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與丙三人共有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就區分所有建築物B 各有一專有
部分。甲、乙、丙三人約定:僅甲得占有、使用與管理A 地;僅乙得占有、使用與
管理區分所有建築物B 之屋頂(共同部分)。甲因此占有A 地,乙占有區分所有建築
物B 之屋頂:
甲將其對A 地之應有部分讓與丁,交付A 地於丁,並登記丁為A 地共有人。丙請
求丁返還A 地於自己,有無理由?(20 分)
丙將其就區分所有建築物B 之專有部分讓與戊,並登記戊為該專有部分之所有人。
戊請求乙返還區分所有建築物B 之屋頂於共有人全體,有無理由?(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