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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5 年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物權編概要」考試題目,共 11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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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塊土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何謂應有部分?(10 分) 甲未經乙、丙同意,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轉讓給丁是否有效?(5 分) 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擔保欠戊之新臺幣(下同)一百萬 元債務?(5 分) 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供庚使用?(5 分)
甲擁有汽車一輛,因缺錢而佯稱要換新車,將該車以30 萬元賣給好友乙,在監理機 關辦理過戶前,甲已將該汽車交由乙使用。隔幾天後,甲藉故向乙借用該車,乙不 疑有他,將該車交由甲使用,甲遂向丙之當舖典當30 萬元。試論:該汽車物權法上 權利於甲、乙、丙間如何變動?(25 分)
甲、乙與丙三人共有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就區分所有建築物B 各有一專有 部分。甲、乙、丙三人約定:僅甲得占有、使用與管理A 地;僅乙得占有、使用與 管理區分所有建築物B 之屋頂(共同部分)。甲因此占有A 地,乙占有區分所有建築 物B 之屋頂: 甲將其對A 地之應有部分讓與丁,交付A 地於丁,並登記丁為A 地共有人。丙請 求丁返還A 地於自己,有無理由?(20 分) 丙將其就區分所有建築物B 之專有部分讓與戊,並登記戊為該專有部分之所有人。 戊請求乙返還區分所有建築物B 之屋頂於共有人全體,有無理由?(20 分)
何謂取得時效?在已為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上,可否因時效完成而取得不動產物 權?(25 分)
甲、乙、丙三兄弟共有房屋一棟、土地一筆及汽車一輛,應有部分各占三分之一。 甲長年旅居國外,乙、丙因缺錢而聯手將共有之汽車以30 萬元出售並完成交付,房 屋則以300 萬元出售並完成登記,復將土地設定抵押權以擔保銀行債權500 萬元。 試問:乙、丙對共有之汽車、房屋與土地之處分行為效力各如何?(25 分)
甲登記為A 地所有人,出賣A 地於乙。試問: 甲雖已交付A 地於乙,但尚未移轉A 地所有權於乙。甲請求乙返還A 地,有無理 由?(10 分) 乙自行占有A 地。甲請求乙返還A 地,有無理由?(10 分) 甲移轉A 地所有權於乙,登記乙為A 地所有人,但遲不交付A 地於乙。乙請求甲 返還A 地,有無理由?(10 分)
甲於今年元旦參加升旗典禮時遺失其勞力士手錶,隔日被乙拾獲,乙隨即將該只手 錶以二千元代價賣給收購二手商品之丙,丁於今年暑假期間在跳蚤市場向丙以二萬 元代價購得該只手錶。今天甲在路上看到丁戴著他所遺失之勞力士手錶,甲可否向 丁要求返還其手錶,丁又該如何抗辯?以民法物權編之規定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何謂抵押權之保全?試就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甲登記為A 地所有人。甲於A 地上設定農育權於乙,登記乙為農育權人。甲其後於A 地上設定抵押權於丙,登記丙為抵押權人。試問: 甲於A 地上燃燒廢五金。丙就此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5 分) 丙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A 地者,法院得否除去乙於A 地上之農育權,以進 行拍賣?(15 分)
甲因缺錢而向乙銀行貸款五百萬元,並以其所有之三層樓A 屋設定抵押權擔保該筆 貸款,嗣後因其子女長大致三層樓A 屋不夠使用,而在A 屋上增建一間套房,最後 因甲無力清償乙銀行之貸款,乙銀行為實行其抵押權而向法院請求拍賣A 屋加上套 房全部,並就其賣得價金之全部主張優先受償,有無法律上理由?(25 分)
甲擁有土地一筆,為乙設定存續期間20 年之地上權,供乙建屋居住。10 年後乙在他 地另購新屋,該地上權因乙之拋棄而消滅。試問:地上權消滅後,當事人間物權法 上之法律效果如何?(15 分)若該地上權係因20 年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當事人間 物權法上之法律效果又如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