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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 1 條預覽 ↗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授權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藏品圖像:指由本院管理之藏品所製作之底片、照片、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資料。 二、出版授權:指申請利用本院藏品圖像,經審核同意後在本院監督…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 3 條預覽 ↗
申請本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其利用類別及權利金收費標準依「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權利金收費標準表」(以下簡稱收費標準表,如附表)辦理。 申請利…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 4 條預覽 ↗
藏品圖像授權申請程序如下: 一、填載藏品圖像授權或出版授權利用之申請表。 二、檢附設計樣稿、企劃書(格式不限)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交付申請文件後,本院進…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院得將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業務部分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 6 條預覽 ↗
藏品圖像及出版授權利用之權利金優惠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如為非營利用途,得以收費標準表五折計算。 二、與本院有互惠關係之國內外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 7 條預覽 ↗
申請圖像授權者,應於圖版旁或適當位置載示本院法定組織全銜「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等字樣;製成品完成後二個月內,應依約繳交樣品或產品圖檔二份供本院備查。 申請出版授…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院藏品圖像底片或數位圖檔借用期限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但申請人於到期前三十個日曆天內以書面提出申請延長,並經本院同意者得依約延長,延長次數以一次一個月為限。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 9 條預覽 ↗
申請人於簽訂授權契約或授權切結書時,應繳交本院履約保證金,其數額按繳交權利金之百分之二十計算;未達新臺幣三千元者,得免收之。 前項履約保證金,於申請人依約履行完…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申請人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時,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院得終止授權,並限制申請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已繳交之權利金或其他金額不予退還: 一、違背國家法令。 二、…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院得自行或委請公正第三人就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情形進行查核,申請人有說明義務,不得隱匿或拒絕。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 12 條預覽 ↗
若未向本院提出申請或未經本院同意即擅行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或盜版印刷時,本院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且得視違規情節輕重請求支付權利金三至十倍或查獲商品總價三十至五十倍數…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第 1 條預覽 ↗
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者,除依民法委任之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著作權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第 2 條預覽 ↗
現任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職員,均不得為投資代理人。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2 條預覽 ↗
左列之人,得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一、中華民國人。 二、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享有著作權之外國人。
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第 3 條預覽 ↗
投資人授權代理人,應填具左列文件,簽名蓋章後,連同代理人身份證影印本二份向僑務委員會辦理登記。 一、於申請投資時授權代理人者,填具華僑申請回國投資證明書及授權書…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3 條預覽 ↗
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著作之著作樣本一份。 三、有關證明文件。
華僑回國投資授權代理人辦法第 4 條預覽 ↗
投資人更換代理人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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