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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882 筆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2 條預覽 ↗
為執行監護處分,檢察機關得成立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並由檢察機關遴聘評估小組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評估小組委員如於聘任後有因故不願擔任或…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3 條預覽 ↗
評估小組應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其中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之人…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4 條預覽 ↗
評估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於檢察官決定監護處分之執行方式或是否予以變更時協助提供意見。 二、於檢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辦理定期評估時協助提供意見。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5 條預覽 ↗
評估小組會議之召集、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相關行政事項,由檢察機關協助辦理之。 檢察機關應協助安排會議之場地及幕僚人員,並應由檢察機關之(主任)檢察官列…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6 條預覽 ↗
評估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評估之決議,以不含主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為之,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何一方,以達半數。 曾為受處分人實…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7 條預覽 ↗
評估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並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8 條預覽 ↗
評估小組會議所需之相關資料,由檢察機關或受囑託之檢察機關於會議前協助取得或調查之。評估小組認有必要於會議前派員面審時,由檢察機關或受囑託之檢察機關協助安排之。 …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之會議、面審,得以實體或視訊方式為之。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評估小組會議出、列席與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及會議相關資料,對外應嚴守秘密。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與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指經合法立案登記,目的事業受各級政府社政主管機關監督,有能力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保護其人身安全、照顧…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社會福利機構或法人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之主管機關,為該機構或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社會福利機構或法人經法院選定為監護人或輔助人後,應於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服務計畫,其應記載之服務內容如下: (一)為監護人者,包括生活照顧…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遇有緊急事件,執行機構及法人得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需求,變更依前條第二項備查之服務計畫。但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變更服務計畫後七十二小時內,將…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執行機構及法人應置社會工作督導、個案管理員執行本辦法所規定之職務。 社會工作督導應具有五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執行機構及法人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聘用。 個…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成立諮詢小組,並遴聘領有證照之法律、財稅、會計、護理或地政等相關專業人員至少三人。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發生死亡、失蹤、重傷、遭受性侵害、危及生命之疾病或意外等重大事件,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前一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名冊、服務概況及決算書。 二、本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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