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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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3預覽 ↗
不課徵所得稅之情形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3預覽 ↗
詢問、訊問、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但偵查、審判中認有對質、詰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3 條預覽 ↗
使用文字之準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 3 條之 3預覽 ↗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請願法第 3 條預覽 ↗
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
訴願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
檔案法第 3 條預覽 ↗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 前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內設…
監察法第 3 條預覽 ↗
分區巡迴監察
破產法第 3 條預覽 ↗
破產法之人的效力
公證法第 3 條預覽 ↗
前條之請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公證或認證請求書,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其以言詞請求者,由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作成筆錄並簽名後,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提存法第 3 條預覽 ↗
提存所置佐理員若干人,輔助主任辦理提存事務,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遴任之。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指定書記官兼辦之。
赦免法第 3 條預覽 ↗
特赦之效力
提審法第 3 條預覽 ↗
聲請提審應以書狀或言詞陳明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他人為聲請時,並應記載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
國葬法第 3 條預覽 ↗
國葬費用經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支給之。
遊說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政黨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
國籍法第 3 條預覽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
戶籍法第 3 條預覽 ↗
戶為單位
土地法第 3 條預覽 ↗
執行機關
建築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適用地區如左: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三、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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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正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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