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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金上訴字第169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金上訴字第169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G○○
- 指定辯護人
- 張志新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
- 選任辯護人
- 江燕鴻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忠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卯○○
- 選任辯護人
- 賴俊宏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巳○○
- 選任辯護人
- 江燕鴻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寅○○
- 選任辯護人
- 江燕鴻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I○○
- 選任辯護人
- 陳呈雲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C○○
- 指定辯護人
- 陳呈雲律師
- 被告
- B○○
- 指定辯護人
- 張志新律師
- 被告
- A○○
- 選任辯護人
- 江燕鴻律師
林志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金訴字第三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二三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五三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G○○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查扣物品欄(一)、持有人G○○、卯○○、天○○、A○○」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查扣物品欄(一)、持有人G○○、卯○○、天○○、A○○」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扣案如附表二「查扣物品欄(一)、持有人G○○、卯○○、天○○、A○○」所示之物,均沒收。
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查扣物品欄(一)、持有人G○○、卯○○、天○○、A○○」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查扣物品欄(一)、持有人G○○、卯○○、天○○、A○○」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查扣物品欄(一)、持有人G○○、卯○○、天○○、A○○」所示之物,均沒收。
卯○○、A○○、B○○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查扣物品欄(一)、持有人G○○、卯○○、天○○、A○○」所示之物,均沒收。
巳○○幫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查扣物品欄(一)、巳○○所有」所示之物,沒收。
寅○○幫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查扣物品欄內(一)、持有人寅○○」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查扣物品欄內(一)、持有人寅○○」所示之物,均沒收。
I○○、C○○幫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查扣物品欄內(一)、持有人I○○、C○○」所示之物,均沒收。C○○緩刑貳年。
事實
一、巳○○(原名J○○)前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九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十月及一年二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確定,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而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竟猶不知悔改,與寅○○(綽號「阿貴」)、I○○(綽號「阿迪」,閩南語發音同於「阿弟仔」)及C○○等人均明知G○○(綽號「阿勇」、「阿力」)、卯○○(原名辰○○,綽號「阿豐」)、天○○(綽號「阿砲」或「大支仔」)、A○○(綽號「大胖順」)、B○○及在大陸地區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姐仔」(又稱「阿姐」或「陳小姐」)、「阿國」、「阿平」及在大陸地區負責撥打詐騙電話而人數不詳之成年人等人(下稱G○○等人)向其等蒐集(以收購、租用之方式為之)如附表一「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欄」所示等不特定人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資料(下稱人頭帳戶)使用,係作為G○○等人所組成不法犯罪集團用以犯常業詐欺等犯罪所用,竟各基於幫助G○○等人所組詐欺集團之成員犯常業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容任該詐欺集團使用其等向不特定人蒐集而出售之人頭帳戶,以遂行詐騙他人財物為常業之犯行。而巳○○自九十四年九月中旬起,因接獲電話知悉G○○等人欲收購人頭帳戶,即曾向I○○或年籍不詳綽號「婷婷」及「阿良」之成年人等人收購人頭帳戶轉售予G○○多次,嗣因巳○○自同年月底即前往大陸地區工作,遂在大陸地區透過電話聯繫其弟寅○○,推由寅○○負責與I○○等人聯繫及收購人頭帳戶事宜,並由寅○○於九十四年十月二日在自由時報刊登廣告,藉以招攬欲出售金融機構帳戶之不特定人,且綜理收購人頭帳戶之各項事宜,而以每本銀行人頭帳戶新臺幣(下同)六千元、每本郵局人頭帳戶一萬元之代價,在臺中市○○○路之空軍一號中清站或朝馬客運站(以包裹郵寄方式)或至I○○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街四三六號住處等處,向I○○及C○○夫婦、綽號「婷婷」之女子及綽號「不良」之男子等人取得人頭帳戶及該等人頭帳戶所有人交予I○○等人資以保證於約定期間內不辦理掛失停用該等帳戶之相關身分文件影本,寅○○並以將款項匯入I○○或C○○帳戶或至I○○上開同一住處交付之方式,給付上開收購代價予I○○及C○○夫婦,總計I○○及C○○夫婦自九十四年九月中旬某日起,以每本銀行人頭帳戶四千元或五千元不等、每本郵局人頭帳戶八千元之代價,在I○○上開住處等地,向不特定人購得人頭帳戶後,再販售予寅○○之人頭帳戶至少約三至五本,販賣次數至少約三次。而待寅○○蒐集取得該等人頭帳戶後,則由寅○○或巳○○與G○○聯絡,再以每本銀行人頭帳戶八千元、每本郵局人頭帳戶一萬二千元至一萬七千元不等之代價,由寅○○以包裹郵寄至臺中市○○路空軍一號客運站取件或約至臺中市○○路與熱河路交岔口附近之加油站當場交付等方式,轉售予G○○等人所組詐欺集團牟利,以經營人頭帳戶買賣業務,總計寅○○及巳○○自九十四年九月中旬某日起,賣出約二十餘本,販賣次數約十餘次。
二、而G○○則與綽號「姐仔」、「阿國」、「阿平」及在大陸地區負責撥打電話而人數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前某日起(起訴書誤載為六月間某日,詳見附表一(一)編號1),共組不法詐欺及恐嚇取財集團,G○○並先後於同年七月中旬、同年八月十三日、同年九月底某日及同年十月間某日,分別引介天○○、B○○(僅參與至同年八月二十日,翌日即因案入臺灣臺中看守所,詳見原審案卷二八七頁)、A○○及卯○○予綽號「阿國」及「姐仔」等人,負責擔任至快遞公司或客運站領取該集團向寅○○等人所收購寄送內含人頭帳戶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含密碼)之包裹,而持有該等人頭帳戶、測試人頭帳戶轉帳功能,並回報該等人頭帳戶帳號、戶名予綽號「姐仔」等人、寄發詐騙用之感謝狀信函予被害人、接獲綽號「姐仔」以電話通知領款後,持人頭帳戶存摺或金融卡領款,並將款項交予G○○統籌處理等俗稱「車手」之工作。而在大陸地區之綽號「姐仔」等人即先郵寄一些感謝狀予G○○自行或轉交天○○等車手負責郵寄予被害人作為詐騙之用,再以隨機撥打電話方式,先後於如附表一(一)「被騙時間欄」內所示時日,以如附表一(一)所示之詐騙或恐嚇方式,要求如附表一(一)所示之玄○○等被害人匯款至如附表一(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致如附表一(一)所示之玄○○等被害人分別因此心生畏懼或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入如附表一(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嗣後綽號「姐仔」等人即以語音方式查詢上開被害人有無匯款,其後再以電話通知天○○等車手持上開人頭帳戶之存摺、印章(備用)及金融卡至各處之自動櫃員提款機領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而擔任車手之天○○、A○○、卯○○及B○○等人均明知該綽號「姐仔」等人所組成之集團不自行提領款項,卻支付代價僱用渠等代為提領,又囑渠等將所提領款項輾轉交予G○○或以匯款或存款之方式存入所指定帳戶,所為顯與常情有違,該等款項乃係詐騙及恐嚇集團以組織性方法詐取及恐嚇他人之財物所得,惟因渠等均經濟狀況不佳,竟基於與G○○、綽號「姐仔」、「阿國」、「阿平」及在大陸地區負責撥打電話而人數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共同常業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恐嚇取財犯意部分,僅指天○○),分別自渠等參與該集團之時日起,均使用綽號「姐仔」等該集團成員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及機具(部分扣案,詳見附表二),與綽號「姐仔」等該集團成員聯絡,而依照綽號「姐仔」等人之指示,各從事上開車手之工作,並於領取人頭帳戶款項而各自扣除分取自己負責領款部分總金額百分之八作為報酬後,均將其餘款項交由G○○負責統籌收取,並由G○○於扣除分取所有收取款項百分之二作為報酬後,再依照綽號「姐仔」或「阿國」等人之指示,將其餘款項匯入綽號「姐仔」或「阿國」等人所指定之帳戶內,供綽號「阿國」等人便於自行領取。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訴書誤載為十一月十一日),因員警依電話監聽譯文聲請取得搜索票後,分持搜索票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地點進行搜索,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二所示G○○等人所持有之物,始循線獲悉上情。
三、又寅○○明知其於八十九年八月間某日,以不詳代價,在臺中市○○○街第一廣場內,向某一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購得具直徑約八點九mm之金屬彈頭,可擊發而具有殺傷力之土造子彈一顆(已實際試射完畢),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仍基於非法持有具殺傷力子彈之犯意,而無故持有之。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五時許,員警持搜索票至其位於臺中縣石岡鄉○○村○○街頭坪巷八號之住處內搜索,始扣得上開土造子彈一顆,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害人玄○○、H○、F○○、D○○、宙○○、黃○○、戌○○、未○○、宇○○、甲○○、丑○○、子○○、E○○、己○○、申○○、庚○○、酉○○、辛○○、午○○、丙○○、亥○○、壬○○、癸○○、丁○○、戊○○、地○○等人分別於警詢、或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及本案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經公訴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且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公訴人、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以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然「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是鑑定人以書面為鑑定報告提出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立法理由及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即具有證據能力。又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依此,檢察官對於偵查中之案件,認須實施鑑定者,固應就具體個案,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為之;但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或有量大或急迫之情形,為因應實務之現實需求,如檢察官針對該類案件之性質(例如:查扣之毒品必須檢驗其成份、對施用毒品之犯罪嫌疑人必須檢驗其體內有無毒品代謝反應、對於查扣之槍砲彈藥必須檢驗有無殺傷力、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必須鑑定是否屬於保育類動物案件等),認為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事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該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亦應視同受承辦檢察官所選任或囑託而執行鑑定業務,其等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所定之傳聞例外,當具有證據能力。從而,本件警方在被告卯○○ (原名K○○)住所所查扣之子彈一顆,經鑑驗後認係屬具殺傷力之土造子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刑鑑字第Z000000000號槍彈鑑定書),該等鑑定機關所出具之鑑定書,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如已踐行調查證據程序,非不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查本案採為判決基礎之監聽錄音譯文,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員依監聽被告之通訊時間、內容所為之紀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此監聽之錄音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法定程序所為,有相關之通訊監察資料在卷可稽,被告及辯護人等就此部分審判外之陳述,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照上開說明,此監聽錄音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論罪科刑:
一、訊據被告G○○、天○○、A○○、卯○○、B○○、寅○○及I○○等人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惟被告巳○○及C○○則均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被告巳○○辯稱:其不認識被告G○○,而前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認犯行乃為免其弟即被告寅○○為警移送偵辦,固雖係出於自己意思而陳述,然並非事實,其未曾從事收購及販賣人頭帳戶參與詐欺集團云云;另被告C○○則辯稱:其雖曾依其夫即被告I○○指示而以電話聯絡被告寅○○要求匯款,然其未向被告I○○詢問被告寅○○為何匯款,亦不知被告I○○有收購及出售人頭帳戶情事,其未曾參與詐欺集團,不知這樣樣就是犯罪云云;另被告I○○於本院辯稱伊未參與詐欺集團,伊僅幫忙收購帳戶,未實際參與詐騙行為云云;被告天○○於本院另辯以伊於詐欺集團除擔任車手領款外,並未對被害人為恐嚇取財之犯行云云,被告B○○於本院亦辯稱伊與天○○一起參與只有七天而已,就另案被羈押云云。經查:
甲、被告G○○、天○○、A○○、卯○○及B○○部分:
(一)在大陸地區之綽號「姐仔」等人確有以如附表一(一)所示方式詐騙或恐嚇玄○○等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匯款至該等人頭帳戶內,而取得該等款項等情,業據被害人玄○○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九至十頁)、H○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四四至四五頁)、F○○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十五至十六頁)、D○○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十二至十四頁)、宙○○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十七頁)、黃○○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十八至十九頁)、戌○○於警詢(詳見偵卷三第二四至二五頁)、未○○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二六至二七頁)、宇○○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二八至三十頁)、甲○○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三一至三三頁)、丑○○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三五至三六頁)、子○○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三七至三八頁)、E○○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四二至四三頁)、己○○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四六至四七頁)、申○○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四八至五0頁)、庚○○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五一至五二頁)、酉○○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五四至五五頁)、辛○○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五六至五七頁)、午○○於警詢中(偵卷三第五八至五九頁)、丙○○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六0至六一頁)、亥○○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六三至六四頁)、壬○○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六五至六六頁)、癸○○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七0至七二頁)、丁○○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七五至七七頁)、戊○○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七九至八0頁)及地○○於警詢中(詳見偵卷三第八四頁)分別指述甚詳,復為被告G○○、天○○、A○○、卯○○及B○○等人(下稱G○○等五人)所不爭執,並有證人即人頭帳戶L○○於警詢中陳述在卷(詳見偵卷三第八五至八六頁),且有被害人玄○○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偵卷三第十一頁)、黃○○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詳見偵卷三第二十至二三頁)、未○○之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詳見偵卷三第二七頁)、子○○(祝韶音)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詳見偵卷三第三九至四十頁)、庚○○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偵卷三第五三頁)、丙○○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詳見偵卷三第六二頁)、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款憑條副根(詳見偵卷三第六七至六九頁)、戊○○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詳見偵卷三第八二頁)、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偵卷三第八八至八九頁)、F○○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偵卷三第九二頁)、D○○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偵卷三第九三至九六頁)、宙○○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偵卷三第九七頁)、M○○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詳見偵卷三第九八頁)、帳戶警示、電話斷話簡便行文表(詳見偵卷三第三四、四一、六八頁)、被害人提供之聖愛感謝狀等在卷可佐,已堪認屬實。
(二)次以,被告G○○、天○○、A○○、卯○○及B○○等人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及原審審理時對於渠等確有分別為上開犯罪事實等情均供承在卷,且互核相符(被告G○○於偵查中所言,詳見偵卷一第二0三至二0五頁;被告A○○於警詢及偵查所言,詳見偵卷一第二0六至二一五頁、偵卷二第一二0至一二三頁、及偵卷一第二四八至二五0頁、偵卷二第一三八至一三九頁、第一六四至一六五頁;被告卯○○於警詢及偵查所言,詳見偵卷一第二五二至二五四頁、第二六二至二六八頁、偵卷二第一四三至一四六頁、第一五二至一五五頁、及偵卷一第二八三至二八四頁、偵卷二第一五一頁、第一六四至一六七頁;被告天○○於警詢及偵查所言,詳見偵卷一第二八六至二九一頁、偵卷二第二0六至二一三頁,及偵卷一第三0八至三0九頁、偵卷二第一三八至一三九頁、第二三七至二三九頁;被告B○○於警詢所言,詳見警詢案卷第二九五至三0一頁;被告G○○、天○○、A○○、卯○○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訊問時所言,詳見原審聲羈第一四四八號案卷第二九至三四頁;被告G○○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訊問時所言,被告B○○於九十五年四月三日原審行準備程序時所言,均詳見原審案卷),復經被告寅○○、巳○○、I○○、C○○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訊問時陳述在卷(被告巳○○及C○○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時所述可採之理由,詳見後述;被告寅○○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時所言,詳見偵卷一第二二至三五頁、偵卷二第二至八頁、及偵卷一第一一二頁至一一八頁、偵卷二第七二頁及原審聲羈第一四四八號案卷第二九至三四頁;被告巳○○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時所言,詳見偵卷一第一四四至一五一頁、及偵卷二第一一0至一一一頁及原審聲羈第一五0九號案卷第四至七頁;被告I○○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時所言,詳見偵卷一第八0至八五頁、偵卷一第一一二至一一
八、及偵卷二第一七六至一八一頁、第一九八頁、第二三七至二三九頁及原審聲羈第一四四八號案卷第二九至三四頁;被告C○○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時所言,詳見偵卷一第六三至六八頁、及偵卷一第一一二至一一八頁及原審聲羈第一四四八號案卷第二九至三四頁);並有天○○於提款機提款照片(詳見偵卷二第二二五至二二六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本單位代付他單位現金交易明細表(詳見偵卷二第二二七至二二八頁)、感謝狀(詳見偵卷一第二一七頁)、通訊監察(天○○)監聽譯文(詳見偵卷一第一五四頁、偵卷二第二一四至二二三頁、偵卷三第二九、三一至三九、四一至四四、四六至四七、五四至五七頁)、手機簡訊(詳見偵卷二第二二四頁)、通訊監察(A○○)監聽譯文(詳見偵卷一第二一九頁)、汽車照片(詳見偵卷一第二三七頁)、通訊監察(G○○、阿力)監聽譯文(詳見偵卷一第二六九頁、偵卷二第八九至九一頁)、通訊監察(卯○○)監聽譯文(詳見偵卷二第九五頁)、A○○於提款機提款照片(詳見偵卷二第一二四頁)及臺中市農會自動化服務機器交易認證表(詳見偵卷二第一二五頁)在卷足參,復有如附表二「查扣物品欄(一)G○○、天○○、A○○及卯○○持有」所示之物品扣案足證,足見被告G○○等人上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
(三)至於,被告G○○、天○○雖另辯稱渠等實不知綽號「姐仔」等人尚有以恐嚇方式要求被害人匯款,是此部分顯無成立共犯之餘地云云。惟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此有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年台上字第一八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查被告G○○於詐欺集團係擔任在臺主謀工作,與被告天○○均長期參與上開不法集團,並有提領遭恐嚇取財之被害人所匯上開款項等情,業據被告G○○及天○○供述甚詳,且互核相符,足認被告G○○及天○○不僅對於在大陸地區之綽號「姐仔」等人係從事上開詐欺行為知之甚詳,且對於綽號「姐仔」等人另以恐嚇之不法行為取得被害人財物,亦應有所知悉及認許,渠等縱非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該決意,然於領款行為當中業已先後形成決意無疑(被告卯○○、A○○及B○○所參與之時日內,則均無恐嚇取財之犯行)。況且,被告G○○等五人其間亦確有從事持提款卡至提款機測試密碼、將提款功能後回報,迨集團騙取或恐嚇被害人匯款後,再依指示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領出,再將款項交付或以匯款、存款方式交付該集團,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均與綽號「姐仔」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同屬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恐嚇取財部分,僅指G○○及天○○)之共同正犯,允無疑義。
(四)再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參照)。查被告G○○等五人所組成收購人頭帳戶之不法犯罪集團,乃屬有組織之詐騙集團,且向被告寅○○等人收購人頭帳戶之數量甚為龐大,渠等均係以如附表一(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被害人,且被害之人數甚多,顯見渠等彼此間分工完整,具有相當之組織規模,犯罪時間亦長達數月之久,期間反覆多次實施如前所示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詐欺犯罪,所得菲薄,足見被告G○○等人均有恃此營生之意,顯係以詐欺為常業無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G○○、卯○○、天○○、A○○及B○○等人上揭犯行,均堪予認定。是被告天○○、A○○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天○○、A○○加入該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工作,負責至各金融機構,提領詐騙所得之贓款,至同年十一月一日被逮捕止,其工作日僅分別為三個月及未滿一個月,其反覆實施之時間具有密接性,應屬於「自然的行為單數」之接續犯,而僅能論以一個詐欺罪云云,顯不符一般社會通念,且對於接續犯之認知有所誤解,所辯委無足取。又被告天○○辯稱被害人玄○○、H○及壬○○等被詐騙之情形,並未參與恐嚇取云云,被告卯○○提領被害人匯款至被逮捕止,僅一個月,因失業生活困窘,且同案被告G○○早已預謀利用引介該工作,伊單純誤認僅到各郵局等金融行庫提領款項,以提領款項的百分之八作為報酬,不涉任何詐騙行為,遂參涉其中,並未發送不法文件或與可疑份子接觸,亦未曾與任何被害人通訊施以詐術之犯行,主觀上並無共同參與犯罪之意云云;惟查被害人壬○○被騙之時間為九十四年九月八日,當時被告天○○亦擔任該件「車手」之工作,以其參與該詐欺集團之提款,當知其成員分工作案之流程,對於被害人是被詐騙、或被恐嚇而匯款供其等提領,何曾向主謀之G○○詢及?又因媒體發達廣為披露詐欺集團之劣行,被告等擔任車手豈謂無此恐嚇取財共犯之故意及認識,是其所辯僅對被害人被詐騙匯款乙節知情,辯稱如何知悉大陸地區之共犯係以恐嚇手法取財?對恐嚇取財之犯行如何與大陸地區之共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徵諸同案被A○○、N○○、天○○等人之供述,其等擔任車手亦知測試提款卡或領取贓款時,均先與大陸詐騙集團相互聯絡,並依據大陸詐騙集團之指示領取贓款或寄發感謝狀等節,是其等上開所辯顯係事後避就之詞,亦不足採為有利被告等之認定。
乙、被告寅○○部分:
(一)持有土造子彈部分:訊據被告寅○○對於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犯行供認不諱,且有搜索扣押筆錄在卷足證,復有土造子彈一顆扣案足憑,而該土造子彈一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試射之結果,認係具有約八點九mm之金屬彈頭,可擊發而具有殺傷力之土造子彈(已實際試射完畢),亦有該局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槍彈鑑定書在卷足佐(附於該局刑事偵查案卷第五六三頁至第五六五頁),堪見被告寅○○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二)買賣人頭帳戶部分:訊據被告寅○○對於其確有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亦供認不諱,復與被告G○○、天○○、A○○、卯○○及B○○等人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及原審審理時所言、被告巳○○、I○○及C○○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時所言均互核相符(詳如前述),且有通訊監察(寅○○)監聽譯文(詳見偵卷一第四二頁、偵卷二第一二至七0頁)、寅○○手寫字條三張(詳見偵卷一第四三至四五頁)等在卷足證,復有如附表二「查扣物品欄(一)寅○○持有」所示之物品扣案足稽,足見被告寅○○就關於其所為上開犯罪部分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寅○○所為上開犯行,均堪可認定。
丙、被告巳○○部分:
(一)首以,被告巳○○雖辯稱其乃為免其弟即被告寅○○為警移送偵辦,始於警詢及偵查中出於自己之意思而陳稱其有從事收購及販賣人頭帳戶之犯行,然其於警詢及偵查中所供並不實在云云。惟觀諸被告巳○○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時既分別陳稱:「本來收購人頭帳戶都是我在接洽,因為我人在大陸,所以才叫我弟弟寅○○幫忙,並由我弟弟直接跟『阿力』、『不良』及『阿弟仔』接觸,所以我弟弟是這樣跟他們認識。門號0000000000000000號(公線)這個號碼是我與『阿力』、『不良』及『阿弟仔』收購人頭帳戶時聯絡用的。(問:你人在大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在臺灣由何人負責?)都是叫我弟弟寅○○幫忙。(問:警方提示你於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二十二時由一國際電話0000000000000000號撥入至0000000000號之通話譯文內容『A:不良那O○○最後處理,我還差他五千元,等他修理以後再給他‧‧』等對話,你是在與何人對話?)我在大陸給我弟弟,是我在跟我弟弟對話。(問:其中所稱之『O○○』及『修理好再給他』何意?)O○○是提供帳戶的人頭,『修理好再給他』是他提供之帳戶密碼錯誤,叫他重新設定後再寄過來,他一直沒有辦理也沒有寄過來,所以未收到該人帳戶。(問:O○○你是否認識?)他是綽號『不良』介紹認識後,並提供他本人在臺灣中小企銀的帳戶給我。」(詳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二三號卷警詢筆錄第一四五頁以下)、「(問:知I○○的存摺從何處收購?)不知道,是朋友介紹我說人頭帳戶可以問I○○,我並沒有問I○○有無參與,因我人在大陸,所以有請寅○○在臺灣幫我收錢,他僅負責幫我去向G○○收錢。」(詳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二三號卷二偵訊筆錄第一一0頁以下)、「我有叫我弟弟寅○○去跟阿力拿錢,然後再將該給阿弟的匯給阿弟。」(詳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九十四年度聲羈字第一五○九號卷訊問筆錄第五頁以下)及「借提當天我知道我弟弟有被移送。」等語在卷,已可見被告巳○○上開所辯,不足採信。蓋以被告巳○○於警詢及偵查中若確有為其弟即被告寅○○脫罪之意思,豈有主動且基於自己之意思而供述被告寅○○亦有參與部分犯行等情之可能,況且,被告巳○○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業已知悉被告寅○○亦經員警一併移送,並遭檢察官聲請羈押,設若其自白僅為免員警移送被告寅○○,豈有於被告寅○○已遭移送並聲請羈押後,猶仍自白上情之理。基上可見,被告巳○○前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時所為自白,顯符於事實,堪可憑取。
(二)又查,被告寅○○於警詢及九十五年四月十日原審審理時業已分別陳稱:「扣案之大陸卡0000000000000000號是我二哥巳○○的。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我之前有使用,現在已經將SIM卡丟掉了、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在使用。」(詳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二三號卷警詢筆錄第二二頁以下)及「我有收購人頭帳戶。所謂『青的』是指郵局帳戶。『有語音的』是指有語音查詢的,不是語音轉帳。『試卡』就是試試看提款卡有無轉帳功能,也是試提款卡密碼正確,因為要先試提款卡密碼正確否,密碼錯誤就沒有辦法試轉帳。(問:0000000000000000號這支電話是否你哥哥巳○○在用?)我不知道。0000000000號電話是我在使用,九十四年十月間都是我在使用。(提示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與0000000000號電話之監聽電話譯文,問:這些內容是否是十月十二日、同月十四日、同月十七日你與巳○○通話之內容?)這些話都是我講的沒有錯,通話對象是巳○○沒有錯。」等語在卷(詳見原審案卷第三四三頁至第三四五頁),復經被告巳○○於警詢時供稱:「我在大陸有二支國際電話,0000000000000000號(公線)這個號碼是我與『阿力』、『不良』及『阿弟仔』收購人頭帳戶時聯絡用的,另0000000000000000號是我與家人聯絡用,這二支電話目前都放在大陸。(問:警方提示你於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二十二時由一國際電話0000000000000000號撥入至0000000000號之通話譯文內容『A:不良那O○○最後處理,我還差他五千元,等他修理以後再給他‧‧』等對話,你是在與何人對話?)我在大陸給我弟弟,是我在跟我弟弟對話。(問:其中所稱之『O○○』及『修理好再給他』何意?)O○○是提供帳戶的人頭,『修理好再給他』是他提供之帳戶密碼錯誤,叫他重新設定後再寄過來,他一直沒有辦理也沒有寄過來,所以未收到該人頭帳戶。(問:O○○你是否認識?)他是綽號『不良』介紹認識後,並提供他本人在臺灣中小企銀的帳戶給我。(問:該金融帳戶現在何處?)我已經寄還給O○○,但他一直沒有回寄我。(問:O○○這部分該帳戶向他收購多少價錢?)我直接拿給綽號『不良』六千元。」等語詳實(詳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二三號卷警詢筆錄第一四五頁至一四九頁),且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話監聽譯文在卷足佐(附於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二三號偵查案卷二第一二頁至第七0頁),而佐以上開電話監聽譯文內容中載明被告巳○○與寅○○提及欲返臺接受觀察、勒戒,且通話中曾有另名綽號「阿牛」之男子參與對話,對話內容提及「現在與你弟弟在車上」等情,亦經被告巳○○於原審審理及行準備程序時分別對其與被告寅○○確有上開關於法院傳票等通話內容,及其事後因此回臺並為警查獲,另其係透過綽號「阿牛」者介紹認識綽號「阿迪」之I○○等情供認在卷,且戶名O○○之臺灣中小企銀人頭帳戶確已由被告G○○等人所組成上開集團供作要求被害人黃○○、酉○○(詳見附表一(一)編號六及十七)匯款之帳戶等情,並據被告G○○等人供述在卷,堪徵上開門號之電話監聽譯文中所有通話內容,確係被告巳○○與寅○○聯繫收購及販售人頭帳戶時所陳,且被告巳○○確有與寅○○一同參與買賣人頭帳戶予被告G○○等人無訛,故被告寅○○事後陳稱上開內容僅係自己於從事人頭帳戶買賣不順時,對被告巳○○發牢騷所言,被告巳○○並未主導上開人頭帳戶買賣事宜云云,顯係迴護被告巳○○之詞,不足採信。綜上,可見被告巳○○確有居間聯絡收購及販賣人頭帳戶,並推由被告寅○○負責在臺灣地區處理收取及交付人頭帳戶、支付款項及收取販賣款項等事宜,允無疑義,而被告巳○○事後辯稱上情,洵屬矯飾卸責之詞,無足憑取。
(三)至被告巳○○事後雖辯稱其不認識被告G○○,自遑論曾販賣上開人頭帳戶予被告G○○,且其雖認識被告I○○,然未實際向被告I○○收購人頭帳戶,僅係將被告I○○之聯絡電話交予被告寅○○,係被告寅○○自己從事買賣人頭帳戶事宜云云,且與被告G○○於原審審理時陳稱:伊不認識被告巳○○云云,以及被告I○○陳稱:被告巳○○雖曾向伊詢問過收購人頭帳戶事宜,然被告巳○○至大陸地區工作後,並未實際向伊購買過任何人頭帳戶云云大致相符;然查,被告巳○○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既曾供稱:伊見過被告G○○一次,且知道被告G○○之綽號是「阿力」等語在卷,已可見被告G○○上開所陳,顯與事實不符,顯有迴護被告巳○○之情,不足採信;況觀以被告巳○○於警詢及偵查時對於其與寅○○究係如何收購及販賣人頭帳戶,買賣時間、地點、金額、次數及數量等情均知之甚詳,且核與被告G○○、I○○及寅○○所述情節均相符,是果非被告巳○○負責在大陸地區聯絡主導上開事宜,而推由被告寅○○負責在臺處理,上開情節豈是與被告寅○○透過國際電話聯繫時,聽聞被告寅○○發發牢騷及抱怨後所能詳知及牢記者,準此,益徵被告G○○及I○○前開所言,尚不足作為認定被告巳○○未參與上開犯行之有利證據。綜上,被告巳○○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並以前揭情詞置辯,顯係矯飾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巳○○之上開犯行,亦洵堪認定。
丁、被告I○○部分:
(一)訊據被告I○○對於其確有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亦供認不諱,復有被告G○○、天○○、A○○、卯○○及B○○等人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及審理時、被告寅○○、巳○○及C○○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時陳述甚詳(詳同前述),且有通訊監察(寅○○)監聽譯文(詳見偵卷一第四二頁、偵卷二第一二至七0頁)在卷足證,復有如附表二「查扣物品欄(一)I○○持有」欄內所示之物品扣案足稽,足見被告I○○就關於其所為上開犯罪部分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I○○所為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戊、被告C○○部分:
(一)訊據被告C○○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辯稱上開情詞,復核與被告I○○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述情節相符。然查,被告C○○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時既迭次供稱:「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這二門號是我在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這二門號是我先生在使用的。這四個門號有跟朋友聯絡,是跟賣人頭帳戶給我們的人及跟我們收購人頭帳戶在臺灣負責人綽號『阿貴』聯絡用的。(問:你們從何時開始收購人頭帳戶?共收購幾本?)從今年九十四年九月詳細時間我忘記了,開始收購到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左右,都有在收購,共收購約六、七本。所收購而來人頭帳戶都賣給綽號『阿貴』之男子。郵局的人頭帳戶收購八千元、賣一萬元,銀行的帳戶收購四、五千元、賣六千元,都是賣給阿貴。(問:你們都向何人收購人頭帳戶?如何將錢交給對方?)有的是賣方自己拿過來,有的是一名綽號『小胖』之男子拿過來的。有時是我們先出,有時是等『阿貴』匯給我們後我們再通知對方來拿。所收購人頭帳戶都是綽號『阿貴』之男子打電話告知我們地址,我們有用過『空軍一號』、『加達』等二家快遞公司,將存摺及提款卡一起寄給綽號『阿貴』之男子。綽號『阿貴』之男子都是匯入我先生臺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一般都是我去提領的。(問::你們所收購來的人頭帳戶及提款卡,你是否有前往提款機測試過這些提款卡?)有的有,有的沒有。(問:你為何會去提款機做測試的動作?)是『阿貴』叫我們去查裡面的餘額後再寄給他的。阿貴的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號,以前有一支0九三0的,號碼我忘記了。指認照片中寅○○之男子就是阿貴,因為我有在家裡看過他。」(詳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二三號卷警詢筆錄第六三頁以下)、「(問:為何販賣存摺?)朋友拿過來,我先生I○○拿給我,就直接寄出去,是寄快遞,我拿給I○○,由I○○寄。都由我與I○○一起寄送。取得對價是對方阿貴會給我們。我沒接聽電話以收買帳戶別人的存摺,我就會打電話給阿貴,問他要不要,他就說要,我會問他要寄到什麼地方。(問:如何向他人收購存摺?)我不知道,都是別人拿來的,我與I○○一起賣給阿貴。」(詳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二三號卷偵訊筆錄第一一七頁以下),及「是賣帳戶的人『P○○』拿帳戶來我家,我給他八千元,我打電話給我先生,我先生叫我打給『阿貴』,我就把帳戶存摺交給我先生,我沒有去寄帳戶。(問:賣帳戶的人為何會將帳戶給你?)可能是我先生叫他們打電話給我。(問:共買幾本帳戶?)我有經手『P○○』二本帳戶。『阿貴』就是寅○○,只有『P○○』帳戶有與他聯絡,其他沒有聯絡。」等語詳實(詳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九十四年度聲羈字第一四四八號卷訊問筆錄第三一頁以下),並與被告寅○○於警詢中陳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我之前有使用,現在已經將SIM卡丟掉了,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在使用。」等語(詳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二三號卷警詢筆錄第二二頁以下),以及被告I○○於警詢時陳稱:「我們都打電話聯絡人頭帳戶買賣事宜,我曾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阿貴聯絡。」(詳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二三號卷警詢筆錄第八一頁以下)等語互核相符,已可見被告C○○確有負責以電話聯絡交付帳戶及收款、測試欲交付帳戶之提款卡等販賣人頭帳戶予被告寅○○之情事甚明。
(二)次參以被告寅○○於九十五年四月十日原審審理時復結證陳稱:「我叫I○○為阿迪(與台語「阿弟」同音),C○○是他太太,我就叫她迪嫂。我只知道I○○只有這一個太太。0000000000號電話是我在使用,九十四年十月間都是我在使用。當庭提示之監聽電話譯文所示通話內容都是我講的沒有錯,通話對象是I○○、C○○也沒錯。(問:為何I○○或C○○需要去試卡?)他們帳戶要交給我之前,要試試看有無轉帳功能,試好之後再交給我。(問:你的意思是他們賣這些人頭帳戶給你,要先確定可以用才賣給你?)是。(問:I○○賣這些帳戶除了你外,有無跟你之外的其他人聯絡?)一般都是我跟他或他老婆C○○聯絡,I○○也會跟我聯絡。(問:你向I○○買人頭帳戶時都是直接跟I○○聯絡或是跟C○○聯絡?)二個都有。」(詳見原審案卷第三四三頁至第三四五頁)等語詳實,且經被告I○○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與被告寅○○確有上開通話內容等語在卷(詳見原審案卷二第八三頁),並有如附表三所示被告寅○○與I○○、C○○之電話監聽譯文在卷可憑(附於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二三號偵查案卷二第一二頁至第七0頁),足認被告C○○之選任辯護人及被告I○○事後證稱其妻即被告C○○僅係負責通知被告寅○○將款項匯入其帳戶,全然不知其與被告寅○○究係從事何種交易,亦未參與任何販售人頭帳戶之情云云,洵屬為被告C○○卸責之詞,無可採信,而被告C○○上開所辯,洵非有據,顯非可取。本案事證明確,被告C○○之上開犯行,堪足認定。
己、被告寅○○、巳○○、I○○及C○○(下稱被告等四人)均僅為幫助犯,核非正犯:
(一)又按刑法上之故意,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括犯罪客體、行為、結果等均有具體確定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確定故意,而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無具體確定認識,然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則為不確定故意。而參以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目前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自由申請開戶,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乃眾所週知之事實。易言之,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一般人至金融機關開設帳戶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變更存戶印鑑圖章或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空,反致使用帳戶人蒙受損失,故苟非意圖以他人之帳戶從事不法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自無花費金錢或以其他方法向無相當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取得帳戶使用之理,且近年來以假貸款真詐財或冒稱被害人之友人需錢孔急,或以訛稱親友欠債、子女遭綁架,需付款贖人之恐嚇取財等犯罪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已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以逃避追查,則被告等四人均係成年且有智識之人,對此亦應知之甚詳,自難諉稱不知,故被告I○○及C○○對於收購上揭帳戶資料後,再由被告寅○○、巳○○出售予被告G○○等人所組不法集團,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等本意。是以,被告等四人猶仍出售其等所蒐集購得之上揭帳戶資料予被告G○○之不法集團使用,當堪認被告等四人亦有容任或允許被告G○○等人所組不法集團將其等所收集購得之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之匯款指定帳戶使用。準此,被告等四人顯有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渠等自九月中旬起販售人頭帳戶起至為警查獲止,該集團則無任何恐嚇取財犯行),應堪認定。
(二)另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罪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此有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例足資參照,亦即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G○○於原審審理及警詢時分別陳稱:「(問:本案的共同被告寅○○、辰○○(即卯○○)等實施犯罪過程中,這些人頭帳戶如何來的你是否知道?)跟寅○○收購的。(問:寅○○有無告訴你這些帳戶向何人購買的?)沒有。(問:價格等你是否知道?)我都不知道。(問:你在本案實施過程中,你有無見過C○○或以電話聯絡過,或她打電話給你過?)完全都沒有。」、「我不認識I○○及C○○。」等語,既與被告等四人前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情節均互核相符,且有如附表三所示被告寅○○與被告G○○聯繫之電話監聽譯文在卷可證,足徵被告I○○及C○○僅係收購人頭帳戶出售予被告寅○○、巳○○牟利,而被告寅○○及巳○○則係將收購取得之人頭帳戶轉售予被告G○○等人所組不法集團營利,至為明確。是以,被告等四人雖有將上開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資料提供予施以詐欺或恐嚇取財者使用,如前所述,惟既未見渠等有何參與詐欺或恐嚇被害人之行為或於事後亦分得詐騙或恐嚇款項之積極證據,自無從認屬上開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行為之共同正犯。然而,被告等四人將渠等所收集之上開人頭帳戶提供予被告G○○等人作為遭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之被害人匯款指定之帳戶,乃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之犯意,而被告等四人提供上揭人頭帳戶予被告G○○等人之行為,復屬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等四人自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以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之幫助犯論(被告等四人並無另構成幫助恐嚇取財罪,如前所述)。
(三)綜上,被告等四人確有容任被告G○○等人及其共犯利用上開人頭帳戶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且被告G○○等人事後亦果真由在大陸地區之共犯獨自或與他人共同利用被告寅○○所交付之上開人頭帳戶作為犯詐欺取財罪之款項出入帳戶,允無疑義,故被告等四人辯稱其等均非常業詐欺取財犯行之共同正犯等語,當屬有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四人之上揭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按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一)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共犯之規定,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所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所變更,應有新舊法比較問題,經比較新舊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新法非更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修正後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對照修正前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係為釐清共犯獨立性與從屬性之爭,而修正文字採共犯從屬說之「限制從屬形式」,然不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三十條,對本案而言,被告巳○○、寅○○、I○○、C○○均構成幫助犯,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爰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定其適用原則。
(三)查新刑法第四十七條雖將舊刑法修正限制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成立累犯。但上述新舊法之規定,對於本件被告巳○○「故意」犯罪之情形言,亦無所謂「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爰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定其適用原則。
(四)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增訂。修正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按指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到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而本件被告所犯常業詐欺罪、恐嚇取財罪,其法定刑有併科之罰金刑(銀元五萬元以下、銀元一千元以下),且為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而定有罰金刑者;於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增訂前,其貨幣單位為銀元,罰金刑之提高標準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之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而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如換算為新台幣,則恐嚇取財罪法定刑併科罰金刑部分,應為罰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一千元乘十乘三)、常業詐欺罪法定刑併科罰金刑部分,應為罰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五萬元乘十乘三)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本案關於恐嚇取財罪及常業詐欺之法定刑罰金提高標準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五)被告寅○○於行為時,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又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業據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仟元、二仟元或三仟元折算一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六)刑法修正之後,原屬連續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併罰,比較修正前之規定,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顯然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如仍依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極為不利,從而,解釋上對於刑法第二條之解釋,應包括此種影響罪刑加重之規定。本件被告被告G○○所犯同恐嚇取財罪,成立連續犯,因其得處徒刑之範圍乃依各該罪之本刑得加重至二分之一而已,顯然比依新刑法規定,應將各該罪之數次行為分論併罰之結果為輕,依裁判時之新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應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連續犯論處。
(七)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業已刪除,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一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刪除前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銀元)五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所為構成常業詐欺罪,其詐欺行為有多次,依新法各別多次論斷詐欺罪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刪除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刪除前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處斷。
(八)被告被告G○○、寅○○、天○○行為時,刑法第五十一條原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以上綜其全部罪刑比較新舊法,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結果應依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九)沒收係屬從刑,而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十)按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然被告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七點參照),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之。
(十一)又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且非不予減刑之罪者,始得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等(除被告I○○、C○○外)犯罪時間雖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但其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常業罪,係屬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已逾一年六月,自不得邀減刑之寬典,併予敘明。
三、按未經許可寄藏、持有槍砲、彈藥等罪,其寄藏、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並非狀態之繼續,故一經寄藏、持有,其犯罪即告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寄藏、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此有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八號裁定可資參照。被告寅○○上開持有子彈之行為雖自八十九年八月間起持有,但係於查獲當日即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始行終了,自應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按以恐嚇使人將物交付,有時固亦含有詐欺性質,但與詐欺之區別,則在有無施用威嚇,使人心生畏懼之情形為斷;又按恐嚇罪質,非不含詐欺性,其與詐欺之區別,係在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僅使其陷於錯誤,為詐欺,使發生畏懼心者,為恐嚇;再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有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二三八號、三十年上字第六六八號判例及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九三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查,依被害人玄○○、H○及壬○○陳述之被害事實,均足認其等係因遭人恐嚇,致心生畏懼而匯款,是被告G○○、天○○及在大陸地區之共犯使用該等帳戶為犯罪行為之實施,所為自均應成立恐嚇取財罪。核被告G○○、天○○所為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另被告A○○、卯○○及B○○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則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另被告寅○○、巳○○、I○○及C○○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另被告寅○○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犯行,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罪。被告G○○、天○○、A○○、卯○○及B○○與綽號「姐仔」、「阿國」、「阿平」及在大陸地區負責撥打電話而人數不詳之成年人等間就上揭常業詐欺取財犯行間;被告G○○、天○○與綽號「姐仔」、「阿國」、「阿平」及在大陸地區負責撥打電話而人數不詳之成年人等間就上揭恐嚇取財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殺人,要亦各負幫助殺人責任,仍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七九三號判例參照)。而幫助係從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刑法上並無「共同幫助」之情,蓋幫助一人為幫助,幫助二人、三人仍為幫助,因此本件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被告寅○○、巳○○、I○○及C○○等四人應僅論以幫助常業詐欺取財即可,不應論以共同幫助常業詐欺取財,公訴人認被告寅○○、巳○○、I○○及C○○等四人係成立常業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尚有所誤。惟按連續幫助與幫助連續為不同之犯罪態樣,如基於概括犯意,多次幫助他人犯罪,為連續幫助,該幫助者有多次犯罪行為;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連續犯罪,則為幫助連續,就幫助犯而言,僅有一次犯罪行為,而本件被告寅○○、巳○○、I○○及C○○等人乃在約二個月期間分別多次收購取得人頭帳戶後,再予多次幫助被告G○○等之詐欺集團所犯常業詐欺罪之犯行,既因G○○等詐欺集團,其間反覆多次實施以詐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認定係屬常業詐欺罪,而非論以連續詐欺罪或連續常業詐欺罪,則被告寅○○、巳○○、I○○及C○○等四人對常業詐欺罪所為之數次幫助行為,即不應被切割為數次行為,而僅應被評價論以幫助常業詐欺罪,而非連續幫助常業詐欺罪,原審就此尚有誤解,附此指明。又被告G○○所為上開共同恐嚇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加重其刑。被告G○○所犯共同常業詐欺取財罪及共同連續恐嚇取財罪二罪間;被告天○○所犯共同常業詐欺取財罪及共同恐嚇取財罪(僅指對壬○○恐嚇取財部分)二罪間;另被告寅○○所犯幫助共同常業詐欺取財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子彈罪二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至公訴人雖未於起訴法條中敘及被告G○○及天○○等人另犯上開恐嚇取財罪,惟公訴人於犯罪事實欄內既已載明被告等人亦以向被害人玄○○、H○、壬○○等三人陳稱有親人遭綁架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等語,且被告等人所為如附表一(一)編號
一、二及二二所示之犯行亦經起訴,本院自得加以審理,而此等部分之起訴法條顯有疏漏,附此指明。又公訴人雖未就被告等人所為如附表一(一)編號二三至二五所示之犯行起訴,惟渠等此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G○○、天○○、A○○、卯○○)或幫助常業詐欺取財(被告寅○○、巳○○、I○○及C○○)之犯行,均分別與渠等上開經起訴判處有罪之犯行間,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或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當應併予審理(至如附表一(二)編號一所示部分,因被害人地○○之被騙時間已在被告等人遭警查獲後,是此部分不應遽對被告等人論罪,附此說明)。再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五三號)被告等人(被告B○○除外)所為如犯罪事實欄
一、二所示之犯行部分,既與已起訴經論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併予審判,附此敘明。被告巳○○前曾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九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十月及一年二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確定,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而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另被告寅○○、巳○○、I○○及C○○等四人上揭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均係以幫助詐欺集團犯罪意思而參與,此部分犯罪屬幫助犯,各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均應先加後減。
四、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1)刑法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原審未及比較新舊法,即有未合。(2)被告寅○○、巳○○、I○○及C○○等四人對常業詐欺罪所為之數次幫助行為,不應被切割為數次行為,僅應被論以幫助常業詐欺罪,而非連續幫助常業詐欺罪,原審判決就此尚有誤解,亦有未合;(3)本案被告G○○、被告天○○所犯恐嚇取財罪部分、被告卯○○ (原名K○○)、B○○、A○○所犯常業詐欺罪部分、被告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部分、被告I○○及C○○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部分,其等犯罪有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適用,依法應予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原審亦未及審酌,亦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被告等犯後迄今未與被害人宇○○達成和解,致被害人求償無門,顯見犯後毫無悔意;原審審理中亦未傳喚被害人到庭,自非妥適,應予撤銷改判云云。惟查:被害人於本院審理中已具狀暨附和解書,載明被告等已與之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乙節(見本院卷第二三三頁);又被告巳○○及C○○上訴猶否認犯行,被告巳○○辯稱:其不認識被告G○○,而前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認犯行乃為免其弟即被告寅○○為警移送偵辦,固雖係出於自己意思而陳述,然並非事實,其未曾從事收購及販賣人頭帳戶參與詐欺集團云云,被告C○○則辯稱:其雖曾依其夫即被告I○○指示而以電話聯絡被告寅○○要求匯款,然其未向被告I○○詢問被告寅○○為何匯款,亦不知被告I○○有收購及出售人頭帳戶情事,其未曾參與詐欺集團,不知這樣就是犯罪云云,另被告I○○於本院尚辯稱伊未參與詐欺集團,伊僅幫忙收購帳戶,未實際參與詐騙行為云云,被告天○○於本院另辯以伊於詐欺集團除擔任車手領款外,並未對被害人為恐嚇取財之犯行云云,被告B○○於本院亦辯稱伊與天○○一起參與只有七天而已,就另案被羈押未參與犯行云云;被告等所辯除被告寅○○、巳○○、I○○及C○○等四人對常業詐欺罪所為之數次幫助行為,即不應被切割為數次行為,僅應被評價論以幫助常業詐欺罪,而非連續幫助常業詐欺罪,原審就此尚有違誤,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餘均無可採,已如前述;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分別審酌被告G○○等人各值青壯之年,竟不循正途賺取所需,而以上開不法方式牟利,又渠等犯罪之動機、各自之犯罪所得及參與之時間長短、參與之集團成員數量甚夥、被害人之人數甚多,且受詐騙或恐嚇之受害款項非微,行徑甚為惡劣,所為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且使被害人產生對社會的不信任感,危害社會秩序甚鉅;而被告寅○○、巳○○、I○○及C○○等四人為貪圖利益,恣意蒐集人頭帳戶提供詐騙集團非法使用,非但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導致犯罪偵查困難,渠等行為甚為不該,又渠等各自出售之人頭帳戶數目非微,且可能導致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惡性非輕,行為均值非難,及被告等人(除巳○○及C○○否認以外)犯罪後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已坦白承認,惟念被告天○○、A○○參與該集團期間分別為三個月、一個月,期間尚短,被告B○○坦承犯行不諱,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涉案期間僅約七天,涉案情節尚非嚴重,所得報酬當非鉅,其等素行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查被告G○○、巳○○、寅○○、天○○所犯之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係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不予減刑之罪名,並經本院量處有期徒刑逾一年六月,而被告被告B○○、A○○、卯○○ (原名K○○)、I○○、C○○所犯之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罪,固亦屬同條例所規定不予減刑之罪行,惟經本院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而合於該減刑條例之規定,暨被告寅○○所犯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罪,亦合於該減刑條例之規定,並就被告寅○○、天○○、卯○○ (原名K○○)、I○○、C○○、B○○、A○○上開各罪所量處之刑,均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G○○、天○○及寅○○等三人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C○○前此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念被告素行良好,其初自大陸遠嫁來臺,因誤以為其夫蒐集存簿帳戶轉售獲利為可行,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與被害人宇○○和解,此有和解書在卷可憑,本院綜合考量上情,認為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二「查扣物品欄(一)」所示之物品,各均係如附表二「持有人欄」所示之被告所有,且供其等各為上開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等人供述在卷,且互核相符,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二「查扣物品欄(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所示之物品,雖各均係如附表二「持有人欄」所示之被告持有,業據被告等人供陳在卷;然被告等人既否認該等物品係供其等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且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確與本案有涉,亦核非屬違禁物,是爰不諭知沒收,附此說明。另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稱之人頭帳戶中,除戶名Q○○及R○○之人頭帳戶業經扣案且已併予宣告沒收外,其餘帳戶因均未扣案,是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不另諭知沒收。至扣案之土造子彈一顆,固為被告寅○○所有,業據被告寅○○供承在卷,然既業經鑑驗試射完畢,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亦不另為沒收宣告。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等人所為上揭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行,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項之常業洗錢罪嫌。然查:
(一)按洗錢行為係指行為人為掩飾或隱匿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或行為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洗錢防制法第二條固有明定。但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規範特定重大犯罪(詳見該法第三條)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以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以逃避追訴、處罰。該法之制定背景(參見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五卷第四十三期院會紀錄第六六頁至第七八頁),主要係針對預防鉅額贓款,經由洗錢行為轉變為合法來源,造成資金流向之中斷,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不法前行為之犯罪行為人。足見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此觀該法第一條已明定:「為防制洗錢,追查犯罪,特制定本法」,而對不法之前行為其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各行為之構成要件加以保護,自非該法之立法目的甚明。又該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所為之典型行為外,固尚有其他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但仍須有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之犯意,始克相當,若僅係行為人對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該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三六三九號、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二三號判決可資參照)。亦即所謂洗錢,無論係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均為行為人於完成犯罪行為後,為利用或確保此一前行為之不法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為之另一行為,應屬一種處分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處分贓物之行為),此觀諸同條第二款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贓物之犯罪行為,亦同列為洗錢行為甚明。就行為人而言,此種處分贓物行為,原係不罰之後行為之一種;而所謂不罰之後行為,係行為人於完成其犯罪後,對於其所侵害法益之另一次侵害,不另構成犯罪之情形。即前行為與後行為間並無行為發展之階段關係,僅處罰前行為即已兼及後行為者,該後行為即為前行為所吸收,不再視其為獨立之犯罪,例如將竊盜或搶奪取得之財物據為己有或出賣等行為,不能再論以侵占罪等。亦即洗錢行為(自己洗錢),係指行為人完成犯罪行為後,對於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另為掩飾或隱匿等行為,該行為在刑罰體系上原係不罰之後行為,然因特殊社會防衛之需要(參照該法第一條),始予以刑罰化;若行為本身即係該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稱重大犯罪之取得財物之犯罪方法或手段,此等行為即為該條所稱重大犯罪行為之一部分,並非行為人因為該條所稱重大犯罪行為並取得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後,所另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自難遽認係洗錢行為。同理,為他人洗錢亦指於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後,所另為之掩飾或隱匿、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等行為至明。
(二)本件,被告等人收集販售或使用不特定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供作被告G○○等人所組集團向被害人詐騙或恐嚇後之匯款所用等情,業如前述,可知如附表一(一)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至如附表一(一)所示之各該帳戶內,即為被告G○○等人與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及恐嚇集團成員犯常業詐欺取財犯行及恐嚇取財犯行中之「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行為,本為常業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並非另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且各該被害人就其匯款之金融機構帳戶戶名、帳號,均知之甚詳,並未產生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效果,偵查機關隨時均能發現該帳戶係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人供被害人匯款之用,惟一能掩飾或隱匿者,乃「誰是犯罪行為人」,實難認與洗錢防制法第二條規定之洗錢行為相符,已難認被告等人上揭所為之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行,係涉犯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項之常業洗錢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如附表一(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有何供人掩飾或隱匿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之事證,而據以推論被告等人就此部分確有公訴人所指常業洗錢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揭成罪之犯罪事實部分,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三百四十條(修正前)、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修正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第七條、第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一) ┌────┬───────┬────────────┬──────────┬──────────┬───────┐ │編號 │ 被騙時間 │ 詐騙或恐嚇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備註(被害人筆│ │被害人 │ │ │ │(戶名及帳號) │錄) │ ├────┼───────┼────────────┼──────────┼──────────┼───────┤ │1玄○○ │94 年 5 月 25 │玄○○接獲歹徒來電,稱其│94 年 5 月 25 日 15 │T○○○,臺南灣裡郵│詳見94偵18323 │ │ │日 15 時20分許│兒子S○○遭綁架,要其匯│時20分許,十萬元。 │局,帳號為0000000000│號卷三警詢筆錄│ │ │ │款,否則欲對其子不利,致│ │145。 │P9以下;P91 │ │ │ │玄○○因心生畏懼而匯款。│ │ │ │ ├────┼───────┼────────────┼──────────┼──────────┼───────┤ │2H○ │94年7月5日16時│H○接獲不知名男子來電,│94年7月5日16時29分匯│U○○,三重中山路郵│詳見94他1995卷│ │ │許 │稱其兒子向地下錢莊借錢,│款三萬元(以現金匯出│局,帳號為0000000000│警詢筆錄P27;9│ │ │ │要其償還,不然要對其子不│)。 │9351。 │4偵18323號卷三│ │ │ │利,電話中有類似其子聲音│ │ │P44 │ │ │ │之人哭泣,致H○心生畏懼│ │ │ │ │ │ │,而依照對方指示匯款,嗣│ │ │ │ │ │ │經聯絡其子,始知受騙。 │ │ │ │ ├────┼───────┼────────────┼──────────┼──────────┼───────┤ │3F○○ │94年8月1日某時│詐騙集團利用鑽之鎮珠寶公│94年8月1日12時40分,│第一次受款人為W○○│詳見94他1995卷│ │ │ │司問卷調查義賣活動,由A│第一次匯款十二萬元;│,龍井郵局,帳號為01│警詢筆錄P31;9│ │ │ │01通知F○○中獎,叫其│94 年 8 月 4 日 13 │000000000000;第二次│4偵18323號卷三│ │ │ │聯絡V○○電話0000000000│時 5 分第二次匯款十 │受款人為X○○,明道│P92 │ │ │ │及0000000000號,並匯款給│萬元(以現金匯出)。│郵局,帳號為00000000│ │ │ │ │聖愛安養院後才能領款,F│ │145028。 │ │ │ │ │00連續匯款二次給對方提│ │ │ │ │ │ │供的帳戶。 │ │ │ │ ├────┼───────┼────────────┼──────────┼──────────┼───────┤ │4D○○ │94年8月2日某時│Y○○接獲自稱Z○○珠寶│第一次匯款十二萬元;│第一次受款人為a○○│詳見 94 偵1832│ │ │ │商,稱其抽籤抽中珠寶二獎│第二次匯款六萬元;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3 號卷三警詢筆│ │ │ │三十萬元港幣,要其先捐贈│三次匯款七萬元;第四│里分行,帳號00000000│錄P13以下;P93│ │ │ │指定慈善帳戶十二萬元,並│次匯款四萬元;第五次│177;第二、三、四、 │-P96 │ │ │ │要其加入會員,再匯十萬元│匯款十四萬元;第六次│五次受款人為W○○,│ │ │ │ │港幣折合台幣四十五萬元。│匯款七萬元;第七次匯│臺中龍井郵局,帳號 │ │ │ │ │ │款七萬元。 │00000000000000;第 │ │ │ │ │ │ │六、七次受款人為X0│ │ │ │ │ │ │0,臺中烏日郵局,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 │ │ ├────┼───────┼────────────┼──────────┼──────────┼───────┤ │5宙○○ │94 年 8 月 19 │宙○○接獲一通自稱鑽之鎮│94 年 8 月 19 日 12 │戶名b○○,神岡社口│詳見 94 偵1832│ │ │日12時許 │珠寶公司說其中獎叫其匯款│時許,匯出二筆款項,│郵局,帳號0000000000│3 號卷三警詢筆│ │ │ │,匯款後始之受騙。 │共十萬元。 │4525。 │錄P17;P97 │ ├────┼───────┼────────────┼──────────┼──────────┼───────┤ │6黃○○ │94 年 9 月 22 │黃○○接到自稱是寶成珠寶│94 年 9 月 22 日 12 │第一、二次受款人為O│ 詳見94偵18323│ │ │日 12 時許 │公司人員的電話,表示其中│時許,第一次匯款七萬│00,台灣中小企業銀│號卷三警詢筆 │ │ │ │獎,叫其匯錢過去。 │元;第二次匯款三萬元│行安平分行,帳號7306│錄P18 以下 │ │ │ │ │;第三次匯款十萬元;│0000000;第三次受款 │ │ │ │ │ │第四次匯款三十五萬元│人為c○○,彰化銀行│ │ │ │ │ │,共匯出五十五萬元。│新竹分行,帳號為5727│ │ │ │ │ │ │00 00000000;第四次 │ │ │ │ │ │ │受款人為d○○,新 │ │ │ │ │ │ │竹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 │ │ │ │ │ │分行,帳號為00000000│ │ │ │ │ │ │073。 │ │ ├────┼───────┼────────────┼──────────┼──────────┼───────┤ │7戌○○ │94年8月3日10時│戌○○於九十四年七月上旬│94 年 8 月 3 日 10 │受款人e○○,臺北富│詳見 94 偵1832│ │ │許 │接獲一位小姐來電做台灣未│時許,六萬元。 │邦銀行豐原分行,帳號│3 號卷三警詢筆│ │ │ │來市場問卷調查於七月中旬│ │000000000000。 │錄P24 以下 │ │ │ │有一家珠寶公司致電,說其│ │ │ │ │ │ │抽中該公司的貴賓卡,並於│ │ │ │ │ │ │七月二十四日打電話叫其於│ │ │ │ │ │ │七月二十六日參加該公司的│ │ │ │ │ │ │慈善晚會,戌○○因上班未│ │ │ │ │ │ │參加,該小姐打電話稱其貴│ │ │ │ │ │ │賓卡抽中港幣三十萬元,要│ │ │ │ │ │ │其匯款新台幣十二萬元,因│ │ │ │ │ │ │戌○○沒有十二萬,該女便│ │ │ │ │ │ │說該公司擔保六萬元,要其│ │ │ │ │ │ │匯款六萬即可。 │ │ │ │ ├────┼───────┼────────────┼──────────┼──────────┼───────┤ │8未○○ │94年6月初 │詐騙集團係假借說未○○中│94 年 8 月 11 日,四│受款人f○○,大里市│詳見 94 偵1832│ │ │ │了他們公司舉辦之公益中獎│萬元。 │農會健民辦事處,帳號│3 號卷三警詢筆│ │ │ │活動,中獎獎金為港幣三十│ │0000000000000。 │錄P26 以下 │ │ │ │萬元,並要其先匯手續費四│ │ │ │ │ │ │萬元。 │ │ │ │ ├────┼───────┼────────────┼──────────┼──────────┼───────┤ │9宇○○ │94 年 8 月 16 │宇○○接獲一名自稱g○○│94 年 8 月 16 日 12 │同上。 │詳見 94 偵1832│ │ │日 16 時許 │的女子,告訴其抽中獎金新│時20分許,四萬元。 │ │3 號卷三警詢筆│ │ │ │台幣一百三十五萬,要其匯│ │ │錄P28 以下 │ │ │ │款十二萬當捐款,因宇○○│ │ │ │ │ │ │沒那麼多錢,該女稱可先匯│ │ │ │ │ │ │三分之一即四萬元,當訂金│ │ │ │ │ │ │保障名額。 │ │ │ │ ├────┼───────┼────────────┼──────────┼──────────┼───────┤ │10甲○○│94 年 8 月 11 │詐騙集團人員稱於臺中公園│94 年 8 月 11 日,第│第一次匯入合作金庫烏│詳見 94 偵1832│ │ │日某時 │舉辦晚會,有抽獎活動稱甲│一次匯款十二萬元;94│日分行,帳號00000000│3 號卷三警詢筆│ │ │ │00抽中獎,因其有接受他│年 8 月 12 日,第二 │07842;第二次匯入中 │錄 P3 1 以下 │ │ │ │們電話訪問,為要慰勞,所│次匯款十萬元,共匯二│國信託彰化分行,帳號│ │ │ │ │以給其一個號碼,並稱當天│十二萬元。 │000000000000,受款人│ │ │ │ │他們有打電話而甲○○沒有│ │均為h○○。 │ │ │ │ │過去。他們指派另一專員稱│ │ │ │ │ │ │說要領獎新台幣一百三十五│ │ │ │ │ │ │萬元給佛光安養院,甲○○│ │ │ │ │ │ │匯款後,該自稱楊專員說得│ │ │ │ │ │ │獎獎金是英泰機構贊助,要│ │ │ │ │ │ │與香港一名鄧經理聯絡,鄧│ │ │ │ │ │ │經理稱要先加入臨時會員會│ │ │ │ │ │ │員費十萬港幣,甲○○以為│ │ │ │ │ │ │是新台幣十萬元,於匯款後│ │ │ │ │ │ │,鄧經理來電要甲○○補足│ │ │ │ │ │ │港幣十萬元,經甲○○上網│ │ │ │ │ │ │查詢,始知受騙。 │ │ │ │ ├────┼───────┼────────────┼──────────┼──────────┼───────┤ │11丑○○│94 年 9 月 20 │歹徒假冒朋友名義,欲借款│94 年 9 月 20 日 15 │戶名i○○、聯邦國際│詳見 94 偵1832│ │ │日 某時 │二萬元周轉。 │時 15 分匯款五千元。│商業銀行健行分行,帳│3 號卷三警詢筆│ │ │ │ │ │號000-000000000000 │錄 P35以下 │ │ │ │ │ │。 │ │ ├────┼───────┼────────────┼──────────┼──────────┼───────┤ │12子○○│94 年 9 月 12 │子○○接獲一位自稱珠寶公│94 年 9 月 12 日第一│第一次受款人為甲P○│詳見 94 偵1832│ │ │日 12 時許 │司陳主任之電話,稱其中了│次匯款六萬元;94 年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3 號卷三警詢筆│ │ │ │摸彩獎項新台幣一百三十五│9 月14日第二次匯款四│竹林森分行,帳號0100│錄P37以下 │ │ │ │萬元,要其先匯六萬元作為│萬元,共匯出十萬元。│0000000000、第二次受│ │ │ │ │扣稅額,子○○不疑有他立│。 │款人為j○○,新竹國│ │ │ │ │即匯款;94年9月14日該人 │ │際商業銀行三姓橋簡易│ │ │ │ │又來電稱要補四萬元,即可│ │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領取該中獎之獎金全數,子│ │2。 │ │ │ │ │00匯款後,撥打165 防詐│ │ │ │ │ │ │騙電話查詢,始知受騙。 │ │ │ │ ├────┼───────┼────────────┼──────────┼──────────┼───────┤ │13E○○│94 年 9 月 14 │94 年 9 月 14 日,E○○│94 年 9 月 15 日 11 │第一次受款人為j○○│詳見 94 偵1832│ │ │日某時 │接獲台中自稱寶城珠寶公司│時 20 分許,第一次匯│,新竹國際商業行三姓│3 號卷三警詢筆│ │ │ │梁錦玲通知中獎一百三十五│款十二萬元;94年9月1│橋簡易分行,帳號6221│錄 P42以下 │ │ │ │萬元,同日晚間某時,接獲│5 日 14 時 25 分許,│0000000;第二次受款 │ │ │ │ │張思涵通知需先支付百分之│第二次匯款十萬元,共│人為k○○,苗栗中苗│ │ │ │ │二十之中獎稅金十五萬元及│匯出二十二萬元。 │郵局,局號 0000000,│ │ │ │ │入會會費十萬元。 │ │帳號0000000。 │ │ ├────┼───────┼────────────┼──────────┼──────────┼───────┤ │14己○○│94 年 9 月 16 │94 年 9 月 16 日 18 時 │十二萬元。 │受款人甲Q○,中華商│詳見 94 偵1832│ │ │日 18 時30分許│30 分許己○○接獲電話稱 │ │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3 號卷三警詢筆│ │ │ │是寶城珠寶公司,告知 9 │ │00000000000000。 │錄 P46以下 │ │ │ │月 18 日中秋節當晚在臺中│ │ │ │ │ │ │市中正公園有舉辦一場晚會│ │ │ │ │ │ │,邀請其參加,中秋節當晚│ │ │ │ │ │ │來電告知中獎,叫其至現場│ │ │ │ │ │ │領獎,9 月 19 日接獲A0│ │ │ │ │ │ │2來電,自稱是中獎的承辦│ │ │ │ │ │ │人,將協助其領取獎金,叫│ │ │ │ │ │ │其提供個人資料給他。對方│ │ │ │ │ │ │告知一個己○○的個人帳戶│ │ │ │ │ │ │及一支電話號碼,叫其去查│ │ │ │ │ │ │帳戶內有多少獎金,己○○│ │ │ │ │ │ │查詢後對方稱其帳戶內有港│ │ │ │ │ │ │幣二十萬的獎金,但須先匯│ │ │ │ │ │ │台幣二十七萬的稅金給對方│ │ │ │ │ │ │,對方稱可以愛心認購的方│ │ │ │ │ │ │式先匯台幣十二萬元給一間│ │ │ │ │ │ │聖愛安養院,等領到獎金後│ │ │ │ │ │ │再繳剩餘十五萬元,己○○│ │ │ │ │ │ │9月30日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 │15申○○│94年9月底某時 │申○○接獲自稱是寶城珠寶│十二萬元。 │受款人c○○,彰化銀│詳見94偵18323 │ │ │ │公司經理,通知其於該公司│ │行新竹分行,帳號5727│號卷三警詢筆錄│ │ │ │晚會抽獎抽中二獎得到港幣│ │0000000000。 │P4 8以下 │ │ │ │三十萬元,需先繳稅新台幣│ │ │ │ │ │ │二十五萬元,若無法負擔,│ │ │ │ │ │ │可捐款新台幣十二萬元給聖│ │ │ │ │ │ │愛安養院即可不付稅金。後│ │ │ │ │ │ │自稱林特助者來電稱需成為│ │ │ │ │ │ │正式會員才可領該筆獎金,│ │ │ │ │ │ │需再匯款十萬元,屆時申0│ │ │ │ │ │ │0始知受騙。 │ │ │ │ ├────┼───────┼────────────┼──────────┼──────────┼───────┤ │16庚○○│94 年 9 月 19 │庚○○接獲l○○來電,通│三萬元。 │受款人m○○,臺中市│詳見 94 偵1832│ │ │日某時 │知其中獎彩金港幣三十五萬│ │福安郵局、局號002169│3 號卷三警詢筆│ │ │ │元,叫其先匯扣所得稅的錢│ │9 ,帳號0000000。 │錄 P51以下 │ │ │ │給他,庚○○於 94 年 9 │ │ │ │ │ │ │月 19 日 15 時 53 分匯三│ │ │ │ │ │ │萬元,之後又打電話叫其再│ │ │ │ │ │ │匯五萬元,庚○○告知沒錢│ │ │ │ │ │ │而作罷。 │ │ │ │ ├────┼───────┼────────────┼──────────┼──────────┼───────┤ │17酉○○│94年9月14 日某│酉○○接獲一名自稱甲R○│94 年 9 月 19 日 15 │戶名O○○、臺灣中小│詳見 94 偵1832│ │ │時 │之女子來電,稱其中寶城珠│時53分,三萬元。 │企業銀行安平分行、帳│3 號卷三警詢筆│ │ │ │寶公司在臺中市中山公園開│ │號00000000000號 。 │錄 P54以下 │ │ │ │的晚會抽中二獎新台幣一百│ │ │ │ │ │ │三十五萬元需先繳稅金十二│ │ │ │ │ │ │萬元。 │ │ │ │ ├────┼───────┼────────────┼──────────┼──────────┼───────┤ │18辛○○│94年9月 │辛○○接獲來電自稱是寶城│第一次匯款十二萬元,│第一次匯款至新竹第三│詳見 94 偵1832│ │ │ │珠寶公司,稱其抽中該公司│第二次匯款十萬元,第│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3 號卷三警詢筆│ │ │ │提供之四十萬港幣,需先繳│三次匯款三十五萬元,│帳號 000000000000 ;│錄P56 以下 │ │ │ │稅後再入會,辛○○先匯十│第四次匯款二十四萬八│第二次匯款至新竹第三│ │ │ │ │二萬元,又匯入三十五萬元│千元,共匯出八十一萬│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 │ │ │ │會員費,對方又稱已將中獎│八千元。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金額及加入會員之金額再投│ │第三、四次匯款至新竹│ │ │ │ │資,必須再匯九十二萬八千│ │國際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 │ │ │元,辛○○匯了二十四萬八│ │,帳號 00000000000。│ │ │ │ │千元後與對方會計師聯絡,│ │ │ │ │ │ │因查無地址,始知受騙。 │ │ │ │ ├────┼───────┼────────────┼──────────┼──────────┼───────┤ │19午○○│94年10月7日13 │午○○接獲通知有珠寶活動│94 年 10 月 7 日 15 │戶名m○○、臺中市福│詳見 94 偵1832│ │ │時40分許前某時│晚會,稱其中獎現金一百三│時40分許,十二萬元。│安郵局,局號002169、│3 號卷三警詢筆│ │ │ │十五萬元,並要其與甲S○│ │帳號90000000。 │錄P58 │ │ │ │會計師聯絡,甲S○要其先│ │ │ │ │ │ │匯十二萬元愛心捐款,後又│ │ │ │ │ │ │叫其匯十萬元,始覺有異。│ │ │ │ ├────┼───────┼────────────┼──────────┼──────────┼───────┤ │20丙○○│94年9月中旬 │丙○○接獲自稱是寶城珠寶│94 年 9 月 30 日,十│受款人甲Q○,寶華商│詳見 94 偵1832│ │ │ │公司人員,以其中獎名義稱│二萬元。 │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3 號卷三警詢筆│ │ │ │如要領到中獎彩金需先匯款│ │000000000000。 │錄 P60 以下 │ │ │ │十二萬元至聖愛安養院方可│ │ │ │ │ │ │領到彩金一百三十五萬元。│ │ │ │ ├────┼───────┼────────────┼──────────┼──────────┼───────┤ │21亥○○│94 年 10 月 4 │亥○○接到詐騙集團電話表│94 年 10 月 5 日 14 │受款人n○○,桃園縣│詳見 94 偵1832│ │ │日 10 時30分 │示為寶城珠寶公司有舉辦抽│時 8 分許,四萬元; │大溪郵局,局號 01213│3 號卷三P63以 │ │ │ │獎活動,抽中獎金一百三十│第二次 94 年 10 月 5│75,帳號0000000。 │下 │ │ │ │五萬元,但要先匯款二十七│日 16 時 9分,四萬元│ │ │ │ │ │萬元稅金。因稱沒那麼多錢│。 │ │ │ │ │ │,對方改口要四萬元以保留│ │ │ │ │ │ │中獎名額。 │ │ │ │ ├────┼───────┼────────────┼──────────┼──────────┼───────┤ │22壬○○│94 年 9 月 8 │接獲歹徒來電,開口就叫壬│94年9月8日10時15分許│受款人o○○,華南銀│詳見 94 偵1832│ │ │日 10 時 15 分│00:『媽,說我被騙了,│,二十萬元。 │行苗栗分行,帳號322-│3 號卷三警詢筆│ │ │許 │我跟同學擔保結果是地下錢│ │00-000000-0。 │錄 P65以下 │ │ │ │莊,我被押到地下室了』,│ │ │ │ │ │ │之後就由一位男子聽電話,│ │ │ │ │ │ │要壬○○將行動電話號碼給│ │ │ │ │ │ │他,歹徒撥打後,要其按照│ │ │ │ │ │ │歹徒指示的帳號匯款。匯款│ │ │ │ │ │ │後,又按歹徒指示至郵局匯│ │ │ │ │ │ │款,經警方人員制止而知受│ │ │ │ │ │ │騙。 │ │ │ │ ├────┼───────┼────────────┼──────────┼──────────┼───────┤ │23癸○○│94 年 9 月 22 │癸○○接獲自稱台北寶城珠│第一次於 94 年 9 月 │第一次受款人p○○,│詳見 94 偵1832│ │ │日 13 時許 │寶公司來電,說其中獎該公│22 日 13 時 35 分許 │農民銀行豐原分行,帳│3 號卷三警詢筆│ │ │ │司一百三十五萬元獎金,要│,匯款二萬元;第二次│號 00000000000;第二│錄 P70以下 │ │ │ │其先匯二萬元作為義賣活動│94 年 10 月 6 日 13 │次受款人c○○,彰化│ │ │ │ │,可以保留要領這筆獎金的│時 30 分許,匯款四萬│銀行新竹分行,帳號57│ │ │ │ │資格。又要其再匯款四萬元│元。 │000000000000。 │ │ │ │ │才可領回獎金,嗣經電話查│ │ │ │ │ │ │詢已停用,始知受騙。 │ │ │ │ ├────┼───────┼────────────┼──────────┼──────────┼───────┤ │24丁○○│94年8月 │丁○○至臺中市世貿參加科│94年10月5日9時42分,│第一次受款人q○○,│詳見 94 偵1832│ │ │ │技展,有一家歷寶投顧公司│第一次匯款三十五萬元│土地銀行福興分行,帳│3 號卷三警詢筆│ │ │ │向其推銷生物科技的股票。│;第二次匯款四十萬元│號00000000000000;第│錄 P75以下 │ │ │ │ │;第三次匯款四十萬元│二次受款人Q○○,竹│ │ │ │ │ │;第四次匯款三十四萬│北博愛郵局,帳號為00│ │ │ │ │ │元。 │000000000000 、第三 │ │ │ │ │ │ │次受款人r○○,臺北│ │ │ │ │ │ │郵局吳興分局,帳號00│ │ │ │ │ │ │000000000000、第四次│ │ │ │ │ │ │受款人s○○,桃園郵│ │ │ │ │ │ │局府前分局,帳號0121│ │ │ │ │ │ │0000000000。 │ │ │ │ │ │ │(該Q○○之人頭帳戶│ │ │ │ │ │ │有扣案) │ │ ├────┼───────┼────────────┼──────────┼──────────┼───────┤ │25戊○○│94 年 9 月 19 │歹徒利用悠遊網站內所架設│第一筆匯款二萬九千九│第一筆匯款至中華商業│詳見 94 偵1832│ │ │日 22 時 3 0分│聊天室網頁,聊天室名:激│百九十三元;第二筆匯│銀行新竹分行,帳號18│3 號卷三警詢筆│ │ │許 │情天內與可愛玲玲聊天後有│款一萬四千元,共四萬│00000000000;第二筆 │錄 P79以下 │ │ │ │性交易的誘惑後叫我至提金│三千九百九十三元。 │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融提款機教我轉帳及匯款。│ │行桃園分行,帳號2775│ │ │ │ │ │ │00000000。 │ │ └────┴───────┴────────────┴──────────┴──────────┴───────┘ (二) ┌────┬───────┬────────────┬──────────┬──────────┬───────┐ │編號 │ 被騙時間 │ 詐騙或恐嚇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備註(被害人筆│ │被害人 │ │ │ │(戶名及帳號) │錄) │ ├────┼───────┼────────────┼──────────┼──────────┼───────┤ │1地○○ │94 年 11 月 28│歹徒打電話至曾家,說其子│94年11月28日21時23分│戶名R○○、臺北富邦│詳見 94 偵1832│ │ │日 21時23分許 │因跟朋友對保錢未還,現在│,匯款四萬九千元。 │銀行桃園大湳分行,帳│3 號卷三警詢筆│ │ │ │其子在歹徒手中,並以假音│ │號000000000000。 │錄P84 │ │ │ │假裝其子聲音欺騙t○○,│ │(此人頭帳戶有扣案)│ │ │ │ │要其前往銀行匯錢。 │ │ │ │ └────┴───────┴────────────┴──────────┴──────────┴───────┘ 附表二: ┌─────────────────┬──────────────────────┬───────┬──────┐ │搜索時間及地點 │ 查扣物品 │持有人(被查獲│備註 │ ├─────────────────┼──────────────────────┼───────┼──────┤ │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八時三分許,在臺│(一)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或所得之物: │寅○○ │94偵18323卷 │ │中縣石岡鄉○○村○鄰○○街頭坪巷八│一、NOKIA手機一支含門號00000000 │ │P54以下 │ │號 │ 一一(寅○○所有) │ │另扣得土造子│ │ │二、NOKIA手機一支含門號00000000 │ │彈一顆。 │ │ │ 二五(寅○○所有) │ │ │ │ │三、大陸卡一張000000000000000 │ │ │ │ │ 一(巳○○所有) │ │ │ │ │四、手紮八張(寅○○所有;記載帳號及電話地址│ │ │ │ │五、筆記本一本。(寅○○所有) │ │ │ │ │六、u○○、v○○、w○○、x○○、y○○等│ │ │ │ │ 人之國民身分證、駕照影本共五張(寅○○所│ │ │ │ │ 有;人頭帳戶之資料) │ │ │ │ │ │ │ │ │ │(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 │一、MOTOROLA手機一支門號000000│ │ │ │ │ 0000(寅○○所有) │ │ │ │ │二、遠傳SIM卡一張0000000000(寅 │ │ │ │ │ 00所有) │ │ │ │ │三、本票二張(發票人均為z○○)、切結書二張│ │ │ │ │ (z○○及甲甲○向被告寅○○借款所書立)│ │ │ │ │四、空白借款單五張(寅○○所有) │ │ │ │ │五、中華郵政交易明細一張(寅○○自己匯款予自│ │ │ │ │ 己所留存。) │ │ │ │ │六、大眾銀行金融卡一張(卡號00000000 │ │ │ │ │ 三六四七)(寅○○所有) │ │ │ │ │七、郵局金融卡三張(卡號0000000000 │ │ │ │ │ ○六三九九、00000000000000 │ │ │ │ │ 三、000000000000000)(寅 │ │ │ │ │ 00所有) │ │ │ │ │八、農會金融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 │ │ │ │ │ 四八七六)(寅○○之大嫂甲乙所有) │ │ │ ├─────────────────┼──────────────────────┼───────┼──────┤ │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十一時二十分許,│(一)供本案犯罪所用、預備或所得之物 │I○○、C○○│94偵18323卷P│ │在新竹縣竹北市○○街四三六號 │一、行動電話一支(序號00000000000 │ │102以下 │ │ │ 九七五六、門號0000000000)(I │ │ │ │ │ 00所有) │ │ │ │ │二、行動電話一支(序號00000000000 │ │ │ │ │ 二六、門號0000000000)(C○○ │ │ │ │ │ 之友人甲丙○申請交予C○○使用) │ │ │ │ │三、行動電話一支(門號0000000000) │ │ │ │ │ (C○○及I○○共用) │ │ │ │ │四、行動電話一支(門號0000000000) │ │ │ │ │ (C○○及I○○共用) │ │ │ │ │ │ │ │ │ │(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 │一、貸款申請書八冊 │ │ │ │ │二、筆記本三本 │ │ │ │ │三、MOTOROLA手機一支(序號四四四○四│ │ │ │ │ 九二四○)(I○○所有;為客戶辦理貸款資│ │ │ │ │ 料所用) │ │ │ │ │四、行動電話SIM卡二張(I○○所有;為客戶│ │ │ │ │ 辦貸款用) │ │ │ │ │五、甲丁○、甲戊○、甲己○、甲庚○、甲辛○、│ │ │ │ │ 甲壬○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共六張(I○○所有│ │ │ │ │ ;為客戶辦理貸款所用) │ │ │ │ │六、甲庚○保險卡一張 │ │ │ │ │七、I○○郵局存摺一本(局號0000000、帳號000│ │ │ │ │ 0000)、I○○新竹國際商銀存摺一本(帳號│ │ │ │ │ 00000000000)、I○○新竹國際商銀活儲存 │ │ │ │ │ 摺一本(帳號00000000000)、I○○復華銀 │ │ │ │ │ 行活儲存摺一本(帳號0000000000000)、I │ │ │ │ │ 00臺東中小企銀活儲存摺一本(帳號34019 │ │ │ │ │ 00000000)、甲庚○聯邦銀行存摺一本(帳號│ │ │ │ │ 000000000000)、甲庚○竹北農會存摺一本(│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甲庚○郵局存摺一本│ │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甲壬○新竹│ │ │ │ │ 商銀存摺一本(帳號00000000000)、甲癸○ │ │ │ │ │ 遠東商銀存摺一本(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甲子○日盛商銀存摺一本(帳號000000000000│ │ │ │ │ 01)、甲丑○新埔農會存摺一本(帳號600121│ │ │ │ │ 、00000000)、甲寅○郵局存摺一本(局號00│ │ │ │ │ 61279、帳號0000000)、甲卯○華南商銀存摺│ │ │ │ │ 一本(帳號000000000000)、甲辰○臺新商銀│ │ │ │ │ 存摺一本(帳號00000000000000)、甲巳○中│ │ │ │ │ 國信託商銀存摺一本(帳號000000000000)、│ │ │ │ │ 甲午○中國國際商銀存摺一本(帳號00000000│ │ │ │ │ 245)、甲未○郵局存摺一本(局號0000000、│ │ │ │ │ 帳號0000000)、甲申○新竹商業銀行存摺一 │ │ │ │ │ 本(帳號00000000000)、甲戊○郵局存摺一 │ │ │ │ │ 本(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甲酉○華│ │ │ │ │ 南商銀存摺一本(帳號000000000000)、A0│ │ │ │ │ 3聯邦商銀存摺一本(帳號000000000000)、│ │ │ │ │ 甲申○臺東中小企銀存摺一本(帳號00000000│ │ │ │ │ 34823)、甲戌○郵局存摺一本(局號0000000│ │ │ │ │ 、帳號0000000)、信用卡五張及金融卡七張 │ │ │ │ │ 。 │ │ │ │ │八、臺新銀行台塑石油MasterCard(卡│ │ │ │ │ 號00000000000000)、玉山N │ │ │ │ │ ISSAN聯名卡(卡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中國信託JCB卡(三五六 │ │ │ │ │ 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中 │ │ │ │ │ 國石油VISA卡(卡號000000000 │ │ │ │ │ 0000000)、華僑銀行VISA卡一張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署名甲亥○)等信用卡各一張;新竹國際商業│ │ │ │ │ 銀行(卡號00000000000)、中國 │ │ │ │ │ 信託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 │ │ │ │ 三五一○)、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晶片金融卡(│ │ │ │ │ 卡號00000000000)、新竹國際商 │ │ │ │ │ 業銀行晶片金融卡(卡號000000000 │ │ │ │ │ 五三)、郵局金融卡(卡號00000000 │ │ │ │ │ 二三三八二四)、臺新銀行晶片金融卡(卡號│ │ │ │ │ 00000000000000)、聯邦銀行 │ │ │ │ │ 晶片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 │ │ │ │ │ 四九○○)等金融卡共七張(I○○所有;為│ │ │ │ │ 客戶辦理貸款資料所用) │ │ │ ├─────────────────┼──────────────────────┼───────┼──────┤ │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一)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預備或所得之物: │G○○ │94 偵 18323 │ │許,在臺中市○區○○街一八四號二樓│一、筆記本二本(G○○所有) │ │號卷P197 │ │二 B │二、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申請資料 │ │ │ │ │ 一份(綽號阿文交付予G○○) │ │ │ │ │三、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申請資料 │ │ │ │ │ 一份(綽號阿文交付予G○○) │ │ │ │ │四、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申請資料 │ │ │ │ │ 一份(綽號阿文交付予G○○) │ │ │ │ │五、0000000000行動電話一支(G○○ │ │ │ │ │ 之妹甲天○申請,交給G○○使用) │ │ │ │ │六、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0九 │ │ │ │ │ 00000000號及00000000 │ │ │ │ │ 四二號行動電話之申請資料。 │ │ │ │ │ │ │ │ │ │(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 │ │ │ │一、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匯款單一張,收款人帳號│ │ │ │ │ 為中國信託臺中分行,0000000000 │ │ │ │ │ 五九(G○○依甲地○所託,匯款給甲宇○)│ │ │ ├─────────────────┼──────────────────────┼───────┼──────┤ │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八時許,在臺│(一)供本案犯罪所用、所得或預備之物: │A○○ │94 偵 18323 │ │中縣東勢鎮○○里○○路570號 │一、現金三萬元(A○○持有;A○○於九十四年│ │號卷P228以下│ │ │ 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十四時許持R○○臺北富邦│ │ │ │ │ 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所提領) │ │ │ │ │二、現金四千元(A○○所有;酬庸所餘) │ │ │ │ │三、甲宙○印章一只(購得) │ │ │ │ │四、R○○印章二只(購得) │ │ │ │ │五、甲玄○印章一只(購得) │ │ │ │ │六、R○○臺北富邦銀行密碼單一張 │ │ │ │ │七、甲玄○年籍字條一張 │ │ │ │ │八、甲黃○帳號字條一張(0000000000 │ │ │ │ │ 五二)(A○○持有) │ │ │ │ │九、皮包內扣得SAMSUNG含晶片手機一支【│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扣押 │ │ │ │ │ 物品清單誤載為0000000000000 │ │ │ │ │ 一五)、門號0000000000】(A0 │ │ │ │ │ 0所有) │ │ │ │ │十、0000--00車上扣得之NOKIA手機一│ │ │ │ │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0000000000 │ │ │ │ │ 八七五五三)、門號0000000000】 │ │ │ │ │ (A○○所有) │ │ │ │ │十一、皮包內扣得門號0000000000SI │ │ │ │ │ M卡一張(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含臺灣大哥│ │ │ │ │ 大手機一支(A○○所有) │ │ │ │ │十二、住處三樓房間內扣得PANASONIC(│ │ │ │ │ GD)含晶片手機一支【序號三五一○六八│ │ │ │ │ 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 │ │ │ │ │ 00000000000000)、大陸門 │ │ │ │ │ 號00000000000】(A○○所有 │ │ │ │ │ ) │ │ │ │ │十三、住處三樓房間內扣得NOKIA八三一○無│ │ │ │ │ 晶片手機一支(序號0000000000 │ │ │ │ │ 00000000)(A○○所有) │ │ │ │ │十四、住處三樓房間內扣得MOTOROLA無晶│ │ │ │ │ 片手機一支(無序號、無門號)(A○○所│ │ │ │ │ 有) │ │ │ │ │十五、甲A○印章一只 │ │ │ │ │十六、甲Q○身分證影本一張 │ │ │ │ │十七、甲Q○健保卡影印本一張 │ │ │ │ │十八、臺中縣潭子鄉農會自動交易明細試卡 │ │ │ │ │十九、R○○大溪郵局存簿一本(局號○一二一三│ │ │ │ │ 七五、帳號0000000);R○○臺北 │ │ │ │ │ 富邦銀行桃園大湳分行存簿一本(帳號七一│ │ │ │ │ 0000000000);甲玄○新竹國際 │ │ │ │ │ 商業銀行新社分行存簿一本(帳號一七二一│ │ │ │ │ 0000000);甲B○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 │ 行大溪分行存簿一本(帳號0000000 │ │ │ │ │ 三二九一);甲A○第七商業銀行逢甲分行│ │ │ │ │ 存簿一本(帳號000000000000 │ │ │ │ │ 五);甲C○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行存簿一│ │ │ │ │ 本(帳號00000000000)(A0 │ │ │ │ │ 0持有;集團購得,預供犯罪所用) │ │ │ │ │二十、甲玄○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一張(卡號│ │ │ │ │ 00000000000);R○○提款卡 │ │ │ │ │ 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 七);R○○臺北富邦銀行提款卡一張【卡│ │ │ │ │ 號00000000000000(誤載為 │ │ │ │ │ 000000000000)】;甲B○臺 │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提款卡一張(卡號三○二六│ │ │ │ │ 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一 │ │ │ │ │ 張(卡號00000000000)(A0 │ │ │ │ │ 0領款所用) ├─────────────────┼──────────────────────┼───────┼──────┤ │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許,於臺│ (一)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或所得之物: │卯○○ │94 偵 18323 │ │中市○○路164號20樓23室 │一、NOKIA手機一支(零碼機、門號0000│ │號卷P277以下│ │ │ 000000)(卯○○所有) │ │ │ │ │二、Q○○、甲D○、甲宙○等三人私章各一只(│ │ │ │ │ 卯○○前往銀行或郵局領取大筆詐騙金額時,│ │ │ │ │ 有時需用私章及存摺) │ │ │ │ │三、新竹國際商銀提款單一張(由0000000 │ │ │ │ │ 00000000000轉入0000000 │ │ │ │ │ 000000000)(卯○○前往提款機測 │ │ │ │ │ 試人頭金額卡是否可用所列印留存) │ │ │ │ │四、Q○○身分證影本一張(卯○○前往銀行或郵│ │ │ │ │ 局領取大筆詐騙金額時有時需用) │ │ │ │ │五、自小客車00--0000內扣得之華南商業銀│ │ │ │ │ 行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五張(帳號分別為○│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另一張不詳)(卯○○前往提│ │ │ │ │ 款機測試人頭金額卡所得) │ │ │ │ │六、郵局提款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 │ │ │ │ │ 六六九一三);郵局提款卡一張(卡號二○○│ │ │ │ │ 000000000000);郵局提款卡一 │ │ │ │ │ 張【卡號000000000000000。 │ │ │ │ │ (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0000000000 │ │ │ │ │ 一二二六二七】;上海商銀提款卡一張(卡號│ │ │ │ │ 000000000000);甲D○左營新 │ │ │ │ │ 莊仔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一本【帳號七○○○│ │ │ │ │ 0000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 │ │ │ │ │ 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 │ │ │ │ │ ;甲宙○竹北博愛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一本(│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 │ ;甲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SMA聰明理財帳│ │ │ │ │ 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Q○○竹北博愛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一本(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 │一、SHARP手機一支【序號00000000 │ │ │ │ │ 0000000、門號為000000000 │ │ │ │ │ 九(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門號0000000 │ │ │ │ │ ○二六)】(卯○○所有;私人用手機) │ │ │ │ │二、卯○○個人電話簿一本(卯○○所有) │ │ │ │ │三、債權人甲E○、甲F○之委託書各一張、A0│ │ │ │ │ 5身分證影本一張及本票影本二張(票號00│ │ │ │ │ 0000,發票人A05;票號000000│ │ │ │ │ ,發票人A05)、支票影本九張(付款人均│ │ │ │ │ 為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均為000000│ │ │ │ │ ,支票號碼分別為AP0000000、AP │ │ │ │ │ 0000000、AP0000000、AP │ │ │ │ │ 0000000、AP0000000、AP │ │ │ │ │ 0000000、AP0000000、AP │ │ │ │ │ 0000000)(卯○○持有;甲E○要求 │ │ │ │ │ 其幫她找人要回欠款) │ │ │ │ │四、自小客車00--0000內扣得之記事簿一本│ │ │ │ │ (卯○○所有) │ │ │ ├─────────────────┼──────────────────────┼───────┼──────┤ │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一)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所得或預備之物: │天○○ │94 偵 18323 │ │,於臺中縣東勢鎮○○路435巷6號及00│一、便條紙一張(天○○所有;記載卡片密碼) │ │號卷P304以下│ │-0000號自小客車 │二、現金一千元十二張(天○○所有) │ │ │ │ │三、大陸人民幣一百元鈔五張(天○○所有) │ │ │ │ │四、大陸人民幣二十元鈔一張(天○○所有) │ │ │ │ │五、大陸人民幣十元鈔一張(天○○所有) │ │ │ │ │六、Sony Ericsson行動電話一支,│ │ │ │ │ 內含SIM卡(序號零碼、門號000000│ │ │ │ │ 0000)(天○○所有;集團提供予其聯絡│ │ │ │ │ 用) │ │ │ │ │七、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SIM卡一 │ │ │ │ │ 片、0000000000號SIM卡一片、 │ │ │ │ │ 0000000000SIM卡一片(天○○ │ │ │ │ │ 所有;集團提供予其聯絡用) │ │ │ │ │八、行動電話0000000000申請資料及申 │ │ │ │ │ 請書各一份(天○○所有;集團所提供用) │ │ │ │ │九、信封一個(記載『臺中朝馬聯興站,阿文』 │ │ │ │ │ 、甲G○身分證影印本一張(天○○所有;人│ │ │ │ │ 頭帳戶所留存) │ │ │ │ │十、電話聯絡紀錄單二張(天○○所有;記載一些│ │ │ │ │ 手機上的電話) │ │ │ │ │十一、中華郵政提款交易明細表二張(帳號八○四│ │ │ │ │ 0000000000000000)(天 │ │ │ │ │ 00所有;拿金融卡前往提款機測試是否正│ │ │ │ │ 常或提領贓款所留下) │ │ │ │ │十二、便條紙(天○○所有;記載卡片的密碼) │ │ │ │ │十三、萬泰銀行提款交易明細表二張(帳號八○四│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天○○所有;拿金融卡前往提款機測試是否│ │ │ │ │ 正常或提領贓款所留下) │ │ │ │ │十四、和信預付卡一片(編號000000000 │ │ │ │ │ 三三四八八)(天○○所有) │ │ │ │ │十五、現金一百元一張(天○○所有) │ │ │ │ │ │ │ │ │ │(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 │ │ │ │一、VK9○○行動電話一支,內含SIM卡(序│ │ │ │ │ 號000000000000000、門號○ │ │ │ │ │ 000000000)(天○○所有;與一般 │ │ │ │ │ 朋友聯絡用) │ │ │ │ │二、中國建設銀行福建省分行存摺一本【帳號一八│ │ │ │ │ 00000000000000000(扣押 │ │ │ │ │ 物品清單誤載為000000000000】 │ │ │ │ │ (天○○私人所有) │ │ │ ├─────────────────┼──────────────────────┼───────┼──────┤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一)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所得之物: │I○○ │94 偵 18323 │ │於新竹縣竹北市○○○路一0二八號前│一、w○○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綜合存款存│ │號卷二P190 │ │0000-00自小客車 │ 摺一本(00000000000000)、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三○○○四│ │ │ │ │ 0000000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密碼 │ │ │ │ │ 函通知單一張(0000000000000 │ │ │ │ │ 八)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操作手冊及電話號碼│ │ │ │ │ 各一張(I○○購得;I○○於九十四年十月│ │ │ │ │ 份以五千元向w○○收購) │ │ │ │ │二、加達快遞包裝袋一個(署名:文化出版社收)│ │ │ │ │ 【I○○購得;寅○○於九十四年十月中旬,│ │ │ │ │ 將w○○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一本、金 │ │ │ │ │ 融卡一張、晶片密碼一張寄還I○○】 │ │ │ └─────────────────┴──────────────────────┴───────┴──────┘ 附表三:電話監聽譯文 編號一、被告寅○○與巳○○部分: ┌──┬───────────┬────────────────┬─────────────────┐ │編號│日期 │寅○○(阿貴,代號A) │巳○○(阿進,代號B) │ │ │ │所有門號0000000000 │所有門號0000000000000 │ ├──┼───────────┼────────────────┼─────────────────┤ │1 │九十四年十月七日 │ │B:你打給甲H○向他拿王八卡,紅的 │ │ │十四時十分十二秒 │ │ 他出六千,青仔一萬元,他以前在 │ │ │ │ │ 大陸上海也是做這一途的現在他那 │ │ │ │ │ 邊電話卡及冰箱都有,扣掉之前欠 │ │ │ │ │ 我一張片仔的錢,台哥大你向他拿 │ │ │ │ │ 四千元,中華電信拿五千元他的電 │ │ │ │ │ 話00000000000切照規 │ │ │ │ │ 定,試了OK馬上匯款過去--- │ └──┴───────────┴────────────────┴─────────────────┘ ┌──┬───────────┬────────────────┬─────────────────┐ │編號│日期 │寅○○(阿貴,代號A) │巳○○(阿進,代號B) │ │ │ │所有門號0000000000 │所有門號00000 │ ├──┼───────────┼────────────────┼─────────────────┤ │1 │九十四年十月八日 │A:晚點沒聯絡我再向他催。 │B:甲H○有打給你嗎? │ │ │十七時二十八分四十七秒│A:對。 │B:你打算下星期要過來大陸? │ │ │ │A:阿力那邊這二天放假要收十幾本 │B:如果可以婷婷那邊藥仔腳沒錢賣簿 │ │ │ │ ,才夠應付阿力那邊,---阿弟仔│ 子,可研究由甲H○來收---- │ │ │ │ 那邊用簿子換藥仔。 │ │ │ │ │A:好啦。 │B:你過來至少要帶四、五萬元,還有 │ │ │ │ │ 易付卡盡量處理,這邊非常缺貨。 │ └──┴───────────┴────────────────┴─────────────────┘ ┌──┬───────────┬────────────────┬─────────────────┐ │編號│日期 │寅○○(阿貴,代號A) │巳○○(阿進,代號B) │ │ │ │所有門號0000000000 │所有門號0000000000000 │ ├──┼───────────┼────────────────┼─────────────────┤ │2 │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A:喂,東西最快星期一,最慢星期 │B:什麼? │ │ │十四時四十四分三十六秒│ 二收到。 │ │ │ │ │A:我寄過去的卡片,我告訴阿西一 │B:你留哪支電話給快遞? │ │ │ │ 張九千。 │ │ │ │ │A:留現在這支。 │ │ ├──┼───────────┼────────────────┼─────────────────┤ │3 │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 │A:你說什麼? │B:婷婷說電話撥不出去,請你聯絡大 │ │ │十三時四分四十一秒 │ │ 胖打電話給他。 │ │ │ │A:幹,自己不會打。 │ │ ├──┼───────────┼────────────────┼─────────────────┤ │4 │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 │A:他可能去一天而已。 │B:請大胖把錢帶過來,人已到金門了 │ │ │十三時三十七分七秒 │ │ 。 │ ├──┼───────────┼────────────────┼─────────────────┤ │5 │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 │A:你的傳票來了,十月二十六日。 │B:這麼快,你何時要過來? │ │ │十九時八分三十九秒 │A:你先回來,我們再一起過去,你 │B:怕被收押。 │ │ │ │ 就驗尿一下而已。 │ │ ├──┼───────────┼────────────────┼─────────────────┤ │6 │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A:我寄去的不要用,賣掉。 │B:改天我回去你帶健保卡來機場,直 │ │ │十五時四十分三秒 │ │ 接去省立醫院,我二十六日開庭, │ │ │ │ │ 二十四日回來,回去我再用公共電 │ │ │ │ │ 話打給你,我沒有電話卡。 │ │ │ │A:有一張遠傳其餘都和信,你要轉 │B:小林說和信訊號都不好。 │ │ │ │ 告小林可挑遠傳來使用。 │ │ │ │ │A:不然我叫他都拿台哥大的給我。 │B:但是他曾告訴我訊號不好。 │ │ │ │A:多少?若可以我現在接洽一主專 │B:台哥大價較高。 │ │ │ │ 門在出王八卡及易付卡,我這趟 │ │ │ │ │ 上來就是要去拿王八卡三張。 │ │ │ │ │A:這批先過去,後面再來打算。 │B:那晚點我問小林看看。 │ │ │ │A:我現在資金卡外面,這兩天出二 │B:好啦。 │ │ │ │ 青一紅。 │ │ │ │ │A:你那驗尿連續二次----- │B:好啦,我要回去再打給你。 │ │ │ │ │B:我二十四日回來再直接去省立醫院-│ │ │ │ │ ---- │ ├──┼───────────┼────────────────┼─────────────────┤ │7 │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A:我們現在在北部與阿牛一起。 │B:阿柱說要處理奇蹟遊戲。 │ │ │十六時五十八分四十九秒│A:有。 │B:阿助有一起嗎? │ │ │ │ │B:你叫阿牛(C)接電話。 │ │ │ │ │C:喂,進仔。 │ │ │ │ │B:嘿,你們在桃園喔? │ │ │ │ │C:現在與你弟弟在車上,他要去找小 │ │ │ │ │ 蘭啦,因為之前我就告訴小蘭,簿 │ │ │ │ │ 子不能去停,去停會出事情結果她 │ │ │ │ │ 還是去辦停,她故意的,那一天小 │ │ │ │ │ 蘭給不良打,結果我錢還拿給不良 │ │ │ │ │ 。 │ │ │ │ │B:我差不多月底二十幾號會回去,回 │ │ │ │ │ 去再打給你。 │ │ │ │ │C:好。 │ │ │ │A:不良那個甲I○還沒去修理喔? │B:叫他去,有什麼事你直接與阿牛商 │ │ │ │ │ 量。 │ ├──┼───────────┼────────────────┼─────────────────┤ │8 │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簡訊:阿牛,比不良更有積極心,想│ │ │ │十八時三十分二十一秒 │和他合作,他和不良是囝仔伴。 │ │ ├──┼───────────┼────────────────┼─────────────────┤ │9 │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A:幹,不良那O○○還沒處理,我 │B:阿牛好像有案子在桃園法院。 │ │ │二十二時十二分十四秒 │ 還差他五千元,等他修理後再給 │ │ │ │ │ 他,現在有阿牛幫忙處理。 │ │ │ │ │A:臺中法院啦,他長相斯文有讀書 │B:她怎麼說,阿迪仔呢? │ │ │ │ 樣子,另外婷婷那邊有出郵局的 │ │ │ │ │ 一本,王八卡她還沒處理好,我 │ │ │ │ │ 就先拿二千元給她。 │ │ │ │ │A:阿迪仔很少做,都交他老婆處理 │B:今天去一共拿幾本? │ │ │ │ ,阿迪一本收一萬元。 │ │ │ │ │A:一本青仔,對。 │B:功能有試嗎? │ │ │ │A:功能交大胖去試就好了(指趙子 │B:大胖回臺灣了嗎? │ │ │ │ 欽) │ │ │ │ │A:回來了,還有我拿三張王八卡。 │B:王八卡交給阿西。 │ │ │ │A:對,王八交阿西。 │B:那這樣回頭多少? │ │ │ │A:明天二萬回來,還有二、三萬元 │B:你冰箱跑幾本? │ │ │ │ 。 │ │ │ │ │A:五、六本有。 │B:阿柱仔說要幫歐陽處理(遊戲) │ │ │ │A:對,我剛到臺中叫他處理。 │B:我手機沒電,不回去了,叫他打二 │ │ │ │ │ 三○那支。 │ │ │ │A:好。 │ │ ├──┼───────────┼────────────────┼─────────────────┤ │10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A:喂。 │B:你幫我打一○四問臺中監獄和臺中 │ │ │十三時零分二十八秒 │ │ 看守所電話。 │ │ │ │A:好。 │ │ ├──┼───────────┼────────────────┼─────────────────┤ │11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A:喂,車我看好以後打訊息給你。 │B:好。 │ │ │十三時四分五十一秒 │ │ │ ├──┼───────────┼────────────────┼─────────────────┤ │12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簡訊:臺中監獄00 - 00000 │ │ │ │十三時三十七分十三秒 │二九六轉一八三,臺中看守所○四 -│ │ │ │ │00000000 │ │ ├──┼───────────┼────────────────┼─────────────────┤ │13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A:喂。 │B:現在手頭有什麼東西?冰箱手上有 │ │ │十四時二十九分三十七秒│ │ 嗎? │ │ │ │A:沒有? │B:何時有? │ │ │ │A:不良有無打給你? │B:沒有。 │ │ │ │A:那台冰箱倒了。 │B:啊。 │ │ │ │A:有一台倒了。 │B:現在何時有? │ │ │ │A:不知道,誰要? │B:哥哥那邊。 │ │ │ │A:紅仔或青仔? │B:青仔就好。 │ │ │ │A:有聲還沒聲? │B:有。 │ │ │ │A:難,沒什麼東西。 │B:你問阿迪仔何時要寄? │ │ │ │A:要等他通知。 │B:他說這樣? │ │ │ │A:催也沒用,叫人去弄也沒有。 │B:不良呢?你問阿牛要怎樣? │ │ │ │A:有叫阿牛去找了。 │B:這樣,何時有再說啦。 │ ├──┼───────────┼────────────────┼─────────────────┤ │14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A:你跟哥哥說手上有一本有語音沒 │B:沒有轉。 │ │ │十五時三分十八秒 │ 有轉。 │ │ │ │ │A:聽有嗎?(雜訊) │B:你那支0000000多少? │ │ │ │A:八二○啦。 │ │ ├──┼───────────┼────────────────┼─────────────────┤ │15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A:喂。 │B:你那本推出去啦。 │ │ │十五時十三分五秒 │A:推不出去啦。 │B:他們不要。 │ │ │ │A:好。 │ │ ├──┼───────────┼────────────────┼─────────────────┤ │16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A:喂。 │B:你打電話給阿海仔。 │ │ │十五時三十二分三秒 │A:阿海? │B:阿榮那個阿海仔,0000000 │ │ │ │ │ 一六○四。 │ │ │ │A:好。 │B:阿柱那密碼錯誤。 │ │ │ │A:他有告訴我。 │ │ └──┴───────────┴────────────────┴─────────────────┘ (二) ┌──┬───────────┬────────────────┬─────────────────┐ │編號│日期 │寅○○(阿貴,代號A) │巳○○(阿進,代號B) │ │ │ │所有門號0000000000 │所有門號0000000000000 │ ├──┼───────────┼────────────────┼─────────────────┤ │1 │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A:婷婷那邊拿二本都是同名的。 │B:阿迪仔有到了嗎? │ │ │二十時五十六分四十三秒│A:有啊,我在他這邊,他拿給我了 │B:你與他談時別太大呼小叫。 │ │ │ │ 。 │ │ │ │ │A:我現在要離開。 │B:你告訴他們若是同名,賣給同一人 │ │ │ │ │ 。 │ │ │ │A:好。 │B:游修文今天有去修理嗎? │ │ │ │A:我有告訴不良了,他說明天要處 │B:好啦,你要下臺中。 │ │ │ │ 理。 │ │ │ │ │A:沒有,我住汽車旅館,開你的車 │B:不然你打給阿西問看看。 │ │ │ │ ,東西用寄的寄下去臺中,不良 │ │ │ │ │ 說東西明天早上十一點要到,等 │ │ │ │ │ 一下我還要回去找阿迪仔拿王八 │ │ │ │ │ 卡,他那邊有了,但不知阿西要 │ │ │ │ │ 幾張。 │ │ │ │ │A:好。 │ │ └──┴───────────┴────────────────┴─────────────────┘ ┌──┬───────────┬────────────────┬─────────────────┐ │編號│日期 │寅○○(阿貴,代號A) │巳○○(阿進,代號B) │ │ │ │所有門號0000000000 │所有門號00000 │ ├──┼───────────┼────────────────┼─────────────────┤ │1 │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A:王八卡對方喊八千,只有阿西要 │B:阿迪仔要我與第一手聯絡,他自己 │ │ │二十一時四十九分五十七│ 。 │ 想抽一千元。 │ │ │秒 │A:我先拿二、三張來試一下,看你 │B:叫阿西量吃大,先試二、三張。 │ │ │ │ 那邊還有沒有人需要王八。 │ │ │ │ │A:姨丈,那個我與他朋友見面,如 │B:有每天這樣嗎? │ │ │ │ 果說好,這陣子可能阿娟會先過 │ │ │ │ │ 去,他會過去拿電腦,我廚房用 │ │ │ │ │ 那一台,他要抽回去,明天我會 │ │ │ │ │ 下去找姨丈。看他決定如何再告 │ │ │ │ │ 訴你,我聽他意思要遠方遙控, │ │ │ │ │ 一人一邊,那利潤扣除開銷對半 │ │ │ │ │ 分,不然,都做白工,幹,第一 │ │ │ │ │ 趟沒賺到,第二趟不能再沒賺, │ │ │ │ │ 他說他朋友在做,一天有四十幾 │ │ │ │ │ 萬草紙。 │ │ │ │ │A:電話量一天一千二百通,幹,沒 │B:姨丈說叫你先問問才拿。 │ │ │ │ 試不知道。 │ │ │ │ │A:對呀,他與阿七講好了,姨丈問 │ │ │ │ │ 我欠多少錢我沒說,他還問我們 │ │ │ │ │ 薪水有付人家嗎?我說有啊。 │ │ ├──┼───────────┼────────────────┼─────────────────┤ │2 │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A:我現在要去樹林拿王八。 │B:你要告訴阿迪仔,人是他介紹的, │ │ │二十三時零分三十六秒 │ │ 萬一有什麼問題,要找得到人。 │ │ │ │A:好啦。 │ │ └──┴───────────┴────────────────┴─────────────────┘ ┌──┬───────────┬────────────────┬─────────────────┐ │編號│日期 │寅○○(阿貴,代號A) │巳○○(阿進,代號B) │ │ │ │所有門號0000000000 │所有門號0000000000000 │ ├──┼───────────┼────────────────┼─────────────────┤ │1 │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A:我要出發了。 │B:你到雲林嗎(見姨丈)? │ │ │十三時二十六分三十四秒│A:有,他說那個女的亂搞,幹,昨 │B:你與不良講的怎樣? │ │ │ │ 天阿迪收一本青的,他哥哥作檢 │ │ │ │ │ 察官、作警察,好在不良告訴我 │ │ │ │ │ 。 │ │ │ │ │A:不是在中壢後來我沒收---- │B:去樹林收到嗎? │ │ │ │A:住他家,但未去過他家。 │B:不良住哪邊? │ ├──┼───────────┼────────────────┼─────────────────┤ │2 │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A:另外我會寄五張易付卡,一張王 │B:喂,你下去見到姨丈,上個月水電 │ │ │十四時十六分四十二秒 │ 八卡過去。 │ 費含房租向阿土仔開口說七千元。 │ │ │ │A:阿西,那是中華電信的,我現在 │B:姨丈告訴我要多少向阿土開口。 │ │ │ │ 找地方寄,開價九千元。 │ │ │ │ │A:對啊,向阿土開口。 │B:你現在在台灣要遙控好一切,我是 │ │ │ │ │ 用自己電話打給你,之前IP都衝 │ │ │ │ │ 掉了嗎? │ │ │ │A:衝掉了 ---- 我自己手機不歸零 │B:你先做,,阿姐這邊已經開始了, │ │ │ │ 不行。 │ 你問姨丈那邊看做什麼科目。 │ │ │ │A:我聽說做打的。 │B:那太辣了。 │ │ │ │A:我問過他們都沒準備好,如何搞 │ │ │ │ │ ,我下去就是和姨丈討論這些事 │ │ │ │ │ 。 │ │ └──┴───────────┴────────────────┴─────────────────┘ 編號二、被告寅○○與I○○部分: (一) ┌──┬───────────┬────────────────┬─────────────────┐ │編號│日期 │寅○○(阿貴,代號 A) │I○○(阿迪,代號B) │ │ │ │所有門號0000000000 │所有門號0000000000 │ ├──┼───────────┼────────────────┼─────────────────┤ │1 │九十四年十月七日 │A:喂,迪兄。 │B:貴董,綠的還沒拿來,只有紅的, │ │ │二十一時三十八分二十一│ │ 我十一點之前給你答案,有多少我 │ │ │秒 │ │ 就寄。 │ │ │ │A:好。 │ │ ├──┼───────────┼────────────────┼─────────────────┤ │2 │九十四年十月七日 │A:好啦,明天阿弟仔那邊有一起寄 │B:阿進手中有二本紅的,但只在說沒 │ │ │二十三時十一分三十五秒│ ,我這邊也被催,沒辦法。 │ 消息---阿弟那邊也多寄一本青的過│ │ │ │ │ 來。 │ ├──┼───────────┼────────────────┼─────────────────┤ │3 │九十四年十月八日 │A:郵局你那邊沒有嗎? │B:二樣我都有管道收,但簿子假日他 │ │ │十七時五十六分十七秒 │ │ 們無法辦理--- │ │ │ │A:簿子如果你那邊有,我這邊全吃 │B:有二本去辦領卡了,我這邊很缺。 │ │ │ │ 下來,婷婷那邊電話打去都不接 │ │ │ │ │ 。 │B:是陣亡嗎? │ ├──┼───────────┼────────────────┼─────────────────┤ │4 │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A:喂,阿迪仔,你太太電話幾號? │B:0000000000。 │ │ │十八時二十八分四十七秒│ │ │ └──┴───────────┴────────────────┴─────────────────┘ (二) ┌──┬───────────┬────────────────┬─────────────────┐ │編號│日期 │寅○○(阿貴,代號A) │I○○(阿迪,代號B) │ │ │ │所有門號0000000000 │所有門號0000000000 │ ├──┼───────────┼────────────────┼─────────────────┤ │1 │九十四年十月八日 │A:迪兄,我叫我朋友匯二萬元給你 │B:我現在有朋友在旁邊,我也有王八 │ │ │十八時二十七分三十六秒│ 。 │ 卡,等一下打給你。 │ │ │ │A:我忘了要匯多少給你? │B:一次一萬,一次一萬六,一青一紅 │ │ │ │ │ ,還有一紅。 │ │ │ │A:有一次一萬我自己匯。 │B:二紅一萬,現在還欠一青一紅的錢 │ │ │ │ │ 之前匯的是二紅一萬。 │ │ │ │A:我了解。 │ │ ├──┼───────────┼────────────────┼─────────────────┤ │2 │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A:迪仔,那一支沒開通語音查詢。 │B:那可以收嗎? │ │ │二十時二十五分十四秒 │A:沒辦法收,你---- │B:那打電話給我老婆,叫她去補辦。 │ │ │ │A:好,我拿給你老婆。 │B:另外還有一個甲J○,之前有交過 │ │ │ │ │ 郵局或銀行。 │ │ │ │A:甲J○郵局在我這邊。 │B:應該是銀行。 │ │ │ │A:我問看看,甲J○我有印象。 │ │ ├──┼───────────┼────────────────┼─────────────────┤ │3 │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A:你的電話為何暫停使用? │B:現在有一本青的在我太太手中,你 │ │ │十七時三十四分四十五秒│ │ 打0000000000。 │ └──┴───────────┴────────────────┴─────────────────┘ (三) ┌──┬───────────┬────────────────┬─────────────────┐ │編號│日期 │寅○○(阿貴,代號A) │I○○(阿迪,代號B) │ │ │ │所有門號0000000000 │所有門號0000000000 │ ├──┼───────────┼────────────────┼─────────────────┤ │1 │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A:要。 │B:貴董,青仔要嗎?昨天那一個已經 │ │ │二十一時五十分十八秒 │C(人頭,華哥):喂。 │ 辦好了。 │ │ │ │A:那要匯九千或一萬過去。 │B:華哥要辦貸款,幾本簿子在我這邊 │ │ │ │ │ ,到時直接匯去人頭戶頭,以前婷 │ │ │ │ │ 婷我們就這樣做這一個沒有問題。 │ │ │ │A:你報價給人頭不要一次說滿,自 │B:那問我太太,我不想沾這件事。 │ │ │ │ 己都沒回扣可分。 │ │ ├──┼───────────┼────────────────┼─────────────────┤ │2 │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 │A:迪兄,你何時要寄? │B:我已在華哥這邊。 │ │ │十八時四十四分四十五秒│A:快點一起寄下來,我一趟出去拿 │B:好。 │ ├──┼───────────┼────────────────┼─────────────────┤ │3 │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 │A:他叫我匯你戶頭。 │B:好,但不用太趕,7-11就有臺 │ │ │二十三時八分四秒 │ │新銀行存款機。 │ │ │ │A:好。 │ │ ├──┼───────────┼────────────────┼─────────────────┤ │4 │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 │A:你的帳號我沒帶出來,你再打一 │A:我叫我老婆告訴你。 │ │ │二十三時十三分四秒 │ 次給我。 │ │ │ │ │A:用傳訊息的。 │A:好。 │ ├──┼───────────┼────────────────┼─────────────────┤ │5 │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 │A:你告訴他送給我那咖中國信託卡 │B(C○○):喔,好。 │ │ │二十三時十九分二十八秒│ 片失效,還有錢我已經匯進去了 │ │ │ │ │ 。 │ │ ├──┼───────────┼────────────────┼─────────────────┤ │6 │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A:我阿貴,你不要用自己的帳戶去 │B:你打給我太太,都是她在處理,我 │ │ │零時八分四十秒 │ 試。 │ 說不贏她。 │ ├──┼───────────┼────────────────┼─────────────────┤ │7 │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A:迪兄,還有沒有簿子? │B:我剛起床,還沒出去。 │ │ │十四時二十八分零秒 │A:我現在要上去。 │B:好。 │ ├──┼───────────┼────────────────┼─────────────────┤ │8 │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A:迪兄,O不OK? │B:找我老婆,今天沒人拿過來。 │ │ │十八時五十一分三十四秒│A:暈倒了。 │B:不良那邊沒有嗎? │ │ │ │A:他那邊沒出,不夠我用。 │B:我打電話問他們有人傳來嗎。 │ │ │ │A:好。 │ │ ├──┼───────────┼────────────────┼─────────────────┤ │9 │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A:婷婷說在竹北什麼科技公司。 │B:喂,直走。 │ │ │二十時二十三分十九秒 │A:我吃飽了,晚點還要下去臺中, │B:我房子租她那邊,先去夜市吃飯。 │ │ │ │ 你叫婷婷先過去你租的地方。 │B:好。 │ ├──┼───────────┼────────────────┼─────────────────┤ │11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A:阿迪,那本推不出去。 │B:貴董。 │ │ │十五時十六分四十七秒 │A:遠東那本。 │B:哪一本。 │ │ │ │A:你要補一本給我,價錢降低也沒 │B:推不出去沒關係,自己留著用,我 │ │ │ │ 有人要。 │ 等一下補一本給你。 │ │ │ │ │B:沒關係,補一本給你。 │ ├──┼───────────┼────────────────┼─────────────────┤ │12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A:迪兄。 │B:沒有語音查詢的行不行? │ │ │十五時三十六分三十八秒│A:不行。 │ │ └──┴───────────┴────────────────┴─────────────────┘ 編號三、被告寅○○與C○○部分: (一)此行動電話門號未扣案,不宣告沒收。 ┌──┬───────────┬────────────────┬─────────────────┐ │編號│日期 │寅○○(阿貴,代號A) │C○○(代號B) │ │ │ │所有門號0000000000 │所有門號0000000000 │ ├──┼───────────┼────────────────┼─────────────────┤ │1 │九十四年十月八日 │A:對,好,謝謝。 │B:貴哥,我把車號報給你,車號00 │ │ │二十二時四十九分二十三│ │ 0,電話0000000000, │ │ │秒 │ │ 十一點十五分空軍一號中清站,一 │ │ │ │ │ 樣是A06的。 │ └──┴───────────┴────────────────┴─────────────────┘ (二)(被告C○○使用該門號,有扣案) ┌──┬───────────┬────────────────┬─────────────────┐ │編號│日期 │寅○○(阿貴,代號A) │C○○(代號B) │ │ │ │所有門號0000000000 │所有門號0000000000 │ ├──┼───────────┼────────────────┼─────────────────┤ │1 │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A:嫂子,東西拿過來了嗎? │B:他是有拿過來,但存摺密碼還沒拿 │ │ │十九時五十三分二秒 │ │ 過來,東西不是他自己的,是別人 │ │ │ │ │ 的。 │ │ │ │A:我快到你家了,二十分鐘到你家 │B:我打他電話看怎樣。 │ │ │ │ 。 │ │ ├──┼───────────┼────────────────┼─────────────────┤ │2 │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A:好。 │B:我沒有鐵捲門鎖匙,我下去從後門 │ │ │二十時八分五十五秒 │ │ 開。 │ │ │ │ │ │ ├──┼───────────┼────────────────┼─────────────────┤ │3 │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A:昨天那本好了嗎? │B:好了。 │ │ │十七時四十分五十秒 │A:你會試語音查詢嗎?你抄一下電 │B:好,我要再聯絡他。 │ │ │ │ 話(○四)00000000 │ │ ├──┼───────────┼────────────────┼─────────────────┤ │4 │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 │簡訊:嫂子,麻煩你幫我寄到臺中加│ │ │ │十五時三十四分三十八秒│達快遞北屯站收件人文化出版社,新│ │ │ │ │豐那有加達快遞電話。 │ │ ├──┼───────────┼────────────────┼─────────────────┤ │5 │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A:試卡不能用阿迪之帳號去試,這 │B:好啦。 │ │ │零時十一分二秒 │ 樣會嚇死人,垃圾桶不是隨便找 │ │ │ │ │ 都有。 │ │ └──┴───────────┴────────────────┴─────────────────┘ (三)此行動電話門號未扣案,不另宣告沒收。 ┌──┬───────────┬────────────────┬─────────────────┐ │編號│日期 │寅○○(阿貴,代號A) │C○○(代號B) │ │ │ │所有門號0000000000 │所有門號(000)000000 │ ├──┼───────────┼────────────────┼─────────────────┤ │1 │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A:四五○八表示無轉帳功能,沒關 │B:剛剛郵局的語音轉帳我去查詢,但 │ │ │二十二時五十四分三十秒│ 係寄下來。 │ 非約定無法轉過去,訊息四五○八 │ │ │ │ │ 。 │ │ │ │ │B:我寄下來會打給你。 │ │ │ │ │ │ │ │ │A:你叫阿迪仔盡量用傳的別用打的 │B:你要匯我的或阿迪仔戶頭? │ │ │ │ 。 │ │ │ │ │A:付過台新有? │B:有,那好。 │ │ │ │A:好,阿迪仔郵局一本給人家一萬 │ │ │ │ │ ,你們只賺一千,補車錢都不夠 │ │ │ │ │ 。 │ │ └──┴───────────┴────────────────┴─────────────────┘ 編號四、 被告寅○○與G○○部分: ┌──┬───────────┬────────────────┬─────────────────┐ │編號│日期 │寅○○(阿貴,代號 A) │G○○(阿勇,代號B) │ │ │ │所有門號0000000000 │所有門號0000000000 │ ├──┼───────────┼────────────────┼─────────────────┤ │1 │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A:大仔,紅仔三台。 │B:好。 │ │ │二十一時二十八分五十三│A:王八這邊有,你要嗎? │B:王八需要再告訴你。 │ │ │秒 │A:我先上台北,那三台先寄給你, │A:好,BYE BYE │ │ │ │ 另外明天要落青草。 │ │ ├──┼───────────┼────────────────┼─────────────────┤ │2 │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A:我等你拿一本過來就寄下去了。 │B:你要先試過喔。 │ │ │二十二時二十一分四十七│A:好,二本已經試好,一本來不及 │B:好。 │ │ │秒 │ 試。 │ │ │ │ │A:大仔,那二台先下去,我要找那 │B:好,二台先寄下來。 │ │ │ │ 人找不到。 │ │ ├──┼───────────┼────────────────┼─────────────────┤ │3 │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A:這邊沒訊號,剛剛電話抽片試王 │B:老闆,你電話都不通。 │ │ │一時二十八分五十七秒 │ 八。 │ │ │ │ │A:二支,明天還有青仔,先二支給 │B:你處理幾支了? │ │ │ │ 你。 │ │ │ │ │A:沒差啦。 │B:我錢忘了給大胖仔,明天再給他。 │ │ │ │A:好。 │B:那我明天中午再打給他,你那邊再 │ │ │ │ │ 處理一下。 │ ├──┼───────────┼────────────────┼─────────────────┤ │4 │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A:大仔。 │B:老闆,一樣寄同樣地方嗎(空軍一 │ │ │一時三十一分三十秒 │ │ 號中清站)? │ │ │ │A:好。 │ │ │ │ │A:甲K○,還有那二支,一支A0 │B:收件人是誰? │ │ │ │ 4,一支甲C○,還有甲C○的 │ │ │ │ │ 印章在你那邊。 │ │ │ │ │A:但我試好可用。 │B:那個女的已經倒了,你知道嗎? │ │ │ │A:沒關係,若你沒裝到,倒掉再拿 │B:那天拿一咖都倒了,因為我拆開二 │ │ │ │ 給我。 │ 咖。一咖在阿砲那邊,一咖在別處 │ │ │ │ │ ,同一時間倒的,我不會騙你,你 │ │ │ │ │ 可以問阿砲。那是有裝過一些,但 │ │ │ │ │ 這二咖很不耐用。 │ │ │ │A:甲C○,我都試過可以用。 │B:當然,另一個是誰? │ │ │ │A:一台第一銀行,一個新竹三信。 │B:這二台都是哪一間? │ │ │ │A:一個舊簿子,一個新簿子。 │B:好啦,我再看看。 │ │ │ │A:他說甲C○上次出郵仔,就有附 │B:印章都有嗎? │ │ │ │ 印章在你們那邊。 │ │ │ │ │ │B:雞巴沒印章如何搞。 │ ├──┼───────────┼────────────────┼─────────────────┤ │5 │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A:減一千元,好啦,好啦,等一下 │B:甲C○的印章不合,減一千元給你 │ │ │十四時一分八秒 │ 可能還有二台青的要下去,你最 │ 。 │ │ │ │ 喜歡的。 │ │ │ │ │A:好啦。 │B:青的好,但是紅的也需要,快點喔 │ │ │ │ │ 。 │ ├──┼───────────┼────────────────┼─────────────────┤ │6 │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A:拿到手中確定有二青,另外二、 │B:老闆,東西要下來了嗎? │ │ │十六時九分五十九秒 │ 三本紅的正在辦。 │ │ │ │ │A:好,我還要下去雲林辦私事,幹 │B:快一點,印章一點要對一下,不能 │ │ │ │ ,沒現金了。 │ 出錯,那是要衝現場的。 │ │ │ │A:好。 │B:你下來,剛好我拿給你。 │ ├──┼───────────┼────────────────┼─────────────────┤ │7 │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A:我要下來了。 │B:你要拿幾咖下來? │ │ │十八時七分二十秒 │A:二青,全功能,到市內打給你。 │B:好。 │ ├──┼───────────┼────────────────┼─────────────────┤ │8 │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A:我在新竹,等一下還有二咖青的 │B:那總共幾咖? │ │ │十九時四十二分三十九秒│ 。 │ │ │ │ │A:四咖青的。 │B:真的假的? │ │ │ │A:要我親身上來處理,才有辦法。 │B:很強了。 │ ├──┼───────────┼────────────────┼─────────────────┤ │9 │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 │B:又增加了,青的那麼多,你吃得下 │ │ │十九時四十七分三十六秒│ │ 嗎?我還有別組要拿。 │ │ │ │A:那增加到多少? │B:六個青仔,我沒有上去處理,群龍 │ │ │ │ │ 無首,以後都要找時間自己上來處 │ │ │ │ │ 理,不然下去見面再說。 │ │ │ │A:好,作事情自己小心一點。 │B:我知道。 │ ├──┼───────────┼────────────────┼─────────────────┤ │10 │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A:你有印象甲J○是郵局或銀行的 │B:我馬上看完再打給你。 │ │ │二十時二十七分零秒 │ 簿子嗎?(附註:十月十三日向 │ │ │ │ │ I○○購得) │ │ │ │ │A:好。 │ │ ├──┼───────────┼────────────────┼─────────────────┤ │11 │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 │A:對,沒有郵局的嗎? │B:老闆,甲J○有拿第一的,一個三 │ │ │二十時二十九分十五秒 │ │ 信,對吧? │ │ │ │A:一般是這樣。 │B:我的紀錄確定沒有,我向你拿的資 │ │ │ │ │ 料上都有寫,萬一壞掉有問題,才 │ │ │ │ │ 可以和你爭論,但一般拿到手的東 │ │ │ │ │ 西,我二、三天就用過了,我這邊 │ │ │ │ │ 不想存貨。 │ │ │ │A:這是兩主在出。 │B:萬一你收回來,簿子主自己去斷---│ │ │ │ │ 我無法擔這責任,所以我不存貨。 │ │ │ │A:這一次還要出郵局的。 │B:你東西交給我的好處,就是可以立 │ │ │ │ │ 即消耗掉,放久了,你我都煩惱---│ │ │ │ │ 因為你的東西也只保障我二星期, │ │ │ │ │ 像那天七信那個女的拿回來不也是 │ │ │ │ │ 有裝過,但就倒了 ---- 那天你甲 │ │ │ │ │ J0的給我兩個對吧? │ │ │ │A:四咖,另外二咖沒有語音查詢要 │B:這二咖有沒有到我要問阿砲才知道 │ │ │ │ 修理。 │ 你要拿幾咖過來? │ │ │ │A:吃不下去了吧。 │B:好了,紅的也要,青的先不要再拿 │ │ │ │ │ 。 │ │ │ │A:好啦,我下去見面再談。 │B:我現在是有兩主,但若要再開第三 │ │ │ │ │ 第四主的話,怕量無法再補充,到 │ │ │ │ │ 時變成我在畫大餅。 │ │ │ │A:了解。 │B:好,你東西先試一試可以再拿下來 │ │ │ │ │ ,沒用的拿下來也沒用。 │ ├──┼───────────┼────────────────┼─────────────────┤ │12 │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A:幹,現在有四、五組在出給我, │B:老闆,向你反應一下,沒有印章那 │ │ │十二時四十八分十六秒 │ 我現在收都說要二十天,那一主 │ 個做暗的,進了五萬,你的人頭三 │ │ │ │ 我不要收了, │ 、四天就去報遺失的,還有第七的 │ │ │ │ │ 那一咖也一樣人頭報遺失,那邊反 │ │ │ │ │ 應東西為何不好用。 │ │ │ │A:幹,那一組東西我不要拿了,人 │B:大仔,我一本才賺二千元,青仔一 │ │ │ │ 也跑了,他的王八卡也維持四天 │ 本賺三千元而已,你以為我賺多少 │ │ │ │ 就倒了,一樣甲L○嗎? │ ? │ │ │ │ │B:對啊,但A07的又不會這樣,所 │ │ │ │ │ 以你要交代二十天一期,人頭不能 │ │ │ │ │ 太快去止付---而且你要說簿子用途│ │ │ │ │ 在逃稅洗錢而已---我也會交代你做│ │ │ │ │ 人頭要有心理準備,不要貪做一直 │ │ │ │ │ 找同樣的人頭 ---- 自己判斷是否 │ │ │ │ │ 邪氣邪氣,為了保障安全,收舊的 │ │ │ │ │ 人頭盡量不要見面,用寄用匯好了-│ ├──┼───────────┼────────────────┼─────────────────┤ │13 │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A:明天才會寄下來。 │B:印章呢? │ │ │二十三時十四分三十一秒│A:有,但無轉帳功能。 │B:有東西嗎? │ │ │ │A:我先去找人一下,已在人家這邊 │B:你給別人,我要全功能的,幹,星 │ │ │ │ 了,等一下子。 │ 期一要用就沒東西了,趕快,多久 │ │ │ │ │ 可到? │ │ │ │ │B:好。 │ ├──┼───────────┼────────────────┼─────────────────┤ │14 │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A:喂,下來了,交給大胖。(指當 │B:可以轉? │ │ │十二時五十八分二十五秒│ 天收之郵局存簿一本) │ │ │ │ │A:沒試。 │B:印章對嗎? │ │ │ │A:對,印章交給你嗎? │B:對,印章交給我。 │ ├──┼───────────┼────────────────┼─────────────────┤ │15 │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A:你要王先生嗎?(付資料) │B:我要問看看。 │ │ │十三時五十五分五十八秒│A:我要專車上去拿,順便拿印章, │B:好啦。 │ │ │ │ 再看有沒有其他可以收的。 │ │ ├──┼───────────┼────────────────┼─────────────────┤ │16 │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A:大仔,你要易付卡嗎?這邊量很 │B:一張算我多少? │ │ │十四時五十五分五十二秒│ 大。 │ │ │ │ │A:二千五,你要幾張我一起統計, │B:我才剛換一星期。 │ │ │ │ 我這支要換了,你不一起換? │ │ │ │ │A:要換電話一起換,我想用王八, │B:要拿可以但一星期後才會用,先拿 │ │ │ │ 用易付卡,每天儲值要五百元。 │ 二、三塊,你可以保固多久? │ │ │ │A:你若用到倒沒辦法,沒用倒才有 │ │ │ │ │ 補給你,好啦,你需要再打給我 │ │ │ │ │ 。 │ │ ├──┼───────────┼────────────────┼─────────────────┤ │17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A:星期三有二咖會到,一咖遠東, │B:有青的與紅的都快過來。 │ │ │十一時五十六分十六秒 │ 一咖第七 ---- 女生甲M○有補 │B:你沒交代,印章已丟了。 │ │ │ │ 印章給你了? │ │ │ │ │A:還有一本交給阿豐的,你印章有 │B:我不曉得要問---欠印章哪一個? │ │ │ │ 留嗎? │ │ │ │ │A:w○○的可以轉沒喇叭,欠印章 │B:那怎麼交給人家? │ │ │ │ 。(附註:本案扣得w○○人頭 │ │ │ │ │ 帳戶) │B:對。 │ │ │ │A:還有甲N○印章在你那邊? │B:見面說,電話中不要講住址。 │ │ │ │A:加達快遞北屯站在龍華街那裡。 │ │ ├──┼───────────┼────────────────┼─────────────────┤ │18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A:幹,昨天才拿錢而已,今天就擋 │B:甲N○印章不用給我了,星期五才 │ │ │十二時八分五十九秒 │ 掉,幹。 │ 拿,今天去試,卡片失效了。 │ │ │ │ │B:那是來騙的。 │ ├──┼───────────┼────────────────┼─────────────────┤ │19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A:老闆,老地方加油站見。 │B:現在見面沒用,我打給另一組,問 │ │ │十二時四十二分十四秒 │ │ 看要不要拿這本功能不齊的--- │ ├──┼───────────┼────────────────┼─────────────────┤ │20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A:大仔。 │B:大仔,無張可轉的,晚上拿給大胖 │ │ │十二時五十三分二十七秒│ │ ,我以七千元向你收,那咖要做暗 │ │ │ │ │ 桶。 │ │ │ │A:你將錢寄大胖。 │B:我會寄大胖。 │ │ │ │A:我另外一咖怎麼銷,有啥辦法轉 │B:我幫你問看有沒有別組要------ │ │ │ │ ? │ │ ├──┼───────────┼────────────────┼─────────────────┤ │21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A:又一腳斷手斷腳的,你要不要? │B:老闆。 │ │ │十五時三十八分三十七秒│ 有轉沒喇叭。 │ │ │ │ │ │B:我要問等一下打給你。 │ ├──┼───────────┼────────────────┼─────────────────┤ │22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A:你又忘記拿給大胖仔。 │B:我急著要把甲O○的拿回來,他的 │ │ │十七時五十八分五十五秒│ │ 東西我要再拿給你,還是你過來, │ │ │ │ │ 我拿錢給你。 │ │ │ │A:晚一點再聯絡。 │ │ ├──┼───────────┼────────────────┼─────────────────┤ │23 │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A:這邊訊號很差,今天有沒有不知 │B:好啦,你那拿給大胖仔。 │ │ │十八時二分十九秒 │ 道,只有斷手斷腳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