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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榮龍王義閔李秋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發明
即被告
紀志健
即被告
李瑞興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嬿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

度金訴字第10號、100年度易字第2372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

第8772號、第8775至第8785號、第10369號、第11696號,追加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177號,同

一事實聲請併案辦理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

字第2999號、100年度偵字第5945號、100年度偵字第6367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36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黃發明、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部分,均撤銷。

李瑞興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三十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陳嬿如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6-8、10-18、25-26所示之十六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發明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9、19-24、27-30所示之十二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紀志健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6所示之二十六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另被訴共同對被害人施佑姿、葉育如、蕭如雲、杜維純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紀志健於民國89年間,因犯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一案)。於90年間,因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1年間,因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犯重利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犯常業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2年間,因犯恐嚇罪,經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4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以上五罪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第二案)。於92年間,因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93年度金上訴字第9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第三案)。上開三案入監接續執行至97年9月25日假釋出獄,並於98年10月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

二、黃發明在中國大陸地區加入由綽號「阿水」之某成年人所組織之跨臺海兩岸詐騙集團,負責與臺灣地區之車手聯繫,並指揮車手收購人頭帳戶、提領詐騙贓款、分配利潤,將所提領之贓款匯入指定帳戶,再由其提出贓款扣除5%當自己之酬勞後,將其餘之贓款面交給在大陸地區綽號「阿水」之人等工作。紀志健於99年9月間在臺灣地區參與該詐欺集團,負責在臺灣地區尋找車手、收購人頭帳戶、指揮車手提領詐騙款項、分配利潤,由所提領之贓款中扣除10%作為臺灣地區參與人員之報酬後,將贓款匯入黃發明所指定之帳戶內之工作。紀志健即於99年9月間,陸續覓得李瑞興參與該詐騙集團,負責提領詐騙所得之贓款,李瑞興再於99年9月間覓得陳嬿如、張銘村、吳慧嬋、劉秉彥,於99年12月底覓得曾順利,於100年2月間覓得李家豪,於100年3、4月間覓得李柏賢、林群洋等人加入該詐騙集團,負責提供渠等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供該詐騙集團使用及提領詐騙所得之贓款,曾順利則另於99年12月底覓得陳茂松提領詐騙所得之贓款。而陳嬿如除於99年9月間,在高雄市○○區○○街243號3樓之2住處,將其自己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價格,出售予李瑞興外,並以5000元之價格,向簡子堯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另王俊閔於99年12月25日,在屏東縣萬安鄉○○路127巷47號住處,將其自己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密碼,以1萬元之價格,出售交付予陳建民,陳建民再轉交予李瑞興供詐欺使用;溫士登於100年1月中旬某日,在屏東縣某處,將不知情之王少秝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曾順利,曾順利再轉交李瑞興供詐欺使用;蔡志良於99年12月12日,在彰化縣溪湖鎮保安宮附近,將其自己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3000元之價格,出售交付予紀志健供詐欺使用;林唐安於100年3月間,在屏東縣新園鄉○○路237之1號李瑞興住處,以7000元之價格,將其自己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出售交付予李瑞興供詐欺使用。李瑞興及紀志健再將上開收購所得之帳戶資料,回報予在大陸地區之黃發明,由黃發明轉報給「阿水」詐騙集團在大陸地區負責行騙之已成年成員使用。黃發明、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即自99年9月間起,與綽號「阿水」之人及大陸地區其他已成年之成員,並自吳慧嬋、張銘村、曾順利、陳茂松、李家豪、劉秉彥、李柏賢、林群洋加入後與渠八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大陸地區之成員,利用網際網路聊天室,對不特定人佯稱係香港馬會或香港馬會獎券有限公司人員,為打擊臺灣地區六合彩組頭或地下錢莊,開放民眾投資,且保證獲利等語,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日期,匯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紀志健、李瑞興分別指揮陳嬿如、吳慧嬋、張銘村、曾順利、李家豪、劉秉彥、李柏賢、林群洋、陳茂松等人分別提領上開金融帳戶內之贓款,扣除10%作為紀志健及其他車手等人之酬勞,餘款則分別匯入黃發明指定之邱福星在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觀音亭口分社帳號第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及其他金融帳戶,再透過邱福興、曾淑芬匯至大陸地區,由黃發明提領出,扣除5%作為自己之酬勞後,將其餘之贓款面交給綽號「阿水」之人。其中紀志健因另案於100年3月1日被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迄100年6月28日始獲釋放,故附表一編號27-30部分,其均未參與,而由李瑞興負責紀志健原來之工作。

三、嗣經警①於100年4月12日上午8時40分許,在屏東縣新園鄉○○路49巷57號查獲李家豪,並扣得其所有供與李瑞興聯絡領取詐騙贓款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及其為領取詐騙贓款而抄寫,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帳戶密碼單1張。②於同日上午9時許,在屏東縣新園鄉○○路237之1號查獲李瑞興,並扣得紀志健所交付屬該詐騙集團所有,供與其他集團成員聯絡用,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

③於同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屏東縣九如鄉○○街24巷22號查獲曾順利,並扣得其所有供與李瑞興聯絡領取詐騙贓款用,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④於同日10時20分許,在屏東縣九如鄉○○街152號查獲陳茂松。⑤於同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屏東縣東港鎮○○路65之72號查獲張銘村,並扣得其所有供與李瑞興聯絡領取詐騙贓款用,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⑥於同日13時25分許,在臺南市○○路○段4號前查獲李柏賢,並扣得其所有供與李瑞興聯絡領取詐騙贓款用,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及該詐騙集團所購買取得所有權後交予李柏賢提領詐騙贓款用,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郵政金融卡1張。⑦於同日14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段588號查獲吳慧嬋,並扣得其所有供與李瑞興聯絡領取詐騙贓款用,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⑧於同日16時40分許,在雲林縣虎尾鎮○○路235號之1查獲陳嬿如,並扣得紀志健所交付屬該詐騙集團所有,供與紀志健及李瑞興聯絡領取詐騙贓款用,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⑨另於同日上午9時許,黃發明在大陸地區福建省泉州市○○街國泰官邸2棟212號租屋處,為大陸地區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人員查獲,並扣得「阿水」所交付屬該詐騙集團所有,供與臺灣地區之車手聯絡用及提領贓款用,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行動電話等物,再於100年7月15日13時40分許遭遣返臺灣地區。

四、案經葉雅婷、梁婉玉、戴翌晴、黃若筑、洪靜儀、張嘉娟、鄭晴優、彭莉晴、許欽富、彭吉慶、林雪真、林淑燕、林秀榛、施佑姿、蕭如雲、杜維純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對被告黃發明就附表一編號4、9、19-24、27-30共十二罪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紀志健於上訴狀中未表明係對於原審判決之一部或全部上訴,僅簡略記載:「被告因發覺受害人施佑姿、葉育如、蕭如雲、杜維純等四人被詐騙時間,皆在被告被羈押新竹看守所時間(100.2.28~100.6.28),顯然與被告無關」等字,而未聲明僅對此部分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視為全部上訴,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附表一之被害人葉雅婷、梁婉玉、戴翌晴、黃若筑、洪靜儀、張嘉娟、鄭晴優、彭莉晴、許欽富、彭吉慶、林雪真、林淑燕、林秀榛、施佑姿、蕭如雲、杜維純、王淑惠、何宜珍、修敬婷、陳姿伶、吳依穎、候家瑜、林芳綺、向春芳、歐翼德、鄧弘承、陳家豪、葉育如,原審共同被告吳慧嬋、張銘村、曾順利、陳茂松、李家豪、劉秉彥、李柏賢、林群洋、王俊閔、蔡志良、溫士登、陳建民、邱福星、曾淑芬,及證人王少秝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暨前揭原審共同被告吳慧嬋等人在檢察官偵訊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其性質屬於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情形,原雖無證據能力,然上開供述證據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及被告四人、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供述證據乃傳聞證據,卻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及被告四人、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供述證據部分: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黃發明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不諱,核與原審共同被告吳慧嬋、張銘村、曾順利、陳茂松、李家豪、劉秉彥、李柏賢、林群洋、王俊閔、蔡志良、溫士登、陳建民、邱福星、曾淑芬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所供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被害人葉雅婷、梁婉玉、戴翌晴、黃若筑、洪靜儀、張嘉娟、鄭晴優、彭莉晴、許欽富、彭吉慶、林雪真、林淑燕、林秀榛、施佑姿、蕭如雲、杜維純、王淑惠、何宜珍、修敬婷、陳姿伶、吳依穎、候家瑜、林芳綺、向春芳、歐翼德、鄧弘承、陳家豪、葉育如於警詢中指訴被騙之經過及損失之金額明確,此有各該筆錄在卷可稽。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並有本院共同被告紀志健持用之00000000

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及基本資料、原審共同被告吳慧嬋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監字第第001973號及100年聲監字第000178號通訊監察書、被告李瑞興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及基本資料、被害人王淑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各1紙、被害人葉雅婷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所得稅申報表影本、香港馬會獎券有限公司代簽會員申請表影本各1紙、被害人何宜珍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被害人梁婉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各1紙、被害人戴翌晴之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影本、投注戶口申請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各1紙、被害人修敬婷之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影本1紙、被害人陳姿伶之第一銀行匯款單影本2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被害人吳依穎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3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投注戶口申請表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所得稅申報表影本各1紙、被害人黃若筑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被害人洪靜儀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各1紙、被害人張嘉娟之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被害人候家瑜之安泰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1紙、被害人林芳綺之合作金庫銀行分戶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被害人鄭晴優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2紙、被害人向春芳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被害人彭莉晴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被害人許欽富之花旗銀行匯款單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紙、被害人彭吉慶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聯邦銀行交易明細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紙、被害人歐翼德之聯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3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各1紙、被害人林雪真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被害人鄧弘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紙、被害人陳家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被害人林淑燕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影本2紙、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回執聯影本1紙、被害人林秀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紙、被害人施佑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中華郵政存款人收執聯影本、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紙、被害人葉育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各1紙、被害人蕭如雲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被害人杜維純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1紙、彰化銀行東港分行99年12月23日彰東港字第0992844號函附張銘村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提紀錄明細影本、星展銀行鼎強分行100年1月17日星鼎發字第2號函附陳嬿如帳戶往來明細及開戶基本資料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100年1月17日處儲字第1001000653號函附曾順利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影本、玉山銀行100年3月22日玉山五股字第1000314001號函附吳慧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臺灣土地銀行東港分行100年1月27日東存字第1000000300號函附李家豪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99年11月24日合金東港字第0990004131號函附劉秉彥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影本、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00年2月1日(100)政查字第41806號函附王俊閔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王俊閔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100年1月28日永豐銀三民分行

(100)字第00003號函附王少秝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彰化商業銀行二林分行99年11月22日彰二林字第0991210號函附蔡志良帳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及交易明細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0年1月21日合金龜山存字第1000000309號函附簡子堯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圓山分行100年1月28日合金圓存字第1000000382號函附劉永萱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99年12月28日彰六信代字第1335號函附邱福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被告紀志健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國紀錄表等在卷可佐。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足憑。

三、綜上,可認被告紀志健、黃發明、李瑞興、陳嬿如之自白為真,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渠四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上之集合犯,係指行為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經立法特別歸類,使成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故雖有複次作為,仍祇成立一罪。又所稱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此種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及接續犯,與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其相異者,係在於連續犯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各具獨立性,客觀上並認為其間存有時間上之差距,乃認係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為期訴訟經濟,擬制為一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修正刑法,已將連續犯及其性質類似之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旨趣,係因對於多次原可獨立評價之行為,僅論以一罪,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與國民對於法律之感情相悖。是就集合犯及接續犯之觀念,於判斷時,自不能無限擴張,除仍應受社會通念之支配外,尤應注意其公平性、合理性,使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適用之原理原則相適合,否則即與上揭修法精神不符(參最高法院96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查本件被告四人與本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所共犯之上開詐欺取財行為,從構成要件文義衡之,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自非集合犯,又各次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之詐欺取財行為,均係滿足各該次之不法利益慾望,在不法利益慾望被滿足後,該次行為即已完成,是以除對同一被害人之數次詐欺取財行為外,就分別對每一被害人之詐欺取財行為,均為各自獨立之犯罪行為,並無密切不可分之關係,與接續犯之構成要件亦不符合。

二、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參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50年度上字第1060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查本件跨臺灣及大陸兩岸之詐欺集團係由「阿水」所組織,成員間未必均互相認識,且各成員僅負責整個詐欺犯行中之一部分,附表一所示之贓款亦非全是被告四人所親往提領,惟渠四人既係該詐騙集團成員之一,由綽號「阿水」之人指揮被告黃發明,被告黃發明再直接或間接指揮臺灣地區之被告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提領詐騙所得之贓款,被告四人自均屬該詐騙集團中之重要人物,依前揭說明,渠四人於參與期間,自應就該詐騙集團之全部犯行,與其他集團成員共同負責。

三、核被告紀志健、黃發明、李瑞興、陳嬿如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①被告紀志健、黃發明、李瑞興、陳嬿如互相,並與原審共同被告吳慧嬋、張銘村、曾順利、陳茂松、李家豪、劉秉彥、李柏賢、林群洋,及綽號「阿水」之人、中國大陸地區其他本詐欺集團已成年之成員,就附表一之犯行,於各參與之期間內,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②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中有一人多次匯款者(即〈匯款日期及金額欄〉所示有多次匯款之被害人部分),因屬同一被害人於同一或不同時日,遭同一詐騙行為,致多次匯款入相同或不同之帳戶內(如匯款帳戶及帳號欄所示),而該等被害人之所有匯款部分,係被告四人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向同一被害人犯罪之意思,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該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於「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③被告陳嬿如提供其如附表一所示之星展銀行鼎強分行帳戶,供該詐騙集團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低度行為,應為其擔任提領詐騙贓款車手之正犯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④被告紀志健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6所示之二十六罪,被告李瑞興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三十罪,被告黃明發被追加起訴如附表一編號

4、9、19-24、27-30所示之十二罪,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⑤原審判決引用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而起訴書記載「被告紀志健、李瑞興、李家豪、吳慧嬋、曾順利、陳茂松、李柏賢、張銘村、陳嬿如、林群洋、劉秉彥與黃發明及其他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原審判決卻就被告陳嬿如部分,僅論以附表一編號1-2、6-8、10-18、25-26等十六罪,對其他十四罪均未做任何交代,此或有漏未判決之情形,或因原審不認為其他十四罪具有共同正犯關係,只是未予敘明理由,惟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前段之規定,本院僅得就該已判決之十六罪論處,而被告陳嬿如所犯之此十六罪,亦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⑥被告紀志健曾因犯罪受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有期徒刑宣告,並於98年10月2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1-26所示之二十六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所犯二十六罪均應加重其刑。

⑦檢察官就被告李瑞興、陳嬿如聲請併案辦理部分,因與起訴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①附表一編號1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害人王淑惠於99年10月29日匯80萬元入張銘村之彰化銀行東港分行帳戶內,惟經核對卷證資料,應係匯60萬元,②附表一編號9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害人陳姿伶於100年1月17日匯4萬元入李家豪之臺灣土地銀行東港分行帳戶內,惟經核對卷證資料,應係匯40萬元,③附表一編號18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害人彭莉晴於99年11月9日匯13萬元入簡子堯之合作金庫銀行龜山分行帳戶內,惟經核對卷證資料,應係匯13萬2000元,④附表一編號25部分,起訴書記載被害人林淑燕於99年11月11日匯13萬6000元入蔡志良之彰化銀行二林分行帳戶內,惟經核對卷證資料,應係匯13萬6800元,⑤起訴書記載被害人劉采翔於99年11月10日匯7萬元入蔡志良之彰化銀行二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惟經遍查卷證資料,並無任何匯款單據可證,且核對蔡志良之前開帳戶出入明細結果,並無該筆款項匯入之紀錄(參100年度偵字第10369號人頭帳戶資料卷第193-194頁),故此筆應不予列入。以上與起訴書記載金額有出入而有增加或減少部分,係屬各罪犯罪事實之擴張或縮減,就擴張部分,法院自得併予審理,就縮減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引用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而起訴書記載「被告紀志健、李瑞興、李家豪、吳慧嬋、曾順利、陳茂松、李柏賢、張銘村、陳嬿如、林群洋、劉秉彥與黃發明及其他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原審判決卻就被告陳嬿如部分,僅論以附表一編號1-2、6-8、10-18、25-26等十六罪,對其他十四罪未做任何處理或說明,原審判決未對前揭被害人被騙金額擴張及縮減部分,予以敘明處理,共犯陳茂松經警查獲時,雖扣得其持用之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0000000000號SIM卡),惟該支行動電話係共犯陳茂松之姊夫曾國榮所有,此經共犯陳茂松於警詢中供述在卷(參中市刑警字第1000008956號警卷一第104頁背面筆錄),而其姊夫並非該詐騙集團成員,也無證據證明其姊夫已將該支行動電話賣給該詐騙集團,依法自非能沒收該支行動電話,原審判決卻併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NOKIA牌黑色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0000000000號SIM卡),係共犯吳慧嬋所有,供與被告李瑞興聯絡領取詐騙贓款用,此經其於警詢中陳明在卷(參中市刑警字第1000008956號警卷一第53頁筆錄),自宜依法併予宣告沒收,原審判決卻未併予宣告沒收,本件被告四人既是共同正犯,應對全部犯行負責,則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自應於所犯之每一罪中併予宣告全部沒收,原審判決卻僅就部分扣案物宣告沒收等,而有於法不合或未當之情形。

六、被告黃發明提起上訴謂其在中國大陸遭受羈押94天,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規定,得以免其部分之刑云云。惟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係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查被告黃發明於100年4月12日在大陸地區經當地之公安局人員查獲,迄100年7月15日遭遣返臺灣地區(參第1177號偵緝卷第45頁筆錄),期間並未在大陸地區遭受裁判,受有處罰,故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規定尚有不符。又被告黃發明在大陸地區是否被羈押94天,卷內所附之大陸地區訊問筆錄,並未載明(參第1177號偵緝卷第65-73頁筆錄),且縱然被告黃發明所言屬實,亦僅屬是否為裁判確定前之羈押,能否折抵刑罰之執行問題,尚非本院所得斟酌處理,是被告黃發明之上訴,並無理由。另被告李瑞興提起上訴,謂本件應論以集合犯一罪,並以其為肢障人士工作難覓為由,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及宣告緩刑,被告陳嬿如提起上訴,謂其為肢障人士,工作難找,請求改判較輕之刑,並宣告緩刑云云。惟按刑法第59 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且身體殘障工作難找,尚非能做為犯詐欺取財罪之藉口,也非應酌減其刑之理由。查本件詐騙集團所詐得之金額高達583萬餘元,被害人多達30人,被告李瑞興復顯屬該詐騙集團之核心人物,被告陳嬿如亦親自提領贓款多達十六次,重要性不言可喻,兩人之犯行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至深且鉅,殊無堪資憫恕可言,且原審對被告李瑞興、陳嬿如所處之刑,均已明顯偏輕,本不宜再予減輕其刑,惟因被告李瑞興、陳嬿如、紀志健提起本件上訴後,於本院宣判之前,分別賠償附表一編號27之被害人施佑姿9500元、1萬4200元、1萬2200元,此經渠三人及被害人施佑姿具狀檢附匯款單陳報在卷,本院乃認應於渠三人之應執行刑部分,稍作減輕,以資鼓勵。

七、被告黃發明以前揭理由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被告李瑞興、陳嬿如請求減輕其刑,則有理由,且原審判決尚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審關於被告黃發明、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黃發明、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自案發初始即對全部犯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被告李瑞興屬中度肢障人士(參本院卷第29頁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被告陳嬿如屬輕度肢障人士(參本院卷第16頁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惟被告黃發明、紀志健、李瑞興均係該詐騙集團之核心人物,被告陳嬿如不僅提供自己之帳戶並提領詐騙贓款多達十六次,情節亦非輕微,本件所詐得之金額合計高達583萬餘元,被害人多達30人,被告四人罔顧被害人可能因金錢受損而殃及家庭和諧,甚至家破人亡,惡性非淺,所參與之詐欺集團以不特定之社會大眾為詐騙對象,除使被害人受有財物上之損失及對社會人際間之信任感喪失外,並嚴重破壞社會交易秩序,有礙正當工商業務之發展,及本件係由被告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前段之規定,本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四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包括主刑及從刑),及就被告黃發明、陳嬿如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參酌被告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在本院賠償被害人施佑姿所受之損害等情,就被告四人之主刑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就被告黃發明、陳嬿如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沒收部分: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或屬該詐騙集團所有,或屬被告黃發明、李瑞興、陳嬿如、共犯李家豪、曾順利、張銘村、李柏賢、吳慧嬋所有,供本件詐欺取財所用之物,此經被告三人及共犯紀志健、曾順利、張銘村、李柏賢、吳慧嬋供述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另本件雖尚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惟其中編號1部分,係被告李瑞興個人使用之行動電話及門號,編號2部分係供被告李家豪以前工作時薪資轉帳之用,編號3部分係供被告黃發明網路遊戲連線所用,均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編號4部分則屬案外人曾國榮所有,此經被告李瑞興、李家豪、黃發明、陳茂松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且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認定上開物品符合收之要件,乃均未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肆、被告紀志健無罪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紀志健對於前揭詐騙集團如附表一編號27-30之四次詐欺取財行為,亦應共負刑責,被告紀志健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紀志健雖有參與前揭詐騙集團,且為該詐騙集團之核心人物,惟其於100年3月1日即因涉犯他案遭羈押,迄100年6月28日始獲釋放,此經被告紀志健陳明在卷,並有被告紀志健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證(參本院卷第67頁)。且被告李瑞興於100年4月12日在警詢中供稱:「在100年3月初起,就有某男以大陸電話打給我…,而且漢哥(即被告紀志健)也未再和我聯絡。」等語(參中市刑警字第1000008956號警卷一第12頁背面筆錄)。足見被告紀志健自100年3月1日因他案被羈押起至100年6月28日獲釋放止,即未再與該詐騙集團有何意思聯絡,亦不可能有何行為之分擔,是以附表一編號27-30之詐騙行為,當與被告紀志健無關,非能遽令其與該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共負詐欺取財之罪責。

四、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紀志健有何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依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即應為被告紀志健無罪之諭知。原審法院未詳予勾稽上開證據,遽對被告紀志健此部分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尚有未合。被告紀志健上訴否認犯罪,並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本院自應將原審判決就被告紀志健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改為被告紀志健此部分無罪之判決。

伍、被告黃發明就附表一編號1-3、5-8、10-18、25-26所示之十八罪,應由檢察官另行起訴。被告陳嬿如就附表一編號3-5、9、19-24、27-30所示之十四罪,應由原審另為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

法 官 李 秋 娟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匯款日期  │ 匯款金融帳號及戶名 │ 匯款金額 │提款車手│  出處  │宣    告    刑│
├──┼───┼─────┼──────────┼─────┼────┼────┼───────┤
│ 1  │王淑惠│99.10.20  │彰化銀行東港分行    │48萬元    │張銘村  │中分一刑│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陳嬿如  │5568卷  │欺取財罪,累犯│
│    │      │          │戶名:張銘村        │          │        │P68     │,處有期徒刑壹│
│    │      ├─────┼──────────┼─────┤        ├────┤年貳月。扣案如│
│    │      │99.10.26  │同上                │48萬元    │        │中分一刑│附表二所示之物│
│    │      │          │                    │          │        │5568卷  │均沒收。      │
│    │      │          │                    │          │        │P66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99.10.29  │同上                │60萬元    │        │中分一刑│期徒刑壹年。扣│
│    │      │          │                    │          │        │5568卷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P66     │之物均沒收。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
│    │      │99.9.28   │星展銀行鼎強分行    │50萬元    │陳嬿如  │中分一刑│欺取財罪,處有│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5568卷  │期徒刑陸月,如│
│    │      │          │戶名:陳嬿如        │          │        │P68     │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99.10.2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48萬元    │劉秉彥  │中分一刑│壹日。扣案如附│
│    │      │          │分行                │          │陳嬿如  │5568卷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P66     │沒收。        │
│    │      │          │戶名:劉秉彥        │          │        │        │              │
├──┼───┼─────┼──────────┼─────┼────┼────┼───────┤
│ 2  │葉雅婷│99.10.7   │星展銀行鼎強分行    │5萬元     │陳嬿如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戶名:陳嬿如        │          │        │卷P447  │,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99.10.12  │同上                │15萬6千元 │        │中市警58│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6(三) │收。          │
│    │      │          │                    │          │        │卷P448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99.10.2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8萬元     │        │中市警58│期徒刑伍月。扣│
│    │      │          │分行                │          │        │6(三)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449  │之物均沒收。  │
│    │      │          │戶名:劉秉彥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3  │蔡瑞欣│99.12.2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萬元    │曾順利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九如郵局            │          │        │6(四) │欺取財罪,累犯│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卷P642  │,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名:曾順利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4  │吳依穎│99.12.2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3萬元     │同上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九如郵局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卷P484  │,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名:曾順利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100.1.20  │臺灣土地銀行東港分行│10萬元    │李家豪  │中市警58│收。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6(三)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戶名:李家豪        │          │        │卷P487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黃發明共同犯欺│
│    │      │          │                    │          │        │        │取財罪,處期徒│
│    │      │          │                    │          │        │        │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5  │何宜珍│99.12.2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5萬元     │曾順利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九如郵局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卷P457  │,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名:曾順利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6  │梁婉玉│99.12.10  │玉山銀行五股分行    │15萬6千元 │吳慧嬋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陳嬿如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戶名:吳慧嬋        │          │        │卷P460  │,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7  │戴翌晴│99.12.13  │玉山銀行五股分行    │3萬元     │同上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戶名:吳慧嬋        │          │        │卷P465  │,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8  │修敬婷│99.12.14  │玉山銀行五股分行    │2萬元     │同上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戶名:吳慧嬋        │          │        │卷P473  │,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9  │陳姿伶│100.1.17  │臺灣土地銀行東港分行│40萬元    │李家豪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戶名:李家豪        │          │        │卷P477  │,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100.1.24  │同上                │31萬元    │        │中市警58│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6(三) │收。          │
│    │      │          │                    │          │        │卷P478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伍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黃發明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10 │黃若筑│99.10.1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2萬元     │陳嬿如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分行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497  │,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名:劉秉彥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11 │洪靜儀│99.11.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3萬元     │同上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分行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500  │,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名:劉秉彥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99.11.8   │彰化銀行二林分行    │3萬5千元  │        │中市警58│收。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6(三)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戶名:蔡志良        │          │        │卷P500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12 │劉采翔│99.10.2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5萬元     │同上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分行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513  │,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名:劉秉彥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13 │張嘉娟│99.10.1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2萬元     │同上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分行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503  │,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名:劉秉彥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14 │侯家瑜│99.10.2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6萬元     │同上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分行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509  │,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名:劉秉彥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15 │林芳綺│99.10.2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3萬元     │同上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分行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513  │,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名:劉秉彥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16 │鄭晴優│99.10.2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2萬元     │同上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分行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517  │,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名:劉秉彥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99.10.29  │同上                │13萬2千元 │        │中市警58│收。          │
│    │      │          │                    │          │        │6(三)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卷P517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17 │向春芳│99.11.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2萬元     │同上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分行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520  │,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名:劉秉彥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18 │彭莉晴│99.1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3萬元     │同上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分行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523  │,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名:劉秉彥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99.11.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13萬2千元 │        │中市警58│收。          │
│    │      │          │分行                │          │        │6(三)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524  │欺取財罪,處有│
│    │      │          │戶名:簡子堯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19 │許欽富│100.1.13  │花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2萬5千元  │曾順利  │100偵   │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帳號:0000000000    │          │        │10369人 │欺取財罪,累犯│
│    │      │          │戶名:王俊閔        │          │        │頭帳戶資│,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料卷P147│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黃發明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20 │彭吉慶│100.1.1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萬丹│2萬9980元 │同上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分行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542  │,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名:王俊閔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黃發明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21 │歐翼德│100.1.1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萬丹│2萬9980元 │同上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分行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546  │,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名:王俊閔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100.1.1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圓山│2萬9980元 │        │中市警58│收。          │
│    │      │          │分行                │          │        │6(三)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546  │欺取財罪,處有│
│    │      │          │戶名:劉永萱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黃發明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22 │林雪真│100.1.1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萬丹│2萬9980元 │同上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分行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552  │,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名:王俊閔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100.1.1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圓山│2萬9980元 │        │中市警58│收。          │
│    │      │          │分行                │          │        │6(三)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552  │欺取財罪,處有│
│    │      │          │戶名:劉永萱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黃發明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23 │鄧弘承│100.1.16  │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9萬1千元  │同上    │100偵103│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69人頭帳│欺取財罪,累犯│
│    │      │          │戶名:王少秝        │          │        │戶資料卷│,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卷P176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黃發明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24 │陳家豪│100.1.16  │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1萬2050元 │同上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戶名:王少秝        │          │        │卷P563  │,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黃發明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25 │林淑燕│99.11.9   │彰化銀行二林分行    │5萬元     │陳嬿如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戶名:蔡志良        │          │        │卷P566  │,處有期徒刑柒│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99.11.11  │同上                │13萬6千8百│        │中市警58│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元        │        │6(三) │收。          │
│    │      │          │                    │          │        │卷P566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99.11.1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30萬元    │        │中市警58│期徒刑陸月。扣│
│    │      │          │分行                │          │        │6(三)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567  │之物均沒收。  │
│    │      │          │戶名:簡子堯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伍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26 │林秀蓁│99.11.2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7萬2千元  │同上    │中市警58│紀志健共同犯詐│
│    │      │          │分行                │          │        │6(三) │欺取財罪,累犯│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卷P570  │,處有期徒刑肆│
│    │      │          │戶名:簡子堯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        │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27 │施佑姿│100.3.2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5萬元     │李家豪  │中市警58│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新園郵局            │          │        │6(三) │欺取財罪,處有│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卷P575  │期徒刑叁月。扣│
│    │      │          │戶名:林唐安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      │100.3.23  │同上                │15萬6千元 │        │中市警58│黃發明共同犯詐│
│    │      │          │                    │          │        │6(三)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卷P575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28 │葉育如│100.3.28  │臺灣銀行新園分行    │2萬5千元  │林群洋  │中市警58│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6(三) │欺取財罪,處有│
│    │      │          │戶名:林群洋        │          │        │卷P580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黃發明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29 │蕭如雲│100.4.1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5萬元     │李柏賢  │100偵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10369卷 │欺取財罪,處有│
│    │      │          │戶名:李柏賢        │          │        │P182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黃發明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30 │杜維純│100.4.1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5萬元     │同上    │100偵   │李瑞興共同犯詐│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10369卷 │欺取財罪,處有│
│    │      │          │戶名:李柏賢        │          │        │P185    │期徒刑叁月。扣│
│    │      │          │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黃發明共同犯詐│
│    │      │          │                    │          │        │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總計│      │          │                    │583萬8千7 │        │        │              │
│    │      │          │                    │百50元    │        │        │              │
└──┴───┴─────┴──────────┴─────┴────┴────┴───────┘
【附表二】:沒收之扣案物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持有人│備註              │
├───┼────────────────┼──┼───┼─────────┤
│1     │SONY ERICSSON牌行動電話(序號358│1支 │李家豪│於100年4月12日8時4│
│      │000000000000000號、含0000000000 │    │      │0分許,在屏東縣新 │
│      │號SIM卡1張)                    │    │      │園鄉○○路49巷57號│
│      ├────────────────┼──┤      │扣得              │
│      │手抄密碼單(7883、723345)      │1張 │      │                  │
├───┼────────────────┼──┼───┼─────────┤
│2     │NOKIA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1支 │李瑞興│於同日9時許,在屏 │
│      │1174號、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東縣新園鄉○○路23│
│      │                                │    │      │7之1號扣得        │
├───┼────────────────┼──┼───┼─────────┤
│3     │HTC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1支 │曾順利│於同日10時15分許,│
│      │36號、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在屏東縣九如鄉光復│
│      │                                │    │      │街24巷22號扣得    │
├───┼────────────────┼──┼───┼─────────┤
│4     │SONY ERICSSON行動電話(序號35402│1支 │張銘村│於同日10時20分許,│
│      │0000000000號、含0000000000號SIM │    │      │在屏東縣東港鎮興東│
│      │卡1張)                         │    │      │路65之72號扣得    │
├───┼────────────────┼──┼───┼─────────┤
│5     │ELIYA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1支 │李柏賢│同日13時25分許,在│
│      │3679號、含0000000000、0000000000│    │      │臺南市○○路○段4號│
│      │號SIM卡各1張)                  │    │      │前扣得            │
│      ├────────────────┼──┤      │                  │
│      │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 │      │                  │
│      │號、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6     │NOKIA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1支 │吳慧嬋│於同日14時30分許,│
│      │8199號、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在臺中市西屯區文心│
│      │                                │    │      │路2段588號扣得    │
├───┼────────────────┼──┼───┼─────────┤
│7     │SONY ERICSSON行動電話(序號35481│1支 │陳嬿如│於同日16時40分許,│
│      │0000000000號、含0000000000號SIM │    │      │在雲林縣虎尾鎮北平│
│      │卡1張)                         │    │      │路235號之1扣得    │
├───┼────────────────┼──┼───┼─────────┤
│8     │NOKIA牌1800型行動電話(含大陸地 │1支 │黃發明│於同日9時許,在大 │
│      │區0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陸地區福建省泉州市│
│      │                                │    │      │美食街租屋處,為大│
│      ├────────────────┼──┤      │陸地區福建省泉州市│
│      │中國建設銀行銀聯卡(卡號00000000│3張 │      │公安局人員查獲扣得│
│      │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4│    │      │                  │
│      │06號、0000000000000000661號)   │    │      │                  │
│      ├────────────────┼──┤      │                  │
│      │中國建設銀行取款憑條            │5張 │      │                  │
│      ├────────────────┼──┤      │                  │
│      │NOKIA牌N8型行動電話(含大陸地區 │1支 │      │                  │
│      │0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      │                  │
│      │NOKIA牌1280型行動電話(含大陸地 │1支 │      │                  │
│      │區0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      │                  │
│      │USB姆指碟網路銀行卡             │1只 │      │                  │
└───┴────────────────┴──┴───┴─────────┘
【附表三】:不予沒收之扣案物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持有人│備註              │
├───┼────────────────┼──┼───┼─────────┤
│1     │ELIYA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1支 │李瑞興│於100年4月12日9許 │
│      │22號、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在屏東縣新園鄉仙│
│      │                                │    │      │隆路237之1號扣得  │
├───┼────────────────┼──┼───┼─────────┤
│2     │彰化銀行東港分行存摺(帳號009831│1本 │李家豪│於同日8時40分許, │
│      │00000000000號)                 │    │      │在屏東縣新園鄉仙隆│
│      ├────────────────┼──┤      │路49巷57號扣得    │
│      │新園郵局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1本 │      │                  │
│      │05661號、含金融卡1張)          │    │      │                  │
├───┼────────────────┼──┼───┼─────────┤
│3     │USB姆指碟無線網卡               │1只 │黃發明│大陸地區福建省泉州│
│      │                                │    │      │市○○街租屋處,為│
│      │                                │    │      │大陸地區福建省泉州│
│      │                                │    │      │市公安局人員查獲扣│
│      │                                │    │      │得                │
├───┼────────────────┼──┼───┼─────────┤
│4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支 │陳茂松│於同日10時20分許,│
│      │、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在屏東縣九如鄉維新│
│      │                                │    │      │街152號扣得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