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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0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402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卯○○
- 即被告
- 地○○
- 即被告
- 酉○○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梁基暉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辛○○
(現另案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
字第842號,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625、1001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卯○○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偽造之檢察官謝道明之印文二枚均沒收。
地○○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偽造之檢察官謝道明之印文二枚均沒收。
酉○○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偽造之檢察官謝道明之印文二枚均沒收。
辛○○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偽造之檢察官謝道明之印文二枚均沒收。
事實
一、辛○○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同年五月五日確定,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二、卯○○、地○○於九十四年底,與共組詐騙集團以從事詐騙行為之綽號「阿萬」、「劉仔」、「SONY」、「阿林仔」、「阿仁」、「阿才」、「王仔」、「阿炮」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恃詐欺取財為主要經濟來源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兼基於偽造印章及概括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偽造信用卡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四年十二月間起,由地○○出面承租臺中市○○路六十三之一號、同市○○路三○六巷十號五樓之十之房屋,並由自稱為「黃秀雄」之成年男子出面向不知情之洪木來承租同市○○○路十六號十二樓房屋,作為機房使用,再由卯○○在前揭三址,向第二類電係業者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瑪凱公司)、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屏公司)承租電話線路及非對稱數位式用戶專線(Asymmetric Digital Subsc riber Line,即ADSL,係利用傳統電話線提供高速網際網路上網服務之技術),建立電信數據機房;而鄭天富(另由原審以協商程序判決處刑)係在臺中市○○○街一三五號一樓之四一號經營「東森通訊行」(起訴書誤為「第一通訊行」)之負責人,其明知易付卡門號之申請氾濫,且具有隱密性質,若任意向不特定人收購後轉售交付他人,可能因而遭不肖詐騙集團份子利用其難以追查之特性,作為詐取他人財物之使用,竟仍基於幫助前揭詐騙集團成員從事常業詐欺取財犯罪之未必故意,經由自稱「小玲」之成年女子客戶之介紹,於九十五年一、二月間,向不詳客戶收購易付卡後,再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之價格,出售易付卡六片予地○○,而為幫助他人從事常業詐欺犯行之行為;卯○○、地○○自鄭天富處購買或自「阿林仔」處取得來源不明之各電信業者行動電話易付卡SIM卡後,即將所取得之SIM卡插用於前揭各該機房內之DMT節費器以接收行動電話射頻訊號,將話務經由所架設之gateway(一般稱為「通信閘」或「閘道」,係連結兩種不同網段或網路系統之裝置)進入ADSL轉入所承租之瑪凱、南屏公司之網路,並由該公司不知情人員將電話設定轉接至大陸地區。架設完竣之後,由卯○○負責看顧臺中市○○路六十三之一號機房,地○○負責看管臺中市○○路三○六巷十號五樓之十機房,及由「阿炮」負責臺中市○○○路十六號十二樓之機房,渠等並依「阿萬」、「劉仔」、「SONY」、「阿林仔」、「阿仁」、「阿才」、「王仔」等人之指示,隨時配合抽換節費器上之SIM卡,並指示不知情之瑪凱、南屏公司人員配合操作,將遭警方斷絕通話之詐騙電話門號更換轉接為其他門號,以確保前揭詐騙集團份子得以繼續使用電話線路,順遂其等詐騙臺灣地區不特定民眾之詐欺犯行(相關詐騙犯行詳後述),並逃避警方之查緝,卯○○、地○○則自詐騙集團成員處獲取每月約三萬元至五萬元不等之薪資報酬,而以此協力分工方式,與「阿萬」、「劉仔」、「SONY」、「阿林仔」、「阿仁」、「阿才」、「王仔」、「阿炮」等人共同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並均恃以為生,而以之為常業。卯○○另自九十五年二月間及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分別依序以月薪三萬元之代價,引介吸收明知所從事者為詐騙犯行,而與卯○○等人及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具有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辛○○、酉○○二人,負責在臺中市○○路六十三之一號機房內進行抽換SIM卡、更換轉接門號之工作,酉○○、辛○○並與地○○依「阿萬」等人之指示,由地○○前往臺中地區之便利商店收取「阿萬」所傳真,載有臺灣地區不特定民眾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之文件,在其臺中市○○路○段一三三巷三號之二住處,使用電腦及印表機等設備打字列印後,交由酉○○、辛○○在前揭寧夏路機房內,將繕打完成之收件人資料黏貼於信封上,裝入偽造之「新鴻海公司入場券」、「力寶銀行香港分行信用卡」等不實詐騙文件後,投遞寄出予不特定民眾(惟力寶銀行香港分行信用卡尚未寄出),以供「劉仔」、「SONY」、「阿林仔」等人實施詐騙之用;另卯○○、地○○又依「阿萬」之指示,先由地○○出面向中華電信申請在臺中市○○路四十六巷十五弄十七號裝設ADSL線路設備,卯○○前往現場察看裝設情形後,即自九十五年四月間起,以月薪一萬六千元之代價,僱用吸收先前依法申請來臺工作,惟嗣因不滿薪資所得過低而逃跑之泰國籍人PHONGSRI SAHAT SNAI、KONGTHONG THONGKHLUEAP(均由原審另依協商程序判決處刑),指示亦具有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該二人,在前揭臺中市○○路四十六巷十五弄十七號機房內,撥打電話予不特定泰國民眾,謊稱係電視台收視調查而蒐集泰國民眾之相關個人資料,交由卯○○等人轉交予「阿萬」等人,以遂行其等詐騙泰國人民之目的。
三、「阿萬」、「阿炮」、「劉仔」、「SONY」、「阿林仔」、「阿仁」、「阿才」、「王仔」等人依前揭分工方式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成員,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即在大陸地區撥打臺灣地區各縣市民眾之住家電話、行動電話,以下列各種方式施用詐術,誘使附表一所示亥○○、子○○、江宗佑、乙○○、未○○、寅○○、戊○○、庚○○、申○○、丑○○、彭勝臺、丁○○、h○○、巳○○、丙○○、李麗萍、劉麗卿、天○○、戌○○、癸○○、壬○○、y○○、己○○、廖月鳳、柯進富、陳鴻銘、徐建興、邱勝彥、劉吳澄華、鍾吉永、沈可圈、李錦麗、周旻禾、王亭惠、張惠美、劉麗卿、柯進富、Y○○、U○○、i○○、A○○、o○○、N○○、v○○、甲乙○、J○○、C○○、l○○、K○○、G○○、宇○○、P○○、W○○、Q○○、a○○、f○○、張媛舒、林昀誼等民眾因而陷於錯誤,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俟見款項匯入後,隨即通知配合之臺灣地區不詳「車手」前往提款機領款朋分花用,而遂行渠等常業詐欺犯行:㈠佯稱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書記官、檢察官,或自稱係「劉警官」、第一銀行人員,告以身分遭人冒用申請信用卡積欠大筆款項,並傳真偽造不實之「臺北地檢署傳票」上蓋有檢察官謝道明之印文分別寄予己○○、李麗萍,「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或謊稱涉及「亞太金融專案」等不法案件將遭扣押財產強制執行,或藉言因案傳喚未到、涉嫌販賣人頭帳戶、破獲詐騙集團、身分資料或帳戶遭盜用、信用卡遭盜刷、帳號有問題需至金管會查證、銀行帳戶將被凍結等,需監控凍結帳戶內之異常資金,或應將帳戶內款項轉匯至指定帳戶統一管理云云,要求接聽電話之民眾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㈡佯稱係「新鴻海公司」、「新鴻海精品生活館」、「新鴻海集團」、「香港育達科技公司」、「威新家電生活館」之員工,告以中獎訊息,或寄送不實之新鴻海公司入場券,惟要求民眾先行匯入部分中獎稅金,或購買金飾以扣抵稅金,或佯稱已獲得該公司所贊助之抽獎活動獎項,惟需匯入佣金、會員費、手續費、律師公證費、保證基金等費用;㈢謊稱係「威德利E化商城」員工,或寄送「香港博譽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函」、「日錦稅務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函」、「威德利E化商城會員卡」等不實文件,告以中獎訊息,惟必須購買該公司電器商品扣抵中獎稅金,或謊稱欲義賣電子商品或告以得貸款之方式而詐騙之(詳細之詐騙日期、詐騙手法、詐騙金額、匯款地點、匯入之人頭帳戶等資料,均見附表一、一之一所示)。
四、嗣亥○○、子○○等人匯款後心生懷疑,經查證後驚覺受騙,紛紛報警處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循線追查後,先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許,在臺中市○○路六十三號之一機房內查獲卯○○、酉○○、辛○○三人;復於同日上午十一時許,在臺中市○○路三○六巷十號五樓之十機房內查獲地○○;又於同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四十六巷十五弄十七號內查獲PHONGSRI SAHATSNAI與KONGTHONG THONGKHLUEAP二人;另於同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許,前往地○○臺中市○○路○段一三三巷三號之二住處及臺中市○○○路十六號十二樓之三機房執行搜索,並分別扣得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屬被告等人或共犯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節費器、線材、數據機等物品及李麗萍、己○○所提出之二紙台北地檢署傳票。
五、案經亥○○、子○○、江宗佑、乙○○、未○○、寅○○、戊○○、庚○○、申○○、丑○○、彭勝臺、丁○○、h○○、巳○○、丙○○、李麗萍、劉麗卿、天○○、癸○○、壬○○、y○○、廖月鳳、王亭惠、o○○、v○○、甲乙○、C○○、宇○○、P○○、W○○、Q○○、張媛舒、等人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二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或被害人亥○○、子○○、江宗佑、乙○○、未○○、寅○○、戊○○、庚○○、申○○、丑○○、彭勝臺、丁○○、h○○、巳○○、丙○○、李麗萍、劉麗卿、天○○、戌○○、癸○○、壬○○、y○○、己○○、廖月鳳、柯進富、陳鴻銘、徐建興、邱勝彥、劉吳澄華、鍾吉永、沈可圈、李錦麗、周旻禾、王亭惠、張惠美等人及證人洪木來於警詢時暨證人Y○○、U○○、i○○、A○○、辰○○、o○○、N○○、v○○、甲乙○、J○○、C○○、l○○、K○○、G○○、宇○○、P○○、W○○、Q○○、a○○、f○○、張媛舒、林昀誼等人於警詢之陳述及證人i○○、v○○、甲乙○、G○○、Q○○、f○○於本院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準備程序中指訴所為之陳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五十九條二之規定,被告卯○○等四人迄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上開告訴人、被害人及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實體部分:
㈠、訊據被告卯○○、地○○、酉○○、辛○○四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除卯○○辯以:被害人這麼多,怎麼被騙、手法,伊都不清楚云云,餘皆坦承不諱,核與同案業已判決確定之被告鄭天富陳稱曾出售易付卡予被告地○○,及業已判決確定之同案被告PHONGSRI SAHATSNAI、KONGTHONG THONGKHLUEAP供稱受僱在臺中市○○路四十六巷十五弄十七號機房內,撥打電話予泰國民眾而蒐集個人資料等語相符;上開事實,並有下列事證可佐:
1、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匯款之經過,業據被害人或告訴人亥○○、子○○、江宗佑、乙○○、未○○、寅○○、戊○○、庚○○、申○○、丑○○、午○○、丁○○、h○○、巳○○、丙○○、李麗萍、劉麗卿、天○○、戌○○、癸○○、壬○○、y○○、己○○、廖月鳳、柯進富、陳鴻銘、徐建興、邱勝彥、劉吳澄華、鍾吉永、沈可圈、李錦麗、周旻禾、王亭惠、張惠美、A○○、辰○○等人指訴綦詳(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八號卷㈠第四五○至四五一頁、第三七三至三七四頁、第四四三至四四四頁、第四○七至四○八頁、第四四○至四四一頁、第四二○至四二一頁、第四三三至四三四頁、第四二三至四二四頁、第三七六至三七七頁、第四一七至四一八頁、第四一三至四一四頁、第四六四至四六五頁、第四六九至四七○頁、第二七七至二七八頁、第三三八至三四○頁、第三四七頁、第三五三至三五四頁、第三六九至三七○頁、第三七九至三八○頁、第三八二至三八三頁、第三八九至三九○頁、第三九七至三九八頁、第四一○至第四一一頁、第四二七至四二八頁、第四三六至四三八頁、第四四六至四四七頁、第四五九至四六○頁、第四七七、四七九頁;同上偵卷㈡第十二至十四頁、第十八至二十頁、第二五至二六頁、第三○至三一頁、第三四至三五頁、第三九至四○頁、第五四至五六頁、第六六至六八頁、第七一至七二頁、第七八至七九頁、第八二至八三頁、第八八至八九頁、第九三至九五頁;九十五年度聲拘字第二九號卷㈡第一一八至一二○頁、第八七至八八頁、第九三頁、第八四至八五頁、第一八七至一八八頁、第九七頁),並有亥○○提出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子○○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跨行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江宗佑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乙○○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內頁、未○○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寅○○提出之誠泰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戊○○提出之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庚○○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申○○提出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丑○○提出之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內頁、午○○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丁○○提出之中國農民銀行電話語音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書、農民銀行存摺內頁、h○○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萬泰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存摺內頁、巳○○提出之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李麗萍提出之存摺內頁及偽造之蓋有檢察官謝道明印文之臺北地檢署傳票(見九十五年度聲拘字第二九卷第一二六頁)、劉麗卿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威德利e化商城卡、天○○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香港博譽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函、威德利e化商城卡、戌○○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壬○○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慶豐銀行匯款委託書、y○○提出之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內頁、己○○提出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偽造之蓋有檢察官謝道明印文之臺北地檢署傳票(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0一八卷第三五六頁)、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廖月鳳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及存款明細表、柯進富提出之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回條、陳鴻銘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徐建興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報紙廣告、新鴻海入場券、邱勝彥提出之匯款執據、新鴻海入場券、劉吳澄華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執據、鍾吉永提出之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沈可圈提出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李錦麗提出之存款明細、周旻禾提出之潭子郵局存摺內頁、存款明細、王亭惠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張惠美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八號卷㈠第四五二、三七五、四○九、四四二、四二二頁、第四二五至四二六頁、第四一九頁、第四六六至四六八頁、第三四一至三四三頁、第三四八至三五二頁、第三五五至三五七頁、第三七二、三八一頁、第三八四至三八八頁、第三九一至三九二頁、第三九九、四一二、四二九、四三九頁、第四四八至四四九頁、第四六一、四八0頁;同上偵卷㈡第十五、二一、二三頁、第四四至四五頁、第六九、八一頁、第八五至八七頁、第九一至九二頁、第九六頁;九十五年度聲拘字第二九號卷㈡第一二二至一二三頁、第一二六頁、第八九至九二頁、第九四至九六頁、第八六頁、第九八至一○三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九五0一五八八八三函卷所附之筆錄,第二四五至二四六頁;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觀音新波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二四七至二四九頁,並據證人即臺中市○○○路十六號十二樓之所有權人洪木來於警詢中證稱:伊係將該屋以每月租金七千元之代價出租予自稱「黃秀雄」之人等語明確(見偵字第一○○一八號卷㈠第二四一至二四二頁)。
2、前揭附表一之一被害人遭詐騙經過,業據Y○○、U○○、i○○、A○○、o○○、N○○、v○○、甲乙○、J○○、C○○、l○○、K○○、G○○、宇○○、P○○、W○○、Q○○、a○○、f○○、張媛舒、林昀誼於警詢及證人i○○、v○○、甲乙○、G○○、Q○○、f○○於本院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準備程序中指證綦詳,復有渠等匯款之執據、存摺交易明細表、刑事報案三聯單為佐(詳如附表一之一),此部分事證亦甚明確。
3、而酉○○係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始加入本案之犯罪集國,業據其自原審中供明。雖其有於警詢中供稱:我是在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或二十六日 (詳細時間不詳)經由卯○○介紹至該地工作。(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六二五號卷第十六頁)惟在警詢中既未能確定真正開始工作之日期,且其於原審所供稱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開始工作,與其警詢中所供工作之日期,亦僅差一或二日。復觀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其於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在信元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及其九十五年一月至三月間尚領有五萬一千二百四十元之薪資可據。故本院認定其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開始至卯○○等詐騙集團處工作為可信,則被告酉○○犯案時間應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迄其被警查獲時為止。
4、此外,並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分別在臺中市○○路六十三號之一、同市○○路三○六巷十號五樓之十、同市○○路四十六巷十五弄十七號、同市○○路○段一三三巷三號之二、同市○○○路十六號十二樓之三等處查獲之節費器、線材、數據機等物品扣案可稽。其中於寧夏路機房所查獲之偽造陳博文、陳世強律師印鑑章、手提電腦、桌上型電腦主機、新鴻海入場券等物,係綽號「阿炮」之詐騙集團成員所留下,供被告卯○○等繼續接手負責該機房所使用、或預備使用之物品;於成功路機房查扣之節費器、數據機等物品則係被告地○○及綽號「阿仁」之詐騙集團成員用以本件詐騙犯行之用;於崇德路被告地○○住處查扣之電腦設備、事務機則係地○○用以繕打信封收件人資料,以便黏貼於信封寄出,另於忠明南路、向心路查扣之物亦均係被告及共犯等人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卯○○、地○○供承無訛(見偵字第一○○一八號卷㈠第四一之一頁反面、第一六六至一六七頁、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六二五號卷㈡第九頁)。
5、按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採客觀主義,以共同實施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為成立要件。雖共犯相互間祇須分擔一部分行為,苟有犯意聯絡,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然其所為之一部行為,究須構成犯罪事實之內容,始有分擔實施之可言,最高法院85台上字第145號裁判要旨參照。查被告四人雖未擔任撥打詐騙電話之工作,惟地○○、酉○○、辛○○尚有擔任繕打詐騙被害人信件、寄送信件之工作;而被告四人在經阿萬等人之指示擔任機房更換電話門號,以逃避警方追緝之工作,因而遂行整個詐騙集團之詐騙工作,若無被告等人之參與,該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亦無法遂行得逞,且復按月收受三萬至五萬元不等之薪資,則卯○○以其不知如何詐騙、受害人云云,尚不得解免其刑責。被告四人就對附表一及一之一所示之犯行,顯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為共同正犯無訛。
6、公訴意旨除認被告地○○負責看管臺中市○○路三○六巷十號五樓之十機房,負責抽換SIM卡片外,尚認被告地○○另有負責臺中市○○路四六巷十五弄十七號之機房云云(見起訴書第三頁),惟此據被告地○○否認在卷,辯稱不知何人負責向心路,不清楚該處扣案物品係何人所有等語。查被告地○○於警、偵詢時始終僅坦承出名向中華電信申請在向心路機房裝設ADSL設備而已(見偵字第一○○一八號卷㈠第一
六六、一六八頁;偵字第八六二五號卷㈡第八頁),核與被告卯○○於警詢時陳稱:「阿萬」指示地○○用他的姓名資料向中華電信申請在向心路裝設ADSL,伊因中華電信要去裝設之緣故,亦曾前往該處,及偵查中陳稱:我去向心路主要是在場看中華電信的人來牽網路線,線是地○○的名字等語,互核相符(見偵字第一○○一八號卷㈠第四一之四頁反面、偵字第八六二五號卷㈡第一三九頁),並有地○○名義之ADSL帳單明細扣案可佐;參以被告酉○○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我受僱於卯○○,受他指揮,地○○是受卯○○指揮,我聽卯○○說地○○是負責在成功路機房從事換片工作,不清楚地○○有無在向心路負責換片,我只知道本件共犯等人有在寧夏路及成功路設置機房等語(見原審卷㈡第六一至六二頁),另佐以員警在向心路址執行搜索時,並未查獲相關機房設備或器材,顯見被告地○○僅係出面向中華電信申請在向心路址裝設ADSL線路設備而已,然既無證據證明其有在該處看管機房或從事換片工作,自不能謂被告地○○除負責看管成功路機房外,另有公訴意旨所指「負責」向心路機房之犯行,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事實之認定,尚有誤會。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或從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一七八一號判例、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七七號判例參照);申言之,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五四○七號判決意旨參見)。本件被告卯○○、地○○二人或負責出面承租房屋作為機房使用,或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裝設ADSL線路設備,並向第二類電係業者承租專線建立電信數據機房,並各自於負責之機房內看顧,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抽換節費器上之SIM卡,以確保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順利使用電話線路詐騙不特定民眾,卯○○更引介吸收被告酉○○、辛○○二人在寧夏路機房內抽換SIM卡,並寄送不實之中獎詐騙文件予大眾,渠四人更均坦承知悉更換卡片之目的,在於供詐騙集團成員將電話線路轉接至大陸地區,以逃避查緝而從事詐欺犯罪,顯然係以為自己或共犯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況依被告等人建立機房、看管機房、抽換卡片、寄送信函之行為模式,所為顯然已經參與至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即詐術行為之實施,而非如一般出賣人頭帳戶者僅提供帳戶供他人匯款之單純幫助行為,所可比擬,縱被告等人僅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或僅與部分共犯有所謀議聯繫,或有任職長短先後、職務高低與服從指揮監督程度之不同,然既係分工合作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則於詐欺取財之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從而被告四人與綽號「阿萬」、「劉仔」、「SONY」、「阿林仔」、「阿仁」、「阿才」、「王仔」、「阿炮」、二名泰籍外勞之詐騙集團成員自屬共同正犯無訛。被告地○○於原審辯護意旨辯稱:伊僅單純受僱於「阿萬」在成功路機房負責換片工作以領取微薄薪水,並受被告卯○○指揮,並非主要幹部,所為非屬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主觀上亦僅具有幫助詐欺故意,本件應僅成立幫助犯云云(見原審卷㈠第一五四頁、卷㈡第五七頁),依前開說明,尚無可採。又本件告訴人李麗萍及被害人己○○係接獲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傳票,告訴人天○○接獲偽造之「日錦稅務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函」、「香港博譽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函」而遭詐騙,另警方尚於臺中市○○路六三之一號機房查扣偽造之「陳博文律師」印鑑章、偽造之「陳世強律師」印鑑章、偽造之「亞太國際律師事務所」大小章及偽造之「力寶銀行香港分行信用卡」「新鴻海入場券」(詳見附表二),足見本件由綽號「阿萬」、「劉仔」、「阿林仔」、「阿仁」、「阿炮」等人所組之詐騙集團,為達渠等詐騙之目的,尚有偽造各種公文書、私文書、印章或信用卡之犯行,而涉有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印章、偽造信用卡等罪,雖被告等人辯稱未參與該部分犯罪,惟於共同詐欺取財之意思範圍內,仍應對於其他共犯因詐術施用行為而生之全部結果,共同負其責任。
㈢、次按修正刪除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係指以犯詐欺行為維生之事業者而言,苟恃此維生,縱其兼有其他工作或職業,亦足構成該條之罪(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一八八號判例參照);且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凡藉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並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所謂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係指專以觸犯該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而言,故該法第三百四十條為第三百三十九條犯罪之加重態樣,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上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相互間並不發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一號判決、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五六○號判決參照)。被告卯○○、地○○以每月薪資三萬元至五萬元之代價受僱於詐騙集團成員,各自負責於機房看管並更換SIM卡,被告酉○○、辛○○亦經被告卯○○之引介,以每月三萬元之薪資在寧夏路機房從事換片工作,該詐騙集團又有公款支付房租、水電費、雜支、電路等費用,此據被告卯○○供明在卷,參以本件被害人眾多,且係遭有計畫性之詐騙手法誘使匯款,俱見該詐欺集團規模龐大,分工細密,應屬職業性、集團性之犯罪,而被告等人係以領取月薪之方式獲取報酬,縱任職之時間約自近月或數月不等,然被告等人既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聽從詐騙集團指示,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遂行詐欺目的之犯罪,且以該犯罪為日常謀生之職業,足見均恃之為常業,而屬刑法修正前之詐欺罪之常業犯甚明。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且依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一規定,已於本件被告行為後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施行,關於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依「從舊從輕」原則而為比較;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爰先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論述如下:
1、按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其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一罪,於法律上則將之擬制為一罪論處;惟刑法修正後,常業詐欺罪因配合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之刪除,亦已一併刪除,依修正後之刑法,就被告等人之個別詐欺行為須予分別論罪、併合處罰,本件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新法顯較不利於被告等人,自應適用舊法關於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以為論處。
2、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規定,雖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固有不同,但對於本件被告之犯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並無刑罰輕重之影響,應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五八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3、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於修正後業已刪除,本件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所共犯之常業詐欺罪、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印章、偽造信用卡,而於共同詐欺取財之意思範圍內,應由被告等人負責之各罪,於新法時應分論併罰,而不得再依舊法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罪處斷,經比較結果,認適用新法較不利於被告。
4、累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係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最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則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被告辛○○於本件係合於累犯加重之情形(詳後述),又係因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新舊法均構成累犯,本件辛○○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論以累犯。
5、有關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及修正前同法第三百四十條依序有關法定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其中最低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十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自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迄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期間並未修正,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則修正前最低罰金數額即為新台幣三十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最低罰金刑即為一千元,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被告。
6、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此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7、綜上所述,本件綜合上開罪刑全部比較結果,認適用裁判時之新法對被告等均非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被告等行為時之上開修正前刑法規定,以為論處。
㈡、核被告卯○○、地○○、酉○○、辛○○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新鴻海入場卷、威德利E化商城、日錦稅務諮詢管理顧問有銀公司等文件上「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0一八號卷第三二四、三二
七、第三九一頁」,並未有律師之印文,故此部分未有偽造印文之階段行為)、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公文書罪(傳票上偽造檢察官謝道明之印文之階段行為,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之偽造信用卡罪。被告四人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信用卡,均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但均不加重其刑)。被告卯○○等四人,與共組詐騙集團之綽號「阿萬」、「劉仔」、「SONY」、「阿林仔」、「阿仁」、「阿才」、「王仔」、「阿炮」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事實欄所示之二名泰籍外勞,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且被告卯○○、地○○、酉○○、辛○○四人雖未全部參與前揭犯罪,惟於共同詐欺取財之意思範圍內,仍應對於其他共犯因詐術施用行為而生之全部結果,共同負其責任。被告等人所犯上開各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最重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雖僅就常業詐欺之事實提起公訴,惟其起訴之效力仍及於上開屬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且經原審(見原審卷二第七十五頁)及本院(見審理筆錄)當庭告知此部分可能涉犯法條,俾利被告等人得以行使訴訟上防禦之權利,本院自得予以審理。再附表一之一事實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因與起訴之事實具有常業詐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當亦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亦得併為審理。查被告辛○○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同年五月五日確定,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因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原審以被告四人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①就附表一之一有關之被告四人犯行未及審酌,尚有未洽。②被告酉○○係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始加入本案犯行,原判決僅認定三月間加入,在時間之認定上稍嫌粗略。③原判決未就己○○、李麗萍所提出之台北地檢署之傳票上,
亦有未合。④據上論斷欄未引用刑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零五條沒收之條文,當有疏漏。⑤原判決未比較有關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及修正前同法第三百四十條有關刑法修法後最低法定罰金刑部分之適用,尚有不合。⑥原判決未論被告四人有「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偽造信用卡,亦有疏漏。。被告四人上訴以原審量刑過重,及卯○○以不知詐騙手法及被騙人數云云而否認犯行,並無足取,其等上訴並無理由。而公訴人上訴以原審量刑過輕,本院認以附表一之一之犯行,被害人受詐騙之金額甚鉅,原審未及審酌,則原審量刑顯有過輕之虞,公訴人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即屬可取,其上訴為有理由。而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人均年輕力壯,明知現今詐騙集團橫行,政府執法機關無不竭力掃蕩,惟竟不思正途賺取金錢,成立詐騙集團,以分工合作之集團犯罪方式,負責建立看管機房,以利詐騙集團主要成員使用各種詐術方法詐騙不特定民眾,本件被害人人數眾多、詐騙金額合計有二千二百十七餘萬元,所為嚴重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甚鉅,實不足取;且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均在其掌握中,認檢察官對被告卯○○、地○○、辛○○四人犯行,在未有併案之前,即均求處有期徒刑四年,本院審酌併案之事實(附表一之一)亦眾,金額亦多,雖地○○於本院審理中,另行與被害人h○○達成十萬元和解,有付款;而被告三人(酉○○除外)於本院審理庭與y○○達成和解,惟尚未付款,其他被害人均未受賠償其等之損害,所為對於社會治安影響甚鉅,本院認量刑不宜從輕,始能收刑罰教化警惕之效,並斟酌各該被告參與程度之差異、犯罪時間之長短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至第五項所示之刑。被告四人所犯從一重處斷之罪名常業詐欺,經諭知逾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規定,係不得減刑,併此敘明。
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中,編號㈠之偽造「陳博文律師」印鑑章、偽造之「陳世強律師」印鑑章、偽造亞太國際律師事務所大小章、偽造之檢察官謝道明之印文二枚(見九十五年度聲拘字第二十九號卷第一二六頁、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0一八卷第三五六頁)及偽造之「力寶銀行香港分行信用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分別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零五條(力寶銀行香港分行信用卡部分)諭知沒收;其餘物品均屬被告等人或共犯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卯○○、地○○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於偽造身分證影本上之公印文,亦因該身分證影本之諭知沒收,不另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於員警執行搜索時,雖於臺中市○○路六十三之一號機房前自被告辛○○身上扣得現金五十萬元到底係何人所有?經查:卯○○於警詢中供稱:現場查扣之人頭帳戶是車手小龍到我那邊留下來的,這些帳戶都是他們詐騙民眾金錢之人頭戶,上面記載帳號、密碼、詐騙得手當天可以處理設定約轉多少等語。(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六二五號卷第十頁背面)依辛○○所供,伊經卯○○之介紹而自九十五年二月份始開始上班,月薪僅三萬元,迄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被查獲止,亦僅工作二月,每月領三萬元,找卯○○領,都是領現金(見九十五年度偵字八六二五號卷第二十頁)。是其所賺取之薪資若全不花用亦僅六萬元而已。至於其再供,扣案之五十萬元是之前慢慢存的,伊存到五十萬元就放在身邊,我本來想買車,也有想做生意,但因之前有罰單沒繳,錢如存在郵局會被扣掉云云。然其僅二十來歲之年輕人,豈有資力自己慢慢存至五十萬元?又其亦未提出工作之扣繳憑單據以認定,再觀諸其前案紀錄表,其亦有施用毒品之記錄,豈無不花費購買毒品?故其開銷亦鉅,且果真有存到五十萬元,任何人均怕帶在身邊易於遺失或被竊,均會存入帳戶較安全;至於其稱曾有罰款單,怕被扣款,然亦可鎖於家中之保險箱,一般人均不會天天身懷巨款在身走動。況且現場亦有查扣人頭帳戶、帳號密碼、詐騙得手當日可以處理設定約轉多少金額,即卯○○與辛○○都能使用該人頭帳戶領款,則據此推論,該五十萬元之現款,當係詐自附表一、一之一被害人所得之贓款,自應由執行檢察官依被害人被騙贓款之比例為之發還。至於員警於台中市○○路三○六巷十號五樓之十機房自被告地○○身上扣得現金一萬零一百元,金額不多,有可能係其本人所有,惟尚無證據證明係與本案之犯行有直接之關係,故不予沒收,併予敘明。
四、至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被詐騙之現金,依被害人所陳述對方所使用之電話,詳如附表四所載,並非被告等詐騙集團所使用之電話(詳如內政部警政署移送書所載之電話一覽表),而被告復否認上開犯行,且並無其他積極之事證,足以證明被告四人或其詐欺集團參與此部分犯行,從而即難認該等被害人受詐騙,即被告四人或其詐欺集團所為,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有常業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即毋庸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文忠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修正刪除前):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詐騙日期、詐騙手法、詐騙金額、匯款地點、匯入之人頭帳戶) ┌──┬────┬───────┬──────────┬───┬─────┐ │編號│詐騙日期│遭詐騙匯款之地│ 詐 騙 手 法 │詐騙金│匯入之人頭│ │ │ │點 │ │額 │帳戶 │ ├──┼────┼───────┼──────────┼───┼─────┤ │ 1 │94.12.09│宜蘭縣羅東鎮 │李麗萍於宜蘭縣羅東鎮│120萬 │郵局林鳳凰│ │ │ │ │家中接獲自稱臺北地方│元 │:00000000│ │ │ │ │法院之語音電話,經李│ │24321號 │ │ │ │ │麗萍回撥後,對方表示│ │ │ │ │ │ │其經傳未到,且其身分│ │ │ │ │ │ │遭冒用,需將所有之存│ │ │ │ │ │ │款存入所指定之帳戶監│ │ │ │ │ │ │控。 │ │ │ │ │ │ │ │ │ │ ├──┼────┼───────┼──────────┼───┼─────┤ │ 2 │94.12.18│桃園縣蘆竹鄉 │廖月鳳於家中接到電話│303萬6│郵局洪志西│ │ │ │ │,佯稱中2,000萬元之 │,500元│:00000000│ │ │ │ │大獎,惟需先匯入手續│ │125091號 │ │ │ │ │費。 │ │張平華:00│ │ │ │ │ │ │0000000000│ │ │ │ │ │ │24號 │ │ │ │ │ │ │葉文豐:03│ │ │ │ │ │ │0000000000│ │ │ │ │ │ │75號 │ │ │ │ │ │ │蔡國賓:02│ │ │ │ │ │ │0000000000│ │ │ │ │ │ │16號 │ │ │ │ │ │ │何忠全:03│ │ │ │ │ │ │0000000000│ │ │ │ │ │ │18號 │ │ │ │ │ │ │陳柏均:00│ │ │ │ │ │ │0000000000│ │ │ │ │ │ │82號 │ ├──┼────┼───────┼──────────┼───┼─────┤ │ 3 │95.02.14│高雄縣鳳山市 │乙○○於家中接獲語音│25萬8,│臺北銀行五│ │ │ │ │電話,佯稱破獲詐騙集│027元 │甲分行0126│ │ │ │ │團,因帳戶資金異常,│ │0000000000│ │ │ │ │需監控資金,並匯款至│ │2號 │ │ │ │ │指定帳戶。 │ │ │ ├──┼────┼───────┼──────────┼───┼─────┤ │ 4 │95.02.15│臺中縣新社鄉 │鍾吉永於臺中縣新社鄉│1元 │中山郵局鄭│ │ │ │ │接獲中獎電話,如要領│ │心雅:7000│ │ │ │ │款需先行匯款,鍾吉永│ │0000000000│ │ │ │ │因而匯入1元。 │ │9386號 │ ├──┼────┼───────┼──────────┼───┼─────┤ │ 5 │95.02.16│臺北市文山區 │庚○○於家中接獲自稱│25萬5,│第一商業銀│ │ │ │ │為臺北地檢署書記官者│052元 │行三民分行│ │ │ │ │之電話,稱因其涉及詐│ │:00000000│ │ │ │ │欺案件,需到銀行開辦│ │132269號 │ │ │ │ │電話語音轉帳。 │ │ │ ├──┼────┼───────┼──────────┼───┼─────┤ │ 6 │95.02.17│臺中市西屯區 │寅○○於家中接獲自稱│11萬2,│華南銀行鍾│ │ │ │ │於臺北市地檢署書記官│017元 │正偉:8202│ │ │ │ │之電話,佯稱因銀行帳│ │00000000號│ │ │ │ │戶遭冒用,需協助辦案│ │ │ │ │ │ │,需提供銀行帳戶供查│ │ │ │ │ │ │詢。 │ │ │ ├──┼────┼───────┼──────────┼───┼─────┤ │ 7 │95.02.17│臺北縣汐止市 │丑○○於家中接獲電話│123萬0│板橋漢生郵│ │ │ │ │,佯稱其涉及「亞太金│,017元│局:700-03│ │ │ │ │融專案」,因未出庭應│ │0000000000│ │ │ │ │訊,要強制執行,並扣│ │64號 │ │ │ │ │押財產,需先將財產轉│ │ │ │ │ │ │入行政院金控管制局統│ │ │ │ │ │ │一保管。 │ │ │ ├──┼────┼───────┼──────────┼───┼─────┤ │ 8 │95.02.17│桃園縣楊梅鎮 │午○○於家中接獲電話│19萬元│大甲廟口郵│ │ │ │ │,佯稱其涉及「亞太金│ │局許棟林:│ │ │ │ │融專案」,因未出庭應│ │0000000000│ │ │ │ │訊,要強制拘提,並扣│ │5951號 │ │ │ │ │押財產,需先將財產轉│ │ │ │ │ │ │入行政院金控管制局統│ │ │ │ │ │ │一保管。 │ │ │ ├──┼────┼───────┼──────────┼───┼─────┤ │ 9 │95.02.22│臺北市吳興郵局│天○○接獲自稱「威德│7萬4,6│鳳山中山郵│ │ │ │ │利E化商城」之員工電 │00元 │局簡俊至:│ │ │ │ │話,並接獲不實之「香│ │0000000000│ │ │ │ │港博譽國際法律事務所│ │4092號 │ │ │ │ │律師函」、「威德利E │ │ │ │ │ │ │化商城會員卡」,告知│ │ │ │ │ │ │中獎消息,惟須購買該│ │ │ │ │ │ │公司電子產品抵稅。 │ │ │ ├──┼────┼───────┼──────────┼───┼─────┤ │ 10 │95.02.24│苗栗縣苗栗市 │辰○○之夫A○○接獲│27萬元│郵局梁信強│ │ │ │ │自稱於高雄地方法院檢│ │:000-0000│ │ │ │ │察署丁主任檢察官之電│ │0000000000│ │ │ │ │話,佯稱其涉有洗錢案│ │號 │ │ │ │ │件,帳戶內之金錢需被│ │ │ │ │ │ │凍結,需將所有之財產│ │ │ │ │ │ │轉到指定帳戶統一管理│ │ │ │ │ │ │。 │ │ │ ├──┼────┼───────┼──────────┼───┼─────┤ │ 11 │95.02.24│苗栗縣苗栗市 │丁○○接獲自稱臺北地│40萬3,│高雄郵局:│ │ │ │ │方法院檢察署之電話,│000元 │000-000000│ │ │ │ │佯稱其身分遭冒用申辦│ │00000000號│ │ │ │ │信用卡,需凍結其名下│ │ │ │ │ │ │帳戶,且需將其帳戶內│ │ │ │ │ │ │之資金轉到指定帳號內│ │ │ │ │ │ │統一保管。 │ │ │ ├──┼────┼───────┼──────────┼───┼─────┤ │ 12 │95.02.24│臺北縣樹林市 │劉麗卿接獲自稱「威德│48萬3,│樹林柑園郵│ │ │ │ │利E化商城」之員工, │300元 │局簡俊民:│ │ │ │ │來電詢問有關電器用品│ │0000000000│ │ │ │ │使用情形,之後並佯稱│ │7881號 │ │ │ │ │其中獎,但須購買該商│ │ │ │ │ │ │城之電子產品抵稅。 │ │ │ ├──┼────┼───────┼──────────┼───┼─────┤ │ 13 │95.02.24│南投縣仁愛鄉 │壬○○於家中接獲電話│54萬元│崙背郵局洪│ │ │ │ │,佯稱其獲得「新鴻海│ │于茹:3012│ │ │ │ │集團公司」之參獎,且│ │000000000 │ │ │ │ │為其投資中港彩3千多 │ │號 │ │ │ │ │萬港幣,惟需先補佣金│ │屏東18支郵│ │ │ │ │及會員費。 │ │局洪志文:│ │ │ │ │ │ │0000000000│ │ │ │ │ │ │7441號 │ │ │ │ │ │ │臺南新化郵│ │ │ │ │ │ │局李明慧:│ │ │ │ │ │ │0000000000│ │ │ │ │ │ │7801號 │ │ │ │ │ │ │新竹商銀東│ │ │ │ │ │ │海分行劉雅│ │ │ │ │ │ │玲:782100│ │ │ │ │ │ │5387號 │ │ │ │ │ │ │苑裡郵局鄭│ │ │ │ │ │ │美芳:0291│ │ │ │ │ │ │0000000000│ │ │ │ │ │ │號 │ ├──┼────┼───────┼──────────┼───┼─────┤ │ 14 │95.02.24│臺北市文山區 │沈可圈接獲自稱為臺北│6萬元 │屏東六塊厝│ │ │(起訴書│ │地檢署之電話,稱有詐│ │郵局尤俊賢│ │ │誤載為94│ │欺案件未到,需匯款到│ │:00000000│ │ │年) │ │一郵局帳戶,嗣72小時│ │120412號 │ │ │ │ │後,即將該款項歸還。│ │ │ ├──┼────┼───────┼──────────┼───┼─────┤ │ 15 │95.02.25│臺北縣新莊市 │徐建興接獲自稱「新鴻│26萬元│新莊新化郵│ │ │ │ │海公司」之員工之電話│ │局李明慧:│ │ │ │ │,佯稱其中獎,需先繳│ │000000000 │ │ │ │ │交手續費。 │ │00000000號│ │ │ │ │ │ │屏東中正路│ │ │ │ │ │ │郵局洪志文│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 │號 │ ├──┼────┼───────┼──────────┼───┼─────┤ │ 16 │95.02.27│臺中縣烏日鄉 │戌○○接獲電器目錄,│7萬4,6│郵局李興隆│ │ │ │ │佯稱商城欲義賣商品,│00元 │:00000000│ │ │ │ │經選購冰箱、冷氣及電│ │163553號 │ │ │ │ │視。 │ │ │ ├──┼────┼───────┼──────────┼───┼─────┤ │ 17 │95.03.02│臺中市南屯區 │未○○於家中接獲自稱│25萬元│郵局張育仁│ │ │ │ │於劉自成警官之電話,│ │:00000000│ │ │ │ │佯稱因傳喚不到,需將│ │225829號 │ │ │ │ │帳戶凍結,需提供銀行│ │ │ │ │ │ │帳戶供查詢。 │ │ │ ├──┼────┼───────┼──────────┼───┼─────┤ │ 18 │95.03.02│臺北市士林區 │戊○○於家中接獲自稱│6萬元 │高雄順昌郵│ │ │ │ │於臺北市地檢署書記官│ │局林佳誼:│ │ │ │ │之電話,佯稱傳喚未到│ │0000000000│ │ │ │ │,需提供銀行帳戶供查│ │5906號 │ │ │ │ │詢。 │ │ │ ├──┼────┼───────┼──────────┼───┼─────┤ │ 19 │95.03.02│臺南市南區 │李錦麗接獲自稱為臺北│15萬元│高雄府北郵│ │ │(起訴書│ │地檢署之電話,稱有詐│ │局張育仁:│ │ │誤載為94│ │欺案件未到,若未依指│ │0000000000│ │ │年) │ │示為之,將會坐牢。 │ │82號 │ ├──┼────┼───────┼──────────┼───┼─────┤ │ 20 │95.03.03│臺北縣汐止市 │亥○○接獲自稱為法院│18萬6,│陽信商業銀│ │ │ │ │人員之通知,稱其身分│000元 │行屏東分行│ │ │ │ │遭冒名使用,需將金融│ │:00000000│ │ │ │ │機構之金錢提出並轉入│ │7840號 │ │ │ │ │指定帳戶。 │ │ │ ├──┼────┼───────┼──────────┼───┼─────┤ │ 21 │95.03.03│臺北縣板橋市 │甲○○於家中接獲自稱│28萬元│郵局廖建評│ │ │ │ │臺北地檢署之人員,告│ │:00000000│ │ │ │ │以因遭人冒用身分申請│ │195064號 │ │ │ │ │信用卡,欠債28萬元,│ │ │ │ │ │ │需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22 │95.03.03│臺中縣 │周旻禾接獲自稱臺北地│26萬元│漢生郵局:│ │ │(起訴書│ │檢署之電話,稱其涉及│ │0000000000│ │ │誤載為94│ │詐欺集團,所有之銀行│ │5064號 │ │ │年) │ │帳戶受到監控,不能使│ │ │ │ │ │ │用,需將所有之財產轉│ │ │ │ │ │ │到指定之帳戶內。 │ │ │ ├──┼────┼───────┼──────────┼───┼─────┤ │ 23 │95.03.06│臺北縣板橋市 │子○○接獲自稱為「新│8萬元 │臺中商銀劉│ │ │ │ │鴻海公司」之中獎通知│ │雅玲:0212│ │ │ │ │,惟需先匯入得獎稅金│ │00000000號│ │ │ │ │。 │ │ │ ├──┼────┼───────┼──────────┼───┼─────┤ │ 24 │95.03.06│臺南縣善化鎮 │申○○接獲自稱「新鴻│8萬元 │善化郵局詹│ │ │ │ │海精品生活館」之中獎│ │伯發:0191│ │ │ │ │電話,惟需先行匯款,│ │0000000000│ │ │ │ │或購買拍賣金飾以扣抵│ │號 │ │ │ │ │稅金。 │ │ │ ├──┼────┼───────┼──────────┼───┼─────┤ │ 25 │95.03.06│宜蘭縣冬山鄉 │h○○接獲中獎電話,│25萬3,│郵局吳森偉│ │ │ │ │佯稱需繳納稅金,方能│000元 │:000-0000│ │ │ │ │領取獎品,經第一次匯│ │0000000000│ │ │ │ │出款項後,對方復要求│ │號 │ │ │ │ │需辦理會員卡,經第二│ │郵局郭育豪│ │ │ │ │次匯款後,對方復稱所│ │:000-0000│ │ │ │ │中獎之金額再投資,需│ │0000000000│ │ │ │ │再行匯款。 │ │號 │ ├──┼────┼───────┼──────────┼───┼─────┤ │ 26 │95.03.06│臺南市 │王亭惠接獲自稱地檢署│41萬元│高雄美濃郵│ │ │(起訴書│ │書記官之電話,稱其信│ │局曹鴻原:│ │ │誤載為94│ │用卡遭冒用、未出庭應│ │0000000000│ │ │年) │ │訊,需支付金錢,否則│ │1386號 │ │ │ │ │會有刑責上之問題。 │ │ │ ├──┼────┼───────┼──────────┼───┼─────┤ │ 27 │95.03.06│新竹縣湖口鄉 │張惠美接獲自稱臺北地│14萬元│陽信商業銀│ │ │(起訴書│ │檢署之電話,佯稱其經│ │行屏東分行│ │ │誤載為94│ │傳訊未到,涉及洗錢詐│ │洪信義:05│ │ │年) │ │騙之案件,需先將名下│ │0000000000│ │ │ │ │金錢會到指定戶頭,俟│ │號 │ │ │ │ │調查清楚將歸還。 │ │ │ ├──┼────┼───────┼──────────┼───┼─────┤ │ 28 │95.03.07│彰化縣 │癸○○於家中接獲電話│16萬7,│六甲郵局薛│ │ │ │ │,佯稱其獲得「新鴻海│600元 │見宏:0191│ │ │ │ │集團」所贊助之「亞太│ │0000000000│ │ │ │ │資訊生活館」開幕抽獎│ │號 │ │ │ │ │活動參獎,需匯入律師│ │中國商銀黃│ │ │ │ │公證費、辦理海外基金│ │秀惠:017-│ │ │ │ │保證書費用。 │ │0000000000│ │ │ │ │ │ │3號 │ │ │ │ │ │ │草屯碧山郵│ │ │ │ │ │ │局葉雅婷:│ │ │ │ │ │ │0000000000│ │ │ │ │ │ │9066號 │ ├──┼────┼───────┼──────────┼───┼─────┤ │ 29 │95.03.08│臺南縣官田鄉 │陳鴻銘接獲電話,佯稱│8萬元 │第一銀行大│ │ │ │ │「新鴻海公司」舉辦愛│ │灣分行李再│ │ │ │ │心活動,備有低於市價│ │得:007626│ │ │ │ │之金飾,售價8萬元。 │ │0000000000│ │ │ │ │ │ │77號 │ ├──┼────┼───────┼──────────┼───┼─────┤ │ 30 │95.03.09│台北市北投區 │巳○○接獲自稱「威德│8萬4,1│郵局周瑞裕│ │ │ │ │利E化商城」之中獎電 │00元 │:000-0000│ │ │ │ │話,可以購買公司商品│ │0000000000│ │ │ │ │扣抵中獎稅金。 │ │號 │ ├──┼────┼───────┼──────────┼───┼─────┤ │ 31 │95.03.13│新竹縣竹北市中│丙○○於桃園縣中壢市│10萬5,│竹北郵局彭│ │ │ │正西路60號 │後興路一段之家中接獲│000元 │昱桓:0061│ │ │ │ │自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0000000000│ │ │ │ │檢察署,因丙○○涉詐│ │號 │ │ │ │ │欺案件為由,需辦理電│ │ │ │ │ │ │話語音轉帳之手續。 │ │ │ │ │ │ │ │ │ │ ├──┼────┼───────┼──────────┼───┼─────┤ │ 32 │95.03.21│臺北市大安區 │y○○接獲電話稱涉及│324萬5│郵局:7003│ │ │(起訴書│ │詐欺集團案件,被冒名│,446元│0000000000│ │ │誤載為94│ │當作詐欺人頭戶,需將│ │36號、7003│ │ │年) │ │所有財產匯入監控帳戶│ │0000000000│ │ │ │ │以示清白。 │ │37號 │ ├──┼────┼───────┼──────────┼───┼─────┤ │ 33 │95.03.22│臺北市文山區 │己○○接獲電話稱涉及│25萬3,│郵局:700-│ │ │(起訴書│ │詐欺集團案件,被冒名│000元 │0000000000│ │ │誤載為94│ │當作詐欺人頭戶,並傳│ │8257號 │ │ │年) │ │真不實之「臺北地檢署│ │ │ │ │ │ │刑事偵查庭傳票」、「│ │ │ │ │ │ │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 │ │ │ │ │ │聲明書」,要求需將所│ │ │ │ │ │ │有財產匯入監控帳戶以│ │ │ │ │ │ │示清白。 │ │ │ ├──┼────┼───────┼──────────┼───┼─────┤ │ 34 │95.03.23│臺北縣板橋市 │劉吳澄華接獲中獎通知│5萬元 │合作金庫永│ │ │(起訴書│ │,需先行匯出中獎稅金│ │安分行劉雅│ │ │誤載為94│ │。 │ │玲:171587│ │ │年) │ │ │ │0000000號 │ ├──┼────┼───────┼──────────┼───┼─────┤ │ 35 │95.04.03│臺北縣中和市 │邱勝彥接獲「新鴻海生│8萬元 │合作金庫永│ │ │(起訴書│ │活館」通知,佯稱中參│ │安分行劉雅│ │ │誤載為94│ │獎100萬元,需先匯手 │ │玲:171587│ │ │年) │ │續費。 │ │0000000號 │ ├──┼────┼───────┼──────────┼───┼─────┤ │ 36 │95.04.10│臺北縣蘆洲市 │柯進富於家中接獲電話│40萬元│新竹國際商│ │ │(起訴書│ │,佯稱中「新鴻海集團│ │業銀行新竹│ │ │誤載為94│ │」之大獎100萬元整。 │ │分行陳寬祐│ │ │年) │ │ │ │:00000000│ │ │ │ │ │ │133號 │ │ │ │ │ │ │臺灣中小企│ │ │ │ │ │ │業銀行林韋│ │ │ │ │ │ │平:760625│ │ │ │ │ │ │05725號 │ └──┴────┴───────┴──────────┴───┴─────┘ 附表一之一: (詐騙日期、詐騙手法、詐騙金額、匯款地點、匯入之人頭帳戶) ┌──┬────┬───────┬──────────┬───┬─────┐ │編號│詐騙日期│遭詐騙匯款之地│ 詐 騙 手 法 │詐騙金│匯入之人頭│ │ │ │點 │ │額 │帳戶 │ ├──┼────┼───────┼──────────┼───┼─────┤ │ 37 │94.11.17│台北縣新莊市 │Y○○接獲自稱香港育│78萬4,│龜山郵局李│ │ │ │ │達科技公司中三獎120 │700元 │水源:700-│ │ │ │ │萬元之通知,並須先匯│ │0000000000│ │ │ │ │手續費及見證費。 │ │8169號 │ │ │ │ │ │ │新竹郵局武│ │ │ │ │ │ │昌分行劉心│ │ │ │ │ │ │美:7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69號 │ │ │ │ │ │ │台南中小企│ │ │ │ │ │ │銀西螺分行│ │ │ │ │ │ │蔡旭亮:05│ │ │ │ │ │ │0-00000000│ │ │ │ │ │ │98534號 │ │ │ │ │ │ │第一銀行岡│ │ │ │ │ │ │山分行楊煒│ │ │ │ │ │ │揚:007-73│ │ │ │ │ │ │000000000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15~17頁;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六張(缺一張7萬匯款單)、龜山郵局及武昌郵局提供之客戶歷史 │ │交易清單及郵政存簿立帳申請書、台南中小企銀西螺分行提供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存│ │款帳戶查詢單、第一商銀岡山分行函提供之交易往來明細,第18~23、29~43頁 │ ├──┬────┬───────┬──────────┬───┬─────┤ │ 38 │95.01.11│桃園縣 │U○○接獲自稱高雄地│9萬元 │台新銀行司│ │ │ │ │院之電話,通知未收存│ │皓中:0441│ │ │ │ │證信函,因金融案件須│ │0000000000│ │ │ │ │凍結帳號,須向金融管│ │號 │ │ │ │ │制中心申請一監管帳號│ │ │ │ │ │ │將錢匯入。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60~61頁; │ │刑事報案三聯單、台新商銀存入憑條及歷史交易明細,第62~63、81頁 │ ├──┬────┬───────┬──────────┬───┬─────┤ │ 39 │95.02.24│苗栗縣苗栗市 │i○○接獲自稱刑警通│393萬1│竹東郵局傅│ │ │ │ │知涉入亞太金融風暴案│,812元│聖龍:0061│ │ │ │ │之電話,由自稱高雄地│ │0000000000│ │ │ │ │院書記官製作電話筆錄│ │號 │ │ │ │ │後,再由自稱亞太金融│ │台北民生郵│ │ │ │ │之專員要其匯款。 │ │局劉宏明:│ │ │ │ │ │ │0000000000│ │ │ │ │ │ │6821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84~87頁;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六張、竹東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郵政存簿立帳申請書、台北│ │民生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88~98頁 │ ├──┬────┬───────┬──────────┬───┬─────┤ │ 40 │95.03.01│宜蘭市○○路 │o○○接獲一通未至高│8萬元 │屏東縣內埔│ │ │ │ │雄地檢署出庭之電話,│ │郵局:0071│ │ │ │ │稱其資料遭冒用,會凍│ │0000000000│ │ │ │ │結其銀行存款,須向行│ │號 │ │ │ │ │政院監管會申請監管帳│ │ │ │ │ │ │戶,並匯款至該帳戶。│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263~264頁; │ │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第266頁 │ ├──┬────┬───────┬──────────┬───┬─────┤ │ 41 │95.03.16│不詳地點 │N○○(拒做筆錄)接│3萬元 │台中淡溝郵│ │ │ │ │獲謊稱其中二獎100萬 │ │局王崑勝:│ │ │ │ │元之電話,須先繳交律│ │0000000000│ │ │ │ │師費。 │ │7898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台中淡溝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54頁 │ ├──┬────┬───────┬──────────┬───┬─────┤ │ 42 │95.03.22│台北市文山區 │甲乙○於家中接獲自稱│6萬880│華南銀行北│ │ │ │ │司法院書記官之電話,│元 │高雄分行黃│ │ │ │ │稱其帳戶遭人蛇集團盜│ │嘉俊:0087│ │ │ │ │用,須申請一電話語音│ │0000000000│ │ │ │ │轉帳功能密碼。 │ │5號 │ │ │ │ │ │ │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193~194頁; │ │陽信商銀存摺內頁、刑事報案三聯單、華南商銀北高雄分行往來明細第,第195~ │ │198頁 │ ├──┬────┬───────┬──────────┬───┬─────┤ │ 43 │95.03.22│雲林縣斗南鎮 │J○○接獲稱其涉嫌亞│30萬元│中壢郵局劉│ │ │ │ │太金融案件之電話,須│ │榮蘭:0281│ │ │ │ │申請監管帳戶。 │ │0000000000│ │ │ │ │ │ │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207~208頁; │ │刑事報案三聯單、中壢郵局最近交易資料,第209~212頁 │ ├──┬────┬───────┬──────────┬───┬─────┤ │ 44 │95.03.24│台北市大安區 │C○○接獲自稱地檢署│13萬9,│后里月眉郵│ │ │ │ │之電話,聲稱資料被當│000元 │局徐英舜:│ │ │ │ │作人頭帳戶,須將所有│ │000-000000│ │ │ │ │郵局、現金卡內之帳款│ │00000000號│ │ │ │ │,匯至金融管理中心。│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247~248頁;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儲金儲戶更換申請書、帳戶最近交易資料,第249~254頁 │ ├──┬────┬───────┬──────────┬───┬─────┤ │ 45 │95.03.24│高雄縣鳳山市 │l○○接到威新家電生│1萬7,2│台中五權路│ │ │ │ │活館之禮卷、優待卡,│00元 │郵局劉青雲│ │ │ │ │並加摸彩後,接獲中三│ │:000-0000│ │ │ │ │獎80萬元之電話通知,│ │0000000000│ │ │ │ │納律師公正費、加入會│ │號 │ │ │ │ │員後始可領款。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255~256頁;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帳戶最近交易資料,第258~260頁│ ├──┬────┬───────┬──────────┬───┬─────┤ │ 46 │95.03.28│台南縣善化鎮 │K○○自稱法務部高雄│7萬1,0│台南縣關廟│ │ │ │ │地檢署之電話,聲稱其│00元 │郵局楊石定│ │ │ │ │銀行帳戶將被凍結,須│ │:00000000│ │ │ │ │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294356號 │ │ │ │ │委員會申請國家安全帳│ │ │ │ │ │ │戶並將金額匯入。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276~277頁; │ │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關廟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278、283頁 │ ├──┬────┬───────┬──────────┬───┬─────┤ │ 47 │95.03.31│桃縣中壢市 │v○○接獲聲稱中三獎│29萬元│台中淡溝郵│ │ │ │ │100萬元之電話。 │ │局王崑勝:│ │ │ │ │ │ │0000000000│ │ │ │ │ │ │7898號 │ │ │ │ │ │ │郵局:0141│ │ │ │ │ │ │0000000000│ │ │ │ │ │ │號 │ │ │ │ │ │ │郵局:0141│ │ │ │ │ │ │0000000000│ │ │ │ │ │ │號 │ │ │ │ │ │ │台中商銀北│ │ │ │ │ │ │台中分行:│ │ │ │ │ │ │0000000000│ │ │ │ │ │ │91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147~148頁; │ │刑事報案三聯單、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及詐騙電話斷話案件報告表、台中淡溝郵局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49~154頁 │ ├──┬────┬───────┬──────────┬───┬─────┤ │ 48 │95.04.03│台北縣樹林市 │G○○於家中接獲詢問│16萬73│新竹商銀西│ │ │ │ │是否需要貸款之電話,│3元 │屯分行朱嘉│ │ │ │ │因有需要,便依對方之│ │瑜:052-88│ │ │ │ │指示操作。 │ │000000000 │ │ │ │ │ │ │號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284~285頁; │ │存摺內頁、新竹商銀存摺相關業務申請書、活期性存款結清帳戶明細,第286~292│ │頁 │ ├──┬────┬───────┬──────────┬───┬─────┤ │ 49 │95.04.04│花蓮縣新城鄉 │宇○○於家中接獲自稱│40萬1,│中國信託商│ │ │ │ │兆豐國際金融公司詢問│000元 │銀天母分行│ │ │ │ │是否需要貸款,因有需│ │張計榕:82│ │ │ │ │要,便依照對方指示操│ │0000000000│ │ │ │ │作,辦理約定語音轉帳│ │587號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293~295頁; │ │存款內頁、刑事報案三聯單、帳戶歷史交易查詢,第296~306頁 │ ├──┬────┬───────┬──────────┬───┬─────┤ │ 50 │95.04.09│彰化縣埔心鄉 │P○○接獲自稱威德利│16萬4,│竹東郵局彭│ │ │ │ │公司之電話,聲稱中該│100元 │克勇:0061│ │ │ │ │公司二獎100萬元,須 │ │0000000000│ │ │ │ │繳交稅金或改作慈善捐│ │號 │ │ │ │ │款並加入會員始可領款│ │新竹民生路│ │ │ │ │。 │ │郵局彭曉雯│ │ │ │ │ │ │:00000000│ │ │ │ │ │ │092455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326~327頁;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二張、新竹民生路郵局及竹東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328~ │ │331、356頁 │ ├──┬────┬───────┬──────────┬───┬─────┤ │ 51 │95.04.10│彰化縣田中鎮 │W○○接獲自稱台北市│3萬7,0│台南縣關廟│ │ │ │ │刑大之電話,稱其身分│00元 │郵局楊石定│ │ │ │ │遭盜用,須凍結在郵局│ │:00000000│ │ │ │ │之張護,並將存款匯入│ │294356號 │ │ │ │ │行政院金融監控管理委│ │ │ │ │ │ │員會指定之帳戶內。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279~280頁; │ │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關廟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 │281~283頁 │ ├──┬────┬───────┬──────────┬───┬─────┤ │ 52 │95.04.12│台北市松山區 │Q○○於家中接獲自稱│27萬8,│高雄市第三│ │ │ │ │偵七隊二組之電話,聲│817元 │信用合作社│ │ │ │ │稱其涉嫌販賣人頭帳戶│ │陽明分社歐│ │ │ │ │之詐欺案,須至銀行辦│ │國良:204-│ │ │ │ │理語音查詢。 │ │0000000000│ │ │ │ │ │ │4513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401~402頁;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事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及斷話簡便格式表│ │、高雄市三信合社往來明細資料,第403~408頁 │ ├──┬────┬───────┬──────────┬───┬─────┤ │ 53 │95.04.12│嘉義縣民雄鄉 │a○○於家中接獲來自│10萬元│0000000000│ │ │ │ │香港稱其中二獎100萬 │ │5174 │ │ │ │ │元之電話,須先繳納入│ │ │ │ │ │ │會費,始可領款。 │ │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409~410頁; │ │被害報告書,第412頁 │ ├──┬────┬───────┬──────────┬───┬─────┤ │ 54 │95.04.12│台北縣 │f○○接獲子稱台北地│1萬3,0│美濃中壇郵│ │ │ │ │院之電話,須將其土地│00元 │局劉展錦:│ │ │ │ │銀行之帳戶淨空,並將│ │000-000000│ │ │ │ │金額匯入指定帳戶。 │ │00000000號│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420~421頁; │ │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美濃中壇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第422~425頁 │ ├──┬────┬───────┬──────────┬───┬─────┤ │ 55 │95.04.13│桃園縣平鎮市 │張媛舒於家中接獲自稱│11萬元│土城平和郵│ │ │ │ │第一銀行通知信用卡遭│ │局楊德能:│ │ │ │ │盜刷之電話,須辦理止│ │0000000000│ │ │ │ │付憑單、存款理賠保單│ │35451號 │ │ │ │ │及託管帳戶,然後匯款│ │ │ │ │ │ │至新帳戶。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427~428頁;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土城平和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429、435頁 │ ├──┬────┬───────┬──────────┬───┬─────┤ │ 56 │95.04.19│土城市○○路 │林昀誼於家中接獲稱其│4萬元 │土城平和郵│ │ │ │ │資料遭冒用申請信用卡│ │局楊德能:│ │ │ │ │盜刷,故須匯款開通信│ │0000000000│ │ │ │ │託帳戶。 │ │35451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430~431;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政存簿立帳申請書、土城平和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 │ │432~435頁 │ └────────────────────────────────────┘ 附表二:應沒收之扣押物品 ┌──┬────────────┬────────────┬─────┐ │編號│ 查 扣 地 點 │ 名 稱 │ 數 量 │ ├──┼────────────┼────────────┼─────┤ │ ㈠ │臺中市○○路63之1號 │偽造律師陳博文印鑑章 │1枚 │ │ │ ├────────────┼─────┤ │ │ │偽造律師陳世強印鑑章 │1枚 │ │ │ ├────────────┼─────┤ │ │ │偽造亞太國際律師事務所大│2枚 │ │ │ │小章 │ │ │ │ ├────────────┼─────┤ │ │ │名片 │7盒 │ │ │ ├────────────┼─────┤ │ │ │人頭帳戶及領款 │1本 │ │ │ ├────────────┼─────┤ │ │ │門號對照表 │1本 │ │ │ ├────────────┼─────┤ │ │ │郵局、提款卡、印鑑章 │1份 │ │ │ ├────────────┼─────┤ │ │ │TWINHEAD手提電腦 │1臺 │ │ │ ├────────────┼─────┤ │ │ │桌上型電腦主機 │1臺 │ │ │ ├────────────┼─────┤ │ │ │送貨單 │1包 │ │ │ ├────────────┼─────┤ │ │ │行動電話 │22具 │ │ │ ├────────────┼─────┤ │ │ │行動電話SIM卡 │478枚 │ │ │ ├────────────┼─────┤ │ │ │偽造身分證影本 │14張 │ │ │ ├────────────┼─────┤ │ │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 │105份 │ │ │ ├────────────┼─────┤ │ │ │偽造力寶銀行香港分行信用│10,704枚 │ │ │ │卡 │ │ │ │ ├────────────┼─────┤ │ │ │新鴻海入場卷 │5,000張 │ │ │ ├────────────┼─────┤ │ │ │新鴻海精品館信箱 │2,000張 │ │ │ ├────────────┼─────┤ │ │ │節費器(內含SIM卡60張) │68臺 │ │ │ ├────────────┼─────┤ │ │ │GATEWAY │13臺 │ │ │ ├────────────┼─────┤ │ │ │數據機 │4臺 │ │ │ ├────────────┼─────┤ │ │ │天線 │1箱 │ │ │ ├────────────┼─────┤ │ │ │線材 │1箱 │ │ │ ├────────────┼─────┤ │ │ │傳真機 │1臺 │ │ │ ├────────────┼─────┤ │ │ │IP分享器 │2臺 │ ├──┼────────────┼────────────┼─────┤ │(二)│臺中市○○路46巷15弄17號│WIN2手機(序號: │1支 │ │ │ │000000000000000,卡號: │ │ │ │ │000000000000000威寶) │ │ │ │ ├────────────┼─────┤ │ │ │WIN2手機(序號: │1支 │ │ │ │000000000000000,卡號: │ │ │ │ │000000000000000威寶) │ │ │ │ ├────────────┼─────┤ │ │ │WIN2手機(序號: │1支 │ │ │ │000000000000000,卡號: │ │ │ │ │000000000000000威寶) │ │ │ │ ├────────────┼─────┤ │ │ │WIN2手機(序號: │1支 │ │ │ │000000000000000,卡號: │ │ │ │ │000000000000000威寶) │ │ │ │ ├────────────┼─────┤ │ │ │WIN2手機(序號: │1支 │ │ │ │000000000000000,卡號: │ │ │ │ │000000000000000威寶) │ │ │ │ ├────────────┼─────┤ │ │ │WIN2手機(序號: │1支 │ │ │ │000000000000000,卡號: │ │ │ │ │0000000000000台灣大) │ │ ├──┼────────────┼────────────┼─────┤ │ ㈢ │臺中市○區○○路1段133巷│NOKIA手機(序號: │1具 │ │ │3號之2 │00000-00000-00000) │ │ │ │ ├────────────┼─────┤ │ │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1組 │ │ │ │、主機) │ │ │ │ ├────────────┼─────┤ │ │ │LEXMARK事務機 │1臺 │ │ │ ├────────────┼─────┤ │ │ │寄信名條 │2張 │ │ │ ├────────────┼─────┤ │ │ │手套 │1雙 │ ├──┼────────────┼────────────┼─────┤ │ ㈣ │臺中市○○路306巷10號5樓│節費器 │28臺 │ │ │之10 ├────────────┼─────┤ │ │ │SWITCH器 │1臺 │ │ │ ├────────────┼─────┤ │ │ │GATEWAY │3臺 │ │ │ ├────────────┼─────┤ │ │ │數據機 │1臺 │ │ │ ├────────────┼─────┤ │ │ │室內電話 │2臺 │ │ │ ├────────────┼─────┤ │ │ │行動電話SIM卡 │1,632張 │ │ │ ├────────────┼─────┤ │ │ │行動電話手機(含SIM卡) │4支 │ │ │ ├────────────┼─────┤ │ │ │房屋租賃契約書 │1張 │ │ │ ├────────────┼─────┤ │ │ │林青山行動電話申請書 │149張 │ │ │ ├────────────┼─────┤ │ │ │0000000000行動電話帳單 │1張 │ │ │ ├────────────┼─────┤ │ │ │ADSL帳單明細 │1張 │ │ │ ├────────────┼─────┤ │ │ │盧偉傑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3張 │ │ │ ├────────────┼─────┤ │ │ │林青山等證件影本 │7張 │ │ │ ├────────────┼─────┤ │ │ │筆記簿 │2本 │ │ │ ├────────────┼─────┤ │ │ │存款簿 │3本 │ │ │ ├────────────┼─────┤ │ │ │存款單 │4張 │ │ │ ├────────────┼─────┤ │ │ │私章 │1枚 │ │ │ ├────────────┼─────┤ │ │ │台新銀行提款卡 │9張 │ │ │ ├────────────┼─────┤ │ │ │HINET帳號卡 │2張 │ │ │ ├────────────┼─────┤ │ │ │仁行帳單 │2封 │ │ │ ├────────────┼─────┤ │ │ │行動電話天線 │30支 │ │ │ ├────────────┼─────┤ │ │ │電線 │1批 │ ├──┼────────────┼────────────┼─────┤ │ ㈤ │臺中市○○○路16號12樓之│行動電話SIM卡 │127張 │ │ │3 ├────────────┼─────┤ │ │ │東訊TECOM節費器 │26臺 │ │ │ ├────────────┼─────┤ │ │ │EDIMAX(SWITCH) │1臺 │ │ │ ├────────────┼─────┤ │ │ │DLINK(SWITCH) │1臺 │ │ │ ├────────────┼─────┤ │ │ │中華電信ADSL(序號033913│2臺 │ │ │ │、034001) │ │ │ │ ├────────────┼─────┤ │ │ │BENQ節費器 │14臺 │ │ │ ├────────────┼─────┤ │ │ │QUINTUM │2臺 │ │ │ ├────────────┼─────┤ │ │ │GATEWAY │7臺 │ │ │ ├────────────┼─────┤ │ │ │室內電話 │1具 │ │ │ ├────────────┼─────┤ │ │ │東訊TECOM節費器 │3臺 │ │ │ ├────────────┼─────┤ │ │ │PORTECH手機精靈行動電 │6臺 │ │ │ │話節費器 │ │ │ │ ├────────────┼─────┤ │ │ │GATEWAY(SP4220) │2臺 │ │ │ ├────────────┼─────┤ │ │ │使用過之行動電話易付卡 │69張 │ │ │ ├────────────┼─────┤ │ │ │租賃契約書 │1本 │ │ │ ├────────────┼─────┤ │ │ │筆記本 │3本 │ │ │ ├────────────┼─────┤ │ │ │電話帳單、行動電話使用契│1批 │ │ │ │約書 │ │ │ │ ├────────────┼─────┤ │ │ │為使用之行動電話SIM卡 │1枚 │ │ │ │0000000000 │ │ │ │ ├────────────┼─────┤ │ │ │天線線路 │1箱 │ │ │ ├────────────┼─────┤ │ │ │延長線 │1箱 │ └──┴────────────┴────────────┴─────┘ 附表三 非被告等四人所為之被害人: ┌──┬────┬───────┬──────────┬───┬─────┐ │編號│詐騙日期│遭詐騙匯款之地│ 詐 騙 手 法 │詐騙金│匯入之人頭│ │ │ │點 │ │額 │帳戶 │ ├──┼────┼───────┼──────────┼───┼─────┤ │ 01 │94.11.28│高雄縣大社鄉 │宙○○接獲抽中中萬達│16萬2,│龜山郵局李│ │ │ │ │公司三獎120萬元之電 │400元 │水源:700-│ │ │ │ │話,須先匯保證金及入│ │0000000000│ │ │ │ │會始可領款。 │ │8169號 │ │ │ │ │ │ │大社郵局林│ │ │ │ │ │ │育文:1220│ │ │ │ │ │ │0000000000│ │ │ │ │ │ │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 │筆錄,第4~26頁;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龜山郵局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27~│ │28、32 │ ├──┬────┬───────┬──────────┬───┬─────┤ │ 02 │95.01.06│桃園縣 │玄○○於公司中接獲自│1萬元 │國泰世華商│ │ │ │ │稱其朋友之電話,因積│ │銀桃園分行│ │ │ │ │欠他人債務,故須借款│ │簡鳳儀:03│ │ │ │ │償還。 │ │0000000000│ │ │ │ │ │ │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107~108頁;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及詐騙電話斷話案件報告表、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國泰世華桃│ │園分行存摺存款交易查詢,第109~115頁 │ ├──┬────┬───────┬──────────┬───┬─────┤ │ 03 │95.01.11│台中縣大里市 │I○○於家中接獲自稱│9,800 │華南商銀清│ │ │ │ │金鴻國際有限公司電話│元 │水分行李敏│ │ │ │ │,稱其中二獎99萬並要│ │成:008-40│ │ │ │ │求匯款。 │ │0000000000│ │ │ │ │ │ │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 │筆錄,第53~54頁; │ │刑事報案三聯單、華南商銀存款往來明細表,第55~58頁 │ ├──┬────┬───────┬──────────┬───┬─────┤ │ 04 │95.01.16│台北縣 │u○○接獲自稱其朋友│3萬元 │第一銀行高│ │ │ │ │之電話,因有急用須向│ │雄市灣內分│ │ │ │ │其借錢。 │ │行吳智瑋:│ │ │ │ │ │ │000-000000│ │ │ │ │ │ │09093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116~117頁; │ │刑事報案三聯單、第一銀行灣內分行存款明細,第118、126頁 │ ├──┬────┬───────┬──────────┬───┬─────┤ │ 05 │95.01.16│中壢市內壢 │z○○遭人以親友之名│2萬元 │第一銀行高│ │ │ │ │義向其借錢。 │ │雄市灣內分│ │ │ │ │ │ │行吳智瑋:│ │ │ │ │ │ │000-000000│ │ │ │ │ │ │09093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119頁; │ │台灣中小企銀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第一銀行灣內分行存款明細,第121、126頁 │ ├──┬────┬───────┬──────────┬───┬─────┤ │ 06 │95.01.16│雲林縣林內鄉 │w○○於家中接獲自稱│10萬元│第一銀行高│ │ │ │ │同鄉之人欲借錢之電話│ │雄市灣內分│ │ │ │ │。 │ │行吳智瑋:│ │ │ │ │ │ │000-000000│ │ │ │ │ │ │09093號 │ │ │ │ │ │ │郵局吳嘉成│ │ │ │ │ │ │:00000000│ │ │ │ │ │ │291514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122~123頁;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一銀行灣內分行存款明細,第124~129頁 │ │(無匯款郵局2萬元部分之證據資料) │ ├──┬────┬───────┬──────────┬───┬─────┤ │ 07 │95.01.18│台北縣板橋市 │g○○接到一位女子欲│1萬元 │台北縣南勢│ │ │ │ │借錢急用之電話,因誤│ │角郵局歐進│ │ │ │ │以為是其友人而匯款。│ │興:700-03│ │ │ │ │ │ │0000000000│ │ │ │ │ │ │60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130~131頁; │ │台灣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張、中和南勢角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32 │ │、140頁 │ ├──┬────┬───────┬──────────┬───┬─────┤ │ 08 │95.01.19│台中豐原市 │x○○接獲一女子稱有│3萬元 │台北縣南勢│ │ │ │ │急用之電話,因誤以為│ │角郵局歐進│ │ │ │ │係友人,便匯款。 │ │興:031174│ │ │ │ │ │ │00000000號│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133~134頁頁;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張、中和南勢角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35、140頁 │ ├──┬────┬───────┬──────────┬───┬─────┤ │ 09 │95.01.19│台中縣大雅鄉 │d○○接獲自稱其朋友│6萬元 │台北縣南勢│ │ │ │ │並有急用之電話。 │ │角郵局歐進│ │ │ │ │ │ │興;700-03│ │ │ │ │ │ │0000000000│ │ │ │ │ │ │60號 │ │ │ │ │ │ │台北商銀桃│ │ │ │ │ │ │園分行:05│ │ │ │ │ │ │0-00000000│ │ │ │ │ │ │466400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136~137頁; │ │台灣中小企銀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二張、中和南勢角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台北│ │桃園分行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第138~144頁 │ ├──┬────┬───────┬──────────┬───┬─────┤ │ 10 │95.02.13│台北市○○○路│q○○獲自稱台北地檢│166萬2│台北富邦銀│ │ │ │ │署之電話,稱涉嫌提供│,000元│行五甲簡易│ │ │ │ │人頭帳戶,須將所有帳│ │分行夏明安│ │ │ │ │號與金融監控管理中心│ │:00000000│ │ │ │ │提供之帳號連通起來。│ │6452號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145~147頁; │ │存摺內頁、國內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聯,第150~154頁 │ ├──┬────┬───────┬──────────┬───┬─────┤ │ 11 │95.02.16│台中縣 │Z○○於家中接獲自稱│4萬2,0│第一銀行三│ │ │ │ │台北地院之電話,聲稱│10元 │民分行林淑│ │ │ │ │帳戶遭盜用,須將帳戶│ │密:007704│ │ │ │ │控管並申請語音轉帳。│ │00000000號│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172~173頁; │ │大眾商銀存摺內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及詐騙電話斷話申請表、三民分行交易│ │明細,第174~182頁 │ ├──┬────┬───────┬──────────┬───┬─────┤ │ 12 │95.02.23│苗栗市 │D○○接獲自稱法院之│8萬2,0│屏東六塊厝│ │ │ │ │電話,通知有人頭帳戶│00元 │郵局尤俊賢│ │ │ │ │,須語音轉帳。 │ │:00000000│ │ │ │ │ │ │120412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206~207頁; │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屏東六塊厝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208~210頁 │ ├──┬────┬───────┬──────────┬───┬─────┤ │ 13 │95.02.27│宜蘭縣羅東鎮 │p○○於家中接獲自稱│29萬8,│屏東縣內埔│ │ │ │ │高雄市刑警大隊之電話│000元 │郵局吳智強│ │ │ │ │,聲稱涉嫌一妨礙金融│ │:00000000│ │ │ │ │秩序之案件,須凍結其│ │548389號 │ │ │ │ │財產,並應將款項匯至│ │ │ │ │ │ │指定之帳戶。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257~258頁;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內埔郵局帳戶最近交易資料,第260、268頁 │ ├──┬────┬───────┬──────────┬───┬─────┤ │ 14 │95.03.06│台中縣大里市 │H○○接獲一張自稱台│1元 │陽信銀行屏│ │ │ │ │北地檢署刑事偵查庭之│ │東分行洪信│ │ │ │ │傳真,並電話通知須依│ │義:057010│ │ │ │ │指示轉帳。 │ │737840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295~296頁; │ │台中縣大里市農會匯款申請書、陽信商銀客戶對帳單,第297、300頁 │ ├──┬────┬───────┬──────────┬───┬─────┤ │ 15 │95.03.08│新竹縣新豐鄉 │s○○於家中接獲自稱│4萬7, │第一商銀劍│ │ │ │ │台北地院之電話,聲稱│290元 │潭分行李逸│ │ │ │ │涉嫌買賣人頭帳戶,未│ │源:007135│ │ │ │ │出庭應訊,為配合查緝│ │00000000號│ │ │ │ │須辦理約定語音轉帳功│ │ │ │ │ │ │能手續,申請個人資料│ │ │ │ │ │ │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 │ │ │ │ │ │並由財政部金融監控管│ │ │ │ │ │ │理中心監控管理。 │ │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 │筆錄,第103~104頁; │ │第一商銀轉帳明細表、帳戶往來申請書,第105~110頁 │ ├──┬────┬───────┬──────────┬───┬─────┤ │ 16 │95.03.08│彰化縣 │O○○接獲自稱新鴻海│54萬元│第一銀行:│ │ │ │ │公司並中二獎100萬元 │ │000-000000│ │ │ │ │之電話,須先購買愛心│ │27477號 │ │ │ │ │商品、付入會費成為會│ │台南企銀:│ │ │ │ │員後,始可領款。 │ │0000000000│ │ │ │ │ │ │748號 │ │ │ │ │ │ │(還是合庫 │ │ │ │ │ │ │永安分行劉│ │ │ │ │ │ │雅玲:1715│ │ │ │ │ │ │870000000 │ │ │ │ │ │ │號、391頁 │ │ │ │ │ │ │三重二重埔│ │ │ │ │ │ │郵局林雅芸│ │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337~339頁; │ │三重二重埔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通報表、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及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刑事報案三聯單,第340~344頁 │ │(無其他8萬、10萬、30萬部分之證據資料) │ ├──┬────┬───────┬──────────┬───┬─────┤ │ 17 │95.03.09│桃園縣桃園市 │B○○依兆豐貸款、代│46萬2,│台南中小企│ │ │ │ │辦公司DM上之電話詢問│544元 │銀史景舜:│ │ │ │ │貸款事宜,對方乃稱須│ │000-000000│ │ │ │ │至土地銀行開通語音轉│ │00000000號│ │ │ │ │帳功能。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370~371頁; │ │存摺內頁、台南中小企銀存款帳戶查詢單,第374~375頁 │ ├──┬────┬───────┬──────────┬───┬─────┤ │ 18 │95.03.16│高雄市苓雅區 │c○○於家中接獲自稱│6萬1,0│台中縣清水│ │ │ │ │台北地院之電話,稱其│00元 │郵局王基錫│ │ │ │ │身分證遭盜用,未免帳│ │:00000000│ │ │ │ │戶再被盜領,將中華信│ │9915號 │ │ │ │ │託現金卡可用餘額全部│ │ │ │ │ │ │提領至台北警政署所提│ │ │ │ │ │ │供之帳戶。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130~131頁;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及詐騙斷話簡便格式表、清水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 │ │132、142頁 │ ├──┬────┬───────┬──────────┬───┬─────┤ │ 19 │95.03.17│南投縣南投市 │雷坤錫接獲稱其女兒向│2萬元 │台中縣清水│ │ │ │ │別人對保,但要保人跑│ │郵局王基錫│ │ │ │ │掉,故要向其女兒催討│ │:00000000│ │ │ │ │38萬元。 │ │9915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133~134頁;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清水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35、142頁 │ ├──┬────┬───────┬──────────┬───┬─────┤ │ 20 │95.03.17│台北縣樹林市 │T○○接獲稱其兒子欠│4萬元 │台中縣清水│ │ │ │ │錢之電話,現在人在對│ │郵局王基錫│ │ │ │ │方手上,不付錢就傷害│ │:00000000│ │ │ │ │他。 │ │9915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136~137頁;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清水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39、142頁 │ ├──┬────┬───────┬──────────┬───┬─────┤ │ 21 │95.03.17│臺南市東區 │r○○於家中接獲自稱│1萬6,9│桃園民生路│ │ │ │ │台北地院之電話,稱所│50元 │郵局張炳璋│ │ │ │ │申請之信用卡遭盜刷,│ │:00000000│ │ │ │ │須至郵局將金融卡鎖卡│ │000000000 │ │ │ │ │後供調查使用,並將帳│ │號 │ │ │ │ │戶內之金額匯出。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158~159頁; │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民生路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60~162頁 │ ├──┬────┬───────┬──────────┬───┬─────┤ │ 22 │95.03.20│台北縣板橋市 │甲甲○接獲自稱警政署│15萬59│台南南小北│ │ │ │ │之電話,聲稱因涉嫌掛│0元 │郵局羅再安│ │ │ │ │勾詐騙集團提供人頭帳│ │:00000000│ │ │ │ │戶,須將錢匯入提供之│ │095573號 │ │ │ │ │帳戶內作控管。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163~164頁; │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台南南小北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65~170頁 │ ├──┬────┬───────┬──────────┬───┬─────┤ │ 23 │95.03.21│雲林縣斗六市 │e○○接獲自稱是行政│16萬元│高雄市五塊│ │ │ │ │院金融管制局之電話,│ │厝郵局林孟│ │ │ │ │稱有商業詐欺,法院要│ │霆:004133│ │ │ │ │凍結其基金。 │ │00000000號│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171~172頁; │ │中國信託商銀匯款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帳戶最近交易資料,第173 │ │~177頁 │ ├──┬────┬───────┬──────────┬───┬─────┤ │ 24 │95.03.22│板橋市○○街 │m○○於自家內接獲電│6萬6,5│華南銀行北│ │ │ │ │話,稱其身分證及健保│09元 │高雄分行黃│ │ │ │ │卡遭盜用,須將銀行帳│ │嘉俊:0087│ │ │ │ │戶內餘額匯入監管人之│ │0000000000│ │ │ │ │帳號。 │ │5號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184~185頁; │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內頁、華南商銀北高雄分行往來明細,第187、198頁 │ ├──┬────┬───────┬──────────┬───┬─────┤ │ 25 │95.03.22│台北縣汐止市 │E○○接獲自稱台北地│9萬5,1│華南銀行北│ │ │ │ │方法院之電話,破獲高│05元 │高雄分行黃│ │ │ │ │榮華詐騙集團,其涉嫌│ │嘉俊:0087│ │ │ │ │提供帳戶資料給該集團│ │0000000000│ │ │ │ │,須至銀行辦理帳戶監│ │5號 │ │ │ │ │管手續。 │ │ │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188~189頁; │ │存摺內頁、語音轉帳轉入帳號查詢單、華南商銀北高雄分行往來明細,第191~192│ │、198頁 │ ├──┬────┬───────┬──────────┬───┬─────┤ │ 26 │95.03.22│金門現金城鎮 │S○○於家中接獲自稱│9萬元 │高雄新樂郵│ │ │ │ │隆誠生活家電館之電話│ │局陳柏鈞:│ │ │ │ │問卷調查後,被通知中│ │0000000000│ │ │ │ │了三獎105萬元,須繳 │ │3825號 │ │ │ │ │納慈善基金、稅金或購│ │ │ │ │ │ │買該公司之產品。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212~214頁;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高雄郵局最近交易資料,第216~220頁 │ ├──┬────┬───────┬──────────┬───┬─────┤ │ 27 │95.03.22│桃園縣蘆竹鄉 │b○○接獲自稱台北法│6萬元 │台新銀行復│ │ │ │ │院之電話,因貸款問題│ │興分行許泰│ │ │ │ │須出庭,並須作帳戶監│ │龍:064100│ │ │ │ │管及匯款。 │ │00000000號│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222~223頁;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台新商銀歷史交易明細,第224、232頁 │ ├──┬────┬───────┬──────────┬───┬─────┤ │ 28 │95.03.22│台北縣淡水鎮 │李許惠美接獲自稱高雄│11萬元│台中健行路│ │ │ │ │地院之電話,涉入人頭│ │郵局張慧珍│ │ │ │ │遭盜用,欠華南銀行9 │ │:00000000│ │ │ │ │萬多元,須把錢存到安│ │281703號 │ │ │ │ │全帳戶內。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242~243頁; │ │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台中健行路郵局歷史交易清單,第244~246頁 │ ├──┬────┬───────┬──────────┬───┬─────┤ │ 29 │95.03.24│台中市西屯區 │R○○接獲參加彩卷活│18萬4,│台北國際商│ │ │ │ │動中二獎100萬元之電 │100元 │銀板橋忠孝│ │ │ │ │話通知,須先匯款作為│ │分行郭俊顯│ │ │ │ │愛心活動並辦理臨時會│ │:00000000│ │ │ │ │員後始可領款。 │ │70600號 │ │ │ │ │ │ │台南郵局德│ │ │ │ │ │ │高厝分行羅│ │ │ │ │ │ │秀芳:0031│ │ │ │ │ │ │0000000000│ │ │ │ │ │ │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261~262頁;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台北國際商銀歷史明細檔查詢單,第263~266頁 │ │(台南郵局德高厝分行10萬元部分無證據資料) │ ├──┬────┬───────┬──────────┬───┬─────┤ │ 30 │95.03.27│台北縣 │j○○接獲個人資料外│12萬5,│高雄左營郵│ │ │ │ │洩之電話,須將帳戶內│000元 │局林發洋:│ │ │ │ │金額領出存入指定帳戶│ │0000000000│ │ │ │ │。 │ │3115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270~271頁; │ │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最近交易詳情表,第272~275頁│ ├──┬────┬───────┬──────────┬───┬─────┤ │ 31 │95.03.31│彰化市○○○路│F○○接獲中獎100萬 │8萬元 │台北光華郵│ │ │ │ │元之電話,須先匯款始│ │局陳春賢:│ │ │ │ │能領獎。 │ │0000000000│ │ │ │ │ │ │2090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402~404頁;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台北光華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第405~408頁 │ ├──┬────┬───────┬──────────┬───┬─────┤ │ 32 │95.04.02│台中市 │n○○接獲詢問是否需│32萬1,│台灣中小企│ │ │ │ │要貸款之電話,因有需│439元 │銀東湖分行│ │ │ │ │要,便依對方指示操作│ │尤怡晶:11│ │ │ │ │,欲完成電話語音開通│ │000000000 │ │ │ │ │轉帳手續,先繳納貸款│ │號 │ │ │ │ │金額之三成。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374~375頁; │ │第一銀行存摺內頁、台灣中小企銀東湖分行交易明細,第379~385頁 │ ├──┬────┬───────┬──────────┬───┬─────┤ │ 33 │95.04.05│桃園縣楊梅鎮 │t○○於家中接獲抽中│48萬3,│新竹市民生│ │ │ │ │二獎100萬元之電話通 │100元 │路郵局彭曉│ │ │ │ │知,須先匯一筆愛心捐│ │雯:006122│ │ │ │ │款及入會費後,始可領│ │00000000號│ │ │ │ │款。 │ │南投三和郵│ │ │ │ │ │ │局張鼎函:│ │ │ │ │ │ │0000000000│ │ │ │ │ │ │5656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333~334頁;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三張、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及斷話案件報告表、刑事報案三聯單、│ │新生路郵局及三和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332、335~343頁 │ ├──┬────┬───────┬──────────┬───┬─────┤ │ 34 │95.04.06│屏東縣霧台鄉 │M○○接獲自稱屏東地│60萬元│土城平和郵│ │ │ │ │檢署之電話,稱其個人│ │局楊德能:│ │ │ │ │資料外洩。 │ │0000000000│ │ │ │ │ │ │5451號 │ │ │ │ │ │ │鄭仙慶:00│ │ │ │ │ │ │0000000000│ │ │ │ │ │ │30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315~316頁;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二張、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帳戶最近交易資料 │ │、土城平和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317~321、435頁 │ ├──┬────┬───────┬──────────┬───┬─────┤ │ 35 │95.04.07│新竹縣竹東鎮 │黃○○接獲自稱威德利│370萬 │台南德高厝│ │ │ │ │商城之中二獎100萬元 │元 │郵局羅秀芳│ │ │ │ │電話,須先匯入會費及│ │:00000000│ │ │ │ │佣金,始可領款。 │ │337810號 │ │ │ │ │ │ │南投三和郵│ │ │ │ │ │ │局張鼎函:│ │ │ │ │ │ │0000000000│ │ │ │ │ │ │5656號 │ │ │ │ │ │ │員林中正路│ │ │ │ │ │ │郵局黃俊凱│ │ │ │ │ │ │:00000000│ │ │ │ │ │ │042326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358~359頁;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七張、台南德高厝郵局歷史交易清單,第361~368頁 │ ├──┬────┬───────┬──────────┬───┬─────┤ │ 36 │95.04.07│彰化縣花壇鄉 │X○○於家中接獲自稱│4萬4,1│彰化大村郵│ │ │ │ │威德利公司之電話,聲│00元 │局曾少姿:│ │ │ │ │稱中該公司之三獎100 │ │0000000000│ │ │ │ │萬元,須先匯稅金始可│ │2238號 │ │ │ │ │領款。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386~387頁; │ │刑事報案三聯單、彰化縣花壇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大村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 │389~390、400頁 │ ├──┬────┬───────┬──────────┬───┬─────┤ │ 37 │95.04.07│台南市安南區 │邱瓊鋒接獲中獎100萬 │47萬4,│彰化大村郵│ │ │ │ │元之電話,須先匯入會│000元 │局曾少姿:│ │ │ │ │費,始可領款。 │ │0000000000│ │ │ │ │ │ │2238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392~393頁;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三張、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大村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第394~400頁 │ ├──┬────┬───────┬──────────┬───┬─────┤ │ 38 │95.04.10│台中縣 │V○○接獲自稱威德利│138萬3│竹東郵局彭│ │ │ │ │公司之電話,因抽中該│,300元│克勇:0061│ │ │ │ │公司之二獎100萬元, │ │0000000000│ │ │ │ │須匯稅金或加入公司之│ │號 │ │ │ │ │愛心會員後,始可領款│ │員林中正路│ │ │ │ │。 │ │郵局黃俊凱│ │ │ │ │ │ │:00000000│ │ │ │ │ │ │042326號 │ │ │ │ │ │ │台南中正郵│ │ │ │ │ │ │局簡誨靖:│ │ │ │ │ │ │0000000000│ │ │ │ │ │ │2364號 │ │ │ │ │ │ │中國銀行夏│ │ │ │ │ │ │禾分行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 347~349頁; │ │台中商銀匯出匯款申請書二張、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二張、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 │、竹東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350~356頁 │ │(台南中正郵局30萬元部分無證據資料) │ ├──┬────┬───────┬──────────┬───┬─────┤ │ 39 │95.04.12│彰化縣鹿港鎮 │L○○接獲稱中獎之電│4萬3,0│鶯歌郵局廖│ │ │ │ │話,須先愛心認購電器│00元 │英豐:0311│ │ │ │ │用品才可以領款。 │ │0000000000│ │ │ │ │ │ │號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79號函: │ │筆錄,第413~414頁; │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鶯歌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417~419頁 │ ├──┬────┬───────┬──────────┬───┬─────┤ │ 40 │95.04.12│台北縣 │k○○接獲中獎簡訊,│18萬元│合作金庫永│ │ │ │ │須先匯款始可領款。 │ │安分行劉雅│ │ │ │ │ │ │玲:171587│ │ │ │ │ │ │0000000號 │ │ │ │ │ │ │台中郵局陳│ │ │ │ │ │ │志豪:0021│ │ │ │ │ │ │0000000000│ │ │ │ │ │ │號 │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二字第0950158883號函: │ │筆錄,第384~385頁; │ │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合庫客戶當月份資料查詢單、郵政存簿│ │儲金立帳申請書、台中郵局帳戶最近交易資料,第386、388~390、394、399~401│ │頁 │ └────────────────────────────────────┘ 附表四(依被害人所供詐騙者使用電話一覽表) ┌─┬────┬────┬────────┐ │ │詐騙日期│被害人 │詐騙電話 │ │ │ │ │ │ ├─┼────┼────┼────────┤ │01│94.11.28│宙○○ │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 │ ├─┼────┼────┼────────┤ │02│95.01.06│玄○○ │0000000000 │ ├─┼────┼────┼────────┤ │03│95.01.11│I○○ │0000000000 │ ├─┼────┼────┼────────┤ │04│95.01.16│u○○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05│95.01.16│z○○ │(未載) │ ├─┼────┼────┼────────┤ │06│95.01.16│w○○ │0000000000 │ ├─┼────┼────┼────────┤ │07│95.01.18│g○○ │0000000000 │ ├─┼────┼────┼────────┤ │08│95.01.19│x○○ │0000000000 │ ├─┼────┼────┼────────┤ │09│95.01.19│d○○ │0000000000 │ ├─┼────┼────┼────────┤ │10│95.02.13│q○○ │無電話 │ ├─┼────┼────┼────────┤ │11│95.02.16│Z○○ │未顯示 │ ├─┼────┼────┼────────┤ │12│95.02.23│D○○ │沒有 │ ├─┼────┼────┼────────┤ │13│95.02.27│p○○ │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14│95.03.06│H○○ │未顯示 │ ├─┼────┼────┼────────┤ │15│95.03.08│s○○ │0000000000 │ ├─┼────┼────┼────────┤ │16│95.03.08│O○○ │00-00000000 │ ├─┼────┼────┼────────┤ │17│95.03.09│B○○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傳真)│ ├─┼────┼────┼────────┤ │18│95.03.16│c○○ │00-00000000 │ ├─┼────┼────┼────────┤ │19│95.03.17│雷坤錫 │未顯示 │ ├─┼────┼────┼────────┤ │20│95.03.17│T○○ │0000000000 │ │ │ │ │(高的手機?) │ ├─┼────┼────┼────────┤ │21│95.03.17│r○○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22│95.03.20│甲甲○ │(未載) │ ├─┼────┼────┼────────┤ │23│95.03.21│e○○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24│95.03.22│m○○ │(未載) │ ├─┼────┼────┼────────┤ │25│95.03.22│E○○ │0000000000 │ ├─┼────┼────┼────────┤ │26│95.03.22│S○○ │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27│95.03.22│b○○ │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28│95.03.22│李許惠美│0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29│95.03.24│R○○ │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30│95.03.27│j○○ │未顯示 │ ├─┼────┼────┼────────┤ │31│95.03.31│F○○ │沒留 │ ├─┼────┼────┼────────┤ │32│95.04.02│n○○ │00-00000000 │ ├─┼────┼────┼────────┤ │33│95.04.05│t○○ │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34│95.04.06│M○○ │000-000000000 │ │ │ │ │0000000 │ ├─┼────┼────┼────────┤ │35│95.04.07│黃○○ │(未載) │ ├─┼────┼────┼────────┤ │36│95.04.07│X○○ │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37│95.04.07│邱瓊鋒 │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38│95.04.10│V○○ │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39│95.04.12│L○○ │0000000000 │ ├─┼────┼────┼────────┤ │40│95.04.12│k○○ │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