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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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圖像及出版授權利用之權利金優惠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如為非營利用途,得以收費標準表五折計算。 二、與本院有互惠關係之國內外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得以對等原則優惠。 三、法人團體或個人捐助本院各項活動推廣者,其捐助金額於同一年度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以每達一百萬元為單位,本院無償提供藏品圖像一張,作為捐助者產品廣告宣傳及行銷之非直接營利目的使用,使用期限為二年。 四、對本院學術研究、文物典藏、形象宣傳、創意設計研發及數位發展等具重大效益之案件,繳交企畫書並經本院專案核定者,其權利金得以專案議約。 五、本院因公務政策需要,得以公開徵求授權印製出版品或電子書方式辦理。但其權利金底價不得低於收費標準之五折。 六、有關本院藏品圖像著作權合理範圍內之使用,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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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第6條,有以下幾項權利金優惠規定: 一、如果申請人是政府機關,且用途為非營利,可以以收費標準的五折計算。 二、與國立故宮博物院有互惠關係的國內外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可以享受對等優惠。 三、個人或法人團體捐助國立故宮博物院各項活動推廣,當捐助金額在同一年度達到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每達到一百萬元,國立故宮博物院將無償提供一張藏品圖像給捐助者作為產品廣告宣傳及行銷之非直接營利目的使用,使用期限為兩年。 四、對於對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學術研究、文物典藏、形象宣傳、創意設計研發、數位發展等具有重大效益的案件,經國立故宮博物院專案核定並繳交企畫書,可以以專案議約的方式處理權利金。 五、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了公務政策的需要,可以公開徵求授權印製出版品或電子書的方式進行。但權利金底價不得低於收費標準的五折。 六、遵循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6條的規定,處理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著作權合理範圍內的使用。 範例: 假設國立故宮博物院與某國外博物館有互惠關係,該國外博物館希望使用國立故宮博物院的藏品圖像作為展覽使用。根據第二項規定,由於有互惠關係,國立故宮博物院可以給予該國外博物館對等原則的優惠,如降低權利金或給予其他優惠條件。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44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45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46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47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48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48-1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49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0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1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2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3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4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5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6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56-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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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 第 60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6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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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 第 63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64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65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6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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