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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利少年及家事法院於設執行處前,得加強連結相關資源,妥適處理受囑託辦理之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以下簡稱子女強執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本要點所稱執行處,除第一點規定者外,係指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及其管轄區域內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執行處受理子女強執事件,經定期命執行債務人(以下稱債務人)履行而不履行者,得於屆期不履行時,檢附限期自動履行命令影本、債務人抗拒執行命令情形、子女之意見、狀…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子女強執事件必要時,得另分案號;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月,但經執行債權人(以下稱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視個案狀況,連結相關資源,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行性,參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一百六十六條所定之方法,研擬及執行解決方案;必要時,得洽請或囑託…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前點解決方案涉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利義務(如費用支付)事項,應經其同意,並宜尊重滿七歲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定有試行替代方案者,該方案不影響原執行名義之效力。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少年及家事法院得適時將處理狀況告知執行處,執行處亦得查詢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少年及家事法院囑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協助辦理子女強執事件時,應適時注意處理進度。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及家事法院得停止處理,並檢具解決方案內容及執行情形、子女狀況等相關資料,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子女強執事件經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情形者,執行處應即告知少年及家事法院,並請法院將相關資料檢還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及辦理流程、例稿等相關事項,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斟酌其內部及地方資源、案件性質、個案需求等,自行決定或訂定相關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5 條預覽 ↗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預覽 ↗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權利人、義務人,定義如下: 一、於每次子女會面交往執行前: (一)權利人: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執行子女會面交往者。 (二)義務…
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 6 條預覽 ↗
六 法官應避免其他有損法官形象之應酬或交往。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6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 前項處所,應有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之人員;其設置、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子…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 4 條預覽 ↗
國民大會秘書長應將總統提名咨文送由主席團提報大會交付審查會審查。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 各機關司法人員不得與訴訟當事人或管轄區域內執業律師交往應酬。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9 條預覽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二之規定。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預覽 ↗
緩刑或假釋期內應注意事項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應受理事主席及經理之指揮監督,但依本辦法第九條執行監事會交辦事項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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