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178號
115.07.13審查裁定
復未將撤銷殘刑通知書送達聲請人,致聲請人錯過法定上訴期間,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
114年審裁字第519號
114.05.23審查裁定
判決五部分,聲請人曾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因逾越法定上訴期間,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
113年憲裁字第19號
113.08.09
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效力僅及於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之有罪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1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其再審程序之110年度台抗字第997號刑事裁定(下稱
113年統裁字第3號
113.03.16
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雖有提起上訴,惟因已逾上訴期間,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4號裁定駁回。系爭判決核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本件聲請與憲訴法第84條第
112年憲裁字第30號
112.07.11
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最高法院於前開非常上訴期間,認其應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後經系爭解釋作成在案,均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
112年審裁字第89號
112.01.09審查裁定
等四人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逾法定上訴期間始提起,經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確定終局判決係憲訴法施行前送達,依上開規定不得
111年審裁字第474號
111.10.31審查裁定
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以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聲請人並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尚不得據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爰依憲
111年憲裁字第1387號
111.09.05
17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62條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並於同法第64條至第82條規定公務員懲戒之上訴審程序,是就系爭規定二部
111年憲裁字第1271號
111.09.02
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認其逾越上訴期間,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前開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補
111年憲裁字第1094號
111.08.25
中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以其逾越上訴期間駁回上訴,次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故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之
111年憲裁字第1022號
111.08.18
明。又查聲請人雖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卻逾越法定上訴期間,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未用盡審級救濟,故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
111年憲裁字第746號
111.08.08
定之。2.聲請人就系爭判決,雖曾提起上訴,惟逾越上訴期間,於109年4月1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以逾越上訴期間,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確定,核屬未
111年憲裁字第560號
111.07.28
規定決之。惟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逾法定上訴期間,就系爭判決二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均未用盡審級救濟,是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
111年憲裁字第32號
111.02.08
言。查聲請人雖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但因已逾法定上訴期間,顯不合法,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是系爭判決非屬大審法所稱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
110年度憲二字第43號
110.12.24
不服系爭不受理決議,請重新審查。2、聲請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曾以電子郵件投書至司法院電子司法信箱聲明上訴,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其逾越上訴不變期間始提出正式之上訴狀,其上訴不能認為合
110年度憲二字第508號
110.12.17
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同院以同字號刑事裁定,認逾越上訴期間予以駁回,復就前開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57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再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憲二字第198號
110.05.07
17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62條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並於同法第64條至第82條規定公務員懲戒之上訴審程序,是就系爭規定二部
109年度憲二字第537號
110.02.05
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但因逾越上訴期間,致其上訴遭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予以駁回確定,是系爭判決並非已依法定
109年度憲二字第516號
110.01.29
聲請人對系爭判決雖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但因逾越上訴期間致其上訴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是系爭判決尚難謂係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
109年度憲二字第468號
110.01.29
02年度交易字第883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卻因逾越上訴期間,經同院以同字號裁定駁回,抗告後經系爭裁定三以無理由駁回,是系爭裁定一及三均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之聲
107年度憲二字第24號
109.08.28
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聲請人提起上訴時已逾法定上訴期間,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在案,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系爭裁定以
108年度憲二字第346號
109.08.28
市,第一審判決書未送達聲請人,僅送達訴訟代理人,上訴期間自應扣除在途期間2日。第二審法院認聲請人提起上訴逾越上訴期間,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認「在途期間之扣
109年度憲二字第284號
109.08.28
非合法,此項不合法之聲請,縱嗣後為再審裁定時已逾上訴期間,仍不能使之變為合法」,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本旨,侵害案件當事人聲請再審救濟之司法權益;(4)系爭裁判四及五所適用之系爭規定
109年度憲二字第155號
109.06.19
略謂:1、系爭規定一明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而上訴期間為20日,抗告期間卻只有5日,且未慮及受刑人受刑事處罰而人身自由
108年度憲二字第238號
108.09.27
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逾越法定上訴期間為由駁回,故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未盡審級救濟程序,系爭判決非屬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解釋或統一解釋。次查,聲請人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8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