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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17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鍾貴堯施懷閔許曉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31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旻鴻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選任辯護人
尤亮智律師
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律師
被告
朱育德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108年10月16日解除委任)
選任辯護人
陳淑卿律師
被告
王寓鉦
被告
曾彥穎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漢青律師

      盧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

0000、23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旻鴻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3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朱育德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王寓鉦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曾彥穎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3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蔡旻鴻被訴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部分部分,無罪。

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蔡旻鴻、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均為貪圖不法利益,分別於民國106年12月間下旬某日,加入由綽號「AMG」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所屬三人以上詐欺集團,而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泰國籍成員亦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時間陸續加入該詐欺集團,蔡旻鴻、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即與「AMG」、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泰國籍成員(各成員姓名、綽號、角色、加入時間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AMG」擔任出資金主,提供詐騙機房成員所需之電腦、手機設備、租賃房屋及機房成員開銷等資金,並承租馬來西亞吉隆坡市斯里八打靈區內公寓民宅(地址:19-1,Jalan Radin Bagus 1,Bandar Baru Sri Petaling,Brickfields Kuala Lumpur,下稱系爭機房)作為詐騙機房據點,蔡旻鴻擔任詐騙講師,王寓鉦擔任翻譯,負責教授泰國籍機手詐騙技巧,曾彥穎擔任購物採買工作,朱育德擔任機房電腦手,均負責監視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擔任一、二線機手之泰國籍成員工作,共同以「假檢警真詐財」手法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待訓練完畢後,蔡旻鴻、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與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泰國籍成員自107年1月4日起至同年2月15日止,在系爭機房透過網路電話向泰國民眾實施詐騙,犯罪手法為:先於每日經由代號不詳之詐欺網路流分工集團登入群發系統,以筆記型電腦操作群發多通網路電話訊息予不特定的泰國民眾,佯稱該等收訊人有郵件未領,請收訊人與郵局聯繫,當收訊人覺得有疑義回撥時,該詐騙機房內擔任一線之成員即偽裝為泰國郵局客服人員,佯稱收訊人未領取之郵件內含金融卡等違法物品,業違反泰國法律,俟收訊人表示他並未曾寄送違法郵件,機房一線人員便引導他表示要轉給泰國警察協助報案,並將電話轉接給同機房之二線人員,二線人員即假扮泰國警察,並向收訊人偽稱該郵件涉及金融犯罪,需配合調查及清查收訊人名下所有資金帳戶,再伺機轉接給扮演二線上級長官,要求收訊人將名下帳戶資金轉到指定金融帳戶內監管云云。收訊泰國民眾因此陷於錯誤而接受電話指示將金錢匯入指定人頭帳戶內,即可成功詐得款項,部分民眾未受騙而未遂,詐得日期、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43所載。

二、嗣經馬來西亞警察總部商業刑偵局依泰國警方情資,於107年2月20日在上址系爭機房內查獲蔡旻鴻、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泰國籍成員及朱育德之女友姜怡婷(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10333、23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查扣行動電話31臺、筆記型電腦3臺、泰文轉單、詐騙教戰守則等文件。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滯留國外而無法傳喚之情形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在域外所為之警詢陳述,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據以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即泰國籍共犯Chatchanan Ketpan、Wantana Chakkuchan、Wanwiset Thomtong、Sriphrai Yayong於泰國警員前所製作之警詢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原應無證據能力,惟觀諸上開該筆錄之內容係採一問一答方式,上開證人等回答內容具體,參以泰國警員詢問之始均有告知證人等詢問人身分為警員,並記載「如實提供口供」等文句,在製作該等筆錄時亦未有偵查人員以威脅、利誘、詐欺或其他非法方法對其等詢問之情形,其等陳述應出於自由意志,且其等對於泰國司法警察詢問之問題,均能連續詳細陳述,又其等係在馬來西亞均係在遭查獲後之107年2月21日製作警詢筆錄,因與案發時間甚接近,就事發經過之觀察、記憶及表達,應仍相當明確,且就如何加入上開詐欺集團,乃至如何詐騙泰國當地民眾之陳述為其親身經歷所為之陳述,亦徵上開證人Chatchanan Ketpan、Wantana Chakkuchan、Wanwiset Thomtong、Sriphrai Yayong之筆錄取得程序具有合法性,所陳述關於涉案情節亦為證明被告蔡旻鴻、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犯罪所必要之證據,故由前述筆錄製作過程及陳述時之外部情況觀之,有足以相信其內容為真實之特殊情況。又證人即泰國籍共犯Chatchanan Ketpan、Wantana Chakkuchan、Wanwiset Thomtong、SriphraiYayong嗣經本院依聲請囑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送達傳票予上開證人即泰國籍共犯,期能傳喚其前來本院作證,以便接受

n、Wantana Chakkuchan、Sriphrai Yayong簽收,另Wanwiset Thomtong因查無此人退件無法送達等情,有駐泰國代表處回函暨檢附送達證書及掛號回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3頁至第69頁)。足見證人Chatchanan Ketpan、Wantana Chakkuchan、Sriphrai Yayong經合法傳喚未到,該等證人即共同被告在客觀上既無從傳喚到庭作證,即難認有剝奪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對該等證人之詰問權,是證人Chatchanan Ketpan、Wantana Chakkuchan、Sriphrai Yayong在泰國警察機關所為之警詢陳述,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規定,而承認其證據能力。至證人Wanwiset Thomtong因查無此人退件無法送達,及其餘未經本院囑託送達傳票之泰國籍證人,其警詢陳述應認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旻鴻、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警詢之證述,係屬被告王寓鉦、曾彥穎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並經被告王寓鉦、曾彥穎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無符合法律規定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依上開之規定,證人蔡旻鴻、朱育德、王寓鉦警詢、未經具結之偵訊筆錄對被告曾彥穎無證據能力,證人蔡旻鴻、朱育德、曾彥穎警詢、未經具結之偵訊筆錄對被告王寓鉦無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除上開認定無證據能力部分外,以下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一第63頁反面、第151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核無違法取證或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

四、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均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63頁反面、第151頁),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蔡旻鴻、王寓鉦、曾彥穎部分: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旻鴻、王寓鉦、曾彥穎於警詢、偵查中、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10333卷一第212頁至第214頁、第220頁至第227頁、第233頁至第240頁、偵23386卷一第42頁至第43頁、第79頁至第83頁、聲羈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24頁至第26頁、第29頁至第31頁、本院卷一第146頁、第203頁至第204頁、本院卷二第108頁至第109頁),核與證人Chatchanan Ketphan警詢(見偵23386卷二第98頁至第102頁至第105頁)、證人Wantana Chakkhuchan警詢(見偵23386卷二第76頁至第83頁)、證人Sriphrai Yayong警詢(見偵23386卷二第54頁至第60頁)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員工業績明細、開銷明細、薪資明細、教戰守則中譯、臺籍首腦、幹部被泰國籍機手被告指認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駐馬來西亞代表處認證函暨檢附馬來西亞警方職務報告及中譯本、現場及蒐證照片、一、二月假表及出勤表、泰文版教戰手冊、泰文轉單、駐泰國代表處函暨檢送泰國警方會同馬來西亞警方在馬來西亞吉隆坡逮捕被告等人涉嫌跨境電信詐欺案之偵查報告及中譯本附卷可稽(見偵10333卷二第122頁至第131頁、偵23386卷一第140頁、第145頁至第153頁、第169頁至第248頁、偵23386卷二第1頁至第38頁)。足徵被告蔡旻鴻、王寓鉦、曾彥穎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蔡旻鴻、王寓鉦、曾彥穎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犯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朱育德部分:訊據被告朱育德固坦承於107年2月20日在系爭機房內遭逮捕,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略以:我107年1月18月去找小羅,請他讓我住在系爭機房所在地,因為房租一個月新臺幣(下同)6,000元比較便宜,我只是借住在那邊,與本案無關等語;被告朱育德之辯護人則為其辯稱略以:共犯的供述不得作為被告有罪的唯一證據,且所謂不利的供述也就是說何時與被告朱育德一起到泰國,或何時到被查獲之犯罪地,不足以證明被告朱育德確實有從事詐騙行為,被告朱育德當初原先是住在飯店,但是因為旅費不足,剛好小羅聯絡被告朱育德,被告朱育德告知小羅他的難處,小羅建議他犯罪行為處三樓有個小套房,所以被告朱育德才會以每個月6,000元的價格去承租小套房,以致於本案查獲時,被告朱育德有在現場的情況,另被告朱育德被查扣的行動電話機為二手機,二手機如果之前使用的資料沒有清除的話,資料就會留下來,不能證明被告朱育德確實有參與本案犯罪集團從事詐騙等語。經查:

(一)證人即共犯證述部分:

1.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旻鴻於本院羈押訊問時證稱略以:被告朱育德有時候在一線,他並沒有聽從我,裡面都沒有誰聽誰的,大家互相溝通,被告王寓鉦負責幫我們泰國人、臺灣人間的翻譯,被告曾彥穎,我進入時他是負責買東西,就是我們需要的東西他都會幫我們購買等語(見聲羈卷第10頁反面至第11頁)。

2.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寓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指認表中編號2(即被告朱育德)住三樓,他在二樓走來走去,二樓有打電話的地方,他很會一直唸我,例如我早上睡過頭他就會一直唸我,我去三樓就看他們泰國人有什麼問題,如果沒有,我就睡我的,如果泰國人有問題他們就叫我,我會打電話跟小羅說,我上面就是小羅,他會打電話進來跟我說,小羅也會打電話進來跟我說被告蔡旻鴻、朱育德要我翻什麼內容,被告蔡旻鴻、朱育德不會自己來跟我說,他們直接跟小羅反應,小羅再跟我說,我看他們都走來走去,看沒怎樣就去睡,吃飯的時候起來吃一吃又去睡等語(見偵10333卷一第234頁至第239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曾彥穎於本院羈押訊問時證稱略以:我負責購物,買菜、生活用品,燒飯是泰國人自己做,因為我可以進出,我不會泰國話,馬來西亞是講華文、馬來文,證人姜怡婷是後來找被告朱育德,我先到,再來被告朱育德才到等語(見聲羈卷第29頁反面)。

4.證人Chatchanan Ketpan(綽號Fern)於泰國皇家警察總署電信詐欺防治中心調查科警詢時證稱略以:我於107年2月20日12時左右,在系爭機房依詐欺罪被警方逮捕。我在106年12月22日左右抵達馬來西亞,老闆小寶以大約30,000泰銖的月薪加紅利雇用我擔任二線,由一名臺灣人開麵包車過來接我們送到馬來西亞一處旅館,隔日一早又來接我們送到被逮捕的系爭機房,讓我住在其中二樓。接下來遇到好幾位臺灣人及泰國人。這些臺灣人及泰國人告知並教我如何通過VOIP系統以電話詐騙泰國人,Chu,Yu-Te先生,臺灣護照號碼000000000(即被告朱育德),負責開通VOIP信號並負責監督二線工作人員等語(見偵23386卷二第103頁)。

5.證人Wantana Chakkuchan(綽號Jib)於泰國皇家警察總署電信詐欺防治中心調查科警詢時證稱略以:我於107年2月20日12時左右,在系爭機房因詐欺罪被警方逮捕。我於106年12月23日抵達馬來西亞吉隆坡後便由臺灣人阿哲先生過來接機,並將我們送到被逮捕地點並讓我們住在該處二樓,我才遇到多名臺灣人。這些臺灣人教我如何通過VOIP系統以電話詐騙泰國人。Chu,Yu-Te(綽號阿哲或JERRY)先生,臺灣護照號碼000000000(即被告朱育德),負責開通VOIP信號並負責監督二線的工作人員,隨後在107年1月左右,那些臺灣人才讓我開始用電話詐騙泰國人,我負責一線,即冒充為曼谷市Lak Si區郵政總局,由Chu,Yu-Te先生負責通過VOIP系統與受害者聯繫。一旦聯繫上,讓我冒充郵政官員與受害人對話,說有包裹留滯在郵局,請受害者通報姓名地址,然後請對方稍候;隨後即宣稱經查受害者有寄包裹給他人但現被卡在郵局,再宣稱經郵局方面的掃描儀和X光機掃描,發現其中有受害者的身份證及大量的現金,並詢問受害人是否認識是否曾遺失身份證或駕照,又或者每次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時是否有劃線,然後再次詢問受害人是否確定自己並非送件人,因為這是您的電話號碼無誤,但是您之前從不知道此事是嗎?然後請受害者準備筆紙,讓受害者記下收件人姓名地址,並宣稱受害人包裹的相關事項由警方負責處理,請對方稍候,我方將轉接警察,由受害人自行通報事實以便警方辦理每日例行記錄作為證據,然後我才把電話轉到我的同夥即呼叫中心的二線,此時我負責的部分便算完成。我可由照片指證下列涉嫌人並畫押確認:(一)Tseng,Yen-Ying(綽號Chonghe)先生,臺灣護照號碼000000000;(二)Chu,Yu-Te(綽號阿哲或JERRY)先生,臺灣護照號碼000000000;(三)Wang,Yu-Cheng(綽號阿王)先生,臺灣護照號碼000000000(正確應為000000000);(四)負責呼叫中心二線的Cai,Min-Hong(綽號小胖或阿胖)先生,臺灣護照號碼000000000;(五)阿哲的愛人Jiang,Yi-Ting小姐,臺灣護照號碼000000000等語(見偵23386卷二第81頁)。

6.證人Sriphrai Yayong(綽號Kook)於泰國皇家警察總署電信詐欺防治中心調查科警詢時證稱略以:我於107年2月20日12時左右,在系爭機房因詐欺罪被警方逮捕。我是經泰國友人介紹過來的,說有底薪20,000泰銖,並可在詐騙來的金額上另抽百分之3的佣金。我們在106年12月23日前往馬來西亞。抵達馬來西亞機場後便由臺灣人阿哲先生(即被告朱育德)過來接機,並將我們送到前述被逮捕的呼叫中心大樓。我在呼叫中心內擔任一線,由Chu,Yu-Te先生負責通過VOIP系統與受害者聯繫,一旦聯繫上,讓我冒充郵政官員與受害人對話,說經查受害者有寄包裹給他人但現被卡在郵局,而且經掃描儀和X光機掃描發現其中有受害者的身份證及大量的現金,在受害者上鈎後,我會請受害者準備筆紙,請他記下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送件人等明細,並宣稱受害人包裹的相關事項由警方負責處理,請對方稍候,我方將轉接警察,由受害人自行通報事實以便警方辦理每日例行記錄作為證據,然後我才把電話轉到我的同夥,此時我負責的部分便算完成。我可由照片指證下列涉嫌人並畫押確認:(一)Tseng,Yen-Ying(綽號Chonghe)先生,臺灣護照號碼000000000;(二)Chu,Yu-Te(綽號阿哲或JERRY)先生,臺灣護照號碼000000000;(三)Wang,Yu-Cheng(綽號阿王)先生,臺灣護照號碼000000000(正確應為000000000);(四)負責呼叫中心二線的Cai,Min-Hong(綽號小胖或阿胖)先生,臺灣護照號碼000000000;(五)阿哲的愛人Jiang,Yi-Ting小姐,臺灣護照號碼000000000等語(見偵23386卷二第58頁)。

7.依上開證人等證述可知,被告朱育德曾於106年12月23日前往馬來西亞機場接證人Wantana Chakkuchan、SriphraiYayong前往系爭機房,且被告朱育德住在系爭機房三樓但常到二樓泰國籍一、二線人員撥打詐騙電話之工作地點走動,並通過VOIP系統與受害者聯繫,顯係在詐騙集團內擔任電腦手並負責監視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擔任一、二線機手之泰國籍成員之工作無疑。

(二)查扣編號F22行動電話為被告朱育德所有,且手機內男性照片為其本人,業經被告朱育德於警詢供承在案(見偵23386卷一第56頁、偵10333卷一第217頁),上開行動電話經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偵查員勘察結果:行動電話雲端硬碟內有檔名為「2線加強新版」、「2線錄音」、「1線女生錄音」、「二線稿子」、「三線稿子」等詐騙用錄音及稿件,且內有大量疑似詐騙話務錄音檔(多數為泰文)、疑似詐騙劇本(泰文)、疑似假檢警公文(泰文)及疑似泰國電話號段總計8GB,核與上開證人即共犯證稱被告朱育德擔任電腦手為詐騙集團一員相符。

(三)至被告朱育德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朱育德係以1個月6,000元向「小羅」承租系爭機房三樓內小套房,且編號F22係二手機內可能有前手資料未清除云云,惟被告朱育德於107年2月28日、107年3月22日警詢、偵查中、本院羈押訊問時均供稱略以:小羅是臺中夜店認識的朋友,本名我不知道,原本107年2月18日就要回臺,因為睡過頭,剛好小羅打電話來拜年,問我們最近過怎樣,在幹嘛,我跟他說我跟我女朋友在馬來西亞過年,他就說他也在馬來西亞,問我們要不要去找他,所以我於107年2月20日10時許才抵達小羅給我的地址,不久警察就來抓了等語(見偵23386卷一第55頁、第63頁、偵10333卷一第216頁反面、聲羈卷第18頁反面),未曾提及向小羅承租系爭機房三樓套房乙情,且詐騙機房因從事非法工作,對於人員進出管制嚴格,衡情非集團內人員不可能住居該址,況被告朱育德與小羅並不熟識,小羅何以甘冒機房遭查緝風險出租該址供被告朱育德居住,甚至可於二樓泰國籍共犯從事詐騙工作處走動,此均與常理有違,上開辯解礙難採信。又被告朱育德持用之編號F22行動電話內既有其本人照片,且雲端硬碟檔名均為中文,顯為被告朱育德儲存資料,被告朱育德辯稱不知情或二手機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不能調查、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應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朱育德之辯護人雖聲請將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6現場扣得之一、二月假表、出勤表影本中文字跡與被告的字跡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或刑事局鑑定筆跡。然上開假表、出勤表影本為影本,並非正本,無從鑑定判斷筆跡,且本院並未引為認定被告朱育德犯行之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故無送鑑定調查必要。

(五)縱上所述,被告朱育德及其辯護人辯解均不足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朱育德所為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犯行均堪認定。

貳、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蔡旻鴻、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就附表二編號1、

2、6、9、12、13、15、17、19、21、26、28至31、33至38、40至4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就附表二編號3至5、7、8、10、11、14、16、18、20、22至

25、27、32、3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書雖認被告等就附表二編號1至43所為均係犯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然附表二編號3至5、7、8、10、11、14、16、18、20、22至25、27、32、39所示日期詐騙金額均為0。是僅可認定屬加重詐欺取財未遂,起訴意旨容有誤會,又既遂與未遂間,僅係行為態樣不同,無庸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二、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84號、98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蔡旻鴻、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雖未親自參與詐騙之行為,然被告蔡旻鴻擔任詐騙講師,被告王寓鉦擔任翻譯,被告曾彥穎擔任購物採買工作,被告朱育德擔任機房電腦手,均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告蔡旻鴻、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前揭參與部分既為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徵被告4人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無礙於其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本案被告4人所屬之電信詐欺機房,每日分別群發詐欺訊息1次給不特定多數泰國民眾,同時對不同被害人施用詐術而詐騙財物,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個人的財產法益,而觸犯數個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是就每日之詐欺取財犯行,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一個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罪。被告等所犯4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被告蔡旻鴻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於101年12月10日前給付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43,000元,於102年1月10日前給付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23,000元,於102年2月10日前給付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2萬元,嗣經本院以102年度撤緩字第61號裁定撤銷緩刑,於104年6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曾彥穎前因毀損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蔡旻鴻、曾彥穎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蔡旻鴻、曾彥穎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屬累犯,被告蔡旻鴻、曾彥穎前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再犯本案各罪,顯見其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被告蔡旻鴻、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就附表二編號3至5、

7、8、10、11、14、16、18、20、22至25、27、32、39均已著手於加重詐欺行為之實施,惟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均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均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被告蔡旻鴻、曾彥穎部分應依法先加後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蔡旻鴻、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均正值青壯年,被告蔡旻鴻有機房詐欺之前案紀錄,其等均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加入詐欺犯罪組織,在海外詐取被害人財物,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行為均值非難,暨斟酌被告等均非居於詐欺犯罪組織之主導地位,被告蔡旻鴻、王寓鉦、曾彥穎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朱育德否認犯行,及被告蔡旻鴻為高中肄業,從事手機維修,已婚育有2名子女,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被告朱育德為高工畢業,之前從事CNC,現在學習賣房子,未婚,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王寓鉦為高中肄業,在公路段從事公路維修工作,已婚育有2名子女,家庭經濟狀況尚可;被告曾彥穎為高職肄業,在家中餐飲業幫忙,未婚,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二第109頁、第132頁),,犯罪之動機、手段、角色分工、詐騙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3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被告蔡旻鴻、王寓鉦於本院訊問時均供稱其等並未獲得報酬即為警查獲等語(見聲羈卷第11頁反面、第24頁反面),且本案並無其他證據認定被告蔡旻鴻、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實際上有獲得報酬,自難認定其等有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至本案在馬來西亞機房所扣得物品,雖為本案犯罪所用,但並未移送我國,且該等物品並無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蔡旻鴻為貪圖不法利益,於106年12月間某日參與由「AMG」發起成立之跨境詐騙電信分工集團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由被告蔡旻鴻擔任桶主兼詐騙講師,召募泰國籍機手對泰國民眾實施詐騙,而在馬來西亞共同為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犯行,因認被告蔡旻鴻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蔡旻鴻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蔡旻鴻之供述、同案被告王寓鉦、曾彥穎之證述、證人即泰國籍共犯Chatchanan Ketpan、Wantana Chakkuchan、Wanwiset Thomtong、Sriphrai Yayong於警詢之證述為其論述之主要依據。訊據被告蔡旻鴻矢口否認有何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略以:我在機房參與的時間不長,有護照的出入境紀錄可證,如果要做管理人不可能長時間不在機房等語;被告蔡旻鴻之辯護人則為其辯稱略以:被告蔡旻鴻偵查中並無提到他自己是犯罪集團的管理者,從頭到尾都是說他負責的工作就是去教泰國人,但是教與所謂的管理指揮程度上有相當大的不同,因為在詐騙機房裡的每個人有他自己要負責的事情,有些人負責撥電話,有些人負責採買,被告蔡旻鴻主要是要去教泰國人,並不符合一般指揮管理的定義,此外,從相關人員的筆錄也看得出被告蔡旻鴻的泰文相當不好,很多事情透過同案被告翻譯也都翻譯不好,到最後也沒有再教了,並非本案管理人、指揮人;另外檢察官起訴詐騙時間點在107年1月4日到107年2月15日總共43天,但在這段期間,被告蔡旻鴻多次離開馬來西亞,其不在馬來西亞的天數多達22天,殊難想像一個需要管理機房的人竟然有超過一半的天數都不在機房裡,被告蔡旻鴻應無構成管理或指揮監督的角色,其他詐騙成員的出勤表、業績表完全都不是他所製作,可證明被告蔡旻鴻並非詐騙集團機的管理或發起人員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蔡旻鴻於偵查中並未供承其係機房桶主:本院依被告蔡旻鴻之辯護人聲請勘驗被告蔡旻鴻107年3月22日偵訊光碟,勘驗結果:「檢察官:機房誰是桶主?被告蔡旻鴻:如果我要開會、要講什麼,他們都會跟我講,叫我跟他們講,但是聽人家說翻譯就是完全沒有辦法照意思講,後來我就不怎麼管了,他們也沒有再..。檢察官:所以一開始是算你就對了,一開始算你是桶主,因為他們都問你。被告蔡旻鴻:因為他們一進去就有說我是來教他們的。檢察官:但是怎樣,翻譯怎樣?被告蔡旻鴻:翻譯沒有辦法,因為我們做這個,講的東西比較深,不像一般生活用語。檢察官:沒辦法翻譯比較艱澀的用語這樣子?被告蔡旻鴻:(點頭)檢察官:後來你就不太想管就對了?被告蔡旻鴻:我在2月4號回去原本是要離開了。檢察官:那我再給你看,這個有出勤表,是誰在管理出勤?好像每個員工都要打勾,是誰在管理?是不是那個朱育德?因為那個筆跡很像他的筆跡。被告蔡旻鴻:我看不太..,我我沒有看過這個東西,我沒有看過。檢察官:是不是朱育德在管理?因為你看那個筆跡很像,我們剛剛有請他寫,應該是他的筆跡。被告蔡旻鴻:這個我不知道。檢察官:那這裡面還有一個業績表,你們用Excel做的業績表,是誰在記帳,是你在記的嗎?被告蔡旻鴻:我沒有記帳,這個我沒有看過。檢察官:真的有,這不是我們唬你的,真的是從電腦裡面撈出來的。被告蔡旻鴻:因為每天他們SKYPE上面,下班就報帳。檢察官:所以你的意思就是另外一邊的人統計之後寄過來的?被告蔡旻鴻:我不知道,因為我有時候晚上會不在。檢察官:你不知道是誰製作的就對了。被告蔡旻鴻:對。」,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02頁反面至第204頁),依上開勘驗筆錄可知被告蔡旻鴻於偵查中並未供承其為詐欺集團桶主,只表示透過翻譯教導詐騙說詞,沒有看過現場查扣之出勤表、業績表,是無從以其供述作為認定其為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詐欺集團之證據。

(二)同案被告王寓鉦、曾彥穎之證述部分:

1.證人曾彥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本案在馬來西亞機房裡面有4個臺灣人,就是在庭的這4人,我到的時候機房有王寓鉦,當時還沒有看到被告蔡旻鴻,被告蔡旻鴻是在我到機房之後才到,我在機房裡面主要是擔任採買,我們4人裡面只有王寓鉦的泰語可以溝通,其他人都不會,我本身不會泰語,我聽不清楚到底怎麼樣,但是我有看到王寓鉦說泰語時,有時候泰國人臉上會有懵懵懂懂的表情,我看到被告蔡旻鴻的時候,最多是看到他跟王寓鉦講話,但是講話內容我都不會仔細聽,我於羈押庭時之訊問筆錄有說過被告蔡旻鴻負責管理,是指我看到他會跟王寓鉦講話,然後王寓鉦才會去跟泰國人說話,有時候買菜的時候被告蔡旻鴻會拿單子給我或者是叫王寓鉦拿給我,那時我認為這樣有管理的感覺,被告蔡旻鴻不會集合我們大家一起開會,機房裡面也不會發號施令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4頁反面至第216頁)。

2.證人王寓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到馬來西亞機房後候差不多一個禮拜,才看到被告蔡旻鴻,我會一點泰國話,可以作為平常溝通,但太深奧就聽不懂,在場4位被告,除了我之外沒有人會泰國話,我平常在機房裡面負責翻譯,我到的時候其他泰國籍的共犯已經到了,我去的時候他們就在從事詐騙工作,他們自己本身有人就會,被告蔡旻鴻主要負責教導,有透過我翻譯給泰國人,但我翻不出來,有再請泰國朋友幫忙,但有的還是翻譯不出來,被告蔡旻鴻平常不會召集我們大家開會,在羈押庭訊問筆錄有說現場是被告蔡旻鴻管理,我所謂的管理,是被告蔡旻鴻負責教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7頁反面至第220頁)。

3.依上開證人王寓鉦、曾彥穎證述其等所述「被告蔡旻鴻管理」係指被告蔡旻鴻會透過證人王寓鉦翻譯教導泰國籍共犯詐欺用語,惟此僅得認定被告蔡旻鴻在現場透過證人王寓鉦翻譯教導泰國籍共犯詐欺用語。

(三)證人即泰國籍共犯Chatchanan Ketpan於警詢中證稱略以:被告蔡旻鴻在樓上管我們及監看我們工作等語(見偵23386卷二第142頁),證人即泰國籍共犯Wantana Chakkuchan於警詢中證稱略以:被告蔡旻鴻負責監督二線的工作人員等語(見偵23386卷二第81頁)。

(四)依上開被告蔡旻鴻供述、同案被告證述僅得證明被告蔡旻鴻在現場透過證人王寓鉦翻譯教導泰國籍共犯詐欺用語,雖曾監督在場泰國籍共犯工作,然尚難認為已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之主持、操縱、指揮角色。

五、綜上所述,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被告蔡旻鴻於本案犯罪組織擔任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之角色,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形成被告蔡旻鴻上開部分有罪之確信。揆諸前開說明,尚難遽認被告蔡旻鴻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依法應為被告蔡旻鴻該部分無罪之諭知。

【肆】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為貪圖不法利益,於106年12月間某日參與「AMG」發起成立之跨境詐騙電信分工集團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召募泰國籍機手對泰國民眾實施詐騙,而在馬來西亞共同為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犯行,因認被告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均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等語。

二、按我國刑法採屬地主義,除有刑法第5條、第6條之情形,或所犯係前2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我國法院對之並無審判權,此觀諸刑法第3條、第5條至第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復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查獲情形係107年2月20日經馬來西亞警察總部商業刑偵局依泰國警方情資,於馬來西亞吉隆坡市斯里八打靈區內公寓機房內查獲被告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等人。是被告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既係於馬來西亞,自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而觀諸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刑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顯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刑法第5、6條所列之罪,是對於本案起訴之被告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本院顯無審判權,檢察官就此部分犯行提起公訴,並認與被告朱育德、王寓鉦、曾彥穎前開有罪部分為數罪之分論併罰關係,就此部分本院應依法諭知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6款,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昇峰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之詰問,經Chatchanan Ketpa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姓名              │擔任角色│加入詐騙機房時間            │機房內代號│
├──┼─────────┼────┼──────────────┼─────┤
│1   │CHATCHANAN KETPAN │二線警察│106年12月22日到107年2月20日 │Fern      │
├──┼─────────┼────┼──────────────┼─────┤
│2   │WANTANA CHAKKUCHAN│一線郵政│106年12月23日到107年2月20日 │Jib       │
│    │                  │官員    │                            │          │
├──┼─────────┼────┼──────────────┼─────┤
│3   │KANENGHA CHUECHEN │二線警察│106年12月23日到107年2月20日 │James     │
├──┼─────────┼────┼──────────────┼─────┤
│4   │CHAYANAT          │一線郵政│同上                        │Boss      │
│    │KETSAKULRIT       │官員    │                            │          │
├──┼─────────┼────┼──────────────┼─────┤
│5   │TANONG TASEE      │一線郵政│106年12月22日到107年2月20日 │Nong      │
│    │                  │官員    │                            │          │
├──┼─────────┼────┼──────────────┼─────┤
│6   │THANAPAT CHAIWONG │二線警察│106年12月22日到107年2月20日 │F         │
├──┼─────────┼────┼──────────────┼─────┤
│7   │WANWISET THOMTONG │二線警察│106年12月23日到107年2月20日 │Fuse      │
├──┼─────────┼────┼──────────────┼─────┤
│8   │WARUNEE KAMHONGSA │翻譯    │107年1月13日到107年2月20日  │          │
├──┼─────────┼────┼──────────────┼─────┤
│9   │SRIPHRAI YAYONG   │一線郵政│106年12月23日到107年2月20日 │Kook      │
│    │                  │官員    │                            │          │
├──┼─────────┼────┼──────────────┼─────┤
│10  │SUNEE YAYONG      │一線郵政│同上                        │Khay      │
│    │                  │官員    │                            │          │
├──┼─────────┼────┼──────────────┼─────┤
│11  │TIRAWADEE LIMTUE  │一線郵政│106年12月22日到107年2月20日 │Tiw       │
│    │                  │官員    │                            │          │
└──┴─────────┴────┴──────────────┴─────┘
 附表二:
┌───┬──────┬────────┬─────────────┐
│編號  │日期(民國)│詐得金額(泰銖)│主文欄                    │
├───┼──────┼────────┼─────────────┤
│  1   │107年1月4日 │122,3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2   │107年1月5日 │ 98,0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3   │107年1月6日 │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4   │107年1月7日 │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5   │107年1月8日 │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6   │107年1月9日 │  4,5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7   │107年1月10日│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8   │107年1月11日│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9   │107年1月12日│249,8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10  │107年1月13日│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11  │107年1月14日│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12  │107年1月15日│ 50,0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13  │107年1月16日│489,4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14  │107年1月17日│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15  │107年1月18日│ 29,0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16  │107年1月19日│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17  │107年1月20日│ 99,4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18  │107年1月21日│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19  │107年1月22日│598,3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20  │107年1月23日│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21  │107年1月24日│ 95,9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22  │107年1月25日│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23  │107年1月26日│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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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7年1月27日│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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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7年1月28日│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26  │107年1月29日│ 20,5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27  │107年1月30日│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28  │107年1月31日│281,7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29  │107年2月1日 │117,3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30  │107年2月2日 │230,1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31  │107年2月3日 │ 48,9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32  │107年2月4日 │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33  │107年2月5日 │554,0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34  │107年2月6日 │136,0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35  │107年2月7日 │334,0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36  │107年2月8日 │370,6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37  │107年2月9日 │155,8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38  │107年2月10日│ 64,9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39  │107年2月11日│      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
│      │            │                │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40  │107年2月12日│173,0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  41  │107年2月13日│307,3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42  │107年2月14日│276,0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43  │107年2月15日│ 36,000         │蔡旻鴻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朱育德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王寓鉦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曾彥穎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      │            │                │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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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1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