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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1 年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物權編概要」考試題目,共 1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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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五百萬元(新臺幣,以下同),以其所有之A 房屋為乙設定抵押權擔保, 已依法辦妥登記,嗣甲再向乙借款二百萬元,約定此二百萬元債權,亦在甲原就A 房屋為乙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範圍,惟未向地政登記機關辦理登記。A 房屋嗣因失 火致部分燒毀,該燒毀部分經拆除,殘留有原建築所使用鋼筋五公噸,甲並獲得火 災保險賠償金一百萬元,另甲將原安裝在A 房屋牆壁之「交趾陶」拆取下來保管。 試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問題:(25 分) 甲未能依約清償該七百萬元之借款,乙得否就A 房屋實行抵押權,以其賣得價金 優先受償? 乙就火災保險賠償金一百萬元、該殘留之五公噸鋼筋及交趾陶,得行使如何之權利?
甲將自己土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對乙之欠債,若甲事後將該土地提供丙使 用,丙並於其上建築房屋,乙於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應如何實行抵押權?(40 分)
甲搭火車前往新竹,下車時將電腦遺忘在座位上,被鄰座的乙拾得後,隨即轉賣給 在新竹站上車不知情的鄰座丙並交付之。但火車抵達苗栗站時,隨即被警方查獲, 問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乙可否向甲請求拾得遺失物之報酬?(40 分)
甲擅自在乙所有的土地上興建違章建築房屋一棟,將該違章建築房屋出賣於丙。甲、丙 已訂立移轉其所有權之書面契約,並將該房屋交付予丙,由丙占有使用。嗣甲死亡, 丁為其繼承人。試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問題:(25 分) 本件違章建築房屋,何人有所有權? 乙可否請求丙拆屋還地?
甲死亡後遺留土地一筆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繼承,並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各登記為 三分之一。其後乙見該地荒蕪不堪,遂私自利用其中三分之一種植蔬菜,丙、丁知 情後屢勸乙不聽,問其等對乙有何權利可為主張?(30 分)
甲欠乙賭債200 萬元,甲母丙不忍甲為此困擾,遂主動提供自己房屋為乙設定抵押權 擔保該債務。事後丙亦不堪其擾,遂將該屋讓與善意的丁,乙轉向丁催討債務,並揚 言若不還錢,就實行抵押權拍賣房屋。丁瞭解上述關係後,有何權利可主張?(30 分)
甲死亡時,遺留有土地一塊,由乙、丙兩人共同繼承,惟未辦理繼承登記。嗣乙以書面 通知丙,表示拋棄其對該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試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問題:(25 分) 乙對該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是否因而消滅? 丙得否請求地政登記機關逕行將該土地登記為其單獨所有?
試附理由說明下述法律關係: 甲於自己土地上建有房屋一間,被債權人乙查封該屋後拍賣,由丙拍定並登記為房 屋所有權人,其後該屋因地震全毀,丙是否有權利在甲之土地上重建?(15 分) 甲於自己土地上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建有房屋一間。其後乙將該屋提供與債權人 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其對丙之債務。清償期屆至,債權人丙實行抵押權拍 賣該屋,由丁拍定,其後該屋因地震全毀,丁是否有權利在甲之土地上重建? (15 分)
何謂分別共有?何謂公同共有?甲死亡後,有女乙、丙繼承,二人於辦理繼承登記 時,就甲遺留的房屋申請登記為乙、丙各二分之一,試附理由說明此登記後之房屋 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30 分)
甲有土地一筆,乙為方便自己土地的使用,乃擅自在甲的土地上開設道路供通行使用, 並擅自在甲的土地下面埋設水管引水,將水引入自己之土地,已經過二十年。嗣該 筆土地,被政府機關丙依法徵收,甲並已收領徵收補償費,惟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即未登記為丙所有),甲死亡後,其繼承人丁就該筆土地辦妥繼承登記, 將該筆土地登記為自己所有後,以該筆土地為其債權人戊設定抵押權。試附理由分 別說明下列問題:(25 分) 乙得否依取得時效之規定,就該筆土地請求為通行不動產役權人及引水不動產役 權人之登記? 本件土地之所有權,屬於何人所有?戊能否取得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