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94 分鐘讀完全文 100,0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育霖張佐榕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40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宏安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田欣永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陳敏惠
選任辯護人
陳靖惠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葉佳祐
選任辯護人
蔡金保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陳郁民
選任辯護人
莊安田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方文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546號、106年度偵字第893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3號、107年度偵字第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宏安犯如附表壹編號一、附表貳、參、肆所示之罪,各宣告附表壹編號一、附表貳、參、肆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壹編號一、

貳、參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陳敏惠犯如附表貳編號十六所示之罪,宣告附表貳編號十六所示之刑。

葉佳祐犯如附表壹編號二、附表貳編號十七、附表參編號十八所示之罪,各宣告附表壹編號二、附表貳編號十七、附表參編號十八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陳郁民犯如附表貳編號十八、十九所示之罪,各宣告附表貳編號

十八、十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陳敏惠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方文忠無罪。

犯罪事實

一、鄭宏安明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且其亦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於民國106年8月初某日,在嘉義縣水上鄉水上交流道附近,向其出售由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改造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禁止持有之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械,然其竟仍基於非法持有具殺傷力槍械之犯意,而逕以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予以購買,其後,將之藏埋在嘉義縣鹿草鄉中寮村後寮村產業道路旁,嗣經警搜索,鄭宏安帶同員警起出該槍枝,始悉上情。(罪刑及沒收部分如附表壹編號一所示)

二、鄭宏安、陳敏惠、陳郁民、葉佳祐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為以下犯行:

(一)鄭宏安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嘉祐等人(販賣時間、地點、對象、門號及金額詳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五所示)。

(二)鄭宏安及陳敏惠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陳彥瑋1次(販賣時間、地點、對象、門號及金額詳如附表貳編號十六所示)。

(三)鄭宏安及葉佳祐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方文忠1次(販賣時間、地點、對象、門號及金額詳如附表貳編號十七所示)。

(四)鄭宏安及陳郁民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許銘章等人(販賣時間、地點、對象、門號及金額詳如附表貳編號十八、十九所示)。

三、鄭宏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不得轉讓,仍各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轉讓禁藥予李麗華等人(轉讓時間、地點、對象、方式詳如附表參編號一至十七所示)。

四、鄭宏安及葉佳祐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不得轉讓,仍共同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轉讓禁藥予方文忠1次(轉讓時間、地點、對象、方式詳如附表參編號十八所示)。

五、鄭宏安基於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幫助陳國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幫助施用時間、地點、對象、方式詳如附表肆所示)。

六、葉佳祐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11月13日凌晨2時,在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81鄭宏安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併同放置於針筒內注射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為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與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罪刑及沒收部分如附表壹編號二所示)。

七、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二)(1)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所記載犯罪事實相同,業經公訴人當庭陳明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係贅載,應予刪除(見本院卷一第272頁),故本院審理部分不包含公訴人當庭刪除部分,核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甚明。查被告鄭宏安等5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就以下本判決引用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379頁),本院審酌卷附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而認上開證據資料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因而均具證據能力。至其餘憑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訊據被告鄭宏安對於上開犯行於警偵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一第2頁至第25頁、第32頁至第42頁、他字卷第75頁至第78頁、嘉市警刑大偵三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二)第24頁至第26頁、嘉市警刑大偵三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三)第1頁至第4頁、偵字第581號卷第9頁至第10頁、偵字第8546號卷第177頁至第182頁、本院卷一第309頁至第311頁);被告陳敏惠對上開犯行於警偵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一第73頁、他字卷第62頁、本院卷一第233頁至第234頁);被告葉佳祐對於轉讓禁藥及施用毒品部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一第133頁至第135頁、偵字第8930號卷第146頁),就販賣部分,固坦承有載送被告鄭宏安前往「達誠補習班」去找被告方文忠,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情形,並辯稱及辯護人辯護稱:到達現場時只有被告鄭宏安下車,被告鄭宏安與被告方文忠交易過程我都不清楚,上車時被告鄭宏安才告訴我是去賣毒品給被告方文忠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7頁至第278頁、本院卷二第384頁至第385頁、第419頁至第422頁);被告陳郁民對於上開犯行於警偵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他字卷第57頁、偵字第8546號卷第209頁至第210頁)。經查: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除被告鄭宏安上開自白外,復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年1月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現場照片3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暨所附照片9幀在卷可稽(見嘉市警刑大偵三字第000000000號卷第8頁至第15頁、第17頁至第20頁、第26頁)及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可憑。又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不含彈匣),經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070004587號號鑑定書暨影像照片4幀在卷可稽(見偵字第581號卷27頁至第30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一)附表貳編號一部分:被告鄭宏安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購毒者張嘉祐於偵查中證述:被告鄭宏安有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我,一次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給我,時間大概是106年9月間,在他家,我都還沒有給他錢等語(見偵字第8546號卷第224頁)相符,此外復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採集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原樣編號3L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警卷二第243頁至第244頁、第267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二)附表貳編號二部分:被告鄭宏安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購毒者方文忠於警偵中證述:被告鄭宏安於附表貳編號二所示時間、地點、電話、方式及價錢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我,但我還沒有付錢等語相符(見他字卷第173頁、第190頁),此外復有附表貳編號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採集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原樣編號3L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二第138頁至第141頁、第143頁至第144頁、第275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三)附表貳編號三至五部分:被告鄭宏安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購毒者許銘章於警偵中證述:被告鄭宏安於附表貳編號三至五所示時間、地點、電話、方式及價錢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等語相符(見他字卷第197頁、第198頁、第199頁、第212頁、第213頁),此外復有附表貳編號三至五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見警卷二第157頁至第162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至公訴意旨原係認附表貳編號三之毒品交易時間為106年9月18日14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9月18日14時29分52秒後某時許;公訴意旨認附表貳編號四之毒品交易時間為106年9月29日15時許,然依附表貳編號四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佐以證人許銘章之證述,應認交易時間應為106年9月29日16時36分54秒後某時許及附表貳編號五之交易時間、地點及公訴意旨原係認於106年10月18日23時許,於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前交易,然依附表貳編號五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佐以證人許銘章之證述,應認交易時間及地點應為106年10月18日下午2時,於嘉義縣朴子市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並均由公訴人當庭更正(見本院卷二第343頁),併此敘明。

(四)附表貳編號六至十二部分:被告鄭宏安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購毒者廖偉丞於警偵中證述:被告鄭宏安有於附表貳編號六至十二所示時間、地點、電話、方式及價錢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等語相符(見警卷一第241頁至第243頁、他字卷第50頁至第51頁、警卷二第198頁至第199頁),此外復有附表貳編號六至十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另被告鄭宏安於本院審理中陳稱:附表貳編號十至十二並未收到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7頁),另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佐證人廖偉丞確實有交付金錢予被告鄭宏安,依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認被告鄭宏安於附表貳編號十至十二並未收到販賣毒品之價金;再公訴意旨認附表貳編號六之毒品交易時間為106年9月19日17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9月19日17時13分57秒後某時許;附表貳編號七之毒品交易時間為106年9月29日15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9月29日15時15分58秒後某時許;附表貳編號九之毒品交易時間為106年10月9日14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10月9日14時11分58秒後某時許;附表貳編號十之毒品交易時間為106年10月14日14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10月14日14時18分06秒後某時許;附表貳編號十一之毒品交易時間為106年10月17日18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10月17日17時38分27秒後某時許,均應與更正。

(五)附表貳編號十三至十四部分:被告鄭宏安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購毒者曾建義於警偵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鄭宏安於附表貳編號十三至十四所示時間、地點、電話、方式及價錢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等語相符(見他字卷第197頁、第198頁、第199頁、第212頁、第213頁、本院卷二第241頁至第252頁),此外復有附表貳編號十三至十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採集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原樣編號3L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見警卷二第230頁至第235頁、第271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至公訴意旨原係認附表貳編號十四之毒品交易地點應為嘉義縣○○鄉○○村○○○00○00號前,然依附表貳編號十四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應認交易地點應為嘉義縣朴子市東西向快速道路交流道橋下,並由公訴人當庭更正(見本院卷二第343頁);至公訴意旨原係認附表貳編號十三之毒品交易時間為106年9月28日13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9月28日13時02分38秒後某時許;至公訴意旨原係認附表貳編號十四之毒品交易時間為106年10月1日21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10月1日21時06分57秒後某時許,均應與更正。

(六)附表貳編號十五部分:被告鄭宏安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購毒者李彥宏於警偵中證稱:被告鄭宏安於附表貳編號十五所示時間、地點、電話、方式及價錢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等語相符(見他字卷第111頁、第120頁),此外復有附表貳編號十五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採集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原樣編號3L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見警卷二第220頁至第221頁、第269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至公訴意旨原係認附表貳編號十五之毒品交易地點應為嘉義縣水上鄉之「欣欣超商」,然依附表貳編號十五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應認交易地點應為嘉義縣○○鄉○○村○○○00○00號巷口附近紅綠燈路口,均應與更正。

(七)附表貳編號十六部分:被告鄭宏安上開偵審中及被告陳敏惠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購毒者陳彥瑋於警偵中證稱:被告鄭宏安於附表貳編號十六所示時間、地點、電話、方式及價錢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我,並由被告陳敏惠跟我收取金錢及交付毒品等語相符(見他字卷第103頁至第104頁、第166頁),此外復有附表貳編號十六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採集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原樣編號3L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見警卷二第176頁至第177頁、第273頁、警卷一第109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至公訴意旨原係認附表貳編號十六之毒品交易時間為106年10月29日21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10月29日21時19分04秒後某時許,均應與更正。

(八)附表貳編號十七部分:

1、被告鄭宏安及被告葉佳祐確有於附表貳編號十七所示時間、地點與證人方文忠見面,證人方文忠並向被告鄭宏安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情,業據被告鄭宏安上開自白及被告葉佳祐上開自承,核與證人方文忠於偵查中證稱:當天在嘉義縣水上鄉外林街達誠補習班附近,我有買1,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對方當天開車來有4人,我只認識被告鄭宏安及被告葉佳祐,當天我先站在被告鄭宏安車子窗邊,我拿1,000元給被告鄭宏安,被告鄭宏安再叫被告葉佳祐拿1包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等語(見他字卷第190頁至第191頁)大致相符,此外復有附表貳編號十七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採集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原樣編號3L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二第138頁至第141頁、第143頁至第144頁、第275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2、而就本次交易被告葉佳祐是否知情部分,業據被告鄭宏安於警詢中稱:被告葉佳祐知道我們是要交易毒品,當日販賣毒品後我有免費提供毒品給被告葉佳祐施用等語(見警卷一第23頁背面)及被告鄭宏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葉佳祐從106年7月開始在我家住大概半年時間,我在車上就有跟被告葉佳祐說我要拿東西給被告方文忠,是在找不到被告方文忠家後跟被告方文忠約在補習班的時候,我沒有講明是什麼東西,但被告葉佳祐知道,因為我們都有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7頁、第48頁)及被告方文忠於上開偵查中證稱甚詳,另參以本件被告鄭宏安確係轉讓多次毒品予被告葉佳祐施用及被告葉佳祐於案發當時係與被告鄭宏安同居一情,可認被告鄭宏安及被告葉佳祐關係匪淺,被告鄭宏安及被告方文忠上開證稱屬實,而認被告葉佳祐確於交易前即知情且有負責交付毒品。

3、再證人方文忠於本院審理中雖改稱:當天是被告鄭宏安下車拿毒品給我,被告葉佳祐在車上沒有下來,應該沒有看到一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53頁),然質之被告方文忠所述為何與偵查中不同,其稱因為警詢問的時間太久,細節只記得模模糊糊,而且警察只問我是不是這樣子,我就照警察的意思回答,在偵查中我記得就照警詢中回答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53頁至第354頁),然參以被告方文忠係106年11月19日製作警詢筆錄,其內容為:我於106年10月17日19時03分30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鄭宏安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暗示要購買毒品,被告鄭宏安帶被告葉佳祐一起來,約在嘉義縣○○鄉○○街00號達誠補習班以1,000元之代價向被告鄭宏安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我錢拿給被告鄭宏安,毒品是被告葉佳祐拿給我等語(見他字卷第174頁至第175頁、第190頁),而於106年11月22日才至嘉義地方檢察署製作偵查筆錄,時間相差3日,況若被告均係照員警之意思回答,於檢察官訊問時,在未提示警詢筆錄之情況下,應難回答出相同之答案,然被告方文忠卻能於檢察官未提示警詢筆錄時不但回答出與警詢時相同內容,甚者更能描述出細節,顯見被告方文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有掩飾被告葉佳祐之情,尚難為被告葉佳祐有利之認定。

4、綜上所述,被告鄭宏安及被告葉佳祐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

(九)附表貳編號十八部分:被告鄭宏安及被告陳郁民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購毒者許銘章於警偵中證述:被告鄭宏安於附表貳編號十八所示時間、地點、電話、方式及價錢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我,是由被告陳郁民載送被告鄭宏安前來交易等語相符(見他字卷第198頁、第212頁),此外復有附表貳編號十八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見警卷二第157頁至第162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十)附表貳編號十九部分:被告鄭宏安及被告陳郁民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購毒者陳國華於警偵中證述:被告鄭宏安於附表貳編號十九所示時間、地點、方式及價錢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我,是由被告陳郁民前來交易等語相符(見他字卷第96頁、第104頁),此外復有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見警卷二第187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

(一)附表參編號一部分:被告鄭宏安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受轉讓人李麗華於警偵中證稱:被告鄭宏安有於附表參編號一所示時間、地點、方式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無償施用等語相符(見警卷二第275頁、偵字第8546號卷第163頁),此外復有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見警卷二第283頁至第284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二)附表參編號二至四部分:被告鄭宏安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受轉讓人呂冠勳於警偵中證稱:被告鄭宏安有於附表參編號二至四所示時間、地點、電話、方式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無償施用等語相符(見警卷二第247頁至第249頁、他字卷第82頁),此外復有附表參編號二至四所示通指訊監察譯文、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原樣編號3L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採集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見警卷二第265頁至第267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至公訴意旨原係認附表參編號二之轉讓時間為106年8月21日某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8月21日16時38分50秒後某時許;公訴意旨原係認附表參編號三二之轉讓時間為106年10月14日某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10月14日13時58分28秒後某時許;公訴意旨原係認附表參編號四之轉讓時間為106年10月20日某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10月20日18時43分47秒後某時許,均應與更正。

(三)附表參編號五、七至十二部分:被告鄭宏安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受轉讓人葉佳祐於警偵中證稱:被告鄭宏安有於附表參編號七至十二所示時間、地點、電話、方式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無償施用等語相符(見偵字第8930號卷第145頁至第147頁),此外復有附表參編號五、七至十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原樣編號3L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採集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見嘉市警刑大偵三字第1071800853號卷(下稱警卷四)第31頁至第33頁、警卷一第164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至公訴意旨原係認附表參編號五之轉讓時間為106年9月7日某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9月7日21時06分56秒後某時許;公訴意旨原係認附表參編號九之轉讓時間為106年9月29日15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9月29日21時33分08秒後某時許;公訴意旨原係認附表參編號十二之轉讓時間為106年11月3日14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11月3日14時23分27秒後某時許,均應與更正。

(四)附表參編號六部分:被告鄭宏安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受轉讓者廖偉丞於警偵中證述:被告鄭宏安有於附表參編號六所示時間、地點、電話、方式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無償施用等語相符(見警卷一第241頁至第243頁、他字卷第50頁至第51頁),此外復有附表參編號六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至公訴意旨原係認附表參編號六之轉讓時間為106年10月26日14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10月26日14時10分25秒後某時許;附表參編號七之轉讓時間為106年9月23日20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9月23日20時31分後某時許,應與更正。

(五)附表參編號十三部分:被告鄭宏安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受轉讓者方文忠於警詢中證述:我於附表參編號十三所示時、地,被告免費請我施用禁藥甲基非他命等語(見他字卷第174頁、第190頁),此外復有附表貳編號十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採集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原樣編號3L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二第138頁至第141頁、第143頁至第144頁、第275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至公訴意旨原係認附表參編號十三之轉讓時間為106年9月24日18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9月24日18時21分42秒後某時許,應與更正。

(六)附表參編號十四至十六部分:被告鄭宏安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受轉讓者許銘章於警偵中證述:被告鄭宏安於附表參編號十四至十五所示時間、地點、電話、方式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等語相符(見他字卷第197頁、第198頁、第199頁、第212頁、第213頁、第295頁、第296頁),此外復有附表貳編號十五至十六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見警卷二第157頁至第162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至公訴意旨原係認附表參編號十四之轉讓時間為106年10月18日23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10月18日23時47分59秒後某時許;附表參編號十五之轉讓時間為106年10月19日21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10月19日21時51分32秒後某時許,應與更正。

(七)附表參編號十七部分:被告鄭宏安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受轉讓者張嘉祐於偵查中證述:被告鄭宏安有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我,一次無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給我,時間大概是106年9月間,在他家,我都還沒有給他錢等語(見偵字第8546號卷第224頁)相符,此外復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採集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原樣編號3L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警卷二第243頁至第244頁、第267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四、犯罪事實四部分:附表參編號十八部分:被告鄭宏安及被告葉佳祐上開自白,核與證人即受轉讓者方文忠於警詢中證稱:我於附表參編號十八所示時、地,被告免費請我施用禁藥甲基非他命等語(見他字卷第174頁、第190頁),此外復有附表貳編號十八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採集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原樣編號3L000000 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二第138頁至第141頁、第143頁至第144頁、第275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五、犯罪事實五部分:附表肆部分:被告鄭宏安上開自白,核與證人陳國華於警詢中證稱:我於附表肆所示時、地,託被告鄭宏安代購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供我施用等語(見他字卷第91頁),此外復有附表肆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至公訴意旨原係認附表肆編號一之轉讓時間為106年8月20日15時許,然依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通話時間應為106年8月20日15時38分19秒後某時許,應與更正。

六、犯罪事實六部分:除被告葉佳祐上開自白外,又被告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代謝物可待因、嗎啡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原樣編號3L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採集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06年11月1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見警卷四第23頁至第28頁、第31頁至第33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足認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七、我國查緝毒品交易之執法甚嚴,對於販賣毒品罪科以重度刑責。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增減份量,而買賣之價格,可能隨時依交易雙方關係之深淺、購毒者之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毒者被查獲後供出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被告就販賣之價量俱臻明確供述外,委難察得實情,然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行為人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證人、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衡諸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量微價高,且為政府查緝之違禁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屬重罪,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被他人供出來源或遭檢警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價供應無何交情可言之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販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本案被告鄭宏安於本院審理時供承:附表貳販賣甲基安非他命2,000元以上,我可以賺500元;賣500元或1,000元可以賺200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9頁),則被告鄭宏安既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並收取代價而取價差用,被告鄭宏安及與被告鄭宏安共同販賣附表貳所示之犯行之各被告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具有營利之意圖應堪認定。

八、查被告葉佳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8月17日出所。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則被告葉佳祐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縱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所為,仍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予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遇,而應依法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5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九、綜上所述,被告鄭宏安、被告陳敏惠、被告葉佳祐及被告陳郁民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十、論罪科刑部分:

(一)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均屬安非他命類藥品,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75年7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為有效管理安非他命類藥品與其衍生物之冊類及其製劑,經公告禁止使用,屬藥事法規之禁藥。又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係於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4日施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後法,且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後,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參以毒品之範圍尚包括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藥事之管理,亦非僅止於藥品之管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二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故除有轉讓之第二級毒品達一定數量,或成年人對18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經依法加重後之法定刑較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為後法,且為重法,應優先適用藥事法處罰。查本案犯罪事實三、四轉讓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轉讓之毒品重量,已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之規定,且被告成年人,受讓人均非未成年人,則依上說明,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自應適用藥事法論處。

(二)幫助犯係指幫助他人犯罪,亦即以正犯犯罪為要件,至於該正犯事後是否受刑罰執行,則不影響幫助犯之成立。故不論施用毒品者於事後是否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刑罰執行,幫助施用者仍具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屬性,仍應成立施用毒品之幫助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70號、94年度台上字第572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鄭宏安於犯罪事實五幫證人陳國華代購甲基安非他命,業如前述,是被告鄭宏安已便利或助益其施用,不論證人陳國華事後有無經查獲施用毒品或受刑罰執行,均無礙於被告幫助他人犯罪行為成立。

(三)是核被告鄭宏安於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犯罪事實二即附表貳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三、四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的轉讓禁藥罪;犯罪事實五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陳敏惠於犯罪事實二(二)即附表貳編號十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葉佳祐於犯罪事實二(三)即附表貳編號十七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四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的轉讓禁藥罪;犯罪事實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被告陳郁民於犯罪事實二(四)即附表貳編號十八、十九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四)吸收關係:被告鄭宏安、被告陳敏惠、被告葉佳祐及被告陳郁民販賣及幫助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分為販賣及幫助施用毒品所吸收;被告葉佳祐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鄭宏安、被告葉佳祐轉讓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與轉讓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整體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自無從吸收或成罪,併此敘明。

(五)共同正犯:被告鄭宏安就犯罪事實二(二)(三)(四)、四,各與被告陳敏惠、被告葉佳祐、被告陳郁民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六)想像競合犯:被告葉佳祐於犯罪事實六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七)數罪併罰:被告鄭宏安、被告陳郁民、被告葉佳祐上開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處罰。

十一、累犯:按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除數罪併罰,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外,似宜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79條之1第1、2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又裁判確定後犯數罪,受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非屬合併處罰範圍)者,其假釋有關期間如何計算,有兩種不同見解:其一為就各刑分別執行,分別假釋,另一則為依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合併計算假釋有關之期間。為貫徹監獄行刑理論及假釋制度之趣旨,並維護受刑人之利益,自以後者為可取,固為刑法第79條之1增訂之立法意旨。惟上開放寬假釋應具備「最低執行期間」條件之權宜規定,應與累犯之規定,分別觀察與適用。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同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陳敏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104年度朴簡字第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開2案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下稱甲案,執行期間自104年8月13日至105年7月7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下稱乙案,執行期間自105年7月8日至106年6月7日),甲乙二案接續執行,於105年10月27日假釋出監,嗣假釋經撤銷,然因假釋日期時,甲案已執行完畢,揆諸上開見解,本件仍構成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其中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被告葉佳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以104年度嘉簡字第8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開三案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5年9月14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其中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

十二、幫助犯:被告鄭宏安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本件犯罪事實五犯行,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十三、被告鄭宏安於犯罪事實二、被告陳敏惠於犯罪事實二(二)、被告陳郁民於犯罪事實二(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坦承上開犯行,業如上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被告陳敏惠部分併依例,先加後減之。至被告鄭宏安於犯罪事實三、四及告葉佳祐於犯罪事實四,因所犯係法規競合而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論罪科刑,而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論科,即與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不符,且基於適用法律應整體性適用,不得割裂之原則,故被告自不得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十四、供出毒品上游因而查獲部分:被告鄭宏安暨其辯護人稱:本件被告鄭宏安之毒品來源係案外人王亮淵及李建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95頁)。然查:被告鄭宏安所供出之案外人李建慶部分因毒品案件遭通緝而尚未查獲;而案外人王亮淵部分僅坦承係被告鄭宏安販賣毒品予其,然否認有販賣毒品予被告鄭宏安一情,此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07年10月2日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1070012150號函暨移送書及案外人王亮淵警詢筆錄可憑(見本院卷二第72頁至第76頁、第81頁至第88頁),是警方尚未查獲案外人王亮淵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給被告鄭宏安之情形,而未有供出毒品上游因而查獲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適用。

十五、酌減:被告陳敏惠之辯護人:稱被告陳敏惠係應同居人鄭宏安之要求而前往交付毒品與被告鄭宏安,所獲得價金也都交給被告鄭宏安,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86頁)及被告陳郁民之辯護人稱:被告陳郁民應被告鄭宏安要求而一同販賣毒品,僅獲得施用毒品或無獲得任何利益,法定刑與被告陳郁民所為,屬於情輕法重,況被告身為長子,父親中風,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86頁)。然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時,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是倘被告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法定最低度刑已得減為3年6月以上之有期徒刑,難認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故並無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輕法重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被告陳敏惠及被告陳郁民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爰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十六、爰依被告鄭宏安等4人陳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審酌(見本院卷一第27頁至第92頁、第119頁至第126頁、本院卷二第382頁至第385頁):被告鄭宏安國中畢業、離婚有一個兒子、平時與母親及兒子同住、從事鐵工、家境不好、前有施用毒品觀勒前科;被告陳敏惠高職畢業、未婚有一個兒子、前從事環保再生家具及房務員、家境不好、前有施用毒品前科;被告葉佳祐國中肄業、未婚無子、平常與爸媽同住、從事茶葉工作、家境不好、前有施用毒品前科;被告陳郁民高職畢業、未婚無子、平常與中風父親同住、母親剛過世、從事防水工程、家境不好、前有施用毒品觀勒前科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被告鄭宏安等4人為營利、供己施用或便利他人施用毒品而販賣、施用及幫助施用之動機、目的;被告鄭宏安所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為1支,持有時間為4個月有餘,並未試射且購入後藏放於泥洞中,並非處於隨時可取用之狀態及被告鄭宏安等4人無視毒品對於健康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被告鄭宏安販賣第二級毒品19次、轉讓禁藥18次、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被告陳敏惠販賣第二級毒品1次;被告葉佳祐販賣第二級毒品1次、轉讓禁藥1次及施用毒品1次;被告陳郁民販賣第二級毒品2次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鄭宏安、被告陳敏惠、被告陳郁民坦承全部犯行、被告鄭宏安主動帶同警方前往取出槍枝、被告葉佳祐坦承轉讓禁藥及施用毒品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併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鄭宏安販賣及轉讓部分、被告葉佳祐販賣、轉讓及施用毒品部分及被告陳郁民販賣毒品部分定應執行刑暨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參、沒收部分:

一、被告鄭宏安於犯罪事實一扣案之附表伍編號十六,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物,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向採之共犯連帶說(70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64年台上字第2613號判例、66年1月24日66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意旨可知,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業已改採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不再採連帶沒收主義,且各正犯有無犯罪所得,其所得多寡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來認定。被告鄭宏安於上開犯罪事實二即附表貳未扣案之各該次販賣毒品實際收取之款項,係被告鄭宏安販毒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被告陳敏惠、被告葉佳祐及被告陳郁民與被告鄭宏安共同販賣毒品部分,因取得價金均交由被告鄭宏安,揆諸上開判決要旨,爰不宣告沒收。

三、次按對於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無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要旨: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犯罪工具物如未扣案,因法律又有追徵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4項),則對未提供犯罪工具物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是否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亦非無疑。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違誤,祗須檢察官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即可,亦無於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一)要旨參照)。是附表伍編號四、五、

八、九、十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鄭宏安所有,附表伍編號四、五是本件販賣毒品均有使用、附表伍編號八、九、十二是有監聽譯文的轉讓、販賣及幫助施用均有使用,且編號九及編號十二所示SIM卡均係插用在編號八所示手機一情,業據被告鄭宏安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79頁),就販賣毒品毒品部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及其餘犯行部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伍編號十二,警方扣案時誤載為0000000000號,嗣經本院電詢承辦員警更正為0000000000號一節,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47頁),併此敘明。

四、附表伍編號十四至十五為被告葉佳祐所有,於本件犯罪事實六預備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葉佳祐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8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至附表伍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毒品,編號一、二為被告鄭宏安所有,係被告鄭宏安經觀勒該次施用毒品所剩餘、編號三非被告鄭宏安所有,而係案外人王亮淵所有一情,業據被告鄭宏安於本院中陳稱甚詳(見本院卷一第379頁),與本案所起訴之犯行均無關聯,應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爰不宣告沒收。

六、附表伍編號六、七、十係被告鄭宏安所有;編號十一為被告陳敏惠所有;編號十三為被告葉佳祐所有,均與本案無關一節,業據被告鄭宏安陳稱甚詳(見本院卷一第379頁),爰不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敏惠就附表貳編號五部分與被告鄭宏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購毒者許銘章,因認被告陳敏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及被告方文忠就被告鄭宏安所涉犯附表貳編號十三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購毒者曾建義部分,有提供被告鄭宏安之電話予購毒者曾建義,因認被告方文忠涉犯刑法第3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既經本院認定無罪(詳如後述),揆諸上開說明,則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各項傳聞證據即不再論述其證據能力。

參、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敏惠涉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及被告方文忠涉犯刑法第3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無非係以:(一)被告鄭宏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二)被告陳敏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方文忠於偵查中之供述;(三)證人許銘章於偵查中之供述;

(四)證人曾建義於偵查中之供述;(五)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陳敏惠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稱:檢察官所起訴之106年10月18號我在長庚醫院加護病房住院,所以被告鄭宏安與證人許銘章如何聯繫交易我都不在場,也沒有跟證人許銘章聯繫或見面,我住到106年10月21日或22日左右,106年10月23日被告鄭宏安載我到許銘章住處根本不知道要做甚麼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3頁);被告方文忠堅詞否認有何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稱:證人曾建義跟我要電話是要跟鄭宏安談論買賣拆屋後舊木材跟字畫的問題,證人曾建義沒有跟我說到毒品的部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1頁)。經查:

一、被告陳敏惠部分:

(一)公訴意旨對於被告陳敏惠該次犯行係記載:鄭宏安、陳敏惠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嗣許銘章因有施用毒品之需求而與鄭宏安聯絡後,鄭宏安遂於106年10月18日下午2時許,在址設嘉義縣○○市○○路○段000號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許銘章,惟當時許銘章因無充足資力,遂以賒欠方式購買,其後,陳敏惠復於106年10月23日至24日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宏安前往許銘章上開住處內索討前揭購毒品費用,許銘章即交付1,000元予鄭宏安等語,並未記載被告陳敏惠就本次交易的分工情形。

(二)再自被告鄭宏安歷次陳述觀之,被告鄭宏安於警偵時均未提及被告陳敏惠於該日有一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及本院審理中亦證稱:當日被告陳敏惠在長庚醫院因為胃出血住院開刀,開刀完的二至三天意識不清,我在醫院照顧被告陳敏惠,被告陳敏惠對於本次交易並不知情,106年10月23日我載被告陳敏惠至許銘章家時我才跟被告陳敏惠說要收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7頁、本院卷二第41頁至第42頁、第52頁至第54頁);證人許銘章於警偵中亦僅證稱:被告陳敏惠有於106年10月23日跟被告鄭宏安一同前來收毒品交易的錢等語(見他字卷第195頁至第202頁、第211頁至第213頁);附表貳編號五之通訊監察譯文亦僅見被告鄭宏安與證人許銘章之通話,被告鄭宏安尚有稱太太(被告陳敏惠)在加護病房等情,均尚難認定被告陳敏惠對於該次交易知情。

(三)另本院函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經該院函覆被告陳敏惠於106年10月15日至醫院急診住院,診斷為十二指腸潰瘍出血,於106年10月23日出院,於106年10月18日上午在加護病房無人探房,當日並無出院,於當日下午2時左右轉普通病房一情,此有該院107年10月16日長庚院嘉字第1071050252號函暨所附病歷資料可佐(見本院卷二第285頁及病歷卷),與被告陳敏惠所述相符,可認被告陳敏惠陳稱對該次販毒並不知情應屬可採。

二、被告方文忠部分:

(一)被告鄭宏安確有附表貳編號十三所示販賣毒品予證人曾建義一節,業如上述。

(二)被告方文忠亦坦承被告鄭宏安之電話號碼係其交予證人曾建義一情,業如上述,然被告鄭宏安先於警詢中稱:當日是方文忠媒介證人曾建義向我購買毒品,經過數通電話聯繫後,我於106年9月28日13時5分許在嘉義市西區南京路1間住商不動產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000元給曾建義等語(見警卷一第38頁)、檢察官並未就此部分訊問被告鄭宏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曾經為了一些藝品的東西,類似機械錶古物去被告方文忠一個朋友叫「阿義」的地方看過才跟被告方文忠有所聯繫,當天我叫方文忠叫對方打我877號手機,後來曾建義就打給我說要拿飾品給我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5頁至第46頁、第51頁)說詞已有不同;證人曾建義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方文忠曾經提起被告鄭宏安在賣毒品,我請被告方文忠提供被告鄭宏安的電話號碼給我,我主動撥打電話被告鄭宏安,於106年9月28日13時5分許在嘉義市西區南京路1間住商不動產向被告鄭宏安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我只是向被告方文忠問被告鄭宏安的電話號碼,但是沒有告訴被告方文忠我要購買毒品等語(見他字卷第225頁)、檢察官並未就此部分訊問證人曾建義、證人曾建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因為我常去被告方文忠的工廠所以知道被告方文忠有在施用毒品,也看過被告鄭宏安拿過毒品給被告方文忠,當天被告方文忠說被告鄭宏安懂手錶,我才跟被告方文忠說要拿手錶給被告鄭宏安看是否買貴,所以被告方文忠才幫我聯絡被告鄭宏安幫忙看,我是到現場才問被告鄭宏安有無毒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4頁至第248頁),其中對於被告方文忠不利之證詞僅有被告鄭宏安於警詢中之證詞,然經本院審理中質之被告鄭宏安為何說詞不一,被告鄭宏安陳稱:當時因為作太多筆錄,記到亂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2頁),然查被告鄭宏安本件犯行確實眾多,被告鄭宏安陳稱記憶錯置尚難認即有掩護或串證之情,況檢察官於偵查時亦未就此部分訊問被告鄭宏安及證人曾建義,尚難認定何次被告鄭宏安之證詞較為可信。

(三)再自被告鄭宏安與被告方文忠下述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觀之(見他字卷第129頁):「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非監察號碼(B) :00000000 00[方文忠] 106/09/28 12:26:42(發話)A:這支啦。B:我叫他打這支。」,亦無任何說明係要交易毒品或看裝飾品、手錶之訊息,尚難僅以被告鄭宏安此次通聯後有與證人曾建義交易毒品成功,即反推被告方文忠給與證人曾建義被告鄭宏安之電話號碼時,必定是要購買毒品。

三、此外,公訴人未指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陳敏惠及被告方文忠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是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二人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明駿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陳敏惠及被告方文忠就無罪部份不得上訴,其餘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槍枝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
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
│編號│   犯罪事實   │                 宣告刑               │ 備註           │
├──┼───────┼───────────────────┼────────┤
│一  │犯罪事實欄一  │鄭宏安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    │              │造手槍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
│    │              │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
│    │              │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十六所│                │
│    │              │示之物沒收。                          │                │
├──┼───────┼───────────────────┼────────┤
│二  │犯罪事實欄六  │葉佳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    │              │拾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十四至十五所示之│(八)            │
│    │              │物均沒收。                            │                │
└──┴───────┴───────────────────┴────────┘
附表貳
┌──┬───────────────────┬───────────────────┬───────────────────┐
│編號│交易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對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罪刑及沒收                            │
│    │交易金額給付與否                      │                                      │                                      │
├──┼───────────────────┼───────────────────┼───────────────────┤
│一  │106年9月間某時,在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崎│                                      │鄭宏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
│    │子頭22之81號,販賣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 │                                      │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所示之物均沒│
│    │予張嘉祐(尚未付清)                    │                                      │收。                                  │
├──┼───────────────────┼───────────────────┼───────────────────┤
│二  │106年8月19日某時,在方文忠位於嘉義縣水│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
│    │上鄉水上村外林街76巷25弄4號住處之巷口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方文忠]      │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八、九所示│
│    │,販賣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尚未付清) │106/02/14 20:50:31(受話)(他字卷p125) │之物均沒收。                          │
│    │予方文忠                              │A:你有要過來了嗎?                    │                                      │
│    │                                      │B:你在家裡嗎?                        │                                      │
│    │                                      │A:我在家裡。                          │                                      │
│    │                                      │B:我還要約1小時,你要等我嗎?         │                                      │
│    │                                      │A:我等你。                            │                                      │
├──┼───────────────────┼───────────────────┼───────────────────┤
│三  │106年9月18日14時29分52秒後某時許,在嘉│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    │義市西區民權路與國華街交岔路口處,販賣│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許銘章]      │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八、九所示│
│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許銘章(已付)     │106/09/18 11:21:16(受話)(他字卷p125)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                                      │A:你下班了喔!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B:今天禮拜一我放假,幹?雞巴咧。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我想說這麼早你就下班,好!好!我等一 │                                      │
│    │                                      │  下過去找你。                        │                                      │
│    │                                      │106/09/18 13:35:40(受話)(他字卷p126) │                                      │
│    │                                      │B:你若有事不來要跟我說一下,不要讓我像│                                      │
│    │                                      │  傻子一樣。(簡訊內容)              │                                      │
│    │                                      │106/09/18 14:20:22(受話)(他字卷p126) │                                      │
│    │                                      │A:喂!我在文化路與國華街口。國華街與民│                                      │
│    │                                      │  權路口。                            │                                      │
│    │                                      │B:我到國華街打給你。                  │                                      │
│    │                                      │A:國華街與民權路口這個公園。          │                                      │
│    │                                      │B:好啦                                │                                      │
│    │                                      │106/09/18 14:28:10(受話)(他字卷p126) │                                      │
│    │                                      │B:你在公園嗎?                        │                                      │
│    │                                      │A:我在路角1間賣麵的。                 │                                      │
│    │                                      │B:我在國華與民權路口附近全家便利商店  │                                      │
│    │                                      │A:好啦。                              │                                      │
│    │                                      │106/09/18 14:29:52(受話)(他字卷p127) │                                      │
│    │                                      │A:你在全家喔。                        │                                      │
│    │                                      │B:對啊。                              │                                      │
│    │                                      │A:你在全家等我。                      │                                      │
├──┼───────────────────┼───────────────────┼───────────────────┤
│四  │106年9月29日16時36分54秒後某時許,在嘉│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
│    │義市西區中興路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許銘章]      │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八、九所示│
│    │」門前,販賣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許銘 │106/09/29 16:29:22(受話)(他字卷p133)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章(已付)                              │A:我在北港路中華電信,你有要馬上過來嗎│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B:有。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你要快一點不然我要走了。            │                                      │
│    │                                      │B:好啦。                              │                                      │
│    │                                      │106/09/29 16:36:54(受話)(他字卷p133) │                                      │
│    │                                      │B:人呢?                              │                                      │
│    │                                      │A:我哪知你人。                        │                                      │
│    │                                      │B:我在中華電信。                      │                                      │
│    │                                      │A:前面100公尺。                       │                                      │
├──┼───────────────────┼───────────────────┼───────────────────┤
│五  │106年10月18日下午2時許,在址設嘉義縣朴│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    │子市○○路○段000號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許銘章]      │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八、九所示│
│    │義長庚紀念醫院,販賣2,000元甲基安非他 │106/10/18 13:18:31(受話)(他字卷p142)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命予許銘章(已付)                      │B:你在哪裡?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A:我在嘉義縣太保市長庚醫院。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B:你人住那裡嗎?                      │                                      │
│    │                                      │A:我太太住長庚加護病房。              │                                      │
│    │                                      │B:我過去你?                          │                                      │
│    │                                      │A:好。                                │                                      │
│    │                                      │106/10/18 13:53:21(受話)(他字卷p142) │                                      │
│    │                                      │B:我到了。                            │                                      │
│    │                                      │A:你在那裡等我。                      │                                      │
├──┼───────────────────┼───────────────────┼───────────────────┤
│六  │106年9月19日17時13分57秒後某時許,在嘉│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
│    │義市西區上海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前,│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廖偉丞]      │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八、十二所│
│    │販賣5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廖偉丞(已付)   │106/09/19 17:13:57(受話)(警卷二p323)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B:我要去哪裡找你?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A:全家就是你家。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B:哪有全家。                          │                                      │
│    │                                      │A:那天你去找我那裡。                  │                                      │
│    │                                      │B:喔!麻煩你戴一下充電器出來          │                                      │
│    │                                      │A:好啦!好啦!                        │                                      │
│    │                                      │B:我20分再出去。                      │                                      │
├──┼───────────────────┼───────────────────┼───────────────────┤
│七  │106年9月29日15時15分58秒後某時許,在嘉│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
│    │義市西區世賢路與重慶路之交岔路口處,販│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廖偉丞]      │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八、十二所│
│    │賣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廖偉丞(已付)   │106/09/29 14:53:28(受話)(警卷二p323)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B:你在哪裡?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A:我在榮民醫院。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B:榮民醫院那麼大怎麼找。              │                                      │
│    │                                      │A:我在榮民醫院門口。                  │                                      │
│    │                                      │B:你等我,我從家裡過去也要一段時間。  │                                      │
│    │                                      │A:好。                                │                                      │
│    │                                      │106/09/29 15:10:26(發話)(警卷二p323) │                                      │
│    │                                      │A:你現在在哪裡?                      │                                      │
│    │                                      │B:我現在騎到新民路與興業路口。        │                                      │
│    │                                      │A:我過去萬善公對面等你(世賢路地下道   │                                      │
│    │                                      │  旁)。                              │                                      │
│    │                                      │B:好。                                │                                      │
│    │                                      │106/09/29 15:15:58(受話)(警卷二p323) │                                      │
│    │                                      │B:在哪裡?                            │                                      │
│    │                                      │A:對面啦,你騎過來就看的到了。         │                                      │
├──┼───────────────────┼───────────────────┼───────────────────┤
│八  │106年10月6日13時許,在嘉義市西區上海路│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    │上之「全家便利商店」旁肉圓店招牌下,販│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廖偉丞]      │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八、九所示│
│    │賣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廖偉丞(已付)   │106/10/06 12:11:55(受話)(警卷二p323背)│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                                      │B:我大仔在找你。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A:你上班喔。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B:我2點下班再過去。                   │                                      │
│    │                                      │A:肉圓那裡你知道嗎?                  │                                      │
│    │                                      │B:巷子那邊嗎?                        │                                      │
│    │                                      │A:對。                                │                                      │
│    │                                      │B:你2點過去那邊等我                   │                                      │
│    │                                      │106/10/06 12:14:42(受話)(警卷二p323背)│                                      │
│    │                                      │B:遠啊,看能不能早一點,我2點要做事情。│                                      │
│    │                                      │A:我到你店跟你響一下。                │                                      │
│    │                                      │106/10/06 12:52:31(受話)(警卷二p323背)│                                      │
│    │                                      │B:你出來了嗎?                        │                                      │
│    │                                      │A:出來了。                            │                                      │
│    │                                      │B:到肉圓那裡要多久?                  │                                      │
│    │                                      │A:十多分鐘。                          │                                      │
│    │                                      │B:我告訴他。                          │                                      │
├──┼───────────────────┼───────────────────┼───────────────────┤
│九  │106年10月9日14時11分58秒後某時許,在嘉│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
│    │義縣水上鄉寬士村21鄰崎子頭巷口道路旁,│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廖偉丞]      │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八、九所示│
│    │販賣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廖偉丞(已付) │106/10/09 10:03:06(受話)(警卷二p324)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B:我大仔(廖偉丞)在找你。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A:10點半。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B:10點半同樣在賣肉圓那裡,我打電話跟我 │                                      │
│    │                                      │  大仔說。                            │                                      │
│    │                                      │106/10/09 10:47:16(受話)(警卷二p324)  │                                      │
│    │                                      │B:還沒到。                            │                                      │
│    │                                      │A:我不是跟你說10點半才會進去‧        │                                      │
│    │                                      │B:來到這裡要多久?                    │                                      │
│    │                                      │A:ll點20分左右。                      │                                      │
│    │                                      │106/10/09 11:59:16(受話)(警卷二p324)  │                                      │
│    │                                      │A:剛剛打給你,你不接。                │                                      │
│    │                                      │B:你在哪裡?                          │                                      │
│    │                                      │A:軍輝橋這裡。                        │                                      │
│    │                                      │B:我大仔等到快瘋了。                  │                                      │
│    │                                      │A:你大仔在哪裡?                      │                                      │
│    │                                      │B:在賣肉圓那裡。                      │                                      │
│    │                                      │A:等我25分鐘。                        │                                      │
│    │                                      │106/10/09 12:28:20(受話)(警卷二p324   │                                      │
│    │                                      │-p324背頁)                            │                                      │
│    │                                      │B:你是到哪裡?                        │                                      │
│    │                                      │A:我剛到手而已,我剛剛也是在這裡等。  │                                      │
│    │                                      │B:我大仔也是要工作。                  │                                      │
│    │                                      │A:我想說直接叫你大仔到我這裡          │                                      │
│    │                                      │B:不可能啦,你到再打給我跟我大仔拿錢。│                                      │
│    │                                      │A:不要再跟我少。                      │                                      │
│    │                                      │B:我不知道看他拿多少給我,反正他會拿錢│                                      │
│    │                                      │  給我,你過來再講。                  │                                      │
│    │                                      │106/10/09 13:28:18(受話)(警卷二p324背)│                                      │
│    │                                      │B:你不是說要過來?                    │                                      │
│    │                                      │A:有啦,剛剛東西掉了,有找到了。       │                                      │
│    │                                      │B:現在呢?                            │                                      │
│    │                                      │A:10分鐘到。                          │                                      │
│    │                                      │106/10/09 13:48:03(發話)(警卷二p324背)│                                      │
│    │                                      │B:喂,肉圓啦                          │                                      │
│    │                                      │A:肉圓啦。                            │                                      │
│    │                                      │B:好啦。                              │                                      │
│    │                                      │106/10/09 14:11:58(受話)(警卷二p324背)│                                      │
│    │                                      │B:我現在已經到達你家的巷子。          │                                      │
│    │                                      │A:我回頭。                            │                                      │
├──┼───────────────────┼───────────────────┼───────────────────┤
│十  │106年10月14日14時18分06秒後某時許,在 │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    │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21鄰崎子頭巷口道路旁│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廖偉丞]      │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八、九所示│
│    │,販賣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廖偉丞(尚未│106/10/14 14:12:52(受話)(警卷二p325)  │之物均沒收。                          │
│    │付清)                                 │B:我現過去…。                        │                                      │
│    │                                      │A:機車停遠一點再走進來。              │                                      │
│    │                                      │B:要這樣嗎?                          │                                      │
│    │                                      │A:不然會死人。                        │                                      │
│    │                                      │106/10/14 14:18:06(發話)(警卷二p325)  │                                      │
│    │                                      │B:門沒開我怎麼進去。                  │                                      │
│    │                                      │A:來到我這裡周圍稍微看一下,不然被捉去│                                      │
│    │                                      │  死我不知道。                        │                                      │
│    │                                      │B:你知道還叫我來這裡。                │                                      │
│    │                                      │A:我人在這裡,我不叫你來這裡到叫你去哪│                                      │
│    │                                      │  裡。                                │                                      │
│    │                                      │B:我2張就好,你就知道了。             │                                      │
│    │                                      │A:我先開讓你進來。                    │                                      │
│    │                                      │B:趕快準備。                          │                                      │
├──┼───────────────────┼───────────────────┼───────────────────┤
│十一│106年10月17日18時08分50秒後某時許,在 │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    │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21鄰崎子頭巷口道路旁│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廖偉丞]      │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八、九所示│
│    │,販賣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廖偉丞(尚未│106/10/17 17:38:27(受話)(警卷二p325   │之物均沒收。                          │
│    │付清)                                 │-p325背)                              │                                      │
│    │                                      │A:來啊。                              │                                      │
│    │                                      │B:去哪裡?                            │                                      │
│    │                                      │A:前幾天你來的那個地方。              │                                      │
│    │                                      │B:弄舒適一點。                        │                                      │
│    │                                      │A:我哪知道會不會舒適。                │                                      │
│    │                                      │B:好啦,在那裡等,我到會響你,機車停門│                                      │
│    │                                      │  口。                                │                                      │
│    │                                      │A:機車自己藏起來,不要停門口,等機車停 │                                      │
│    │                                      │  好要走進來前1分鐘打給我,才不用門開 │                                      │
│    │                                      │  著等你。                            │                                      │
│    │                                      │B:好啦。                              │                                      │
│    │                                      │106/10/17 18:08:50(受話)(警卷二p325背)│                                      │
│    │                                      │B:到了,用走的進來,趕快。             │                                      │
├──┼───────────────────┼───────────────────┼───────────────────┤
│十二│106年11月12日16時許,在嘉義縣水上鄉寬 │                                      │鄭宏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
│    │士村崎子頭22之81號,販賣500元甲基安非 │                                      │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所示之物均沒│
│    │他命予廖偉丞(尚未付清)                │                                      │收。                                  │
├──┼───────────────────┼───────────────────┼───────────────────┤
│十三│106年9月28日13時02分38秒許,在嘉義巿西│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
│    │區南京路上之「住商不動產」前,販賣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曾建義]      │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八、十二所│
│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曾建義(已付)     │106/09/28 12:29:07(受話)(他字卷p233)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B:喂,你好,我是阿忠的朋友。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A:你來興嘉公園打給我?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B:興嘉公園在哪裡。                    │                                      │
│    │                                      │A:家樂福這裡。                        │                                      │
│    │                                      │B:民雄家樂福嗎?                      │                                      │
│    │                                      │A:嘉義市家樂福                        │                                      │
│    │                                      │B:博愛路家樂福嗎?                    │                                      │
│    │                                      │A:對,夜市這裡。                       │                                      │
│    │                                      │B:我到刈包這裡打給你。                │                                      │
│    │                                      │A:好。                                │                                      │
│    │                                      │106/09/28 12:47:38(受話)(他字卷p233) │                                      │
│    │                                      │B:我快到家樂福了。                    │                                      │
│    │                                      │A:你在刈包(南京路)那裡等我。          │                                      │
│    │                                      │106/09/28 13:02:38(受話)(他字卷p233) │                                      │
│    │                                      │B:我在這裡等很久了。                  │                                      │
│    │                                      │A:你往前有一家住商不動產,我在這裡等你 │                                      │
│    │                                      │B:住商,好。                          │                                      │
├──┼───────────────────┼───────────────────┼───────────────────┤
│十四│106年10月1日21時06分57秒後某時許,在嘉│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    │義縣朴子市東西快速道路交流道橋下,販賣│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曾建義]      │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八、十二所│
│    │3,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曾建義(已付)   │106/10/01 13:41:03(受話)(他字卷p234)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B:我現在到世賢路了,我直接到社區嗎?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A:直接到社區欣欣超級市場等我。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B:好。                                │                                      │
│    │                                      │106/10/01 13:47:19(發話)(他字卷p234) │                                      │
│    │                                      │A:你吃飽了嗎?                        │                                      │
│    │                                      │B:還沒,我剛到新民路。                │                                      │
│    │                                      │A:我在上幼檳榔攤對面,黑白切這裡。    │                                      │
│    │                                      │B:好。                                │                                      │
│    │                                      │106/10/01 17:05:36(受話)(他字卷p234) │                                      │
│    │                                      │A:現在股票漲平板,1支6000元,3支18000 │                                      │
│    │                                      │  元。                                │                                      │
│    │                                      │B:那我跟他們說19000元要不要隨便他們。 │                                      │
│    │                                      │106/10/01 17:21:42(發話)(他字卷p234) │                                      │
│    │                                      │A:現在怎樣?                          │                                      │
│    │                                      │B:他們還在考慮。                      │                                      │
│    │                                      │A:考慮我就要先走了。                  │                                      │
│    │                                      │B:他們要買的。                        │                                      │
│    │                                      │106/10/01 17:46:11(受話)(他字卷p234) │                                      │
│    │                                      │A:不好意思沒辦法。                    │                                      │
│    │                                      │B:他說有5才要。                       │                                      │
│    │                                      │A:現在沒辦法,股票一直漲向跑高速的。   │                                      │
│    │                                      │B:好我跟他說。                        │                                      │
│    │                                      │106/10/01 17:50:28(受話)(他字卷p234) │                                      │
│    │                                      │B:他們說這家公司的股票一直漲,如果要買│                                      │
│    │                                      │  5支呢?                             │                                      │
│    │                                      │A:一樣不要,現在一直漲,剛剛我也拿2支   │                                      │
│    │                                      │B:l個8點要半支。                      │                                      │
│    │                                      │A:好,我跟他說。                      │                                      │
│    │                                      │106/10/01 19:14:22(受話)(他字卷p234  │                                      │
│    │                                      │-p235)                                │                                      │
│    │                                      │B:確定時間9點前。                     │                                      │
│    │                                      │A:9點你來東西向朴子交流道等我。       │                                      │
│    │                                      │B:我跟他講。                          │                                      │
│    │                                      │A:現在不是下午這樣,大概3.5。         │                                      │
│    │                                      │B:你用...,他要3而已。                │                                      │
│    │                                      │A:現在內交易已經到達4了。             │                                      │
│    │                                      │B:他只有3000元,你用3000元給他就好。  │                                      │
│    │                                      │A: 了解。                             │                                      │
│    │                                      │106/10/01 21:06:57(受話)(他字卷p235) │                                      │
│    │                                      │B:我到朴子這裡,下去要左轉還是右轉?  │                                      │
│    │                                      │A:我在橋下。                          │                                      │
├──┼───────────────────┼───────────────────┼───────────────────┤
│十五│106年10月28日17時53分04秒後某時許,在 │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
│    │嘉義縣○○鄉○○村○○○00○00號附近紅│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李彥宏]      │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八、九所示│
│    │綠燈路口,販賣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李 │106/10/28 17:08:12(受話)(他字卷p115)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彥宏(已付)                            │A:你在哪裡?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B:我在公司。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你公司回來,來民生社區找我。         │                                      │
│    │                                      │B:遺是我現在過去。                    │                                      │
│    │                                      │A:都可以。                            │                                      │
│    │                                      │B:我朋友說2張要還你。                 │                                      │
│    │                                      │A:社區哦。                            │                                      │
│    │                                      │106/10/28 17:37:24(受話)(他字卷p115) │                                      │
│    │                                      │B:我到統一超商了。                    │                                      │
│    │                                      │A:統一超商在過去有一間欣欣超商,你再那│                                      │
│    │                                      │  裡等我。                            │                                      │
│    │                                      │106/10/28 17:53:04(受話)(他字卷p115) │                                      │
│    │                                      │A:在3分鐘到。                         │                                      │
│    │                                      │B:我也要1張。                         │                                      │
│    │                                      │106/10/28 17:53:04(發話)(他字卷p116) │                                      │
│    │                                      │A:在前面一點,過我家紅綠燈那裡。      │                                      │
│    │                                      │B:好。                                │                                      │
├──┼───────────────────┼───────────────────┼───────────────────┤
│十六│106年10月29日21時19分04秒後某時許,陳 │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
│    │彥瑋以行動電話和鄭宏安聯絡後,鄭宏安即│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陳彥瑋]      │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八、十│
│    │命陳敏惠攜帶甲基安非他命1包,前往嘉義 │106/10/29 20:51:44(受話)(他字卷p146) │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縣水上鄉寬士村嘉163縣道之崎子停車場, │B:你在哪裡?                          │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販賣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已付)         │A:我叫他和你講。(鄭宏安開車陳敏惠幫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忙接聽)                            │                                      │
│    │                                      │A:喂。                                │陳敏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B:你們在哪裡?                        │徒刑參年柒月。                        │
│    │                                      │A:崎仔頭起司原味。                    │                                      │
│    │                                      │B:那裡屬於寬士村附近嗎?              │                                      │
│    │                                      │A:對。                                │                                      │
│    │                                      │B:我快到了。                          │                                      │
│    │                                      │A:好。                                │                                      │
│    │                                      │106/10/29 21:00:32(受話)(他字卷p146) │                                      │
│    │                                      │B:我在起司。                          │                                      │
│    │                                      │A:你到起司對面等,你姊(陳敏惠)馬上出去│                                      │
│    │                                      │B:好。                                │                                      │
│    │                                      │106/10/29 21:15:41(發話)(他字卷p146) │                                      │
│    │                                      │A:你再往前有一條巷子進來,有停車位你先│                                      │
│    │                                      │  停好,等一下,他(鄭宏安)再忙和人講話│                                      │
│    │                                      │  馬上好。                            │                                      │
│    │                                      │B:好,你跟他講快點車子很多。          │                                      │
│    │                                      │A:好,我知道,不好意思。              │                                      │
│    │                                      │106/10/29 21:19:04(受話)(他字卷p147) │                                      │
│    │                                      │B:你知道我在哪裡嗎?                  │                                      │
│    │                                      │A:我知道,你轉進來找位子停。          │                                      │
│    │                                      │B:我在停車場。                        │                                      │
│    │                                      │A:你在停車場等我。                    │                                      │
├──┼───────────────────┼───────────────────┼───────────────────┤
│十七│106年10月17日,先由方文忠以行動電話與 │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
│    │鄭宏安聯絡,再由鄭宏安開車搭載葉佳祐至│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方文忠]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八、九│
│    │嘉義縣○○鄉○○街00號「達誠補習班」附│106/10/17 19:03:30(受話)(8546號偵卷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近後,由方文忠將1,000元交予葉佳祐,鄭 │p171)                                 │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宏安再命葉佳祐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予方 │B:你知道我家哪一間嗎?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文忠(已付)                            │A:知道。                              │                                      │
│    │                                      │B:你怎麼會知道?                      │葉佳祐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A:我和貓仔(葉佳祐)一起過去。          │徒刑柒年肆月。                        │
│    │                                      │B:貓仔知道。                          │                                      │
│    │                                      │106/10/17 19:13:45(受話)(8546號偵卷一│                                      │
│    │                                      │p171)                                 │                                      │
│    │                                      │A:找不到,貓仔忘記哪一條。            │                                      │
│    │                                      │B:...王國幼稚園你知道嗎?             │                                      │
│    │                                      │A:我不知道。                          │                                      │
│    │                                      │B:我走出來外面那一條。                │                                      │
│    │                                      │106/10/17 19:22:47(受話)(8546號偵卷一│                                      │
│    │                                      │p171)                                 │                                      │
│    │                                      │B:你要繞回頭,沒有到外溪州。          │                                      │
│    │                                      │A:我已經回頭在你們補習班這裡了。      │                                      │
│    │                                      │B:達誠補習班(嘉義縣水上鄉水上村外林街 │                                      │
│    │                                      │  93號)這裡嗎?                       │                                      │
│    │                                      │A:對。                                │                                      │
├──┼───────────────────┼───────────────────┼───────────────────┤
│十八│106年9月30日22時許,由許銘章以行動電話│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
│    │和鄭宏安聯絡後,鄭宏安即請求陳郁民開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曾建義]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八、十│
│    │車搭載其前往嘉義縣水上鄉柳子林之全家  │106/10/01 13:41:03(受話)(他字卷p234) │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便利超商前,販賣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許│B:我現在到世賢路了,我直接到社區嗎?   │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銘章(已付)                            │A:直接到社區欣欣超級市場等我。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B:好。                                │                                      │
│    │                                      │106/10/01 13:47:19(發話)(他字卷p234) │                                      │
│    │                                      │A:你吃飽了嗎?                        │陳郁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
│    │                                      │B:還沒,我剛到新民路。                │年柒月。                              │
│    │                                      │A:我在上幼檳榔攤對面,黑白切這裡。    │                                      │
│    │                                      │B:好。                                │                                      │
│    │                                      │106/10/01 17:05:36(受話)(他字卷p234) │                                      │
│    │                                      │A:現在股票漲平板,1支6000元,3支18000 │                                      │
│    │                                      │  元。                                │                                      │
│    │                                      │B:那我跟他們說19000元要不要隨便他們。 │                                      │
│    │                                      │106/10/01 17:21:42(發話)(他字卷p234) │                                      │
│    │                                      │A:現在怎樣?                          │                                      │
│    │                                      │B:他們還在考慮。                      │                                      │
│    │                                      │A:考慮我就要先走了。                  │                                      │
│    │                                      │B:他們要買的。                        │                                      │
│    │                                      │106/10/01 17:46:11(受話)(他字卷p234) │                                      │
│    │                                      │A:不好意思沒辦法。                    │                                      │
│    │                                      │B:他說有5才要。                       │                                      │
│    │                                      │A:現在沒辦法,股票一直漲向跑高速的。   │                                      │
│    │                                      │B:好我跟他說。                        │                                      │
│    │                                      │106/10/01 17:50:28(受話)(他字卷p234) │                                      │
│    │                                      │B:他們說這家公司的股票一直漲,如果要買│                                      │
│    │                                      │  5支呢?                             │                                      │
│    │                                      │A:一樣不要,現在一直漲,剛剛我也拿2支   │                                      │
│    │                                      │B:l個8點要半支。                      │                                      │
│    │                                      │A:好,我跟他說。                      │                                      │
│    │                                      │106/10/01 19:14:22(受話)(他字卷p234  │                                      │
│    │                                      │-p235)                                │                                      │
│    │                                      │B:確定時間9點前。                     │                                      │
│    │                                      │A:9點你來東西向朴子交流道等我。       │                                      │
│    │                                      │B:我跟他講。                          │                                      │
│    │                                      │A:現在不是下午這樣,大概3.5。         │                                      │
│    │                                      │B:你用...,他要3而已。                │                                      │
│    │                                      │A:現在內交易已經到達4了。             │                                      │
│    │                                      │B:他只有3000元,你用3000元給他就好。  │                                      │
│    │                                      │A: 了解。                             │                                      │
│    │                                      │106/10/01 21:06:57(受話)(他字卷p235) │                                      │
│    │                                      │B:我到朴子這裡,下去要左轉還是右轉?  │                                      │
│    │                                      │A:我在橋下。                          │                                      │
├──┼───────────────────┼───────────────────┼───────────────────┤
│十九│陳郁民前向陳國華表示欲與鄭宏安聯絡,  │                                      │鄭宏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
│    │需由其代為轉達後,陳國華遂於106年10月 │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四、五所示之物│
│    │26日至27日某時與陳郁民聯絡,待陳郁民向│                                      │均沒收。                              │
│    │鄭宏安轉達陳國華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需│                                      │                                      │
│    │求後,鄭宏安即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予陳 │                                      │                                      │
│    │郁民,由陳郁民將之帶往嘉義縣水上鄉牛稠│                                      │                                      │
│    │埔之統一超商,並以3000元之價格出售予陳│                                      │                                      │
│    │國華(尚未付清)                      │                                      │陳郁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
│    │                                      │                                      │年柒月。                              │
└──┴───────────────────┴───────────────────┴───────────────────┘
附表參
┌──┬───────────────────┬───────────────────┬───────────────────┐
│編號│轉讓時間地點、數量、對象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罪刑及沒收                           │
├──┼───────────────────┼───────────────────┼───────────────────┤
│一  │106年6月17日,在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崎子│                                      │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頭22之81號,轉讓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予李麗│                                      │                                      │
│    │華                                    │                                      │                                      │
├──┼───────────────────┼───────────────────┼───────────────────┤
│二  │106年8月21日16時38分50秒後某時,在嘉義│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非監察號碼│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縣○○鄉○○村○○○00○00號,轉讓微量│(B):0000000000[呂冠勳] 106/08/21      │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甲基安非他命予呂冠勳                  │16:38:50(發話)(他字卷p43)            │                                      │
│    │                                      │A:你要過來嗎?                        │                                      │
│    │                                      │B:好啊!你們在幹甚麼?                │                                      │
│    │                                      │A:我們再等你啊。                      │                                      │
│    │                                      │B:好我過去。                          │                                      │
├──┼───────────────────┼───────────────────┼───────────────────┤
│三  │106年10月14日13時58分28秒後某時,在嘉 │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非監察號碼│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義縣○○鄉○○村○○○00○00號,轉讓微│(B):0000000000[呂冠勳] 106/10/14      │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量甲基安非他命予呂冠勳                │13:58:28(受話)(他字卷p44-45)         │                                      │
│    │                                      │B:我下班了,你在哪裡?                │                                      │
│    │                                      │A:在家裡。                            │                                      │
│    │                                      │B:貓仔住的那裡嗎?                    │                                      │
│    │                                      │A:對。                                │                                      │
│    │                                      │B:那我等一下過去。                    │                                      │
├──┼───────────────────┼───────────────────┼───────────────────┤
│四  │106年10月20日18時43分47秒後某時,在嘉 │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非監察號碼│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義縣太保市長庚醫院停車場,轉讓微量甲基│(B):0000000000[呂冠勳] 106/10/20      │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安非他命予呂冠勳                      │18:26:25(受話)(他字卷p45)            │                                      │
│    │                                      │B:我在急診這裡。                      │                                      │
│    │                                      │A:我要上去樓上,上去樓上拿你的信。    │                                      │
│    │                                      │106/10/20 18:32:49(受話)(他字卷p45)  │                                      │
│    │                                      │B:稍微趕一下不然我會縮。              │                                      │
│    │                                      │A:好。                                │                                      │
│    │                                      │106/10/20 18:43:47(受話)(他字卷p45)  │                                      │
│    │                                      │A:你在哪裡?                          │                                      │
│    │                                      │B:急診室。                            │                                      │
│    │                                      │A:我在你的車子旁。                    │                                      │
│    │                                      │B:我走過去。                          │                                      │
├──┼───────────────────┼───────────────────┼───────────────────┤
│五  │106年9月7日21時6分56秒後某時,在寬士村│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非監察號碼│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崎子頭22之81號,轉讓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予│(B):0000000000[葉佳祐] 106/09/07      │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葉佳祐                                │21:06:56(受話)(他字卷p15)            │                                      │
│    │                                      │A:上班喔。                            │                                      │
│    │                                      │B:哥哥你便當少買1個。                 │                                      │
│    │                                      │A:了解,收到。                        │                                      │
│    │                                      │B:阿..阿..阿..我要叫你(我要叫你帶毒品│                                      │
│    │                                      │來)                                  │                                      │
│    │                                      │A:我知道。                            │                                      │
├──┼───────────────────┼───────────────────┼───────────────────┤
│六  │106年10月26日14時10分25秒後某時許,在 │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非監察號碼│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嘉義縣○○鄉○○村○○○00○00號,轉讓│(B):0000000000[廖偉丞] 106/10/26      │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予廖偉丞              │13:35:33(受話)(警卷二p325背頁) B:我從 │                                      │
│    │                                      │昨天等到現在。                        │                                      │
│    │                                      │A:在市區了                            │                                      │
│    │                                      │B:你要過來這裡了嗎?                  │                                      │
│    │                                      │A:你下班了嗎?                        │                                      │
│    │                                      │B:還要半小時。                        │                                      │
│    │                                      │A:欣欣超商啦,老地方啦。              │                                      │
│    │                                      │B:2點過去。                           │                                      │
│    │                                      │106/10/26 14:05:43(受話)(警卷二p325背 │                                      │
│    │                                      │-326) A:你到了喔                      │                                      │
│    │                                      │B:對。                                │                                      │
│    │                                      │106/10/26 14:10:25(發話)(警卷二p326)  │                                      │
│    │                                      │A:等一下你騎過去,我丟下去。          │                                      │
│    │                                      │B:要這樣喔。                          │                                      │
│    │                                      │A:你身上有方便嗎?                    │                                      │
│    │                                      │B:我身上真的…。                      │                                      │
│    │                                      │A:好..好。                            │                                      │
│    │                                      │B:欣欣外面這裡嗎?                    │                                      │
│    │                                      │A:裡面轉進來。                        │                                      │
│    │                                      │B:我馬上過來。                        │                                      │
│    │                                      │A:你騎過去不要停,我丟下去。          │                                      │
├──┼───────────────────┼───────────────────┼───────────────────┤
│七  │106年9月23日20時31分後某時許,在嘉義縣│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非監察號碼│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水上鄉寬士村崎子頭22之81號,轉讓微量甲│(B):0000000000[葉佳祐] 106/09/23      │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基安非他命予葉佳祐                    │20:20:27(受話)(他字卷p39)            │                                      │
│    │                                      │B:哥哥你在哪裡?                      │                                      │
│    │                                      │A:你過來找我,產業道路一直過來,要去縱│                                      │
│    │                                      │  貫路這裡,上次你姊姊說的那條產業道路│                                      │
│    │                                      │  。                                  │                                      │
│    │                                      │B:喔!好。                            │                                      │
│    │                                      │A:怎樣你現在要過來嗎?                │                                      │
│    │                                      │B:好。                                │                                      │
│    │                                      │A:你從這一條一直開過來就看的到了。    │                                      │
│    │                                      │106/09/23 20:28:58(發話)(他字卷p39)  │                                      │
│    │                                      │A:你到了嗎?到了嗎?                  │                                      │
│    │                                      │B:我的機車…。                        │                                      │
│    │                                      │A:喔!你還沒出來?                    │                                      │
│    │                                      │B:還沒。                              │                                      │
│    │                                      │A:我們停在產業道路很危險,巡邏車剛巡過│                                      │
│    │                                      │  去而已,你在那裡我們拿過去。        │                                      │
│    │                                      │106/09/23 20:31:00(發話)(他字卷p40)  │                                      │
│    │                                      │B:喂!                                │                                      │
│    │                                      │A:走出巷子,大馬路這裡。              │                                      │
├──┼───────────────────┼───────────────────┼───────────────────┤
│八  │106年9月28日22時許,在嘉義縣水上鄉寬士│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非監察號碼│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村崎子頭22之81號,轉讓微量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00[葉佳祐] 106/09/28      │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予葉佳祐                              │21:33:08(受話)(他字卷p19)            │                                      │
│    │                                      │B:你在哪裡?                          │                                      │
│    │                                      │A:我在興嘉這裡。                      │                                      │
│    │                                      │B:你有要過來嗎?                      │                                      │
│    │                                      │A:我等人來載我,等一下我也會從你那裡過│                                      │
│    │                                      │  去。                                │                                      │
│    │                                      │B:好。                                │                                      │
├──┼───────────────────┼───────────────────┼───────────────────┤
│九  │106年9月29日21時33分08秒後某時許,在嘉│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非監察號碼│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義縣○○鄉○○村○○○00○00號,轉讓微│(B):0000000000[葉佳祐] 106/09/29      │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量甲基安非他命予葉佳祐                │21:33:08(受話)(他字卷p21)            │。                                    │
│    │                                      │B:哥哥你在哪裡?                      │                                      │
│    │                                      │A:我在我們家外面,你走出來大馬路 。    │                                      │
├──┼───────────────────┼───────────────────┼───────────────────┤
│十  │106年10月18日14時許,在嘉義縣水上鄉寬 │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非監察號碼│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士村崎子頭22之81號,轉讓微量甲基安非他│(B):0000000000[葉佳祐] 106/10/18      │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命予葉佳祐                            │12:30:07(受話)(他字卷p19)            │                                      │
│    │                                      │B:哥哥,你現在還有在家嗎?            │                                      │
│    │                                      │A:有。                                │                                      │
│    │                                      │B:那我現在馬上過去。                  │                                      │
│    │                                      │A:好。                                │                                      │
├──┼───────────────────┼───────────────────┼───────────────────┤
│十一│106年10月21日21時許,在嘉義縣水上鄉寬 │受監察人A:0000000000[葉佳祐]非監察號碼│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士村崎子頭附近之產業道路,轉讓微量甲基│(B):0000000000[鄭宏安] 106/10/21      │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安非他命予葉佳祐                      │21:00:30(受話)(警卷一p169)           │                                      │
│    │                                      │A:周圍幫我看一下,那天我要出有人來敲門│                                      │
│    │                                      │  ,出來又遇到一輛1683,周圍幫我看一下│                                      │
│    │                                      │  。                                  │                                      │
│    │                                      │                                      │                                      │
├──┼───────────────────┼───────────────────┼───────────────────┤
│十二│106年11月3日14時23分27秒後某時許,在嘉│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非監察號碼│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崎子頭附近之產業道路,│(B):0000000000[葉佳祐] 106/11/03      │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轉讓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予葉佳祐          │14:23:27(發話)(警卷一p172)           │                                      │
│    │                                      │A:貓仔(葉佳祐)你在哪裡?              │                                      │
│    │                                      │B:在家裡。                            │                                      │
│    │                                      │A:魔仔(張嘉祐)在找你,他在他家,他在 │                                      │
│    │                                      │  找你。他要叫你先來我這裡。          │                                      │
│    │                                      │B:你現在在哪裡?魔仔那裡嗎?           │                                      │
│    │                                      │A:不是,你之前來跟石頭拿錢那裡。      │                                      │
│    │                                      │B:用香菸盒裝著丟下去那裡嗎?          │                                      │
│    │                                      │A:對。                                │                                      │
│    │                                      │B:好啊。                              │                                      │
│    │                                      │A:他們父母在樓下,我沒辦法下去,等一下│                                      │
│    │                                      │  你到時候我會從樓上丟下去。          │                                      │
│    │                                      │B:好啊。                              │                                      │
│    │                                      │A:他說他上次有欠你錢,現在要還你。    │                                      │
│    │                                      │B:我不就要先去你那裡?                │                                      │
│    │                                      │A:對啊。                              │                                      │
│    │                                      │B:我現在馬上過去。                    │                                      │
├──┼───────────────────┼───────────────────┼───────────────────┤
│十三│106年9月24日18時21分42秒後某時許,在嘉│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非監察號碼│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義縣水上鄉柳子林之地下道,轉讓微量甲基│(B):0000000000[方文忠] 106/09/24      │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安非他命予方文忠                      │17:17:56(發話)(警卷一p186)           │                                      │
│    │                                      │B:我等一下要休息了。                  │                                      │
│    │                                      │A:你等一下要從哪裡回去?              │                                      │
│    │                                      │B:我要從水上回去。                    │                                      │
│    │                                      │A:那你要經過地下道。                  │                                      │
│    │                                      │B:對。                                │                                      │
│    │                                      │A:你到地下道打給我。                  │                                      │
│    │                                      │B:好。                                │                                      │
│    │                                      │A:我人在柳子林這裡。                  │                                      │
│    │                                      │B:你要到地下道等我嗎?                │                                      │
│    │                                      │A:對、對、對,了解嗎?                │                                      │
│    │                                      │B:好!了解。                          │                                      │
│    │                                      │A:你到打給我。                        │                                      │
│    │                                      │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非監察號  │                                      │
│    │                                      │碼(B):0000000000[方文忠] 106/09/24    │                                      │
│    │                                      │18:21:42(受話)(警卷一p185)           │                                      │
│    │                                      │A:忠哥。                              │                                      │
│    │                                      │B:我現在要回去。                      │                                      │
│    │                                      │A:你到柳子林再打給我                  │                                      │
│    │                                      │B:好。                                │                                      │
├──┼───────────────────┼───────────────────┼───────────────────┤
│十四│106年10月18日23時47分59秒後某時許,在 │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非監察號碼│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轉讓微量甲 │(B):0000000000[許銘章] 106/10/18      │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基安非他命予許銘章                    │23:47:59(發話)(他字卷p142)           │                                      │
│    │                                      │A:開門啦。                            │                                      │
│    │                                      │B:好啦。                              │                                      │
├──┼───────────────────┼───────────────────┼───────────────────┤
│十五│106年10月19日21時51分32秒後某時許,在 │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非監察號碼│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嘉義縣○○鄉○○村○○○00○00號許,轉│(B):0000000000[許銘章] 106/10/19      │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讓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予許銘章            │21:19:50(受話)(他字卷p000-000) B:可以│                                      │
│    │                                      │去找你嗎?                            │                                      │
│    │                                      │A:怎麼不可以找我,但我比較缺錢。      │                                      │
│    │                                      │B:我昨天就跟你講了。                  │                                      │
│    │                                      │A:我跟講,電話中不要講。講實在的又上去│                                      │
│    │                                      │  了(毒品漲價)                       │                                      │
│    │                                      │B:是在上去怎樣的。                    │                                      │
│    │                                      │A:又上去了,我哪知上去怎樣的。        │                                      │
│    │                                      │B:我等一下過去找你。                  │                                      │
│    │                                      │A:機車停好再打給我,不要停在門口。    │                                      │
│    │                                      │106/10/19 21:51:32(受話)(他字卷p143) │                                      │
│    │                                      │B:在1分鐘到。                         │                                      │
│    │                                      │A:機車停好在…,不要停在門口。        │                                      │
│    │                                      │B:好。                                │                                      │
├──┼───────────────────┼───────────────────┼───────────────────┤
│十六│106年10月23日15時許,在嘉義市東區文化 │                                      │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路694巷31號,轉讓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予許 │                                      │                                      │
│    │銘章                                  │                                      │                                      │
├──┼───────────────────┼───────────────────┼───────────────────┤
│十七│106年9月間某日,在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崎│                                      │鄭宏安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子頭22之81號,轉讓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予張│                                      │                                      │
│    │嘉祐                                  │                                      │                                      │
├──┼───────────────────┼───────────────────┼───────────────────┤
│十八│鄭宏安前向方文忠借用車輛使用後,不慎令│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共同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該車輛受損,為表示歉意,鄭宏安遂於106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方文忠]      │。                                    │
│    │年11月4日某時,將約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 │106/11/4 19:37:22(受話)(8546號偵卷一 │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命交予葉佳祐,再由葉佳裕將該甲基安非他│p171-172)                             │                                      │
│    │命1包帶至方文忠位於嘉義縣水上鄉外林街 │A:我等一下過去找你。                  │葉佳祐共同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
│    │76巷25弄7號之住處交予方文忠           │B:我都還沒還你,怎麼找我。            │刑柒月。                              │
│    │                                      │A:不要緊。                            │                                      │
│    │                                      │B:我還沒跟我大仔拿錢。                │                                      │
│    │                                      │A:沒有差啦,我等一去頭橋後直接繞去你那│                                      │
│    │                                      │  裡。                                │                                      │
│    │                                      │B:你要過來再打電話給我。              │                                      │
│    │                                      │A:OK。                                │                                      │
│    │                                      │106/11/4 21:19:03(受話)(8546號偵卷一 │                                      │
│    │                                      │p172)                                 │                                      │
│    │                                      │B:你有要過來嗎?                      │                                      │
│    │                                      │A:有啊。                              │                                      │
│    │                                      │B:你還要多久才會過來?                │                                      │
│    │                                      │A:40分鐘。                            │                                      │
│    │                                      │B:那我等你。                          │                                      │
│    │                                      │106/11/4 22:21:27(受話)(8546號偵卷一 │                                      │
│    │                                      │p172)                                 │                                      │
│    │                                      │B:你…。                              │                                      │
│    │                                      │A:我要過去,我差不多…你應該會等吧。  │                                      │
│    │                                      │B:如果太久我明天要工作。              │                                      │
│    │                                      │A:我叫貓仔(葉佳祐)過去,貓仔等一下馬上│                                      │
│    │                                      │  出發。                              │                                      │
│    │                                      │B:好啦。                              │                                      │
│    │                                      │106/11/4 22:53:04(受話)(8546號偵卷一 │                                      │
│    │                                      │p173)                                 │                                      │
│    │                                      │B:貓仔有出門了嗎?                    │                                      │
│    │                                      │A:有啊,他出門了。                    │                                      │
│    │                                      │B:我出去外面等他。                    │                                      │
│    │                                      │A:好。                                │                                      │
│    │                                      │B:剛出來而已嗎?                      │                                      │
│    │                                      │A:剛出去,他在騎很快。                │                                      │
└──┴───────────────────┴───────────────────┴───────────────────┘
附表肆
┌──┬───────────────────┬───────────────────┬───────────────────┐
│編號│幫助施用時間地點、數量、對象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罪刑及沒收                           │
├──┼───────────────────┼───────────────────┼───────────────────┤
│一  │陳國華於106年8月20日15時38分19秒許,至│受監察人A:0000000000[鄭宏安]          │鄭宏安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鄭宏安位於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崎子頭22之│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陳國華]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81號之住處,欲向鄭宏安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06/08/20 15:18:46(受話)(他字卷p99)  │日。                                  │
│    │施用,斯時,鄭宏安因無甲基安非他命可供│B:我國華啦!你現在有在家嗎?          │扣案如附表伍編號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販賣,陳國華即交付3,000元予鄭宏安請求 │A:我有在家。                          │                                      │
│    │鄭宏安代為購買,鄭宏安受陳國華央求後,│B:我現在可以過去找你嗎?              │                                      │
│    │即基於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A:可以啊。                            │                                      │
│    │犯意,隨即向他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再將│B:我快到的時候打電話給你。            │                                      │
│    │其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如數交予陳國華    │106/08/20 15:38:19(受話)(他字卷p99)  │                                      │
│    │                                      │B:我到了。                            │                                      │
│    │                                      │A:進來啊。                            │                                      │
│    │                                      │B:哪一間我不知道。                    │                                      │
│    │                                      │A:我叫我在一起的幫你開門。            │                                      │
└──┴───────────────────┴───────────────────┴───────────────────┘
附表伍:
 ┌───┬─────────┬─────────┬──────────┐
 │編號  │扣案物品          │沒收              │附註                │
 ├───┼─────────┼─────────┼──────────┤
 │一    │甲基安非他命6包   │                  │鄭宏安所有          │
 ├───┼─────────┼─────────┼──────────┤
 │二    │海洛因1包         │                  │鄭宏安所有          │
 ├───┼─────────┼─────────┼──────────┤
 │三    │大麻23粒          │                  │王亮淵所有          │
 ├───┼─────────┼─────────┼──────────┤
 │四    │夾鏈袋40個        │夾鏈袋40個        │鄭宏安所有          │
 ├───┼─────────┼─────────┼──────────┤
 │五    │電子磅秤1臺       │電子磅秤1臺       │鄭宏安所有          │
 ├───┼─────────┼─────────┼──────────┤
 │六    │吸食器1個         │                  │鄭宏安所有          │
 ├───┼─────────┼─────────┼──────────┤
 │七    │玻璃吸食管3支     │                  │鄭宏安所有          │
 ├───┼─────────┼─────────┼──────────┤
 │八    │門號0000000000號行│門號0000000000號行│鄭宏安所有          │
 │      │動電話1支         │動電話1支         │                    │
 │      │                  │                  │                    │
 ├───┼─────────┼─────────┼──────────┤
 │九    │門號0000000000號  │門號0000000000號  │鄭宏安所有          │
 │      │SIM卡1枚          │SIM卡1枚          │                    │
 │      │                  │                  │                    │
 ├───┼─────────┼─────────┼──────────┤
 │十    │門號0000000000號行│                  │鄭宏安所有          │
 │      │動電話1支(含SIM卡1│                  │                    │
 │      │枚)               │                  │                    │
 ├───┼─────────┼─────────┼──────────┤
 │十一  │門號0000000000號行│                  │陳敏惠所有          │
 │      │動電話1支(含SIM卡1│                  │                    │
 │      │枚)               │                  │                    │
 ├───┼─────────┼─────────┼──────────┤
 │十二  │門號0000000000號SI│門號0000000000號SI│鄭宏安所有          │
 │      │M卡1枚            │M卡1枚            │                    │
 ├───┼─────────┼─────────┼──────────┤
 │十三  │門號0000000000號行│                  │葉佳祐所有          │
 │      │動電話1支(含SIM卡2│                  │                    │
 │      │枚)               │                  │                    │
 ├───┼─────────┼─────────┼──────────┤
 │十四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葉佳祐所有          │
 ├───┼─────────┼─────────┼──────────┤
 │十五  │注射針筒1支       │注射針筒1支       │葉佳祐所有          │
 ├───┼─────────┼─────────┼──────────┤
 │十六  │仿BERETTA廠M9型半 │仿BERETTA廠M9型半 │鄭宏安所有          │
 │      │自動手槍改造之改造│自動手槍改造之改造│                    │
 │      │手槍1枝(槍枝管制 │手槍1枝(槍枝管制 │                    │
 │      │編號:0000000000號│編號:0000000000號│                    │
 │      │)(無彈匣)      │)(無彈匣)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