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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一條訂定之。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 2 條預覽 ↗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無力耕作係指家境貧困,曾受政府生活扶助有案者而言。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 3 條預覽 ↗
助耕範圍以應徵召員在入營前,本人及其家屬所有及已承租、承領、承典、承墾經登記有案之土地為限。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 4 條預覽 ↗
助耕之實施,以村里為區域,以鄉鎮(區)(市)公所為主辦單位,農會為協辦單位。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 5 條預覽 ↗
軍人家屬無力耕作,需要助耕人員農作時,須以書面或口頭申請,經住在村里長轉報鄉鎮(區)(市)長核定後,由村里長通知助耕人員,自帶農具往助工作。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 6 條預覽 ↗
助耕人員依左列順序由村里長輪派之: 一、當年次及補征年次之丙等戊等體位役男。 二、已區劃為補充兵而尚未召集者。 三、當年次及補徵年次甲、乙等體位尚未徵集者。 四…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 7 條預覽 ↗
助耕事項包括種植至收獲過程中所有之農作,並不得延誤農時。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 8 條預覽 ↗
助耕之次數,每人以一日為一次,每日助耕之時間之以八小時為準,作息循當地農作習慣。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 9 條預覽 ↗
應負助耕人員,如無故拒絕或踴躍參與者,依兵役獎懲實施辦法有關條文獎懲之。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耕作所需肥料,由公立配售機構予以優先配售。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 11 條預覽 ↗
當地駐軍如協助農作時,應由該管鄉鎮(區)(市)公所或村里長洽請儘先協助無力耕作之軍人家屬。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8 條預覽 ↗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無害通過︰ 一、對中華民國主權或領土完整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二、以武器進行操練或演習。 三、蒐集情報,使中…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7 條預覽 ↗
投票屬無記名單記式行之。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1 條預覽 ↗
一七一 (第一審判決書引用之限制) 第二審判決書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及證據,須以第一審合法認定或採取並無疑誤者為限,不得稍涉牽強。 (刑訴法三七三)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55 條預覽 ↗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委任代理人,或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
役種區劃標準第 11 條預覽 ↗
役男家屬所有之收入,如因臨時災害致減少或損失時,不得扣除計算,但遭遇災害確屬無力回復者,不在此限。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35 條預覽 ↗
學生畢業資格,未經冊報教育部核准或經冊報教育部而未核准者,應屬無效,其已發之畢業證書,應由學校追繳註銷。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 條預覽 ↗
建築物構造之設計圖,須明確標示全部構造設計之平面、立面、剖面及各構材斷面、尺寸、用料規格、相互接合關係:並能達到明細周全,依圖施工無疑義。繪圖應依公制標準,一般…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廠商對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之報告有疑義時,得於收受報告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查詢或檢附原收受報告請求複驗一次。但樣品已由廠商收回或不敷複驗需要者,不得請求複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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