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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3 件
關鍵字命中23
115年審裁字第1119號
115.06.22審查裁定
聲請人之訴訟防禦權。 (三)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之舉證責任分配不當,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四)系爭判決錯誤適用民法第762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
115年審裁字第956號
115.05.18審查裁定
族信任與實質經濟事實,違反經驗法則,對借名登記之舉證責任分配過於嚴苛,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又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11
115年審裁字第400號
115.02.11審查裁定
侵害理由知悉權、違背職權調查義務且影響裁判結果、舉證責任分配根本錯誤致剝奪防禦權、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達顯然程度、涉及重大財產權益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
114年審裁字第355號
114.04.09審查裁定
管理委員會(下稱黑松管委會)承擔,是系爭判決關於舉證責任分配及默示分管契約未成立之見解,顯已違反武器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
113年審裁字第911號
113.12.11審查裁定
立法理由參照)。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舉證責任分配之當否所為之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
113年審裁字第40號
112.12.16審查裁定
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關於爭執舉證責任分配及審理程序等部分,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關於爭執第三審法院之裁定理由部分,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二)又核
111年審裁字第706號
111.11.07審查裁定
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同法第469條第5款判決言詞辯論公開規定,同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11年憲裁字第1364號
111.09.07
定終局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違背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屬同法第468條之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另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49
110年度憲二字第212號
110.07.16
負舉證之責任,確定終局裁定應適用上開消極確認之訴舉證責任分配而為裁判,竟捨而不用,顯有錯誤。2、聲請人未居住於起訴狀所載住所地(即戶籍地),支付命令以聲請人之戶籍地址為寄存送達,該
110年度憲二字第124號
110.05.21
之意旨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舉證責任分配所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判例及系爭解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
109年度憲二字第53號
109.10.23
,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違法適用系爭規定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未依聲請人之請求而命被告提供引進外勞之相關資料,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
109年度憲二字第185號
109.08.28
:確定終局判決未使再審被告舉證,違反系爭規定有關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有舉證責任分配不均之情形,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平等權及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
109年度憲二字第154號
109.08.28
。而確定終局判決又不顧聲請人之書面陳述或抗辯,其舉證責任分配不均,爰以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
會台字第13306號
106.09.29
件有所違誤,且其餘理由均未依據法令為判決,復違反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已侵犯聲請人之財產權、訴訟權及土地所有權等語。惟查系爭判決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法令,
會台字第11920號
104.03.20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援用實質課稅原則不符舉證責任分配之法理,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侵害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憲法。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肯認原
會台字第12121號
103.06.06
要求聲請人自行舉證其行為並無違法或瑕疵之處,不符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意旨云云。查系爭處分書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
會台字第11544 號
102.07.31
決議,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ㄧ第三項規定之客觀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上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而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1281號
101.12.28
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論理與經驗法則、第二百七十七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1085號
101.10.05
權,否認中華民國七十年土地登記簿已定之效力,違反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及系爭令究有何牴
會台字第8465號
96.09.14
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等,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本院釋字第四○
會台字第7763號
94.10.21
號及第五一六號解釋。又前開判決對公文書合法送達與舉證責任分配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七五二號、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八八七號等判例之見解殊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7422號
93.07.09
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等,有關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所持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不同審判體系之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適用同一法令發生見
釋字第221號
77.01.27大法官解釋
十九條並無牴觸。至具體案件應稅遺產之有無,仍應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分由稅捐稽徵機關或納稅義務人盡舉證責任,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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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