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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8 年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8 年(2019)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物權編概要」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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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登記為A 地所有人。甲出賣且交付A 地於乙。乙隨即出賣且交付A 地 於丙。試問:甲請求丙返還A 地於自己,有無理由?(25 分)
甲之A 地與乙之B 地相比鄰,甲誤拿丙之木料及樹苗,在B 地上興建 成和式C 屋,種植成D 大樹。試問:C、D 所有權誰屬?丙對甲、乙得 分別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甲登記為A 地所有人。A 地市價新臺幣(下同)6 千萬元。乙對丙負有 6 千萬元借款債務。甲於A 地上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用以擔保乙對丙 所負之該筆借款債務。丁與丙訂立連帶保證契約,用以擔保乙對丙所負 之該筆借款債務。乙屆期遲未清償對丙所負之6 千萬元借款債務。丙請 求丁履行保證債務。丁以6 千萬元清償對丙所負之保證債務。試問:丁 就此對甲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 分)
甲將A 地設定典權於乙後。試問:甲得否在典權存續中,復將A 地設定 下列物權於丙? 抵押權(13 分) 地上權(12 分)
甲登記為A 屋所有人。乙以自己之材料,承攬甲A 屋的重大修繕,約定 報酬若干元,且報酬包括材料費在內。乙完成A 屋的重大修繕工作。試 問:乙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償還材料之價額,有無理由?(25 分)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宗A 建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 丙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試問: 甲、乙、丙逕自協議分割A 地,丁之抵押權是否受影響?(12 分) 丁實行抵押權拍賣A 地,甲、乙、丙之協議分割是否受影響?(13 分)
甲、乙與丙登記為A 地之分別共有人,應有部分各3 分之1。甲、乙與 丙就A 地成立分管契約,約定由丙占有、使用收益與管理A 地。該分管 契約業經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丙出賣且移轉其A 地之應有部分,以及交 付A 地於丁。丁因此占有、使用收益與管理A 地。甲請求丁返還A 地 於共有人全體,有無理由?(25 分)
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500 萬元,並將其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供 融資之擔保,嗣後,乙將貸款債權先後設定權利質權於丙、丁,供貨款 之擔保。試問: 丙得否任意拋棄其質權?(12 分) 乙得否任意拋棄其抵押權?(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