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048號
115.06.09審查裁定
月4日增訂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之規定而為;系爭決議則係依79年7月3日修正發布之最高法院處務規
114年審裁字第37號
114.01.08審查裁定
條第7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分案實施要點第11點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未規範參與更審
113年審裁字第862號
113.11.18審查裁定
)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5次及8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下併稱系爭決議),架空人民時效取得地上權制度之正當法律程序,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並聲明求為
113年審裁字第587號
113.08.09審查裁定
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並實質援用最高法院8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系爭規定之適用僅限於第一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得不待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駁回上訴,而維持中華民國112年12月
113年審裁字第544號
113.07.19審查裁定
一律實質審查書面告誡之核發過程及必要性,各級法院民事庭、家事庭處理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書面告誡及聲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民事保護令之案件,應一律實質審查書面告誡之核發過程
113年審裁字第515號
113.07.12審查裁定
稱確定終局判決),因誤解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作成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決,且其所適用之民法第95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明文規範基於債權關係之善意占有,致聲
113年審裁字第472號
113.06.27審查裁定
受損害,然承審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下稱澎湖地院)民事庭法官分別曾審理其對謝美懿之另案刑事傷害交付審判案件、傷害及妨害名譽等案件,並為有利於謝美懿之判決,其據此聲請法官迴避,然經澎湖
112年憲裁字第10號
112.02.17
標的金額低於法定限制,故而移轉後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之民事判決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尋求救濟,致聲請人無從享有至少一次之上訴救濟機會,實質上令聲請人受救濟之可能性完全取決於告訴人之程序
111年憲裁字第1399號
111.09.07
及於同一臺南地方法院、同一相牽連案件等之刑事庭與民事庭而違憲;2.系爭規定一欠缺區分未認罪被告之程序保障與行使訴訟上實質防禦權之實體保障機制,使法官難以擁有完整卷宗,難以有完整心證
111年憲裁字第954號
111.08.12
稱系爭裁定),及其分別實質援用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分案要點(聲請人誤植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分案實施要點)第4點第5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3點第5款等規定,有牴觸
111年憲裁字第447號
111.07.20
規定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確定終局判決一僅適用系爭規定一,即駁回聲請人之訴,違反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三)確定終局判決二消極未適用民法第354條第
111年憲裁字第68號
111.03.04
規定,以事件爭議屬私權糾紛,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致聲請人須繳納高額訴訟費用、負擔過重舉證責任,已違背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意旨,顯有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爰聲
108年度憲二字第183號
110.12.24
關訴訟救助規定及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8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10年度憲二字第450號
110.12.17
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僅允許律師於最高法院民事庭從事訴訟行為,欺壓平凡百姓依憲法第16條所賦予的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
109年度憲二字第359號
109.10.23
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依系爭規定裁定移至同法院民事庭審理,侵害刑事被告之權益,違反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
會台字第13558號
109.06.19
2條第2項但書規定及最高法院95年4月4日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侵害人民婚姻自由權,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107年度憲二字第202號
107.12.28
附帶刑事訴訟之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部分,以移送同院民事庭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04條保護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之立法意旨;而確定終局裁定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做成不利聲請
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
107.12.14大法官解釋
2),係由司法院院長發交最高法院院長,再分配該院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長擬具解答、各庭庭長表示意見後,由最高法院院長呈司法院院長核閱,最後經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其作成程序,固與後來最高
107年度憲二字第168號
107.10.19
;又前開裁判與最高法院70年10月27日第2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13766號
107.10.05
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3727號
107.07.13
91號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7年度第1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3511號
107.04.27
人所爭執者係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刑事案件,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系爭裁定三實屬違誤等語。按大審法第 5條第1 項第 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
會台字第12609號
107.03.30
8條第1項規定及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釋字第758號【依民法請求政府機關返還土地事件審判權歸屬案】
106.12.22大法官解釋
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桃園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惟該院以原告係依據本院釋字第400號解釋主張上開土地尚不符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隱
會台字第13550號
106.09.29
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免納裁判費,然系爭判例及系爭裁判要旨認依同條第2項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剝奪憲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8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