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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楊貴雄許必奇周明鴻

  • 當事人
    h○○甲宇○甲Y○甲○○戊○○申○○甲T○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 選任辯護人 歐宇倫律師 林煜翔律師 林蓓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宇○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林小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Y○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吳麗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吳麗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劉立鳳律師 劉樹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黃金亮律師 李秋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T○ 選任辯護人 張洪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97 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第8099、10243、14027、15673號,96年度偵緝字第2304、2598、276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h○○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甲Y○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甲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甲○○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申○○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甲T○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戊○○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事 實 一、h○○係未經在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僅向經濟部報備之香港養樂多控股公司(下稱香港養樂多公司,後於香港改名東龍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已遭經濟部撤銷報備)董事長李道光之特別助理,亦為香港養樂多公司之股東,銜李道光之命,來臺擔任香港養樂多公司臺北辦事處(未經設立登記,設臺北市萬華區○○○路○段182號4、5樓)之負責人,且為寶鑫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鑫證券投顧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239號10 樓,民國91年改制前稱申萬行,經調查後另址設:臺北市○○路24號2 樓)之出資人及經手業務之實際負責人,並曾掛名寶鑫證券投顧公司「顧問」一職,負責替李道光全權處理香港養樂多公司臺北辦事處之運作(包括股務處理),同時處理寶鑫證券投顧公司銷售香港養樂多公司未上市股票等業務;甲Y○則係寶鑫證券投顧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亦在寶鑫證券投顧公司負責日常行政業務,受h○○之指示,自90年8 月間起,明知香港養樂多公司當時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上市,竟仍基於出售李道光名下香港養樂多公司股票之目的,委由當時尚未登記完成之寶鑫證券投顧公司僱佣不知情業務人員對不特定人銷售,h○○並在香港養樂多公司臺北辦事處,於客戶給付股金之前,先與客戶簽立股權轉讓契約書、股權轉讓確認書出售香港養樂多公司之未上市股票,藉以獲取獎金報酬,並協辦香港養樂多公司在臺招商售股之說明會,h○○、甲Y○因此結識甲○○,h○○、甲Y○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229 號、93年度易字第9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未構成累犯)。又甲○○為未經公司設立登記之「東昇產業經濟研究中心」(下稱東昇產經中心,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33 號6樓之1)之負責人,明知東昇產經中心非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行政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前身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許可設立之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買賣、行紀、居間等證券業務,竟自91年6月間起至92年3月間結束營業止,指示業務員向不特定之大眾推銷介紹提供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暐翔公司)及鑽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鑽矽公司)等未上市公司之股票,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75條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犯行,亦已經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未構成累犯)。 二、h○○、甲Y○以寶鑫證券投顧公司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遭查獲後,即於91年11 月6日經核准成立致富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富國際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101號3 樓之2),延攬原寶鑫證券投顧公司部分員工轉任致富國際公司,再告知原香港養樂多公司股票之投資人,表示該股票無法上市,可轉換投資香港老虎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下稱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h○○、甲Y○決定另起爐灶後,先於92年1 月30日經核准成立鴻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海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101號3樓),委請不知情之x○○(所涉詐欺罪嫌,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8861號、94 年度偵字第8099號為不起訴處分)為公司負責人,從事證券、基金資料之蒐集與分析;接著於92年4 月18日經核准成立新生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生國際公司,設址:臺北市○○路24號2樓之1),由陳志賢(所涉詐欺犯行,已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 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甲Y○為監察人,甲宇○則擔任公司總經理;再於92年12月30日經核准成立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富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101號6 樓之1)並任負責人,由甲Y○擔任公司執行長,戊○○則為智富公司總顧問,負責員工訓練、業務講習、商品介紹等業務,嗣自93年3 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h○○以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10 萬元之代價,僱用甲○○擔任負責人,申○○則為監察人;其後,為與甲T○合作「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投資計畫,於93年1月13 日經核准成立寶聯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聯發公司,設址:臺北市○○路192號4樓),先後由甲T○、甲宇○、申○○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再於93年5 月26日經核准成立金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金沙公司,設址:臺中市○○區○○路3段447號31樓),由甲○○擔任公司董事長,負責中部地區業務之推展;後因以智富公司為首之集團財務陷於困境,再於93年8月20日設立山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山禾投顧公司,設址:臺北市萬華區○○○路○段182號 4樓)。 三、h○○、甲Y○、甲○○、甲宇○、戊○○、申○○與甲T○等人(甲T○係事中加入,只參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部分),前或已有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犯行遭查獲,或本身即曾從事證券投資、分析相關之業務,均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商業務之犯意聯絡,利用上開公司為營業場所,登報徵才、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業務員後,經由戊○○以「安迪」老師名義及h○○以「顧問」名義進行業務講習,再要求以現金購買公司推出之專案、基金、股票投資,並推展至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再分別以h○○、智富公司或寶聯發公司等名義簽發支票予投資人,以為將來回贖投資款項之用。其銷售範圍包括: 販售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自92年6、7月間起,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指示業務員對外銷售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指稱該股票係由智富公司輔導規劃,每張8 千股,每股港幣0.66至0.95 元,以港幣兌換台幣4.5之固定匯率計算,並指定香港winglung bank limited為受款銀行,受款人為: cheungs securities brokers limited,帳號為:000-000-00000000,且印有公開說明書及高獲利等資料,並表示台灣投資者在4 個月閉鎖期內不能進行交易,但可以買一股送一股,作為吸收投資人匯入股金之誘因,因投資人取得股票時,如該股票仍維持原買進時之價格,投資報酬率可達百分之百,顯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或報酬之情事。後經4 個月之閉鎖期後,該股票市值已大幅滑落,並遭香港政府予以下市,因此造成投資者鉅額損失。 販售「專案投資」、「合作專案投資」: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於92-93 年間,指示業務員對外銷售「專案投資」或「合作專案投資」,其中「專案投資」係以高雄「圓頂飯店」作為投資標的,「合作專案投資」則屬無投資標的物之投資,以每6個月為1期,以投資金額10%至18%之高利率獲利方式吸引投資者。而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智富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何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甲○○)為投資人匯款之帳戶。而在當時金融機構定存利息只有年息百分之1-2 左右之情況下,「專案投資」、「合作專案投資」以獲利率高達年息百分之20至36不等,作為吸收投資人匯入款項之誘因,顯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或報酬之情事。 販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h○○於92年底取得甲T○之兄趙雲龍所有臺北縣淡水鎮○○段24-1、24-12、23 等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水仙段土地)後,於93年1 月間成立寶聯發公司,由h○○、甲T○、戊○○、甲宇○等人商議以寶聯發公司名義推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表示將以在系爭水仙段土地設計建造之「銀髮族養生別館」為投資標的,利用登報徵才、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業務員,業務員本身除具有投資人身分外,同時為求績效獎金,乃依據公司所印製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宣傳資料,向不特定人士推銷入股,金額分為每單位10萬、15萬元兩種,可以選擇每3、6、9個月取得百分之6至13不等之利息,並提供誠泰商業銀行林森北路分行0000000000000 帳號(戶名:寶聯發公司)作為吸收投資人匯入股金之帳戶,因投資報酬率達年息百分之20以上,且最少三個月即可償還本息,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或報酬之情事。嗣後因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周轉不靈,「銀髮族養生別館」僅完成整地事宜,其餘均未動工興建,更因推出此項專案時曾向郭熙崑融資借款,為償還此筆借款,h○○、甲T○等人即決議將業已於93年3 月10日登記為寶聯發公司所有之系爭水仙段土地,於94年4 月25日轉讓予郭熙崑,致使多數投資人因此蒙受損失。 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93年3月開始至93 年12月底間,未經主管機關證期會之核准,即開始對外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英文名稱SMART PORTASSET MENAGEMENT),以香港上市公司「華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或香港中盈控股公司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式基金及香港帝黃環球資產之「倍利保值連動債券」,同年4 月間甲○○受h○○指示連續3 次至香港,先自行辦理香港花旗銀行個人帳戶,再與陳志賢、何有明一同開立智富公司所有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帳號:000-000-00000、戶名:SMART PORT FINANCE LIMITED及大新銀行(DahSing Bank)帳號:00-000-00000、戶名:SMART PORT FINANCE LIMITED等帳戶,以為台灣投資客戶購買該基金之匯款帳戶。申○○則翻譯、製作「SMART PORT Asset Management 」公開說明書、宣傳資料及購買協定書等資料,交由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之業務員對外推廣覓人投資,經由業務員之推介及建議簽署「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後,將投資款項匯入前述帳戶。因「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以3 個月為一期,保證每週獲利百分之3,相當於年息百分之150左右,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或報酬之情事。 四、嗣自93年7 月間起,陸續有投資人要求回贖基金,智富公司即開始有遲延付款之情形,而「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現場仍未動工興建,即開始向各有關單位檢舉,計有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投資項目及受損金額共計1億3,341萬877 元,h○○、甲宇○、甲Y○、甲○○、戊○○、申○○、趙雲虎等人之犯罪所得金額均未逾1億元。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及被害人甲未○、i○○、D○○、甲v○、甲C○、甲j○、甲a○、甲酉○、甲p○、甲n○、甲己○、甲L○、甲V○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證人何有明、簡裕豐、w○○、陳宏岳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有結文在卷可稽,復查無證據證明證人何有明、簡裕豐、w○○、陳宏岳於偵查中有受外力干擾及影響等顯不可信之情況,是其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得為證據。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被告七人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均未就證據能力提出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本院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應認均已同意得作為本案之證據。從而下述其他證據資料縱有屬傳聞證據,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之規定者,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一切客觀情況,認無不適當情事,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㈠訊據被告h○○雖坦承伊為智富公司、鴻海證券公司、新生國際公司、金沙公司(下稱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公司確有向投資人銷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老虎科技股票」、「專案投資」、「合作專案投資」,對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認罪(見本院卷㈠第246 頁),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辯稱:「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在92年11月即開始販售,伊係於93年5月間才承接該專案,伊承接後即未再銷售「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而僅係將以前投資基金或「老虎科技股票」之投資人轉單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且購買「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投資人,均為智富公司、鴻海證券公司、新生國際公司、金沙公司之員工,伊於94年4 月25日將系爭水仙段土地移轉與郭熙崑,係抵償郭熙崑之投資款,且「老虎科技股票」並未下市,而金額亦屬有誤云云。㈡訊據被告甲宇○雖坦承伊曾為寶聯發公司負責人,且曾接觸「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更曾擔任新生公司總經理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之犯行,並辯稱:伊僅短暫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2 個月,且主要參與該專案之施工規劃、整地、施工等事宜,並未參與寶聯發公司之財務經營,任職期間亦未收到任何股款,後來即因理念不合而離職,又伊亦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起造股東,其姐亦有投資。至於任職新生國際公司總經理部分,僅單純負責執行,未曾參與各項投資商品之設計及教育訓練,亦不負責公司財務之調配運用云云。㈢訊據被告甲T○雖坦承伊自93年1月13日起至93年7月底止,曾擔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寶聯發公司曾以系爭水仙段土地設計建造「銀髮族養生別館」為投資標的,對外販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之犯行,並辯稱:系爭水仙段土地原為伊兄長趙雲龍所有,因被告h○○欲投資興建「銀髮族養生別館」,遂透過伊向趙雲龍協商洽購,而因被告h○○資金不足,商請先以該地向郭熙昆借貸,以貸得之資金支付部分購地款,為確保後續買賣價金之給付,被告h○○同意成立寶聯發公司,由伊擔任該公司負責人,將土地先行過戶在寶聯發公司名下,由伊負責監管後續土地款之給付,並監督「銀髮族養生別館」之興建,顯見伊與被告h○○並無犯意之聯絡;又「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相關股份之販售,係由被告h○○所屬智富公司策劃、掌管,伊只是因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而配合辦理投資人入股事宜,相關資金收支均由智富公司掌控,伊並無與被告h○○等人為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犯意聯絡,況「銀髮族養生別館」在伊擔任寶聯發負責人期間,確有與萬富營造公司簽約並施工之情事,其後伊退出寶聯發公司,該「銀髮族養生別館」有無繼續興建,伊即無從過問且不知情等語。㈣訊據被告甲○○雖坦承受被告h○○之邀而擔任智富公司負責人,且曾三次前往香港辦理開戶事宜等情,對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認罪,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辯稱:伊之薪水不是每月三、四十萬元,是每月十萬元,只領四個月,伊僅係智富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即俗稱之「人頭」,當時所以前往香港開戶,係因被告h○○告知此為智富公司從事業務必須有的公司帳戶,且從事海內外基金、債權買賣本需有海外帳戶以供匯款,伊不疑有他才前往辦理,況伊並不知悉被告h○○有從事其他吸收存款之業務,伊即無公訴意旨所指違反銀行法之罪嫌云云。㈤訊據被告甲Y○雖坦承受被告h○○之雇用,擔任新生國際公司之監察人,並兼銷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執行長,以及將自己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建華銀行之支票帳戶供被告h○○使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之犯行,並辯稱:智富公司所販售之前述基金、債券、專案等投資商品,伊均未參與,亦未找任何投資人到公司參與投資,伊主要負責「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監工及進度說明,伊與被告h○○係朋友關係,被告h○○向伊調用支票時,伊沒有多方考慮後果即借用,許多支票係退票後伊才知悉,伊與被告h○○並無犯意之聯絡云云。㈥訊據被告戊○○雖坦承自92年10月起受雇於被告h○○,每月薪水五萬元,向智富公司員工從事教育訓練課程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之犯行,並辯稱:伊一開始擔任智富公司教育訓練之授課教師,其後被告h○○始提供資料,要求伊講解公司所銷售之美容保養品系列商品及金融概念知識,惟因為伊之專長並不在此,且對於金融法規亦不熟悉,不久被告h○○即將伊改調傳銷事業部,負責解說傳銷制度及其他傳銷商品,該等業務均與公訴意旨所指之金融商品無關,伊沒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經理人等,亦未拿錢出來當股東,亦未參與業務會議或股東會議,亦未分紅,伊無與被告h○○等人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㈦被告申○○雖坦承自92年8-9 月間應徵進入智富公司擔任股市資訊收集、研究等工作,並於93年11月間應被告h○○之邀而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之犯行,並辯稱:伊並未從事公訴意旨所指基金、債券、專案等金融商品之販售行為,且伊亦曾於93年 6月9 日以母親李黃素華名義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135 萬元,其後亦血本無歸,伊亦為受害人,伊所以擔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係因為被告h○○後來財務調度困難,告知如同意擔任負責人,所投資之135 萬元可以優先獲得清償,伊為免投資受損,才同意擔任負責人云云。然查: 被告h○○基於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商業務之犯意聯絡,利用上述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為營業場所,登報徵才、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業務員後,分別以被告h○○、智富公司或寶聯發公司等名義簽發支票予投資人,以為將來回贖投資款項之用。其銷售範圍包括:⒈販售「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自92年6、7月間起,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指示業務員對外銷售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指稱該股票係由智富公司輔導規劃,每張8 千股,每股港幣0.66至0.95元,以港幣兌換台幣4.5 之固定匯率計算,並指定香港winglung bank limited為受款銀行,受款人為:cheungssecurities brokers limited,帳號為:000-000-00000000,且印有公開說明書及高獲利等資料。後經4個月之閉鎖期後,該股票市值已大幅滑落,並遭香港政府予以下市,因此造成投資者鉅額損失。⒉販售「專案投資」、「合作專案投資」: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於92-93 年間,指示業務員對外銷售「專案投資」或「合作專案投資」,係沒有標的物之投資,每6個月為1期,以投資金額10%至18%之高利率獲利方式吸引投資者。而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智富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何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甲○○)為投資人匯款之帳戶。⒊販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於92年底取得甲T○之兄趙雲龍所有系爭水仙段後,於93年1 月間成立寶聯發公司,由h○○、甲T○、戊○○、甲宇○等人商議以寶聯發公司名義推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表示欲在系爭水仙段土地設計建造之「銀髮族養生別館」為投資標的,利用登報徵才、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業務員,業務員本身除具有投資人身分外,同時為求績效獎金,乃依據公司所印製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宣傳資料,向不特定人士推銷入股,金額分為每單位10萬、15 萬元兩種,可以選擇每3、6、9個月取得百分之6 至13不等之利息,並提供誠泰商業銀行林森北路分行0000000000000 帳號(戶名:寶聯發公司)作為吸收投資人匯入股金之帳戶。嗣因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周轉不靈,「銀髮族養生別館」僅完成整地事宜,其餘均未動工興建,更因推出此項專案時曾向郭熙崑融資借款,為償還此筆借款,被告h○○、甲T○等人即決議將業已於93年3 月10日登記為寶聯發公司所有之系爭水仙段土地,於94年4 月25日轉讓予郭熙崑,致使多數投資人因此蒙受損失。⒋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93年3 月開始至93年12月底間,未經主管機關證期會之核准,即開始對外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英文名稱SMART PORT ASSET MENAGEMENT ),以香港上市公司「華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或香港「中盈控股公司」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式基金及香港帝黃環球資產之「倍利保值連動債券」,同年4月間被告甲○○受被告h○○指示連續3次至香港,先自行辦理香港花旗銀行個人帳戶,再與陳志賢、何有明一同開立智富公司所有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帳號:000-000-00000、戶名:SMART PORT FINANCE LIMITED 及大新銀行(DahSing Bank)帳號:00-000-00000、戶名:SMART PORT FINANCE LIMITED等帳戶,以為台灣投資客戶購買該基金之匯款帳戶。經被告h○○之同夥製作「SMART PORTAsset Management」公開說明書、宣傳資料及購買協定書等資料後,交由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之業務員對外推廣覓人投資,經由業務員之推介及建議簽署「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後,將投資款項匯入前述帳戶。又被告甲○○於93年3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以月薪10萬元之代價,受被告h○○之僱用擔任智富公司之負責人;同年9 月間另擔任金沙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甲宇○、甲T○及申○○亦於93年間受被告h○○之指示,先後擔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陳志賢為智富公司督導,於92年4 月18日經被告h○○指示登記為新生國際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甲Y○則為新生國際公司監察人兼執行長。被告h○○另成立鴻海證券公司,並委請不知情之x○○為負責人。上述事實,業據被告h○○等人於原審審理時均供明在卷,且有如附表所示各投資人於偵訊時之證稱及其等所提出之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本票、支票與退票理由單、匯款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認購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受益權證申請書、贖回申請書、合作協議書、股權轉讓切結書等件在卷可證;並有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說明書、鴻海證券投資顧問簡介、智富公司簡介、新生國際公司簡介、老虎科技公司簡介、高雄圓頂大飯店簡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簡介等件在卷可稽(見14027號偵卷㈠第264-303頁)。又寶聯發公司原負責人被告甲T○,其後更換為被告甲宇○,董事則有被告甲T○,因被告甲宇○請辭,於93年11 月5日召開董事會,改選被告申○○為董事長等情,亦有寶聯發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議事錄等件在卷可證(見20134號偵卷㈢第73-78頁)。另寶聯發公司、新生國際公司、智富公司於93年間所銷售之「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及「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寶聯發公司、新生國際公司、智富公司並非向證期會申請核准成立之證券商,依法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該等公司推介建議買賣「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及「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涉及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等情,亦有行政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於94年10月4日所出具之函文在卷可佐(見14027號偵卷㈠第260-262頁),應堪認定。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非銀行」,凡非依銀行法第2 條規定,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均屬之;所謂「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金額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為7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所明定。後者在性質上,應屬立法上之補充解釋,兩者只要符合其一,即足當之。考其立法旨趣,以當前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不一而足,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予以明確規範,用杜爭議。所謂「業務」者,係指以繼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當不限於單純之收受存款,舉凡與其相同之返還本金、提領存款、支付利息等業務,均應包括在內。至於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並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此項犯罪,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始能成立。然與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預定苛刻條件,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博取重利者,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即應論以刑法第344 條重利之罪者有別。另所稱「多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是銀行法第125條有關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規定之處罰,以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且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堪認係經營業務者,即始相當(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593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係規定:「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此係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故所謂行為負責人,乃指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或參與實施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之法人負責人而言。如為法人之職員,則需其知情而共同參與決策或執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與法人之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始足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795號、89年度臺上字第7530號判決參照)。是以,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當不限於單純之收受存款,舉凡與其相同之返還本金、提領存款、支付利息等業務,均應包括在內;而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並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而行為人如非前述收受存款業務之法人負責人,惟如有知情而共同參與決策或執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人,亦即直接或間接參與該法人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吸收資金之行為,即與法人之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均應依該法條論處。 查被告h○○係未經在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僅向經濟部報備之香港養樂多公司董事長李道光之特別助理,亦為香港養樂多公司之股東,銜李道光之命,來臺擔任香港養樂多公司臺北辦事處之負責人,且為寶鑫證券投顧公司之出資人及經手業務之實際負責人,並曾掛名寶鑫證券投顧公司「顧問」一職,負責替李道光全權處理香港養樂多公司臺北辦事處之運作(包括股務處理),同時處理寶鑫證券投顧公司銷售香港養樂多公司未上市股票等業務;被告甲Y○則係寶鑫證券投顧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亦在寶鑫證券投顧公司負責日常行政業務,受被告h○○之指示,自90年8 月間起,明知香港養樂多公司當時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上市,竟仍基於出售李道光名下香港養樂多公司股票之目的,委由當時尚未登記完成之寶鑫證券投顧公司僱佣不知情業務人員對不特定人銷售,被告h○○並在香港養樂多公司臺北辦事處,於客戶給付股金之前,先與客戶簽立股權轉讓契約書、股權轉讓確認書,出售香港養樂多公司之未上市股票,藉以獲取獎金報酬,並協辦香港養樂多公司在臺招商販股之說明會,h○○、甲Y○因此結識甲○○,h○○、甲Y○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已經原審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229 號、93年度易字第9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此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證(見原審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卷㈣第10-28 頁)。而被告甲○○亦於偵訊時供稱:伊投資香港養樂多公司而認識被告h○○等語(見8099號偵卷第125 頁)。又寶鑫證券投顧公司於91年8 月12日經核准成立;致富國際公司於91年11 月6日經核准成立,由案外人何有明擔任公司董事長;鴻海證券公司於92年1 月30日經核准成立,由案外人x○○擔任公司董事長;新生國際公司於92年4 月15日經核准設立,由案外人陳志賢擔任董事長、被告甲Y○擔任監察人;智富公司於92年12月30日經核准成立,被告甲○○為公司董事長、被告申○○為監察人;寶聯發公司於93年1 月13日經核准成立,被告甲T○、甲宇○、申○○先後擔任過該公司之董事長;金沙公司於93年5 月26日經核准成立,由被告甲○○擔任負責人;山禾投顧公司於93年8 月20日經核准成立等情,此有各該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證(見原審96年度重訴字第89 號卷㈠第61-70頁、卷㈣第1-9 頁)。另證人即致富國際公司董事長何有明亦於偵查中時證稱:91年間被告h○○找伊擔任致富國際公司負責人,本來要做代理台糖公司之化妝品,因價錢未談妥,所以就沒做,後來被告h○○又找伊擔任智富公司掛名之董事等語(見14027號偵卷㈡第53 頁)。再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乙甲○業於調查時證稱:伊於89年間進入申萬行擔任行政助理工作,於91年4、5月間到智富公司擔任業務員,伊到申萬行公司工作時,被告甲Y○亦係申萬行之員工,後來申萬行結束營業後,甲Y○與該公司部分員工都到智富公司任職,因被告甲Y○擔任智富公司之執行長,遂邀伊到智富公司上班等語(見14027號偵卷㈠第173頁)。況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員工及投資人簡裕豐亦於調查時及偵查中證稱:伊於91年4 月至致富國際公司應徵業務專員,致富國際公司董事長甲Y○、顧問h○○與戊○○、經理何有明向伊推銷香港養樂多未上市股票,伊有出資購買20萬元,但該股票係以h○○、戊○○名義購買,並非以伊之名義,後來致富國際公司更名為智富公司,並成立新生國際公司、寶聯發公司,從事其他金融商品之販賣等語(見14027號偵卷㈠第358-359頁、卷㈡第37頁)。綜此,顯見被告h○○、甲Y○於以申萬行即寶鑫證券投顧公司從事販售香港養樂多公司未上市股票而遭犯罪偵查機關調查後,自92年1 月間起,開始與被告甲○○、戊○○、甲T○、甲宇○、申○○及案外人x○○、陳志賢等人,陸續成立鴻海證券公司、新生國際公司、智富公司、寶聯發公司、金沙公司、山禾投顧公司等公司,其經營項目同樣係金融商品之販售事宜,且有不少員工係從寶鑫證券投顧公司轉任而來。 查新生國際公司係自92年中旬開始販售老虎科技公司股票、自93年年初開始販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自93 年5、6 月開始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該公司並以「專案投資」名義販售高雄「圓頂飯店」等情,業據證人即新生國際公司名義負責人陳志賢於調查時證述屬實(見14027 號偵卷㈠第29-32 頁)。而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公司投資人甲R○亦於調查時證稱:92年9 月間張紋勝以智富公司業務員身份向伊推銷香港老虎科技股票,每張8千股價額為1 萬8千元,由張紋勝交付伊「股權轉讓切結書」,後來老虎科技股票遭暫停交易,伊向智富公司求償,該公司開立95年10月20日到期之本票取代,並由歐宇倫律師發出代償同意書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股權轉讓切結書、股權確認證明書、合作協議書、償還協議書、支票及本院等件為證(見14027號偵卷㈠第120-130頁)。該股權轉讓切結書載明:「⒈本人何有明(出讓人),同意轉讓香港老虎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之股票...予甲R○(受讓人)...」而股權確認證明書亦載明:「⒈本人何有明(出讓人),同意轉讓香港老虎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之股票...予甲R○(受讓人)...⒋本次轉讓關於無償轉讓部分...在辦理前項過戶手續時,一 併存入受讓人之證券帳戶」。又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公司投資人劉滿秀亦於調查時證稱:92年8 月間乙甲○向伊推銷智富公司「東山河投資專案」,92年3、4月間乙甲○向伊推銷香港養樂多公司未上市股票,伊認購13萬元,之後乙甲○向伊表示因香港養樂多公司無法順利上市,故將資金抽出轉換成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當該公司股票閉鎖期間過後股價大跌,乙甲○口頭承諾將以無償配股彌補損失,迄今乙甲○以該公司因官司停止交易為由未履行承諾等語(見 14027號偵卷㈠第144 頁)。另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乙甲○亦於調查時證稱:伊於91年4、5月間到智富公司擔任業務員,92年7、8月升任副總經理,93年年初升為總經理,任職期間不論職務為何,每月均係領取勞保最低薪資15,840元,員工之主要收入係以出資參與公司轉投資取得收益為主,智富公司主要轉投資項目包括「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高雄「圓頂飯店」等,公司給員工之投資優惠係以半年為一期,每期結束會連同百分之18之收益及本金返還等語(見14027號偵卷㈠第173-174頁)。再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公司投資人甲h○亦於調查時證稱:伊於92年下旬進入新生國際公司擔任業務專員,總經理為甲宇○,副總經理乙甲○告知公司以高雄圓頂飯店為傳統產業,並持有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份,智富公司為總公司,伊之工作係向客戶販售基金、股票,92年7 月公司開始推出高雄東山河土地受益憑證(即大仁技術學院基礎受益憑證),接著又推出「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老虎科技股票(3個月1期,保證獲利百分之10,第一週即可贖回本金一半),自93年年初開始招募「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起造股東(以3、6、9 個月為一期,期滿以每期百分之6、10、13 不等之固定收益計算股息,期滿本息同時發還股東),「投資專案」則以高雄圓頂飯店為投資標的(半年為一期,保證投資金額之百分之10之獲利率),93年10月智富公司倒閉後,重組三禾投顧公司,繼續推出香港帝黃環球資產之「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以 3個月為一期,保證每週獲利百分之3),伊自己於92年6月購買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92年7 月購買高雄東山河土地權受益憑證、93年4月23日起購買「投資專案」、93年6月10日購買「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93年底購買「倍利保值連動債券」等語(見14027號偵卷㈠第331-332頁)。況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公司投資人蔡震球亦於調查時證稱:伊透過陳宏岳之介紹,先後投資智富公司推出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倍利保值連動債券」金融商品,其中「倍利保值連動債券」購買之日期係於93年底等情(同上偵卷第306- 308頁),核與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公司業務人員陳宏岳於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14027號偵卷㈠第207頁),並提出證人蔡震球於93年12月13、30日購買之帝黃環球資產投資對帳單、委託書、支票等件為證(見14027 號偵卷㈠第208-209 頁)。綜此,顯見以被告h○○為首之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自92年1 月間成立鴻海證券公司開始,即陸續規劃、設計並向不特定多數人銷售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專案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倍利保值連動債券」等金融商品,截至93年12月30日時仍持續有販售之行為。 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93年2 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定有明文。此次修法之重點,在於將犯罪所得金額達1 億元作為加重其刑之要件,並明定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顯見本次修法對於類似經濟犯罪係採取重刑化政策,則犯罪行為人如有違反本條規定者,自須詳查其犯罪行為時間點,俾以確認犯罪行為人究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又所謂「業務」者,係指以繼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已如前述,故犯罪行為人如有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時,因該業務行為性質上具有反覆性,為繼續犯,則即便犯罪行為人之行為時點,係在93年2月4 日修正公布銀行法第125條前即開始,惟如其繼續從事該業務之行為已逾越該法條公布施行後之生效時點即93年2月6日,自應適用修正後之銀行法,而無刑法第2條第1項適用之問題。被告h○○等人自92年1 月間起至93年12月30日止,利用智富公司及所屬子公司,陸續對不特定多數人販售香港老虎科技股票、「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專案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倍利保值連動債券」等投資商品,雖表示係銷售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投資專案」係以高雄圓頂飯店為投資標的、「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係以香港上市公司「華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或香港中盈控股公司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式基金、「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係以寶聯發公司所有系爭水仙段土地設計建造之『銀髮族養生別館』為投資標的、「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係由香港帝黃環球資產之商品。惟依被告h○○於智富公司倒閉後,自己所撰寫之代償同意書中載明:「緣關於本人h○○原代為執行有關智富集團公司規劃、設計、營運等相關事宜,惟現今智富集團財務發生問題,在海內外轉投資失利衝擊下... 因智富集團目前無力償還,惟本人仍將以誠意與實力來面對應負之責任與義務,茲同意將本人之可處分資產供作為智富集團暨本人之償還,其可處分資產如下:⒈記名於h○○名下之香港上市老虎科技(8046)股票壹億股及控股權,目前淨值約港幣二千五百萬元。⒉記名於圓頂飯店董事長黃璽文先生名下之應收帳款,目前淨值約計新台幣三千一百萬元。⒊寶聯發建設工程債權,約計新台幣四千四百萬元... 本人就上開事項,委託立暘法律事務所歐宇倫律師負責監管」等語(見14027號偵卷㈠第59-61頁),可見其等行為之本質,其實均係屬於「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之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亦即,前述智富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所推出之各項金融商品,雖係有投資標的,惟其目的無非係利用當時金融機構之定存利息只有年息百分之1至2左右之情況下,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如「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老虎科技股票每3個月1期,保證獲利百分之10,相當於年息百分之40;「投資專案」半年為一期,保證投資金額之百分之10之獲利率,相當於年息百分之20;「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以3、6、9 個月為一期,期滿以每期百分之6、10、13 不等之固定收益計算股息,相當於年息百分之20 左右;「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以3個月為一期,保證每週獲利百分之3,相當於年息百分之150左右),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被告等人以智富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名義從事本件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既自92年1 月間即開始,並遲至93年12月間猶有販售「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之行為,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自應依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予以論處。 關於被告h○○於94年4 月25日將系爭水仙段土地移轉予郭熙崑之原因,「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業已提出開發計劃及施工等情,均已如前述。而證人即共同被告h○○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寶聯發公司何時成立?負責人?)93年1月成立,負責人是甲T○」、「(你於檢察官96年12月6日偵訊時,提到這些公司的負責人,除了甲T○以外,其他的都是你聘請的?)是,除甲T○外,上述這些公司的負責人都是我原本投資人,為他們設立公司」、「(『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是何人構想?)是92年年尾時,透過叫甲乙○的女性,引見了一位郭熙崑的投資人,甲乙○是要郭熙崑來作『專案投資』,請郭熙崑來投資『專案投資』,郭熙崑希望有不動產作設定抵押,但我並沒有不動產,所以甲乙○就找我商量,希望能夠找到我同學,我同學就是甲T○,因為他有一土地,由他作設定抵押擔保,進行『專案投資』行為,可是後面因土地所有權人趙雲龍,希望能夠用買賣的方式,因此這投資案改成依土地買賣的模式進行交易,但是事實上郭熙崑的款項我並沒有辦法進行海外上市公司股權買賣之事,所以沒有辦法答應他有關於獲利的部分,因此甲乙○及郭熙崑、甲T○、我、甲宇○商量就將這樣的土地改為『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這就是『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專案』的由來」、「(這構想你們有預定要興建?興建費用多少?)當初這土地最瞭解的人應是甲T○,這土地沒有設定也有建照,也有當初興建計畫的報告書,所以我認為這方案是可行的,費用約一億多元左右」、「(最後與趙雲龍所談的土地之達成結果,是如何處理?)我從來沒有與趙雲龍談過系爭土地的處理情節,我是跟甲T○談的,是用買賣方式,付款的方式為分期付款」、「(你們以多少金額達成交易?)四千萬元」、「(買該土地四千萬元如何而來?)由郭熙崑投資的專案款項而來」、「(該土地何時過戶,過戶何人?)這土地約93年年初過戶給寶聯發公司,約94年年初時再過戶給郭熙崑」、「(你選甲T○當寶聯發公司的負責人,何原因?)我沒有選他當寶聯發公司的負責人,是大家協議完後,要成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由甲T○執行專案負責,因為甲T○最瞭解這土地,建商及所有相關的工程機構,也都是由甲T○負責聯繫」、「(買賣土地的價格有無付清?)剩下200 萬元沒有付清,後來郭熙崑代為付清」、「(寶聯發公司的營業項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的工地開發、整地興建之相關業務」、「(為何『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要對外募股?何人決定?)這案子初期沒有對外募股,因為都是原本一些海外上市公司的投資客戶知道這案子後,就表示要投資,算是起造股東,何人決定應該是,大家開會覺得可以投資認為有未來、有方向,所以是大家共同決定。這些投資人決定要投資,我們就開放投資,他們也是公司的員工」、「(你剛剛說,這些人算是起造股東,但為何合約書裡還有訂有投資款、可贖回的期限?)訂有投資款,因為他們拿錢出來,所以應有明訂款項、贖回的期限,因為這些投資人投資海外上市公司習慣了,希望有利息可以補貼,至於為何會有訂定贖回期限,合約條文不是我訂的,我不清楚」、「(從起造股東募得多少款項?)不清楚,因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初期是甲T○、甲乙○的新生公司,他們共同研究,錢也不是我管的,直到了93年7月份後,才是我接手」、「(93年7月份以前所募得的款項進入何公司?)寶聯發公司」、「(這款項由何人掌控?)當時的董事長甲T○」、「(沈蔓均是否為你的會計?)是,智富公司的會計」、「(沈蔓均在93年5 月12日是否將寶聯發公司的存款簿、支票簿之大小章都拿回智富公司?)是,因為移交給第二任的董事長」、「(甲T○在何時自寶聯發公司離職?)約93年5 月12日後」、「(何人接替他的位置?)甲宇○」、「(寶聯發公司由何人實際經營?)第一任董事長是甲T○,第二任董事長是甲宇○,他們都有實際經營」、「(「『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甲T○有無實際參與、討論、研擬與決定?)有」、「(當初決定在系爭水仙段土地建造『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一事,甲T○有無參與決定?)我們有共同研擬興建的事項,還有一些建設之設施是否可以符合銀髮族之需求,因為有些行政法條上面的規範有需要符合規定,這部分甲T○都有參與」、「(寶聯發公司的大小章,為何交由你保管?)第一次交由我保管是更換負責人為甲宇○時,第二次是我請申○○擔任寶聯發公司法人代表,那時大小章才由我保管,甲宇○擔任負責人後,我有將大小章交還給他」、「(依你所述,在甲T○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期間,大小章是他個人保管、使用?)是」、「(起造股東的錢進來後,到底到哪去了?)不知道,要問甲T○,錢不是我管的」、「(依你所述,是在甲T○任職間,甲T○離職後,所收取的股款何人負責掌控?)甲宇○只有短暫的接任二個月的董事長,應該是沒有收到任何股款,申○○擔任負責人時,有收到股款,由我負責掌控」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 號卷㈡第74-78頁)。綜此,顯見被告甲T○、甲宇○、申○○均曾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且被告甲T○在93年5 月12日離職前,均有實際參與、討論、研擬與決定「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相關事宜。又證人即寶聯發公司總務林曉君業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有無在寶聯發公司任職?時間?職務?)有,我之前在92年7、8月於智富公司,後來約93年1、2月轉到寶聯發公司,在智富公司職務是業務,在寶聯發公司應該是總務,寶聯發公司只有三個人,一個是我、總機及甲T○」、「(寶聯發公司有推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是否知道?)知道。『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內容,應該是招募股東」、「(『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除了寶聯發公司外,有無其他人參與?)智富公司來參與,這專案也是智富公司之業務」、「(股東如何出資?錢交給何人?)用匯款方式,匯入智富公司之帳戶,原來的帳戶在我這裡,後來他們收回去,業務拿合約書、認購單及水單,我再與他們核對股東匯款有無進帳」、「(寶聯發公司有無開銀行帳戶?)有,誠泰銀行松江分行」、「(提示95偵字14027號卷㈠第212頁)是否就是你所指的寶聯發公司在誠泰銀行開立的帳戶?)應該是這家。(提示同上卷,93年2月9日開戶?)對」。「(上面的存摺對帳單,二月份存摺總額是399萬6千元,三月份存摺總額是47萬2 千元,四月份沒有存款,這些存款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有無關係?)好像沒關係,存款的來源是智富公司給我們的錢,因為當時興建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之工程款」、「(93年5 月存款有2,457萬9,867元,六月份存款有2,439萬7,823元,七月份無存款入帳,這些款項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有無關係?)這些都是『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股東繳款金額。這些款項依照明細表所示,應該是股東直接匯入寶聯發公司帳戶」、「(該帳戶之存款簿何人保管?)我二月份進寶聯發公司時,存款簿在我手上,約五月份時,智富公司之沈蔓均就來我這裡拿走存款簿、公司大小章,我還有作簽收單。我只是員工,人家就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後來存摺也沒有拿回來了」、「(你向股東募款時,有無簽約?)有」、「(簽約時,股東需要何手續?你們需要做何事情?)合約書我們一份,律師也有一份,還有開立本票給客戶。本票用途,是客戶匯入多少錢,我們就連同利息給他多少本票」、「(本票有無兌現期間?)有,有記載,我有打一份文件,時間快到了,我就告訴智富公司,這些本票快到期兌現了」、「(存款簿不在你們寶聯發公司,客戶有無匯入款項,你們如何得知?且如何開本票?)是智富公司業務傳真客戶匯款水單給我們,我再聯絡沈蔓均,確定金額有無進入」、「(股東出資有無期限?多久一期?股息?)好像是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股息忘記了」、「(你於寶聯發公司任職至何時?)93年9、10 月」、「(簽約股東到期後,有無兌現?)曾經有兌現過,後來我不知道,如果是有兌現的話,客戶的合約書及本票都會收回來作廢。所謂兌現是指智富公司有依約匯款交付本息給客戶」、「(甲T○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時,對存款簿裡之款項能否動用?)甲T○有叫我提領去支付一些費用,都是在五月份以前,存摺還在寶聯發公司時」、「(甲T○擔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有無實際出資,是否知悉?)印象中有,時間已久,金額已忘記了。錢剛開始有供寶聯發公司運用」、「(剛剛提到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由何人決定該專案內容及執行方向?)是智富公司之老闆,老闆是h○○」、「(剛剛提到,你負責蒐集資料,資料為何?)客戶合約書及認購單。寶聯發公司負責人是甲T○,所以要蓋公司之大小章、甲T○也需要在合約書上簽名」、「(推行『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宣傳資料,何人負責?)不知道。我有看過宣傳資料,是智富公司主管拿給我看的。智富公司之業務有很多,甲宇○之group 裡面也有業務,他是主管」、「(你剛剛提到合約書,該合約書何人擬定?)我真的不知道何人擬定,應該他們開會決定,是甲T○將合約書拿給我的」、「(甲T○將合約書拿給你時,有無交代從事何業務?)如果業務有拉到股東,他們會寫一份認購單,我依認購單再寫一份合約書給業務,業務再交給客戶」、「(剛剛有提到,寶聯發公司之成立是為了從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為何所募得之款項卻匯入智富公司?)我們算是智富公司之分公司」、「(同上問題,將募得之款項匯入智富公司,是何人決定?)是沈蔓均告訴我水單過來,我再跟他們對帳,何人決定我不知道」、「(剛剛提到,開立本票給招募股東,本票開何人名字?)甲T○,是我替甲T○在本票上蓋章。是甲T○指示我這樣做的,因為甲T○是負責人」、「(寶聯發公司存摺被拿給智富公司,是否是因為甲T○離職?)那時候是因為甲T○離職,但是他到7、8月份才離開寶聯發公司,後來他走,之後沒多久我也走了。 (於甲T○任職間,有無客戶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我不知道五月份前有無客戶投資,錢都是從智富公司整筆進來,不知道裡面有沒有客戶的投資款,後來有逐一進入,是五月份以後之事」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95-99 頁)。綜此,顯見被告甲T○、甲宇○均有參與寶聯發公司業務之經營,寶聯發公司算是智富公司之分公司,「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係由被告h○○所主導,被告甲T○雖於93年5 月間辭職,但直至同年7、8月間才離職,有關「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客戶合約書及認購單等文件,均係由被告甲T○所交付,因被告甲T○係寶聯發公司負責人,在其正式離職前,公司與客戶簽訂合約書、本票等文件,都係由被告甲T○親自簽名。又被告甲T○業於偵訊時供稱:伊曾擔任過寶聯發公司董事長,後來由被告甲宇○接任,寶聯發公司有推出紅樹林銀髮專案,內容是採認購式,以每個單位計算,每月獲利百分之3或5不等,因為當時伊係負責人,所以合約都要蓋伊之印章才能收錢,伊有看過這些合約書,當時關於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之設計事宜,係由伊、被告戊○○、甲Y○、甲宇○及陳志賢一起討論設計該專案等語(見2304號偵卷第17、18頁)。而由被告甲T○所庭呈客戶甲乙○、R○○、高彩霞、甲U○、w○○、許潤榮、呂金生、甲寅○、甲h○、甲丑○、甲宙○等人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作廢之合約書、本票(見原審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卷第52 -70頁)及客戶k○○、甲q○、周淑娥等人之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合約書、委託書,顯見在93年5-6 月間,被告甲T○確實以寶聯發公司負責人名義在該本票、合約書上簽名及蓋章。是被告甲T○在擔任寶聯發公司董事長期間,雖未曾參與該公司財務之調配,但在93年5 月12日辭職前,確實有參與、討論、研擬與決定「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相關事宜,而智富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在推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金融商品時,被告甲T○在93年7-8 月間正式離職前,亦以寶聯發公司負責人名義在有關該專案之本票、合約書上簽名及蓋章,顯見被告甲T○確實有直接或間接參與智富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吸收資金之行為,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自應負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刑責。 證人即共同被告h○○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甲○○有無擔任過智富公司之負責人?)有,92年年尾至今。(請甲○○擔任智富公司負責人之當時,你是如何跟甲○○談此事?)請他來當公司負責人,每月給他固定薪資,薪資多少,我忘了」、「(除了擔任負責人外,甲○○是否需要負責公司其他實際業務經營?)不需要」、「(甲○○在同意擔任智富公司之負責人之前,有無問為何要他擔任負責人?)有無問,我忘記了,但是我有告訴甲○○原因,原因是我要擔任一家海外上市公司的董事,所以不能有兼任」、「(智富公司在甲○○擔任負責人後,該公司實際的帳戶名義人是誰?)公司行號,智富全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無使用甲○○個人名義所開立之帳戶?)也有」、「(有無叫甲○○至香港開設帳戶?)有」、「(甲○○至香港所開設之帳戶也是提供給你個人使用?)不是,那是請甲○○開帳戶給香港公司使用」、「(你所謂的香港公司跟智富公司或是你個人間有何關係?)投資關係,我投資香港公司及智富公司」、「(在甲○○擔任智富公司負責人期間,甲○○有無進出公司從事經營業務?)沒有」、「(你剛剛有提到,你有借用甲○○之帳戶使用,借用之目的?)我個人有些款項不會進入公司帳戶,所以商請甲○○借用其帳戶使用」、「(有無告知甲○○至香港開立個人帳戶之目的?)我有跟他講是香港上市公司之需要,我不確定他是否明白我的意思」、(你剛剛提到,使用甲○○個人帳戶,是為了在某些行業之退佣之用,為何仍有投資之款項轉入甲○○個人帳戶?)因為甲○○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人,所以有些股東沒有匯入公司的戶頭,而匯入甲○○的戶頭」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79-81 頁)。綜此,顯見被告甲○○係被告h○○所雇用,而擔任智富公司之負責人,雖不實際負責業務之執行,但曾應被告h○○之指示,至香港開設銀行帳戶,以供被告h○○在香港之投資及智富公司使用,被告甲○○知悉開戶之原因及目的。查被告甲○○為未經公司設立登記之「東昇產經中心」之負責人,明知東昇產經中心非經主管機關證期會許可設立之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買賣、行紀、居間等證券業務,竟自91年6月間起至92年3月間結束營業止,指示業務員向不特定之大眾推銷介紹提供暐翔公司及鑽矽公司等未上市公司之股票,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75 條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犯行,已經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此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證(見原審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卷㈣第29頁),顯見被告甲○○對於證券投資相關業務之法令規定已知之甚詳。又被告甲○○亦於調查時供稱:伊投資香港養樂多公司而認識被告h○○,93年間因經濟狀況不好,被告h○○請伊擔任智富公司負責人,智富公司主要販售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伊擔任負責人不要做什麼事情,偶而幫被告h○○到香港辦一些事情,初期係辦理開戶,後來係辦理股票過戶,係將股票過戶到被告h○○、陳志賢、何有明名下,原則上伊還是要瞭解公司之商品,紅樹林方案即係利用淡水之土地蓋安養中心,智富公司之執行長為被告甲Y○,「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之申購單需要伊簽名等語(見8099號偵卷第125-126頁、14027號偵卷㈡第30-32 頁)。綜此,顯然被告甲○○受被告h○○之僱用而擔任智富公司、金沙公司負責人,被告甲○○不僅前往香港幫被告h○○辦理開戶,還從事股票過戶事宜,甚至需在「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之申購單上簽名。是被告甲○○既已對於證券投資相關業務之法令規定有所知悉,才得受被告h○○僱用,而擔任智富公司、金沙公司負責人,且還從事收受存款犯罪構成之金融帳戶開戶、股票過戶及在「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之申購單上簽名等行為,應認被告甲○○就前述被告h○○所從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業之行為,係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被告甲○○係雖於調查時供稱以30至40萬元受僱於被告h○○,但於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此事實,辯稱:伊係以10萬元月薪受僱於h○○等語,查起訴書記載被告甲○○月薪為10萬元,而證人h○○於原審證稱:伊忘記甲○○之薪資多少等語,在無確切證據下,應以月薪10萬元較為可採,原審判決書卻記載被告甲○○以30至40萬元受僱於h○○,似有錯誤,併此敘明。 證人即共同被告h○○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甲Y○、戊○○是否都是由你僱用?)是」、「(甲Y○、戊○○分別擔任何公司何職務?)甲Y○擔任智富公司執行長職務、戊○○係綠加利傳銷公司,綠加利是日本公司,我們是它的臺灣分公司,其職務是顧問」、「(綠加利公司何人開設?)日本公司創辦,是日本公司授權我,在台設立分公司。(問:該公司之業務?)傳銷業務,商品是關於眼睛之健康食品」、「(甲Y○、戊○○的工作內容?)甲Y○是一般事務性工作,如:監工、管理、付錢、支票開立借我使用;戊○○是純粹傳銷公司之講師,上激勵課程」、「(起訴書所指各項專案、基金、股票投資,推出時甲Y○、戊○○有無參與設計?)無」、「(甲Y○或戊○○,有無負責起訴書所指任何一家公司之財務管理或調配工作?)無」、「(甲Y○將他的支票借給你使用,你開給投資人供擔保之用?)是」、「(甲Y○是概括的將所有的帳戶、印鑑借給你,或是你需要時你一樣一樣的借用?)個別的簽發支票,我每次跟他借用,都會跟他說」、「(你剛剛先提到是甲Y○開立支票借你使用,後來又提到是甲Y○借你支票予你開立使用,前後不一,何正確?)我向甲Y○借用支票,我會跟他說金額,他開好借給我」、「(你每次跟甲Y○借用支票使用,有無支付任何代價?)因為他是我聘請的執行長,所以我跟他借用支票,他沒有跟我計較這麼多,且一開始支票我都有去付錢,所以也無出問題」、「(每次跟甲Y○借用支票使用,他有詢問你借用之目的?)一開始有,我跟他說我票不夠用,請他借我使用」、「(你是何原因跟他借用支票?)原因很多,智富公司的事或是我個人的事都有」、「(依據戊○○於96年5月23日偵訊時,表示他除了新進員工之訓 練、傳銷人員進公司時講解制度外,仍有講解商品,是否如此?)金融商品的部分,他有去講過激勵課程,但是有無針對商品作解釋,我不清楚,我沒有每堂都去聽。金融商品的講解,都是由我來做」、「(你是否清楚戊○○也有跟人介紹購買公司金融商品?)我不清楚,但是他自己有買」、「(你說到甲Y○的工作內容,含監工,是指何處?)寶聯發公司,「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的工程監工,地點於淡水」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 號卷㈡第84-86頁)。綜此,顯見被告甲Y○曾擔任智富公司之執行長,負責包括「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之工程監工、管理、付錢及開立支票借被告h○○使用;而被告戊○○亦曾任職智富公司。又在協議系爭水仙段土地之過戶,俾以抵償積欠之借款債務時,被告甲Y○、h○○、甲T○、申○○等人均曾與郭熙崑接觸,業據證人郭熙崑證述屬實,已如前述。而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甲寅○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進入智富公司有無新進員工訓練課程?)他都會教,剛開始是教公司從事的業務,才會開始慢慢說公司的營運方向,讓新進員工或是應徵的員工認為公司有前瞻性才會想要進去,後來公司也有教我們關於金融商品課程,課程內容是經理他們找人來上課,教一些基本的」、「(幫你們上課的人,有無在場被告?)有,戊○○、甲Y○[當庭指認],不只他們二人」、「(戊○○、甲Y○所上之課程是金融商品課程?)多少有提到」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02 頁)。又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公司員工及投資人g○○,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否認識被告甲Y○、戊○○?)認識,就是在庭二位被告[當庭指認]。(提示95偵字14027卷㈡第35、36 頁)你在偵查中回答檢察官說甲Y○、戊○○負責公司財務調配,這段話的依據為何?)我在智富公司任職,甲乙○是我的主管,她告訴我甲Y○、戊○○負責公司財務調配」、「(有無實際看過甲Y○、戊○○進行公司財務調配?)我的階級不高,但開出來的支票都是甲Y○所蓋的印章,戊○○是andy老師,在一個會議公開場合,被告甲宇○向大家宣布甲Y○、戊○○有負責公司財務調配,請大家放心。甲宇○說這段話時甲Y○、戊○○並未在場,我並未實際看過由甲Y○、戊○○進行公司財務調配」、「(你有無拿過蓋甲Y○印章支票?)沒有,但我有看過,是在還沒有出狀況時,是給予客戶之利息及本金時所開立支票,支票上是甲Y○之名字,公司將票拿去客戶時,都會給我們看一下,證明公司有正常付息的能力。後來公司跳票時,有些票被退票,客戶將支票拿回來時,我有看過甲Y○、h○○在上面蓋章的支票,但沒有看過甲Y○實際簽發該支票」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 號卷㈡第124頁)。另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甲乙○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在調查局說甲宇○向你們表示新生公司是智富公司之子公司?)是」、「(你又說甲Y○向你們表示公司決策由h○○、甲Y○、戊○○三人共同決議,有何此事?)對,只要是公司員工皆知」、「(甲Y○於公司職務?)他是公司執行長,名片是這樣印的,對我們也是這樣說」、「(你於調查局說,甲宇○希望你們業務員加入,並招攬客戶投資產品,如果沒有業績會被裁員,是否如此?)他們有設立一個業績比賽,大家都要第一名,因為第一名公司會給獎品」、「(找了多少人投資?)沒有找外面的人,我都找自己家人,有我哥哥用我嫂嫂甲黃○、我姪女甲辛○,我們三人共投資了二千多萬元,應該是這樣子,時間太久了,我記不清楚」、「(為何你們三人就投資了高達二千多萬元,何理由?)甲宇○是我的上司,他說公司真的有在做事,他說公司會賺錢」、「(戊○○及甲Y○有無跟你接觸過?)甲Y○會跟公司全部員工開會,跟我說公司進步的情形,甲Y○沒有直接跟我說」、「(甲Y○報告公司進度至何處,是指何內容?)如專案投資之進度,投資老虎科技、『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等等」、「(你剛剛提到,你的上司是甲宇○,究竟講這些事情是何人?)因為他們都是上面轉達,有時候是甲宇○跟我們講,有戊○○會來幫公司員工上課」、「(戊○○來上課時,課程內容?)公司產品,我也有上過課,至於產品內容,我上過太多課也忘記了」、「(全家三人之投資,是否基於戊○○或甲Y○之鼓吹購買?)大部分都有這樣的意思在,主要是甲宇○的轉達」、「(何謂大部分都有這樣的意思?)如甲Y○來公司看我們時,會跟我們說在公司上班需要業績,然後甲Y○就會訂業績表,說明第一名或第二名有何獎品,所以我一方面想賺錢、衝業績,另一方面也相信公司」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72-174 頁)。再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公司員工及投資人k○○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戊○○在有新的商品出來時,會幫我們上課」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㈢第77頁)。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公司員工及投資人甲h○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否認識甲Y○、戊○○?)認識[當庭指認]」、「(提示95偵字14027卷㈡第187-188頁)96年5月23日之作證筆錄,第187頁最後之問題,你說到所有的推案都是戊○○推出來的,依據為何?)戊○○是智富公司的企劃人員,公司的架構是如此,所以所有的案子都是戊○○經手的,所以我依據此項認為如此。會議上的總經理陳志賢也說andy老師是很專業的人所推出來的東西是經過嚴謹的計畫,所以產品是很安全的」、「(有無實際看過戊○○實際設計推案商品?)沒有,但公司的產品應該都是從智富公司企劃部門出來的,我們不可能知道總公司的事情」、「(依你所知,戊○○有無負責業務訓練、員工講習、產品介紹,並要求員工向不特定人推介投資?)戊○○有作冬山河投資專案產品介紹,並無其他產品介紹,沒有作員工訓練、業務講習,業務的東西是各個分公司自行訓練,並未要求我們向客戶介紹產品,推介投資」、「(為何看過戊○○?)因為他會到分公司上課」、「(上何課程?)專業課程,如信託課程、講解何謂信託」、「(聽過戊○○上過幾次課程?)不只一次,信託課程很複雜,詳細次數已經忘記了」、「(投資何項目?)投資東山河信託憑證、老虎科技股票」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 號卷㈡第125-126頁)。況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R○○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戊○○幫我上過商品內容、報酬率、贖回之條件等課程」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㈢第155 頁);證人即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w○○業於偵查中證稱:伊有看過被告戊○○曾到公司介紹「智寶歐亞保值基金」,教大家怎樣操作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14027卷㈡第186至187 頁)。綜此,依前述證人之證稱,公司組織架構載明被告戊○○為公司企劃人員,被告甲Y○係公司執行長、被告甲宇○為公司主管,另一主管陳志賢等人亦向員工說明智富公司相關產品均係由被告戊○○所設計規劃,而被告戊○○亦確曾幫公司員工講授相關金融課程,證人甲h○並因此投資智富公司所推出冬山河投資專案之產品,另被告甲Y○曾訂定員工之業績表、甲宇○在公司談論如何衝業績等事宜,且被告甲Y○、申○○就系爭水仙段土地過戶事宜亦與郭熙崑有所接觸。是被告甲Y○既已對於證券投資相關業務之法令規定有所知悉,才受被告h○○雇用而擔任智富公司執行長,而公司組織架構亦載明被告戊○○為公司企劃人員,且被告甲Y○、戊○○還從事收受存款犯罪構成之幫員工講授相關金融課程、訂定員工之業績表或簽發支票等行為,應認被告甲Y○、戊○○就前述被告h○○所從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業之行為,係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證人即共同被告h○○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申○○是否受僱你所經營之公司?職務?)是受僱於智富公司,職務為行政助理」、「(申○○之工作內容,是否要求業務員購買公司所推出之各種專案、基金、債券而投資?)無,他的工作是市場調查及研究報告」、「(申○○有無參與智寶歐亞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之販賣?)沒有」、「(你有無告訴申○○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是沒有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發售?)沒有」、「(有無要求申○○製作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之說明書、其他資料?)我沒有要求製作,但有請他幫我翻譯」、「(當時你請申○○翻譯後,有無告訴他來源之使用目的?)有告訴他是香港德勤會計事務所之高級顧問駱志浩交給我們的,用途是作基金銷售。我單純請申○○翻譯」、「(申○○何時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約93年年尾」、「(為何申○○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因為當時發生財務狀況,我拜託申○○擔任負責人。一開始,申○○沒有同意,後來是因為我跟申○○講他有投資過香港投資標的,我跟他說如果他願意當寶聯發公司負責人,我幫他解決香港投資事宜,所以後來他有同意」、「(申○○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後,「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是否依然繼續販售?)沒有了」、「(申○○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關於公司業務、金錢支出及收入,申○○有無參與?)無。(問:是否知道申○○又名peter 老師?)我只知道他叫peter,但不知道他叫peter老師」、「(你剛有提到,申○○任職於智富公司擔任行政助理職務,其工作內容?)作市場研究報告,還有我接觸的一些上市公司產業研究報告」、「(剛剛有提到,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是由何人負責、規劃?)香港德勤會計事務所,是駱志浩規劃的」、「(上述提到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是何人負責?)應該是由德勤會計事務所駐臺灣分公司負責,但他們沒有申請,可是我也做了」、「(智富公司由何人跟業務員推薦上述倍利保值連動債券、智寶歐亞保值基金?)我」、「(申○○應該知道智富公司確實有作基金、債券投資事宜?)他在翻譯過程應該知道」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82-84頁)。綜此,顯見被告申○○在任職智富公司期間主要係作市場研究報告、產業研究報告,且雖未曾要求業務員購買公司所推出之各種專案、基金、債券等商品,但確實曾從事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之說明書、其他資料之翻譯等工作,其後並於93年底擔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又被告申○○迄今仍是寶聯發公司董事長,且曾擔任智富公司之監察人,就系爭水仙段土地過戶事宜曾與郭熙崑有所接觸,已如前述。且被告申○○亦於偵訊時供稱:被告h○○用伊之名字登記為智富公司之監察人,還有寶聯發公司之董事長及鴻海證券公司之董事,因被告h○○比較相信伊,寶聯發公司董事長一開始係被告甲T○,後來被告h○○說該公司資金調度有問題,要伊去擔任董事長,即會返還伊家人購買紅樹林銀髮專案之款項,伊擔任寶聯發公司董事長後,即申請支票供被告h○○使用,還幫被告h○○向投資人說明償債計畫,因為伊本來即是從事投顧事業,伊在智富公司作行政及股市資料之收集,還曾幫忙講解股票及基金投資之課程,被告h○○曾交付伊有關SMARTPORT ASSET MENAGEMENT之宣傳資料,這資料係有關智寶歐亞,被告h○○要伊去講解等語(見 14027號偵卷㈡第204、212頁)。綜此,顯見被告申○○不僅擔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智富公司之監察人及鴻海證券公司之董事,還從事SMARTPORT ASSET MENAGEMENT金融商品之講解、申請支票供被告h○○使用,並向投資人說明償債計畫。是被告申○○本來即是從事投顧事業,應對於證券業務之法令規定有所知悉,才受被告h○○雇用而擔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智富公司之監察人及鴻海證券公司之董事,且還從事收受存款犯罪構成之作市場研究報告、產業研究報告、從事智寶歐亞保值基金之說明書或其他資料之翻譯與講授課程、簽發支票、向投資人說明償債計畫等行為,應認被告申○○就前述被告h○○所從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業之行為,係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被告申○○雖亦因受此誘因而投資,惟此僅足以說明被告申○○所為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其餘被告所為亦不構成詐欺罪,已如前述,尚不得因此謂被告申○○亦不該當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犯行。至證人h○○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申○○在翻譯之後,有無參與邀集業務員購買基金,推展基金的任何行為?)沒有」、「(申○○有無參與其他資金或債券推展販賣的行為?)沒有」、「(申○○在智富公司擔任什麼職務?)行政助理」、「(行政助理主要負責什麼任務?)幫我作我投資上市公司的產業分析還有一些文書處理。一般性的文書處理,跟一般公司書信往來」、「(你有交待申○○處理有關歐亞保值基金公開說明書、宣傳資料、購買協定書的翻譯與製作?)我有要他翻譯」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1 頁),核與前述證人h○○於原審證述內容不一,應屬臨訟避重就輕之詞,尚難採為有利於被告申○○之認定。 證人即共同被告h○○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甲宇○是否是你的投資人?)是。甲宇○投資的項目,是海外上市公司,時間忘記了」、「(是否知道甲宇○在何家公司擔任何工作?)新生公司,擔任工作我不清楚」、「(甲宇○有無在智富公司擔任總經理?)無」、「(智富公司所推出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倍利保值連動債券、老虎科技股票、專案投資之商品,甲宇○是否都有參加、討論、研擬、決定?)關於『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甲宇○有參加研擬、施工之規劃,有跟甲乙○、甲T○、我一起討論。(問:你所講的是硬體方面之研擬,甲宇○有無參與向他人募款?)我不知道,他是起造股東」、「(你之前有提到,除甲T○外,甲○○、甲宇○、申○○都是你聘請的,為何不清楚甲宇○在何公司任職且負責何業務?)我知道他在新生公司,本來作管理業務,但是在『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後,他們新生公司如何分配工作,我沒有過問」、「(你剛剛提到,甲宇○曾經擔任寶聯發公司負責人?)是」、「(甲宇○有無負責寶聯發公司實際經營?)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之工地的整地、施工及開發」、「(你有提到,在甲宇○任內,並無投資款項進入,顯見甲宇○亦知悉有對外募款之事,是否如此?)甲宇○也是起造股東之一,所有員工都知道,所以甲宇○也知道有向起造股東募款之事,是新生公司所有工作人員大家開會認同的」、「(甲宇○有無在智富公司擔任職務?)無」、「(聘僱甲宇○從事何事?)剛開始從事飯店會員卡銷售,在南部地區,之後就回來台北,之後就只有新生公司」、「(為何甲宇○在寶聯發公司只有待了二個月?)經營的過程中,因為要多方協調,後來沒有甲宇○想的簡單,所以由我接手。因為我後來的錢無法借給寶聯發公司,他們也無法土地融資,所以我就算了」等語(見原審96 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82-84頁)。綜此,被告甲宇○雖未在智富公司任職,但確係受被告h○○所雇用,而在新生國際公司任職,其後並擔任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不僅參與研擬、規劃「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且實際參與「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工地之整地、施工及開發等事宜。又被告甲宇○因擔任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87年10 月6日設立,嗣改為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恭惠、董事戴忠義、監察人楊進吉)南京分公司(88年8 月24日設立登記)之經理,而從事販賣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行為,所為違反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等規定,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445、494號刑事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刑10月確定等情,此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證(見1779號偵卷第41-100頁)。而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甲寅○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剛提到,公司有跟你作換票動作,何人跟你換票?)公司說時間到了給付不出來,直屬上司甲宇○就會跟我談,看能不能續約,給公司時間,合約書及本票一併收回,再換一份新的給我。我二次換票是否都是甲宇○跟我談的,我記不清楚,甲宇○是我單位主管」(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03 頁)。又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g○○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於智富公司任職,甲宇○是何公司員工?)公司的組織複雜,他是我們分公司的總經理,整個公司叫智富全球,他是我們復興北路分部的總經理,公司原本是新生國際資產公司,後來改成智富全球公司」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 號卷㈡第125頁)。另被告甲宇○亦於偵訊時供稱:伊經由被告甲Y○之介紹進入新生國際公司,負責整個公司之行政管理與運作,文宣與薪資則由被告h○○負責等語(見2598號偵卷第21頁),顯見被告甲宇○為新生國際公司之總經理,不僅負責公司所有行政管理與運作事宜,且曾向投資人協調換票、換約等事宜。是被告甲宇○既已對於證券投資相關業務之法令規定有所知悉,才受被告h○○雇用而擔任新生國際公司執行長、寶聯發公司董事長,且還從事收受存款犯罪構成之參與研擬、規劃「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實際參與「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工地之整地、施工、開發及負責公司所有行政管理與運作、向投資人協調換票、換約等行為,應認被告甲宇○就前述被告h○○所從事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之行為,係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被告甲宇○雖亦因受此誘因而投資,惟此僅足以說明被告甲宇○所為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不得因此謂被告逢一塵亦不該當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業之犯行。 按「關於犯罪時間、犯罪所得之金額,固亦屬犯罪事實之內容,縱犯罪所得金額與刑法加重處罰有關,然若所認定之金額已達於法定金額,該當加重處罰之條件即已足,至於詳細數目如何,並無礙於特定事實之同一性者,此部分證據之調查,即難認為必要,而不得執以指摘有調查未盡之違誤(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4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如附表所示投資人中,部分投資人無論係在偵訊中或在原審審理中作證時,對於自己投資在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所推出之金融商品之款項,屢有回答:因時間久遠無法正確記憶、因有贖回再投資情形而無法確認投資金額等情事,則參照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訴訟法理,原審依被告h○○於97年5月21日、98年3月11日所提刑事答辯狀自認之金額(見原審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卷第75-79頁、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卷㈢第308-318頁),及各投資人所稱投資款項前後供稱一致之部分(如不一致,則以最低額為準),計算自92年1 月間至93年12月30日為止,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在此期間向各投資人所收受之投資款項,計為1億3,341 萬877元,其詳情均如附表一所示。至證人即被害人甲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忘記了,我之前有整理憑證給法院,應該是兩千多萬,但判決上寫1800多萬,所以,實際投資多少我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0頁),顯見因時間久遠,證人甲乙○已無法再精確算出所損失之金額,其既於原審己就投資損失提出相關證據,本院自以原審所認定之金額1817萬3355元為憑。另證人即被害人甲h○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專案的拿的支票都沒有兌現,大概五、六百萬左右,正確的數字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反面),顯見因時間久遠,證人甲h○已無法再精確算出所損失之金額,其既於原審己就投資損失提出相關證據,本院自以原審所認定之金額691萬8000 元為據。再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其後段之規定,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故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非本條項後段所謂之犯罪所得。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其所取得他人之存款、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匯兌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或交付他人,自難逕認係其犯罪所得。僅在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業務時,所收取之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與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方屬其犯罪所得,此部分犯罪始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適用之可能。至於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之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者,始足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款項或資金,既須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他人,應無前述之犯罪所得可言(最高法院98年臺上字第2685號判決參照)。查被告h○○、甲T○、戊○○、甲宇○等人以智富公司名義共同販售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投資」,向不特定人推銷入股,金額分為每單位10萬、15萬元兩種,可以選擇每3、6、9個月取得百分之6至13不等之利息,而依卷附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第七點約定:「合約書期限屆滿,甲方應交還合約相關之文件後,乙方(購買投資之入股者)依合約金額退回甲方(智富公司)」(見14627號偵卷㈠第101頁),是被告等人所收受「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投資」之入股金,固係向不特定人吸收之資金,惟依雙方簽立合約書之約定,應於期滿全額返還,參諸上開判決意旨,尚難逕認為犯罪所得。又被告h○○、甲○○、戊○○、甲宇○、甲Y○、李照慶等人以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名義共同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投資期限六個月)、「倍利保值連動債券」(投資期限三個月),購買金額不等,固係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惟依卷附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第八點約定:「於協議投資期間終止時,甲方(基金買受人)得要求乙(智富公司)方將其持有之單位贖回,贖回時之轉換價格不得低於履約價,甲方並同意於贖回時支付手續費及管理費予乙方,此兩項費用於贖回價款中一併扣除」(見14027號偵卷㈠第75 頁)、依倍利保值連動債券/購買協定交易契約書約定「到期基準日三個月:填妥贖回申請書並經客服單位確認後之日起計算」(見14027號偵卷㈠第135頁),是被告等人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之價金,固係向不特定人吸收之資金,惟依雙方簽立合約書之約定,基金購買人可於期滿時要求贖回,參諸上開判決意旨,被告等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及販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收入,尚難逕認為犯罪所得。本案被告h○○、甲Y○、甲宇○、甲○○、戊○○、申○○之犯罪所得應為販賣「老虎科技公司股票」及販賣「專案投資」、「合作專案投資」之所得,經按附表所示逐項核算販賣「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及「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投資」之所得,計:編號1:甲乙○1100萬元,編號3甲辛○90萬元,編號4 癸○○260萬元,編號5R○○60萬元,編號6k○○90萬元,編號7玄○○102萬5000元,編號8甲U○30萬元,編號9w○○45萬元,編號13許家榮120萬元,編號14g○○30萬元,編號15呂柏諭60萬元,編號16e○○15萬元,編號17甲q○300萬元,編號18甲寅○254萬4000元,編號19甲h○600萬元,編號20戌○○6萬7840元,編號21辰○○55萬元,編號22 甲丑○15萬元,編號23甲丙○○324萬元,編號24甲宙○100 萬元,編號25甲R○30萬,編號26劉滿秀120萬元,編號27 甲e○38萬4000,編號28甲未○89萬6000元,編號29 翁明錕1萬1283元,編號30Z○○21萬2973元,編號31甲庚○2萬3848元,編號32Q○○2萬2567元,編號33甲t○30 萬259元,編號34M○○36萬8434元,編號35t○○67萬2000元,編號36j○○31萬1169元,編號37甲S○333萬797元,編號38N○○1萬2694元,編號39甲甲○4萬7502元,編號40v○○28萬元,編號41午○○16萬3000元,編號42B○○39 萬2000元,編號43甲Z○100萬8000元,編號44J○○5萬3000元,編號45甲p○4萬7954元,編號46甲u○32萬4000 元,編號47D○○1萬2694元,編號48甲卯○22萬4000元,編號49甲地○78萬4000元,編號50乙丁○33萬6000元,編號51甲w○39萬2000元,編號52甲b○78萬4000元,編號53鐘文妁39萬3000元,編號54己○○33萬6000元,編號55F○○2萬3038元,編號56傅茂欽3萬3850元,編號57傅黃秋金1萬5231元,編號58甲s○1萬1283元,編號59丑○○37萬3781元,編號60地○○1萬2694元,編號61甲癸○1萬1283元,編號62甲巳○2萬5388元,編號63甲M○3萬5261元,編號64亥○○2 萬3848元,編號65甲C○45萬元,編號66C○○2萬6305元,編號67傅瓊鈴72萬442元,編號68庚○○91萬9555 元,編號69m○○89萬6000元,編號70甲a○425萬5200元,編號71甲F○155萬3000元,編號72甲c33萬6000元,編號73甲d○233萬4000元,編號74a○○16萬8000元,編號75甲A○16萬5000元,編號76卯○○16萬5000元,編號77甲D○22萬4000 元,編號78黃台緯2萬5388元,編號79甲X○3萬3850 元,編號80甲酉○50萬6794元,編號81甲戌○23萬7510元,編號82壬○○5萬775元,編號83甲丁○22萬4000元,編號84 甲子○33萬6000元,編號85甲P○2萬2567元,編號86甲o○22萬4000元,編號87V○○○22萬4000元,編號88f○○16萬8000元,編號89G○○55萬7000元,編號90甲g○5 萬3000元,編號91甲m○56萬元,編號92Y○○44萬8000元,編號93甲J○3萬5261元,編號94z○○1萬1283元,編號95甲z○3萬3850元,編號96黃○1萬1283元,編號97甲I○6萬7700元,編號98O○○2萬7078元,編號99s○○10萬5782 元,編號100寅○○2萬1195元,編號101甲申○1萬2694元,編號102 l○○23萬2786元,編號103天○○21萬3133 元,編號104丙○○1萬5231元,編號105甲H○144萬39 50元,編號106甲N○11萬2834元,編號107y○○117萬6000元,編號108甲O○224萬元,編號109辛○○1萬320元,編號110 c○○1萬836元,編號111d○○3萬2250元,編號112甲壬○4 萬7472元,編號113甲B○16萬5120元,編號114甲K○2 萬2704元,編號115甲k○10萬1136元,編號116甲y○2 萬3736元,編號117乙戊○21萬7752元,編號118甲Q○15萬8364元,編號119E○○2萬2567元,編號120甲辰○11萬2834 元,編號121乙○○30萬138元,編號122子○○2萬6516元,編號123巳○○6萬366元,編號124未○○4萬9365元,編號125宇○○6萬7700元,編號126A○○1萬1283元,編號127李宜珺1萬5231元,編號128李純菁3萬3850元,編號129李軒妤1 萬2694元,編號130K○○22萬4000元,編號131L○○21萬4414元,編號132P○○20萬元,編號133S○○4萬9235元,編號134T○○22萬4000元,編號135U○○1萬1283元,編號136 W○○168萬元,編號137X○○1萬1283元,編號138洪子雁1萬5233元,編號139b○○1萬1283元,編號140 n○○5萬6000元,編號141o○○61萬6000元,編號142r○○1萬2694元,編號143q○○3萬3850元,編號144u○○56 萬元,編號145甲戊○56萬元,編號146甲己○61萬6000 元,編號147甲午○2萬2567元,編號148陳麗名2萬3695 元,編號149甲天○2萬2567元,編號150甲E○3萬3850元,編號151甲G○16萬8000元,編號152甲W○2萬3695元,編號153甲f○461萬4400元,編號154甲i○1萬2694元,編號155甲l○4萬7390元,編號156甲r○5萬775元,編號157乙乙○4 萬9235元,編號158陳秀真31萬5628元,編號159乙丙○135萬5400元,編號160曾湘云150萬元,編號161乙甲○180萬元,編號162宙○○150萬元,編號164甲亥○300萬元,編號165 甲V○15萬元,以上總計販賣「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投資」、「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之所得總計為9460萬8522元,經由被害人等總受損金額1億3341萬877元中扣除,則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尚未逾一億元。 綜上所述,被告等所辯,應係卸責飾詞,委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其中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刑法實體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故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該修正後之第2條第1項之規定,依「從舊、從輕」之原則比較新、舊法律之適用;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整個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共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㈡罰金部分:被告等所犯之銀行法第125 及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罪有罰金刑,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左:五、罰金:一元(指銀元)以上」,經換算新臺幣後,為新臺幣三元以上,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係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㈢牽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5條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之牽連犯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規定,自以修正前論以牽連犯一罪,較修正後一罪一罰之數罪有利於被告。㈣綜合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對被告較有利,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之規定。 三、核被告h○○、甲Y○、甲宇○、甲○○、戊○○、申○○、甲T○均明知智富及其所屬子公司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以販售股票、基金及投資憑證等有價證券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不相當之股息或其他報酬,而犯罪所得達3880萬2355元,其等犯罪所得尚未逾一億元之行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規定論處。公訴意旨漏未斟酌被告七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部分,而認被告等係違法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應予審理,並得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七人就前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七人從93年1月間至93年7月間從事違反銀行法之行為,雖歷時甚久,且持續、反覆為之,惟因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銀行法在其原來預定之構成要件中,即以接續、多次為之,始有可能,故被告七人在密接時間接續為之,應認為係接續犯,只能論以一罪,而非連續犯。被告七人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與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處斷。 四、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等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之規定,而原審認被告等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之規定,容有未合。㈡被告等之犯罪所得未逾一億元,原審認定被告等犯罪所得逾一億元,尚有未洽。㈢原審判決事實記載「銷售高雄東山河土地權受益憑證,其中高雄東山河土地權受益憑證係以大仁技術學院學生公寓資產信託暨收益基礎受益權轉讓證書為投資標的…,以獲利率高達年息百分之20至36不等,作為吸引投資人匯入款項之誘因,顯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或報酬之情事」,然檢察官起訴書並無記載被告等販售「高雄東山土地權受益憑證」之事實,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顯已逾起訴之範圍,未敘明併入審理之理由,亦有未合。被告七人上訴否認犯行,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即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七人違反銀行法之規定違法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被害人數多達一百多人,致被害人財產受損嚴重,對金融失序之危害甚大,再參以各該被告參與犯罪之程度,並兼衡各該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目的、手段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戊○○係以每月五萬元之薪資受於僱擔任智公司之總顧問,負責員工訓練、業務講習、商器介紹等業務,未擔任智富及其所屬子公司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等重要職位,亦無其他紅利或獎金,其犯罪程度顯較其他被告為輕,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觀其犯罪情節,應屬法重而情輕,衡諸一般之客觀情形,若處以最輕本刑三年有期徒刑,猶嫌過重,顯有情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又被告戊○○前未曾有犯罪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戊○○經此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雖以被告h○○等人以智富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名義,陸續對不特定多數人販售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專案投資」、「合作專案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倍利保值連動債券」等金融商品,並未告知香港老虎科技公司股票之台灣投資者,在4 個月閉鎖期內不能進行交易,致該股票事後遭香港政府予以下市時,造成投資者鉅額損失,又於93年初對外販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佯稱該專案係以寶聯發公司所有系爭水仙段土地設計建造之『銀髮族養生別館』為投資標的,其間『銀髮族養生別館』均未施工,且寶聯發公司並未實際取得系爭水仙段土地,況被告h○○、甲T○於94年4 月25日即將系爭水仙段土地轉讓予郭熙崑,致使多數投資人因此蒙受損失,又被告h○○於93年4月間指示被告甲○○連續3次至香港,先自行辦理香港花旗銀行個人帳戶,再與陳志賢、何有明一同開立智富公司所有Standard Chartered Bank(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為SMART PORT FINANCELIMITED、DahSing Bank(大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戶名為SMART PORT FINANCE LIMITED等帳戶,作為台灣客戶購買該基金匯款之用,再利用該等金融帳戶隱匿自己投資之金額。綜上,因認被告h○○等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罪嫌等語。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亦經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洗錢防制條例第2 條明定:「『洗錢』之定義為:⒈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⒉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並於同法第3條第1項列舉重大犯罪之範圍。是行為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他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必當然成立洗錢罪,而須上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且行為人基於逃避或防礙該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犯意,並有為逃避或防礙該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始克相當。若行為人僅單純處分贓物,而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並不相符時,自不能以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963號判決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h○○等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罪嫌,訊據被告h○○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及洗錢之犯行,經查: ㈠被告h○○等人使用之上開帳戶既作為投資人匯入投資金額之用,此帳戶即為投資人所明知,即非為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所開設之帳戶。況該等帳戶既為投資人所知悉,更無從認定該等帳戶係為避免追訴、處罰而使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之意思,且偵查機關得藉由款項匯入情形,一目了然資金來源,並得以追查資金之流向,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並未被切斷,與「掩飾」、「隱匿」之性質亦有不符,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之洗錢行為構成要件有間。 ㈡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甲寅○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無於智富公司或其旗下公司任職?)於智富公司有任職,我是從基礎業務人員做到經理,任職期間是92年7、8月至公司有問題約93年下半年」、「(何人找你投資?)我自己在裡面作業務,有看到產品,從老虎科技看到辦公室裡面的人,他們都在看老虎科技之股票,我好奇下有去詢問,認為老虎科技是上市股票,我先投資了10萬元,後來投資更多,我本來都是推銷智富公司產品,後來智富公司的人提到寶聯發公司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我才知道該專案,他們都一直告訴我說產品內容,我自己認為產品不錯,所以才願意投資,並沒有人主動招攬」、「(請描述你投資老虎科技投資情形?)公司有實質將股票給我們,讓我們自己保管,時間快到時,他們才將股票收回去,並幫客戶開戶,將股票放入所開立之帳戶內,股票我到現在都還有看到」、「(是否知道你所投資老虎科技之股票價值?)現在在網路上還查得到,市值已經沒有這麼好了」、「(是否知道老虎科技所謂的閉鎖期?)知道,投資時公司都有跟我們說,這我也有跟客戶說」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00-103 頁)。而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蔡彩貞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為何會陸續投資基金、專案?)我認為公司是很安全的,海外、臺灣都有資產,所開的支票都是公司高層開立」、「(有無其他人游說你購買?)我本身是員工,對於產品有信心」、「(有無人說產品很好,不買會後悔?)不太記得公司高層有無對我這麼說過」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 號卷㈡第127頁)。又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公司員工及投資人k○○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簽約前內容是否清楚?)有告訴我們獲利的計算方式,還有帶我們去看地」、「(既然你是應徵業務,為何參與公司投資?)我是因為貪心,也有人跟我說有獲利,因為每一次在發現金獎時,甲乙○都領到好幾百萬元,所以我也覺得我想要變成甲乙○,私下同事間也有交情,覺得別的同事都投資這麼多錢,自己也想賺錢,所以就投資下去」、「(在上課時,上課同事有無跟你們說投資這些商品也可以賺錢?)我是看到同事投資有賺錢,所以我也想投資,同事之間也說投資可以賺錢,這是大家在聊天過程中聽到的,上課只是在分析獲利過程,上課老師不會說要投資之事情,主管會建議如果自己有錢的的話也可以投資,我說的主管是呂金生」、「(剛提到在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時,有人告訴你獲利計算方式,也有去看過地,是何人告訴你獲利方式及帶你去看地?)公司有約一個時間,大家都有過去,我不記得是何人告訴我這些訊息,至於看地,是主管呂金生通知大家時間、地點,我們再各自過去的」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 號卷㈢第75-77頁)。況被告申○○辯稱自己亦以其母李黃素華名義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等情,被告甲宇○辯稱自己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之起造股東,其姐亦有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智寶歐亞保值基金」等情,亦分別提出與所述相符存摺、合約書、本票等件為證(見原審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卷㈠第86-93 頁、卷㈢第338-346 頁)。綜此,顯見被告h○○等人並未施用詐術,而係各投資人在看好各該金融商品前景之情形下,自行決定投資購買,即便被告申○○、甲宇○亦因受此誘因而投資,則被告h○○等人所為即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㈢老虎科技股票確有閉鎖期,且為投資人所知悉,業據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甲寅○於原審審理時結證屬實,已如前述,核與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呂柏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之情節相符。而證人呂柏諭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閉鎖期前所購買之老虎科技股票,總數多少錢?)陸續買了10到20 張左右,約100多萬元」、「(閉鎖期前所購買老虎科技股票,都是跟智富公司買的?)是,閉鎖期後也是透過公司買進,因為當時公司說當時有優惠,所以所有的老虎科技股票都是透過公司買的。(問:投資『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有無獲利?)沒有,本金、利潤都沒有拿到;老虎科技部分,我在自由市場有賣掉,所以算是小虧」、「(老虎科技股票在經過閉鎖期後,股價有無下跌?)有」、「(為何還願意繼續購買老虎科技股票?)因為公司說當時願景在大陸發展性很高,所以一時的下價應該是可以認同的,且當時公司有優惠,所以有誘因,但後來公司並未履行買1張送1張之優惠」、「(老虎科技股票部分,你認為公司有無詐欺?)我認為有部分,應為公司當初所提供之誘因完全都沒有實現,老虎科技是上市公司沒有錯,但公司用買一送一來招攬我們投資事後並未實現」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 號卷㈢第158頁),顯見證人呂柏諭所以認為被告h○○等人涉犯詐欺罪嫌,在於未履行買一送一之契約條件,惟證人呂柏諭既已自智富公司或其所屬公司領取部分之老虎科技股票,則該公司未完全履行契約條件,此屬於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問題,尚難認該當詐欺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又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曾湘云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以上投資有無取回任何本金或是利潤?)『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本金利潤都有回來共165 萬元,但後來他們要叫我繼續投資,最後就沒有再回來了。老虎科技後來有拿到100 出頭萬元的股票,我有賣掉也有得利。專案投資部分310 萬元沒有回來。宏泰保險的一仟萬元也沒有回來,就我所知宏泰保險僅有我一個人投資,我認為這是他們設計的欺騙我的」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㈢第209 頁),但從無其他證人指稱智富公司或所屬公司有販售宏泰保險之情事,且證人曾湘云業於偵訊時供稱:伊於93年9 月23日接受智富公司業務員王湘閎任職太誠經紀公司之妹妹王晨平、妹夫孟慶原業務員招攬,向宏泰人壽公司投保一千萬元等語,並提出宏泰人壽公司之保險單為證(見14027號偵卷㈠第150、156-158 頁),顯見證人曾湘云確實係向宏泰人壽公司投保並取得人壽保單,至於該保險單是否與原投保金額相符,此屬於證人曾湘云與宏泰人壽公司或其保險經紀人之紛爭問題,要難認與智富公司或其所屬分公司有涉,即無從認定被告h○○等人涉有詐欺犯行。 系爭水仙段土地原所有權人趙雲龍曾於92年間向主管機關申請在系爭水仙段土地建照房屋,而於92年10月22日取得建築執照,其後因系爭水仙段土地已於93年3 月10日移轉登記與寶聯發公司所有,寶聯發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甲T○即於93年4月6日申請該建築執照之變更登記,已於93年4月6日獲准變更登記等情,此有台北縣淡水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照執照及建築執照設計變更通知書等件在卷可證(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㈢第184-188頁)。 而證人即萬富營造公司負責人陳皓毅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該萬富營造公司曾與寶聯發公司簽訂契約,由萬富營造公司承攬寶聯發公司所有系爭水仙段土地之工程規劃、申報開工、整地等事宜,當時係由被告甲T○出面代表寶聯發公司簽約,萬富營造公司業已完成承攬之業務,並收得款項等情(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 號卷㈡第105-106頁)。另依萬富營造公司與寶聯發公司於93年間所簽訂之開工申報工程合約(見原審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卷第44-46 頁),亦載由萬富營造公司為寶聯發公司施作九二淡建字第517 號興建住宅開工申報作業,開工日期自93年7月6日至同年月27日,施工期間為21日。綜此,顯見寶聯發公司確曾於93年間與萬富營造公司簽訂契約,由萬富營造公司承攬寶聯發公司所有系爭水仙段土地之工程規劃、申報開工、整地等事宜,該整地工程確已施作完畢。又證人即系爭水仙段土地原所有權人趙雲龍業於偵訊時證稱:伊在90、91年間購買系爭水仙段土地,原本打算自己投資或與人合建,但因資金不足,還沒有開始興建,即經由弟弟甲T○之介紹,將該筆土地販售與被告h○○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14027號偵卷㈠第176頁)。而證人郭熙崑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系爭水仙段土地於94年 4月25日是否過戶至你名下?)是」、「(上述土地為何過戶到你名下?)因為h○○欠我錢,是以寶聯發公司名義將上述土地賣給我,約賣給我6,500 多萬元,寶聯發公司之負責人是h○○」、「(你剛說是h○○欠你錢,所以將土地過戶給你?)我是於93年5 月份借錢給甲T○,上述土地本來是登記在趙雲龍名下,借錢及設定抵押時,當時寶聯發公司負責人是甲T○,過戶時負責人是申○○」、「(本件與被告h○○有何關係?)當時退票時,我要找甲T○時,甲T○說是h○○在處理此事」、「(當時寶聯發公司是否成立?)已經成立了,他們好像是說要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後來如何處理債務?)後來他們又說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興建費用不足,我就陸續再借錢給他們,又借了二千多萬元給他們,總計我借了七千多萬元給他們,本債務他們都有開票給我,但是每一張支票也都退票,後來我覺得不對勁,我要求他們將上開土地過戶到我名下,名為買賣,我應該給付的價金則以他們先前積欠我的債務抵銷」、「(就上述你提到借款債務之事,甲乙○有無介入?)當初就是他甲乙○介紹甲T○給我認識的,至於債務的清償及借貸的經過,甲乙○沒有介入,但拿到的大部分支票都是甲乙○轉交給我的。(上開土地是以擔保的名義跟你借款,還是只是單純的跟你提說有這樣子的興建方案跟你借款?)以土地擔保名義」、「(對於h○○證述,是因為經費不夠,所以由甲乙○出面跟你洽談改由土地抵償之事,有何意見?)對,甲乙○跟h○○比較熟,我要找h○○較難找,所以大部分都是甲乙○出面代表我跟h○○接洽」、「(在整個借款過程中,你跟甲T○接洽幾次?)約四、五次」、「(你剛剛有提到,有拿到支票,這些支票都是由何人名義開立?)有甲Y○、一個姓「康」的,但是都被退票了,我有將這些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帶來,沒有甲T○的支票,但甲T○有開一張本票,也沒有h○○及寶聯發公司支票」、「(提示94偵14027號卷㈠第83 頁)你於偵查中說,借款的時間是92年11月17日,甲T○開的本票也是92年11月17日,當時一共向你借四千萬元,這與你上述所言不一?)是92年11月份」、「(當時你借出四千萬元,交給何人?以何方式?)我先將錢匯到甲乙○,再由甲乙○轉出去,甲乙○說轉給h○○及其他為我不記得的人,他說分成好幾筆轉出去」、「(當時除了甲T○開了4300萬元的本票給你,甲Y○也簽了一張4000萬元支票給你,為何甲Y○要簽此支票給你?)是甲T○給我的,因為我要求甲T○要另外開支票給我」、「(你於94年4 月14日是否跟甲T○及寶聯發公司簽了一份協議書?)是」、「(協議書內容就是將系爭水仙段土地過戶給你,以清償寶聯發公司積欠你的6530萬元,然後你再將寶聯發公司積欠趙雲龍的250 萬元代墊給趙雲龍?)是」、「(上開土地有無過戶至你名下?)有」、「(所以寶聯發公司就不欠你任何錢了?)當初協議是如此」、「(當初甲T○、h○○他們以上開土地跟你借錢時,你本來是有要買土地的意思?)沒有,只是單純借貸關係」、「(本件從借款至後來的協商之間,有何被告跟你接觸?)甲Y○、h○○、甲T○、申○○。一開始是甲T○跟我借錢,後來支票退票後,我有去找支票發票人甲Y○,甲Y○說是h○○負責本案,所以帶我找h○○,在顏文正律師處協商時,寶聯發公司負責人申○○也有到場,協商時甲T○都在場。」等語,並提出被告甲T○於92年11 月17日簽發之本票1紙、寶聯發公司(負責人為申○○)所有系爭水仙段土地之地價稅稅額繳款書、申○○於93年10-11 月間所簽發之支票4紙及94年4月14日所簽發之協議書等件為證(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66-170及183-187 頁、140627號偵卷㈠第88-90頁)。另證人即智富公司所屬分公司員工及投資人甲乙○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今日為何到法庭上?)郭熙崑說他今天會就本案來出庭,我也是智富公司的員工,但也是投資被害人,我一直找不到本件被告,所以趁此機會要他們賠償我的損失」、「(剛剛郭熙崑有提到,他有取得甲Y○所開立支票,甲Y○所開立支票,是否你交給郭熙崑?)是的,甲Y○開立後,交給甲宇○,甲宇○再交給我,我的上司就是甲宇○」等語(見原審96年度重訴第89號卷㈡第16 6-170頁)。基此,顯見被告h○○所以於94年4 月25日將系爭水仙段土地移轉予郭熙崑,係因之前被告h○○、甲T○等人向其借款,表示準備用以興建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之費用不足,遂透過甲乙○向郭熙崑借款,其後因寶聯發公司無力清償債務,郭熙崑遂與被告h○○、甲T○、甲Y○、申○○等人簽訂協議書,同意由寶聯發公司將系爭水仙段土地過戶與郭熙崑,用以抵償積欠之借款債務。是寶聯發公司確實自案外人趙雲龍處購得系爭水仙段土地,並已取得該地土地所有權,其後並已於93年間與萬富營造公司簽訂契約,由萬富營造公司承攬系爭水仙段土地之工程規劃、申報開工、整地等事宜,該整地工程確已施作完畢,至於被告h○○所以於94年4 月25日將系爭水仙段土地移轉予郭熙崑,係因被告h○○、甲T○等人無力清償之前為興建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而向郭熙崑所借款項,遂由寶聯發公司將系爭水仙段土地過戶與郭熙崑,用以抵償積欠之借款債務。則被告h○○等人據以推出「紅樹林銀髮專案」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既已取得證照,並曾一度開工、整地,要難認被告h○○等人就此涉有詐欺之犯行。 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刑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項之罪嫌。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經逐一剖析,參互審酌,尚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參照前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所示,原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認定有罪之違反銀行法等犯行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5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9條、第74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棋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投資商品 │起訴書 │本院認定 │卷證所在 │ │ │ │ │受損金額 │受損金額 │ │ ├──┼───┼───────┼─────┼─────┼─────────┤ │1 │甲乙○│紅樹林銀髮族、│21,878,000│18,173,355│①甲乙○之94年7月 │ │ │ │老虎科技、 │ │②: │ 15日調查筆錄 │ │ │ │專案投資 │ │00000000 │(94他1779號 │ │ │ │ │ │④: │ 130至130反面頁)│ │ │ │ │ │個人與家人│②甲乙○之95年5月 │ │ │ │ │ │甲黃○、陳│ 13日調查筆錄 │ │ │ │ │ │思涵合計共│(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2千多萬; │ 205至206頁) │ │ │ │ │ │老虎科技部│③甲乙○之95年9月 │ │ │ │ │ │分:個人34│ 19日偵訊筆錄 │ │ │ │ │ │萬多元;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專案投資部│ 36至37頁) │ │ │ │ │ │分:3人共1│④甲乙○之97年11月│ │ │ │ │ │千9百多萬 │ 14日院訊筆錄 │ │ │ │ │ │元;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紅樹林部分│ 171反面至175頁)│ │ │ │ │ │:3人共1千│⑤甲乙○匯往戊○○│ │ │ │ │ │1百多萬元 │ 之合作金庫銀行台│ │ │ │ │ │⑤:60萬 │ 北分行0000000000│ │ │ │ │ │⑥:1005萬│ 822號帳戶之存款 │ │ │ │ │ │⑦:120萬 │ 憑條影本 │ │ │ │ │ │⑧:10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⑨: │ 49頁) │ │ │ │ │ │00000000 │⑥甲乙○之紅樹林銀│ │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 書、本票、發票人│ │ │ │ │ │ │ 為甲Y○之擔保支│ │ │ │ │ │ │ 票及退票理由單影│ │ │ │ │ │ │ 本 │ │ │ │ │ │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 │ 189至203頁、 │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54至54反面頁) │ │ │ │ │ │ │⑦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0頁) │ │ │ │ │ │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7頁) │ │ │ │ │ │ │⑨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2 │甲黃○│專案投資 │7,080,000 │7,080,000 │①甲黃○之94年6月 │ │ │ │ │ │①:108萬 │ 3日調查筆錄 │ │ │ │ │ │ 708萬 │(94他1779號 │ │ │ │ │ │②:800萬 │ 118至119頁) │ │ │ │ │ │③:100萬 │②甲黃○之96年5月 │ │ │ │ │ │④:108萬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 708萬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⑤:708萬 │ 186頁) │ │ │ │ │ │ │③甲黃○於93年4月 │ │ │ │ │ │ │ 30日匯往何有明之│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城東分行00000000│ │ │ │ │ │ │ 7402號帳戶之匯款│ │ │ │ │ │ │ 單影本 │ │ │ │ │ │ │(94他1779號 │ │ │ │ │ │ │ 132頁) │ │ │ │ │ │ │④甲Y○之大額退票│ │ │ │ │ │ │ 查詢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42頁) │ │ │ │ │ │ │⑤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3 │甲辛○│紅樹林銀髮族、│4,611,000 │1,635,000 │①甲辛○之95年5月 │ │ │ │老虎科技、 │ │①:100萬 │ 10日調查筆錄 │ │ │ │基金 │ │②:10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③:330萬 │ 339至340頁) │ │ │ │ │ │④:15萬 │②甲辛○之96年5月 │ │ │ │ │ │⑤:195萬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⑥: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0000000 │ 186頁) │ │ │ │ │ │ │③甲辛○之紅樹林銀│ │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 │ 205至214頁) │ │ │ │ │ │ │④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0頁) │ │ │ │ │ │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4至225頁) │ │ │ │ │ │ │⑥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4 │癸○○│紅樹林銀髮族、│2,600,000 │2,600,000 │①甲乙○提供之受害│ │ │ │專案投資 │ │①:260萬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5 │R○○│紅樹林銀髮族、│1,640,000 │1,460,000 │①R○○之95年5月 │ │ │ │老虎科技、 │ │①:235萬 │ 9日調查筆錄 │ │ │ │專案投資、 │ │②:25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基金 │ │③: │ 341至342頁) │ │ │ │ │ │288萬元; │②R○○之96年5月 │ │ │ │ │ │紅樹林部分│ 23日偵訊筆錄 │ │ │ │ │ │:66萬元;│(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專案投資部│ 185頁) │ │ │ │ │ │分:86萬;│③R○○之98年1月9│ │ │ │ │ │基金部分:│ 日院訊筆錄 │ │ │ │ │ │港幣72000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④:90萬 │ 155至156反面頁)│ │ │ │ │ │⑤: │④R○○之紅樹林銀│ │ │ │ │ │港幣72000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⑥:15萬 │ 書、本票影本 │ │ │ │ │ │⑦:15萬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⑧:還款 │ 189至190頁、 │ │ │ │ │ │ 9千 │ 97重訴24號 │ │ │ │ │ │⑨:164萬 │ 55至55反面頁) │ │ │ │ │ │ │⑤R○○之智寶歐亞│ │ │ │ │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 │ │ │ │ │ │ 位申購/贖回申請│ │ │ │ │ │ │ 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 │ 基金購買協定、支│ │ │ │ │ │ │ 票、退票理由單影│ │ │ │ │ │ │ 本 │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 172至183頁) │ │ │ │ │ │ │⑥翁雲子(R○○之│ │ │ │ │ │ │ 妻)之紅樹林銀髮│ │ │ │ │ │ │ 族開發專案合約書│ │ │ │ │ │ │ 、擔保本票影本 │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 191至192頁) │ │ │ │ │ │ │⑦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R○○之妻│ │ │ │ │ │ │ 翁雲子匯入)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0頁) │ │ │ │ │ │ │⑧寶聯發公司於93年│ │ │ │ │ │ │ 9月13日匯款至翁 │ │ │ │ │ │ │ 雲子帳戶之匯款單│ │ │ │ │ │ │ 影本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91頁) │ │ │ │ │ │ │⑨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6 │k○○│紅樹林銀髮族、│1,418,500 │900,000 │①k○○之94年6月 │ │ │ │基金 │ │①:130萬 │ 3日調查筆錄 │ │ │ │ │ │②: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紅樹林部分│ 91至93反面頁) │ │ │ │ │ │:90萬; │②k○○之97年12月│ │ │ │ │ │基金部分:│ 19日院訊筆錄 │ │ │ │ │ │139800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③:150萬 │ 75至80頁) │ │ │ │ │ │④:139800│③k○○之紅樹林銀│ │ │ │ │ │⑤:15萬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⑥:30萬 │ 書、擔保本票、認│ │ │ │ │ │⑦:120萬 │ 購單影本 │ │ │ │ │ │⑧: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0000000 │ 138至139頁、 │ │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 94至106頁、 │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56至58反面頁) │ │ │ │ │ │ │④k○○之智寶歐亞│ │ │ │ │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 │ │ │ │ │ │ 位申購/贖回申請│ │ │ │ │ │ │ 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 │ 基金購買協定、匯│ │ │ │ │ │ │ 款單影本 │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 82至93頁) │ │ │ │ │ │ │⑤高吳蓮池(k○○│ │ │ │ │ │ │ 之母)之紅樹林銀│ │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 書、擔保本票、認│ │ │ │ │ │ │ 購單影本 │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 107至110頁) │ │ │ │ │ │ │⑥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19頁) │ │ │ │ │ │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6、 │ │ │ │ │ │ │ 228至230頁) │ │ │ │ │ │ │⑧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7 │玄○○│紅樹林銀髮族、│4,024,000 │1,825,000 │①玄○○之95年5月 │ │ │ │專案投資、 │ │①:共420 │ 10日調查筆錄 │ │ │ │基金 │ │ 萬1036│(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玄○○個人│ 304至305反面頁)│ │ │ │ │ │0000000 │②玄○○之96年5月 │ │ │ │ │ │玄○○客戶│ 23日偵訊筆錄 │ │ │ │ │ │245萬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②:400萬 │ 185頁) │ │ │ │ │ │③: │③玄○○之98年1月9│ │ │ │ │ │182萬5千;│ 日院訊筆錄 │ │ │ │ │ │④:30萬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⑤:80萬 │ 157至157反面頁)│ │ │ │ │ │⑥:還款 │④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18000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⑦: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0000000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玄○○客戶│ │ │ │ │ │ │ 李玉屏存入)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0頁) │ │ │ │ │ │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玄○○及其客│ │ │ │ │ │ │ 戶李玉屏存入)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4、227頁) │ │ │ │ │ │ │⑥寶聯發公司於93年│ │ │ │ │ │ │ 9月9日匯往玄○○│ │ │ │ │ │ │ 客戶顏美玉帳戶之│ │ │ │ │ │ │ 匯款單影本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107頁) │ │ │ │ │ │ │⑦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8 │甲U○│紅樹林銀髮族、│880,000 │880,000 │①甲U○之95年5月 │ │ │ │專案投資 │ │①:80萬 │ 8日調查筆錄 │ │ │ │ │ │②:88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③:88萬 │ 345至346頁) │ │ │ │ │ │④:30萬 │②甲U○之96年5月 │ │ │ │ │ │⑤:還款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 18000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⑥:88萬 │ 187頁) │ │ │ │ │ │ │③甲U○之合作協議│ │ │ │ │ │ │ 書、紅樹林銀髮族│ │ │ │ │ │ │ 開發專案合約書、│ │ │ │ │ │ │ 本票、發票人為劉│ │ │ │ │ │ │ 承澤之擔保支票及│ │ │ │ │ │ │ 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347至349反面頁、│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59至59反面頁) │ │ │ │ │ │ │④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0頁) │ │ │ │ │ │ │⑤寶聯發公司於93年│ │ │ │ │ │ │ 9月15日匯往劉世 │ │ │ │ │ │ │ 武帳戶之匯款單影│ │ │ │ │ │ │ 本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95頁) │ │ │ │ │ │ │⑥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9 │w○○│紅樹林銀髮族、│1,720,000 │450,000 │①w○○之95年5月 │ │ │ │基金 │ │①:169萬 │ 16日調查筆錄 │ │ │ │ │ │②:6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③:45萬 │ 319至320反面頁)│ │ │ │ │ │④:172萬 │②w○○之96年5月 │ │ │ │ │ │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 186至187頁) │ │ │ │ │ │ │③w○○之紅樹林銀│ │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60至62反面頁) │ │ │ │ │ │ │④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10 │丁○○│老虎科技 │1,000,000 │1,000,000 │①丁○○之95年5月 │ │ │(起訴│ │ │①:57萬 │ 10日調查筆錄 │ │ │書誤載│ │ │②:5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為王胤│ │ │③:100萬 │ 333至334頁) │ │ │婓) │ │ │ │②丁○○之96年5月 │ │ │ │ │ │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 188頁) │ │ │ │ │ │ │③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11 │甲x○│老虎科技 │1,448,000 │1,448,000 │①甲x○之95年5月 │ │ │(起訴│ │ │①:65萬 │ 8日調查筆錄 │ │ │書誤載│ │ │③: │(95偵14027號卷一 │ │ │為簡裕│ │ │0000000 │ 358至359頁) │ │ │豐) │ │ │ │②甲x○之95年9月 │ │ │ │ │ │ │ 19日偵訊筆錄 │ │ │ │ │ │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 37頁) │ │ │ │ │ │ │③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12 │p○○│老虎科技 │800,000 │800,000 │①p○○之95年5月 │ │ │ │ │ │①: │ 8日調查筆錄 │ │ │ │ │ │p○○個人│(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10萬8千 │ 350至356頁) │ │ │ │ │ │p○○客戶│②p○○之95年9月 │ │ │ │ │ │80萬 │ 19日偵訊筆錄 │ │ │ │ │ │③:80萬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 37頁) │ │ │ │ │ │ │③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13 │許潤榮│紅樹林銀髮族 │1,200,000 │1,200,000 │①許潤榮之94年5月 │ │ │(改名│ │ │①:120萬 │ 9日調查筆錄 │ │ │許家榮│ │ │②:12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④:120萬 │ 94至95反面頁) │ │ │ │ │ │⑤:15萬 │②許潤榮之94年6月 │ │ │ │ │ │⑥:45萬 │ 3日調查筆錄 │ │ │ │ │ │⑦:12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115至116頁) │ │ │ │ │ │ │③許潤榮之96年5月 │ │ │ │ │ │ │ 22日偵訊筆錄 │ │ │ │ │ │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 73頁) │ │ │ │ │ │ │④許潤榮之紅樹林銀│ │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 書、認購單、本票│ │ │ │ │ │ │ 影本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96至105頁、 │ │ │ │ │ │ │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 │ 145頁、 │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63至64反面頁) │ │ │ │ │ │ │⑤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18頁) │ │ │ │ │ │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4至235頁) │ │ │ │ │ │ │⑦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14 │g○○│紅樹林銀髮族、│2,920,000 │300,000 │①g○○之94年7月 │ │ │ │基金 │ │③: │ 6日調查筆錄 │ │ │ │ │ │g○○個人│(94他1779號 │ │ │ │ │ │2、30萬 │ 125至127頁) │ │ │ │ │ │g○○客戶│②g○○之95年9月 │ │ │ │ │ │100多萬 │ 19日偵訊筆錄 │ │ │ │ │ │④:292萬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 35至36頁) │ │ │ │ │ │ │③g○○之97年10月│ │ │ │ │ │ │ 8日院訊筆錄 │ │ │ │ │ │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 │ 124至125頁) │ │ │ │ │ │ │④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15 │呂柏諭│紅樹林銀髮族、│2,200,000 │1,200,000 │①呂金生之95年5月 │ │ │(原名│老虎科技 │ │①:970200│ 8日調查筆錄 │ │ │呂金生│ │ │②: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紅樹林部分│ 343至344頁) │ │ │ │ │ │:120萬; │②呂柏諭之98年1月9│ │ │ │ │ │老虎科技:│ 日院訊筆錄 │ │ │ │ │ │0000000至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0000000 │ 158至158反面頁)│ │ │ │ │ │③:30萬 │③呂金生之紅樹林銀│ │ │ │ │ │④:60萬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⑤:220萬 │ 書、本票影本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65至65反面頁) │ │ │ │ │ │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19頁) │ │ │ │ │ │ │⑤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16 │e○○│紅樹林銀髮族、│393,000 │150,000 │①e○○之95年5月 │ │ │ │老虎科技 │ │①:39餘萬│ 11日調查筆錄 │ │ │ │ │ │②:4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③: │ 360至361頁) │ │ │ │ │ │紅樹林部分│②e○○之96年5月 │ │ │ │ │ │:15萬;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老虎科技:│(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23萬至24萬│ 185至186頁) │ │ │ │ │ │④:159000│③e○○之98年1月9│ │ │ │ │ │⑤:393000│ 日院訊筆錄 │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 158反面至159頁)│ │ │ │ │ │ │④e○○之紅樹林銀│ │ │ │ │ │ │ 髮族開發專案擔保│ │ │ │ │ │ │ 本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362頁) │ │ │ │ │ │ │⑤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17 │甲q○│紅樹林銀髮族、│8,179,620 │3,000,000 │①甲q○之98年3月 │ │ │ │老虎科技、 │ │①: │ 11日院訊筆錄 │ │ │ │專案投資、 │ │約8、9百萬│(96重訴89號卷三 │ │ │ │基金 │ │②:300萬 │ 261至263頁) │ │ │ │ │ │③: │②甲q○之紅樹林銀│ │ │ │ │ │32880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④: │ 書影本 │ │ │ │ │ │0000000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 │ 147頁) │ │ │ │ │ │ │③甲q○之智寶歐亞│ │ │ │ │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 │ │ │ │ │ │ 位申購/贖回申請│ │ │ │ │ │ │ 書、匯款單影本 │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 286至291頁) │ │ │ │ │ │ │④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18 │甲寅○│紅樹林銀髮族、│5,314,200 │2,544,000 │①甲寅○之95年5月 │ │ │ │老虎科技、 │ │①: │ 10日調查筆錄 │ │ │ │專案投資 │ │0000000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②:700萬 │ 335至337頁) │ │ │ │ │ │③:100萬 │②甲寅○之97年10月│ │ │ │ │ │④:318萬 │ 3日院訊筆錄 │ │ │ │ │ │⑤:120萬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⑥:180萬 │ 100至104頁) │ │ │ │ │ │⑦: │③甲寅○以陳沅葶名│ │ │ │ │ │0000000 │ 義之合作協議書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338頁) │ │ │ │ │ │ │④甲寅○之紅樹林銀│ │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 │ 111頁、 │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66至66反面頁) │ │ │ │ │ │ │⑤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19頁) │ │ │ │ │ │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4頁) │ │ │ │ │ │ │⑦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19 │甲h○│紅樹林銀髮族、│10,138,648│6,918,000 │①甲h○之95年5月 │ │ │ │老虎科技、 │ │①:1000萬│ 10日調查筆錄 │ │ │ │專案投資、 │ │②:60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基金 │ │③:800多 │ 331至332反面頁)│ │ │ │ │ │ 萬 │②甲h○之96年5月 │ │ │ │ │ │④:195萬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⑤:100萬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⑥:157萬 │ 187至188頁) │ │ │ │ │ │ 8千 │③甲h○之97年10月│ │ │ │ │ │⑦:還款 │ 8日院訊筆錄 │ │ │ │ │ │ 112萬 │(96重訴89號卷二 │ │ │ │ │ │ 5千 │ 125反面至127頁)│ │ │ │ │ │⑧: │④甲h○之紅樹林銀│ │ │ │ │ │00000000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67至68反面頁) │ │ │ │ │ │ │⑤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18頁) │ │ │ │ │ │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8頁) │ │ │ │ │ │ │⑦乙甲○於93年9月6│ │ │ │ │ │ │ 日、寶聯發公司於│ │ │ │ │ │ │ 93年9月10日匯款 │ │ │ │ │ │ │ 至甲h○帳戶之匯│ │ │ │ │ │ │ 款單影本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101頁) │ │ │ │ │ │ │⑧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20 │戌○○│基金 │67,840 │67,840 │①戌○○之95年5月 │ │ │ │ │ │①:8萬 │ 12日調查筆錄 │ │ │ │ │ │③:67840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④:67840 │ 363至365頁) │ │ │ │ │ │ │②戌○○之96年5月 │ │ │ │ │ │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 184至185頁) │ │ │ │ │ │ │③戌○○之帝皇環球│ │ │ │ │ │ │ 資產投資對帳單、│ │ │ │ │ │ │ 智富公司債權人申│ │ │ │ │ │ │ 報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10至211頁) │ │ │ │ │ │ │④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21 │辰○○│老虎科技、 │1,360,000 │550,000 │①乙甲○於93年9月9│ │ │ │專案投資、 │ │①:還款 │ 日匯款至辰○○帳│ │ │ │基金 │ │ 10萬 │ 戶匯款單影本 │ │ │ │ │ │②:136萬 │(97重訴24號 │ │ │ │ │ │ │ 107頁) │ │ │ │ │ │ │②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22 │甲丑○│紅樹林銀髮族 │165,000 │150,000 │①甲丑○之紅樹林銀│ │ │ │ │ │①:15萬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②:165000│ 書、本票影本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69至69反面頁) │ │ │ │ │ │ │②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23 │陳李宜│專案投資、 │324,000 │324,000 │①甲丙○○之智富公│ │ │霞 │基金 │ │①:324000│ 司到期支票、智富│ │ │ │ │ │②:還款 │ 公司債權人申報表│ │ │ │ │ │ 159000│(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③:324000│ 210至211頁) │ │ │ │ │ │ │②寶聯發公司於93年│ │ │ │ │ │ │ 9月6日、93年9月9│ │ │ │ │ │ │ 日匯款至甲丙○○│ │ │ │ │ │ │ 帳戶之匯款單影本│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104、106頁) │ │ │ │ │ │ │③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24 │甲宙○│紅樹林銀髮族、│2,000,000 │1,000,000 │①甲宙○之95年5月 │ │ │ │老虎科技、 │ │①:225萬 │ 9日調查筆錄 │ │ │ │基金 │ │②:265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8千 │ 321至322反面頁)│ │ │ │ │ │③:105萬 │②甲宙○之華南商業│ │ │ │ │ │④:105萬 │ 銀行匯款回條聯、│ │ │ │ │ │⑤:還款 │ 股權轉讓切結書、│ │ │ │ │ │ 28萬 │ 合作協議書、臺灣│ │ │ │ │ │⑥:200萬 │ 中小企業銀行匯款│ │ │ │ │ │ │ 單、發票人為寶聯│ │ │ │ │ │ │ 發公司之擔保支票│ │ │ │ │ │ │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323至330反面頁)│ │ │ │ │ │ │③甲宙○之紅樹林銀│ │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70至70反面頁) │ │ │ │ │ │ │④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0頁) │ │ │ │ │ │ │⑤乙甲○93年12月1 │ │ │ │ │ │ │ 日、寶聯發公司於│ │ │ │ │ │ │ 93年10月7日、93 │ │ │ │ │ │ │ 年10月6日匯款至 │ │ │ │ │ │ │ 甲宙○帳戶之匯款│ │ │ │ │ │ │ 單影本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89頁) │ │ │ │ │ │ │⑥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25 │甲R○│老虎科技、 │7,000,000 │4,100,000 │①甲R○之94年6月 │ │ │ │專案投資、 │ │①:564萬 │ 24日調查筆錄 │ │ │ │基金 │ │③: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老虎科技:│ 120至121頁) │ │ │ │ │ │160幾萬; │②甲R○之96年3月 │ │ │ │ │ │專案投資:│ 7日偵訊筆錄 │ │ │ │ │ │410萬;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基金:30萬│ 54至55頁) │ │ │ │ │ │④:867萬 │③甲R○之98年2月 │ │ │ │ │ │⑤:700萬 │ 11日院訊筆錄 │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 208反面至209頁)│ │ │ │ │ │ │④甲R○之老虎科技│ │ │ │ │ │ │ 股票轉讓切結書、│ │ │ │ │ │ │ 股權確認證明書、│ │ │ │ │ │ │ 合作協議書、償還│ │ │ │ │ │ │ 協議書、發票人為│ │ │ │ │ │ │ h○○之擔保支票│ │ │ │ │ │ │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 │ 、發票人為致富國│ │ │ │ │ │ │ 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 │ │ │ │ │ 擔保支票及退票理│ │ │ │ │ │ │ 由單影本、發票人│ │ │ │ │ │ │ 為智富公司之本票│ │ │ │ │ │ │ 、陳志賢之股權轉│ │ │ │ │ │ │ 讓切結書影本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122至130頁、 │ │ │ │ │ │ │ 94偵20134號 │ │ │ │ │ │ │ 192至196頁) │ │ │ │ │ │ │⑤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26 │劉滿秀│紅樹林銀髮族、│4,036,000 │1,500,000 │①劉滿秀之94年7月 │ │ │(改名│老虎科技、 │ │①:459萬 │ 7日調查筆錄 │ │ │劉芳菁│專案投資、 │ │②:500萬 │(95偵14027號卷一 │ │ │) │基金 │ │③: │ 144至145頁) │ │ │ │ │ │老虎科技:│②劉滿秀之96年5月 │ │ │ │ │ │30萬元; │ 22日偵訊筆錄 │ │ │ │ │ │專案投資:│(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200多萬 │ 75頁) │ │ │ │ │ │④:80萬 │③劉芳菁之98年2月 │ │ │ │ │ │⑤:還款 │ 11日院訊筆錄 │ │ │ │ │ │ 376760│(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⑥: │ 211至211反面頁)│ │ │ │ │ │0000000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6頁) │ │ │ │ │ │ │⑤趙慧婷於94年4月8│ │ │ │ │ │ │ 日、寶聯發公司於│ │ │ │ │ │ │ 94年3月22日、94 │ │ │ │ │ │ │ 年3月30日、94年 │ │ │ │ │ │ │ 5月17日、93年9月│ │ │ │ │ │ │ 1日匯款至劉滿秀 │ │ │ │ │ │ │ 帳戶之匯款單影本│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91、93至94頁) │ │ │ │ │ │ │⑥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27 │甲e○│專案投資、 │4,984,000 │4,000,000 │①甲e○之95年5月 │ │ │ │基金 │ │①: │ 18日調查筆錄 │ │ │ │ │ │0000000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②:400萬 │ 306至308頁) │ │ │ │ │ │ 、487200│②甲e○之帝皇環球│ │ │ │ │ │③:90萬 │ 資產投資對帳單及│ │ │ │ │ │④:還款 │ 匯款單、致富國際│ │ │ │ │ │ 954000│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⑤: │ 退票資料、合作協│ │ │ │ │ │0000000 │ 議書、倍利保值連│ │ │ │ │ │ │ 動債券/購買協定│ │ │ │ │ │ │ 交易契約書、倍利│ │ │ │ │ │ │ 保值連動債券/購│ │ │ │ │ │ │ 買協定申購/贖回│ │ │ │ │ │ │ 申請書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309至315頁) │ │ │ │ │ │ │③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18頁) │ │ │ │ │ │ │④寶聯發公司於93年│ │ │ │ │ │ │ 9月2日、93年9月3│ │ │ │ │ │ │ 日匯款至甲e○帳│ │ │ │ │ │ │ 戶之匯款單影本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96、108頁) │ │ │ │ │ │ │⑤甲乙○提供之受害│ │ │ │ │ │ │ 人部分名冊及金額│ │ │ │ │ │ │ 統計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93頁) │ ├──┼───┼───────┼─────┼─────┼─────────┤ │28 │甲未○│紅樹林銀髮族 │896,000 │896,000 │①甲未○之94年8月 │ │ │ │ │ │①:75萬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②:896000│(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③:896000│ 39至42、45頁) │ │ │ │ │ │ │②甲未○之委任書、│ │ │ │ │ │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 │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 單、本票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9至80反面頁) │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2頁) │ ├──┼───┼───────┼─────┼─────┼─────────┤ │29 │i○○│基金 │11,283 │11,283 │①i○○之94年8月 │ │ │ │ │ │②:11283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③:11283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42至43、45頁) │ │ │ │ │ │ │②i○○之委任書、│ │ │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 │ /購買協定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50至251頁) │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2頁) │ ├──┼───┼───────┼─────┼─────┼─────────┤ │30 │Z○○│紅樹林銀髮族、│212,973 │212,973 │①Z○○之委任書、│ │ │ │基金 │ │①:116673│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212973│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 單、本票影本、智│ │ │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 │ 買協定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52至255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2頁) │ ├──┼───┼───────┼─────┼─────┼─────────┤ │31 │甲庚○│基金 │23,848 │23,848 │①甲庚○之委任書、│ │ │ │ │ │①:23848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23848 │ 購買協定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56至255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2頁) │ ├──┼───┼───────┼─────┼─────┼─────────┤ │32 │Q○○│基金 │22,567 │22,567 │①Q○○之委任書、│ │ │ │ │ │①:22567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22567 │ 購買協定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58至259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2頁) │ ├──┼───┼───────┼─────┼─────┼─────────┤ │33 │甲t○│紅樹林銀髮族、│300,259 │300,259 │①甲t○之委任書、│ │ │ │基金 │ │①:300259│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300259│ 購買協定、智寶歐│ │ │ │ │ │ │ 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 協定申購/贖回申│ │ │ │ │ │ │ 請書、紅樹林銀髮│ │ │ │ │ │ │ 族開發專案合約書│ │ │ │ │ │ │ 、認購單、本票影│ │ │ │ │ │ │ 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60至267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2頁) │ ├──┼───┼───────┼─────┼─────┼─────────┤ │34 │M○○│紅樹林銀髮族、│368,434 │368,434 │①M○○之委任書、│ │ │ │基金 │ │①:368433│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368434│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 單、本票影本、智│ │ │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 │ 購買協定申購/贖│ │ │ │ │ │ │ 回申請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44至249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3頁) │ ├──┼───┼───────┼─────┼─────┼─────────┤ │35 │t○○│紅樹林銀髮族 │672,000 │672,000 │①t○○之委任書、│ │ │ │ │ │①:672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672000│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 單、本票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41至243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3頁) │ ├──┼───┼───────┼─────┼─────┼─────────┤ │36 │j○○│基金 │131,169 │131,169 │①j○○之委任書、│ │ │ │ │ │①:131169│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131169│ 購買協定、彰化銀│ │ │ │ │ │ │ 行外匯收支或交易│ │ │ │ │ │ │ 申報書、智寶歐亞│ │ │ │ │ │ │ 保值基金/購買協│ │ │ │ │ │ │ 定申購/贖回申請│ │ │ │ │ │ │ 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110、 │ │ │ │ │ │ │ 127至130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3頁) │ ├──┼───┼───────┼─────┼─────┼─────────┤ │37 │甲S○│紅樹林銀髮族、│3,330,797 │3,330,797 │①甲S○之委任書、│ │ │ │基金 │ │①:330797│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180萬 │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③: │ 單、本票影本、智│ │ │ │ │ │0000000 │ 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 │ 購買協定申購/贖│ │ │ │ │ │ │ 回申請書、智寶歐│ │ │ │ │ │ │ 亞保值基金受益權│ │ │ │ │ │ │ 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 │ 請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33至240頁) │ │ │ │ │ │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7頁) │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3頁) │ ├──┼───┼───────┼─────┼─────┼─────────┤ │38 │N○○│基金 │12,694 │12,694 │①N○○之委任書、│ │ │ │ │ │①:12694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12694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31至232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3頁) │ ├──┼───┼───────┼─────┼─────┼─────────┤ │39 │甲甲○│基金 │47,502 │47,502 │①甲甲○之委任書、│ │ │ │ │ │①:47502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47502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 │ 買協定申購/贖回│ │ │ │ │ │ │ 申請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28至230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3頁) │ ├──┼───┼───────┼─────┼─────┼─────────┤ │40 │v○○│紅樹林銀髮族 │280,000 │280,000 │①v○○之委任書、│ │ │(起訴│ │ │①:280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書誤載│ │ │②:280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為連寯│ │ │ │ 影本 │ │ │長)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26至227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3頁) │ ├──┼───┼───────┼─────┼─────┼─────────┤ │41 │午○○│紅樹林銀髮族 │163,000 │163,000 │①午○○之委任書、│ │ │ │ │ │①:163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163000│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 單、本票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23至225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4頁) │ ├──┼───┼───────┼─────┼─────┼─────────┤ │42 │B○○│紅樹林銀髮族 │392,000 │392,000 │①B○○之委任書、│ │ │ │ │ │①:392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392000│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 單、本票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21至222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4頁) │ ├──┼───┼───────┼─────┼─────┼─────────┤ │43 │甲Z○│紅樹林銀髮族 │1,008,000 │1,008,000 │①甲Z○之委任書、│ │ │ │ │ │①: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0000000 │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②: │ 單、本票影本 │ │ │ │ │ │0000000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17至219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4頁) │ ├──┼───┼───────┼─────┼─────┼─────────┤ │44 │J○○│紅樹林銀髮族 │53,000 │53,000 │①J○○之委任書、│ │ │ │ │ │①:53000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53000 │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 單、本票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135至136反面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4頁) │ ├──┼───┼───────┼─────┼─────┼─────────┤ │45 │甲p○│基金 │47,954 │47,954 │①甲p○之94年8月 │ │ │ │ │ │①:10萬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②:47954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③:47954 │ 44至45頁) │ │ │ │ │ │ │②甲p○之委任書、│ │ │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 │ │ 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智│ │ │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 │ 買協定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137至143頁) │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4頁) │ ├──┼───┼───────┼─────┼─────┼─────────┤ │46 │甲u○│紅樹林銀髮族 │324,000 │324,000 │①甲u○之委任書、│ │ │ │ │ │①:324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324000│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 單、本票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145至146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4頁) │ ├──┼───┼───────┼─────┼─────┼─────────┤ │47 │D○○│基金 │12,694 │12,694 │①D○○之94年8月 │ │ │ │ │ │①:幾十萬│ 23日偵訊筆錄 │ │ │ │ │ │②:12694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38、40、 │ │ │ │ │ │ │ 42、45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4頁) │ ├──┼───┼───────┼─────┼─────┼─────────┤ │48 │甲卯○│紅樹林銀髮族 │224,000 │224,000 │①甲卯○之委任書、│ │ │ │ │ │①:224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224000│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 單、本票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147至148反面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4頁) │ ├──┼───┼───────┼─────┼─────┼─────────┤ │49 │甲地○│紅樹林銀髮族 │784,000 │784,000 │①甲地○之委任書、│ │ │ │ │ │①:784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784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149至151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4頁) │ ├──┼───┼───────┼─────┼─────┼─────────┤ │50 │乙丁○│紅樹林銀髮族 │336,000 │336,000 │①乙丁○之委任書、│ │ │ │ │ │①:336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336000│ 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 │ 單、本票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152至153反面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4頁) │ ├──┼───┼───────┼─────┼─────┼─────────┤ │51 │甲w○│紅樹林銀髮族 │392,000 │392,000 │①甲w○之委任書、│ │ │ │ │ │①:392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392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170至172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4頁) │ ├──┼───┼───────┼─────┼─────┼─────────┤ │52 │甲b○│紅樹林銀髮族 │784,000 │784,000 │①甲b○之委任書、│ │ │ │ │ │①:784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784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173至175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4頁) │ ├──┼───┼───────┼─────┼─────┼─────────┤ │53 │乙己○│紅樹林銀髮族 │393,000 │393,000 │①乙己○之委任書、│ │ │(起訴│ │ │①:392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書誤載│ │ │②:392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為鐘文│ │ │ │ 影本 │ │ │勻)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176至178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4頁) │ ├──┼───┼───────┼─────┼─────┼─────────┤ │54 │己○○│紅樹林銀髮族 │336,000 │336,000 │①己○○之委任書、│ │ │ │ │ │①:336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336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179至181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5頁) │ ├──┼───┼───────┼─────┼─────┼─────────┤ │55 │F○○│基金 │23,038 │23,038 │①F○○之94年9月 │ │ │ │ │ │②:73298 │ 6日偵訊筆錄 │ │ │ │ │ │③:73298 │(94偵8099號 │ │ │ │ │ │ │ 90至91頁) │ │ │ │ │ │●起訴書記│②F○○之委任書、│ │ │ │ │ │ 載金額似│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 忽有誤 │ /購買協定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184至187頁) │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5頁) │ ├──┼───┼───────┼─────┼─────┼─────────┤ │56 │傅茂欽│基金 │33,850 │33,850 │①傅茂欽之委任書、│ │ │ │ │ │①:33850 │ 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 │②:33850 │ 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182至183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5頁) │ ├──┼───┼───────┼─────┼─────┼─────────┤ │57 │傅黃秋│基金 │15,231 │15,231 │①傅黃秋金之委任書│ │ │金 │ │ │①:15230 │ 、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②:15231 │ 金/購買協定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76至277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5頁) │ ├──┼───┼───────┼─────┼─────┼─────────┤ │58 │甲s○│基金 │11,283 │11,283 │①甲s○之委任書、│ │ │ │ │ │①:11283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11283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 協定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188至190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5頁) │ ├──┼───┼───────┼─────┼─────┼─────────┤ │59 │丑○○│紅樹林銀髮族、│373,781 │373,781 │①丑○○之委任書、│ │ │(起訴│基金 │ │①:373781│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書誤載│ │ │②:15萬 │ 專案合約書、本票│ │ │為翁承│ │ │③:373281│ 影本、智寶歐亞保│ │ │翰) │ │ │ │ 值基金受益權單位│ │ │ │ │ │ │ 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 │ 金購買協定、智寶│ │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 │ 買協定申購/贖回│ │ │ │ │ │ │ 申請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191至202頁) │ │ │ │ │ │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8頁) │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5頁) │ ├──┼───┼───────┼─────┼─────┼─────────┤ │60 │地○○│基金 │12,694 │12,694 │①地○○之委任書、│ │ │ │ │ │①:12694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12694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 協定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06至208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5頁) │ ├──┼───┼───────┼─────┼─────┼─────────┤ │61 │甲癸○│基金 │11,283 │11,283 │①甲癸○之委任書、│ │ │ │ │ │①:11283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11283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 協定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03至205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5頁) │ ├──┼───┼───────┼─────┼─────┼─────────┤ │62 │甲巳○│基金 │25,388 │25,388 │①甲巳○之委任書、│ │ │ │ │ │①:25388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25388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 協定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12至216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5頁) │ ├──┼───┼───────┼─────┼─────┼─────────┤ │63 │甲M○│基金 │35,261 │35,261 │①甲M○匯往曾國銘│ │ │ │ │ │①:166萬 │ 及D○○帳戶之匯│ │ │ │ │ │②:35261 │ 款單、發票人為徐│ │ │ │ │ │ │ 珍海之擔保支票影│ │ │ │ │ │ │ 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09至210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5頁) │ ├──┼───┼───────┼─────┼─────┼─────────┤ │64 │亥○○│基金 │23,848 │23,848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23848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5頁) │ ├──┼───┼───────┼─────┼─────┼─────────┤ │65 │甲C○│紅樹林銀髮族、│518,104 │450,000 │①甲C○之94年8月 │ │ │ │基金 │ │①:57萬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②:45萬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③:518104│ 43、45頁) │ │ │ │ │ │ │②甲C○之紅樹林銀│ │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11至211反面頁)│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5頁) │ ├──┼───┼───────┼─────┼─────┼─────────┤ │66 │C○○│基金 │26,305 │26,305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26305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6頁) │ ├──┼───┼───────┼─────┼─────┼─────────┤ │67 │傅瓊鈴│紅樹林銀髮族、│720,442 │720,442 │①傅瓊鈴之委任書、│ │ │ │基金 │ │①:720442│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30萬 │ /購買協定申購/│ │ │ │ │ │③:720442│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 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 │ │ │ │ │ │ 申請書、紅樹林銀│ │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70至275反面頁)│ │ │ │ │ │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8頁) │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7頁) │ ├──┼───┼───────┼─────┼─────┼─────────┤ │68 │庚○○│紅樹林銀髮族、│919,555 │919,555 │①庚○○之委任書、│ │ │ │基金 │ │①:919555│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15萬 │ /購買協定申購/│ │ │ │ │ │③:919555│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 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 │ │ │ │ │ │ 申請書、紅樹林銀│ │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155至169反面頁)│ │ │ │ │ │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8頁) │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7頁) │ ├──┼───┼───────┼─────┼─────┼─────────┤ │69 │m○○│紅樹林銀髮族 │896,000 │896,000 │①m○○之委任書、│ │ │ │ │ │①:896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896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轉申購協議│ │ │ │ │ │ │ 書、支票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78至280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7頁) │ ├──┼───┼───────┼─────┼─────┼─────────┤ │70 │甲a○│紅樹林銀髮族 │4,255,200 │4,255,200 │①甲a○之94年9月 │ │ │ │ │ │①:800萬 │ 6日偵訊筆錄 │ │ │ │ │ │②: │(94偵8099號 │ │ │ │ │ │甲a○個人│ 88至89頁) │ │ │ │ │ │400多萬、 │②甲a○之94年8月 │ │ │ │ │ │加上親人客│ 23日偵訊筆錄 │ │ │ │ │ │戶共806萬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③: │ 43至45頁) │ │ │ │ │ │0000000 │③甲a○之委任書、│ │ │ │ │ │④: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0000000 │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52至290頁) │ │ │ │ │ │ │④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8頁) │ ├──┼───┼───────┼─────┼─────┼─────────┤ │71 │甲F○│紅樹林銀髮族 │1,553,000 │1,553,000 │①甲F○之委任書、│ │ │ │ │ │①: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0000000 │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②: │ 影本 │ │ │ │ │ │0000000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291至297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8頁) │ ├──┼───┼───────┼─────┼─────┼─────────┤ │72 │甲c(│紅樹林銀髮族 │336,000 │336,000 │①甲c(女辛)之委│ │ │女辛)│ │ │①:336000│ 任書、紅樹林銀髮│ │ │(起訴│ │ │②:336000│ 族開發專案合約書│ │ │書誤載│ │ │ │ 、本票影本 │ │ │為甲c│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婷) │ │ │ │ 298至300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8頁) │ ├──┼───┼───────┼─────┼─────┼─────────┤ │73 │甲d○│紅樹林銀髮族 │2,334,000 │2,334,000 │①甲d○之委任書、│ │ │ │ │ │①: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0000000 │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②: │ 影本 │ │ │ │ │ │0000000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301至307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8頁) │ ├──┼───┼───────┼─────┼─────┼─────────┤ │74 │a○○│紅樹林銀髮族 │168,000 │168,000 │①a○○之委任書、│ │ │ │ │ │①:168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168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308至310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8頁) │ ├──┼───┼───────┼─────┼─────┼─────────┤ │75 │甲A○│紅樹林銀髮族 │165,000 │165,000 │①甲A○之委任書、│ │ │ │ │ │①:165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165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311至313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8頁) │ ├──┼───┼───────┼─────┼─────┼─────────┤ │76 │卯○○│紅樹林銀髮族 │165,000 │165,000 │①卯○○之委任書、│ │ │ │ │ │①:165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165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314至316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8頁) │ ├──┼───┼───────┼─────┼─────┼─────────┤ │77 │甲D○│紅樹林銀髮族 │224,000 │224,000 │①甲D○之委任書、│ │ │ │ │ │①:224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224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317至319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8頁) │ ├──┼───┼───────┼─────┼─────┼─────────┤ │78 │甲玄○│基金 │25,388 │25,388 │①甲玄○之轉申購協│ │ │ │ │ │①:55萬 │ 議書、彰化銀行存│ │ │ │ │ │②:25388 │ 款憑條、發票人為│ │ │ │ │ │ │ h○○之擔保支票│ │ │ │ │ │ │ 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322至323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8頁) │ ├──┼───┼───────┼─────┼─────┼─────────┤ │79 │甲X○│基金 │33,850 │33,850 │①甲X○之委任書、│ │ │ │ │ │①:33850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33850 │ /購買協定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 協定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324至326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8頁) │ ├──┼───┼───────┼─────┼─────┼─────────┤ │80 │甲酉○│紅樹林銀髮族、│506,794 │506,794 │①甲酉○之94年8月 │ │ │ │基金 │ │②: │ 23日偵訊筆錄 │ │ │ │ │ │甲酉○個人│(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506794 │ 39、42、45頁) │ │ │ │ │ │甲酉○客戶│②甲酉○之委任書、│ │ │ │ │ │0000000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合計共 │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0000000) │ 影本、智寶歐亞保│ │ │ │ │ │③:506794│ 值基金受益權單位│ │ │ │ │ │ │ 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 │ 金購買協定、第一│ │ │ │ │ │ │ 商業銀行結匯書、│ │ │ │ │ │ │ 彰化銀行外匯收支│ │ │ │ │ │ │ 或交易申報書、智│ │ │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 │ 購買協定申購/贖│ │ │ │ │ │ │ 回申請書、轉申購│ │ │ │ │ │ │ 協議書、發票人為│ │ │ │ │ │ │ h○○之擔保支票│ │ │ │ │ │ │ 影本、支出證明單│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327至356頁、 │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至3、18至20頁)│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9頁) │ ├──┼───┼───────┼─────┼─────┼─────────┤ │81 │甲戌○│基金 │237,510 │237,510 │①甲戌○之委任書、│ │ │ │ │ │①:237510│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237510│ /購買協定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 協定、智寶歐亞保│ │ │ │ │ │ │ 值基金受益權單位│ │ │ │ │ │ │ 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清│ │ │ │ │ │ │ 水分行匯出代收件│ │ │ │ │ │ │ 收據、申購確認單│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0至15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9頁) │ ├──┼───┼───────┼─────┼─────┼─────────┤ │82 │壬○○│基金 │50,775 │50,775 │①壬○○之委任書、│ │ │(起訴│ │ │①:50775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書誤載│ │ │②:57775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為曲巧│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容)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 協定、交通銀行彰│ │ │ │ │ │ │ 化分行賣匯水單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4至7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9頁) │ ├──┼───┼───────┼─────┼─────┼─────────┤ │83 │甲丁○│紅樹林銀髮族 │224,000 │224,000 │①甲丁○之委任書、│ │ │ │ │ │①:224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224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8至9反面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9頁) │ ├──┼───┼───────┼─────┼─────┼─────────┤ │84 │甲子○│紅樹林銀髮族 │3,360,000 │336,000 │①甲子○之委任書、│ │ │ │ │ │①:336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336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 │ │ │ │ │ │●起訴書記│(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載金額似│ 16至17反面頁) │ │ │ │ │ │ 忽有誤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9頁) │ ├──┼───┼───────┼─────┼─────┼─────────┤ │85 │甲P○│基金 │22,567 │22,567 │①甲P○之委任書、│ │ │(起訴│ │ │①:22567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書誤載│ │ │②:22567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為廖信│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彥)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 協定、第一商業銀│ │ │ │ │ │ │ 行結匯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21至24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9頁) │ ├──┼───┼───────┼─────┼─────┼─────────┤ │86 │甲o○│紅樹林銀髮族 │224,000 │224,000 │①甲o○之委任書、│ │ │ │ │ │①: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甲o○個人│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224000 │ 影本 │ │ │ │ │ │甲o○客戶│(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392000 │ 25至27反面頁) │ │ │ │ │ │②:224000│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9頁) │ ├──┼───┼───────┼─────┼─────┼─────────┤ │87 │林鐘鳳│紅樹林銀髮族 │224,000 │224,000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嬌 │ │ │①:224000│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9頁) │ ├──┼───┼───────┼─────┼─────┼─────────┤ │88 │f○○│紅樹林銀髮族 │168,000 │168,000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168000│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69頁) │ ├──┼───┼───────┼─────┼─────┼─────────┤ │89 │G○○│紅樹林銀髮族 │557,000 │557,000 │①G○○之委任書、│ │ │ │ │ │①: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G○○個人│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557000 │ 影本 │ │ │ │ │ │G○○客戶│(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5300 │ 127至130反面頁)│ │ │ │ │ │②:557000│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0頁) │ ├──┼───┼───────┼─────┼─────┼─────────┤ │90 │甲g○│紅樹林銀髮族 │53,000 │53,000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53000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0頁) │ ├──┼───┼───────┼─────┼─────┼─────────┤ │91 │甲m○│紅樹林銀髮族 │560,000 │560,000 │①甲m○之委任書、│ │ │ │ │ │①: │ 轉申購協議書、支│ │ │ │ │ │甲m○個人│ 出證明單 │ │ │ │ │ │560000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甲m○客戶│ 28、31至32頁) │ │ │ │ │ │448000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②:560000│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0頁) │ ├──┼───┼───────┼─────┼─────┼─────────┤ │92 │Y○○│紅樹林銀髮族 │448,000 │448,000 │①Y○○之委任書、│ │ │ │ │ │①:448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448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29至30反面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0頁) │ ├──┼───┼───────┼─────┼─────┼─────────┤ │93 │甲J○│基金 │35,261 │35,261 │①甲J○之委任書、│ │ │ │ │ │①:35261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35261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 協定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34至37頁) │ ├──┼───┼───────┼─────┼─────┼─────────┤ │94 │z○○│基金 │11,283 │11,283 │①z○○之委任書、│ │ │ │ │ │①:11283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11283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 協定、智寶歐亞保│ │ │ │ │ │ │ 值基金/購買協定│ │ │ │ │ │ │ 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38至42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0頁) │ ├──┼───┼───────┼─────┼─────┼─────────┤ │95 │甲z○│基金 │33,850 │33,850 │①甲z○之委任書、│ │ │(起訴│ │ │①:33850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書誤載│ │ │②:33850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為魏佩│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芬)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 協定、智寶歐亞保│ │ │ │ │ │ │ 值基金/購買協定│ │ │ │ │ │ │ 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43至47頁) │ ├──┼───┼───────┼─────┼─────┼─────────┤ │96 │黃○ │基金 │11,283 │11,283 │①黃○之委任書、智│ │ │ │ │ │①:11283 │ 寶歐亞保值基金受│ │ │ │ │ │②:11283 │ 益權單位申購/贖│ │ │ │ │ │ │ 回申請書、智寶歐│ │ │ │ │ │ │ 亞保值基金購買協│ │ │ │ │ │ │ 定、智寶歐亞保值│ │ │ │ │ │ │ 基金/購買協定申│ │ │ │ │ │ │ 購/贖回申請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48至52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0頁) │ ├──┼───┼───────┼─────┼─────┼─────────┤ │97 │甲I○│基金 │67,700 │67,700 │①甲I○之委任書、│ │ │ │ │ │①:67700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67700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臺中│ │ │ │ │ │ │ 商業銀行賣匯水單│ │ │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 │ 金購買協定、風險│ │ │ │ │ │ │ 預告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53至57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0頁) │ ├──┼───┼───────┼─────┼─────┼─────────┤ │98 │O○○│基金 │27,078 │27,078 │①O○○之委任書、│ │ │ │ │ │①:27078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45萬 │ /購買協定申購/│ │ │ │ │ │③:30萬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④:27078 │ 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 │ │ │ │ │ │ 申請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58至60頁) │ │ │ │ │ │ │②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16頁) │ │ │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30頁) │ │ │ │ │ │ │④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0頁) │ ├──┼───┼───────┼─────┼─────┼─────────┤ │99 │s○○│基金 │105,782 │105,782 │①s○○之94年9月 │ │ │ │ │ │①:10幾萬│ 6日偵訊筆錄 │ │ │ │ │ │ 港幣 │(94偵8099號 │ │ │ │ │ │②:105782│ 89頁) │ │ │ │ │ │③:105782│②s○○之委任書、│ │ │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 協定、第一商業銀│ │ │ │ │ │ │ 行結匯書、智寶歐│ │ │ │ │ │ │ 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 協定申購/贖回申│ │ │ │ │ │ │ 請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61至76頁) │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0頁) │ ├──┼───┼───────┼─────┼─────┼─────────┤ │100 │寅○○│基金 │21,195 │21,195 │①寅○○之委任書、│ │ │(起訴│ │ │①:21159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書誤載│ │ │②:21159 │ /購買協定申購/│ │ │為余東│ │ │ │ 贖回申請書、合作│ │ │發) │ │ │ │ 金庫銀行匯出匯款│ │ │ │ │ │ │ 申請書、智寶歐亞│ │ │ │ │ │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 │ │ │ │ │ │ 、申購確認單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77至81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0頁) │ ├──┼───┼───────┼─────┼─────┼─────────┤ │101 │甲申○│基金 │12,694 │12,694 │①甲申○之委任書、│ │ │ │ │ │①:12694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12694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 │ │ │ │ │ │ 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 │ 協定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82至84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1頁) │ ├──┼───┼───────┼─────┼─────┼─────────┤ │102 │l○○│紅樹林銀髮族、│232,786 │232,786 │①l○○之委任書、│ │ │ │基金 │ │①:232786│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232786│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智寶歐亞保│ │ │ │ │ │ │ 值基金/購買協定│ │ │ │ │ │ │ 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 │ 、申購確認單、智│ │ │ │ │ │ │ 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 │ 買協定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85至92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1頁) │ ├──┼───┼───────┼─────┼─────┼─────────┤ │103 │天○○│紅樹林銀髮族、│213,133 │213,133 │①天○○之委任書、│ │ │ │基金 │ │①:213133│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213133│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智寶歐亞保│ │ │ │ │ │ │ 值基金受益權單位│ │ │ │ │ │ │ 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93至95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1頁) │ ├──┼───┼───────┼─────┼─────┼─────────┤ │104 │丙○○│基金 │15,231 │15,231 │①丙○○之委任書、│ │ │ │ │ │①:15232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15231 │ 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96至97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1頁) │ ├──┼───┼───────┼─────┼─────┼─────────┤ │105 │甲H○│紅樹林銀髮族、│1,443,950 │1,443,950 │①甲H○之委任書、│ │ │ │基金 │ │①: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0000000 │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②: │ 影本、智寶歐亞保│ │ │ │ │ │0000000 │ 值基金受益權單位│ │ │ │ │ │ │ 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 │ 金/購買協定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98至106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1頁) │ ├──┼───┼───────┼─────┼─────┼─────────┤ │106 │甲N○│基金 │112,834 │112,834 │①甲N○之委任書、│ │ │ │ │ │①:112834│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②:112834│ /購買協定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風險│ │ │ │ │ │ │ 預告書、智寶歐亞│ │ │ │ │ │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 │ │ │ │ │ │ 、臺灣銀行匯出匯│ │ │ │ │ │ │ 款賣匯水單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07至112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1頁) │ ├──┼───┼───────┼─────┼─────┼─────────┤ │107 │y○○│紅樹林銀髮族 │1,176,000 │1,176,000 │①y○○之委任書、│ │ │ │ │ │①: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00000000 │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②: │ 影本、轉申購協議│ │ │ │ │ │00000000 │ 書、支出證明單、│ │ │ │ │ │ │ 發票人為h○○之│ │ │ │ │ │ │ 擔保支票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13至116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1頁) │ ├──┼───┼───────┼─────┼─────┼─────────┤ │108 │甲O○│紅樹林銀髮族 │2,240,000 │2,240,000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0000000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1頁) │ ├──┼───┼───────┼─────┼─────┼─────────┤ │109 │辛○○│基金 │10,320 │10,320 │①辛○○之委任書 │ │ │ │ │ │①:10320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②:10320 │ 117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2頁) │ ├──┼───┼───────┼─────┼─────┼─────────┤ │110 │c○○│基金 │10,836 │10,836 │①c○○之委任書 │ │ │ │ │ │①:12027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②:10836 │ 118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2頁) │ ├──┼───┼───────┼─────┼─────┼─────────┤ │111 │d○○│基金 │32,250 │32,250 │①d○○之委任書 │ │ │ │ │ │①:32250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②:32250 │ 119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2頁) │ ├──┼───┼───────┼─────┼─────┼─────────┤ │112 │甲壬○│基金 │47,472 │47,472 │①甲壬○之委任書 │ │ │ │ │ │①:47472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②:47472 │ 120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2頁) │ ├──┼───┼───────┼─────┼─────┼─────────┤ │113 │甲B○│基金 │165,120 │165,120 │①甲B○之委任書 │ │ │ │ │ │①:165120│(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②:165120│ 121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2頁) │ ├──┼───┼───────┼─────┼─────┼─────────┤ │114 │甲K○│基金 │22,704 │22,704 │①甲K○之委任書 │ │ │ │ │ │①:24209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②:22704 │ 122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2頁) │ ├──┼───┼───────┼─────┼─────┼─────────┤ │115 │甲k○│基金 │101,136 │101,136 │①甲k○之委任書 │ │ │ │ │ │①:132500│(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②:101136│ 123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2頁) │ ├──┼───┼───────┼─────┼─────┼─────────┤ │116 │甲y○│基金 │23,736 │23,736 │①甲y○之委任書 │ │ │ │ │ │①:23736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②:23736 │ 124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2頁) │ ├──┼───┼───────┼─────┼─────┼─────────┤ │117 │乙戊○│基金 │217,752 │217,752 │①乙戊○之委任書 │ │ │ │ │ │①:217752│(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②:217752│ 125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3頁) │ ├──┼───┼───────┼─────┼─────┼─────────┤ │118 │甲Q○│基金 │158,364 │158,364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158364│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3頁) │ ├──┼───┼───────┼─────┼─────┼─────────┤ │119 │E○○│基金 │22,567 │22,567 │①E○○之委任書 │ │ │ │ │ │②:22567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26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4頁) │ ├──┼───┼───────┼─────┼─────┼─────────┤ │120 │甲辰○│基金 │112,834 │112,834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112834│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4頁) │ ├──┼───┼───────┼─────┼─────┼─────────┤ │121 │乙○○│基金 │300,138 │300,138 │①乙○○之委任書 │ │ │ │ │ │①:304707│(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②:300138│ 131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5頁) │ ├──┼───┼───────┼─────┼─────┼─────────┤ │122 │子○○│基金 │26,516 │26,516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26516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5頁) │ ├──┼───┼───────┼─────┼─────┼─────────┤ │123 │巳○○│基金 │60,366 │60,366 │①巳○○之委任書 │ │ │ │ │ │①:61855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②:60366 │ 132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5頁) │ ├──┼───┼───────┼─────┼─────┼─────────┤ │124 │未○○│基金 │49,365 │49,365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49365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5頁) │ ├──┼───┼───────┼─────┼─────┼─────────┤ │125 │宇○○│基金 │67,700 │67,700 │①宇○○之委任書 │ │ │ │ │ │①:68731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②:67700 │ 133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5頁) │ ├──┼───┼───────┼─────┼─────┼─────────┤ │126 │A○○│基金 │11,283 │11,283 │①A○○之94年9月 │ │ │ │ │ │①:24000 │ 6日偵訊筆錄 │ │ │ │ │ │②:11283 │(94偵8099號 │ │ │ │ │ │ │ 89至90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5頁) │ ├──┼───┼───────┼─────┼─────┼─────────┤ │127 │林宜珺│基金 │15,231 │15,231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15231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5頁) │ ├──┼───┼───────┼─────┼─────┼─────────┤ │128 │H○○│基金 │33,850 │33,850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33850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5頁) │ ├──┼───┼───────┼─────┼─────┼─────────┤ │129 │I○○│基金 │12,694 │12,694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12694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5頁) │ ├──┼───┼───────┼─────┼─────┼─────────┤ │130 │K○○│紅樹林銀髮族 │224,000 │224,000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224000│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6頁) │ ├──┼───┼───────┼─────┼─────┼─────────┤ │131 │L○○│紅樹林銀髮族、│214,414 │214,414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起訴│基金 │ │①:214414│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書誤載│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為林淑│ │ │ │ 中地區) │ │ │蕙)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6頁) │ ├──┼───┼───────┼─────┼─────┼─────────┤ │132 │P○○│紅樹林銀髮族 │218,000 │200,000 │①P○○之委任書、│ │ │(起訴│ │ │①:20萬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書誤載│ │ │②:15萬 │ 專案合約書、認購│ │ │為林煜│ │ │③:218000│ 單、本票影本 │ │ │佩)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34至136反面頁)│ │ │ │ │ │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8頁) │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6頁) │ ├──┼───┼───────┼─────┼─────┼─────────┤ │133 │S○○│基金 │49,235 │49,235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49235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6頁) │ ├──┼───┼───────┼─────┼─────┼─────────┤ │134 │T○○│紅樹林銀髮族 │224,000 │224,000 │①T○○之委任書、│ │ │ │ │ │①:224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224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37至139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6頁) │ ├──┼───┼───────┼─────┼─────┼─────────┤ │135 │U○○│基金 │11,283 │11,283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11283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6頁) │ ├──┼───┼───────┼─────┼─────┼─────────┤ │136 │W○○│紅樹林銀髮族 │1,680,000 │1,680,000 │①W○○之紅樹林銀│ │ │ │ │ │①: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0000000 │ 書、認購單、本票│ │ │ │ │ │②: │ 影本、轉申購協議│ │ │ │ │ │0000000 │ 書、支出證明單、│ │ │ │ │ │ │ 發票人為h○○之│ │ │ │ │ │ │ 擔保支票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40至142反面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6頁) │ ├──┼───┼───────┼─────┼─────┼─────────┤ │137 │X○○│基金 │11,283 │11,283 │①X○○之委任書 │ │ │ │ │ │①:11455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②:11283 │ 143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6頁) │ ├──┼───┼───────┼─────┼─────┼─────────┤ │138 │洪子雁│基金 │15,233 │15,233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15233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6頁) │ ├──┼───┼───────┼─────┼─────┼─────────┤ │139 │b○○│基金 │11,283 │11,283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11283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6頁) │ ├──┼───┼───────┼─────┼─────┼─────────┤ │140 │n○○│紅樹林銀髮族 │56,000 │56,000 │①n○○之紅樹林銀│ │ │ │ │ │①:56000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②:56000 │ 書、認購單、本票│ │ │ │ │ │ │ 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44反面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6頁) │ ├──┼───┼───────┼─────┼─────┼─────────┤ │141 │o○○│紅樹林銀髮族 │616,000 │616,000 │①o○○之委任書、│ │ │ │ │ │①:55萬 │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616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45至146反面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6頁) │ ├──┼───┼───────┼─────┼─────┼─────────┤ │142 │r○○│基金 │12,694 │12,694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12694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6頁) │ ├──┼───┼───────┼─────┼─────┼─────────┤ │143 │q○○│基金 │33,850 │33,850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33850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6頁) │ ├──┼───┼───────┼─────┼─────┼─────────┤ │144 │u○○│紅樹林銀髮族 │560,000 │560,000 │①u○○之委任書、│ │ │ │ │ │①:560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②:560000│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轉申購協議│ │ │ │ │ │ │ 書、發票人為徐珍│ │ │ │ │ │ │ 海之擔保支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47至151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6頁) │ ├──┼───┼───────┼─────┼─────┼─────────┤ │145 │甲戊○│紅樹林銀髮族 │560,000 │560,000 │①甲戊○之委任書、│ │ │ │ │ │②:560000│ 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 │ 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 │ 影本、轉申購協議│ │ │ │ │ │ │ 書、發票人為徐珍│ │ │ │ │ │ │ 海之擔保支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52至156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7頁) │ ├──┼───┼───────┼─────┼─────┼─────────┤ │146 │甲己○│紅樹林銀髮族、│775,378 │616,000 │①甲己○之94年8月 │ │ │ │基金 │ │②:616000│ 23日偵訊筆錄 │ │ │ │ │ │③:775378│(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40、45頁) │ │ │ │ │ │ │②甲己○之紅樹林銀│ │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 書、認購單、本票│ │ │ │ │ │ │ 影本、轉申購協議│ │ │ │ │ │ │ 書、發票人為徐珍│ │ │ │ │ │ │ 海之擔保支票影本│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57至159反面頁)│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7頁) │ ├──┼───┼───────┼─────┼─────┼─────────┤ │147 │甲午○│基金 │22,567 │22,567 │①甲午○之委任書 │ │ │ │ │ │①:22910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②:22567 │ 160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7頁) │ ├──┼───┼───────┼─────┼─────┼─────────┤ │148 │陳麗名│基金 │23,695 │23,695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23695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7頁) │ ├──┼───┼───────┼─────┼─────┼─────────┤ │149 │甲天○│基金 │22,567 │22,567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22567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7頁) │ ├──┼───┼───────┼─────┼─────┼─────────┤ │150 │甲E○│基金 │33,850 │33,850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33850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7頁) │ ├──┼───┼───────┼─────┼─────┼─────────┤ │151 │甲G○│紅樹林銀髮族、│203,261 │168,000 │①甲G○之紅樹林銀│ │ │ │基金 │ │①:168000│ 髮族開發專案本票│ │ │ │ │ │②:203261│ 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61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7頁) │ ├──┼───┼───────┼─────┼─────┼─────────┤ │152 │甲W○│基金 │23,695 │23,695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23695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7頁) │ ├──┼───┼───────┼─────┼─────┼─────────┤ │153 │甲f○│紅樹林銀髮族 │4,614,400 │4,614,400 │①甲f○之紅樹林銀│ │ │ │ │ │①: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0000000 │ 書、本票影本 │ │ │ │ │ │②: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0000000 │ 165至167反面頁)│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7頁) │ ├──┼───┼───────┼─────┼─────┼─────────┤ │154 │甲i○│基金 │12,694 │12,694 │①甲i○之委任書 │ │ │ │ │ │①:12887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②:12694 │ 168頁) │ │ │ │ │ │ │②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7頁) │ ├──┼───┼───────┼─────┼─────┼─────────┤ │155 │甲l○│基金 │47,390 │47,390 │①甲l○之94年9月 │ │ │ │ │ │②: │ 6日偵訊筆錄 │ │ │ │ │ │0000000 │(94偵8099號 │ │ │ │ │ │③:47390 │ 90頁) │ │ │ │ │ │ │②甲l○之轉申購協│ │ │ │ │ │ │ 議書、發票人為徐│ │ │ │ │ │ │ 珍海之擔保支票影│ │ │ │ │ │ │ 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71至172頁) │ │ │ │ │ │ │③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8頁) │ ├──┼───┼───────┼─────┼─────┼─────────┤ │156 │甲r○│基金 │50,775 │50,775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50775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8頁) │ ├──┼───┼───────┼─────┼─────┼─────────┤ │157 │乙乙○│基金 │49,235 │49,235 │①智富全球投資控股│ │ │ │ │ │①:49235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投資人委任件(台│ │ │ │ │ │ │ 中地區) │ │ │ │ │ │ │(94偵10243號卷一 │ │ │ │ │ │ │ 78頁) │ ├──┼───┼───────┼─────┼─────┼─────────┤ │158 │陳秀真│基金 │315,628 │315,628 │①陳秀真之94年10月│ │ │(改名│ │ │①:315628│ 20日調查筆錄 │ │ │陳凱卉│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50至53頁) │ │ │ │ │ │ │②陳秀真之96年5月 │ │ │ │ │ │ │ 22日偵訊筆錄 │ │ │ │ │ │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 74至75頁) │ │ │ │ │ │ │③陳秀真之大眾銀行│ │ │ │ │ │ │ 賣匯水單、存摺明│ │ │ │ │ │ │ 細影本、債權申報│ │ │ │ │ │ │ 表、智寶歐亞保值│ │ │ │ │ │ │ 購買協定、智寶歐│ │ │ │ │ │ │ 亞保值基金受益權│ │ │ │ │ │ │ 單位申購/贖回申│ │ │ │ │ │ │ 請書、贖回轉申購│ │ │ │ │ │ │ 申請書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56至57、64、 │ │ │ │ │ │ │ 74至81頁) │ ├──┼───┼───────┼─────┼─────┼─────────┤ │159 │乙丙○│基金 │1,355,400 │1,355,400 │①乙丙○之94年6月 │ │ │ │ │ │①: │ 28日調查筆錄 │ │ │ │ │ │0000000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②:130萬 │ 133至134頁) │ │ │ │ │ │ │②乙丙○之96年5月 │ │ │ │ │ │ │ 22日偵訊筆錄 │ │ │ │ │ │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 76頁) │ │ │ │ │ │ │③乙丙○之倍利保值│ │ │ │ │ │ │ 連動債券/購買協│ │ │ │ │ │ │ 定交易契約書、倍│ │ │ │ │ │ │ 利保值連動債券/│ │ │ │ │ │ │ 購買協定申購/贖│ │ │ │ │ │ │ 回申請書、風險預│ │ │ │ │ │ │ 告書、帝皇環球資│ │ │ │ │ │ │ 產投資對帳單、萬│ │ │ │ │ │ │ 泰商業銀行松山分│ │ │ │ │ │ │ 行000-00-00000-0│ │ │ │ │ │ │ -7號帳戶存摺明細│ │ │ │ │ │ │ 表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135至142頁) │ ├──┼───┼───────┼─────┼─────┼─────────┤ │160 │曾湘云│紅樹林銀髮族、│14,000,000│3,100,000 │①曾湘云之94年7月 │ │ │(原名│老虎科技、 │ │①:1400萬│ 13日調查筆錄 │ │ │曾惠芬│專案投資、 │ │③: │(95偵14027號卷一 │ │ │) │基金 │ │紅樹林部分│ 150至151反面頁)│ │ │ │ │ │:150萬; │②曾湘云之96年3月 │ │ │ │ │ │專案投資:│ 7日偵訊筆錄 │ │ │ │ │ │310萬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⑤:120萬 │ 55至58頁) │ │ │ │ │ │⑥: │③曾湘云之98年2月 │ │ │ │ │ │還款405280│ 11日院訊筆錄 │ │ │ │ │ │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 │ 209反面至210反面│ │ │ │ │ │ │ 頁) │ │ │ │ │ │ │④曾湘云之老虎科技│ │ │ │ │ │ │ 股票股權確認證明│ │ │ │ │ │ │ 書、投資節稅專案│ │ │ │ │ │ │ 資金到位表、確認│ │ │ │ │ │ │ 書、合作協議書、│ │ │ │ │ │ │ 台北銀行入戶電匯│ │ │ │ │ │ │ 回條、發票人為山│ │ │ │ │ │ │ 禾公司之支票、華│ │ │ │ │ │ │ 南銀行內湖分行44│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存摺明細、宏泰人│ │ │ │ │ │ │ 壽保險單首頁影本│ │ │ │ │ │ │ 、倍利保值連動債│ │ │ │ │ │ │ 券/購買協定申購│ │ │ │ │ │ │ /贖回申請書、債│ │ │ │ │ │ │ 權申報表、紅利保│ │ │ │ │ │ │ 本連動債券/購買│ │ │ │ │ │ │ 協定申購/贖回申│ │ │ │ │ │ │ 請書影本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152至169頁、 │ │ │ │ │ │ │ 94偵20134號 │ │ │ │ │ │ │ 148至176頁) │ │ │ │ │ │ │⑤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18頁) │ │ │ │ │ │ │⑥乙甲○於94年3月8│ │ │ │ │ │ │ 日、曾元興於94年│ │ │ │ │ │ │ 3月20日匯款至曾 │ │ │ │ │ │ │ 惠芬帳戶之匯款單│ │ │ │ │ │ │ 影本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93頁) │ ├──┼───┼───────┼─────┼─────┼─────────┤ │161 │乙甲○│紅樹林銀髮族、│10,000,000│1,800,000 │①乙甲○之94年6月 │ │ │ │投資專案 │ │①:1千萬 │ 3日調查筆錄 │ │ │ │ │ │④:75萬 │(94他1779號 │ │ │ │ │ │⑤:105萬 │ 120至122頁) │ │ │ │ │ │ │②乙甲○之96年3月 │ │ │ │ │ │ │ 7日偵訊筆錄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80至182頁) │ │ │ │ │ │ │③乙甲○之96年3月 │ │ │ │ │ │ │ 7日偵訊筆錄 │ │ │ │ │ │ │(95偵14027號卷二 │ │ │ │ │ │ │ 56至59頁) │ │ │ │ │ │ │④乙甲○之紅樹林銀│ │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 書、本票影本 │ │ │ │ │ │ │(97重訴24號 │ │ │ │ │ │ │ 52至53反面頁) │ │ │ │ │ │ │⑤誠泰銀行林森北路│ │ │ │ │ │ │ 分行94年5月24日 │ │ │ │ │ │ │ 函文檢附之寶聯發│ │ │ │ │ │ │ 公司000000000000│ │ │ │ │ │ │ 6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17至218、 │ │ │ │ │ │ │ 220頁) │ ├──┼───┼───────┼─────┼─────┼─────────┤ │162 │宙○○│專案投資、 │13,560,000│5,000,000 │①宙○○之95年5月 │ │ │ │基金 │ │①:1356萬│ 18日調查筆錄 │ │ │ │ │ │②: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專案投資:│ 316至318頁) │ │ │ │ │ │500多萬; │②宙○○之98年2月 │ │ │ │ │ │基金部分:│ 11日院訊筆錄 │ │ │ │ │ │150-180萬 │(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③:1200萬│ 212至213頁) │ │ │ │ │ │ │③宙○○、甲Y○、│ │ │ │ │ │ │ 陳志賢之合作協議│ │ │ │ │ │ │ 書 │ │ │ │ │ │ │(95他2946號 │ │ │ │ │ │ │ 6至7頁) │ ├──┼───┼───────┼─────┼─────┼─────────┤ │163 │酉○○│專案投資 │10,000,000│8,000,000 │①酉○○之95年6月 │ │ │ │ │ │①:1千萬 │ 14日調查筆錄 │ │ │ │ │ │③:1200萬│(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④:525萬 │ 372至373頁) │ │ │ │ │ │ │②酉○○之97年1月 │ │ │ │ │ │ │ 8日偵訊筆錄 │ │ │ │ │ │ │(96偵緝2764號 │ │ │ │ │ │ │ 14、16至17頁) │ │ │ │ │ │ │③酉○○以李飛雄、│ │ │ │ │ │ │ 張寶玉名義之合作│ │ │ │ │ │ │ 協議書、發票人為│ │ │ │ │ │ │ h○○之擔保支票│ │ │ │ │ │ │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374至377頁) │ │ │ │ │ │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94年5月26日函文 │ │ │ │ │ │ │ 檢附之智富公司00│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 │ │ │ │ │ │ 料 │ │ │ │ │ │ │(95偵14027號卷一 │ │ │ │ │ │ │ 224、227頁) │ ├──┼───┼───────┼─────┼─────┼─────────┤ │164 │甲亥○│基金 │3,600,000 │3,000,000 │①甲亥○之98年2月 │ │ │ │ │ │①: │ 11日院訊筆錄 │ │ │ │ │ │基金68萬、│(96重訴89號卷三 │ │ │ │ │ │智寶歐亞保│ 213至213反面頁)│ │ │ │ │ │值基金301 │②甲亥○之轉申購協│ │ │ │ │ │萬 │ 議書、支出證明單│ │ │ │ │ │②: │ 、發票人為h○○│ │ │ │ │ │0000000 │ 之擔保支票影本、│ │ │ │ │ │ │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 │ │ │ │ │ │ 聯、甲○○與曾月│ │ │ │ │ │ │ 華之償還協議書、│ │ │ │ │ │ │ 支票影本 │ │ │ │ │ │ │(94偵10243號卷二 │ │ │ │ │ │ │ 162至164、 │ │ │ │ │ │ │ 169至170頁) │ ├──┼───┼───────┼─────┼─────┼─────────┤ │165 │甲V○│紅樹林銀髮族、│150,000、 │150,000 │①甲V○之94年4月 │ │ │ │基金 │美金2,000 │②:15萬 │ 18日警詢筆錄 │ │ │ │ │ │③: │(94偵8099號 │ │ │ │ │ │15萬、 │ 23至24頁) │ │ │ │ │ │美金2千 │②甲V○之94年4月 │ │ │ │ │ │④:15萬 │ 18日警詢筆錄 │ │ │ │ │ │ │(94偵8099號 │ │ │ │ │ │ │ 25至27頁) │ │ │ │ │ │ │③甲V○之94年9月 │ │ │ │ │ │ │ 6日偵訊筆錄 │ │ │ │ │ │ │(94偵8099號 │ │ │ │ │ │ │ 87至88頁) │ │ │ │ │ │ │④甲V○之紅樹林銀│ │ │ │ │ │ │ 髮族開發專案認購│ │ │ │ │ │ │ 單、本票影本、紅│ │ │ │ │ │ │ 樹林資產證券化專│ │ │ │ │ │ │ 案說明、紅樹林銀│ │ │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 │ │ │ │ │ │ 書影本 │ │ │ │ │ │ │(94偵8099號 │ │ │ │ │ │ │ 34至35、 │ │ │ │ │ │ │ 37至40頁) │ ├──┴───┴───────┴─────┴─────┴─────────┤ │ (本院認定受損金額合計共新台幣133,410,8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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