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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8 筆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預覽 ↗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
商業會計法第 15 條預覽 ↗
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商業會計法第 25 條預覽 ↗
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商業會計法第 35 條預覽 ↗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
商業會計法第 45 條預覽 ↗
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項目。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
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預覽 ↗
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 前項無形資產自行發展取得者,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其後之研究…
商業會計法第 51 條預覽 ↗
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商業會計法第 52 條預覽 ↗
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
商業會計法第 53 條預覽 ↗
預付費用應為有益於未來,確應由以後期間負擔之費用,其衡量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 54 條預覽 ↗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 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商業會計法第 55 條預覽 ↗
資本以現金以外之財物抵繳者,以該項財物之公允價值為標準;無公允價值可據時,得估計之。
商業會計法第 56 條預覽 ↗
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其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者,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商業會計法第 57 條預覽 ↗
商業在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價應依其性質,以公允價值、帳面金額或實際成交價格為原則。
商業會計法第 58 條預覽 ↗
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商業會計法第 59 條預覽 ↗
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
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預覽 ↗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
商業會計法第 75 條預覽 ↗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而有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 5 條預覽 ↗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會計資料輸入之授權,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得經由權限密碼設定之控制程序替代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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