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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937號
115.05.11審查裁定
本署職權,請逕向憲法法庭聲請」為由否准,顯有忽略程序正義及基本權重要價值之違憲疑義。聲請人乃接續提起聲明異議及抗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89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卻以
113年審裁字第985號
113.12.27審查裁定
法律上之論理法則、經驗法則、邏輯法則、證據法則、程序正義原則等,惟本案事實審法院於適用法律及審理程序上均有違誤,詎料最高法院卻拒未審理,以系爭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系爭裁定已侵害聲
113年審裁字第495號
113.07.12審查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就駁回其再審之訴且不得抗告,違反程序正義,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至第24條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
113年審裁字第27號
112.12.09審查裁定
要點並未下達,有違反法定程序,已違反法治國原則、程序正義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
111年審裁字第184號
111.10.04審查裁定
2年8月7日始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之上訴,違反程序正義及公平比例暨誠實信用原則,剝奪聲請人知的權利;系爭規定未以定期補正為必備程序,皆違背憲法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
111年憲裁字第1243號
111.08.30
設置辦法第2條、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有違程序正義;確定終局判決適用109年6月28日修正前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規定違憲,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第15
111年憲裁字第95號
111.03.14
偵辦聲請人提出告訴之案件,係違法錯誤認定,且違背程序正義侵害人民權益,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就系爭處分書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111年憲裁字第47號
111.02.11
限制聲請人閱覽原因案件事實核心證據卷宗,違反憲法程序正義原則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亦侵害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有侵犯憲法第7
109年度憲二字第65號
109.06.19
請人主張違法羅織而為訴之變更,縱聲請人勝訴,但有程序正義上之不公平,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及第80條規定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
108年度憲二字第362號
108.10.25
法意旨不符,亦有違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控訴原則之程序正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檢察官及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
107年度憲二字第257號
107.10.05
月17日始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之上訴,顯然違反程序正義,剝奪聲請人知的權利;系爭規定未以定期補正為必備程序,皆有違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意旨等語。 (三)經查,系爭
會台字第13727號
107.07.13
未補正,應屬上訴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之訴,顯已違反程序正義,剝奪聲請人知的權利,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經查,系爭決議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
107年度憲二字第37號
107.05.25
白供出毒品來源而依系爭規定獲得寬典之機會,顯有違程序正義,確定終局判決未審酌上開情事,有違憲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檢察官偵查及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
會台字第13480號
106.07.21
法第2條及第267條規定,聲請統一解釋,以維司法程序正義及聲請人之權利。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1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
會台字第13402號
106.06.02
賣的具體證據,法官未依土地稅法規定而作判決,違反程序正義,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本案應依民法第179條(聲請人誤植為第178條)不當得利規定而為判決才合理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
會台字第13169號
105.10.28
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3、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正當程序正義,故而欠缺實質正義而違憲等語。核其所陳,聲請意旨1、2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
會台字第13123號
105.09.14
未補正,應屬上訴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之訴,顯已違反程序正義,剝奪聲請人知的權利,有違憲法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云云。經查,系爭決議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
會台字第12880號
105.02.26
定一,認再審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已違背程序正義原則,並背離系爭規定二保護消費者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不符云云。核其所陳,仍係爭執確定終局裁
會台字第12828號
105.01.15
爭規定一,認再審無理由而駁回再審聲請之見解,牴觸程序正義原則,並背離系爭規定二保護消費者之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不符等云云。核其所陳,仍在指摘確定終局裁定
會台字第12670號
104.12.18
而認再審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再審聲請之見解,已違背程序正義原則,背離系爭規定二保護消費者之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不符云云。核其所陳,仍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駁
會台字第12475號
104.05.01
確定終局判決之承審法官未能詳查二審判決有違背訴訟程序正義之重大瑕疵,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願權、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
會台字第11758號
102.11.15
主義否定聲請人之原創著作應受著作權保障,違反訴訟程序正義,亦與著作權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因此並致聲請人遭智慧財產法院及普通法院民事庭相繼判決敗訴云云。惟查聲請人僅係上
會台字第10868號
101.05.18
內,惟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卻採否定見解,而有違反程序正義、醫師法第五條、刑法第一條之罪刑法定主義及憲法第十五條有關工作權之保障等語。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敘明
會台字第10821號
101.05.18
即以程序裁定駁回,係藉程序問題迴避實體審查,違反程序正義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爭執,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
會台字第10769號
101.03.02
地,土地所有權人即再無行使協商權利可言,違反徵收程序正義;3、系爭土地徵收補償費係按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與市價差距懸殊,有違合理補償原則,且系爭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並無加成補償成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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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