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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82-1 條(有關法條之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2.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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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73條至第81條」(例如76超額保險、77一部保險、79 證明及估計損失之費用負擔),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73-81實質上是財產保險的總則 🔵葉啟洲師:76超額保險不可能用到責任保險 II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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