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814 筆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損失基地:指重要濕地因開發或利用行為所損失之範圍。 二、復育基地:指實施異地補償或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之範圍。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於重要濕地或周邊地區範圍內同時有二個以上開發或利用行為申請審查者,主管機關得合併進行審查評估。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受理本法第二十七條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經審查須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並通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限期補正。 申請…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完成前條程序後,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委員、相關專家學者、其他有關機關及人員進行現場勘察,並作成紀錄。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完成現場勘察後,認有補正必要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並通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許可。 主管機關…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審認申請案之迴避確有困難者,應就申請開發或利用者自行評估提出之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進行審查。如該濕地影響說明書未載明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者,不予許可…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前條所定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包括下列措施之一: 一、降低開發強度。 二、變更規劃區位及設施配置地點。 三、變更工程技術。 四、變更分期分區開發時程。 五、變…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主管機關辦理第七條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審查,如申請案所提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能於重要濕地復育時間換算基準(附件一)期間內恢復濕地生態功能達開發前基準者,申…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審認申請案之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無法恢復該重要濕地生態功能至開發前基準者,應就申請開發或利用者自行評估提出之異地補償或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措施進行審查…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11 條預覽 ↗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異地補償審查,應考量異地補償損失基地及復育基地之條件,訂定下列生態補償比率及復育基準: 一、依附件三審酌該申請案應實施異地補償之復育基地面積比率…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申請案實施異地補償措施者,於原重要濕地之開發面積累積不得超過第一次申請面積之百分之十。 前項於原重要濕地之總累積開發面積超過該重要濕地之百分之三十,應異地補償全…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13 條預覽 ↗
異地補償面積在零點二公頃以下,經評估不影響重要濕地內保育標的生物之棲息、水資源系統及面積完整性者,得同意繳納代金;其金額計算公式為重要濕地損失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14 條預覽 ↗
異地補償措施經主管機關審查認該復育基地符合復育基準,應於申請開發或利用者繳交代金及必要之濕地影響費後,始得核發許可。 前項許可如涉及擬定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15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核發第九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許可前,如涉及擬定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依修正同意之濕地影響說明書內容,提送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16 條預覽 ↗
申請案自行評估提出之異地補償措施,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無法於開發或利用前達成生態復育基準情形者,始得以下列方式之一實施生態補償: 一、依附件三審酌提高異…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17 條預覽 ↗
前條所定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包括下列方式之一: 一、改善損失之重要濕地之棲地多樣性及水質。 二、改善主管機關指定重要濕地之棲地多樣性及水質。 三、前二款以外之濕…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18 條預覽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申請案經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後,依其主管法規同意或許可開發或利用行為者,應副知主管機關。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19 條預覽 ↗
已許可之濕地影響說明書涉及重要濕地或周邊地區開發或利用行為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與細目及民眾參與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九款內容…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第 20 條預覽 ↗
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未於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許可期限內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或許可開發或利用期限內,完成開發或利用行為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許可。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