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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趙功恆陳憲裕高明哲

  • 被告
    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48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 選任辯護人 黃銘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1號,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8245號、第8635號,移送併案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緝字第203號、第212號、88年度偵字第18491號、87年度偵字第13822號、第14524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10 4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庚○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偽造如附表一甲所示各編號名義人之簽名共貳拾捌枚、附表一乙編號一、二、四、五、七、九至一三所示名義人之簽名共壹拾枚、「曾滿等」簽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二甲、乙、丙、丁所示之物(除附表二甲編號二一、附表二丁編號三三至三八、一五三所示之物外)均沒收。 事 實 一、 ㈠庚○為取得人頭身分證俾利變造冒名申請護照,竟基於偽造特種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85年間起,在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刊登借款廣告,以每次新台幣(下同)3萬元不等金額貸款與不特定多數人,並要求借 貸人交付身分證作為抵押,且需長期借貸,以此方式取得如附表一甲編號一至三所示名義人之身分證;或以每張人頭身分證三萬至五萬元之代價,由庚○親自收購或經由年籍資料不詳綽號「趙先生」、「溫小姐」、「邱小姐」等提供如附表一甲編號四至一九所示名義人之身分證後,台北市○○路200巷17之3號4樓其住處,陸續將附表一甲所示身分證19張 以換貼照片之方式予以變造(照片提供者及換貼之人如附表一甲所示),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前開名義人;復自86年1月起至87年間止,陸續持附 表一甲所示19張經變造之身分證,以及於不詳地點偽造如附表一甲編號一至一九所示名義人之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含各該編號所示之人署押各1枚),向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下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我國護照,使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主管核發護照之公務員,誤認為係附表一甲各該編號所示之人本人請領中華民國護照,而將此不實資料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入出境管理機關關於證照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及附表一甲各該編號所示之人。庚○並於領得附表一甲編號三至編號六所示名義護照後,在該4 本護照上分別偽造何益國、秦瑞隆、秦瑞宏、楊敬敏等4人 之簽名各1枚,再持上開何益國名義之護照委託不知情之旅 行社向中國大陸申請『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內含偽造何益國簽名1枚,見附表二甲編號四①⑵),並持該護照 出入境各1次;以秦瑞隆名義之護照申請『台灣居民來往大 陸通行證』(內含偽造秦瑞隆簽名1枚,見附表二甲編號四 ①⑶)、『香港多次入境許可證』(內含秦瑞隆簽名1 枚,見附表二甲編號五④)各1本,並持該護照出入境各11 次;以秦瑞宏名義之護照申請『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內含偽造秦瑞宏簽名1枚,見附表二甲編號四①⑴)、『香港 多次入境許可證』(內含偽造秦瑞宏簽名1枚,見附表二甲 編號五①)各1本,並持該護照出入境各4次;暨以楊敬敏名義之護照出入境各1次,使中華民國海關人員將何益國、秦 瑞隆、秦瑞宏、楊敬敏等出入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海關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及何益國、秦瑞隆、秦瑞宏、楊敬敏。 ㈡庚○自87年11月間起,為避免單純以借款抵押方式取得之身分證後,借款人將身分證申報遺失,恐無法用以申辦護照,復承前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在報紙刊登廣告表明提供貸款,如有人表明要借款,庚○即向該借款人要求需以身分證抵押,並言明嗣如無力清償,可用身分證以一張4萬元至五萬元不等之代價抵償債務,借 貸金額如不足出售身分證之價額,再補貼差額予該身分證出售人,而買斷身分證,同時會向該身分證出售人表明該身分證是要申辦理中華民國護照供他人使用,出售人不得在10日至1個月內申報身分證遺失,以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在核發 護照時察覺身分證遺失而拒絕發給。又庚○為確定身分證之真正與是否新領,另要求出售身分證之人交付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供核對(若係男性,另需交付申請護照所需之退伍令正本),合計以此方式購得附表一乙編號四至編號一三所示之人身分證;並另透過年籍資料不詳綽號『王憲成』之成年男子購入附表一乙編號二、三所示之人身分證,或透過知情友人江驊恩(原名江承書,另行判決)、黃建愷(原名黃勝汎,業已判決確定)、林英龍(所涉偽造文書罪嫌,另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等人向附表一乙編號一所示之人購買身分證,得手後。庚○再將購得之身分證,在台北市○○區○○路168號及台北縣汐止市○○街60巷2號5樓租屋處等地 ,變造其上之照片為欲入境美加或紐澳地區之大陸人士照片(由大陸人蛇集團份子「李先生」提供),如該身分證於變造過程中損壞或過於老舊,則由庚○依據該身分證上之資料,偽造貼有大陸人士照片之身分證,期間庚○計先後將如附表一乙編號一、三、四、五、八、九、一○、一一、一三所示之人之身分證予以變造,並另偽造如編號二、七、一二所示之人之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管理之正確性及真正名義人。庚○完成前述偽造、變造之行為後,復持附表一乙編號一、四、五、九、一○、一一、一三所示之變造身分證以及編號二、七、一二所示之偽造身分證,透過不知情之旅行社偽造附表一乙編號一、二、四、五、七、九至一三所示之人名義之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含各該編號所示之人署押各1枚),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我國護 照(其中編號一○、一二因當場遭識破而未取得),再將該等不實之護照寄給在大陸地區之聯絡人「李先生」,轉交給大陸人士持以冒充台胞身分從大陸直接出境至國外,使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主管核發護照之公務員,誤認為係附表一乙編號一、二、四、五、七、九、一一、一三所示之人本人欲請領中華民國護照,而將此不實資料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入出境管理機關對於護照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及真正名義人。庚○並另持如附表一乙編號三所示之變造身分證申請行動電話(手機號碼0000000000),足以生損害於真正名義人。其中如附表一乙編號一、二、三、四、六、八、一二、一三所示之人,則於與庚○約定不得申請補領身分證之期間經過後,再向戶政事務所謊報遺(滅)失,補領得新身分證,共同使承辦之公務員將不實之遺失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詳如附表一乙所示)。 二、 ㈠庚○自85年間起復基於偽造、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或透過不詳身分之「王憲成」購買來源不明之身分證正本後,將身分證上之照片變造為需用不實身分證之客戶照片,而以每張1萬元至4萬元不等之價格出售,或受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委託,或欲供自己使用等目的,分別於附表一丙所示之地點、方式變造如附表一丙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之特種文書(共計身分證6張、汽車駕照1張、退伍令4張、國民兵役證書2張、免役證明書1張),並偽造如附表一丙編號八至編號一四 所示之特種文書(共計身分證4張 (含內政部印文共4枚) 、出生證明2張、死亡證明、法院刑事陳報狀、國際駕照各1 張、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表共11張),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㈡庚○自86年10月起,與年籍資料不詳之「余磊」(又稱余教授,曾於庚○開設之鵬玉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基於偽造畢業證書之犯意聯絡,由余磊藉應徵員工之際,陸續取得附表二乙編號一①、編號三①、編號四①,以及附表二丁編號一①、編號二①、編號四至一三所示名義人之畢業證書等真品影本或真品,提供與庚○當模型樣本,再由庚○將前開畢業證書樣本送至高雄某印刷廠(廠名、地址不詳)印製各式空白畢業證書,並由余磊於報紙刊登廣告招攬客戶,以碩士畢業證書一張8萬元、學士畢業證書一張2萬5千元、專科畢業 證書一張2萬5千元、育達商職畢業證書一張1萬5千元之代價出售偽造之畢業證書。余磊洽妥買主後,即將該買主之資料交由庚○,再由庚○於台北市○○路住處偽造畢業證書,其間計偽造如附表二甲編號二○③、附表二乙編號三②(含高雄市政府教育印關防印文1枚)、四②(含教育部關防印文1枚)、五①、六①(共含教育部關防印文2枚)所示等6張畢業證書。庚○並另同時偽造如附表二甲編號二○①所示之成績單(共計5張)、如附表二甲編號二○②⑴⑶所示之成績 證明書(共計4張)。庚○復自89年間,基於前揭概括犯意 ,以報紙刊登廣告之方式尋找購買畢業證書之買主,而後在台北縣汐止市○○路60巷5樓租屋處將前揭印刷場所提供之 空白畢業證書上填載姓名及個人資料,以高中學位證書一張3萬元、專科學位證書一張4萬元,大學學位證書一張5萬元 、研究所(含論文、中英文畢業證書、成績單)學位證書一張30萬元左右之價格,出售偽造之畢業證書,其中余裕清(業已判決確定)於89年2月至8月間某日在台北市○○○路衣蝶百貨公司附近咖啡廳,以5萬元之代價囑託庚○偽造台北 醫學院藥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證書,庚○乃與余裕清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印文之犯意聯絡,由庚○以余裕清所交付之台北醫學院學士學位證書作為樣本,依樣接續偽造該校關防及校長胡俊弘之簽名職章,再於偽造之余裕清該校藥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證書上偽造該校關防印文及校長胡俊弘簽名職章之印文,完成後交付余裕清,足生損害於該校對於學籍管理之正確性及校長胡俊弘。庚○復以「許秋月」之名義偽造台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含台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關防印文1枚),足生損害於台北市私 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對於學籍管理之正確性。 ㈢庚○另基於前開偽造印章、印文之概括犯意,於偽造賈西亞免役證明書半成品2張上偽造如附表二甲編號七②③所示之 印文(含公印文2枚、私印文2枚);於偽造之畢業證書半成品中偽造如附表二乙編號一②、二、三③、七至一七所示等印文(共含公印文1086枚、私印文377枚);於如附表甲編 號二○②⑵所示之育達商職成績證明書半成品上偽造「徐巖斌」簽名1枚,足生損害於他人。 ㈣庚○復利用某商號不詳之刻印店,先後為偽造畢業證書,將庚○於其所有之鵬玉公司應徵員工時所取得之各學校關防、大學校長簽名章及鋼印章為樣本,偽造關防印章共16枚(詳如附表二丙編號三②、④~⑨、⑪、⑫及編號一四①~⑦,內含公印6枚、私印10枚)、學校鋼印章19個(附表二丙編 號七①~⑫、㊻、編號一五②~⑤、⑦、⑨)、簽字章58顆(附表二丙編號六、編號一○)、簽名章6枚(附表二丙編 號九④、編號一一④)等;為偽造成績證明,偽刻國立台灣大學教務處研究所教務組成績專用章1只(附表二丙編號九 ⑨);為偽造身分證,先後偽刻印章即身份證上選舉章6枚 (附表二丙編號九⑧、編號一一⑨)、中正紀念堂浮水印章及中正紀念堂圖像浮水印章戳各1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⑩ )、縣市政府鋼印章57個(附表二丙編號七⑬~㊸、附表二丙編號一五⑩~㉟)等共65枚;為偽造死亡證明書,偽刻公印即景美綜合醫院關防印章1顆(見附表二丙編號三①), 另偽刻醫師江文芳印章1只(見附表二丙編號九⑨);為偽 造退伍令,偽刻公印即關防印章2顆(附表二丙編號三③、 ⑩),另偽刻印章即鋼印章5個(附表二丙編號七㊹、㊺、 ㊼~㊾);為申請戶籍謄本,偽刻私章35枚(詳如附表二丙編號五);為偽造在職證明書,偽刻公司章3只(附表二丙 編號一二③~⑤);為偽造診斷證明書,偽刻公印即關防印章2顆(附表二丙編號一四⑪、⑱),另偽刻公司章1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二⑥)、醫師陳榮元(○五○一)圓戳章、振興復健醫院心臟外科醫生萬偉明(六三二七)印章、韓韶華印章各1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⑥);為偽造法院裁定書, 先後偽刻公印即書記官壬○○職章(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⑥)、法官甲○○職章(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⑥)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關防印章(附表二丙編號一四⑮)共3只;為偽造印鑑 證明,先後偽刻公印即戶政事務所關防共7只(附表二丙編 號一四⑧、⑨、⑫~⑭、⑯、⑰),89年7月間,又偽造公 印即不詳戶政事務所主任柯素琴簽名職章1只(附表二丙編 號一一⑥);為偽造美金匯票,先後偽造英文隱形章共3只 (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⑦);為申辦良民證,於89年7月間, 偽刻台北市警察局長王進旺簽名章乙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⑥)、中華民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鋼印章1只(附表二丙編 號一五⑧);為偽造存款證明,89年7月間,偽刻銀行公司 印章二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二①②);為偽造國際駕駛執照,偽刻中華民國交通部圓戳章及小圓戳章各1只(附表二丙 編號一一⑩)、中華民國交通部鋼印章上下各1片(附表二 丙編號一五⑥);另又基於不詳意圖,偽刻公印即經濟部關防1枚(附表二丙編號一四⑩),另偽刻私章10枚(附表二 丙編號一三)、經濟部工業局鋼印章上下各1片(附表二丙 編號一五①)、偽刻公司章8顆(附表二丙編號四)、中正 機場出入境章5顆(附表二丙編號一)、中國大陸入境章1顆(附表二丙編號一)、鵬翊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1 只(附表二丙編號九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至87年9月 12日,庚○欲搭機出境至泰國,因受通緝於出境查驗台前為警查獲,並分別於同年月13日經警持搜索票在台北市○○路20 0巷11弄17之3號其住處及台北市○○街66之7號公司營業處,及於89年9月19日經刑事警察局員警持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搜索票在台北縣汐止市○○路60巷2號5樓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李享曄(業已判決確定)於88年9月間,因意圖避免常備兵 之徵集,透過知情之謝千惠(業已判決確定)介紹,委請江驊恩設法捏造免役原因。江驊恩應允後即約同李享曄、謝千惠、庚○在台北市東區SOGO百貨公司附近一家泡沫紅茶店見面,約定李享曄支付40萬元,由江驊恩商請其身體有缺陷表弟黃柏嶂(即黃琮徽,業已判決確定)至台北市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下稱振興醫院)體檢取得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再由庚○偽造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並變造李享曄身分證後,由黃柏嶂持偽造變造之證件至台中市國軍台中總醫院(原國軍八○三醫院)辦理役男體格複檢,俾取得免役證明書,其中相關證件及印章、印文等偽造、變造事宜均約定由庚○負責處理。談妥後,李享曄、江驊恩、庚○、謝千惠及黃柏嶂即共同基於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捏造免役原因、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黃柏嶂於同年11月29日至振興醫院體檢,取得載有「第一洞型心房中隔缺陷」之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後,由庚○偽造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乙只,再模仿偽造一紙載有相同內容之李享曄診斷證明書,並於該診斷證明書上蓋用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專用章,偽造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之印文,足以生損害於振興醫院對於病歷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再將李享曄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換貼為黃柏嶂照片,並變更地址為台中市○○區○○路34巷34號,變造李享曄身分證之特種文書,再由黃柏嶂假冒李享曄名義,持該變造之身分證與偽造之診斷證明書於89年2月25日下午至台中市國軍 台中總醫院辦理役男體格複檢,持以行使,致該醫院承辦人員誤認「李享曄」確罹有第一洞型心房中隔缺陷,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復於89年6月中旬持向台 中市政府申請核發免役證明書,亦使台中市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李享曄」具有免役原因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並於同月14日據以核發李享曄之免役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國軍台中總醫院、台中市政府及國防部對於戶籍及兵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人員於89年8月16日持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台北市○○區○○街44號2樓江驊恩住處搜索,扣得偽造之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 用章乙只、李享曄之免役證明書(已換貼回李享曄本人照片,但尚待蓋鋼印)及黃柏嶂振興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乙紙,始查得上情。 四、庚○於87年12月29日,於其友人楊敬敏(所犯偽造文書罪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執行中)向房東趙鴻奎承租台 北市○○區○○路168號房屋時,擔任連帶保證人,竟在租 賃契約上偽造「黃東森」簽名,並記載身分證字號為Z00000 00 00(經查無此身分證字號),足生損害於「黃東森」。 又庚○於88年1月間欲虛設公司,乃夥同陳麗芬(所犯偽造 文書罪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執行,另為不起訴處分)以5萬元之代價,於台北市老松國小附近向曾滿等購得國民 身分證正本1張,再以該身分證為樣本,偽造貼有不詳人頭 照片之身分證1張(含內政部印文1枚)。嗣庚○因未申請設立公司,即將該張偽造之身分證上之照片換貼為本人即庚○之照片,並將曾滿等之身分證正本,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造其上之照片為某不詳身分之大陸男子之照片,再偽造「曾滿等」名義之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1份,並持該變造之身分 證及偽造之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於89年6月13日申請得我 國護照供大陸人士出境使用,使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主管核發護照之公務員,誤認為係曾滿等本人欲請領中華民國護照,而將此不實資料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入出境管理機關關於證照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及曾滿等。至88年2月27日凌晨3時50分為台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員警在台北市○○區○○路168號查獲,並扣得前述貼有庚○照片之「 曾滿等」偽造身分證一張。 五、被告庚○於88年1月間某日,復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 意,以每張身分證影本1千5百元至2千元之代價,將蘇宗誠 、王隆賢、王雲雄之身分證影本,以函寄方式販賣與「凱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雍公司)負責人王保新,作為法人報稅資料(王保新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嗣王保新明知蘇宗誠、王隆賢、王雲雄於87年間,並未在凱雍公司任職及支領薪資或任何金錢,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犯意,於88年度申報凱雍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利用公司內不知情之成年會計人員,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在高雄縣內某處,偽造蘇宗誠、王隆賢、王雲雄之印章各一枚,進而由該名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在凱雍公司員工薪資表上,虛偽記載蘇宗誠、王隆賢、王雲雄於87年間,自凱雍公司支領薪資各17萬3千5百50元、17萬2千5百45元、17萬2千5百45元,並蓋用前開偽造之蘇宗誠、王隆賢、王雲雄印文於其上,表示蘇宗誠、王隆賢、王雲雄已收受該等薪資之意思表示,而偽造準私文書及業務上製作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蘇宗誠、王隆賢及王雲雄。嗣王保新並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扣繳憑單上,虛列登載蘇宗誠於87年度之薪資所得為17萬3千6百50元、扣繳單位為凱雍公司;王隆賢於87年度之薪資所得為17萬2千5百45元、扣繳單位為凱雍公司;王雲雄於87年度之薪資所得為17萬2千5百45元、扣繳單位為凱雍公司等不實事項,復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寫薪資支出金額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業務上文書,於88年3月間,連同前開薪資表、扣繳憑單,持向財政部 高雄市國稅局申報凱雍公司87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持以行使,以虛偽增加營業成本費用支出之不正當方法,逃漏凱雍公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2萬9千6百8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蘇宗誠、王隆賢、王雲雄。 六、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下列證人於警詢於 警詢中之陳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上開警詢之陳述,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查證人陳麗芬、楊敬敏於偵查中之證詞,業經具結,有結文在卷為憑,且並無證據證明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上開規定,亦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其他書證,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書面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得作為證 據。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未到庭,惟查前開事實,業據被告庚○於原審審理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原審95年7 月24日審判筆錄)。其中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亦有如附表編號一甲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並有貼有庚○照片而為黃振國名義之身分證1紙扣案可資佐證;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有如附 表一乙所示之證據可資證明;犯罪事實二㈠部分,有如附表一丙所示之證據可證:犯罪事實二㈡、㈢部分,亦有如事實欄所載各該編號所示之扣案物品可證,犯罪事實三部分,核與證人即共犯謝千惠、黃柏嶂、李享曄、江驊恩於原審證述明確,並有偽造之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乙只(如附表二丙編號一二⑥)、李享曄之免役證明書(已換貼回李享曄本人照片,但尚待蓋鋼印,詳如附表二丁編號一○四)及黃琮徽振興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乙紙(見附表二丁編號七七)扣案可資佐證;犯罪事實四部分,核與證人陳麗芬、楊敬敏於偵查中所述情節相符(見89年偵字第8245號卷第83至85頁),並有扣案之曾滿等身分證1張(詳如附表二甲編號三 ⑫)、曾滿等戶口名簿正本1份(如附表二丁編號四四)、 曾滿等名義護照申請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可稽;犯 罪事實五部分,核與被害人蘇宗誠於警詢指述情節相符(見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刑事偵查卷第1至5頁),並有承諾書二紙、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90年2月23日南 區國稅新化徵字第90005720號函附蘇宗誠87年度扣繳憑單及87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庚○固另於86年2月間,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買得朱素 貞失竊經偽造付款銀行為美國運通銀行高雄分行,票號000 0000號、發票日為86年2月28日、面額新臺幣(下同)10萬 元之支票1紙後,明知該支票係偽造之支票,仍在臺北市○ ○路286號音樂美食餐廳持交黃明桐,而向黃明桐調用現金 5萬元使用,嗣黃明桐轉交賴信光提示,屆期遭到退票,黃 明桐即於同年3月8日向庚○催討,庚○為規避責任,遂另行起意,假冒「高龍雄」名義,簽立切結書表示上開支票與黃明桐無關,其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而偽造切結書一紙,交付黃明桐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高龍雄」之事實,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3611號刑事判決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與陳國欽、莊俊清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莊俊清選定租車及典當之目標,再由被告庚○於85年4月間,以陳國欽及被告庚○之相片交予名為李瓊琳之 不詳年籍之成年人於台北縣板橋市不詳處所分別偽造「陳昱良」及「林漢文」之身分證各1枚,並基於行使之犯意聯絡 ,於85年4月23日,由莊俊清開車搭載陳國欽及被告庚○, 並推由陳國欽及被告庚○出面佯以租車為名,分持上開偽造「陳昱良」及「林漢文」之身分證,向高雄市○○區○○路232號林金榮開設之「隆榮機汽車出租行」承租潘保同、林 金榮分別所有之車牌號碼YL-3585、F7-0769號自用小客車各1部,並由陳國欽及被告庚○分別冒用「陳昱良」、「林 漢文」之名義偽簽發票人陳昱良,金額80萬元,票據號碼:NO0000000號及發票人林漢文,金額80萬元,票據號碼:NO 0000000號之商業本票各1紙及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同業公會 租車契約書(下稱租車契約書)各2紙,持交該租車行職員 傅永昌收執予以行使,致傅永昌陷於錯誤而交付前開自用小客車2部;得手後,再由莊俊清於不詳處所偽造前開自用小 客車之行車執照各1枚。被告庚○則以陳國欽之相片交予李 瓊琳,於台北縣板橋市某不詳處所偽造林金榮、潘保同身分證各1枚,完成後由被告庚○夥同陳國欽於85年4月25日持上開偽造證件,分別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及同日上午11 時 許,前往高雄市前鎮區○○○路599號徐正一開設之「公正 當舖」及同市○○區○○路185號由張哲雄開設之「佳利當 舖」,均由被告庚○在外接應,而推由陳國欽分持前揭偽造之林金榮、潘保同身分證及行車執照入內表示當車,並由陳國欽偽以潘保同名義在典當紀錄簿上偽簽潘保同姓名並簽立同意書、切結書各1紙(公正當舖部分),以及以「林金榮 」名義簽立委託切結書、切結書及自願書各1紙(佳利當舖 部分),分別持交徐正一、張哲雄持以行使,均足生損害於林金榮、潘保同,並使徐正一、張哲雄不疑有詐,誤以為係潘保同、林金榮本人欲典當自用小客車,而分別交付車牌號碼YL-3585號自用小客車之典當款30萬元及F7-0769號自用小客車之典當款25萬元,嗣於85年8月3日3時許,經警循線 查獲及扣得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林金榮、陳昱良、林漢文之身分證正本和潘保同之身分證影本各一張暨租車契約書2份等 事實,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緝字第6號判決以共 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 年4月,有本院調取之前開卷宗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為憑。惟按連續犯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著有70年臺上字第6296號判例可資參照,是連續犯應審究者為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之概括犯意,不論發生時間緊接與否,倘各犯罪行為係出於不同犯意即不得論以連續犯。經查:被告庚○前開偽造切結書部分,係因黃明桐向被告催討欠款,被告庚○為規避責任,始另行起意,假冒「高龍雄」名義,簽立切結書表示上開支票與黃明桐無關,其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而交付黃明桐;另其他部分,則係持偽造之身分證冒名租車,並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本票,或偽造委託切結書、切結書及自願書,雖與本件部分犯罪之型態即偽造文書或變造身分證相近,但實際上偽造或變造之名義人不同,犯罪目的不一,即難認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而係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亦即本件起訴犯行已非被告原先預定犯罪計劃內,否則以被告在行為初始即預期犯下包括本件之所有前開犯罪,豈非有悖常情,是以本件部分,自屬另行起意,被告辯稱二者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或具有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前開確定判決所及云云,尚有誤會,要無足取。 三、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 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 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經查 : (一)按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惟就本件已著手實行之犯罪形態並無影響,經比較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未有利於被告,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處。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及同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已刪除,原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之牽連犯、連續犯等數個犯罪行為,應予數罪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及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按修正前刑法分則編有關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係銀元;且依刑法分則編應處罰金者,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之規定。亦即應按各該具體條文制定或修正之先後,定其提高之倍數。惟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於同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規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亦即自 95年7月1日起,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由原來之銀元改為新台幣;且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5年7月1日起,有關罰金之數額提高為30倍。被告所係犯刑法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 342條第1項之罪,均有罰金刑之處罰,且自24年7月1日公布施行後,即未再修正,依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其罰金以新台幣為單位,數額應提高30倍,此與修正前之罰金以銀元為單位,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結果應提高10倍者,對被告而言,並無不利(新台幣與銀元之比例為1 :3,換算結果,亦為30倍),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㈣現行刑法第三十八條關於沒收從刑之規定,僅在該條第一項第三款增設「因犯罪所生之物」亦得沒收之規定,並為使適用更期明確,以符合現行實務之見解,將該條第二項、第三項所使用之「犯人」一詞,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則關於違禁物,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均得宣告沒收,是對被告而言,二者適用結果亦無不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四、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業於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於同月29日生效,修正後其法定刑改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修 正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所定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相較,修正後條文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1款之規定處斷。 五、按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日施行生效,修正後其法定刑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定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顯非有利於行為人,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處斷。 六、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㈠中偽造何益國簽名共2枚、秦 瑞隆簽名共3枚、秦瑞宏簽名共3枚、楊敬敏簽名1枚於各該 名義之護照、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及香港多次入境許可證等證件上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就 犯罪事實一㈠持何益國名義之護照出入境各1次、持秦瑞隆 名義之護照出入境各11次、持秦瑞宏名義之護照出入境各4 次,持楊敬敏名義之護照出入境各1次,均使該管公務員登 載該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均係犯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犯罪事實一㈠、㈡中被告為申請護照而變造附表一甲所示名義人之19張身分證及附表一乙編號一、四、五、九、一○、一一、一三所示之身分證後,又以各該編號所示之人之名義偽造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共26紙,並持該變造之身分證及偽造之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以申請護照,進而使該管公務員登載該不實之事項於職務上所掌管文書之行為,均係犯護照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行 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以申請護照罪、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 告於上開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上偽造各該編號所示名義人之簽名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及變造國民身分證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及變造國民身分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一㈡中為申請護照而偽造附表一乙編號二、七、一二所示之身分證後,又以各該編號所示之人之名義偽造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共3 紙,並持該偽造之身分證及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以申請護照,進而使該管公務員登載該不實之事項於職務上所掌管文書之行為,均係犯護照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國 民身分證以申請護照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於上開 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上偽造各該編號所示名義人之簽名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及國民身分證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及偽造國民身分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犯罪事實一㈡中被告持附表一乙編號三所示之身分證申辦行動電話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一㈡中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造附表一乙編號八所示名義之身分證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2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又犯罪事實 一㈡中庚○夥同如附表一乙編號一、二、三、四、六、八、一二、一三所示之人向戶政事務所謊報身分證遺失以申請補發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犯罪事實二㈠所示之犯行,庚○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造如附表一丙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之特種文書,均係犯刑法第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又偽造如附表一丙編號一一至一四所示之特種文書,均係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又 庚○於犯罪事實二㈠中偽造如附表一丙編號八至一○所示之身分證,以及犯罪事實二㈡中如附表二乙編號三②、四②、六①(二張)所示之畢業證書,均係犯刑法第212條偽造特 種文書罪及同法第218條之偽造公印文罪。就犯罪事實二㈡ 中偽造附表二甲編號二○③、附表二乙編號五①所示之畢業證書以及余裕清台北醫學院藥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證書、許秋月之台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畢業證書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7條偽造印文罪、同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犯罪事實二㈢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7條偽造印文罪及 同法第218條偽造公印文罪。犯罪事實二㈣所示之犯行,係 犯刑法第217條之偽造印章罪及同法第218條之偽造公印罪。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與謝千惠、黃柏嶂、江驊恩意圖使李享曄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設法捏造免役原因,由黃柏嶂先取得載有「第一洞型心房中隔缺陷」之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後,再由被告庚○偽造該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乙只,蓋用於載有相同內容之李享曄診斷證明書上而偽造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之印文,並進而偽造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然後將李享曄身分證之照片換貼為黃柏嶂之照片而變造李享曄身分證之特種文書,再由黃柏嶂持該變造身分證與偽造診斷證明書至台中市國軍台中總醫院辦理役男體格複檢,嗣向台中市政府請得李享曄之免役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振興醫院、戶政機關、國軍台中總醫院、台中市政府及國防部對於病歷資料、戶籍及兵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款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捏造免役原因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罪及第214條之使公務 員登戴不實罪,其偽造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及蓋用而偽造該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診斷證明書之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業為偽造私文書罪所吸收,又偽造診斷證明書及變造身分證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犯罪事實四部分,被告於租賃契約書上偽造「黃東森」簽名1 枚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又偽造「曾滿 等」名義之身分證1張(上含內政部印文1枚),係犯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218條之偽造公印文罪,又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造「曾滿等」名義之身分證正本後,復以「曾滿等」之名義偽造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並持該變造之身分證及偽造之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以申請護照,進而使該管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項於職務上所掌管文書之行為,係犯護照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 以供申請護照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於上開普通護 照入出境申請書上偽造「曾滿等」簽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該私文書及變造國民身分證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及變造國民身分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犯罪事實五部分,按「員工薪資表」乃屬準私文書並兼屬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470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於論罪時,偽造薪資表之犯行仍應論以偽造準私文書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扣繳憑單」,則均屬商業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業務上應製作之文書,其中「扣繳憑單」同時亦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 證之一種,有經濟部87年7月22日經商字第87217372號函釋 可供參照。查王保新為凱雍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負責人及從事業務之人,乃被告夥同王保新偽造或虛偽登載前述各該文書,進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蘇宗誠、王隆賢、王雲雄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稅之正確性,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係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競合關係,被告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之行為,即應擇一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裁判參照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人偽造蘇宗誠等人之印章,進而蓋用於員工薪資表上而偽造準私文書,進而持以報稅而行使之,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亦不另論罪。又被告明知不實事項而仍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據以申報稅捐持之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中與年籍資料不詳綽號「趙先生」、「溫小姐」、「邱小姐」、犯罪事實一㈡中與附表一乙編號二、三、四、六、八、一二、一三所示之人、犯罪事實二㈠中與年籍資料不詳之「王憲成」、犯罪事實二㈡中與年籍資料不詳之「余磊」、余裕清、犯罪事實四中與陳麗芬、犯罪事實五中與王保新等人,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著有判例;又共同實施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110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中與洪章凱(見附表一乙編號一)、江驊恩、林英龍間對於犯罪行為雖未有直接之謀議,然黃建愷、江驊恩、庚○及林英龍四人間已有犯罪計畫之謀議,再由黃建愷與洪章凱為犯意之聯絡,以及犯罪事實三中被告與謝千惠、李享曄三人與黃柏嶂間對於犯罪行為雖未有直接之謀議,然被告與謝千惠、江驊恩、李享曄四人間已有犯罪計畫之謀議,再由江驊恩與黃柏嶂為犯意之聯絡,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被告與洪章凱、黃建愷、江驊恩及林英龍五人間、以及被告與謝千惠、黃柏嶂、江驊恩、李享曄五人間,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多次犯護照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行使偽、 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217條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同法第218條之偽造公印、公印文罪,均係 時間緊接,手段相同,且係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1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使行為,同時行 使員工薪資表之準私文書及業務上製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申請護照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連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連續偽造公印、公印文罪、連續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捏造免役原因罪、詐術逃漏稅捐罪、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前開各罪,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應依法減輕其刑。 七、原審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按同一案件既經法院為本案之判決確定,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為訴訟客體,更受實體的裁判。查被告於85年11月28日假冒其弟黃振國名義,向台北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謊稱身分證遺失而申請補辦黃振國名義貼有庚○照片之身分證1張,足生損害 於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管理之正確性及黃振國等事實部分,為前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詳如後述),原審未為詳究,遽以論罪科刑,已有未合。(二)被告前開犯罪時間,已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應依法減輕其刑,原判決未及審酌前開減刑條例之適用,予以減刑,尚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智識及任事能力俱佳,竟不思奮發上進,反貪圖一己私利,罔顧政府對於本國人及外國人入出境及身份之管理,偽造及變造身分證並持以申請我國護照進而出售他人,影響國家安全及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管理之正確性甚鉅,另偽造畢業證書等特種文書,影響社會公共信用秩序深遠,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悔意甚殷,並參酌其素行、品行、知識程度、犯罪目的、手段、次數及偽造物品之數量甚為龐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依前開減刑條例之規定減輕其刑。 八、被告偽造如附表一甲所示各編號名義人之簽名共28枚、附表一乙編號一、二、四、五、七、九至一三所示名義人之簽名共10枚、以及「曾滿等」簽名1枚,係被告偽造之署押,雖 均未扣案,但並無證據足資證明業已滅失,應與扣案如附表二丙所示各該編號之印章,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 二甲、乙、丁所示之物,除附表二甲編號二一、附表二丁編號三三至三八、一五三所示之物外,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沒收, 至扣案如附表二甲、乙所示之物因均業已宣告沒收,則如附表二甲編號一⑨、⑩、⑪、⑫、編號二⑧、編號三①、②、⑤、⑨、⑪、編號四①、編號五①、④、編號七②、③、編號九、編號一○、編號一一、編號一三編號二○,以及附表二乙編號一②、編號二、編號三②③、編號四②、編號五①、編號六①編號七至編號一七等物品上偽造之印文或公印文即無另行宣告沒收之必要,併此敘明。 乙、不另為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為取得人頭身分證經變造後冒名申請護照,基於偽造特種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先於85年11月28日假冒其弟黃振國之名義,向台北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謊稱身分證遺失而申請補辦黃振國名義貼有庚○照片之身分證1張,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管理 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嫌云云。惟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庚○(即黃振松)因涉及恐嚇、重利、傷害等案件通緝在案,為逃避追緝,竟於85年11月間,冒充係黃振國本人而向臺北縣永和戶政事務所謊稱身分證遺失,明知伊非黃振國而提供庚○本人之相片及黃振國身分資料,並據以向該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使永和戶政事務所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文書,且將內容不實之黃振國身分證發予庚○,足以生損害於黃振國及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件發給之業務。嗣庚○於86年5月15 日因案遭警逮捕時,即基於概括之犯意,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大隊接受訊問時,再出示上開身分證,以黃振國之名應訊,並於該偵訊筆錄上偽造「黃振國」之署押及指印,並於當日為查扣贓證物至臺北市中山區○○○路16號8樓之1、臺北市○○路○段678號地下室及臺北市○○路121之1號4樓搜索扣押後,員警製作扣押證明筆錄時,一本前開犯意而在該筆錄偽造黃振國署押及指印,復於翌日(86年5月16日) 及同年6月6日在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1806號恐嚇等案件偵查訊問時,再偽造「黃振國」署押,嗣 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86年度偵字第14736號侵占 等案件偵查時,復承續前開概括犯意,於86年6月26日及同 年7月4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以黃振國名義應訊,並於訊問筆錄受訊問人欄偽造「黃振國」之署押,均足以生損害於黃振國等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16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有期徒 刑6月確定,有前開判決在卷為憑(見89年度偵字第8245號 卷第106頁),是以被告前開同一事實,既經判處罪刑確定 ,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該案判決之效力,應及於本件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前開被訴部分原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惟因公訴人指此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修正前刑法牽連犯或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款,稅捐稽徵 法第41條、第47條第1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護照條例第23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1 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4條、第215條、第217條第1項、第218條第1項、第220條第1項、第219條,修正 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高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 條第1 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8 條第1 項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 條第1 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護照條例第23條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修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4 條第1 款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附表一 甲 ┌──┬───┬────┬────┬─────┬───────┐ │編號│姓 名│變造身分│變造身分│偽造之簽名│ 證 據 │ │ │ │證照片提│證後照片│ │ │ │ │ │供人 │所示之人│ │ │ ├──┼───┼────┼────┼─────┼───────┤ │ 一 │徐義仲│王全成(│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另由台灣│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一│ │ │ │桃園地方│ │上簽名1 枚│①供述證據: │ │ │ │法院檢察│ │ │被告自白徐義仲│ │ │ │署偵辦中│ │ │之供述(台灣桃│ │ │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 │ │署87年度偵字第│ │ │ │ │ │ │14524 號第122 │ │ │ │ │ │ │頁) │ ├──┼───┼────┼────┼─────┼───────┤ │ 二 │蔡時堯│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一│ │ │ │ │ │上簽名1 枚│⑧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三 │何益國│庚○ │庚○ │護照、台灣│物證: │ │ │ │ │ │居民往來大│附表二甲編號二│ │ │ │ │ │陸通行證、│⑩附表二甲編號│ │ │ │ │ │普通護照入│一⑪附表二甲編│ │ │ │ │ │出境申請書│號四①⑵供述證│ │ │ │ │ │上簽名共3 │據: │ │ │ │ │ │枚 │被告自白 │ ├──┼───┼────┼────┼─────┼───────┤ │ 四 │秦瑞宏│庚○ │庚○ │護照、台灣│物證: │ │ │ │ │ │居民往來大│附表二甲編號二│ │ │ │ │ │陸通行證、│⑭附表二甲編號│ │ │ │ │ │香港多次入│一⑨附表二甲編│ │ │ │ │ │境許可證、│號四①⑴附表二│ │ │ │ │ │普通護照入│甲編號五①供述│ │ │ │ │ │出境申請書│證據: │ │ │ │ │ │上簽名共4 │被告自白 │ │ │ │ │ │枚 │ │ ├──┼───┼────┼────┼─────┼───────┤ │ 五 │秦瑞隆│庚○ │庚○ │護照、台灣│物證: │ │ │ │ │ │居民往來大│附表二甲編號一│ │ │ │ │ │陸通行證、│⑩附表二甲編號│ │ │ │ │ │香港多次入│四①⑶附表二甲│ │ │ │ │ │境許可證、│編號五④供述證│ │ │ │ │ │普通護照入│據: │ │ │ │ │ │出境申請書│被告自白 │ │ │ │ │ │上簽名共4 │ │ │ │ │ │ │枚 │ │ ├──┼───┼────┼────┼─────┼───────┤ │ 六 │楊敬敏│庚○ │庚○ │護照、普通│物證: │ │ │ │ │ │護照入出境│附表二甲編號二│ │ │ │ │ │申請書上簽│⑬附表二甲編號│ │ │ │ │ │名共2 枚 │一⑫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七 │詹兆唐│邱彬華(│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另案由台│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二│ │ │ │灣桃園地│ │上簽名1 枚│②附表二甲編號│ │ │ │方法院檢│ │ │一⑦供述證據:│ │ │ │察署偵辦│ │ │被告自白 │ │ │ │中 │ │ │ │ ├──┼───┼────┼────┼─────┼───────┤ │ 八 │王志強│「張景里│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年籍│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二│ │ │ │資料不詳│ │上簽名1 枚│③附表一甲編號│ │ │ │) │ │ │一⑤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九 │蔡仁和│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顧景琪│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一│潘孝元│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二│吳麗美│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三│陳文德│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四│陳美遙│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五│李治岩│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六│陳文鴻│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七│魏明龍│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八│林永義│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二│ │ │ │ │ │上簽名1 枚│①身分證影本(│ │ │ │ │ │ │見台灣桃園地方│ │ │ │ │ │ │法院檢察署87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13822 號第38頁│ │ │ │ │ │ │供述證據:被告│ │ │ │ │ │ │自白 │ ├──┼───┼────┼────┼─────┼───────┤ │一九│張元宗│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一│ │ │ │ │ │上簽名1 枚│②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乙 ┌──┬───┬───┬────┬─────┬────────┐ │編號│姓 名│身分證│請領護照│有無謊報身│ 證 據 │ │ │ │已否變│時間 │份證遺失 │ │ │ │ │造 │ │ │ │ ├──┼───┼───┼────┼─────┼────────┤ │ 一 │洪章凱│均已變│88年12月│有,89年2 │物證: │ │ │ │造 │10 日 │月間(偵字│身分證及護照申請│ │ │ │ │ │第8635卷一│書影本與本人兵役│ │ │ │ │ │第168 頁反│證明書影本(見台│ │ │ │ │ │面)88年11│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 │ │ │ │月26日同卷│察署89年度偵字 │ │ │ │ │ │第128 頁)│8635號卷一第130 │ │ │ │ │ │ │、132頁)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洪章凱供述(見原│ │ │ │ │ │ │審卷二第47頁) │ ├──┼───┼───┼────┼─────┼────────┤ │ 二 │黃吉川│未變造│89年9 月│有,89年9 │物證: │ │ │ │(另偽│1日 │月6日 │身分證及護照申請│ │ │ │造一張│ │ │書影本與本人口卡│ │ │ │) │ │ │片(見台灣士林地│ │ │ │ │ │ │方法院檢察署89年│ │ │ │ │ │ │度偵字第8635號卷│ │ │ │ │ │ │一第161 至162 頁│ │ │ │ │ │ │)、黃吉川本人身│ │ │ │ │ │ │份證(見附表二甲│ │ │ │ │ │ │編號三③)、戶籍│ │ │ │ │ │ │謄本(附表二丁編│ │ │ │ │ │ │號五四)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 │ ├──┼───┼───┼────┼─────┼────────┤ │ 三 │莊政發│已變造│未申領護│有,88年1 │物證: │ │ │ │ │照,但有│月20 日 │莊政發身分證(見│ │ │ │ │申領0931│ │附表二甲編號三⑥│ │ │ │ │302150號│ │)、身分證鑑驗通│ │ │ │ │行動電話│ │知書(偵字第8635│ │ │ │ │由庚○使│ │號卷二第276 頁)│ │ │ │ │用 │ │、退伍另(附表二│ │ │ │ │ │ │丁編號七五)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四 │申志榮│已變造│89年4 月│有,89年5 │物證: │ │ │ │ │14 日 │月 │申志榮口卡片與護│ │ │ │ │ │ │照申請書上照片不│ │ │ │ │ │ │合(見89年度偵字│ │ │ │ │ │ │第8245號第127、 │ │ │ │ │ │ │206頁)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申志榮供述(見原│ │ │ │ │ │ │審卷二第101頁) │ ├──┼───┼───┼────┼─────┼────────┤ │ 五 │許勝田│已變造│89年8 月│無 │物證: │ │ │ │ │5日 │ │身分證及護照申請│ │ │ │ │ │ │書影本(見台灣士│ │ │ │ │ │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89年偵字第8635號│ │ │ │ │ │ │卷一第158 至160 │ │ │ │ │ │ │頁)、許勝田身分│ │ │ │ │ │ │證(見附表二甲編│ │ │ │ │ │ │號三④)、身分證│ │ │ │ │ │ │鑑驗通知書(偵字│ │ │ │ │ │ │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 │276 頁)、本票(│ │ │ │ │ │ │附表二丁編號七三│ │ │ │ │ │ │)、戶口名簿(附│ │ │ │ │ │ │表二丁編號四五)│ │ │ │ │ │ │、戶籍謄本(附表│ │ │ │ │ │ │二丁編號五六)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六 │陳愛霞│尚未變│尚未聲請│有,90年7 │物證: │ │ │ │造 │ │月25 日 (│陳愛霞身分證(見│ │ │ │ │ │偵字第8635│附表二假編號三⑦│ │ │ │ │ │卷一第181 │)、本票影本(偵│ │ │ │ │ │頁稱其未申│字第8635號卷二第│ │ │ │ │ │請補發) │187 頁反面、附表│ │ │ │ │ │ │二丁編號六四)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陳愛霞供述(見原│ │ │ │ │ │ │審卷二第42頁) │ ├──┼───┼───┼────┼─────┼────────┤ │ 七 │曾振和│偽造 │89年8 月│無 │物證: │ │ │ │ │25 日 │ │曾振和身分證(見│ │ │ │ │ │ │附表二甲編號三⑨│ │ │ │ │ │ │)、護照申請書(│ │ │ │ │ │ │89年度偵字第8635│ │ │ │ │ │ │號卷一第152 頁)│ │ │ │ │ │ │、本票影本(偵字│ │ │ │ │ │ │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 │186 頁反面、附表│ │ │ │ │ │ │二丁編號六七)、│ │ │ │ │ │ │曾振和名義貼有黃│ │ │ │ │ │ │震照片之護照影本│ │ │ │ │ │ │(偵字第8635號卷│ │ │ │ │ │ │二第201 頁)、身│ │ │ │ │ │ │份證鑑驗通知書(│ │ │ │ │ │ │偵字第8635號卷二│ │ │ │ │ │ │第276 頁)、戶籍│ │ │ │ │ │ │謄本(附表二丁編│ │ │ │ │ │ │號五九)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曾振和供述(見原│ │ │ │ │ │ │審卷二第102頁) │ ├──┼───┼───┼────┼─────┼────────┤ │ 八 │廖本林│已變造│未申請護│89年8 月2 │物證: │ │ │ │為庚○│照 │日 │廖本林身分證(見│ │ │ │照片 │ │ │附表二甲編號三⑩│ │ │ │ │ │ │)、本票影本(偵│ │ │ │ │ │ │字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187 頁、附表二丁│ │ │ │ │ │ │編號六六)、身分│ │ │ │ │ │ │證鑑驗通知書(偵│ │ │ │ │ │ │字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276 頁)、戶籍謄│ │ │ │ │ │ │本(附表二丁編號│ │ │ │ │ │ │四七)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廖本林供述(偵字│ │ │ │ │ │ │第8635第182 頁申│ │ │ │ │ │ │請身分證原審卷二│ │ │ │ │ │ │第103頁 │ ├──┼───┼───┼────┼─────┼────────┤ │ 九 │許芳香│已變造│89年5 月│無 │物證: │ │ │ │ │9日 │ │許芳香之口卡片與│ │ │ │ │ │ │護照申請書上照片│ │ │ │ │ │ │不合(見89年度偵│ │ │ │ │ │ │字第8245號第189 │ │ │ │ │ │ │、189反面、210 │ │ │ │ │ │ │頁)、戶口名簿(│ │ │ │ │ │ │附表二丁編號四二│ │ │ │ │ │ │)、本票(附表二│ │ │ │ │ │ │丁編號七四)、戶│ │ │ │ │ │ │籍謄本(附表二丁│ │ │ │ │ │ │編號五二)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十 │謝麗萍│已變造│89年8 月│無 │被告自白 │ │ │ │ │31 日 (│ │ │ │ │ │ │當場被識│ │ │ │ │ │ │破,未請│ │ │ │ │ │ │得) │ │ │ ├──┼───┼───┼────┼─────┼────────┤ │一一│陳淑君│已變造│89年8 月│無 │物證: │ │ │ │(未扣│11 日 │ │本票影本(偵字第│ │ │ │案) │ │ │8635號卷二第186 │ │ │ │ │ │ │頁、附表二丁編號│ │ │ │ │ │ │七○)、護照申請│ │ │ │ │ │ │書及身分證影本與│ │ │ │ │ │ │口卡片照片不符(│ │ │ │ │ │ │偵字第8245號第 │ │ │ │ │ │ │211 頁、偵字第 │ │ │ │ │ │ │8635號第184 頁)│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陳淑君供述(見原│ │ │ │ │ │ │審卷二第43頁) │ ├──┼───┼───┼────┼─────┼────────┤ │一二│陳姿涵│身分證│89年3 月│有,89年4 │物證: │ │ │(即陳│係偽造│17 日 (│月6日 │陳雅惠身分證(見│ │ │雅惠)│(身分│當場被識│ │附表二甲編號三⑪│ │ │ │證壞掉│破,未請│ │)、鑑定報告(89│ │ │ │。偵字│得) │ │年度偵字第8635號│ │ │ │第八六│ │ │卷二第297 頁)、│ │ │ │三五號│ │ │本票影本(偵字第│ │ │ │卷三第│ │ │8635號卷二第187 │ │ │ │八六頁│ │ │頁反面、附表二丁│ │ │ │) │ │ │編號六五)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陳雅惠於偵字第86│ │ │ │ │ │ │35卷一第171 頁筆│ │ │ │ │ │ │錄(申請補發) │ │ │ │ │ │ │ │ ├──┼───┼───┼────┼─────┼────────┤ │一三│陳月圓│已變造│88年10月│有,89年3 │物證: │ │ │ │(換回│30 日 │月6日 │身分證及護照申請│ │ │ │本人照│ │ │書影本(見台灣士│ │ │ │片。見│ │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偵字第│ │ │89年度偵字第8635│ │ │ │八六三│ │ │號卷一第155 至 │ │ │ │五號卷│ │ │157 頁)、陳月圓│ │ │ │三第八│ │ │身分證(見附表二│ │ │ │四反面│ │ │甲編號三⑧)、本│ │ │ │) │ │ │票影本(偵字第86│ │ │ │ │ │ │35號卷二第186 頁│ │ │ │ │ │ │反面、附表二丁編│ │ │ │ │ │ │號七一)、身分證│ │ │ │ │ │ │鑑驗通知書(偵字│ │ │ │ │ │ │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 │276 頁)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陳月圓供述(偵字│ │ │ │ │ │ │第8635卷一第181 │ │ │ │ │ │ │反面)(原審卷二│ │ │ │ │ │ │第四四頁) │ └──┴───┴───┴────┴─────┴────────┘ 丙 ┌──┬──────┬──────┬────┬────────┐ │編號│偽、變造之客│犯罪行為態樣│犯罪地點│ 證 據 │ │ │體及數量 │ │ │ │ ├──┼──────┼──────┼────┼────────┤ │ 一 │陳新發身分證│將其身分證換│台北市永│物證: │ │ │(共一張) │貼為庚○相片│吉路二○│附表二甲編號二⑫│ │ │ │ │○巷十七│供述證據: │ │ │ │ │之三號四│被告自白 │ │ │ │ │樓 │ │ ├──┼──────┼──────┼────┼────────┤ │ 二 │徐玉英、李顏│86年間,受年│同上 │物證: │ │ │鳳丹身分證 │籍資料不詳之│ │身分證影本(見台│ │ │(共二張) │印尼籍女子 │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MARY委託,將│ │察署87年度偵字第│ │ │ │被害人二人身│ │13822 號第95頁反│ │ │ │份證換貼為 │ │面) │ │ │ │MARY之照片 │ │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三 │沈芬年、吳盈│87年5 月間,│同上 │物證: │ │ │錦、連燕昭身│受郭家吟委託│ │附表二甲編號二一│ │ │份證;洪寶貴│將該證件換貼│ │供述證據: │ │ │汽車駕照 │為郭家吟之照│ │被告自白 │ │ │(共四張) │片(郭家吟另│ │郭家吟供述(見台│ │ │ │案由桃園地方│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法院檢察署偵│ │察署87年度偵字第│ │ │ │辦中) │ │13822 號第30頁 │ ├──┼──────┼──────┼────┼────────┤ │ 四 │秦瑞隆、何益│換貼照片(秦│同上 │物證: │ │ │國、王志強、│瑞隆、何益國│ │附表二甲編號六 │ │ │詹兆唐名義之│退伍令經換貼│ │供述證據: │ │ │退伍令 │為庚○相片;│ │被告自白 │ │ │(共四張) │王志強退伍令│ │ │ │ │ │照片係由年籍│ │ │ │ │ │資料不詳之王│ │ │ │ │ │成家所提供大│ │ │ │ │ │陸人士照片,│ │ │ │ │ │詹兆唐退伍令│ │ │ │ │ │之照片係由邱│ │ │ │ │ │彬華提供) │ │ │ ├──┼──────┼──────┼────┼────────┤ │ 五 │楊敬敏乙種國│換貼照片(經│同上 │物證: │ │ │民兵役證書 │換貼為庚○照│ │附表二甲編號八供│ │ │(共一張) │片) │ │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六 │秦瑞宏免役證│換貼相片(經│同上 │物證: │ │ │明書 │換貼為庚○照│ │附表二甲編號七①│ │ │(共一張) │片)(身分證│ │供述證據: │ │ │ │由年籍資料不│ │被告自白 │ │ │ │詳綽號「趙先│ │ │ │ │ │生」提供) │ │ │ ├──┼──────┼──────┼────┼────────┤ │ 七 │黃金龍台北市│採貼相片(經│台北縣汐│物證: │ │ │乙種國民兵役│換貼為庚○相│止市原興│附表二甲編號一二│ │ │證書 │片) │路60巷2 │供述證據: │ │ │(共一張) │ │號5 樓 │被告自白 │ ├──┼──────┼──────┼────┼────────┤ │ 八 │姚昆安身分證│偽造 │同上 │物證: │ │ │ │ │ │附表二甲編號三⑤│ │ │ │ │ │鑑定報告(偵字第│ │ │ │ │ │8635 號 卷二第 │ │ │ │ │ │276 頁) │ │ │ │ │ │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九 │楊盛麟、楊進│偽造 │同上 │物證: │ │ │麟身分證 │ │ │附表二甲編號三①│ │ │ │ │ │②鑑定報告(偵字│ │ │ │ │ │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276 頁) │ │ │ │ │ │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十 │陳惠莉身分證│偽造 │台北市永│物證: │ │ │(共一張) │ │吉路住處│附表二甲編號二⑧│ │ │ │ │ │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一│出生證明 │偽造 │同上 │物證: │ │ │(共二張) │ │ │附表二甲編號九供│ │ │ │ │ │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二│死亡證明及法│偽造 │同上 │物證: │ │ │院刑事陳報狀│ │ │附表二甲編號一○│ │ │(共二張) │ │ │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三│在職證明書及│偽造 │同上 │物證: │ │ │薪資表 │ │ │附表二甲編號一一│ │ │(共十一張)│ │ │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一四│國際駕照 │偽造 │台北縣汐│物證: │ │ │(共一本) │ │止市原興│附表二甲編號一三│ │ │ │ │路60巷2 │供述證據: │ │ │ │ │號5 樓 │被告自白 │ └──┴──────┴──────┴────┴────────┘ 附表二扣案證物 甲 ┌──┬──────┬──┬──────────────────┐ │編號│ 物 品名稱 │數量│ 證 物 清 單 │ ├──┼──────┼──┼──────────────────┤ │ 一 │中華民國護照│12本│①羅友成名義,簽名一枚(非庚○所簽)│ │ │(A) │ │②張元宗名義,簽名一枚(同上) │ │ │ │ │③吉效榮名義,簽名一枚(同上) │ │ │ │ │④吳建興名義,簽名一枚(同上) │ │ │ │ │⑤王志強名義,無簽名 │ │ │ │ │⑥徐義仲名義,簽名一枚(非庚○所簽 │ │ │ │ │⑦詹兆唐名義,無簽名 │ │ │ │ │⑧蔡時堯名義,無簽名 │ │ │ │ │⑨秦瑞宏名義貼有庚○相片,簽名一枚 │ │ │ │ │ (似庚○簽) │ │ │ │ │⑩秦瑞隆名義貼有庚○相片,簽名一枚 │ │ │ │ │ (似庚○簽) │ │ │ │ │⑪何益國名義貼有庚○相片,簽名一枚 │ │ │ │ │ (似庚○簽) │ │ │ │ │⑫楊敬敏名義貼有庚○相片,簽名一枚 │ │ │ │ │ (似庚○簽) │ ├──┼──────┼──┼──────────────────┤ │ 二 │中華民國身分│14張│①林永義身分證 │ │ │證 │ │②詹兆唐身分證 │ │ │(A) │ │③王志強身分證 │ │ │ │ │④俞少川身分證 │ │ │ │ │⑤龔瓊芳身分證 │ │ │ │ │⑥林秀玲身分證 │ │ │ │ │⑦應思慧身分證 │ │ │ │ │⑧陳惠莉身分證 │ │ │ │ │⑨賴美玲身分證(無照片) │ │ │ │ │⑩何益國身分證(貼有庚○相片) │ │ │ │ │⑪黃振國身分證(貼有庚○相片) │ │ │ │ │⑫陳新發身分證(貼有庚○相片) │ │ │ │ │⑬楊敬敏身分證(貼有庚○相片) │ │ │ │ │⑭秦瑞宏身分證(貼有庚○相片) │ ├──┼──────┼──┼──────────────────┤ │ 三 │中華民國身分│8張 │①楊盛麟身分證(偽造) │ │ │證 │ │②楊進麟身分證(偽造) │ │ │ │ │③黃吉川身分證(真品) │ │ │ │ │④許勝田身分證(經變造換貼相片) │ │ │ │ │⑤姚昆安身分證(偽造) │ │ │ │ │⑥莊政發身分證(經變造換貼相片) │ │ │ │ │⑦陳愛霞身分證(真品) │ │ │ │ │⑧陳月圓身分證(經變造換貼相片) │ │ │ │ │⑨曾振和身分證(偽造) │ │ │ │ │⑩廖本林身分證(經變造換貼庚○相片)│ │ │ │ │⑪陳雅惠身分證(偽造) │ │ │ │ │⑫曾滿等身分證(已遭破壞之真品;無相│ │ │ │ │ 片) │ ├──┼──────┼──┼──────────────────┤ │ 四 │台灣居民來往│4本 │①貼有庚○相片: │ │ │大陸通行證 │ │ ⑴秦瑞宏名義:含秦瑞宏簽名一枚 │ │ │ │ │ ⑵何益國名義:含何益國簽名一枚 │ │ │ │ │ ⑶秦瑞隆名義:含秦瑞隆簽名一枚 │ │ │ │ │①非庚○相片: │ │ │ │ │ ⑴名義人張元宗之通行證,無簽名 │ ├──┼──────┼──┼──────────────────┤ │ 五 │香港多次入境│4本 │①秦瑞宏名義貼有庚○相片(含秦瑞宏簽│ │ │許可證 │ │ 名一枚、嗣庚○簽) │ │ │ │ │②張元宗名義(無簽名) │ │ │ │ │③詹兆唐名義(無簽名) │ │ │ │ │④秦瑞隆名義貼有庚○相片(含秦瑞隆簽│ │ │ │ │ 名一枚、嗣庚○簽) │ ├──┼──────┼──┼──────────────────┤ │ 六 │退伍令 │4 張│①秦瑞隆退伍令(貼有庚○相片) │ │ │ │ │②何益國退伍令(貼有庚○相片) │ │ │ │ │③王志強退伍令 │ │ │ │ │④詹兆唐退伍令 │ ├──┼──────┼──┼──────────────────┤ │ 七 │秦瑞宏等免役│3 張│①秦瑞宏免役證明書(貼有庚○相片) │ │ │證明書 │ │②賈西亞免役證明書(無相片、偽造、含│ │ │ │ │ 楊金欉及台北市政府印文各一枚) │ │ │ │ │③賈西亞免役證明書(無相片、偽造、含│ │ │ │ │ 楊金欉及台北市政府印文各一枚) │ ├──┼──────┼──┼──────────────────┤ │ 八 │楊敬敏體檢證│1 張│楊敬敏乙種國民兵役證書(貼有庚○相片│ │ │書 │ │) │ ├──┼──────┼──┼──────────────────┤ │ 九 │出生證明 │2 張│含黃鳴仁、安諾婦產科診所印文各二枚 │ │ │ │ │安諾婦產科診所公司章印文二枚 │ ├──┼──────┼──┼──────────────────┤ │一○│死亡證明書(│2 張│①庚○死亡證明:含 │ │ │含法院刑事陳│ │ ⑴景美綜合醫院關防印文一枚 │ │ │報狀) │ │ ⑵醫師江文芳印章印文一枚 │ │ │ │ │ ⑶有關庚○死亡之法院刑事陳報狀含「│ │ │ │ │ 王振松」簽名一枚、署押二枚 │ │ │ │ │②周青雲死亡證明影本 │ ├──┼──────┼──┼──────────────────┤ │一一│在職證明書及│11張│①漢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薪資表 │ │ 共七張,含漢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 │ │ │ 司印印文七枚、陳太山私章印文七枚│ │ │ │ │②鵬翊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 │ 共一張,含鵬翊企業有限公司公司印│ │ │ │ │ 印文一枚、辜惠玲私章印文一枚 │ │ │ │ │③鵬翊企業有限公司十、十一、十二月薪│ │ │ │ │ 資表:共三張,共含鵬翊企業有限公司│ │ │ │ │ 公司印印文三枚、辜惠玲私章印文三枚│ ├──┼──────┼──┼──────────────────┤ │一二│黃金龍台北市│1本 │ │ │ │乙種國民兵役│ │ │ │ │證書(88北市│ │ │ │ │兵編字第 │ │ │ │ │883203號) │ │ │ ├──┼──────┼──┼──────────────────┤ │一三│偽造國際駕駛│1 本│「中華民國交通部」圓 │ │ │執照 │ │ 凸印上下各一枚 │ ├──┼──────┼──┼──────────────────┤ │一四│楊薇中華民民│1本 │ │ │ │共和國護照(│ │ │ │ │護照號碼: │ │ │ │ │00000000 0)│ │ │ │ │乙本 │ │ │ │ │ │ │ │ ├──┼──────┼──┼──────────────────┤ │一五│庚○所持有 │1本 │ │ │ │BONG THAI │ │ │ │ │HWA 之印尼護│ │ │ │ │照(護照號碼│ │ │ │ │:000000000 │ │ │ │ │) │ │ │ ├──┼──────┼──┼──────────────────┤ │一六│庚○所冒用「│1本 │ │ │ │曾振和」中華│ │ │ │ │民國護照(護│ │ │ │ │照號碼: │ │ │ │ │000000000) │ │ │ ├──┼──────┼──┼──────────────────┤ │一七│庚○所冒用「│1本 │ │ │ │黃金龍」中華│ │ │ │ │民國護照(護│ │ │ │ │照號碼: │ │ │ │ │Z000000000)│ │ │ ├──┼──────┼──┼──────────────────┤ │一八│黃金龍港簽(│1本 │ │ │ │號碼: │ │ │ │ │Q128204) │ │ │ ├──┼──────┼──┼──────────────────┤ │一九│黃金龍台灣居│1本 │ │ │ │民來往大陸通│ │ │ │ │行證(號碼:│ │ │ │ │000000 0000B│ │ │ │ │) │ │ │ ├──┼──────┼──┼──────────────────┤ │二○│成績單影本、│20張│①成績單影本: │ │ │成積證明書影│ │ ⑴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夜間部二張:含 │ │ │本及畢業證書│ │ 袁頌西私章印文二枚 │ │ │影本 │ │ ⑵育達商職英文成績單:一張 │ │ │ │ │ ⑶淡江大學夜間部:二張 │ │ │ │ │②成績證明書影本: │ │ │ │ │ ⑴育達商職成品三張:含 │ │ │ │ │ 育達商職關防印文三枚、王廣亞簽名│ │ │ │ │ 章印文三枚 │ │ │ │ │ ⑵育達商職半成品一○張:含 │ │ │ │ │ 徐巖斌簽名一枚 │ │ │ │ │ ⑶高雄商職一張:含 │ │ │ │ │ 李樹萱簽名章印文一枚 │ │ │ │ │③高雄商職英文畢業證書影本一張:含 │ │ │ │ │ 英文簽名章印文一枚 │ ├──┼──────┼──┼──────────────────┤ │二一│身分證、駕照│4 張│郭家吟所有 │ └──┴──────┴──┴──────────────────┘ 乙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證 物 清 單 │ ├──┼──────┼──┼──────────────────┤ │ 一 │中原學士畢業│69張│①王元德名義學位證書影本(彩色影印)│ │ │證書及學位證│ │ 一張 │ │ │書 │ │②畢業證書半成品六八張(王明月、林佩│ │ │ │ │ 諭名義各一張):含 │ │ │ │ │ ⑴私立中原大學關防印文共六八枚 │ │ │ │ │ ⑵教育部關防印文共六八枚 │ │ │ │ │ ⑶阮士年、張光正簽名章印文各一枚 │ │ │ │ │ ⑷尹士豪簽名章印文共二枚 │ │ │ │ │ ⑸張篤之私章印文一枚 │ ├──┼──────┼──┼──────────────────┤ │ 二 │淡江英語學校│2 張│郭錦墉名義,半成品:含 │ │ │管理學校證書│ │ ⑴私立淡江大學關防印文共二枚 │ │ │ │ │ ⑵林雲山簽字章印文二枚 │ │ │ │ │ ⑶薛文發簽字章印文二枚 │ ├──┼──────┼──┼──────────────────┤ │ 三 │高雄高商畢業│10張│①王陞元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 │ │②顧景琪名義,成品,含: │ │ │ │ │ ⑴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關防│ │ │ │ │ 印文一枚 │ │ │ │ │ ⑵高雄市政府教育印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⑶曾建順簽字章印文共一枚 │ │ │ │ │ ⑷鋼印一枚 │ │ │ │ │③半成品八張(含王隆賢名義半成品一張│ │ │ │ │ ):含 │ │ │ │ │ ⑴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關防│ │ │ │ │ 印文五枚 │ │ │ │ │ ⑵高雄市政府教育印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⑶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關防印文四枚 │ │ │ │ │ ⑷曾建順簽字章印文五枚 │ ├──┼──────┼──┼──────────────────┤ │ 四 │崇右、文化畢│2 張│①崇右企專許瓊文畢業證書成品一張(彩│ │ │業證書影本 │ │色影印) │ │ │ │ │②文化大學張淑玲畢業證書成品一張:含│ │ │ │ │ ⑴私立中國文化大學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⑵教育部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⑶俞筱鈞、朱堅章簽名章印文各一枚 │ │ │ │ │ ⑷陳蘭香私章印文一枚 │ │ │ │ │ ⑸鋼印一枚 │ ├──┼──────┼──┼──────────────────┤ │ 五 │中國工商專科│93張│①陳鴻生名義成品一張:含 │ │ │學業證書 │ │ ⑴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關防印文一枚│ │ │ │ │ ⑵黃加昌簽名章印文一枚 │ │ │ │ │ ⑶袁炳楠私章印文一枚 │ │ │ │ │ ⑷鋼印一枚 │ │ │ │ │②半成品九二張:無任何印文 │ ├──┼──────┼──┼──────────────────┤ │ 六 │淡江大學學士│88張│①成品二張(李用富名義成品彩色影印一│ │ │畢業證書 │ │ 張、吳德銘名義成品一張):含 │ │ │ │ │ ⑴私立淡江大學關防印文共二枚 │ │ │ │ │ ⑵教育部關防印文共二枚 │ │ │ │ │ ⑶張建邦、滑明曙、林雲山、陳淼勝簽│ │ │ │ │ 名章印文各一枚 │ │ │ │ │ ⑷陳蘭香私章印文二枚(字體不同) │ │ │ │ │ ⑸.鋼印共二枚 │ │ │ │ │②半成品八六張:無任何印文 │ ├──┼──────┼──┼──────────────────┤ │ 七 │台大碩士學位│118 │「教育部印」一一八枚 │ │ │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 八 │文化碩士學位│111 │「教育部印」一一一枚 │ │ │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 九 │成功大學碩士│104 │「教育部印」一○四枚 │ │ │學位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一○│輔仁大學畢業│92張│「教育部印」九十二枚 │ │ │證書 │ │ 空白,無姓名 │ ├──┼──────┼──┼──────────────────┤ │一一│中興大學畢業│99張│「教育部印」九十九枚 │ │ │證書 │ │ 空白,無姓名 │ ├──┼──────┼──┼──────────────────┤ │一二│東吳大學畢業│203 │「教育部印」二○三 │ │ │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一三│大同工學院畢│198 │「教育部印」一九八枚 │ │ │業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一四│亞東工專畢業│88張│「教育部印」八十八枚 │ │ │證書 │ │ 空白 │ ├──┼──────┼──┼──────────────────┤ │一五│中國工商專科│80張│ 校關防一枚;「林宗煌」 │ │ │畢業證書 │ │ 一枚:餘為空白 │ ├──┼──────┼──┼──────────────────┤ │一六│協和高商畢業│86張│ 校關防八十六枚 │ │ │證書 │ │ 空白,無姓名 │ ├──┼──────┼──┼──────────────────┤ │一七│中興高中畢業│201 │ 校關防二○一枚 │ │ │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丙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證 物 清 單 │ ├──┼──────┼──┼──────────────────┤ │ 一 │中正機場出入│5枚 │ │ │ │境章 │ │ │ ├──┼──────┼──┼──────────────────┤ │ 二 │中國大陸入境│1枚 │ │ │ │章 │ │ │ ├──┼──────┼──┼──────────────────┤ │ 三 │關防 │12顆│①景美綜合醫院印專用章 │ │ │ │ │②教育部印 │ │ │ │ │③丁○○○○○司令印 │ │ │ │ │④台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 │ │ │⑤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印 │ │ │ │ │⑥教育部印 │ │ │ │ │⑦私立淡江大學印 │ │ │ │ │⑧私立中原大學印 │ │ │ │ │⑨國立台灣大學印 │ │ │ │ │⑩台北市政府印 │ │ │ │ │⑪高雄市立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印 │ │ │ │ │⑫高雄市政府教育印 │ ├──┼──────┼──┼──────────────────┤ │ 四 │公司章 │8 顆│①通片企業有限公司 │ │ │ │ │②巧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③新鎰實業有限公司 │ │ │ │ │④理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⑤安諾婦產科診所 │ │ │ │ │⑥鵬翊企業有限公司 │ │ │ │ │⑦台寧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⑧亞曼尼股份有限 │ ├──┼──────┼──┼──────────────────┤ │ 五 │私章 │35顆│①林秀玲 ②申亨湜 ③連燕昭 ④賴美玲 │ │ │ │ │⑤羅煥新 ⑥秦瑞宏 ⑦張元宗 ⑧林永義 │ │ │ │ │⑨詹兆唐 ⑩黃振國 ⑪陳美 ⑫李明智 │ │ │ │ │⑬袁炳楠 ⑭黃振國 ⑮黃鳴仁 ⑯連燕昭 │ │ │ │ │⑰陳蘭香 ⑱辜惠玲 ⑲蘇宗誠 ⑳賴美玲 │ │ │ │ │㉑張篤之 ㉒楊敬敏 ㉓陳岳瑤 ㉔蔡 │ │ │ │ │㉕陳文德 ㉖秦瑞宏 ㉗黃振國 ㉘王振松 │ │ │ │ │㉙王振松 ㉚黃振國 ㉛ ㉜黃振國 │ │ │ │ │㉝賴美玲 ㉞王隆賢 ㉟連燕昭 │ ├──┼──────┼──┼──────────────────┤ │ 六 │簽字章 │27顆│①張建邦 ②尹士豪 ③陳敦禮 ④陳正宏 │ │ │ │ │⑤張光正 ⑥齊益壽 ⑦古偉瀛 ⑧王廣亞 │ │ │ │ │⑨趙榮耀 ⑩袁頌西 ⑪林雲山 ⑫簡 立 │ │ │ │ │⑬陳淼勝 ⑭滑明曙 ⑮林英智 ⑯曾建順 │ │ │ │ │⑰林能白 ⑱蔡信夫 ⑲阮士年 ⑳李樹萱 │ │ │ │ │㉑陳天志 ㉒黃加昌 ㉓張光正 ㉔楊金欉 │ │ │ │ │㉕曹國雄 ㉖陳維昭 ㉗孫 震 │ ├──┼──────┼──┼──────────────────┤ │ 七 │鋼印章 │49顆│①私立中原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②私立中國工商專科鋼印一片 │ │ │ │ │③淡江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④中原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⑤台北市私立育達高級職業學校一片 │ │ │ │ │⑥私立中國工商專科鋼印一片 │ │ │ │ │⑦台北市私立育達高級職業學校鋼印一片│ │ │ │ │⑧國立台灣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⑨淡江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⑩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鋼印 │ │ │ │ │ 一片 │ │ │ │ │⑪國立台灣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⑫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鋼印 │ │ │ │ │ 一片 │ │ │ │ │⑬台灣省南投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⑭台灣省桃園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⑮台灣省屏東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⑯台灣省台北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⑰台灣省雲林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⑱台中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⑲彰化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⑳台灣省台東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㉑台灣省台南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㉒台灣省花蓮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㉓台灣省宜蘭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㉔台灣省苗栗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㉕台灣省新竹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㉖台灣省高雄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㉗台灣省彰化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㉘台灣省台中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㉙台灣省嘉義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㉚花蓮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㉛嘉義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㉜屏東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㉝基隆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㉞南投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㉟苗栗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㊱桃園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㊲台南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㊳台東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㊴雲林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㊵宜蘭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㊶新竹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㊷台北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㊸高雄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㊹台灣省台北縣兵役課鋼印一片 │ │ │ │ │㊺台灣省台北縣兵役課鋼印一片 │ │ │ │ │㊻台北市私立育達高級職業學校鋼印上 │ │ │ │ │ 下各一片 │ │ │ │ │㊼梅花型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㊽退伍令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㊾退伍令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八 │鉛字 │379 │ │ │ │ │個 │ │ ├──┼──────┼──┼──────────────────┤ │ 九 │橡皮章 │112 │①數字章:一、二、三、四、五、六、七│ │ │ │顆 │ 、八、九、十 │ │ │ │ │②國字數字章(大):壹、貳、參、肆、│ │ │ │ │ 伍、陸、柒、捌、玖、拾 │ │ │ │ │③國字數字章(小):○,壹、貳、參、│ │ │ │ │ 肆、伍、陸、柒、捌、玖、│ │ │ │ │ 拾 │ │ │ │ │④姓名章:簡月娟、李宛倪、蘇聰輝 │ │ │ │ │ │ │ │ │ │⑤科系章:財政稅務、機械工程學、中國│ │ │ │ │ 文學、商業經營、商業經營(│ │ │ │ │ 科)、化學研究所、理學院數│ │ │ │ │ 學、管理學院、工學院、歷史│ │ │ │ │ 學、會計、法律(學)、商學│ │ │ │ │ 、法學、資訊管理(系畢) │ │ │ │ │⑥國字章:企、業、管、理、國、際、貿│ │ │ │ │ 、易、商、夜、夜、國、補、│ │ │ │ │ 換 │ │ │ │ │⑦地名章:臺灣、臺南、台北、高雄、彰│ │ │ │ │ 化(縣)、新竹(縣)、苗栗│ │ │ │ │ 、雲林、台灣、松山、浙江、│ │ │ │ │ 平陽、江蘇、興化、宜蘭、高│ │ │ │ │ 雄、東勢、廣東、鼓山、台中│ │ │ │ │ 、東慶、中正區 、南屯、中 │ │ │ │ │ 濱里 │ │ │ │ │⑧選舉章:選、3選、9選、 │ │ │ │ │ 1選、860270 │ │ │ │ │⑨其他:資料處理(許月娥)、空白、普│ │ │ │ │ 通、普通、學院、免役、學生、│ │ │ │ │ 國民兵、預士、河邊、註冊㈠、│ │ │ │ │ ()、、職、( )、 │ │ │ │ │ ─、、鵬翊企業有限│ │ │ │ │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國立台灣│ │ │ │ │ 大學教務處研究所教務組成績專│ │ │ │ │ 用章、醫師江文芳 │ ├──┼──────┼──┼──────────────────┤ │一○│簽字章 │31 │①李振英、②鄔詩賢、③郭崑謨、 │ │ │ │ │④陳文龍、⑤黃東熊、⑥郭藤吉、 │ │ │ │ │⑦黃加昌、⑧孟繼洛、⑨李寧遠、 │ │ │ │ │⑩邱乾俊、⑪吳添洪、⑫姚嘉圻、 │ │ │ │ │⑬陳聽安、⑭貢榖紳、⑮陳天志、 │ │ │ │ │⑯郝思漢、⑰高明敏、⑱李福登、 │ │ │ │ │⑲汪群從、⑳孫 震、㉑羅 光、 │ │ │ │ │㉒雷夢篤、㉓陸幼琴、㉔黃登源、 │ │ │ │ │㉕楊敦和、㉖戴台馨、㉗吳秉恩、 │ │ │ │ │㉘袁廷棟、㉙高昭敏、㉚張 康、 │ │ │ │ │㉛司馬融編(大專院校校長簽名職 │ │ │ │ │章) │ ├──┼──────┼──┼──────────────────┤ │一一│橡皮章等 │ │①數字章:三十九只 │ │ │ │ │②國字數字章:三十只 │ │ │ │ │③國字章:林、雲、管、蓮、資、灣、徐│ │ │ │ │ 、李、秀、訊 │ │ │ │ │④姓名章:江光明、蔡美惠、徐巧芸 │ │ │ │ │⑤科系章:會計統計、資訊工程、合作經│ │ │ │ │ 濟、綜合商業、國際貿易、管│ │ │ │ │ 理學院、電機工程、資訊管理│ │ │ │ │ 、機械工程科、機械工程科、│ │ │ │ │ 電子工程學、商學院、理學院│ │ │ │ │ 、法商學院、工學院、音樂、│ │ │ │ │ 汽車組、製造組、會計、國貿│ │ │ │ │ 、企業 │ │ │ │ │⑥簽名職章:主任柯素琴、王進旺、書記│ │ │ │ │ 官壬○○、法官甲○○、萬│ │ │ │ │ 偉明6327、韓韶華印、醫師│ │ │ │ │ 陳榮元0501 │ │ │ │ │⑦英文隱形章:Citizens Bank Global │ │ │ │ │ cash Management Services│ │ │ │ │ 、Your truly united world│ │ │ │ │ chinese commercial bank │ │ │ │ │ tun-pei branch │ │ │ │ │⑧地名章:台灣省、台中縣、雲林、彰化│ │ │ │ │ 、彰化、台北、台灣、空白 │ │ │ │ │⑨選舉章:89年3月選 │ │ │ │ │⑩其他:中華民國交通部圓戳章、中華民│ │ │ │ │ 國交通部小圓戳章、中正紀念堂│ │ │ │ │ 浮水印章、中正紀念堂浮水印章│ │ │ │ │ 戳 │ ├──┼──────┼──┼──────────────────┤ │一二│公司章 │ │①世華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②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敦北分行襄理 │ │ │ │ │③偉成實業有限公司 │ │ │ │ │④鴻利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⑤鴻福金國際企業 │ │ │ │ │⑥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 │ ├──┼──────┼──┼──────────────────┤ │一三│私章 │十 │①姓名不詳、②陳麗芬、③陳麗芬 │ │ │ │ │④袁炳楠、⑤陳燈昌、⑥廖本林、 │ │ │ │ │⑦許勝田、⑧陳權 、⑨林宗煌、 │ │ │ │ │⑩林金龍 │ ├──┼──────┼──┼──────────────────┤ │一四│關防 │ │①國立中興大學 │ │ │ │ │②台北市私立中興高級中學 │ │ │ │ │③私立亞東工業專科學校 │ │ │ │ │④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 │ │ │ │ │⑤私立台南家政專科學校 │ │ │ │ │⑥私立輔仁大學 │ │ │ │ │⑦台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 │ │ │ │⑧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 │ │ │ │ │⑨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 │ │ │ │ │⑩經濟部 │ │ │ │ │⑪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 │ │ │ │⑫基隆市安樂區戶政事務所 │ │ │ │ │⑬台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 │ │ │ │ │⑭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 │ │ │ │ │⑮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⑯台北縣板橋市第一戶政事務所 │ │ │ │ │⑰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 │ │ │⑱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 │ ├──┼──────┼──┼──────────────────┤ │一五│鋼印章(圓凸│ │①經濟部工業局上下各一片 │ │ │印) │ │②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上下各一片 │ │ │ │ │③國立中興大學上下各一片 │ │ │ │ │④私立台南家政專科學校上下各一片 │ │ │ │ │⑤私立亞東工業專科學校上下各一片 │ │ │ │ │⑥中華民國交通部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⑦私立輔仁大學上下各一片 │ │ │ │ │⑧中華民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上下各一片│ │ │ │ │⑨台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上下│ │ │ │ │ 各一片 │ │ │ │ │⑩嘉義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⑪台灣省雲林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⑫台灣省嘉義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⑬馬祖防上下各一片上下各一片 │ │ │ │ │⑭台灣省苗栗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⑮台灣省花蓮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⑯台灣省高雄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⑰台灣省台中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⑱高雄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⑲台灣省台東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⑳台中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㉑台灣省南投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㉒台灣省台東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㉓基隆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㉔台南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㉕新竹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㉖台灣省宜蘭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㉗台灣省屏東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㉘台灣省新竹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㉙台灣省彰化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㉚身分證梅花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㉛身分證梅花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㉜台灣省台北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㉝台北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㉞桃園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㉟台灣省桃園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丁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證 物 清 單 │ ├──┼──────┼──┼──────────────────┤ │ 一 │台大碩士畢業│116 │①吳達暉名義成品一張(彩色影印): │ │ │證書 │張 │②半成品一一五張:無任何印文 │ ├──┼──────┼──┼──────────────────┤ │ 二 │台大學士畢業│119 │①吳達暉名義成品一張(彩色影印): │ │ │證書 │張 │②半成品一一八張:無任何印文 │ │ │ │ │ │ ├──┼──────┼──┼──────────────────┤ │ 三 │育達商職畢業│80張│半成品:無任何印文 │ │ │證書 │ │ │ ├──┼──────┼──┼──────────────────┤ │ 四 │銘傳管理學院│1張 │李佩玲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畢業證書影本│ │ │ ├──┼──────┼──┼──────────────────┤ │ 五 │光武工專畢業│1 張│朱俊傑名義,成品 │ │ │證書 │ │ │ ├──┼──────┼──┼──────────────────┤ │ 六 │崇義高中畢業│1 張│金開文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影本 │ │ │ ├──┼──────┼──┼──────────────────┤ │ 七 │淡江工商管理│1 張│姚志隆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學院畢業證書│ │ │ │ │影本 │ │ │ ├──┼──────┼──┼──────────────────┤ │ 八 │松山家事學校│1 張│魏薇珊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畢業證書影本│ │ │ ├──┼──────┼──┼──────────────────┤ │ 九 │復興商工資格│1 張│李亞白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明影本影 │ │ │ ├──┼──────┼──┼──────────────────┤ │一○│復興商工結業│1 張│李亞白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影本 │ │ │ ├──┼──────┼──┼──────────────────┤ │一一│士林高商畢業│1 張│林沁怡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影本 │ │ │ ├──┼──────┼──┼──────────────────┤ │一二│西湖高工畢業│1 張│陳欽森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影本 │ │ │ ├──┼──────┼──┼──────────────────┤ │一三│四維中學畢業│1張 │黃千秋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影本 │ │ │ ├──┼──────┼──┼──────────────────┤ │一五│高中畢業證書│409 │空白 │ │ │半成品 │張 │大:四○八 │ │ │ │ │小:一 │ ├──┼──────┼──┼──────────────────┤ │一六│空白身分證 │30張│ 男:正面:一○張 │ │ │ │ │ 反面:一二張 │ │ │ │ │ 半成品:二張 │ │ │ │ │ 女:正面:三張 │ │ │ │ │ 反面:二張 │ │ │ │ │ 半成品:一張 │ ├──┼──────┼──┼──────────────────┤ │一七│身分證護模(│33張│ │ │ │梅花) │ │ │ ├──┼──────┼──┼──────────────────┤ │一八│身分證護套 │20張│ │ ├──┼──────┼──┼──────────────────┤ │一九│身分證號碼貼│7 張│ │ │ │紙 │ │ │ │ │ │ │ │ ├──┼──────┼──┼──────────────────┤ │二○│身分證影本、│160 │①身分證影本一四二張 │ │ │汽車駕照影本│張 │②汽車駕影本一七張 │ │ │及學生證影本│ │③國立台北商業專科學校附設高級商業職│ │ │ │ │ 業進修補習學校學生證影本(蔡佩珊)│ │ │ │ │ 一張 │ ├──┼──────┼──┼──────────────────┤ │二一│存款簿 │179 │①華南商業銀行存摺:王振松 │ │ │ │張 │ (含王振松印鑑印文一枚;.. │ │ │ │ │ 用印) │ │ │ │ │②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摺:黃振國 │ │ │ │ │ (含黃振國印鑑印文一枚;.3. │ │ │ │ │ 用印) │ │ │ │ │③中興商業銀行存摺:賴美玲 │ │ │ │ │ (含賴美玲印鑑印文一枚;.5. │ │ │ │ │ 用印) │ │ │ │ │④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摺:黃振國 │ │ │ │ │ (無通用印鑑卡) │ │ │ │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賴美玲 │ │ │ │ │ (含賴美玲印鑑印文一枚;.2.4 │ │ │ │ │ 用印) │ │ │ │ │⑥匯豐銀行存摺:秦瑞隆 │ │ │ │ │ (無印鑑印文) │ │ │ │ │⑦彰化銀行存摺:黃振國 │ │ │ │ │ (含黃振國印鑑印文一枚;.7. │ │ │ │ │ 用印) │ │ │ │ │⑧中華商業銀行存摺:徐玉英 │ │ │ │ │ (含徐玉英印鑑印文一枚;.3. │ │ │ │ │ 用印) │ │ │ │ │⑨中華商業銀行存摺:連燕昭 │ │ │ │ │ (含連燕昭印鑑印文一枚;.3. │ │ │ │ │ 用印) │ │ │ │ │⑩寶島商業銀行存摺:陳文德 │ │ │ │ │ (含陳文德印鑑印文一枚;.1. │ │ │ │ │ 用印) │ │ │ │ │⑪合作金庫存摺:連燕昭 │ │ │ │ │ (含連燕昭印鑑印文一枚;.3. │ │ │ │ │ 用印) │ │ │ │ │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秦瑞宏 │ │ │ │ │ (含秦瑞宏印鑑印文一枚;.. │ │ │ │ │ 用印) │ │ │ │ │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連燕昭 │ │ │ │ │ (含連燕昭印鑑印文一枚;.2.6 │ │ │ │ │ 用印) │ │ │ │ │⑭華僑銀行存摺:呂門聰 │ │ │ │ │ (無印鑑印文) │ │ │ │ │⑮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存摺:陳碧霞 │ │ │ │ │ (無印鑑印文) │ │ │ │ │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賴美玲 │ │ │ │ │ (含賴美玲印鑑印文一枚;.2. │ │ │ │ │ 用印) │ │ │ │ │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潘孝元 │ │ │ │ │ (含潘孝元印鑑印文一枚;.4.8 │ │ │ │ │ 用印) │ │ │ │ │⑱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連燕昭 │ │ │ │ │ (含連燕昭印鑑印文一枚;.4.8 │ │ │ │ │ 用印) │ │ │ │ │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楊敬敏 │ │ │ │ │ (含楊敬敏印鑑印文一枚;.8. │ │ │ │ │ 用印) │ ├──┼──────┼──┼──────────────────┤ │二二│金融卡 │11張│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含黃│ │ │ │ │ 震簽名一枚) │ │ │ │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三張 │ │ │ │ │③中華商業銀行金融卡:二張 │ │ │ │ │④合作金庫金融卡:一張 │ │ │ │ │⑤華僑銀行金融卡:一張 │ │ │ │ │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 │ │ │ │ │⑦華南銀行金融卡:一張 │ │ │ │ │⑧第一銀行金融卡:一張 │ ├──┼──────┼──┼──────────────────┤ │二三│戶口名簿 │2 張│⒈桃園縣政府、臺北市政府關防印文各一│ │ │ │ │ 枚 │ │ │ │ │⒉吳麗紅私章印文一枚 │ ├──┼──────┼──┼──────────────────┤ │二四│相片 │238 │ │ │ │ │張 │ │ │ │ │ │ │ ├──┼──────┼──┼──────────────────┤ │二五│護貝機 │1 台│ │ ├──┼──────┼──┼──────────────────┤ │二六│萬能印台紅色│1 台│ │ │ │ │ │ │ ├──┼──────┼──┼──────────────────┤ │二七│空白畢業證書│77張│ │ │ │半成品 │ │ │ ├──┼──────┼──┼──────────────────┤ │二八│支票打字機 │1 台│ │ ├──┼──────┼──┼──────────────────┤ │二九│量紙器 │1 台│ │ ├──┼──────┼──┼──────────────────┤ │三○│本票 │8 張│發票人陳文鴻本票:新台幣五萬元一張 │ │ │支票 │20張│ 三萬元一張 │ │ │本票簿 │6 本│發票人應思慧本票:新台幣三萬元一張 │ │ │支票簿 │8 本│ 五萬元一張 │ │ │ │ │發票人陳永珍本票:新台幣五萬元一張 │ │ │ │ │ 二萬五千元一張│ │ │ │ │發票人林志明本票:新台幣五萬元一張 │ │ │ │ │ 二萬七千元一張│ ├──┼──────┼──┼──────────────────┤ │三一│電腦 │1 套│ │ │ │ │ │ │ ├──┼──────┼──┼──────────────────┤ │三二│口紅膠 │1 支│ │ ├──┼──────┼──┼──────────────────┤ │三三│金融卡 │5 張│郭家吟所有 │ ├──┼──────┼──┼──────────────────┤ │三四│信用卡 │1 張│郭家吟所有 │ ├──┼──────┼──┼──────────────────┤ │三五│中華民國護照│2 本│郭家吟所有 │ ├──┼──────┼──┼──────────────────┤ │三六│大陸通行證 │1 本│郭家吟所有 │ ├──┼──────┼──┼──────────────────┤ │三七│存款簿 │1 本│郭家吟所有 │ ├──┼──────┼──┼──────────────────┤ │三八│印章 │4 顆│郭家吟所有 │ ├──┼──────┼──┼──────────────────┤ │三九│打鋼印工具 │1 支│ │ ├──┼──────┼──┼──────────────────┤ │四○│空白身分證 │75張│男:五一張;女:二四張 │ ├──┼──────┼──┼──────────────────┤ │四一│身分證專用複│55張│ │ │ │貝膠膜 │ │ │ ├──┼──────┼──┼──────────────────┤ │四二│戶口名簿正本│1張 │ │ │ │(戶長許芳香│ │ │ │ │身分證統一編│ │ │ │ │號Z000000000│ │ │ │ │) │ │ │ ├──┼──────┼──┼──────────────────┤ │四三│戶口名簿正本│1張 │ │ │ │(戶長劉天啟│ │ │ │ │身分證統一編│ │ │ │ │號Z000000000│ │ │ │ │) │ │ │ ├──┼──────┼──┼──────────────────┤ │四四│戶口名簿正本│1張 │ │ │ │(戶長曾滿等│ │ │ │ │身分證統一編│ │ │ │ │號Z000000000│ │ │ │ │) │ │ │ ├──┼──────┼──┼──────────────────┤ │四五│戶口名簿正本│1張 │ │ │ │(戶長許勝田│ │ │ │ │身分證統一編│ │ │ │ │號Z000000000│ │ │ │ │) │ │ │ ├──┼──────┼──┼──────────────────┤ │四六│戶籍謄本(戶│5份 │(其中二份可能為偽造002980) │ │ │長陳天鵬、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四七│戶籍謄本(戶│2份 │ │ │ │長廖本林、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四八│戶籍謄本(戶│2份 │ │ │ │長盧富、身分│ │ │ │ │證統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四九│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侯勝益、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廖錫平、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一│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黃阿統、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二│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許芳香、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三│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王延爵、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四│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黃吉川、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五│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張國民、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六│戶籍謄本(戶│1份 │(其中一份影本) │ │ │長許勝田、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七│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葉阿玉、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八│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丙○○、身│ │ │ │ │證統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五九│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曾振和、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六○│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陳永模、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六一│戶籍謄本(戶│3份 │(黃金龍之戶籍一份) │ │ │長黃萬益、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六二│戶籍謄本(戶│1份 │(李享曄之戶籍) │ │ │長吳認訓、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六三│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潘玉珍、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六四│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陳愛│ │ │ │ │霞、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六五│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陳雅│ │ │ │ │惠、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 │六六│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五仟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廖本│ │ │ │ │林、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六七│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貳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曾振│ │ │ │ │和、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六八│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吳玉│ │ │ │ │珮、住南投縣│ │ │ │ │埔里鎮大南里│ │ │ │ │林安巷八號)│ │ │ ├──┼──────┼──┼──────────────────┤ │六九│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 (徐慶│ │ │ │ │城、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七○│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伍仟圓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陳淑│ │ │ │ │君、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七一│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伍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陳月│ │ │ │ │圓、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七二│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游美│ │ │ │ │裡、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七三│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許勝│ │ │ │ │田) │ │ │ ├──┼──────┼──┼──────────────────┤ │七四│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許芳│ │ │ │ │香) │ │ │ ├──┼──────┼──┼──────────────────┤ │七五│張財旺、莊政│3張 │ │ │ │發、楊純義退│ │ │ │ │伍令正本 │ │ │ ├──┼──────┼──┼──────────────────┤ │七六│申志榮之台北│1張 │ │ │ │縣團管區司令│ │ │ │ │部蕊心字○│ │ │ │ │五三七號退伍│ │ │ │ │令遺失證明不│ │ │ │ │再補發函 │ │ │ ├──┼──────┼──┼──────────────────┤ │七七│黃琮徽(身分│1張 │ │ │ │證統一編號 │ │ │ │ │Z00000 0000 │ │ │ │ │)振興復建醫│ │ │ │ │學中心兵役用│ │ │ │ │診斷證明書 │ │ │ ├──┼──────┼──┼──────────────────┤ │七八│余裕清醫事檢│3張 │學、碩士證書皆無印章、照片 │ │ │驗師證書、台│ │有余裕清的名字 │ │ │北醫學院學士│ │ │ │ │、碩士學位各│ │ │ │ │乙張 │ │ │ ├──┼──────┼──┼──────────────────┤ │七九│HUNG XIAO │2張 │ │ │ │KANG 美 國堪│ │ │ │ │薩斯州駕駛執│ │ │ │ │照 │ │ │ ├──┼──────┼──┼──────────────────┤ │八○│TOR YU HUNG │1張 │ │ │ │美國堪薩斯州│ │ │ │ │環境衛生出部│ │ │ │ │門出生登記卡│ │ │ ├──┼──────┼──┼──────────────────┤ │八一│中興大學學位│474 │ 空白 │ │ │證書 │張 │ │ ├──┼──────┼──┼──────────────────┤ │八二│輔仁大學學位│397 │ 空白 │ │ │證書 │張 │ │ ├──┼──────┼──┼──────────────────┤ │八三│台北商專畢業│302 │ 空白 │ │ │證書 │張 │ │ ├──┼──────┼──┼──────────────────┤ │八四│台南家專畢業│298 │ 空白 │ │ │證書 │張 │ │ ├──┼──────┼──┼──────────────────┤ │八五│偽造國際駕照│1984│ │ │ │半成品 (內頁│張 │ │ │ │) │ │ │ ├──┼──────┼──┼──────────────────┤ │八六│偽造國際駕照│863 │ │ │ │半成品外頁封│張 │ │ │ │面 │ │ │ ├──┼──────┼──┼──────────────────┤ │八七│複貝機 │2台 │ │ ├──┼──────┼──┼──────────────────┤ │八八│身分證截角工│1只 │ │ │ │具 │ │ │ ├──┼──────┼──┼──────────────────┤ │八九│打號碼機 │1 支│ │ ├──┼──────┼──┼──────────────────┤ │九○│紫光燈 │2 只│ │ ├──┼──────┼──┼──────────────────┤ │九一│THF藥水 │1 瓶│ │ ├──┼──────┼──┼──────────────────┤ │九二│大型手動鋼印│1 部│ │ │ │台 │ │ │ ├──┼──────┼──┼──────────────────┤ │九三│小型鋼印 │1 只│ │ ├──┼──────┼──┼──────────────────┤ │九四│相片 │乙批│ │ ├──┼──────┼──┼──────────────────┤ │九五│黃韻龠政治大│1 張│ │ │ │學學位證書彩│ │ │ │ │色影本 │ │ │ ├──┼──────┼──┼──────────────────┤ │九六│黃韻龠政治大│1 張│ │ │ │學學位證書英│ │ │ │ │文證書黑白影│ │ │ │ │本 │ │ │ ├──┼──────┼──┼──────────────────┤ │九七│黃韻龠政治大│1 張│ │ │ │學學位證書黑│ │ │ │ │白影本 │ │ │ ├──┼──────┼──┼──────────────────┤ │九八│陳林金菊( │1 張│ │ │ │41. 10.10 生│ │ │ │ │)警 察紀錄證│ │ │ │ │明 │ │ │ ├──┼──────┼──┼──────────────────┤ │九九│許秋月( │1 張│ │ │ │61.1. 24生)│ │ │ │ │協畢字第 │ │ │ │ │826130號畢業│ │ │ │ │證書影本 │ │ │ ├──┼──────┼──┼──────────────────┤ │一○│邱嘉華( │1 張│ │ │○ │65.1. 31生)│ │ │ │ │東教字第 │ │ │ │ │89441 號東吳│ │ │ │ │大學學位證書│ │ │ │ │遺失證明書 (│ │ │ │ │彩色) │ │ │ ├──┼──────┼──┼──────────────────┤ │一○│陳維芬( │1 張│ │ │一 │59.4. 22生)│ │ │ │ │北商專第 │ │ │ │ │076156號結業│ │ │ │ │證書影本 │ │ │ ├──┼──────┼──┼──────────────────┤ │一○│曾宣憶( │1 張│ │ │二 │65.5. 25生)│ │ │ │ │興大字第 │ │ │ │ │011982號學位│ │ │ │ │證明書 (彩色│ │ │ │ │) │ │ │ ├──┼──────┼──┼──────────────────┤ │一○│台北醫學院畢│207 │ │ │三 │業證書(半成│張 │ │ │ │品) │ │ │ ├──┼──────┼──┼──────────────────┤ │一○│黃勝汎退伍令│3 張│各一張。真品,準備做樣本 │ │四 │、戶口名簿、│ │ │ │ │李享曄免役證│ │ │ │ │明書 │ │ │ ├──┼──────┼──┼──────────────────┤ │一○│李享曄世新大│1 張│ │ │五 │學學位證書彩│ │ │ │ │色影本(八七│ │ │ │ │世學字第 │ │ │ │ │11270 號) │ │ │ ├──┼──────┼──┼──────────────────┤ │一○│泰豐輪胎股票│1張 │①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關防印文一枚 │ │六 │ │ │②徐鼐、馬紹進、馬紹祥簽名章印文各一│ │ │ │ │ 枚,共三枚 │ │ │ │ │③徐鼐、馬紹進、馬紹祥私章印文各一枚│ │ │ │ │ ,共三枚 │ ├──┼──────┼──┼──────────────────┤ │一○│台大學生證 │1張 │成品;磁卡 │ │七 │ │ │ │ ├──┼──────┼──┼──────────────────┤ │一○│政大學生證 │1張 │成品;磁卡 │ │八 │ │ │ │ ├──┼──────┼──┼──────────────────┤ │一○│台灣科技大學│1張 │成品;磁卡 │ │九 │學生證 │ │ │ ├──┼──────┼──┼──────────────────┤ │一一│土地所有權狀│83張│①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共八一份:含 │ │○ │及地價證明書│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八四枚 │ │ │ │ │ ⑵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八四枚 │ │ │ │ │②土地所有權狀(非影本)一份:含 │ │ │ │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⑵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一枚 │ │ │ │ │③地價證明書一份:含 │ │ │ │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⑵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一枚 │ ├──┼──────┼──┼──────────────────┤ │一一│建築改良物所│63份│①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共四四份:含│ │一 │有權狀影本及│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五○枚 │ │ │建物所有權狀│ │ ⑵地政事務所專用章印文共一八枚 │ │ │影本 │ │ ⑶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共四九枚 │ │ │ │ │②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九份 │ │ │ │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二一枚 │ │ │ │ │ ⑵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共二一枚 │ ├──┼──────┼──┼──────────────────┤ │一一│進口存證明書│1份 │含①高雄區監理所審核合格章印文一四枚│ │二 │ │ │ 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工具空氣污染│ │ │ │ │ 物車型檢驗管制章印文一枚 │ │ │ │ │ ③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車輛耗能測試合格│ │ │ │ │ 驗訖章印文一枚 │ │ │ │ │ ④王吉雄印文一枚 │ │ │ │ │ ⑤海關總稅務司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⑥楊文奇職章印文二枚 │ ├──┼──────┼──┼──────────────────┤ │一一│扣繳憑單 │181 │①一份三聯:共五四份(均空白) │ │三 │ │張 │②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扣繳憑單第三聯:│ │ │ │ │ 影本:四張 │ │ │ │ │ 非影本:十張 │ │ │ │ │③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房屋稅繳款│ │ │ │ │ 書影本:二張 │ │ │ │ │④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房屋稅繳款 │ │ │ │ │ 書影本:二張 │ │ │ │ │⑤其他扣繳憑單影本:一張 │ ├──┼──────┼──┼──────────────────┤ │一一│傳真機 │1部 │ │ │四 │ │ │ │ ├──┼──────┼──┼──────────────────┤ │一一│帳簿 │1 本│ │ │五 │ │ │ │ ├──┼──────┼──┼──────────────────┤ │一一│名片簿 │1冊 │ │ │六 │ │ │ │ ├──┼──────┼──┼──────────────────┤ │一一│通訊簿 │1本 │ │ │七 │ │ │ │ ├──┼──────┼──┼──────────────────┤ │一一│他項權利證明│9張 │①非影本正面二張:含 │ │八 │書 │ │ ⑴臺北市松山區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 │ │ │ │ 二枚 │ │ │ │ │ ⑵陳正男簽名章印文共二枚 │ │ │ │ │②非影本反面五張:含 │ │ │ │ │ ⑴黃玉齡、胡淑雲私章印文各二枚 │ │ │ │ │③影本正面二張:含 │ │ │ │ │ ⑴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關│ │ │ │ │ 防印文共二枚 │ │ │ │ │ ⑵劉重喜簽名章印文共二枚 │ ├──┼──────┼──┼──────────────────┤ │一一│土地登記簿及│ │①土地登記簿影本共三七張:含 │ │九 │建築改良物登│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三九枚 │ │ │記簿等影本 │ │ ⑵私章印文共二○六枚 │ │ │ │ │②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影本共五五張:含 │ │ │ │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六二枚 │ │ │ │ │ ⑵私章印文共二六七枚 │ │ │ │ │③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地價證明書影本│ │ │ │ │ 一張:含 │ │ │ │ │ ⑴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⑵林宗懿簽名章印文一枚 │ │ │ │ │④臺北市政府公務局函影本一張:含 │ │ │ │ │ ⑴公印文二枚 │ │ │ │ │⑤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共六張:含 │ │ │ │ │ ⑴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五│ │ │ │ │ 枚,共六枚 │ │ │ │ │ ⑵陳炳耀、梁旺雲簽名章印文各一枚、│ │ │ │ │ 羅文生簽名章印文四枚,共六枚 │ │ │ │ │⑥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一四張:含 │ │ │ │ │ ⑴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 │ │ │ │ 三枚,共一四枚 │ │ │ │ │ ⑵陳桂良簽名章印文一枚、羅文生簽名│ │ │ │ │ 章印文一三枚共一四枚 │ │ │ │ │⑦不動產登記簿閱覽報告表影本一張(無│ │ │ │ │ 印文) │ │ │ │ │⑧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六張 │ ├──┼──────┼──┼──────────────────┤ │一二│房屋租賃契約│5份 │①含申亨湜、林成家簽名各二枚,共四枚│ │○ │書 │ │②含申亨湜簽名三枚、私章印文五枚 │ │ │ │ │ 秦瑞宏簽名二枚、私章印文六枚 │ │ │ │ │③含羅煥新簽名二枚、私章印文五枚 │ │ │ │ │④含李建輝簽名二枚、私章印文二枚 │ │ │ │ │ 王振松簽名二枚、私章印文二枚 │ │ │ │ │⑤一份空白 │ ├──┼──────┼──┼──────────────────┤ │一二│協議書 │5份 │空白 │ │一 │ │ │ │ ├──┼──────┼──┼──────────────────┤ │一二│世華聯合商業│2張 │①非影本:含 │ │二 │銀行存款餘額│ │ ⑴銀行印文一枚 │ │ │證明書 │ │ ⑵私章印文二枚 │ │ │ │ │②影本:無印文 │ ├──┼──────┼──┼──────────────────┤ │一二│名片 │56張│ │ │三 │ │ │ │ ├──┼──────┼──┼──────────────────┤ │一二│經濟部公司執│8張 │含王志剛簽名章印文四枚 │ │四 │照影本 │ │ 陳明邦簽名章印文四枚 │ │ │ │ │ 江丙坤簽名章印文四枚 │ │ │ │ │ 劉坤堂簽名章印文三枚 │ │ │ │ │ 汪雅康簽名章印文一枚 │ ├──┼──────┼──┼──────────────────┤ │一二│營利事業登記│9張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六張:含│ │五 │證影本 │ │ ⒈臺北市政府關防印文六枚 │ │ │ │ │ ⒉黃大洲簽名章印文一枚、陳水扁簽名│ │ │ │ │ 章印文五枚 │ │ │ │ │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張:含│ │ │ │ │ ⒈台中市政府關防印文二枚 │ │ │ │ │ ⒉林柏榕簽名章印文一枚 │ │ │ │ │ 陳正雄簽名章印文一枚 │ │ │ │ │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張:含│ │ │ │ │ ⒈高雄市政府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吳敦義簽名章印文一枚 │ ├──┼──────┼──┼──────────────────┤ │一二│戶籍謄本 │18份│正本三○份:含 │ │六 │ │ │ ⒈戶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三○枚 │ │ │ │ │ ⒉戶政事務所主任職章三○枚 │ │ │ │ │影本一份:含 │ │ │ │ │ ⒈戶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戶政事務所主任職章一枚 │ │ │ │ │另有戶籍謄本影本(不足一份)共一○張│ ├──┼──────┼──┼──────────────────┤ │一二│戶口名簿影本│12張│戶口名簿一張:含 │ │七 │、切結書影本│ │ ⒈私章印文一枚 │ │ │、殘障手冊影│ │ ⒉臺北市政府關防印文一枚 │ │ │本及收據 │ │戶口名簿影本共七張:含 │ │ │ │ │ ⒈私章印文一一枚 │ │ │ │ │ ⒉臺北市政府關防印文三枚 │ │ │ │ │切結書影本二張:含 │ │ │ │ │ ⒈貸款人陳碧霞、徐婉鴻簽名各一枚 │ │ │ │ │呂門聰殘障手冊影本一張:含 │ │ │ │ │ ⒈內政部關防印文一枚 │ │ │ │ │收據一張:含 │ │ │ │ │ ⒈陳鳳儀簽名一枚、署押一枚 │ ├──┼──────┼──┼──────────────────┤ │一二│畢業證書影本│26張│私立中原大學畢業證書影本三張:含 │ │八 │等 │ │ ⒈私立中原大學關防印文三枚 │ │ │ │ │ ⒉教育部關防印文三枚 │ │ │ │ │ ⒊阮士年、尹士豪簽名章印文各二枚,│ │ │ │ │ 共四枚 │ │ │ │ │ ⒋張光正、曹國雄簽名章印文各一枚,│ │ │ │ │ 共二枚 │ │ │ │ │ ⒌私章印文二枚 │ │ │ │ │ ⒍鋼印三枚 │ │ │ │ │私立淡江大學畢業證書影本一張:含 │ │ │ │ │ ⒈私立淡江大學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教育部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⒊張建邦、滑明曙簽名章印文各一枚,│ │ │ │ │ 共二枚 │ │ │ │ │ ⒋陳蘭香私章印文一枚 │ │ │ │ │ ⒌鋼印一枚 │ │ │ │ │國立台灣大學碩士畢業證書影本一張:含│ │ │ │ │ ⒈國立台灣大學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教育部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⒊陳維昭、林能白簽名章印文各一枚,│ │ │ │ │ 共二枚 │ │ │ │ │ ⒋鋼印一枚 │ │ │ │ │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影本一張│ │ │ │ │:含 │ │ │ │ │ ⒈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關防印文一枚│ │ │ │ │ ⒉黃加昌簽名章印文一枚 │ │ │ │ │ ⒊袁炳楠私章印文一枚 │ │ │ │ │ ⒋鋼印一枚 │ │ │ │ │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英文畢業證書│ │ │ │ │影本共一二張:無印文 │ │ │ │ │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 │ │ │一張(附履歷一份、成績單影本三張):│ │ │ │ │含 │ │ │ │ │ ⒈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 │ │ │ │ 校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王廣亞簽名章印文一枚 │ │ │ │ │ ⒊鋼印一枚 │ │ │ │ │ ⒋私章印文共九枚 │ │ │ │ │童千珊外國大學畢業證書影本、英文成績│ │ │ │ │單影本、身分證影本各一張:含簽名二枚│ ├──┼──────┼──┼──────────────────┤ │一二│私立育達高級│8張 │含英文簽名二枚 │ │九 │商業家事職業│ │ │ │ │學校英文成績│ │ │ │ │單 │ │ │ │ │ │ │ │ ├──┼──────┼──┼──────────────────┤ │一三│休假證明書 │6張 │英文證書二張:含 │ │○ │ │ │ ⒈鵬翊企業有限公司印文二枚 │ │ │ │ │ ⒉辜惠玲私章印文二枚 │ │ │ │ │ ⒊鵬翊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章印文一枚 │ │ │ │ │中文證書三張:含 │ │ │ │ │ ⒈鵬翊企業有限公司印文一枚 │ │ │ │ │ ⒉辜惠玲私章印文一枚 │ │ │ │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一│ │ │ │ │張:(無印文) │ ├──┼──────┼──┼──────────────────┤ │一三│印鑑證明 │2張 │含: │ │一 │ │ │ ⒈楊敬敏印鑑印文共二枚 │ │ │ │ │ ⒉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 │ │ │ │ 二枚 │ │ │ │ │ ⒊鄒宗枝簽名章印文共二枚 │ ├──┼──────┼──┼──────────────────┤ │一三│土地登記謄本│3張 │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二張:含 │ │二 │影本及使用執│ │ ⒈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照影本 │ │ ⒉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一枚 │ │ │ │ │使用執照影本一張:含 │ │ │ │ │ ⒈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關防印文一枚 │ ├──┼──────┼──┼──────────────────┤ │一三│自傳及在職證│5份 │中、英文各二份,共四份 │ │三 │明影本 │ │在職證明影本一份 │ ├──┼──────┼──┼──────────────────┤ │一三│支票彩色影本│2張 │ │ │四 │ │ │ │ ├──┼──────┼──┼──────────────────┤ │一三│普考及格證書│1張 │含: │ │五 │影本 │ │ ⒈考試院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簽名章印文共五枚 │ ├──┼──────┼──┼──────────────────┤ │一三│退伍令影本 │13張│ │ │六 │ │ │ │ ├──┼──────┼──┼──────────────────┤ │一三│香港一次入境│1張 │ │ │七 │許可證 │ │ │ ├──┼──────┼──┼──────────────────┤ │一三│解除召集證明│1張 │含: │ │八 │書 │ │ ⒈國防部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職章印文二枚 │ ├──┼──────┼──┼──────────────────┤ │一三│空白免役證明│4張 │ │ │九 │書影本 │ │ │ ├──┼──────┼──┼──────────────────┤ │一四│退伍、停役、│2張 │非影本:含 │ │○ │除役令(證)│ │ ⒈丁○○○○○司令關防印文一枚 │ │ │遺失證明書 │ │影本:無印文 │ ├──┼──────┼──┼──────────────────┤ │一四│磁片 │2張 │⒈數位式底片 │ │一 │ │ │⒉在職證明書 │ ├──┼──────┼──┼──────────────────┤ │一四│通訊簿 │2本 │一本為郭家吟所有 │ │二 │ │ │ │ ├──┼──────┼──┼──────────────────┤ │一四│證件夾 │1本 │含: │ │三 │ │ │ ⒈澳門移民局旅客抵澳、離澳申請表各│ │ │ │ │ 張,共二張。 │ │ │ │ │ ⒉入境登記卡二張 │ │ │ │ │ ⒊照片一張 │ ├──┼──────┼──┼──────────────────┤ │一四│打號碼機 │1支 │ │ │四 │ │ │ │ ├──┼──────┼──┼──────────────────┤ │一四│日期章 │1 支│ │ │五 │ │ │ │ ├──┼──────┼──┼──────────────────┤ │一四│橡皮章 │1支 │安諾婦產科診所公司章 │ │六 │ │ │ │ ├──┼──────┼──┼──────────────────┤ │一四│底片 │31張│ │ │七 │ │ │ │ ├──┼──────┼──┼──────────────────┤ │一四│中華人民共和│1本 │秦瑞隆名義,貼有庚○相片(持證人簽名│ │八 │國旅行證 │ │似非庚○所簽) │ ├──┼──────┼──┼──────────────────┤ │一四│市內電話裝機│1張 │ │ │九 │及異動電信費│ │ │ │ │收據 │ │ │ │ │ │ │ │ ├──┼──────┼──┼──────────────────┤ │一五│照片 │2張 │ │ │○ │ │ │ │ ├──┼──────┼──┼──────────────────┤ │一五│雜記紙 │4張 │ │ │一 │ │ │ │ ├──┼──────┼──┼──────────────────┤ │一五│其他不法事證│1箱 │為電腦相關設備,如鍵盤等 │ │二 │ │ │ │ ├──┼──────┼──┼──────────────────┤ │一五│中華民國身分│11張│①張財旺身分證(真品) │ │三 │證 │ │②癸○○身分證(真品) │ │ │ │ │③戊○○身分證(真品) │ │ │ │ │④江錦秀身分證(真品) │ │ │ │ │⑤蕭美齡身分證(真品) │ │ │ │ │⑥蔡依蓁身分證(真品) │ │ │ │ │⑦董蕙玫身分證(真品) │ │ │ │ │⑧己○○身分證(真品) │ │ │ │ │⑨乙○○身分證(真品) │ │ │ │ │⑩辛○○身分證(真品) │ │ │ │ │⑪游美裡身分證(真品) │ ├──┼──────┼──┼──────────────────┤ │一五│黃韻龠護照(│1本 │ │ │四 │護照號碼: │ │ │ │ │M00000000) │ │ │ ├──┼──────┼──┼──────────────────┤ │一五│吳國安護照 │1本 │ │ │五 │ │ │ │ ├──┼──────┼──┼──────────────────┤ │一五│吳國安台胞證│1本 │ │ │六 │ │ │ │ ├──┼──────┼──┼──────────────────┤ │一五│嚴欽郎 │1張 │ │ │七 │ 40.09.19 生│ │ │ │ │)牙醫資料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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