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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5 筆
非訟事件法第 2 條預覽 ↗
土地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 5 條預覽 ↗
土地管轄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4 條預覽 ↗
土地管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4 條預覽 ↗
土地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 7 條預覽 ↗
土地管轄
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預覽 ↗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5 條預覽 ↗
接收之事件,依當時法令屬法院有土地管轄權或按現行法令接辦之法院有土地管轄權者,有土地管轄權。
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預覽 ↗
之管轄標準如下: (一)被告在押者:以羈押地作為土地管轄之受理標準。但羈押地並非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所定土地管轄之原因者,以犯罪地為受理標準。 (二)被告未在押者:以犯罪地作為土地管轄
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件之管轄標準如下: 1.人犯在押者:以所在地做為土地管轄之移送標準。 2.人犯未在押者,以犯罪地做為土地管轄之移送標準。 3.事務管理:原則上依犯罪地決定之。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5 條預覽 ↗
法院雖無土地管轄權,而認為有管轄權,已就該案件為裁判者,以有管轄權論。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五 (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裁定機關) 高等法院土地管轄範圍內地方法院之案件,如欲指定或移轉於分院土地管轄範圍內地方法院管轄,應由最高法院裁定,不得以行政上之隸屬關係,即由高等法院指
法院辦理軍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之軍事法院移送之刑事案件,其土地管轄依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之普通上訴案件管轄區域定之。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1 條預覽 ↗
定依法抗告之案件。 (4)非常上訴案件。 (二)土地管轄 土地管轄係依土地區域與訴訟案件之關係而定,亦即被告之審判籍。凡屬刑事案件應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謂
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預覽 ↗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 14 條之 1預覽 ↗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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