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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9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2969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王生龍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簡坤明律師
- 被告
- 蕭建成
廖德智
陳瑞發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665號、101年度審易字第425號,中華
民國101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與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2591號、101年度偵字第299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
㈠、蕭建成與DOAN THIKIM THOA(中文姓名團氏金猜,下稱團氏金猜,所涉偽造文書罪嫌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不詳姓名年籍越南籍成年人,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6月初某日,由團氏金猜向該不詳姓名越南籍人收取照片後,交蕭建成在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3樓之3室住處,偽造不詳姓名之中華民國居留證(下稱居留證)一張,轉交予團氏金猜交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代價,售予該不詳姓名年籍越南籍人,足生損害於該居留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㈡、蕭建成與合法申請在臺工作之越南籍女子NGUYEN THITHUAN(中文姓名阮氏春,下稱阮氏春)及不詳姓名年籍越南籍成年人,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自99年6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由阮氏春取得某越南籍人之相片,在臺北市○○街000號前交予蕭建成,由蕭建成在其上開住處,偽造不詳姓名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下稱工作許可證)各一張後,以2500元代價交予阮氏春,阮氏春以3000元代價交予該越南籍人,足生損害於該中華民國居留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對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共計二次。99年10月間,因阮氏春返回越南,告知其雇主鄭人碩,蕭建成之聯絡方式,要求鄭人碩於越南籍成年人提供相片後,為之轉交予蕭建成,鄭人碩即與蕭建成、阮氏春及不詳姓名年籍越南籍成年人,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犯意聯絡,向某不詳姓名年籍越南籍人,收取4000元及相片,再於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及景州街口前,交付3000元及相片予蕭建成,蕭建成則在其上開住處,用以偽造不詳姓名之居留證一張後,再將該偽造之居留證交予鄭人碩,鄭人碩則轉交予經阮氏春通知而來之該越南籍人,足以生損害於該居留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鄭人碩並待阮氏春回臺後交付1000元予阮氏春,阮氏春則交付其中之500元由鄭人碩取得。
㈢、蕭建成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SRI WARNATI(下稱薇娜)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成年人分別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間至同年12月間,由該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人分別交付照片予蕭建成,蕭建成再偽造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之居留證、工作許可證、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稱健保卡)後,再以500元至2500元不等代價,分別出售該偽造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證及健保卡,予薇娜及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人士,足以生損害於該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及勞委會對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共計十次;嗣於99年12月8日下午3時10分許,在前述蕭建成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蕭建成所有之物。
㈣、蕭建成明知NGUTEN THI NGUYET(中文姓名阮氏月,下稱阮氏月,其所涉偽造文書罪嫌部分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係自在臺合法雇主處逃逸之越南籍人,仍與阮氏月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阮氏月在臺北市○○區○○街0號交付其照片予蕭建成後,再由蕭建成在其上開住處偽造名為「陳氏香」名義之居留證(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號:00-0000000號)各一張,再於上開臺北市○○區○○街0號,以2000元之代價出售並交付上開偽造之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予阮氏月,足生損害於「陳氏香」、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及勞委會對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9年10月8日下午5時2分許,阮氏月在附表二編號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阮氏月所有之物。
㈤、蕭建成與陳世昌、不詳姓名年籍之外國籍成年人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自99年4月起至99年10月止,先由陳世昌在新北市樹林區、新莊區、桃園縣桃園市桃園火車站及桃園縣中壢市某處等處,向該外國籍成年人收取照片及5000元後,再至新北市新莊區之麥當勞內,以一張3000元代價,委託蕭建成偽造不詳姓名年籍名義及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之居留證、工作許可證及健保卡,共計十次,均足生損害於該居留證、工作許可證及健保卡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勞委會對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對被保險人醫療保險管理之正確性。惟陳世昌尚未將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之居留證、工作許可證及健保卡原本交付之際,旋即於99年12月8日上午,在附表二編號㈡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㈡所示陳世昌所有之物。
㈥、蕭建成與陳文忠、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成年人基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7月間,由陳文忠負責為蕭建成收取不詳姓名之外籍人所交付之照片後,轉交予蕭建成在其上開住處偽造居留證、健保卡,嗣後再由陳文忠交付予該外籍人,共計二次,均足生損害於該居留證及健保卡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及健保局對被保險人醫療保險管理之正確性;蕭建成與陳文忠並明知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仍基於共同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於99年7月間,由蕭建成以30000元之代價,由蕭建成媒介某不詳姓名年籍之外國人,再交予陳文忠駕車帶領該不詳姓名年籍之外國人至臺北市北投區不詳之雇主處工作,並由蕭建成則自該外國人處抽取每月1500元之代價;99年12月8日上午10時30分許,陳文忠在附表二編號㈢處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㈢所示陳文忠所有之物。
㈦、蕭建成與葉美珍及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利雅之印尼籍成年女子,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間,因葉美珍知悉利雅欲購買偽造之居留證,乃介紹「利雅」向蕭建成購買,蕭建成即於其上開住處,偽造不詳姓名之居留證一張後,以元之價格(原審判決漏)出售並交付交予利雅,足以生損害於該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又葉美珍與蕭建成另基於共同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均明知不得非法仲介外國人在臺工作,仍於98年12月間,由蕭建成提供姓名年籍不詳之外國籍人,再交由葉美珍媒介至不詳姓名之雇主處工作,葉美珍則自該外國籍人處獲取3000元之報酬,蕭建成則獲取2000元之報酬;嗣於99年12月8日下午4時許,葉美珍在附表二編號
㈣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㈣所示葉美珍所有之物。
㈧、蕭建成又與NGUYEN THI LUYEN(中文姓名︰阮氏戀,下稱阮氏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女子阮氏賢(音譯)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9月26日,先由阮氏戀取得阮氏賢提供之越南籍人士之相片三張及7500元後,再於99年9月30日中午12時41分許,將照片三張及7500元以郵寄方式寄到臺北市○○區○○路0號1樓予蕭建成,偽造不詳姓名年籍之居留證三張,於99年10月4日收到蕭建成偽造之居留證三張,再由阮氏戀於同日中午某時,在苗栗縣竹南鎮某便利商店前,將前開偽造之居留證三張交予阮氏賢,足以生損害於該居留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二、
㈠、陳瑞發(前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97年1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蕭國雄(原審另行審理)與不詳姓名年籍越南籍人之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先由蕭國雄向不詳姓名年籍之越南籍人收取照片後,再由蕭國雄轉交予陳瑞發在其上開住處偽造如不詳姓名年籍名義及如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居留證(塑膠卡)、健保卡(於蕭國雄住處所扣得之偽造之居留證紙卡部分為蕭建成所偽造,此部分未據起訴),再以每一份居留證及健保卡各一張共計4500元之價格出售予蕭國雄,再由蕭國雄轉交予該越南籍人,共計十次,均足以生損害於該居留證及健保卡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健保局對被保險人醫療保險管理之正確性。惟蕭國雄尚未交付上開如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偽造之居留證及健保卡予越南籍人時,即99年12月8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附表二編號㈩之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㈩所示蕭國雄所有之物。
㈡、陳瑞發、廖德智(廖德智此部分未據起訴)及不詳姓名年籍之外國籍人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間,先由廖德智向該不詳姓名籍之外國籍人收取相片後,再交由陳瑞發在其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住處,偽造為不詳姓名年籍名義之居留證後,再交由廖德智轉交予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共計一次,足生損害於該居留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
㈢、陳瑞發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人士分別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間至同年12月間,由該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人交付照片予陳瑞發後,陳瑞發即在其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住處,偽造如附表一編號㈢所示之居留證、健保卡後,再在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縣等地,以2000元至2500元不等之代價,分別出售居留證、健保卡予該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人士,共計三十次,均足以生損害於該居留證及健保卡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健保局對被保險人醫療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9年12月8日上午9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為警查獲如附表二編號㈤所示之陳瑞發所有之物,及於同日下午1時5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查獲如附表二編號㈥所示之陳瑞發所有之物。
㈣、陳瑞發、蕭建成(蕭建成此部分未據起訴)與不詳姓名年籍之外國籍人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因蕭建成無法偽造居留證之塑膠卡,乃於99年4、5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先由蕭建成向不詳姓名年籍之外國籍人收取照片後,再由蕭建成以每張1000元至1500元不等之代價,委託並轉交予陳瑞發在其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住處,偽造不詳姓名年籍之外國籍人名義之居留證(塑膠卡)後,再由蕭建成轉交予該外國籍人,共計八次,均足以生損害於該居留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陳瑞發、陳志強又與蕭建成、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人士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期間內,而於蕭建成與陳瑞發接洽並委託陳瑞發偽造上開證件之塑膠卡時,因蕭建成有事外出無法收取照片,乃由蕭建成至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交付照片及欲偽造之外籍人士資料予陳志強,再由陳志強在上開處所以陳瑞發所有之如附表二編號
㈤所示之工具偽造不詳姓名之居留證、健保卡後,再由陳瑞發聯繫蕭建成前往上開處所拿取該偽造之居留證及健保卡,足生損害於該居留證及健保卡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健保局對被保險人醫療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三、
㈠、廖德智、王生龍與泰國籍人BENCHAMAT PHROMPRADIT(中文姓名:林蘇帕妲,下稱林蘇帕妲,綽號阿牙)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於99年1月初某日,由王生龍向林蘇帕妲收取照片後,再交予廖德智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廖德智住處,製作偽造姓名為「彭心蘭」之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1張,再交由王生龍在新北市三重區碧華街附近某OK便利商店前,以5000元之代價,販賣上開偽造之居留證予林蘇帕妲,足以生損害於「彭心蘭」、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於99年10月8日上午11時許,林蘇帕妲在如附表二編號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所示林蘇帕妲所有之物。
㈡、廖德智、王生龍又與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成年人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自98年8月間起至99年7月間某日止,由王生龍尋找欲購買偽造證件之外籍人士,再由該外籍人士交付照片予王生龍後,再交予廖德智在其上開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偽造如附表一編號㈣所示之居留證、工作許可證後,嗣再由王生龍以5千至1萬元之價格出售,並於桃園縣桃園市桃園火車站、桃園縣平鎮市某處或桃園縣蘆竹鄉南崁交流道附近交付該偽造居留證、工作許可證予該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人,共計十五次,足以生損害於該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上名義之人、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及勞委會對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其中廖德智、王生龍再與林蘇帕妲及不詳姓名年籍之外籍人士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林蘇帕妲尋找欲購買偽造證件之外籍人士,並由該外籍人士交付照片予林蘇帕妲後,林蘇帕妲再轉交予王生龍,而由王生龍交予予廖德智以偽造之上開居留證、工作許可證後,嗣再由王生龍以1萬元出售偽造居留證予林蘇帕妲,林蘇帕妲則以1萬3千至1萬5千元之價格,出售並交付上開偽造居留證予外籍人士,共計二次;99年12月8日上午7時15分許,在如附表二編號㈦所示之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㈦所示廖德智所有之物,另於同日上午6時59分許,在如附表二編號㈧所示之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㈧所示王生龍所有之物。
㈢、廖德智另於99年8月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由TUTIK HANDAYANI(中文姓名阿妮,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交付照片,廖德智即在上開處所偽造名為高安琪之居留證(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護照編號B493871號)1張後,在上開處所以3000元出售並交付該偽造之居留證予阿妮,足生損害於高安琪及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之正確性;99年12月8日上午7時15分許,阿妮在如附表二編號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阿妮所有之物。
四、
㈠、張永協明知NGUYEN HONG THIET(中文姓名阮宏鐵,另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於98年9月21日自原在臺合法雇主處逃逸之越南籍人,明知不得非法仲介外國人在臺工作,仍意圖營利,而98年10月3日,以每月2千元仲介費之代價,仲介阮宏鐵至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不知情董美玲經營之烤遍天下碳烤店工作,99年10月31日阮宏鐵遭查獲而悉上情。
㈡、張永協明知DANG THI MINH(中文姓名鄧氏名,下稱鄧氏名,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係自在臺合法雇主處逃逸之越南籍勞工,仍與鄧氏名、阮玉映(音)、蕭建成(蕭建成此部分未據起訴)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阮玉映先於99年2月24日在桃園縣桃園市中華路某處向鄧氏名收取照片後,即交予張永協轉交予蕭建成在蕭建成上開住處偽造名為「廖翠妹」名義之居留證(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許可證號:00-0000000號)各1張,再由張永協自蕭建成處取得後轉交予「阮玉映」,而於同日在桃園縣桃園市中華路某處,以5千元代價出售並交付上開偽造之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予鄧氏名足以生損害於廖翠妹、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及勞委會對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9年10月8日上午11時12分許,鄧氏名在如附表二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鄧氏名所有之物。
㈢、張永協明知NGUYEN THI THUONG(中文姓名阮氏商,下稱阮氏商,另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為自合法雇主處逃逸之越南籍勞工,仍與阮氏商、蕭建成(蕭建成此部分未據起訴)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永協於99年5月7日向阮氏商收取照片後,即在臺北火車站交予蕭建成偽造名為武氏碧水名義之居留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工作許可證(許可證號:00-0000000號)各一張,再由張永協自蕭建成處取得後,而於99年5月8或9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行政院衛生署立桃園醫院對面之麥當勞餐廳前,以5千元代價出售並交付上開偽造之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予阮氏商,足以生損害於武氏碧水、警察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及勞委會對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另張永協意圖營利,於99年5月14日,以8千元代價,媒介阮氏商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嚐嚐九九餐飲,出示上開偽造之居留證予不知情之店長董至盛查看,而應徵得工作,嗣於99年10月31日中午12時40分許,阮氏商在上開餐飲店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阮氏商所有之物。
㈣、張永協並與蕭建成(蕭建成此部分未據起訴)、真實姓名不詳之越南籍成年女子三人基於共同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越南籍人交付照片予張永協後,再由張永協轉交予蕭建成偽造名為陳西蒂、阿善、張玉英名義之居留證三張(統一編號分別為:FD00000000號、FC00000000號、FD00000000號),再由蕭建成轉交予張永協,惟張永協尚未交付上開偽造之居留證予越南籍人時,即於99年12月8日上午9時35分許,在如附表二編號㈨所示之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㈨所示張永協所有之物。
五、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送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且被告及檢察官於審判期日對於提示卷證之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又卷內之文書證據,經核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所引用之下列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王生龍、被告蕭建成、陳瑞發、廖德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本院時坦承不諱,其等所陳與證人團氏金猜、阮氏商、陳定國、阿妮、阮宏鐵、蕭至勝、董美玲、林蘇帕妲等,分別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居留證、工作許可證、健保卡扣案可證,足認蕭建成、陳瑞發、廖德智、王生龍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等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係具有特許外國人在我國居留、工作之性質,自屬特許證之一種,而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國民健康保險卡係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之證書,三者均屬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是核蕭建成、陳瑞發、廖德智、王生龍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蕭建成共29罪、陳瑞發共50罪、廖德智共17罪,王生龍共16罪)、蕭建成另犯就業服務法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違反同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罪(共2罪)。而犯罪事實一㈠至㈧部分,蕭建成分別與團氏金猜、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阮氏春、鄭人碩、「薇娜」、阮氏月、陳世昌、陳文忠、葉美珍、「利雅」、阮氏戀間;犯罪事實二㈠至㈣部分,陳瑞發分別與蕭國雄、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廖德智、蕭建成、陳志強間;犯罪事實三㈠至㈢部分,廖德智、王生龍與林蘇帕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阿妮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陳瑞發、王生龍雖辯稱其等係反覆、延續實行複數行為,其所為應論以集合犯,惟所謂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647號判決參照)。觀諸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就業服務法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違反同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以上二罪,難認係集合犯。況王生龍在偵查中稱:「(你如何去販售偽造的健保卡、居留證?)因為朋友介紹的。」(32591號偵卷第3頁)。廖德智於原審稱:「是王生龍交給我一次資料,我就做一次,一次一到二張不等。」陳瑞發於原審時稱:「(你是每一次有人委託你的時候,你才製造或是你就是陸陸續續的在製造?)有人委託才做,如果一個一個來,我會累積三、五個一起做,這樣的次數加起來共五、六十次。」蕭建成在原審時稱:「有人需要的時候來找我,沒有人委託我就沒有做」(原審卷三第169、170、172頁),足徵陳瑞發、王生龍、廖德智、陳瑞發並非於犯罪之初,即有反覆、延續實行複數犯行之意,而係以個別之犯意而分別偽造上開證件,是其等所為應論以數罪。而蕭建成所犯上述31罪間、陳瑞發所犯50罪間、廖德智所犯17罪間、王生龍所犯1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分論併罰。陳瑞發有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紀錄及執行情形,有卷附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依法加重其刑。
㈡、原審認被告等罪證明確,並適用刑事訴訟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刑法第212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審酌蕭建成、陳瑞發、廖德智、王生龍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正值青壯卻不思正途以營生,而以偽造特種文書方式使外籍人士滯留臺灣,破壞我國外勞居留制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等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併酌以陳瑞發之前案紀錄等情,分別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均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蕭建成、陳瑞發、廖德智、王生龍以及共同正犯陳世昌、陳文忠、葉美珍、張永協、阮氏月、阿妮、林蘇帕妲、鄧氏名及阮氏商所有,分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分據蕭建成、陳瑞發、廖德智、王生龍等人及阮氏月、林蘇帕妲、阿妮、鄧氏名、阮氏商分別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之諭知亦屬妥適,王生龍上訴意旨略以:量刑過重,被告素行良好,本件犯行係為家庭生計重擔及出於幫助同鄉泰勞所致,請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並諭知緩刑云云。然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審判決已詳細記載量刑審酌各項被告犯罪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並予以綜合考量,在法定刑內科處其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確有可憫恕者,始有其適用。本件王生龍之犯罪情狀並無可資憫恕之處,無從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且王生龍係故意犯偽造特種文書十六罪,原審已從輕量刑,尚難認符緩刑要件,併此敘明。王生龍上訴意旨未指摘原判決科刑有何違背法令,單純就科刑輕重為爭執,自非適法之上訴理由。其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就蕭建成、陳瑞發、廖德智、王生龍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顯屬過輕,有違罪刑相當之原則」等情,然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原判決就被告所犯各罪之宣告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律內部與外部性界限。且與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之內部性界限亦無違背。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云云,無非就原審法院酌定執行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尚難認係適法之上訴理由(10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判決參照)。而原審就蕭建成、陳瑞發、廖德智、王生龍所定執行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以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蕭建成、陳瑞發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蕭建成與蕭國雄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於
98、99年間先由蕭國雄在臺灣北部,向LE THILUONG(中文姓名黎氏良,下稱黎氏良,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取得照片,再交由蕭建成偽造全民健康保險卡後,再交由蕭國雄以不詳之代價出售予黎氏良;
㈡、又蕭國雄明知NGUYEN THI TINH(中文姓名阮氏情,下稱阮氏情,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係逃逸外勞,係蕭國雄向阮氏情取得照片,交由蕭建成或陳瑞發其中一人偽造證件,再以不詳之代價,販售偽造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一張予NGUYEN THI TINH(阮氏情);
㈢、陳瑞發於99年間,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附近,販售一次之偽造居留證予廖德智(其中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陳瑞發偽造不詳姓名年籍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交予廖德智之1次犯罪事實,有如上述犯罪事實欄所載);因認被告蕭建成、陳瑞發涉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足參。
三、公訴意旨認蕭建成、陳瑞發涉犯偽造特種文書犯行,係以於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蕭國雄住處,曾查得以黎氏良身分偽造之全民健康保險卡及以阮氏情身分偽造之工作證、陳瑞發於偵查中稱曾出售二至三人之偽造居留證予廖德智等為論罪依據。
四、訊據蕭建成、陳瑞發否認偽造特種文書行,蕭建成辯稱略以:未偽造健保卡交予蕭國雄,僅曾有一次拿陳瑞發偽造之健保卡樣本給蕭國雄看,曾經偽造工作許可證交予蕭國雄,但不知是否包含阮氏情者等語。陳瑞發辯稱略以:沒有偽造阮氏情之工作許可證,因伊知悉勞委會對結婚來台外籍人士沒有核發工作許可證,故僅偽造居留證及健保卡,且僅售予廖德智一次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等語。經查:
㈠、證人黎氏良警詢時證稱略以:蕭國雄為伊介紹工作,曾向之拿取一張相片,但沒有交付任何證件,亦不知有以伊名義偽造之健保卡等語(第32591號偵卷三第8至11頁),再蕭國雄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證稱略以:為警查扣之偽造居留證成品(紙卡)是向蕭建成購買的,偽造居留證塑膠卡及偽造健保卡成品部分是向陳瑞發購買的等語(第32591號偵卷一第69至76頁、偵卷四第74至76頁),是蕭國雄自始皆未提及向蕭建成購買偽造之全民健康保險卡之事,因而蕭建成辯稱未偽造黎氏良之全民健康保險卡予蕭國雄等語,尚堪採信。
㈡、證人阮氏情於警詢時證稱略以:蕭國雄告知可為之介紹工作,曾交付相片予蕭國雄,但翌日即被警查獲,未取得任何工作證等語(同上偵卷三第2至4頁),再蕭國雄證稱略以為警查扣之偽造居留證紙卡部分是向蕭建成購買的,偽造之全民健康保險卡塑膠卡部分是向陳瑞發購買等情。且蕭國雄亦未提及向蕭建成或陳瑞發購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之事,亦查無蕭國雄指證向蕭建成或陳瑞發購得上開以阮氏情名義偽造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等情,是尚無證據足認蕭建成及陳瑞發涉犯偽造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而交予蕭國雄售予阮氏情之犯行。
㈢、廖德智於原審中陳稱:曾委託陳瑞發偽造工作證及居留證,只有一次共二張等語(原審卷三第169頁反面),核與陳瑞發所辯之僅偽造一次證件交予廖德智一節相符,且查無陳瑞發、廖德智或其他人指證陳瑞發共計偽造二次以上之居留證予廖德智之事,是自無證據足認陳瑞發曾有二次以上偽造居留證予廖德智之犯行。
㈣、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蕭建成、陳瑞發二人確有上揭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依「罪疑唯輕」之刑事法原則,不能證明蕭建成、陳瑞發有何前開刑法第212條罪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諭知被告二人此部分無罪之判決。原判決依憑卷內證據詳敘理由,所為論斷與經驗、論理法則無違。因認本件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蕭建成、陳瑞發確有於前揭時地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檢察官所舉事證,既不能證明蕭建成、陳瑞發有此部分犯行,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蕭建成、陳瑞發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不能證明蕭建成、陳瑞發有此部分之犯罪,自應為蕭建成、陳瑞發此部分無罪判決之諭知。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陳瑞發於偵查中稱,曾出售2至3人之偽造居留證等語;而蕭國雄於警詢、偵查中均證稱,為警查扣之偽造居留證紙卡是向蕭建成購買的,偽造居留證塑膠卡及偽造健保卡成品部分是向陳瑞發購買的等語;證人黎氏良、阮氏情均曾於警詢時陳稱,曾經交付照片予蕭國雄等語;又於蕭國雄位於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住處,為警查得以黎氏良身分偽造之全民健康保險卡及以阮氏情身分偽造之工作證。上開間接證據足認蕭建成、陳瑞發涉有共同偽造特種文書罪,因蕭國雄、陳瑞發、廖德智、黎氏良、阮氏情等人均係與本案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實難期待渠等能就全案情節全盤托出。原審判決對明顯之客觀證據均予以切割觀察,以茲認定無證人直接指證被告蕭建成、陳瑞發犯行而認定渠等此部分無罪,容有未洽等語。惟證據之取捨及犯罪事實之認定,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取捨,不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由事實審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之,此項自由判斷之職權行使,苟係基於吾人日常生活之經驗,而未違背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又已敘述其何以為此判斷之理由者,亦不容漫指為違法,而據為適法之上訴理由。檢察官上訴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指責原判決此部分不當,並非可取,其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45條(媒介外國人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 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45 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 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偽造之證件種類│偽造證件上遭冒用之姓名 │數量 │ ├──┼───┼───────┼───────────────┼───┤ │㈠ │蕭建成│中華民國居留證│林莉雅(統一編號JC00000000號、│各1張 │ │ │ │ │ 護照號碼MM000000號) │ │ │ │ │ │阮氏福(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陳愛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張氏緣(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陳莉塔(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李安娜(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阮氏玲(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朱珍妮(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范氏玲(統一編號ED00000000號)│ │ │ │ │ │黃國越(統一編號ND00000000號)│ │ │ │ │ │林雪莉(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6108號) │ │ │ │ │ │菲特莉(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張貝拉(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T188069 號、 │ │ │ │ │ │ 1986年9月22日生) │ │ │ │ │ │陳伊達(統一編號D00000000 號)│ │ │ │ │ │張依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李依達(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王琳達(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林雅妮(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李莉莉(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B559337號) │ │ │ │ │ │李莉莉(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T185279 號) │ │ │ │ │ │張貝拉(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 護照號碼M000000 號、 │ │ │ │ │ │ 1974年9 月22日生) │ │ │ │ │ │陳氏桃(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李安妮(統一編號J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87993號) │ │ │ │ │ │VU THICHINH (統一編號FD019922│ │ │ │ │ │ 30號) │ │ │ │ │ │李巫蘭(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范氏秋合(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 │ │ │ │ │ │武氏霜(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阮氏紅絨(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 │ │ │ │ │ │范氏秋合(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 │ │ │ │ │ │翁艾仁(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阮氏年(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陳國越(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 │ │ │ │ │阮氏姮(統一編號CD00000000號)│ │ │ │ │ │陳亞妮(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陳氏香(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 │ │ │ │ │阮氏香(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阮氏雪(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阮氏英(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張米雅(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陳芳翠(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阮氏美(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阮氏榕(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阮蘭香(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阮氏容(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丁氏鳳(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77年9 月7 日生) │ │ │ │ │ │黎玉芳(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林心美(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陳氏香(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阮氏翠(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阮氏水(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陳氏幸(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吳安妮(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阮中岳(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 │ │ │ │ │陳艾妮(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張拉雅(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裴氏雪(統一編號DC00000000號)│ │ │ │ │ │林文興(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阮氏梅(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阮氏香(統一編號T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西娣(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黃秋惠(統一編號KD00000000號)│ │ │ │ │ │張玉英(統一編號C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阮氏惠(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阮氏蘭(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楊氏信(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高氏玲(統一編號CD00000000號)│ │ │ │ │ │陳氏秋(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阮氏專(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阮小玲(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陳金珠(統一編號RD00000000號)│ │ │ │ │ │李依塔(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阮氏專(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丁氏鳳(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70年9 月7 日生) │ │ │ │ │ │高氏蘭(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武氏秋(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楊氏紅幸(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 │ │ │ │ │ │阮文平(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 │ │ │ │ │陳氏英(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陳文榮(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 │ │ │ │ │陳氏香(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阮文長(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王安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78339號、 │ │ │ │ │ │ 1983年1 月7 日生) │ │ │ │ │ │沈安妮(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阮氏福(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羅藍度(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張友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范文凌(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 │ │ │ │ │莫尼卡(統一編號PD00000000號)│ │ │ │ │ │張提娜(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張安妮(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阮氏灣(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阮氏梅(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李安妮(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2227號) │ │ │ │ │ │陳貴芳(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阮氏雪(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 號)│ │ │ │ │ │阮青建(統一編號EC00000000號)│ │ │ │ │ │陳信水(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287696 號) │ │ │ │ │ │李惠心(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王珊蒂(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林愛妮(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李西蒂(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 護照編號S588957號) │ │ │ │ │ │莊美麗(統一編號JC00000000號)│ │ │ │ │ │李麗莎(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李雪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蘇拉蒂(統一編號RA00000000號)│ │ │ │ │ │陳莎拉(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高安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楊露露(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陳瑞恩(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陳米雅(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張娜菈(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湯微威(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楊氏海(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王安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78339 號、 │ │ │ │ │ │ 1985年2 月24日生) │ │ │ │ │ │番氏秋(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陳伊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張美麗(統一編號JC00000000號)│ │ │ │ │ │張娜娜(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 │ │ │ │ │黃蘭香(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陳娃蒂(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陳信水(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2張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 │中華民國居留證│阮登好(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1張 │ │ │ │半成品 │朱伊達(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1張 │ │ │ │ │阮氏清玄(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1張 │ │ │ │ │ ) │ │ │ │ │ │武文乖(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1張 │ │ │ │ │阮文忠(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1張 │ │ │ │ │黃國越(統一編號ND00000000號)│1張 │ │ │ │ │陳氏荷(統一編號ND00000000號)│2張 │ │ │ │ │張阿美(統一編號BD00000000號)│2張 │ │ │ │ │陳信水(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1張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83年7月10日生 ) │ │ │ │ │ │陳氏蓮(統一編號JD00000000號)│2張 │ │ │ │ │安敦立(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3張 │ │ │ ├───────┼───────────────┼───┤ │ │ │外國人工作許可│陳信水(許可證號00-0000000號)│各1張 │ │ │ │證 │秦文飛(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氏春(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鄭蒂妮(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羅藍度(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陳氏香(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羅玉英(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杜基雅蒂(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 ) │ │ │ │ │ │林美珍(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吳娜妮(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番氏秋(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李莉莉(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氏梅花(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 ) │ │ │ │ │ │王珊蒂(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張米雅(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氏翠(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高安妮(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張玉英(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 │ │ │ │ │ │陳氏桃(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張氏緣(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洪友妮(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梅莉雅(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王安妮(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陳玉英(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沙梅琳(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莫尼卡(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氏玲(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氏元(許可證號00-000000 號)│ │ │ │ │ │阮氏碧釵(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 ) │ │ │ │ │ │阮氏鑾(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 │ │外國人工作許可│黃氏美(許可證號00-0000000號)│各1張 │ │ │ │證半成品 │陳氏荷(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 │ │外國留學生、僑│范氏秋合(許可證號00-0000000號│各1張 │ │ │ │生及華裔學生工│ ) │ │ │ │ │作許可證 │劉俊能(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文長(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青建(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范文凌(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文平(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阮登樹(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 │ │ │外國留學生、僑│梁文輝(許可證號00-0000000號)│1張 │ │ │ │生及華裔學生工│ │ │ │ │ │作許可證半成品│ │ │ │ │ ├───────┼───────────────┼───┤ │ │ │全民健康保險卡│李蘭茜(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各1張 │ │ │ │ │梁世鳳(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黎氏英(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趙艾美(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林畢雅(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HOANG THI THANH TAM │ │ │ │ │ │ (統一編號KD00000000號)│ │ │ │ │ │李幸蒂(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王安娜(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㈡ │陳世昌│中華民國居留證│邱世凱(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各1 張│ │ │ │、外國人工作許│ 護照號碼M000000號) │,均有│ │ │ │可證 │李永正(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影本 │ │ │ │ │ 護照號碼M000000 號) │ │ │ │ │ │林志榮(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R398839號) │ │ │ │ │ │陳漢克(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吳噠雅(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MUEAGMODN SOMSAK(統一編號FC │ │ │ │ │ │ 00000000號) │ │ │ │ │ │韓傑瑞(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 │ │中華民國居留證│林傑瑞(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各1張 │ │ │ │、外國人工作許│張國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可證(影本) │陳明仁(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 護照號碼M000000號) │ │ │ │ │ │謝世彭(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南樹安(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蘇章錫(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郭隆(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 │邦尼(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護│ │ │ │ │ │ 照號碼P391851 號) │ │ │ │ │ │艾俊明(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K266587號) │ │ │ │ ├───────┼───────────────┼───┤ │ │ │全民健康保險卡│林傑瑞(FC00000000號) │各1張 │ │ │ │ │韓傑瑞(FC00000000號) │ │ ├──┼───┼───────┼───────────────┼───┤ │㈢ │陳瑞發│中華民國居留證│范翠妹(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各1張 │ │ │ │、全民健康保險│ 護照編號A0000000B、 │ │ │ │ │卡 │ 1980年11月27日生) │ │ │ │ │ │伍氏美(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鄭氏真(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68年7月12日生) │ │ │ │ │ │符娃蒂(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DARTI (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 │中華民國居留證│陳氏方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各1張 │ │ │ │、全民健康保險│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卡影本 │ 1977年2月20日生) │ │ │ │ │ │陳氏香(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裴氏雪(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 號、 │ │ │ │ │ │ 1967 年12月25日生) │ │ │ │ │ │范翠妹(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 │ │ │ │ │ │ 1979年11月27日生) │ │ │ │ │ │阮氏雪(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號、 │ │ │ │ │ │ 1975年2月10日生) │ │ │ │ │ │范翠妹(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 │ │ │ │ │ │ 1979年11月27日生,但與│ │ │ │ │ │ 上開名為范翠妹上之照片│ │ │ │ │ │ 不同人) │ │ │ │ │ │陳氏方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1977年2 月20日生,但│ │ │ │ │ │ 與上開名為陳氏方蓉之│ │ │ │ │ │ 照片不同人) │ │ │ │ │ │鄭氏真(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66年7月12日生) │ │ │ │ │ │李青惠(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 號、 │ │ │ │ │ │ 1979 年2月16日生) │ │ │ │ │ │梁世鳳(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范翠妹(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 │ │ │ │ │ │ 1979年11月27日生,但與│ │ │ │ │ │ 上開名為范翠妹之照片均│ │ │ │ │ │ 不同人) │ │ │ │ │ │鄭氏真(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70年7月12日生) │ │ │ │ │ │范文定(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 號、 │ │ │ │ │ │ 1977 年4月18 日生) │ │ │ │ │ │鄭氏真(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69年7月12日生) │ │ │ │ │ │范氏香(統一編號E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 號、 │ │ │ │ │ │ 1968年8月20日生) │ │ │ │ │ │阮氏雪(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號、 │ │ │ │ │ │ 66年2月10日生) │ │ │ │ │ │阮氏雪(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號、 │ │ │ │ │ │ 1983年2月10日生) │ │ │ │ │ │楊祿(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1984│ │ │ │ │ │ 年8 月25日生) │ │ │ │ │ │阮金鑾(統一編號G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號、 │ │ │ │ │ │ 1971年3 月8日生) │ │ │ │ │ │吳氏梅(統一編號M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70年8 月8 日生) │ │ │ │ │ │阮氏雪(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號、 │ │ │ │ │ │ 66年2 月10日生,但與 │ │ │ │ │ │ 上開名為阮氏雪之照片不│ │ │ │ │ │ 同人) │ │ │ │ │ │阮金鑾(統一編號G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號、 │ │ │ │ │ │ 1971年3 月8日生,但與 │ │ │ │ │ │ 上開名為阮金鑾之照片不│ │ │ │ │ │ 同人) │ │ │ │ │ │裴氏雪(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 號、 │ │ │ │ │ │ 1967年12月25日生,但與│ │ │ │ │ │ 上開名為裴氏雪之照片不│ │ │ │ │ │ 同人) │ │ │ │ │ │阮氏紅(統一編號Q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 號、 │ │ │ │ │ │ 1975年6 月18 日生) │ │ │ │ │ │裴氏雪(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 號、 │ │ │ │ │ │ 1967年12月25日生,但與│ │ │ │ │ │ 上開名為裴氏雪之照片均│ │ │ │ │ │ 不同人) │ │ │ │ │ │阮金鑾(統一編號G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0000000B號、 │ │ │ │ │ │ 1972年3 月8日生) │ │ │ │ │ │裴氏雪(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 號、 │ │ │ │ │ │ 1970年12月25日生,但與│ │ │ │ │ │ 上開名為裴氏雪之照片均│ │ │ │ │ │ 不同人) │ │ │ │ │ │楊氏紅幸(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79年11月26日生) │ │ │ │ │ │鄭氏真(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70年7 月12日生,但與│ │ │ │ │ │ 上開名鄭氏真之照片不同│ │ │ │ │ │ 人) │ │ │ │ │ │楊氏紅幸(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75年11月26日生) │ │ │ │ │ │楊祿(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1984│ │ │ │ │ │ 年8 月25日生) │ │ │ │ │ │陳 氏惠(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80年7 月15日生) │ │ │ │ │ │黃淑娜(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270874號、 │ │ │ │ │ │ 1982年1月18日生) │ │ │ │ │ │李幸蒂(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S598287號 │ │ │ │ │ │ 1987年9月28日生) │ │ │ │ │ │徐安娜(統一編號J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6525號 │ │ │ │ │ │ 1985年1月28日生) │ │ │ │ │ │瓦蒂佳(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2224號 │ │ │ │ │ │ 1975年8月5日生) │ │ │ │ │ │路達里(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2224號 │ │ │ │ │ │ 1977年5 月5 日生) │ │ │ │ │ │蘇喜娜(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83569 號 │ │ │ │ │ │ 1983年6 月26日生) │ │ │ │ │ │黃麗美(統一編號HA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K636578號 │ │ │ │ │ │ 1983年2 月15日生) │ │ │ │ │ │路達里(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2224號 │ │ │ │ │ │ 1972年5 月5 日生) │ │ │ │ │ │張友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70642 號 │ │ │ │ │ │ 1982年7 月27 日生) │ │ │ │ │ │洪友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70435 號 │ │ │ │ │ │ 1981年6 月20 日生) │ │ │ │ │ │李鳳貴(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S585917 號 │ │ │ │ │ │ 1983年7 月10日生) │ │ │ │ │ │黃麗美(統一編號HA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K636578號 │ │ │ │ │ │ 1985年2 月15日生) │ │ │ │ │ │徐安娜(統一編號J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6525號 │ │ │ │ │ │ 1984年1月28日生) │ │ │ │ │ │李鳳貴(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S585917 號 │ │ │ │ │ │ 1985年7 月10日生) │ │ │ │ │ │路達里(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2224號 │ │ │ │ │ │ 1974年5 月5 日生) │ │ │ │ │ │翁艾仁(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P058131號 │ │ │ │ │ │ 1969年3 月2 日生) │ │ │ │ │ │洪友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70435 號 │ │ │ │ │ │ 1985年6 月20 日生) │ │ │ │ │ │洪友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70435 號 │ │ │ │ │ │ 1981年6 月20日生,但與│ │ │ │ │ │ 上開名為洪友妮照片不同│ │ │ │ │ │ 人) │ │ │ │ │ │陳麗莎(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LL066576號 │ │ │ │ │ │ 1975年7 月29日生) │ │ │ │ │ │李鳳貴(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S585917 號 │ │ │ │ │ │ 1985年7 月10日生,但與│ │ │ │ │ │ 開名為李鳳貴上照片不同│ │ │ │ │ │ 人) │ │ │ │ │ │路達里(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152224號 │ │ │ │ │ │ 1977年5 月5 日生) │ │ │ │ │ │黃麗美(統一編號HA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K636578號 │ │ │ │ │ │ 1985年2 月15日生,但與│ │ │ │ │ │ 上開名為黃麗美之照片為│ │ │ │ │ │ 不同人) │ │ │ │ │ │洪友妮(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70435 號 │ │ │ │ │ │ 1984年6 月20 日生) │ │ │ │ │ │黃淑娜(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L270874號 │ │ │ │ │ │ 1982年1 月18 日生) │ │ │ │ │ │黃麗美(統一編號HA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K636578號 │ │ │ │ │ │ 1985年2 月15日生,與上│ │ │ │ │ │ 開名為黃麗美之照片均不│ │ │ │ │ │ 同人) │ │ │ │ │ │陸依麗(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AN848614號) │ │ │ │ │ │ 含護照影本 │ │ │ │ │ │林麗雅(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70893 號) │ │ │ │ │ │王辛蒂(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㈣ │廖德智│中華民國居留證│哇洽拉(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各1張 │ │ │ │ │拿它猜(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鍾素美(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林美珍(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拉他朋(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范中達(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沙瓦(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 │鄭柏洋(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彭猜(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張素清(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阮氏花(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段氏成(統一編號ND00000000號)│ │ │ │ │ │廖莎莉(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李平安(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蘇建新(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陳氏梅(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洪正偉(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湯美玉(統一編號KD00000000號)│ │ │ │ │ │蔡思敏(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沈高敏(統一編號LC00000000號)│ │ │ │ │ │李正雄(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吳國雄(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SUSI KAN(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黃偉華(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馬凱彭(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 護照號碼M000000號) │ │ │ │ │ │查同(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 │ 護照號碼M000000號) │ │ │ │ │ │SANTY KAN (統一編號FD00000000│ │ │ │ │ │董春玉(統一編號EC00000000號)│ │ │ │ │ │顏心(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 │阮氏花(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李永正(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X350476號) │ │ │ │ │ │阮明忠(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裴氏芳(統一編號GD00000000號)│ │ │ │ │ │高安琪(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 護照編號B493871號) │ │ │ │ │ │阿帝沙(統一編號HC00000000號)│ │ │ │ │ │宋彭(統一編號LC00000000號) │ │ │ │ ├───────┼───────────────┼───┤ │ │ │外國人工作許可│陳氏梅(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 │證 │陳氏邦(許可證號00-0000000號)│ │ ├──┼───┼───────┼───────────────┼───┤ │㈤ │蕭國雄│中華民國居留證│陳氏惠(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各1張 │ │ │ │(塑膠卡)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83年7月15日生) │ │ │ │ │ │李莉梅(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楊祿(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 │趙艾美(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黎氏英(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范氏安(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林心美(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林畢雅(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林莉雅(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阮氏容(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陳氏惠(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B0000000號、 │ │ │ │ │ │ 1978年7月15日生) │ │ │ │ │ │李西蒂(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 護照編號P882388號) │ │ │ │ │ │李辛蒂(統一編號FD00000000號)│ │ │ │ │ │黃麗美(統一編號HA00000000號)│ │ │ │ │ │斐氏荷(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阮氏雪(統一編號AD00000000號)│ │ │ │ │ │梁安娜(統一編號JD00000000號)│ │ │ │ │ │林曼達(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王安娜(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 │ │鄭努兒(統一編號HD00000000號)│ │ └──┴───┴───────┴───────────────┴───┘ 附表二 ┌──┬────┬───────┬───────────────┐ │編號│受搜索人│ 搜索處所 │ 扣得物品 │ ├──┼────┼───────┼───────────────┤ │㈠ │蕭建成 │臺北市內湖區內│1、偽造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之中 │ │ │ │湖路一段91巷38│ 華民國居留證121張 │ │ │ │弄地下停車場內│2、偽造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之工 │ │ │ │之車號0000-00 │ 作許可證37張 │ │ │ │號自用小客車內│3、偽造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全民 │ │ │ │ │ 健康保險卡8張 │ │ │ │ │4、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半成品13 │ │ │ │ │ 張 │ │ │ │ │5 、偽卡製作流程記事簿1本 │ │ │ │ │6、亮面相片紙20 本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內│1、護貝膠膜14本 │ │ │ │湖路一段91巷38│2、偽造工作許可證半成品1包 │ │ │ │弄11號3樓3室 │3、相片2包 │ │ │ │ │4、筆記本7本 │ │ │ │ │5、偽造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中華 │ │ │ │ │ 民國居留證3張 │ │ │ │ │6、護貝機1台 │ │ │ │ │7、多功能事務機1台 │ │ │ │ │8、筆記型電腦1台 │ │ │ │ │9、外接式硬碟2台 │ │ │ │ │10、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 │ │ │ │ 0000000號) │ ├──┼────┼───────┼───────────────┤ │㈡ │陳世昌 │新北市土城區明│1、行動電話2支 │ │ │ │德路1 段240 巷│2、SIM卡7張 │ │ │ │26弄40號4樓 │3、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中 │ │ │ │ │ 華民國外僑居留證7張 │ │ │ │ │4、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之 │ │ │ │ │ 外國人工作許證及中華民國外 │ │ │ │ │ 僑居留證影本24張 │ │ │ │ │5、偽造健保卡3張 │ │ │ │ │6、行動電話易卡(未使用)5張 │ │ │ │ │7、行動電話易付卡補充卡3張 │ │ │ │ │8、男性僑人頭照片35張 │ ├──┼────┼───────┼───────────────┤ │㈢ │陳文忠 │新北市汐止區民│1、行動電話2支 │ │ │ │族二街84巷32號│2、外籍人士大頭照1張 │ │ │ │5 樓 │3、帳冊1本 │ ├──┼────┼───────┼───────────────┤ │㈣ │葉美珍 │臺北市中山南路│1、行動電話2 支 │ │ │ │7號 │2、帳冊6 本 │ ├──┼────┼───────┼───────────────┤ │㈤ │陳志強 │臺北市南港區興│1、行動電話3支 │ │ │ │中路28巷35號4 │2、照片4張 │ │ │ │樓陳志強皮夾內│ │ │ │ ├───────┼───────────────┤ │ │ │臺北市南港區興│1、空白證卡片含封套1 盒 │ │ │ │中路28巷35號4 │2、護貝膠膜1 盒 │ │ │ │樓陳瑞發房間內│3、壓印板1 個 │ │ │ │ │4、酒精(含清潔工具)1 個 │ │ │ │ │5、照片4張 │ │ │ │ │6、偽造名為「王辛蒂」名義之中 │ │ │ │ │ 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 張 │ │ │ │ │7、空白相片紙膠膜10張 │ │ │ │ │8、裁切刀1支 │ │ │ │ │9、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13張 │ │ │ │ │10、碎紙機1臺 │ │ │ │ │11、護貝機1臺 │ │ │ │ │12、電腦事務機(含掃瞄機、列印│ │ │ │ │ 機)3 臺 │ │ │ │ │13、筆記型電腦1 臺 │ │ │ │ │14、熨斗1 臺 │ ├──┼────┼───────┼───────────────┤ │㈥ │陳瑞發 │新北市瑞芳區逢│1、如附表一編號㈣所示之全民健 │ │ │ │甲路410號 │ 康保險卡10張 │ │ │ │ │2、如附表一編號㈣所示之中華民 │ │ │ │ │ 國居留證7 張(塑膠卡) │ │ │ │ │3、如附表一編號㈣所示之中華民 │ │ │ │ │ 國居留證1 張 │ │ │ │ │4、中華民國居留證㈣影印、全民 │ │ │ │ │ 健康保險卡影印69張 │ │ │ │ │5、筆記本1本 │ │ │ │ │6、照片24張 │ │ │ │ │7、記帳明細表10張 │ ├──┼────┼───────┼───────────────┤ │㈦ │廖德智 │新北市深坑區北│1、行動電話3支 │ │ │ │深路1 段140 號│2、附表一編號㈥所示之中華民國 │ │ │ │ │ 外僑居留證89張(含冒名宋彭 │ │ │ │ │ LC00000000號1 張) │ │ │ │ │3、健保卡晶片空白卡5張 │ │ │ │ │4、空白卡PVC27張 │ │ │ │ │5、外勞仲介費折扣卡6張 │ │ │ │ │6、附表一編號㈥所示之外國人工 │ │ │ │ │ 作許證2 張 │ │ │ │ │7 、大頭照5 張 │ │ │ │ │8、文件1本 │ │ │ │ │9、筆記本2本 │ │ │ │ │10、製卡機說明書PRONTO1本 │ │ │ │ │11、隨身碟TRANSCEND-4G1個 │ │ │ │ │12、160G外接式硬碟1個 │ │ │ │ │13、電腦主機-含LCD螢幕1部 │ ├──┼────┼───────┼───────────────┤ │㈧ │王生龍 │新北市樹林區佳│1、行動電話2 支 │ │ │ │園路1 段119 號│2、空白塑膠卡片237張(無晶片20│ │ │ │2 樓 │ 8 張、有晶片29張)。 │ ├──┼────┼───────┼───────────────┤ │㈨ │張永協 │桃園縣中壢市中│1、偽造之名為「陳西蒂」、「阿 │ │ │ │華路一段226號 │ 善」、「張玉英」之中華民國 │ │ │ │ │ 居留證及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 │ │ │ │ 各3 張 │ │ │ │ │2、仲介非法外勞帳冊1本 │ │ │ │ │3、行動電話1支 │ ├──┼────┼───────┼───────────────┤ │㈩ │蕭國雄 │臺北市文山區景│1、偽造如附表一㈦所示之中華民 │ │ │ │華街143號3樓 │ 國居留證20張 │ ├──┼────┼───────┼───────────────┤ │ │阮氏月 │臺北市松山區新│1、偽造「陳氏香」名義之中華民 │ │ │ │東街7 號 │ 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 │ │ │ │ 各1 張 │ ├──┼────┼───────┼───────────────┤ │ │林蘇帕妲│桃園縣平鎮市湧│1、偽造「彭心蘭」名義之中華民 │ │ │ │光路136巷1號 │ 國居留證1張 │ ├──┼────┼───────┼───────────────┤ │ │阿妮 │新北市深坑區北│1、偽造「高安琪」名義之中華民 │ │ │ │深路一段140號 │ 國居留證1 張 │ ├──┼────┼───────┼───────────────┤ │ │鄧氏名 │桃園縣桃園市民│1、偽造「廖翠妹」名義之中華民 │ │ │ │族路40號 │ 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 │ │ │ │ 各1 張 │ ├──┼────┼───────┼───────────────┤ │ │阮氏商 │桃園縣中壢市環│1、偽造「武氏碧水」名義之中華 │ │ │ │中東路567 號 │ 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 │ │ │ │ │ 證各1 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