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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11 筆
勞動事件法第 48 條預覽 ↗
勞工所提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法院發現進行訴訟造成其生計上之重大困難者,應闡明其得聲請命先為一定給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之 1預覽 ↗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退休、資遣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或第九項及依第二條所定分期請領實施計畫規定辦理分期請領,以一次給付應領取之退休金總額或資遣給與為限。 前項分期請領由儲金管…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 35 條之 2預覽 ↗
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給與,再任本行人員(不含本行工員),重行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費基數或百…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6 條預覽 ↗
依本辦法辦理退休、資遣人員再任各機構人員或公職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其退休、資遣前之工作年資,再依相關法令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予計算。 …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34 條預覽 ↗
依本辦法辦理退休、資遣人員再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或公職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其退休、資遣前之工作年資,再依相關法令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予計…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8 條預覽 ↗
退休或資遣之從業人員如再任職本公司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但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給卹時,不予計算。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9 條預覽 ↗
退休或資遣人員如再任職各機構或公職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計算撫卹金時不予計算。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 77 條預覽 ↗
依本規則退休或資遣者,如再任農田水利會職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其重行退休或資遣之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農田水利會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5 條預覽 ↗
公教人員之補償金於審定機關審定退休案或資遣給與案時併同審定,並由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發放機關一次發給。 前項補償金之支給機關、發放機關及發放核銷程序…
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第 8 條預覽 ↗
依本辦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加發給與,應自退休或資遣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退休或資遣人員經審定給與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者,由銓敘部製發審定函,送由服務機關轉發退休或資遣人員,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基金管理會及服務機關。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7 條預覽 ↗
請領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或資遣,且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經審定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公教人員。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8 條預覽 ↗
除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9 條預覽 ↗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規定標準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雇主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本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時,應檢附當…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1 條預覽 ↗
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各機構事業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 44 條預覽 ↗
市場人員辭職或解職者,不得發給資遣費、退休金或其他名義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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