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五百萬元(新臺幣,以下同),以其所有之A 房屋為乙設定抵押權擔保,
已依法辦妥登記,嗣甲再向乙借款二百萬元,約定此二百萬元債權,亦在甲原就A
房屋為乙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範圍,惟未向地政登記機關辦理登記。A 房屋嗣因失
火致部分燒毀,該燒毀部分經拆除,殘留有原建築所使用鋼筋五公噸,甲並獲得火
災保險賠償金一百萬元,另甲將原安裝在A 房屋牆壁之「交趾陶」拆取下來保管。
試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問題:(25 分)
甲未能依約清償該七百萬元之借款,乙得否就A 房屋實行抵押權,以其賣得價金
優先受償?
乙就火災保險賠償金一百萬元、該殘留之五公噸鋼筋及交趾陶,得行使如何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