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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客家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客語能力,指客語之聽、說、讀、寫能力。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3 條預覽 ↗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語發中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之試題研發、題庫建置、試務、能力指標、效度研究及相關事項。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4 條預覽 ↗
語發中心對執行認證相關工作所獲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無故洩漏。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5 條預覽 ↗
客語能力認證採標準參照測驗,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及高級;適當時,得改採或並採常模參照測驗。 前項認證適當時得採分科認證。 前二項認證方式及合格標準,由語發中心…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6 條預覽 ↗
語發中心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認證考試。 前項考試之作業規則及簡章,由語發中心報請本會核定後公告實施。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7 條預覽 ↗
依本辦法通過認證者,由語發中心報請本會發給客語能力證明。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會應監督語發中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之成效,並得命其為相當之改進措施。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
內政部雲林教養院辦事細則第 1 條預覽 ↗
內政部雲林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內政部臺南教養院辦事細則第 1 條預覽 ↗
內政部臺南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內政部雲林教養院辦事細則第 2 條預覽 ↗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內政部臺南教養院辦事細則第 2 條預覽 ↗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內政部雲林教養院辦事細則第 3 條預覽 ↗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內政部臺南教養院辦事細則第 3 條預覽 ↗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內政部雲林教養院辦事細則第 4 條預覽 ↗
本院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教保課。 三、輔導課。 四、行政室。
內政部臺南教養院辦事細則第 4 條預覽 ↗
本院設下列各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教保課。 三、保健課。 四、行政室。
內政部雲林教養院辦事細則第 5 條預覽 ↗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入(退)院、死亡喪葬事宜與離(退)院之生涯轉銜、推介就業服務及追蹤輔導。 三、服務對象社會…
內政部臺南教養院辦事細則第 5 條預覽 ↗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入(退)院、死亡喪葬事宜與離(退)院之生涯轉銜、推介就業服務及追蹤輔導。 三、提供服務對象…
內政部雲林教養院辦事細則第 6 條預覽 ↗
教保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年度個別化教養服務計畫之研訂及執行。 三、服務對象生活照顧、教育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娛樂。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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