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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09 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 條預覽 ↗
立法目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預覽 ↗
用詞定義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2 條預覽 ↗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 條預覽 ↗
旅居國外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辦理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預覽 ↗
處理兩岸地區事務之機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4 條預覽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指兩地區間物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前項物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從事第一項之貿…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預覽 ↗
簽署協議之程序及協議生效要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5 條預覽 ↗
(刪除)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 條預覽 ↗
在臺設立分支機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6 條預覽 ↗
主管機關為管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得建立相關之貿易監測系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 條預覽 ↗
文書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預覽 ↗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 條預覽 ↗
司法文書之送達與司法調查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8 條預覽 ↗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以符合下列條件者為限: 一、不危害國家安全。 二、對相關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 因情事變更或基於政策需要…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預覽 ↗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9 條預覽 ↗
輸入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物品,應向貿易署申請許可。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經主管機關另予公告免辦簽證之項目。 二、科技產業園區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預覽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許可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10 條預覽 ↗
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之輸入條件應具備有關同意證明文件者,其同意證明文件之核發,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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