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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89 筆:名稱 7・條文 82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9.04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3.01.27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2.12
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11.21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6.06.13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5.05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5.18
條文定位82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其主管機…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3 條預覽 ↗
下列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慰問金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警察機關、學校所屬警察人員。 二、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列警察官人員。 三、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4 條預覽 ↗
指派工作之時間內,處理公務之場所。 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第一項各款所定因公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5 條預覽 ↗
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給慰問金,其基準如下: 一、受傷慰問金: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或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6 條預覽 ↗
依本辦法發給之慰問金,因同一事由,已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項給付,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額,已達本辦法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但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7 條預覽 ↗
第五條所定慰問金,係因第三條所定人員故意所致者,不發給;因重大過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三十。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主管機關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8 條預覽 ↗
亡或殉職者,按失能等級、死亡或殉職之發給基準補足慰問金。 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但最長不得逾二年。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9 條預覽 ↗
領受死亡、殉職慰問金之遺族,其領受順序、數人領受方式、經當事人預立遺囑指定領受及領受權之喪失,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申請程序: (一)因公受傷者,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應檢具因公受傷慰問金申請表一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者,準用本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 一、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 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於實習期間,及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需經費,分別由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未及編列預算年度,由該等權責機關在年度相關預算下列支。 前條第三款之公務人員,有本辦法所定情形…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1 條預覽 ↗
,使無後顧之憂,對於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發給慰問金,特訂定本辦法。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編制內、外,無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全體員工。 但駐外單位中依駐在論按國法令僱用之人員,不包括在內。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4 條預覽 ↗
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受傷慰問金: (一) 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二) 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新臺幣八萬元。 (三) 傷勢嚴重住院三十日以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5 條預覽 ↗
程度加重或死亡者,按殘廢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慰問金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6 條預覽 ↗
領受死亡慰問金之遺族,其領受順序及領受權之喪失等,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7 條預覽 ↗
額外保險。 公教員工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發給之慰問金,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額,已達本辦法給與標準者,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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