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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2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二)字第2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樓
- 選任辯護人
- 黃銘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
字第91號,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8245、8635號、90年度偵字第
989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緝字
第203號、第212號、88年度偵字第18491號、87年度偵字第1382
2號、第145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
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偽造附表一甲各名義人署押共貳拾捌枚;附表一乙編號一、二、
四、五、七、九至一三名義人署押共壹拾枚;「曾滿等」署押壹枚;扣案附表二甲、乙、丙、丁之物,除附表二甲編號二一、附表二丁編號三三至三八、一五二之外,均沒收。
事實
壹、甲○為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概括犯意實行如下犯行:
一、自民國86年1月起至87年間止,陸續持附表一甲19張經其變造的身分證(此部分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詳後述),以及於不詳地點偽造附表一甲編號一至一九各名義人的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各含署押1枚),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護照,使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主管核發護照的公務員,誤認是附表一甲各人請領護照,而將此不實資料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入出境管理機關證照核發管理的正確性及附表一甲各名義人。
二、甲○於領得附表一甲編號三至六護照,分別於護照偽造何益國、秦瑞隆、秦瑞宏及楊敬敏的署押各1枚,並為如下的行使行為:
㈠持上述何益國名義的護照委託不知情旅行社向中國大陸申請『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含偽造何益國署押1枚,附表二甲編號四①⑵),並持該護照出入境各1次。
㈡以秦瑞隆名義的護照申請『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含偽造秦瑞隆署押1枚,附表二甲編號四①⑶)、『香港多次入境許可證』(含秦瑞隆署押1枚,附表二甲編號五④)各1本,並持該護照出入境各11次。
㈢以秦瑞宏名義的護照申請『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含偽造秦瑞宏署押1枚,附表二甲編號四①⑴)、『香港多次入境許可證』(含偽造秦瑞宏署押1枚,附表二甲編號五①)各1本,並持該護照出入境各4次。
㈣以楊敬敏名義的護照出入境各1次。使中華民國海關人員將何益國、秦瑞隆、秦瑞宏及楊敬敏出入境的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海關對於入出境管理的正確性及何益國、秦瑞隆、秦瑞宏與楊敬敏。
三、甲○自87年11月間起,為避免單純以借款抵押方式取得的身分證,借款人若將身分證申報遺失,恐無法用以申辦護照,承續前述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概括犯意,於報紙刊登貸款廣告,借款人需以身分證抵押,並言明嗣如無力清償,可用身分證以一張新台幣(以下同)4至5萬元不等的代價抵償債務;借貸金額如低於出售身分證的價額,則補貼差額予身分證出售人,而買斷身分證;同時向身分證出售人表明身分證是用以申辦理中華民國護照供他人使用,出售人不得在10日至1個月內申報身分證遺失,以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核發護照時察覺申報遺失的事實而拒絕核發。甲○為確定身分證的真正與是否新領,並要求出售身分證之人交付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供核對;男性,另需交付退伍令正本。
㈠以此方式購得附表一乙編號四至一三各身分證,並透過號稱「王憲成」的成年男子購入附表一乙編號二、三的身分證,或透過知情友人江驊恩(原名江承書,原審另行判決)、黃建愷(原名黃勝汎,已經判決確定)及林英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等向附表一乙編號一所示之人購買身分證。得手後,由甲○將購得的身分證,於台北市○○區○○路168號及台北縣汐止市○○街60巷2號5樓租屋處等地,變造由大陸人蛇集團「李先生」提供,欲入境美加或紐澳地區的大陸人士照片。
㈡身分證於變造過程中若損壞或過於老舊,則由甲○依據該身分證上的資料,偽造貼有大陸人士照片的身分證。期間甲○計先後變造附表一乙編號一、三、四、五、八、九、一○、一一、一三的身分證;偽造編號二、七、一二的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管理的正確性及各真正名義人。
㈢甲○完成前述偽、變造行為後,即持附表一乙編號一、四、
五、九、一○、一一與一三各變造身分證以及編號二、七、一二各偽造的身分證,透過不知情旅行社偽造附表一乙編號
一、二、四、五、七、九至一三各名義人的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各含署押1 枚),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我國護照(其中編號一○、一二因當場遭識破而未取得),再將該等不實的護照寄給大陸地區的聯絡人「李先生」,轉交大陸人士持以冒充台胞身分從大陸直接出境至國外,使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主管核發護照的公務員,誤認是附表一乙編號一、
二、四、五、七、九、一一與一三各名義人請領中華民國護照,而將此不實資料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入出境管理機關護照核發管理的正確性及真正名義人。甲○另持附表一乙編號三的變造身分證申請行動電話,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足生損害於真正名義人。
㈣其中附表一乙編號一、二、三、四、六、八、一二與一三各名義人,則於與甲○約定不得申請補領身分證的期間經過後,向戶政事務所謊報遺(滅)失,補領新身分證,共同使承辦的公務員將不實的遺失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附表一乙)。
四、甲○自86年10月起與不詳姓名成年人「余磊」(又稱余教授,曾於甲○開設的鵬玉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基於偽造畢業證書的犯意聯絡,由余磊藉應徵員工之名,陸續取得附表二乙編號一①、編號三①、編號四①及附表二丁編號一①、編號二①、編號四至一三各名義人的畢業證書等影本或正本,提供與甲○作為模型樣本;由甲○將前述畢業證書樣本送往高雄某名址不詳的印刷廠偽造各式空白畢業證書;並由余磊於報紙刊登廣告招攬客戶:以碩士畢業證書一張8萬元、學士畢業證書一張2萬5千元、專科畢業證書一張2萬5千元、育達商職畢業證書一張1萬5千元的代價出售偽造的畢業證書。余磊洽妥買主後,即將買主的資料交由甲○,由甲○於台北市○○路住處偽造畢業證書。
㈠期間計偽造附表二甲編號二○③、附表二乙編號三②(含高雄市政府教育印關防印文1枚)、四②(含教育部關防印文1枚)、五①、六①(含教育部關防印文2枚)6張畢業證書。甲○並同時偽造附表二甲編號二○①成績單5 張、附表二甲編號二○②⑴⑶成績證明書4 張。
㈡甲○並自89年間,基於前述概括犯意,以報紙刊登廣告的方式尋找購買畢業證書的買主,而後在台北縣汐止市○○路60巷5樓租屋處將前述印刷場提供的空白畢業證書填載姓名及個人資料,以高中學位證書一張3萬元、專科學位證書一張4萬元,大學學位證書一張5萬元、研究所(含論文、中英文畢業證書、成績單)學位證書一張30萬元許的價格,出售偽造的畢業證書。
㈢其中余裕清(已經判決確定)於89年2月至8月間某日,在台北市○○○路衣蝶百貨公司附近咖啡廳,以5萬元代價囑託甲○偽造台北醫學院藥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證書。甲○即與余裕清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印文的犯意聯絡,由甲○以余裕清交付的台北醫學院學士學位證書為樣本,接續偽造該校關防及校長胡俊弘署押職章,再於名為余裕清偽造的該校藥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證書偽造關防印文及校長胡俊弘署押職章印文,完成後交付余裕清,足生損害於學校對於學籍管理的正確性及校長胡俊弘。
㈣甲○又以「許秋月」名義偽造台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含關防印文1枚),足生損害於上述學校對於學籍管理的正確性。
五、甲○基於前述偽造印章、印文的概括犯意,偽造賈西亞免役證明書半成品2張偽造附表二甲編號七②③印文(含公印文2枚、私印文2枚);於偽造的畢業證書半成品中偽造附表二乙編號一②、二、三③、七至一七等印文(共含公印文1086枚、私印文377枚);於附表甲編號二○②⑵的育達商職成績證明書半成品上偽造「徐巖斌」署押1枚,足生損害於他人。
六、甲○並利用不詳刻印店,將所取得的各學校關防、大學校長署押章及鋼印章樣本,偽造關防印章共16枚(附表二丙編號三②、④~⑨、⑪、⑫及編號一四①~⑦;內含公印6枚、私印10枚)、學校鋼印章19個(附表二丙編號七①~⑫、㊻;編號一五②~⑤、⑦、⑨)、簽字章58顆(附表二丙編號
六、一○)、署押章6枚(附表二丙編號九④、一一④)。偽刻國立台灣大學教務處研究所教務組成績專用章1只(附表二丙編號九⑨)。
㈠偽刻印章即身分證上選舉章6枚(附表二丙編號九⑧、一一
⑨);中正紀念堂浮水印章及中正紀念堂圖像浮水印章戳各1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⑩)、縣市政府鋼印章57個(附表二丙編號七⑬~㊸、附表二丙編號一五⑩~㉟)共65枚。為偽造死亡證明書,偽刻公印即景美綜合醫院關防印章1顆(附表二丙編號三①)、偽刻醫師江文芳印章1只(附表二丙編號九⑨)。
㈡為偽造退伍令,偽刻公印即關防印章2顆(附表二丙編號三
③、⑩)、偽刻印章即鋼印章5 個(附表二丙編號七㊹、㊺、㊼~㊾)。
㈢為申請戶籍謄本,偽刻私章35枚(附表二丙編號五)。為偽造在職證明書,偽刻公司章3 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二③~⑤)。
㈣為偽造診斷證明書,偽刻公印即關防印章2顆(附表二丙編號一四⑪、⑱)、偽刻公司章1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二⑥)、醫師陳榮元(○五○一)圓戳章、振興復健醫院心臟外科醫生萬偉明(六三二七)印章、韓韶華印章各1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⑥)。
㈤為偽造法院裁定書,先後偽刻公印即書記官劉文美職章(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⑥)、法官王士佩職章(附表二丙編號一一
⑥)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關防印章(附表二丙編號一四⑮)共3只。
㈥為偽造印鑑證明,先後偽刻公印即戶政事務所關防共7只(附表二丙編號一四⑧、⑨、⑫~⑭、⑯、⑰)。
㈦89年7月間,又偽造公印即不詳戶政事務所主任柯素琴署押職章1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⑥)。
㈧為偽造美金匯票,先後偽造英文隱形章共3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⑦)。
㈨為申辦良民證,於89年7月間,偽刻台北市警察局長王進旺署押章1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⑥)、中華民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鋼印章1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五⑧)。
㈩為偽造存款證明,89年7月間,偽刻銀行公司印章2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二①②)。為偽造國際駕駛執照,偽刻中華民國交通部圓戳章及小圓戳章各1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⑩)、中華民國交通部鋼印章上下各1片(附表二丙編號一五⑥)。另基於不詳意圖,偽刻公印即經濟部關防1枚(附表二丙編號一四⑩)、偽刻私章10枚(附表二丙編號一三)、經濟部工業局鋼印章上下各1片(附表二丙編號一五①)、偽刻公司章8顆(附表二丙編號四)、中正機場出入境章5顆(附表二丙編號一)、中國大陸入境章1顆(附表二丙編號一)、鵬翊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1只(附表二丙編號九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七、87年9月12日,甲○欲搭機出境泰國,因受通緝於出境查驗台前為警查獲,並分別於同年月13日經警持搜索票,在台北市○○路20 0巷11弄17之3號住處、台北市○○街66 之7號公司營業處;89年9月19日經刑事警察局員警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搜索票,在台北縣汐止市○○路60巷2號5樓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
八、李享曄(已判決確定)於88年9月間,因意圖避免常備兵徵集,透過知情的謝千惠(已判決確定)介紹,委請江驊恩設法捏造免役原因。
㈠江驊恩即約同李享曄、謝千惠與甲○在台北市東區SOGO百貨公司附近泡沫紅茶店見面。約定李享曄支付40萬元,由江驊恩商請其身體有缺陷的表弟黃柏嶂(即黃琮徽,已經判決確定)前往台北市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體檢取得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再由甲○偽造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並變造李享曄的身分證,由黃柏嶂持偽變造的證件到台中市國軍台中總醫院(原國軍八○三醫院)辦理役男體格複檢,以便取得免役證明書。相關證件、印章、印文的偽、變造行為均約定由甲○負責執行。
㈡李享曄、江驊恩、甲○、謝千惠及黃柏嶂即共同基於意圖避免常備兵徵集而捏造免役原因、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意聯絡,由黃柏嶂於同年11月29日前往振興醫院體檢,取得載有「第一洞型心房中隔缺陷」的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由甲○偽造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1只,偽造載有相同內容的「李享曄」診斷證明書1張,並蓋用偽造的診斷證明書專用章,偽造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印文,足以生損害於振興醫院對於病歷資料管理的正確性;再將李享曄身分證正本照片換貼為黃柏嶂照片,並變更地址為台中市○○區○○路34巷34號,變造李享曄身分證特種文書,由黃柏嶂假冒李享曄名義,持變造的身分證與偽造的診斷證明書於89年2月25日下午前往台中市國軍台中總醫院辦理役男體格複檢,持以行使,致該醫院承辦人員誤認「李享曄」罹患第一洞型心房中隔缺陷,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於89年6月中旬持向台中市政府申請核發免役證明書,使台中市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李享曄」具有免役原因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於同月14日據以核發予李享曄免役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國軍台中總醫院、台中市政府及國防部對於戶籍及兵籍資料管理的正確性。
㈢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89年8月16日,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的搜索票,在台北市○○區○○街44號2樓江驊恩住處搜索,扣得偽造的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1只、李享曄免役證明書(已換貼回李享曄本人照片,尚待蓋鋼印)及黃柏嶂振興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1紙,而查得上情。
九、甲○於87年12月29日,擔任友人楊敬敏(已判決確定)向趙鴻奎承租台北市○○區○○路168號房屋的連帶保證人,竟於租賃契約偽造「黃東森」署押,並記載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無此身分證字號),足生損害於「黃東森」。
十、甲○於88年1月間欲虛設公司,夥同陳麗芬(已經判決確定)以5萬元代價,於台北市老松國小附近向「曾滿等」購得國民身分證正本1張,偽造貼有不詳人照片的身分證1張(含內政部印文1枚)。
㈠嗣甲○因未申請設立公司,即將上述偽造的身分證照片換貼甲○的照片,並將「曾滿等」的身分證正本,以換貼照片的方式變造為不詳大陸男子的照片,再偽造「曾滿等」名義的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1份,持變造的身分證及偽造的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於89年6月13日申請護照,供大陸人士出境使用。使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主管核發護照公務員,誤認是「曾滿等」請領中華民國護照,而將此不實資料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入出境管理機關關於證照核發管理的正確性及曾滿等。
㈡88年2月27日凌晨3時50分許,經台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於台北市○○區○○路168號查獲,扣得前述貼有甲○照片的「曾滿等」偽造身分證1張。
貳、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院下列所引用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屬傳聞證據,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明知,但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且迄言詞辯論終結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定前揭供述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院下列所引用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㈢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及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及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下列文書及物證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前述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附表編號一甲證據欄所列證據;附表一乙證據欄所列證據及犯罪事實欄記載的扣案物品可證。核與證人即共犯謝千惠、黃柏嶂、李享曄及江驊恩於原審之證述、證人陳麗芬、楊敬敏偵查中所證(89偵8245第83- 85)、被害人蘇宗誠於警詢所證相符(岡山分局偵查卷1- 5)。另有偽造的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1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二⑥)、李享曄的免役證明書(已換貼回李享曄本人照片,尚待蓋鋼印,附表二丁編號一○四)、黃琮徽振興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1紙(附表二丁編號七七)、曾滿等身分證1張(附表二甲編號三
⑫)、曾滿等戶口名簿正本1份(附表二丁編號四四)、曾滿等名義的護照申請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足資佐證。被告的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資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告上訴理由既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本案犯罪事實與已經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免訴判決云云。經查:被告前於85年4月間,夥同陳國欽、莊俊清(均另案審結)共同變造「陳昱良」、「林漢文」之身分證,並偽造其等名義簽發本票及製作租賃契約書,持以向高雄市左營區「隆榮機汽車出租行」租車,詐得自用小客車一部,再偽造「林金榮」、「潘保同」之身分證及其等名義立具之同意書、切結書等,持以向高雄市前鎮區「公正當舖」典當該車,得款朋分花用,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及第201條、第339條第1項之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緝字第6號(下稱前案)刑事判決依刑法修正前牽連犯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被告撤回第二審上訴),有該刑事判決、被告撤回上訴聲請狀等在卷可稽(見本院上訴卷第165至175頁),惟本案被告係自86年1月起又再犯罪,與前案確定判決之犯罪時間已相隔逾7個月以上,且被告於前案法院審理時亦自承:於該案犯行時,並無任何再偽造其他護照、身分證、學歷證明等證件之意圖,且當時伊根本不懂偽造之技術,本身亦有正當職業,係直至85年底接近86年元旦之某日起,因生意失敗,心想牟利,方至台北縣板橋市向名為李瓊琳之人學習偽造之技術後,才開始偽造證件等語,是尚難認被告自始即有反覆犯罪之計劃,尚無法認定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被告及辯護意旨所辯,尚無足取。
四、被告行為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已於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同月29日生效。修正後的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修正前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相較,以修正後條文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裁判時的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處斷。
五、被告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 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此條項規定,僅係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之宣示性指導原則,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 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刑法第212條、第214條、第215條之罪,其法定刑均有罰金刑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將罰金刑之最低額由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修正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
㈡刑法分則各條文所定之罰金刑,其幣別原為「銀元」,又倘非屬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間新增或修正之條文,所定罰金數額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 倍,惟依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實質言之,罰金刑之輕重並未因幣別及提高倍數所應適用法律更迭而有異致,易詞以言,即國家刑罰權之範圍及效果,於修正前、後殊無不同,因之,此要非屬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變更」,毋須依該條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自應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而適用裁判時法。
㈢關於牽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5條就具有牽連關係之牽連犯,係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5條規定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㈣關於連續犯部分: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於新法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此條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㈤關於共同正犯:新修正刑法第28條雖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已有不同,是新修正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均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均係實行共犯,不論依新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新法對被告未更為有利,應適用行為時法。
㈥綜合比較上開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六、核被告所為,係觸犯如下罪名:
㈠偽造何益國署押共2枚、秦瑞隆署押共3枚、秦瑞宏署押共3枚及楊敬敏署押1枚於各該名義護照、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及香港多次入境許可證等證件行為,觸犯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
㈡持何益國名義護照出入境各1次、持秦瑞隆名義護照出入境各11次、持秦瑞宏名義護照出入境各4次與持楊敬敏名義護照出入境各1次,均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㈢被告為申請護照而變造附表一乙編號一、四、五、九、一○、一一與一三的身分證;附表一乙編號二、七、一二身分證;又以附表一甲及附表一乙上開各該編號名義偽造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共29紙,持變造的身分證及偽造的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以申請護照,進而使該管公務員登載該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管文書的行為,均觸犯護照條例第23條第2項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以申請護照罪、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於上述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偽造各名義人署押的行為,屬偽造私文書的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及變造國民身分證並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變造國民身分證的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的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持附表一乙編號三身分證申辦行動電話,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變造特種文書的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的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㈤被告以換貼照片的方式變造附表一乙編號八名義人身分證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
㈥甲○與附表一乙編號一、二、三、四、六、八、一二、一三之人向戶政事務所謊報身分證遺失以申請補發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㈦偽造附表二乙編號三②、四②、六①(二張)畢業證書,觸犯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8條偽造公印文罪。
㈧偽造附表二甲編號二○③、附表二乙編號五①畢業證書、余裕清台北醫學院藥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證書、許秋月台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畢業證書犯行,觸犯刑法第217條偽造印文罪、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㈨偽造賈西亞免役證明書半成品,偽造附表二甲編號七②③印文(含公印文、私印文);於偽造的畢業證書半成品中偽造附表二乙編號一②、二、三③、七至一七等印文(共含公印文、私印文);於附表二甲編號二○②⑵的育達商職成績證明書半成品上偽造「徐巖斌」署押犯行,觸犯刑法第217條偽造印文、署押罪、第218條偽造公印文罪。
㈩犯罪事實欄壹、六犯行,觸犯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罪、第218條偽造公印罪。犯罪事實欄壹、八之犯行,係觸犯修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款意圖避免常備兵徵集而捏造免役原因罪、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行使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與第214條使公務員登戴不實罪。偽造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蓋用而偽造該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印文犯行,屬偽造診斷證明書私文書的部分行為,為偽造私文書罪吸收;偽造診斷證明書及變造身分證特種文書,持以行使,偽變造的低度行為應為行使的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犯罪事實欄壹、九、十犯行,觸犯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8條偽造公印文罪、護照條例第23條第2項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罪、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與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偽造「曾滿等」署押行為,屬於偽造私文書的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變造國民身分證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及變造國民身分證的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不詳姓名成年人「趙先生」、「溫小姐」、「邱小姐」、附表一乙編號二、三、四、六、八、一二、一三等人、「王憲成」、「余磊」、余裕清、陳麗芬等,於各該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洪章凱(附表一乙編號一)、江驊恩、林英龍之間對於犯罪行為雖未有直接謀議;但黃建愷、江驊恩、甲○及林英龍間已有犯罪計畫謀議,再由黃建愷與洪章凱為犯意聯絡;被告、謝千惠、李享曄與黃柏嶂間對於犯罪行為雖同未有直接謀議;但被告與謝千惠、江驊恩及李享曄間已有犯罪計畫謀議,再由江驊恩與黃柏嶂為犯意聯絡。被告與洪章凱、黃建愷、江驊恩及林英龍間;被告與謝千惠、黃柏嶂、江驊恩及李享曄間,因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多次觸犯護照條例第23條第2項行使偽、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罪;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第216條行使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第218條偽造公印、公印文罪,各皆時間緊接、手段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的罪行,顯然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行,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刑罰。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申請護照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偽、變造特種文書罪、連續行使偽、變造特種文書罪、連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連續偽造公印、公印文罪、連續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意圖避免常備兵徵集而捏造免役原因罪,各罪間因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犯本案之時間在96年4月24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要件,且無同條例第3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減輕2分之1。
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自85年間起且基於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的概括犯意,或透過「王憲成」購買來源不明的身分證正本,將身分證上照片變造為需用不實身分證的客戶照片。而以每張1至4萬元不等的價格出售;或受不詳姓名成年人委託;或供自己使用等目的,分別於附表一丙所示地點、方式變造附表一丙編號一至七的特種文書(共計身分證6張、汽車駕照1張、退伍令4張、國民兵役證書2張與免役證明書1張),並偽造附表一丙編號八至一四的特種文書(共計身分證4 張,含內政部印文共4枚、出生證明2張、死亡證明、法院刑事陳報狀、國際駕照各1張、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表共11張),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第210條之罪嫌。經查:被告前於85年4月間,夥同陳國欽、莊俊清(均另案審結)共同變造「陳昱良」、「林漢文」之身分證,並偽造其等名義簽發本票及製作租賃契約書,持以向高雄市左營區「隆榮機汽車出租行」租車,詐得自用小客車一部,再偽造「林金榮」、「潘保同」之身分證及其等名義立具之同意書、切結書等,持以向高雄市前鎮區「公正當舖」典當該車,得款朋分花用,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及第201條、第339條第1項之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依刑法修正前牽連犯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被告撤回第二審上訴),業如上述,被告被訴上開犯行均在85年間所犯,且均有偽造他人身分證之行為,其本次所犯與前案間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原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然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牽連犯關係,爰不另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八、原審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甲○(即黃振松)另因涉嫌恐嚇、重利及傷害等案件經通緝,為逃避追緝,於85年11月間,冒充黃振國本人而向臺北縣永和戶政事務所謊稱身分證遺失,提供甲○的相片及黃振國身分資料,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使永和戶政事務所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文書,且將內容不實的黃振國身分證核發予甲○,足生損害於黃振國及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件發給業務。嗣甲○於86年5月15日遭警逮捕,並基於概括犯意,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大隊出示上述身分證,以黃振國之名應訊,並於偵訊筆錄偽造「黃振國」署押及指印,並於當日為查扣贓證物而前往臺北市中山區○○○路16號8樓之1、臺北市○○路○段678號地下室及臺北市○○路121 之1號4樓搜索扣押,於筆錄偽造黃振國署押及指印。翌日(86年5月16日)、同年6月6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1806號恐嚇等案件偵訊,再偽造「黃振國」署押;嗣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86年度偵字第14736號侵占等案件偵查,又承續前述概括犯意,於86年6月26日及同年7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以黃振國名義應訊,並於訊問筆錄受訊問人欄偽造「黃振國」署押,足以生損害於黃振國等事實,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16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有判決可憑(89偵8245卷106)。而被告於85年11月28日假冒其弟黃振國名義,向台北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謊稱身分證遺失而申請補辦黃振國名義貼有甲○照片的身分證1張,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管理的正確性及黃振國的犯罪事實,應受前述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原審予以論罪科刑,應有誤會。
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緝字第203、212號移送併辦意旨有關被告自85年間起,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刊登借款廣告。以每次3萬元不等金額的長期貸款與不特定多數人,並要求借款人交付身分證作為抵押,以此方式取得附表一甲編號一至三各名義人的身分證;或以每張人頭身分證三至五萬元的代價,由甲○親自收購或經由綽號「趙先生」、「溫小姐」及「邱小姐」等成年人提供附表一甲編號四至一九各名義人的身分證,於台北市○○路200巷17-3號4樓住處,連續將附表一甲身分證19張以換貼照片的方式加以變造,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資料管理的正確性及前述名義人部分,與前述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原判決再予論科,亦有未洽。
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偵字第11065號林麗英偽造文書案,檢察官主動簽分犯罪嫌疑人甲○,91年他字第1044號,而移送於原審併辦的犯罪事實:甲○於88年1月間某日,以每張身分證影本1500至2000元的代價,將蘇宗誠、王隆賢及王雲雄的身分證影本,以函寄方式販賣與「凱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雍公司)負責人王保新(王保新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嗣王保新明知蘇宗誠、王隆賢與王雲雄於87年間,並未在凱雍公司任職、支領薪資或任何金錢,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犯意,於88年度申報凱雍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利用公司內不知情成年會計人員,委由不知情刻印店人員,在高雄縣內某處,偽造蘇宗誠、王隆賢與王雲雄印章各1枚,進而由該名不知情會計人員,在凱雍公司員工薪資表,虛偽記載蘇宗誠、王隆賢與王雲雄於87年間,自凱雍公司支領薪資各17萬3650元、17萬2545元、17萬2545元,並蓋用前述偽造的蘇宗誠、王隆賢與王雲雄印文,表示蘇宗誠、王隆賢與王雲雄已收受薪資的意思表示,偽造準私文書及業務上製作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蘇宗誠、王隆賢及王雲雄。嗣王保新利用不知情會計人員,於業務上作成的文書扣繳憑單,虛列登載蘇宗誠於87年度薪資所得17萬3650元;王隆賢於87年度薪資所得17萬2545元;王雲雄於87年度薪資所得17萬2545元,扣繳單位均為凱雍公司等不實事項,再利用不知情會計人員填寫薪資支出金額不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業務上文書。88年3月間,連同前述薪資表、扣繳憑單,持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報凱雍公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持以行使。以虛偽增加營業成本費用支出的不正當方法,逃漏凱雍公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2萬968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的正確性及蘇宗誠、王隆賢與王雲雄。經查,被告僅以函寄方式販賣他人身分證影本予王保新,被告對於王保新上述犯行是否具有認識,且有利用以犯罪的意思;意即被告與王保新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情,卷內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原判決就此部分併予審理、論罪科刑,同有誤會。上開㈠、㈡、㈢部分的併案犯罪事實,應退由公訴人另行處理。
㈣原判決未及審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的適用,亦有未當。被告上訴辯稱本件之犯罪事實全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除上述不另為免訴判決諭知及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之部分,為有理由外,其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智識及任事能力俱佳,不思奮發上進,貪圖一己私利,以身試法,影響社會公共信用秩序深重;但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具有悔意,參酌被告雖未構成累犯,但素行欠佳及其犯罪目的、手段、次數等一切情狀,認宜量處有期徒刑3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6月示懲。
九、偽造附表一甲各編號名義人署押共28枚、附表一乙編號一、
二、四、五、七、九至一三名義人署押共10枚、「曾滿等」署押1枚,雖未扣案,但並無證據足以證明已滅失,併與扣案附表二丙之印章,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附表二甲、乙、丁,除附表二甲編號二一、附表二丁編號三三至三八、一五二之外,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已經被告坦白承認,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沒收。扣案如上附表二甲、乙之物因均已宣告沒收,則如附表二甲編號一⑨、⑩、⑪、⑫、編號三⑥、⑧、編號四①、編號五
①、④、編號六①、②、編號一三;附表二乙編號一②、編號二、編號三②③、編號四②、編號五①、編號六①編號七至編號一七偽造之印文或公印文,即無另行宣告沒收的必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款,護照條例第23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4條、第215條、第217條第1項、第218條第1項、第220條第1項、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修正前第28條、第55條、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珍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護照條例第23條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
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 1 項至第 4 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甲 ┌──┬───┬────┬────┬─────┬───────┐ │編號│姓 名│變造身分│變造身分│偽造之署押│ 證 據 │ │ │ │證照片提│證後照片│ │ │ │ │ │供人 │所示之人│ │ │ ├──┼───┼────┼────┼─────┼───────┤ │ 一 │徐義仲│王全成(│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另由台灣│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一│ │ │ │桃園地方│ │上署押1 枚│①供述證據: │ │ │ │法院檢察│ │ │被告自白徐義仲│ │ │ │署偵辦中│ │ │之供述(台灣桃│ │ │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 │ │署87年度偵字第│ │ │ │ │ │ │14524 號第122 │ │ │ │ │ │ │頁) │ ├──┼───┼────┼────┼─────┼───────┤ │ 二 │蔡時堯│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一│ │ │ │ │ │上署押1 枚│⑧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三 │何益國│甲○ │甲○ │護照、台灣│物證: │ │ │ │ │ │居民往來大│附表二甲編號二│ │ │ │ │ │陸通行證、│⑨附表二甲編號│ │ │ │ │ │普通護照入│一⑪附表二甲編│ │ │ │ │ │出境申請書│號四①⑵供述證│ │ │ │ │ │上署押共3 │據: │ │ │ │ │ │枚 │被告自白 │ ├──┼───┼────┼────┼─────┼───────┤ │ 四 │秦瑞宏│甲○ │甲○ │護照、台灣│物證: │ │ │ │ │ │居民往來大│附表二甲編號二│ │ │ │ │ │陸通行證、│⑫附表二甲編號│ │ │ │ │ │香港多次入│一⑨附表二甲編│ │ │ │ │ │境許可證、│號四①⑴附表二│ │ │ │ │ │普通護照入│甲編號五①供述│ │ │ │ │ │出境申請書│證據: │ │ │ │ │ │上署押共4 │被告自白 │ │ │ │ │ │枚 │ │ ├──┼───┼────┼────┼─────┼───────┤ │ 五 │秦瑞隆│甲○ │甲○ │護照、台灣│物證: │ │ │ │ │ │居民往來大│附表二甲編號一│ │ │ │ │ │陸通行證、│⑩附表二甲編號│ │ │ │ │ │香港多次入│四①⑶附表二甲│ │ │ │ │ │境許可證、│編號五④供述證│ │ │ │ │ │普通護照入│據: │ │ │ │ │ │出境申請書│被告自白 │ │ │ │ │ │上署押共4 │ │ │ │ │ │ │枚 │ │ ├──┼───┼────┼────┼─────┼───────┤ │ 六 │楊敬敏│甲○ │甲○ │護照、普通│物證: │ │ │ │ │ │護照入出境│附表二甲編號二│ │ │ │ │ │申請書上簽│⑪附表二甲編號│ │ │ │ │ │名共2 枚 │一⑫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七 │詹兆唐│邱彬華(│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另案由台│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二│ │ │ │灣桃園地│ │上署押1 枚│②附表二甲編號│ │ │ │方法院檢│ │ │一⑦供述證據:│ │ │ │察署偵辦│ │ │被告自白 │ │ │ │中 │ │ │ │ ├──┼───┼────┼────┼─────┼───────┤ │ 八 │王志強│「張景里│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年籍│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二│ │ │ │資料不詳│ │上署押1 枚│③附表一甲編號│ │ │ │) │ │ │一⑤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九 │蔡仁和│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顧景琪│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一│潘孝元│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二│吳麗美│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三│陳文德│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四│陳美遙│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五│李治岩│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六│陳文鴻│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七│魏明龍│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署押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八│林永義│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二│ │ │ │ │ │上署押1 枚│①身分證影本(│ │ │ │ │ │ │見台灣桃園地方│ │ │ │ │ │ │法院檢察署87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13822 號第38頁│ │ │ │ │ │ │供述證據:被告│ │ │ │ │ │ │自白 │ ├──┼───┼────┼────┼─────┼───────┤ │一九│張元宗│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一│ │ │ │ │ │上署押1 枚│②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乙 ┌──┬───┬───┬────┬─────┬────────┐ │編號│姓 名│身分證│請領護照│有無謊報身│ 證 據 │ │ │ │已否變│時間 │份證遺失 │ │ │ │ │造 │ │ │ │ ├──┼───┼───┼────┼─────┼────────┤ │ 一 │洪章凱│均已變│88年12月│有,89年2 │物證: │ │ │ │造 │10 日 │月間(偵字│身分證及護照申請│ │ │ │ │ │第8635卷一│書影本與本人兵役│ │ │ │ │ │第168 頁反│證明書影本(見台│ │ │ │ │ │面)88年11│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 │ │ │ │月26日同卷│察署89年度偵字 │ │ │ │ │ │第128 頁)│8635號卷一第130 │ │ │ │ │ │ │、132頁)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洪章凱供述(見原│ │ │ │ │ │ │審卷二第47頁) │ ├──┼───┼───┼────┼─────┼────────┤ │ 二 │黃吉川│未變造│89年9 月│有,89年9 │物證: │ │ │ │(另偽│1日 │月6日 │身分證及護照申請│ │ │ │造一張│ │ │書影本與本人口卡│ │ │ │) │ │ │片(見台灣士林地│ │ │ │ │ │ │方法院檢察署89年│ │ │ │ │ │ │度偵字第8635號卷│ │ │ │ │ │ │一第161 至162 頁│ │ │ │ │ │ │)、黃吉川本人身│ │ │ │ │ │ │份證(見附表二甲│ │ │ │ │ │ │編號三①)、戶籍│ │ │ │ │ │ │謄本(附表二丁編│ │ │ │ │ │ │號五四)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 │ ├──┼───┼───┼────┼─────┼────────┤ │ 三 │莊政發│已變造│未申領護│有,88年1 │物證: │ │ │ │ │照,但有│月20 日 │莊政發身分證(見│ │ │ │ │申領0931│ │附表二甲編號三③│ │ │ │ │302150號│ │)、身分證鑑驗通│ │ │ │ │行動電話│ │知書(偵字第8635│ │ │ │ │由甲○使│ │號卷二第276頁) │ │ │ │ │用 │ │、退伍另(附表二│ │ │ │ │ │ │丁編號七五)供述│ │ │ │ │ │ │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四 │申志榮│已變造│89年4 月│有,89年5 │物證: │ │ │ │ │14 日 │月 │申志榮口卡片與護│ │ │ │ │ │ │照申請書上照片不│ │ │ │ │ │ │合(見89年度偵字│ │ │ │ │ │ │第8245號第127、 │ │ │ │ │ │ │206頁)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申志榮供述(見原│ │ │ │ │ │ │審卷二第101頁) │ ├──┼───┼───┼────┼─────┼────────┤ │ 五 │許勝田│已變造│89年8 月│無 │物證: │ │ │ │ │5日 │ │身分證及護照申請│ │ │ │ │ │ │書影本(見台灣士│ │ │ │ │ │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89年偵字第8635號│ │ │ │ │ │ │卷一第158 至160 │ │ │ │ │ │ │頁)、許勝田身分│ │ │ │ │ │ │證(見附表二甲編│ │ │ │ │ │ │號三②)、身分證│ │ │ │ │ │ │鑑驗通知書(偵字│ │ │ │ │ │ │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 │276頁)、本票( │ │ │ │ │ │ │附表二丁編號七三│ │ │ │ │ │ │)、戶口名簿(附│ │ │ │ │ │ │表二丁編號四五)│ │ │ │ │ │ │、戶籍謄本(附表│ │ │ │ │ │ │二丁編號五六)供│ │ │ │ │ │ │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六 │陳愛霞│尚未變│尚未聲請│有,90年7 │物證: │ │ │ │造 │ │月25 日 (│陳愛霞身分證(見│ │ │ │ │ │偵字第8635│附表二甲編號三④│ │ │ │ │ │卷一第181 │)、本票影本(偵│ │ │ │ │ │頁稱其未申│字第8635號卷二第│ │ │ │ │ │請補發) │187頁反面、附表 │ │ │ │ │ │ │二丁編號六四)供│ │ │ │ │ │ │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陳愛霞供述(見原│ │ │ │ │ │ │審卷二第42頁) │ ├──┼───┼───┼────┼─────┼────────┤ │ 七 │曾振和│偽造 │89年8 月│無 │物證: │ │ │ │ │25 日 │ │曾振和身分證(見│ │ │ │ │ │ │附表二甲編號三⑥│ │ │ │ │ │ │)、護照申請書(│ │ │ │ │ │ │89年度偵字第8635│ │ │ │ │ │ │號卷一第152頁) │ │ │ │ │ │ │、本票影本(偵字│ │ │ │ │ │ │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 │186頁反面、附表 │ │ │ │ │ │ │二丁編號六七)、│ │ │ │ │ │ │曾振和名義貼有黃│ │ │ │ │ │ │震照片之護照影本│ │ │ │ │ │ │(偵字第8635號卷│ │ │ │ │ │ │二第201頁)、身 │ │ │ │ │ │ │份證鑑驗通知書(│ │ │ │ │ │ │偵字第8635號卷二│ │ │ │ │ │ │第276頁)、戶籍 │ │ │ │ │ │ │謄本(附表二丁編│ │ │ │ │ │ │號五九)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曾振和供述(見原│ │ │ │ │ │ │審卷二第102頁) │ ├──┼───┼───┼────┼─────┼────────┤ │ 八 │廖本林│已變造│未申請護│89年8 月2 │物證: │ │ │ │為甲○│照 │日 │廖本林身分證(見│ │ │ │照片 │ │ │附表二甲編號三⑦│ │ │ │ │ │ │)、本票影本(偵│ │ │ │ │ │ │字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187頁、附表二丁 │ │ │ │ │ │ │編號六六)、身分│ │ │ │ │ │ │證鑑驗通知書(偵│ │ │ │ │ │ │字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276頁)、戶籍謄 │ │ │ │ │ │ │本(附表二丁編號│ │ │ │ │ │ │四七)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廖本林供│ │ │ │ │ │ │述(偵字第8635第│ │ │ │ │ │ │182頁申請身分證 │ │ │ │ │ │ │原審卷二第103頁 │ │ │ │ │ │ │ │ │ │ │ │ │ │ │ ├──┼───┼───┼────┼─────┼────────┤ │ 九 │許芳香│已變造│89年5 月│無 │物證: │ │ │ │ │9日 │ │許芳香之口卡片與│ │ │ │ │ │ │護照申請書上照片│ │ │ │ │ │ │不合(見89年度偵│ │ │ │ │ │ │字第8245號第189 │ │ │ │ │ │ │、189反面、210 │ │ │ │ │ │ │頁)、戶口名簿(│ │ │ │ │ │ │附表二丁編號四二│ │ │ │ │ │ │)、本票(附表二│ │ │ │ │ │ │丁編號七四)、戶│ │ │ │ │ │ │籍謄本(附表二丁│ │ │ │ │ │ │編號五二)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十 │謝麗萍│已變造│89年8 月│無 │被告自白 │ │ │ │ │31 日 (│ │ │ │ │ │ │當場被識│ │ │ │ │ │ │破,未請│ │ │ │ │ │ │得) │ │ │ ├──┼───┼───┼────┼─────┼────────┤ │一一│陳淑君│已變造│89年8 月│無 │物證: │ │ │ │(未扣│11 日 │ │本票影本(偵字第│ │ │ │案) │ │ │8635號卷二第186 │ │ │ │ │ │ │頁、附表二丁編號│ │ │ │ │ │ │七○)、護照申請│ │ │ │ │ │ │書及身分證影本與│ │ │ │ │ │ │口卡片照片不符(│ │ │ │ │ │ │偵字第8245號第 │ │ │ │ │ │ │211 頁、偵字第 │ │ │ │ │ │ │8635號第184 頁)│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陳淑君供述(見原│ │ │ │ │ │ │審卷二第43頁) │ ├──┼───┼───┼────┼─────┼────────┤ │一二│陳姿涵│身分證│89年3 月│有,89年4 │物證: │ │ │(即陳│係偽造│17 日 (│月6日 │陳雅惠身分證(見│ │ │雅惠)│(身分│當場被識│ │附表二甲編號三⑧│ │ │ │證壞掉│破,未請│ │)、鑑定報告(89│ │ │ │。偵字│得) │ │年度偵字第8635號│ │ │ │第八六│ │ │卷二第297頁)、 │ │ │ │三五號│ │ │本票影本(偵字第│ │ │ │卷三第│ │ │8635號卷二第187 │ │ │ │八六頁│ │ │頁反面、附表二丁│ │ │ │) │ │ │編號六五)供述證│ │ │ │ │ │ │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陳雅惠於偵字第86│ │ │ │ │ │ │35卷一第171 頁筆│ │ │ │ │ │ │錄(申請補發) │ │ │ │ │ │ │ │ ├──┼───┼───┼────┼─────┼────────┤ │一三│陳月圓│已變造│88年10月│有,89年3 │物證: │ │ │ │(換回│30 日 │月6日 │身分證及護照申請│ │ │ │本人照│ │ │書影本(見台灣士│ │ │ │片。見│ │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偵字第│ │ │89年度偵字第8635│ │ │ │八六三│ │ │號卷一第155 至 │ │ │ │五號卷│ │ │157 頁)、陳月圓│ │ │ │三第八│ │ │身分證(見附表二│ │ │ │四反面│ │ │甲編號三⑤)、本│ │ │ │) │ │ │票影本(偵字第86│ │ │ │ │ │ │35號卷二第186頁 │ │ │ │ │ │ │反面、附表二丁編│ │ │ │ │ │ │號七一)、身分證│ │ │ │ │ │ │鑑驗通知書(偵字│ │ │ │ │ │ │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 │276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陳月圓供述(偵字│ │ │ │ │ │ │第8635卷一第181 │ │ │ │ │ │ │反面)(原審卷二│ │ │ │ │ │ │第四四頁) │ └──┴───┴───┴────┴─────┴────────┘ 附表二扣案證物 甲 ┌──┬──────┬──┬──────────────────┐ │編號│ 物 品名稱 │數量│ 證 物 清 單 │ ├──┼──────┼──┼──────────────────┤ │ 一 │中華民國護照│12本│①羅友成名義,署押一枚(非甲○所簽)│ │ │(A) │ │②張元宗名義,署押一枚(同上) │ │ │ │ │③吉效榮名義,署押一枚(同上) │ │ │ │ │④吳建興名義,署押一枚(同上) │ │ │ │ │⑤王志強名義,無署押 │ │ │ │ │⑥徐義仲名義,署押一枚(非甲○所簽 │ │ │ │ │⑦詹兆唐名義,無署押 │ │ │ │ │⑧蔡時堯名義,無署押 │ │ │ │ │⑨秦瑞宏名義貼有甲○相片,署押一枚 │ │ │ │ │ (似甲○簽) │ │ │ │ │⑩秦瑞隆名義貼有甲○相片,署押一枚 │ │ │ │ │ (似甲○簽) │ │ │ │ │⑪何益國名義貼有甲○相片,署押一枚 │ │ │ │ │ (似甲○簽) │ │ │ │ │⑫楊敬敏名義貼有甲○相片,署押一枚 │ │ │ │ │ (似甲○簽) │ ├──┼──────┼──┼──────────────────┤ │ 二 │中華民國身分│14張│①林永義身分證 │ │ │證 │ │②詹兆唐身分證 │ │ │(A) │ │③王志強身分證 │ │ │ │ │④俞少川身分證 │ │ │ │ │⑤龔瓊芳身分證 │ │ │ │ │⑥林秀玲身分證 │ │ │ │ │⑦應思慧身分證 │ │ │ │ │⑧賴美玲身分證(無照片) │ │ │ │ │⑼何益國身分證(貼有甲○相片) │ │ │ │ │⑩黃振國身分證(貼有甲○相片) │ │ │ │ │⑪楊敬敏身分證(貼有甲○相片) │ │ │ │ │⑫秦瑞宏身分證(貼有甲○相片) │ ├──┼──────┼──┼──────────────────┤ │ 三 │中華民國身分│8張 │①黃吉川身分證(真品) │ │ │證 │ │②許勝田身分證(經變造換貼相片) │ │ │ │ │③莊政發身分證(經變造換貼相片) │ │ │ │ │④陳愛霞身分證(真品) │ │ │ │ │⑤陳月圓身分證(經變造換貼相片) │ │ │ │ │⑥曾振和身分證(偽造) │ │ │ │ │⑦廖本林身分證(經變造換貼甲○相片)│ │ │ │ │⑧陳雅惠身分證(偽造) │ │ │ │ │⑨曾滿等身分證(已遭破壞之真品;無相│ │ │ │ │ 片) │ ├──┼──────┼──┼──────────────────┤ │ 四 │台灣居民來往│4本 │①貼有甲○相片: │ │ │大陸通行證 │ │ ⑴秦瑞宏名義:含秦瑞宏署押一枚 │ │ │ │ │ ⑵何益國名義:含何益國署押一枚 │ │ │ │ │ ⑶秦瑞隆名義:含秦瑞隆署押一枚 │ │ │ │ │①非甲○相片: │ │ │ │ │ ⑴名義人張元宗之通行證,無署押 │ ├──┼──────┼──┼──────────────────┤ │ 五 │香港多次入境│4本 │①秦瑞宏名義貼有甲○相片(含秦瑞宏簽│ │ │許可證 │ │ 名一枚、嗣甲○簽) │ │ │ │ │②張元宗名義(無署押) │ │ │ │ │③詹兆唐名義(無署押) │ │ │ │ │④秦瑞隆名義貼有甲○相片(含秦瑞隆簽│ │ │ │ │ 名一枚、嗣甲○簽) │ ├──┼──────┼──┼──────────────────┤ │ 六 │秦瑞宏等免役│3 張│①賈西亞免役證明書(無相片、偽造、含│ │ │證明書 │ │ 楊金欉及台北市政府印文各一枚) │ │ │ │ │②賈西亞免役證明書(無相片、偽造、含│ │ │ │ │ 楊金欉及台北市政府印文各一枚) │ │ │ │ │ │ ├──┼──────┼──┼──────────────────┤ │ 七 │楊薇中華民民│1本 │ │ │ │共和國護照(│ │ │ │ │護照號碼: │ │ │ │ │00000000 0)│ │ │ │ │乙本 │ │ │ │ │ │ │ │ ├──┼──────┼──┼──────────────────┤ │ 八 │甲○所持有 │1本 │ │ │ │BONG THAI │ │ │ │ │HWA 之印尼護│ │ │ │ │照(護照號碼│ │ │ │ │:000000000 │ │ │ │ │) │ │ │ ├──┼──────┼──┼──────────────────┤ │ 九 │甲○所冒用「│1本 │ │ │ │曾振和」中華│ │ │ │ │民國護照(護│ │ │ │ │照號碼: │ │ │ │ │000000000) │ │ │ ├──┼──────┼──┼──────────────────┤ │ 十 │甲○所冒用「│1本 │ │ │ │黃金龍」中華│ │ │ │ │民國護照(護│ │ │ │ │照號碼: │ │ │ │ │Z000000000)│ │ │ ├──┼──────┼──┼──────────────────┤ │十一│黃金龍港簽(│1本 │ │ │ │號碼: │ │ │ │ │Q128204) │ │ │ ├──┼──────┼──┼──────────────────┤ │十二│黃金龍台灣居│1本 │ │ │ │民來往大陸通│ │ │ │ │行證(號碼:│ │ │ │ │000000 0000B│ │ │ │ │) │ │ │ ├──┼──────┼──┼──────────────────┤ │十三│成績單影本、│20張│①成績單影本: │ │ │成積證明書影│ │ ⑴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夜間部二張:含 │ │ │本及畢業證書│ │ 袁頌西私章印文二枚 │ │ │影本 │ │ ⑵育達商職英文成績單:一張 │ │ │ │ │ ⑶淡江大學夜間部:二張 │ │ │ │ │②成績證明書影本: │ │ │ │ │ ⑴育達商職成品三張:含 │ │ │ │ │ 育達商職關防印文三枚、王廣亞署押│ │ │ │ │ 章印文三枚 │ │ │ │ │ ⑵育達商職半成品一○張:含 │ │ │ │ │ 徐巖斌署押一枚 │ │ │ │ │ ⑶高雄商職一張:含 │ │ │ │ │ 李樹萱署押章印文一枚 │ │ │ │ │③高雄商職英文畢業證書影本一張:含 │ │ │ │ │ 英文署押章印文一枚 │ └──┴──────┴──┴──────────────────┘ 乙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證 物 清 單 │ ├──┼──────┼──┼──────────────────┤ │ 一 │中原學士畢業│69張│①王元德名義學位證書影本(彩色影印)│ │ │證書及學位證│ │ 一張 │ │ │書 │ │②畢業證書半成品六八張(王明月、林佩│ │ │ │ │ 諭名義各一張):含 │ │ │ │ │ ⑴私立中原大學關防印文共六八枚 │ │ │ │ │ ⑵教育部關防印文共六八枚 │ │ │ │ │ ⑶阮士年、張光正署押章印文各一枚 │ │ │ │ │ ⑷尹士豪署押章印文共二枚 │ │ │ │ │ ⑸張篤之私章印文一枚 │ ├──┼──────┼──┼──────────────────┤ │ 二 │淡江英語學校│2 張│郭錦墉名義,半成品:含 │ │ │管理學校證書│ │ ⑴私立淡江大學關防印文共二枚 │ │ │ │ │ ⑵林雲山簽字章印文二枚 │ │ │ │ │ ⑶薛文發簽字章印文二枚 │ ├──┼──────┼──┼──────────────────┤ │ 三 │高雄高商畢業│10張│①王陞元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 │ │②顧景琪名義,成品,含: │ │ │ │ │ ⑴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關防│ │ │ │ │ 印文一枚 │ │ │ │ │ ⑵高雄市政府教育印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⑶曾建順簽字章印文共一枚 │ │ │ │ │ ⑷鋼印一枚 │ │ │ │ │③半成品八張(含王隆賢名義半成品一張│ │ │ │ │ ):含 │ │ │ │ │ ⑴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關防│ │ │ │ │ 印文五枚 │ │ │ │ │ ⑵高雄市政府教育印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⑶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關防印文四枚 │ │ │ │ │ ⑷曾建順簽字章印文五枚 │ ├──┼──────┼──┼──────────────────┤ │ 四 │崇右、文化畢│2 張│①崇右企專許瓊文畢業證書成品一張(彩│ │ │業證書影本 │ │色影印) │ │ │ │ │②文化大學張淑玲畢業證書成品一張:含│ │ │ │ │ ⑴私立中國文化大學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⑵教育部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⑶俞筱鈞、朱堅章署押章印文各一枚 │ │ │ │ │ ⑷陳蘭香私章印文一枚 │ │ │ │ │ ⑸鋼印一枚 │ ├──┼──────┼──┼──────────────────┤ │ 五 │中國工商專科│93張│①陳鴻生名義成品一張:含 │ │ │學業證書 │ │ ⑴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關防印文一枚│ │ │ │ │ ⑵黃加昌署押章印文一枚 │ │ │ │ │ ⑶袁炳楠私章印文一枚 │ │ │ │ │ ⑷鋼印一枚 │ │ │ │ │②半成品九二張:無任何印文 │ ├──┼──────┼──┼──────────────────┤ │ 六 │淡江大學學士│88張│①成品二張(李用富名義成品彩色影印一│ │ │畢業證書 │ │ 張、吳德銘名義成品一張):含 │ │ │ │ │ ⑴私立淡江大學關防印文共二枚 │ │ │ │ │ ⑵教育部關防印文共二枚 │ │ │ │ │ ⑶張建邦、滑明曙、林雲山、陳淼勝簽│ │ │ │ │ 名章印文各一枚 │ │ │ │ │ ⑷陳蘭香私章印文二枚(字體不同) │ │ │ │ │ ⑸.鋼印共二枚 │ │ │ │ │②半成品八六張:無任何印文 │ ├──┼──────┼──┼──────────────────┤ │ 七 │台大碩士學位│118 │「教育部印」一一八枚 │ │ │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 八 │文化碩士學位│111 │「教育部印」一一一枚 │ │ │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 九 │成功大學碩士│104 │「教育部印」一○四枚 │ │ │學位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一○│輔仁大學畢業│92張│「教育部印」九十二枚 │ │ │證書 │ │ 空白,無姓名 │ ├──┼──────┼──┼──────────────────┤ │一一│中興大學畢業│99張│「教育部印」九十九枚 │ │ │證書 │ │ 空白,無姓名 │ ├──┼──────┼──┼──────────────────┤ │一二│東吳大學畢業│203 │「教育部印」二○三 │ │ │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一三│大同工學院畢│198 │「教育部印」一九八枚 │ │ │業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一四│亞東工專畢業│88張│「教育部印」八十八枚 │ │ │證書 │ │ 空白 │ ├──┼──────┼──┼──────────────────┤ │一五│中國工商專科│80張│ 校關防一枚;「林宗煌」 │ │ │畢業證書 │ │ 一枚:餘為空白 │ ├──┼──────┼──┼──────────────────┤ │一六│協和高商畢業│86張│ 校關防八十六枚 │ │ │證書 │ │ 空白,無姓名 │ ├──┼──────┼──┼──────────────────┤ │一七│中興高中畢業│201 │ 校關防二○一枚 │ │ │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丙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證 物 清 單 │ ├──┼──────┼──┼──────────────────┤ │ 一 │中正機場出入│5枚 │ │ │ │境章 │ │ │ ├──┼──────┼──┼──────────────────┤ │ 二 │中國大陸入境│1枚 │ │ │ │章 │ │ │ ├──┼──────┼──┼──────────────────┤ │ 三 │關防 │12顆│①景美綜合醫院印專用章 │ │ │ │ │②教育部印 │ │ │ │ │③高雄縣團管區司令印 │ │ │ │ │④台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 │ │ │⑤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印 │ │ │ │ │⑥教育部印 │ │ │ │ │⑦私立淡江大學印 │ │ │ │ │⑧私立中原大學印 │ │ │ │ │⑨國立台灣大學印 │ │ │ │ │⑩台北市政府印 │ │ │ │ │⑪高雄市立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印 │ │ │ │ │⑫高雄市政府教育印 │ ├──┼──────┼──┼──────────────────┤ │ 四 │公司章 │8 顆│①通片企業有限公司 │ │ │ │ │②巧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③新鎰實業有限公司 │ │ │ │ │④理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⑤安諾婦產科診所 │ │ │ │ │⑥鵬翊企業有限公司 │ │ │ │ │⑦台寧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⑧亞曼尼股份有限 │ ├──┼──────┼──┼──────────────────┤ │ 五 │私章 │35顆│①林秀玲 ②申亨湜 ③連燕昭 ④賴美玲 │ │ │ │ │⑤羅煥新 ⑥秦瑞宏 ⑦張元宗 ⑧林永義 │ │ │ │ │⑨詹兆唐 ⑩黃振國 ⑪陳美 ⑫李明智 │ │ │ │ │⑬袁炳楠 ⑭黃振國 ⑮黃鳴仁 ⑯連燕昭 │ │ │ │ │⑰陳蘭香 ⑱辜惠玲 ⑲蘇宗誠 ⑳賴美玲 │ │ │ │ │㉑張篤之 ㉒楊敬敏 ㉓陳岳瑤 ㉔蔡 │ │ │ │ │㉕陳文德 ㉖秦瑞宏 ㉗黃振國 ㉘王振松 │ │ │ │ │㉙王振松 ㉚黃振國 ㉛ ㉜黃振國 │ │ │ │ │㉝賴美玲 ㉞王隆賢 ㉟連燕昭 │ ├──┼──────┼──┼──────────────────┤ │ 六 │簽字章 │27顆│①張建邦 ②尹士豪 ③陳敦禮 ④陳正宏 │ │ │ │ │⑤張光正 ⑥齊益壽 ⑦古偉瀛 ⑧王廣亞 │ │ │ │ │⑨趙榮耀 ⑩袁頌西 ⑪林雲山 ⑫簡 立 │ │ │ │ │⑬陳淼勝 ⑭滑明曙 ⑮林英智 ⑯曾建順 │ │ │ │ │⑰林能白 ⑱蔡信夫 ⑲阮士年 ⑳李樹萱 │ │ │ │ │㉑陳天志 ㉒黃加昌 ㉓張光正 ㉔楊金欉 │ │ │ │ │㉕曹國雄 ㉖陳維昭 ㉗孫 震 │ ├──┼──────┼──┼──────────────────┤ │ 七 │鋼印章 │49顆│①私立中原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②私立中國工商專科鋼印一片 │ │ │ │ │③淡江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④中原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⑤台北市私立育達高級職業學校一片 │ │ │ │ │⑥私立中國工商專科鋼印一片 │ │ │ │ │⑦台北市私立育達高級職業學校鋼印一片│ │ │ │ │⑧國立台灣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⑨淡江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⑩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鋼印 │ │ │ │ │ 一片 │ │ │ │ │⑪國立台灣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⑫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鋼印 │ │ │ │ │ 一片 │ │ │ │ │⑬台灣省南投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⑭台灣省桃園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⑮台灣省屏東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⑯台灣省台北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⑰台灣省雲林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⑱台中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⑲彰化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⑳台灣省台東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㉑台灣省台南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㉒台灣省花蓮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㉓台灣省宜蘭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㉔台灣省苗栗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㉕台灣省新竹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㉖台灣省高雄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㉗台灣省彰化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㉘台灣省台中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㉙台灣省嘉義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㉚花蓮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㉛嘉義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㉜屏東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㉝基隆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㉞南投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㉟苗栗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㊱桃園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㊲台南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㊳台東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㊴雲林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㊵宜蘭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㊶新竹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㊷台北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㊸高雄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㊹台灣省台北縣兵役課鋼印一片 │ │ │ │ │㊺台灣省台北縣兵役課鋼印一片 │ │ │ │ │㊻台北市私立育達高級職業學校鋼印上 │ │ │ │ │ 下各一片 │ │ │ │ │㊼梅花型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㊽退伍令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㊾退伍令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八 │鉛字 │379 │ │ │ │ │個 │ │ ├──┼──────┼──┼──────────────────┤ │ 九 │橡皮章 │112 │①數字章:一、二、三、四、五、六、七│ │ │ │顆 │ 、八、九、十 │ │ │ │ │②國字數字章(大):壹、貳、參、肆、│ │ │ │ │ 伍、陸、柒、捌、玖、拾 │ │ │ │ │③國字數字章(小):○,壹、貳、參、│ │ │ │ │ 肆、伍、陸、柒、捌、玖、│ │ │ │ │ 拾 │ │ │ │ │④姓名章:簡月娟、李宛倪、蘇聰輝 │ │ │ │ │ │ │ │ │ │⑤科系章:財政稅務、機械工程學、中國│ │ │ │ │ 文學、商業經營、商業經營(│ │ │ │ │ 科)、化學研究所、理學院數│ │ │ │ │ 學、管理學院、工學院、歷史│ │ │ │ │ 學、會計、法律(學)、商學│ │ │ │ │ 、法學、資訊管理(系畢) │ │ │ │ │⑥國字章:企、業、管、理、國、際、貿│ │ │ │ │ 、易、商、夜、夜、國、補、│ │ │ │ │ 換 │ │ │ │ │⑦地名章:臺灣、臺南、台北、高雄、彰│ │ │ │ │ 化(縣)、新竹(縣)、苗栗│ │ │ │ │ 、雲林、台灣、松山、浙江、│ │ │ │ │ 平陽、江蘇、興化、宜蘭、高│ │ │ │ │ 雄、東勢、廣東、鼓山、台中│ │ │ │ │ 、東慶、中正區 、南屯、中 │ │ │ │ │ 濱里 │ │ │ │ │⑧選舉章:選、3選、9選、 │ │ │ │ │ 1選、860270 │ │ │ │ │⑨其他:資料處理(許月娥)、空白、普│ │ │ │ │ 通、普通、學院、免役、學生、│ │ │ │ │ 國民兵、預士、河邊、註冊㈠、│ │ │ │ │ ()、、職、( )、 │ │ │ │ │ ─、、鵬翊企業有限│ │ │ │ │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國立台灣│ │ │ │ │ 大學教務處研究所教務組成績專│ │ │ │ │ 用章、醫師江文芳 │ ├──┼──────┼──┼──────────────────┤ │一○│簽字章 │31 │①李振英、②鄔詩賢、③郭崑謨、 │ │ │ │ │④陳文龍、⑤黃東熊、⑥郭藤吉、 │ │ │ │ │⑦黃加昌、⑧孟繼洛、⑨李寧遠、 │ │ │ │ │⑩邱乾俊、⑪吳添洪、⑫姚嘉圻、 │ │ │ │ │⑬陳聽安、⑭貢榖紳、⑮陳天志、 │ │ │ │ │⑯郝思漢、⑰高明敏、⑱李福登、 │ │ │ │ │⑲汪群從、⑳孫 震、㉑羅 光、 │ │ │ │ │㉒雷夢篤、㉓陸幼琴、㉔黃登源、 │ │ │ │ │㉕楊敦和、㉖戴台馨、㉗吳秉恩、 │ │ │ │ │㉘袁廷棟、㉙高昭敏、㉚張 康、 │ │ │ │ │㉛司馬融編(大專院校校長署押職 │ │ │ │ │章) │ ├──┼──────┼──┼──────────────────┤ │一一│橡皮章等 │ │①數字章:三十九只 │ │ │ │ │②國字數字章:三十只 │ │ │ │ │③國字章:林、雲、管、蓮、資、灣、徐│ │ │ │ │ 、李、秀、訊 │ │ │ │ │④姓名章:江光明、蔡美惠、徐巧芸 │ │ │ │ │⑤科系章:會計統計、資訊工程、合作經│ │ │ │ │ 濟、綜合商業、國際貿易、管│ │ │ │ │ 理學院、電機工程、資訊管理│ │ │ │ │ 、機械工程科、機械工程科、│ │ │ │ │ 電子工程學、商學院、理學院│ │ │ │ │ 、法商學院、工學院、音樂、│ │ │ │ │ 汽車組、製造組、會計、國貿│ │ │ │ │ 、企業 │ │ │ │ │⑥署押職章:主任柯素琴、王進旺、書記│ │ │ │ │ 官劉文美、法官王士佩、萬│ │ │ │ │ 偉明6327、韓韶華印、醫師│ │ │ │ │ 陳榮元0501 │ │ │ │ │⑦英文隱形章:Citizens Bank Global │ │ │ │ │ cash Management Services│ │ │ │ │ 、Your truly united world│ │ │ │ │ chinese commercial bank │ │ │ │ │ tun-pei branch │ │ │ │ │⑧地名章:台灣省、台中縣、雲林、彰化│ │ │ │ │ 、彰化、台北、台灣、空白 │ │ │ │ │⑨選舉章:89年3月選 │ │ │ │ │⑩其他:中華民國交通部圓戳章、中華民│ │ │ │ │ 國交通部小圓戳章、中正紀念堂│ │ │ │ │ 浮水印章、中正紀念堂浮水印章│ │ │ │ │ 戳 │ ├──┼──────┼──┼──────────────────┤ │一二│公司章 │ │①世華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②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敦北分行襄理 │ │ │ │ │③偉成實業有限公司 │ │ │ │ │④鴻利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⑤鴻福金國際企業 │ │ │ │ │⑥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 │ ├──┼──────┼──┼──────────────────┤ │一三│私章 │十 │①姓名不詳、②陳麗芬、③陳麗芬 │ │ │ │ │④袁炳楠、⑤陳燈昌、⑥廖本林、 │ │ │ │ │⑦許勝田、⑧陳權 、⑨林宗煌、 │ │ │ │ │⑩林金龍 │ ├──┼──────┼──┼──────────────────┤ │一四│關防 │ │①國立中興大學 │ │ │ │ │②台北市私立中興高級中學 │ │ │ │ │③私立亞東工業專科學校 │ │ │ │ │④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 │ │ │ │ │⑤私立台南家政專科學校 │ │ │ │ │⑥私立輔仁大學 │ │ │ │ │⑦台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 │ │ │ │⑧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 │ │ │ │ │⑨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 │ │ │ │ │⑩經濟部 │ │ │ │ │⑪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 │ │ │ │⑫基隆市安樂區戶政事務所 │ │ │ │ │⑬台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 │ │ │ │ │⑭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 │ │ │ │ │⑮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⑯台北縣板橋市第一戶政事務所 │ │ │ │ │⑰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 │ │ │⑱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 │ ├──┼──────┼──┼──────────────────┤ │一五│鋼印章(圓凸│ │①經濟部工業局上下各一片 │ │ │印) │ │②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上下各一片 │ │ │ │ │③國立中興大學上下各一片 │ │ │ │ │④私立台南家政專科學校上下各一片 │ │ │ │ │⑤私立亞東工業專科學校上下各一片 │ │ │ │ │⑥中華民國交通部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⑦私立輔仁大學上下各一片 │ │ │ │ │⑧中華民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上下各一片│ │ │ │ │⑨台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上下│ │ │ │ │ 各一片 │ │ │ │ │⑩嘉義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⑪台灣省雲林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⑫台灣省嘉義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⑬馬祖防上下各一片上下各一片 │ │ │ │ │⑭台灣省苗栗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⑮台灣省花蓮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⑯台灣省高雄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⑰台灣省台中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⑱高雄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⑲台灣省台東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⑳台中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㉑台灣省南投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㉒台灣省台東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㉓基隆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㉔台南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㉕新竹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㉖台灣省宜蘭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㉗台灣省屏東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㉘台灣省新竹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㉙台灣省彰化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㉚身分證梅花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㉛身分證梅花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㉜台灣省台北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㉝台北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㉞桃園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㉟台灣省桃園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丁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證 物 清 單 │ ├──┼──────┼──┼──────────────────┤ │ 一 │台大碩士畢業│116 │①吳達暉名義成品一張(彩色影印): │ │ │證書 │張 │②半成品一一五張:無任何印文 │ ├──┼──────┼──┼──────────────────┤ │ 二 │台大學士畢業│119 │①吳達暉名義成品一張(彩色影印): │ │ │證書 │張 │②半成品一一八張:無任何印文 │ │ │ │ │ │ ├──┼──────┼──┼──────────────────┤ │ 三 │育達商職畢業│80張│半成品:無任何印文 │ │ │證書 │ │ │ ├──┼──────┼──┼──────────────────┤ │ 四 │銘傳管理學院│1張 │李佩玲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畢業證書影本│ │ │ ├──┼──────┼──┼──────────────────┤ │ 五 │光武工專畢業│1 張│朱俊傑名義,成品 │ │ │證書 │ │ │ ├──┼──────┼──┼──────────────────┤ │ 六 │崇義高中畢業│1 張│金開文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影本 │ │ │ ├──┼──────┼──┼──────────────────┤ │ 七 │淡江工商管理│1 張│姚志隆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學院畢業證書│ │ │ │ │影本 │ │ │ ├──┼──────┼──┼──────────────────┤ │ 八 │松山家事學校│1 張│魏薇珊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畢業證書影本│ │ │ ├──┼──────┼──┼──────────────────┤ │ 九 │復興商工資格│1 張│李亞白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明影本影 │ │ │ ├──┼──────┼──┼──────────────────┤ │一○│復興商工結業│1 張│李亞白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影本 │ │ │ ├──┼──────┼──┼──────────────────┤ │一一│士林高商畢業│1 張│林沁怡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影本 │ │ │ ├──┼──────┼──┼──────────────────┤ │一二│西湖高工畢業│1 張│陳欽森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影本 │ │ │ ├──┼──────┼──┼──────────────────┤ │一三│四維中學畢業│1張 │黃千秋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影本 │ │ │ ├──┼──────┼──┼──────────────────┤ │一五│高中畢業證書│409 │空白 │ │ │半成品 │張 │大:四○八 │ │ │ │ │小:一 │ ├──┼──────┼──┼──────────────────┤ │一六│空白身分證 │30張│ 男:正面:一○張 │ │ │ │ │ 反面:一二張 │ │ │ │ │ 半成品:二張 │ │ │ │ │ 女:正面:三張 │ │ │ │ │ 反面:二張 │ │ │ │ │ 半成品:一張 │ ├──┼──────┼──┼──────────────────┤ │一七│身分證護模(│33張│ │ │ │梅花) │ │ │ ├──┼──────┼──┼──────────────────┤ │一八│身分證護套 │20張│ │ ├──┼──────┼──┼──────────────────┤ │一九│身分證號碼貼│7 張│ │ │ │紙 │ │ │ │ │ │ │ │ ├──┼──────┼──┼──────────────────┤ │二○│身分證影本、│160 │①身分證影本一四二張 │ │ │汽車駕照影本│張 │②汽車駕影本一七張 │ │ │及學生證影本│ │③國立台北商業專科學校附設高級商業職│ │ │ │ │ 業進修補習學校學生證影本(蔡佩珊)│ │ │ │ │ 一張 │ ├──┼──────┼──┼──────────────────┤ │二一│存款簿 │179 │①華南商業銀行存摺:王振松 │ │ │ │張 │ (含王振松印鑑印文一枚;.. │ │ │ │ │ 用印) │ │ │ │ │②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摺:黃振國 │ │ │ │ │ (含黃振國印鑑印文一枚;.3. │ │ │ │ │ 用印) │ │ │ │ │③中興商業銀行存摺:賴美玲 │ │ │ │ │ (含賴美玲印鑑印文一枚;.5. │ │ │ │ │ 用印) │ │ │ │ │④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摺:黃振國 │ │ │ │ │ (無通用印鑑卡) │ │ │ │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賴美玲 │ │ │ │ │ (含賴美玲印鑑印文一枚;.2.4 │ │ │ │ │ 用印) │ │ │ │ │⑥匯豐銀行存摺:秦瑞隆 │ │ │ │ │ (無印鑑印文) │ │ │ │ │⑦彰化銀行存摺:黃振國 │ │ │ │ │ (含黃振國印鑑印文一枚;.7. │ │ │ │ │ 用印) │ │ │ │ │⑧中華商業銀行存摺:徐玉英 │ │ │ │ │ (含徐玉英印鑑印文一枚;.3. │ │ │ │ │ 用印) │ │ │ │ │⑨中華商業銀行存摺:連燕昭 │ │ │ │ │ (含連燕昭印鑑印文一枚;.3. │ │ │ │ │ 用印) │ │ │ │ │⑩寶島商業銀行存摺:陳文德 │ │ │ │ │ (含陳文德印鑑印文一枚;.1. │ │ │ │ │ 用印) │ │ │ │ │⑪合作金庫存摺:連燕昭 │ │ │ │ │ (含連燕昭印鑑印文一枚;.3. │ │ │ │ │ 用印) │ │ │ │ │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秦瑞宏 │ │ │ │ │ (含秦瑞宏印鑑印文一枚;.. │ │ │ │ │ 用印) │ │ │ │ │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連燕昭 │ │ │ │ │ (含連燕昭印鑑印文一枚;.2.6 │ │ │ │ │ 用印) │ │ │ │ │⑭華僑銀行存摺:呂門聰 │ │ │ │ │ (無印鑑印文) │ │ │ │ │⑮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存摺:陳碧霞 │ │ │ │ │ (無印鑑印文) │ │ │ │ │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賴美玲 │ │ │ │ │ (含賴美玲印鑑印文一枚;.2. │ │ │ │ │ 用印) │ │ │ │ │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潘孝元 │ │ │ │ │ (含潘孝元印鑑印文一枚;.4.8 │ │ │ │ │ 用印) │ │ │ │ │⑱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連燕昭 │ │ │ │ │ (含連燕昭印鑑印文一枚;.4.8 │ │ │ │ │ 用印) │ │ │ │ │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楊敬敏 │ │ │ │ │ (含楊敬敏印鑑印文一枚;.8. │ │ │ │ │ 用印) │ ├──┼──────┼──┼──────────────────┤ │二二│金融卡 │11張│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含黃│ │ │ │ │ 震署押一枚) │ │ │ │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三張 │ │ │ │ │③中華商業銀行金融卡:二張 │ │ │ │ │④合作金庫金融卡:一張 │ │ │ │ │⑤華僑銀行金融卡:一張 │ │ │ │ │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 │ │ │ │ │⑦華南銀行金融卡:一張 │ │ │ │ │⑧第一銀行金融卡:一張 │ ├──┼──────┼──┼──────────────────┤ │二三│戶口名簿 │2 張│⒈桃園縣政府、臺北市政府關防印文各一│ │ │ │ │ 枚 │ │ │ │ │⒉吳麗紅私章印文一枚 │ ├──┼──────┼──┼──────────────────┤ │二四│相片 │238 │ │ │ │ │張 │ │ │ │ │ │ │ ├──┼──────┼──┼──────────────────┤ │二五│護貝機 │1 台│ │ ├──┼──────┼──┼──────────────────┤ │二六│萬能印台紅色│1 台│ │ │ │ │ │ │ ├──┼──────┼──┼──────────────────┤ │二七│空白畢業證書│77張│ │ │ │半成品 │ │ │ ├──┼──────┼──┼──────────────────┤ │二八│支票打字機 │1 台│ │ ├──┼──────┼──┼──────────────────┤ │二九│量紙器 │1 台│ │ ├──┼──────┼──┼──────────────────┤ │三○│本票 │8 張│發票人陳文鴻本票:新台幣五萬元一張 │ │ │支票 │20張│ 三萬元一張 │ │ │本票簿 │6 本│發票人應思慧本票:新台幣三萬元一張 │ │ │支票簿 │8 本│ 五萬元一張 │ │ │ │ │發票人陳永珍本票:新台幣五萬元一張 │ │ │ │ │ 二萬五千元一張│ │ │ │ │發票人林志明本票:新台幣五萬元一張 │ │ │ │ │ 二萬七千元一張│ ├──┼──────┼──┼──────────────────┤ │三一│電腦 │1 套│ │ │ │ │ │ │ ├──┼──────┼──┼──────────────────┤ │三二│口紅膠 │1 支│ │ ├──┼──────┼──┼──────────────────┤ │三三│金融卡 │5 張│郭家吟所有 │ ├──┼──────┼──┼──────────────────┤ │三四│信用卡 │1 張│郭家吟所有 │ ├──┼──────┼──┼──────────────────┤ │三五│中華民國護照│2 本│郭家吟所有 │ ├──┼──────┼──┼──────────────────┤ │三六│大陸通行證 │1 本│郭家吟所有 │ ├──┼──────┼──┼──────────────────┤ │三七│存款簿 │1 本│郭家吟所有 │ ├──┼──────┼──┼──────────────────┤ │三八│印章 │4 顆│郭家吟所有 │ ├──┼──────┼──┼──────────────────┤ │三九│打鋼印工具 │1 支│ │ ├──┼──────┼──┼──────────────────┤ │四○│空白身分證 │75張│男:五一張;女:二四張 │ ├──┼──────┼──┼──────────────────┤ │四一│身分證專用複│55張│ │ │ │貝膠膜 │ │ │ ├──┼──────┼──┼──────────────────┤ │四二│戶口名簿正本│1張 │ │ │ │(戶長許芳香│ │ │ │ │身分證統一編│ │ │ │ │號Z000000000│ │ │ │ │) │ │ │ ├──┼──────┼──┼──────────────────┤ │四三│戶口名簿正本│1張 │ │ │ │(戶長劉天啟│ │ │ │ │身分證統一編│ │ │ │ │號Z000000000│ │ │ │ │) │ │ │ ├──┼──────┼──┼──────────────────┤ │四四│戶口名簿正本│1張 │ │ │ │(戶長曾滿等│ │ │ │ │身分證統一編│ │ │ │ │號Z000000000│ │ │ │ │) │ │ │ ├──┼──────┼──┼──────────────────┤ │四五│戶口名簿正本│1張 │ │ │ │(戶長許勝田│ │ │ │ │身分證統一編│ │ │ │ │號Z000000000│ │ │ │ │) │ │ │ ├──┼──────┼──┼──────────────────┤ │四六│戶籍謄本(戶│5份 │(其中二份可能為偽造002980) │ │ │長陳天鵬、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四七│戶籍謄本(戶│2份 │ │ │ │長廖本林、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四八│戶籍謄本(戶│2份 │ │ │ │長盧富、身分│ │ │ │ │證統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四九│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侯勝益、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廖錫平、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一│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黃阿統、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二│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許芳香、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三│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王延爵、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四│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黃吉川、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五│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張國民、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六│戶籍謄本(戶│1份 │(其中一份影本) │ │ │長許勝田、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七│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葉阿玉、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八│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徐慶城、身│ │ │ │ │證統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五九│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曾振和、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六○│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陳永模、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六一│戶籍謄本(戶│3份 │(黃金龍之戶籍一份) │ │ │長黃萬益、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六二│戶籍謄本(戶│1份 │(李享曄之戶籍) │ │ │長吳認訓、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六三│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潘玉珍、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六四│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陳愛│ │ │ │ │霞、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六五│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陳雅│ │ │ │ │惠、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 │六六│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五仟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廖本│ │ │ │ │林、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六七│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貳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曾振│ │ │ │ │和、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六八│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吳玉│ │ │ │ │珮、住南投縣│ │ │ │ │埔里鎮大南里│ │ │ │ │林安巷八號)│ │ │ ├──┼──────┼──┼──────────────────┤ │六九│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 (徐慶│ │ │ │ │城、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七○│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伍仟圓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陳淑│ │ │ │ │君、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七一│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伍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陳月│ │ │ │ │圓、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七二│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游美│ │ │ │ │裡、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七三│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許勝│ │ │ │ │田) │ │ │ ├──┼──────┼──┼──────────────────┤ │七四│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許芳│ │ │ │ │香) │ │ │ ├──┼──────┼──┼──────────────────┤ │七五│張財旺、莊政│3張 │ │ │ │發、楊純義退│ │ │ │ │伍令正本 │ │ │ ├──┼──────┼──┼──────────────────┤ │七六│申志榮之台北│1張 │ │ │ │縣團管區司令│ │ │ │ │部蕊心字○│ │ │ │ │五三七號退伍│ │ │ │ │令遺失證明不│ │ │ │ │再補發函 │ │ │ ├──┼──────┼──┼──────────────────┤ │七七│黃琮徽(身分│1張 │ │ │ │證統一編號 │ │ │ │ │Z00000 0000 │ │ │ │ │)振興復建醫│ │ │ │ │學中心兵役用│ │ │ │ │診斷證明書 │ │ │ ├──┼──────┼──┼──────────────────┤ │七八│余裕清醫事檢│3張 │學、碩士證書皆無印章、照片 │ │ │驗師證書、台│ │有余裕清的名字 │ │ │北醫學院學士│ │ │ │ │、碩士學位各│ │ │ │ │乙張 │ │ │ ├──┼──────┼──┼──────────────────┤ │七九│HUNG XIAO │2張 │ │ │ │KANG 美 國堪│ │ │ │ │薩斯州駕駛執│ │ │ │ │照 │ │ │ ├──┼──────┼──┼──────────────────┤ │八○│TOR YU HUNG │1張 │ │ │ │美國堪薩斯州│ │ │ │ │環境衛生出部│ │ │ │ │門出生登記卡│ │ │ ├──┼──────┼──┼──────────────────┤ │八一│中興大學學位│474 │ 空白 │ │ │證書 │張 │ │ ├──┼──────┼──┼──────────────────┤ │八二│輔仁大學學位│397 │ 空白 │ │ │證書 │張 │ │ ├──┼──────┼──┼──────────────────┤ │八三│台北商專畢業│302 │ 空白 │ │ │證書 │張 │ │ ├──┼──────┼──┼──────────────────┤ │八四│台南家專畢業│298 │ 空白 │ │ │證書 │張 │ │ ├──┼──────┼──┼──────────────────┤ │八五│偽造國際駕照│1984│ │ │ │半成品 (內頁│張 │ │ │ │) │ │ │ ├──┼──────┼──┼──────────────────┤ │八六│偽造國際駕照│863 │ │ │ │半成品外頁封│張 │ │ │ │面 │ │ │ ├──┼──────┼──┼──────────────────┤ │八七│複貝機 │2台 │ │ ├──┼──────┼──┼──────────────────┤ │八八│身分證截角工│1只 │ │ │ │具 │ │ │ ├──┼──────┼──┼──────────────────┤ │八九│打號碼機 │1 支│ │ ├──┼──────┼──┼──────────────────┤ │九○│紫光燈 │2 只│ │ ├──┼──────┼──┼──────────────────┤ │九一│THF藥水 │1 瓶│ │ ├──┼──────┼──┼──────────────────┤ │九二│大型手動鋼印│1 部│ │ │ │台 │ │ │ ├──┼──────┼──┼──────────────────┤ │九三│小型鋼印 │1 只│ │ ├──┼──────┼──┼──────────────────┤ │九四│相片 │乙批│ │ ├──┼──────┼──┼──────────────────┤ │九五│黃韻龠政治大│1 張│ │ │ │學學位證書彩│ │ │ │ │色影本 │ │ │ ├──┼──────┼──┼──────────────────┤ │九六│黃韻龠政治大│1 張│ │ │ │學學位證書英│ │ │ │ │文證書黑白影│ │ │ │ │本 │ │ │ ├──┼──────┼──┼──────────────────┤ │九七│黃韻龠政治大│1 張│ │ │ │學學位證書黑│ │ │ │ │白影本 │ │ │ ├──┼──────┼──┼──────────────────┤ │九八│陳林金菊( │1 張│ │ │ │41. 10.10 生│ │ │ │ │)警 察紀錄證│ │ │ │ │明 │ │ │ ├──┼──────┼──┼──────────────────┤ │九九│許秋月( │1 張│ │ │ │61.1. 24生)│ │ │ │ │協畢字第 │ │ │ │ │826130號畢業│ │ │ │ │證書影本 │ │ │ ├──┼──────┼──┼──────────────────┤ │一○│邱嘉華( │1 張│ │ │○ │65.1. 31生)│ │ │ │ │東教字第 │ │ │ │ │89441 號東吳│ │ │ │ │大學學位證書│ │ │ │ │遺失證明書 (│ │ │ │ │彩色) │ │ │ ├──┼──────┼──┼──────────────────┤ │一○│陳維芬( │1 張│ │ │一 │59.4. 22生)│ │ │ │ │北商專第 │ │ │ │ │076156號結業│ │ │ │ │證書影本 │ │ │ ├──┼──────┼──┼──────────────────┤ │一○│曾宣憶( │1 張│ │ │二 │65.5. 25生)│ │ │ │ │興大字第 │ │ │ │ │011982號學位│ │ │ │ │證明書 (彩色│ │ │ │ │) │ │ │ ├──┼──────┼──┼──────────────────┤ │一○│台北醫學院畢│207 │ │ │三 │業證書(半成│張 │ │ │ │品) │ │ │ ├──┼──────┼──┼──────────────────┤ │一○│黃勝汎退伍令│3 張│各一張。真品,準備做樣本 │ │四 │、戶口名簿、│ │ │ │ │李享曄免役證│ │ │ │ │明書 │ │ │ ├──┼──────┼──┼──────────────────┤ │一○│李享曄世新大│1 張│ │ │五 │學學位證書彩│ │ │ │ │色影本(八七│ │ │ │ │世學字第 │ │ │ │ │11270 號) │ │ │ ├──┼──────┼──┼──────────────────┤ │一○│泰豐輪胎股票│1張 │①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關防印文一枚 │ │六 │ │ │②徐鼐、馬紹進、馬紹祥署押章印文各一│ │ │ │ │ 枚,共三枚 │ │ │ │ │③徐鼐、馬紹進、馬紹祥私章印文各一枚│ │ │ │ │ ,共三枚 │ ├──┼──────┼──┼──────────────────┤ │一○│台大學生證 │1張 │成品;磁卡 │ │七 │ │ │ │ ├──┼──────┼──┼──────────────────┤ │一○│政大學生證 │1張 │成品;磁卡 │ │八 │ │ │ │ ├──┼──────┼──┼──────────────────┤ │一○│台灣科技大學│1張 │成品;磁卡 │ │九 │學生證 │ │ │ ├──┼──────┼──┼──────────────────┤ │一一│土地所有權狀│83張│①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共八一份:含 │ │○ │及地價證明書│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八四枚 │ │ │ │ │ ⑵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八四枚 │ │ │ │ │②土地所有權狀(非影本)一份:含 │ │ │ │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⑵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一枚 │ │ │ │ │③地價證明書一份:含 │ │ │ │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⑵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一枚 │ ├──┼──────┼──┼──────────────────┤ │一一│建築改良物所│63份│①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共四四份:含│ │一 │有權狀影本及│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五○枚 │ │ │建物所有權狀│ │ ⑵地政事務所專用章印文共一八枚 │ │ │影本 │ │ ⑶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共四九枚 │ │ │ │ │②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九份 │ │ │ │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二一枚 │ │ │ │ │ ⑵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共二一枚 │ ├──┼──────┼──┼──────────────────┤ │一一│進口存證明書│1份 │含①高雄區監理所審核合格章印文一四枚│ │二 │ │ │ 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工具空氣污染│ │ │ │ │ 物車型檢驗管制章印文一枚 │ │ │ │ │ ③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車輛耗能測試合格│ │ │ │ │ 驗訖章印文一枚 │ │ │ │ │ ④王吉雄印文一枚 │ │ │ │ │ ⑤海關總稅務司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⑥楊文奇職章印文二枚 │ ├──┼──────┼──┼──────────────────┤ │一一│扣繳憑單 │181 │①一份三聯:共五四份(均空白) │ │三 │ │張 │②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扣繳憑單第三聯:│ │ │ │ │ 影本:四張 │ │ │ │ │ 非影本:十張 │ │ │ │ │③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房屋稅繳款│ │ │ │ │ 書影本:二張 │ │ │ │ │④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房屋稅繳款 │ │ │ │ │ 書影本:二張 │ │ │ │ │⑤其他扣繳憑單影本:一張 │ ├──┼──────┼──┼──────────────────┤ │一一│傳真機 │1部 │ │ │四 │ │ │ │ ├──┼──────┼──┼──────────────────┤ │一一│帳簿 │1 本│ │ │五 │ │ │ │ ├──┼──────┼──┼──────────────────┤ │一一│名片簿 │1冊 │ │ │六 │ │ │ │ ├──┼──────┼──┼──────────────────┤ │一一│通訊簿 │1本 │ │ │七 │ │ │ │ ├──┼──────┼──┼──────────────────┤ │一一│他項權利證明│9張 │①非影本正面二張:含 │ │八 │書 │ │ ⑴臺北市松山區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 │ │ │ │ 二枚 │ │ │ │ │ ⑵陳正男署押章印文共二枚 │ │ │ │ │②非影本反面五張:含 │ │ │ │ │ ⑴黃玉齡、胡淑雲私章印文各二枚 │ │ │ │ │③影本正面二張:含 │ │ │ │ │ ⑴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關│ │ │ │ │ 防印文共二枚 │ │ │ │ │ ⑵劉重喜署押章印文共二枚 │ ├──┼──────┼──┼──────────────────┤ │一一│土地登記簿及│ │①土地登記簿影本共三七張:含 │ │九 │建築改良物登│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三九枚 │ │ │記簿等影本 │ │ ⑵私章印文共二○六枚 │ │ │ │ │②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影本共五五張:含 │ │ │ │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六二枚 │ │ │ │ │ ⑵私章印文共二六七枚 │ │ │ │ │③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地價證明書影本│ │ │ │ │ 一張:含 │ │ │ │ │ ⑴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⑵林宗懿署押章印文一枚 │ │ │ │ │④臺北市政府公務局函影本一張:含 │ │ │ │ │ ⑴公印文二枚 │ │ │ │ │⑤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共六張:含 │ │ │ │ │ ⑴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五│ │ │ │ │ 枚,共六枚 │ │ │ │ │ ⑵陳炳耀、梁旺雲署押章印文各一枚、│ │ │ │ │ 羅文生署押章印文四枚,共六枚 │ │ │ │ │⑥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一四張:含 │ │ │ │ │ ⑴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 │ │ │ │ 三枚,共一四枚 │ │ │ │ │ ⑵陳桂良署押章印文一枚、羅文生署押│ │ │ │ │ 章印文一三枚共一四枚 │ │ │ │ │⑦不動產登記簿閱覽報告表影本一張(無│ │ │ │ │ 印文) │ │ │ │ │⑧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六張 │ ├──┼──────┼──┼──────────────────┤ │一二│房屋租賃契約│5份 │①含申亨湜、林成家署押各二枚,共四枚│ │○ │書 │ │②含申亨湜署押三枚、私章印文五枚 │ │ │ │ │ 秦瑞宏署押二枚、私章印文六枚 │ │ │ │ │③含羅煥新署押二枚、私章印文五枚 │ │ │ │ │④含李建輝署押二枚、私章印文二枚 │ │ │ │ │ 王振松署押二枚、私章印文二枚 │ │ │ │ │⑤一份空白 │ ├──┼──────┼──┼──────────────────┤ │一二│協議書 │5份 │空白 │ │一 │ │ │ │ ├──┼──────┼──┼──────────────────┤ │一二│世華聯合商業│2張 │①非影本:含 │ │二 │銀行存款餘額│ │ ⑴銀行印文一枚 │ │ │證明書 │ │ ⑵私章印文二枚 │ │ │ │ │②影本:無印文 │ ├──┼──────┼──┼──────────────────┤ │一二│名片 │56張│ │ │三 │ │ │ │ ├──┼──────┼──┼──────────────────┤ │一二│經濟部公司執│8張 │含王志剛署押章印文四枚 │ │四 │照影本 │ │ 陳明邦署押章印文四枚 │ │ │ │ │ 江丙坤署押章印文四枚 │ │ │ │ │ 劉坤堂署押章印文三枚 │ │ │ │ │ 汪雅康署押章印文一枚 │ ├──┼──────┼──┼──────────────────┤ │一二│營利事業登記│9張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六張:含│ │五 │證影本 │ │ ⒈臺北市政府關防印文六枚 │ │ │ │ │ ⒉黃大洲署押章印文一枚、陳水扁署押│ │ │ │ │ 章印文五枚 │ │ │ │ │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張:含│ │ │ │ │ ⒈台中市政府關防印文二枚 │ │ │ │ │ ⒉林柏榕署押章印文一枚 │ │ │ │ │ 陳正雄署押章印文一枚 │ │ │ │ │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張:含│ │ │ │ │ ⒈高雄市政府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吳敦義署押章印文一枚 │ ├──┼──────┼──┼──────────────────┤ │一二│戶籍謄本 │18份│正本三○份:含 │ │六 │ │ │ ⒈戶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三○枚 │ │ │ │ │ ⒉戶政事務所主任職章三○枚 │ │ │ │ │影本一份:含 │ │ │ │ │ ⒈戶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戶政事務所主任職章一枚 │ │ │ │ │另有戶籍謄本影本(不足一份)共一○張│ ├──┼──────┼──┼──────────────────┤ │一二│戶口名簿影本│12張│戶口名簿一張:含 │ │七 │、切結書影本│ │ ⒈私章印文一枚 │ │ │、殘障手冊影│ │ ⒉臺北市政府關防印文一枚 │ │ │本及收據 │ │戶口名簿影本共七張:含 │ │ │ │ │ ⒈私章印文一一枚 │ │ │ │ │ ⒉臺北市政府關防印文三枚 │ │ │ │ │切結書影本二張:含 │ │ │ │ │ ⒈貸款人陳碧霞、徐婉鴻署押各一枚 │ │ │ │ │呂門聰殘障手冊影本一張:含 │ │ │ │ │ ⒈內政部關防印文一枚 │ │ │ │ │收據一張:含 │ │ │ │ │ ⒈陳鳳儀署押一枚、署押一枚 │ ├──┼──────┼──┼──────────────────┤ │一二│畢業證書影本│26張│私立中原大學畢業證書影本三張:含 │ │八 │等 │ │ ⒈私立中原大學關防印文三枚 │ │ │ │ │ ⒉教育部關防印文三枚 │ │ │ │ │ ⒊阮士年、尹士豪署押章印文各二枚,│ │ │ │ │ 共四枚 │ │ │ │ │ ⒋張光正、曹國雄署押章印文各一枚,│ │ │ │ │ 共二枚 │ │ │ │ │ ⒌私章印文二枚 │ │ │ │ │ ⒍鋼印三枚 │ │ │ │ │私立淡江大學畢業證書影本一張:含 │ │ │ │ │ ⒈私立淡江大學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教育部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⒊張建邦、滑明曙署押章印文各一枚,│ │ │ │ │ 共二枚 │ │ │ │ │ ⒋陳蘭香私章印文一枚 │ │ │ │ │ ⒌鋼印一枚 │ │ │ │ │國立台灣大學碩士畢業證書影本一張:含│ │ │ │ │ ⒈國立台灣大學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教育部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⒊陳維昭、林能白署押章印文各一枚,│ │ │ │ │ 共二枚 │ │ │ │ │ ⒋鋼印一枚 │ │ │ │ │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影本一張│ │ │ │ │:含 │ │ │ │ │ ⒈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關防印文一枚│ │ │ │ │ ⒉黃加昌署押章印文一枚 │ │ │ │ │ ⒊袁炳楠私章印文一枚 │ │ │ │ │ ⒋鋼印一枚 │ │ │ │ │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英文畢業證書│ │ │ │ │影本共一二張:無印文 │ │ │ │ │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 │ │ │一張(附履歷一份、成績單影本三張):│ │ │ │ │含 │ │ │ │ │ ⒈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 │ │ │ │ 校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王廣亞署押章印文一枚 │ │ │ │ │ ⒊鋼印一枚 │ │ │ │ │ ⒋私章印文共九枚 │ │ │ │ │童千珊外國大學畢業證書影本、英文成績│ │ │ │ │單影本、身分證影本各一張:含署押二枚│ ├──┼──────┼──┼──────────────────┤ │一二│私立育達高級│8張 │含英文署押二枚 │ │九 │商業家事職業│ │ │ │ │學校英文成績│ │ │ │ │單 │ │ │ │ │ │ │ │ ├──┼──────┼──┼──────────────────┤ │一三│休假證明書 │6張 │英文證書二張:含 │ │○ │ │ │ ⒈鵬翊企業有限公司印文二枚 │ │ │ │ │ ⒉辜惠玲私章印文二枚 │ │ │ │ │ ⒊鵬翊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章印文一枚 │ │ │ │ │中文證書三張:含 │ │ │ │ │ ⒈鵬翊企業有限公司印文一枚 │ │ │ │ │ ⒉辜惠玲私章印文一枚 │ │ │ │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一│ │ │ │ │張:(無印文) │ ├──┼──────┼──┼──────────────────┤ │一三│印鑑證明 │2張 │含: │ │一 │ │ │ ⒈楊敬敏印鑑印文共二枚 │ │ │ │ │ ⒉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 │ │ │ │ 二枚 │ │ │ │ │ ⒊鄒宗枝署押章印文共二枚 │ ├──┼──────┼──┼──────────────────┤ │一三│土地登記謄本│3張 │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二張:含 │ │二 │影本及使用執│ │ ⒈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照影本 │ │ ⒉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一枚 │ │ │ │ │使用執照影本一張:含 │ │ │ │ │ ⒈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關防印文一枚 │ ├──┼──────┼──┼──────────────────┤ │一三│自傳及在職證│5份 │中、英文各二份,共四份 │ │三 │明影本 │ │在職證明影本一份 │ ├──┼──────┼──┼──────────────────┤ │一三│支票彩色影本│2張 │ │ │四 │ │ │ │ ├──┼──────┼──┼──────────────────┤ │一三│普考及格證書│1張 │含: │ │五 │影本 │ │ ⒈考試院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署押章印文共五枚 │ ├──┼──────┼──┼──────────────────┤ │一三│退伍令影本 │13張│ │ │六 │ │ │ │ ├──┼──────┼──┼──────────────────┤ │一三│香港一次入境│1張 │ │ │七 │許可證 │ │ │ ├──┼──────┼──┼──────────────────┤ │一三│解除召集證明│1張 │含: │ │八 │書 │ │ ⒈國防部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職章印文二枚 │ ├──┼──────┼──┼──────────────────┤ │一三│空白免役證明│4張 │ │ │九 │書影本 │ │ │ ├──┼──────┼──┼──────────────────┤ │一四│退伍、停役、│2張 │非影本:含 │ │○ │除役令(證)│ │ ⒈高雄縣團管區司令關防印文一枚 │ │ │遺失證明書 │ │影本:無印文 │ ├──┼──────┼──┼──────────────────┤ │一四│磁片 │2張 │⒈數位式底片 │ │一 │ │ │⒉在職證明書 │ ├──┼──────┼──┼──────────────────┤ │一四│通訊簿 │2本 │一本為郭家吟所有 │ │二 │ │ │ │ ├──┼──────┼──┼──────────────────┤ │一四│證件夾 │1本 │含: │ │三 │ │ │ ⒈澳門移民局旅客抵澳、離澳申請表各│ │ │ │ │ 張,共二張。 │ │ │ │ │ ⒉入境登記卡二張 │ │ │ │ │ ⒊照片一張 │ ├──┼──────┼──┼──────────────────┤ │一四│打號碼機 │1支 │ │ │四 │ │ │ │ ├──┼──────┼──┼──────────────────┤ │一四│日期章 │1 支│ │ │五 │ │ │ │ ├──┼──────┼──┼──────────────────┤ │一四│橡皮章 │1支 │安諾婦產科診所公司章 │ │六 │ │ │ │ ├──┼──────┼──┼──────────────────┤ │一四│底片 │31張│ │ │七 │ │ │ │ ├──┼──────┼──┼──────────────────┤ │一四│中華人民共和│1本 │秦瑞隆名義,貼有甲○相片(持證人署押│ │八 │國旅行證 │ │似非甲○所簽) │ ├──┼──────┼──┼──────────────────┤ │一四│市內電話裝機│1張 │ │ │九 │及異動電信費│ │ │ │ │收據 │ │ │ │ │ │ │ │ ├──┼──────┼──┼──────────────────┤ │一五│照片 │2張 │ │ │○ │ │ │ │ ├──┼──────┼──┼──────────────────┤ │一五│雜記紙 │4張 │ │ │一 │ │ │ │ ├──┼──────┼──┼──────────────────┤ │一五│中華民國身分│11張│①張財旺身分證(真品) │ │二 │證 │ │②蔡富美身分證(真品) │ │ │ │ │③彭韻臻身分證(真品) │ │ │ │ │④江錦秀身分證(真品) │ │ │ │ │⑤蕭美齡身分證(真品) │ │ │ │ │⑥蔡依蓁身分證(真品) │ │ │ │ │⑦董蕙玫身分證(真品) │ │ │ │ │⑧黃淑慧身分證(真品) │ │ │ │ │⑨吳詠潔身分證(真品) │ │ │ │ │⑩楊清桃身分證(真品) │ │ │ │ │⑪游美裡身分證(真品) │ ├──┼──────┼──┼──────────────────┤ │一五│黃韻龠護照(│1本 │ │ │三 │護照號碼: │ │ │ │ │M00000000) │ │ │ ├──┼──────┼──┼──────────────────┤ │一五│吳國安護照 │1本 │ │ │四 │ │ │ │ ├──┼──────┼──┼──────────────────┤ │一五│吳國安台胞證│1本 │ │ │五 │ │ │ │ ├──┼──────┼──┼──────────────────┤ │一五│嚴欽郎 │1張 │ │ │六 │ 40.09.19 生│ │ │ │ │)牙醫資料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