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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59 筆
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預覽 ↗
上訴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預覽 ↗
上訴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預覽 ↗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行政訴訟法第 210 條預覽 ↗
為告知,或告知錯誤未依前項規定更正,致當事人遲誤上訴期間者,視為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一年內,適用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44 條預覽 ↗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 62 條預覽 ↗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預覽 ↗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行政訴訟法第 212 條預覽 ↗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軍事審判法第 184 條預覽 ↗
在監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應由監所公務員代作。 監所長官接受第一項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
刑事訴訟法第 314 條預覽 ↗
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 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4 條預覽 ↗
一六四 (上訴期間之計算) 上訴期間之起算,以送達判決之日為準,期間之始日不得算入,期間之末日,如值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亦不得算入。提起上訴之當事人,如不在原審法院所在居住,應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 28 條預覽 ↗
決即為確定。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期間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庭聲請回復原狀。但遲誤上訴期間已逾四個月者,不得為回復原狀之聲請。 前項聲請,經原法庭調查事實,認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17 條預覽 ↗
案件接收前之附帶控訴,視為在上訴期間內所為之第二審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 351 條預覽 ↗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
軍事審判法第 182 條預覽 ↗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 317 條預覽 ↗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軍事審判法第 177 條預覽 ↗
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提出上訴之軍事法院及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 合於職權上訴者,宣示時應告知提出答辯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20 條預覽 ↗
依第十八條第四項及前項規定,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期間自檢察官接受卷宗之日起算。但原判決送達被告己逾二年者,不得提起上訴。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3 條預覽 ↗
裁定。 對於前項判決之上訴,視為抗告,其上訴未逾上訴期間者,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10 條預覽 ↗
第二審法院判決而在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之期間內、已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或已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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