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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 2 條預覽 ↗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交易對象為同條第二項之交易行為,其總餘額合計達金融控股公司淨值百分之五或新臺幣三十億元者,應於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 3 條預覽 ↗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之交易行為,無須列入本辦法之申報及揭露範圍。 交易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自然人或法人者,其計入同一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之範圍,應以處理業務或承作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有價證券屬證券化商品者,除應以發行人為交易對象計算交易金額外,資產池標的對象亦視為交易對象,列為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交易,並將拆分後…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與交易對象之每筆交易合約於每季期末終了後,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之規定以公平價值評價…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 6 條預覽 ↗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揭露之資訊,應至少於網站上保留一年。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 條預覽 ↗
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2 條預覽 ↗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之銀行,依本法規定辦理轉換或分割時,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 條預覽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 條預覽 ↗
計算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股份或資本額時,不包含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或資本額: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 條預覽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者,除政府持股及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前…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7 條預覽 ↗
前條所定之同一關係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由對各金融機構之投資總額最高者,代表申請,並應共同設立。 非屬同一關係人,各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8 條預覽 ↗
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章程。 三、資本總額。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 五、子公司事…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9 條預覽 ↗
主管機關為前條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審酌下列條件: 一、財務業務之健全性及經營管理之能力。 二、資本適足性。 三、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0 條預覽 ↗
金融控股公司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除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外,其股票應公開發行。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1 條預覽 ↗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金融控股公司之字樣。 非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使用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或易於使人誤認其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2 條預覽 ↗
金融控股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3 條預覽 ↗
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以轉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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