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金上更四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莊崑山、李炫德、陳明富
- 當事人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金上更四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鈞 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黃俊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嘉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鑰仁 前列張嘉如 、馮鑰仁共 同指定辯護 人 李慶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洺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珮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凌偉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昕婕 前列許洺瑋、宋珮青、凌偉婷、陳昕婕共同 指定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巾愉(原名林碧容) 選任辯護人 鍾義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沛彤 選任辯護人 吳曉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紋慧 選任辯護人 許琬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6號,中華民國101 年9 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107號、98年度偵字第12639 號、98年度偵字第15524 號、9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許洺瑋、宋珮青、凌偉婷、陳昕婕、林巾愉、陳沛彤、陳紋慧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張勝鈞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68⑴⑵、76⑴⑵、91⑴⑵、92⑴⑵、93⑴⑵、95⑴⑵、99⑴⑵、100 ⑴⑵、101 ⑴⑵、102 ⑴⑵、106 ⑴⑵、107 ⑴⑵、117 ⑴⑵、119 ⑴⑵、120 ⑴⑵、122 ⑴⑵、124 ⑴⑵、125 ⑴⑵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張嘉如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68⑴⑵、76⑴⑵、91⑴⑵、92⑴⑵、93⑴⑵、95⑴⑵、99⑴⑵、100 ⑴⑵、101 ⑴⑵、102 ⑴⑵、106 ⑴⑵、107 ⑴⑵、117 ⑴⑵、119 ⑴⑵、120 ⑴⑵、122 ⑴⑵、124 ⑴⑵、125 ⑴⑵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馮鑰仁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68⑴⑵、76⑴⑵、91⑴⑵、92⑴⑵、93⑴⑵、95⑴⑵、99⑴⑵、100 ⑴⑵、101 ⑴⑵、102 ⑴⑵、 106 ⑴⑵、107 ⑴⑵、117 ⑴⑵、119 ⑴⑵、120 ⑴⑵、122 ⑴⑵、124 ⑴⑵、125 ⑴⑵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許洺瑋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95⑴⑵、125 ⑴⑵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宋珮青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91⑴⑵、106 ⑴⑵、117 ⑴⑵、122 ⑴⑵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凌偉婷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92⑴⑵、100 ⑴⑵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昕婕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68⑴⑵、107 ⑴⑵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林巾愉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76⑴⑵、93⑴⑵、99⑴⑵、102 ⑴⑵、119 ⑴⑵、120 ⑴⑵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沛彤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76⑴⑵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紋慧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24 ⑴⑵號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 ㈠張勝鈞為夆彖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6 樓,下稱夆彖公司)協理並任董事;民國94年2 月間起兼任未設立登記之金騰資產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之2 ,下稱金騰公司)副總經理;張嘉如(夆彖公司/ 金騰公司處長);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許洺瑋以下等3 人均為夆彖公司/ 金騰公司經理;劉怡伶、王祥益均已判處罪刑確定);馮鑰仁(夆彖公司/ 金騰公司總務,並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之用,或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等工作);李鳳如(夆彖公司/ 金騰公司會計,已判處罪刑確定);宋珮青、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原名林碧容)、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原名林麗娟)、張靖梅(宋珮青以下等11人均為夆彖公司/ 金騰公司業務人員,其中林碧玟、黃君徽、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已判處罪刑確定);陳紋慧、林雅琦、楊蕎瑄(原名楊學文)、許予婷、洪子晴(原名洪乙升)(陳紋慧以下等5 人均為金騰公司業務專員,其中林雅琦以下等4 人均已判決確定),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係屬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2 款所定證券業務種類之一,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金騰公司並未經主管機關(當時為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許可或發給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亦均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㈡詎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自95年7 月1 日起至97年12月間止,共同與如附表一編號68⑴⑵、76⑴⑵、91⑴⑵、92⑴⑵、93⑴⑵、95⑴⑵、99⑴⑵、100 ⑴⑵、101 ⑴⑵、102 ⑴⑵、106 ⑴⑵、107 ⑴⑵、117 ⑴⑵、119 ⑴⑵、120 ⑴⑵、122 ⑴⑵、124 ⑴⑵、125 ⑴⑵所示犯罪被告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就有價證券買賣不得有詐偽行為罪之犯意聯絡,①由夆彖公司透過耿翊順、洪聖賢(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128 所示暐翔、佳得、葛萊士及台灣微型影像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交予張勝鈞出售;張勝鈞另自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一編號6 至127 所示誠創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其取得價格分別如附表五所示34家公司股票);②由女性業務人員即宋珮青等11人及陳紋慧等5 人(所謂B 角色)以假名或暱稱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接洽篩選出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9 所示之投資人(所謂C 角色)後,先主動邀約,並在聊天、用餐、共同出遊等互動過程中營造欲與交往之氛圍,以有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③再由各編號所示之夆彖公司或金騰公司經理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或顏勝閔等(所謂A 角色),以不實身分即佯稱係與B 角色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如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及不實職務即偽稱其係財經顧問公司任職理財顧問、媒體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公司之顧問、股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向各編號所示之投資人提供因獲悉未上市櫃公司內線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或上櫃,獲利成長穩定,穩賺不賠,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可供與B 角色之女性業務人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各編號所示之投資人因而誤信A 角色所提供之訊息確有相當可信性,確可藉以實現B 角色所欲共往之未來,致錯誤判斷所銷售股票之價值,遂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方式,購買各編號所示之未上市櫃之誠創等34家公司股票。 ㈢B 角色之業務人員於買賣契約成交股票及股價給付完畢,旋即失聯避不見面。張勝鈞、張嘉如取得投資人購買股票之價金後,給予參與個人每人新臺幣(以下同)4000元之佣金後,其餘犯罪所得則由彼等2 人朋分,犯罪所得均未逾1 億元。 二、嗣經投資人簡志達、朱祐諺、朱世發、賴聖賢、陳俊次、蔡明修、張自明、吳益鋒、梁興閤、陳育宏購買股票後,發現所交付之公司股票與原欲購買之公司名稱不同、所購買之公司經營績效未佳與A 角色所述有別、B 角色女性業務專員旋即失聯或提出分手而察覺有異,報警經實施通訊監察後,於98年4 月21日持搜索票分別前往位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金騰公司之營業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0 號7 樓張勝鈞住處;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張嘉如住處、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許洺瑋住處;高雄市○○區○○○路000 號18樓之2 劉怡伶住處;高雄市○○區○○○路000 號19樓之2 王祥益住處及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5 樓金騰公司倉庫,或所使用之車輛內扣得相關證物,並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三、案經簡志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朱祐諺、朱世發、賴聖賢、陳俊次、蔡明修、張自明、吳益鋒、梁興閤、陳育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堡崧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移請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事實更正及確定起訴範圍: ㈠按法院之審判,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其範圍。關於「犯罪事實」應如何記載,法律雖無明文規定,然起訴之犯罪事實即法院審判之對象,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倘其記載之內容「足以表示其起訴之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因何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即為已足。亦即,檢察官起訴書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苟與其他犯罪不致相混,足以表明其起訴之範圍者,其審判範圍既已特定,即使起訴書記載粗略未詳或不夠精確,或犯罪之時間、處所、方法、被害法益、行為人人數、犯罪之形式(即共犯態樣或既、未遂)略有差異,對於犯罪事實之同一性並無影響,事實審法院非不得於審理時闡明或請檢察官更正,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綜合判斷,在不失其同一性質之範圍內,自由認定犯罪事實(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323號判決可資參照)。故公訴檢察官亦得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就所起訴之犯罪事實特定、補充、確認,以確定法院得審判之範圍。 ㈡查起訴事實認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及馮鑰仁部分,係指其3 人各與附表一各欄如主文第2-11項各編號所示行銷之行為人,就起訴書附表一之各個犯罪事實為共犯,並非每次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即被告等10人均為共犯;其餘被告所涉及之犯罪事實,均分別以附表一犯罪被告欄所示為基準(D1卷第218 頁)。 二、缺席判決及審判範圍: ㈠被告張勝鈞、張嘉如等2 人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傳票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等在卷可稽。爰不待其2 人陳述,逕行判決。 ㈡本件審判範圍僅限於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666號判決撤銷本院108 年5 月9 日107 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1 號判決發回本院審理之部分即關於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許洺瑋、宋珮青、凌偉婷、陳昕婕、林巾愉、陳沛彤、陳紋慧等10人,其中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犯如其附表一編號68、76、91、92、93、95、99、100 、101 、102 、 106 、107 、117 、119 、120 、122 、124 、125 所示⑴⑵;許洺瑋犯如附表一編號95、125所示⑴⑵;凌偉婷犯如 附表一編號92、100、101所示⑴⑵;林巾愉犯如附表一編號76、93、99、102、119、120所示⑴⑵;陳昕婕犯如附表一 編號68、107所示⑴⑵;宋珮青犯如附表一編號91、106、117、122所示⑴⑵;陳沛彤有犯如同上附表編號76所示⑴、⑵;陳紋慧犯如附表一編號124所示⑴⑵等行為之犯罪事實等 為審理。 三、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及上訴人即被告馮鑰仁、許洺瑋、宋珮青、凌偉婷、陳昕婕、林巾愉、陳沛彤、陳紋慧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更四審卷四第149 至190 頁、第313 至352 頁);其餘被告張勝鈞、張嘉如等2 人均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又其等辯護人於本院上開準備程序時則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更四審卷四第149 至190 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與待證事項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說明,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許洺瑋、宋珮青、凌偉婷、陳昕婕、林巾愉、陳沛彤、陳紋慧於本院本次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被告馮鑰仁矢口否認犯行;被告張勝鈞、張嘉如等2 人於本院本次審理時均未到庭,其等辯護人為其等否認犯行,其3 人共同上訴理由略以:⑴被告張勝鈞僱用同案被告等人,以私密方式向特定之對象遊說購買其自己所持有之特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雖係屬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但其販賣既係私密為之,且係選定向特定之對象後,對之遊說購買以為投資,並非公開方式營業,更非以公司名義為營業行為,尚難謂係從事經營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證券自營商。被告張勝鈞等人私下轉讓股票行為係屬公司法第163 條,並非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所規範之對象;⑵被告張勝鈞等人遊說投資人購買股票投資之行為,係屬居間性質,原判決變更檢察官起訴意旨,改認定買賣性質,似嫌未當等語;⑶被告等人向投資人遊說購買股票,係以私人朋友身分為之,並未以金騰公司之名義為之,原判決認定張勝鈞、張嘉如以共同虛設金騰公司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證券業務,認違反證交法第44條1 項、第175 條1 項,顯有未當云云。又被告張勝鈞之前另辯稱:金騰公司沒有教育或規定推銷方式云云;被告張嘉如之前另辯稱:投資人都是具有行為能力之人,表姐、阿姨、叔叔都是公司內部稱呼、介紹購買的公司均實際存在,投資人可上網查詢所購買之未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並無違法經營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業務云云;被告馮鑰仁另辯稱:在公司內擔任行政業務,對金騰公司業務的運作並不知情,並未與投資人接觸,起訴事實均與渠等無涉;雖提供帳號供投資人匯款用,伊確無詐騙投資人之情事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張勝鈞等10人於夆彖公司的任職、職務,業據證人耿翊順、陳信豪、洪聖賢、張文雄及被告張嘉如、許洺瑋、宋珮青於調查局調查時證述明確(見併辦卷㈠第1頁至第4頁、第6頁至第13頁、第17頁至第30頁、第53頁至第64頁、第105頁至第107頁),且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6月12日保費資 字第10410165610號函暨投保資料表19份(見D6卷第182頁及第183頁證物袋內)、高雄市政府104年6月16日高市府經商 工字第10452268100號函暨夆彖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案卷 資料影本在卷足案(見D9卷第453頁至第462頁);另查被告張勝鈞等10人於金騰公司之職務,除業據被告張勝鈞等10人坦承屬實外,且查: ⒈夆彖公司係由耿翊順、洪聖賢(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5、128所示暐翔、佳 得、葛萊士及台灣微型影像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交由被告張勝鈞等人出售,業據證人耿翊順、陳信豪、洪聖賢、張文雄於調查局調查時證述明確(見併辦卷㈠第1頁至第4頁、第6頁至第13頁、第17頁至第20頁、第53頁至第57頁) ;又金騰公司係由被告張勝鈞自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一編號6至127所示誠創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出售予不特定人;先依約定給付女性業務專員、經理佣金,再扣除李鳳如、馮鑰仁等人薪資、公司其他人事管銷費用後,餘額再由其與張嘉如朋分等情,業據被告張勝鈞於原審審理中供稱:股票是我從網路上向盤商買入後,參考網路上盤商的建議售價,再思考以多少錢賣出,我再分配等語(D2卷第169 頁、B2卷第29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楊蕎瑄於警詢、偵查中證稱:副總張勝鈞是老闆,負責引進新商品讓我們推銷等語(E1卷第450 頁、B1卷第340 頁);被告張嘉如於警詢時所供:公司每月營業額扣掉給業務員的佣金及公司開銷外,由我與張勝鈞平分等語(B1卷第42頁)相符,足證金騰公司係由被告張勝鈞購入未上市公司股票,透過受渠等指揮監督之公司業務專員及經理銷售予投資人,再按事前約定的比例分配佣金,扣除購入股票成本、佣金、薪資及人事管銷費用後,再由被告張勝鈞與張嘉如朋分,應可認定。 ⒉公司法第163 條規定雖保障股份自由轉讓的機制,但實務上除透過原有股東之私人轉讓外,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盤商,透過公開市場為之。本件由金騰公司先透過盤商購入未上市公司股票再自行定價出售,並藉此賺取差價獲利,而盈虧自負之情形,顯見金騰公司所從事之業務,應係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無訛,核與民法第565 條所定居間之定義有別,公訴意旨認金騰公司係非法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業務,容有誤會。又金騰公司未經主管機關依法設立登記,係屬虛設之公司,亦未經金管會申請許可、核准或申報從事有價證券業務,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規定,不得經營同法第15條第2 款所定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此有高雄市政府100 年3 月10日之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090850 號函、金管會 100 年3 月11日之金管證券字第1000008952號函在卷可稽(D2卷第98頁至第101 頁);再投資人簡志達等人確有以附表五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五所示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未上市股票;上開確有交付股票並收取價金各情,業據被告張勝鈞等10人直承非虛(C1卷第283 頁至第284 頁、第330 頁至第331 頁、第400 頁),上開事實亦堪認定。 ㈡本案查獲及蒐證過程,係由投資人簡志達、朱祐諺、朱世發、賴聖賢、陳俊次、蔡明修、張自明、吳益鋒、梁興閤、陳育宏等10人報案,並分別指稱:在網際網路結識年齡相近的女性網友,經過幾次聯絡後,邀約在餐廳、咖啡廳等處用餐或會面,互動過程女性網友皆釋放好感,諸如牽手、希望共同購屋生活、購車共同旅遊等言語或行為。於會面期間即有自稱為叔叔等具有財經背景、經歷之長輩前往與女性網友會合,在交談中提及某檔未上市公司股票有可能於短期內即將上市,上市後有極大的增值空間,欲購從速,為了女性網友及前開投資人未來美好的生活,應及早進行財務規畫等語,投資人即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投資;事後又有部分投資人取得與原先所述之未上市公司股票之公司名稱不符,或經查證所購得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財務、業務狀況不佳,或依先前女姓網友所釋放之好感,欲進一步交往聯絡時,女性網友或自稱長輩之人均失聯、態度明顯改變、明白表示分手等現象,因而察覺有異,乃報警偵辦。經警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再於98年4 月21日分別前往金騰公司營業處,被告張勝鈞、張嘉如、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住居處、所使用之車輛內,扣得渠等及由被告林巾愉、宋珮青、凌偉婷、陳昕婕、陳紋慧等人所有或持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等情,業據證人簡志達等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及相關證物扣案佐憑,故本案查獲之過程,同堪認定。 ㈢被告張勝鈞等10人就附表一所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證券詐偽罪部分: ⒈行為人包含詐偽之第三人,不以有價證券之出賣人名義為限:參照民國77年1月20日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修法理由「有 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行為,係屬相對,當事人雙方均有可能因受第三人之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而遭受損失,本條第一項現行規定文義僅限於『募集、發行或買賣有價證券者』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並未包括第三人,顯欠周密,爰將『募集、發行或買賣有價證券者』之文字,修正為『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俾資涵蓋第三人」等旨,可知前開規範及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詐欺行為,該犯罪之主體並未限於有價證券之出賣或買受之名義人、有價證券之發起人、發行人,並非基於某種身分而為之犯罪行為。是如附表五所示之有價證券於出賣予附表一所示投資人時之登記出賣名義人非本案被告或夆彖公司或金騰公司,亦不影響前揭證券詐偽罪之成立,合先敘明。 ⒉詐偽行為之認定:①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價 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為禁止證券詐欺,維護證券市場之誠信而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者,為證券 詐偽罪,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處,且只要一 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者即成立證券詐偽罪,不以發生特定實害結果為必要,係抽象危險犯,而非實害犯,雖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以行為人之詐術須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為其成立要件之結果犯不同,惟證券詐偽罪係以行為人所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詐偽行為而為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為其要件,其中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故意以欺罔之方法使人陷於錯誤;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故意以其他方法或行為(例如故意隱瞞重要事項致他人判斷失當等),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或發生偏差之效果,此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行為人所為使人陷於錯誤之詐術行為之行為態樣並無不同,因證券詐偽罪通常發生在證券市場,投資人無從單純僅自證券所記載之內容判斷該證券之價值,如有故意藉虛偽資訊或施用詐術募集或買賣證券者,極易遂行其詐財之目的,被害人動輒萬千,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及交易安全,為維護公益並促進市場發展,乃特設刑罰以嚇阻不法,因此證券詐偽罪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93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考)。②又因單從證券記載內容並無法判斷其市場價值,客觀上一般人所能評斷證券之市場價值,取決於買入時點與發行證券之公司經營策略及市場走向等項目,然該等項目即係未來事務評估,買受人通常接收相關評估訊息以作出判斷,是該評估訊息之可信度即具有實質影響買受人是否憑以作出判斷之重要資訊,非僅該評估訊息本身而已,故不僅行為人所提供攸關證券買入時點或發行公司之經營體質及市場走向等資訊,係證券買賣之交易上重要資訊,該評估訊息之可信度亦屬於重要資訊,倘行為人就上開交易重要資訊提供虛偽訊息,即足使證券買受人產生錯誤判斷,當屬上揭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所稱之「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③至於辯護人所提「重大性原則」,查係基於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第20條之1 規定,課以證券發行相關人員一定的責任,學理上稱為「反詐欺條款」,其設計的目的,既在於提供社會投資大眾公開、透明及正確的資訊,以便其從中判斷決定如何投資買賣證券,則何種資訊必需提供?當以客觀上作為一個理性投資人通常會認為必須揭露否則勢將影響其判斷者作為基準,學理上遂發展出「重大性」原則,可分為「關係人交易」或達1 億元或實收資本額100 分之20以上之交易之「量性指標」;其他諸如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第99號幕僚會計公告」所列舉之不實陳述是否掩飾收益或其他趨勢、使損失變成收益或收益變成損失、影響發行人遵守法令之規範、貸款契約或其他契約上之要求、增加管理階層的薪酬、涉及隱藏不法交易等「質性指標」,祇要符合其一,即屬「重大」而應予揭露之訊息(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78 號判決意旨參考),此與本案被告所為證券買賣之詐偽行為已有不同,況且,行為人所提供虛偽不實攸關證券買入時點或發行公司之經營體質及市場走向及該訊息評估之可信度等資訊,客觀上既足以使證券買受人產生錯誤判斷,即與上揭重大性原則之目的相合,辯護人主張上揭資訊非屬重大性原則云云,並不足採。 ⒊本案被告張勝鈞等10人促使如附表一各投資人買入各該編號所示有價證券之供述證據: ①證人即投資人屈保誠等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共129 人於警詢或偵查及原審中證述綦詳(上開證人之證詞及卷證出處,參閱附表一各欄編號所引用之卷別、頁碼)。 ②被告張勝鈞於偵查中供稱:我訓練員工上網去找客戶,他們在網上以假名認識朋友,告訴網上的朋友有投資管道可買到有潛力的股票,我的員工就約網路上的朋友出去聊一些近況及未來,甚至表示可以成為男女朋友,當對方有興趣時,幹部就叫員工以大哥或大姐的名義出面向網路朋友介紹未上市股票,當客戶產生興趣就要他們拿錢出來買股票…。我是從盤商那裡取得股票,因為客戶不懂,所以賣給客戶的價差,每股可賺得20至30元之淨利,…,關於股票銷售方式,我知道錯了等語(B1卷第103 頁至第105 頁);及於偵查中陳稱:我們股票以每股10至20元價格買斷未上市股票,再由公司的員工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股票…等語(B2卷第28頁)。 ③被告張嘉如於警詢時供稱:公司每月營業額扣掉給業務員的佣金及公司開銷外,由我與張勝鈞平分;未上市公司股票應該是張勝鈞去向盤商接洽,我們會向投資人預測、預估上市櫃的時間,還有建議的原因;銷售未上市股票…,公司有舉行教育訓練,公司的專員或經理每日要填報工作日誌等語(B1卷第42頁至第50頁);另於偵查中供稱:我只有告訴專員販售公司EPS 、財務報表,預估公司多久上市、上櫃,預估獲利多少,再請專員告訴客戶去經濟部商業司查證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公司專員每日要填載工作日誌,並交由我保管;股票價格是張勝鈞決定的,張勝鈞跟我說每一檔是11萬元至19萬元,售價是進價的3 倍、4 倍,是用角色扮演的手法販售股票等語(B1卷第88頁至第92頁、第346 頁至第349 頁);於原審供述:我的職務是處長,負責管控業務人員的行程(B6卷第70頁)。 ④被告許洺瑋於偵查中供稱:我是美工科畢業,並非財經專業畢業。公司的組員認識客戶,聊到覺得對方有興趣,就會請我們出去講解,申請書回來就交給會計,錢由客戶去銀行買匯票後再將匯票交給李鳳如。我向客戶介紹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訊來源,都是由張勝鈞與張嘉如告知的。巨晰公司股票內容及營運狀況我都不清楚,股票交割都是交給處長及李鳳如處理。扣案之ST客戶成交建檔影本上所謂布局方式,指怎麼樣跟客戶見面,張嘉如會去看聯絡客戶的狀況,教幹部包含我接下來要聊什麼,破題地點就是談CASE的地方,A 角色是介紹人,B 角色是幹部,C 角色是客戶,設計ABC 角色是張嘉如跟我們講的等語(B1卷第107 頁至第116 頁)。基金大概有個績效表可以參考,股票是預估EPS 或上櫃價,基金、股票的價格都是張嘉如給我們的等語(B1卷第352 頁)。⑤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怡伶於偵查中證稱:張嘉如、張勝鈞教我們ABC 手法,C 是客戶,B 是幹部,A 是談CASE的人,剛開始B 去跟客戶當朋友,彼此瞭解對方,B 先約C 出來,A 再出現跟C 講境外基金的事情,然後C 就會好奇,B 邀C 一起投資,C 就會去買匯票,如果C 沒有錢,B 就會告訴C 去解定存或辦貸款。我們A 是假裝B 的親戚、長輩,幹部是假裝身分,被害人不知道。因為怕手法曝光後引來調查,所以才用假的身分在網路上認識被害人。因為異性相吸,所以客戶會喜歡幹部,幹部會給客戶一種曖昧的現象,讓他們誤以為將來有機會在一起。我把匯進來的錢交給張勝鈞,…我的佣金是20% 等詞(B1卷第357 頁至第360 頁);另於偵查中陳稱:金騰公司所使用的詐騙手法是透過朋友或網路交友認識客戶,瞭解客戶,與客戶聊一些金融的事情,及與客戶分享投資的經過,大概就像楊蕎瑄說的這樣等語(B2卷第5 頁)。 ⑥證人即共同被告王祥益於偵查中證稱:金騰公司先由員工陳紋慧、林碧玟、陳昕婕在「愛情公寓」或奇摩交友網站認識男性網友,公司的幹部張勝鈞、張嘉如及我都要求員工在網路上均要以假名與網友交往,與網友熟悉後,網友就會約員工出來,接下來員工營造與網友交往的氣氛,但實際上員工並未真心與網友交往。接下來我們會檢視專員每天的報告,認為時機成熟,會要求員工與網友「破題」。「破題」就是員工會把網友約在咖啡店與我們專員吃飯或喝咖啡時,我打電話給專員,接下來我就出面至咖啡店找他們,我會以 KEVIN 的身分到場,專員就會向被害人表示我是金融方面的顧問,並向被害人表示他自己也有向我買股票賺了很多錢,我也會與客戶閒聊,過程就會說到我在金融方面的專業以及金融的時勢,及我個人的投資經驗。說完我當場建議易勝公司的股票,如果客戶有意願,我會拿一些資料供客戶填寫,並建議辦理貸款。我的薪資是總金額5%至10% ,專員也是這樣。會以更換電話及假名方式與被害人聯絡,是怕被害人之後發現股票不值錢會告我們,所以才用同事的電話給被害人。被害人會買股票是因為專員的關係,專員在過程中會營造出與網友交往的氣氛,被害人會相信專員的話,進而向我們買股票等語(B2卷第7 頁至第9 頁)。及於偵查中供稱:我們有以假名,並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未上市股票等詞(B2卷第69頁)。 ⑦被告宋珮青於警詢、偵查中供稱:公司向客戶推銷境外基金每月有進行一次教育訓練,地點在高雄市區的咖啡廳、公司內,都由公司副總張勝鈞負責訓練。我是上網在愛情公寓網站交友與客戶取得聯繫,我有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予凌偉婷使用等語(E1卷第271 頁至第273 頁、B1卷第177 頁至第180 頁);於偵查中陳稱:一開始我與公司的其他專員會在愛情公寓網站及奇摩的交友網站認識男性網友,與他們聊天,他們會向我要電話,這時候我會依主管的指示留假名給他們,之後就會約對方出來吃飯或看電影,與被害人互動的過程我們會寫在一張紙上,再把紀錄下來的過程以電子郵件寄出或直接交給主管張嘉如。在前面的過程中被害人會向我告白表示喜歡我,我問他們何以會喜歡我,他們說是感覺吧,我會告訴他們我之前與我前男友的事給他們聽,我會說我的前男友不可靠不會想,希望我的下一位男友要比較會想,比較可靠,所謂會想、可靠的意思就是比較會投資理財的人,張嘉如等人也會告訴我向被害人表達善意,讓被害人以為我願意與他們交往,但實際上我並沒有要交往的意思,接下來主管會看我們的報告,再決定何時「破題」。要「破題」時,我會先約被害人去咖啡店,許洺瑋在我與網友約會過程中,就會打電話給我,再來找我們。我向被害人表示許洺瑋是我舅舅、財經記者、推銷未上市公司的財務顧問,許洺瑋當場會拿資料給我看,假裝與我交談買賣股票的事,被害人在場會聽到我們交談的過程。我會向許洺瑋假意介紹被害人是我朋友,許洺瑋就會故意開玩笑說我與網友是不是在交往,我與被害人就會否認,許洺瑋就繼續介紹他的股票,會向被害人表示我們有內線消息,看被害人有沒有心動。如果被害人有心動,我就會要求許洺瑋幫被害人買股票,許洺瑋會告訴我與被害人,為了我們的將來,要多做一點投資理財的事情。我的佣金是每賣出一張股票抽取4,000 元至5,000 元等語(B2卷第12頁至第14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雅琦於警詢時供稱:林巾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借給她使用的,我使用林碧玟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語(E1卷第193 頁至第194 頁);另於偵查中結證稱:張勝鈞幫我們上課,一個月1 至2 次,經理王祥益叫我上交友網站推銷商品,拓展客源。一開始是我單獨跟別人交朋友,之後會跟客戶聊到可以提供一些投資的資訊,許洺瑋經理就會出來當我的面提供資訊給客戶;許洺瑋與我沒有親戚關係,他冒充我舅舅、大哥或親戚之詞(B1卷第247 頁至第250 頁)。 ⑨被告陳紋慧於警詢時供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完後即拿給林巾愉使用等語(E1卷第409 頁);再於偵查中供稱:我與投資人蔡明修是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該門號是林碧玟申請的。推銷股票時有跟客戶說經理是認識的大哥,我們有內線、股票有增值空間,但我們有說有風險。我賣股票是以交友的方式,向網友表示願意與他交往並要其拿錢出來買股票從中獲取利潤,股票部分承認詐欺犯行(B1卷第235 頁至第240 頁)。 ⑩被告凌偉婷於警詢時供稱:我是按件計酬,每成交一件抽佣17% ,當時公司成員有互換SIM 卡使用的風氣,所以我當時使用宋珮青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也有提供我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給宋珮青使用。我是利用網際網路在愛情公寓交友網站與民眾取得聯繫,相約見面幾次後才會伺機推銷未上市股票…。是為了保護自己才使用假名,為使民眾取得信任才會用親屬或親戚的名義介紹另一位公司的搭檔。我化名為林沛儀在網路上交友網站與賴聖賢認識,假藉與其交往,並介紹假冒叔叔的許洺瑋與賴聖賢認識,佯稱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獲利可期,使賴聖賢陷於錯誤始認購。銷售未上市股票…時,公司有舉辦教育訓練,地點在公司,師資為公司幹部,內容為財經、基金、保險等資訊。我每日工作是以工作日報表向劉怡伶經理報告,都會經副總張勝鈞看過;推銷績效不佳不順時,會向經理以上之幹部請示,副總、處長、經理會控管、檢討工作進度等語(E1卷第286 頁至第298 頁);復於偵查中自陳:我向賴聖賢等人表示這些股票不錯,可以賺錢,對他們的未來會比較好,要他們投資。因為怕被被害人追到,增加警方查緝的難度,所以才會用假名。過程公司會派人扮演我的長輩鼓吹被害人。我不清楚股票的底價,如果客戶回賣給我,我根本不會買,覺得賣股票給客戶的行為有詐欺犯行之詞(B1卷第281 頁至第283 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景微於警詢時證稱:於97年間我曾經至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提供給王祥益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現在交給林巾愉持有使用,除了王祥益與林巾愉外,我還有申請門號供許予婷使用。另外我也向許予婷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我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可獲取銷售總額20% 的佣金,我每日工作以電子郵件向副總張勝鈞、處長張嘉如報告,並批閱我的工作報告等語(E1卷第244 頁至第249 頁);被告陳昕婕於偵查中直承:公司詐騙方式是角色扮演,以與被害人交往為前提,後來就會有主管出面扮演我的長輩,向被害人鼓吹買基金等詞(B1卷第269 頁至第270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碧玟於警詢時證稱:我將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借給林雅琦使用。有關銷售未上市股票…,公司會由主管與經理提供教育訓練與講座等語(E1卷第314 頁至第316 頁)。 ⑫被告林巾愉於警詢時供稱:我有告知梁興閣天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 、3 年內會上市獲利。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辦來交予邱歆茹使用之語(E1卷第216 頁、第225 頁);再於偵查時供稱: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基金及股票,與被害人以交往為前提,梁興閣、朱祐諺、石聖意都有暗示喜歡我,後來就會有主管出面扮演我的長輩,向被害人鼓吹買股票等語(B1卷第173 頁、第278 頁)。原審同案被告許予婷於警詢陳明:我使用黃景微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等語(E1卷第358 頁);復於偵查中坦言:今天現場查扣的筆記本6 本是我所有,內容有張勝鈞跟我們上課的資料。我不是財經相關科系畢業,財經知識是張勝鈞、張嘉如教我的,我推銷基金是用奇摩交友、愛情公寓等網站,張勝鈞建議我們用假名在網路上跟網友介紹基金,為了保護自己,與網友約出來見面後還是會沿用假名等語(B1卷第273 頁至第275 頁)。 ⑬被告陳沛彤於警詢時供稱:我曾在夆彖公司、金騰公司任職,銷售產品,健康食品、手環銷售,股票、境外基金、保險是朋友介紹。薪資計算是依產品銷售利潤比例,股票、境外基金、保險單純介紹,介紹成功會有管理服務費等語(見C6 卷第221 頁、第225 頁、第229 頁)。 ⑭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靖梅於警詢時證稱:我在夆彖公司主要的工作是美工,偶爾會出外推銷業務。出外推銷旅遊的優翔卡、未上市股票。公司要我們去推銷旅遊的優翔卡、未上市股票。我會先在雅虎奇摩交友認識男生,互相留言聊天,比較熟以後就會約見面,見過幾次面就會跟對象推銷優翔卡、未上市股票,有時候對象自己有興趣投資優翔卡、未上市股票,有些對象是我們約見面以後,我的主管劉怡伶會打電話給我說要過來跟我談投資優翔卡、未上市股票的事情,在當下會順便問對象有沒有興趣投資,主管也會拿出公司的資料給對象看,並且會說公司的前景看好,而且公司的未上市股票預估某時間內會上市及大約的獲利等訊息給對象,有些對象認為投資可以獲利決定購買,對象如果現金不足會去貸款,貸款的事都是與主管劉怡玲連絡,交付投資的錢有分現金還有貸款兩個部分,現金的部分有些客戶會將現金交給我,我再交給主管劉怡伶,有些是直接就交給主管劉怡伶。貸款的部分有些客戶會將存摺簿、提款卡及印鑑交給我,我再交給主管劉怡伶,有些客戶以匯款的方式匯到指定的帳戶內,而這個帳戶是主管給客戶,請客戶匯投資的金額。客戶將投資的金額交付給我或主管劉怡伶以後,一定會將客戶投資購買的未上市股票或旅遊的優翔卡交付給客戶。大部分都是由我親自交給客戶。我與主管劉怡伶向客戶推銷優翔卡及未上市股票時,A 角色就是主管、B 角色就是我、C 角色就是客戶。推銷優翔卡的時候會讓客戶知道劉怡伶是我的主管,但是推銷未上市股票的時候就不會讓客戶知道她是我的主管,只會叫她怡伶姐、表姐。推銷未上市股票,公司會不定時在公司內部舉辦教育訓練,由協理、經理或主管分享一些文章,還有股票的認知等課程等語明確(見A1 卷第501 頁至第 507 頁)。 ⑮證人即同案被告楊蕎瑄於警詢時證稱:副總張勝鈞是老闆,負責引進新商品讓我們推銷;處長是張嘉如負責管理公司的經理及幹部,訂績效、常常出一些主意;會計李鳳如幫忙算錢、彙整客戶資料、處理勞健保;總務馮鑰仁工作是採買、電腦維修、購買匯票、處理雜務、繕打規劃書上傳至7-11的i-Bon ,然後再告訴我們一組i-Bon 的序號,我們再到7-11列印出規劃書,讓客戶簽名。金騰公司分為ST部門,主要是賣股票,經理是許洺瑋,下有專員陳昕婕、陳紋慧、宋珮青、凌偉婷、林巾愉;SA部門,指獨立理專,意謂可以獨立完成CASE,不怎麼需要請人幫忙,經理是劉怡伶,下有專員林巾愉、宋珮青、凌偉婷、林君徽、黃景微;GA部門是一般理專,大部分是需要經理以上的幹部出面協助完成CASE,經理是王祥益,下有專員林雅琦、陳昕婕、陳紋慧、林碧玟、邱歆茹、還有我。我曾經在ST部門、GA部門擔任專員的職務。金騰公司並沒有固定底薪,都是靠推銷產品成功後的獎金或佣金約10% 計算。張勝鈞會公布要賣什麼商品,介紹商品後的佣金比例,張嘉如及經理會教育我們怎麼銷售這些商品。公司有舉行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境外基金、NWL 境外保險的教育訓練,都由張嘉如及經理講授如何讓客戶成交,有時候張勝鈞會出面精神講話。我一開始進公司時,公司教我可以在雅虎奇摩網站交友找客戶,因擔心客戶對我們提告,保護自己不被客戶騷擾,才使用假名向客戶推銷;為了不讓客戶容易直接找到我或是經理,才會假冒是我的親戚,避免影響公司運作。於取得客戶的即時通或MSN 聊天後,再相約見面聊天、吃飯、看電影,這個階段稱之為熱絡。我們從開始推銷就一直要跟經理回報,每天要製作書面的日報表,後來改為E-MAIL的方式填製日報表及績效報告,交給經理,經理會交給處長張嘉如,看完會寫下意見及署名,再回寄給我。熱絡到一定的程度,公司覺得OK了,就會開始破題,也就是會派一個經理或其他理專扮演A 角色到現場,假裝對財經方面很專業,向我講一些商品的事情,其實是要講給客戶聽的,經理會跟客戶說未上市公司股票一定會上市,而且一定會賺錢。然後就是推動,由我複誦經理講過的話,叫客戶規劃,例如「為未來著想」、「為未來規劃」等等,來吸引客戶投資,如果推動不成功的話,經理會教我們要怎麼跟客戶講,要我們盡可能讓客戶成交,經理也會有意無意的利用客戶喜歡我,用感情的力量,讓客戶成交,這也不只是我,公司裡面所有成交的商品,都是用這個方式行銷。客戶匯款後,經理會要求我們傳簡訊「這是我們的秘密,不可以跟別人說」、「我們要一起努力喔」等曖昧訊息給客戶,稱之為安定,經理也會管制我們是不是有安定客戶等語(E1卷第450 頁至第460 頁);復於偵查中結證稱:副總張勝鈞引進商品讓我們推銷、主持教育訓練、管理公司所有員工及公司決策;處長張嘉如是管理經理及專員等工作。經理劉怡伶會訓練我們上網以假名認識網友,與網友接觸之後會向他們要MSN 及即時通方便往後的聯絡,聯絡聊天時再要電話相約出遊、吃飯或逛街,等見2 、3 次面,經理認為認識到一定的程度,就要我們約客戶到一個定點,經理或同事會以長輩的角色出現,客戶此時會認為長輩是來找我說一些好康的事情,因為客戶坐在旁邊會聽到,以上過程就是所謂的「破題」。破題完,經理就會離開,我就會向客戶說投資的事,說完後會看客戶的狀況向經理回報,經理會教我們如何推動。我們會根據客戶的狀況擬定策略,大部分的狀況是客戶會喜歡我們,我會分享經理要我轉述的話,客戶就會覺得我很懂事,想很多,我就告訴客戶要為未來著想,客戶就會覺得感動,認為我也是喜歡他,但實際上我的心理並非有喜歡他的意思,那是他自己的想像。客戶如果質疑我為何對他這麼好,公司有教我們向客戶講一套曖昧的說詞,例如我會反問對方「你難道不知道我為什麼會對你這麼好嗎」之類的話,讓客戶覺得我們是有未來的,也讓客戶認為我是喜歡他,畫個夢給對方,用這個方式讓客戶心裡更安定,這樣他們才會把錢拿出來。公司教我們用感情的力量,客戶成交的機會比較大,事實上產品的價值遠比成交的價值低,公司的主管就是利用此方法在賺錢。客戶匯款後,我們會做一個「安定」的動作,就是要求客戶不要跟別人說有做這樣的投資,並告訴客戶一些激勵的話,例如「我們要一起努力」之類的,然後再看客戶的反應,回報給經理等語(B1卷第340 頁至第344 頁);另於原審供稱:「客情(表)」就是建立客戶的基本資料,每天要提供給金騰公司主管審核,之後就與客戶「熱絡」相約出去,被告劉怡伶會指示我進一步與網友聯繫,目的就是要準備「破題」,假裝我自己有投資,然後「佈局」安排經理出來跟我談,讓對方知道我有投資,將商品曝光,我再「推動」鼓吹客戶購買商品,盡量達到成交,又怕客戶本來答應之後反悔,所以要「安定」安撫客戶的情緒,並且「盯封口」不讓客戶去問家人、朋友,受到影響,公司有教育要向投資人表示要共同規劃未來、利用客戶喜歡我來成交,當初公司有要我們於交網友時,必須是男性、有正當職業為主、年齡約20至30歲、未婚、收入穩定、能否貸款等語(D7卷第 238 頁至第242 頁)。 ⑯證人即同案被告邱歆茹於警詢時證稱:林巾愉申請的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由我使用,那時處長張嘉如及經理指示我們要互換手機門號,我承認使用假名陳雅芳與投資人張自明聯絡,由許洺瑋冒充是我舅舅和張自明談CASE。我用陳雅芳的假名在交友網站上與張自明認識,處長張嘉如叫我約張自明從台北來高雄,我們約在三皇三家吃飯,許洺瑋叫我聯絡他過來,許洺瑋自稱任職多家公司財經顧問與張自明認識,張嘉如教我們利用男女朋友關係推動CASE,用想要交往與喜歡我們的心態,佯稱即將在隔年上市,而且這是舅舅的內線消息會賺錢,讓張自明認購未上市公司股票及境外基金。處長張嘉如要我用假名與張自明認識,這樣比較不會被其他客戶強碰到,也一直跟我講張自明購買的股票隔年會上市,會賺錢。我也有用黃依珊的假名與客戶吳益鋒認識,張嘉如要我把他從台南約來高雄,再請許洺瑋去幫我洽談CASE;張嘉如也教我們利用男女朋友關係推動CASE,用想要交往與喜歡我們的心態,佯稱即將在隔年上市,而且這是舅舅的內線消息會賺錢,讓吳益鋒認購未上市公司股票。是張勝鈞、張嘉如跟我們說未上市公司股票定期會上市,而且會大漲。我每日的工作都要向張嘉如用電話或口頭報告等語(E1卷第477 頁至第484 頁)。 ⑰被告馮鑰仁於警詢、偵查時供稱:金騰公司內部組織架構,公司有副總張勝鈞、處長張嘉如、經理是許洺瑋,王祥益及劉怡伶、會計是李鳳如、總務是我本人。我負責公司的電腦維修、修理電燈、採買、偶爾購買匯票、澆花、協助經理、幹部繕打規劃書等,我向遠傳電信公司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電話交予經理許洺瑋使用,我製作規劃書,從去年7 月開始,公司的專員請我製作規劃書,公司的專員提供客戶姓名、生日等基本資料,及投資標的基金比例,我打完規劃書後我上傳至i-bon ,再由專員至7-11超商接收影印給客戶看,我已經做很多次規劃書了。公司成員的手機門號要交換使用,是怕被害人知道我們的真實姓名,也怕警察依手機的門號追查到我們公司的員工。是許洺瑋主動要我這樣做的,他怕他或他的組員被查獲,所以才使用我的電話。知道張勝鈞及其集團中利用角色扮演的方式詐欺被害人。以我名義申請的手機門號有提供給許洺瑋使用等語明確(A1卷第145 頁至第146 頁,B1卷第54頁至第56頁,B2卷第2 頁至第4 頁、第67頁)。 ⑱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家瑀於警詢時證稱:張嘉如介紹我到金騰資產公司上班。負責向客戶回覆AIIT境外基金Mail的問題。我有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給王祥益使用之詞(E1卷第490頁)。 ⑲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君徽於警詢時證稱:我於金騰公司任專員職務,公司有舉行教育訓練,我於公司之工作項目是打文書及幫客戶諮詢。我幫客戶諮詢事項是查詢基金之淨值及保單保額,客戶來源是由朋友介紹得來。我所推銷的境外基金及境外保險在台銷售都不合法,我賣基金及股票方式,是建議被害人去買基金,並提供基金顧問諮詢,再從中抽取佣金等語(A1卷第329頁至第337頁)。 ⑳被告陳昕婕於警詢、偵查時供稱:我目前在金騰公司工作。金騰公司內部組織架構為副總1人張勝鈞、處長張嘉如、經 理3人分別是許洺瑋、王祥益及劉怡伶,理專有我、林碧容 、林碧玟、林雅琦、陳紋慧、許予婷、凌偉婷、宋珮青、林君徽、黃景微、洪乙升,我申請0000000000行動電話,由邱歆茹使用,我知道基金未經金管會核准,股票我只是介紹,以基金為例,若客戶有成交基金交易。我就可以抽取5%的 獎金,以保險為例,若客戶成交保險交易,我就可以抽取 10%的獎金,公司詐騙方式是角色扮演,以與被害人交往為 前提,後來就會有主管出面扮演我的長輩,向被害人鼓吹買基金等語(A1卷第381頁至第392頁、B1卷第267頁至第269頁)。 ㉑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碧玟於警詢時證稱:我從93年開始到現在於金騰公司工作。我有將我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請的0000000000號電話,提供予林雅琦使用,我所推銷販售的未上市股票的來源,我不曉得,我除推銷未上市股票以外,向民眾推銷藥品、食品、AIIT境外基金、NWL境外保險,方式是諮詢, 從網路奇摩交友,或朋友、家人介紹。有關銷售未上市股票…的教育訓練都是主管經理在跟我們講的,公司會舉行教育訓練或講座等語(A1卷第311頁至第317頁)。 ㉒證人即同案被告洪子晴於警詢時證稱:金騰公司內部組織結構負責人是副總張勝鈞,掌理公司經營決策;處長張嘉如,負責管理公司各部門經理、職員及各項業務;經理劉怡伶、許洺瑋、王祥益負責管理各部門專員;會計李鳳如是將客戶資料、匯票寄到國外AIIT行政中心,還幫忙專員提供查詢客戶大名單的資料,掌管公司薪資發放;總務馮鑰仁的工作是採買、電腦維修、協助購買匯票、協助經理及專員繕打規劃書取得序號及雜務等。公司會安排資產管理公司或公司經理,不定時在公司舉辦有關銷售未上市股票…教育訓練的專業課程。公司說要使用假名與投資人結識推銷;為了取得投資人信任,扮演另一角色的搭擋才用親屬或親戚的名義;因為公司經理說要交換公司其他同事SIM卡使用,所以才使用其 他同事的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工具,我有申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林君徽交換使用等語(E1卷第421頁至第 431頁)。 ㉓證人即同案被告洪巧倫於警詢時證稱:副總張勝鈞是負責人,和處長張嘉如是合夥人,張勝鈞在重大會議時會出現擔任主席,教導一些財經資訊、觀念及勉勵的話,決定公司重大決策;處長張嘉如負責管理員工情緒、士氣,要求績效目標,公司外務都由張勝鈞、張嘉如對外洽談,內部由張嘉如負責,張勝鈞負責公司願景,例如營收目標,商品銷售情形等。金騰公司分成三個組別,分別由許洺瑋、王祥益、劉怡伶擔任經理,負責領導專員,執行業務,每一個業務人員都有直接隸屬的經理。李鳳如負責會計事項、薪水預支等。馮鑰仁在公司工作是總務雜項,例如採買、維修、幫忙購買匯票,協助經理、專員繕打規劃書。公司每星期都有推銷…等教學課程,主要講師是張勝鈞及張嘉如,公司經理會帶領我們達成銷售目標。我是利用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交友、愛情公寓等網站與投資人取得聯繫,再依照公司所發的表格(客情)了解投資人上班情形、年紀、居住地、興趣、收支情形、投資經驗、投資觀念、親屬關係與經濟情況、現金使用狀況、有無負債、貸款經驗等財務狀況推薦適合的商品,會先經由主導專員去過濾客戶資料是否有拒貸的情形,如有會先排除該客戶;若審核通過,再行基本程序,先讓對方認為正在交往熱絡後,除了自己推薦購買該基金外,或是利用搭配直屬經理以角色扮演方式將基金的訊息曝光,傳達給客戶知道(例如街頭巧遇、聊天提及、專程安排等方式)讓客戶接觸由公司直屬經理假扮基金經理人、親戚、朋友等角色,儘可能將產品推銷出去。以上述手法推銷成功後,我要將資料陳送給經理劉怡伶做彙整,處理買賣合約、貸款事宜。如果推銷績效不佳時會請示經理,也會管控並檢討狀況,開導或指導推銷技巧。我每天的工作進度會以電子郵件繕打工作狀況日報表寄給直屬經理劉怡伶,再由劉怡伶向處長張嘉如彙報,張嘉如也會非常重視的批閱等語(E1卷第434頁至第446頁)。 ⒋本案被告張勝鈞等10人促使如附表一各投資人買入各該編號所示有價證券之非供述證據: ⑴被告等女性業務專員透過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或愛情公 寓網站取得投資人聯絡方式,此有愛情公寓網頁、即時通 紀錄、MSN 聯絡紀錄、奇摩交友網站網頁(含留言紀錄) 、 影印資料在卷可參(A1卷第127 頁至第129 頁、第137 頁,E4卷第3067頁、E5卷第3469頁,B3卷第69頁至第74頁 、E2卷第951 頁至第954 頁、第1493頁,E3卷第2219頁至 第2221頁,E4卷第2896頁、第3183頁,E5卷第3797頁、第 3821頁至第3824頁,扣案物卷第277 頁)。 ⑵金騰公司人員事先篩選客戶條件,聯絡情形,擬定破題安 定計畫流程,逐級陳報金騰公司經理、張嘉如、張勝鈞之 事實,有客戶成交建檔資料、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 客戶基本資料及聯絡進度表、外出表、破題流程、行事曆 、儲備主管培訓班課程筆記摘要、人才養成訓練班、主管 會議報告資料、績效與檢討報告書、筆記本、績效報告、 組織心法、A 角色的T-UP、SA部門報告、S1檢討報告書、 GA2009部門發展投影片資料附卷可佐(B1卷第129 頁,A1 卷第412 頁、第416 頁、B3卷第75頁,扣案物卷第20頁至 第464 頁)。 ⑶金騰公司由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公司經理針對上開角色 扮演之行銷手法,舉辦教育訓練,此有金騰公司行事曆、 主管~教育課表、金騰資產第三季儲備理專養成考核暨金 商培育計畫在卷可佐(扣案物卷第25頁至第30頁、第77頁 、第95頁至第99頁)。 ⑷由女性業務專員對於男性投資人釋放好感,表示有交往意 願乙節,此有卡片、林雅琦發放之簡訊譯文、業務招攬注 意事項(含第一次見面、聊天話題、破題前B 角色、破題 時B 角色、破題後客戶並無馬上決定B 角色)內提及「淚 水(男生最怕的武器)、他若喜歡妳,一切主宰權在於妳 、幫他劃小小的夢,甚至聊一些你們兩個人的未來,例如 兩人可以朝共同目標走未來才有交集」、「可跟C 角色說 就是覺得你不錯才介紹給我ㄉ長輩認識,例如小舅ㄉ人很 好相處,希望自己未來的男朋友和老公也像小舅一樣」、 林君徽所贈送上印有「Love Dream」之心型抱枕照片在卷 可稽(B1卷第370 頁,B2卷第298 頁,A1卷第210 頁、第 424 頁至第428 頁,D7卷第281 頁)。 ⑸女性業務專員於銷售股票後即避不見面一情,此有行動電 話0000000000號持用人傳送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 人即被告凌偉婷之簡訊內容「我認真的問妳?妳有把我當 朋友嗎?半年了,我沒有一天不想妳,妳知道嗎?這麼久 沒見面你都不想跟我見面嗎?不要不回我訊息」;「回我 簡訊好嗎?之前我都信任妳才去貸款投資,對妳做的事我 都心甘情願」等內容附卷可考(A1卷第220 頁通訊監察譯 文編號14至15、第221 頁編號17至21)。 ⒌本案被告張勝鈞等10人促使如附表一各投資人買入各該編號所示有價證券後係各有取得利潤之事實: ⑴除被告張勝鈞與張嘉如均分金騰公司之業務淨利,業據彼等2 人供明如前外,金騰公司經理、女性業務專員於銷售股票完畢後,可取得佣金各情,並據被告許洺瑋、林巾愉、陳昕婕、凌偉婷、宋珮青、陳紋慧、陳沛彤及同案被告張靖梅等人供述在卷,是本案被告等人即前開金騰公司經理、女性業務專員於銷售股票完畢取得佣金後,其餘均交由被告張勝鈞、張嘉如等2 人處理;而被告張勝鈞、張嘉如2 人對於上述所得,即均分取用,殊無疑義。 ⑵至於佣金比例,①被告等前所陳述不一:⑴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景微曾證稱可獲取銷售總額20%佣金;⑵被告許洺瑋曾稱佣金是8 %,組員是10%;⑶被告宋珮青曾稱每賣出一張抽4 千到5 千元;⑷被告凌偉婷曾稱按件計酬,每成交一件抽佣17%;⑸證人即同案被告邱歆茹曾證稱每賣一張股票是抽4 千元;⑹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靖梅曾證稱每成交一件抽約3 千到4 千元的獎金;⑺被告陳沛彤曾稱薪資依產品銷售利潤比例計算;⑻被告陳昕婕曾稱基金交易可抽5 %獎金,保險交易可抽10%獎金;②惟查:以前揭公司除銷售未上市股票外,同時又銷售AIIT商品及經營人壽境外保險(業已確定),已如前述,則前開被告等人所稱之佣金(或獎金)既未特定銷售商品種類,經本院更審前逐一訊問到庭被告之結果,⑴被告許洺瑋先稱:「已經沒有印象」,嗣又供稱:「我想到了,當時還有基金跟保險,是用%計算,股票則是每一件抽3 千到4 千元。每一件是指一個買受人」等語;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景微證稱:「我之前講20%,應該沒有那麼多,我不太確定,我只知道一張是幾千元,應該沒有到20%」、「我的印象是基金,基金是用%計算,股票我不確定」等語;⑶被告宋珮青供稱:「股票每賣一張是抽4 千到5 千元」、「我更正一下,是每件抽4 千元」;⑷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祥益證稱:「我的佣金當初約5 到10%,組員我不知道」,嗣又稱:「%是基金計算的方式,買賣股票是以件數計算。每件約3 千到5 千元」等語;⑸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靖梅證稱:「我之前說每件抽3 千到4 千元沒錯」;⑹證人即同案被告邱歆茹證稱:「每賣一張是抽3 千到4 千元」;被告凌偉婷供稱:「我忘記了,對我之前講我抽佣17%,沒有意見」,嗣又供稱:「股票每件是抽3 到4 千」等語;⑺被告馮鑰仁供稱:「我沒有分到佣金」;被告林碧玟供稱:「應該是每件4 千元」等語;⑻被告林巾愉供稱:「應該是每件4 千元」等語;⑼被告陳沛彤供稱:「每件3 到4 千元」等語;⑽證人即同案被告邱歆茹證稱:「每件3 到4 千元」等語;⑾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君徽證稱:「每件3 到4 千元」等語;⑿被告陳紋慧供稱:「每件3 到4 千元」等語;⒀被告陳昕婕供稱:「每件3 到4 千元」等語;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家瑀證稱:「每件3 到4 千元」等語(見本院更㈡卷七第47頁反面至48頁)。 ⑶綜上觀之,並審之被告張勝鈞等人均在同1 家公司工作,銷售未上市股票之工作性質又是相同,除被告馮鑰仁因領取固定薪資外,其餘之經理、女性業務員之每1 件佣金係屬一致,尚核與常情無違;再徵之彼等前揭所稱「每件3 到4 千元」、「每件約3 到5 千元」、「4 到5 千元」等情,已可約見彼等銷售未上市股票之佣金每件係在3 到5 千元之間,若再觀之被告林碧玟、林巾愉、宋珮青等3 人均明確、肯定供稱:「應該是每件4 千元」等語,本院綜合研判認被告林碧玟、林巾愉、宋珮青彼等3 人對上開公司於銷售未上市股票之佣金所為「應該是每件4 千元」之供述,較為可採,並可資為其他被告銷售未上市股票佣金之認定準據。職是而論,本案被告許洺瑋、張靖梅等15人於銷售未上市股票成交後,每1 件參與者均可分得4 千元之佣金,其餘款項則交由張勝鈞、張嘉如等2 人平分取用,已堪認定。 ⒍本案附表五所示之未上市上櫃股票歷次轉讓及本次股票交易價格情形,經本院前審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局、台北國稅局及高雄國稅局查詢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購買附表一所列34家公司股票報繳證券交易所得稅資料,及前手交易價格或同時期他股東交易價格比對,經統計彙整被告張勝鈞等人藉由前揭方法從事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詳如附表五所載,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10月2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40113989號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 年10月6 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040008223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 年10月7 日中區國稅審三字第1041017796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10月8 日國稅審三字第1040016322號函,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04 年10月7 日國稅審三字第1040036536號函及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104 年10月12日資理字第1040004094號函檢送附表五交易資料附卷可稽(參見D8卷第42頁至第353 頁)。 ⒎綜具上述,堪認被告張勝鈞等人確係以由女性業務人員即宋珮青等11人及陳紋慧等5 人(所謂B 角色)以假名或暱稱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接洽篩選出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9 所示之投資人(所謂C 角色)後,先主動邀約,並在聊天、用餐、共同出遊等互動過程中營造欲與交往之氛圍,以有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再由各編號所示之經理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或顏勝閔等(所謂A 角色),以不實身分即佯稱係與B 角色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如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及不實職務即偽稱其係財經顧問公司任職理財顧問、媒體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公司之顧問、股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向各編號所示之投資人提供因獲悉未上市櫃公司內線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或上櫃,獲利成長穩定,穩賺不賠,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可供與B 角色之女性業務人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不僅製造壓縮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投資人決定買入時點之不實資訊,又以不實身分抬高所提供各證券評估訊息可信度之不實訊息,均足使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投資人產生錯誤判斷,其所為證券買賣詐偽之犯行,已堪認定。 ㈣被告張勝鈞等10人就附表一所涉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 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部分: ⒈證券交易法於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交法所規範的公司股票原以公開募集、發行者為限;89年7 月19日修正後,刪除第6 條第1 項「公開募集、發行」等語,同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因此本法所規定的「股票」,除非條文另有規定,並不以公開募集發行者為限。有關證券詐欺之民、刑事責任,原僅限於公開募集、發行的有價證券。修法之後,擴及未公開發行的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因此即使以未公開發行的證券為買賣的工具,仍受證交法的規範。本案金騰公司人員銷售之公司股票,雖非公開發行之股票,但依銷售時即89年7 月19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應屬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股票」之範圍,而有同法之適用,被告前揭所辯核與現行法規定顯有未合,無足採信。 ⒉再證券交易法第9 條原規定「本法所稱買賣,謂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以競價方式買賣,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77年1 月同法修正時刪除本條之規定,理由包括:上市有價證券依第150 條規定,除在集中市場競價買賣外,如符合該條所列三款要件者,亦得於場外交易;又有價證券申請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本法並無強制必須在各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則對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如不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時,因本條對買賣之界定,善意之受害人,即無法適用第20條對為虛偽或使用誤信之行為者,請求賠償,顯不合理(立法院公報第76卷第96期第36頁)。查前揭金騰公司人員與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間雖係透過面對面交易,並非藉由集中交易市場之電腦下單撮合作業系統完成交割行為,仍有同法規定之適用自明。 ⒊又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違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規定處罰。何謂經營證券業務?依同法第15條規定,證券業務包括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因此,未經許可而經營有價證券之買賣之法人或自然人,即係違法經營證券業務。被告張勝鈞等人自92年3 月間起即先以夆彖公司、後以虛設金騰公司為組織名稱,由被告張勝鈞分別以如事實欄所載方式自不詳管道取得附表五所示之公司股票,再透過組織內層級分工之經理或女性業務專員,長期對外販售,自屬經營證券買賣業務。再同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受罰之適格者,依同法第175 條及第179 條之立法體例觀之,並未以具有負責人身分者為限,故實際從事證券買賣之營業員,以及知情之會計、總務人員,自得列入適用之範圍內。 ⒋本案夆彖公司及金騰公司之行銷模式,係被告張勝鈞先自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五所示之股票,透過內部教育訓練及案例研討課程,推由被告宋珮青等女性業務員,以網路結識篩選投資人,再以角色扮演的方式,提供股票資訊,或藉由交往行為,使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以高於取得成本之價格,購入股票,再按銷售成交件數分配佣金,扣除其他營運成本後,餘則由被告張勝鈞、張嘉如朋分,俱如前述。顯見被告等具有人格、經濟、組織之從屬性,核與委任契約受任人或居間契約居間人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迥然不同。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及馮鑰仁辯稱:並無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之詞,均與前揭被告彼此間業務分工情形未符,難認有據。 ⒌從而,本案被告等人從事附表一所示有價證券即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行買賣業務,甚為明確,僅因被告等人並未以夆彖公司或金騰公司為證券出賣人名義經營證券買賣業務,應屬以公司組織之第三人為買賣證券業務,尚非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 項所稱法人違反同法規定之情形,附此敘明。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及馮鑰仁等人另辯稱:被告為私下轉讓股票之行為,係屬公司法第163 條保障之股東自由轉讓股份原則之範疇,並非證券商始得經營之證券業務,況被告所推薦投資人購買之股票均為未上市之股票,又未曾以公司名義對外公開從事證券買賣之業務,自與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規定不合云云,容非可採。 ⒍對於被告辯解不採納之理由 ①被告張嘉如之辯護人以:被告僅負責員工之出勤狀況及上班時間之管控,公司所屬業務員之行銷方法及銷售對象,被告亦未參與及洽辦;本件各投資人當時與被告達成合意之內容與事實,顯尚無賣方之存在,而僅有買方及買方之代理人而已,似難認為被告與投資人雙方當時之法律行為係屬「買賣」之性質云云。但查金騰公司定期舉辦之教育訓練、會議、案例研討會,由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傳授行銷手法,女性業務人員須填載與男性投資人之聯絡情形、基本資料每日以紙本或電子郵件逐級陳報予經理即被告許洺瑋、王祥益及原審同案被告劉怡伶等人,轉呈被告張嘉如、張勝鈞批示等情,業據前揭被告許洺瑋、宋珮青、凌偉婷、邱歆茹、黃景微、及同案被告洪巧倫、劉怡伶陳述明確,且經原審同案被告楊蕎瑄結證屬實,參諸被告張嘉如偵查中自承:我只有告訴專員販售公司EPS 、財務報表,預估公司多久上市、上櫃,預估獲利多少,再請專員告訴客戶去經濟部商業司查證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公司專員每日要填載工作日誌,並交由我保管等語(B1卷第88至92頁);復於偵查中供稱:我們公司都是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AIIT及股票,公司有提供角色扮演的訓練課程,員工會將角色扮演及工作日誌進度表以電子郵件寄到公司的電子信箱,我和張勝鈞都有帳號及密碼會進去看;張勝鈞會盯我們的業務,他會要我們多破題並且積極一點等詞(B2卷第31至32頁)。而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其均有以電話對於劉怡伶指示「破題」、「熱絡」等言詞(A1卷第180 頁、第193 頁);另指示劉怡伶有關鍾秉學的案件,以和為貴,私下處理,不要走法院等詞(A1卷第196 頁);黃景微筆記本上載由處長驗收(扣案物卷第443 至444 頁);顯見其確有指示業務人員如何與客戶接洽之事實。再查,依扣案之行事曆所載,被告張嘉如擔任「客情研討及RPG 」、「基本教育~客源篇」、「基本教育~熱絡篇」、「基本教育~佈局篇」、「基本教育~破題篇」、「基本教育~推動篇」、「基本教育~拒絕問題處理篇」、「基本教育~如何收資料及安定」、「AIIT-> Case 討論」、「證券-> Case 檢討」、「Case分享與檢討」、「資深幹部教育課程」之早會主席;在教育課程表中擔任A 角色研討之講師;新生代主管研習營中擔任講師(扣案物卷第26至30、48、95至98頁),益見其負責安排、教授經理、業務專員之教育訓練課程乙情,足堪認定。是被告張嘉如選任辯護人空言主張被告張嘉如並未參與未上市股票之買賣云云,核與事證未符,不足採信。 ②被告馮鑰仁及其辯護人以:被告在公司係擔任總務雜項工作,採買營業用品、維修電腦等事實,並無參與行銷之事實。被告偶爾另須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之用,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等情,難認被告當然知悉業務行銷人員行銷之情況,至於被告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此情已屬係在投資人決定投資之後之事,且係受公司之指示所為,自難認先前在行銷之際,被告有參與之作為云云。惟查被告馮鑰仁對於曾交付以其名義申請之行動電話供被告許洺瑋使用,知悉此舉目的之一在於規避查緝風險,且於任職期間知悉金騰公司係以角色扮演方式行銷股票之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我有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給許洺瑋使用,是許洺瑋主動要我這樣做的,他怕他的組員被查獲,所以才使用我的電話。公司成員手機門號要交換使用,是怕被害人知道我們的真實姓名,也怕警察依手機的門號追查到我們的員工。我知道集團買賣的手法是以角色扮演的方式,主管會扮演叔叔、舅舅長輩的角色,然後介紹產品給業務員的客戶,如果有成交會向客戶收取貸款資料去辦理貸款,貸款下來之後就寄一些買好的產品給客戶,我負責在電腦打賣給被害人之AIIT產品的規劃書,及買被害人要匯款的匯票。其實我是知道集團中的詐騙手段,我覺得公司與被害人的買賣手法是不對的,所以我未出去參與(詐騙)被害人,對於被害人我需負責任等詞(E1卷第149 頁、B2卷第2 至4 頁、B2卷第67頁)綦詳,故其所辯對金騰公司業務運作並不知情,或無何參與云云,即難謂與事證相符。被告馮鑰仁確曾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供附表一編號14何明原匯款;另於97年8 月間前往高雄市建工路好樂迪KTV 向陳怡廷收取600,000 元購買股票之價款;及於同年6 月下旬前往高雄市大順路與建國路口向投資人鍾文賢收取股票價款300,000 元等情,業據附表一編號14、106 、114 之證人何明原、陳怡廷、鍾文賢證述明確,並有匯款單影本在卷可稽(E3卷第1675頁),彰顯被告馮鑰仁辯稱,並未與投資人接觸云云,即非可採。其既明知金騰公司之行銷手法,猶決意長期擔任總務之職,協助金騰公司其他成員採買營業用品、維修電腦等雜項及繕打AIIT商品之規劃書等事務;偶爾須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等行為觀之,足證被告馮鑰仁(自94年3 月起)與被告張勝鈞等人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至為明確。 ㈤綜上,被告張勝鈞等10人分別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關於詐偽罪及同法第44條第1 項關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規定等行為,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及同法第175 條第1 項之罪,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法律之比較適用: ㈠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考)。 ⒈刑法部分: ①刑法第28條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被告等均為共同正犯,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等人較有利。 ②罰金: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所規定之罰金刑,因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前述犯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為新臺幣1 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為銀元3 元,若換算為新臺幣,最低額僅為新臺幣9 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③綜前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法。 ⒉證券交易法部分: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雖於95年5 月30日、99年6 月2 日、101 年1 月4 日、107 年1 月31日修正,但修正內容就本案犯罪構成要件之法律適用無關,自毋庸比較。另同法第175 條第1 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之規定,雖於101 年1 月4 日增列2 、3 項之規定,惟該修正規定亦未涉及本案犯罪構成要件之法律適用,亦無比較之必要。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犯如附表一編號68⑴⑵、76⑴⑵、91⑴⑵、92⑴⑵、93⑴⑵、95⑴⑵、99⑴⑵、100⑴ ⑵、101⑴⑵、102⑴⑵、106⑴⑵、107⑴⑵、117⑴⑵、119⑴⑵、120⑴⑵、122⑴⑵、124⑴⑵、125⑴⑵;許洺瑋犯如附表一編號95⑴⑵、125⑴⑵;凌偉婷犯如附表一編號92⑴ ⑵、100⑴⑵;林巾愉犯如附表一編號76⑴⑵、93⑴⑵、99 ⑴⑵102⑴⑵、119⑴⑵、120⑴⑵;陳昕婕犯如附表一編號68⑴⑵、107⑴⑵;宋珮青犯如附表一編號91⑴⑵、106⑴⑵ 、117⑴⑵、122⑴⑵;陳沛彤犯有如同上附表編號76⑴⑵;陳紋慧犯如附表一編號124⑴⑵等所為,均各有⑴⑵之不同 行為,惟各該⑴⑵之行為時間緊接,投資人相同,侵害同一之法益,二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各係分別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關於詐偽罪及同法第44條第1項關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規定等行為,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應依刑法 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斷。又既依特別規定處斷即無庸再以刑法 詐欺取財罪評斷,已如前述。公訴意旨就此認被告等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之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處斷,容有誤會。 ㈡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本案被告張勝鈞、張嘉如自92年3 月間起透過夆彖公司及未登記設立金騰公司擔任協理(後並任董事)及副總經理、張嘉如擔任處長,馮鑰仁擔任總務(自94年3 月間起),雇用許洺瑋等人擔任經理,並僱用其餘被告宋珮青、凌偉婷、陳昕婕、林巾愉、陳沛彤及陳紋慧等人為業務員,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居主導地位,並為上開犯行教育訓練;被告馮鑰仁明知上情仍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之用,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故被告馮鑰仁雖未全程參與或實施從事證券買賣之行為,然既係透過夆彖公司及金騰公司經理即被告許洺瑋等人,女性業務專員等人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參諸前開說明,於犯意聯絡之範圍內仍應論以共犯,並不以確有參與買賣公司股票之行為為限。是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於如附表一編號68⑴⑵、76⑴⑵、91⑴⑵、92⑴⑵、93⑴⑵、95⑴⑵、99⑴⑵、100 ⑴⑵、101 ⑴⑵、102 ⑴⑵、106 ⑴⑵、107 ⑴⑵、117 ⑴⑵、119 ⑴⑵、120 ⑴⑵、 122 ⑴⑵、124 ⑴⑵、125 ⑴⑵,與上開各編號所示本件行為人間就各編號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均為共同正犯。 五、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按「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 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 日起生效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勝鈞等10人經檢察官起訴後,已於99年8 月20日繫屬第一審法院,有第一審法院收文戳記存卷可稽(見D1卷第1 頁),而本案歷經原審調查審判,迄至本院宣判時為止,案件繫屬已逾8 年未能判決確定。本院審酌被告等人經歷審傳喚證人及調閱相關資料等相關調查證據程序,雖有部分同案被告其他犯罪事實判決確定,然就仍繫屬法院審判之訴訟程序,未見有可歸責被告等之事由,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顧及被告等人之速審權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為客觀判斷,認法院縱無怠惰延宕之情事,然被告等人迅速受審之權利不能謂無受有侵害,且就客觀上判斷,其情節已屬重大,有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對被告張勝鈞等10人所犯上開犯行,均酌量減輕其刑。 ㈡本案被告馮鑰仁因擔任金騰公司之總務工作,所擔任者並非本件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核心工作;被告林巾愉、凌偉婷、陳昕婕、宋珮青、陳沛彤、陳紋慧則均僅受僱為女性業務員,均非本案犯罪主導地位,被告許洺瑋涉案情節則非重大,其等犯罪所得係就各所犯共同證券詐偽罪按件領取報酬4000元,累計為被告許洺瑋犯罪所得8 萬4000元、宋珮青2 萬元、凌偉婷1 萬2 千元、陳昕婕2 萬4000元、陳沛彤1 萬2000元(見附表二)。至於被告馮鑰仁所按月領取薪資24500 元,固然由張勝鈞就上開被告等銷售如附表一所示股票之對價中予以支付,然被告馮鑰仁所領得薪資係受張勝鈞雇用所給付之勞務之對價,縱張勝鈞以前開被告等犯罪所得予以支付,亦屬不同法律關係基礎,自不應以被告馮鑰仁所領取之薪資為犯罪所得,至於被告馮鑰仁有參與之附表一所示銷售行為者,亦無證據證明其有藉此領取銷售獎金,自難認被告馮鑰仁就本件犯行有取得犯罪利得。考量上揭被告馮鑰仁等8 人分擔之角色、涉案之程度及犯罪之情節及所得,如以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其法定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以量刑,顯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本院審酌上情,認依上揭刑事妥速審判法之規定予以減刑後猶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非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難認無顯堪憫恕之處,爰就上揭被告馮鑰仁等8 人,認均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張勝鈞、張嘉如等2 人為本件犯罪之主導者及發動者,依其等犯罪之情節,難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尚不符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㈢被告馮鑰仁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8⑴⑵、76⑴⑵;林巾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6⑴⑵;陳昕婕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8⑴⑵;陳沛彤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6⑴⑵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受宣告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又無該條例第3 條或第5 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均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 ㈣又查刑法第59條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之減刑,其性質同屬處斷刑,而刑法第59條係賦予法院最後酌量減刑之裁量處斷權。是在同時具有上揭三種減刑之要件,其適用順序,應先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及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輕其刑後,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並遞減輕之。 參、上訴論斷的理由: 一、原審以上揭被告張勝鈞等10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證券詐偽罪之事證明確,而予論科,固非無見。惟㈠就被告張勝鈞等10人原審未及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尚有未洽;㈡被告許洺瑋、林巾愉、凌偉婷、陳昕婕、宋珮青、陳沛彤、陳紋慧等7 人於本院本次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於原審審理時均否認犯罪),犯罪後之態度已有改變,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合;㈢被告陳沛彤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6⑵,被害人吳育誌(當時姓名為吳才富)取得巨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該股票交割之時間均為95年7 月7 日,有本案A6卷第4284至4293頁所附該公司實體股票影本背面之登記表及本案D6卷第141 頁所附本院更一審前向財政部資訊中心調得之證卷交易稅繳款明細資料可知,可見被告陳沛彤本件犯罪之時間為95年7 月間,既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受宣告刑又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且無該條例第3 條或第5 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原判決就此部分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同有未合。 二、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及馮鑰仁等3 人否認犯本件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證券詐偽罪,指摘原判決論罪科刑之諭知為不當,提起上訴,難認有理由;被告許洺瑋、林巾愉、凌偉婷、陳昕婕、宋珮青、陳沛彤、陳紋慧等7 人均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分別提起上訴;檢察官以原判決疏未注意被告張勝鈞、張嘉如2 人之犯罪所得及犯罪情節均較其他被告為高,且量刑未注意各被告之間之犯罪情節並非相同等資為上訴之理由,則均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同有上開可議之處,同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張勝鈞等10人就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部分(含同法第175 條第1 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及定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其定執行刑部分失所附麗,亦應一併撤銷。 肆、撤銷改判部分之量刑及沒收: 一、量刑部分 ㈠審酌被告張勝鈞居於本案犯行之主導地位,夥同張嘉如為處長,二人平分主要犯罪利得,雇用馮鑰仁長期擔任總務,由被告許洺瑋等人擔任經理,並雇用被告林巾愉、凌偉婷、陳昕婕、宋珮青、陳沛彤、陳紋慧等人以詐偽方法,即先由B 角色即女性業務員偽以對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投資人示好,利用該投資人誠摯情感假造出有共同美好遠景,使該投資人陷入有更積極投資理財之需求,再由A 角色即經理以不實身分職務使該投資人對其所推銷之股票價值產生誤判而予以購買,紊亂未上市股票之正常交易,破壞股票上市上櫃前之市場淘汰機制,使投資人受有財產損失,實應嚴予非難;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及馮鑰仁等3 人迄今仍以已有交付股票等理由否認犯罪,難認有悔意;其餘被告許洺瑋、林巾愉、凌偉婷、陳昕婕、宋珮青、陳沛彤、陳紋慧等7 人則於本院本次審理時則均坦承犯行,頗具悔意;又被告凌偉婷與被害人曾仁峯曾達成和解25萬元;被告陳昕婕與被害人屈保誠亦曾和解賠償10萬元,有被害人曾仁峯103 年9 月29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被告陳昕婕與被害人屈保誠103 年12月8 日和解筆錄等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張勝鈞等各個被告之間所參與及職務分擔之程度、犯罪所得之不同、其等犯罪後之態度暨被告馮鑰仁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渠等之教育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見本院更㈡卷七第53頁至第54頁各被告陳述之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至11項所示之刑,並就符合上開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犯罪,併分別為減刑之諭知。又如附表一編號68⑴⑵、76⑴⑵、91⑴⑵、92⑴⑵、93⑴⑵、95⑴⑵、99⑴⑵、106 ⑴⑵等部分既屬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則其各次犯罪所得應予併計。 ㈡關於本件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許洺瑋、林巾愉、凌偉婷、陳昕婕、宋珮青等8 人撤銷改判部分各別有多數之罪,原應依法各定其應執行之刑,惟其等被訴其餘部分均已確定,本院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嗣如經確定,檢察官依法將與前已確定部分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院如先就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顯無實益,爰不先予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二、沒收部分 ⒈本案沒收範圍之前提說明 ①被告張勝鈞等10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刑法施行,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刑法之沒收規定。又雖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然證券交易法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第171條第7項規定「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準此,被告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應優先適用該條第7項規定。依證券交易 法第171條第7項立法理由㈠㈡之意旨,該條所稱犯罪所得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之相同範圍,惟發還對象則維持原定範圍,亦即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範圍為大,顯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雖亦側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有將之強制收歸國家所有,使其無法享受犯罪之成果,但具有保障修正前規定之應發還對象不因刑法修正而權益受損,而維持修正前發還對象之規定,故就證券交易法上開犯罪所得中,法院得為沒收宣告之「犯罪所得」財物,必須是別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以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始足與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98號判決就銀行法沒收所得之闡述可資參考)。 ②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前開修正理由㈢說明「原第二項之『犯罪所得』,指因犯罪該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認定基準,而不擴及之後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其中關於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司法實務上亦認為計算時應扣除犯罪行為人之成本(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644號裁判意旨參考),均與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含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且犯罪所得不得扣除成本,有所不同。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犯罪認定疑義,爰將第二項『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資明確。」意指犯罪所得之定義亦與刑法相同。然而所謂「犯罪所得不扣除成本」並非泛指任何犯罪行為人之支出均不予扣除之意,此由德國於2017年7 月1 日正式施行刑法財產剝奪改革法案,仍採總額原則為犯罪所得沒收,德國新刑法第73d 條即規定:「認定犯罪所得價額時,應扣除正犯、共犯或他人之支出。但為實施犯罪或預備犯罪已支出或投資者,除為履行對被害人之債務所為之給付外,不予扣除(第1 項)。犯罪所得之範圍與價額及應扣除之支出,得估算認定之(第2 項)」(王士帆,2017年德國犯罪所得沒收新法--刑法基礎規定綜覽,政大法學評論,153 期,頁91、93、94、95 -96 、97)。換言之,刑法沒收犯罪所得之目的在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不在於過度剝奪犯罪行為人財產,也不在於使被害人因犯罪而有所得,更不使國家因人民犯罪而得到利益,此始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本案被告所犯證券詐偽罪之內容既係先取得附表五所示之有價證券後以詐偽方法使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買受,則被告事先取得該有價證券所支付之對價,自屬犯罪成本,然因該有價證券係有財產價值之合法流通物,被告因投資人同意買受而交付該有價證券,係履行對各該投資人之債務,該有價證券之取得成本若不予扣除,則在被害人獲得發還或賠償所付價金時,形同無對價而取得該有價證券之不當得利;在被害人未獲發還或賠償所付價金前,由國家宣告沒收者,則形同由國家取得該有價證券之成本價值,由此可徵,在犯罪所得標的物為合法流通物時,雖採總額沒收原則,仍應參酌規範目的意義,斟酌前揭德國新刑法第73d 條之規定為法理,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⒉本案被告犯罪所得的認定 ①參諸前揭說明,本案計算被告犯罪所得,在被告張勝鈞等10人已交付附表一所示各投資人各該編號所示之有價證券時,即應扣除被告因取得該有價證券所支付之價金,亦即以已實際交付之買賣股票交易價差為犯罪所得(若未交付股票則以收取之買賣價金為準,如附表五所示),以前揭「本案被告許洺瑋及已判決確定之張靖梅等於銷售未上市股票成交後,每1 件參與者均可分得4000元之佣金,其餘款項則交由張勝鈞、張嘉如等2 人平分取得」之情形分別計算屬其等各自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至於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就其應平分之犯罪利得係先用以支付李鳳如、馮鑰仁等人薪資及公司其他人事管銷費用後餘額再均分之情,亦屬其二人以部分犯罪所得換取他人提供勞務以運作公司組織擴大其犯罪利得之手段,自不因而轉變其犯罪利得之性質,是不受其用以支付人事管銷費用之影響。 ②被告馮鑰仁雖歷次偵審所述固定每月領取薪資,其中較低金額即24500元(見A1卷145頁至第152頁、B1卷第54頁至第56 頁以上稱24500元;B2卷第2頁至第4頁稱25000元偵一卷第139頁、D6卷第185頁至第240頁辯護人稱25000元),惟此係受被告張勝鈞僱傭而服勞務之對價,仍不該當於因本案證券詐偽之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⒊本案是否宣告沒收: ①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項之修正理由,既仍有保障被害人及被害人以外之證券投資人之目的,故就被告張勝鈞等10人所為證券詐偽行為所取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於本件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罪項下就犯罪利得予以宣告先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餘額宣告沒收,並各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又被告凌偉婷(被害人曾仁峯部分)、陳昕婕(被害人屈保誠部分)等人前揭犯罪所取得之款項,因已與被害人成立民事上和解、調解,已如前述。雖上開和解所賠償之金額,非上開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之情形,然參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考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立法理由),被告等人此部分既各已賠付被害人,被害人之求償權已獲相當滿足,若就此部分再宣告沒收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③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張勝鈞等10人所有,業據渠等供述在卷(A2卷第2頁至第6頁、第34頁至第38頁,B1卷第42頁、第72頁至第74頁、第107頁至第116頁、第194頁 至第198頁,E1卷第51頁至第54頁、第146頁、第164頁、第 165頁、第188頁、第189頁、第213頁、第239頁、第240頁、第267頁、第287頁、第311頁、第330頁、第350頁、第351頁、第382頁、第404頁),並有扣押筆錄附卷可佐,均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僅具證據性質,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伍、被告張勝鈞等10人其餘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59,及編號60至129本院本次判決以外之部分),均業經判決確定,不另論列。 陸、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7項、第175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59條、第38條之1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肇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提起上訴,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馬蕙梅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 有違反第20條第1 項情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 項: 違反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投資人│ 投 資 │ 犯罪事實 │犯 罪│ 投 資 人 之 證 述 │主 文 │ 備 註 │起訴販│ │ │ │時間及地點│ │被 告│ │ ├─────┤售商品│ │ │ │ │ │ │ │ │ 卷證出處 │之成員│ ├──┼───┼─────┼───────┼───┼────────────┼───────┼─────┼───┤ │ 1 │屈保誠│92年3月23 │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接到陳昕婕自稱是打錯電│(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日高雄市民│昕婕以化名「陳│陳昕婕│話而聊天認識,她自稱「陳│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權路某複合│慧君」佯作與屈│ │慧君」。92年3月23日陳昕 │ │119 │ │ │ │ │式餐廳 │保誠交往,於左│ │婕與我約在高雄市民權路某│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家複合式餐廳見面,席間自│ │A6卷 │ │ │ │ │ │稱舅舅許洺瑋認│ │稱是陳昕婕之舅舅許洺瑋前│ │第4664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來,與陳昕婕談論投資購買│ │第4669頁 │ │ │ │ │ │投資購買暐翔公│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許洺│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瑋分析暐翔公司的前景看好│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目前每股100元左右,一 │ │ │ │ │ │ │ │獲取高額利益,│ │年後上市會大漲2倍以上, │ │ │ │ │ │ │ │陳昕婕亦偽稱有│ │許洺瑋說陳昕婕也有購買,│ │ │ │ │ │ │ │購買該公司股票│ │又說因為我與陳昕婕交往,│ │ │ │ │ │ │ │,致屈保誠陷於│ │所以他可以給我優惠,每股│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新台幣70元,當時我表示沒│ │ │ │ │ │ │ │買暐翔公司股票│ │有那麼多錢,許洺瑋說可以│ │ │ │ │ │ │ │10張共新台幣70│ │幫我辦理貸款,許洺瑋及陳│ │ │ │ │ │ │ │0,000元(每張新│ │昕婕一直向我遊說且保證獲│ │ │ │ │ │ │ │台幣70,000元) │ │利,所以我最後還是決定購│ │ │ │ │ │ │ │,嗣陳昕婕交付│ │買。隔天許洺瑋帶了一位銀│ │ │ │ │ │ │ │上揭公司股票10│ │行行員幫我辦理對保及貸款│ │ │ │ │ │ │ │張予屈保誠。 │ │新台幣900,000元,購買10 │ │ │ │ │ │ │ │ │ │張共新台幣700,000元的暐 │ │ │ │ │ │ │ │ │ │翔公司未上市股票。92年6 │ │ │ │ │ │ │ │ │ │月16日陳昕婕將10張暐翔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交付給我。因│ │ │ │ │ │ │ │ │ │為我發現我帳戶遭領出新台│ │ │ │ │ │ │ │ │ │幣149,600元,經質問許洺 │ │ │ │ │ │ │ │ │ │瑋說有幫我再購買2張股票 │ │ │ │ │ │ │ │ │ │,但我拒絕要求退還,許洺│ │ │ │ │ │ │ │ │ │瑋即失去聯絡,之後我就找│ │ │ │ │ │ │ │ │ │不到許洺瑋及陳昕婕。 │ │ │ │ ├──┼───┼─────┼───────┼───┼────────────┼───────┼─────┼───┤ │ 2 │梁國鵬│92年5月中 │交友網站上宋珮│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宋珮青,│(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博│青以化名「玉琪│宋珮青│她自稱「玉琪」,92年5 月│ │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愛路三皇三│」佯作欲與梁國│ │中旬在高雄市博愛路三皇三│ │117 │ │ │ │ │家複合式餐│鵬交往,於左揭│ │家餐廳見面,宋珮青跟我 │ ├─────┤ │ │ │ │廳 │時、地介紹自稱│ │說要深入交往並規劃未來,│ │A6卷 │ │ │ │ │ │舅舅之許洺瑋認│ │說她有投資股票及基金,遊│ │第4623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說我一起投資,並打電話請│ │第4625頁、│ │ │ │ │ │暐翔公司未上市│ │她舅舅許洺瑋前來。許洺瑋│ │第4627頁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抵達餐廳後與宋珮青不斷遊│ │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說我購買暐翔公司股票,宋│ │ │ │ │ │ │ │利益,致梁國鵬│ │珮青說如果不購買就不跟我│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交往,於是我答應購買,並│ │ │ │ │ │ │ │資購買暐翔公司│ │與許洺瑋簽立股票轉讓購買│ │ │ │ │ │ │ │股票7張共新台 │ │合約,我當時先交付新台幣│ │ │ │ │ │ │ │幣700,000元(每│ │20,000元,剩餘部分宋珮青│ │ │ │ │ │ │ │張新台幣100,00│ │說可以貸款購買,於是宋珮│ │ │ │ │ │ │ │0元),惟自購買│ │打電話給高雄市第二信用合│ │ │ │ │ │ │ │股票後,梁國鵬│ │作社後,不久即抵達,並拿│ │ │ │ │ │ │ │即聯絡不上宋珮│ │出貸款委託書讓我填寫,向│ │ │ │ │ │ │ │青與許洺瑋。 │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貸款│ │ │ │ │ │ │ │ │ │新台幣1,000,000元,銀行 │ │ │ │ │ │ │ │ │ │核貸後我匯款新台幣680,00│ │ │ │ │ │ │ │ │ │0元至張嘉如帳戶內。之後 │ │ │ │ │ │ │ │ │ │雖然有拿到暐翔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7張但已遺失,且自購 │ │ │ │ │ │ │ │ │ │買股票後就無法聯絡上宋珮│ │ │ │ │ │ │ │ │ │青及許洺瑋。後經我上網查│ │ │ │ │ │ │ │ │ │詢發現暐翔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是毫無價值的股票。 │ │ │ │ ├──┼───┼─────┼───────┼───┼────────────┼───────┼─────┼───┤ │ 3 │李可望│92年7月28 │宋珮青以化名「│宋珮青│我於92年6月25日與宋珮青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更名 │日高雄市中│宋可欣」佯作欲│許洺瑋│因打錯電話認識,當時她自│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李松霖│正路某咖啡│與李可望交往,│ │稱「宋可欣」,二人一直都│ │51 │ │ │ │) │廳 │於左揭時、地介│ │有保持聯絡,92年7月28日 │ ├─────┤ │ │ │ │ │紹自稱舅舅許洺│ │在高雄市中正路咖啡廳見面│ │A3卷 │ │ │ │ │ │瑋認識後,共同│ │,宋珮青說他有事要去找她│ │第2113頁至│ │ │ │ │ │偽稱其暐翔公司│ │舅舅許洺瑋,我跟他一起至│ │第2115頁、│ │ │ │ │ │、臺灣微型影像│ │舅舅那裡談投資事宜,宋珮│ │第2118頁 │ │ │ │ │ │公司顧問,可購│ │說她跟她舅舅購買了股票,│ │ │ │ │ │ │ │買該公司未上市│ │要過去舅舅那邊分紅,我看│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到宋珮青拿存摺給他舅舅,│ │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然後我們3人一起談投資未 │ │ │ │ │ │ │ │利潤,許洺瑋亦│ │上市股票相關事宜,宋珮青│ │ │ │ │ │ │ │偽作交付宋珮青│ │說如果要交往就要投資股票│ │ │ │ │ │ │ │購買股票獲得之│ │,以後生活才有規劃有保障│ │ │ │ │ │ │ │利益,致李可望│ │,才會幸福美滿,又說許洺│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瑋是該公司顧問,股票會於│ │ │ │ │ │ │ │資購買暐翔公司│ │2年內賺回來等語,極力遊 │ │ │ │ │ │ │ │未上市股票6張 │ │說我購買股票,並說若資金│ │ │ │ │ │ │ │(每張新台幣70,│ │不夠可以貸款,隨即有一名│ │ │ │ │ │ │ │000元)、臺灣微│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 │ │ │ │ │ │ │型影像公司未上│ │行專員幫我辦理貸款新臺幣│ │ │ │ │ │ │ │市股票1張(每張│ │750,000元,我將銀行存摺 │ │ │ │ │ │ │ │新台幣65,0 00 │ │、提款卡及印章都交給宋珮│ │ │ │ │ │ │ │元)共新台幣698│ │青作為購買股票之用。92 │ │ │ │ │ │ │ │,577元(內含手 │ │年8月7日宋珮青在高雄市五│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福路某間餐廳交付我價值 │ │ │ │ │ │ │ │稅等規費),惟 │ │698,577元之暐翔公司未上 │ │ │ │ │ │ │ │宋珮青交付李可│ │市股票6張、臺灣微型影像 │ │ │ │ │ │ │ │望上揭公司股票│ │公司未上市股票1張、銀行 │ │ │ │ │ │ │ │後,隨即斷絕聯│ │存摺、提款卡及印章。購買│ │ │ │ │ │ │ │絡。 │ │股票後即無法聯絡上宋珮青│ │ │ │ │ │ │ │ │ │及許洺瑋。 │ │ │ │ ├──┼───┼─────┼───────┼───┼────────────┼───────┼─────┼───┤ │ 4 │宇晨豪│93年8月底 │於交友網站上認│顏勝閔│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邱歆茹│(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顏勝閔│ │ │ │高雄市高雄│識邱歆茹,佯作│邱歆茹│,見面幾次後邱歆茹答應要│ │附表一編號│(非起 │ │ │ │高商前某間│與宇晨豪交往,│ │與我交往。93年8月底我與 │ │112 │訴之被│ │ │ │咖啡店 │於左揭時、地介│ │邱歆茹在高雄高商前某間咖│ ├─────┤告) │ │ │ │ │紹自稱父親友人│ │啡館用餐,席間邱歆茹父親│ │A6卷 │邱歆茹│ │ │ │ │顏勝閔認識後,│ │友人顏勝閔出現,與邱歆茹│ │第4491頁至│ │ │ │ │ │共同偽稱顏勝閔│ │介紹未上市股票的獲利豐厚│ │第4496頁 │ │ │ │ │ │有內線消息,可│ │,顏勝閔說這是內線消息要│ │ │ │ │ │ │ │購買佳得公司未│ │保密,不要跟任何人提起,│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我當時還在考慮尚未答應購│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買。當天我開車送邱歆茹回│ │ │ │ │ │ │ │高額利益,致宇│ │家,邱歆茹在車上遊說我購│ │ │ │ │ │ │ │晨豪陷於錯誤,│ │買股票,還說想不想跟她有│ │ │ │ │ │ │ │而出資新台幣 │ │未來,之後又一直發簡訊遊│ │ │ │ │ │ │ │640,288元(內含│ │說我購買,最後我答應要購│ │ │ │ │ │ │ │手續費及證券交│ │買,邱歆茹馬上就帶我去申│ │ │ │ │ │ │ │易稅等規費) 購│ │辦貸款新台幣1,000,000元 │ │ │ │ │ │ │ │買佳得公司未上│ │,並取走我的印章、存款簿│ │ │ │ │ │ │ │市股票8張(起訴│ │。過了大約10天邱歆茹通知│ │ │ │ │ │ │ │書誤載為9,416 │ │我說共買了8張股票共新臺 │ │ │ │ │ │ │ │股,每張新台幣│ │幣600,000元,7天後見面將│ │ │ │ │ │ │ │68,000元,起訴│ │股票及印章、存款簿還我,│ │ │ │ │ │ │ │書誤載77萬元) │ │還告訴我說該股票將會發放│ │ │ │ │ │ │ │,二人因故爭執│ │8,000元股利。7天後見面邱│ │ │ │ │ │ │ │後即失去聯絡。│ │歆茹就交付我佳得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10張(共9416股)及印│ │ │ │ │ │ │ │ │ │章、存款簿,我回家後看了│ │ │ │ │ │ │ │ │ │存款簿及交易明細內容,8 │ │ │ │ │ │ │ │ │ │張股票544,000元,另扣除 │ │ │ │ │ │ │ │ │ │購買股票新台幣600,000元 │ │ │ │ │ │ │ │ │ │、邱歆茹借款新台幣200,00│ │ │ │ │ │ │ │ │ │0 元外,另短少約新台幣16│ │ │ │ │ │ │ │ │ │0,000元左右,我馬上質問 │ │ │ │ │ │ │ │ │ │邱歆茹為何存簿金額短少一│ │ │ │ │ │ │ │ │ │事,邱歆茹不悅我們發生爭│ │ │ │ │ │ │ │ │ │執後她就掛我電話,之後便│ │ │ │ │ │ │ │ │ │與我斷絕聯絡。我共損失約│ │ │ │ │ │ │ │ │ │新台幣760,000元。 │ │ │ │ ├──┼───┼─────┼───────┼───┼────────────┼───────┼─────┼───┤ │ 5 │宋傳銓│94年1月22 │交友網站上林碧│劉怡伶│我在網路即時通上認識林碧│(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日高雄市三│玟化名「林嘉琪│林碧玟│玟,她自稱「林嘉琪」, │ │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皇三加複合│」,於左揭時、│ │94年1月22日在高雄市三皇 │ │38 │ │ │ │ │式餐廳 │地介紹自稱阿姨│ │三家複合式餐廳見面,見面│ ├─────┤ │ │ │ │ │劉怡伶認識後,│ │時林碧玟一直跟我說購買未│ │A3卷 │ │ │ │ │ │共同偽稱阿姨是│ │上市股票會賺錢,並當場打│ │第1793頁至│ │ │ │ │ │理財專員,介紹│ │電話給她阿姨,不久自稱林│ │第1797頁、│ │ │ │ │ │葛萊士科技公司│ │碧玟阿姨的女子劉怡伶抵達│ │B2卷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其自稱是理財專員,向我│ │第279頁至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推銷未上市股票,說生化科│ │第280頁 │ │ │ │ │ │取利益之不實資│ │技公司是未來的趨勢,購買│ │ │ │ │ │ │ │訊,致宋傳銓因│ │葛萊士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一│ │ │ │ │ │ │ │而出資購買葛萊│ │定會大漲,我當場答應要購│ │ │ │ │ │ │ │士公司股票5張 │ │買5張價值新台幣340,000元│ │ │ │ │ │ │ │共新台幣340,00│ │,並請劉怡伶幫我辦理新台│ │ │ │ │ │ │ │0元(每張新台幣│ │幣450,000元的貸款。約一 │ │ │ │ │ │ │ │68,000元),林 │ │個星期後,我打電話給劉怡│ │ │ │ │ │ │ │碧玟交付上揭股│ │伶請她將股票及我的存摺、│ │ │ │ │ │ │ │票予宋傳銓後,│ │印章寄給我,當天我就收到│ │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葛萊士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 │ │ │ │ │ │ │ │ │ │及印章,因為我沒收到存摺│ │ │ │ │ │ │ │ │ │又打電話給劉怡伶發現劉怡│ │ │ │ │ │ │ │ │ │伶、林碧玟電話皆已停用。│ │ │ │ ├──┼───┼─────┼───────┼───┼────────────┼───────┼─────┼───┤ │ 6 │李承明│94年2月間 │林君徽以化名「│林君徽│我於94年2月因林君徽打錯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某日在高雄│林明君」於左揭│王祥益│電話聊天而認識,她當時自│ │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市楠梓某間│時、地介紹自稱│ │稱「林明君」,之後兩人經│ │58 │ │ │ │ │飲料店 │叔叔王祥益與李│ │常電話聯絡,某日於高雄市│ ├─────┤ │ │ │ │ │承明認識後,共│ │楠梓的某間飲料店見面,一│ │A3卷 │ │ │ │ │ │同偽稱叔叔為理│ │名自稱林君徽叔叔王祥益出│ │第2298頁至│ │ │ │ │ │財顧問,王祥益│ │現,其自稱理財顧問,跟林│ │第2299頁 │ │ │ │ │ │佯稱已替林君徽│ │君徽說她投資的股票獲利和│ │ │ │ │ │ │ │投購股票獲利,│ │該公司的營運狀況,林君徽│ │ │ │ │ │ │ │林君徽亦聲稱購│ │並一直遊說我投資。之後於│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 │某日在高雄市五福路的簡餐│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店見面時林君徽拿東王公司│ │ │ │ │ │ │ │獲取高額利益等│ │相關投資資料給我看,我感│ │ │ │ │ │ │ │不實資訊,致李│ │覺這家公司營運狀況好像不│ │ │ │ │ │ │ │承明因而出資購│ │錯,且林君徽告知我該公司│ │ │ │ │ │ │ │買東王公司未上│ │在2年左右會上市每年會有 │ │ │ │ │ │ │ │市股票,惟林君│ │配額,故我決定購買。因我│ │ │ │ │ │ │ │徽交付李承明東│ │沒有那麼多錢,我將身分證│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印章交林君徽至臺東企銀│ │ │ │ │ │ │ │票12張(每張新 │ │行辦理1,000,000元信用貸 │ │ │ │ │ │ │ │台幣49,000元) │ │款,並由林君徽提領以便辦│ │ │ │ │ │ │ │、鴻益公司未上│ │理購買股票。94年3月底林 │ │ │ │ │ │ │ │市股票2張(每張│ │君徽郵寄給我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新台幣48,000 │ │市股票12張及鴻益公司未上│ │ │ │ │ │ │ │元),共新台幣 │ │市股票2張,價值新台幣684│ │ │ │ │ │ │ │684,000元,以 │ │,000元。林君徽在我購買股│ │ │ │ │ │ │ │後即失去聯絡。│ │票後態度轉淡疏離我,後來│ │ │ │ │ │ │ │ │ │因為聯絡不上我就沒有聯絡│ │ │ │ │ │ │ │ │ │她。 │ │ │ │ ├──┼───┼─────┼───────┼───┼────────────┼───────┼─────┼───┤ │ 7 │尤奕勝│94年2月20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日高雄市 │巾愉化名「林鈺│許洺瑋│她自稱「林鈺琦」,94年2 │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或車站附近│琦」,於左揭時│ │月20日在高雄市火車站附近│ │44 │ │ │ │ │ │、地介紹自稱姨│ │吃飯,席間自稱股市分析師│ ├─────┤ │ │ │ │ │丈許洺瑋後與尤│ │之林巾愉的姨丈許洺瑋前來│ │A3卷 │ │ │ │ │ │奕勝,其姨丈自│ │,與林巾愉討論投資未上市│ │第1929頁至│ │ │ │ │ │稱是股票分析師│ │股票相關情事,我在旁邊聽│ │第1932頁、│ │ │ │ │ │,表示投資葛萊│ │覺得好像很好賺的樣子,有│ │第1934頁 │ │ │ │ │ │士公司未上市股│ │點心動。當天晚上三人相約│ │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吃飯,許洺瑋推薦我買葛萊│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士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並說│ │ │ │ │ │ │ │潤等不實資訊,│ │依其有內幕消息這家公司大│ │ │ │ │ │ │ │致尤奕勝因而出│ │約在今年的8月就會上市, │ │ │ │ │ │ │ │資購買葛萊士公│ │預計上市後會賺2倍以上, │ │ │ │ │ │ │ │司股票共新台幣│ │上市後把股票拿去賣,就可│ │ │ │ │ │ │ │1,000,000元, │ │以一次償還貸款了,要好好│ │ │ │ │ │ │ │林巾愉除交付尤│ │把握機會等語。我同意買後│ │ │ │ │ │ │ │奕勝葛萊士公司│ │,即於94年2月25日與林巾 │ │ │ │ │ │ │ │未上市股票7張 │ │愉到鳳山的臺東區中小企業│ │ │ │ │ │ │ │(每張新台幣68,│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 │000元)外,另交│ │1,000,000元購買葛萊士公 │ │ │ │ │ │ │ │付東王公司未上│ │司未上市股票,並將存摺交│ │ │ │ │ │ │ │市股票2張(每張│ │付給林巾愉。94年3月左右 │ │ │ │ │ │ │ │新台幣49,0 00 │ │林巾愉將存摺、印章、葛萊│ │ │ │ │ │ │ │元)、保利錸公 │ │士公司未上市股票7張、保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 │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拿 │ │ │ │ │ │ │ │48,000元)予尤 │ │給我,我詢問林巾愉什麼會│ │ │ │ │ │ │ │奕勝後,林巾愉│ │多了2家東王、保利錸公司 │ │ │ │ │ │ │ │即與尤奕勝斷絕│ │股票,林巾愉跟我說這2間 │ │ │ │ │ │ │ │聯絡。 │ │公司營狀況不錯,所以就先│ │ │ │ │ │ │ │ │ │你幫買了。而後來我打電話│ │ │ │ │ │ │ │ │ │就聯絡不上林巾愉。 │ │ │ │ ├──┼───┼─────┼───────┼───┼────────────┼───────┼─────┼───┤ │ 8 │宋恆光│94年3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陳│王祥益│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陳沛彤│(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在高雄市中│沛彤以化名「陳│陳沛彤│,她自稱「陳珮瑜」,在94│ │附表一編號│陳沛彤│ │ │ │山路春水堂│珮瑜」,於左揭│黃景微│年3月初在高雄市中山路上 │ │78 │黃景微│ │ │ │(起訴狀誤 │時、地介紹自稱│ │春水堂見面,席間陳沛彤 │ ├─────┤ │ │ │ │載高雄市大│叔叔王祥益及大│ │就跟我說等一下她叔叔會過│ │A5卷 │(起訴 │ │ │ │遠百) │姊黃景微認識後│ │來,不久自稱陳沛彤的叔叔│ │第3717頁至│書原誤│ │ │ │ │,共同介紹投資│ │王祥益及自稱是陳沛彤大姐│ │第3721頁、│載陳沛│ │ │ │ │未上市股票,表│ │黃景微出現,一起談論投資│ │D3卷 │彤為陳│ │ │ │ │示將來要上市,│ │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 │第29頁至第│昕婕、│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許洺瑋說股票半年後會上市│ │301頁 │黃景微│ │ │ │ │等不實資訊,致│ │大漲,我聽了決定購買葛萊│ │ │為劉怡│ │ │ │ │宋恆光因而出資│ │士公司未上市股票5 張、保│ │ │伶,業│ │ │ │ │購買葛萊士公司│ │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 │ │經更正│ │ │ │ │未上市股票5張 │ │因為我沒錢,陳沛彤與許洺│ │ │。) │ │ │ │ │(每張新台幣68,│ │瑋就帶我到銀行貸款新台幣│ │ │ │ │ │ │ │000元)、保利錸│ │500,000元,我將存摺簿、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印鑑交給陳沛彤與王祥益作│ │ │ │ │ │ │ │2張(每張新臺幣│ │幫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用。│ │ │ │ │ │ │ │60,625元)陳昕│ │94年3 月中旬我收到陳沛彤│ │ │ │ │ │ │ │婕除交付上揭公│ │寄予我存摺、印鑑及葛萊士│ │ │ │ │ │ │ │司股票外另交付│ │公司未上市股票5 張(每張│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新台幣68,000元) 、保利錸│ │ │ │ │ │ │ │股票1張(每張 │ │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每張│ │ │ │ │ │ │ │新台幣49,000元│ │新台幣48,000元) ,另多收│ │ │ │ │ │ │ │)共計新台幣485│ │到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張 │ │ │ │ │ │ │ │,000元,予宋恆│ │(新台幣49,000元),合計共│ │ │ │ │ │ │ │光後,隨即斷絕│ │新台幣485,000元,陳沛彤 │ │ │ │ │ │ │ │聯絡。 │ │說購買未上市股票的事情,│ │ │ │ │ │ │ │ │ │不可以跟他人說。我從警詢│ │ │ │ │ │ │ │ │ │中是看照片指認,但於100 │ │ │ │ │ │ │ │ │ │年12月21日審判程序現場看│ │ │ │ │ │ │ │ │ │到本人,可以確定陳沛彤即│ │ │ │ │ │ │ │ │ │自稱「陳珮瑜」之女子、黃│ │ │ │ │ │ │ │ │ │景微即為自稱「陳珮瑜」之│ │ │ │ │ │ │ │ │ │姊姊。 │ │ │ │ ├──┼───┼─────┼───────┼───┼────────────┼───────┼─────┼───┤ │ 9 │吳守育│94年3月5日│於交友網站上宋│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宋珮青,│(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春水│珮青化名「宋欣│宋珮青│她自稱「宋欣雅」,94 年3│ │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堂 │雅」,宋珮青假│ │月5日與宋珮青在高雄市春 │ │37 │ │ │ │ │ │藉與吳守育交往│ │水堂用餐,宋珮青說要與他│ ├─────┤ │ │ │ │ │,於左揭時、地│ │叔叔見見面,之後宋珮青叔│ │A3卷 │ │ │ │ │ │介紹自稱叔叔許│ │叔許洺瑋抵達,他們二人就│ │第1744頁至│ │ │ │ │ │洺瑋認識後,共│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第1747頁、│ │ │ │ │ │同偽稱叔叔對投│ │事,宋珮青說其叔叔很會投│ │B2卷 │ │ │ │ │ │資股票很在行,│ │資非常有錢,其靠叔叔投資│ │第278頁至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基金賺了不少錢。次日宋珮│ │第279頁、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青與我到澄清湖遊玩,宋珮│ │D4卷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青說我應該為自己打算,不│ │第73頁反面│ │ │ │ │ │,致吳守育陷於│ │然當一輩的兵也不會有錢。│ │至第75頁反│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最後宋珮青說如果跟她一起│ │面 │ │ │ │ │ │買東王公司股票│ │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她就願│ │ │ │ │ │ │ │12張(每張新台 │ │意與我交往,於是我答應她│ │ │ │ │ │ │ │幣49,000元)、 │ │購買未上市股票,宋珮青隨│ │ │ │ │ │ │ │保利錸公司股票│ │即通知其叔叔與我們見面,│ │ │ │ │ │ │ │5張(每張新台幣│ │許洺瑋就說現我們所要購買│ │ │ │ │ │ │ │48,000元)共新 │ │的未上市股票半年內審核畢│ │ │ │ │ │ │ │台幣828,000 元│ │,一年內上櫃二年內上市,│ │ │ │ │ │ │ │,宋珮青交付吳│ │獲利會有二倍以上。當晚宋│ │ │ │ │ │ │ │守育上揭股票後│ │珮青的叔叔連絡銀行代辦人│ │ │ │ │ │ │ │,就與吳守育分│ │員幫我申請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手。 │ │1,000,000元,並將我中國 │ │ │ │ │ │ │ │ │ │信託銀行存摺及私章郵寄給│ │ │ │ │ │ │ │ │ │宋珮青以便其購買股票。94│ │ │ │ │ │ │ │ │ │年3月下旬宋珮青約我至高 │ │ │ │ │ │ │ │ │ │雄市交付我存摺、私章以及│ │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2張(│ │ │ │ │ │ │ │ │ │每張新台幣49,000元)及保 │ │ │ │ │ │ │ │ │ │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 │ │ │ │ │ │ │ │ │張新台幣48,000元),共計 │ │ │ │ │ │ │ │ │ │新台幣828,000元。而認識3│ │ │ │ │ │ │ │ │ │個月後宋珮青就跟我提分手│ │ │ │ │ │ │ │ │ │,再一個月後就聯絡不上宋│ │ │ │ │ │ │ │ │ │珮青了。 │ │ │ │ ├──┼───┼─────┼───────┼───┼────────────┼───────┼─────┼───┤ │ 10 │吳晉榮│94年3月中 │於交友網站認識│劉怡伶│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火│張靖梅,佯作與│張靖梅│靖梅」的女子,期間見面幾│ │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車站附近某│吳晉榮有交往可│ │次後,第3次約在高雄市火 │ │25 │ │ │ │ │簡餐店 │能,於左揭時、│ │車站附近一家簡餐店用餐,│ ├─────┤ │ │ │ │ │地介紹自稱表姊│ │席間張靖梅接獲其表姊劉怡│ │A2卷 │ │ │ │ │ │劉怡伶,其表姊│ │伶來電說要前來,表姊自稱│ │第1440頁至│ │ │ │ │ │化名為「劉姿玲│ │「劉姿玲」,說要談論投資│ │第1441頁、│ │ │ │ │ │」,共同偽稱表│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其自│ │D2卷 │ │ │ │ │ │姊為財經公司理│ │稱為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 │第350頁至 │ │ │ │ │ │財顧問,介紹東│ │說依其內消息說東王公司未│ │第353頁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上市股票即將上市,只要一│ │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上市獲利可達1倍以上,要 │ │ │ │ │ │ │ │,可獲取利益,│ │好好把握機會,張靖梅與劉│ │ │ │ │ │ │ │致吳晉榮陷於錯│ │怡伶就極力遊說我購買,但│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我未同意。94年3月中旬在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高雄市火車站近的簡餐店與│ │ │ │ │ │ │ │股票5張共新台 │ │張靖梅見面,其表姊劉怡伶│ │ │ │ │ │ │ │幣255,000元(每│ │又再度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張新台幣51,000│ │票,並說要我好好規劃2人 │ │ │ │ │ │ │ │元),吳晉榮收 │ │的未來等語。於是我就答應│ │ │ │ │ │ │ │到上揭股票後,│ │購買東王未上市股票5張(每│ │ │ │ │ │ │ │張靖梅及劉怡伶│ │張新台幣50,000元,實際購│ │ │ │ │ │ │ │態度趨於冷淡。│ │買每張51000元)共計新台幣│ │ │ │ │ │ │ │ │ │255,000 元,並當場與劉怡│ │ │ │ │ │ │ │ │ │伶簽約。但因我沒有現金,│ │ │ │ │ │ │ │ │ │所以我於94年4月8日與張靖│ │ │ │ │ │ │ │ │ │梅在高雄市和銀行代辦人員│ │ │ │ │ │ │ │ │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300,00│ │ │ │ │ │ │ │ │ │0元。94年4 月中旬我接獲 │ │ │ │ │ │ │ │ │ │掛號信件內有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5張。而後打電話張 │ │ │ │ │ │ │ │ │ │靖梅與劉怡伶,她們均不大│ │ │ │ │ │ │ │ │ │理會我。 │ │ │ │ ├──┼───┼─────┼───────┼───┼────────────┼───────┼─────┼───┤ │ 11 │黃宗亮│94年3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我於93年12月在網路聊天室│(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大│識林家瑀,其於│林家瑀│認識林家瑀,期間見過幾次│ │附表一編號│林家瑀│ │ │ │遠百附近簡│左揭時、地介紹│ │面,94年3月上旬林家瑀約 │ │77 │ │ │ │ │餐店(起訴 │自稱友人王祥益│ │我高雄市大遠百附近一家簡│ ├─────┤ │ │ │ │書誤載為高│認識與黃宗亮後│ │餐店見面,席間林家瑀接獲│ │A5卷 │ │ │ │ │雄市火車站│,共同偽稱王祥│ │其友人來電說要拿東西給她│ │第3675頁至│ │ │ │ │) │益為財經公司理│ │,稍後一名自稱是林家瑀友│ │第3677頁、│ │ │ │ │ │財顧問,表示投│ │人王祥益前來,其自稱是財│ │第3680頁 │ │ │ │ │ │資東王公司未上│ │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與林家│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瑀見面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相關情事,說依其內線消息│ │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東王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獲│ │ │ │ │ │ │ │致黃宗亮因而出│ │利可達1倍以上要我好好把 │ │ │ │ │ │ │ │資購買東王公司│ │握機會,林家瑀與王祥益一│ │ │ │ │ │ │ │股票,惟自林家│ │同向我遊說,我便與王祥益│ │ │ │ │ │ │ │瑀交付東王公司│ │簽約購買東王公司股票,簽│ │ │ │ │ │ │ │未上市股票10張│ │完約林家瑀與王祥益就跟我│ │ │ │ │ │ │ │(每張新台幣51,│ │說買未上市股票是內線交易│ │ │ │ │ │ │ │000元)、典琦公│ │,不能告訴任何人,否則會│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害了她們2人。另因為我沒 │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有現金,94年3月下旬林家 │ │ │ │ │ │ │ │48,000元)共新 │ │瑀約我至臺南市火車站附近│ │ │ │ │ │ │ │台幣750,000元 │ │麥當勞與銀行代辦人員簽約│ │ │ │ │ │ │ │,予黃宗亮後,│ │向復華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 │即斷絕聯絡。 │ │台幣650,000元,而銀行代 │ │ │ │ │ │ │ │ │ │辦人員早在開戶時就將我的│ │ │ │ │ │ │ │ │ │存摺與私章交予林家瑀讓其│ │ │ │ │ │ │ │ │ │購買股票。林家瑀於94年7 │ │ │ │ │ │ │ │ │ │月旬約我高雄市火車站前交│ │ │ │ │ │ │ │ │ │付我存摺、私章及東王公司│ │ │ │ │ │ │ │ │ │未上市股票10張(每張新臺 │ │ │ │ │ │ │ │ │ │幣51,000元) 外,另交付典│ │ │ │ │ │ │ │ │ │琦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 │ │ │ │ │ │ │ │ │48,000元),共計750,000元│ │ │ │ │ │ │ │*少給東王一張*│ │。 │ │ │ │ ├──┼───┼─────┼───────┼───┼────────────┼───────┼─────┼───┤ │ 12 │余茂其│94年3月底 │於交友網站上認│劉怡伶│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君徽,│(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苓雅│識林君徽,林君│林君徽│94年3月底在高雄火車站見 │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區五福路與│徽佯作欲與余茂│ │,林君徽說要帶我去認識其│ │96 │ │ │ │ │中山路附近│其交往,於左揭│ │阿姨劉怡伶,我們就去五福│ ├─────┤ │ │ │ │某餐廳 │時、地介紹自稱│ │路及中山路附近的餐廳用餐│ │A5卷 │ │ │ │ │ │阿姨劉怡伶認識│ │,言談之中我覺得林君徽的│ │第4113頁至│ │ │ │ │ │後,共同偽稱阿│ │阿姨好像認為我跟林君徽是│ │第4115頁 │ │ │ │ │ │姨為理財專員,│ │男女朋友,劉怡伶自稱擔任│ │ │ │ │ │ │ │介紹投資東王公│ │理財專員,林君徽說想要跟│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她在一起就要規劃未來,遊│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說我一起投資股票,因其阿│ │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姨有內幕消息,可以買到一│ │ │ │ │ │ │ │致余茂其陷於錯│ │定會賺錢的股票,於是我就│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答應購買,林君徽聽到我答│ │ │ │ │ │ │ │東王公司股票10│ │應後約劉怡伶見面,劉怡伶│ │ │ │ │ │ │ │張共新台幣490,│ │就拿東王公司給我看,並說│ │ │ │ │ │ │ │000元(每張新台│ │這家公司跟中華電信合作,│ │ │ │ │ │ │ │幣49,000元,起│ │一定會賺錢,但是告訴我投│ │ │ │ │ │ │ │訴書誤載500,00│ │資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能│ │ │ │ │ │ │ │0元)惟自林君徽│ │告訴其他人。劉怡伶並要我│ │ │ │ │ │ │ │交付東王公司未│ │去貸款購買股票,說上市後│ │ │ │ │ │ │ │上市股票10張後│ │賺錢就可以將貸款繳清還有│ │ │ │ │ │ │ │,余茂其即聯絡│ │賺,劉怡伶請代辦人員幫我│ │ │ │ │ │ │ │不上林君徽。 │ │向國泰銀行辦理貸款新台幣│ │ │ │ │ │ │ │ │ │400,000元、日盛銀行貸款 │ │ │ │ │ │ │ │ │ │新台幣300,000元,並且把2│ │ │ │ │ │ │ │ │ │本存摺交付林君徽以便其購│ │ │ │ │ │ │ │ │ │買股票。97年4月中林君徽 │ │ │ │ │ │ │ │ │ │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 │ │ │ │ │ │ │交付給我,且跟我說「股票│ │ │ │ │ │ │ │ │ │費用是490,000元,加上手 │ │ │ │ │ │ │ │ │ │續費,一共是500,000 元」│ │ │ │ │ │ │ │ │ │。購買完股票之後,很難聯│ │ │ │ │ │ │ │ │ │絡上林君徽。 │ │ │ │ ├──┼───┼─────┼───────┼───┼────────────┼───────┼─────┼───┤ │ 13 │吳文祥│94年4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君徽│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君徽,│(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高雄市某家│君徽佯稱欲與吳│宋珮青│見面2次後,第3次於94 年4│ │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咖啡簡餐店│文祥交往,於左│王祥益│月初與林君徽在高雄市某家│ │40 │王祥益│ │ │ │ │揭時、地介紹自│ │咖啡簡餐店用餐,席間林君│ ├─────┤ │ │ │ │ │稱其叔叔王祥益│ │徽的學妹宋珮青以及自稱其│ │A3卷 │ │ │ │ │ │及學妹宋珮青認│ │叔叔王祥益前來,王祥益自│ │第1831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稱為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 │第1834頁 │ │ │ │ │ │叔叔為財經公司│ │說依其內線消息說有一檔未│ │ │ │ │ │ │ │理財顧問,介紹│ │上市股票即將年底上市,只│ │ │ │ │ │ │ │可投資未上市股│ │要一上市獲利可達1.5倍, │ │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這機會很少要林君徽好好把│ │ │ │ │ │ │ │後,可獲取高額│ │握機會,並詢問我是否要購│ │ │ │ │ │ │ │利潤,林君徽亦│ │買,林君徽說她之前也有購│ │ │ │ │ │ │ │偽稱其也有購買│ │買,賺了不少錢,大力遊說│ │ │ │ │ │ │ │獲利,致吳文祥│ │我跟她一起購買,並向我說│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我們既然要在一起,我們就│ │ │ │ │ │ │ │資購買東王公司│ │一起投資一起規劃我們2人 │ │ │ │ │ │ │ │股票15張共新臺│ │的未來等語,於是我就答應│ │ │ │ │ │ │ │幣765,000元(每│ │購買,王祥益就跟我說今天│ │ │ │ │ │ │ │張新台幣51,000│ │簽約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要│ │ │ │ │ │ │ │元),惟自林君 │ │保密。94年4月中旬我向高 │ │ │ │ │ │ │ │徽交付我上揭公│ │雄縣鳳山市臺東中小企銀辦│ │ │ │ │ │ │ │司股票後,隨即│ │理信用貸款新台幣1,000,00│ │ │ │ │ │ │ │斷絕聯絡。 │ │0 元,銀行放款後林君徽要│ │ │ │ │ │ │ │ │ │我將存摺以及私章交付給她│ │ │ │ │ │ │ │ │ │以便購買未上市股票之用,│ │ │ │ │ │ │ │ │ │我當時想既然都要在一起了│ │ │ │ │ │ │ │ │ │就交付給她。之後我們以電│ │ │ │ │ │ │ │ │ │話聯繫,林君徽均敷衍我也│ │ │ │ │ │ │ │ │ │約不出來。經我多次,催促│ │ │ │ │ │ │ │ │ │林君徽方於94年11月下旬以│ │ │ │ │ │ │ │ │ │郵寄的方式寄予我存摺、私│ │ │ │ │ │ │ │ │ │章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 │15張(每張新台幣51,000 元│ │ │ │ │ │ │ │ │ │)共765,000元。後來經我核│ │ │ │ │ │ │ │ │ │算存款竟然短少新台幣140,│ │ │ │ │ │ │ │ │ │872元,我打電話詢問林君 │ │ │ │ │ │ │ │ │ │徽,其電話已成空號。 │ │ │ │ ├──┼───┼─────┼───────┼───┼────────────┼───────┼─────┼───┤ │ 14 │何明原│94年4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認│林家瑀│1.(有無買東王微碼資訊的│(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家瑀│ │ │ │旬至5月中 │識張靖梅,於左│張靖梅│ 股票?)在雅虎認識一個│ │附表一編號│馮鑰仁│ │ │ │旬高雄市中│揭時、地介紹自│ │ 女生自稱「靖梅」的,那│ │33 │不明女│ │ │ │山路與六合│稱姊姊林家瑀認│ │ 時我跟女朋友分手,她有│ ├─────┤子 │ │ │ │路口附近簡│識後,共同偽稱│ │ 約我來高雄見三次面,第│ │B2卷第268 │ │ │ │ │餐店 │姊姊任職理財公│ │ 一次見完面後,在電腦上│ │頁至第269 │ │ │ │ │ │司秘書,介紹投│ │ 聊天就有提到有關投資的│ │頁 │ │ │ │ │ │資東王公司未上│ │ 事情,第二次約出來在高│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 雄見面時她說她姐姐有拿│ │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 股票,我們就約在高雄某│ │ │ │ │ │ │ │額等不實資訊,│ │ 一餐廳,見面之後她姐姐│ │ │ │ │ │ │ │致何明原因而出│ │ 就把股票拿給靖梅,接著│ │ │ │ │ │ │ │資購買東王公司│ │ 就聊到投資的事情,問我│ │ │ │ │ │ │ │股票10張(每張 │ │ 有無玩股票,就跟我推銷│ │ │ │ │ │ │ │新台幣51,000 │ │ 東王微碼及新視代的股票│ │ │ │ │ │ │ │元)共新台幣511│ │ ,她說東星微碼如果買10│ │ │ │ │ │ │ │,000元(內含手 │ │ 張含配股總共可賺10幾萬│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 元,這是第二次見面,我│ │ │ │ │ │ │ │稅等規費),並 │ │ 就有付訂金5萬元給她。 │ │ │ │ │ │ │ │要求何明原匯款│ │2.為何還未查證這相信她們│ │ │ │ │ │ │ │至馮鑰仁中國信│ │ 2人,是因為那位姐跟我 │ │ │ │ │ │ │ │託帳戶。事後張│ │ 講的差價很太,可以讓我│ │ │ │ │ │ │ │靖梅有交付上揭│ │ 賺很多錢,我就買了。 │ │ │ │ │ │ │ │公司股票予何明│ │3.那位姐姐她有提到這東王│ │ │ │ │ │ │ │原。 │ │ 微碼公司有跟中華電信合│ │ │ │ │ │ │ │ │ │ 作,且她很擅長股票之事│ │ │ │ │ │ │ │ │ │ 情,她在我第二次到高雄│ │ │ │ │ │ │ │ │ │ 時,她提到靖梅喜歡何種│ │ │ │ │ │ │ │ │ │ 類型的男生,要我多關心│ │ │ │ │ │ │ │ │ │ 她。 │ │ │ │ │ │ │ │ │ │4.我當時沒有錢買,是靖梅│ │ │ │ │ │ │ │ │ │ 及她表姐在第三次我下來│ │ │ │ │ │ │ │ │ │ 高雄時帶我到富華銀行外│ │ │ │ │ │ │ │ │ │ 面辦貸款50萬元,後來50│ │ │ │ │ │ │ │ │ │ 萬我自已提出來的,我匯│ │ │ │ │ │ │ │ │ │ 款到馮鑰仁的帳戶。 │ │ │ │ │ │ │ │ │ │5.沒有指認出「靖梅」。 │ │ │ │ │ │ │ │ │ │6.(提示照片)21號是姐姐│ │ │ │ │ │ │ │ │ │ 。 │ │ │ │ │ │ │ │ │ │7.東王微碼我有尋價過,現│ │ │ │ │ │ │ │ │ │ 在都沒有交易了。 │ │ │ │ │ │ │ │ │ │8.股票是靖梅拿給我。 │ │ │ │ ├──┼───┼─────┼───────┼───┼────────────┼───────┼─────┼───┤ │ 15 │李永隆│94年4月底 │於交友網站上林│劉怡伶│我於94年4月初在交友網站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新崛│碧玟化名「林佳│林碧玟│認識林碧玟,她自稱「林佳│ │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江附近簡餐│儀」,在左揭時│ │儀」,94年4月底林碧玟帶 │ │72 │ │ │ │ │店 │、地介紹自稱阿│ │我至高雄新崛江附近簡餐店│ ├─────┤ │ │ │ │ │姨認識後,共同│ │與其阿姨劉怡伶見面,其阿│ │A4卷 │ │ │ │ │ │偽稱阿姨任職理│ │姨自稱為理財公司顧問,依│ │第2678頁至│ │ │ │ │ │財公司顧問,有│ │其內線消息有一檔股票即將│ │第2680頁、│ │ │ │ │ │內線消息,介紹│ │上市,獲利很可觀,經林碧│ │第2682頁 │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玟遊說,我便答應貸款購買│ │ │ │ │ │ │ │,將來要上市,│ │,並告知我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之事不可告訴他人,因為內│ │ │ │ │ │ │ │之不實資訊,致│ │線交易會害了其阿姨,次日│ │ │ │ │ │ │ │李永隆因而出資│ │林碧玟帶我代辦公司向中國│ │ │ │ │ │ │ │購買典琦公司股│ │信託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 │票4張(每張新台│ │300,000元、板信商銀貸款 │ │ │ │ │ │ │ │幣48,000元)、 │ │新台幣400,000元,林碧玟 │ │ │ │ │ │ │ │東王公司股票8 │ │要求我交付存摺以及私章以│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便其購買股票之用。94年6 │ │ │ │ │ │ │ │51,000元)共新 │ │月初不詳人士郵寄給我存摺│ │ │ │ │ │ │ │台幣600,000元 │ │、私章及典琦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李永隆收受該│ │票4張(每張新台幣48,000元│ │ │ │ │ │ │ │公司股票後即聯│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絡不上林碧玟。│ │(每張新台幣51,000元)共計│ │ │ │ │ │ │ │ │ │新台幣600,000元。但自我 │ │ │ │ │ │ │ │ │ │購完股票後,即聯絡不上林│ │ │ │ │ │ │ │ │ │碧玟。 │ │ │ │ ├──┼───┼─────┼───────┼───┼────────────┼───────┼─────┼───┤ │ 16 │李俊毅│(1) 94年5 │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邱歆茹│(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月間高雄市│歆茹以化名「方│許洺瑋│,她自稱「方沛君」,期間│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春水堂 │沛君」,偽稱 │ │見過幾次面,94年5月邱歆 │ │68 │ │ │ │ │ │與李俊毅有交往│ │茹與我約在高雄市的春水堂│ ├─────┤ │ │ │ │ │之可能,於左揭│ │見面,邱歆茹說等一下她叔│ │A4卷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叔會過來,稍後自稱邱歆茹│ │第2536頁、│ │ │ │ │ │叔叔許洺瑋認識│ │的叔叔許洺瑋抵達,談論投│ │第2539頁、│ │ │ │ │ │後,共同偽稱投│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後即│ │B2卷 │ │ │ │ │ │資未上市股票,│ │離去。邱歆茹說投資未上市│ │第312頁至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股票獲利高,遊說我購買東│ │第313頁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 │ │ │ │ │ │ │致李俊毅陷於錯│ │新台幣51,000元),一年上 │ │ │ │ │ │ │ │誤,出資購買東│ │櫃後就會賺錢,還說為了我│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們兩人的將來做打算,一定│ │ │ │ │ │ │ │票5張(每張新台│ │要購買,於是我同意購買,│ │ │ │ │ │ │ │幣51,000元)共 │ │因為我沒有錢,邱歆茹就帶│ │ │ │ │ │ │ │新台幣255,000 │ │我至臺新、陽信銀行辦理貸│ │ │ │ │ │ │ │元。 │ │款各新台幣300,000元,核 │ │ │ │ │ │ │ │ │ │貸後後我將存摺簿、提款卡│ │ │ │ │ │ │ │ │ │及印鑑交給邱歆茹以便購買│ │ │ │ │ │ │ │ │ │股票。 │ │ │ │ │ │ ├─────┼───────┼───┼────────────┼───────┼─────┤ │ │ │ │(2)94年6 │94年6月底邱歆 │邱歆茹│94 年6月底的時候,邱歆茹│(已確定) │A4卷 │ │ │ │ │月底某地(│茹再度遊說李俊│ │又遊說我再投資購買上市股│ │第2534頁至│ │ │ │ │起訴書未記│毅出資購買典琦│ │票,我又向中華商銀貸款新│ │第2536頁、│ │ │ │ │載) │公司未上市股票│ │台幣600,000元,購買典琦 │ │第2539頁、│ │ │ │ │ │10張(每張新台 │ │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每張 │ │B2卷 │ │ │ │ │ │幣48,000元)及 │ │新台幣48,000元)、新視代 │ │第312頁至 │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 │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 │ │第313頁 │ │ │ │ │ │市股票5張(每張│ │新台幣58,000元),我總共 │ │ │ │ │ │ │ │新台幣58,000 │ │花費新台幣1,025,000元購 │ │ │ │ │ │ │ │元)共新台幣770│ │買股票。事後我發現所購買│ │ │ │ │ │ │ │,000元,惟購買│ │的公司都沒有上市上櫃,且│ │ │ │ │ │ │ │股票後邱歆茹隨│ │經營不善或倒閉,而我買完│ │ │ │ │ │ │ │即斷絕聯絡。 │ │這些股票後即無法聯絡上邱│ │ │ │ │ │ │ │ │ │歆茹。 │ │ │ │ ├──┼───┼─────┼───────┼───┼────────────┼───────┼─────┼───┤ │17 │劉健成│94年5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家瑀,│(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文│識林家瑀,佯欲│林家瑀│見過幾次面後,94年5月上 │ │附表一編號│林家瑀│ │ │ │化中心附近│與劉健成交往,│ │旬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簡│ │28 │ │ │ │ │某簡餐店 │於左揭時、地介│ │餐店用餐,席間林家瑀接獲│ ├─────┤ │ │ │ │(起訴書記 │紹自稱父親友人│ │自稱是其父親朋友David的 │ │A3卷 │ │ │ │ │載94年6月 │許洺瑋認識後,│ │來電說要拿東西給她,不久│ │第1526頁至│ │ │ │ │上旬) │共同偽稱許洺瑋│ │其父親的朋友許洺瑋抵達後│ │第1528頁、│ │ │ │ │ │任職財經公司理│ │,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 │B2卷 │ │ │ │ │ │財顧問,介紹新│ │顧問,說有一檔未上市即新│ │第266頁、 │ │ │ │ │ │視代公司未上市│ │視代公司股票依內線消息即│ │A3卷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將上市,上市立即有2倍以 │ │第1531頁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上的獲利,要我們好好把握│ │ │ │ │ │ │ │,致劉健成陷於│ │機會,林家瑀亦遊說我購買│ │ │ │ │ │ │ │錯誤,出資新台│ │未上市股票,並說其父親就│ │ │ │ │ │ │ │幣821,000元購 │ │是由許洺瑋幫忙規劃投資未│ │ │ │ │ │ │ │買新視代公司股│ │上市股票獲利,所以為了我│ │ │ │ │ │ │ │票。惟事後林家│ │們2人的未來規劃,更應該 │ │ │ │ │ │ │ │瑀竟交付新視代│ │要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 │ │ │ │ │ │ │公司股票8張( │ │,於是我就答應購買新視代│ │ │ │ │ │ │ │每張58,000元) │ │公司未上市股票,當場簽約│ │ │ │ │ │ │ │、東王公司股票│ │並交付新台幣30,000元訂金│ │ │ │ │ │ │ │7張(每張51,000│ │給林家瑀,林家瑀與許洺瑋│ │ │ │ │ │ │ │元)予劉健成, │ │說購買股票之事是內線消息│ │ │ │ │ │ │ │態度隨即趨於冷│ │所以要保密。林家瑀於94年│ │ │ │ │ │ │ │淡。 │ │7月上旬帶我到高雄市板信 │ │ │ │ │ │ │ │ │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 │ │ │1,000,000元,我交付銀行 │ │ │ │ │ │ │ │ │ │存摺及印章予林家瑀。之後│ │ │ │ │ │ │ │ │ │林家瑀於臺北市永康街交付│ │ │ │ │ │ │ │ │ │我銀行存摺、印章及新視代│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每張新│ │ │ │ │ │ │ │ │ │台幣58,000元)、東王公司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7張(每張新台幣│ │ │ │ │ │ │ │ │ │5,1000元)共計新台幣821, │ │ │ │ │ │ │ │ │ │000元。當時我質疑不是只 │ │ │ │ │ │ │ │ │ │要買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嗎?林家瑀說新視代公司未 │ │ │ │ │ │ │ │ │ │上市股票張數不夠,就買東│ │ │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東王公│ │ │ │ │ │ │ │ │ │司股票也將要上市,當時我│ │ │ │ │ │ │ │ │ │也不疑有他就接受。而我購│ │ │ │ │ │ │ │ │ │買股票後,林家瑀對我就非│ │ │ │ │ │ │ │ │ │常冷淡並且很少接我的電話│ │ │ │ ├──┼───┼─────┼───────┼───┼────────────┼───────┼─────┼───┤ │ 18 │鄭茂盛│94年5月29 │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我於網路聊天室認識自稱郭│(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張勝鈞│ │ │ │日高雄市中│識某真實姓名不│、 │盈臻之女子(真實姓名不明)│ │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山路春水堂│詳女子化名「郭│真實姓│,見面幾次後,94年5月29 │ │27 │真實年│ │ │ │(起訴狀誤 │盈臻」,於左揭│名年籍│日在高雄市中山路的春水堂│ ├─────┤籍不詳│ │ │ │載94年6月 │時、地介紹自稱│不詳之│餐飲店見面,並約其小舅王│ │A2卷 │之化名│ │ │ │29日) │小舅王祥益與鄭│化名「│祥益前來,王祥益自稱在投│ │第1494頁至│「郭盈│ │ │ │ │茂盛認識後,共│郭盈臻│顧公司上班,對投資理財相│ │第1498頁、│臻」成│ │ │ │ │同偽稱小舅在投│」成年│當有一套。郭盈臻與王祥益│ │A3卷 │年女子│ │ │ │ │顧公司上班,介│女子 │說依其內線消息,新視代公│ │第1501頁 │ │ │ │ │ │紹推薦東王公司│ │司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將│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 │於94年底至95年初上市,如│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上市獲利好數倍,郭盈臻又│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跟我說為了我們倆人的將來│ │ │ │ │ │ │ │利益,「郭盈臻│ │生活好過一點,就要一起投│ │ │ │ │ │ │ │」並佯以投資係│ │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我│ │ │ │ │ │ │ │為未來將交往,│ │隨即答應購買新視代公司 │ │ │ │ │ │ │ │致鄭茂盛陷於錯│ │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台幣│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58,000元)及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 │東王公司及新視│ │市股票5張(每張新台幣51,0│ │ │ │ │ │ │ │代公司股票各5 │ │00元),總計新台幣545,000│ │ │ │ │ │ │ │張(每張分別為 │ │元。我提款台幣100,000元 │ │ │ │ │ │ │ │新台幣51,000元│ │交付給郭盈臻。餘款新台幣│ │ │ │ │ │ │ │、58,000元)共 │ │445,000元我就向玉山銀行 │ │ │ │ │ │ │ │計新台幣545,00│ │貸款支付,辦理貸款後將提│ │ │ │ │ │ │ │0元。 │ │款卡及提款卡交給郭盈臻。│ │ │ │ │ │ │ │另郭盈臻未經鄭│ │郭盈臻於94年6月下旬交付 │ │ │ │ │ │ │ │茂盛同意多購買│ │我新視代公司及東王公司未│ │ │ │ │ │ │ │4張東王公司未 │ │上市股票各5張。另郭盈臻 │ │ │ │ │ │ │ │上市股票並交付│ │未經我同意購買東王公司4 │ │ │ │ │ │ │ │予鄭茂盛,因鄭│ │張股票,並將我存款新台幣│ │ │ │ │ │ │ │茂盛發現存款新│ │212,000元遭提領一空,當 │ │ │ │ │ │ │ │台幣212,000元 │ │時找王祥益及郭盈臻理論後│ │ │ │ │ │ │ │被提領一空,與│ │,有一名自稱是某報記者男│ │ │ │ │ │ │ │自稱張勝鈞之人│ │子張勝鈞來我和解,要我歸│ │ │ │ │ │ │ │協調取回140,00│ │還4張東王公司股票並退還 │ │ │ │ │ │ │ │0元,並將東王 │ │我新台幣140,000元及簽立 │ │ │ │ │ │ │ │公司股票4張退 │ │和解書。存簿被盜領的金額│ │ │ │ │ │ │ │回,而鄭茂盛共│ │加上我購買股票之金額總共│ │ │ │ │ │ │ │損失新台幣617,│ │損失新台幣617,000元。 │ │ │ │ │ │ │ │000元。(補充理│ │ │ │ │ │ │ │ │ │由書漏未扣除已│ │ │ │ │ │ │ │ │ │取回之140,000 │ │ │ │ │ │ │ │ │ │元,誤載新台幣│ │ │ │ │ │ │ │ │ │757,000元) │ │ │ │ │ │ ├──┼───┼─────┼───────┼───┼────────────┼───────┼─────┼───┤ │ 19 │莊居輯│94年6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林君徽│(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高│君徽以化名「小│林君徽│,她自稱「小微」,94年6 │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雄醫學院旁│微」,假稱投資│ │月中旬在高雄醫學院旁的一│ │86 │ │ │ │ │某簡餐店 │股票即可交往,│ │家簡餐店見面,林君徽說等│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一下他舅舅會來,跟我們談│ │A5卷 │ │ │ │ │ │紹自稱舅舅王祥│ │投資理財及購買未上市股票│ │第3878頁至│ │ │ │ │ │益認識後,共同│ │相關情事,之後自稱是林君│ │第3880頁、│ │ │ │ │ │偽稱舅舅為投資│ │徽舅舅王祥益前來,其自稱│ │第3882頁 │ │ │ │ │ │理財顧問,可購│ │是投資理財顧問,並拿經濟│ │ │ │ │ │ │ │買典琦公司未上│ │日報報導某一家科技股份有│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限公司的股票上市連翻漲停│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的消息,說可以拿到內幕消│ │ │ │ │ │ │ │益,致莊居輯陷│ │息及股票,並不斷遊說我要│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規劃我們的將來,要交往前│ │ │ │ │ │ │ │購買典琦公司股│ │要先儲蓄及投資理財等等,│ │ │ │ │ │ │ │票6張共288,000│ │林君微亦大力遊說我投資,│ │ │ │ │ │ │ │元(每張48,000 │ │我就答應購買典琦公司未上│ │ │ │ │ │ │ │元,補充理由書│ │市股票6張(每張新台幣48,0│ │ │ │ │ │ │ │誤載為「共331,│ │00元)。林君徽帶我至代辦 │ │ │ │ │ │ │ │000元」),惟自│ │貸款的公司幫我向國泰世華│ │ │ │ │ │ │ │林君徽交付典琦│ │銀行、臺新銀行辦理貸款新│ │ │ │ │ │ │ │公司股票予莊居│ │台幣430,000元,銀行核貸 │ │ │ │ │ │ │ │輯後,隨即斷絕│ │後,林君徽拿我的存摺提款│ │ │ │ │ │ │ │聯絡。 │ │購買股票價金新台幣331,00│ │ │ │ │ │ │ │ │ │0元(含代辦費),之後將股 │ │ │ │ │ │ │ │ │ │票寄給我。而購買股票後,│ │ │ │ │ │ │ │ │ │林君徽即斷絕與我聯絡。 │ │ │ │ │ │ │ │ │ │ │ │ │ │ ├──┼───┼─────┼───────┼───┼────────────┼───────┼─────┼───┤ │ 20 │蔡憲炘│94年6月份 │於交友網站上認│劉怡伶│於94年5月份在交友網站認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某咖│識張靖梅,張靖│張靖梅│識某真實姓名不詳女子,她│ │附表一編號│不詳姓│ │ │ │啡廳 │梅佯稱欲與蔡憲│(原審│自稱「張靖梅」,二人幾次│ │23 │名女子│ │ │ │ │炘交往,於左揭│判決認│電話聯絡後,在高雄市某間│ ├─────┤ │ │ │ │ │時、地介紹自稱│定為真│咖啡廳見面,席間自稱是理│ │A2卷 │ │ │ │ │ │表姊劉怡伶與蔡│實姓名│財顧問的自稱張靖梅表姐劉│ │第1405頁至│ │ │ │ │ │憲炘認識後,共│年籍不│怡伶出現,介紹東王公司未│ │第1407頁 │ │ │ │ │ │同介紹東王公司│詳自稱│上市股票,說會在1年左右 │ │ │ │ │ │ │ │未上市股票,將│靖梅之│上市,且每年會有配額。自│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成年女│稱張靖梅女子說她之前聽表│ │ │ │ │ │ │ │利高,致蔡憲炘│子) │姐的話投資股票賺不少錢,│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極力遊說我投資,並說如果│ │ │ │ │ │ │ │資購買東王公司│ │我要跟她在一起,要賺多一│ │ │ │ │ │ │ │股票8張共新台 │ │點錢對兩人以後生活才有保│ │ │ │ │ │ │ │幣408,000元(每│ │障。我感覺這家公司的營運│ │ │ │ │ │ │ │張新台幣51,000│ │狀況好像不錯,但我沒有錢│ │ │ │ │ │ │ │元,補充理由書│ │且有貸款40萬未還,於是張│ │ │ │ │ │ │ │誤載426, 000元│ │靖梅幫我貸款向復華銀行(│ │ │ │ │ │ │ │)。嗣後張靖梅 │ │現改名元大銀行)辦理信用 │ │ │ │ │ │ │ │僅交付東王公司│ │貸款新台幣400,0000元,銀│ │ │ │ │ │ │ │未上市股票6張 │ │行核貸後由張靖梅提領購買│ │ │ │ │ │ │ │予蔡憲炘,即斷│ │股票。94年7月張靖梅交給 │ │ │ │ │ │ │ │絕聯絡。 │ │我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張│ │ │ │ │ │ │ │ │ │靖梅跟我說要我購買8張(每│ │ │ │ │ │ │ │ │ │張51,000元),我交付給她 │ │ │ │ │ │ │ │ │ │新台幣408,000元及代辦費 │ │ │ │ │ │ │ │ │ │新台幣18,000元,共新台幣│ │ │ │ │ │ │ │ │ │426,000元,可是她只交給 │ │ │ │ │ │ │ │ │ │我6張股票,短少2張,我發│ │ │ │ │ │ │ │ │ │現後打電話給張靖梅,張靖│ │ │ │ │ │ │ │ │ │梅電話已經停話。 │ │ │ │ ├──┼───┼─────┼───────┼───┼────────────┼───────┼─────┼───┤ │ 21 │游嘉寶│94年7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張│許洺瑋│我於94年5月初在交友網站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文│靖梅化名「張靜│張靖梅│認識張靖梅,她自稱「張靜│ │附表一編號│張靖梅│ │ │ │化中心附近│梅」,於左揭時│ │梅」,94年7月初見面時張 │ │126 │ │ │ │ │飲料店 │、地介紹自稱表│ │靖梅問我是否有意願投資未│ ├─────┤ │ │ │ │ │姊夫許洺瑋與游│ │上市股票。94年7月上旬張 │ │A6卷 │ │ │ │ │ │嘉寶認識後,共│ │靖梅約我至高雄市文化中心│ │第5071頁至│ │ │ │ │ │同偽稱表姊夫任│ │附近飲料店聊天,席間張靖│ │第5074頁、│ │ │ │ │ │職財經公司理財│ │梅說其表姊夫許洺瑋要拿東│ │第5076頁 │ │ │ │ │ │顧問,介紹投資│ │西給她,不久許洺瑋抵達與│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 │張靖梅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相關情事,其自稱是任職財│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說新視│ │ │ │ │ │ │ │益,張靖梅亦偽│ │代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 │ │ │ │ │ │ │作要購買該公司│ │,上市後其獲利會1倍以上 │ │ │ │ │ │ │ │股票,並欲與游│ │,當時我就看到張靜梅與其│ │ │ │ │ │ │ │嘉寶交往,致游│ │表姊夫簽約購買新視代公司│ │ │ │ │ │ │ │嘉寶陷於錯誤,│ │未上市股票。張靖梅說要規│ │ │ │ │ │ │ │而出資購買新視│ │劃我們2人未來打算,要懂 │ │ │ │ │ │ │ │代公司10張,惟│ │得投資理財,以後才有錢買│ │ │ │ │ │ │ │事後張靖梅收受│ │車子、房子等語。許洺瑋在│ │ │ │ │ │ │ │游嘉寶卻交付新│ │旁亦大力遊說,我便口頭答│ │ │ │ │ │ │ │視代公司未上市│ │應購買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股票6張(每張新│ │票10張。張靖梅跟我說今天│ │ │ │ │ │ │ │台幣58,000元) │ │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可告│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 │訴任何人,因是內線交易會│ │ │ │ │ │ │ │市股票9張(每張│ │害其表姊夫。94年7月中旬 │ │ │ │ │ │ │ │新台幣48,000 │ │張靖梅約銀行代辦人員幫我│ │ │ │ │ │ │ │元)及3張(每張 │ │簽約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 │新台幣51,000元│ │1,000,000元,我另交付存 │ │ │ │ │ │ │ │)予游嘉寶。 │ │摺與私章給張靖梅以便其購│ │ │ │ │ │ │ │ │ │買股票之用。94年8月初張 │ │ │ │ │ │ │ │ │ │靖梅於桃園火車交付我新視│ │ │ │ │ │ │ │ │ │代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張│ │ │ │ │ │ │ │ │ │新台幣56,000元)、誠創公 │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2張(每張新 │ │ │ │ │ │ │ │ │ │台幣51,000元)。我總計損 │ │ │ │ │ │ │ │ │ │失新台幣948,000元。 │ │ │ │ ├──┼───┼─────┼───────┼───┼────────────┼───────┼─────┼───┤ │ 22 │吳清志│94年7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我於94年5月在交友網站上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 │識林君徽,之後│林君徽│認林君徽,之後我們2人就 │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 │二人成為男女朋│ │成為男女朋友,林君徽跟我│ │74 │ │ │ │ │ │友,林君徽於左│ │聊及應該為未來考量,遊說│ ├─────┤(起訴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我購買未上市股票,於94年│ │A5卷 │書誤載│ │ │ │ │稱叔叔王祥益認│ │7月上旬邀我與其叔叔王祥 │ │第3596頁至│王祥益│ │ │ │ │識後,與王祥益│ │益見面,王祥益說東王公司│ │第3598頁、│為許洺│ │ │ │ │共同偽稱有內線│ │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年底就要│ │D4卷 │瑋,業│ │ │ │ │消息,介紹投資│ │上市,有0.5倍的獲利,王 │ │第56頁至第│經更正│ │ │ │ │未上市股票,將│ │祥益又說既然與林君徽交往│ │58頁、第59│。) │ │ │ │ │來要上市,可獲│ │,就應該投資讓其姪女有保│ │頁 │ │ │ │ │ │取利益不實資訊│ │障,林君徽在一旁遊說我購│ │ │ │ │ │ │ │,致吳清志陷於│ │買,於是我同意購買東王公│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司股票10張,共新台幣510,│ │ │ │ │ │ │ │買東王公司未上│ │000元,但是因為我沒有錢 │ │ │ │ │ │ │ │市股票10張,共│ │,94年7月上旬與林君徽到 │ │ │ │ │ │ │ │新台幣510,000 │ │高雄市玉山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款500,000元,及屏東市中 │ │ │ │ │ │ │ │51,000元),惟 │ │華商銀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事後林君徽交付│ │500,000元後,我將存摺與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提款卡交付林君徽,以便其│ │ │ │ │ │ │ │股票4張(每張新│ │購買股票之用。惟95年6月 │ │ │ │ │ │ │ │台幣51,000元) │ │間林君徽交付我東王公司未│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 │上市股票4張、新視代公司 │ │ │ │ │ │ │ │上市股票2張(每│ │未上市股票2張、典琦公司 │ │ │ │ │ │ │ │張新台幣58,000│ │未上市股票2張。我有向林 │ │ │ │ │ │ │ │元)及典琦公司 │ │君徽詢問過,她說要分散投│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資降低風險所以才買3種股 │ │ │ │ │ │ │ │每張新台幣48, │ │票。另林君徽說因是內線消│ │ │ │ │ │ │ │000元),共計新│ │息故不能告訴任何人購買未│ │ │ │ │ │ │ │台幣563,000元 │ │上市股票之事。 │ │ │ │ │ │ │ │。*少給東王一 │ │ │ │ │ │ │ │ │ │張* │ │ │ │ │ │ ├──┼───┼─────┼───────┼───┼────────────┼───────┼─────┼───┤ │ 23 │周漢平│94年7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認│劉怡伶│我於94年4月底在交友網站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旬高雄市(│識林君徽,林君│林君徽│認識林君徽,94年5月下旬 │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起訴書誤載│徽偽作與周漢平│ │在高雄市六合夜市見面,林│ │120 │ │ │ │ │94 年5月中│交往,於左揭時│ │君徽就說其乾姊劉怡伶等一│ ├─────┤ │ │ │ │旬) │、地介紹自稱乾│ │下要過來拿東西,一會兒劉│ │A6卷 │ │ │ │ │ │姊劉怡伶認識後│ │怡伶抵達,林君徽就介紹我│ │第4696頁至│ │ │ │ │ │,共同偽稱劉怡│ │們認識,林君徽與其乾姐就│ │第4698頁、│ │ │ │ │ │伶有內線消息,│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第4700頁 │ │ │ │ │ │介紹投資東王公│ │事,劉怡伶說依其內線消息│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有一檔未上市股票年底就│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要上市,會有2倍的獲利, │ │ │ │ │ │ │ │獲取高額利益,│ │劉怡伶說我既然是林君徽的│ │ │ │ │ │ │ │致周漢平陷於錯│ │男朋友,更應投資讓其妹妹│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更有保障,林君徵也在一旁│ │ │ │ │ │ │ │東王公司股票1 │ │大力遊說我購買,當時我尚│ │ │ │ │ │ │ │張共新台幣51,0│ │未決定要購買。94年7月與 │ │ │ │ │ │ │ │00元。並於94年│ │林君徽在高雄市大遠百貨公│ │ │ │ │ │ │ │7月27接獲不詳 │ │司附近餐廳吃飯,劉怡伶再│ │ │ │ │ │ │ │人士以郵件寄來│ │度前來,大力鼓吹我購買東│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當時我│ │ │ │ │ │ │ │股票1張。 │ │拗不過林君徽以及林君徽乾│ │ │ │ │ │ │ │ │ │姊的慫恿決定購買東王公司│ │ │ │ │ │ │ │ │ │股票1張,當場簽約並交付 │ │ │ │ │ │ │ │ │ │新台幣51,000元給林君徽,│ │ │ │ │ │ │ │ │ │94年7月27日我接獲不詳人 │ │ │ │ │ │ │ │ │ │士以郵件寄來1張東王公司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 │ │ │ │ ├──┼───┼─────┼───────┼───┼────────────┼───────┼─────┼───┤ │ 24 │呂榮鴻│94年7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凌偉婷│我於94年7月份交友網站認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更名 │高雄市高雄│識凌偉婷,她化│許洺瑋│識凌偉婷,她自稱「林X儀 │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呂杰恩│市某早餐店│名「林X儀」, │ │」,見面2次後,第3次在高│ │47 │ │ │ │) │、高雄市文│於左揭時、地介│ │雄市某早餐店見面,一名自│ ├─────┤ │ │ │ │化中心旁某│紹自稱舅舅許洺│ │稱她舅舅許洺瑋出現和凌偉│ │A3卷 │ │ │ │ │木瓜牛奶店│瑋與呂榮鴻認識│ │婷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第2019頁至│ │ │ │ │ │後,共同偽稱舅│ │情事。當天下午與凌偉婷在│ │第2021頁、│ │ │ │ │ │舅為理財公司顧│ │文化中心旁高雄木瓜牛奶,│ │第2023頁 │ │ │ │ │ │問,介紹投資卓│ │許洺瑋前來再度談論投資未│ │ │ │ │ │ │ │韋公司未上市股│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其自稱│ │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是理財顧問,拿卓韋公司資│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料給我看,遊說我購買,說│ │ │ │ │ │ │ │潤等不實資訊,│ │該公司股票2年左右會上市 │ │ │ │ │ │ │ │致呂榮鴻因而出│ │,且每年會有配額,要趕快│ │ │ │ │ │ │ │資購買卓韋公司│ │投資大賺一筆,當下覺得不│ │ │ │ │ │ │ │股票,惟事後凌│ │錯,但因我現金不足尚未決│ │ │ │ │ │ │ │偉婷交付呂榮鴻│ │定要買幾張,凌偉婷就說要│ │ │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 │幫我辦理貸款,我將身分證│ │ │ │ │ │ │ │股票4張(每張新│ │交給許洺瑋及凌偉婷幫我辦│ │ │ │ │ │ │ │台幣54,000元) │ │理貸款,銀行核貸後他們將│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 │錢領走,在95年1月中旬時 │ │ │ │ │ │ │ │市股票8張(每張│ │由凌偉婷交給我卓韋公司未│ │ │ │ │ │ │ │新台幣48,000元│ │上市股票4張、巨威公司未 │ │ │ │ │ │ │ │)共新台幣650,0│ │上市股票8張,共計新台幣 │ │ │ │ │ │ │ │00元(內含手續 │ │650,000元。凌偉婷及許洺 │ │ │ │ │ │ │ │費及證券交易稅│ │瑋要我對購買未上市股票保│ │ │ │ │ │ │ │等規費)就無法 │ │密,但購買後就聯絡不上凌│ │ │ │ │ │ │ │與凌偉婷聯絡。│ │偉婷了。 │ │ │ │ ├──┼───┼─────┼───────┼───┼────────────┼───────┼─────┼───┤ │ 25 │宋源凱│94年7月中 │邱歆茹以化名「│邱歆茹│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邱歆茹,│(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旬高雄市新│陳沛儀」佯作與│王祥益│她自稱「陳沛儀」,94年7 │ │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崛江附近簡│宋源凱交往,於│ │月中旬在高雄市新崛江附近│ │41 │ │ │ │ │餐店、高雄│左揭時、地介紹│ │簡餐店用餐時,席間邱歆茹│ ├─────┤ │ │ │ │市文化中心│自稱叔叔王祥益│ │告訴我其叔叔要拿未上市股│ │A3卷 │ │ │ │ │附近簡餐店│認識後,共同偽│ │票給她,不久叔叔王祥益抵│ │第1875頁至│ │ │ │ │ │稱叔叔任職理財│ │達,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 │第1877頁、│ │ │ │ │ │公司顧問,介紹│ │財顧問,稱有一檔未上市股│ │第1879頁 │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票隔年即將上市,只要一上│ │ │ │ │ │ │ │,將來要上市,│ │市其獲利達1倍以上,邱歆 │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茹極力遊說我購買,並說我│ │ │ │ │ │ │ │,致宋源凱陷於│ │們既然都要在一起交往了,│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就一起好好的規劃我們2人 │ │ │ │ │ │ │ │買典琦公司股票│ │的未來。於是我約考慮一星│ │ │ │ │ │ │ │14張(每張新臺 │ │期後就答應購買。之後邱歆│ │ │ │ │ │ │ │幣48,000元)、 │ │茹及其叔叔與我在高雄市文│ │ │ │ │ │ │ │新視代公司股票│ │化中心附近簡餐店簽約購買│ │ │ │ │ │ │ │6張(每張新臺幣│ │典琦公司未上市股票14張(│ │ │ │ │ │ │ │58,000元)共計 │ │每張新台幣48,000元)、新 │ │ │ │ │ │ │ │新台幣1,020,00│ │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 │ │ │ │ │ │ │0元,宋源凱收 │ │張新台幣58,000元),共計 │ │ │ │ │ │ │ │受上開股票後,│ │新台幣1,020,000元,當天 │ │ │ │ │ │ │ │即與聯絡邱歆茹│ │請銀行辦理人員幫我向臺新│ │ │ │ │ │ │ │、王祥益失去聯│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 │絡。 │ │800,000元及復華銀行信用 │ │ │ │ │ │ │ │ │ │貸款新台幣800,000元,於 │ │ │ │ │ │ │ │ │ │辦理貸款後將存摺、提款卡│ │ │ │ │ │ │ │ │ │以及密碼均交付給邱歆茹,│ │ │ │ │ │ │ │ │ │以便購買未上市股票。邱歆│ │ │ │ │ │ │ │ │ │茹於94年年9月中旬於北上 │ │ │ │ │ │ │ │ │ │桃園交付我典琦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14張、新視代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6張、存摺及提款卡 │ │ │ │ │ │ │ │ │ │後離去。交付我股票之後就│ │ │ │ │ │ │ │ │ │聯絡不到邱歆茹及王祥益。│ │ │ │ ├──┼───┼─────┼───────┼───┼────────────┼───────┼─────┼───┤ │ 26 │余蔚淳│94年8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於94年7月初在交友網站認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新│識某姓名不詳女│、 │識真實姓名不詳自稱「李郁│ │附表一編號│不明女│ │ │ │崛江附近簡│子,化名「李郁│真實姓│庭」之女子,94年8月上旬 │ │99 │子 │ │ │ │餐店 │庭」,李郁庭佯│名年籍│在高雄市大遠百華納威秀影│ ├─────┤ │ │ │ │ │作與余蔚淳交往│不詳之│城看電影,李郁庭談及另一│ │A6卷 │ │ │ │ │ │,於左揭時、地│自稱「│半要會投資理財,其並稱小│ │第4211頁至│ │ │ │ │ │介紹自稱小舅王│李郁庭│舅王祥益為財經公司的理財│ │第4216頁、│ │ │ │ │ │祥益認識後,共│」成年│顧問,對投資理財很有一套│ │B2卷 │ │ │ │ │ │同偽稱王祥益為│女子 │,改天介紹給我認識。94年│ │第328頁 │ │ │ │ │ │財經公司理財顧│ │8月底在高雄市五福路新崛 │ │ │ │ │ │ │ │問,有內線消息│ │江附近簡餐店吃飯,席間李│ │ │ │ │ │ │ │,投資購買未上│ │郁庭就接獲其小舅的電話說│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要將其所購買的未上市股票│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給她,之後王祥益抵達餐廳│ │ │ │ │ │ │ │益,致余蔚淳陷│ │後,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關情事,將李郁庭購買之股│ │ │ │ │ │ │ │購買誠創公司股│ │票交付她,並說該檔股票將│ │ │ │ │ │ │ │票16張(每張新 │ │於隔年上市,上市後的獲利│ │ │ │ │ │ │ │台幣51,000元) │ │會1至2倍,李郁庭並大力遊│ │ │ │ │ │ │ │、典琦公司股票│ │說我購買,說我們交往可以│ │ │ │ │ │ │ │2張(每張新臺幣│ │一起討論股票,於是我同意│ │ │ │ │ │ │ │48,000元)共計 │ │購買誠創公司股票。李郁庭│ │ │ │ │ │ │ │新台幣912,000 │ │與王祥益向我說所購買未上│ │ │ │ │ │ │ │元,惟自余蔚淳│ │市股票因是內線交易不可向│ │ │ │ │ │ │ │收到上揭股票後│ │任何人提起。94年9初李郁 │ │ │ │ │ │ │ │,即與李郁庭及│ │庭約我與銀行代辦人員簽約│ │ │ │ │ │ │ │王祥益失去聯絡│ │向復華銀行貸款新台幣73萬│ │ │ │ │ │ │ │。 │ │元、中國信託銀行貸款新臺│ │ │ │ │ │ │ │ │ │幣416,940元,另簽授權書 │ │ │ │ │ │ │ │ │ │、交付存摺、提款卡予王祥│ │ │ │ │ │ │ │ │ │益以便其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 │94 年10底李郁庭在高雄市 │ │ │ │ │ │ │ │ │ │環球影城前簡餐店交付我存│ │ │ │ │ │ │ │ │ │摺、提款卡及誠創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16張(每張51,000元)│ │ │ │ │ │ │ │ │ │、典琦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 │ │ │ │ │ │ │ │ │每張48,000元),共計新臺 │ │ │ │ │ │ │ │ │ │幣912,000元。自我收到股 │ │ │ │ │ │ │ │ │ │票後即聯絡不上李郁庭及王│ │ │ │ │ │ │ │ │ │祥益。 │ │ │ │ ├──┼───┼─────┼───────┼───┼────────────┼───────┼─────┼───┤ │ 27 │劉榮楓│94年8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我於94年7月在交友網站上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高雄市某餐│歆茹化名「方怡│王祥益│識邱歆茹,她自稱「方怡雯│ │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廳 │雯」,佯作欲與│ │」,之後我們都一直電話聯│ │60 │ │ │ │ │ │劉榮楓交往,於│ │絡,言談之間邱歆茹讓我覺│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得她有意思想要跟我交往。│ │A3卷 │ │ │ │ │ │自稱叔叔王祥益│ │於94年8月某日於某餐廳與 │ │第2357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邱歆茹見面,席間自稱邱歆│ │第2360頁 │ │ │ │ │ │稱投資購買誠創│ │茹的叔叔王祥益前來,稱誠│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創公司預計1年後就會上市 │ │ │ │ │ │ │ │,將來要上市,│ │,可以獲利1倍以上,邱歆 │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茹也有買。我說我沒有錢,│ │ │ │ │ │ │ │,邱歆茹亦佯稱│ │邱歆茹建議我可以去貸款,│ │ │ │ │ │ │ │有購買股票,致│ │若要交往,投資股票等上市│ │ │ │ │ │ │ │劉榮楓陷於錯誤│ │後就會賺錢,生活也會比較│ │ │ │ │ │ │ │,而出資購買誠│ │好過等語,於是我就答應購│ │ │ │ │ │ │ │創公司股票,惟│ │買。邱歆茹就帶我去臺新銀│ │ │ │ │ │ │ │自邱歆茹交付誠│ │行貸款新台幣400,000元、 │ │ │ │ │ │ │ │創公司股票12張│ │復華銀行貸款新台幣800,00│ │ │ │ │ │ │ │(每張新台幣51,│ │0元。銀行核貸後邱歆茹要 │ │ │ │ │ │ │ │000元)、新視代│ │我把貸款匯到她指定的帳戶│ │ │ │ │ │ │ │公司股票6張(每│ │。94年9月中左右,邱歆茹 │ │ │ │ │ │ │ │張新臺幣58,000│ │到中壢找我,交付我我的的│ │ │ │ │ │ │ │元),共新台幣 │ │身份證、印章及誠創公司未│ │ │ │ │ │ │ │960,000元(起訴│ │上市股票12張(每張新台幣 │ │ │ │ │ │ │ │狀誤載新台幣1,│ │51,000元)、新視代公司未 │ │ │ │ │ │ │ │200,000元)後隨│ │上市股票6張(每張新台幣 │ │ │ │ │ │ │ │即斷絕聯絡。 │ │58,000元),共計新臺幣960│ │ │ │ │ │ │ │ │ │,000元,邱歆茹說因為誠創│ │ │ │ │ │ │ │ │ │公司的股票沒那麼多,所以│ │ │ │ │ │ │ │ │ │其餘的錢我叔叔就幫你買新│ │ │ │ │ │ │ │ │ │視代公司的股票。我拿到股│ │ │ │ │ │ │ │ │ │票後就聯絡不到邱歆茹了。│ │ │ │ ├──┼───┼─────┼───────┼───┼────────────┼───────┼─────┼───┤ │ 28 │王志宏│94年8月中 │真實姓名年籍不│王祥益│我於94年6月在交友網站認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詳之化名「陳怡│真實姓│識陳紋慧,她自稱「陳怡玲│ │附表一編號│陳紋慧│ │ │ │高雄市五福│玲」成年女子於│名年籍│」,94年8月中旬在高雄市 │ │80 │ │ │ │ │路文化中心│左揭時、地介紹│不詳之│文化中心附近一家簡餐店見│ ├─────┤(起訴 │ │ │ │附近某簡餐│自稱母親友人王│化名「│面,稱要介紹一名母親友人│ │A5卷 │書原誤│ │ │ │店 │祥益,化名「偉│陳怡玲│王祥益的男子給我認識,稍│ │第3759頁至│載陳紋│ │ │ │ │叔」男子認識後│」成年│後王祥益,他自稱「偉叔」│ │第3761頁、│慧為邱│ │ │ │ │,共同偽稱偉叔│女子 │抵達餐廳後,其自稱任職某│ │第3763頁、│歆茹,│ │ │ │ │為理財顧問,有│ │公司理財顧問,就開始談論│ │D4卷 │業經更│ │ │ │ │內線消息,介紹│ │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 │第98頁至第│正。)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說依其內線消息某檔股票將│ │102頁 │ │ │ │ │ │,將來要上市,│ │上市,只要一上市獲利非常│ │ │ │ │ │ │ │可獲取利益等不│ │可觀,經陳紋慧及王祥益大│ │ │ │ │ │ │ │實資訊,致王志│ │力遊說,我決定購買,王祥│ │ │ │ │ │ │ │宏因而出資購買│ │益說該股票是內線交易不能│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跟告訴任何人。94年8月下 │ │ │ │ │ │ │ │股票4張(每張新│ │旬王祥益打電話,要我郵寄│ │ │ │ │ │ │ │臺幣51,000元) │ │一些貸款資料給他。94年8 │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 │月底我與陳紋慧一同前往玉│ │ │ │ │ │ │ │上市股票4張( │ │山銀行及新竹商銀對保,並│ │ │ │ │ │ │ │每張新台幣58,0│ │將存摺、私章以及密碼交付│ │ │ │ │ │ │ │00元),共新台 │ │陳紋慧以便購買股票之用。│ │ │ │ │ │ │ │幣436,000元, │ │當天陳紋慧就交付我存摺、│ │ │ │ │ │ │ │嗣後陳怡玲交付│ │私章以及誠創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上揭公司股票予│ │票4張(每張新台幣51,000元│ │ │ │ │ │ │ │王志宏。 │ │)及新視代未上市股票4張(│ │ │ │ │ │ │ │ │ │每張新台幣58,000元)共計 │ │ │ │ │ │ │ │ │ │新台幣436,000元。警詢中 │ │ │ │ │ │ │ │ │ │因時間久遠、只見過三次面│ │ │ │ │ │ │ │ │ │且僅有依照片指認,故將自│ │ │ │ │ │ │ │ │ │稱邱歆茹指認即是自稱「陳│ │ │ │ │ │ │ │ │ │怡玲」之女子,但於100年9│ │ │ │ │ │ │ │ │ │月28日審判程序中現場印象│ │ │ │ │ │ │ │ │ │較為深刻,始知有誤認,陳│ │ │ │ │ │ │ │ │ │紋慧才是自稱「陳怡玲」之│ │ │ │ │ │ │ │ │ │女子。 │ │ │ │ ├──┼───┼─────┼───────┼───┼────────────┼───────┼─────┼───┤ │ 29 │李明宗│94年8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於94年6月間經同袍介紹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文│碧玟化名「何靜│林碧玟│認識林碧玟,她自稱「何靜│ │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化中心 │宜」林碧玟於言│ │宜」。94年8月下旬與林碧 │ │93 │ │ │ │ │ │語中傳達欲與李│ │玟在高雄文化中心附近一家│ ├─────┤ │ │ │ │ │明宗交往之意,│ │簡餐飲料店用餐,席間林碧│ │A5卷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玟主動邀其叔叔到飲料店要│ │第4044頁至│ │ │ │ │ │紹自稱叔叔王祥│ │介紹我認識,稍後自稱林碧│ │第4046頁、│ │ │ │ │ │益認識後,共同│ │玟叔叔王祥益抵達,與林碧│ │第4049頁、│ │ │ │ │ │介紹投資某檔未│ │玟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D4卷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情事,王祥益說有一檔股票│ │第105頁反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即將上市且將配股利,上市│ │面至第109 │ │ │ │ │ │利益,林碧玟亦│ │後獲利好幾倍,我看見林碧│ │頁 │ │ │ │ │ │偽作稱要購買,│ │玟簽約購買,林碧玟亦向我│ │ │ │ │ │ │ │致李明宗陷於錯│ │遊說為了我們二人的未來,│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更應該投資,於是我答應購│ │ │ │ │ │ │ │某檔公司股票,│ │買。王祥益又說購買這未上│ │ │ │ │ │ │ │惟自李明宗收受│ │市股票之事不能讓任何人知│ │ │ │ │ │ │ │不明人士寄來與│ │道。94年9上旬王祥益帶我 │ │ │ │ │ │ │ │簽約購買之股票│ │到臺南市玉山銀行臺南分行│ │ │ │ │ │ │ │不同之東王公司│ │辦理貸款,我將存摺、密碼│ │ │ │ │ │ │ │未上市股票3張 │ │、印章交給王祥益以便其購│ │ │ │ │ │ │ │共新台幣195,00│ │買股票。94年9月23日銀行 │ │ │ │ │ │ │ │0元(每張新台幣│ │放款,王祥益提領新台幣19│ │ │ │ │ │ │ │65,000元)後, │ │5,000元購買股票。之後我 │ │ │ │ │ │ │ │林碧玟與王祥益│ │收到由不詳人士郵寄與當初│ │ │ │ │ │ │ │即失去聯絡。 │ │約定不同之東王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3張。之後我就聯絡不 │ │ │ │ │ │ │ │ │ │上林碧玟與王祥益了。 │ │ │ │ ├──┼───┼─────┼───────┼───┼────────────┼───────┼─────┼───┤ │ 30 │謝福生│94年9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認│林君徽│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君徽,│(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旬高雄市七│識林君徽,其佯│ │一直與林君徽保持聯絡,94│ │附表一編號│ │ │ │ │賢路附近餐│作與謝福生交往│ │年9月中旬約在高雄市七賢 │ │73 │ │ │ │ │廳 │,於左揭時、地│ │路附近餐廳見面時,就跟我│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開始談到要如何深入交往及│ │A5卷 │ │ │ │ │ │股票,可共同投│ │規劃未來,說她有經營投資│ │第3568頁至│ │ │ │ │ │資獲利,致謝福│ │股票,遊說我一起投資,之│ │第3570頁、│ │ │ │ │ │生陷於錯誤,而│ │後我決定購買,並簽立股票│ │第3572頁 │ │ │ │ │ │出資購買誠創公│ │轉讓購買合約。林君徽帶我│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到臺新銀行貸款390,000 元│ │ │ │ │ │ │ │張、東王公司未│ │及復華銀行貸款340,000 元│ │ │ │ │ │ │ │上市股票2張共6│ │。94年11月8日林君徽在高 │ │ │ │ │ │ │ │12,000元(每張 │ │雄市九如附近咖啡廳交付我│ │ │ │ │ │ │ │新台幣51,000元│ │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 │ │ │ │ │ │,起訴書誤載新│ │每張新台幣51,000元)及東 │ │ │ │ │ │ │ │台幣620,000元)│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每張│ │ │ │ │ │ │ │惟自林君徽交付│ │新台幣51,000元)共計新臺 │ │ │ │ │ │ │ │上揭公司股票予│ │幣612,000元。惟林君徽交 │ │ │ │ │ │ │ │謝福生後即斷絕│ │付我股票後電話就不通,無│ │ │ │ │ │ │ │聯絡。 │ │法聯絡上林君徽。 │ │ │ │ ├──┼───┼─────┼───────┼───┼────────────┼───────┼─────┼───┤ │ 31 │吳勇達│94年9月~ │於交友網站上林│劉怡伶│於94年9月在網路聊天室認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更名 │10月間高雄│君徽佯作欲與吳│林君徽│識自稱林君徽的女子,94年│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吳鋒偉│市某間餐廳│勇達交往,於左│ │9~10月間在高雄市某餐廳 │ │107 │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見面,席間自稱林君徽的阿│ ├─────┤ │ │ │ │ │稱阿姨的劉怡伶│ │姨劉怡伶前來,林君徽就介│ │A6卷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紹我和她阿姨認識,並開始│ │第4384頁至│ │ │ │ │ │稱阿姨為財經記│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第4386頁、│ │ │ │ │ │者,有內線消息│ │事,其林君徽阿姨自稱財經│ │第4389頁 │ │ │ │ │ │,投資購買卓韋│ │記者,說其有內線消息和股│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票的資訊。之後林君徽一直│ │ │ │ │ │ │ │,若上市就可獲│ │打電話極力遊說我投資購買│ │ │ │ │ │ │ │取高額利益,致│ │股票,要我相信其阿姨,並│ │ │ │ │ │ │ │吳勇達陷於錯誤│ │說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未來│ │ │ │ │ │ │ │,而出資向劉怡│ │1至2年內就會上市,會大賺│ │ │ │ │ │ │ │伶購買卓韋公司│ │,要我好好規劃我們的未來│ │ │ │ │ │ │ │股票8張共新台 │ │,一起投資賺錢,讓我感覺│ │ │ │ │ │ │ │幣432,000元(每│ │到林君徽是和我在交往的感│ │ │ │ │ │ │ │張新台幣54,000│ │覺,我同意購買後,林君徽│ │ │ │ │ │ │ │元),惟自購買 │ │拿走我的身分證和印章,交│ │ │ │ │ │ │ │股票後林君徽明│ │給阿姨劉怡伶幫我向玉山銀│ │ │ │ │ │ │ │顯疏遠吳勇達。│ │行七賢分行辦理貸款新台幣│ │ │ │ │ │ │ │ │ │500,000元。94年12月底銀 │ │ │ │ │ │ │ │ │ │行核貸後,林君徽將帳戶內│ │ │ │ │ │ │ │ │ │現金提領走,並於95年2月 │ │ │ │ │ │ │ │ │ │把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 │ │共計新台幣442,000元(含手│ │ │ │ │ │ │ │ │ │續費10,000元)交給我。而 │ │ │ │ │ │ │ │ │ │自購買股票後,林君徽感覺│ │ │ │ │ │ │ │ │ │明顯故意疏離我。 │ │ │ │ ├──┼───┼─────┼───────┼───┼────────────┼───────┼─────┼───┤ │ 32 │李玠展│94年10月上│在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於94年1月上旬在交友網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文│昕婕化名「陳珊│陳昕婕│站認識陳昕婕,她自稱「陳│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化中心附近│玲」,於左揭時│ │珊玲」,期間陸續見面數次│ │75 │ │ │ │ │某間餐廳 │、地介紹自稱叔│ │。94年10月上旬我與陳昕婕│ ├─────┤ │ │ │ │(起訴書記 │叔許洺瑋與李玠│ │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一家│ │A5卷 │ │ │ │ │載台南市) │展認識後,共同│ │餐廳見面,席間自稱陳昕婕│ │第3620頁至│ │ │ │ │ │偽稱叔叔為理財│ │叔叔許洺瑋前來拿東西給陳│ │第3623頁 │ │ │ │ │ │顧問,介紹投資│ │昕婕並談論投資股票相關事│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宜,許洺瑋自稱是任職南科│ │ │ │ │ │ │ │股票,將要來上│ │某公司的理財顧問,說有檔│ │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未上市股票獲利很可觀,又│ │ │ │ │ │ │ │,且對於未來與│ │說不要讓陳昕婕過不好的生│ │ │ │ │ │ │ │陳昕婕交往關係│ │活,所以一定規劃好未來,│ │ │ │ │ │ │ │較有幫助,致李│ │遊說我購買,當時我尚未答│ │ │ │ │ │ │ │玠展陷於錯誤,│ │應。94年10月中旬陳昕婕約│ │ │ │ │ │ │ │因而出資購買誠│ │我至臺南市,再度遊說我購│ │ │ │ │ │ │ │創公司股票,嗣│ │買股票我說沒有現金,陳昕│ │ │ │ │ │ │ │後陳昕婕卻交付│ │婕說可以向銀行貸款購買,│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我同意後,就有萬泰銀行行│ │ │ │ │ │ │ │股票4張(每張新│ │員幫我辦理貸款,我並將存│ │ │ │ │ │ │ │台幣51,000元) │ │摺、提款卡、私章以及密碼│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 │交付陳昕婕以便其購買未上│ │ │ │ │ │ │ │市股票8張(每張│ │市股票,陳昕婕說購買未上│ │ │ │ │ │ │ │新台幣48,000元│ │市股票是內線消息不能告訴│ │ │ │ │ │ │ │)、佳得公司未 │ │任何人。95年1月2日,許洺│ │ │ │ │ │ │ │上市股票3張(每│ │瑋與我簽約購買誠創公司股│ │ │ │ │ │ │ │張新台幣50,000│ │票。之後陳昕婕交付我巨威│ │ │ │ │ │ │ │元),共新台幣 │ │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誠創 │ │ │ │ │ │ │ │738,000元,予 │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佳得 │ │ │ │ │ │ │ │李玠展,陳昕婕│ │公司未上市股票3張共新臺 │ │ │ │ │ │ │ │即慢慢疏遠李玠│ │幣730,000元。自我購買未 │ │ │ │ │ │ │ │展。 │ │上市股票陳昕婕她就很少接│ │ │ │ │ │ │ │ │ │我的電話,慢慢疏遠我。 │ │ │ │ ├──┼───┼─────┼───────┼───┼────────────┼───────┼─────┼───┤ │ 33 │李冠毅│94年10月間│林君徽佯稱與李│王祥益│我於94年8月在交友網站認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高雄市熱河│冠毅交往,於左│林君徽│識林君徽,94年10月在高雄│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街某間咖啡│揭時、地介紹自│ │市熱河街某間咖啡廳,林君│ │83 │ │ │ │ │廳 │稱舅舅王祥益與│ │徽的女子說等一下他舅舅會│ ├─────┤ │ │ │ │ │李冠毅認識後,│ │來,跟我們談投資理財及購│ │A5卷 │ │ │ │ │ │共同偽稱王祥益│ │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不│ │第3813頁至│ │ │ │ │ │為財經記者,可│ │久自稱林君徽舅舅王祥益) │ │第3815頁、│ │ │ │ │ │購買誠創公司、│ │前來,其自稱財經記者,拿│ │第3817頁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經濟日報(94年10月11日第5│ │ │ │ │ │ │ │股票,未來上市│ │版) 報導誠創公司的營運狀│ │ │ │ │ │ │ │可獲取利息,致│ │況,並連線上網路「誠創科│ │ │ │ │ │ │ │李冠毅陷於錯誤│ │技」的營業和投資相關數據│ │ │ │ │ │ │ │,而出資購買誠│ │給我們看,說誠創公司95 │ │ │ │ │ │ │ │創公司未上市股│ │年6月會上市,可拿到內幕 │ │ │ │ │ │ │ │票 11 張、東王│ │消息及股票,又說要規劃將│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來,儲蓄結婚準備金等語,│ │ │ │ │ │ │ │2張共新台幣66 │ │我被他說服購買,林君徽便│ │ │ │ │ │ │ │3,000元(每張51│ │與我到高雄市85樓旁的一家│ │ │ │ │ │ │ │,000元),惟購 │ │咖啡廳與銀行貸款代辦專員│ │ │ │ │ │ │ │買股票後,林君│ │辦理復華銀行(原名元大商 │ │ │ │ │ │ │ │徽即疏遠李冠毅│ │業銀行) 及臺新銀行的信用│ │ │ │ │ │ │ │。 │ │貸款,各約40多萬元,銀行│ │ │ │ │ │ │ │ │ │核貸後林君徽幫我把貸款領│ │ │ │ │ │ │ │ │ │出購買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2張、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 │11張,扣除代辦費用後共新│ │ │ │ │ │ │ │ │ │台幣663,00元。另林君徽告│ │ │ │ │ │ │ │ │ │訴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 │ │ │ │ │ │ │ │ │可告知任何人,若讓他人知│ │ │ │ │ │ │ │ │ │道我們就不能在一起。惟購│ │ │ │ │ │ │ │ │ │買股票後,林君徽明顯故意│ │ │ │ │ │ │ │ │ │疏離,漸漸無法與她聯絡。│ │ │ │ ├──┼───┼─────┼───────┼───┼────────────┼───────┼─────┼───┤ │ 34 │顏郁峰│94年1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認│林君徽│我於94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臺中市火車│識林君徽,於左│劉怡伶│識林君徽,見面幾次後,94│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站附近某間│揭時、地介紹自│ │年10月在臺中火車站附近飲│ │63 │ │ │ │ │飲料店 │稱小阿姨劉怡伶│ │料店,林君徽約其小阿姨劉│ ├─────┤ │ │ │ │ │與顏郁峰認識後│ │怡伶要跟我談論未上市股票│ │A4卷 │ │ │ │ │ │,共同偽稱小阿│ │相關情事,林君徽說小阿姨│ │第2444頁至│ │ │ │ │ │姨為記者,有內│ │是記者,知道一些股票的內│ │第2446頁、│ │ │ │ │ │線消息,介紹投│ │線消息,劉怡伶拿一些股票│ │第2448頁 │ │ │ │ │ │資未上市股票,│ │剪報給我看,說誠創公司未│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上市股票很快就要上市,預│ │ │ │ │ │ │ │獲取高額利潤等│ │計可以淨賺2、3倍左右,遊│ │ │ │ │ │ │ │不實資訊,林君│ │說我購買,林君徽亦說其小│ │ │ │ │ │ │ │徽亦偽稱劉怡伶│ │阿姨幫她投資都有賺錢,於│ │ │ │ │ │ │ │有幫其投資股票│ │是我答應購買。隔了2個禮 │ │ │ │ │ │ │ │獲利,致顏郁峰│ │拜後,林君徽就約了員林臺│ │ │ │ │ │ │ │因而出資購買誠│ │新銀行辦理貸款的業務員辦│ │ │ │ │ │ │ │創公司股票5張 │ │理貸款新台幣300,000元, │ │ │ │ │ │ │ │共新台幣255,00│ │林君徽要我匯款新台幣255,│ │ │ │ │ │ │ │0元(每張新台幣│ │000元至葉美琴的帳戶裡。 │ │ │ │ │ │ │ │51,000元),惟 │ │94年12月底,林君徽約我到│ │ │ │ │ │ │ │購買股票後,顏│ │臺中火車站見面,交付我誠│ │ │ │ │ │ │ │郁峰就聯絡不到│ │創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共新 │ │ │ │ │ │ │ │林君徽。 │ │台幣255,000元。買完股票 │ │ │ │ │ │ │ │ │ │後,就聯絡不到林君徽。 │ │ │ │ ├──┼───┼─────┼───────┼───┼────────────┼───────┼─────┼───┤ │ 35 │張書豪│94年10月間│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君徽│我於94年9月在交友網站上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高雄市某快│君徽化名「張君│ │認識林君徽,她自稱「張君│ │附表一編號│張嘉如│ │ │ │餐店 │徽」,佯作欲與│ │徽」,見面幾次後,94年10│ │64 │ │ │ │ │ │張書豪交往,於│ │月在高雄市某快餐店用餐時│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林君徽說等一下她阿姨會│ │A4卷 │ │ │ │ │ │自稱阿姨張嘉如│ │來跟我們談投資理財及購買│ │第2463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之後│ │第2465頁、│ │ │ │ │ │稱阿姨在為理財│ │林君徽阿姨張嘉如抵達,其│ │B2卷 │ │ │ │ │ │公司財經顧問,│ │自稱為財經公司理財顧問,│ │第302頁至 │ │ │ │ │ │有內線消息可購│ │介紹誠創公司的營運狀況,│ │第303頁、 │ │ │ │ │ │買未上市股票,│ │95 年9月會上市,且每年會│ │D4卷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有配股的資訊,說她可以拿│ │第50頁反面│ │ │ │ │ │獲取高額利潤,│ │到內線消息及股票,並不斷│ │至第53頁 │ │ │ │ │ │致張書豪陷於錯│ │遊說我們要規劃將來,儲蓄│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結婚準備金等,之後林君徽│ │ │ │ │ │ │ │誠創公司股票8 │ │並帶我去看網路誠創公司的│ │ │ │ │ │ │ │張共新台幣408,│ │營業和投資相關數據給我看│ │ │ │ │ │ │ │000(每張新台幣│ │,不斷遊說我投資股票,說│ │ │ │ │ │ │ │51,000元)元, │ │為了我們的將來,我買了之│ │ │ │ │ │ │ │惟購買股票後,│ │後可以賺很多錢,我們在一│ │ │ │ │ │ │ │林君徽即斷絕聯│ │起的生活可以更好,因為我│ │ │ │ │ │ │ │絡。 │ │想要跟林君徽交往,於是我│ │ │ │ │ │ │ │ │ │決定購買。我匯款新台幣 │ │ │ │ │ │ │ │ │ │300,000元至林君徽指定的 │ │ │ │ │ │ │ │ │ │帳戶,另外再交付現金新臺│ │ │ │ │ │ │ │ │ │幣108,000元給林君徽。我 │ │ │ │ │ │ │ │ │ │共支付新台幣408,000元購 │ │ │ │ │ │ │ │ │ │買股票後,林君徽明顯疏遠│ │ │ │ │ │ │ │ │ │我,之後無法聯絡上。林君│ │ │ │ │ │ │ │ │ │徽及其阿姨有告訴我,購買│ │ │ │ │ │ │ │ │ │未上市股票不可讓別人知道│ │ │ │ │ │ │ │ │ │。如果讓別人知道的話,我│ │ │ │ │ │ │ │ │ │們以後就不能在一起。 │ │ │ │ ├──┼───┼─────┼───────┼───┼────────────┼───────┼─────┼───┤ │ 36 │王雲生│94年10月中│於交友網站上宋│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宋珮青│(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某│珮青化名「宋X │宋珮青│,她自稱「宋X婷」,在94 │ │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餐廳 │婷」,於左揭時│ │年10月中旬我與宋珮青約在│ │88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高雄市某家餐廳吃飯,席間│ ├─────┤ │ │ │ │ │叔許洺瑋認識後│ │自稱宋珮青之叔叔許洺瑋前│ │A5卷 │ │ │ │ │ │,共同介紹推銷│ │來,向我推銷卓韋公司股票│ │第3919頁至│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 │,說這家公司1年內會上市 │ │第3921頁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每1年還會增加1張股票、97│ │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年會每股會漲至新台幣100 │ │ │ │ │ │ │ │利潤等不實資訊│ │元以上,考慮之後我決定購│ │ │ │ │ │ │ │,致王雲生出資│ │買,但是因為我沒有錢。所│ │ │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以我向銀行貸款新台幣450,│ │ │ │ │ │ │ │上市股票8張, │ │000元,購買的卓韋公司未 │ │ │ │ │ │ │ │共新台幣432,00│ │上市股票8張(每張新臺幣 │ │ │ │ │ │ │ │0元(含手續費及│ │54,000元)共新台幣432,0 │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00元。95年2、3月時宋珮青│ │ │ │ │ │ │ │費,起訴書誤載│ │在臺北車站交給我卓韋公司│ │ │ │ │ │ │ │新台幣450,000 │ │未上市股票2張及巨威公司 │ │ │ │ │ │ │ │元),嗣後宋珮 │ │未上市股票6張,我當時質 │ │ │ │ │ │ │ │青卻交付卓韋公│ │疑為何與約定內容不同,宋│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珮青說扣除手續費不足購買│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8張卓韋公司股票,於是許 │ │ │ │ │ │ │ │54,000元)、巨 │ │洺瑋主動幫我購買這6張巨 │ │ │ │ │ │ │ │威公司未上市股│ │威公司股票。 │ │ │ │ │ │ │ │票6張(每張新台│ │ │ │ │ │ │ │ │ │幣48,000元)予 │ │ │ │ │ │ │ │ │ │王雲生。 │ │ │ │ │ │ ├──┼───┼─────┼───────┼───┼────────────┼───────┼─────┼───┤ │ 37 │孫文茂│94年11月份│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於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文化│識張靖梅,其於│劉怡伶│靖梅」之女子(經指認為張 │ │附表一編號│張靖梅│ │ │ │中心旁簡餐│言語交談中傳達│ │靖梅),見面幾次後,94年 │ │24 │(起訴 │ │ │ │店 │欲與孫文茂交往│ │11月上旬我與張靖梅到高雄│ ├─────┤書誤載│ │ │ │ │之意,並於左揭│ │市到高雄市文化中心旁某簡│ │D1卷 │張靖梅│ │ │ │ │時、地介紹自稱│ │餐店用餐,席間自稱是任職│ │第42頁、 │為不詳│ │ │ │ │表姊劉怡伶與孫│ │財經公司理財顧問的張靖梅│ │A2卷 │姓名女│ │ │ │ │文茂認識後,共│ │表姊劉怡伶到來,與張靖梅│ │第1426頁至│子,業│ │ │ │ │同偽稱表姊在財│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第1428頁、│經更正│ │ │ │ │經公司擔任理財│ │事,說有一檔未上市股票即│ │第1431頁 │) │ │ │ │ │顧問,介紹投資│ │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會2 │ │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倍以上。當時張靖梅表示有│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意願要購買,並極力遊說我│ │ │ │ │ │ │ │取利益,致孫文│ │購買,並說為了我們2人以 │ │ │ │ │ │ │ │茂陷於錯誤,而│ │後的未來規劃,更應該投資│ │ │ │ │ │ │ │出資購買誠創公│ │,我們以後才會有安穩的日│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子過等語。於是我同意購買│ │ │ │ │ │ │ │張(每張51,000 │ │,張靖梅又說因為是內線交│ │ │ │ │ │ │ │元)、新視代公 │ │易,要求我要保守秘密。當│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晚張靖梅帶我及其表姊在高│ │ │ │ │ │ │ │張(每張58,000 │ │雄市的某間麥當勞簽約購買│ │ │ │ │ │ │ │元)共364,000 │ │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 │ │ │ │ │ │ │元,嗣後張靖梅│ │張51,000元) 以及新視代公│ │ │ │ │ │ │ │交付上揭股票予│ │司未上市股票1張(每張新臺│ │ │ │ │ │ │ │孫文茂。 │ │幣58,000元) 共計新台幣│ │ │ │ │ │ │ │ │ │364,000元,我當場提領新 │ │ │ │ │ │ │ │ │ │台幣364,000元交付劉怡伶 │ │ │ │ │ │ │ │ │ │。94年12月上旬張靖梅在桃│ │ │ │ │ │ │ │ │ │園火車站附近某簡餐店張交│ │ │ │ │ │ │ │ │ │付我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6 │ │ │ │ │ │ │ │ │ │張及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1張。 │ │ │ │ ├──┼───┼─────┼───────┼───┼────────────┼───────┼─────┼───┤ │ 38 │吳憲傑│94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陳│陳昕婕│我於94年11月份在交友網站│(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高雄市某間│昕婕化名「玟萱│許洺瑋│認識陳昕婕,她自稱「玟萱│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簡餐店 │」,於左揭時、│ │」,我們時常以電話聯絡,│ │49 │ │ │ │ │ │地介紹自稱叔叔│ │94年11月某日在高雄市某間│ ├─────┤ │ │ │ │ │許洺瑋認識與吳│ │簡餐店見面,一名自稱陳昕│ │A3卷 │ │ │ │ │ │憲傑後,共同偽│ │婕叔叔許洺瑋出現,其自稱│ │第2071頁至│ │ │ │ │ │稱叔叔為理財顧│ │是理財顧問,跟陳昕婕談論│ │第2072頁、│ │ │ │ │ │問,介紹投資未│ │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後│ │第2075頁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即離開。陳昕婕跟我說她投│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資未上市股票,賺很多錢並│ │ │ │ │ │ │ │高額利潤,陳昕│ │一直遊說我購買,說半年會│ │ │ │ │ │ │ │婕亦偽稱其投資│ │上市可大賺一筆,我當時沒│ │ │ │ │ │ │ │未上市股票獲利│ │有那麼多錢,於是我向萬泰│ │ │ │ │ │ │ │之不實資訊,致│ │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 │ │ │ │ │ │ │吳憲傑因而出資│ │幣1,200,000元,核貸當天 │ │ │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陳昕婕把貸下來的錢領走一│ │ │ │ │ │ │ │上市股票12張( │ │部分。在95年1月中旬陳昕 │ │ │ │ │ │ │ │每張新台幣54,0│ │婕交付我卓韋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00元)共新台幣 │ │票12張共新台幣714,000 元│ │ │ │ │ │ │ │714,000元(含手│ │。自我購買股票之後,陳昕│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婕慢慢疏遠我,之後電話停│ │ │ │ │ │ │ │稅等規費),惟 │ │話無法聯絡。 │ │ │ │ │ │ │ │自陳昕婕交付股│ │ │ │ │ │ │ │ │ │票予吳憲傑後,│ │ │ │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 │ │ │ │ ├──┼───┼─────┼───────┼───┼────────────┼───────┼─────┼───┤ │ 39 │蘇春光│94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靖│(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張靖梅│ │ │ │桃園市火車│識張靖梅,於言│劉怡伶│梅的女子,見面過2次,94 │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站附近麥當│語中傳達欲與蘇│ │年11月中旬在桃園市火車站│ │29 │ │ │ │ │勞 │春光交往之意,│ │附近麥當勞,席間張靖梅的│ ├─────┤(起訴 │ │ │ │ │於左揭時、地介│ │姊姊劉怡伶抵達,其自稱任│ │A3卷 │書原誤│ │ │ │ │紹自稱姊姊劉怡│ │職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與│ │第1566頁至│載張靖│ │ │ │ │伶認識與蘇春光│ │張靖梅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第1569頁 │梅為林│ │ │ │ │後,共同偽稱姊│ │相關情事,依其內線消息有│ │D3卷 │君徽、│ │ │ │ │姊任職財經公司│ │一檔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 │第322頁至 │劉怡伶│ │ │ │ │理財顧問,介紹│ │只要一上市就會大賺,要我│ │第325頁反 │為黃景│ │ │ │ │投資即將上市之│ │們把握這機會,張靖梅與其│ │面、第326 │微,業│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 │姊姊極力遊說我購買,張靖│ │頁 │經更正│ │ │ │ │股票,一旦上市│ │梅又說我們2人要好好規劃 │ │ │。) │ │ │ │ │可獲利,致蘇春│ │以後的未來等語,於是我決│ │ │ │ │ │ │ │光陷於錯誤,而│ │定購買。94年11月下旬我與│ │ │ │ │ │ │ │出資向劉怡伶購│ │張靖梅前往華南銀行、中國│ │ │ │ │ │ │ │買巨威公司股票│ │信託辦理信用貸款各新台幣│ │ │ │ │ │ │ │6張共新台幣288│ │200,000元後,我交付張靖 │ │ │ │ │ │ │ │,000元(每張新 │ │梅存摺、提款卡及私章以便│ │ │ │ │ │ │ │台幣48,000元) │ │購買未上市股票。期間我向│ │ │ │ │ │ │ │。事後張靖梅交│ │張靖梅表明我不願購買,張│ │ │ │ │ │ │ │付上揭公司股票│ │靖梅以訊息告知我後果自行│ │ │ │ │ │ │ │予蘇春光。 │ │負責,要我自己向其姊姊說│ │ │ │ │ │ │ │ │ │明。95年1月中張靖梅在桃 │ │ │ │ │ │ │ │ │ │園市火車站附近麥當勞交付│ │ │ │ │ │ │ │ │ │我存摺、提款卡。私章以及│ │ │ │ │ │ │ │ │ │巨威公司的未上市股票6張 │ │ │ │ │ │ │ │ │ │共新台幣288,000元,張靖 │ │ │ │ │ │ │ │ │ │梅當時又向我說購買未上市│ │ │ │ │ │ │ │ │ │股票,因屬內線交易要保密│ │ │ │ │ │ │ │ │ │。我於警詢時指認林君徽即│ │ │ │ │ │ │ │ │ │為自稱「張靖梅」之女子,│ │ │ │ │ │ │ │ │ │黃景微為「張靖梅姊姊」,│ │ │ │ │ │ │ │ │ │因當時僅以照片指認,故以│ │ │ │ │ │ │ │ │ │100年12月21日審判程序現 │ │ │ │ │ │ │ │ │ │場指認較正確,並更正張靖│ │ │ │ │ │ │ │ │ │梅應為自稱「張靖梅」之女│ │ │ │ │ │ │ │ │ │子,劉怡伶為「張靖梅之姊│ │ │ │ │ │ │ │ │ │姊」 │ │ │ │ ├──┼───┼─────┼───────┼───┼────────────┼───────┼─────┼───┤ │ 40 │廖正偉│94年11月中│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我在交友網站認識一名自稱│(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桃園市某│識不詳姓名年籍│ │張靖梅之女子,期間陸續都│ │附表一編號│林雅琦│ │ │ │間餐廳 │自稱張靖梅之女│ │有在聯絡,94年11月中旬與│ │118 │ │ │ │ │ │子,其佯作欲與│ │該女子在桃園市火車站見面│ ├─────┤ │ │ │ │ │廖正偉交往,於│ │後到餐廳吃飯,席間自稱該│ │A6卷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女子姊夫的男子王祥益前來│ │第4633頁至│ │ │ │ │ │自稱姊夫王祥益│ │,其抵達餐廳就開始與林雅│ │第4635頁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琦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 │ │ │ │ │ │稱為公司顧問,│ │情事,該女子說其姊夫是該│ │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公司顧問,遊說我投資未上│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市股票利潤高、會賺錢,該│ │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女子並說不要把投資股票事│ │ │ │ │ │ │ │,致廖正偉陷於│ │宜講出去,這樣以後交往生│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活才有保障,我心動便答應│ │ │ │ │ │ │ │買誠創公司股票│ │購買。之後該女子便帶我至│ │ │ │ │ │ │ │4張(每張新台幣│ │桃園市萬泰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51,000元)、新 │ │款新台幣600,000元,銀行 │ │ │ │ │ │ │ │視代公司股票6 │ │核貸後我將銀行存摺及印章│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都交給該女子以便其購買股│ │ │ │ │ │ │ │58,000元),共 │ │票。該女子於94年12月13日│ │ │ │ │ │ │ │計新台幣668,00│ │在桃園市火車站交付我銀行│ │ │ │ │ │ │ │0元,惟自該女 │ │存摺、印章及誠創公司未上│ │ │ │ │ │ │ │子交付上揭公司│ │市股票4張,另於94年12月 │ │ │ │ │ │ │ │股票後隨即斷絕│ │22 日在桃園市火車站附近│ │ │ │ │ │ │ │聯絡。 │ │餐廳交付我新視代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6張我共支付新台幣 │ │ │ │ │ │ │ │ │ │552,000元購買股票。惟該 │ │ │ │ │ │ │ │ │ │女子交付我股票後即無法聯│ │ │ │ │ │ │ │ │ │絡上她。 │ │ │ │ ├──┼───┼─────┼───────┼───┼────────────┼───────┼─────┼───┤ │ 41 │吳俊賢│(1)94年11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是94年10月中旬在交友網│(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月中旬高雄│碧玟化名「林郁│林碧玟│站認識林碧玟,她稱「李郁│ │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市中華路與│庭」,佯作欲與│ │庭」期間見過幾次後,94年│ │122 │ │ │ │ │民生路口之│吳俊賢交往,於│ │11月中旬林碧玟約我到高雄│ ├─────┤ │ │ │ │木瓜牛乳店│94 年11月中旬 │ │市西子灣附近簡餐店用餐,│ │A6卷 │ │ │ │ │ │介紹在高雄市中│ │介紹我投資未上市股票,問│ │第4736頁至│ │ │ │ │ │華路與民生路口│ │我是否有意願,當時我尚未│ │第4737頁、│ │ │ │ │ │之木瓜牛乳店,│ │決定購買。次日林碧玟約我│ │D4卷 │ │ │ │ │ │介紹自稱叔叔王│ │高雄市中華路與民生路口木│ │第60頁至第│ │ │ │ │ │祥益認識後,共│ │瓜牛乳見面,大力鼓吹我購│ │62頁反面、│ │ │ │ │ │同偽稱為財經公│ │買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席│ │第64頁 │ │ │ │ │ │司理財顧問,有│ │間自稱林碧玟的叔叔王祥益│ │ │ │ │ │ │ │內線消息,投資│ │抵達,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 │ │ │ │ │ │ │購買誠創公司未│ │理財顧問,王祥益說誠創公│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司未上市股票,依其內線消│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息即將上市,一上市獲利立│ │ │ │ │ │ │ │巨額利益,致吳│ │即有80%以上。林碧玟又說 │ │ │ │ │ │ │ │俊賢陷於錯誤,│ │我們2人在一起可以一起討 │ │ │ │ │ │ │ │而出資購買誠創│ │論如何理財,故我答應先貸│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款購買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3張,共新台幣 │ │3張共新台幣144,000元,並│ │ │ │ │ │ │ │153,000元(每張│ │由王祥益幫我代為辦理信用│ │ │ │ │ │ │ │新台幣51,000元│ │貸款新台幣15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2)94年11 │94年11月底,在│林碧玟│94年11月底時與林碧玟在高│ │A6卷 │ │ │ │ │月底某日在│高雄市大順三路│ │雄市大順三路環球影城見面│ │第4737頁、│ │ │ │ │高雄市大順│環球影城,林碧│ │,林碧玟告知幫我在中國信│ │D4卷 │ │ │ │ │三路環球影│玟以王祥益有巨│ │託銀行貸款新台幣400,000 │ │第60頁至第│ │ │ │ │城 │威公司的內線消│ │元以及復華銀行貸款新台幣│ │62頁反面、│ │ │ │ │ │息,即該公司即│ │350,000元,並交付我誠創 │ │第64頁 │ │ │ │ │ │將上市獲利可期│ │公司未上市股票3張,當時 │ │ │ │ │ │ │ │已先代吳俊賢購│ │我詢問林碧容為何會貸款那│ │ │ │ │ │ │ │買巨威公司股票│ │麼多錢,林碧玟就說其叔叔│ │ │ │ │ │ │ │10 張,共計新│ │又有一個內線消息,巨威公│ │ │ │ │ │ │ │台幣480,000元 │ │司未上市股票也即將上市,│ │ │ │ │ │ │ │(每張新台幣48,│ │機不可失,就未經我同意再│ │ │ │ │ │ │ │000元),並表示│ │購買10張巨威公司股票。94│ │ │ │ │ │ │ │會協助分擔清償│ │年12月下旬林碧玟交付我巨│ │ │ │ │ │ │ │貸款。惟自購買│ │威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共新│ │ │ │ │ │ │ │股票後,林碧玟│ │台幣480,000元,林碧玟說 │ │ │ │ │ │ │ │態度就趨於冷淡│ │會幫我一起負擔該二筆貸款│ │ │ │ │ │ │ │,最後即斷絕聯│ │,並說這2檔未上市股票是 │ │ │ │ │ │ │ │絡。 │ │內線消息,不可以告知任何│ │ │ │ │ │ │ │ │ │人否則會害了其叔叔。我總│ │ │ │ │ │ │ │ │ │計損失新台幣624,000元。 │ │ │ │ │ │ │ │ │ │但購買股票之後林碧玟態度│ │ │ │ │ │ │ │ │ │轉為冷淡,之後就聯絡不上│ │ │ │ │ │ │ │ │ │林碧玟及其叔叔。 │ │ │ │ ├──┼───┼─────┼───────┼───┼────────────┼───────┼─────┼───┤ │ 42 │周軒逸│94年11月下│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火│昕婕化名「陳玟│陳昕婕│她自稱「陳玟薰」,94 年 │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車站附近餐│薰」,其佯作與│ │11月下旬與陳昕婕在約高雄│ │36 │ │ │ │ │廳(起訴狀 │周軒逸交往,於│ │市火車站附近餐廳用餐,陳│ ├─────┤ │ │ │ │記載臺北市│左揭時、地介紹│ │昕婕就跟我談到要深入交往│ │A3卷 │ │ │ │ │) │自稱舅舅許洺瑋│ │及規劃未來,陳昕婕說自己│ │第1718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有經營投資股票,並介紹他│ │第1720頁、│ │ │ │ │ │稱許洺瑋為介紹│ │舅舅許洺瑋跟我認識,之後│ │第1723頁 │ │ │ │ │ │卓韋公司、巨威│ │自稱陳昕婕舅舅許洺瑋來到│ │ │ │ │ │ │ │公司顧問,介紹│ │餐廳,他自稱擔任卓韋、巨│ │ │ │ │ │ │ │該二間未上市股│ │威公司顧問,並遊說我購買│ │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未上市股票,股票會在1至2│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年內賺回來,我就答應購買│ │ │ │ │ │ │ │益,致周軒逸陷│ │。於94年12月底與陳昕婕在│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臺北市民權西路中國信託商│ │ │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上市股票4張( │ │400,000元,95年1月我與陳│ │ │ │ │ │ │ │每張54,000元) │ │昕婕在高雄市玉山銀行再貸│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 │款新台幣400,000元,我並 │ │ │ │ │ │ │ │市股票8張(每張│ │將存摺、印章交給陳昕婕以│ │ │ │ │ │ │ │48,000元)共新 │ │便購買股票相關事宜。95 │ │ │ │ │ │ │ │台幣600,000元 │ │年1月17日陳昕婕約我在高 │ │ │ │ │ │ │ │。惟自周軒逸購│ │雄市火車站交付我中國信託│ │ │ │ │ │ │ │買股票後就無法│ │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存摺、│ │ │ │ │ │ │ │與陳昕婕及許洺│ │印章及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瑋聯絡。 │ │4張(每張新台幣54,000元) │ │ │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 │每張新台幣48,000元) 共新│ │ │ │ │ │ │ │ │ │台幣600,000元。陳昕婕說 │ │ │ │ │ │ │ │ │ │投資股票是秘密,不可告知│ │ │ │ │ │ │ │ │ │任何人。購買股票後就無法│ │ │ │ │ │ │ │ │ │與陳昕婕及許洺瑋連絡。 │ │ │ │ ├──┼───┼─────┼───────┼───┼────────────┼───────┼─────┼───┤ │ 43 │王長慶│(1)93年11 │於交友網站上,│真實姓│於93年10月中旬在交友網站│(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月中旬高雄│陳昕婕以化名「│名年籍│認識陳昕婕,她自稱「陳又│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市某咖啡廳│陳又宣」與王長│不詳自│宣」,在網路上幾次聊天後│ │97 │ │ │ │ │ │慶認識後,於左│稱「陳│,陳昕婕說要與我交往。93│ ├─────┤ │ │ │ │ │揭時、地介紹自│又宣」│年11月中旬在高雄市某一家│ │A6卷 │ │ │ │ │ │稱其姑丈真實姓│姑丈之│咖啡廳閒聊,席間陳昕婕姑│ │第4145頁至│ │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成年男│丈許洺瑋前來,許洺瑋說有│ │第4146頁、│ │ │ │ │ │年男子與王長慶│子、 │某檔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已即│ │第4148頁 │ │ │ │ │ │認識,共同說服│陳昕婕│將上市,只要一上市獲利為│ │ │ │ │ │ │ │王長慶出資購買│ │10倍左右,詢問我是否要購│ │ │ │ │ │ │ │保利錸公司未上│ │買,當時我尚未答應,之後│ │ │ │ │ │ │ │市股票2 張、葛│ │許洺瑋即就離開。回飯店途│ │ │ │ │ │ │ │萊士公司未上市│ │中陳昕婕說為了我們2 人美│ │ │ │ │ │ │ │股票8 張,共計│ │好的未來應該要投資購買未│ │ │ │ │ │ │ │新臺幣559,000 │ │上市股票,我聽了就答應購│ │ │ │ │ │ │ │元。 │ │買保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2 │ │ │ │ │ │ │ │ │ │張、葛萊士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8張,共新臺幣559,000元,│ │ │ │ │ │ │ │ │ │次日就與陳昕婕及其姑丈簽│ │ │ │ │ │ │ │ │ │約。93年12月上旬陳昕婕約│ │ │ │ │ │ │ │ │ │我到高雄市某一家麥當勞,│ │ │ │ │ │ │ │ │ │請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約對│ │ │ │ │ │ │ │ │ │保貸款新臺幣100 萬元,陳│ │ │ │ │ │ │ │ │ │昕婕對我說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 │之事不可向任何人提起。94│ │ │ │ │ │ │ │ │ │年1 月下旬陳昕婕邀我南下│ │ │ │ │ │ │ │ │ │,拿我所購買的未上市股票│ │ │ │ │ │ │ │ │ │給我看,之後就說其幫我收│ │ │ │ │ │ │ │ │ │起來保管。 │ │ │ │ │ │ ├─────┼───────┼───┼────────────┤ ├─────┤ │ │ │ │(2)94年3月│94年3月陳昕婕 │陳昕婕│94年3月陳昕婕再度遊說我 │ │A6卷 │ │ │ │ │份在某不詳│再度遊說王長慶│ │購買未上市股票,我想既然│ │第4143頁至│ │ │ │ │地點 │購買股票東王公│ │都要在一起就答應再購買東│ │第4146頁、│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鴻 │ │第4148頁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益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新 │ │ │ │ │ │ │ │49,000元)、鴻 │ │台幣559,000元,陳昕婕再 │ │ │ │ │ │ │ │益公司未上市股│ │約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約再│ │ │ │ │ │ │ │票8張(每張新台│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 │幣68,000元)共 │ │700,000 元、500,000元。 │ │ │ │ │ │ │ │20 張,共計新 │ │94年6月份陳昕婕交付中國 │ │ │ │ │ │ │ │台幣642,000元 │ │信託銀行、臺南中小企業銀│ │ │ │ │ │ │ │。 │ │行、臺東中小企業銀行的存│ │ │ │ │ │ │ │ │ │摺以及我94 年12月中旬及 │ │ │ │ │ │ │ │ │ │本次所購買的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2張、鴻益公司未上 │ │ │ │ │ │ │ │ │ │市股票8張及93年12月上旬 │ │ │ │ │ │ │ │ │ │我所購買的股票。 │ │ │ │ ├──┼───┼─────┼───────┼───┼────────────┼───────┼─────┼───┤ │ 44 │吳忠原│94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陳紋慧│1.有購買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陳紋慧│ │ │ │旬,高雄市│陳紋慧化名「陳│王祥益│ 公司股票。 │ │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文化中心附│淑珍」與吳忠原│真實姓│2.網路上認識的朋友自稱陳│ │17 │王祥益│ │ │ │近某簡餐店│認識後,於左揭│名年籍│ 淑珍的女子,覺得她不錯│ ├─────┤ │ │ │ │ │時、地介紹自稱│不詳自│ 就約出來見面,第二次約│ │B2卷第291 │ │ │ │ │ │學姐真實姓名年│稱「學│ 在台南火車站附近的餐廳│ │頁至第292 │ │ │ │ │ │籍不詳之成年女│姐」之│ ,第二次就約在高雄見面│ │頁 │ │ │ │ │ │子及自稱小舅王│成年女│ ,我們在吃飯時,她說她│ │ │ │ │ │ │ │祥益與吳忠原認│子 │ 學姐及小舅要來,學姐要│ │ │ │ │ │ │ │識,共同說服吳│ │ 跟她小舅拿股票,她小舅│ │ │ │ │ │ │ │忠原出資購買誠│ │ 有跟我講一些投資股票的│ │ │ │ │ │ │ │創公司未上市股│ │ 事情。她自稱他是財經記│ │ │ │ │ │ │ │票10張,共計新│ │ 者,現在是誠創公司的顧│ │ │ │ │ │ │ │臺幣51萬元,惟│ │ 問。他跟我說買誠創公司│ │ │ │ │ │ │ │自陳紋慧交付誠│ │ 的股票50萬元可以賺20萬│ │ │ │ │ │ │ │創公司未上市股│ │ 元,後來她小舅聽電話,│ │ │ │ │ │ │ │票予吳忠原後,│ │ 她學姐就鼓吹我買誠創的│ │ │ │ │ │ │ │即失去聯絡。 │ │ 股票,當時我有一點心動│ │ │ │ │ │ │ │ │ │ ,她小舅及學姐離開後,│ │ │ │ │ │ │ │ │ │ 我跟陳淑珍就去逛街及聊│ │ │ │ │ │ │ │ │ │ 天,有談到買股票的事情│ │ │ │ │ │ │ │ │ │ ,陳淑珍說為了我們將來│ │ │ │ │ │ │ │ │ │ 在一起之後打算。日子可│ │ │ │ │ │ │ │ │ │ 以好過一點,希望我可以│ │ │ │ │ │ │ │ │ │ 投資,我就決定投資買股│ │ │ │ │ │ │ │ │ │ 票,陳女就打電話給她小│ │ │ │ │ │ │ │ │ │ 舅,她小舅來之後,我就│ │ │ │ │ │ │ │ │ │ 當場給他5萬1仟元的訂金│ │ │ │ │ │ │ │ │ │ ,並寫一些資料,剩下的│ │ │ │ │ │ │ │ │ │ 錢我不夠,她小舅就幫我│ │ │ │ │ │ │ │ │ │ 辦貸款77萬元,後來貸款│ │ │ │ │ │ │ │ │ │ 下來,我就把剩下的50幾│ │ │ │ │ │ │ │ │ │ 萬元直接匯到他指定的帳│ │ │ │ │ │ │ │ │ │ 戶,股票是陳淑珍拿誠創│ │ │ │ │ │ │ │ │ │ 的股票給我,後來我打電│ │ │ │ │ │ │ │ │ │ 話給她她都不接了。 │ │ │ │ │ │ │ │ │ │3.(提示照片)陳淑珍10號,│ │ │ │ │ │ │ │ │ │ 小舅是8號。 │ │ │ │ │ │ │ │ │ │4.現誠創股票一股最多10幾│ │ │ │ │ │ │ │ │ │ 元。 │ │ │ │ ├──┼───┼─────┼───────┼───┼────────────┼───────┼─────┼───┤ │ 45 │胡文龍│94年12月底│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張靖梅,│(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張靖梅│ │ │ │高雄市某簡│識張靖梅,佯稱│、 │於94年12月底在高雄市某家│ │附表一編號│馮鑰仁│ │ │ │餐店 │與胡文龍交往,│真實姓│簡餐店用餐,張靖梅接獲一│ │30 │真實姓│ │ │ │ │於左揭時、地介│名年籍│通來電說其表姊(真實姓名 │ ├─────┤名年籍│ │ │ │ │紹自稱表姊( 真│不詳之│不詳)要來談論投資未上市 │ │A3卷 │不詳之│ │ │ │ │實姓名不詳)的 │成年女│股票相關情事,其表姊抵達│ │第1588頁至│成年女│ │ │ │ │女子認識後,共│子 │後,說誠創公司前景看好,│ │第1590頁、│子 │ │ │ │ │同介紹誠創公司│ │股票在一兩年內會上市,上│ │D2卷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市後會大漲,張靖梅說為了│ │第367頁至 │(起訴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我與她的未來做準備,投資│ │第371頁 │書原誤│ │ │ │ │取利益,致胡文│ │購買這家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 │載張靖│ │ │ │ │龍陷於錯誤,而│ │作為規劃是不錯的選擇,當│ │ │梅為宋│ │ │ │ │出資購買誠創公│ │時我尚未決定購買。之後張│ │ │珮青,│ │ │ │ │司股票8張共新 │ │靖梅不停打電話遊說我購買│ │ │業經更│ │ │ │ │台幣408,000元 │ │,又說購買未上市股票賺的│ │ │正) │ │ │ │ │(每張新台幣 │ │錢,到時候也是我們兩個人│ │ │ │ │ │ │ │51,000元),並 │ │在一起時可以使用,考慮幾│ │ │ │ │ │ │ │要求胡文龍匯款│ │天後我決定購買誠創公司股│ │ │ │ │ │ │ │至馮鑰仁中國信│ │票8張。因我現金不足,張 │ │ │ │ │ │ │ │託帳戶。自胡文│ │靖梅帶我到復華銀行臺中分│ │ │ │ │ │ │ │龍購買股票後,│ │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500,│ │ │ │ │ │ │ │即漸漸與張靖梅│ │000元,核貸後95年1月5日 │ │ │ │ │ │ │ │失聯。 │ │我匯款新台幣408,000元至 │ │ │ │ │ │ │ │ │ │馮鑰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 │ │ │ │ │ │ │ │ │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5905),95年1月中旬張靖梅│ │ │ │ │ │ │ │ │ │約我在臺中將8張誠創公司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交給我,並且告│ │ │ │ │ │ │ │ │ │訴我購買這家公司的未上市│ │ │ │ │ │ │ │ │ │股票是秘密,不可告知任何│ │ │ │ │ │ │ │ │ │人。購買股票後我要聯絡張│ │ │ │ │ │ │ │ │ │靖梅出來她都藉故推託,之│ │ │ │ │ │ │ │ │ │後就聯絡不上了。警詢時我│ │ │ │ │ │ │ │ │ │印象不清楚,又僅憑照片作│ │ │ │ │ │ │ │ │ │特徵指認宋珮青即自稱「張│ │ │ │ │ │ │ │ │ │靖梅」之女子,惟於100年8│ │ │ │ │ │ │ │ │ │月31日審判程序現場指認張│ │ │ │ │ │ │ │ │ │靖梅即自稱「張靖梅之女子│ │ │ │ │ │ │ │ │ │」。 │ │ │ │ ├──┼───┼─────┼───────┼───┼────────────┼───────┼─────┼───┤ │ 46 │張弼琦│94年12月底│於交友網站上邱│許洺瑋│我於94年11月底在交友網站│(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某牛│歆茹化名「張佩│邱歆茹│認識邱歆茹,她自稱「張佩│ │附表一編號│邱歆茹│ │ │ │乳大王商店│君」,佯欲與張│ │君」,94年12月底邱歆茹約│ │121 │ │ │ │ │內 │弼琦交往,於左│ │我到高雄市新崛江附近簡餐│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店用餐,席間自稱邱歆茹叔│ │A6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叔叔許洺瑋前來,其自稱是│ │第4707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任職多家公司的股務經理,│ │第4712頁 │ │ │ │ │ │許洺瑋為多家公│ │邱歆茹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 │司股務經理,有│ │相關情事,並說有一檔未上│ │ │ │ │ │ │ │內線消息,投資│ │市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 │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 │市,上市後會大賺。次日邱│ │ │ │ │ │ │ │,將來要上市,│ │歆茹約我至高雄市海洋之星│ │ │ │ │ │ │ │可獲取利益,致│ │見面,並說為了我們2人的 │ │ │ │ │ │ │ │張弼琦陷於錯誤│ │未來,大力遊說我購買未上│ │ │ │ │ │ │ │,而出資購買巨│ │市股票。我同意購買後,邱│ │ │ │ │ │ │ │威公司未上市股│ │歆茹就約許洺瑋到高雄市的│ │ │ │ │ │ │ │票6張(每張新台│ │某家牛乳大王洽談購買未上│ │ │ │ │ │ │ │幣48,000元)、 │ │市股票事宜並簽約,邱歆茹│ │ │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 │與許洺瑋向我說這是內線消│ │ │ │ │ │ │ │股票2張(每張新│ │息不可以告知任何人。我先│ │ │ │ │ │ │ │台幣54,000元) │ │交付新台幣40,000元定金給│ │ │ │ │ │ │ │,共新台幣396,│ │邱茹作為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000元,惟自邱 │ │邱歆茹於95年1月上旬約我 │ │ │ │ │ │ │ │歆茹交付上揭公│ │到臺北市長春一家麥當勞請│ │ │ │ │ │ │ │司股票後,張弼│ │銀行代辦人員向復華銀行辦│ │ │ │ │ │ │ │琦即聯絡不上邱│ │理信用貸款新台幣400,000 │ │ │ │ │ │ │ │歆茹及許洺瑋。│ │元,並交付存摺及私章給邱│ │ │ │ │ │ │ │ │ │歆茹作為購買未上市股票之│ │ │ │ │ │ │ │ │ │用。95年1月18日銀行通知 │ │ │ │ │ │ │ │ │ │放款,貸款就由許洺瑋用來│ │ │ │ │ │ │ │ │ │處理購買未上市股票。95年│ │ │ │ │ │ │ │ │ │2月底邱歆茹在臺北市西門 │ │ │ │ │ │ │ │ │ │町交付我存摺、印章及巨威│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卓韋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共計新 │ │ │ │ │ │ │ │ │ │台幣396,000元。惟交付股 │ │ │ │ │ │ │ │ │ │票之後我即無法聯絡上邱歆│ │ │ │ │ │ │ │ │ │茹及許洺瑋。 │ │ │ │ ├──┼───┼─────┼───────┼───┼────────────┼───────┼─────┼───┤ │ 47 │張本宗│95年1月15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君徽│我於交友網路認識林君徽,│(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日高雄市 │君徽化名「林芸│劉怡伶│她自稱「林芸榛」,95年1 │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某餐廳 │臻」,佯作與張│ │月15日林君徽約我到高雄市│ │21 │ │ │ │ │ │本宗交往,於左│ │三多路附近醫院見面,之後│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一起至高雄市某餐廳用餐時│ │A2卷 │ │ │ │ │ │稱阿姨劉怡伶認│ │,席間林君徽阿姨劉怡伶到│ │第1360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來,與林君徽討論投資未上│ │第1362頁、│ │ │ │ │ │阿姨是財經記者│ │市股票相關情事,林君徽說│ │第1365頁 │ │ │ │ │ │,介紹投資卓韋│ │他阿姨是財經新聞記者,認│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識很多大老闆,林君徽遊說│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我投資股票,而我因林君徽│ │ │ │ │ │ │ │獲取利益,致張│ │說要與我交往,股票會於一│ │ │ │ │ │ │ │本宗陷於錯誤,│ │至三年後賺回來,投資股票│ │ │ │ │ │ │ │而出資購買卓韋│ │會獲利,我就答應購買卓韋│ │ │ │ │ │ │ │公司股票6張共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並提 │ │ │ │ │ │ │ │新台幣324,000 │ │款新台幣114,000元交給林 │ │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君徽,回臺中市後又至郵局│ │ │ │ │ │ │ │54,000元),惟 │ │匯新台幣210,000元至張靖 │ │ │ │ │ │ │ │自林君徽未把股│ │梅戶頭,我共支付新台幣 │ │ │ │ │ │ │ │票交付張本宗後│ │324,000元購買股票,林君 │ │ │ │ │ │ │ │,就斷絕聯繫。│ │徽並要我保守秘密不可將購│ │ │ │ │ │ │ │ │ │買股票之事告訴任何人。我│ │ │ │ │ │ │ │ │ │與林君徽於95年2月初約在 │ │ │ │ │ │ │ │ │ │臺中市精明一街夜市附近某│ │ │ │ │ │ │ │ │ │餐廳見面簽約,但林君徽未│ │ │ │ │ │ │ │ │ │把卓韋公司股票交付予我。│ │ │ │ │ │ │ │ │ │之後就林君徽及劉怡伶失去│ │ │ │ │ │ │ │*未給卓韋6張* │ │聯絡。 │ │ │ │ ├──┼───┼─────┼───────┼───┼────────────┼───────┼─────┼───┤ │ 48 │張木俊│95年1月下 │張靖梅於左揭時│張靖梅│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家瑀,│(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家瑀│ │ │(更名 │旬臺中市中│、地介紹自稱表│真實姓│她自稱「張靖梅」,95年1 │ │附表一編號│不明女│ │ │張續騰│港路新光三│姊(真實姓名不 │名年籍│月中旬在臺中市港路新光三│ │32 │子 │ │ │ ) │越附近簡餐│詳之成年女子) │不詳之│越百貨附近簡餐店用餐,林│ ├─────┤ │ │ │ │店 │認識後,共同偽│成年女│家瑀說她表姊要將其投資未│ │A3卷 │ │ │ │ │ │稱表姊任職財經│子 │上市股票資料拿給她,之後│ │第1629頁至│ │ │ │ │ │公司理財顧問,│ │其表姊(真實姓名不明)抵達│ │第1632頁 │ │ │ │ │ │有內線消息,卓│ │,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 │ │ │ │ │ │ │韋公司未上市股│ │顧問,說依其內線消息某檔│ │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未上市股票將上市,只要上│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市獲利可達2至3倍以上,機│ │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會很少要把握,林家瑀與其│ │ │ │ │ │ │ │致張木俊因而出│ │表姊就大力遊說我購買,當│ │ │ │ │ │ │ │資購買卓韋公司│ │時我聽到獲利這麼高很心動│ │ │ │ │ │ │ │股票6張(每張新│ │,但尚未同意購買當時看到│ │ │ │ │ │ │ │台幣元),共新 │ │林家瑀與自稱表姐之人簽約│ │ │ │ │ │ │ │台幣300,000 元│ │並交付未上市股票。95年1 │ │ │ │ │ │ │ │。惟自張靖梅交│ │月下旬我與林家瑀在臺中市│ │ │ │ │ │ │ │付張木俊卓韋公│ │中港路新光三越百貨公司附│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近簡餐店用餐,林家瑀再度│ │ │ │ │ │ │ │張( 每張新台幣│ │遊說我貸款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54, 000元)、巨│ │,最後我答應購買卓韋公司│ │ │ │ │ │ │ │威公司未上市股│ │未上市股票6張,林家瑀說 │ │ │ │ │ │ │ │票4張(每張新臺│ │因是內線交易要我保守秘密│ │ │ │ │ │ │ │幣48,000元)後 │ │。我向復華銀行貸款新台幣│ │ │ │ │ │ │ │,態度隨即趨於│ │300,000元及向花旗銀行貸 │ │ │ │ │ │ │ │冷淡。 │ │款新台幣200,000元。銀行 │ │ │ │ │ │ │ │ │ │通知放款後,我將存摺及私│ │ │ │ │ │ │ │ │ │章交付林家瑀,之後林家瑀│ │ │ │ │ │ │ │ │ │以郵寄方式寄給我存摺、私│ │ │ │ │ │ │ │ │ │章以及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2張(每張新台幣54,000元) │ │ │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 │ │ │ │ │ │ │ │ │每張新台幣48,000元)共計 │ │ │ │ │ │ │ │ │ │新台幣300,000元,我當時 │ │ │ │ │ │ │ │ │ │質疑為何不是約定的卓韋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張,林家瑀 │ │ │ │ │ │ │ │ │ │說因為要分散投資我也不疑│ │ │ │ │ │ │ │ │ │有他。而林家瑀在我購買後│ │ │ │ │ │ │ │ │ │態度轉為冷淡。 │ │ │ │ ├──┼───┼─────┼───────┼───┼────────────┼───────┼─────┼───┤ │ 49 │張家豪│95年1月中 │在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張靖梅│ │ │ │旬~2月初 │識張靖梅,於左│劉怡伶│晴梅」之女子(經指認為張 │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新竹市大│揭時、地介紹表│、 │靖梅),95年1月中旬我與張│ │22 │不詳姓│ │ │ │茶壺餐飲店│姊劉怡伶認識後│真實姓│靖梅在新竹市區一家「大茶│ ├─────┤名女子│ │ │ │ │,共同偽稱表姊│名年籍│壺」餐飲店用餐,用餐中張│ │A2卷 │ │ │ │ │ │任職財經公司理│不詳之│靖梅說其表姊會前來與他討│ │第1370頁至│(起訴 │ │ │ │ │財顧問,介紹巨│成年女│論有關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第1374頁 │書漏載│ │ │ │ │威公司、卓韋公│子 │情事,一會兒張靖梅的表姊│ │ │張靖梅│ │ │ │ │司未上市股票,│ │劉怡伶到來,其自稱是任職│ │ │,業經│ │ │ │ │將來要上市,可│ │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張靖│ │ │更正)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梅表姊說有一檔未上市股票│ │ │ │ │ │ │ │資訊,致張家豪│ │即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會│ │ │ │ │ │ │ │因而出資購買巨│ │2倍以上,當時張靖梅與劉 │ │ │ │ │ │ │ │威公司股票5張 │ │怡伶簽約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每張新台幣48,│ │二人極力遊說我購買,張靖│ │ │ │ │ │ │ │000元)、卓韋公│ │梅並說為了以後未來規劃,│ │ │ │ │ │ │ │司股票4張(每張│ │就要投資購買股票等語。我│ │ │ │ │ │ │ │新台幣54 ,000 │ │就同意簽約購買巨威公司未│ │ │ │ │ │ │ │元)共計新台幣 │ │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台幣48│ │ │ │ │ │ │ │456,000元(起訴│ │,000元)、卓韋光電公司未 │ │ │ │ │ │ │ │狀誤載為466,00│ │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台幣54│ │ │ │ │ │ │ │0元),事後張靖│ │,000元)共456,000元,我當│ │ │ │ │ │ │ │梅交付上揭股票│ │場交付新台幣10,000元定金│ │ │ │ │ │ │ │予張家豪。 │ │給張靖梅,張靖梅說因為是│ │ │ │ │ │ │ │ │ │內線交易,要我不得將此事│ │ │ │ │ │ │ │ │ │告知任何人。另於95年1月 │ │ │ │ │ │ │ │ │ │下旬,到桃園市請銀行代辦│ │ │ │ │ │ │ │ │ │人員向復華銀行辦理新臺幣│ │ │ │ │ │ │ │ │ │500,000元信用貸款,辦理 │ │ │ │ │ │ │ │ │ │後我將存摺與私章交給張靖│ │ │ │ │ │ │ │ │ │梅,由劉怡伶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 │ │票。劉怡伶於95年2月底在 │ │ │ │ │ │ │ │ │ │新竹金山二街交付我巨威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張、卓韋公 │ │ │ │ │ │ │ │ │ │司上市股票4張以及銀行存 │ │ │ │ │ │ │ │ │ │摺、私章。 │ │ │ │ ├──┼───┼─────┼───────┼───┼────────────┼───────┼─────┼───┤ │ 50 │鍾權昱│95年2月間 │在交友網站上林│林君徽│我於95年1月在交友網站上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桃園縣中壢│君徽以化名「林│劉怡伶│認識林君徽,她自稱「林筠│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市某簡餐店│筠臻」,於左揭│ │臻」,95年2月份時在中壢 │ │61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市某簡餐店見面,林君徽說│ ├─────┤ │ │ │ │ │其阿姨劉怡伶與│ │其阿姨劉怡伶會過來,跟我│ │A3卷 │ │ │ │ │ │鍾權昱認識後,│ │們談投資理財及購買未上市│ │第2405頁至│ │ │ │ │ │共同偽稱阿姨為│ │股票相關情事,劉怡伶自稱│ │第2407頁、│ │ │ │ │ │投資理財公司顧│ │是投資理財顧問,可以拿到│ │第2409頁 │ │ │ │ │ │問,有內線消息│ │內線消息,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可購買未上市│ │後96年就會上市,而且每年│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會有配股的資訊,要把握機│ │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會趕快投資,劉怡伶不斷遊│ │ │ │ │ │ │ │等不實資訊,致│ │說我要規劃將來並儲蓄等,│ │ │ │ │ │ │ │鍾權昱出資購買│ │看了他的介紹說明以後,讓│ │ │ │ │ │ │ │集邦公司股票6 │ │我很心動,加上及林君徽一│ │ │ │ │ │ │ │張新台幣306,00│ │直遊說我購買,我就答應購│ │ │ │ │ │ │ │0元(每張新台幣│ │買6張集邦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51,000元),惟 │ │(每張新台幣51,000元),我│ │ │ │ │ │ │ │購買股票後林君│ │匯款新台幣306,000元至劉 │ │ │ │ │ │ │ │徽即斷絕聯絡。│ │怡伶指定的帳戶。購買股票│ │ │ │ │ │ │ │ │ │後即無法聯絡上林君徽。 │ │ │ │ ├──┼───┼─────┼───────┼───┼────────────┼───────┼─────┼───┤ │ 51 │吳進輝│95年2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陳│陳昕婕│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高雄市左營│昕婕以化名「陳│許洺瑋│她自稱「陳又萱」,於94年│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區新莊仔路│又萱」,於左揭│ │12 月底第1次見面後,95年│ │57 │ │ │ │ │附近餐廳 │時、地介紹自稱│ │2月初在高雄市左營區新莊 │ ├─────┤(起訴 │ │ │ │ │舅舅許洺瑋與吳│ │仔路附近餐廳吃飯,席間自│ │A3卷 │書原誤│ │ │ │ │進輝認識後,共│ │稱陳昕婕的舅舅許洺瑋出現│ │第2269頁至│載陳昕│ │ │ │ │同偽稱舅舅為買│ │,與陳昕婕談論投資股票相│ │第2271頁、│婕為陳│ │ │ │ │賣股票專家,介│ │關事宜,許洺瑋離開後,陳│ │D3卷 │紋慧,│ │ │ │ │紹投資巨威公司│ │昕婕開始跟我遊說股票的利│ │第304頁至 │業經更│ │ │ │ │未上市股票,將│ │潤,又說許洺瑋是在幫人家│ │第306頁反 │正。)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買賣股票,可以短時間可獲│ │面 │ │ │ │ │ │取利益等不實資│ │利。我同意購買後,陳昕婕│ │ │ │ │ │ │ │訊,致吳進輝因│ │帶我至玉山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而出資購買巨威│ │款新台幣500,000元,95年2│ │ │ │ │ │ │ │公司股票張10共│ │月底銀行核貸後,在高雄大│ │ │ │ │ │ │ │新台幣500,000 │ │統新世紀百精品店見面,陳│ │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昕婕交付我巨威公司股票10│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張共新台幣500,000元。之 │ │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後即無法與陳昕婕連絡。我│ │ │ │ │ │ │ │48,000元),惟 │ │於警詢時誤認陳紋慧即為「│ │ │ │ │ │ │ │自陳昕婕交付上│ │陳又萱」,惟於100年12月 │ │ │ │ │ │ │ │揭公司股票予吳│ │31日審判程序現場指認更正│ │ │ │ │ │ │ │進輝後隨即斷絕│ │陳昕婕始為自稱「陳又萱」│ │ │ │ │ │ │ │聯絡。 │ │之女子。 │ │ │ │ ├──┼───┼─────┼───────┼───┼────────────┼───────┼─────┼───┤ │ 52 │鄭高俊│95年2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張靖梅,│(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張靖梅│ │ │ │桃園縣或車│識張靖梅,於左│ │電話聊天幾次後,95年2月 │ │附表一編號│ │ │ │ │站附近泡沫│揭時、地介紹集│ │間張靖梅約我至桃園火車站│ │31 │(起訴 │ │ │ │紅茶店 │邦公司未上市股│ │附近的泡沫紅茶店見面,遊│ ├─────┤書原載│ │ │ │ │票,將來要上市│ │說我集邦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A3卷 │已指認│ │ │ │ │,可獲取利益等│ │前景看好,她自己也有投資│ │第1598頁至│無法確│ │ │ │ │不實資訊,致鄭│ │購買並問我有無興趣購買。│ │第1600頁、│認,業│ │ │ │ │高俊因而出資購│ │隔幾天後張靖梅又約我在同│ │B2卷 │經更正│ │ │ │ │買集邦公司股票│ │地點喝飲料聊天,自稱張靖│ │第268頁 │。) │ │ │ │ │10張共新台幣54│ │梅表姐到來,說集邦公司的│ │D1卷 │ │ │ │ │ │3,500元(含手續│ │股票在兩年會上市,而且會│ │第429頁 │ │ │ │ │ │費及證券交易稅│ │賺15萬元以上等等的訊息後│ │ │ │ │ │ │ │等規費,每張新│ │,我決定購買10張該公司的│ │ │ │ │ │ │ │台幣51,000元) │ │未上市股票。隔幾天後張靖│ │ │ │ │ │ │ │,自張靖梅交付│ │梅跟我到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鄭高俊上開股票│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550,00│ │ │ │ │ │ │ │後,態度即趨於│ │0元,並將存摺簿及印鑑交 │ │ │ │ │ │ │ │冷淡。 │ │給張靖梅。95年3月底張靖 │ │ │ │ │ │ │ │ │ │梅交給我集邦公司的未上市│ │ │ │ │ │ │ │ │ │股票10張共新台幣543,000 │ │ │ │ │ │ │ │ │ │元。張靖梅說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 │ │票是秘密不可告知任何人。│ │ │ │ │ │ │ │ │ │之後要約張靖梅,她都藉故│ │ │ │ │ │ │ │ │ │推拖。態度冷淡。 │ │ │ │ ├──┼───┼─────┼───────┼───┼────────────┼───────┼─────┼───┤ │ 53 │吳明輪│95年3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楊│楊蕎瑄│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楊學文(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楊蕎瑄│ │ │ │高雄市某複│蕎瑄化名「黃雅│劉怡伶│更名為楊蕎瑄),她自稱「 │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合式餐廳 │倫」,佯作與吳│許洺瑋│黃雅倫」,見面幾次後,95│ │16 │許洺瑋│ │ │ │ │明輪交往,於左│ │年3月初楊學文與我在高雄 │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市某家複合式餐廳用餐聊天│ │A2卷 │ │ │ │ │ │稱其阿姨劉怡伶│ │,楊學文突然接一通電話說│ │第1052頁至│ │ │ │ │ │及阿姨友人許洺│ │等一下她阿姨要過來跟她談│ │第1054頁、│ │ │ │ │ │瑋認識後,共同│ │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的事,│ │第1058頁、│ │ │ │ │ │偽稱阿姨是財經│ │沒多久自稱財經記者是阿姨│ │D4卷 │ │ │ │ │ │記者,可購買意│ │劉怡伶及自稱是楊學文阿姨│ │第78頁反面│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投資股票的朋友許洺瑋到達│ │至第80頁反│ │ │ │ │ │票,將來要上市│ │餐廳後,就與楊學文談論投│ │面 │ │ │ │ │ │,可獲取利益,│ │資購買股票的情事,許洺瑋│ │ │ │ │ │ │ │楊蕎瑄亦偽稱要│ │說劉怡伶是財經記者認識很│ │ │ │ │ │ │ │購買股票,致吳│ │多老闆,可以請劉怡伶幫忙│ │ │ │ │ │ │ │明倫陷於錯誤,│ │購買股票,劉怡伶說購買意│ │ │ │ │ │ │ │而出資購買意勝│ │勝公司未上市股票,上市後│ │ │ │ │ │ │ │公司股票5張共 │ │會大漲,我如果能保守秘密│ │ │ │ │ │ │ │新台幣240,000 │ │,她才願意幫我投資購買。│ │ │ │ │ │ │ │元。(每張新臺 │ │楊學文自己也有買,並說為│ │ │ │ │ │ │ │幣48,000元)惟 │ │了我們兩人的將來,購買未│ │ │ │ │ │ │ │自楊蕎瑄交付金│ │上市股票可作投資的規劃,│ │ │ │ │ │ │ │棠公司股票5張 │ │故我決定要購買。我將身分│ │ │ │ │ │ │ │後,楊蕎瑄即拒│ │證及印章交給劉怡伶幫我辦│ │ │ │ │ │ │ │絕跟吳明輪交往│ │理貸款新台幣400,000元, │ │ │ │ │ │ │ │。 │ │95年3月旬銀行核貸,繳清 │ │ │ │ │ │ │ │ │ │我的債務後,剩下新台幣26│ │ │ │ │ │ │ │ │ │0,000餘元,就請楊學文阿 │ │ │ │ │ │ │ │ │ │姨幫我購買意勝公司的未上│ │ │ │ │ │ │ │ │ │市股票。三天後楊學文卻交│ │ │ │ │ │ │ │ │ │付我金棠公司未上市股票5 │ │ │ │ │ │ │ │ │ │張共新台幣240,000元,我 │ │ │ │ │ │ │ │ │ │有當時質疑為何不是意勝公│ │ │ │ │ │ │ │ │ │司股票,楊學文說因金額不│ │ │ │ │ │ │ │ │ │足購買意勝公司股票,故其│ │ │ │ │ │ │ │ │ │阿姨幫我購買都一樣會賺錢│ │ │ │ │ │ │ │ │ │的金棠科技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購買股票之後我聯絡不到│ │ │ │ │ │ │ │ │ │楊學文,她傳簡訊說不想跟│ │ │ │ │ │ │ │ │ │我交往。 │ │ │ │ ├──┼───┼─────┼───────┼───┼────────────┼───────┼─────┼───┤ │ 54 │黃俊源│95年3月16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95年2月初左右在交友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日高雄市 │巾愉化名「林昀│林巾愉│網站上認識林巾愉,她自稱│ │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某茶店 │軒」佯作欲與黃│ │「林昀軒」,95年3月16 日│ │123 │ │ │ │ │ │俊源交往,於左│ │,林巾愉約我到高雄文化中│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心,說其叔叔有門路可以買│ │A6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到一定會漲的未上市的股票│ │第4765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我們即與林巾愉叔叔許洺│ │第4769頁、│ │ │ │ │ │叔叔曾任新聞記│ │瑋相約到一間茶店見面,許│ │第4771頁 │ │ │ │ │ │者,可購買未上│ │洺瑋自稱以前是新聞記者,│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可以拿到前景看好的未上市│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生技類股票,要我把握機會│ │ │ │ │ │ │ │益,致黃俊源陷│ │,並說如果要與林巾愉結婚│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要有相當的財產,於是我│ │ │ │ │ │ │ │購買巨威公司股│ │就答應購買股票,並先交付│ │ │ │ │ │ │ │票,惟自林巾愉│ │100,000元現金給許洺瑋, │ │ │ │ │ │ │ │交付巨威公司未│ │而且當天我與林巾愉就正式│ │ │ │ │ │ │ │上市股票8張(每│ │交往了。95年3月中林巾愉 │ │ │ │ │ │ │ │張新台幣51,000│ │與我到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元)、太和公司 │ │鳳山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 │ │ │ │ │ │ │未上市股票10張│ │幣900,000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 │(每張新台幣48,│ │,林巾愉就叫我將錢匯到郵│ │ │ │ │ │ │ │000元),共新臺│ │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 │ │ │ │ │ │幣1,000,000元(│ │,並且把身分證、郵局存簿│ │ │ │ │ │ │ │含手續費及證券│ │及印章交給她以便購買股票│ │ │ │ │ │ │ │交易稅等規費) │ │。95年4月初,林巾愉在臺 │ │ │ │ │ │ │ │後即斷絕聯絡。│ │中市的衣蝶百貨公司交付我│ │ │ │ │ │ │ │ │ │身分證、存摺、印章及巨威│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太和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共計新│ │ │ │ │ │ │ │ │ │台幣1,000,000元,我問林 │ │ │ │ │ │ │ │ │ │巾愉為何會多買太和公司的│ │ │ │ │ │ │ │ │ │股票,林巾愉說這支股票後│ │ │ │ │ │ │ │ │ │勢也是很好,所以就主動幫│ │ │ │ │ │ │ │ │ │我買了。之後我打電話給林│ │ │ │ │ │ │ │ │ │巾愉,其態度轉為冷淡,與│ │ │ │ │ │ │ │ │ │林巾愉聯絡其均不回覆。而│ │ │ │ │ │ │ │ │ │我網路上查尋巨威公司及太│ │ │ │ │ │ │ │ │ │和公司的股票,發現他們賣│ │ │ │ │ │ │ │ │ │給我比市價貴4、5倍左右,│ │ │ │ │ │ │ │ │ │而且這2家公司狀況不好, │ │ │ │ │ │ │ │ │ │並非他們所說的後勢很強,│ │ │ │ │ │ │ │ │ │到現在根本沒上市過。 │ │ │ │ ├──┼───┼─────┼───────┼───┼────────────┼───────┼─────┼───┤ │ 55 │蕭志豪│95年3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邱歆茹│(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更名 │在高雄市某│歆茹化名「洪怡│許洺瑋│,她自稱「洪怡芳」,我與│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蕭明原│咖啡廳 │芳」,佯作與蕭│ │邱歆茹一直有保持聯絡。95│ │65 │ │ │ │) │ │志豪交往,於左│ │年3月初邱歆茹帶我至一家 │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咖啡廳與自稱其姨丈許洺瑋│ │A4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見面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 │第2472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關情事,邱歆茹說姨丈是公│ │第2477頁 │ │ │ │ │ │叔叔為公司顧問│ │司顧問,說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 │,介紹投資未上│ │會賺錢、利潤高等語,邱歆│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茹說要跟我交往,投資股票│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這樣以後交往生活才有保障│ │ │ │ │ │ │ │益,致蕭志豪陷│ │等語,於是我同意購買後,│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許洺瑋就拿股票轉讓書讓我│ │ │ │ │ │ │ │購買太和公司股│ │填寫資料,邱歆茹並要我不│ │ │ │ │ │ │ │票8張(每張新台│ │能把投資股票事情說出去。│ │ │ │ │ │ │ │幣48,000元)、 │ │約一個月後邱歆茹帶我至臺│ │ │ │ │ │ │ │巨威公司2張(每│ │東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張新台幣51,000│ │500,000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 │元),共新台幣 │ │我將銀行存摺及印章都交給│ │ │ │ │ │ │ │412,000元,惟 │ │邱歆茹以便其購買股票。95│ │ │ │ │ │ │ │自邱歆茹交付蕭│ │年4月28日邱歆茹約我在臺 │ │ │ │ │ │ │ │志豪上揭公司股│ │南市火車站見面交付我銀行│ │ │ │ │ │ │ │票後即斷絕聯絡│ │存摺、印章及太和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6張、巨威公司股票2│ │ │ │ │ │ │ │ │ │張共計新台幣412,000元。 │ │ │ │ │ │ │ │ │ │購買股票後我就聯絡不上邱│ │ │ │ │ │ │ │ │ │歆茹了。 │ │ │ │ │ │ │ │ │ │ │ │ │ │ │ │ │ │*少給太和2張* │ │ │ │ │ │ ├──┼───┼─────┼───────┼───┼────────────┼───────┼─────┼───┤ │56 │李安濬│95年3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於95年3月間在交友網站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新竹市某咖│識張靖梅,佯作│劉怡伶│認識凌偉婷,她自稱「張靖│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啡廳 │欲與李安濬交往│ │梅」,95年在新竹市某咖啡│ │46 │ │ │ │ │ │,於左揭時、地│ │廳與凌偉婷見面時,凌偉婷│ ├─────┤ │ │ │ │ │介紹自稱姊姊劉│ │姐姐劉怡伶前來,其自稱為│ │A3卷 │ │ │ │ │ │怡伶認識後,共│ │理財顧問,二人開始談論投│ │第2006頁至│ │ │ │ │ │同偽稱姊姊擔任│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凌│ │第2007頁、│ │ │ │ │ │理財公司顧問,│ │偉婷向我說她投資購買股票│ │D2卷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賺很多錢,如果我要跟她在│ │第375頁至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一起,要賺多一點錢對兩人│ │第377頁反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以後生活才有保障等語。95│ │面 │ │ │ │ │ │利潤,致李安濬│ │年某日我和凌偉婷到新竹內│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灣見面,凌偉婷還是一直遊│ │ │ │ │ │ │ │資購買集邦公司│ │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並拿│ │ │ │ │ │ │ │股票3張共新台 │ │集邦公司的營業報表和相關│ │ │ │ │ │ │ │幣153,000元(每│ │投資資料給我看,說一年左│ │ │ │ │ │ │ │張新台幣51,000│ │右會上市上櫃,且每年會有│ │ │ │ │ │ │ │元),惟自張靖 │ │配額,當下我看了以後感覺│ │ │ │ │ │ │ │梅交付集邦公司│ │這家公司的營運狀況不錯,│ │ │ │ │ │ │ │未上市股票3張 │ │當下我決定購買3張,交給 │ │ │ │ │ │ │ │予李安濬後,隨│ │凌偉婷10,000元訂金,並匯│ │ │ │ │ │ │ │即斷絕聯絡。 │ │款到她指定的華南銀行東苓│ │ │ │ │ │ │ │ │ │分行帳戶(戶名曹萱婷,匯 │ │ │ │ │ │ │ │ │ │款新台幣143,000元),由她│ │ │ │ │ │ │ │ │ │提領去辦理購買股票的事宜│ │ │ │ │ │ │ │ │ │。在95年4月中旬時由凌偉 │ │ │ │ │ │ │ │ │ │婷交給我集邦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 │票3張共計新台幣153,000元│ │ │ │ │ │ │ │ │ │。購買之後凌偉婷就漸漸疏│ │ │ │ │ │ │ │ │ │離我,後來即聯絡不上。 │ │ │ │ ├──┼───┼─────┼───────┼───┼────────────┼───────┼─────┼───┤ │ 57 │王鐘鴻│95年3月22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凌偉婷,│(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日高雄市五│偉婷以化名「靜│凌偉婷│她自稱「靜怡」,95年3月 │ │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福路麥當勞│怡」,於左揭時│ │22日與凌偉婷在高雄市五福│ │95 │ │ │ │ │ │、地介紹自稱舅│ │路麥當勞見面,當日凌偉婷│ ├─────┤ │ │ │ │ │舅認識後,介紹│ │接獲電話說他舅舅許洺瑋要│ │A5卷 │ │ │ │ │ │投資巨威公司未│ │找她,我們三人約在咖啡店│ │第4084頁至│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見面,凌偉婷的舅舅說要讓│ │第4085頁、│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凌偉婷簽買股票免稅單後,│ │第4088頁 │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許洺瑋介紹巨威公司給我認│ │ │ │ │ │ │ │,致王鐘鴻出資│ │識,凌偉婷又帶我到網咖查│ │ │ │ │ │ │ │購買巨威公司公│ │巨威公司資料,我覺得獲利│ │ │ │ │ │ │ │司股票10張共新│ │不錯,加上凌偉婷一直遊說│ │ │ │ │ │ │ │台幣510,000元(│ │我一起購買,我同意購買後│ │ │ │ │ │ │ │每張新台幣51,0│ │,凌偉婷隨即約他舅舅至耕│ │ │ │ │ │ │ │00元),惟自凌 │ │讀園見面討論購買股票事宜│ │ │ │ │ │ │ │偉婷交付巨威公│ │,我即提領新台幣110,000 │ │ │ │ │ │ │ │司股票與王鐘鴻│ │元給凌偉婷的舅舅購買未上│ │ │ │ │ │ │ │後,即斷絕聯絡│ │市股票。95年3月26日左右 │ │ │ │ │ │ │ │。 │ │我將剩餘尾款新台幣390,00│ │ │ │ │ │ │ │ │ │0元匯給許洺瑋,過2星期後│ │ │ │ │ │ │ │ │ │凌偉婷約我南下高雄市拿巨│ │ │ │ │ │ │ │ │ │威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共新│ │ │ │ │ │ │ │ │ │台幣500,000元及切結書, │ │ │ │ │ │ │ │ │ │之後我就無法連絡上凌偉婷│ │ │ │ │ │ │ │ │ │。 │ │ │ │ ├──┼───┼─────┼───────┼───┼────────────┼───────┼─────┼───┤ │ 58 │吳家榮│95年4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許洺瑋│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凌偉婷│(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鳳山│識凌偉婷,於左│凌偉婷│,95年4月左右相約在高雄 │ │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區某間複合│揭時、地介紹自│ │市見,見面後我與凌偉婷到│ │53 │ │ │ │ │式餐廳 │稱叔叔凌偉婷認│ │高雄市鳳山區某間複合式餐│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廳與自稱她叔叔許洺瑋見面│ │A3卷 │ │ │ │ │ │叔叔為股票專家│ │,討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第2153頁至│ │ │ │ │ │,介紹投資未上│ │情事,凌偉婷告訴我她叔叔│ │第2156頁、│ │ │ │ │ │市股票,將來要│ │是買賣股票的專家,二人一│ │第2159頁 │ │ │ │ │ │上市,可獲高額│ │起遊說我購買股票,保證一│ │ │ │ │ │ │ │利潤等不實資訊│ │定會賺錢,我說我沒有錢,│ │ │ │ │ │ │ │,致吳家榮因而│ │許洺瑋就建議我向銀行貸款│ │ │ │ │ │ │ │出資購買一華公│ │,並告知我購買股票之事不│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 │ │可告訴任何人。數日後凌偉│ │ │ │ │ │ │ │張共新台幣400,│ │婷陪同我前往臺東中小企銀│ │ │ │ │ │ │ │000元(含手續費│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400,00│ │ │ │ │ │ │ │及證券交易稅等│ │0元後,凌偉婷以要幫我辦 │ │ │ │ │ │ │ │規費,每張新台│ │理後續辦理申購股票及其他│ │ │ │ │ │ │ │幣48,000元), │ │相關事項為由,取走我的印│ │ │ │ │ │ │ │惟自凌偉婷交付│ │章、存款簿、提款卡。過了│ │ │ │ │ │ │ │吳家榮上揭公司│ │大約10天與凌偉婷相約見面│ │ │ │ │ │ │ │股票後隨即斷絕│ │交付我印章、存款簿、提款│ │ │ │ │ │ │ │聯絡。 │ │卡,及一華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8張共計新台幣400,000元。│ │ │ │ │ │ │ │ │ │之後我發現存簿內已無存款│ │ │ │ │ │ │ │ │ │餘額,我要跟凌偉婷聯絡,│ │ │ │ │ │ │ │ │ │她就電話都不接了。 │ │ │ │ │ │ │ │ │ │ │ │ │ │ ├──┼───┼─────┼───────┼───┼────────────┼───────┼─────┼───┤ │ 59 │王輝明│95年6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95年4月在交友網站上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王羿 │雄市三皇三│巾愉化名「林妤│林巾愉│認林巾愉,她自稱「林妤萱│ │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棠) │家餐廳 │萱」,佯作與王│ │」,見面幾次後,96年6月 │ │87 │ │ │ │ │ │輝明交往,於左│ │與林巾愉在三皇三家用餐,│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席間自稱林巾愉的叔叔許洺│ │A5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及│ │瑋前來與林巾愉談論投資未│ │第3887頁至│ │ │ │ │ │另名男子認識後│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林巾愉│ │第3890頁、│ │ │ │ │ │,共同偽稱叔叔│ │說其叔叔是巨威公司顧問,│ │第3893頁 │ │ │ │ │ │是公司顧問,有│ │其向叔叔投資基金賺了一筆│ │ │ │ │ │ │ │內線消息,介紹│ │錢,現在要向叔叔投資股票│ │ │ │ │ │ │ │投資巨威公司未│ │。許洺瑋說巨威公司前景看│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好,只要投資50萬,到時候│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會淨賺20至30萬,因是內幕│ │ │ │ │ │ │ │利益,林巾愉亦│ │消息,不可以洩露出去。林│ │ │ │ │ │ │ │佯稱要購買股票│ │巾愉並表示要和我交往,希│ │ │ │ │ │ │ │,致王輝明陷於│ │望我和她一起投資,我答應│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購買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 │ │ │ │ │ │ │ │買巨威公司股票│ │6,000元予林巾愉。之後林 │ │ │ │ │ │ │ │,惟自林巾愉交│ │巾愉帶我向高雄的萬泰銀行│ │ │ │ │ │ │ │付巨威公司未上│ │貸款新台幣500,000元,並 │ │ │ │ │ │ │ │市股票2張(每張│ │將存簿交給林巾愉以便購買│ │ │ │ │ │ │ │新台幣51,000元│ │股票。95年7月底左右林巾 │ │ │ │ │ │ │ │)、連邦公司未 │ │愉在台中交給我萬泰銀行帳│ │ │ │ │ │ │ │上市股票7張(每│ │簿、印章及巨威公司未上市│ │ │ │ │ │ │ │張新台幣48,000│ │股票2張、連邦公司未上市 │ │ │ │ │ │ │ │元),共計新台 │ │股票7張共新台幣489,700元│ │ │ │ │ │ │ │幣489,700元(含│ │,林巾愉說因巨威公司的股│ │ │ │ │ │ │ │手續費及證券交│ │票配額沒那麼多,而且其叔│ │ │ │ │ │ │ │易稅等規費)後 │ │叔也是連邦公司的顧問,這│ │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也是內幕消息,跟當初說好│ │ │ │ │ │ │ │。 │ │的利潤一樣,不用擔心。自│ │ │ │ │ │ │ │ │ │我拿到股票後,林巾愉對我│ │ │ │ │ │ │ │ │ │態度轉淡,之後都不接我的│ │ │ │ │ │ │ │ │ │電話。 │ │ │ │ ├──┼───┼─────┼───────┼───┼────────────┼───────┼─────┼───┤ │ 60 │宋皇儀│95年7月初 │林巾愉佯作與宋│許洺瑋│我於 95 年 6 月下旬在交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 │皇儀交往,於左│林巾愉│友網站認識林巾愉,林巾愉│ │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 │揭時、地介紹自│ │於電話中聊及投資未上市股│ │109 │ │ │ │ │ │稱舅舅許洺瑋認│ │票相關情事,並詢問我是否│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有投資股票以及基金,其又│ │A6卷 │ │ │ │ │ │舅舅為理財顧問│ │說其舅舅許洺瑋為理財顧問│ │第4419頁至│ │ │ │ │ │,可購買未上市│ │,有一股票將於隔年上市,│ │第4421頁、│ │ │ │ │ │股票,將來要上│ │上市後的獲利2至3倍,林巾│ │第4423頁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愉說我們2人都要交往了, │ │ │ │ │ │ │ │,致宋皇儀陷於│ │就要一起投資、規劃我們2 │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人未來,我答應購買該檔未│ │ │ │ │ │ │ │買意勝公司股票│ │上市股票。95年7月初林巾 │ │ │ │ │ │ │ │6張共306,000元│ │愉約在我高雄市火車站附近│ │ │ │ │ │ │ │(每張新台幣51,│ │簡餐店用餐,我提款新台幣│ │ │ │ │ │ │ │000元),惟自林│ │100,000元交付林巾愉以便 │ │ │ │ │ │ │ │巾愉交付意勝公│ │其購買未上市股票。次日我│ │ │ │ │ │ │ │司股票予宋皇儀│ │們與許洺瑋約高雄市新崛江│ │ │ │ │ │ │ │後隨即斷絕聯絡│ │附近簡餐店見面,許洺瑋拿│ │ │ │ │ │ │ │。 │ │契約書要我簽約購買未上市│ │ │ │ │ │ │ │ │ │股票6張。95年8月22日我匯│ │ │ │ │ │ │ │ │ │款新台幣206,000元至林巾 │ │ │ │ │ │ │ │ │ │愉指定劉怡伶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 │ │新興分行帳戶(帳號:19654│ │ │ │ │ │ │ │ │ │00 00000)。95年8月底林巾│ │ │ │ │ │ │ │ │ │愉在台中市SOGO內交付我意│ │ │ │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共新 │ │ │ │ │ │ │ │ │ │台幣306,000元。而林巾愉 │ │ │ │ │ │ │ │ │ │於95年8月底交付我股票後 │ │ │ │ │ │ │ │ │ │,即與我斷絕連絡。 │ │ │ │ ├──┼───┼─────┼───────┼───┼────────────┼───────┼─────┼───┤ │ 61 │呂源泰│95年7月間 │交友網站上劉怡│劉怡伶│我在交友網認識劉怡伶,她│(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瑞豐│伶化名「AnglA │王祥益│自稱「AnglA」),95年7 月│ │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夜市附近簡│」,於左揭時、│ │間與劉怡伶見面數次,期間│ │55 │ │ │ │ │餐店(起訴 │地介紹自稱叔叔│ │就一直談論她投資股票獲利│ ├─────┤ │ │ │ │書記載95年│王祥益與呂源泰│ │相關情事,說天新公司的營│ │A3卷 │ │ │ │ │6月) │認識後,共同介│ │運狀況佳、有發展潛力,要│ │第2208頁至│ │ │ │ │ │紹投資天新公司│ │我把握機會投資,到時就可│ │第2210頁、│ │ │ │ │ │未上市股票,將│ │以大賺一筆。97年7月間在 │ │第2213頁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高雄市瑞豐夜市附近某簡餐│ │ │ │ │ │ │ │取高額利益,要│ │店,自稱她叔叔的王祥益出│ │ │ │ │ │ │ │把握機會與劉怡│ │現,遊說我要把握機會與劉│ │ │ │ │ │ │ │伶交往同時進行│ │怡伶交往並同時進行投資,│ │ │ │ │ │ │ │投資為由,致呂│ │未來生活才有保障,於是我│ │ │ │ │ │ │ │源泰陷於錯誤,│ │同意購買。因我沒有那麼多│ │ │ │ │ │ │ │而出資購買天新│ │錢,劉怡伶就說要幫我辦貸│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款,後來我將房子拿去抵押│ │ │ │ │ │ │ │6張共新台幣306│ │辦理貸款。劉怡伶及叔叔說│ │ │ │ │ │ │ │,000元(每張新 │ │購買股票之事不可告知任何│ │ │ │ │ │ │ │台幣51,000元) │ │人。95年10月中旬劉怡伶交│ │ │ │ │ │ │ │,惟自呂源泰購│ │給我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6 │ │ │ │ │ │ │ │買後即漸漸與劉│ │張共新臺幣306,000元。在 │ │ │ │ │ │ │ │怡伶失去聯絡。│ │我購買股票之後,劉怡伶即│ │ │ │ │ │ │ │ │ │疏遠我,之後我上網查詢天│ │ │ │ │ │ │ │ │ │新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狀況,│ │ │ │ │ │ │ │ │ │發現公司前景沒那麼好。 │ │ │ │ ├──┼───┼─────┼───────┼───┼────────────┼───────┼─────┼───┤ │ 62 │吳健泰│95年8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劉怡伶│於95年7月間在交友網站認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台南市火車│君徽化名「林美│林君徽│識林君徽,她自稱「林美如│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站麥當勞 │如」,佯作欲與│ │」,期間見面幾次後,第3 │ │125 │ │ │ │ │ │吳健泰交往,於│ │次95年8月間我們到台南市 │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火車站後面一家麥當勞見面│ │A6卷 │ │ │ │ │ │自稱其阿姨劉怡│ │,林君徽說其阿姨要過來,│ │第4834頁至│ │ │ │ │ │伶認識後,共同│ │稍後林君徽說她阿姨劉怡伶│ │第4836頁、│ │ │ │ │ │偽稱劉怡伶在為│ │抵達後,其自稱是理財顧問│ │第4839頁 │ │ │ │ │ │理財顧問,有內│ │,可以獲得內線消息。林君│ │ │ │ │ │ │ │線消息,可購買│ │徽說劉怡伶要幫我規劃理財│ │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 │,問我是否願意購買股票,│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並說投資天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票未來1至2年內就會上市,│ │ │ │ │ │ │ │,致吳健泰陷於│ │獲利會很可觀,林君徽大力│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遊說我購買,並說要我規劃│ │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我們的未來,一起賺錢,當│ │ │ │ │ │ │ │市股票3張共新 │ │時我感覺到林君徽是要和我│ │ │ │ │ │ │ │台幣150,000 元│ │交往,於是我答應購買後,│ │ │ │ │ │ │ │(每張新台幣50,│ │林君徽拿走我的身分證、印│ │ │ │ │ │ │ │000元)。惟自林│ │章,並簽訂要購買股票的契│ │ │ │ │ │ │ │君徽交付上揭公│ │約文件。第4次見面在高雄 │ │ │ │ │ │ │ │司股票後隨即斷│ │市京城銀行旁交付現金新台│ │ │ │ │ │ │ │絕聯絡。 │ │幣150,000元予林君徽及劉 │ │ │ │ │ │ │ │ │ │怡伶以便購買天新公司股票│ │ │ │ │ │ │ │ │ │,林君徽及劉怡伶告訴我,│ │ │ │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不能讓任何│ │ │ │ │ │ │ │ │ │人知道。95年9月中旬林君 │ │ │ │ │ │ │ │ │ │徽就把天新公司股票3張交 │ │ │ │ │ │ │ │ │ │給我。購買股票之後,打電│ │ │ │ │ │ │ │ │ │話給林君徽她都很忙或都不│ │ │ │ │ │ │ │ │ │接,就算接通也都就一直敷│ │ │ │ │ │ │ │ │ │衍我,之後林君徽及劉怡伶│ │ │ │ │ │ │ │ │ │電話就變空號了。而我上網│ │ │ │ │ │ │ │ │ │查詢天新公司的營運狀況,│ │ │ │ │ │ │ │ │ │發現該公司並非像林君徽及│ │ │ │ │ │ │ │ │ │劉怡伶所說前景那麼好。 │ │ │ │ ├──┼───┼─────┼───────┼───┼────────────┼───────┼─────┼───┤ │ 63 │吳學怡│95年8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於95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某三│巾愉化名「林妍│許洺瑋│識林巾愉,她自稱「林妍析│ │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皇三家餐廳│析」,佯作與吳│ │」,之後見面幾次後,95年│ │56 │ │ │ │ │內 │學怡交往,於左│ │8月初與林巾愉高雄市三皇 │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三家吃早餐,林巾愉說要至│ │A3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其叔叔處談論投資股票相關│ │第2234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事宜,林巾愉說要跟他叔叔│ │第2237頁、│ │ │ │ │ │叔叔為公司顧問│ │購買股票,我看林巾愉拿存│ │第2240頁 │ │ │ │ │ │,介紹購買未上│ │摺給他叔叔,然後我們3人 │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一起談投資股票,林巾愉就│ │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開始推薦股票會賺錢,股票│ │ │ │ │ │ │ │額利潤,致吳學│ │的利潤高,林巾愉說他叔叔│ │ │ │ │ │ │ │怡陷於錯誤,而│ │是該公司顧問,可以短時間│ │ │ │ │ │ │ │出資購買美錡公│ │獲利。林巾愉又說要跟我交│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往,一直跟我遊說投資股票│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會獲利,以後交往生活會有│ │ │ │ │ │ │ │48,000元)、意 │ │保障,投資股票會於1至2年│ │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後賺回來,我才答應購買股│ │ │ │ │ │ │ │票2張,共計新 │ │票。因為我沒有錢,林巾愉│ │ │ │ │ │ │ │臺幣52,000元) │ │帶我至高雄中正分行萬泰銀│ │ │ │ │ │ │ │,共新台幣612,│ │行貸款新台幣670,000元, │ │ │ │ │ │ │ │150元(含手續費│ │95 年8月27日銀行核貸後,│ │ │ │ │ │ │ │及證券交易稅等│ │我將存摺、提款卡及印章交│ │ │ │ │ │ │ │規費),惟自林 │ │給林巾愉,林巾愉從我存摺│ │ │ │ │ │ │ │巾愉交付上揭公│ │提領新台幣612,150元購買 │ │ │ │ │ │ │ │司股票後,隨即│ │股票。95年9月中旬林巾愉 │ │ │ │ │ │ │ │斷絕聯絡。 │ │在台中市將美錡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10張、意勝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2張交給我,林巾愉交 │ │ │ │ │ │ │ │ │ │付完股票之後就法連絡上她│ │ │ │ │ │ │ │ │ │。 │ │ │ │ ├──┼───┼─────┼───────┼───┼────────────┼───────┼─────┼───┤ │ 64 │何宏彬│95年9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林│劉怡伶│於95年8月中旬在交友網站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新崛│君徽化名,「林│林君徽│認林君徽,她自稱「林美如│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江附近某間│美如」佯作與何│ │」)。95年9月第一次與林君│ │114 │ │ │ │ │餐店 │宏彬交往,於左│ │徽見面,我們約在高雄市新│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崛江附近簡餐店用餐,席間│ │A6卷 │ │ │ │ │ │稱阿姨劉怡伶認│ │自稱林君徽之阿姨劉怡伶到│ │第4543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場自稱是任職多間公司理財│ │第4547頁 │ │ │ │ │ │阿姨任職多間公│ │顧問,說依內線消息有檔未│ │ │ │ │ │ │ │司理財顧問,有│ │上市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 │ │ │ │ │ │ │內線消息可購買│ │會獲利1至2倍,詢問我是否│ │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要購買,我當時尚未決定購│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買,林君徽說男孩子須要有│ │ │ │ │ │ │ │取利益,致何宏│ │自己主見,自己要會投資理│ │ │ │ │ │ │ │彬陷於錯誤,而│ │財,以後才會有好日子過,│ │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並大力鼓吹我購買該檔未上│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 │市股票。次日林君徽再度遊│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說我購買,說買股票不僅是│ │ │ │ │ │ │ │51,000元)、保 │ │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家人,加│ │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上林君徽之前於電話中稱要│ │ │ │ │ │ │ │票4張(每張48,0│ │與我交往,於是我決定購買│ │ │ │ │ │ │ │00元)共計新台 │ │。次日劉怡伶便為我辦理信│ │ │ │ │ │ │ │幣396,000元, │ │用貸款事宜,及簽約購買股│ │ │ │ │ │ │ │惟自林君徽交付│ │票相關事宜。95年10月下旬│ │ │ │ │ │ │ │上揭公司股票予│ │,林君徽帶我到高雄縣大社│ │ │ │ │ │ │ │何宏彬後即斷絕│ │鄉台東企銀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 │聯絡。 │ │台幣500,000元,當時林君 │ │ │ │ │ │ │ │ │ │徽要我交付提款卡,我想既│ │ │ │ │ │ │ │ │ │然要在一起了我就交付,並│ │ │ │ │ │ │ │ │ │跟我說因為是內線交易,購│ │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可向任│ │ │ │ │ │ │ │ │ │何人提起。之後95年11月下│ │ │ │ │ │ │ │ │ │旬林君徽交付我提款卡及保│ │ │ │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 │ │ │ │ │ │ │ │ │新台幣48,000元)、天新公 │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台│ │ │ │ │ │ │ │ │ │幣51,000元)共計新台幣 │ │ │ │ │ │ │ │ │ │396,000元,就聯絡不上林 │ │ │ │ │ │ │ │ │ │君徽。 │ │ │ │ ├──┼───┼─────┼───────┼───┼────────────┼───────┼─────┼───┤ │ 65 │方俊欽│95年9月下 │邱歆茹以化名「│邱歆茹│我於交友網站認識邱歆茹,│(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五│楊惠琪」佯作欲│許洺瑋│她自稱「楊惠琪」,相約見│ │附表一編號│邱歆茹│ │ │ │福路肯德基│與方俊欽交往,│ │面幾次後,95年9月份下旬 │ │42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在高雄市五福路肯德基,與│ ├─────┤ │ │ │ │ │紹自稱叔叔許洺│ │邱歆茹的叔叔許洺瑋見面,│ │A3卷 │ │ │ │ │ │瑋認識後,共同│ │許洺瑋自稱為證券公司經理│ │第1893頁至│ │ │ │ │ │偽稱叔叔為證券│ │,說該某檔未上市股票即將│ │第1896頁、│ │ │ │ │ │公司經理,介紹│ │上市,隔年上市後獲利會很│ │第1898頁 │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可觀,問我是否要投資,剛│ │ │ │ │ │ │ │,將來要上市,│ │開始我拒絕,邱歆茹問我為│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何不投資,其叔叔不會騙我│ │ │ │ │ │ │ │,致方俊欽陷於│ │們,我們2人既然要在一起 │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就要一起出資購買未上市│ │ │ │ │ │ │ │買意勝公司股票│ │股票,只要隔年一上市後就│ │ │ │ │ │ │ │2張(每張新台幣│ │可大賺,要買車子、房子均│ │ │ │ │ │ │ │52,000元)、連 │ │可以,要我規劃我們2人以 │ │ │ │ │ │ │ │邦公司股票6張(│ │後結婚的未來,於是我答應│ │ │ │ │ │ │ │每張新台幣48,0│ │購買,邱歆茹就約其叔叔與│ │ │ │ │ │ │ │00元),共392,0│ │我在五福路肯德基簽約,邱│ │ │ │ │ │ │ │00元,惟自邱歆│ │歆茹並要我保密購買未上市│ │ │ │ │ │ │ │茹交付上揭股票│ │股票之事。95年9月下邱歆 │ │ │ │ │ │ │ │予方俊欽後,漸│ │茹帶我到台南市萬泰銀行赤│ │ │ │ │ │ │ │漸失去聯絡。 │ │崁分行辦理貸款新台幣300,│ │ │ │ │ │ │ │ │ │000元、95年10月上旬高雄 │ │ │ │ │ │ │ │ │ │市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辦理貸│ │ │ │ │ │ │ │ │ │款新台幣200,000元,辦完 │ │ │ │ │ │ │ │ │ │貸款後我將存摺、提款卡、│ │ │ │ │ │ │ │ │ │身分證、私章及密碼交付給│ │ │ │ │ │ │ │ │ │邱歆茹,以便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 │ │票之用。95年11月上旬,邱│ │ │ │ │ │ │ │ │ │歆茹在台南市火車站附近簡│ │ │ │ │ │ │ │ │ │餐店交付我存摺、提款卡、│ │ │ │ │ │ │ │ │ │身分證、私章以及意勝公司│ │ │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連邦公司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6張共計新台幣 │ │ │ │ │ │ │ │ │ │396,000元。自我購買未上 │ │ │ │ │ │ │ │ │ │市股票後邱歆茹她就很少接│ │ │ │ │ │ │ │ │ │我的電話,慢慢疏遠我。 │ │ │ │ ├──┼───┼─────┼───────┼───┼────────────┼───────┼─────┼───┤ │ 66 │余建鋐│95年10月上│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於95年9月在交友網站認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文│雅琦化名「陳筱│林雅琦│識林雅琦,她自稱「陳筱竹│ │附表一編號│林雅琦│ │ │ │化中心 │竹」,佯作與余│宋珮青│」,第1次見面是95年10月 │ │89 │陳紋慧│ │ │ │ │建鋐交往,於左│ │初,當時還有1名她同學陳 │ ├─────┤宋珮青│ │ │ │ │揭時、地介紹自│ │紋慧也在場。第2次95年10 │ │A5卷 │ │ │ │ │ │稱舅舅王祥益及│ │月上旬高雄市文化中心旁簡│ │第394頁至 │ │ │ │ │ │姊姊宋珮青認識│ │餐店與林雅琦見面,席間自│ │第3948頁、│ │ │ │ │ │後,共同偽稱舅│ │稱林雅琦的舅舅王祥益及其│ │第3951頁 │ │ │ │ │ │舅為台東企銀職│ │姊姊宋珮青前來,王祥益自│ │ │ │ │ │ │ │員,介紹投資公│ │稱是台東企銀職員,二人到│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來後就與林雅琦談論投資未│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說依其│ │ │ │ │ │ │ │獲取高額,宋珮│ │內線消息說某檔股票即將上│ │ │ │ │ │ │ │青偽稱已經購買│ │市,獲利就非常可觀,宋珮│ │ │ │ │ │ │ │且賺了不少錢,│ │青也在一旁遊說我購買,說│ │ │ │ │ │ │ │林雅琦亦偽稱要│ │其也有購買且賺了不少,林│ │ │ │ │ │ │ │購買,致余建鋐│ │雅琦亦當場與其舅舅簽約購│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買,林雅琦說既然要在一起│ │ │ │ │ │ │ │資購買天新公司│ │,就要投資、規劃我們的未│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來,於是我答應購買。王祥│ │ │ │ │ │ │ │(每張新台幣51,│ │益並說這是內線交易不可告│ │ │ │ │ │ │ │000元)、元耀公│ │訴他人。之後林雅琦及王祥│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 │ │益帶我去台東中小企銀貸款│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新台幣700,000元,開完戶 │ │ │ │ │ │ │ │48,000元)共計 │ │林雅琦要我將存摺以及私章│ │ │ │ │ │ │ │新台幣486,000 │ │交付給她以便購買股票,95│ │ │ │ │ │ │ │元,惟自林雅琦│ │年11月下旬後林雅琦及王祥│ │ │ │ │ │ │ │交付上揭公司股│ │益約我高雄市文化中心旁牛│ │ │ │ │ │ │ │票後,漸漸無法│ │乳大王見面,交付給我天新│ │ │ │ │ │ │ │聯絡上王祥益、│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每張新│ │ │ │ │ │ │ │林雅琦與宋珮青│ │台幣51,000元)、元耀公司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8張(每張新台幣│ │ │ │ │ │ │ │ │ │48,000元)共新台幣486,000│ │ │ │ │ │ │ │ │ │元。而自購買股票後,我便│ │ │ │ │ │ │ │ │ │無法聯絡上他們三人。 │ │ │ │ ├──┼───┼─────┼───────┼───┼────────────┼───────┼─────┼───┤ │ 67 │吳宗峰│95年10月間│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因自稱林巾愉打錯電話聊│(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某間│巾愉,化名「小│許洺瑋│天而認識,當時她自稱「小│ │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某間複合式│和」,表示欲與│ │和」。95年10月在高雄市與│ │69 │ │ │ │ │餐廳 │吳宗峰交往,於│ │林巾愉在高雄某複合式餐廳│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用餐,林巾愉接獲其叔叔電│ │A4卷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話說要與林巾愉見面,我與│ │第2586頁至│ │ │ │ │ │認識後,投資意│ │林巾愉先到冰店後,稍後自│ │第2588頁、│ │ │ │ │ │勝未上市股票,│ │稱林巾愉的叔叔許洺瑋即抵│ │第2591頁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達,許洺瑋說意勝公司的股│ │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票很快就會上市,賣掉後獲│ │ │ │ │ │ │ │林巾愉亦偽稱其│ │利高,林巾愉也說她買這家│ │ │ │ │ │ │ │有投資該公司獲│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賺了新台│ │ │ │ │ │ │ │利,致吳宗峰陷│ │幣十幾萬元,遊說我為了我│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們兩人的將來,應該要投資│ │ │ │ │ │ │ │購買意勝公司股│ │,於是我決定購買。林巾愉│ │ │ │ │ │ │ │票公司股票10張│ │帶我至我陽信銀行貸款新台│ │ │ │ │ │ │ │,惟自林巾愉交│ │幣350,000元、台東企銀貸 │ │ │ │ │ │ │ │付吳宗峰意勝公│ │款新台幣500,000元,並把 │ │ │ │ │ │ │ │司股票4張(每張│ │我陽信銀行存摺簿、印鑑先│ │ │ │ │ │ │ │新台幣52,000元│ │交給林巾愉以便其購買股票│ │ │ │ │ │ │ │)、鴻亞公司股 │ │。95年11月林巾愉在台中中│ │ │ │ │ │ │ │票10張(每張新 │ │友百貨將交付我存摺、印鑑│ │ │ │ │ │ │ │台幣48,000元) │ │及4張意勝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共新台幣736,│ │、10張鴻亞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600元(含手續費│ │共新台幣736,600元。林巾 │ │ │ │ │ │ │ │及證券交易稅等│ │愉說她叔叔只能購買到4張 │ │ │ │ │ │ │ │規費),之後即 │ │意勝公司股票,又覺得鴻亞│ │ │ │ │ │ │ │無法聯絡上林巾│ │公司未上市股票也不錯,才│ │ │ │ │ │ │ │愉。 │ │會主動幫我買這家公司的未│ │ │ │ │ │ │ │ │ │上市股票。買完股票之後她│ │ │ │ │ │ │ │ │ │幾乎都不接電話,而且要約│ │ │ │ │ │ │ │ │ │她出來都藉故推拖。 │ │ │ │ ├──┼───┼─────┼───────┼───┼────────────┼───────┼─────┼───┤ │ 68 │王嘉鴻│(1)95年10 │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陳昕│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月下旬高雄│昕婕,化名「陳│陳昕婕│婕,她自稱「陳瑋琳」,95│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市火車站附│瑋琳」佯作與王│ │年10月中旬第1次見面就到 │易法第一百七十│98 │ │ │ │ │近、 │嘉鴻交往,95年│ │高雄市大遠百百貨公司逛街│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10 月下旬介紹 │ │,並談論二人要交往。95年│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10下旬與陳昕婕在高雄市火│處有期徒刑壹年│第4197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車站附近用餐,陳昕婕就打│柒月。未扣案之│第4200頁 │ │ │ │ │ │稱許洺瑋為見智│ │電話約其叔叔見面,自稱陳│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公司顧問,投資│ │昕婕叔叔許洺瑋到來後,許│幣伍萬捌仟叁佰│ │ │ │ │ │ │購買見智公司未│ │洺瑋即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伍拾玖元,除應│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相關情事,陳昕婕叫我跟他│發還被害人、第│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一起投資,跟我說這樣以後│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利益,致王嘉鴻│ │交往生活才有規劃、保障,│害賠償之人外均│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家庭才會幸福美滿,並說她│沒收,於全部或│ │ │ │ │ │ │資購買見智公司│ │他叔叔是見智公司顧問,股│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票約2年後會上市。我自己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共計新台幣104,│ │也想要投資遂同意購買,與│追徵其價額。 │ │ │ │ │ │ │000元(每張新台│ │洺瑋簽約購買2張見智公司 │ │ │ │ │ │ │ │幣52,000元)。 │ │未上市股票2張共新台幣104│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000元。96年1月12與陳昕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婕在高雄火車站見面,她將│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我將見智公司未上市股票2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張交給我。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減為有期│ │ │ │ │ │ │ │ │ │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 │ │ │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陳昕│ │ │ │ │ │ │ │ │ │婕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捌月,各減│ │ │ │ │ │ │ │ │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 │ │所得各新臺幣肆│ │ │ │ │ │ │ │ │ │仟元、捌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2)96年3月│96年3月2日王嘉│陳昕婕│96年3月2日陳昕婕提議要我│ │ │ │ │ │ │2日高雄市 │鴻再度出資購買│ │多買一些股票,我就於當日│ │A6卷 │ │ │ │ │某地(起訴 │天新公司未上市│ │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1 │ │第4198頁至│ │ │ │ │書記載96年│股票1張新台幣 │ │張新台幣52,000元。購買股│ │第4200頁 │ │ │ │ │1月12日高 │52,000元。購買│ │票後就聯絡不到陳昕婕與許│ │ │ │ │ │ │雄市) │股票後王嘉鴻即│ │洺瑋。 │ │ │ │ │ │ │ │聯絡不上陳昕婕│ │ │ │ │ │ │ │ │ │。 │ │ │ │ │ │ ├──┼───┼─────┼───────┼───┼────────────┼───────┼─────┼───┤ │ 69 │田奇峯│95年11月高│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雄市、96年│昕婕化名「陳昕│陳昕婕│她自稱「陳昕雅」,期間見│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1月23日高 │雅」,佯作與田│ │面幾次後,95年11月我與陳│ │81 │ │ │ │ │雄市 │奇峯交往,95年│ │昕婕在高雄市見面,陳昕婕│ ├─────┤ │ │ │ │ │11 月在高雄市 │ │說要介紹其叔叔給我認識,│ │A5卷 │ │ │ │ │ │介紹自稱叔叔許│ │我們就與自稱陳昕婕叔叔許│ │第3770頁至│ │ │ │ │ │洺瑋認識後,共│ │洺瑋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 │第3772頁、│ │ │ │ │ │同偽稱叔叔為見│ │關情事,陳昕婕叫我跟她一│ │第3774頁 │ │ │ │ │ │智公司顧問,可│ │起投資,說這樣以後交往生│ │ │ │ │ │ │ │購買見智公司未│ │活才有保障,並說他叔叔是│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見智公司顧問,股票約1年 │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後會上市,遊說我去貸款購│ │ │ │ │ │ │ │利益,致田奇峯│ │買,我即同意購買見智公司│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未上市股票2張新台幣38,00│ │ │ │ │ │ │ │資購買見智公司│ │0元。因為我沒有現金,陳 │ │ │ │ │ │ │ │股票2張。96年1│ │昕婕幫我向銀行貸款新台幣│ │ │ │ │ │ │ │月23日陳昕婕未│ │300,000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 │經田奇峯同意擅│ │陳昕婕通知許洺瑋在高雄市│ │ │ │ │ │ │ │自增加購買見智│ │美術館附近咖啡廳簽約並交│ │ │ │ │ │ │ │公司股票4張, │ │付訂金。96年1月23日跟陳 │ │ │ │ │ │ │ │田奇峯共支付新│ │昕婕約在高雄市交付股票,│ │ │ │ │ │ │ │台幣312,000元 │ │陳昕婕說有多幫我購買4張 │ │ │ │ │ │ │ │。惟自陳昕婕交│ │見智公司股票新台幣262,00│ │ │ │ │ │ │ │付見智公司未上│ │0元,我總共支付新台幣300│ │ │ │ │ │ │ │市股票6張( 每 │ │,000元購買股票。事後陳昕│ │ │ │ │ │ │ │張新台幣52,000│ │婕將存摺跟提款卡還我後,│ │ │ │ │ │ │ │)予田奇峯後, │ │陳昕婕就換手機號碼,我就│ │ │ │ │ │ │ │即斷絕聯絡。 │ │沒有辦法跟她連絡了。 │ │ │ │ ├──┼───┼─────┼───────┼───┼────────────┼───────┼─────┼───┤ │ 70 │呂光晏│95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楊│劉怡伶│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楊學文(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某餐│蕎瑄化名「依婷│楊蕎瑄│更名為楊蕎瑄),她自稱「 │ │附表一編號│楊蕎瑄│ │ │ │廳 │」,於左揭時、│ │依婷」,95年11月底與楊學│ │39 │ │ │ │ │ │地介紹自稱阿姨│ │文約在高雄市中正路統聯站│ ├─────┤ │ │ │ │ │劉怡伶認識後,│ │見面,晚上相約吃飯的時候│ │A3卷 │ │ │ │ │ │共同偽稱阿姨為│ │楊學文說等一下他阿姨要拿│ │第1813頁至│ │ │ │ │ │財經新聞記者,│ │資料來給我簽,晚餐時自稱│ │第1815頁、│ │ │ │ │ │認識相關公司老│ │楊學文阿姨劉怡伶抵達餐廳│ │第1817頁 │ │ │ │ │ │闆介紹投資未上│ │,其自稱跑財經新聞的記者│ │ │ │ │ │ │ │市股票,可獲取│ │,認識很多大老闆,楊學文│ │ │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就遊說我投資股票,可是我│ │ │ │ │ │ │ │,致呂光晏出資│ │說我沒有錢,楊學文就叫我│ │ │ │ │ │ │ │購買聿新公司股│ │貸款投資,並帶我至鳳山市│ │ │ │ │ │ │ │票4張共新台幣 │ │渣打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 │ │ │ │ │ │ │200,000元(含手│ │幣200,000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我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印│ │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章都交給楊學文辦理購買股│ │ │ │ │ │ │ │新台幣48,000元│ │票相關事宜。之後楊學文再│ │ │ │ │ │ │ │),嗣後楊蕎瑄 │ │約我在高雄中正路統聯站附│ │ │ │ │ │ │ │將上該股票交付│ │近餐廳拿股票資料給我簽約│ │ │ │ │ │ │ │呂光晏,隨即斷│ │。95年12月7日楊學文在台 │ │ │ │ │ │ │ │絕聯絡。 │ │中市逢甲夜市交付我存摺、│ │ │ │ │ │ │ │ │ │提款卡、私章及聿新公司未│ │ │ │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計新台幣 │ │ │ │ │ │ │ │ │ │200,000元。而自我拿到該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後,就無法跟楊│ │ │ │ │ │ │ │ │ │學文及其阿姨聯絡。 │ │ │ │ ├──┼───┼─────┼───────┼───┼────────────┼───────┼─────┼───┤ │ 71 │吳家良│95年11月下│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於95年11月上旬交友網站│(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高│碧玟化名「林宜│林碧玟│上認識林碧玟,她自稱「林│ │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雄市新崛江│珊」,佯作欲與│ │宜姍」。95年11月下旬在高│ │110 │ │ │ │ │附近某飲料│吳家良交往,於│ │雄市新崛江附近某飲料店見│ ├─────┤ │ │ │ │店 │左揭時、地介紹│ │面,席間林碧玟稱其叔叔要│ │A6卷 │ │ │ │ │ │自稱叔叔王祥益│ │前來拿東西給她,不久林碧│ │第4441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玟叔叔王祥益抵達,其自稱│ │第4444頁、│ │ │ │ │ │稱叔叔為理財公│ │為某理財公司的顧問,說依│ │第4446頁 │ │ │ │ │ │司顧問,其有內│ │其內線消息晶訊公司未上市│ │ │ │ │ │ │ │線消息,介紹投│ │股票即將上市,獲利非常可│ │ │ │ │ │ │ │資晶訊公司未上│ │觀,林碧玟及王祥益一直遊│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說我購買,當時我尚在考慮│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我就看到林碧玟與其叔叔│ │ │ │ │ │ │ │益,林碧玟亦偽│ │簽約購買,林碧玟又說既然│ │ │ │ │ │ │ │作要購買該公司│ │我們2人要在一起,就好好 │ │ │ │ │ │ │ │股票,致吳家良│ │規劃我們的未來,於是我就│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決定購買。我於次日交付新│ │ │ │ │ │ │ │資購買晶訊公司│ │台幣10,000元定金給林碧玟│ │ │ │ │ │ │ │股票9張共新台 │ │,並由林碧玟幫我辦理信用│ │ │ │ │ │ │ │幣432,000元(每│ │貸款。95年12月7日林碧玟 │ │ │ │ │ │ │ │張新台幣48,000│ │帶我到高雄市萬泰銀行中正│ │ │ │ │ │ │ │元)(起訴書誤載│ │分行辦理對保,下午銀行核│ │ │ │ │ │ │ │新台幣492,600 │ │貸後我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付│ │ │ │ │ │ │ │元),惟自林碧 │ │給王祥益以便其購買股票之│ │ │ │ │ │ │ │玟交付晶訊公司│ │用。95年12月下旬林碧玟交│ │ │ │ │ │ │ │股票予吳家良後│ │付我晶訊公司未上市股票9 │ │ │ │ │ │ │ │即斷絕聯絡。 │ │張(每張新台幣48,000元)共│ │ │ │ │ │ │ │ │ │新台幣432,000元,自交付 │ │ │ │ │ │ │ │ │ │股票之我就與林碧玟失去聯│ │ │ │ │ │ │ │ │ │絡。 │ │ │ │ ├──┼───┼─────┼───────┼───┼────────────┼───────┼─────┼───┤ │ 72 │范正明│95年12月,│於交友網站上邱│許洺瑋│1.警詢實在。我是在網站認│(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高雄市三皇│歆茹化名「慧玟│邱歆茹│ 識姓江的女子,詳細名字│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三家複合式│」,偽作與范正│ │ 忘記了,有次約出來吃飯│ │48 │ │ │ │ │簡餐店 │明交往,於左揭│ │ 吃到一半女子叔叔過來,│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 他們二人聊天聊到有關股│ │C8卷第 │ │ │ │ │ │叔叔許洺瑋與范│ │ 票事情。女子叔叔沒有說│ │67頁至第71│ │ │ │ │ │正明認識後,共│ │ 職業為何,江姓女子叔叔│ │頁 │ │ │ │ │ │同偽稱叔叔為數│ │ 說是公司主管,時間太久│ │ │ │ │ │ │ │家公司理財顧問│ │ 我有點忘記了。江姓女子│ │ │ │ │ │ │ │,介紹投資未上│ │ 叔叔一直跟我說要投資,│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 的為為了我與江姓女子交│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 往未來生活比較好。 │ │ │ │ │ │ │ │益,致范正明陷│ │2.他們說今年買明年會翻好│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 幾本,也有說用貸款方式│ │ │ │ │ │ │ │購買鴻亞公司未│ │ 。我與江姓女子見三次面│ │ │ │ │ │ │ │上市股票6張共 │ │ ,與江姓女子叔叔見一次│ │ │ │ │ │ │ │新台幣300,000 │ │ 面。警詢是用照片指認,│ │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 男生我確定,女生有點模│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 糊。 │ │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3.(能否指認江姓女子?)│ │ │ │ │ │ │ │47,000元),惟 │ │ 當庭指認被告凌偉婷及被│ │ │ │ │ │ │ │自邱歆茹交付范│ │ 告許洺瑋。 │ │ │ │ │ │ │ │正明上揭股票後│ │4.他們有說買什麼股票,但│ │ │ │ │ │ │ │,就與范正明分│ │ 沒說金額,他們說在大陸│ │ │ │ │ │ │ │手。 │ │ 有投資設廠,新竹有工廠│ │ │ │ │ │ │ │ │ │ ,將會上市上櫃,沒有拿│ │ │ │ │ │ │ │ │ │ 資料,是他自己講的。 │ │ │ │ │ │ │ │ │ │5.被告凌偉婷跟我說找萬泰│ │ │ │ │ │ │ │ │ │ 銀行台中分行,叫我跟行│ │ │ │ │ │ │ │ │ │ 員說家裡要維修方式貸款│ │ │ │ │ │ │ │ │ │ 該筆款項。 │ │ │ │ │ │ │ │ │ │6.訂金付完後,被告凌偉婷│ │ │ │ │ │ │ │ │ │ 帶我去網咖,上經濟部網│ │ │ │ │ │ │ │ │ │ 站查詢,說原來要買的股│ │ │ │ │ │ │ │ │ │ 票有登錄,有上市上櫃,│ │ │ │ │ │ │ │ │ │ 拿到股票後,我也有去查│ │ │ │ │ │ │ │ │ │ ,發現跟原本要買的股票│ │ │ │ │ │ │ │ │ │ 不同,後來拿給我的變成│ │ │ │ │ │ │ │ │ │ 鴻亞公司,原要買的股票│ │ │ │ │ │ │ │ │ │ 公司忘記了。投資金額貸│ │ │ │ │ │ │ │ │ │ 款30萬元。 │ │ │ │ ├──┼───┼─────┼───────┼───┼────────────┼───────┼─────┼───┤ │ 73 │吳泊清│95年底在高│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95年底在交友網站認識│(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雄市鳳山區│巾愉化名「林怡│林巾愉│林巾愉,她自稱「林怡婷」│ │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三皇三家複│婷」,於左揭時│ │,於95年與林巾愉於鳳山皇│ │108 │ │ │ │ │合式餐廳 │、地介紹自稱叔│ │三家餐廳用餐,席間林巾愉│ ├─────┤ │ │ │ │ │叔許洺瑋與吳泊│ │叔叔許洺瑋前來,其自稱是│ │A6卷 │ │ │ │ │ │清認識後,共同│ │投資公司的顧問,與我們談│ │第4409頁至│ │ │ │ │ │偽稱叔叔為投資│ │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 │第4413頁 │ │ │ │ │ │公司顧問,有內│ │,其叔叔說可以拿到內幕消│ │ │ │ │ │ │ │線消息,可購買│ │息及未上市股票,而該未上│ │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市股票,會在97年上市,每│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年會有配股,上市之後會大│ │ │ │ │ │ │ │取利益,可為其│ │漲,許洺瑋不斷遊說我們要│ │ │ │ │ │ │ │與林巾愉將來結│ │規劃將來,儲蓄結婚準備金│ │ │ │ │ │ │ │婚儲備,致吳泊│ │等。我原本計畫貸款購買該│ │ │ │ │ │ │ │清陷於錯誤,而│ │未上市股票,但因為貸款無│ │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法通過,我僅購買一張股票│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並交付現金新台幣50,000│ │ │ │ │ │ │ │張新台幣52,000│ │元予林巾愉去購買天新公司│ │ │ │ │ │ │ │元。自吳泊清購│ │股票1張。自我購買股票後 │ │ │ │ │ │ │ │買股票後,林巾│ │,林巾愉電話都不通。 │ │ │ │ │ │ │ │愉即斷絕聯絡。│ │ │ │ │ │ ├──┼───┼─────┼───────┼───┼────────────┼───────┼─────┼───┤ │ 74 │何宗諺│96年1月20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凌偉婷,│(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日高雄市中│偉婷化名「林X │凌偉婷│她自稱是「林X蓉」。96年1│ │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華五路某複│蓉,表示欲與何│ │月14日在高雄某家複合式餐│ │92 │ │ │ │ │合式餐廳 │宗諺交往,於左│ │廳與凌偉婷及自稱是凌偉婷│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之叔叔許洺瑋見面,凌偉婷│ │A5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說她叔叔是英國牛津大學畢│ │第4031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業,處理許多未上市上櫃的│ │第4032頁、│ │ │ │ │ │叔叔是英國牛津│ │股票公司的事業,閒聊中許│ │第4036頁 │ │ │ │ │ │大學畢業,專門│ │洺瑋知道我有負債,遊說我│ │ │ │ │ │ │ │處理未上市上櫃│ │購買未上市股票,上市後賣│ │ │ │ │ │ │ │股票,介紹投資│ │掉可以賺錢還債,當時我尚│ │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未答應購買。在96年1月20 │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日在高雄市中華五福口的複│ │ │ │ │ │ │ │取利益,用以清│ │合式餐廳見面時,凌偉婷說│ │ │ │ │ │ │ │償貸款債務,規│ │要跟我交往,遊說我投資未│ │ │ │ │ │ │ │劃二人未來,致│ │上市股票可以還債,也可以│ │ │ │ │ │ │ │何宗諺陷於錯誤│ │規劃我們倆的未來,於是我│ │ │ │ │ │ │ │,而出資購買晶│ │決定購買。之後許洺瑋介紹│ │ │ │ │ │ │ │訊公司未上市股│ │我到花旗銀行辦理信用貸款│ │ │ │ │ │ │ │票5張共新台幣 │ │新台幣88,000元及中國信託│ │ │ │ │ │ │ │235,000元(每張│ │信用貸款新台幣150,000元 │ │ │ │ │ │ │ │新台幣47,000元│ │貸款。銀行核貸後我於96年│ │ │ │ │ │ │ │),惟自凌偉婷 │ │2月15日將身分證、存摺簿 │ │ │ │ │ │ │ │交付上揭股票予│ │及印鑑交給凌偉婷以便她購│ │ │ │ │ │ │ │何宗諺後,隨即│ │買未上市股票。於96年3月 │ │ │ │ │ │ │ │斷絕聯絡。 │ │份凌偉婷交付我晶訊公司未│ │ │ │ │ │ │ │ │ │上市股票5張共新台幣233,5│ │ │ │ │ │ │ │ │ │00元。凌偉婷和許洺瑋都告│ │ │ │ │ │ │ │ │ │訴我此事不能告訴任何人。│ │ │ │ │ │ │ │ │ │但我後來發現股票沒有價值│ │ │ │ │ │ │ │ │ │,詢問凌偉婷她說要問許洺│ │ │ │ │ │ │ │ │ │瑋,但後來就無法聯絡了。│ │ │ │ ├──┼───┼─────┼───────┼───┼────────────┼───────┼─────┼───┤ │ 75 │吳嘉祥│96年2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於96年1月在交友網站認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高│昕婕以化名「陳│陳昕婕│識稱陳昕婕,她自稱「陳瑋│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雄市新光三│瑋玲」佯作與吳│ │玲」,96年1月陸陸續續有 │ │113 │ │ │ │ │越附近某間│嘉祥交往,於左│ │與陳昕婕保持聯絡,96年2 │ ├─────┤ │ │ │ │飲料店 │揭時、地介紹自│ │月下旬在高雄市新光三越百│ │A6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貨附近的飲料店與自稱陳昕│ │第4522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婕的叔叔許洺瑋見面,許洺│ │第4524頁 │ │ │ │ │ │叔叔任職公司理│ │瑋自稱任職某公司理財顧問│ │ │ │ │ │ │ │財顧問,介紹投│ │,說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即│ │ │ │ │ │ │ │資未上市股票,│ │將上市,只要上市每張獲利│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高達50%,詢問我是否要購 │ │ │ │ │ │ │ │獲取高額利益,│ │買,陳昕婕在旁亦大力遊我│ │ │ │ │ │ │ │致吳嘉祥陷於錯│ │購買,說既然我們2人都要 │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交往了,就要好好的一起規│ │ │ │ │ │ │ │聿新公司股票6 │ │劃未來等語。於是我同意購│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買並交付現金新台幣10,000│ │ │ │ │ │ │ │47,000元),共 │ │元給許洺瑋。96年3月陳昕 │ │ │ │ │ │ │ │新台幣299,500 │ │婕與我到台南市萬泰銀行赤│ │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崁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300,000元後,我將提款卡 │ │ │ │ │ │ │ │費),自吳嘉祥 │ │、存摺以及私章交付予陳昕│ │ │ │ │ │ │ │購買股票後,即│ │婕以便購買股票之用。96年│ │ │ │ │ │ │ │與陳昕婕及許洺│ │3中旬我就接獲陳昕婕所寄 │ │ │ │ │ │ │ │瑋失去聯絡。 │ │送之郵件,內有聿新公司未│ │ │ │ │ │ │ │ │ │上市股票6張及我的存摺、 │ │ │ │ │ │ │ │ │ │提款卡及私章。而自我購買│ │ │ │ │ │ │ │ │ │該未上市股票後,即與陳昕│ │ │ │ │ │ │ │ │ │婕及許洺瑋失去連絡。我總│ │ │ │ │ │ │ │ │ │計損失新台幣299,500元。 │ │ │ │ ├──┼───┼─────┼───────┼───┼────────────┼───────┼─────┼───┤ │ 76 │吳育鋕│⑴96年2 至│交友網站上陳沛│許洺瑋│於95年底在交友網站上認識│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原名 │3 月間高雄│彤化名「黃美雲│陳沛彤│陳沛彤,她自稱「黃美雲」│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陳沛彤│ │ │吳才富│市新興區五│」,於96年2 至│林巾愉│,於96年2 、3 月左右與陳│易法第一百七十│101 │林巾愉│ │ │、更名│福路附近某│3 月間在高雄市│ │沛彤在高雄市新興區五福路│一條第一項第一├─────┤ │ │ │吳宥駙│餐廳 │五福路附近某餐│ │附近一家餐廳見面,黃美雲│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廳介紹陳沛彤友│ │朋友林巾愉自稱「林佳怡」│處有期徒刑壹年│第4275頁至│ │ │ │ │ │林巾愉,化名「│ │,及自稱林巾愉的叔叔許洺│柒月。未扣案之│第4278頁、│ │ │ │ │ │林佳怡」) ,及│ │瑋亦在場,他們跟陳沛彤談│犯罪所得各新臺│第4280頁、│ │ │ │ │ │自稱林巾愉叔叔│ │起購買天新公司未上股票的│幣壹拾萬玖仟柒│D3卷 │ │ │ │ │ │許洺瑋認識後,│ │事,許洺瑋說這家公司上市│佰玖拾玖元,除│第330頁至 │ │ │ │ │ │共同偽稱投資天│ │上櫃後股票會大賺,陳沛彤│應發還被害人、│第333頁 │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跟我說她也有購買,遊說我│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一起購買。我貸款新台幣 │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100,000 元購買價值新台幣│均沒收,於全部│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52,000元天新公司未上市股│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致吳育鋕出資購│ │票1 張。約2 至3 個星期銀│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買天新公司股票│ │行核貸後,陳沛彤到屏東向│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 張共新台幣 │ │我收取新台幣52,000元。約│ │ │ │ │ │ │ │52,000元。 │ │1 星期左右,陳沛彤郵寄1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張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給我│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減為有期│ │ │ │ │ │ │ │ │ │徒刑肆月又壹拾│ │ │ │ │ │ │ │ │ │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陳沛│ │ │ │ │ │ │ │ │ │彤、林巾愉共同│ │ │ │ │ │ │ │ │ │犯證券交易法第│ │ │ │ │ │ │ │ │ │一百七十一條第│ │ │ │ │ │ │ │ │ │一項之詐偽罪,│ │ │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捌│ │ │ │ │ │ │ │ │ │月,各減為有期│ │ │ │ │ │ │ │ │ │徒刑肆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捌仟元、捌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陳沛彤│95年間,林巾愉及陳沛彤約│ │A6卷 │陳沛彤│ │ │ │⑵95年間高│95年間在高雄市│林巾愉│我到高雄中山大學西子灣見│ │第4275頁至│林巾愉│ │ │ │雄市中大學│中山大學西子灣│ │面,對我遊說購買巨威公司│ │第4278頁、│ │ │ │ │西子灣附近│附近,陳沛彤及│ │的未上市股票,亦說這家公│ │第4280頁、│ │ │ │ │ │林巾愉共同偽稱│ │司上市上櫃後會大賺,陳沛│ │D3卷 │ │ │ │ │ │投資巨威公司未│ │彤要我與她各買5 張,我便│ │第330頁至 │ │ │ │ │ │上市股票,上市│ │決定購買5 張( 每張新台幣│ │第333頁 │ │ │ │ │ │後會獲取高額利│ │52,000元) 價值共新台幣 │ │ │ │ │ │ │ │益,陳沛彤偽稱│ │260,000 元的巨威公司的未│ │ │ │ │ │ │ │要購買該公司股│ │上市股票,我先交付現金新│ │ │ │ │ │ │ │票,致吳育鋕出│ │台幣50,000元交給陳沛彤,│ │ │ │ │ │ │ │資購買巨威公司│ │之後到萬泰銀行貸款新台幣│ │ │ │ │ │ │ │未上市股票5 張│ │200,000 元,核貸後陳沛彤│ │ │ │ │ │ │ │共新台幣260, │ │提領新台幣200,000 元,我│ │ │ │ │ │ │ │000 元( 含手續│ │再補足現金新台幣10,000元│ │ │ │ │ │ │ │費及證券交易稅│ │。大約隔了2 、3 個禮拜陳│ │ │ │ │ │ │ │等規費) 每張新│ │沛彤以郵寄的方式將巨威公│ │ │ │ │ │ │ │台幣51,000元) │ │司股票5 張寄給我,之後我│ │ │ │ │ │ │ │,惟自陳沛彤交│ │就無法聯絡到陳沛彤及林巾│ │ │ │ │ │ │ │付上開上揭公司│ │愉。 │ │ │ │ │ │ │ │股票後,吳育鋕│ │ │ │ │ │ │ │ │ │即聯絡不上陳沛│ │ │ │ │ │ │ │ │ │彤、林巾愉。 │ │ │ │ │ │ ├──┼───┼─────┼───────┼───┼────────────┼───────┼─────┼───┤ │ 77 │吳思毅│96年3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96年2月中旬在交友網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碧玟│ │ │ │高雄市某餐│碧玟化名「林郁│林碧玟│站上認識林碧玟,她自稱「│ │附表一編號│張勝鈞│ │ │ │廳 │倩」,佯稱欲與│ │林郁倩」,於96年3月初在 │ │54 │許洺瑋│ │ │ │ │吳思毅交往,於│ │高雄市某餐廳用餐,席間林│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碧玟之叔叔許洺瑋、及叔叔│ │A3卷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友人張勝鈞前來,許洺瑋自│ │第2179頁至│ │ │ │ │ │及叔叔友人張勝│ │稱為理財專員,張勝鈞自稱│ │第2181頁、│ │ │ │ │ │鈞認識後,共同│ │為日盛銀行財經顧問,與林│ │D3卷 │ │ │ │ │ │偽稱叔叔及其友│ │碧玟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 │第317頁至 │ │ │ │ │ │人分別為理財專│ │關情事,並說依其內線消息│ │第317頁反 │ │ │ │ │ │員、日盛銀行財│ │有檔未上市股票將於一年內│ │面 │ │ │ │ │ │經顧問,介紹投│ │上市,獲利可達60%至70%,│ │ │ │ │ │ │ │資未上市股票,│ │我看到林碧玟與許洺瑋簽約│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購買該檔股票,林碧玟亦大│ │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力遊說我購買,並說我們2 │ │ │ │ │ │ │ │林碧玟亦偽稱要│ │人都要在一起交往了,應該│ │ │ │ │ │ │ │購買股票,致吳│ │好好的規劃我們2人的未來 │ │ │ │ │ │ │ │思毅陷於錯誤,│ │,於是我同意購買。次日林│ │ │ │ │ │ │ │而出資購買金棠│ │碧玟與其叔叔約我到高雄市│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某家早餐店見面簽約。96年│ │ │ │ │ │ │ │8張共新台幣384│ │3月中旬林碧玟拿申請貸款 │ │ │ │ │ │ │ │,000元(每張新 │ │文件讓我簽署對保向台北萬│ │ │ │ │ │ │ │台幣48,000元) │ │泰銀行辦理信用貸款,96年│ │ │ │ │ │ │ │,事後林碧玟交│ │3月19日銀行通知放款後即 │ │ │ │ │ │ │ │付上揭公司股票│ │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 │ │ │ │ │ │ │8張予吳思毅。 │ │林碧玟以便其購買股票之用│ │ │ │ │ │ │ │ │ │。林碧玟於96年4月中旬交 │ │ │ │ │ │ │ │ │ │付我存摺、印章、提款卡及│ │ │ │ │ │ │ │ │ │金棠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 │ │ │ │ │ │ │ │ │ │新台幣384,000元。 │ │ │ │ ├──┼───┼─────┼───────┼───┼────────────┼───────┼─────┼───┤ │ 78 │謝銘忠│96年4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宋│許洺瑋│我在交友認識宋珮青,她自│(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雄市某間餐│珮青化名「宋美│宋珮青│稱「宋美薇」,96年4月份 │ │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廳 │薇」,於左揭時│ │在高雄市某家餐廳與宋珮青│ │90 │ │ │ │ │ │、地介紹自稱舅│ │用餐,宋珮青接到一通電話│ ├─────┤ │ │ │ │ │舅與謝銘忠認識│ │說等一下她舅舅要過來與她│ │A5卷 │ │ │ │ │ │後,共同偽稱舅│ │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 │第3981頁至│ │ │ │ │ │舅畢業於耶魯大│ │情事,不久後自稱宋珮青舅│ │第3984頁、│ │ │ │ │ │學,曾擔任財經│ │舅前來,其自稱耶魯大學畢│ │第3986頁 │ │ │ │ │ │記者,介紹投資│ │業,曾擔任財經記者,說意│ │ │ │ │ │ │ │意勝公司未上市│ │勝公司前景看好,每年會配│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股、大漲的訊息,我覺得不│ │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錯,宋珮青說她有購買未上│ │ │ │ │ │ │ │等不實資訊,宋│ │市股票賺了很多錢,加上我│ │ │ │ │ │ │ │珮青亦偽稱其投│ │對宋珮青有好感,故我先付│ │ │ │ │ │ │ │資未上市股票獲│ │新台幣5,000元訂金,決定 │ │ │ │ │ │ │ │利,致謝銘忠因│ │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當│ │ │ │ │ │ │ │而出資購買意勝│ │時宋珮青及許洺瑋說購買未│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的事不能讓家人知│ │ │ │ │ │ │ │5張,惟事後宋 │ │道。宋珮青當天帶我去辦理│ │ │ │ │ │ │ │珮青交付聿新公│ │貸款。隔幾天後宋珮青帶我│ │ │ │ │ │ │ │司股票5張(每張│ │到陽信銀行立文分行辦理開│ │ │ │ │ │ │ │新台幣48,000元│ │戶,我直接將存摺簿、提款│ │ │ │ │ │ │ │),共新台幣254│ │卡及印鑑交給宋珮青。之後│ │ │ │ │ │ │ │,000元(含手續 │ │宋珮青於96年5月中旬約我 │ │ │ │ │ │ │ │費及證券交易稅│ │到高雄將5張聿新公司未上 │ │ │ │ │ │ │ │等規費元)。 │ │市股票、存摺簿、提款卡及│ │ │ │ │ │ │ │ │ │印鑑交付給我,但我質疑為│ │ │ │ │ │ │ │ │ │何與約定標的不同,宋珮青│ │ │ │ │ │ │ │ │ │說這兩家公司股票的價值都│ │ │ │ │ │ │ │ │ │差不多,所以許洺瑋主動幫│ │ │ │ │ │ │ │ │ │我購買聿新公司股票5張價 │ │ │ │ │ │ │ │ │ │值新台幣254,000元,我只 │ │ │ │ │ │ │ │ │ │好將股票收下。 │ │ │ │ ├──┼───┼─────┼───────┼───┼────────────┼───────┼─────┼───┤ │ 79 │梁興閤│96年4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96年3月在交友網站上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旬高雄市愛│巾愉化名「黃妤│林巾愉│認識林巾愉,她自稱「黃妤│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河旁某咖啡│慧」,於左揭時│ │慧」,林巾愉約我出去1次 │ │9 │ │ │ │ │廳 │、地介紹自稱舅│ │後,第2次在96年4月中旬在│ ├─────┤ │ │ │ │ │舅許洺瑋與梁興│ │高雄市愛河旁某咖啡廳與她│ │A2卷 │ │ │ │ │ │閣認識後,共同│ │舅舅許洺瑋見面,林巾愉介│ │第778頁至 │ │ │ │ │ │偽稱舅舅為多間│ │紹她舅舅是多家公司理財顧│ │第780頁、 │ │ │ │ │ │公司理財顧問,│ │問,並談論買的天新公司股│ │B1卷 │ │ │ │ │ │推薦投資天新公│ │票即將上市,現在每股46元│ │第381頁至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上市後每股會漲到100元 │ │第383頁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以上,林巾愉大力遊說我購│ │ │ │ │ │ │ │獲取高額利益等│ │買,我聽到其獲利如此豐厚│ │ │ │ │ │ │ │不實資訊,致梁│ │便同意購買8張天新公司股 │ │ │ │ │ │ │ │興閣因而出資許│ │票,我馬上到附近ATM提款 │ │ │ │ │ │ │ │洺瑋向購買天新│ │並交定金新台幣66,000元給│ │ │ │ │ │ │ │公司股票8張共 │ │許洺瑋。另林巾愉告訴我購│ │ │ │ │ │ │ │新台幣603,000 │ │買未上市股票之事是秘密,│ │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因為是內線交易不可以跟家│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人以及朋友講。第3次見面 │ │ │ │ │ │ │ │費,每張48,000│ │林巾愉就帶我向三信商銀辦│ │ │ │ │ │ │ │元)(起訴書誤載│ │理貸款,96年5月上旬銀行 │ │ │ │ │ │ │ │666,000元),惟│ │放款後林巾愉約我在桃園高│ │ │ │ │ │ │ │林巾愉卻交付梁│ │鐵站要我交付郵局存摺、提│ │ │ │ │ │ │ │興閣凱碩公司未│ │款卡、印章以及密碼,林巾│ │ │ │ │ │ │ │上市12張後,即│ │愉從我帳戶領出新台幣537,│ │ │ │ │ │ │ │無法聯絡林巾愉│ │000元購買股票。96年5月份│ │ │ │ │ │ │ │。 │ │中旬,林巾愉在桃園高鐵站│ │ │ │ │ │ │ │ │ │交付凱碩公司未上市股票12│ │ │ │ │ │ │ │ │ │張以及郵局存摺、提款卡、│ │ │ │ │ │ │ │ │ │印章。我總共損失新台幣60│ │ │ │ │ │ │ │ │ │3,000元購買股票。嗣後我 │ │ │ │ │ │ │ │ │ │上網查詢發現該公司股票價│ │ │ │ │ │ │ │ │ │值僅有3元且營運不善,與 │ │ │ │ │ │ │ │ │ │林巾愉聯絡後,她表示要想│ │ │ │ │ │ │ │ │ │辦法後,隨即失聯。 │ │ │ │ ├──┼───┼─────┼───────┼───┼────────────┼───────┼─────┼───┤ │ 80 │吳政憲│96年5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高雄市漢神│巾愉,化名「林│林巾愉│她自稱「林婷珊」,96年5 │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巨蛋附近某│婷珊」,表示欲│ │月在高雄市漢神巨蛋附近早│ │50 │ │ │ │ │早餐店 │與吳政憲交往,│ │餐店用餐,席間林巾愉打電│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話給其叔叔,說要拿東西給│ │A3卷 │ │ │ │ │ │紹自稱叔叔許洺│ │他,稍後一名自稱林巾愉叔│ │第2082頁至│ │ │ │ │ │瑋認識後,共同│ │叔許洺瑋前來,其自稱為理│ │第2085頁、│ │ │ │ │ │偽稱叔叔為理財│ │財公司顧問,說有一檔未上│ │第2087頁 │ │ │ │ │ │公司顧問,介紹│ │市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 │ │ │ │ │ │ │投資聿新公司未│ │市,一上市獲利即有1倍以 │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上,問我是否投資,林巾愉│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亦在一旁鼓吹遊說我購買,│ │ │ │ │ │ │ │高額利潤,致吳│ │說其以前家境不好,就是其│ │ │ │ │ │ │ │政憲陷於錯誤,│ │叔叔幫忙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 │而出資購買聿新│ │現有小賺所以也要我投資,│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其不想再過以前不好的生活│ │ │ │ │ │ │ │股票11張共新台│ │,要一起投資未來,許洺瑋│ │ │ │ │ │ │ │幣544,000元(含│ │也說像我這樣的經濟狀況也│ │ │ │ │ │ │ │手續費及證券交│ │不懂得投資,我怎麼敢將姪│ │ │ │ │ │ │ │易稅等規費,每│ │女交給你等語,於是我同意│ │ │ │ │ │ │ │張新台幣48,000│ │購買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元),惟自林巾 │ │並當場交付訂金新台幣16,0│ │ │ │ │ │ │ │愉交付吳政憲上│ │00元給許洺瑋。他們說因為│ │ │ │ │ │ │ │揭公司股票後慢│ │是內線消息要我對此事保守│ │ │ │ │ │ │ │慢失去聯絡。 │ │秘密。96年5月上旬我與林 │ │ │ │ │ │ │ │ │ │巾愉到台中市火車站附近咖│ │ │ │ │ │ │ │ │ │啡廳請銀行代辦人員幫我向│ │ │ │ │ │ │ │ │ │三信商銀貸款新台幣600,00│ │ │ │ │ │ │ │ │ │0元,並交付提款卡以及密 │ │ │ │ │ │ │ │ │ │碼交付林巾愉以便購買未上│ │ │ │ │ │ │ │ │ │市股票用。之後林巾愉在高│ │ │ │ │ │ │ │ │ │雄市火車站前交付我提款卡│ │ │ │ │ │ │ │ │ │及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11張│ │ │ │ │ │ │ │ │ │,我共支付新台幣544,000 │ │ │ │ │ │ │ │ │ │元購買股票。而自我購買股│ │ │ │ │ │ │ │ │ │票後林巾愉慢慢疏遠我,到│ │ │ │ │ │ │ │ │ │最後電話不通。 │ │ │ │ ├──┼───┼─────┼───────┼───┼────────────┼───────┼─────┼───┤ │ 81 │吳益鋒│96年5月中 │邱歆茹以化名「│許洺瑋│在96年5月在交友網路認識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旬高雄市五│黃依珊」佯作欲│邱歆茹│邱歆茹,她自稱「黃依珊」│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福路文化中│與吳益鋒交往,│ │,邱歆茹主動約我出去1 、│ │8 │ │ │ │ │心旁某餐廳│於左揭時、地介│ │2次,一直告訴我我們的未 │ ├─────┤ │ │ │ │ │紹自稱叔叔認識│ │來要一起如何如何,讓我感│ │A2卷 │ │ │ │ │ │後,共同偽稱叔│ │覺到想要與我交往,於第三│ │第760頁至 │ │ │ │ │ │叔為數家理財公│ │次96年5月中旬在高雄市五 │ │第761頁、 │ │ │ │ │ │司顧問,有內線│ │福路文化中旁某餐廳用餐時│ │第763頁、 │ │ │ │ │ │消息,意勝公司│ │,邱歆茹接獲她叔叔許洺瑋│ │B1卷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來電,說她叔叔要過來拿東│ │第375頁至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西,其叔叔到達餐廳後,邱│ │第377頁 │ │ │ │ │ │取利益,邱歆茹│ │歆茹介紹我與她叔叔認識,│ │ │ │ │ │ │ │亦偽作要購買,│ │說其叔叔為多家公司理財顧│ │ │ │ │ │ │ │致吳益鋒陷於錯│ │問,聊到意勝科技公司未上│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市股票,據內線消息快要上│ │ │ │ │ │ │ │意勝公司股票5 │ │市了,隔年上市預計漲到 │ │ │ │ │ │ │ │張共新台幣240,│ │100以上,邱歆茹亦與其叔 │ │ │ │ │ │ │ │000元(每張新台│ │叔簽約購買意勝公司股票5 │ │ │ │ │ │ │ │幣48,000元), │ │張,他叔叔與邱歆茹一直遊│ │ │ │ │ │ │ │惟自邱歆茹卻交│ │說我購買股票。吃完飯後邱│ │ │ │ │ │ │ │付保勝公司股票│ │歆茹又跟我說為了我們2人 │ │ │ │ │ │ │ │5張予吳益鋒後 │ │的未來且即將在一起,要我│ │ │ │ │ │ │ │,即斷絕聯絡。│ │購買該檔股票,我聽了即同│ │ │ │ │ │ │ │ │ │意購買5張意勝公司股票。 │ │ │ │ │ │ │ │ │ │邱歆茹隨即約他叔叔出來,│ │ │ │ │ │ │ │ │ │我先匯款新台幣10,000元、│ │ │ │ │ │ │ │ │ │40,000元,剩餘部分就向銀│ │ │ │ │ │ │ │ │ │行貸款支付,銀行核貸後,│ │ │ │ │ │ │ │ │ │我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印│ │ │ │ │ │ │ │ │ │章交給邱歆茹,邱歆茹將銀│ │ │ │ │ │ │ │ │ │行中存款新台幣145,000元 │ │ │ │ │ │ │ │ │ │全數提領出來購買股票,我│ │ │ │ │ │ │ │ │ │總共支付新台幣195,000元 │ │ │ │ │ │ │ │ │ │購買股票。之後邱歆茹交付│ │ │ │ │ │ │ │ │ │給我保勝公司未上市股票5 │ │ │ │ │ │ │ │ │ │張,我打電話給邱歆茹理論│ │ │ │ │ │ │ │ │ │時,邱歆茹即表示不要再見│ │ │ │ │ │ │ │ │ │面了。 │ │ │ │ ├──┼───┼─────┼───────┼───┼────────────┼───────┼─────┼───┤ │ 82 │吳思樺│96年5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許洺瑋│我於96年5月間在交友網站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某間│識不詳姓名女子│、 │上認識某女子,我們經常以│ │附表一編號│許予婷│ │ │ │咖啡廳(起 │,於左揭時、地│真實姓│電話聯絡。97年5 月份在高│ │106 │ │ │ │ │訴書誤載97│介紹自稱叔叔許│名年籍│雄市某間咖啡廳見面時,一│ ├─────┤ │ │ │ │年5月間) │洺瑋與吳思樺認│不詳之│名自稱她叔叔許洺瑋出現,│ │A6卷 │ │ │ │ │ │識後,共同虛稱│成年女│跟她說她買的股票獲利和該│ │第4364頁至│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子 │公司的營運狀況相關數據給│ │第4368頁 │ │ │ │ │ │,將來要上市,│ │我們看,說完就離開。其後│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該女子極力遊說我投資購買│ │ │ │ │ │ │ │,許洺瑋亦偽稱│ │未上市股票,在她遊說之下│ │ │ │ │ │ │ │該女子購買股票│ │,我同意購買,因為我沒有│ │ │ │ │ │ │ │獲利等不實資訊│ │錢,於是我向萬泰商業銀行│ │ │ │ │ │ │ │,致吳思樺因而│ │辨貸款新台幣300,000 元,│ │ │ │ │ │ │ │出資購買聿新公│ │並由她將銀行核貸下來的錢│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領走。96年5 月下旬她交給│ │ │ │ │ │ │ │張共新台幣288,│ │我6 張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000 元(每張新 │ │共新台幣288,000 元。購買│ │ │ │ │ │ │ │台幣48,000元) │ │股票後,她明顯在疏遠我,│ │ │ │ │ │ │ │,惟自該女子交│ │而且我上網查詢聿新公司的│ │ │ │ │ │ │ │付聿新公司股票│ │營運狀況,發現該公司並非│ │ │ │ │ │ │ │與吳思樺後隨即│ │像她及其叔叔所說前景那麼│ │ │ │ │ │ │ │斷絕聯絡。 │ │好。 │ │ │ │ ├──┼───┼─────┼───────┼───┼────────────┼───────┼─────┼───┤ │ 83 │張自明│96年5月27 │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我於96年2月間在交友網站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日高雄市某│歆茹化名「陳雅│許洺瑋│認識邱歆茹,她自稱「陳雅│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咖啡廳 │芳」,言談中傳│ │芳」,出來見面約幾次後,│ │7 │黃景微│ │ │ │ │達欲與張自明交│ │96年5月27日我們約在高雄 │ ├─────┤ │ │ │ │ │往之意,於左揭│ │市某間咖啡廳見面,邱歆茹│ │A2卷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說她舅舅要找她離開一下,│ │第720頁至 │ │ │ │ │ │舅舅許洺瑋與張│ │沒多久邱歆茹就帶著自稱舅│ │第723頁、 │ │ │ │ │ │自明認識後,共│ │舅許洺瑋到咖啡廳,她介紹│ │第725頁、 │ │ │ │ │ │同偽稱許洺瑋為│ │其舅舅為多家公司財經顧問│ │B1卷 │ │ │ │ │ │數家公司理財顧│ │,在我面前分析購買天新資│ │第392頁至 │ │ │ │ │ │問,介紹投資天│ │訊公司未上市股票很賺錢,│ │39頁、 │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一年後會上市,她自己也有│ │A2卷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購買,並大力遊說我購買該│ │第725頁 │ │ │ │ │ │,可獲取利益,│ │公司股票,且跟我說希望我│ │ │ │ │ │ │ │致張自明於錯誤│ │們兩人將來可以在高雄市買│ │ │ │ │ │ │ │,而出資購買天│ │一間房子,讓我感覺邱歆茹│ │ │ │ │ │ │ │新公司股票8張 │ │有與我交往的意思,故同意│ │ │ │ │ │ │ │共新台幣416,00│ │向她舅舅購買8張股票(每張│ │ │ │ │ │ │ │0元(每張新台幣│ │新台幣52,000元)共新台幣 │ │ │ │ │ │ │ │52,000元),事 │ │416,000 元,簽約並先交付│ │ │ │ │ │ │ │後邱歆茹竟交付│ │現金新台幣100,000元,其 │ │ │ │ │ │ │ │張自明巨威公司│ │餘新台幣316,000元他們提 │ │ │ │ │ │ │ │未上市股票8張 │ │供黃景微中國信託新興分行│ │ │ │ │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讓│ │ │ │ │ │ │ │ │ │我於96年5月28日將餘款匯 │ │ │ │ │ │ │ │ │ │入。邱歆茹另告訴我購買股│ │ │ │ │ │ │ │ │ │票之事是祕密不要跟別人講│ │ │ │ │ │ │ │ │ │。96年8月12日邱歆茹交付 │ │ │ │ │ │ │ │ │ │我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我│ │ │ │ │ │ │ │ │ │質疑為何不是當初我所要購│ │ │ │ │ │ │ │ │ │買的天新公司股票,邱歆茹│ │ │ │ │ │ │ │ │ │說她舅舅天新資訊公司股票│ │ │ │ │ │ │ │ │ │的額度已經沒有了,且分析│ │ │ │ │ │ │ │ │ │巨威公司與天新公司股票等│ │ │ │ │ │ │ │ │ │值,所以換成等值的的巨威│ │ │ │ │ │ │ │ │ │生技公司股票給我。 │ │ │ │ ├──┼───┼─────┼───────┼───┼────────────┼───────┼─────┼───┤ │ 84 │陳育宏│96年6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碧玟│我於96年5月上旬在交友網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碧玟│ │ │(原名 │高雄市文化│碧玟化名「陳怡│陳昕婕│站上認識林碧玟,她自稱「│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陳佳揚│中心前某飲│玲」,假藉與陳│許洺瑋│陳怡玲」,見面幾次後,96│ │10 │許洺瑋│ │ │) │料店 │育宏交往,於左│ │年6月在高雄市文化中心前 │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某飲料店聊天,林碧玟說有│ │A2卷 │ │ │ │ │ │稱表姊陳昕婕及│ │約其表姊陳昕婕及表姊學長│ │第788頁至 │ │ │ │ │ │表姊學長許洺瑋│ │許洺瑋談事情,兩人到來後│ │第791頁、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林碧玟便介紹我是她男友│ │B1卷 │ │ │ │ │ │稱表姊為理財專│ │,陳昕婕自稱是理財專員,│ │第413頁、 │ │ │ │ │ │員、表姊學長為│ │許洺瑋則自稱為日盛銀行經│ │D3卷 │ │ │ │ │ │日盛銀行經理,│ │理,說有內線消息天新公司│ │第102頁至 │ │ │ │ │ │有內線消息,介│ │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獲利│ │第103頁反 │ │ │ │ │ │紹投資天新公司│ │很可觀,林碧玟及許洺瑋均│ │面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表示要購買,並遊說我一起│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購買,林碧玟說為了我們有│ │ │ │ │ │ │ │取利益,林碧玟│ │更好的未來更要購買,於是│ │ │ │ │ │ │ │及許洺瑋均偽稱│ │我答應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 │ │ │ │ │ │ │要購買,致陳育│ │股票2張(每張新台幣52,000│ │ │ │ │ │ │ │宏陷於錯誤,而│ │元)共計新台幣104,000元,│ │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我馬上至ATM提款新台幣100│ │ │ │ │ │ │ │司股票2張共新 │ │,000元交給林碧玟表姊,林│ │ │ │ │ │ │ │台幣104,000元(│ │碧玟向我表示購買股票是秘│ │ │ │ │ │ │ │每張新台幣52,0│ │密,不能告知家人及朋友。│ │ │ │ │ │ │ │00元),惟陳昕 │ │之後見面時將尾款新台幣4,│ │ │ │ │ │ │ │婕另要求陳育宏│ │000元交付林碧玟。我之後 │ │ │ │ │ │ │ │再度購買股票遭│ │有收到不詳人士郵寄來2張 │ │ │ │ │ │ │ │拒後,林碧玟態│ │天新公司股票2張。之後陳 │ │ │ │ │ │ │ │度即趨於冷淡。│ │昕婕打電話要我再貸款買股│ │ │ │ │ │ │ │ │ │票遭我拒絕後,林碧玟隨即│ │ │ │ │ │ │ │ │ │態度冷淡。 │ │ │ │ ├──┼───┼─────┼───────┼───┼────────────┼───────┼─────┼───┤ │ 85 │施凱議│96年6、7月│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96年6、7月份在交友網站認│(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間高雄市文│巾愉化名「林佩│許洺瑋│識林巾愉,她自稱「林佩蓉│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化中心附近│蓉」,佯作欲與│ │」,96年6、7月間某日在高│ │52 │ │ │ │ │咖啡店 │施凱議交往,於│ │雄市早餐店見面,一名自稱│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林巾愉舅舅許洺瑋出現,其│ │A3卷 │ │ │ │ │ │自稱舅舅許洺瑋│ │自稱為理財顧問,與林巾愉│ │第2136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談論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第2138頁、│ │ │ │ │ │稱舅舅為理財公│ │事後即離開林巾愉說她投資│ │第2140頁 │ │ │ │ │ │司顧問,介紹投│ │購買股票賺很多錢,如果我│ │ │ │ │ │ │ │資天新未上市股│ │要跟她在一起,要賺多一點│ │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錢對兩人以後生活才有保障│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96年6、7月間某日與林巾│ │ │ │ │ │ │ │潤,致施凱議陷│ │愉及許洺瑋高雄市文化中心│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附近咖啡廳見面,許洺瑋就│ │ │ │ │ │ │ │購買天新公司股│ │拿天新公司的投資資料給我│ │ │ │ │ │ │ │票4張共新台幣 │ │看,告訴我天新公司未上市│ │ │ │ │ │ │ │230,000元(含手│ │股票一年左右會上市,每年│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會有配額要趕快投資,當下│ │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我並未決定購買,而且我身│ │ │ │ │ │ │ │新台幣52,000元│ │上沒有那麼多錢,林巾愉就│ │ │ │ │ │ │ │),嗣後林巾愉 │ │一直遊說要我購買,並說可│ │ │ │ │ │ │ │交付上揭公司股│ │以幫我代辦信用貸款,林巾│ │ │ │ │ │ │ │票予施凱議。施│ │愉要幫我辦貸款,但我後來│ │ │ │ │ │ │ │凱議察覺被詐騙│ │跟銀行說我不要貸款了,我│ │ │ │ │ │ │ │後即與林巾愉斷│ │轉帳新台幣200,000元到林 │ │ │ │ │ │ │ │絕聯絡。 │ │巾愉指定的帳戶由她提領辦│ │ │ │ │ │ │ │ │ │理購買股票的事。在96年8 │ │ │ │ │ │ │ │ │ │月初時林巾愉郵寄給我天新│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含手續 │ │ │ │ │ │ │ │ │ │費共新台幣230,000元。但 │ │ │ │ │ │ │ │ │ │自我購買股票後,林巾愉即│ │ │ │ │ │ │ │ │ │疏遠我,我感覺我被騙後我│ │ │ │ │ │ │ │ │ │就拒絕和林巾愉聯絡。 │ │ │ │ ├──┼───┼─────┼───────┼───┼────────────┼───────┼─────┼───┤ │ 86 │江嘉祥│96年7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碧玟,│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高雄市「小│碧玟化名「吳婷│林碧玟│她自稱「吳婷玟」。96年7 │ │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時候複合式│玟」,表示欲與│凌偉婷│月初在高雄市「小時候複合│ │84 │凌偉婷│ │ │ │餐廳」 │江嘉祥交往之意│ │式餐廳」與林碧玟用餐,期│ ├─────┤ │ │ │ │ │願,於左揭時、│ │間自稱林碧玟表姊凌偉婷與│ │A5卷 │ │ │ │ │ │地介紹自稱表姊│ │其投資客戶王祥益前來,談│ │第3852頁至│ │ │ │ │ │凌偉婷表姊客戶│ │論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 │第3851頁、│ │ │ │ │ │王祥益認識後,│ │情事,王祥益說凌偉婷很會│ │第3858頁 │ │ │ │ │ │共同偽稱表姊對│ │分析股票,曾經買過一張股│ │ │ │ │ │ │ │投資股票很拿手│ │票賺1百多萬,王祥益就跟 │ │ │ │ │ │ │ │,獲益豐厚,可│ │林碧玟說,可以請凌偉婷幫│ │ │ │ │ │ │ │介紹投資巨晰公│ │忙我買股票,林碧玟表姊表│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示風險很大,但最後同意幫│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我購買,凌偉婷並拿出購買│ │ │ │ │ │ │ │獲取利益,致江│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同意書│ │ │ │ │ │ │ │嘉祥陷於錯誤,│ │,但當時我沒有那麼多現金│ │ │ │ │ │ │ │而出資購買巨晰│ │,我回家後林碧玟傳了一則│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簡訊給我,內容大約為「為│ │ │ │ │ │ │ │5張,事後林碧 │ │了我們兩人的未來,可以投│ │ │ │ │ │ │ │玟卻交付金棠公│ │資購買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 │做規劃,半年後賺到錢可以│ │ │ │ │ │ │ │張共新台幣200,│ │先買一台車,載她出去玩」│ │ │ │ │ │ │ │000元(含手續費│ │。隔天林碧玟帶我到陽信銀│ │ │ │ │ │ │ │及證券交易稅等│ │行辦理新台幣200,000元貸 │ │ │ │ │ │ │ │規費,每張新台│ │款、約一星期後林碧玟又帶│ │ │ │ │ │ │ │幣48,000元)。 │ │我到大眾銀行貸款新台幣50│ │ │ │ │ │ │ │ │ │,000元,我將存摺簿提款卡│ │ │ │ │ │ │ │ │ │及印鑑交給林碧玟以便購買│ │ │ │ │ │ │ │ │ │股票。之後林碧玟說因為銀│ │ │ │ │ │ │ │ │ │行核貸太慢買不到巨威公司│ │ │ │ │ │ │ │ │ │股票,所以凌偉婷幫我買到│ │ │ │ │ │ │ │ │ │金棠公司股票,隔一個星期│ │ │ │ │ │ │ │ │ │後林碧玟就交給我金棠公司│ │ │ │ │ │ │ │ │ │股票4張共新台幣200,000元│ │ │ │ │ │ │ │ │ │。 │ │ │ │ ├──┼───┼─────┼───────┼───┼────────────┼───────┼─────┼───┤ │ 87 │李成裕│96年7月17 │交友網站上林君│林君徽│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林君徽│(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日高雄市凱│徽化名「林嘉玲│劉怡伶│,她自稱「林嘉玲」,電話│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旋路附近 │」偽作欲與李成│ │連絡一段時間後,96年7 月│ │11 │ │ │ │ │ │裕交往,於左揭│ │17日我與林君徽在高雄市凱│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旋路附近與林君徽阿姨見面│ │A2卷 │ │ │ │ │ │阿姨劉怡伶認識│ │,林君徽說其阿姨(經指認 │ │第804頁至 │ │ │ │ │ │後,共同偽稱阿│ │為劉怡伶)為非凡的記者, │ │第805頁、 │ │ │ │ │ │姨為非凡新聞記│ │對理財很有規劃,林君徽阿│ │第810頁 │ │ │ │ │ │者,有內線消息│ │姨問林君徽我是否為她男友│ │ │ │ │ │ │ │,介紹投資漢光│ │,林君徽回答是。林君徽與│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阿姨聊及未上市股票的消息│ │ │ │ │ │ │ │,將來要上市,│ │,阿姨問我要不要投資,並│ │ │ │ │ │ │ │可獲取利益,林│ │告訴我因身為記者可聽到內│ │ │ │ │ │ │ │君徽亦偽稱有投│ │幕消息,漢光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資,致李成裕陷│ │票最近就會上市,可以淨賺│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1倍以上,林君徽其也有投 │ │ │ │ │ │ │ │購買漢光公司股│ │資,並說其所有之車輛就是│ │ │ │ │ │ │ │票2張(每張新台│ │用投資賺來的錢買的,並帶│ │ │ │ │ │ │ │幣48,000元), │ │我前往附近網咖開了該公司│ │ │ │ │ │ │ │共新台幣100,00│ │網頁給我看,說為了我們的│ │ │ │ │ │ │ │0元(含手續費及│ │將來打算,一定要投資,我│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就同意購買漢光公司股票,│ │ │ │ │ │ │ │費元),自購買 │ │並交付新台幣100,000元予 │ │ │ │ │ │ │ │股票後,林君徽│ │劉怡伶。我買完股票之後,│ │ │ │ │ │ │ │對李成裕態度就│ │覺得林君徽的態度變得比較│ │ │ │ │ │ │ │變得冷淡。 │ │冷淡了。隔了約2個星期後 │ │ │ │ │ │ │ │ │ │,林君徽把我買的漢光公司│ │ │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交給我。 │ │ │ │ ├──┼───┼─────┼───────┼───┼────────────┼───────┼─────┼───┤ │ 88 │簡志達│96年7月24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在96年於網路上認識林巾│(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日高雄市苓│巾愉化名「李嘉│ │愉,她自稱「李嘉瑜」,相│ │附表一編號│ │ │ │ │雅區廣州一│瑜」,佯作與簡│ │約出來約莫4、5次後,林巾│ │1 │ │ │ │ │街某商店內│志達交往,於左│ │愉並與我牽手表示要交往,│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於96年7月2日下午3時30分 │ │A2卷 │ │ │ │ │ │稱表姊及另名男│ │在高雄廣州喝茶,在聊天過│ │第593頁、 │ │ │ │ │ │子認識後,共同│ │程中,自稱林巾愉表姊之女│ │第605頁, │ │ │ │ │ │偽稱表姊在巨威│ │子及另一名男子到場,談論│ │B3卷 │ │ │ │ │ │公司上班,可購│ │投資股票相關情事,並共同│ │第59頁至第│ │ │ │ │ │買巨威公司未上│ │表示林巾愉表姊是在巨威公│ │60頁、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司任職,可購得巨威公司未│ │B1卷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上市股票賺錢,要我一起購│ │第411頁, │ │ │ │ │ │益,林巾愉表姊│ │買,林巾愉並表示曾向其表│ │D卷 │ │ │ │ │ │亦偽作交付林巾│ │姊購買股票,表姊要將購買│ │第94頁反面│ │ │ │ │ │瑜購買股票所得│ │股票所得交付林巾愉,讓我│ │至第98頁 │ │ │ │ │ │之利益致簡志達│ │覺得這家公司股票會賺錢,│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我便同意購買2張巨威公司 │ │ │ │ │ │ │ │購買巨威公司股│ │股票,每張新台幣52,000元│ │ │ │ │ │ │ │票2張共104,000│ │,後來在96年8月2日林巾愉│ │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交付2張天新公司股給我, │ │ │ │ │ │ │ │52,000元),惟 │ │告訴我說巨威公司股票已經│ │ │ │ │ │ │ │自林巾愉交付天│ │賣完了,表姊認為天新公司│ │ │ │ │ │ │ │新公司股票2張 │ │也可以賺錢,並表示已經買│ │ │ │ │ │ │ │予簡志達後,即│ │了,我只好收下股票,後來│ │ │ │ │ │ │ │避不見面。 │ │林巾愉電話都無法接通,如│ │ │ │ │ │ │ │ │ │果知道林巾愉非真心跟我交│ │ │ │ │ │ │ │ │ │往,且購買股票為天新公司│ │ │ │ │ │ │ │ │ │股票,買股票也不會賺錢,│ │ │ │ │ │ │ │ │ │就不會購買了。 │ │ │ │ ├──┼───┼─────┼───────┼───┼────────────┼───────┼─────┼───┤ │ 89 │林立洋│96年8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宋珮青,│(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更名 │新竹市大茶│珮青化名「宋郁│邱歆茹│她自稱「宋郁婷」。96年8 │ │附表一編號│邱歆茹│ │ │林裕升│壺複合式餐│婷」,言詞中表│ │初在新竹市的大茶壺複合式│ │111 │ │ │ │) │廳 │現欲與林立洋交│ │餐廳見面時,席間自稱是宋│ ├─────┤ │ │ │ │ │往,於左揭時、│ │珮青之表姐邱歆茹前來,其│ │A6卷 │ │ │ │ │ │地介紹自稱表姊│ │自稱為財經記者,說天新公│ │第4469頁至│ │ │ │ │ │邱歆茹認識後,│ │司股票一年後會上市,上市│ │第4471頁、│ │ │ │ │ │共同偽稱表姊係│ │後會上漲好幾倍,如果要與│ │第4474頁 │ │ │ │ │ │財經記者,介紹│ │宋珮青交往就必須要有積蓄│ │ │ │ │ │ │ │投資天新公司未│ │。宋珮青也說她自己投資購│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買這家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為了我跟她的將來,遊說我│ │ │ │ │ │ │ │高額利益,宋珮│ │跟他一起投資,我答應投資│ │ │ │ │ │ │ │青亦偽稱有購買│ │後,96年8月中旬與宋珮青 │ │ │ │ │ │ │ │天新公司股票,│ │前往陽信商業銀行左營分行│ │ │ │ │ │ │ │致林立洋陷於錯│ │辦理貸款新台幣300,000元 │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並將存摺簿、印鑑及提款│ │ │ │ │ │ │ │天新公司股票5 │ │卡交給宋珮青作為購買天新│ │ │ │ │ │ │ │張共新台幣240,│ │公司未上市股票之用。96年│ │ │ │ │ │ │ │000元(每張新台│ │9月底與宋珮青在桃園火車 │ │ │ │ │ │ │ │幣48,000元)(起│ │站附近的麥當勞見面交付我│ │ │ │ │ │ │ │訴書誤載新台幣│ │存摺、印鑑、提款卡及泰山│ │ │ │ │ │ │ │300,000元),惟│ │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共新台 │ │ │ │ │ │ │ │自宋珮青交付泰│ │幣240,000元,當時我問她 │ │ │ │ │ │ │ │山公司股票5張 │ │為何與約定不同,她說我的│ │ │ │ │ │ │ │後隨即,都藉故│ │金額只夠買泰山公司未上市│ │ │ │ │ │ │ │推託不見面。 │ │股票,並說邱歆茹分析過泰│ │ │ │ │ │ │ │ │ │山電子公司股票與天新公司│ │ │ │ │ │ │ │ │ │股票的前景及價值差不多,│ │ │ │ │ │ │ │ │ │當時我也只好收下來了。之│ │ │ │ │ │ │ │ │ │後我要約宋珮青她都會推拖│ │ │ │ │ │ │ │ │ │不出面。 │ │ │ │ ├──┼───┼─────┼───────┼───┼────────────┼───────┼─────┼───┤ │ 90 │李育樹│96年9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宋│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宋珮青│(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某間│珮青化名「陳宣│宋珮青│,她自稱「陳宣蓉」,之後│ │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複合式餐廳│蓉」,佯欲與李│凌偉婷│見過幾次面。96年9月初在 │ │100 │凌偉婷│ │ │ │ │育樹交往,於左│ │高雄市某家複合式餐廳用餐│ │ │ │ │ │ │ │揭時、地介紹其│ │,陳宣蓉接獲一通電話,說│ ├─────┤ │ │ │ │ │朋友凌偉婷及自│ │她的朋友等一下會與她叔叔│ │A6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與│ │過來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 │第4258頁至│ │ │ │ │ │李育樹認識後,│ │情事,不久自稱是宋珮青朋│ │第4261頁、│ │ │ │ │ │共同偽稱投資購│ │友凌偉婷及宋珮青叔叔許洺│ │第4263頁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瑋到達餐廳,即開始談論購│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相關│ │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情事,許洺瑋說這家公司的│ │ │ │ │ │ │ │額利益不實資訊│ │股票現值每股新台幣52元,│ │ │ │ │ │ │ │,致李育樹陷於│ │大約1年以後會上市,至少 │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會漲到1倍上,宋珮青在旁 │ │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大力遊說我購買。但是當時│ │ │ │ │ │ │ │市股票2張共新 │ │我尚未決定購買。之後宋珮│ │ │ │ │ │ │ │台幣104,000 元│ │青不斷以電話遊說我購買,│ │ │ │ │ │ │ │(新台幣每張52,│ │並說如果投資購買該公司未│ │ │ │ │ │ │ │000元),事後宋│ │上市股票,可以賺錢也可以│ │ │ │ │ │ │ │珮青交付泰山公│ │以規劃我們2人的未來,於 │ │ │ │ │ │ │ │司股票2張(每張│ │是我考慮後同意購買。96年│ │ │ │ │ │ │ │新台幣48,000元│ │9月中旬的時候宋珮青先幫 │ │ │ │ │ │ │ │)予李育樹。 │ │我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2張,總價新台幣104,000元│ │ │ │ │ │ │ │ │ │。我分別於96年9月23日、 │ │ │ │ │ │ │ │ │ │10月1日、10月2日先後付款│ │ │ │ │ │ │ │ │ │共新台幣104,000元至宋珮 │ │ │ │ │ │ │ │ │ │青指定帳戶。96年11月初宋│ │ │ │ │ │ │ │ │ │珮青在高雄市前鎮區三多路│ │ │ │ │ │ │ │ │ │附近的某家迴轉壽司將2張 │ │ │ │ │ │ │ │ │ │泰山公司未上市股票交給我│ │ │ │ │ │ │ │ │ │,當時我質疑為何非當初所│ │ │ │ │ │ │ │ │ │約定之天新公司股票,宋珮│ │ │ │ │ │ │ │ │ │青說她叔叔說2家未上市股 │ │ │ │ │ │ │ │ │ │票都差不多。之後我上網查│ │ │ │ │ │ │ │ │ │詢股價發現該公司股票價值│ │ │ │ │ │ │ │ │ │不高,才發現受騙。 │ │ │ │ ├──┼───┼─────┼───────┼───┼────────────┼───────┼─────┼───┤ │ 91 │林俊宇│(1)96年10 │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於96年9月底在交友網站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月間高雄市│珮青化名「張雯│許洺瑋│認識宋珮青,她自稱「張雯│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中山路及五│婷」,於96年10│ │婷」,96年10月,宋珮青約│易法第一百七十│59 │ │ │ │ │福路附近某│月在高雄市五福│ │我至高雄西子灣漁人碼頭見│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咖啡店 │路及中山路附近│ │面後,跟我說她要拿東西給│款之詐偽罪,各│A3卷 │ │ │ │ │ │某間咖啡廳介紹│ │其叔叔,之後宋珮青就我帶│處有期徒刑壹年│第2335頁至│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到中山路與五福路附近咖啡│柒月。未扣案之│第2339頁 │ │ │ │ │ │與林俊宇認識後│ │店與其叔叔許洺瑋見面,其│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叔叔自稱為理財公司顧問,│幣壹拾貳萬零玖│ │ │ │ │ │ │為理財公司顧問│ │說其內線消息有一檔未上市│拾壹元,除應發│ │ │ │ │ │ │,有內線消息,│ │股票將上市,上市後獲利會│還被害人、第三│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達2倍上當時我尚未決定購 │人或得請求損害│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買。2天後宋珮青約我至左 │賠償之人外均沒│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營一間簡餐店聊天,宋珮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並│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致林俊宇因而│ │說其要交往的對象需要有經│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濟能力,懂理財會投資。我│徵其價額。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便簽約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 │ │ │ │ │ │ │張新台幣52,000│ │股票1張新台幣52,000元,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元。96年11月中│ │次日將新台幣52,000元交付│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旬在高雄市大順│ │宋珮青。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路旁交付上揭股│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票予林俊宇。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宋珮│ │ │ │ │ │ │ │ │ │青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捌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捌仟元除應發還│ │ │ │ │ │ │ │ │ │被害人、第三人│ │ │ │ │ │ │ │ │ │或得請求損害賠│ │ │ │ │ │ │ │ │ │償之人外,均沒│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均│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2)96年11 │96年11月中旬在│宋珮青│96年11月下旬宋珮青在高雄│ │A3卷 │ │ │ │ │月下旬高雄│高雄市大順路旁│ │市大順路旁一小公園交付我│ │第2337頁至│ │ │ │ │市大順路旁│小公園,宋珮青│ │96年10月間購買之天新公司│ │第2339頁 │ │ │ │ │小公園 │交付林俊宇96年│ │未上市股票,當時宋珮青說│ │ │ │ │ │ │ │10 月間所購買 │ │要再幫我買5張未上市股票 │ │ │ │ │ │ │ │之天新公司股票│ │,我答應再購買5張,96 年│ │ │ │ │ │ │ │,林俊宇同意再│ │12月某日我與宋珮青約在高│ │ │ │ │ │ │ │出資購買保勝公│ │雄市中山路與五福路口附近│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咖啡店見面簽約購買保勝公│ │ │ │ │ │ │ │張共新台幣237,│ │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台│ │ │ │ │ │ │ │500元(每張新台│ │幣47,500元),我當場交付 │ │ │ │ │ │ │ │幣47,500元)。 │ │新台新台幣237,500元。96 │ │ │ │ │ │ │ │宋珮青在瑞豐夜│ │年12月中旬宋珮青約我至瑞│ │ │ │ │ │ │ │市交付保勝公司│ │豐夜市見面交付我保勝公司│ │ │ │ │ │ │ │股票與林俊宇。│ │未上市股票5張。 │ │ │ │ ├──┼───┼─────┼───────┼───┼────────────┼───────┼─────┼───┤ │ 92 │利彥君│(1)96年10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凌偉婷│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月24日高雄│偉婷化名「林沛│凌偉婷│,她自稱「林沛雯」,96 │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市漢神百貨│雯」,佯作與利│ │年10月24日在高雄市漢神百│易法第一百七十│71 │ │ │ │ │附近飲料店│彥君交往,於96│ │貨附近飲料店與凌偉婷及其│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年10月24日在高│ │叔叔許洺瑋見面,其叔叔自│款之詐偽罪,各│A4卷 │ │ │ │ │ │雄市漢神百貨附│ │稱任職某公司的理財顧問,│處有期徒刑壹年│第2654頁至│ │ │ │ │ │近飲料店,介紹│ │說有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玖月。未扣案之│第2656頁、│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市,每張獲利達50%,許洺 │犯罪所得各新臺│第2659頁 │ │ │ │ │ │與利彥君認識後│ │瑋及凌偉婷大力遊說我購買│幣壹拾肆萬柒仟│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凌偉婷說我們2人如果要 │零叁拾肆元,除│ │ │ │ │ │ │為理財顧問,介│ │交往,就要好的規劃未來。│應發還被害人、│ │ │ │ │ │ │紹投資司未上市│ │於是我同意購買股票,並交│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付提款卡給凌偉婷。之後凌│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偉婷約我至高雄市新崛江見│均沒收,於全部│ │ │ │ │ │ │,致利彥君陷於│ │面將4張天新公司未上市股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票、提款卡、身分證交給我│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提款卡共被領走200,000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市公司股票4張 │ │元。 │ │ │ │ │ │ │ │共新台幣208,00│ │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0元(每張新台幣│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52,000元)。嗣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後凌偉婷在高雄│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市五福二路新崛│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江見面將上揭股│ │ │玖月。 │ │ │ │ │ │ │票交付與利彥君│ │ │ │ │ │ │ │ │ │。 │ │ │許洺瑋、凌偉│ │ │ │ │ │ │ │ │ │婷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捌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捌仟元除應發還│ │ │ │ │ │ │ │ │ │被害人、第三人│ │ │ │ │ │ │ │ │ │或得請求損害賠│ │ │ │ │ │ │ │ │ │償之人外,均沒│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均│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2)96年12 │96年12月25日利│凌偉婷│凌偉婷說投資太少要我貸款│ │A4卷 │ │ │ │ │月25日高雄│彥君再出資向凌│ │投資,96年12月25日我與凌│ │第2656頁至│ │ │ │ │市某處 │偉婷購買啓成公│ │偉婷同至陽信銀行貸款新台│ │第2656頁、│ │ │ │ │ │司未上市股票3 │ │幣150,000元,並將該銀行 │ │第2659頁 │ │ │ │ │ │張,共新台幣15│ │存摺、提款卡及印章都交給│ │ │ │ │ │ │ │5,000元(含手續│ │凌偉婷。97年2月中旬,凌 │ │ │ │ │ │ │ │費及證券交易稅│ │偉婷在新崛江將3張啓成公 │ │ │ │ │ │ │ │等規費,每張新│ │司未上市股票及銀行存摺、│ │ │ │ │ │ │ │台幣47,500元) │ │提款及印章交給我,另要我│ │ │ │ │ │ │ │。利彥君收受股│ │交付新台幣5,000元,說是 │ │ │ │ │ │ │ │票後即未與凌偉│ │他叔叔幫代墊的款項,我總│ │ │ │ │ │ │ │婷聯絡。 │ │共損失新台幣355,000元, │ │ │ │ │ │ │ │ │ │之後我就沒跟凌偉婷再連絡│ │ │ │ │ │ │ │ │ │。 │ │ │ │ ├──┼───┼─────┼───────┼───┼────────────┼───────┼─────┼───┤ │ 93 │林家偉│(1)96年11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97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月高雄市三│巾愉化名「王雅│林巾愉│識林巾愉,她自稱「王雅琪│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皇三家複合│琪」,表示欲與│ │」,之後我陸續有跟林巾愉│易法第一百七十│70 │ │ │ │ │式餐廳 │林家偉交往,於│ │聊天、見面,這期間讓我覺│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96年11月在高雄│ │得林巾愉好像有意思要跟我│款之詐偽罪,各│A4卷 │ │ │ │ │ │市三皇三家咖啡│ │交往。96年11月間林巾愉與│處有期徒刑壹年│第2621頁至│ │ │ │ │ │廳,林巾愉介紹│ │我高雄火車站附近三皇三家│玖月。未扣案之│第2625頁、│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複合式餐廳見面聊天,林巾│犯罪所得各新臺│B2卷 │ │ │ │ │ │與林家偉認識後│ │愉說要投資股票,約她舅舅│幣壹拾陸萬玖仟│第313頁至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過來談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壹佰貳拾玖元,│第314頁 │ │ │ │ │ │為投資理財顧問│ │事宜,之後自稱林巾愉舅舅│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投資未上市股│ │許洺瑋出現,其自稱為投資│、第三人或得請│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理財顧問,說有內線消息和│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取得未上市股票,天新公司│外均沒收,於全│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一年內可以上市,獲利很高│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林巾愉亦偽稱要│ │,說要規劃將來、儲蓄結婚│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投資股票,致林│ │準備金等,遊說我購買股票│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家偉陷於錯誤,│ │,當時我沒有答應。之後林│。 │ │ │ │ │ │ │而出資購買天新│ │巾愉不斷用電話遊說我購買│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說早點購買才能賺錢,於│馮鑰仁共同犯│ │ │ │ │ │ │4張新台幣208, │ │是我同意購買天新公司未上│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000元(每張新台│ │市股票4張共新台幣204,000│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幣52,000元)。 │ │元,並領出20多萬元現金交│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事後林巾愉有交│ │給林巾愉,林巾愉一、二星│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付上揭股票予林│ │期後交付我天新股票未上市│玖月。 │ │ │ │ │ │ │家偉。 │ │股票4張。 │ │ │ │ │ │ │ │ │ │ │許洺瑋、林巾│ │ │ │ │ │ │ │ │ │愉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捌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 │ │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 │ │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 │ │ │外,均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2)96年12 │96年12月林家偉│林巾愉│96年12月間,林巾愉又再度│價額。 │A4卷 │ │ │ │ │月間高雄市│再度出資向林巾│ │遊說我購買保勝公司未上市│ │第2623頁至│ │ │ │ │某處 │愉購買保勝公司│ │股票4張,我交付約新台幣 │ │第2625頁、│ │ │ │ │ │未上市股票4張 │ │200,000元給她。過二、三 │ │B2卷 │ │ │ │ │ │共新台幣204,00│ │星期林巾愉交付我保勝公司│ │第313頁至 │ │ │ │ │ │0元(含手續費及│ │股票共新台幣204,000元。 │ │第314 頁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我買完股票後,林巾愉還是│ │ │ │ │ │ │ │費,新台幣每張│ │有跟我電話聯絡,她說不要│ │ │ │ │ │ │ │47,500元)。事 │ │給家人及其他人說有買股票│ │ │ │ │ │ │ │後林巾愉有交付│ │的事。 │ │ │ │ │ │ │ │股票予林家偉。│ │ │ │ │ │ ├──┼───┼─────┼───────┼───┼────────────┼───────┼─────┼───┤ │ 94 │張俊仁│96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於95年10月底在交友網站│(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高雄市某間│珮青化名「Angl│許洺瑋│上認識宋珮青,她自稱「 │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複合式餐廳│A」,於左揭時 │ │AnglA」,期間相約見面幾 │ │62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次後,96年11月中旬在高雄│ ├─────┤ │ │ │ │ │叔許洺瑋認識後│ │市火車站附近與宋珮青見面│ │A3卷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閒聊,宋珮青問我有無投資│ │第2426頁至│ │ │ │ │ │在理財公司顧問│ │股票意願,並說她要拿東西│ │第2428頁、│ │ │ │ │ │,有內線消息,│ │給她叔叔,之後宋珮青帶我│ │第2431頁 │ │ │ │ │ │投資購買天新公│ │到高雄市某間複合式餐廳與│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其叔叔許洺瑋見面,其叔叔│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問│ │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並說依其內線消息有天新│ │ │ │ │ │ │ │宋珮青亦偽稱其│ │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 │ │ │ │ │ │ │交由許洺瑋投資│ │其獲利多達2至5倍,要我把│ │ │ │ │ │ │ │股票,亦獲利不│ │握機會。宋珮青也一直遊說│ │ │ │ │ │ │ │少等不實資訊,│ │我購買,說其因叔叔規劃投│ │ │ │ │ │ │ │致張俊仁因而出│ │資賺了不少錢,這樣以後我│ │ │ │ │ │ │ │資購買天新公司│ │們2人就有共同的話題聊天 │ │ │ │ │ │ │ │股票4張,事後 │ │等語,於是我就同意購買。│ │ │ │ │ │ │ │宋珮青卻交付張│ │96 年11月下旬宋珮青約銀 │ │ │ │ │ │ │ │俊仁聿新公司未│ │行代辦人員到高雄市前鎮區│ │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 │ │布魯樂谷門口與銀行簽約向│ │ │ │ │ │ │ │新台幣192,000 │ │新竹商銀貸款新台幣200,00│ │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0元,並要求我交付提款卡 │ │ │ │ │ │ │ │48,000元)。 │ │以及密碼給宋珮青以便買賣│ │ │ │ │ │ │ │ │ │股票。96年12月上旬宋珮青│ │ │ │ │ │ │ │ │ │卻交付我不同的聿新公司未│ │ │ │ │ │ │ │ │ │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台幣48│ │ │ │ │ │ │ │ │ │,000元),共新台幣192,000│ │ │ │ │ │ │ │ │ │元。 │ │ │ │ ├──┼───┼─────┼───────┼───┼────────────┼───────┼─────┼───┤ │ 95 │詹坤璋│(1)96年11 │於交友網站上「│陳昕婕│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月下旬高雄│陳昕婕化名「陳│凌瑋婷│她自稱「陳瑋玲」,96年11│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市新崛江附│偉玲」,介紹其│許洺瑋│月下旬在高雄市新崛江附近│易法第一百七十│15 │許洺瑋│ │ │ │近簡餐店 │友人凌偉婷及自│ │簡餐店見面,陳昕婕邀約朋│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稱其叔叔許洺瑋│ │友凌偉婷以及其叔叔許洺瑋│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前來,許洺瑋自稱為天新公│處有期徒刑貳年│第1011頁至│ │ │ │ │ │稱許洺瑋為天新│ │司的財經顧問,稱依其內線│陸月。未扣案之│第1014頁、│ │ │ │ │ │公司財經顧問,│ │消息天新公司的未上市股票│犯罪所得各新臺│第1015頁、│ │ │ │ │ │可購買公司未上│ │上市後獲利至少3倍以上, │幣叁拾捌萬柒仟│第1019頁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陳昕婕與凌瑋婷在旁大力遊│叁佰捌拾伍元,│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說我購買該未上市股票,並│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額利潤,陳昕婕│ │說要我與陳昕婕2人好規劃 │、第三人或得請│ │ │ │ │ │ │並表示欲交往之│ │我們的未來等語,我就同意│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意,致詹坤彰陷│ │購買天新公司的未上市股票│外均沒收,於全│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8張(每張50,000元)共新台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購買天新公司股│ │幣400,000元,我立即提款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票8張共新台幣 │ │新台幣80,000元交付陳昕婕│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400,000元(每張│ │叔叔當定金,於交付定金予│。 │ │ │ │ │ │ │新台幣50,000元│ │陳昕婕叔叔告知我購買股票│ │ │ │ │ │ │ │)。事後陳昕婕 │ │的事不能告知任何人。96年│馮鑰仁共同犯│ │ │ │ │ │ │交付詹坤彰天新│ │12月下旬陳昕婕約我到高雄│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公司股票1張(每│ │市五福路的一家麥當勞,請│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張新台幣52,000│ │一位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約│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元)、啓成公司 │ │向渣打銀行貸款新台幣400,│罪,處有期徒刑│ │ │ │ │ │ │股票6張(每張新│ │000元整,並於銀行放款日 │玖月。 │ │ │ │ │ │ │台幣47,500元) │ │陳昕婕要我交付存摺、私章│ │ │ │ │ │ │ │。 │ │以及身分證供其叔叔購買股│許洺瑋、陳昕│ │ │ │ │ │ │ │ │票用。97年1月下旬陳昕婕 │婕、凌偉婷共同│ │ │ │ │ │ │ │ │交付我天新公司股票1張、 │犯證券交易法第│ │ │ │ │ │ │ │ │啓成公司股票6張。 │一百七十一條第│ │ │ │ │ │ │ │ │ │一項之詐偽罪,│ │ │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捌│ │ │ │ │ │ │ │ │ │月。未扣案之犯│ │ │ │ │ │ │ │ │ │罪所得各新臺幣│ │ │ │ │ │ │ │ │ │捌仟元、肆仟元│ │ │ │ │ │ │ │ │ │、肆仟元,除應│ │ │ │ │ │ │ │ │ │發還被害人、第│ │ │ │ │ │ │ │ │ │三人或得請求損│ │ │ │ │ │ │ │ │ │害賠償之人外,│ │ │ │ │ │ │ │ │ │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2)97年2月│97年2月初在斗 │許洺瑋│97年2月初許洺瑋邀我在斗 │ │A2卷 │ │ │ │ │初斗南交流│南交流道,許洺│ │南流道下見面,說其有一張│ │第1015頁、│ │ │ │ │道下 │瑋稱其有一張未│ │要上市的奇美子公司的未上│ │第1019頁 │ │ │ │ │ │上市股票即將上│ │市股票一張新台幣50,000元│ │ │ │ │ │ │ │市,詹坤彰又出│ │要賣我,當時我提領新台幣│ │ │ │ │ │ │ │資購買該未上市│ │50,000元給許洺瑋,許洺瑋│ │ │ │ │ │ │ │股票新台幣50,0│ │說只要一上市他就賣出去到│ │ │ │ │ │ │ │00元,許洺瑋但│ │時再交付錢給我,我共損失│ │ │ │ │ │ │ │未交付該公司股│ │新台幣450,000元。 │ │ │ │ │ │ │ │票。(起訴書誤 │ │ │ │ │ │ │ │ │ │載新台幣480,00│ │ │ │ │ │ │ │ │ │0元) │ │ │ │ │ │ ├──┼───┼─────┼───────┼───┼────────────┼───────┼─────┼───┤ │ 96 │王誠皓│96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凌偉婷,│(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某│偉婷化名「林宣│凌偉婷│她自稱「林宣儀」。在96 │ │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複合式餐廳│儀」,佯作欲與│ │年12月中旬,我與凌偉婷相│ │102 │ │ │ │ │ │王誠皓交往,於│ │約在高雄市某複合式餐廳用│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餐時,凌偉婷接獲一通電話│ │A6卷 │ │ │ │ │ │自稱小舅許洺瑋│ │,說她的小舅要過來與她談│ │第4297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購買未上市股票的事,不久│ │第4299頁、│ │ │ │ │ │稱小舅為天新公│ │自稱是林宣儀小舅男子許洺│ │D3卷 │ │ │ │ │ │司顧問,可購買│ │瑋前來,他化名「黃正忠」│ │第74頁反面│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 │,與凌偉婷談有關投資未上│ │至第76頁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市股票相關情事後即離去。│ │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凌偉婷說天新公司股票,一│ │ │ │ │ │ │ │,致王誠皓陷於│ │年半後會上市,每股40幾元│ │ │ │ │ │ │ │錯誤,而交付定│ │會漲到100多元,為了我們 │ │ │ │ │ │ │ │金新台幣7,000 │ │二人的未來,遊說我購買該│ │ │ │ │ │ │ │元予許洺瑋購買│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我當時│ │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 │尚未決定購買。當天晚上在│ │ │ │ │ │ │ │股票,惟自王誠│ │高雄市的某家露天咖啡廳,│ │ │ │ │ │ │ │皓決定不購買上│ │許洺瑋再次前來,說他是天│ │ │ │ │ │ │ │揭股票後,即與│ │新公司的顧問,有內線消息│ │ │ │ │ │ │ │凌偉婷、許洺瑋│ │,股票會漲到100多,一年 │ │ │ │ │ │ │ │斷絕聯絡。 │ │半以會上市等利多消息,加│ │ │ │ │ │ │ │ │ │上凌偉婷遊說,於是我決定│ │ │ │ │ │ │ │ │ │購買6張,先交付新台幣7,0│ │ │ │ │ │ │ │ │ │00訂金予許洺瑋,並簽立委│ │ │ │ │ │ │ │ │ │託書及認股繳款書,但最後│ │ │ │ │ │ │ │ │ │我決定不買就沒有再與他們│ │ │ │ │ │ │ │ │ │連絡。 │ │ │ │ ├──┼───┼─────┼───────┼───┼────────────┼───────┼─────┼───┤ │ 97 │吳介瑋│96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於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吳坤 │旬高雄市三│昕婕化名,「陳│陳昕婕│她自稱「陳瑋玲」,期間見│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翰) │民區某餐廳│瑋玲」偽作與吳│ │面數次後,陳昕婕讓我覺得│ │35 │ │ │ │ │ │介瑋交往,於左│ │她有意要跟我交往。96年12│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月中我與陳昕婕到高雄市三│ │A3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民區一間餐廳吃飯,席間陳│ │第1700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昕婕的叔叔許洺瑋帶來,許│ │第1702頁、│ │ │ │ │ │叔叔為理財顧問│ │洺瑋看到陳昕婕後就問說「│ │B2卷 │ │ │ │ │ │,介紹某間生化│ │這是你的男朋友嗎」,陳昕│ │第277頁至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婕就笑笑的,像是默認的樣│ │第278頁 │ │ │ │ │ │,將來要上市,│ │子,之後就與陳昕婕開始談│ │ │ │ │ │ │ │可獲取利益,陳│ │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 │ │ │ │ │ │ │昕婕亦偽稱其叔│ │。許洺瑋介紹某間生化公司│ │ │ │ │ │ │ │叔幫助投資獲利│ │未上市的股票,說這股票讓│ │ │ │ │ │ │ │不少,致吳介瑋│ │他賺很多錢,並說他是某一│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間公司的理財顧問,陳昕婕│ │ │ │ │ │ │ │資購買該生化公│ │當時她也在旁邊說她叔叔幫│ │ │ │ │ │ │ │司股票共新台幣│ │她賺了不少錢,也說為了我│ │ │ │ │ │ │ │142,500元(每張│ │們的將來,要有好點的經濟│ │ │ │ │ │ │ │新台幣47,500元│ │,我說我沒有錢,許洺瑋說│ │ │ │ │ │ │ │),事後陳昕婕 │ │可以辦貸款了,而且等這間│ │ │ │ │ │ │ │交付啓成公司未│ │公司上市後可將股票賣掉,│ │ │ │ │ │ │ │上市股票3張予 │ │絕對比現在買的價錢還高,│ │ │ │ │ │ │ │吳介瑋。 │ │就可以把貸款還清還有賺,│ │ │ │ │ │ │ │ │ │於是我答應購買並辦理貸款│ │ │ │ │ │ │ │ │ │。我向銀行貸款並提領新台│ │ │ │ │ │ │ │ │ │幣140,000元交給自稱是許 │ │ │ │ │ │ │ │ │ │洺瑋的助理。97年1月底陳 │ │ │ │ │ │ │ │ │ │昕婕約我在高雄市三多路的│ │ │ │ │ │ │ │ │ │新光三越拿3張啓成公司未 │ │ │ │ │ │ │ │ │ │上市股票給我,我看到是啓│ │ │ │ │ │ │ │ │ │成公司的股票,我問陳昕婕│ │ │ │ │ │ │ │ │ │為何名稱與當初講的不一樣│ │ │ │ │ │ │ │ │ │,她跟我講原來的那一間沒│ │ │ │ │ │ │ │ │ │有了,這一間更好。 │ │ │ │ ├──┼───┼─────┼───────┼───┼────────────┼───────┼─────┼───┤ │ 98 │陳俊次│96年12月下│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於96年底在交友網站認識│(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旬高雄市新│珮青化名「張薇│凌偉婷│宋珮青,她自稱「張薇如」│ │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興區新崛江│如」,佯稱欲與│許洺瑋│,出去見面2、3次後,宋珮│ │5 │許洺瑋│ │ │ │某咖啡廳 │陳俊次交往,於│ │青開始問我有沒有理財規劃│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說我人很好想要跟我交往│ │A2卷 │ │ │ │ │ │其友人凌偉婷及│ │。96年12月下旬我與宋珮青│ │第684頁至 │ │ │ │ │ │自稱舅舅許洺瑋│ │在高雄市新興區新崛江某咖│ │第685頁、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啡廳用餐,用餐中有一位宋│ │B1卷 │ │ │ │ │ │稱其舅舅許洺瑋│ │珮青的友人凌偉婷出現,說│ │第362頁至 │ │ │ │ │ │要幫凌偉婷男友│ │其跟宋珮青的舅舅許洺瑋約│ │第365頁 │ │ │ │ │ │規劃投資購買未│ │好來幫助他男朋友規劃購買│ │ │ │ │ │ │ │上市股票,介紹│ │未上市股票情事,宋珮青與│ │ │ │ │ │ │ │投資巨晰公司未│ │凌偉婷輪番遊說要我購買未│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上市股票,並說其購買未上│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市股票機會不是經常有的,│ │ │ │ │ │ │ │利益,致陳俊次│ │獲利很好,要我好好把握等│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語,隔沒多久宋珮青的舅舅│ │ │ │ │ │ │ │購買巨晰公司股│ │就出現,就向我介紹巨晰公│ │ │ │ │ │ │ │票7張,共新台 │ │司的未上市股票,上市、上│ │ │ │ │ │ │ │幣357, 000元( │ │櫃後可以賺很多錢,並說是│ │ │ │ │ │ │ │每張新台幣51,0│ │因為我是宋珮青的男友才幫│ │ │ │ │ │ │ │00元),惟自宋 │ │我,我因為覺得宋珮青有想│ │ │ │ │ │ │ │珮青提領43萬元│ │要跟我在一起,我才決定購│ │ │ │ │ │ │ │並交付保勝公司│ │買7張巨晰公司股票(每張新│ │ │ │ │ │ │ │未上市股票8張(│ │台幣51,000元)共新台幣357│ │ │ │ │ │ │ │每張新台幣47,5│ │,000元,現場簽約交付定金│ │ │ │ │ │ │ │00元)予陳俊次 │ │新台幣10,000元,因為我沒│ │ │ │ │ │ │ │後,即斷絕聯絡│ │有錢,宋珮青就帶我到台中│ │ │ │ │ │ │ │。 │ │市三信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 │ │ │台幣500,000元,宋珮青於 │ │ │ │ │ │ │ │ │ │97年1月24日銀行放款時要 │ │ │ │ │ │ │ │ │ │我交付存摺、提款卡以及密│ │ │ │ │ │ │ │ │ │碼給她,她要拿給其舅舅處│ │ │ │ │ │ │ │ │ │理股購買股票相關事宜,宋│ │ │ │ │ │ │ │ │ │珮青說所購買未上市股票之│ │ │ │ │ │ │ │ │ │事是我們倆個人之間的秘密│ │ │ │ │ │ │ │ │ │,決不可以告知任何人。之│ │ │ │ │ │ │ │ │ │後宋珮青約我在高雄將保勝│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拿給我 │ │ │ │ │ │ │ │ │ │,購買股票後即斷絕聯絡。│ │ │ │ ├──┼───┼─────┼───────┼───┼────────────┼───────┼─────┼───┤ │ 99 │石聖意│(1)96年12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石桓 │月25日高雄│巾愉化名「李雅│許洺瑋│她自稱「李雅慧」,相約見│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顗) │市某餐廳 │慧」,認識期間│ │面數次,林巾愉早上都會叫│易法第一百七十│20 │ │ │ │ │ │林巾愉以行為使│ │我起床、寫小卡片、簡訊給│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石聖意誤認二人│ │我,讓我覺得像是在交往。│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在交往,於96年│ │96 年12月25日在高雄市某 │處有期徒刑貳年│第1257頁至│ │ │ │ │ │12 月25日在高 │ │餐廳吃飯,席間自稱林巾愉│柒月。未扣案之│第1259頁、│ │ │ │ │ │雄市某餐廳介紹│ │的叔叔許洺瑋來找林巾愉談│犯罪所得各新臺│第1264頁 │ │ │ │ │ │自稱林巾愉叔叔│ │論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幣叁拾肆萬伍仟│ │ │ │ │ │ │許洺瑋認識後,│ │,林巾愉及許洺瑋極力遊說│叁佰零貳元,除│ │ │ │ │ │ │共同稱投資未上│ │我購買且我認為可增進我與│應發還被害人、│ │ │ │ │ │ │市股票獲利高等│ │林巾愉關係,故答應購買,│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訊息,致石聖意│ │我隨即將提款卡及身份證交│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出資購買啓成公│ │給許洺瑋。97年1月初林巾 │均沒收,於全部│ │ │ │ │ │ │司股票9張共新 │ │愉在高雄市一間麥當勞將啓│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台幣427,500元(│ │成公司未上市股票9張交給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每張新台幣 │ │我,跟我說一共新台幣380,│時追徵其價額。│ │ │ │ │ │ │47,500元)。 │ │000元。 │ │ │ │ │ │ │ │ │ │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林巾│ │ │ │ │ │ │ │ │ │愉共同犯證券交│ │ │ │ │ │ │ │ │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 │ │ │ │一條第一項之詐│ │ │ │ │ │ │ │ │ │偽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捌月。未扣│ │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各│ │ │ │ │ │ │ │ │ │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捌仟元除應發還│ │ │ │ │ │ │ │ │ │被害人、第三人│ │ │ │ │ │ │ │ │ │或得請求損害賠│ │ │ │ │ │ │ │ │ │償之人外,均沒│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均│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2)97年1月│97年1月底在台 │林巾愉│97年1月底,林巾愉再度遊 │ │A2卷 │ │ │ │ │底台中市 │中市,石聖意因│ │說我貸款購買未上市股票,│ │第1259頁、│ │ │ │ │ │林巾愉再度遊說│ │我同意後便在台中市辦理貸│ │第1264頁 │ │ │ │ │ │,購買巨晰公司│ │款新台幣400,000元,核貸 │ │ │ │ │ │ │ │股票8張共新台 │ │後,我把提款卡交給林巾愉│ │ │ │ │ │ │ │幣408,000元(每│ │。97年2月初林巾愉在高雄 │ │ │ │ │ │ │ │張新台幣51,000│ │火車站把巨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元)。事後林巾 │ │票8張交給我,並且跟我說 │ │ │ │ │ │ │ │愉將上揭股票交│ │一共新台幣380,000元。 │ │ │ │ │ │ │ │付石聖意。 │ │ │ │ │ │ ├──┼───┼─────┼───────┼───┼────────────┼───────┼─────┼───┤ │100 │王永源│(1)96年底 │凌偉婷以化名「│凌偉婷│我於96年間經由朋友王志成│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五福│林宣儀」,於96│許洺瑋│介紹認識自稱凌偉婷,她自│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路文化中心│年底高雄市文化│ │稱「林宣儀」。96年年底,│易法第一百七十│115 │ │ │ │ │旁「茶代」│中心旁「茶代」│ │我與凌偉婷高雄市五福路文│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餐廳 │餐廳,介紹自稱│ │化中心旁的「茶代」用餐,│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叔叔許洺瑋認識│ │席間自稱凌偉婷叔叔許洺瑋│處有期徒刑貳年│第4571頁至│ │ │ │ │ │後,共同偽稱叔│ │前來,他自稱某銀行高階人│伍月。未扣案之│第4575頁、│ │ │ │ │ │叔為某銀行高階│ │員,向凌偉婷介紹投資天新│犯罪所得各新臺│第4595頁 │ │ │ │ │ │人員,可購買天│ │公司未上市股票,說該公司│幣壹拾肆萬肆仟│ │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股票很搶手、會賺錢,不是│伍佰玖拾元,除│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想買就有等語,凌偉婷及許│應發還被害人、│ │ │ │ │ │ │,可獲取利益,│ │洺瑋遊說我購買,但是我當│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凌偉婷亦偽欲與│ │時堅決不買。之後於文化中│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王永源交往,並│ │心散步時凌偉婷對我說:她│均沒收,於全部│ │ │ │ │ │ │稱要購買該股票│ │都敢買了為何我不買?如果│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致王永源陷於│ │我不買就不跟我在一起等語│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於是我就答應購買2張天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買天新公司股票│ │新公司未上市股票,並給付│ │ │ │ │ │ │ │2張共新台幣104│ │現金新台幣100,000元給許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000元(每張新 │ │洺瑋。約2個月後凌偉婷將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台幣52,000元) │ │天新公司股票拿給我。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約二個月後凌│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偉婷將上揭股票│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交付予王永源。│ │ │玖月。 │ │ │ │ │ │ │ │ │ │ │ │ │ │ │ ├─────┼───────┼───┼────────────┤許洺瑋共同犯├─────┤ │ │ │ │(2)97年1月│97年1月王永源 │凌偉婷│97年1月初凌偉婷再度遊說 │證券交易法第一│A6卷 │ │ │ │ │初某不詳地│因凌偉婷遊說,│ │購買我購買啓成公司之未上│百七十一條第一│第4574頁至│ │ │ │ │點 │又出資購買啓成│ │市公司股票,我向陽信銀行│項之詐偽罪,處│第4575頁、│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貸款新台幣300,000元,97 │有期徒刑捌月。│第4595頁 │ │ │ │ │ │5張共新台幣280│ │年1月10日銀行核貸後,我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765元(含手續 │ │就把存摺及提款卡交給凌偉│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費及證券交易稅│ │婷以便其購買股票。我以新│,除應發還被害│ │ │ │ │ │ │等規費,每張新│ │台幣280,765元購買啓成公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台幣47,500元) │ │司股票5張。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事後王永源收│ │ │人外,沒收,於│ │ │ │ │ │ │到上揭公司股票│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凌偉婷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新臺幣捌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101 │曾仁峯│(1)97年1月│於交友網站上凌│凌偉婷│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凌偉│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初高雄市文│偉婷化名「陳偉│許洺瑋│婷,她自稱「陳偉玲」,相│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化中心附近│玲」,表示欲與│ │約見面幾次後,97年1月初 │易法第一百七十│19 │ │ │ │ │某餐廳(起 │曾仁峯交往,97│ │凌偉婷與我至高雄市文化中│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訴書記載96│年1月初於高雄 │ │心附近的餐廳,找他自稱是│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年12月底) │市文化中心附近│ │很多公司的財務顧問的叔叔│處有期徒刑肆年│第1150頁至│ │ │ │ │ │某間餐廳介紹自│ │許洺瑋,許洺瑋說依其內線│捌月。未扣案之│第1152頁、│ │ │ │ │ │稱叔叔許洺瑋與│ │消息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前│犯罪所得各新臺│第1156頁 │ │ │ │ │ │曾仁峯認識後,│ │景看好、獲利高,凌偉婷與│幣肆拾壹萬陸仟│ │ │ │ │ │ │共同偽稱叔叔是│ │許洺瑋一直遊說我購買,並│肆佰肆拾肆元,│ │ │ │ │ │ │數公司財務顧問│ │說為了我們的將來,我們要│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推薦投資天新│ │一起努力來達成人生的目標│、第三人或得請│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於是我決定購買,並將提│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將來要上市,│ │款卡交給許洺瑋由許洺瑋提│外均沒收,於全│ │ │ │ │ │ │可獲取利益,致│ │款新台幣400,000元購買啓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曾仁峯陷於錯誤│ │成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而出資購買天│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新公司股票8張 │ │ │。 │ │ │ │ │ │ │,共新台幣400,│ │ │ │ │ │ │ │ │ │000元(含手續費│ │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及證券交易稅等│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規費,每張新台│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幣47,500元)。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惟嗣後凌偉婷交│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付啓成公司股票│ │ │玖月。 │ │ │ │ │ │ │8張。 │ │ │ │ │ │ │ │ ├─────┼───────┼───┼────────────┤許洺瑋共同犯├─────┤ │ │ │ │(2)97年1月│97年1月中旬, │凌偉婷│97年1月中旬,凌瑋婷再度 │證券交易法第一│A2卷 │ │ │ │ │中旬 │凌偉婷偽稱有內│ │以其有內線交易為由遊說我│百七十一條第一│第1152頁、│ │ │ │ │ │線交易為由,致│ │購買股票,因為我沒有錢,│項之詐偽罪,處│第1156頁 │ │ │ │ │ │曾仁峰再度出資│ │她建議我貸款投資購買,於│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向凌偉婷購買啓│ │是同意我貸款新台幣600,00│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成公司股票12張│ │0元購買啓成公司未上市股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共新台幣600,00│ │票12張,97年1月中旬凌偉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0元(含手續費及│ │婷到雲林交付我啓成公司未│人、第三人或得│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上市股票。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 │人外,沒收,於│ │ │ │ │ │ │47,500元)。事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後凌偉婷將上揭│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股票交付曾仁峯│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凌偉婷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玖月。│ │ │ ├──┼───┼─────┼───────┼───┼────────────┼───────┼─────┼───┤ │102 │馬鑫宏│(1)97年1月│林巾愉化名「李│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初高雄市某│佳慧」於97年1 │林巾愉│她自稱「李佳慧」),我於 │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餐廳、97年│月初在高雄市某│ │97年1月初與林巾愉及自稱 │易法第一百七十│82 │ │ │ │ │1月14日高 │間餐廳介紹自稱│ │林巾愉叔叔許洺瑋在高雄市│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雄市某處 │叔叔許洺瑋認識│ │某餐廳見面,談論投資未上│款之詐偽罪,各│A5卷 │ │ │ │ │ │後,介紹購買天│ │市股票相關情事,談完後許│處有期徒刑貳年│第3790頁至│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洺瑋即離開。之後林巾愉就│肆月。未扣案之│第3793頁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跟我說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可獲取利益等│ │股票可以賺錢並規劃自己的│幣壹拾參萬伍仟│ │ │ │ │ │ │不實資訊,致馬│ │未來,經其遊說我決定購買│貳佰捌拾玖元,│ │ │ │ │ │ │鑫宏,而出資向│ │。林巾愉就約許洺瑋在高雄│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購買天新公司公│ │市的某家肯德基炸雞店談購│、第三人或得請│ │ │ │ │ │ │司股票6張共 │ │買天新公司股票,我決定購│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312,000元(每 │ │買2張,我先交付新台幣 │外均沒收,於全│ │ │ │ │ │ │張52,000元), │ │38,000元給許洺瑋,許洺瑋│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惟事後林巾愉卻│ │連絡一位劉姓的男子幫我辦│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交付巨晰公司未│ │理貸款新台幣400,000元。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上市股票6張予 │ │97年1月11日我到陽信銀行 │。 │ │ │ │ │ │ │馬鑫宏。 │ │對保,銀行核貸後,林巾愉│ │ │ │ │ │ │ │ │ │又我說貸這麼多錢買2張太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少,可再多購買4張,故我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再於97年1月14日匯款新台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幣274,000元,加上先前支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付之新台幣38,000元,我共│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支出新台幣312,000元,購 │玖月。 │ │ │ │ │ │ │ │ │買6 張天新公司股票。97年│ │ │ │ │ │ │ │ │ │1月中旬,林巾愉在台中中 │許洺瑋共同犯│ │ │ │ │ │ │ │ │友百貨交付我巨晰公司未上│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市股票6張,我質疑何非原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約定之天新公司股票,她說│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許洺瑋因為買不到天新公司│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股票,故改買巨晰公司股票│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2)97年1月│林巾愉於97年1 │林巾愉│97年1月底,林巾愉又跟我 │人、第三人或得│A5卷 │ │ │ │ │底某處 │月底介紹某間公│ │說有另一公司(公司名稱忘 │請求損害賠償之│第3792頁至│ │ │ │ │ │司之未上市股票│ │記了)營運財務狀況不錯, │人外,沒收,於│第3793頁 │ │ │ │ │ │(公司名稱不明)│ │遊說我再購買這家公司的股│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偽稱該公司營│ │票1張,我交付林巾愉新台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運狀況佳等不實│ │幣51,000 元,但林巾愉於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資訊,致馬鑫宏│ │97年2月初卻交付我巨晰公 │額。 │ │ │ │ │ │ │出資購買該公司│ │司股票,當時我質疑為何不│ │ │ │ │ │ │ │股票1張新台幣 │ │是當初約定的公司股票,又│林巾愉共同犯│ │ │ │ │ │ │51,000元,惟事│ │林巾愉說許洺瑋因買不到,│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後林巾愉卻交付│ │所以才會改買巨晰公司股票│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他們有跟我說巨晰公司未│項之詐偽罪,處│ │ │ │ │ │ │股票1張予馬鑫 │ │上市股一年後會上櫃,而且│有期徒刑玖月。│ │ │ │ │ │ │宏。 │ │會賺錢,說購買未上市股票│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不能讓任何人知道。 │得新臺幣捌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103 │吳家成│97年1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於96年12月份左右交友網│(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雄市某間早│偉婷化名「林沛│王祥益│站認識凌偉婷,她自稱「林│ │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餐店 │儀」,於左揭時│凌偉婷│沛儀」,認識期間經常以電│ │104 │凌偉婷│ │ │ │ │、地介紹自稱友│林碧玟│話聯絡。97年1月在高雄市 │ ├─────┤林碧玟│ │ │ │ │人林碧玟及自稱│ │某家早餐店與凌偉婷見面,│ │A6卷 │ │ │ │ │ │叔叔許洺瑋認識│ │席間是凌偉婷朋友林碧玟及│ │第4317頁至│ │ │ │ │ │後,共同偽稱叔│ │自稱凌偉婷叔叔許洺瑋前來│ │第4321頁、│ │ │ │ │ │叔為理財顧問有│ │,與凌偉婷談論投資未上市│ │D3卷 │ │ │ │ │ │內線消息,投資│ │股票相關情事,許洺瑋說凌│ │第292頁至 │ │ │ │ │ │購買巨晰公司未│ │偉婷投資股票獲利並拿出該│ │第294頁反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公司的營運狀況的相關數據│ │面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給我看,之後三人一起遊說│ │ │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我購買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致吳家成因而│ │,凌偉婷說許洺瑋為理財顧│ │ │ │ │ │ │ │出資購買巨晰公│ │問,可以得到內線消息,又│ │ │ │ │ │ │ │司股票8張共計 │ │說該股票2年左右會上市, │ │ │ │ │ │ │ │新台幣400,000 │ │每年會有配額,要趕快投資│ │ │ │ │ │ │ │元,惟事後卻交│ │才能大賺一筆等語,我聽了│ │ │ │ │ │ │ │付啓成公司未上│ │決定購買,並當場簽立買賣│ │ │ │ │ │ │ │市股票8張共新 │ │契約文件,凌偉婷並將我的│ │ │ │ │ │ │ │台幣400,000元(│ │身分證件交給經指認為王祥│ │ │ │ │ │ │ │含手續費及證券│ │益之男子辦理信用貸款。在│ │ │ │ │ │ │ │交易稅等規費,│ │97年2月中旬凌偉婷交給我 │ │ │ │ │ │ │ │每張新台幣47,5│ │啓成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 │ │ │ │ │ │ │ │00元),並由王 │ │新台幣400,000元。購買之 │ │ │ │ │ │ │ │祥益幫吳家成辦│ │後凌偉婷非常明顯疏遠我,│ │ │ │ │ │ │ │理信用貸款。自│ │之後即無法聯絡上她。 │ │ │ │ │ │ │ │購買股票後凌偉│ │ │ │ │ │ │ │ │ │婷態度漸漸冷淡│ │ │ │ │ │ │ │ │ │,最後就無法聯│ │ │ │ │ │ │ │ │ │絡。 │ │ │ │ │ │ ├──┼───┼─────┼───────┼───┼────────────┼───────┼─────┼───┤ │104 │李俊德│97年2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凌│凌偉婷│我於96年12月上旬在交友網│(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高雄市文化│偉婷化名「林沛│許洺瑋│認識凌偉婷,她自稱「林沛│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中心附近飲│儀」,言詞間顯│ │儀」,見面幾次後,97 年2│ │67 │ │ │ │ │料店 │現欲與李俊德交│ │月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飲│ ├─────┤ │ │ │ │ │往,並於左揭時│ │料店與凌偉婷聊天,凌偉婷│ │A4卷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接獲其叔叔來電說要拿東西│ │第2515頁至│ │ │ │ │ │叔許洺瑋認識後│ │給凌偉婷,稍後凌偉婷的叔│ │第2517頁、│ │ │ │ │ │,共同偽稱叔叔│ │叔許洺瑋抵達,其自稱任職│ │第2520頁、│ │ │ │ │ │任職理財公司顧│ │財經公司理財顧問,說依其│ │B2卷 │ │ │ │ │ │問,介紹投資未│ │內線消息有一檔股票即將上│ │第304頁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市,獲利有40%為我是否購 │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買,我當時未答應,許洺瑋│ │ │ │ │ │ │ │高額利潤,凌偉│ │即離去。凌偉婷說以前家境│ │ │ │ │ │ │ │婷亦偽稱其因許│ │不好,就是其叔叔幫忙投資│ │ │ │ │ │ │ │洺瑋幫忙投資基│ │購買基金與未上市股票,有│ │ │ │ │ │ │ │金股票獲利,致│ │獲利一些,也要我投資購買│ │ │ │ │ │ │ │李俊德陷於錯誤│ │未上市股票,如有賺我們2 │ │ │ │ │ │ │ │,而出資購買彩│ │人在一起就可以買車子房子│ │ │ │ │ │ │ │輝公司股票5張 │ │,不想再過不好的生活等語│ │ │ │ │ │ │ │共新台幣300,00│ │,我聽了即同意購買。因我│ │ │ │ │ │ │ │0元(含手續費及│ │身上沒有現金,97年3月初 │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凌偉婷約我到高雄市請中國│ │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信託銀行的代辦人員來幫我│ │ │ │ │ │ │ │47,500元),惟 │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300,00│ │ │ │ │ │ │ │自凌偉婷交付彩│ │0元,銀行核貸後,97年3月│ │ │ │ │ │ │ │煇公司股票後,│ │14日我於台南市火車站前交│ │ │ │ │ │ │ │即慢慢疏遠李俊│ │付郵局存摺、提款卡以及密│ │ │ │ │ │ │ │德。 │ │碼給凌偉婷以便其購買股票│ │ │ │ │ │ │ │ │ │。97年3月下旬於台南市凌 │ │ │ │ │ │ │ │ │ │偉婷交付我郵局存摺、提款│ │ │ │ │ │ │ │ │ │卡、以及彩煇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 │票5張共新台幣300,000元,│ │ │ │ │ │ │ │ │ │並說其叔叔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 │是內線消息,不能告訴任何│ │ │ │ │ │ │ │ │ │人。而自我買股票後凌偉婷│ │ │ │ │ │ │ │ │ │就慢慢疏遠我。 │ │ │ │ ├──┼───┼─────┼───────┼───┼────────────┼───────┼─────┼───┤ │105 │江昆峰│97年2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凌偉婷,│(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火│偉婷化名「林宜│凌偉婷│她自稱「林宜雯」,97年2 │ │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車站 │雯」,佯稱欲與│ │在高雄市火車站與凌偉婷及│ │79 │ │ │ │ │ │江昆峰交往,於│ │自稱為凌偉婷姑丈男子許洺│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瑋那裡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 │A5卷 │ │ │ │ │ │自稱姑丈許洺瑋│ │票相關事宜,凌偉婷說要跟│ │第3746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姑丈購買股票,並拿一袋文│ │第3749頁、│ │ │ │ │ │稱姑丈為瑞佑公│ │件給其姑丈,其姑丈便離開│ │第3751頁 │ │ │ │ │ │司顧問,可購買│ │。之後凌偉婷遊說購買股票│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說這樣以後我們交往生活│ │ │ │ │ │ │ │,將來要上市,│ │才有保障、有規劃,並說他│ │ │ │ │ │ │ │可獲取利潤,致│ │姑丈是瑞佑公司顧問,股票│ │ │ │ │ │ │ │江昆峰陷於錯誤│ │差不多1至2年後會上市,上│ │ │ │ │ │ │ │,而出資購買瑞│ │市後就可以賺錢,我跟凌偉│ │ │ │ │ │ │ │佑公司股票2張 │ │婷說我只買2張,就去銀行 │ │ │ │ │ │ │ │共新台幣116,00│ │提領新台幣100,000元給凌 │ │ │ │ │ │ │ │0元(每張新台幣│ │偉婷。於97年10月7日,凌 │ │ │ │ │ │ │ │58,000元),惟 │ │偉婷在台中市新光三越股票│ │ │ │ │ │ │ │自凌偉婷交付上│ │交付我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揭股票後,即無│ │2張共新台幣100,000元。事│ │ │ │ │ │ │ │法與許洺瑋、凌│ │後凌偉婷、許洺瑋電話就打│ │ │ │ │ │ │ │偉婷聯絡。 │ │不通,沒有再連絡了。 │ │ │ │ ├──┼───┼─────┼───────┼───┼────────────┼───────┼─────┼───┤ │106 │陳怡廷│(1)97年3月│於路上問路認宋│宋珮青│我與宋珮青是在路上問路認│ │補充理由附│宋珮青│ │ │ │初高雄市五│珮青,其化名「│王祥益│識,當時她自稱「宋美雯」│ │表一編號14│王祥益│ │ │ │福路上三皇│宋美雯」,於97│ │,97年3月初在高雄市五福 │ ├─────┤馮鑰仁│ │ │ │三家簡餐店│年3月初在高雄 │ │路上三皇三家簡餐店見面時│ │A2卷 │ │ │ │ │ │市五福介路上三│ │,宋珮青接到一通電話說等│ │第955頁至 │ │ │ │ │ │皇三簡餐店介紹│ │一下她叔叔王祥益要過來跟│ │第957頁、 │ │ │ │ │ │其叔叔王祥益與│ │她談投資購買股票相關情事│ │第961頁 │ │ │ │ │ │陳怡廷認識後後│ │,宋珮青介紹她叔叔是理財│ │ │ │ │ │ │ │,共同偽稱王祥│ │顧問,王祥益說我未上市股│ │ │ │ │ │ │ │益為理財顧問,│ │票投資報酬率很高,一年後│ │ │ │ │ │ │ │介紹投資公司未│ │會上市,會漲2、3倍,宋珮│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青也有投資購買,並跟我說│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如果投資購買的話,會幫我│ │ │ │ │ │ │ │高額利益,王祥│ │在宋珮青面前講好話,讓宋│ │ │ │ │ │ │ │益亦偽稱若購買│ │珮青有好感與我交往,並問│ │ │ │ │ │ │ │股票即可與宋珮│ │我有多少錢才能決定要買哪│ │ │ │ │ │ │ │青交往,致陳怡│ │一家公司股票。後來隔一星│ │ │ │ │ │ │ │廷出資購買彩煇│ │期後宋珮青帶我到台灣土地│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銀行新市分行辦理信用貸款│ │ │ │ │ │ │ │6張共新台幣300│ │新台幣300,000元,我便將 │ │ │ │ │ │ │ │,000元(每張新 │ │存簿、印鑑及提款卡交付宋│ │ │ │ │ │ │ │台幣50,000元) │ │珮青購買未上市股票,宋珮│ │ │ │ │ │ │ │。宋珮青97年4 │ │青並跟我說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月中旬交付上揭│ │是2人間的秘密,絕不能跟 │ │ │ │ │ │ │ │股票予陳怡廷( │ │親友說。於97年4月中旬宋 │ │ │ │ │ │ │ │然實際證券交易│ │珮青將6張彩煇公司未上市 │ │ │ │ │ │ │ │稅申報,陳怡廷│ │股票、台灣土地銀行的存摺│ │ │ │ │ │ │ │是購買鴻亞公司│ │簿及提款卡交還我。 │ │ │ │ │ │ │ │未上市公司股票│ │ │ │ │ │ │ │ │ │,每張新台幣 │ │ │ │ │ │ │ │ │ │47,500元)。 │ │ │ │ │ │ │ │ ├─────┼───────┼───┼────────────┤ │ │ │ │ │ │(2)97年8月│復於97年8月中 │宋珮青│97年8月初宋珮青問我是否 │張勝鈞、張嘉│A2卷 │ │ │ │ │中旬高雄市│旬在高雄市,宋│ │仍有錢購買股票,她叔叔亦│如共同犯證券交│第957頁至 │ │ │ │ │某不詳地點│珮青偽稱投資未│ │以幫我規劃,也告知我一年│易法第一百七十│第961頁 │ │ │ │ │ │上市股票獲利高│ │後會上市,會漲2、3倍,我│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 │,致陳怡廷陷於│ │因為想要與宋珮青交往,交│款之詐偽罪,各│ │ │ │ │ │ │錯誤再度出資向│ │付新台幣600,000元購買股 │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 │ │宋珮青購買易連│ │票,宋珮青一樣要我保守秘│肆月。未扣案之│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密,97年8月中旬我與宋珮 │犯罪所得各新臺│ │ │ │ │ │ │12張,並交付新│ │青約在高雄市建工路的好樂│幣叁拾捌萬玖仟│ │ │ │ │ │ │台幣588,000元(│ │迪唱歌,並將新台幣600,00│捌佰柒拾玖元,│ │ │ │ │ │ │每張新台幣49,0│ │0元交給自稱是宋珮青叔叔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00元)予王祥益 │ │的助理馮鑰仁,97年10月初│、第三人或得請│ │ │ │ │ │ │助理馮鑰仁。陳│ │宋珮青將12張易連公司未上│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怡廷有收到上揭│ │市股票交給我。 │外均沒收,於全│ │ │ │ │ │ │股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 │ │ │ │ │ │ │ │宋珮青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新臺幣捌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107 │何勝雄│(1)97年4月│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陳昕│張勝鈞、張嘉│理由書附表│許洺瑋│ │ │(更名 │初(起訴書 │昕婕化名「陳珮│陳昕婕│婕,她自稱「陳珮琪」,97│如共同犯證券交│一編號105 │陳昕婕│ │ │何明豐│記載97年3 │琪」,佯作與何│ │年4初在高雄市五福路及中 │易法第一百七十├─────┤ │ │ │ ) │月底) 高雄│勝雄交往,於97│ │山路附近某間餐廳用餐,席│一條第一項第一│A6卷 │(起訴 │ │ │ │市五福路及│年4月初在高雄 │ │間陳昕婕的叔叔許洺瑋前來│款之詐偽罪,各│第4343至第│書原誤│ │ │ │中山路附近│市五福路及中山│ │,問我是否為陳昕婕男友,│處有期徒刑貳年│4363頁頁、│載陳昕│ │ │ │某間餐廳 │路附近某間餐廳│ │陳昕婕沒有否認,陳昕婕說│貳月。未扣案之│D2卷 │婕為宋│ │ │ │ │介紹自稱叔叔許│ │叔叔是間大公司的顧問,許│犯罪所得各新臺│第378頁至 │珮青,│ │ │ │ │洺瑋認識後,共│ │洺瑋介紹巨晰公司有跟中華│幣壹拾壹萬陸仟│第379頁 │業經更│ │ │ │ │同偽稱叔叔某間│ │電信合作,投資報酬率很好│壹佰零捌元,除│ │正。) │ │ │ │ │公司顧問,傳達│ │,上市後至少可以賺一倍以│應發還被害人、│ │ │ │ │ │ │巨晰公司與中華│ │上,因為是內線消息不可以│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電信公司合作之│ │告訴任何人,陳昕婕在旁遊│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不實資訊,其未│ │說我購買並說其也是找他叔│均沒收,於全部│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叔投資賺了不少錢,於是我│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答應先買1張巨晰公司股票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高額利潤,致何│ │。一個星期後,我拿現金新│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勝雄陷於錯誤,│ │台幣51,000元給許洺瑋,過│ │ │ │ │ │ │ │而出資購買巨晰│ │了幾天陳昕婕就拿巨晰公司│馮鑰仁共同犯│ │ │ │ │ │ │公司公司股票1 │ │股票1張給我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張共新台幣51,0│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00元。幾天後即│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受到巨晰公司股│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票 │ │ │玖月。 │ │ │ │ │ ├─────┼───────┼───┼────────────┤ ├─────┤ │ │ │ │(2)97年4月│97年4月底某日 │陳昕婕│97年4月底陳昕婕再度遊說 │許洺瑋共同犯│A6卷 │ │ │ │ │底某日在高│陳昕婕再推薦介│ │我買股票,但我說沒錢,陳│證券交易法第一│第4345頁ˋ│ │ │ │ │雄市某處85│紹稱投資巨晰公│ │昕婕表示可以先貸款,等年│百七十一條第一│D2卷 │ │ │ │ │度C咖啡店 │司股票,可獲得│ │後股票上市就可以還清貸款│項之詐偽罪,處│第378頁至 │ │ │ │ │ │較多利潤,故何│ │,並且而且還有賺,於是我│有期徒刑捌月。│第379頁 │ │ │ │ │ │勝雄再度出資購│ │答應再買幾張,於是陳昕婕│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買巨晰公司未上│ │帶我去高雄市某間85度C咖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市股票5張共255│ │啡店,由一位劉姓男子幫我│,除應發還被害│ │ │ │ │ │ │,000元(每張新 │ │向銀行辦理貸款新台幣300,│人、第三人或得│ │ │ │ │ │ │台幣51,000元) │ │000元。97年5月1日銀行核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事後陳昕婕有│ │貸後,我把提款卡跟密碼交│人外,沒收,於│ │ │ │ │ │ │有交付5張巨晰 │ │給陳昕婕,由陳昕婕提領新│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公司股票予何勝│ │台幣255,000元購買5張巨晰│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雄股票。(起訴 │ │公司未上市股票97年5月中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書誤載305,000 │ │旬陳昕婕交付我5張巨晰公 │額。 │ │ │ │ │ │ │元) │ │司股票。我共支付新台幣 │ │ │ │ │ │ │ │ │ │306,000元購買巨晰公司股 │陳昕婕共同犯│ │ │ │ │ │ │ │ │票6張。我於警詢時指認宋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珮青即為化名「陳珮琪」之│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女子,惟於100年8月31日審│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判程序於現場看到本人始知│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警詢為誤認,並更正陳昕婕│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才是自稱「陳珮琪」之女子│得新臺幣捌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108 │朱世發│97年4月21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碧玟│我是在交友網站中認識林碧│(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碧玟│ │ │ │日高雄市小│碧玟化名「吳佩│王祥益│玟,她自稱「吳佩婷」,雙│ │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港機場附近│婷」,於左揭時│ │方經過幾次電話連絡,於97│ │3 │楊蕎瑄│ │ │ │咖啡廳(起 │、地介紹自稱叔│ │年4月21日到高雄與林碧玟 │ ├─────┤ │ │ │ │訴書記載 │叔王祥益與朱世│ │見面,一名自稱林碧玟叔叔│ │A2卷 │ │ │ │ │96年4月23 │發認識後,共同│ │王祥益前來,其自稱財經記│ │第651頁、 │ │ │ │ │日新竹市,│偽稱叔叔為財經│ │者,要林碧玟購買未上市的│ │B1卷 │ │ │ │ │不確定是 │記者,可購買意│ │股票,林碧玟就辦貸款買股│ │第371頁至 │ │ │ │ │96年或97年│勝公司未上市股│ │票,她叔叔就離開。後來林│ │第373頁、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碧玟帶我到小港機場喝咖啡│ │A2卷 │ │ │ │ │ │,可獲取利益等│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 │第653頁、 │ │ │ │ │ │不實資訊,致朱│ │我說我沒有興趣,林碧玟說│ │A1卷 │ │ │ │ │ │世發出資購買意│ │她叔叔會幫我,就叫我打電│ │第85頁反面│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話給她叔叔,之後她叔叔就│ │、第273頁 │ │ │ │ │ │票5張共新台幣 │ │約我去一家木瓜牛奶飲料店│ │反面 │ │ │ │ │ │260,000元(每 │ │,她叔叔告訴我意勝公司未│ │ │ │ │ │ │ │張新台幣52,000│ │上市股票不錯,過7、8個月│ │ │ │ │ │ │ │元)。 │ │後會上市賺很多錢,5張共 │ │ │ │ │ │ │ │ │ │新台幣260,000元,我答應 │ │ │ │ │ │ │ │ │ │要購買,於是就提領現金新│ │ │ │ │ │ │ │ │ │台幣100,000元交給王祥益 │ │ │ │ │ │ │ │ │ │,隔日我又提領新台幣100,│ │ │ │ │ │ │ │ │ │000元交給林碧玟,因為我 │ │ │ │ │ │ │ │ │ │購買的股票價值新台幣260,│ │ │ │ │ │ │ │ │ │000元,還差新台幣60,000 │ │ │ │ │ │ │ │ │ │元,林碧玟提供一個上海銀│ │ │ │ │ │ │ │ │ │行楊學文帳戶(帳號:011- │ │ │ │ │ │ │ │ │ │00000000000000),我於23 │ │ │ │ │ │ │ │ │ │日將新台幣60,000元匯入該│ │ │ │ │ │ │ │ │ │帳號。某日我上網查詢意勝│ │ │ │ │ │ │ │ │ │公司發現這間公司經營不善│ │ │ │ │ │ │ │ │ │,才發現可能是被詐騙了,│ │ │ │ │ │ │ │ │ │我向王祥益要求取消買賣,│ │ │ │ │ │ │ │ │ │林碧玟說程序上要五至六天│ │ │ │ │ │ │ │ │ │的時間,並且告訴我會盡快│ │ │ │ │ │ │ │ │ │將股票寄給我,但是我堅持│ │ │ │ │ │ │ │ │ │取消交易,才到警局報案。│ │ │ │ ├──┼───┼─────┼───────┼───┼────────────┼───────┼─────┼───┤ │109 │吳文慶│97年5月初 │交友網站上陳昕│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大遠│婕化名「陳瑄琪│陳昕婕│她自稱「陳瑄琪」,97 年5│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百貨公司 │」,表示欲與吳│ │月初於高雄大遠百看完電影│ │76 │ │ │ │ │ │文慶交往,於左│ │後,自稱是陳瑄琪的叔叔許│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洺瑋出現與陳昕婕談論投資│ │A5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與│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許洺│ │第3659頁至│ │ │ │ │ │吳文慶認識後,│ │瑋自稱為巨晰公司股東,並│ │第3661頁 │ │ │ │ │ │共同偽稱叔叔為│ │說巨晰公司股票一年以後會│ │ │ │ │ │ │ │巨晰公司股東,│ │上市,獲利豐厚。陳昕婕說│ │ │ │ │ │ │ │可購買該公司未│ │自己就有5、6張股票,為了│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二人將來著想,遊說我購買│ │ │ │ │ │ │ │要上市,可獲得│ │巨晰公司股票作為投資,於│ │ │ │ │ │ │ │豐厚利潤,陳昕│ │是我決定購買,因我沒有現│ │ │ │ │ │ │ │婕亦偽稱自己也│ │金,陳昕婕帶我至陽信銀行│ │ │ │ │ │ │ │有購買,致吳文│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200,00│ │ │ │ │ │ │ │慶陷於錯誤,而│ │0元,並將銀行的存摺簿、 │ │ │ │ │ │ │ │出資購買巨晰公│ │提款卡、印鑑及身分證交給│ │ │ │ │ │ │ │司股票3張共新 │ │陳昕婕以便其購買股票。97│ │ │ │ │ │ │ │台幣153,000 元│ │年5月底陳昕婕交付我存摺 │ │ │ │ │ │ │ │(每張新台幣51,│ │、提款卡、印鑑、身分證及│ │ │ │ │ │ │ │000元),惟自陳│ │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3張共 │ │ │ │ │ │ │ │昕婕交付巨晰公│ │計新台幣153,000元,陳昕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予│ │婕對我說購買未上市股票的│ │ │ │ │ │ │ │吳文慶後,即斷│ │事情是秘密,不可以告訴任│ │ │ │ │ │ │ │絕聯絡。 │ │何人。之後我便無法聯絡上│ │ │ │ │ │ │ │ │ │陳昕婕了。 │ │ │ │ ├──┼───┼─────┼───────┼───┼────────────┼───────┼─────┼───┤ │110 │江正文│97年5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君徽,│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雄市某間餐│君徽,化名「林│林君徽│她自稱「林諭琦」,97年5 │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廳 │諭琦」佯作與江│ │月,我們相約在高雄的一間│ │85 │ │ │ │ │ │正文交往,於左│ │餐廳,到現場時,自稱林君│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徽的姐姐(已忘記長相)及叔│ │A5卷 │ │ │ │ │ │稱其姐姐(真實 │ │叔王祥益在談論資未上市股│ │第3870頁至│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 │票相關情事情,林君徽的叔│ │第3872頁、│ │ │ │ │ │成年女子)及叔 │ │叔問林君徽說「他是你的男│ │第3875頁 │ │ │ │ │ │叔王祥益認識後│ │朋友嗎?」,林君徽默認。 │ ├─────┤ │ │ │ │ │,共同介紹投資│ │王祥益說未上市股票的獲利│ │定金10,000│ │ │ │ │ │未上市股票,將│ │性可觀,林君徽及其姐姐在│ │元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一旁鼓吹我購買。一個星期│ │ │ │ │ │ │ │取利益,致江正│ │後與林君徽見面,林君徽說│ │ │ │ │ │ │ │文陷於錯誤,而│ │「雖然你有在經商,但不懂│ │ │ │ │ │ │ │支付新台幣10,0│ │得投資的男生,讓我覺得很│ │ │ │ │ │ │ │00元定金購買未│ │失望」,聽了我就答應購買│ │ │ │ │ │ │ │上市股票,惟嗣│ │。隔幾天後我跟林君徽在高│ │ │ │ │ │ │ │後江正文對購買│ │雄市高醫附近的麥當勞見面│ │ │ │ │ │ │ │股票之事存有疑│ │,我先繳定金10,000元予王│ │ │ │ │ │ │ │慮,未付款完成│ │祥益,事後我覺得怪怪的,│ │ │ │ │ │ │ │交易。 │ │一直試探林君徽,但林君徽│ │ │ │ │ │ │ │ │ │都逃避問題,我就沒有再投│ │ │ │ │ │ │ │ │ │資了。 │ │ │ │ ├──┼───┼─────┼───────┼───┼────────────┼───────┼─────┼───┤ │111 │陳皇志│97年5月7日│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某複│巾愉化名「黃佳│林巾愉│她自稱「黃佳燕」,97年5 │ │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合式餐廳 │燕」,表示欲與│、 │月7日林巾愉帶我到高雄市 │ │26 │不明女│ │ │ │ │陳皇志交往,於│真實姓│一家複合式餐廳用餐聊天,│ ├─────┤子( 小│ │ │ │ │左揭時、地介紹│名年籍│席間自稱是黃佳燕的友人,│ │A2卷 │潔)王 │ │ │ │ │友人小潔(姓名 │不詳之│她自稱「小潔」到來,與林│ │第1459頁至│祥益 │ │ │ │ │不詳)及自稱叔 │自稱「│巾愉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 │第1461頁、│ │ │ │ │ │叔許洺瑋與陳皇│小潔」│關情事,不久一名自稱為黃│ │第1464頁 │ │ │ │ │ │志認識後,共同│成年女│佳燕的叔叔許洺瑋亦來到餐│ │ │ │ │ │ │ │偽稱叔叔為數家│子 │廳,許洺瑋自稱為多家公司│ │ │ │ │ │ │ │公司理財顧問,│ │的理財顧問,林巾愉及小潔│ │ │ │ │ │ │ │介紹投資巨晰公│ │說他們要貸款投資購買的巨│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已經買到│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了,並說依其內線消息,巨│ │ │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於一年內│ │ │ │ │ │ │ │資訊,許洺瑋亦│ │將上市,上市後獲利好高達│ │ │ │ │ │ │ │偽稱已購買林巾│ │好幾倍。林巾愉及小潔均極│ │ │ │ │ │ │ │愉及小潔投資的│ │力遊說我購買股票,小潔又│ │ │ │ │ │ │ │巨晰公司股票,│ │說為了我們倆更應該要好好│ │ │ │ │ │ │ │致陳皇志陷於錯│ │規劃未來,於是我決定購買│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並提款新台幣100,000元 │ │ │ │ │ │ │ │巨晰公司股票。│ │給許洺瑋當作定金,林巾愉│ │ │ │ │ │ │ │事後林碧容交付│ │又對我說購買股票之事要保│ │ │ │ │ │ │ │陳皇志巨晰公司│ │密。97年5月8日我匯款新台│ │ │ │ │ │ │ │股票4張(每張新│ │幣104000元至中國信託行新│ │ │ │ │ │ │ │台幣51,000元) │ │興分行王祥益帳戶(帳號: │ │ │ │ │ │ │ │、易連公司股票│ │0000000000000)。97年5月 │ │ │ │ │ │ │ │8張(每張新台幣│ │中旬林巾愉就帶我至台中市│ │ │ │ │ │ │ │47,500元),共 │ │三信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 │ │ │ │ │ │ │新台幣584,000 │ │新台幣450,000元,97年5月│ │ │ │ │ │ │ │元。購買股票後│ │28日放款我即交付存摺與提│ │ │ │ │ │ │ │,林巾愉態度遽│ │款卡給林巾愉作為購買股票│ │ │ │ │ │ │ │轉為冷淡。 │ │之用。我之後有拿到巨晰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張及易連公 │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損失 │ │ │ │ │ │ │ │ │ │新台幣584,000元。購買完 │ │ │ │ │ │ │ │ │ │股票後而林巾愉態度遽轉為│ │ │ │ │ │ │ │ │ │冷淡。 │ │ │ │ ├──┼───┼─────┼───────┼───┼────────────┼───────┼─────┼───┤ │112 │賴聖賢│97年6月15 │凌偉婷以化名「│凌偉婷│我在網路上愛情公寓認識凌│(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日高雄市三│林沛儀」佯作與│許洺瑋│偉婷,她自稱「林沛儀」,│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民區某咖啡│賴聖賢交往,於│ │見面幾次後,凌偉婷於97 │ │4 │ │ │ │ │廳 │左揭時、地介紹│ │年6月15日下午15時帶我高 │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雄市三民區某咖啡廳說要拿│ │A2卷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東西給她叔叔許洺瑋,之後│ │第660頁、 │ │ │ │ │ │稱其為巨晰公司│ │凌偉婷就與其叔叔聊如何投│ │第662頁、 │ │ │ │ │ │顧問,可購買巨│ │資未上市股票,我在旁聽到│ │B1卷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他們的對話,他叔叔說投資│ │第412頁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未上市股票獲利很可觀,並│ │ │ │ │ │ │ │,可獲取利益,│ │說自己是巨晰公司的顧問,│ │ │ │ │ │ │ │致賴聖賢陷於錯│ │股票就要上市了,上市後股│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票利潤很可觀,如果要和凌│ │ │ │ │ │ │ │巨晰公司股票2 │ │偉婷有好美未來一定要買,│ │ │ │ │ │ │ │張共104,000 ( │ │凌偉婷和她叔叔一直遊說我│ │ │ │ │ │ │ │含手續費及證券│ │購買,凌偉婷表示說要跟我│ │ │ │ │ │ │ │交易稅等規費,│ │交往,並向我表示為了我們│ │ │ │ │ │ │ │每張新台幣51,0│ │有更好的未來等語,我聽了│ │ │ │ │ │ │ │00元,起訴書誤│ │就答應買2張股票,當場馬 │ │ │ │ │ │ │ │載為100,400元)│ │上交付現金新台幣104,000 │ │ │ │ │ │ │ │。 │ │元,凌偉婷跟我說購買未上│ │ │ │ │ │ │ │ │ │市股票市之事不可跟家人以│ │ │ │ │ │ │ │ │ │及朋友說。 │ │ │ │ ├──┼───┼─────┼───────┼───┼────────────┼───────┼─────┼───┤ │113 │朱祐諺│97年6 月22│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於96年6月在交友網站上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日高雄市火│巾愉化名「王佳│許洺瑋│識林巾愉,她自稱「王佳燕│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車站 │燕」,偽稱欲與│ │」,共同出去2次後,97年6│ │2 │ │ │ │ │ │朱祐彥交往,於│ │月22日林巾愉約我至高雄市│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火車站附近見面時,林巾愉│ │A2卷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之叔叔許洺瑋打電話給她,│ │第627頁至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許洺瑋自稱「黃正忠」,林│ │第628頁、 │ │ │ │ │ │稱其叔叔是股票│ │巾愉說他叔叔是股票專家,│ │第631頁, │ │ │ │ │ │專家,可購買巨│ │許洺瑋一到咖啡店後就分析│ │B1卷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巨晰公司股票很賺錢、投資│ │第396頁至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報酬很高,97年12月就可以│ │第397頁、 │ │ │ │ │ │,可獲取利益,│ │上市、上櫃,林巾愉當場表│ │A1卷 │ │ │ │ │ │林巾愉亦交付證│ │示要買並交付存摺,印章等│ │第76頁 │ │ │ │ │ │件予許洺瑋偽作│ │證件給許洺瑋辦理貸款。後│ │ │ │ │ │ │ │要購買巨晰公司│ │來許洺瑋離開之後,林巾愉│ │ │ │ │ │ │ │股票,致朱祐諺│ │就一直遊說我買股票,說他│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叔叔有會賺錢的消息要我買│ │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加上許洺瑋認為我們是情│ │ │ │ │ │ │ │股票4張,朱祐 │ │侶,要為未來著想等語,讓│ │ │ │ │ │ │ │彥共支付新台幣│ │我感覺林巾愉有意思與我交│ │ │ │ │ │ │ │251,000元購買 │ │往,我就答應他要買4張巨 │ │ │ │ │ │ │ │股票(每張62,75│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並交付│ │ │ │ │ │ │ │0元)。(起訴書 │ │新台幣50,000元現金給林巾│ │ │ │ │ │ │ │誤載為250,00 0│ │愉。我台中後,後來林巾愉│ │ │ │ │ │ │ │元),惟自林巾 │ │打電話給我,要我辦理貸款│ │ │ │ │ │ │ │愉交付易連公司│ │新台幣200,000元,並委託 │ │ │ │ │ │ │ │未上市股票5張(│ │一位辦理貸款的人與我聯絡│ │ │ │ │ │ │ │每張新台幣48,0│ │。銀行核貸後,林巾愉要我│ │ │ │ │ │ │ │00元)予朱祐諺 │ │把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她。後│ │ │ │ │ │ │ │後,即避不見面│ │來經我多次催促林巾愉才將│ │ │ │ │ │ │ │。 │ │股票寄給我,但是易連公司│ │ │ │ │ │ │ │ │ │的未上市股票5張,不是當 │ │ │ │ │ │ │ │ │ │初約定的巨晰公司股票,我│ │ │ │ │ │ │ │ │ │質問林巾愉為何不是巨晰公│ │ │ │ │ │ │ │ │ │司的股票,她說是許洺瑋要│ │ │ │ │ │ │ │ │ │幫我分散投資。後來我就再│ │ │ │ │ │ │ │ │ │也聯絡不到他們了,我共損│ │ │ │ │ │ │ │ │ │失新台幣251,000元。 │ │ │ │ ├──┼───┼─────┼───────┼───┼────────────┼───────┼─────┼───┤ │114 │鍾文賢│97年6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陳│王祥益│於97年6月上旬交友網站認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 │昕婕化名「陳佩│陳昕婕│識陳昕婕,她自稱「陳佩琦│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左營區明誠│琦」,佯作與鍾│凌偉婷│」。97年6月下旬高雄市左 │ │127 │凌偉婷│ │ │ │路與自由路│文賢與交往,於│ │營區明誠路與自由路口見面│ ├─────┤馮鑰仁│ │ │ │口附近三皇│左揭時、地介紹│ │,當時陳昕婕帶友人凌偉婷│ │B5卷 │ │ │ │ │三家餐廳 │自稱陳昕婕叔叔│ │一起前來,我們到附近三皇│ │第30頁至第│ │ │ │ │ │王祥益及友人凌│ │三家餐飲店用餐,席間自稱│ │33頁、 │ │ │ │ │ │偉婷認識後,共│ │陳昕婕叔叔前來抵達後,與│ │B5卷 │ │ │ │ │ │同偽稱叔叔任職│ │陳昕婕、凌偉婷談論投資未│ │第35頁 │ │ │ │ │ │財經公司理財顧│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王祥益│ │ │ │ │ │ │ │問,介紹投資巨│ │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問│ │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說依其內線消息有檔未上│ │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市股票將上市,上市後獲利│ │ │ │ │ │ │ │,可獲取利益,│ │可達2倍以上。陳昕婕與凌 │ │ │ │ │ │ │ │陳昕婕與凌偉婷│ │偉婷2人在一旁遊說我購買 │ │ │ │ │ │ │ │均偽稱也有購買│ │,並稱其2人均也有購買。 │ │ │ │ │ │ │ │該公司股票,致│ │陳昕婕又說既然我們2人都 │ │ │ │ │ │ │ │鍾文賢陷於錯誤│ │要在一起交往,更應好好規│ │ │ │ │ │ │ │,而出資購買巨│ │劃我們2人的未來,要我好 │ │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好把握機會,當時我尚未答│ │ │ │ │ │ │ │票6張,並交付 │ │應購買。97年6月下旬與陳 │ │ │ │ │ │ │ │現金新台幣300,│ │昕婕在高雄市見面,陳昕婕│ │ │ │ │ │ │ │000元(每張新台│ │再次遊說我購買,我便答應│ │ │ │ │ │ │ │幣50,000元)交 │ │跟其叔叔購買巨晰公司未上│ │ │ │ │ │ │ │付予自稱王祥益│ │市股票6張共新台幣300,000│ │ │ │ │ │ │ │秘書馮鑰仁。惟│ │元。次日陳昕婕約我至高雄│ │ │ │ │ │ │ │嗣後陳昕婕竟交│ │市大順路與建國路口見面,│ │ │ │ │ │ │ │付易連公司未上│ │王祥益派其秘書馮鑰仁前來│ │ │ │ │ │ │ │市股票6張(每張│ │收取新台幣300,000元以購 │ │ │ │ │ │ │ │新台幣48,000元│ │買股票及我的身分證以便買│ │ │ │ │ │ │ │),且自從鍾文 │ │賣股票之用。97年7月上旬 │ │ │ │ │ │ │ │賢購買股票後,│ │陳昕婕在高雄市民族路大統│ │ │ │ │ │ │ │即聯絡不上陳昕│ │新世紀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 │ │ │ │ │ │ │婕及王祥益。 │ │市股票6張,我質疑交付給 │ │ │ │ │ │ │ │ │ │我的未上市股票與原約定不│ │ │ │ │ │ │ │ │ │同,陳昕婕說易連公司的獲│ │ │ │ │ │ │ │ │ │利比巨晰公司還要好,我不│ │ │ │ │ │ │ │ │ │疑就收下。而自我購買未上│ │ │ │ │ │ │ │ │ │市股票後,打電話給陳昕婕│ │ │ │ │ │ │ │ │ │均遭敷衍,不然就是電話有│ │ │ │ │ │ │ │ │ │通沒有人接。王祥益的電話│ │ │ │ │ │ │ │ │ │亦同 │ │ │ │ ├──┼───┼─────┼───────┼───┼────────────┼───────┼─────┼───┤ │115 │吳聖堯│97年6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陳│王祥益│我於97年5月中旬交友網站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五│昕婕化名「陳佩│陳昕婕│認陳昕婕,她自稱「陳佩琦│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福路新崛江│琦」,佯作與吳│ │」,97年6月下旬在高雄市 │ │103 │ │ │ │ │附近某簡餐│聖堯交往,於左│ │五福路新崛江附近的簡餐店│ ├─────┤ │ │ │ │店 │揭時、地介紹自│ │用餐,席間自稱任職財經公│ │A6卷 │ │ │ │ │ │稱其叔叔王祥益│ │司理財顧問之陳昕婕叔叔王│ │第4305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祥益前來,說依其消息易連│ │第4306頁、│ │ │ │ │ │稱王祥益任職某│ │公司未上市股票股票將上市│ │第4309頁 │ │ │ │ │ │財經公司理財顧│ │,上市後會大賺,機會很少│ │ │ │ │ │ │ │問,可購買易連│ │要我把握投資,又說陳昕婕│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她亦由其叔叔規劃理財賺了│ │ │ │ │ │ │ │,將來要上市,│ │不少錢,既然既然我與陳昕│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婕已經是男女朋友了,就由│ │ │ │ │ │ │ │,陳昕婕亦佯稱│ │其規劃購買等語,陳昕婕亦│ │ │ │ │ │ │ │由許洺瑋操作股│ │在一旁遊說我購買,於是我│ │ │ │ │ │ │ │票獲取不少利益│ │答應購買易連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致吳聖堯陷於│ │票2張共計新台幣102,000元│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我先交付新台幣30,000元│ │ │ │ │ │ │ │買易連公司股票│ │給陳昕婕當訂金,於97年7 │ │ │ │ │ │ │ │2張共新台幣102│ │月初我在台南火站附近咖啡│ │ │ │ │ │ │ │,000元(含手續 │ │廳交付現金新台幣72,000元│ │ │ │ │ │ │ │費及證券交易稅│ │給陳昕婕,陳昕婕交付我易│ │ │ │ │ │ │ │等規費,每張新│ │連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 │ │ │ │ │ │ │ │台幣48,000元) │ │ │ │ │ │ │ │ │ │,事後陳昕婕交│ │ │ │ │ │ │ │ │ │付上揭股票予吳│ │ │ │ │ │ │ │ │ │聖堯 │ │ │ │ │ │ ├──┼───┼─────┼───────┼───┼────────────┼───────┼─────┼───┤ │116 │吳健豪│97年7月中 │交友網站上陳紋│許洺瑋│我是在交友網站認識陳紋慧│(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在高雄市│慧化名「陳佩琪│陳紋慧│,她自稱「陳佩琪」,97年│ │附表一編號│陳紋慧│ │ │ │某處 │」,於左揭時、│ │7月中旬在高雄市火車站見 │ │124 │ │ │ │ │ │地介紹自稱叔叔│ │面,陳紋慧說要去找她叔叔│ ├─────┤ │ │ │ │ │許洺瑋認識後,│ │許洺瑋購買股票,我看陳紋│ │A6卷 │ │ │ │ │ │共同偽稱投資購│ │慧拿一袋文件給她叔叔,然│ │第4820頁至│ │ │ │ │ │買巨晰公司未上│ │後我們3人一起談論投資未 │ │第4824頁 │ │ │ │ │ │市股票,將來上│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陳紋慧│ │ │ │ │ │ │ │市可獲取高額利│ │就開始說投資股票會賺錢,│ │ │ │ │ │ │ │潤等不實資訊,│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致吳健豪因而出│ │我心動便同意購買,並交付│ │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陳紋慧新台幣96,000元以購│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買股票,陳紋慧跟許洺瑋一│ │ │ │ │ │ │ │共新台幣96,000│ │開始是介紹巨晰公司股票,│ │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之後陳紋慧約我在台南市麥│ │ │ │ │ │ │ │48,000元)。惟 │ │當勞見面交付的卻是易連公│ │ │ │ │ │ │ │自陳紋慧竟交付│ │司未上市股票2張,與原約 │ │ │ │ │ │ │ │易連公司股票2 │ │定之巨晰公司股票不符,經│ │ │ │ │ │ │ │張後,吳健豪即│ │我質疑陳紋慧說易連公司比│ │ │ │ │ │ │ │未與陳紋慧聯絡│ │較快上市,並拿一張切結書│ │ │ │ │ │ │ │。 │ │叫我簽名,說如果投資失敗│ │ │ │ │ │ │ │ │ │就沒有辨法將投資的金額拿│ │ │ │ │ │ │ │ │ │回來。事後我就沒跟陳紋慧│ │ │ │ │ │ │ │ │ │再連絡。 │ │ │ │ ├──┼───┼─────┼───────┼───┼────────────┼───────┼─────┼───┤ │117 │吳治成│(1)97年7月│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97年6月下旬在交友網站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下旬高雄市│珮青化名「郭靜│許洺瑋│認識宋珮青,她自稱「郭靜│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新崛江附近│文」,偽稱欲與│ │文」,見面幾次後,我們於│易法第一百七十│66 │ │ │ │ │春水堂 │吳治成交往,97│ │97年7月高雄新崛江附近春 │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年7月間在高雄 │ │水堂用餐閒聊時,席間宋珮│款之詐偽罪,各│A4卷 │ │ │ │ │ │市新崛江附近春│ │青接獲其姑丈來電,說要拿│處有期徒刑貳年│第2499頁至│ │ │ │ │ │水堂介紹自稱姑│ │東西給宋珮青,其姑丈許洺│捌月。未扣案之│第2502頁、│ │ │ │ │ │丈許洺瑋認識後│ │瑋抵達後,自稱任職財經公│犯罪所得各新臺│第2504頁、│ │ │ │ │ │,共同偽稱姑丈│ │司理財顧問,說有一檔未上│幣貳拾參萬陸仟│B2卷 │ │ │ │ │ │任職財經公司理│ │市股票依內線消息即將上市│零參拾伍元,除│第303頁 │ │ │ │ │ │財顧問,有內線│ │,立即有1倍以上的獲利, │應發還被害人、│ │ │ │ │ │ │消息,介紹投資│ │宋珮青一旁遊說我購買,說│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如有賺錢我們2人在一起規 │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劃2人未來,不想再過不好 │均沒收,於全部│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的生活等語,我就答應購買│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利率,致吳治成│ │巨晰公司股票2張共新台幣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100,000元,我當場交付定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金新台幣30,000元給宋珮青│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宋珮青跟我說購買股票之│馮鑰仁共同犯│ │ │ │ │ │ │(每張新台幣50,│ │事不可以告知任何人。97年│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000元),共新台│ │7月29日我匯款新台幣70,00│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幣100,000元。 │ │0元到黃景微中國信託銀行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但只交付易連公│ │帳戶(帳號: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97年11月1日宋珮青在高 │玖月。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雄市另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 │ │ │ │ │ │ │48,000元)。 │ │市股票1張。 │ │ │ │ │ │ ├─────┼───────┼───┼────────────┤許洺瑋共同犯├─────┤ │ │ │ │(2)97年8月│97年8月初吳治 │宋珮青│97年8月初宋珮青再度遊說 │證券交易法第一│A4卷 │ │ │ │ │初某不詳地│成再度出資向宋│ │我購買股票,我答應購買向│百七十一條第一│第2502頁至│ │ │ │ │點 │珮青購買易連公│ │中國信託辦理貸款新台幣 │項之詐偽罪,處│第2502頁、│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500,000元,並交付提款卡 │有期徒刑捌月。│第2504頁、│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及密碼供宋珮青購買未上市│未扣案之犯罪所│B2卷 │ │ │ │ │ │48,000元)共計 │ │股票之用。97年10月中旬宋│得新臺幣肆仟元│第303頁 │ │ │ │ │ │新台幣480,000 │ │青在台中市新光三越百貨公│,除應發還被害│ │ │ │ │ │ │元。事後宋珮青│ │司前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人、第三人或得│ │ │ │ │ │ │於97年10月中旬│ │股票10張共新台幣480,000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交付吳治成易│ │元,當時我質問為何與當初│人外,沒收,於│ │ │ │ │ │ │連公司未上市股│ │說要購買的巨晰公司不一樣│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票10張。 │ │,宋珮青稱說要分散投資。│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宋珮青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新臺幣捌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118 │蘇義翔│94年7 月間│蘇義翔於交友網│王祥益│我在交友網路認識自稱張靖│(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桃園縣火車│站上認識張靖梅│張靖梅│梅之女子(經指認為張靖梅)│ │附表一編號│張靖梅│ │ │ │站前麥當勞│,張靖梅佯稱欲│ │,期間見面2 次,94年7 月│ │34 │ │ │ │ │ │與蘇義翔一同規│ │中旬張靖梅約我在桃園火車│ ├─────┤(起訴 │ │ │ │ │劃未來有交往之│ │站前麥當勞用餐,張靖梅告│ │D1卷 │書原誤│ │ │ │ │意思,於左揭時│ │知我其叔叔要拿東西給她,│ │第433頁、 │載張靖│ │ │ │ │、地介紹自稱叔│ │之後張靖梅的叔叔( 經指認│ │A3卷 │梅為不│ │ │ │ │叔王祥益認識後│ │為王祥益) 抵達,自稱理財│ │第1677頁至│詳姓名│ │ │ │ │,共同偽稱叔叔│ │顧問,並說有一檔未上市股│ │第1680頁、│女子,│ │ │ │ │為理財顧問,介│ │票即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 │第1682頁 │業經更│ │ │ │ │紹投資未上市股│ │會2 倍以上,張靖梅叔叔詢│ │ │正。)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問我是否有意願投資該擋未│ │ │ │ │ │ │ │,可獲取利益,│ │上市股票,張靖梅在一旁遊│ │ │ │ │ │ │ │致蘇義翔陷於錯│ │說我購買,說為了我們2 人│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以後的未來規劃,你更應該│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投資,我們以後才會有安穩│ │ │ │ │ │ │ │股票6張(每張新│ │的日子過等語,我即同意購│ │ │ │ │ │ │ │台幣51,000元) │ │買,張靖梅並要我對購買未│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 │上市股票守密。當晚我與張│ │ │ │ │ │ │ │上市股票4張(每│ │靖梅叔叔在桃園火車站附近│ │ │ │ │ │ │ │張新台幣58,000│ │一家麥當勞見面簽約。94年│ │ │ │ │ │ │ │元)、葛萊士公 │ │7 下旬與銀行代辦人員到桃│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3 │ │園火車站附近一家麥當勞簽│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約對保辦理台新銀行信用貸│ │ │ │ │ │ │ │68.000元),共 │ │款新台幣450,000 元及復華│ │ │ │ │ │ │ │新台幣742,000 │ │銀行信用貸款新台幣500,00│ │ │ │ │ │ │ │元。事後蘇義翔│ │0元。94年7月底我交付存摺│ │ │ │ │ │ │ │均有收到上揭股│ │與私章給張靖梅作為購買未│ │ │ │ │ │ │ │票。 │ │上市股票之用。我有拿到誠│ │ │ │ │ │ │ │ │ │創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張│ │ │ │ │ │ │ │ │ │新台幣51,000元)、新視代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 │ │ │ │ │ │ │ │ │台幣58,000元)、及葛萊士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3張(每張新│ │ │ │ │ │ │ │ │ │台幣新台幣68,000元)共新 │ │ │ │ │ │ │ │ │ │台幣742,000元。 │ │ │ │ ├──┼───┼─────┼───────┼───┼────────────┼───────┼─────┼───┤ │119 │洪良佳│(1)97年8月│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林巾愉│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2日高雄市 │巾愉化名「李嘉│林巾愉│,她自稱「李嘉瑜」。97年│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小港機場旁│瑜」偽稱欲與洪│ │8月2日在高雄市小港區機場│易法第一百七十│116 │王祥益│ │ │ │某咖啡廳 │良佳一同規劃未│ │旁的咖啡館見面,自稱林巾│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來有交往之意思│ │愉的姑丈(經指認為許洺瑋)│款之詐偽罪,各│A6卷 │ │ │ │ │ │,於97年8月2日│ │前來,與林巾愉談有關投資│處有期徒刑貳年│第4599頁至│ │ │ │ │ │在高雄市小港機│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並說│肆月。未扣案之│第4601頁、│ │ │ │ │ │場附近餐廳介紹│ │巨晰公司前景看好,問我有│犯罪所得各新臺│第4604頁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沒有意願投資,我當時尚未│幣壹拾貳萬貳仟│ │ │ │ │ │ │與洪良佳認識後│ │答應購買。隔天林巾愉與許│玖佰玖拾柒元,│ │ │ │ │ │ │,共同偽稱投資│ │洺瑋在摩斯漢堡談論股票之│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購買巨晰公司未│ │事,林巾愉一直遊說我購買│、第三人或得請│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許洺瑋還說可以用投資股│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票賺來的錢還清助學貸款,│外均沒收,於全│ │ │ │ │ │ │高額利潤,林巾│ │並說林巾愉買了很多張巨晰│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愉亦其偽稱已購│ │公司未上市股票,我才答應│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買巨晰公司股票│ │購買價值巨晰公司未上市股│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致洪良佳於錯│ │票2張共新台幣102,000元。│。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每張新台幣51,000元)我於│ │ │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97年8月4日先以ATM匯款新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股票2張共新台 │ │台幣3萬到許洺瑋指定一個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幣102,000元(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戶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張新台幣51,000│ │名:王祥益)^,97年8月5日│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元)。一星期後 │ │我再匯款新台幣72,000元到│罪,處有期徒刑│ │ │ │ │ │ │洪良佳收到巨晰│ │上述王祥益帳戶內。約一個│玖月。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星期後林巾愉將2張巨晰公 │ │ │ │ │ │ │ │2張。 │ │司未上市股票交給我。 │許洺瑋共同犯│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2)97年8月│97年8月某日洪 │林巾愉│97年8月某日林巾愉又說為 │百七十一條第一│A6卷 │ │ │ │ │份某日不詳│良佳應林巾愉之│ │了我們的未來,希望我能再│項之詐偽罪,處│第4601頁至│ │ │ │ │地點 │遊說再度出資購│ │買幾張股票,於是我再去貸│有期徒刑捌月。│第4601頁、│ │ │ │ │ │買巨晰公司股票│ │款,購買巨晰公司未上市股│未扣案之犯罪所│第4604頁 │ │ │ │ │ │4張共新台幣192│ │票4張共新台幣192,000元(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000元(每張新 │ │每張新台幣48,000元),惟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台幣48,000元) │ │兩個星期後林巾愉卻交付給│人、第三人或得│ │ │ │ │ │ │,二星期後林巾│ │我4張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愉卻交付易連公│ │,我質問她為何非當初約定│人外,沒收,於│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 │的巨晰公司股票,林巾愉說│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張。事後林巾愉│ │許洺瑋說巨晰股東會議已經│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推銷洪良佳購買│ │開完了,所以才會幫我挑這│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境外基金未果,│ │易連公司。林巾愉及許洺瑋│額。 │ │ │ │ │ │ │即漸漸失去聯絡│ │告知我所購買未上市股票會│ │ │ │ │ │ │ │。 │ │在98年8月會上市,且每年 │林巾愉共同犯│ │ │ │ │ │ │ │ │會有配額。而購買股票之後│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林巾愉向我推銷境外保險│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未果,即漸漸疏遠我,而我│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查詢該2家未上市公司發現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並未如林巾愉及許洺瑋所述│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前景看好。 │得新臺幣捌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120 │吳大州│(1)97年8月│交友網站上林巾│林巾愉│我於97年6月在交友網站認 │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20 日高雄 │愉化名「李佳燕│許洺瑋│識林巾愉,她自稱「李佳燕│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市某簡餐店│」,佯作與吳大│ │」),見面2次後,於97年8 │易法第一百七十│13 │劉怡伶│ │ │ │ │州交往,97年8 │ │月20日在高雄市某簡餐店見│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月20日在高雄市│ │面,林巾愉姨丈許洺瑋突然│款之詐偽罪,各│A2卷 │(起訴 │ │ │ │ │某簡餐店介紹姨│ │來電說要過來,許洺瑋到達│處有期徒刑貳年│第907頁至 │書原誤│ │ │ │ │丈許洺瑋與吳大│ │後就林巾愉談投資未上市股│捌月。未扣案之│第909頁、 │載凌偉│ │ │ │ │州認識後,許洺│ │票相關情事,並且拿出資料│犯罪所得各新臺│第912頁 │婷,業│ │ │ │ │瑋推薦投資易連│ │說某公司很有前景,值得購│幣貳拾壹萬伍仟│ │經更正│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買。隔天中午與林巾愉見面│捌佰零陸元,除│ │。) │ │ │ │ │,將來要上市,│ │時,她要求我投資購買,我│應發還被害人、│ │ │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當時拒絕,但是她表示她已│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致吳大州陷於│ │經跟姨丈說我答應要買,並│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錯誤,出資購買│ │說兩人是情侶,為了將來她│均沒收,於全部│ │ │ │ │ │ │股票易連公司未│ │姨丈才要幫我們規劃投資賺│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 │ │錢,於是我就答應購買4張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新台幣204,000 │ │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每張新│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台幣51,000元共204,000元 │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許洺瑋給我一個劉怡伶之│馮鑰仁共同犯│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帳號,要我匯款新台幣204,│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48,000元)。並 │ │000元到該帳戶。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要求吳大州匯 │ │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款至劉怡伶帳戶│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玖月。 │ │ │ │ │ ├─────┼───────┼───┼────────────┤ │ │ │ │ │ │⑵97年9月 │97年9月13日林 │林巾愉│97年9月13日林巾愉又叫我 │許洺瑋共同犯│ │ │ │ │ │13 日在高 │巾愉再度遊說吳│ │拿出新臺幣288,000元,購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雄市某地 │大州購買6張易 │ │買6 張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連公司股票共新│ │(每張新臺幣48,000元)。│項之詐偽罪,處│ │ │ │ │ │ │臺幣288,000元 │ │因為我沒有錢,林巾愉就介│有期徒刑捌月。│ │ │ │ │ │ │(每張新臺幣 │ │紹一個專辦信用貸款的人,│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48,000元)。 │ │幫我辦中國信託銀行信用貸│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款新臺幣200,000元。林巾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愉及她姨丈告訴我,購買未│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上市股票不能讓家人及朋友│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知道。(E2卷第908頁至909 │人外,沒收,於│ │ │ │ │ │ │ │ │頁、第912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林巾愉共同犯│ │ │ │ │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新臺幣捌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121 │蔡明修│97年10月20│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1.有買未上市股票。 │(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陳紋慧│ │ │ │日高雄市火│紋慧化名「林嘉│陳紋慧│2.當時是編號10號自稱陳嘉│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車站 │瑜」佯作與蔡明│ │ 瑜及編號12號自稱她叔叔│ │6 │ │ │ │ │ │修交往,於左揭│ │ 之人。 │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3.被騙的過程與證人簡志達│ │B1卷第412 │ │ │ │ │ │姑丈許洺瑋與蔡│ │ 的過程差不多。當時陳女│ │頁 │ │ │ │ │ │明修認識後,共│ │ 有暗示要與我在一起,有│ │ │ │ │ │ │ │同偽稱姑丈為數│ │ 一次我們二人約在高雄,│ │ │ │ │ │ │ │間公司財經顧問│ │ 那位自稱姑丈的人就出面│ │ │ │ │ │ │ │,有內線消息,│ │ ,自稱姑丈的一開始並沒│ │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 有說要買什麼股票。 │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4.當時我身邊沒有錢,他要│ │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 我去辦理貸款20萬元,他│ │ │ │ │ │ │ │利益,致蔡明修│ │ 後來把我的錢全部領走,│ │ │ │ │ │ │ │陷於錯誤,出資│ │ 並給我三張易連的股票,│ │ │ │ │ │ │ │購買易連公司未│ │ 要我不可以告訴其他人這│ │ │ │ │ │ │ │上市股票3張共 │ │ 件事,股票後面的印章我│ │ │ │ │ │ │ │新台幣185,000 │ │ 並未授權他們去刻,但後│ │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 來他們有還我印章,後來│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 我找就找不到他,過程中│ │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 陳女讓我感覺他是有心與│ │ │ │ │ │ │ │48,000元)。 │ │ 我交往為加上我本身沒什│ │ │ │ │ │ │ │ │ │ 麼錢,我才會他投資買股│ │ │ │ │ │ │ │ │ │ 票。 │ │ │ │ ├──┼───┼─────┼───────┼───┼────────────┼───────┼─────┼───┤ │122 │曾茂瑋│(1)97年11 │交友網站上宋珮│宋珮青│我於交友網站認識宋珮青,│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月初台中市│青化名「宋慧琳│許洺瑋│她自稱「宋慧琳」,見面幾│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新光三越附│」,於97年11月│ │次後,我與宋珮青於97 年│易法第一百七十│18 │王祥益│ │ │ │近簡餐店 │初在台中市新光│ │11月初在台中新光三越百貨│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三越附近簡餐店│ │附近簡餐店用餐時,席間宋│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介紹自稱姑丈許│ │珮青接獲其姑丈許洺瑋電話│處有期徒刑貳年│第1089頁至│ │ │ │ │ │洺瑋認識後,共│ │,說要拿東西給她,過一會│捌月。未扣案之│第1091頁、│ │ │ │ │ │同偽稱姑丈為數│ │宋珮青的姑丈就抵達,其自│犯罪所得各新臺│B2卷 │ │ │ │ │ │家公司理財顧問│ │稱任職多家上市公司理財顧│幣貳拾壹萬陸仟│第292頁至 │ │ │ │ │ │,可購買瑞佑公│ │問,並討論未上市股票相關│肆佰肆拾捌元,│第293頁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情事,說瑞佑公司未上市股│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市│、第三人或得請│ │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會獲利2倍以上。許洺瑋與 │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資訊,致曾茂瑋│ │宋珮青大力遊說我購買,宋│外均沒收,於全│ │ │ │ │ │ │因而出資購買瑞│ │珮青又說就是其姑丈幫她規│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佑公司未上市股│ │劃購買未上市股票而獲利買│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票2張共新台幣 │ │車子等語,當時我聽到利潤│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06,000元(含手│ │那麼高,我就同意購買瑞佑│。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公司位上市股票2張共新台 │ │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幣106,000元(每張新台幣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新台幣48,000元│ │53,000元),我先當場交付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並匯款至王 │ │新台幣16,000定金給宋珮青│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祥益帳號,事後│ │的姑丈請其代為購買股票,│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宋珮青卻交付曾│ │宋珮青與許洺瑋說購買股票│罪,處有期徒刑│ │ │ │ │ │ │茂瑋2張易連公 │ │之事要保密不可告知任何人│玖月。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97年11月18日宋珮青給我│ │ │ │ │ │ │ │ │ │王祥益中國信託帳戶(帳號 │許洺瑋共同犯│ │ │ │ │ │ │ │ │:000000000000) ,要我將│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購買股票餘款新台幣90,000│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元匯入。97年12月初宋珮青│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帶我到高雄縣鳳山市渣打銀│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行鳳山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台幣500,000元,後其於97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年12月下旬在台中新光三越│,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百貨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股票2張。當時我質疑為何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不是瑞佑公司股票,宋珮青│人外,沒收,於│ │ │ │ │ │ │ │ │說2家公司狀況差不多。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2)97年12 │於97年12月下旬│宋珮青│97年12月在台中市新光三越│沒收時追徵其價│A2卷 │ │ │ │ │月下旬台中│在台中市新光三│ │宋珮青以我先前所辦理之信│額。 │第1090頁至│ │ │ │ │新光三越 │越,曾茂瑋再度│ │用貸款既已放款,為了賺錢│ │第1091頁、│ │ │ │ │ │應宋珮青遊說,│ │,為何不多買為由,再度遊│宋珮青共同犯│B2卷 │ │ │ │ │ │出資購買易連公│ │說我購買股票,我就再追加│證券交易法第一│第292頁至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 │ │購買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8 │百七十一條第一│第293頁 │ │ │ │ │ │張,共新台幣38│ │張共新台幣384,000元(每張│項之詐偽罪,處│ │ │ │ │ │ │4,000元(每張48│ │新台幣48,000元),並把存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000元)。98年1│ │摺、提款卡、私章交付宋珮│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月9日宋珮青交 │ │青。98年1月9日宋珮青於高│得新臺幣捌仟元│ │ │ │ │ │ │付8張易連公司 │ │雄市火車站附近簡餐店交付│,除應發還被害│ │ │ │ │ │ │股票予曾茂瑋。│ │我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以我的存摺、提款卡、私章│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123 │王俊智│94年11月中│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於94年10月間在網路聊天│(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文│沛彤化名「陳X │陳沛彤│室認識陳沛彤,她自稱「陳│ │附表一編號│陳沛彤│ │ │ │化中心 │芬」,佯作欲與│ │X芬」,94年11月中旬在高 │ │94 │ │ │ │ │ │王俊智交往,於│ │雄市文化中心見面,陳沛彤│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說其有購買股票獲利不錯,│ │A5卷 │ │ │ │ │ │叔叔許洺瑋認識│ │問我是否願聽其叔叔介紹,│ │第4063頁至│ │ │ │ │ │後,共同偽稱叔│ │兩個禮拜陳沛彤後約我至某│ │第4065頁、│ │ │ │ │ │叔為理財專員,│ │間咖啡廳,自稱陳沛彤叔叔│ │第4068頁、│ │ │ │ │ │介紹投資巨威公│ │許洺瑋就在裡面,許洺瑋自│ │D3卷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稱是理財專員,說投資巨威│ │第341頁反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公司股票未來1至2年內就會│ │面至第347 │ │ │ │ │ │獲取利益,致王│ │上市,獲利將會很可觀,陳│ │頁 │ │ │ │ │ │俊智陷於錯誤,│ │沛彤就遊說我購買,又說要│ │ │ │ │ │ │ │而出資購買巨威│ │我好好規劃我們的未來,一│ │ │ │ │ │ │ │公司股票6張共 │ │起投資賺錢,讓我感覺陳沛│ │ │ │ │ │ │ │新台幣300,000 │ │彤有意要與我交往,我便答│ │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應購買巨威公司股票。94年│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11月底陳沛彤帶我到高雄市│ │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同盟路復華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48,000元),陳 │ │款新台幣300,000元,銀行 │ │ │ │ │ │ │ │沛彤交付巨威公│ │核貸後我就提領現金交付給│ │ │ │ │ │ │ │司股票6張予王 │ │陳沛彤,陳沛彤在94年12月│ │ │ │ │ │ │ │俊智後,便逐漸│ │12日交付我巨威公司未上市│ │ │ │ │ │ │ │疏遠。 │ │股票6張共新台幣300,000元│ │ │ │ │ │ │ │ │ │,而購買股票後我感到陳沛│ │ │ │ │ │ │ │ │ │彤很明顯疏離我。 │ │ │ │ ├──┼───┼─────┼───────┼───┼────────────┼───────┼─────┼───┤ │124 │陳博堯│(1)97年12 │於交友網站上,│陳紋慧│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陳紋慧│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月上旬台南│陳紋慧化名「陳│真實姓│稱,她自稱「陳宇慧」。97│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陳紋慧│ │ │ │市成功路上│宇慧」與陳博堯│名年籍│年12月上旬在台南市成功路│易法第一百七十│91 │ │ │ │ │摩斯漢堡 │認識後,於左揭│不詳自│的一間摩斯漢堡店與陳紋慧│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時、地介紹自稱│稱「姑│見面,陳紋慧接獲其姑丈來│款之詐偽罪,各│A5卷 │ │ │ │ │ │姑丈之真實姓名│丈」之│電說要拿東西給陳紋慧,不│處有期徒刑貳年│第4002頁至│ │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年男│久陳紋慧姑丈許洺瑋抵達,│柒月。未扣案之│第4005頁、│ │ │ │ │ │男子與陳博堯認│子 │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犯罪所得各新臺│第4007頁 │ │ │ │ │ │識,共同說服陳│ │問,並說瑞佑公司股票依其│幣壹拾玖萬捌仟│ │ │ │ │ │ │博堯出資購買瑞│ │內線消息將於98年7月份上 │柒佰壹拾柒元,│ │ │ │ │ │ │佑公司未上市股│ │市,獲利立即有1倍以上, │除應發還被害人│ │ │ │ │ │ │票4張,共計新 │ │陳紋慧遊說我購買,於是我│、第三人或得請│ │ │ │ │ │ │臺幣232,000 元│ │答應購買瑞佑公司未上市股│求損害賠償之人│ │ │ │ │ │ │,惟嗣後陳紋慧│ │票4張共新台幣230,000元,│外均沒收,於全│ │ │ │ │ │ │卻交付陳博堯彩│ │並交付新台幣32,000元給許│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煇公司未上市股│ │洺瑋當訂金,陳紋慧及許洺│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票4張。 │ │瑋向我說這是內線消息不可│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以告知任何人。我於97年12│。 │ │ │ │ │ │ │ │ │月18日匯款新台幣70,000元│ │ │ │ │ │ │ │ │ │、19日匯款新台幣130,000 │馮鑰仁共同犯│ │ │ │ │ │ │ │ │元到劉怡伶中國信託銀行帳│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戶(帳號:000000000000)。│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 │陳紋慧於98年1月中旬在台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 │ │中市健康路附近家餐飲店就│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交付我彩煇公司未上市股票│玖月。 │ │ │ │ │ │ │ │ │4張,我質疑何非當時約定 │ │ │ │ │ │ │ │ │ │購買之股票,陳紋慧說許洺│陳紋慧共同犯│ │ │ │ │ │ │ │ │瑋規劃此股票比瑞佑公司股│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 │票更好。 │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項之詐偽罪,處├─────┤ │ │ │ │(2)98年1月│98 年1月中旬陳│陳紋慧│陳紋慧於98年1月中旬於台 │有期徒刑玖月。│A5卷 │ │ │ │ │中旬台中市│博堯再度出資向│ │中市健康路附近某間餐飲電│未扣案之犯罪所│第4005頁、│ │ │ │ │健康路附近│陳紋慧購買彩煇│ │交付我97年12月所購買之未│得新臺幣捌仟元│第4007頁 │ │ │ │ │某間餐飲店│公司股票4張共 │ │上市股票時,再度鼓吹我購│,除應發還被害│ │ │ │ │ │ │新台幣232,000 │ │買彩煇公司股票,於是我答│人、第三人或得│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應再貸款購買4張彩煇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58,000元),事 │ │股票共新台幣232,000元( │人外,沒收,於│ │ │ │ │ │ │後陳紋慧交付陳│ │每張新台幣58,000元)。3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博堯5張彩煇公 │ │天後我與陳紋慧於台南市中│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華東路中國信託銀行辦理信│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用貸款新台幣300,000元, │額。 │ │ │ │ │ │ │ │ │我再匯新台幣232,000元入 │ │ │ │ │ │ │ │ │ │前述劉怡伶帳戶。98年2月 │ │ │ │ │ │ │ │ │ │中旬陳紋慧在台南市新光三│ │ │ │ │ │ │ │ │ │越附近餐飲店交付我5張彩 │ │ │ │ │ │ │ │ │ │煇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多 │ │ │ │ │ │ │ │ │ │出1 張是許洺瑋多給的。 │ │ │ │ ├──┼───┼─────┼───────┼───┼────────────┼───────┼─────┼───┤ │125 │陳煌祺│(1)97年12 │於交友網站上陳│陳昕婕│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張勝鈞、張嘉│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月底台中市│昕婕化名「陳佩│許洺瑋│她自稱「陳佩珍」,聊天幾│如共同犯證券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新光三越後│珍」,佯作欲與│ │次後便約出來見面,97年12│易法第一百七十│12 │王祥益│ │ │ │面餐廳 │陳煌祺交往,於│ │月底在台中市新光三越百貨│一條第一項第一├─────┤ │ │ │ │ │97年12月底在台│ │後面餐廳用餐,陳昕婕說等│款之詐偽罪,各│A2卷 │ │ │ │ │ │中市新光三越後│ │一下她的姑丈許洺瑋會過來│處有期徒刑肆年│第857頁至 │ │ │ │ │ │方餐廳介紹自稱│ │跟她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捌月。未扣案之│第860頁、 │ │ │ │ │ │姑丈許洺瑋與陳│ │關事情,不久許洺瑋抵達餐│犯罪所得各新臺│第862頁、 │ │ │ │ │ │煌祺認識後,共│ │廳後,其自稱理財顧問並拿│幣肆拾貳萬零壹│B2卷 │ │ │ │ │ │同偽稱姑丈為財│ │出上網列印的資料,說瑞佑│佰陸拾壹元,除│第289頁至 │ │ │ │ │ │務顧問,可購買│ │公司很有前景,於98年底會│應發還被害人、│第231頁 │ │ │ │ │ │瑞佑公司未上市│ │上市上櫃且會大漲,很值得│第三人或得請求│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投資,並問我有沒有意願,│損害賠償之人外│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我聽了他的分析,加上許洺│均沒收,於全部│ │ │ │ │ │ │利益,致陳煌祺│ │瑋認為我是陳昕婕男友,要│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規劃未來讓陳昕婕更有保障│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資向購買瑞佑公│ │,讓我決定購買該公司6張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股票,共新台幣348,000元 │ │ │ │ │ │ │ │張共新台幣348,│ │,我先交付現金新台幣100,│馮鑰仁共同犯│ │ │ │ │ │ │000元(含手續費│ │000元,其餘金額於97年12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及證券交易稅等│ │月31日匯款至該許洺瑋所提│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規費,實際交易│ │供之中國信託帳戶(戶名: │項第一款之詐偽│ │ │ │ │ │ │為購買彩煇7張 │ │王祥益,帳號:0000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 │ │ │ │ │ │,每張48,000元│ │4)。陳昕婕還跟我說投資購│玖月。 │ │ │ │ │ │ │)。 │ │買未上市是為了規劃我們兩│ │ │ │ │ │ │ │ │ │人的未來。 │許洺瑋共同犯│ │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2)98年1月│98年1 月在高雄│許洺瑋│98年1月我與陳昕婕在高雄 │百七十一條第一│A2卷 │ │ │ │ │高雄市新崛│市新崛江附近春│ │市新堀江附近春水堂見面時│項之詐偽罪,處│第859頁至 │ │ │ │ │江附近春水│水堂,陳煌祺應│ │,許洺瑋又到現場並表明有│有期徒刑玖月。│第860頁、 │ │ │ │ │堂 │許洺瑋遊說,又│ │多出10張瑞佑公司之股票,│未扣案之犯罪所│第862頁、 │ │ │ │ │ │同意出資購買瑞│ │問我要不要購買,我又同意│得新臺幣捌仟元│B2卷 │ │ │ │ │ │佑公司未上股票│ │以新台幣580,000元購買該 │,除應發還被害│第289頁至 │ │ │ │ │ │10張共新台幣 │ │公司10張股票,並於98年1 │人、第三人或得│第231頁 │ │ │ │ │ │580,000元(含手│ │月17、98年1月21日匯款至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王祥益帳內。之後陳昕婕交│人外,沒收,於│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 │付給我的卻是彩煇公司股票│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48,000元)。惟 │ │共19張(包含我於97年12月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事後陳昕婕卻總│ │底所購買之股票),我當時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共交付彩煇公司│ │有提出質疑,她跟我說風險│額。 │ │ │ │ │ │ │未上市股票共19│ │可以分擔掉,並說我買的這│ │ │ │ │ │ │ │張予陳煌祺。自│ │家更好。陳昕婕和她姑丈有│陳昕婕共同犯│ │ │ │ │ │ │陳煌祺購買股票│ │告訴我購買股票之事不能告│證券交易法第一│ │ │ │ │ │ │後,就找不到陳│ │訴任何人。購買股票後我要│百七十一條第一│ │ │ │ │ │ │昕婕。 │ │約陳昕婕出來,她就以各種│項之詐偽罪,處│ │ │ │ │ │ │ │ │理由推託。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 │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 │ │,除應發還被害│ │ │ │ │ │ │ │ │ │人、第三人或得│ │ │ │ │ │ │ │ │ │請求損害賠償之│ │ │ │ │ │ │ │ │ │人外,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額。 │ │ │ ├──┼───┼─────┼───────┼───┼────────────┼───────┼─────┼───┤ │126 │吳嘉華│97年12月間│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於奇摩交友網站認識宋珮│(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高雄市某簡│珮青化名「美雯│許洺瑋│青,她自稱「美雯」,我們│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餐店 │」,於左揭時、│ │經常以電話聯絡。97年12月│ │45 │ │ │ │ │ │地介紹自稱姑丈│ │間在高雄市某一家簡餐店見│ ├─────┤ │ │ │ │ │許洺瑋與吳嘉華│ │面,席間自稱她姑丈的男子│ │A3卷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許洺瑋前來與宋珮青談論投│ │第1990頁至│ │ │ │ │ │介紹購買未上市│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宋│ │第1991頁、│ │ │ │ │ │股票,將來要上│ │珮青說其投資購買未上市股│ │第1994頁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票,半年內會上市,可以賺│ │ │ │ │ │ │ │利潤等不實資訊│ │很多錢,並一直極力遊說我│ │ │ │ │ │ │ │,吳嘉華即出資│ │購買,我同意購買後,先繳│ │ │ │ │ │ │ │購買彩煇公司股│ │付保證金新台幣38,000元予│ │ │ │ │ │ │ │票4張共新台幣 │ │宋珮青,因為我沒有錢,宋│ │ │ │ │ │ │ │234,000元(內 │ │珮青就說要幫我辦貸款,於│ │ │ │ │ │ │ │含手續費及證券│ │是我向台新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交易稅等規費,│ │款新台幣200,000元,銀行 │ │ │ │ │ │ │ │每張新台幣48,0│ │核貸後宋珮青將提領新台幣│ │ │ │ │ │ │ │00元),惟自購 │ │196,000元以購買股票,98 │ │ │ │ │ │ │ │買股票後,宋珮│ │年1月旬時宋珮青交給我彩 │ │ │ │ │ │ │ │青就慢慢疏遠吳│ │煇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我 │ │ │ │ │ │ │ │嘉華,於交付彩│ │共損失新台幣234,000元。 │ │ │ │ │ │ │ │煇公司股票後,│ │宋珮青在我購買後即漸漸疏│ │ │ │ │ │ │ │即斷絕聯絡。 │ │遠我,無法再與其聯絡。 │ │ │ │ ├──┼───┼─────┼───────┼───┼────────────┼───────┼─────┼───┤ │127 │范嘉豪│97年12月間│於交友網站上陳│陳昕婕│我於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已確定) │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間台中市 │昕婕化名「陳佩│許洺瑋│她自稱「陳佩珍」認識,97│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起訴書記 │珍」,偽稱欲與│ │年12月間我與陳昕婕台中市│ │43 │ │ │ │ │載高雄市) │范嘉豪交往,於│ │用餐,陳昕婕說要拿東西給│ ├─────┤(起訴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她姑丈,我陪她一同前往餐│ │A3卷 │書原誤│ │ │ │ │自稱姑丈許洺瑋│ │廳與姑丈許洺瑋見面,陳昕│ │第192頁至 │載陳昕│ │ │ │ │認識後,介紹投│ │婕即與其姑丈談論有關投資│ │第1922頁、│婕為宋│ │ │ │ │資瑞佑公司未上│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我聽│ │第1926頁、│珮青,│ │ │ │ │市股票,將來上│ │到其對話投資瑞佑公司未上│ │D2卷 │業經更│ │ │ │ │市可獲取高額利│ │市股票獲利很可觀,而且每│ │第371頁至 │正。) │ │ │ │ │潤,致范嘉豪陷│ │股配股利,陳昕婕與其姑丈│ │第374頁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就在旁一直大力遊說要我購│ │ │ │ │ │ │ │購買瑞佑公司未│ │買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陳│ │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 │ │昕婕說她希望她的另一半要│ │ │ │ │ │ │ │新台幣240,000 │ │要懂得投資理財,要我把握│ │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這機會跟她一起投資規劃未│ │ │ │ │ │ │ │60,000元),惟 │ │來,於是我就答應購買4 張│ │ │ │ │ │ │ │范嘉豪事後未收│ │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共新台│ │ │ │ │ │ │ │到任何股票及憑│ │幣240,000元,先付定金新 │ │ │ │ │ │ │ │證(實際申報證 │ │台幣8,000元,陳昕婕要求 │ │ │ │ │ │ │ │券交易稅之內容│ │我對購買未上市股票保密。│ │ │ │ │ │ │ │為范嘉豪買入彩│ │98年1月16日上與陳昕婕至 │ │ │ │ │ │ │ │煇公司之股票,│ │高雄市九如一路渣打銀行辦│ │ │ │ │ │ │ │每張新台幣48,0│ │理對保,隔日銀行放款新台│ │ │ │ │ │ │ │00元),亦聯絡 │ │幣260,000元後我就我將存 │ │ │ │ │ │ │ │不到陳昕婕與許│ │摺、密碼交給陳昕婕以便做│ │ │ │ │ │ │ │洺瑋。 │ │為購買股票之用。之後經我│ │ │ │ │ │ │ │ │ │多次催促陳昕婕及其姑丈均│ │ │ │ │ │ │ │ │ │沒有任何回應,沒有拿到任│ │ │ │ │ │ │ │ │ │何股票與憑證。我於警詢時│ │ │ │ │ │ │ │ │ │憑照片指認宋珮青即為化名│ │ │ │ │ │ │ │ │ │「陳珮珍」之女子,但於 │ │ │ │ │ │ │ │ │ │100年8月31日審判程序現場│ │ │ │ │ │ │ │ │ │看見本人確定警詢指認為誤│ │ │ │ │ │ │ │ │ │認,陳昕婕才是自稱「陳珮│ │ │ │ │ │ │ │ │ │珍」之女子。 │ │ │ │ ├──┼───┼─────┼───────┼───┼────────────┼───────┼─────┼───┤ │128 │李宗樺│93年8月間 │宋珮青主動去電│宋珮青│約於93年2 月間,在高雄車│(已確定) │併案意旨書│ │ │ │ │高雄市區 │約李宗樺吃飯,│、 │站被宋珮青拉去做問卷,問│ ├─────┤ │ │ │ │ │二人約會2、3個│真實姓│卷內容我已忘記,但與買股│ │併辦卷(二)│ │ │ │ │ │月後,於左揭時│名年籍│票或理財無關,後來宋珮青│ │第83至85頁│ │ │ │ │ │地介紹真實姓名│不詳之│就陸續約我出去吃飯,約2 │ │ │ │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年男│、3 個月後,宋珮青就開始│ │ │ │ │ │ │ │男子與李宗樺認│子 │向我推薦買股票,我因當時│ │ │ │ │ │ │ │識,並一同開始│ │想要理財投資,所以也很有│ │ │ │ │ │ │ │向李宗樺推介購│ │興趣,後來就有一位約3、 │ │ │ │ │ │ │ │買股票理財,未│ │40歲的男子陪宋珮青向我介│ │ │ │ │ │ │ │向其說明佳得公│ │紹可購買股票投資獲利,我│ │ │ │ │ │ │ │司係未上市公司│ │便有意購買,但當時我沒有│ │ │ │ │ │ │ │,而以誇大將來│ │資金,宋珮青便帶我前往高│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雄五甲路上的銀行(已忘記 │ │ │ │ │ │ │ │等不實資訊,致│ │是何家)辦理信用貸款,當 │ │ │ │ │ │ │ │李宗樺陷於錯誤│ │時銀行評估我可貸的金額是│ │ │ │ │ │ │ │,而出資新台幣│ │5 、60萬元左右,宋珮青就│ │ │ │ │ │ │ │544,000元購買 │ │直接幫我把這筆貸款款項全│ │ │ │ │ │ │ │佳得公司未上市│ │部拿去買股票,我並沒有經│ │ │ │ │ │ │ │股票8張(每張新│ │手該筆款項,然後宋珮青就│ │ │ │ │ │ │ │台幣68,000元) │ │把股票及證券交易稅繳款單│ │ │ │ │ │ │ │,惟自購買股票│ │拿給我,我拿到之後,才知│ │ │ │ │ │ │ │後,宋珮青就慢│ │道宋珮青介紹我購買的是佳│ │ │ │ │ │ │ │慢疏遠李宗樺,│ │得公司的股票,數量是8張 │ │ │ │ │ │ │ │於交付佳得公司│ │,購買價格是每股68元,總│ │ │ │ │ │ │ │股票半年後,即│ │價是544,000元購買後,還 │ │ │ │ │ │ │ │斷絕聯絡。 │ │是會跟宋珮青連絡,但約半│ │ │ │ │ │ │ │ │ │年後,宋珮青就開始不接電│ │ │ │ │ │ │ │ │ │話,我才會上網查詢佳得公│ │ │ │ │ │ │ │ │ │司的股票市值,也才知道這│ │ │ │ │ │ │ │ │ │是未上市股票。 │ │ │ │ ├──┼───┼─────┼───────┼───┼────────────┼───────┼─────┼───┤ │129 │黃柏翰│93年11月27│陳沛彤主動去電│陳沛彤│陳沛彤於93年11月27日17時│ (已確定) │105 年度偵│陳沛彤│ │ │ │日17時許,│約黃柏翰吃飯,│王祥益│許,以其所申辦之手機門號│ │字第261 號│王祥益│ │ │ │在高雄市前│於左揭時地介紹│真實姓│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黃│ │、105 年度│ │ │ │ │鎮區某處之│自稱「KEVIN 」│名年籍│柏翰,向其表示欲與黃柏翰│ │偵續字第4 │ │ │ │ │春水堂餐廳│之王祥益、真實│不詳之│交朋友,隨後陳沛彤即偕同│ │號移送併案│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自稱「KEVIN 」之王祥益及│ │意旨書 │ │ │ │ │ │成年女子與黃柏│子 │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 │翰認識後,三人│ │成年女子,與黃柏翰相約在│ │104 年度偵│ │ │ │ │ │共同說服黃柏翰│ │高雄市前鎮區某處之春水堂│ │續字第230 │ │ │ │ │ │出資新臺幣408,│ │店見面,席間王祥益即向黃│ │號卷第5 至│ │ │ │ │ │000 元購買葛萊│ │柏翰推銷葛萊士公司股票,│ │10頁、第25│ │ │ │ │ │士公司未上市股│ │表示這家公司很賺錢,值得│ │至36頁、第│ │ │ │ │ │票6 張,惟自購│ │購買云云,該不詳成年女子│ │102至106頁│ │ │ │ │ │買股票後,陳沛│ │則向黃柏翰佯稱渠男友在臺│ │ │ │ │ │ │ │彤就慢慢疏遠黃│ │南科學園區上班,有購買葛│ │ │ │ │ │ │ │柏翰,於交付葛│ │萊士生技公司股票,獲利不│ │ │ │ │ │ │ │萊士公司股票後│ │錯云云,渠等合力邀約黃柏│ │ │ │ │ │ │ │,即斷絕聯絡。│ │翰購買上開公司股票,致黃│ │ │ │ │ │ │ │ │ │柏翰陷於錯誤而允之,嗣陳│ │ │ │ │ │ │ │ │ │沛彤等人與黃柏翰於93年11│ │ │ │ │ │ │ │ │ │月28日19時許,相約在高雄│ │ │ │ │ │ │ │ │ │市苓雅區自強二路金典酒店│ │ │ │ │ │ │ │ │ │見面,先與臺東區中小企業│ │ │ │ │ │ │ │ │ │銀行(下稱臺東企銀)人員│ │ │ │ │ │ │ │ │ │辦理信用貸款,黃柏翰並將│ │ │ │ │ │ │ │ │ │領款授權書等證件交予陳沛│ │ │ │ │ │ │ │ │ │彤等人。嗣臺東企銀於93年│ │ │ │ │ │ │ │ │ │12月上旬核貸撥款50萬元後│ │ │ │ │ │ │ │ │ │,陳沛彤等人即將該筆款項│ │ │ │ │ │ │ │ │ │中之452,940 元轉匯至黃柏│ │ │ │ │ │ │ │ │ │翰郵局帳戶內,旋於93年12│ │ │ │ │ │ │ │ │ │月15目15時6 分許,自黃柏│ │ │ │ │ │ │ │ │ │翰郵局帳戶內提領408,000 │ │ │ │ │ │ │ │ │ │元做為購買上開公司股票之│ │ │ │ │ │ │ │ │ │用,嗣經黃柏翰催討多次,│ │ │ │ │ │ │ │ │ │陳沛彤等人始將上開公司股│ │ │ │ │ │ │ │ │ │票6 張交予黃柏翰。 │ │ │ │ └──┴───┴─────┴───────┴───┴────────────┴───────┴─────┴───┘ 附表二:犯罪所得之沒收 ┌──┬───┬───────┬────┬──────────────────────────┬───┐ │編號│投資人│買賣股票金額 │犯罪被告│ 犯罪所得計算 │備 考│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元) │ │ ├──┼───┼───────┼────┼──────────────────────────┼───┤ │ 1 │屈保誠│暐翔公司 10 張│許 洺 瑋│4000 │▲陳昕│ │ │ │交易價差共2687│ │ │婕已與│ │ │ │10 元(268710 ├────┼──────────────────────────┤屈保誠│ │ │ │-4,000 × 2)│陳 昕 婕│4000 │和解10│ │ │ │÷2 =130355 ├────┼──────────────────────────┤萬元,│ │ │ │ │張 勝 鈞│130355 │犯罪所│ │ │ │ │ │ │得,無│ │ │ │ ├────┼──────────────────────────┤庸宣告│ │ │ │ │張 嘉 如│130355 │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梁國鵬│暐翔公司7張交 │許 洺 瑋│4000 │ │ │ │ │易價差共398097│ │ │ │ │ │ │元(000000 00├────┼──────────────────────────┤ │ │ │ │,000 ×2 )÷ │宋 珮 青│4000 │ │ │ │ │2 =195049 │ │ │ │ │ │ │ ├────┼──────────────────────────┤ │ │ │ │ │張 勝 鈞│195049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95049 │ │ │ │ │ │ │ │ │ ├──┼───┼───────┼────┼──────────────────────────┼───┤ │ 3 │李可望│暐翔公司6 張交│許 洺 瑋│4000 │ │ │ │(更名│易價差共185298│ │ │ │ │ │李松霖│元+臺灣微型影 ├────┼──────────────────────────┤ │ │ │) │像公司1 張交易│宋 珮 青│4000 │ │ │ │ │價差39925元 │ │ │ │ │ │ │(185298+39925 ├────┼──────────────────────────┤ │ │ │ │=00000000, │張 勝 鈞│108612 │ │ │ │ │000 ×2)÷2 │ │ │ │ │ │ │=108612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08612 │ │ │ │ │ │ │ │ │ │ │ │ │ │ │ │ ├──┼───┼───────┼────┼──────────────────────────┼───┤ │ 4 │宇晨豪│佳得公司10 張 │邱 歆 茹│4000 │◎顏勝│ │ │ │交易價差263160│ │ │閔(未│ │ │ │ 元(00000000├────┼──────────────────────────┤起訴被│ │ │ │,000 × 2)÷2│張 勝 鈞│127580 │告)獲│ │ │ │ =127580 │ │ │得犯罪│ │ │ │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127580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 │ │ │ │ ├──┼───┼───────┼────┼──────────────────────────┼───┤ │ 5 │宋傳銓│葛萊士公司5 張│林 碧 玟│ 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2112│ │ │伶(已│ │ │ │82元(211282-├────┼──────────────────────────┤定讞被│ │ │ │4,000 ×2 )÷│張 勝 鈞│101641 │告)獲│ │ │ │2 =101641 │ │ │得犯罪│ │ │ │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101641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6 │李承明│東王公司12 張 │林 君 徽│4000 │ │ │ │ │交易價差共4638│ │ │ │ │ │ │0元+鴻益公司2 ├────┼──────────────────────────┤ │ │ │ │張交易價差共97│王 祥 益│4000 │ │ │ │ │42元(56122 -│ │ │ │ │ │ │4,000 × 2 ) ├────┼──────────────────────────┤ │ │ │ │÷ 2 =24061 │張 勝 鈞│24061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24061 │ │ │ │ │ │ │ │ │ │ │ │ │ │ │ │ ├──┼───┼───────┼────┼──────────────────────────┼───┤ │ 7 │尤奕勝│葛萊士公司7 張│林 巾 愉│4000 │ │ │ │ │交易價差共4057│ │ │ │ │ │ │90 元+ 東王公 ├────┼──────────────────────────┤ │ │ │ │司 2張交易價差│許 洺 瑋│4000 │ │ │ │ │共8733 元 + 保│ │ │ │ │ │ │利錸公司 5 張 ├────┼──────────────────────────┤ │ │ │ │交易價差共1833│張 勝 鈞│294927 │ │ │ │ │31 元(597854 │ │ │ │ │ │ │-4,000 × 2)├────┼──────────────────────────┤ │ │ │ │÷ 2 =294927 │張 嘉 如│2949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宋恆光│葛萊士公司5 張│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2898│ │ │ │ │ │ │50 元+保利錸公├────┼──────────────────────────┤ │ │ │ │司 2 張交易價 │陳 沛 彤│4000 │ │ │ │ │差共 73332元+ │ │ │ │ │ │ │東王公司 1張交├────┼──────────────────────────┤ │ │ │ │易價差4367元(│黃 景 微│40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3)÷2 = ├────┼──────────────────────────┤ │ │ │ │177775 │張 勝 鈞│177775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77775 │ │ │ │ │ │ │ │ │ ├──┼───┼───────┼────┼──────────────────────────┼───┤ │ 9 │吳守育│東王公司12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5239│ │ │ │ │ │ │8 元 + 保利錸 ├────┼──────────────────────────┤ │ │ │ │公司 5 張交易 │宋 珮 青│4000 │ │ │ │ │價差共 183331 │ │ │ │ │ │ │元( 235729 -├────┼──────────────────────────┤ │ │ │ │4,000 × 2)÷│張 勝 鈞│113865 │ │ │ │ │2 =113865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13865 │ │ │ │ │ │ │ │ │ │ │ │ │ │ │ │ ├──┼───┼───────┼────┼──────────────────────────┼───┤ │ 10 │吳晉榮│東王公司5 張交│張 靖 梅│4000 │◎劉怡│ │ │ │易價差共元共 │ │ │伶(已│ │ │ │29325元(29325├────┼──────────────────────────┤定讞被│ │ │ │- 4,000 × 2 │張 勝 鈞│10663 │告)獲│ │ │ │)÷ 2 = │ │ │得犯罪│ │ │ │10663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10663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11 │黃宗亮│東王公司10 張 │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2867│ │ │ │ │ │ │90+17595=30438├────┼──────────────────────────┤ │ │ │ │5元 + 典琦公司│林 家 瑀│4000 │ │ │ │ │5 張交易價差共│ │ │ │ │ │ │129670元(4340├────┼──────────────────────────┤ │ │ │ │55- 4,000 ×2│張 勝 鈞│213028 │ │ │ │ │)÷ 2 = │ │ │ │ │ │ │213028 ├────┼──────────────────────────┤ │ │ │ │ │張 嘉 如│213028 │ │ │ │ │ │ │ │ │ │ │ │ │ │ │ │ ├──┼───┼───────┼────┼──────────────────────────┼───┤ │ 12 │余茂其│東王公司10 張 │林 君 徽│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4366│ │ │伶(已│ │ │ │5元(43665-4,├────┼──────────────────────────┤定讞被│ │ │ │ 000 × 2)÷ │張 勝 鈞│17833 │告)獲│ │ │ │2 =17833 │ │ │得犯罪│ │ │ │ ├────┼──────────────────────────┤所得肆│ │ │ │ │張 嘉 如│17833 │仟元。│ │ │ │ │ │ │ │ ├──┼───┼───────┼────┼──────────────────────────┼───┤ │ 13 │吳文祥│東王公司 15 張│林 君 徽│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87975 元( ├────┼──────────────────────────┤ │ │ │ │87975 - 4,000│宋 珮 青│4000 │ │ │ │ │× 3 )÷ 2 =│ │ │ │ │ │ │37988 ├────┼──────────────────────────┤ │ │ │ │ │王 祥 益│4000 │ │ │ │ │ │ │ │ │ │ │ │ ├────┼──────────────────────────┤ │ │ │ │ │張 勝 鈞│37988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7988 │ │ │ │ │ │ │ │ │ ├──┼───┼───────┼────┼──────────────────────────┼───┤ │ 14 │何明原│東王公司 10 張│林 家 瑀│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409700 元( ├────┼──────────────────────────┤ │ │ │ │409700 - │張 靖 梅│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200850 │張 勝 鈞│20085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200850 │ │ │ │ │ │ │ │ │ ├──┼───┼───────┼────┼──────────────────────────┼───┤ │ 15 │李永隆│典琦公司 4 張 │林 碧 玟│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95712 元 + 東 ├────┼──────────────────────────┤定讞被│ │ │ │王公司 8 張交 │張 勝 鈞│67316 │告)獲│ │ │ │易價差共 46920│ │ │犯罪所│ │ │ │元( 142632 -├────┼──────────────────────────┤得 │ │ │ │4,000 × 2 ) │張 嘉 如│67316 │4000 │ │ │ │÷ 2 =67316 │ │ │元。 │ │ │ │ │ │ │ │ │ │ │ │ │ │ │ ├──┼───┼───────┼────┼────────────┬──┬──────────┼───┤ │ 16 │李俊毅│⑴ │邱 歆 茹│4000 │⑴⑵│8000 │ │ │ │ │東王公司 5 張 │ │ │犯罪│ │ │ │ │ │交易價差共 ├────┼────────────┤所得├──────────┤ │ │ │ │204850 元( │許 洺 瑋│4000 │合併│4000 │ │ │ │ │204850 - │ │ │計算│ │ │ │ │ │4,000 × 2 ) ├────┼────────────┤結果├──────────┤ │ │ │ │÷ 2 =98425 │張 勝 鈞│98425 │ │320945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98425 │ │320945 │ │ │ │ │ │ │ │ │ │ │ │ │ ├───────┼────┼────────────┤ ├──────────┤ │ │ │ │⑵ │邱 歆 茹│4000 │ │ │ │ │ │ │典琦公司 10 張│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59340 元 + 新│張 勝 鈞│222520 │ │ │ │ │ │ │視代公司 5 張 │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89700 元( │張 嘉 如│222520 │ │ │ │ │ │ │449040 - │ │ │ │ │ │ │ │ │4,000 × 1)÷│ │ │ │ │ │ │ │ │2 = 222520 │ │ │ │ │ │ │ │ │ │ │ │ │ │ │ ├──┼───┼───────┼────┼────────────┴──┴──────────┼───┤ │17 │劉健成│新視代公司 8 │許 洺 瑋│4000 │ │ │ │ │張交易價差共 │ │ │ │ │ │ │303520 元 + 東├────┼──────────────────────────┤ │ │ │ │王公司 7 張交 │林 家 瑀│4000 │ │ │ │ │易價差共 │ │ │ │ │ │ │230622 元( ├────┼──────────────────────────┤ │ │ │ │534142 - │張 勝 鈞│263071 │ │ │ │ │4,000 × 2)÷│ │ │ │ │ │ │2 =263071 ├────┼──────────────────────────┤ │ │ │ │ │張 嘉 如│263071 │ │ │ │ │ │ │ │ │ ├──┼───┼───────┼────┼────────────┬──┬──────────┼───┤ │ 18 │鄭茂盛│⑴ │王 祥 益│4000 │⑴⑵│4000 │◎真實│ │ │ │東王公司 5 張 │ │ │犯罪│ │姓名年│ │ │ │交易價差共2048├────┼────────────┤所得├──────────┤籍不詳│ │ │ │50元+新視代公 │張 勝 鈞│193275 │合併│227275 │之化名│ │ │ │司5張交易價差 │ │ │計算│ │「郭盈│ │ │ │共189700元( ├────┼────────────┤結果├──────────┤臻」成│ │ │ │00000000,000 │張 嘉 如│193275 │ │227275 │年女子│ │ │ │×2)÷2=1932│ │ │ │ │獲得犯│ │ │ │75 │ │ │ │ │罪所得│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肆仟元│ │ │ │ │ │ │ │ │。 │ │ │ ├───────┼────┼────────────┤ ├──────────┼───┤ │ │ │⑵未經鄭茂盛同│張 勝 鈞│34000 │ │ │◎真實│ │ │ │意購買東王公司│ │ │ │ │姓名年│ │ │ │4張共212,000元├────┼────────────┤ ├──────────┤籍不詳│ │ │ │。後鄭茂盛與自│張 嘉 如│34000 │ │ │之化名│ │ │ │稱張勝鈞之人協│ │ │ │ │「郭盈│ │ │ │調取回140,000 │ │ │ │ │臻」成│ │ │ │元,並退回東王│ │ │ │ │年女子│ │ │ │公司股票4張, │ │ │ │ │獲得犯│ │ │ │損失:72,000元│ │ │ │ │罪所得│ │ │ │(72,000- │ │ │ │ │新臺幣│ │ │ │4,000 ×1)÷2│ │ │ │ │肆仟元│ │ │ │=34,000 │ │ │ │ │。 │ ├──┼───┼───────┼────┼────────────┴──┴──────────┼───┤ │ 19 │莊居輯│典琦公司 6 張 │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43568 元( ├────┼──────────────────────────┤ │ │ │ │143568 - │林 君 徽│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67784 ├────┼──────────────────────────┤ │ │ │ │ │張 勝 鈞│67784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67784 │ │ │ │ │ │ │ │ │ ├──┼───┼───────┼────┼──────────────────────────┼───┤ │ 20 │蔡憲炘│實際交付東王公│張 靖 梅│4000 │◎劉怡│ │ │ │司 6 張交易價 │ │ │伶(已│ │ │ │差共 275820 元├────┼──────────────────────────┤定讞被│ │ │ │+ 未交付股票 2│張 勝 鈞│184910 │告)獲│ │ │ │張已收 102000 │ │ │得犯罪│ │ │ │元( 377820 -├────┼──────────────────────────┤所得新│ │ │ │4,000 × 2 ) │張 嘉 如│184910 │臺幣肆│ │ │ │÷ 2 = │ │ │仟元。│ │ │ │1849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游嘉寶│實際交付新視代│許 洺 瑋│4000 │ │ │ │ │公司股票 6 張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227640 元 + 誠│張 靖 梅│4000 │ │ │ │ │創公司股票 12 │ │ │ │ │ │ │張交易價差共 ├────┼──────────────────────────┤ │ │ │ │328190+118397 │張 勝 鈞│333114 │ │ │ │ │= 446587 元(│ │ │ │ │ │ │674227 - ├────┼──────────────────────────┤ │ │ │ │4,000 × 2)÷│張 嘉 如│333114 │ │ │ │ │2 = 333114 │ │ │ │ │ │ │ │ │ │ │ ├──┼───┼───────┼────┼──────────────────────────┼───┤ │ 22 │吳清志│實際交付東王公│王 祥 益│4000 │ │ │ │ │司股票 4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163880 元 + 新│林 君 徽│4000 │ │ │ │ │視代公司股票 2│ │ │ │ │ │ │張交易價差共 ├────┼──────────────────────────┤ │ │ │ │75880 元 + 典 │張 勝 鈞│139808 │ │ │ │ │琦公司股票 2 │ │ │ │ │ │ │張交易價差共 ├────┼──────────────────────────┤ │ │ │ │47856 元( │張 嘉 如│139808 │ │ │ │ │287616 - │ │ │ │ │ │ │4,000 × 2)÷│ │ │ │ │ │ │2 = 139808 │ │ │ │ │ │ │ │ │ │ │ ├──┼───┼───────┼────┼──────────────────────────┼───┤ │ 23 │周漢平│東王公司 1 張 │林 君 徽│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 32946│ │ │伶(已│ │ │ │元( 32946 - ├────┼──────────────────────────┤定讞被│ │ │ │4,000 × 2)÷│張 勝 鈞│12473 │告)獲│ │ │ │2 =12473 │ │ │得犯罪│ │ │ │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12473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24 │呂榮鴻│卓韋公司 4 張 │凌 偉 婷│4000 │ │ │ │(更名│交易價差共 │ │ │ │ │ │呂杰恩│163844 元 + 巨├────┼──────────────────────────┤ │ │ │) │威公司 8 張交 │許 洺 瑋│4000 │ │ │ │ │易價差共 │ │ │ │ │ │ │279688 元( ├────┼──────────────────────────┤ │ │ │ │443532 - │張 勝 鈞│217766 │ │ │ │ │4,000 × 2)÷│ │ │ │ │ │ │2 = 217766 ├────┼──────────────────────────┤ │ │ │ │ │張 嘉 如│217766 │ │ │ │ │ │ │ │ │ ├──┼───┼───────┼────┼──────────────────────────┼───┤ │ 25 │宋源凱│典琦公司 14 張│邱 歆 茹│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34992 元 + 新├────┼──────────────────────────┤ │ │ │ │視代公司 6 張 │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69766 元( ├────┼──────────────────────────┤ │ │ │ │604758 - │張 勝 鈞│298379 │ │ │ │ │4,000 × 2)÷│ │ │ │ │ │ │2 = 298379 ├────┼──────────────────────────┤ │ │ │ │ │張 嘉 如│298379 │ │ │ │ │ │ │ │ │ ├──┼───┼───────┼────┼──────────────────────────┼───┤ │ 26 │余蔚淳│誠創公司 16 張│王 祥 益│4000 │◎真實│ │ │ │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631448 元 + 典├────┼──────────────────────────┤籍不詳│ │ │ │琦公司交易價差│張 勝 鈞│335652 │之自稱│ │ │ │共 47856 ( │ │ │「李郁│ │ │ │679304 - ├────┼──────────────────────────┤庭」成│ │ │ │4,000 × 2)÷│張 嘉 如│335652 │年女子│ │ │ │2 = 335652 │ │ │獲得犯│ │ │ │ │ │ │罪所得│ │ │ │ │ │ │新臺幣│ │ │ │ │ │ │肆仟元│ │ │ │ │ │ │。 │ ├──┼───┼───────┼────┼──────────────────────────┼───┤ │ 27 │劉榮楓│誠創公司 12 張│邱 歆 茹│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473586 元 + 新├────┼──────────────────────────┤ │ │ │ │視代公司 6 張 │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81850+75880 ├────┼──────────────────────────┤ │ │ │ │= 257730 元(│張 勝 鈞│361658 │ │ │ │ │731316 - │ │ │ │ │ │ │4,000 × 2)÷├────┼──────────────────────────┤ │ │ │ │2 = 361658 │張 嘉 如│361658 │ │ │ │ │ │ │ │ │ ├──┼───┼───────┼────┼──────────────────────────┼───┤ │ 28 │王志宏│誠創公司 4 張 │王 祥 益│4000 │◎真實│ │ │ │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157862 元 + 新├────┼──────────────────────────┤籍不詳│ │ │ │視代公司 4 張 │張 勝 鈞│164853 │之化名│ │ │ │交易價差共 │ │ │「陳怡│ │ │ │179844 元( ├────┼──────────────────────────┤玲」成│ │ │ │337706 - │張 嘉 如│164853 │年女子│ │ │ │4,000 × 2)÷│ │ │獲得犯│ │ │ │2 = 164853 │ │ │罪所得│ │ │ │ │ │ │新臺幣│ │ │ │ │ │ │肆仟元│ │ │ │ │ │ │。 │ ├──┼───┼───────┼────┼──────────────────────────┼───┤ │ 29 │李明宗│東王公司 3 張 │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元 │ │ │ │ │ │ │122910 共( ├────┼──────────────────────────┤ │ │ │ │122910 - │林 碧 玟│4000 │ │ │ │ │4,000 × 2)÷│ │ │ │ │ │ │2 = 57455 ├────┼──────────────────────────┤ │ │ │ │ │張 勝 鈞│57455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57455 │ │ │ │ │ │ │ │ │ ├──┼───┼───────┼────┼──────────────────────────┼───┤ │ 30 │謝福生│誠創公司 10 張│林 君 徽│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94655 元 + 東├────┼──────────────────────────┤ │ │ │ │王公司 2 張交 │張 勝 鈞│236298 │ │ │ │ │易價差共 81940│ │ │ │ │ │ │元( 476595 -├────┼──────────────────────────┤ │ │ │ │4,000 × 1)÷│張 嘉 如│236298 │ │ │ │ │2 = 236298 │ │ │ │ │ │ │ │ │ │ │ │ │ │ │ │ │ │ ├──┼───┼───────┼────┼──────────────────────────┼───┤ │ 31 │吳勇達│卓韋公司 8 張 │林 君 徽│4000 │◎劉怡│ │ │(更名│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吳鋒偉│351760 元( ├────┼──────────────────────────┤定讞被│ │ │ ) │351760 - │張 勝 鈞│171880 │告)獲│ │ │ │4,000 × 2)÷│ │ │得犯罪│ │ │ │2 =171880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171880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32 │李玠展│誠創公司 4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55856 元 + 巨├────┼──────────────────────────┤ │ │ │ │威公司 8 張交 │陳 昕 婕│4000 │ │ │ │ │易價差共 │ │ │ │ │ │ │279688 元 + 佳├────┼──────────────────────────┤ │ │ │ │得公司 3 張交 │張 勝 鈞│236115 │ │ │ │ │易價差共 44685│ │ │ │ │ │ │元( 480229 -├────┼──────────────────────────┤ │ │ │ │4,000 × 2)÷│張 嘉 如│236115 │ │ │ │ │2 = 236115 │ │ │ │ │ │ │ │ │ │ │ ├──┼───┼───────┼────┼──────────────────────────┼───┤ │ 33 │李冠毅│誠創公司 11 張│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434121 元 + 東├────┼──────────────────────────┤ │ │ │ │王公司 2 張交 │林 君 徽│4000 │ │ │ │ │易價差共 46835│ │ │ │ │ │ │元( 480956 -├────┼──────────────────────────┤ │ │ │ │4,000 × 2)÷│張 勝 鈞│236478 │ │ │ │ │2 =236478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236478 │ │ │ │ │ │ │ │ │ │ │ │ │ │ │ │ ├──┼───┼───────┼────┼──────────────────────────┼───┤ │ 34 │顏郁峰│誠創公司 5 張 │林 君 徽│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元 │ │ │伶(已│ │ │ │197328 共( ├────┼──────────────────────────┤定讞被│ │ │ │197328 - │張 勝 鈞│94664 │告)獲│ │ │ │4,000 × 2)÷│ │ │得犯罪│ │ │ │2 = 94664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94664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35 │張書豪│誠創 8 張交易 │林 君 徽│4000 │ │ │ │ │價差共 315724 │ │ │ │ │ │ │元( 315724 -├────┼──────────────────────────┤ │ │ │ │4,000 × 1)÷│張 勝 鈞│155862 │ │ │ │ │2 = 155862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55862 │ │ │ │ │ │ │ │ │ ├──┼───┼───────┼────┼──────────────────────────┼───┤ │ 36 │王雲生│實際交付卓韋公│許 洺 瑋│4000 │ │ │ │ │司股票 2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81922├────┼──────────────────────────┤ │ │ │ │元 + 巨威公司 │宋 珮 青│4000 │ │ │ │ │股票 6 張交易 │ │ │ │ │ │ │價差共 209766 ├────┼──────────────────────────┤ │ │ │ │元( 291688 -│張 勝 鈞│141844 │ │ │ │ │4,000 × 2)÷│ │ │ │ │ │ │2 = 141844 ├────┼──────────────────────────┤ │ │ │ │ │張 嘉 如│141844 │ │ │ │ │ │ │ │ │ │ │ │ │ │ │ │ ├──┼───┼───────┼────┼──────────────────────────┼───┤ │ 37 │孫文茂│誠創公司 6 張 │張 靖 梅│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236793 元 + 新├────┼──────────────────────────┤定讞被│ │ │ │視代公司 1 張 │張 勝 鈞│136877 │告)獲│ │ │ │交易價差 44961│ │ │得犯罪│ │ │ │元( 281754 -├────┼──────────────────────────┤所得新│ │ │ │4,000 × 2 ) │張 嘉 如│136877 │臺幣肆│ │ │ │÷ 2 = │ │ │仟元。│ │ │ │136877 │ │ │ │ ├──┼───┼───────┼────┼──────────────────────────┼───┤ │ 38 │吳憲傑│卓韋公司 12 張│陳 昕 婕│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527640 元( ├────┼──────────────────────────┤ │ │ │ │527640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2 = 259820 ├────┼──────────────────────────┤ │ │ │ │ │張 勝 鈞│25982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259820 │ │ │ │ │ │ │ │ │ ├──┼───┼───────┼────┼──────────────────────────┼───┤ │ 39 │蘇春光│巨威公司 6 張 │張 靖 梅│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元共│ │ │伶(已│ │ │ │209766 元( ├────┼──────────────────────────┤定讞被│ │ │ │209766 - │張 勝 鈞│100883 │告)獲│ │ │ │4,000 × 2 ) │ │ │得犯罪│ │ │ │÷ 2 = ├────┼──────────────────────────┤所得新│ │ │ │100883 │張 嘉 如│100883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40 │廖正偉│誠創公司 4 張 │王 祥 益│4000 │◎真實│ │ │ │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157862 元 + 新├────┼──────────────────────────┤籍不詳│ │ │ │視代公司 6 張 │張 勝 鈞│209814 │之成年│ │ │ │交易價差共 │ │ │女子獲│ │ │ │269766 元( ├────┼──────────────────────────┤得犯罪│ │ │ │427628 - │張 嘉 如│209814 │所得新│ │ │ │4,000 × 2)÷│ │ │臺幣肆│ │ │ │2 = 209814 │ │ │仟元。│ │ │ │ │ │ │ │ │ │ │ │ │ │ │ ├──┼───┼───────┼────┼────────────┬──┬──────────┼───┤ │ 41 │吳俊賢│⑴ │王 祥 益│4000 │⑴⑵│4000 │ │ │ │ │誠創公司 3 張 │ │ │犯罪│ │ │ │ │ │交易價差共 ├────┼────────────┤所得├──────────┤ │ │ │ │118397 元( │林 碧 玟│4000 │合併│8000 │ │ │ │ │118397 - │ │ │計算│ │ │ │ │ │4,000 × 2)÷├────┼────────────┤結果├──────────┤ │ │ │ │2 = 55199 │張 勝 鈞│55199 │ │228004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55199 │ │228004 │ │ │ │ │ │ │ │ │ │ │ │ │ ├───────┼────┼────────────┤ ├──────────┼───┤ │ │ │⑵ │林 碧 玟│4000 │ │ │ │ │ │ │巨威公司 10 張│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49610 元( │張 勝 鈞│172805 │ │ │ │ │ │ │349610 - │ │ │ │ │ │ │ │ │4,000 × 1 ) ├────┼────────────┤ │ │ │ │ │ │÷ 2 = │張 嘉 如│172805 │ │ │ │ │ │ │172805 │ │ │ │ │ │ ├──┼───┼───────┼────┼────────────┴──┴──────────┼───┤ │ 42 │周軒逸│卓韋公司 4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元 │ │ │ │ │ │ │175880+ 巨威公├────┼──────────────────────────┤ │ │ │ │司 8 張交易價 │陳 昕 婕│4000 │ │ │ │ │差共 279688 元│ │ │ │ │ │ │( 455568 - ├────┼──────────────────────────┤ │ │ │ │4,000 × 2)÷│張 勝 鈞│223784 │ │ │ │ │2 =223784 │ │ │ │ │ │ │ ├────┼──────────────────────────┤ │ │ │ │ │張 嘉 如│223784 │ │ │ │ │ │ │ │ │ ├──┼───┼───────┼────┼────────────┬──┬──────────┼───┤ │43 │王長慶│⑴ │陳 昕 婕│4000 │⑴⑵│8000 │◎真實│ │ │ │保利錸公司 2 │ │ │犯罪│ │姓名年│ │ │ │張交易價差共 ├────┼────────────┤所得├──────────┤籍不詳│ │ │ │75940 元 + 葛 │張 勝 鈞│202996 │合併│220339 │自稱陳│ │ │ │萊士公司 8 張 │ │ │計算│ │又宣姑│ │ │ │交易價差共 ├────┼────────────┤結果├──────────┤丈之成│ │ │ │338051 元( │張 嘉 如│202996 │ │220339 │年男子│ │ │ │413991 - │ │ │ │ │獲得犯│ │ │ │4,000 × 2)÷│ │ │ │ │罪所得│ │ │ │2 = 202996 │ │ │ │ │新臺幣│ │ │ │ │ │ │ │ │肆仟元│ │ │ │ │ │ │ │ │。 │ │ │ ├───────┼────┼────────────┤ ├──────────┼───┤ │ │ │⑵ │陳 昕 婕│4000 │ │ │ │ │ │ │東王公司 2 張 │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7730 元 + 鴻益│張 勝 鈞│17343 │ │ │ │ │ │ │公司 8 張交易 │ │ │ │ │ │ │ │ │價差共 30956 ├────┼────────────┤ │ │ │ │ │ │元( 38686 - │張 嘉 如│17343 │ │ │ │ │ │ │4,000 × 1)÷│ │ │ │ │ │ │ │ │2 = 17343 │ │ │ │ │ │ │ │ │ │ │ │ │ │ │ ├──┼───┼───────┼────┼────────────┴──┴──────────┼───┤ │ 44 │吳忠原│誠創公司 10 張│陳 紋 慧│4000 │◎真實│ │ │ │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389640 元( ├────┼──────────────────────────┤籍不詳│ │ │ │389640 - │王 祥 益│4000 │之成年│ │ │ │4,000 × 3 ) │ │ │女子獲│ │ │ │÷ 2 = ├────┼──────────────────────────┤得犯罪│ │ │ │188820 │張 勝 鈞│188820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仟元。│ │ │ │ │張 嘉 如│188820 │ │ │ │ │ │ │ │ │ ├──┼───┼───────┼────┼──────────────────────────┼───┤ │ 45 │胡文龍│誠創公司 8 張 │張 靖 梅│4000 │◎真實│ │ │ │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315724 元( ├────┼──────────────────────────┤籍不詳│ │ │ │315724 - │張 勝 鈞│153862 │之成年│ │ │ │4,000 × 2 ) │ │ │女子獲│ │ │ │÷ 2 = ├────┼──────────────────────────┤得犯罪│ │ │ │153862 │張 嘉 如│153862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46 │張弼琦│巨威公司 6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09766 元 + 卓├────┼──────────────────────────┤ │ │ │ │韋公司 2 張交 │邱 歆 茹│4000 │ │ │ │ │易價差共 81922│ │ │ │ │ │ │元( 291688 -├────┼──────────────────────────┤ │ │ │ │4,000 × 2)÷│張 勝 鈞│141844 │ │ │ │ │2 = 141844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41844 │ │ │ │ │ │ │ │ │ ├──┼───┼───────┼────┼──────────────────────────┼───┤ │ 47 │張本宗│未交付卓韋公司│林 君 徽│4000 │◎劉怡│ │ │ │6 張股票,已支│ │ │伶(已│ │ │ │付買賣價金 ├────┼──────────────────────────┤定讞被│ │ │ │324,000 元( │張 勝 鈞│158000 │告)獲│ │ │ │324,000 - │ │ │得犯罪│ │ │ │4,000 × 2)÷├────┼──────────────────────────┤所得新│ │ │ │2 =158000 │張 嘉 如│158000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 │ │ │ │ ├──┼───┼───────┼────┼──────────────────────────┼───┤ │ 48 │張木俊│實際交付卓韋公│張 靖 梅│4000 │◎真實│ │ │(更名│司股票 2 張交 │ │ │姓名年│ │ │張續騰│易價差共 87940├────┼──────────────────────────┤籍不詳│ │ │ ) │元 + 巨威公司 │張 勝 鈞│109892 │之成年│ │ │ │股票 4 張交易 │ │ │女子獲│ │ │ │價差共 139844 ├────┼──────────────────────────┤得犯罪│ │ │ │元( 227784 -│張 嘉 如│109892 │所得新│ │ │ │4,000 × 2)÷│ │ │臺幣肆│ │ │ │2 =109892 │ │ │仟元。│ │ │ │ │ │ │ │ ├──┼───┼───────┼────┼──────────────────────────┼───┤ │ 49 │張家豪│巨威公司 5 張 │張 靖 梅│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174805 元 + 卓├────┼──────────────────────────┤定讞被│ │ │ │韋公司 4 張交 │張 勝 鈞│259283 │告)獲│ │ │ │易價差共 │ │ │得犯罪│ │ │ │351760 元( ├────┼──────────────────────────┤所得新│ │ │ │526565 - │張 嘉 如│259283 │臺幣肆│ │ │ │4,000 × 2)÷│ │ │仟元。│ │ │ │2 = 259283 │ │ │ │ │ │ │ │ │ │ │ ├──┼───┼───────┼────┼──────────────────────────┼───┤ │ 50 │鍾權昱│集邦公司 6 張 │林 君 徽│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215730 元( ├────┼──────────────────────────┤定讞被│ │ │ │215730 - │張 勝 鈞│103865 │告)獲│ │ │ │4,000 × 2)÷│ │ │得犯罪│ │ │ │2 =103865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103865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51 │吳進輝│巨威公司 10 張│陳 昕 婕│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59640 元( ├────┼──────────────────────────┤ │ │ │ │359640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75820 │張 勝 鈞│17582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75820 │ │ │ │ │ │ │ │ │ ├──┼───┼───────┼────┼──────────────────────────┼───┤ │ 52 │鄭高俊│集邦公司 10 張│張 靖 梅│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59550 元( ├────┼──────────────────────────┤ │ │ │ │359550 - │張 勝 鈞│177775 │ │ │ │ │4,000 × 1 ) │ │ │ │ │ │ │÷ 2 = │ │ │ │ │ │ │177775 ├────┼──────────────────────────┤ │ │ │ │ │張 嘉 如│177775 │ │ │ │ │ │ │ │ │ │ │ │ │ │ │ │ ├──┼───┼───────┼────┼──────────────────────────┼───┤ │ 53 │吳明輪│實際交付金棠公│許 洺 瑋│4000 │◎楊蕎│ │ │ │司股票 5 張交 │ │ │瑄(已│ │ │ │易價差共 ├────┼──────────────────────────┤定讞被│ │ │ │204895 元( │張 勝 鈞│96448 │告)獲│ │ │ │204895 - │ │ │得犯罪│ │ │ │4,000 × 3)÷├────┼──────────────────────────┤所得新│ │ │ │2 =96448 │張 嘉 如│96448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 │ │ │◎劉怡│ │ │ │ │ │ │伶(已│ │ │ │ │ │ │定讞被│ │ │ │ │ │ │告)獲│ │ │ │ │ │ │得犯罪│ │ │ │ │ │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54 │黃俊源│巨威公司 8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11712 元 + 太├────┼──────────────────────────┤ │ │ │ │和公司 10 張交│林 巾 愉│4000 │ │ │ │ │易價差共 │ │ │ │ │ │ │426841 元( ├────┼──────────────────────────┤ │ │ │ │738553 - │張 勝 鈞│365277 │ │ │ │ │4,000 × 2)÷│ │ │ │ │ │ │2 =365277 ├────┼──────────────────────────┤ │ │ │ │ │張 嘉 如│365277 │ │ │ │ │ │ │ │ │ ├──┼───┼───────┼────┼──────────────────────────┼───┤ │ 55 │蕭志豪│太和公司 6 張 │邱 歆 茹│4000 │ │ │ │(更名│交易價差共 │ │ │ │ │ │蕭明原│227820 元 + 巨├────┼──────────────────────────┤ │ │ │) │威公司 2 張交 │許 洺 瑋│4000 │ │ │ │ │易價差共 77928│ │ │ │ │ │ │元( 305748 -├────┼──────────────────────────┤ │ │ │ │4,000 × 2)÷│張 勝 鈞│148874 │ │ │ │ │2 =148874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48874 │ │ │ │ │ │ │ │ │ ├──┼───┼───────┼────┼──────────────────────────┼───┤ │56 │李安濬│集邦公司 3 張 │張 靖 梅│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107865 元( ├────┼──────────────────────────┤定讞被│ │ │ │107865 - │張 勝 鈞│49933 │告)獲│ │ │ │4,000 × 2 ) │ │ │得犯罪│ │ │ │÷ 2 =49933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49933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57 │王鐘鴻│巨威公司 10 張│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89640 元( ├────┼──────────────────────────┤ │ │ │ │389640 - │凌 偉 婷│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90820 │張 勝 鈞│19082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90820 │ │ │ │ │ │ │ │ │ ├──┼───┼───────┼────┼──────────────────────────┼───┤ │ 58 │吳家榮│一華公司 8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03760 元( ├────┼──────────────────────────┤ │ │ │ │303760 - │凌 偉 婷│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47880 │張 勝 鈞│14788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47880 │ │ │ │ │ │ │ │ │ ├──┼───┼───────┼────┼──────────────────────────┼───┤ │ 59 │王輝明│巨威公司 2 張 │許 洺 瑋│4000 │ │ │ │(更名│交易價差共 │ │ │ │ │ │王羿棠│77928 元 + 連 ├────┼──────────────────────────┤ │ │ │) │邦公司 7 張交 │林 巾 愉│4000 │ │ │ │ │易價差共 │ │ │ │ │ │ │304406 元( ├────┼──────────────────────────┤ │ │ │ │382334 - │張 勝 鈞│187167 │ │ │ │ │4,000 × 2)÷│ │ │ │ │ │ │2 =187167 ├────┼──────────────────────────┤ │ │ │ │ │張 嘉 如│187167 │ │ │ │ │ │ │ │ │ ├──┼───┼───────┼────┼──────────────────────────┼───┤ │ 60 │宋皇儀│意勝公司 6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45820 元( ├────┼──────────────────────────┤ │ │ │ │245820 - │林 巾 愉│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18910 │張 勝 鈞│11891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18910 │ │ │ │ │ │ │ │ │ ├──┼───┼───────┼────┼──────────────────────────┼───┤ │ 61 │呂源泰│天新公司 6 張 │王 祥 益│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269892 元( ├────┼──────────────────────────┤定讞被│ │ │ │269892 - │張 勝 鈞│130946 │告)獲│ │ │ │4,000 × 2 ) │ │ │得犯罪│ │ │ │÷ 2 = ├────┼──────────────────────────┤所得新│ │ │ │130946 │張 嘉 如│130946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62 │吳健泰│天新公司 3 張 │林 君 徽│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134946 元( ├────┼──────────────────────────┤定讞被│ │ │ │134946 - │張 勝 鈞│63473 │告)獲│ │ │ │4,000 × 2 ) │ │ │得犯罪│ │ │ │÷ 2 = 63473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63473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63 │吳學怡│美錡公司 10 張│林 巾 愉│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445898 元 + 意├────┼──────────────────────────┤ │ │ │ │勝公司 2 張交 │許 洺 瑋│4000 │ │ │ │ │易價差共 83940│ │ │ │ │ │ │元( 529838 -├────┼──────────────────────────┤ │ │ │ │4,000 × 2)÷│張 勝 鈞│260919 │ │ │ │ │2 = 260919 │ │ │ │ │ │ │ ├────┼──────────────────────────┤ │ │ │ │ │張 嘉 如│260919 │ │ │ │ │ │ │ │ │ ├──┼───┼───────┼────┼──────────────────────────┼───┤ │ 64 │何宏彬│天新公司 4 張 │林 君 徽│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163880 元 + 保├────┼──────────────────────────┤定讞被│ │ │ │勝公司 4 張交 │張 勝 鈞│163509 │告)獲│ │ │ │易價差共 │ │ │得犯罪│ │ │ │171138 元( ├────┼──────────────────────────┤所得新│ │ │ │335018 - │張 嘉 如│163509 │臺幣肆│ │ │ │4,000 × 2)÷│ │ │仟元。│ │ │ │2 =163509 │ │ │ │ │ │ │ │ │ │ │ ├──┼───┼───────┼────┼──────────────────────────┼───┤ │ 65 │方俊欽│意勝公司 2 張 │邱 歆 茹│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83940 元 + 連 ├────┼──────────────────────────┤ │ │ │ │邦公司 6 張交 │許 洺 瑋│4000 │ │ │ │ │易價差共 │ │ │ │ │ │ │266937 元( ├────┼──────────────────────────┤ │ │ │ │350877 - │張 勝 鈞│171439 │ │ │ │ │4,000 × 2)÷│ │ │ │ │ │ │2 =171439 ├────┼──────────────────────────┤ │ │ │ │ │張 嘉 如│171439 │ │ │ │ │ │ │ │ │ ├──┼───┼───────┼────┼──────────────────────────┼───┤ │ 66 │余建鋐│天新公司 2 張 │王 祥 益│4000 │◎林雅│ │ │ │交易價差共 │ │ │琦(已│ │ │ │89964 元 + 元 ├────┼──────────────────────────┤定讞被│ │ │ │耀公司 8 張交 │宋 珮 青│4000 │告)獲│ │ │ │易價差共 │ │ │得犯罪│ │ │ │319808+37970 ├────┼──────────────────────────┤所得新│ │ │ │= 357778 元(│張 勝 鈞│217871 │臺幣肆│ │ │ │447742 - │ │ │仟元。│ │ │ │4,000 × 3)÷├────┼──────────────────────────┤ │ │ │ │2 =217871 │張 嘉 如│217871 │ │ │ │ │ │ │ │ │ ├──┼───┼───────┼────┼──────────────────────────┼───┤ │ 67 │吳宗峰│實際交付意勝公│林 巾 愉│4000 │ │ │ │ │司股票 4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167880 元 + 鴻│許 洺 瑋│4000 │ │ │ │ │亞公司股票 10 │ │ │ │ │ │ │張交易價差共 ├────┼──────────────────────────┤ │ │ │ │439880 元( │張 勝 鈞│299880 │ │ │ │ │607760 - │ │ │ │ │ │ │4,000 × 2)÷├────┼──────────────────────────┤ │ │ │ │2 =299880 │張 嘉 如│299880 │ │ │ │ │ │ │ │ │ │ │ │ │ │ │ │ ├──┼───┼───────┼────┼──────────────────────────┼───┤ │ 68 │王嘉鴻│⑴ │許 洺 瑋│4000 │⑴⑵犯│ │ │ │見智公司 2 張 │ │ │罪行為│ │ │ │交易價差共 ├────┼──────────────────────────┤數罪併│ │ │ │83940 元( │陳 昕 婕│4000 │罰,犯│ │ │ │83940 - 4,000│ │ │罪所得│ │ │ │× 2 )÷ 2 =├────┼──────────────────────────┤各別計│ │ │ │37970 │張 勝 鈞│37970 │算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7970 │ │ │ │ │ │ │ │ │ │ │ ├───────┼────┼──────────────────────────┤ │ │ │ │⑵ │陳 昕 婕│4000 │ │ │ │ │天新公司 1 張 │ │ │ │ │ │ │交易價差 44778├────┼──────────────────────────┤ │ │ │ │元( 44778 - │張 勝 鈞│20389 │ │ │ │ │4,000 × 1)÷│ │ │ │ │ │ │2 =20389 ├────┼──────────────────────────┤ │ │ │ │ │張 嘉 如│20389 │ │ │ │ │ │ │ │ │ ├──┼───┼───────┼────┼──────────────────────────┼───┤ │ 69 │田奇峯│見智公司 6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51820 元( ├────┼──────────────────────────┤ │ │ │ │251820 - │陳 昕 婕│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21910 │張 勝 鈞│12191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21910 │ │ │ │ │ │ │ │ │ ├──┼───┼───────┼────┼──────────────────────────┼───┤ │ 70 │呂光晏│聿新公司 4 張 │張 勝 鈞│83374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174748 元( ├────┼──────────────────────────┤定讞被│ │ │ │174748 - │張 嘉 如│83374 │告)獲│ │ │ │4,000 × 2 ) │ │ │得犯罪│ │ │ │÷ 2 =83374 │ │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 │ │ │◎楊蕎│ │ │ │ │ │ │瑄(已│ │ │ │ │ │ │定讞被│ │ │ │ │ │ │告)獲│ │ │ │ │ │ │得犯罪│ │ │ │ │ │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71 │吳家良│晶訊公司 9 張 │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41730 元( ├────┼──────────────────────────┤ │ │ │ │341730 - │林 碧 玟│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66865 │張 勝 鈞│166865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66865 │ │ │ │ │ │ │ │ │ ├──┼───┼───────┼────┼──────────────────────────┼───┤ │ 72 │范正明│鴻亞公司 6 張 │邱 歆 茹│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53114 元( ├────┼──────────────────────────┤ │ │ │ │253114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22557 │張 勝 鈞│122557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22557 │ │ │ │ │ │ │ │ │ ├──┼───┼───────┼────┼──────────────────────────┼───┤ │ 73 │吳泊清│天新公司 1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 45982│ │ │ │ │ │ │元( 45982 - ├────┼──────────────────────────┤ │ │ │ │4,000 × 2)÷│林 巾 愉│4000 │ │ │ │ │2 =18991 │ │ │ │ │ │ │ ├────┼──────────────────────────┤ │ │ │ │ │張 勝 鈞│18991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8991 │ │ │ │ │ │ │ │ │ ├──┼───┼───────┼────┼──────────────────────────┼───┤ │ 74 │何宗諺│晶訊公司 5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06916 元( ├────┼──────────────────────────┤ │ │ │ │206916 - │凌 偉 婷│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99458 │張 勝 鈞│99458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99458 │ │ │ │ │ │ │ │ │ ├──┼───┼───────┼────┼──────────────────────────┼───┤ │ 75 │吳嘉祥│聿新公司 6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56724 元( ├────┼──────────────────────────┤ │ │ │ │256724 - │陳 昕 婕│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24362 │張 勝 鈞│124362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24362 │ │ │ │ │ │ │ │ │ ├──┼───┼───────┼────┼──────────────────────────┼───┤ │ 76 │吳育鋕│⑴ │許 洺 瑋│4000 │⑴⑵犯│ │ │(原名│天新公司 1 張 │ │ │罪數罪│ │ │吳才富│交易價差 44778├────┼──────────────────────────┤併罰,│ │ │、更名│元( 44778 - │陳 沛 彤│4000 │犯罪所│ │ │吳宥駙│4,000 × 3)÷│ │ │得各別│ │ │) │2 =16389 ├────┼──────────────────────────┤計算 │ │ │ │ │林 巾 愉│4000 │ │ │ │ │ │ │ │ │ │ │ │ ├────┼──────────────────────────┤ │ │ │ │ │張 勝 鈞│16389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6389 │ │ │ │ │ │ │ │ │ │ │ ├───────┼────┼──────────────────────────┤ │ │ │ │⑵ │陳 沛 彤│4000 │ │ │ │ │巨威公司 5 張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194820 元( │林 巾 愉│4000 │ │ │ │ │194820 - │ │ │ │ │ │ │4,000 × 2 ) ├────┼──────────────────────────┤ │ │ │ │÷ 2 = │張 勝 鈞│93410 │ │ │ │ │93410 │ │ │ │ │ │ │ ├────┼──────────────────────────┤ │ │ │ │ │張 嘉 如│93410 │ │ │ │ │ │ │ │ │ ├──┼───┼───────┼────┼──────────────────────────┼───┤ │ 77 │吳思毅│金棠公司 8 張 │林 碧 玟│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27832 元( ├────┼──────────────────────────┤ │ │ │ │327832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59916 │張 勝 鈞│159916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59916 │ │ │ │ │ │ │ │ │ ├──┼───┼───────┼────┼──────────────────────────┼───┤ │ 78 │謝銘忠│實際交付聿新公│許 洺 瑋│4000 │ │ │ │ │司股票 5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219439 元( │宋 珮 青│4000 │ │ │ │ │219439 - │ │ │ │ │ │ │4,000 × 2)÷├────┼──────────────────────────┤ │ │ │ │2 =105720 │張 勝 鈞│10572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05720 │ │ │ │ │ │ │ │ │ ├──┼───┼───────┼────┼──────────────────────────┼───┤ │ 79 │梁興閤│實際交付凱碩公│林 巾 愉│4000 │ │ │ │ │司股票 12 張交│ │ │ │ │ │ │易價差共 ├────┼──────────────────────────┤ │ │ │ │533874 元( │許 洺 瑋│4000 │ │ │ │ │533874 - │ │ │ │ │ │ │4,000 × 2)÷├────┼──────────────────────────┤ │ │ │ │2 =262937 │張 勝 鈞│262937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262937 │ │ │ │ │ │ │ │ │ │ │ │ │ │ │ │ ├──┼───┼───────┼────┼──────────────────────────┼───┤ │ 80 │吳政憲│聿新公司 11 張│林 巾 愉│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482765 元( ├────┼──────────────────────────┤ │ │ │ │482765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237383 │張 勝 鈞│237383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237383 │ │ │ │ │ │ │ │ │ ├──┼───┼───────┼────┼──────────────────────────┼───┤ │ 81 │吳益鋒│實際交付保勝公│邱 歆 茹│4000 │ │ │ │ │司股票 5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207403 元( │許 洺 瑋│4000 │ │ │ │ │207403 - │ │ │ │ │ │ │4,000 × 2)÷├────┼──────────────────────────┤ │ │ │ │2 =99702 │張 勝 鈞│99702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99702 │ │ │ │ │ │ │ │ │ ├──┼───┼───────┼────┼──────────────────────────┼───┤ │ 82 │吳思樺│聿新公司 6 張 │許 洺 瑋│4000 │◎真實│ │ │ │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263362 元( ├────┼──────────────────────────┤籍不詳│ │ │ │263362 - │張 勝 鈞│127681 │之成年│ │ │ │4,000 × 2 ) │ │ │女子獲│ │ │ │÷ 2 = ├────┼──────────────────────────┤得犯罪│ │ │ │127681 │張 嘉 如│127681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83 │張自明│實際交付巨威公│邱 歆 茹│4000 │ │ │ │ │司股票 8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335760 元( │許 洺 瑋│4000 │ │ │ │ │335760 - │ │ │ │ │ │ │4,000 × 2)÷├────┼──────────────────────────┤ │ │ │ │2 =163880 │張 勝 鈞│16388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63880 │ │ │ │ │ │ │ │ │ │ │ │ │ │ │ │ ├──┼───┼───────┼────┼──────────────────────────┼───┤ │ 84 │陳育宏│天新公司 2 張 │林 碧 玟│4000 │ │ │ │(原名│交易價差共 │ │ │ │ │ │陳佳揚│89557 元( ├────┼──────────────────────────┤ │ │ │) │89557 - 4,000│陳 昕 婕│4000 │ │ │ │ │× 3 )÷ 2 =│ │ │ │ │ │ │38779 ├────┼──────────────────────────┤ │ │ │ │ │許 洺 瑋│4000 │ │ │ │ │ │ │ │ │ │ │ │ ├────┼──────────────────────────┤ │ │ │ │ │張 勝 鈞│38779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8779 │ │ │ │ │ │ │ │ │ ├──┼───┼───────┼────┼──────────────────────────┼───┤ │ 85 │施凱議│天新公司 4 張 │林 巾 愉│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79114 元( ├────┼──────────────────────────┤ │ │ │ │179114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85557 │張 勝 鈞│85557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85557 │ │ │ │ │ │ │ │ │ ├──┼───┼───────┼────┼──────────────────────────┼───┤ │ 86 │江嘉祥│實際交付金棠公│王 祥 益│4000 │ │ │ │ │司股票 4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178359 元( │林 碧 玟│4000 │ │ │ │ │178359 - │ │ │ │ │ │ │4,000 × 3)÷├────┼──────────────────────────┤ │ │ │ │2 =83180 │凌 偉 婷│4000 │ │ │ │ │ │ │ │ │ │ │ │ ├────┼──────────────────────────┤ │ │ │ │ │張 勝 鈞│8318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83180 │ │ │ │ │ │ │ │ │ ├──┼───┼───────┼────┼──────────────────────────┼───┤ │ 87 │李成裕│漢光公司 2 張 │林 君 徽│4000 │◎劉怡│ │ │ │交易價差共 │ │ │伶(已│ │ │ │88979 元( ├────┼──────────────────────────┤定讞被│ │ │ │88979 - 4,000│張 勝 鈞│40490 │告)獲│ │ │ │× 2 )÷ 2 =│ │ │得犯罪│ │ │ │40490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40490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88 │簡志達│實際交付天新公│林 巾 愉│4000 │◎真實│ │ │ │司股票 2 張交 │ │ │姓名年│ │ │ │易價差共 89557├────┼──────────────────────────┤籍不詳│ │ │ │元( 89557 - │張 勝 鈞│38779 │之成年│ │ │ │4,000 × 3)÷│ │ │男子獲│ │ │ │2 =38779 ├────┼──────────────────────────┤得犯罪│ │ │ │ │張 嘉 如│38779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 │ │ │◎真實│ │ │ │ │ │ │姓名年│ │ │ │ │ │ │籍不詳│ │ │ │ │ │ │之成年│ │ │ │ │ │ │女子獲│ │ │ │ │ │ │得犯罪│ │ │ │ │ │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 89 │林立洋│實際交付泰山公│宋 珮 青│4000 │ │ │ │(更名│司股票 5 張交 │ │ │ │ │ │林裕升│易價差共 94565├────┼──────────────────────────┤ │ │ │) │元( 94565 - │邱 歆 茹│4000 │ │ │ │ │4,000 × 2)÷│ │ │ │ │ │ │2 =43283 ├────┼──────────────────────────┤ │ │ │ │ │張 勝 鈞│43283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43283 │ │ │ │ │ │ │ │ │ ├──┼───┼───────┼────┼──────────────────────────┼───┤ │ 90 │李育樹│實際交付泰山公│許 洺 瑋│4000 │ │ │ │ │司股票 2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元 ├────┼──────────────────────────┤ │ │ │ │84967 ( 84967│宋 珮 青│4000 │ │ │ │ │- 4,000 × 3 │ │ │ │ │ │ │)÷ 2 = ├────┼──────────────────────────┤ │ │ │ │36484 │凌 偉 婷│4000 │ │ │ │ │ │ │ │ │ │ │ │ ├────┼──────────────────────────┤ │ │ │ │ │張 勝 鈞│36484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6484 │ │ │ │ │ │ │ │ │ ├──┼───┼───────┼────┼──────────────────────────┼───┤ │ 91 │林俊宇│⑴ │宋 珮 青│4000 │⑴⑵犯│ │ │ │天新公司 1 張 │ │ │罪數罪│ │ │ │交易價差 44778├────┼──────────────────────────┤併罰,│ │ │ │元( 44778 - │許 洺 瑋│4000 │犯罪所│ │ │ │4,000 × 2)÷│ │ │得各別│ │ │ │2 =18389 ├────┼──────────────────────────┤計算 │ │ │ │ │張 勝 鈞│18389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8389 │ │ │ │ │ │ │ │ │ │ │ ├───────┼────┼──────────────────────────┤ │ │ │ │⑵ │宋 珮 青│4000 │ │ │ │ │保勝公司 5 張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207403 元( │張 勝 鈞│101702 │ │ │ │ │207403 - │ │ │ │ │ │ │4,000 × 1 ) ├────┼──────────────────────────┤ │ │ │ │÷ 2 = │張 嘉 如│101702 │ │ │ │ │101702 │ │ │ │ ├──┼───┼───────┼────┼──────────────────────────┼───┤ │ 92 │利彥君│⑴ │許 洺 瑋│4000 │⑴⑵犯│ │ │ │天新公司 4 張 │ │ │罪數罪│ │ │ │交易價差共 ├────┼──────────────────────────┤併罰,│ │ │ │179515 元( │凌 偉 婷│4000 │犯罪所│ │ │ │179515 - │ │ │得各別│ │ │ │4,000 × 2 ) ├────┼──────────────────────────┤計算 │ │ │ │÷ 2 =85758 │張 勝 鈞│85758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85758 │ │ │ │ │ │ │ │ │ │ │ ├───────┼────┼──────────────────────────┤ │ │ │ │⑵ │凌 偉 婷│4000 │ │ │ │ │啓成公司 3 張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126552 元( │張 勝 鈞│61276 │ │ │ │ │126552 - │ │ │ │ │ │ │4,000 × 1 ) ├────┼──────────────────────────┤ │ │ │ │÷ 2 =61276 │張 嘉 如│61276 │ │ │ │ │ │ │ │ │ ├──┼───┼───────┼────┼──────────────────────────┼───┤ │ 93 │林家偉│⑴ │許 洺 瑋│4000 │⑴⑵犯│ │ │ │天新公司 4 張 │ │ │罪數罪│ │ │ │交易價差共 ├────┼──────────────────────────┤併罰,│ │ │ │179515 元( │林 巾 愉│4000 │犯罪所│ │ │ │179515 - │ │ │得各別│ │ │ │4,000 × 2 ) ├────┼──────────────────────────┤計算 │ │ │ │÷ 2 = │張 勝 鈞│85758 │ │ │ │ │85758 │ │ │ │ │ │ │ ├────┼──────────────────────────┤ │ │ │ │ │張 嘉 如│85758 │ │ │ │ │ │ │ │ │ │ │ ├───────┼────┼──────────────────────────┤ │ │ │ │⑵ │林 巾 愉│4000 │ │ │ │ │保勝公司 4 張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170742 元( │張 勝 鈞│83371 │ │ │ │ │170742 - │ │ │ │ │ │ │4,000 × 1 ) ├────┼──────────────────────────┤ │ │ │ │÷ 2 =83371 │張 嘉 如│83371 │ │ │ │ │ │ │ │ │ ├──┼───┼───────┼────┼──────────────────────────┼───┤ │ 94 │張俊仁│實際交付聿新公│宋 珮 青│4000 │ │ │ │ │司股票 4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174748 元( │許 洺 瑋│4000 │ │ │ │ │174748 - │ │ │ │ │ │ │4,000 × 2)÷├────┼──────────────────────────┤ │ │ │ │2 =83374 │張 勝 鈞│83374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83374 │ │ │ │ │ │ │ │ │ ├──┼───┼───────┼────┼──────────────────────────┼───┤ │ 95 │詹坤璋│⑴ │陳 昕 婕│4000 │⑴⑵犯│ │ │ │實際交付天新公│ │ │罪數罪│ │ │ │司股票 1 張交 ├────┼──────────────────────────┤併罰,│ │ │ │易價差 44778 │凌 瑋 婷│4000 │犯罪所│ │ │ │元 + 啓成公司 │ │ │得各別│ │ │ │股票 7 張交易 ├────┼──────────────────────────┤計算 │ │ │ │價差共 295991 │許 洺 瑋│4000 │ │ │ │ │元( 340769 -│ │ │ │ │ │ │4,000 × 3)÷├────┼──────────────────────────┤ │ │ │ │2 =164385 │張 勝 鈞│164385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64385 │ │ │ │ │ │ │ │ │ │ │ ├───────┼────┼──────────────────────────┤ │ │ │ │⑵ │許 洺 瑋│4000 │ │ │ │ │未交付「奇美」│ │ │ │ │ │ │旗下某子公司 1├────┼──────────────────────────┤ │ │ │ │張共支出價金 │張 勝 鈞│23000 │ │ │ │ │50,000 元( │ │ │ │ │ │ │50,000 - ├────┼──────────────────────────┤ │ │ │ │4,000 × 1)÷│張 嘉 如│23000 │ │ │ │ │2 =23000 │ │ │ │ │ │ │ │ │ │ │ ├──┼───┼───────┼────┼──────────────────────────┼───┤ │ 96 │王誠皓│訂金7,000元 │許 洺 瑋│未取得犯罪所得 │ │ │ │ │ ├────┼──────────────────────────┤ │ │ │ │ │凌 偉 婷│未取得犯罪所得 │ │ │ │ │ ├────┼──────────────────────────┤ │ │ │ │7,000 ÷2 │張 勝 鈞│3500 │ │ │ │ │=3,500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500 │ │ │ │ │ │ │ │ │ ├──┼───┼───────┼────┼──────────────────────────┼───┤ │ 97 │吳介瑋│實際交付啓成公│許 洺 瑋│4000 │ │ │ │(更名│司股票 3 張交 │ │ │ │ │ │吳坤翰│易價差共 ├────┼──────────────────────────┤ │ │ │) │126853 元( │陳 昕 婕│4000 │ │ │ │ │126853 │ │ │ │ │ │ │ - ├────┼──────────────────────────┤ │ │ │ │4,000 × 2)÷│張 勝 鈞│66000 │ │ │ │ │2 = 66,000 │ │ │ │ │ │ │ ├────┼──────────────────────────┤ │ │ │ │ │張 嘉 如│66000 │ │ │ │ │ │ │ │ │ ├──┼───┼───────┼────┼──────────────────────────┼───┤ │ 98 │陳俊次│實際交付保勝公│宋 珮 青│4000 │ │ │ │ │司股票 8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341485 元( │凌 偉 婷│4000 │ │ │ │ │341485 - │ │ │ │ │ │ │4,000 × 3)÷├────┼──────────────────────────┤ │ │ │ │2 =164743 │許 洺 瑋│4000 │ │ │ │ │ │ │ │ │ │ │ │ ├────┼──────────────────────────┤ │ │ │ │ │張 勝 鈞│164743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64743 │ │ │ │ │ │ │ │ │ ├──┼───┼───────┼────┼──────────────────────────┼───┤ │ 99 │石聖意│⑴ │林 巾 愉│4000 │⑴⑵犯│ │ │(更名│啓成公司 9 張 │ │ │罪數罪│ │ │石桓顗│交易價差共 ├────┼──────────────────────────┤併罰,│ │ │) │379657 元( │許 洺 瑋│4000 │犯罪所│ │ │ │379657 - │ │ │得各別│ │ │ │4,000 × 2 ) ├────┼──────────────────────────┤計算 │ │ │ │÷ 2 = │張 勝 鈞│185829 │ │ │ │ │185829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85829 │ │ │ │ │ │ │ │ │ │ │ ├───────┼────┼──────────────────────────┤ │ │ │ │⑵ │林 巾 愉│4000 │ │ │ │ │巨晰公司 8 張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322946 元( │張 勝 鈞│159473 │ │ │ │ │322946 - │ │ │ │ │ │ │4,000 × 1 ) ├────┼──────────────────────────┤ │ │ │ │÷ 2 = │張 嘉 如│159473 │ │ │ │ │159473 │ │ │ │ ├──┼───┼───────┼────┼────────────┬──┬──────────┼───┤ │100 │王永源│⑴ │許 洺 瑋│4000 │⑴⑵│4000 │ │ │ │ │天新公司 2 張 │ │ │犯罪│ │ │ │ │ │交易價差共 ├────┼────────────┤所得├──────────┤ │ │ │ │89757 元( │凌 偉 婷│4000 │合併│8000 │ │ │ │ │89757 - 4,000│ │ │計算│ │ │ │ │ │× 2 )÷ 2 =├────┼────────────┤結果├──────────┤ │ │ │ │40879 │張 勝 鈞│40879 │ │144590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40879 │ │144590 │ │ │ │ │ │ │ │ │ │ │ │ │ ├───────┼────┼────────────┤ ├──────────┼───┤ │ │ │⑵ │凌 偉 婷│4000 │ │ │ │ │ │ │啓成公司 5 張 │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11422 元( │張 勝 鈞│103711 │ │ │ │ │ │ │211422 - │ │ │ │ │ │ │ │ │4,000 × 1 ) │ │ │ │ │ │ │ │ │÷ 2 = ├────┼────────────┤ │ │ │ │ │ │103711 │張 嘉 如│1037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曾仁峯│⑴ │凌 偉 婷│4000 │⑴⑵│4000 │▲凌偉│ │ │ │實際交付啓成公├────┼────────────┤犯罪├──────────┤婷與被│ │ │ │司股票 8 張交 │許 洺 瑋│4000 │所得│4000 │害人已│ │ │ │易價差共 │ │ │合併│ │和解25│ │ │ │337473 元( ├────┼────────────┤計算├──────────┤萬元,│ │ │ │337473 - │張 勝 鈞│164737 │結果│416444 │無庸宣│ │ │ │4,000 × 2)÷│ │ │ │ │告沒收│ │ │ │2 =164737 ├────┼────────────┤ ├──────────┤。 │ │ │ │ │張 嘉 如│164737 │ │41644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 │凌 偉 婷│4000 │ │ │ │ │ │ │啓成公司 12 張│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507413 元( │張 勝 鈞│251707 │ │ │ │ │ │ │507413 - │ │ │ │ │ │ │ │ │4,000 × 1 ) ├────┼────────────┤ │ │ │ │ │ │÷ 2 = │張 嘉 如│251707 │ │ │ │ │ │ │251707 │ │ │ │ │ │ ├──┼───┼───────┼────┼────────────┼──┼──────────┼───┤ │102 │馬鑫宏│⑴ │許 洺 瑋│4000 │⑴⑵│4000 │ │ │ │ │實際交付巨晰公│ │ │犯罪│ │ │ │ │ │司股票 6 張交 ├────┼────────────┤所得├──────────┤ │ │ │ │易價差共 │林 巾 愉│4000 │合併│8000 │ │ │ │ │242209 元( │ │ │計算│ │ │ │ │ │242209 - ├────┼────────────┤結果├──────────┤ │ │ │ │4,000 × 2)÷│張 勝 鈞│117105 │ │135289 │ │ │ │ │2 =117105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17105 │ │1352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 │林 巾 愉│4000 │ │ │ │ │ │ │巨晰公司 1 張 │ │ │ │ │ │ │ │ │共 40368 元( ├────┼────────────┤ │ │ │ │ │ │40368 - 4,000│張 勝 鈞│18184 │ │ │ │ │ │ │× 1)÷ 2 = │ │ │ │ │ │ │ │ │18184 ├────┼────────────┤ │ │ │ │ │ │ │張 嘉 如│18184 │ │ │ │ │ │ │ │ │ │ │ │ │ ├──┼───┼───────┼────┼────────────┴──┴──────────┼───┤ │103 │吳家成│實際交付啓成公│許 洺 瑋│4000 │ │ │ │ │司股票 8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338275 元( │王 祥 益│4000 │ │ │ │ │338275 - │ │ │ │ │ │ │4,000 × 4)÷├────┼──────────────────────────┤ │ │ │ │2 =161138 │凌 偉 婷│4000 │ │ │ │ │ │ │ │ │ │ │ │ ├────┼──────────────────────────┤ │ │ │ │ │林 碧 玟│4000 │ │ │ │ │ │ │ │ │ │ │ │ ├────┼──────────────────────────┤ │ │ │ │ │張 勝 鈞│161138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61138 │ │ │ │ │ │ │ │ │ ├──┼───┼───────┼────┼──────────────────────────┼───┤ │104 │李俊德│彩煇公司 5 張 │凌 偉 婷│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13428 元( ├────┼──────────────────────────┤ │ │ │ │213428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02714 │張 勝 鈞│102714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02714 │ │ │ │ │ │ │ │ │ ├──┼───┼───────┼────┼──────────────────────────┼───┤ │105 │江昆峰│瑞佑公司 2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77886 元( ├────┼──────────────────────────┤ │ │ │ │77886 - 4,000│凌 偉 婷│4000 │ │ │ │ │× 2 )÷ 2 =│ │ │ │ │ │ │34943 ├────┼──────────────────────────┤ │ │ │ │ │張 勝 鈞│34943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4943 │ │ │ │ │ │ │ │ │ ├──┼───┼───────┼────┼──────────────────────────┼───┤ │106 │陳怡廷│⑴ │宋 珮 青│4000 │ │ │ │ │實際申報證券交│ │ │ │ │ │ │易稅之內容為鴻├────┼──────────────────────────┤ │ │ │ │亞公司股票 6 │王 祥 益│4000 │ │ │ │ │張交易價差共 │ │ │ │ │ │ │251901 元( ├────┼──────────────────────────┤ │ │ │ │251901 - │張 勝 鈞│121951 │ │ │ │ │4,000 × 2)÷│ │ │ │ │ │ │2 =121951 ├────┼──────────────────────────┤ │ │ │ │ │張 嘉 如│121951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易連公司 12 │宋 珮 青│4000 │ │ │ │ │張交易價差共 │ │ │ │ │ │ │539856 元( ├────┼──────────────────────────┤ │ │ │ │539856 - │張 勝 鈞│267928 │ │ │ │ │4,000 × 1 ) │ │ │ │ │ │ │÷ 2 = ├────┼──────────────────────────┤ │ │ │ │267928 │張 嘉 如│267928 │ │ │ │ │ │ │ │ │ ├──┼───┼───────┼────┼────────────┬──┬──────────┼───┤ │107 │何勝雄│⑴ │許 洺 瑋│4000 │⑴⑵│4000 │ │ │ │(更名│巨晰公司 1 張 │ │ │犯罪│ │ │ │ │何明豐│交易價差 40368├────┼────────────┤所得├──────────┤ │ │ │ ) │元( 40368 - │陳 昕 婕│4000 │合併│8000 │ │ │ │ │4,000 × 2)÷│ │ │計算│ │ │ │ │ │2 =16184 ├────┼────────────┤結果├──────────┤ │ │ │ │ │張 勝 鈞│16184 │ │116108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6184 │ │116108 │ │ │ │ │ │ │ │ │ │ │ │ │ ├───────┼────┼────────────┤ ├──────────┼───┤ │ │ │⑵ │陳 昕 婕│4000 │ │ │ │ │ │ │巨晰公司 5 張 │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03847 元( │張 勝 鈞│99924 │ │ │ │ │ │ │203847 - │ │ │ │ │ │ │ │ │4,000 × 1 ) ├────┼────────────┤ │ │ │ │ │ │÷ 2 = │張 嘉 如│99924 │ │ │ │ │ │ │99924 │ │ │ │ │ │ ├──┼───┼───────┼────┼────────────┴──┴──────────┼───┤ │108 │朱世發│意勝公司 5 張 │林 碧 玟│▲被害人與被告等和解並已取回全部款項,被告未保有犯罪│ │ │ │ │交易價差共 ├────┤所得,無庸沒收。 │ │ │ │ │184775 元 │王 祥 益│ │ │ │ │ │ ├────┤ │ │ │ │ │ │張 勝 鈞│ │ │ │ │ │ ├────┤ │ │ │ │ │ │張 嘉 如│ │ │ │ │ │ │ │ │ │ ├──┼───┼───────┼────┼──────────────────────────┼───┤ │109 │吳文慶│巨晰公司 3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22308 元( ├────┼──────────────────────────┤ │ │ │ │122308 - │陳 昕 婕│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57154 ├────┼──────────────────────────┤ │ │ │ │ │張 勝 鈞│57154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57154 │ │ │ │ │ │ │ │ │ ├──┼───┼───────┼────┼──────────────────────────┼───┤ │110 │江正文│訂金10,000元 │王 祥 益│未取得犯罪所得 │ │ │ │ │ ├────┼──────────────────────────┤ │ │ │ │ │林 君 徽│未取得犯罪所得 │ │ │ │ │ ├────┼──────────────────────────┤ │ │ │ │ 10,000 ÷2 │張 勝 鈞│5000 │ │ │ │ │ =5,000 │ │ │ │ │ │ │ ├────┼──────────────────────────┤ │ │ │ │ │張 嘉 如│5000 │ │ │ │ │ │ │ │ │ ├──┼───┼───────┼────┼──────────────────────────┼───┤ │111 │陳皇志│巨晰公司 4 張 │許 洺 瑋│4000 │◎真實│ │ │ │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163078 元 + 易├────┼──────────────────────────┤籍不詳│ │ │ │連公司 8 張交 │林 巾 愉│4000 │之自稱│ │ │ │易價差共 │ │ │「小潔│ │ │ │339078 元( ├────┼──────────────────────────┤」成年│ │ │ │502156 - │張 勝 鈞│245078 │女子獲│ │ │ │4,000 × 3)÷│ │ │得犯罪│ │ │ │2 =245078 ├────┼──────────────────────────┤所得新│ │ │ │ │張 嘉 如│245078 │臺幣肆│ │ │ │ │ │ │仟元。│ ├──┼───┼───────┼────┼──────────────────────────┼───┤ │112 │賴聖賢│巨晰公司 2 張 │凌 偉 婷│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81539 元( ├────┼──────────────────────────┤ │ │ │ │81539 - 4,000│許 洺 瑋│4000 │ │ │ │ │× 2 )÷ 2 =│ │ │ │ │ │ │36770 ├────┼──────────────────────────┤ │ │ │ │ │張 勝 鈞│3677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6770 │ │ │ │ │ │ │ │ │ ├──┼───┼───────┼────┼──────────────────────────┼───┤ │113 │朱祐諺│實際交付易連公│林 巾 愉│4000 │ │ │ │ │司股票 5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219940 元( │許 洺 瑋│4000 │ │ │ │ │219940 - │ │ │ │ │ │ │4,000 × 2)÷├────┼──────────────────────────┤ │ │ │ │2 =105970 │張 勝 鈞│105970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05970 │ │ │ │ │ │ │ │ │ ├──┼───┼───────┼────┼──────────────────────────┼───┤ │114 │鍾文賢│實際交付易連公│王 祥 益│4000 │ │ │ │ │司股票 6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 │ │ │ │256706 元( │陳 昕 婕│4000 │ │ │ │ │256706 - │ │ │ │ │ │ │4,000 × 3)÷├────┼──────────────────────────┤ │ │ │ │2 =122353 │凌 偉 婷│4000 │ │ │ │ │ │ │ │ │ │ │ │ ├────┼──────────────────────────┤ │ │ │ │ │張 勝 鈞│122353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22353 │ │ │ │ │ │ │ │ │ ├──┼───┼───────┼────┼──────────────────────────┼───┤ │115 │吳聖堯│易連公司 2 張 │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88778 元( ├────┼──────────────────────────┤ │ │ │ │88778 - 4,000│陳 昕 婕│4000 │ │ │ │ │× 2 )÷ 2 =│ │ │ │ │ │ │40389 ├────┼──────────────────────────┤ │ │ │ │ │張 勝 鈞│40389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40389 │ │ │ │ │ │ │ │ │ ├──┼───┼───────┼────┼──────────────────────────┼───┤ │116 │吳健豪│實際交付易連公│許 洺 瑋│4000 │ │ │ │ │司股票 2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87976├────┼──────────────────────────┤ │ │ │ │元( 87976 - │陳 紋 慧│4000 │ │ │ │ │4,000 × 2)÷│ │ │ │ │ │ │2 =39988 ├────┼──────────────────────────┤ │ │ │ │ │張 勝 鈞│39988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9988 │ │ │ │ │ │ │ │ │ ├──┼───┼───────┼────┼────────────┬──┬──────────┼───┤ │117 │吳治成│⑴ │宋 珮 青│4000 │⑴⑵│8000 │ │ │ │ │實際交付易連公│ │ │犯罪│ │ │ │ │ │司股票 1 張交 ├────┼────────────┤所得├──────────┤ │ │ │ │易價差 44189 │許 洺 瑋│4000 │合併│4000 │ │ │ │ │元( 44189 - │ │ │計算│ │ │ │ │ │4,000 × 2)÷├────┼────────────┤結果├──────────┤ │ │ │ │2 =18095 │張 勝 鈞│18095 │ │236035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8095 │ │236035 │ │ │ │ │ │ │ │ │ │ │ │ │ ├───────┼────┼────────────┤ ├──────────┼───┤ │ │ │⑵ │宋 珮 青│4000 │ │ │ │ │ │ │實際交付易連公│ │ │ │ │ │ │ │ │司股票 10 張交├────┼────────────┤ │ │ │ │ │ │易價差共 │張 勝 鈞│217940 │ │ │ │ │ │ │439880 元( │ │ │ │ │ │ │ │ │439880 - ├────┼────────────┤ │ │ │ │ │ │4,000 × 1)÷│張 嘉 如│217940 │ │ │ │ │ │ │2 =21794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8 │蘇義翔│誠創公司 6 張 │王 祥 益│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36793 元 + 新├────┼──────────────────────────┤ │ │ │ │視代公司 4 張 │張 靖 梅│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51760 元 + 葛├────┼──────────────────────────┤ │ │ │ │萊士公司 3 張 │張勝鈞 │254664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28775 元( ├────┼──────────────────────────┤ │ │ │ │517328 - │張 嘉 如│254664 │ │ │ │ │4,000 × 2)÷│ │ │ │ │ │ │2 =254664 │ │ │ │ │ │ │ │ │ │ │ │ │ │ │ │ │ │ ├──┼───┼───────┼────┼────────────┬──┬──────────┼───┤ │119 │洪良佳│⑴ │許 洺 瑋│4000 │⑴⑵│4000 │ │ │ │ │巨晰公司 2 張 │ │ │犯罪│ │ │ │ │ │交易價差共 ├────┼────────────┤所得├──────────┤ │ │ │ │81539 元( │林 巾 愉│4000 │合併│8000 │ │ │ │ │81539 - 4,000│ │ │計算│ │ │ │ │ │× 2 )÷ 2 =├────┼────────────┤結果├──────────┤ │ │ │ │36770 │張 勝 鈞│36770 │ │122997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36770 │ │122997 │ │ │ │ │ │ │ │ │ │ │ │ │ ├───────┼────┼────────────┤ ├──────────┼───┤ │ │ │⑵ │林 巾 愉│4000 │ │ │ │ │ │ │實際交付易連公│ │ │ │ │ │ │ │ │司股票 4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張 勝 鈞│86227 │ │ │ │ │ │ │176454 元( │ │ │ │ │ │ │ │ │176454 - ├────┼────────────┤ │ │ │ │ │ │4,000 × 1)÷│張 嘉 如│86227 │ │ │ │ │ │ │2 =86227 │ │ │ │ │ │ │ │ │ │ │ │ │ │ │ ├──┼───┼───────┼────┼────────────┼──┼──────────┼───┤ │120 │吳大州│⑴ │林 巾 愉│4000 │⑴⑵│8000 │ │ │ │ │易連公司 4 張 │ │ │犯罪│ │ │ │ │ │交易價差共 ├────┼────────────┤所得├──────────┤ │ │ │ │176754 元( │許 洺 瑋│4000 │合併│4000 │ │ │ │ │176754 - │ │ │計算│ │ │ │ │ │4,000 × 2 ) ├────┼────────────┤結果├──────────┤ │ │ │ │÷ 2 =84377 │張 勝 鈞│84377 │ │215806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84377 │ │215806 │ │ │ │ │ │ │ │ │ │ │ │ │ ├───────┼────┼────────────┤ ├──────────┼───┤ │ │ │⑵ │林 巾 愉│4000 │ │ │ │ │ │ │易連公司 6 張 │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66937 元( │張 勝 鈞│131469 │ │ │ │ │ │ │266937 - │ │ │ │ │ │ │ │ │4,000 × 1 ) ├────┼────────────┤ │ │ │ │ │ │÷ 2 = │張 嘉 如│131469 │ │ │ │ │ │ │131469 │ │ │ │ │ │ ├──┼───┼───────┼────┼────────────┴──┴──────────┼───┤ │121 │蔡明修│易連公司 3 張 │陳 紋 慧│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33469 元( ├────┼──────────────────────────┤ │ │ │ │133469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62735 ├────┼──────────────────────────┤ │ │ │ │ │張 勝 鈞│62735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62735 │ │ │ │ │ │ │ │ │ ├──┼───┼───────┼────┼────────────┬──┬──────────┼───┤ │122 │曾茂瑋│⑴ │宋 珮 青│4000 │⑴⑵│8000 │ │ │ │ │實際交付易連公│ │ │犯罪│ │ │ │ │ │司股票 2 張交 ├────┼────────────┤所得├──────────┤ │ │ │ │易價差共 88979│許 洺 瑋│4000 │合併│4000 │ │ │ │ │元( 88979 - │ │ │計算│ │ │ │ │ │4,000 × 2)÷├────┼────────────┤結果├──────────┤ │ │ │ │2 =40490 │張 勝 鈞│40490 │ │216448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40490 │ │216448 │ │ │ │ │ │ │ │ │ │ │ │ │ ├───────┼────┼────────────┤ ├──────────┼───┤ │ │ │⑵ │宋 珮 青│4000 │ │ │ │ │ │ │易連公司 8 張 │ │ │ │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355916 元( │張 勝 鈞│175958 │ │ │ │ │ │ │355916 - │ │ │ │ │ │ │ │ │4,000 × 1 ) ├────┼────────────┤ │ │ │ │ │ │÷ 2 = │張 嘉 如│175958 │ │ │ │ │ │ │175958 │ │ │ │ │ │ ├──┼───┼───────┼────┼────────────┴──┴──────────┼───┤ │123 │王俊智│巨威公司 6 張 │許 洺 瑋│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209766 元( ├────┼──────────────────────────┤ │ │ │ │209766 - │陳 沛 彤│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100883 │張 勝 鈞│100883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00883 │ │ │ │ │ │ │ │ │ ├──┼───┼───────┼────┼────────────┬──┬──────────┼───┤ │124 │陳博堯│⑴ │陳 紋 慧│4000 │⑴⑵│8000 │◎真實│ │ │ │實際交付彩煇公│ │ │犯罪│ │姓名年│ │ │ │司股票 4 張交 ├────┼────────────┤所得├──────────┤籍不詳│ │ │ │易價差共 │張 勝 鈞│86985 │合併│198717 │自稱陳│ │ │ │181970 元( │ │ │計算│ │宇慧姑│ │ │ │181970 - ├────┼────────────┤結果├──────────┤丈之成│ │ │ │4,000 × 2)÷│張 嘉 如│86985 │ │198717 │年男子│ │ │ │2 =86985 │ │ │ │ │獲得犯│ │ │ │ │ │ │ │ │罪所得│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肆仟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 │陳 紋 慧│4000 │ │ │ │ │ │ │實際交付彩煇公│ │ │ │ │ │ │ │ │司股票 5 張交 ├────┼────────────┤ │ │ │ │ │ │易價差共 │張 勝 鈞│111732 │ │ │ │ │ │ │227463 元( │ │ │ │ │ │ │ │ │227463 - ├────┼────────────┤ │ │ │ │ │ │4,000 × 1)÷│張 嘉 如│111732 │ │ │ │ │ │ │2 =1117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5 │陳煌祺│⑴ │陳 昕 婕│4000 │⑴⑵│4000 │ │ │ │ │實際交付彩煇公│ │ │犯罪│ │ │ │ │ │司股票 7 張交 ├────┼────────────┤所得├──────────┤ │ │ │ │易價差共 │許 洺 瑋│4000 │合併│8000 │ │ │ │ │318448 元( │ │ │計算│ │ │ │ │ │318448 - ├────┼────────────┤結果├──────────┤ │ │ │ │4,000 × 2)÷│張 勝 鈞│155224 │ │420161 │ │ │ │ │2 =155224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155224 │ │42016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 │許 洺 瑋│4000 │ │ │ │ │ │ │實際交付彩煇公│ │ │ │ │ │ │ │ │司股票 12 張交├────┼────────────┤ │ │ │ │ │ │易價差共 │張 勝 鈞│264937 │ │ │ │ │ │ │533874 元( │ │ │ │ │ │ │ │ │533874 - ├────┼────────────┤ │ │ │ │ │ │4,000 × 1)÷│張 嘉 如│264937 │ │ │ │ │ │ │2 =26493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6 │吳嘉華│彩煇公司 4 張 │宋 珮 青│4000 │ │ │ │ │交易價差共 │ │ │ │ │ │ │181970 元( ├────┼──────────────────────────┤ │ │ │ │181970 - │許 洺 瑋│4000 │ │ │ │ │4,000 × 2 ) │ │ │ │ │ │ │÷ 2 = ├────┼──────────────────────────┤ │ │ │ │86985 │張 勝 鈞│86985 │ │ │ │ │ │ │ │ │ │ │ │ ├────┼──────────────────────────┤ │ │ │ │ │張 嘉 如│86985 │ │ │ │ │ │ │ │ │ ├──┼───┼───────┼────┼──────────────────────────┼───┤ │127 │范嘉豪│(實際申報證券│陳 昕 婕│4000 │ │ │ │ │交易稅之內容為│ │ │ │ │ │ │范嘉豪買入彩煇├────┼──────────────────────────┤ │ │ │ │公司之股票 5 │許 洺 瑋│4000 │ │ │ │ │張交易價差共 │ │ │ │ │ │ │222448 元( ├────┼──────────────────────────┤ │ │ │ │222448 - │張 勝 鈞│107224 │ │ │ │ │4,000 × 2)÷│ │ │ │ │ │ │2 =107224 ├────┼──────────────────────────┤ │ │ │ │ │張 嘉 如│1072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8 │李宗樺│佳得公司 8 張 │宋 珮 青│4000 │◎真實│ │ │ │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263160 元( ├────┼──────────────────────────┤籍不詳│ │ │ │263160 - │張 勝 鈞│127580 │之成年│ │ │ │4,000 × 2 ) │ │ │男子獲│ │ │ │÷ 2 = ├────┼──────────────────────────┤得犯罪│ │ │ │127580 │張 嘉 如│127580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 │ │仟元。│ ├──┼───┼───────┼────┼──────────────────────────┼───┤ │129 │黃柏翰│葛萊士公司 6 │陳 沛 彤│4000 │◎真實│ │ │ │張交易價差共 │ │ │姓名年│ │ │ │257550 元( ├────┼──────────────────────────┤籍不詳│ │ │ │257550 - │王 祥 益│4000 │之成年│ │ │ │4,000 × 3)÷│ │ │女子獲│ │ │ │2 =122775 ├────┼──────────────────────────┤得犯罪│ │ │ │ │張 勝 鈞│122775 │所得新│ │ │ │ │ │ │臺幣肆│ │ │ │ ├────┼──────────────────────────┤仟元。│ │ │ │ │張 嘉 如│122775 │ │ │ │ │ │ │ │ │ └──┴───┴───────┴────┴──────────────────────────┴───┘ 附表三: (一)、受執行人:許洺瑋 1、執行處所: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08巷6樓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印章 │ 14枚│ ├──┼─────────────────┼────┤ │2 │客戶基本資料 │ 1本│ ├──┼─────────────────┼────┤ │3 │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 │ 130頁│ ├──┼─────────────────┼────┤ │4 │購買股票切結書 │ 33頁│ ├──┼─────────────────┼────┤ │5 │股權轉讓委任書 │ 9頁│ ├──┼─────────────────┼────┤ │6 │股票買賣同意書 │ 6張│ ├──┼─────────────────┼────┤ │7 │97年行事曆 │ 5張│ ├──┼─────────────────┼────┤ │8 │筆記簿 │ 4本│ ├──┼─────────────────┼────┤ │9 │空白股權轉讓委任書(巨晰光纖股份有│ 2頁│ │ │限公司) │ │ ├──┼─────────────────┼────┤ │10 │空白股票買賣同意書 │ 25頁│ ├──┼─────────────────┼────┤ │11 │空白臺灣銀行匯款水單 │ 1份│ ├──┼─────────────────┼────┤ │12 │客戶名單 │ 6頁│ ├──┼─────────────────┼────┤ │13 │行事曆 │ 9頁│ ├──┼─────────────────┼────┤ │14 │baby客戶破題名單 │ 6頁│ ├──┼─────────────────┼────┤ │15 │工作報告 │ 9頁│ ├──┼─────────────────┼────┤ │16 │講義 │ 13頁│ ├──┼─────────────────┼────┤ │17 │SD部門成交客戶資料表 │ 1張│ ├──┼─────────────────┼────┤ │18 │黃弘毅雙證件影本 │ 1張│ ├──┼─────────────────┼────┤ │19 │客戶名單 │ 19頁│ ├──┼─────────────────┼────┤ │20 │生活公約 │ 2張│ ├──┼─────────────────┼────┤ │21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 1本│ │ │37,戶名:許洺瑋) │ │ ├──┼─────────────────┼────┤ │22 │易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1張│ ├──┼─────────────────┼────┤ │23 │海景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含財政部高雄│ 4張│ │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 │ │ │繳款書1張) │ │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B1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基金購買申請表 │ 22張│ ├──┼─────────────────┼────┤ │2 │匯款單(水單) │ 13張│ └──┴─────────────────┴────┘ 3、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宏碁NB │ 1臺│ ├──┼─────────────────┼────┤ │2 │隨身硬碟 │ 1臺│ ├──┼─────────────────┼────┤ │3 │公司人員紀錄簿 │ 1本│ ├──┼─────────────────┼────┤ │4 │筆記本 │ 1本│ ├──┼─────────────────┼────┤ │5 │公司員工進度表 │ 12張│ ├──┼─────────────────┼────┤ │6 │給客戶參考資料 │ 1本│ ├──┼─────────────────┼────┤ │7 │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 │ 3張│ ├──┼─────────────────┼────┤ │8 │遠傳電信繳費單 │ 1張│ ├──┼─────────────────┼────┤ │9 │林珀君匯款單 │ 3張│ ├──┼─────────────────┼────┤ │10 │美西人壽退件保單(李博誠) │ 2張│ ├──┼─────────────────┼────┤ │11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 1本│ │ │755,戶名:許洺瑋) │ │ ├──┼─────────────────┼────┤ │12 │客戶資料、雅虎帳號AIIT帳號密碼香港│ 共6紙│ │ │恆生銀行匯款資料 │ │ ├──┼─────────────────┼────┤ │13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1支│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4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1支│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5 │INNSTREAM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 │ 1支│ │ │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二)、受執行人:劉怡伶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之2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1支│ ├──┼─────────────────┼────┤ │2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1支│ ├──┼─────────────────┼────┤ │3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1支│ ├──┼─────────────────┼────┤ │4 │飛利浦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1支│ ├──┼─────────────────┼────┤ │5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1支│ ├──┼─────────────────┼────┤ │6 │交通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號)│ 1支│ ├──┼─────────────────┼────┤ │7 │永豐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 │ 1支│ │ │號) │ │ ├──┼─────────────────┼────┤ │8 │誠泰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號) │ 1張│ ├──┼─────────────────┼────┤ │9 │日盛商業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 1張│ │ │100號) │ │ ├──┼─────────────────┼────┤ │10 │中華商銀存摺及提款卡(戶名:劉怡伶│1本及1張│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11 │永豐銀行存摺(戶名:劉怡伶,帳號 │ 1本│ │ │00000000000000號) │ │ ├──┼─────────────────┼────┤ │12 │日盛國際商銀存摺(戶名:劉怡伶,帳│ 1本│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 │13 │日盛國際商銀存摺(戶名:劉怡伶,帳│ 1本│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 │14 │永豐銀行存摺(戶名:林君徽,帳號 │ 1本│ │ │00000000000000號) │ │ ├──┼─────────────────┼────┤ │15 │陽信銀行存摺(戶名:林建宏,帳號 │ 1本│ │ │000000000000號) │ │ ├──┼─────────────────┼────┤ │16 │臺灣中小企銀存摺(戶名:劉怡伶,帳│ 1本│ │ │號00000000000號) │ │ ├──┼─────────────────┼────┤ │17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戶名:陳美如,帳│ 1本│ │ │號00000000000號) │ │ ├──┼─────────────────┼────┤ │18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劉怡伶,帳號 │ 1本│ │ │000000000000號) │ │ ├──┼─────────────────┼────┤ │19 │陽信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號│ 1張│ │ │) │ │ ├──┼─────────────────┼────┤ │20 │筆記本 │ 12本│ ├──┼─────────────────┼────┤ │21 │客戶資料 │ 1本│ ├──┼─────────────────┼────┤ │22 │用戶資料1本 │ 1本│ ├──┼─────────────────┼────┤ │23 │中國信託存摺簿(戶名:李承明,帳號│ 1本│ │ │000000000000號,含印鑑2枚) │ │ ├──┼─────────────────┼────┤ │24 │客戶資料 │ 1包│ ├──┼─────────────────┼────┤ │25 │洪蕙茹資料 │ 1疊│ ├──┼─────────────────┼────┤ │26 │客戶資料 │ 1疊│ ├──┼─────────────────┼────┤ │27 │客戶資料(個人) │ 1疊│ ├──┼─────────────────┼────┤ │28 │方銘梁等投資資料 │7 張(誤│ │ │ │載28張)│ ├──┼─────────────────┼────┤ │29 │投資資料 │25張(誤│ │ │ │載29張)│ ├──┼─────────────────┼────┤ │30 │馮鑰仁投資資料 │7 張(誤│ │ │ │載30張)│ ├──┼─────────────────┼────┤ │31 │客戶資料 │ 12張│ ├──┼─────────────────┼────┤ │32 │客戶資料 │ 18張│ ├──┼─────────────────┼────┤ │33 │戰略會議 │ 13張│ ├──┼─────────────────┼────┤ │34 │公司用資料 │ 119張│ ├──┼─────────────────┼────┤ │35 │客戶資料 │ 105張│ ├──┼─────────────────┼────┤ │36 │三洋筆電 │ 1臺│ ├──┼─────────────────┼────┤ │37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滑鼠) │ 1組│ ├──┼─────────────────┼────┤ │38 │7063-MH資料 │ 2張│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客戶資料 │ 5本│ ├──┼─────────────────┼────┤ │2 │本票 │ 1本│ ├──┼─────────────────┼────┤ │3 │臺灣銀行存摺(戶名:彭游正,帳號 │ 1本│ │ │000000000000號) │ │ ├──┼─────────────────┼────┤ │4 │客情表等資料 │ 3張│ ├──┼─────────────────┼────┤ │5 │信用卡及現金卡記事本 │ 1本│ ├──┼─────────────────┼────┤ │6 │NOKIA手機(型號2505,含門號00000000│ 1支│ │ │54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7 │NOKIA手機(型號6505,含門號00000000│ 1支│ │ │79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8 │NOKIA手機(型號E65,含門號000000000│ 1支│ │ │4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9 │ASUS筆記型電腦 │ 1部│ └──┴─────────────────┴────┘ 3、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地下室A 區編號20停車格(2589-PZ 自小客車內)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中國信託存摺簿(戶名:劉怡伶,帳號│ 2本│ │ │:000000000000號) │ │ ├──┼─────────────────┼────┤ │2 │中國信託存摺簿(戶名:劉哲宏,含印│ 1本│ │ │鑑1 枚,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3 │筆記本 │ 1本│ ├──┼─────────────────┼────┤ │4 │客戶資料 │ 1本│ ├──┼─────────────────┼────┤ │5 │客戶資料 │ 1本│ ├──┼─────────────────┼────┤ │6 │客戶資料 │ 1本│ └──┴─────────────────┴────┘ (三)、受執行人:張勝鈞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號7樓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張勝鈞香港花旗銀行支票 │ 2本│ ├──┼─────────────────┼────┤ │2 │蘇櫻娜香港花旗銀行支票 │ 2本│ ├──┼─────────────────┼────┤ │3 │張勝鈞香港花旗銀行對帳單 │ 8份│ ├──┼─────────────────┼────┤ │4 │蘇櫻娜香港花旗銀行對帳單 │ 8份│ ├──┼─────────────────┼────┤ │5 │花旗銀行提款單明細 │ 1疊│ ├──┼─────────────────┼────┤ │6 │荷盛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手冊 │ 3本│ ├──┼─────────────────┼────┤ │7 │員工績效清冊 │ 1本│ ├──┼─────────────────┼────┤ │8 │員工績效表 │ 1本│ │ │ │(21張)│ ├──┼─────────────────┼────┤ │9 │武漢仙島湖臺灣事業發展授權合約書 │ 1本│ ├──┼─────────────────┼────┤ │10 │制度、薪資表、買賣同意書 │ 1本│ ├──┼─────────────────┼────┤ │11 │員工報表 │ 5張│ ├──┼─────────────────┼────┤ │12 │員工行事曆 │ 1本│ ├──┼─────────────────┼────┤ │13 │員工績效表 │ 1本│ ├──┼─────────────────┼────┤ │14 │IT業務制度表 │ 5張│ ├──┼─────────────────┼────┤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戶名:黃麗│ 134張│ │ │慧、帳號000000000000) │ │ ├──┼─────────────────┼────┤ │16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2本│ ├──┼─────────────────┼────┤ │17 │建物所有權狀(權狀字號: 097楠建字第│ 1張│ │ │009541號) │ │ ├──┼─────────────────┼────┤ │18 │土地增值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 │ 各1份│ ├──┼─────────────────┼────┤ │19 │訴訟相關文件 │ 1疊│ ├──┼─────────────────┼────┤ │20 │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1-ND-009│ 11張│ │ │9617至26、91ND0000000) │ │ ├──┼─────────────────┼────┤ │21 │御花園B2-7F設計施工合約書、存款條 │ 1本│ │ │(戶名:吳彥寬) │ │ ├──┼─────────────────┼────┤ │22 │員工訓練資料 │ 1袋│ ├──┼─────────────────┼────┤ │23 │IT客戶通知單 │ 1袋│ ├──┼─────────────────┼────┤ │24 │張庭崴郵政存簿(000-00000000000000)│ 3本│ ├──┼─────────────────┼────┤ │25 │蘇德輝高雄三信存摺(00000000000000)│ 4本│ ├──┼─────────────────┼────┤ │26 │蘇玉銖日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27 │帳冊 │ 1本│ ├──┼─────────────────┼────┤ │28 │員工薪資表 │ 1本│ ├──┼─────────────────┼────┤ │29 │勞雇雙方誠信保密規範 │ 1本│ ├──┼─────────────────┼────┤ │30 │儲備主管培訓班課程筆記摘要 │ 1本│ ├──┼─────────────────┼────┤ │31 │人才養成訓練班 │ 1本│ ├──┼─────────────────┼────┤ │32 │銀行交易憑證 │ 1疊│ ├──┼─────────────────┼────┤ │33 │IT憑證 │ 1本│ ├──┼─────────────────┼────┤ │34 │AIIT 理專訓練光碟 │ 2張│ ├──┼─────────────────┼────┤ │35 │雜項資料 │ 1疊│ ├──┼─────────────────┼────┤ │36 │IT績效表 │ 1袋│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ASUS筆記型電腦 │ 1臺│ ├──┼─────────────────┼────┤ │2 │張仲崴華僑銀行存摺 │ 1本│ │ │(000-000-00000000) │ │ ├──┼─────────────────┼────┤ │3 │黃淑芬華僑銀行存摺 │ 1本│ │ │(000-000-00000000) │ │ ├──┼─────────────────┼────┤ │4 │蘇玉銖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5 │張仲崴郵政存摺(000-00000000000000)│ 1本│ ├──┼─────────────────┼────┤ │6 │蘇玉銖日盛商銀行存摺 │ 1本│ │ │(000-00-000000-000) │ │ ├──┼─────────────────┼────┤ │7 │蘇德輝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8 │張庭崴華僑銀行存 │ 1本│ │ │(000-000-0000000-0) │ │ ├──┼─────────────────┼────┤ │9 │黃淑芬華僑銀行存 │ 2本│ │ │(000-000-0000000-0) │ │ ├──┼─────────────────┼────┤ │10 │張仲崴花旗銀行存摺 │ 2本│ ├──┼─────────────────┼────┤ │11 │張仲崴華僑銀行存摺 │ 1本│ │ │(00-000-0000000-0) │ │ ├──┼─────────────────┼────┤ │12 │張庭崴華僑銀行存摺 │ 1本│ │ │(000-000-0000000-0) │ │ ├──┼─────────────────┼────┤ │13 │員工績效薪水單 │ 12本│ ├──┼─────────────────┼────┤ │14 │與員工借貸明細表 │ 4張│ ├──┼─────────────────┼────┤ │15 │美西人壽(NWL)商品簡介 │ 1袋│ ├──┼─────────────────┼────┤ │16 │紀錄帳號紙條 │ 8張│ ├──┼─────────────────┼────┤ │17 │張仲崴花旗銀行票據代收摺 │ 1本│ ├──┼─────────────────┼────┤ │18 │商業本票 │ 1本│ ├──┼─────────────────┼────┤ │19 │員工績效薪水單 │ 1袋│ │ │ │(29張)│ ├──┼─────────────────┼────┤ │20 │雜記紙條 │ 3張│ ├──┼─────────────────┼────┤ │21 │牛樟芝商品簡介 │ 1本│ ├──┼─────────────────┼────┤ │22 │MACA健康食品簡介 │ 1本│ ├──┼─────────────────┼────┤ │23 │員工作業資料 │ 1本│ │ │ │(13張)│ ├──┼─────────────────┼────┤ │24 │MACA健康食品 │ 1盒│ ├──┼─────────────────┼────┤ │25 │張勝鈞名片 │ 8張│ ├──┼─────────────────┼────┤ │2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 │ 1支│ │ │SIM卡,IMEI :000000000000000號) │ │ ├──┼─────────────────┼────┤ │27 │FORTIS商品簡介(含平臺帳號申請表格)│ 1本│ ├──┼─────────────────┼────┤ │28 │管理公司方針 │ 1本│ ├──┼─────────────────┼────┤ │29 │員工行事曆、訓練資料、客戶資料 │ 1本│ ├──┼─────────────────┼────┤ │30 │員工點名簿 │ 1本│ ├──┼─────────────────┼────┤ │31 │進度管制表、員工外出表、破題注意事│ 22張│ │ │項 │ │ ├──┼─────────────────┼────┤ │32 │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 │ 35張│ ├──┼─────────────────┼────┤ │33 │天極能量傳真單、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 7張│ │ │請款單、和解書 │ │ ├──┼─────────────────┼────┤ │34 │成交客戶名單 │ 1本│ ├──┼─────────────────┼────┤ │35 │Quantun硬碟30G │ 1顆│ ├──┼─────────────────┼────┤ │36 │MaXtor硬碟40G │ 1顆│ ├──┼─────────────────┼────┤ │37 │筆記本 │ 3本│ ├──┼─────────────────┼────┤ │38 │ATM交易明細、匯款回條匯款水單 │ 17張│ ├──┼─────────────────┼────┤ │39 │夢想板海報 │ 1張│ ├──┼─────────────────┼────┤ │40 │旅遊海報、績效表 │ 1張│ ├──┼─────────────────┼────┤ │41 │員工打卡卡片 │ 15張│ ├──┼─────────────────┼────┤ │42 │桌上型電腦 │ 6部│ │至 │ │ │ │47 │ │ │ ├──┼─────────────────┼────┤ │48 │IT通知書 │ 35張│ ├──┼─────────────────┼────┤ │49 │NEC筆記型電腦 │ 1部│ └──┴─────────────────┴────┘ (四)、受執行人:張嘉如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筆記本 │ 4本│ ├──┼─────────────────┼────┤ │2 │隨身硬碟 │ 1個│ ├──┼─────────────────┼────┤ │3 │銀行存摺 │ 12本│ ├──┼─────────────────┼────┤ │4 │提款卡 │ 9張│ ├──┼─────────────────┼────┤ │5 │名片(張家蓉) │ 2盒│ ├──┼─────────────────┼────┤ │6 │基金資料 │ 5本│ ├──┼─────────────────┼────┤ │7 │公司營收報表 │ 42份│ ├──┼─────────────────┼────┤ │8 │公司筆記本 │ 5本│ ├──┼─────────────────┼────┤ │9 │匯款資料 │ 64張│ ├──┼─────────────────┼────┤ │10 │匯存款單據 │ 9張│ ├──┼─────────────────┼────┤ │11 │支票 │ 1本│ ├──┼─────────────────┼────┤ │12 │公司員工績效表 │ 1 本(│ │ │ │ 131張)│ ├──┼─────────────────┼────┤ │13 │貸款資料 │ 36張│ ├──┼─────────────────┼────┤ │14 │霸王自行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 35張│ ├──┼─────────────────┼────┤ │15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1支│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1支│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7 │三星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1支│ │ │,序號Z0000000000CC4號) │ │ ├──┼─────────────────┼────┤ │18 │匯票購買資料、匯款單 │ 6張│ ├──┼─────────────────┼────┤ │19 │IBM筆電(含電源供器、滑鼠、3G網卡 │ 1臺│ │ │) │ │ ├──┼─────────────────┼────┤ │20 │ACER筆電 │ 1臺│ ├──┼─────────────────┼────┤ │21 │MSI桌型電腦(鍵盤、滑鼠) │ 1臺│ ├──┼─────────────────┼────┤ │22 │金騰公司相關資料 │ 33張│ ├──┼─────────────────┼────┤ │23 │蔡啟仁金融卡 │ 1張│ └──┴─────────────────┴────┘ (五)、受執行人:王祥益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9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2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3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4 │復華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 1本│ ├──┼─────────────────┼────┤ │5 │復華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 1本│ ├──┼─────────────────┼────┤ │6 │玉山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 1本│ ├──┼─────────────────┼────┤ │7 │玉山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 1本│ ├──┼─────────────────┼────┤ │8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00000000000│ 1本│ │ │45) │ │ ├──┼─────────────────┼────┤ │9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00000000000│ 1本│ │ │6) │ │ ├──┼─────────────────┼────┤ │10 │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1 │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2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3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4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5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6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7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8 │華南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19 │臺東中小企業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 │ │ ├──┼─────────────────┼────┤ │20 │板信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21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22 │臺灣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23 │臺北國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24 │萬泰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25 │日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26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27 │安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28 │新竹國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29 │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30 │復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31 │中華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32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33 │臺東區中小企銀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34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35 │遠東國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36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000000000│ 1本│ │ │03984) │ │ ├──┼─────────────────┼────┤ │37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38 │高雄區中小企銀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39 │郵政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40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41 │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42 │臺東區中小企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 1張│ │ │856) │ │ ├──┼─────────────────┼────┤ │43 │世華聯合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44 │萬泰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45 │彰化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46 │中國信託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47 │陽信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48 │安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 │ 1張│ ├──┼─────────────────┼────┤ │49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50 │土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51 │遠東國際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52 │中華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53 │中國信託金融卡 (0000000000000) │ 1張│ ├──┼─────────────────┼────┤ │54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55 │復華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 │ 1張│ ├──┼─────────────────┼────┤ │56 │郵政儲金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57 │郵政儲金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58 │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59 │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60 │私章 │ 28顆│ ├──┼─────────────────┼────┤ │61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62 │玉山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63 │郵政儲金存摺(00000000000000) │ 1本│ ├──┼─────────────────┼────┤ │64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65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66 │陽信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 1本│ ├──┼─────────────────┼────┤ │67 │個人身份證件影本 │ 1批│ ├──┼─────────────────┼────┤ │68 │股票 (含繳稅單) │ 1批│ ├──┼─────────────────┼────┤ │69 │客戶相關資料 │ 1批│ ├──┼─────────────────┼────┤ │70 │匯款單 │ 1批│ ├──┼─────────────────┼────┤ │71 │薪資明細表 │ 1批│ ├──┼─────────────────┼────┤ │72 │公司資料(含教戰手冊) │ 9本│ ├──┼─────────────────┼────┤ │73 │隨身碟(1G銀色imation) │ 1只│ ├──┼─────────────────┼────┤ │74 │隨身碟(創見、2G、黑色) │ 1只│ ├──┼─────────────────┼────┤ │75 │商品資料 │ 1批│ ├──┼─────────────────┼────┤ │76 │客戶資料 │ 1批│ ├──┼─────────────────┼────┤ │77 │筆記本 │ 9本│ ├──┼─────────────────┼────┤ │78 │客戶資料 │ 11本│ ├──┼─────────────────┼────┤ │79 │桌上型電腦(含鍵盤、滑鼠、螢幕) │ 1組│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宏碁電腦(手提) │ 1臺│ ├──┼─────────────────┼────┤ │2 │華南商業銀行東苓分行(戶名:陳紋慧│ 1本│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3 │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行(戶名:林雅琦│ 1本│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4 │硬碟 │ 1臺│ ├──┼─────────────────┼────┤ │5 │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 10張│ ├──┼─────────────────┼────┤ │6 │售後服務表 │ 2張│ ├──┼─────────────────┼────┤ │7 │客戶追蹤表 │ 3張│ ├──┼─────────────────┼────┤ │8 │計劃書 │ 2張│ ├──┼─────────────────┼────┤ │9 │商業本票簿 (N0-000000-000000) │ 15張│ ├──┼─────────────────┼────┤ │10 │筆記本 │ 1本│ ├──┼─────────────────┼────┤ │11 │保單 (林坤宏) │ 1份│ ├──┼─────────────────┼────┤ │12 │保單 (馬錦民) │ 1份│ ├──┼─────────────────┼────┤ │13 │電話繳款單 │ 5張│ ├──┼─────────────────┼────┤ │14 │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1枚│ ├──┼─────────────────┼────┤ │15 │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1枚│ ├──┼─────────────────┼────┤ │16 │手機 (SAMSUNG)0000000000 │ 1支│ ├──┼─────────────────┼────┤ │17 │私章 (洪宗伯) │ 1枚│ └──┴─────────────────┴────┘ 3、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19樓之2 (5619 -XM自小客車內)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王祥益日盛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8) │ │ ├──┼─────────────────┼────┤ │2 │胡錦昌郵局存摺(0000000-0000000) │ 2本│ ├──┼─────────────────┼────┤ │3 │傅士明陽信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4 │劉玉堂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 1本│ └──┴─────────────────┴────┘ (六)、受執行人:馮鑰仁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 │ │ ├──┼─────────────────┼────┤ │2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3 │NOKIA手機(遠傳全球通00000000000,│ 1支│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4 │隨身碟 │ 1只│ ├──┼─────────────────┼────┤ │5 │隨身碟 │ 1只│ ├──┼─────────────────┼────┤ │6 │隨身碟 │ 1只│ ├──┼─────────────────┼────┤ │7 │隨身碟 │ 1只│ └──┴─────────────────┴────┘ (七)、受執行人:李鳳如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5樓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客戶資料表 │ 5本│ ├──┼─────────────────┼────┤ │2 │打卡鐘卡片 │ 1箱│ ├──┼─────────────────┼────┤ │3 │現金收入傳票、高雄市國稅局繳款書 │ 1袋│ ├──┼─────────────────┼────┤ │4 │InvestorsTrust認購合約書(牛皮紙袋 │ 8袋│ │ │裝) │ │ ├──┼─────────────────┼────┤ │5 │NationalWestern認證卡片 │ 16張│ ├──┼─────────────────┼────┤ │6 │人事資料卡及面談資料 │ 1袋│ ├──┼─────────────────┼────┤ │7 │買賣同意書 │ 1箱│ ├──┼─────────────────┼────┤ │8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滑鼠) │ 1組│ ├──┼─────────────────┼────┤ │9 │客戶資料、切結書 │ 1箱│ ├──┼─────────────────┼────┤ │10 │員工預支薪水資料 │ 1本│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IBM筆記型電腦 │ 1臺│ ├──┼─────────────────┼────┤ │2 │營收日報表 │ 1冊│ ├──┼─────────────────┼────┤ │3 │現金支出傳票(空白) │ 5冊│ ├──┼─────────────────┼────┤ │4 │公司人事資料卡(空白) │ 1冊│ ├──┼─────────────────┼────┤ │5 │員工上班卡(空白) │ 1冊│ ├──┼─────────────────┼────┤ │6 │公司支出發票 │ 1疊│ ├──┼─────────────────┼────┤ │7 │匯款單 │ 10張│ ├──┼─────────────────┼────┤ │8 │公司營收單 │ 4袋│ ├──┼─────────────────┼────┤ │9 │霸王號單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存款│ 1本│ │ │存摺 │ │ ├──┼─────────────────┼────┤ │10 │電腦(螢幕、鍵盤、主機) │ 1組│ ├──┼─────────────────┼────┤ │11 │基金認購申請書 │ 1冊│ ├──┼─────────────────┼────┤ │12 │尊榮理財管理帳戶轉匯申請書 │ 1冊│ ├──┼─────────────────┼────┤ │13 │保險單 │ 1冊│ ├──┼─────────────────┼────┤ │14 │基金中英文對照表 │ 1冊│ ├──┼─────────────────┼────┤ │15 │收支記事本 │ 3本│ ├──┼─────────────────┼────┤ │16 │匯款單 │ 1疊│ ├──┼─────────────────┼────┤ │17 │公司營收及支出帳冊 │ 1冊│ ├──┼─────────────────┼────┤ │18 │薪資發放表 │ 3張│ ├──┼─────────────────┼────┤ │19 │員工薪資表 │ 9張│ ├──┼─────────────────┼────┤ │20 │員工獎金發放表 │ 15張│ ├──┼─────────────────┼────┤ │21 │員工守則 │ 1張│ ├──┼─────────────────┼────┤ │22 │名片 │ 3張│ ├──┼─────────────────┼────┤ │23 │彰化銀行儲金簿(戶名:許洺瑋、林碧│ 5本│ │ │容、劉怡伶、王祥益、李鳳如等) │ │ ├──┼─────────────────┼────┤ │24 │李鳳如郵局儲金簿 │ 1本│ ├──┼─────────────────┼────┤ │25 │李鳳如華南商業銀行存摺 │ 1本│ ├──┼─────────────────┼────┤ │26 │李鳳如寶華銀行存摺 │ 1本│ ├──┼─────────────────┼────┤ │27 │林雅琦中國信託儲金簿 │ 1本│ ├──┼─────────────────┼────┤ │28 │薪資袋(內含現金共36629元) │ 6袋│ ├──┼─────────────────┼────┤ │29 │便條紙 │ 7張│ ├──┼─────────────────┼────┤ │30 │SONY手機0000000000 │ 1支│ │ │(IMEI:00000000000000000號) │ │ ├──┼─────────────────┼────┤ │31 │客戶名冊 │ 4冊│ ├──┼─────────────────┼────┤ │32 │健康食品(MACA) │ 141盒│ └──┴─────────────────┴────┘ (八)、受執行人:林雅琦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華碩筆記型電腦 │ 1臺│ ├──┼─────────────────┼────┤ │2 │滑鼠 │ 1臺│ ├──┼─────────────────┼────┤ │3 │電源線(電腦) │ 1條│ ├──┼─────────────────┼────┤ │4 │手機(SONY、0000000000) │ 1支│ ├──┼─────────────────┼────┤ │5 │手機(NOKIA、0000000000) │ 1支│ ├──┼─────────────────┼────┤ │6 │手機(NOKIA、0000000000) │ 1支│ ├──┼─────────────────┼────┤ │7 │無線上網網路卡(ASUST500) │ 1支│ ├──┼─────────────────┼────┤ │8 │筆記本 │ 3本│ │ │(交友資料、公司資料、進修資料 ) │ │ ├──┼─────────────────┼────┤ │9 │GA2009年部門發展簿 │ 1本│ ├──┼─────────────────┼────┤ │10 │基金淨值表 │ 4張│ ├──┼─────────────────┼────┤ │11 │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 16張│ ├──┼─────────────────┼────┤ │12 │客戶名單 │ 1張│ ├──┼─────────────────┼────┤ │13 │基金基本資料 │ 1張│ ├──┼─────────────────┼────┤ │14 │自己注意的細項 │ 1張│ ├──┼─────────────────┼────┤ │15 │張長榮彩色影印身份證(正反面) │ 1張│ ├──┼─────────────────┼────┤ │16 │買基金帳號 │ 2張│ ├──┼─────────────────┼────┤ │17 │空白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 15張│ ├──┼─────────────────┼────┤ │18 │相關資料 │ 16張│ ├──┼─────────────────┼────┤ │19 │小方章(林雅琦) │ 1個│ ├──┼─────────────────┼────┤ │20 │電腦提袋 │ 1個│ └──┴─────────────────┴────┘ (九)、受執行人:林碧容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NOKIA手機(0000000000) │ 1支│ ├──┼─────────────────┼────┤ │2 │NOKIA手機(0000000000) │ 1支│ ├──┼─────────────────┼────┤ │3 │土地銀行存摺,戶名:林碧容 │ 1本│ ├──┼─────────────────┼────┤ │4 │郵局存摺,戶名:林碧容 │ 1本│ ├──┼─────────────────┼────┤ │5 │郵局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6 │明信片 │ 2張│ ├──┼─────────────────┼────┤ │7 │手提電腦(PClOO2HA) │ 1臺│ ├──┼─────────────────┼────┤ │8 │客戶相關資料 │ 5張│ ├──┼─────────────────┼────┤ │9 │保單資料 │ 26頁│ ├──┼─────────────────┼────┤ │10 │旅行支票收據等資料 │ 26頁│ ├──┼─────────────────┼────┤ │11 │計劃認購申請書 │ 17頁│ ├──┼─────────────────┼────┤ │12 │筆記本(記事本) │ 1本│ ├──┼─────────────────┼────┤ │13 │筆記本(客戶基本資料) │ 1本│ ├──┼─────────────────┼────┤ │14 │郵局存摺,戶名:江智照 │ 1本│ └──┴─────────────────┴────┘ (十)、受執行人:黃景微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黃景微,帳號19│ 1份│ │ │0000000000號,含金融信用卡乙張、印│ │ │ │章乙枚) │ │ ├──┼─────────────────┼────┤ │2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郭峰銘,帳號 │ 1份│ │ │000000000000號,含印章乙枚) │ │ ├──┼─────────────────┼────┤ │3 │NOKl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IMEI:0000000000000號) │ │ ├──┼─────────────────┼────┤ │4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5 │L型資料夾 │ 1個│ │ │ │(18頁)│ ├──┼─────────────────┼────┤ │6 │花旗銀行客戶開戶暨匯資料空白表 │ 1份│ ├──┼─────────────────┼────┤ │7 │FORTIS基金簡介及申請文件表 │ 1份│ │ │ │(24頁)│ ├──┼─────────────────┼────┤ │8 │FORTIS投資保險書及相關基金簡介 │ 1份│ │ │ │(31頁)│ ├──┼─────────────────┼────┤ │9 │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 │ 1份│ │ │ │ (9張)│ ├──┼─────────────────┼────┤ │10 │筆記本 │ 1本│ ├──┼─────────────────┼────┤ │11 │筆記本 │ 1本│ ├──┼─────────────────┼────┤ │12 │筆記本 │ 1本│ ├──┼─────────────────┼────┤ │13 │MSI小筆電 │ 1臺│ ├──┼─────────────────┼────┤ │14 │筆記本 │ 1本│ ├──┼─────────────────┼────┤ │15 │筆記本 │ 1本│ ├──┼─────────────────┼────┤ │16 │AIIT 投顧客戶認購書資料夾 │ 1份│ ├──┼─────────────────┼────┤ │17 │筆記本 │ 1本│ ├──┼─────────────────┼────┤ │18 │AIIT 投顧計劃認購申請書資料夾 │ 1份│ ├──┼─────────────────┼────┤ │19 │中華電信無線網卡 │ 1個│ └──┴─────────────────┴────┘ (十一)、受執行人:宋珮青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華碩小筆電 │ 1臺│ ├──┼─────────────────┼────┤ │2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3 │易利信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1支│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4 │基金公司筆記 │ 1本│ ├──┼─────────────────┼────┤ │5 │貨幣買賣筆記 │ 1本│ ├──┼─────────────────┼────┤ │6 │開會行程筆記 │ 1本│ ├──┼─────────────────┼────┤ │7 │客戶資料筆記 │ 1本│ ├──┼─────────────────┼────┤ │8 │每日行程及平日筆記 │ 1本│ ├──┼─────────────────┼────┤ │9 │宋珮青名片 │ 1盒│ ├──┼─────────────────┼────┤ │10 │基金種類及公開說明書 │ 21頁│ ├──┼─────────────────┼────┤ │11 │基金淨值表 │ 3張│ ├──┼─────────────────┼────┤ │12 │投資相連投保書及臺灣銀行電匯單 │ 18張│ ├──┼─────────────────┼────┤ │13 │計劃認購申請書 │ 1張│ ├──┼─────────────────┼────┤ │14 │富通保險給客戶郭家承的計畫書及資料│ 4張│ └──┴─────────────────┴────┘ (十二)、受執行人:凌偉婷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 │ 1張│ ├──┼─────────────────┼────┤ │2 │行事曆 │ 1本│ ├──┼─────────────────┼────┤ │3 │筆記本 │ 1本│ ├──┼─────────────────┼────┤ │4 │筆記本 │ 1本│ ├──┼─────────────────┼────┤ │5 │客戶聯絡分析表 │ 23頁│ ├──┼─────────────────┼────┤ │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7 │基金近況表 │ 11張│ ├──┼─────────────────┼────┤ │8 │筆記本 │ 1本│ ├──┼─────────────────┼────┤ │9 │遠傳電信帳單 │ 2張│ ├──┼─────────────────┼────┤ │10 │名片 │ 2張│ ├──┼─────────────────┼────┤ │11 │花旗銀行開戶資料空表 │ 5頁│ ├──┼─────────────────┼────┤ │12 │凌偉婷美西人壽保單 │ 1本│ ├──┼─────────────────┼────┤ │13 │凌偉婷三商美邦人壽保單 │ 1本│ ├──┼─────────────────┼────┤ │14 │龔哲民國泰人壽保單 │ 1本│ ├──┼─────────────────┼────┤ │15 │筆記型電腦 │ 1臺│ └──┴─────────────────┴────┘ (十三)、受執行人:林碧玟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微星小筆電(含電源、滑鼠) │ 1臺│ ├──┼─────────────────┼────┤ │2 │臺灣大哥大3G無線網卡(IMEI:355359│ 1支│ │ │000000000) │ │ ├──┼─────────────────┼────┤ │3 │隨身碟 │ 1具│ ├──┼─────────────────┼────┤ │4 │亞太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1支│ ├──┼─────────────────┼────┤ │5 │ SonyEnricsson手機(含門號000000000│ 1支│ │ │ 4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00) │ │ ├──┼─────────────────┼────┤ │6 │胡恭勳玉山金融帳戶存簿(帳號0000000│ 1組│ │ │214552號、含印鑑、密碼 ) │ │ ├──┼─────────────────┼────┤ │7 │中國信託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0│ 1張│ │ │9) │ │ ├──┼─────────────────┼────┤ │8 │郵局提款卡(帳戶00000000000000) │ 1張│ ├──┼─────────────────┼────┤ │9 │林雅琦土地銀行提款卡 │ 1組│ │ │(帳戶000000000000含密碼) │ │ ├──┼─────────────────┼────┤ │10 │筆記本 │ 1本│ ├──┼─────────────────┼────┤ │11 │筆記本 │ 1本│ ├──┼─────────────────┼────┤ │12 │上網資料筆記本 │ 1本│ ├──┼─────────────────┼────┤ │13 │上網資料筆記本 │ 1本│ ├──┼─────────────────┼────┤ │14 │金融指數筆記本 │ 1本│ ├──┼─────────────────┼────┤ │15 │保險資訊筆記本 │ 1本│ ├──┼─────────────────┼────┤ │16 │問與答資料筆記本 │ 1本│ ├──┼─────────────────┼────┤ │17 │每日工作筆記本 │ 1本│ ├──┼─────────────────┼────┤ │18 │金融資訊資料夾 │ 1本│ ├──┼─────────────────┼────┤ │19 │客戶聯絡分析表 │ 10頁│ ├──┼─────────────────┼────┤ │20 │資料 │ 5頁│ ├──┼─────────────────┼────┤ │21 │金融資料 │ 20頁│ ├──┼─────────────────┼────┤ │22 │客戶資料表 │ 20頁│ ├──┼─────────────────┼────┤ │23 │參考資料 │ 21頁│ ├──┼─────────────────┼────┤ │24 │理財資料 │ 75頁│ └──┴─────────────────┴────┘ (十四)、受執行人:林君徽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華碩簡易型電腦(含袋子) │ 1臺│ ├──┼─────────────────┼────┤ │2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ME│ 1支│ │ │I:000000000000000號) │ │ ├──┼─────────────────┼────┤ │3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ME│ 1支│ │ │I:00000000000000000號) │ │ ├──┼─────────────────┼────┤ │4 │LG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1支│ ├──┼─────────────────┼────┤ │5 │倍興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資料 │ 1張│ ├──┼─────────────────┼────┤ │6 │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 19張│ ├──┼─────────────────┼────┤ │7 │客戶資料表 │ 4張│ ├──┼─────────────────┼────┤ │8 │基金代號報表 │ 7張│ ├──┼─────────────────┼────┤ │9 │林君徽名片(倍興旺) │ 1張│ ├──┼─────────────────┼────┤ │10 │林君徽名片(NATIONALWESTERN) │ 1張│ ├──┼─────────────────┼────┤ │11 │恆生銀行帳戶號碼資料 │ 1張│ ├──┼─────────────────┼────┤ │12 │7063-MH劉怡伶汽車保險證 │ 1張│ ├──┼─────────────────┼────┤ │13 │劉怡伶郵政劃撥儲金持戶存款單 │ 1張│ └──┴─────────────────┴────┘ (十五)、受執行人:許予婷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筆記本 │ 1本│ ├──┼─────────────────┼────┤ │2 │筆記本 │ 1本│ ├──┼─────────────────┼────┤ │3 │筆記本 │ 1本│ ├──┼─────────────────┼────┤ │4 │筆記本 │ 1本│ ├──┼─────────────────┼────┤ │5 │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 21張│ ├──┼─────────────────┼────┤ │6 │筆記本 │ 1本│ ├──┼─────────────────┼────┤ │7 │筆記本 │ 1本│ ├──┼─────────────────┼────┤ │8 │私章(李博誠、許予婷) │ 2只│ ├──┼─────────────────┼────┤ │9 │郵局金融卡(000000000000000) │ 1張│ ├──┼─────────────────┼────┤ │10 │恆生銀行匯款帳號資料卡 │ 1張│ ├──┼─────────────────┼────┤ │11 │Acer筆記型電腦 │ 1臺│ ├──┼─────────────────┼────┤ │12 │客戶資料(徐仲宏) │ 28張│ ├──┼─────────────────┼────┤ │13 │客戶資料 │ 16張│ ├──┼─────────────────┼────┤ │14 │NOKIA手機(型號5310,含門號0000000│ 1支│ │ │352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15 │Sharp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十六)、受執行人:陳昕婕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手提電腦ACER(含電源線及滑鼠) │ 1臺│ ├──┼─────────────────┼────┤ │2 │SONY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1支│ ├──┼─────────────────┼────┤ │3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4 │土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1張│ ├──┼─────────────────┼────┤ │5 │寶華銀行現金卡(000000000000) │ 1張│ ├──┼─────────────────┼────┤ │6 │資金匯款銀行 (恆生銀行) │ 1張│ ├──┼─────────────────┼────┤ │7 │無線網卡 │ 1支│ ├──┼─────────────────┼────┤ │8 │公司專有名詞筆記本 │ 1本│ ├──┼─────────────────┼────┤ │9 │淨值基金資料 │ 1本│ ├──┼─────────────────┼────┤ │10 │客戶分析表 │ 1本│ ├──┼─────────────────┼────┤ │11 │週計劃登錄本 │ 2本│ ├──┼─────────────────┼────┤ │12 │客戶分析表、淨值基金資料 │ 1本│ ├──┼─────────────────┼────┤ │13 │公司晨報筆記本 │ 2本│ ├──┼─────────────────┼────┤ │14 │客戶資料 │ 2本│ ├──┼─────────────────┼────┤ │15 │中國信託存款存摺 │ 1本│ └──┴─────────────────┴────┘ (十七)、受執行人:陳紋慧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SonyEricsson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 1支│ │ │號SIM卡,IEMI: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2 │郵局提款卡(00000000000000) │ 1張│ ├──┼─────────────────┼────┤ │3 │林雅琦提供予陳紋慧使用之無線網卡 │ 1支│ ├──┼─────────────────┼────┤ │4 │筆記本1 │ 1本│ ├──┼─────────────────┼────┤ │5 │筆記本2 │ 1本│ ├──┼─────────────────┼────┤ │6 │筆記本3 │ 1本│ ├──┼─────────────────┼────┤ │7 │筆記及資料 │ 16張│ ├──┼─────────────────┼────┤ │8 │HP電腦+滑鼠+電源線 │ 1組│ └──┴─────────────────┴────┘ 附表四:卷宗名稱簡稱代號對照表 ┌───┬────────────────────────────┬────┐ │編 號│ 卷 宗 名 稱 │簡稱代號│ ├───┼────────────────────────────┼────┤ │ 1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1卷 │ A1 卷 │ ├───┼────────────────────────────┼────┤ │ 2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2卷 │ A2 卷 │ ├───┼────────────────────────────┼────┤ │ 3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3卷 │ A3 卷 │ ├───┼────────────────────────────┼────┤ │ 4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4卷 │ A4 卷 │ ├───┼────────────────────────────┼────┤ │ 5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5卷 │ A5 卷 │ ├───┼────────────────────────────┼────┤ │ 6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6卷 │ A6 卷 │ ├───┼────────────────────────────┼────┤ │ 7 │高市警刑偵十四字第0980005587號卷 │ A7 卷 │ ├───┼────────────────────────────┼────┤ │ 8 │被告張勝鈞等警詢筆錄資料(一) │ A8 卷 │ ├───┼────────────────────────────┼────┤ │ 9 │被告林碧玟等警詢筆錄資料(二) │ A9 卷 │ ├───┼────────────────────────────┼────┤ │ 10 │被告黃景微等警詢筆錄資料(三) │ A10卷 │ ├───┼────────────────────────────┼────┤ │ 1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639號卷(一) │ B1 卷 │ ├───┼────────────────────────────┼────┤ │ 1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639號卷(二) │ B2 卷 │ ├───┼────────────────────────────┼────┤ │ 1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107號卷 │ B3 卷 │ ├───┼────────────────────────────┼────┤ │ 1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524號卷 │ B4 卷 │ ├───┼────────────────────────────┼────┤ │ 1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核交字第662號卷 │ B4-2卷 │ ├───┼────────────────────────────┼────┤ │ 16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大二中隊保二(3)(2)警│ B4-3卷 │ │ │創字第0980000579號卷 │ │ ├───┼────────────────────────────┼────┤ │ 1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223號卷 │ B5 卷 │ ├───┼────────────────────────────┼────┤ │ 1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羈字第337號卷 │ B6 卷 │ ├───┼────────────────────────────┼────┤ │ 1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一) │ C1 卷 │ ├───┼────────────────────────────┼────┤ │ 2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二) │ C2 卷 │ ├───┼────────────────────────────┼────┤ │ 2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三) │ C3 卷 │ ├───┼────────────────────────────┼────┤ │ 2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四) │ C4 卷 │ ├───┼────────────────────────────┼────┤ │ 2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五) │ C5 卷 │ ├───┼────────────────────────────┼────┤ │ 2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六) │ C6 卷 │ ├───┼────────────────────────────┼────┤ │ 2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七) │ C7 卷 │ ├───┼────────────────────────────┼────┤ │ 2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八) │ C8 卷 │ ├───┼────────────────────────────┼────┤ │ 2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九) │ C9 卷 │ ├───┼────────────────────────────┼────┤ │ 2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 │ C10卷 │ ├───┼────────────────────────────┼────┤ │ 2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一) │ C11卷 │ ├───┼────────────────────────────┼────┤ │ 3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二) │ C12卷 │ ├───┼────────────────────────────┼────┤ │ 3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三) │ C13卷 │ ├───┼────────────────────────────┼────┤ │ 3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四) │ C14卷 │ ├───┼────────────────────────────┼────┤ │ 3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五) │ C15卷 │ ├───┼────────────────────────────┼────┤ │ 3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十六) │ C16卷 │ ├───┼────────────────────────────┼────┤ │ 3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第10號卷(一) │ D1 卷 │ ├───┼────────────────────────────┼────┤ │ 3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第10號卷(二) │ D2 卷 │ ├───┼────────────────────────────┼────┤ │ 37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第10號卷(三) │ D3 卷 │ ├───┼────────────────────────────┼────┤ │ 38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第10號卷(四) │ D4 卷 │ ├───┼────────────────────────────┼────┤ │ 39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8號卷 │最高院卷│ ├───┼────────────────────────────┼────┤ │ 4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352號卷 │併辦卷㈠│ ├───┼────────────────────────────┼────┤ │ 41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法字第10366540220號卷 │併辦卷㈡│ ├───┼────────────────────────────┼────┤ │ 4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一) │ D5 卷 │ ├───┼────────────────────────────┼────┤ │ 4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二) │ D6 卷 │ ├───┼────────────────────────────┼────┤ │ 4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三) │ D7 卷 │ ├───┼────────────────────────────┼────┤ │ 4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四) │ D8 卷 │ ├───┼────────────────────────────┼────┤ │ 4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五) │ D9 卷 │ ├───┼────────────────────────────┼────┤ │ 47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第5號卷(六) │ D10卷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