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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許佩如楊欣怡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841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楊勝夫律師
被告
林婉如
指定辯護人
黃逸柔律師
被告
譚正義
被告
陳春旗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被告
蔡詠彬 (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偵字第4293號、第4543號、第5194號),及追加起訴(98年

度偵字第5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各罪(包括共同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各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餘淨重共計參伍點伍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共計拾陸點捌參陸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NOKIA廠牌行動電話(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各壹支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伍萬元和電腦壹臺均沒收(其中新臺幣柒仟元與電腦壹臺應與共犯林婉如連帶沒收,另新臺幣壹仟元應與共犯林婉如及林本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其中新臺幣柒仟元與電腦壹臺應與共犯林婉如之財產連帶抵償,另新臺幣壹仟元應與共犯林婉如及林本源之財產連帶抵償)。

林婉如共同犯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餘淨重共計參伍點伍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共計拾陸點捌參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各壹支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柒仟元和電腦壹臺均沒收(其中新臺幣陸仟元與電腦壹臺應與共犯乙○○連帶沒收,另新臺幣壹仟元應與共犯乙○○及林本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其中新臺幣陸仟元與電腦壹臺應與共犯乙○○之財產連帶抵償,另新臺幣壹仟元應與共犯乙○○及林本源之財產連帶抵償)。

譚正義共同犯附表三編號1至所示各罪(包括共同犯附表三編號所示之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合計參點玖參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LG廠牌行動電話(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各壹支、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元沒收(其中新臺幣壹仟元應與共犯黃麗珍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其中新臺幣壹仟元應與共犯黃麗珍之財產連帶抵償)。

陳春旗犯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各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肆肆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SONY ERICSSON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陸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蔡詠彬犯附表五編號1至9所示各罪(包括共同犯附表五編號2、8所示各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前總毛重拾貳點參貳公克,驗餘淨重不詳)沒收銷燬。扣案之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與全新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沒收(其中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應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成」之成年男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其中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應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成」之成年男子之財產連帶抵償)。未扣案之塑膠鏟管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事實

一、乙○○(綽號「鱷魚」)於民國92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93年度訴字第59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及1 年2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在案,乙○○不服,就全案提起上訴,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於93年11月29日因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下稱第一案),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19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下稱第二案)。其又於93年至94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169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1 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下稱第三案)。上開罪刑經基隆地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第一、二案)和1 年(第三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96年12月1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迄至97年6 月5 日假釋期滿,未遭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均將「甲基安非他命」誤載為「安非他命」,本院逕予更正)以營利之犯意,持其所有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內搭配非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內搭配非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各1 支,另借用譚正義所有LG廠牌行動電話(內搭配譚正義所有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各1支作為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而單獨為下列販賣毒品之行為:

㈠於98年8 月3 日12時58分、13時7 分許,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賴煥鏞(綽號「康仔」)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日統客運站對面某處,以3,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1 包與賴煥鏞,同時自賴煥鏞處得款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扣案)。

㈡於98年8 月10日23時6 分許,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蔡青亨聯絡後,在雲林縣林內鄉○○路某天橋下,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蔡青亨,並自蔡青亨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

㈢於98年8 月7 日凌晨1 時39分、2 時0 分、9 分、15分許,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楊正義聯絡後,在雲林縣二崙鄉油車市場附近某電子遊藝場,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楊正義,同時自楊正義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

㈣於98年6 月24日21時35分、22時33分、23時11分、32分許,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譚正義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重光里菜公庄某廟旁,以7,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1 包與譚正義,並自譚正義處得款7,000 元(未扣案)。

㈤於98年6 月27日23時37分、40分、50分、6 月28日凌晨0 時2 分許,乙○○(起訴書「贅載「共同」)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譚正義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路某全家便利商店前,以7,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1 包與譚正義,同時自譚正義處得款7,000 元(未扣案)。

㈥於98年7 月4 日23時52分、7 月5 日凌晨0 時12分、29分、41分許,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譚正義聯絡後,在雲林縣西螺鎮○○○○道旁,以7,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1 包與譚正義,並自譚正義處得款7,000 元(未扣案)。

㈦於98年7 月31日14時9 分、15時28分許,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00000號室內電話之蘇哲慶聯絡後,在彰化縣北斗鎮○○路某全國電子賣場,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1 小包與蘇哲慶,並自蘇哲慶處得款500 元(未扣案)。

㈧於98年8 月11日13時8 分、12分、54分、14時28分、30分許,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丙○○(綽號「哈比」)聯絡後,在雲林縣西螺鎮燦坤3C賣場外,以3,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1包與丙○○,並自丙○○處得款3,000 元(未扣案)。

㈨於98年8 月22日18時2 分、13分許,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丙○○(與乙○○並無共同販賣毒品之犯意聯絡)接洽後,相約在虎尾鎮○○路某7-11便利商店附近見面。丙○○則由友人即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紅龜」之成年男子駕車搭載至現場。且由乙○○在車內,以6,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1 包與綽號「紅龜」之人,且同時向綽號「紅龜」之人收取6,000 元之價金(未扣案)。

㈩於98年8 月14日20時36分、21時17分、20分、22分、23分許,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丙○○聯絡,相約在雲林縣西螺鎮某全家便利商店外之路邊見面。乙○○旋駕車赴約,並在該便利商店附近之車內,以3,5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丙○○,同時向丙○○處收取3,500 元之價金(未扣案)。於98年8 月22日14時53分、15時38分、16時2 分、17分、19分許,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丙○○聯絡,相約在同前全家便利商店外之路邊見面。乙○○隨即駕車赴約,並在便利商店外面之車內,以3,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丙○○,並自丙○○處得款3,000 元(未扣案)。

二、林婉如為乙○○之女友,兩人共同基於販賣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持用上述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共同為下列販賣毒品之行為:

㈠於98年8 月10日20時58分、21時49分、22時33分許,林婉如(此部分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涉案事實,僅起訴乙○○之部分,林婉如並未被訴)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蔡青亨聯絡後,達成買賣毒品之協議,並推由乙○○前往雲林縣林內鄉○○路某天橋下,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蔡青亨,乙○○並向蔡青亨收取1,000 元之價金(未扣案)

㈡於98年8 月6 日14時58分、20時1 分、21時21分許,林婉如及乙○○共同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賴煥鏞聯絡後,達成買賣毒品之協議,並一起前往雲林縣古坑鄉○○○路某處路旁,推由乙○○販賣海洛因1 包與賴煥鏞,乙○○並向賴煥鏞收取3,000 元之價金(未扣案)。

㈢於98年8 月10日15時49分、55分許,林婉如與乙○○共同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賴煥鏞聯絡後,達成買賣毒品之協議,並一起前往雲林縣斗六市○○路○○路旁,推由乙○○販賣海洛因1 包與賴煥鏞,並向賴煥鏞收取3,000 元之價金(未扣案)。

㈣於98年8 月10日23時1 分、2 分、44分許,林婉如及乙○○共同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楊正義聯絡後,達成買賣毒品之協議,兩人並指派同具犯意聯絡之林本源(綽號「阿元」,林本源此部分涉案之犯罪事實,未據起訴)至雲林縣二崙鄉自強大橋入口附近,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楊正義,並向楊正義收取價金1,000 元(未扣案)。

㈤於98年7 月30日14時0 分、25分許,林婉如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號室內電話之蘇哲慶聯絡後,達成買賣毒品之協議,並推由乙○○在雲林縣西螺鎮西螺國中對面某7-11便利商店前,販賣海洛因1 包(價值約2,000 元)與蘇哲慶,蘇哲慶則交付電腦主機1 臺(未扣案)與乙○○作為對價。

三、譚正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345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四案)。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虎簡字第36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第五案)。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7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與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第六案)。第四、五案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32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且與第六案接續執行,於95 年9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6 月4 日(第六案另經臺南高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甫於96年7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但其仍不知悔悟,基於營利之意圖與販賣海洛因之犯意,持其上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和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非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枚)各1 支為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單獨為下述販賣毒品之行為:

㈠於98年6 月25日8 時11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許冬和(綽號「冬瓜」)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路251 號譚正義居處樓下,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許冬和,並自許冬和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

㈡於98年6 月28日7 時11分、26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許冬和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旁之某便利商店前,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許冬和,並自許冬和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

㈢於98年7 月18日8 時21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許冬和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二吉軒豆漿店前,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許冬和,並自許冬和處得款1,000元(未扣案)。

㈣於98年7 月27日16時47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許冬和聯絡後,在前開二吉軒豆漿店前,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許冬和,並自許冬和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

㈤於98年5 月25日20時25分、44分及48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廖文鴻連絡後,在譚正義上開居處附近,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廖文鴻,並自廖文鴻處得款2,000 元(未扣案)。

㈥於98年5 月26日10時29分、36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廖文鴻聯絡後,在雲林縣林內鄉某加油站前,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廖文鴻,並自廖文鴻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

㈦於98年5 月27日9 時3 分、21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廖文鴻聯絡後,在雲林縣林內鄉同一加油站前,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廖文鴻,並自廖文鴻處得款1,300 元(未扣案)。

㈧於98年6 月24日21時15分、34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歐坤杰(綽號「阿峰」)聯絡後,在雲林縣莿桐鄉大美村往斗六方向過新榮橋之某7-11便利商店前,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歐坤杰,並自歐坤杰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

㈨於98年7 月8 日16時48分、17時19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歐坤杰連絡後,在雲林縣莿桐鄉內前開便利商店前,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歐坤杰,並自歐坤杰處得款2,000 元(未扣案)。

㈩於98年7 月12日21時33分、50分及55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歐坤杰聯絡後,在莿桐鄉農會對面之福懋加油站前,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小包與歐坤杰,並自歐坤杰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於98年7 月16日12時18分、40分及48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歐坤杰聯絡後,在雲林縣莿桐鄉前揭便利商店前,販賣海洛因1 小包與歐坤杰,並自歐坤杰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於98年7 月29日8 時43分、51分、57分、9 時26分、36分及53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歐坤杰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區內某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歐坤杰,並自歐坤杰處得款1,500 元(未扣案)。於98年6 月27日10時45分、11時3 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蔡森明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路96巷巷口,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蔡森明,並自蔡森明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於98年6 月28日10時44分、54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蔡森明聯絡後,在同一巷口,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蔡森明,並自蔡森明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於98年7 月17日21時39分、40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蔡森明聯絡後,在同前巷口,販賣海洛因1 包與蔡森明,並自蔡森明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於98年6 月29日6 時26分、32分、37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賴炫甫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受天宮前,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賴炫甫,並自賴炫甫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於98年7 月12日21時35分、39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賴炫甫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路榮民之家前,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賴炫甫,並自賴炫甫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於98年7 月13日凌晨1 時25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賴炫甫聯絡後,在上述榮民之家前,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賴炫甫,並自賴炫甫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於98年7 月14日凌晨1 時19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賴炫甫聯絡後,在前揭榮民之家前,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予賴炫甫,並自賴炫甫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於98年7 月16日19時9 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賴炫甫聯絡後,在同一榮民之家前,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賴炫甫,並自賴炫甫處得款1,000 元(未扣案)。於98年7 月18日2 時20分、26分許,譚正義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賴炫甫聯絡後,在前述榮民之家前,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與賴炫甫,並自賴炫甫處得款2,000 元(未扣案)。

四、譚正義又與其女友黃麗珍(另由本院判處罪刑在案)基於販賣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98年7 月16日19時47分許,由譚正義指示黃麗珍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聽許冬和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之來電,黃麗珍乃於電話中與許冬和達成在雲林縣斗六市燦坤3C賣場交易毒品之協議,並將上情轉告譚正義。譚正義旋於於98年7 月16日20時3 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燦坤3C賣場前面,與黃麗珍共同販賣海洛因1 包與許冬和,許冬和則當場交付1,000 元(未扣案)與譚正義收受。

五、陳春旗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六簡字第53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5年3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竟未記取教訓,基於販賣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使用其所有SONY ERICSSON廠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非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與購買毒品者聯繫,而為下述販賣海洛因之行為:

㈠於98年7 月30日6 時24分許,陳春旗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莊仁偉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02 號陳春旗住處樓下,販賣海洛因1 包與莊仁偉,莊仁偉則交付1,000 元之價款(未扣案)與陳春旗,完成買賣。

㈡於98年8 月1 日8 時30分許,陳春旗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李潔茹(即莊仁偉之妻)聯絡後,在陳春旗上開住處樓下,以1,000 元之價格(起訴書誤載為「600 元」),販賣海洛因1 包與李潔茹,李潔茹則交付6,00元之價款(未扣案)與陳春旗,其餘400 元之款項則暫時賒欠(之後也未給付)。

㈢於98年8 月1 日15時51分許,陳春旗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李潔茹(與陳春旗並無販賣毒品之犯意聯絡)接洽後,在陳春旗上開住處樓下,販賣海洛因1 包與莊仁偉,莊仁偉則交付3,500 元之價款(未扣案)與陳春旗,完成買賣。

㈣於98年8 月1 日22時11分許,陳春旗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莊仁偉聯絡後,在陳春旗上開住處樓下,販賣海洛因1 包與莊仁偉,莊仁偉則交付1,000 元之價款(未扣案)與陳春旗,完成買賣。

六、蔡詠彬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六簡字第204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2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11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第七案)。另因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分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478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449 號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 月、1 年2 月確定,並經臺南高分院以95年度聲字第773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該2 罪嗣又經臺南高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454 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7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下稱第八案)。第七、八案再經接續執行,於96年2 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6年10月2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惟其仍不知改過遷善,基於營利之意圖與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使用其所有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非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與購買毒品者相約見面,並用其所有未扣案之塑膠鏟管1 支將甲基安非分裝後,而為下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㈠於98年6 月22日12時1 分、16分許,蔡詠彬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秋能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第二工業區某電子遊藝場附近,以500 元(起訴書誤載為「600 元至7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陳秋能,並向陳秋能收取500 元之價金(未扣案)。

㈡於98年6 月23日7 時55分、8 時2 分、52分、9 時7 分、16分、21分許,蔡詠彬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秋能聯絡後,指派同具犯意聯絡,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成」之成年男子,至雲林縣斗六市「宏德醫院」前,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陳秋能,綽號「阿成」之成年男子並向陳秋能收取價金3,000 元(未扣案)。

㈢於98年6 月24日8 時27分、10時21分許,蔡詠彬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陳秋能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棒球場附近,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陳秋能,並向陳秋能收取500 元之價金(未扣案)。

㈣於98年6 月22日14時0 分、6 分許,蔡詠彬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塗國勇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某夜市附近之全聯福利中心處,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塗國勇,並向塗國勇收取2,000 元之價金(未扣案)。

㈤於98年6 月27日11時35分、43分許,蔡詠彬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塗國勇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後火車站附近某路旁,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塗國勇,並向塗國勇收取1,000 元之價金(未扣案)。

㈥於98年6 月28日晚間23時3 分許,蔡詠彬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塗國勇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星辰汽車旅館某房間內(起訴書誤載為「103 號房」,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塗國勇,並向塗國勇收取2,500 元之價金(未扣案)。

㈦於98年6 月28日22時14分許,蔡詠彬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茂銘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路「全國房屋」店外,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張茂銘,並向張茂銘收取3,500 元之價金(未扣案)。

㈧於98年6 月29日15時49分、16時0 分、1 分、9 分許,蔡詠彬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茂銘聯絡後,指派同具犯意聯絡、上述綽號「阿成」之人,至雲林縣斗六市○○○路與北平路交岔路口之天橋附近(起訴書誤載為「百利花園大廈」),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張茂銘,綽號「阿成」之人並向張茂銘收取3,500 元之價金(未扣案)。

㈨於98年6 月29日13時58分、14時12分、13分許,蔡詠彬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秉豐聯絡後,在雲林縣斗六市○○○路2 段75號蔡詠彬住處樓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張秉豐,並向張秉豐收取1,000 元之價金(未扣案)。

七、嗣經警方持本院開立之通訊監察書,對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施以通訊監察,並於下列時、地進行搜索,方循線查知上情:

㈠於98年8 月25日19時5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雲林縣斗六市○○路353 號4 樓E 棟乙○○之房間內進行搜索,當場扣得乙○○所有供販賣毒品使用之電子磅秤2 臺、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晶片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各1支、海洛因5 包(驗餘淨重共計35.54 公克)與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共計16.836公克)。

㈡於98年8 月25日23時4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雲林縣斗六市○○路251 號譚正義之居處進行搜索,當場扣得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使用之行動電話各1 支、譚正義所有之海洛因3 包(驗餘淨重合計3.93公克)、譚正義所有預備供販賣海洛因使用之全新夾鏈袋1 包和譚正義所有供販賣海洛因使用之電子磅秤1 臺。

㈢於98年8 月26日凌晨1 時4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雲林縣斗六市○○路102 號2 樓進行搜索,當場扣得陳春旗所有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344 公克)與搭配門號0000000000晶片卡使用之行動電話1 支。

㈣於98年8 月26日凌晨3 時20分許,經莊仁偉之同意至雲林縣斗六市○○路○ 段78號進行搜索,當場扣得莊仁偉和李潔茹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

㈤於98年10月15日11時30分許,經陳秋池之同意,至雲林縣林內鄉重興村進興20號進行搜索,當場扣得陳秋池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

㈥於98年7 月21日22時47分許,至雲林縣斗六市○○路觀月汽車旅館C59 室逮捕通緝犯蔡詠彬,扣得蔡詠彬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前總毛重12.32 公克,驗餘淨重不詳)及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使用之行動電話1 支,另扣得被告蔡詠彬所有預備供販賣毒品使用之全新夾鏈袋2 包。

八、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卷附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和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經本院整理成如附表六編號1至所示,各譯文之出處詳見附表六編號1至【備註】欄之記載),乃是警方持本院核發之監聽票依法實施監聽後所製成,此有本院98年度聲監字第177 號、218 號、263 號、273 號通訊監察書和98年度聲監續字第173 號通訊監察書各1 紙在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下稱偵二卷】第150 頁至第160 頁),並無違法監聽之情形,合先敘明。

㈡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198 條、第208 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206 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者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法務部92年9 月1 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參照)。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其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或法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860號判決參照)。是以,卷內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841 號卷㈠【下稱本院卷一】第166 頁至第167頁、第214 頁、第234 頁、本院98年度訴字第841 號卷㈢【下稱本院卷三】第1 頁至第2 頁、本院98年度訴字第841 號卷㈣【下稱本院卷四】第86頁、第88頁、第91頁、第93頁至第94頁、第96頁、第98頁至第99頁、第101 頁、第106 頁至第107 頁、第127 頁、第129 頁、本院98年度訴字第922 號卷【下稱本院卷五】第27頁),分別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雲林縣警察局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送請鑑定,依前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㈢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檢察官在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並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不具證據能力。賴煥鏞、蔡青亨、楊正義、蘇哲慶、丙○○、許冬和、廖文鴻、歐坤杰、蔡森明、賴炫甫、莊仁偉、李潔茹、陳秋能、塗國勇、張茂銘和張秉豐在

偵一卷】第131 頁至第133 頁、第242 頁至第246 頁、第264 頁至第266 頁、偵二卷第20頁至第22頁、第36頁至第38頁、第53頁至第56頁、第80頁至第83頁、第172 頁至第174 頁、第202 之4 頁至第202 之6 頁、第202 之28頁至第202 之30 頁 、第211 頁至第213 頁、第218 頁至第219 頁、98年度偵字第5194號卷【下稱偵三卷】第73頁至第75頁、第125頁至第127 頁、第183 頁至第185 頁、第197 頁至第199 頁、98年度偵字第5656號卷【下稱偵四卷】第3 頁至第6 頁),內容均係檢察官令渠等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之證述,有該證人結文附卷可查(見偵一卷第134 頁、第247 頁、第267 頁、偵二卷第23頁、第39頁、第52頁、第79頁、第175 頁、第202 之7 頁、第202 之31頁、第214 頁、第221 頁、偵三卷第76頁、第128 頁、第186 頁、第200 頁、偵四卷第7頁)。被告乙○○、林婉如、譚正義、陳春旗、蔡詠彬與各辯護人均未提及檢察官在訊問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上開證人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各該證人在檢察官面前之證述筆錄,均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㈣另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等4 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同有規定。本判決後開所引用其餘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言詞及書面陳述),原則上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惟被告5 人及各辯護人雖均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一第117 頁反面至第118 頁、第130 頁至第131 頁、第160 頁反面至第161頁、第172 頁至第172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7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該等供述證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明力方面: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5 人在警詢、偵查或(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18頁至第26頁、第99頁至第107頁、第133 頁、偵五卷第23頁至第24頁、本院卷一第91頁至第94頁、第109 頁至第116 頁、第121 頁至第131 頁反面、第157 頁至第162 頁、第168 頁至第173 頁、本院卷三第69頁至第121 頁、本院卷五第31頁至第34頁反面、第50頁至第102 頁),核與證人賴煥鏞、蔡青亨、楊正義、蘇哲慶、丙○○、黃麗珍、許冬和、廖文鴻、歐坤杰、蔡森明、賴炫甫、莊仁偉、李潔茹、陳秋能、塗國勇、張茂銘和張秉豐於警察局或檢察官偵訊中之指證情節大致相符(見偵一卷第99頁至第108 頁、第131 頁至第133 頁、第145 頁至第148 頁、第153 頁至第154 頁、第222 頁至第232 頁、第242 頁至第245 頁、第253 頁至第258 頁、第264 頁至第266 頁、偵二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20頁至第22頁、第24頁至第29頁、第36頁至第38頁、第42頁至第45頁、第53頁至第56頁、第58頁至第64頁、第80頁至第83頁、第164 頁至第169 頁、第172頁至第174 頁、第183 頁至第185 頁、第193 頁至第202 頁、第201 之12頁至第201 之19頁、第202 之4 頁至第202 之6 頁、第202 之28頁至第202 之30頁、第211 頁至第213 頁、第218 頁至第219 頁、偵三卷第73頁至第75頁、第125 頁至第127 頁、第175 頁至第177 頁、第189 頁至第193 頁、第197 頁至第199 頁、偵四卷第3 頁至第6 頁),復經本院當庭勘驗屬實(見勘驗筆錄,本院卷三第86頁、第97頁反面、第104 頁反面、第109 頁反面),另有前述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考。此外,也有前述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而被告乙○○、譚正義、陳春旗與蔡詠彬遭查扣之毒品經分送鑑定之結果,確屬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166 頁至第16 7頁、第214 頁、第234 頁、本院卷三第1 頁至第2 頁),可信渠等均有對外取得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之管道。再參諸卷內被告5 人與賴煥鏞等購毒者之通話內容(見附表六編號1至所示),不時使用暗語(例如「工人」、「一樣」、「細的」、「男生」、「41」)作為代號,與日常人一般生活中與親朋好友間通話方式迥異,且通話內容簡短,多半係在談妥價格或交易地點後,即結束通話,確屬實務上常見之毒品交易對話,此有附表六編號1至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益徵上開人等通話之目的確係要交易毒品無疑。另稽之賴煥鏞、蔡青亨、譚正義、蘇哲慶、丙○○、許冬和、廖文鴻、歐坤杰、莊仁偉、李潔茹、塗國勇和張秉豐為警查獲時,經採集尿液送驗之結果,分別呈現可待因或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也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查獲毒品嫌犯尿液送檢真實姓名對照表等附卷足憑(見本院卷四第78頁至第81頁、第82頁、第84頁、第86頁、第88頁、第91頁、第93頁、第96頁、第98頁至第99頁、第106 頁至第107 頁反面、第113頁、第128 頁至第129 頁、本院卷五第26頁至第27頁),可信上開人等均有對外購買施用毒品施用之需求。佐以被告乙○○和譚正義於本案審理中均供稱:我是自己把毒品挖一點起來用,之後再賣出去(見本院卷一第116 頁、第12 7頁面);被告陳春旗則供稱:賣1 包海洛因約賺100 元至200 元(見本院卷一第117 頁);被告蔡詠彬另供稱:賣1 包甲基安非他命(1,000 元)約可賺取100 元(見本院卷第171 頁反面)。綜上足認被告乙○○、譚正義、陳春旗與蔡詠彬均有販賣毒品以資牟利之事實。

㈡就事實欄㈣之部分,莊仁偉雖於警詢和偵查中指證該次交易價額為3,500 元(見偵一卷第226 頁、第243 頁),但被告陳春旗則於警詢與審判中堅稱該次交易價格僅為1,000 元(見偵一卷第22頁、第25頁、本院卷三第116 頁反面);就事實欄㈠之部分,陳秋能則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當次交易價額為600 元至700 元(見偵三卷第74頁),惟被告蔡詠彬於本案審理中供稱該次價額是500 元(見本院卷一第170 頁)。是證人之證述與各被告之供述並不一致。本院認莊仁偉及陳秋能雖無虛偽證述之動機,但被告陳春旗與蔡詠彬既均坦承有被訴販賣毒品之事實,衡情應無對交易價格為不實供述之理,則各該交易價額究為若干,在調查證據完畢後仍有疑義。本諸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應認上述交易價額分別為「1,000 元」(事實欄㈣)與「500 元」(事實欄㈠),併此陳明。

㈢再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參照)。以販賣毒品罪為例,從事前聯絡毒品買賣、到事後交付毒品、收取毒品買賣價金等行為,均屬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之行為,苟有參與其事,即係分擔實行犯罪行為,自應負起共同販賣毒品罪責(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234號判決意旨參照)。觀之被告林婉如之涉案情節,其雖僅有代被告乙○○接聽購毒者之來電,但其於電話中或就交易地點、毒品之種類與購毒者達成協議或稱已經指示他人代為送至現場(詳見附表六編號至所示),則其實際已參與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與乙○○具有販賣毒品之犯意聯絡甚明,均屬共同正犯。起訴檢察官雖認事實欄㈠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蔡青亨(即起訴書第3 頁㈠⒉⑴所載),乃被告乙○○單獨所為,但經本院當庭勘驗附表六編號之通話內容,認其中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受話方乃被告林婉如,而非被告乙○○,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三第71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被告林婉如也承認上情屬實(見本院卷三第71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則乙○○在通話結束後至雲林縣林內鄉○○路某天橋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蔡青亨,顯係經由林婉如之告知,依前說明,林婉如仍應論以共同正犯(但林婉如此部分之犯罪並未起訴),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陳,本案事證明確,被告5 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8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自98年5 月22日施行(該次修正未定有施行日期,應「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 日發生效力,參見司法院98年6 月29日院臺廳刑一字第0980014643號函)。本案被告5 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修正施行後,應逕予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二、茲就被告5 人所犯罪名分述如下:

㈠被告乙○○就事實欄㈠、㈣至㈨、㈡、㈢、㈤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另其就事實欄㈡、㈢、㈩、、㈠、㈣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林婉如就事實欄㈡、㈢、㈤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另其就事實欄㈣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㈢被告譚正義就事實欄㈠至、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㈣被告陳春旗就事實欄㈠至㈣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㈤被告蔡詠彬就事實欄㈠至㈨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㈥被告乙○○、譚正義、陳春旗與蔡詠彬持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各該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乙○○與林婉如就事實欄㈠至㈢、㈤所載之犯行間;被告乙○○、林婉如與同案被告林本源就事實欄㈣所載犯行間;被告譚正義和同案被告黃麗珍就事實欄所載之犯行間;被告蔡詠彬與綽號「阿成」之人就事實欄㈡、㈧所載犯行間,俱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又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為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稽以行為人販賣毒品之原因,不一而足,其多次販賣毒品之行為,未必皆出於行為人之1 個犯意決定;且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再者,修正後刑法業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多次販賣毒品之犯行,依社會通念,修法後應認為數罪之評價,始符刑罰公平原則。從而,販賣毒品罪,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933號、第1400號、第106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被告5 人所為事實欄至所示各次販賣毒品之犯行,堪認均係出於不同犯意所為,行為各自獨立,均應分論併罰。

五、被告乙○○、譚正義、陳春旗與蔡詠彬各自有前述事實欄、、、所記載之前科記錄,此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明,渠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成立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渠等之刑(被告乙○○、譚正義與陳春旗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中法定刑為「死刑」與「無期徒刑」之部分,以及被告乙○○與蔡詠彬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中法定刑為「無期徒刑」之部分,依法均不得加重)。

六、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新增規定:「犯第4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則被告乙○○就事實欄㈧至所示之犯行;被告譚正義就事實欄㈠至、所示之犯行;被告陳春旗就事實欄㈠至

㈣所示之犯行,均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犯罪,各應依上述規定減輕各罪之刑。其中,被告乙○○、譚正義及陳春旗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中法定刑為「罰金」之部分,和被告乙○○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中法定刑為「有期徒刑」與「罰金」之部分,均依法先加後減。被告林婉如之辯護人雖以:被告林婉如在本案偵查中已坦承在起訴書所記載之時地接聽購毒者之來電,並陪同被告乙○○外出之事實,認被告林婉如符合在「偵查中自白」之要件,也可依上述規定減輕刑責(見本院卷三第138 頁反面)。然而,被告林婉如在警詢中明確供稱:我沒有與被告乙○○共同販賣毒品,我不知道被告乙○○是否有在販賣毒品,也沒有和他朋分販毒所得(見偵一卷第73頁),後於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警詢所言實在(見偵一卷第78頁),並無辯護人所指偵查中自白之事實,自不得依上述規定減輕刑責,併此陳明。

七、另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且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78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院審酌:①被告乙○○販賣(含共同販賣)毒品之對象有7 人,次數共有16次(其中海洛因10次,甲基安非他命6 次),販毒所得合計50,000元與電腦1 臺;被告林婉如共同販賣毒品(排除未據起訴之事實欄㈠部分)之對象有3 人,次數共4 次(其中海洛因3 次,甲基安非他命1 次),販毒所得合計7,000 元與電腦1 臺;被告譚正義販賣(含共同販賣)毒品之對象有5 人,次數共22次,販毒所得合計25,800元;被告陳春旗販賣毒品之對象有2 人,次數共4 次,販毒所得合計6,100 元;被告蔡詠彬販賣(含共同販賣)毒品之對象有4 人,次數共9 次,販毒所得總共17,500元。足見被告5 人販賣毒品之惡性與犯罪情節核與大量走私進口或大量販賣毒品之所謂「大盤」、「中盤」毒販有重大差異。②被告5 人均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可信被告5 人本身身染毒癮,同為沈淪毒海之人,被告乙○○、譚正義、陳春旗與蔡詠彬應僅為了貪圖供己施用毒品無虞,鋌而走險步上販賣一途,而被告林婉如因與被告乙○○為男女朋友關係,平日依靠被告乙○○供給毒品施用(被告乙○○此部分犯罪事實並未起訴),其基於情誼代為接聽購毒者之來電,涉案程度也屬輕微。③被告5 人於審判中均坦承犯罪,犯後態度良好,均已見悔改之心。依上可認被告5 人之犯罪情狀均堪憫恕,若就渠等所犯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概處以法定最低本刑,猶嫌過重,有傷一般人民對法律之情感,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各罪之刑。其中,被告乙○○就事實欄㈧至所犯各罪;被告譚正義就事實欄㈠至、所犯各罪;被告陳春旗就事實欄㈠至㈣所犯各罪,均再依法遞減(即先加後減並遞減之)。另被告乙○○就事實欄㈠至

㈦、㈠至㈤所犯各罪;被告蔡詠彬就事實欄㈠至㈨所犯各罪,均依法先加後減。

八、被告蔡詠彬之辯護人雖執:被告蔡詠彬供出其毒品來源為被告乙○○,使檢警因而破獲被告乙○○之犯行為由,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被告蔡詠彬之刑(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841 號卷㈡第213 頁至第214頁)。惟該條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即被告「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因而破獲在後,始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之懷疑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破獲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第1475號判決要旨可參)。經查,被告蔡詠彬在警詢和偵查中固供稱其毒品來源為被告乙○○(見偵三卷第129 頁至第140頁、第154 頁),但被告乙○○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早於98年7 月間即為警上線監聽,此有各該門號之通訊監察書附卷供參(見偵二卷第155 頁至第160 頁),顯見在被告蔡詠彬供出被告乙○○涉案(98年10月21日)之前,檢警已掌握被告乙○○涉嫌販賣毒品之情資。而被告乙○○為警查獲之時(98年8 月25日),檢警乃係就遭監聽之對話請被告乙○○答辯(見偵一卷第31頁至第35頁),並請賴煥鏞等人到場製作警詢或偵訊筆錄,以鞏固相關事證,此觀卷內賴煥鏞等人之筆錄也得明瞭,則被告乙○○為檢警查獲,顯然與被告蔡詠彬之上開供述無關,更遑論被告蔡詠彬指證向被告乙○○拿取毒品之情,起訴書根本未見記載。依前說明,不該當於該條項之要件至明。從而,被告蔡詠彬之辯護人前述主張並無可採,應予說明。

九、量刑之依據:

㈠「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裁判要旨足供本案定刑之參考。

㈡又數罪併罰在定其應執行之刑之際,自應再為應執行之刑的決定,亦屬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其考量結果,並非單純表示一種數罪刑度的總和而已,而是再次對於同一行為人責任的檢視。相較刑法第57條定有科刑時應審酌的事項,此項規定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而言。而合併刑之宣告,則屬一種對犯罪人本身及所犯之各種犯罪的綜合判斷。申言之,定執行之刑的宣告,並非在法定範圍之內自由裁定,應注意行為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考量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妥為宣告。而刑法的功能中,除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外,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再社會化及具體的社會保護作用,否則加諸過度之刑罰於被告,徒僅造成責任報應,去實現一個未知、抽象的正義。因此,是否為被告長期性監禁宣告的同時,應一併考量被告犯案情節對社會之衝擊,並注意此舉是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的心理影響,使得被告的人格遭受完全性地抹滅。換言之,必須考量刑罰手段的相當性,儘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合社會生活之刑罰方法。法官無法以所謂「治亂世用重典」之理由,加重刑罰以圖遏止歪風,不能過度強調所謂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實則,就人性尊嚴及人權的思想而言,任何一個人均非他人的工具,以加重被告的刑罰作為達到阻嚇其他人犯罪的手段,被告已淪為教化社會大眾的工具,喪失了作為一個人主體性,這均與我國刑事政策之立法有違。凡此即構成最高法院所揭示「內部界限」之意義。

㈢本院考量前情(包括前述酌減之事由),復斟酌被告乙○○自承教育程度僅高中肄業,家中有母親和2 個小孩,母親為極重度器障人士;被告林婉如自承教育程度僅高職畢業,家中有母親和弟弟,之前從事專櫃小姐的工作;被告譚正義自承教育程度僅高中肄業,母親為殘障人士;被告陳春旗自承教育程度僅國中畢業,父母年事已高,父親罹患癌症(鼻咽惡性腫瘤);被告蔡詠彬自承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有完整家庭,暨被告5 人販賣毒品之金額、次數和涉案程度,兼衡

量處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刑,再定被告5 人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十、沒收之判斷:

㈠被告乙○○所有遭查扣之海洛因5 包(驗餘淨重共計35.54公克)與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共計16.836公克);被告譚正義所有被查獲之海洛因3 包(驗餘淨重合計3.93公克);被告陳春旗所有遭扣押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344 公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乙○○遭查扣之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亦應於被告林婉如所犯罪刑項下沒收銷燬(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1 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1 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38 號判決要旨)。至包裝前揭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應將該外包裝袋整體視為毒品併依上述規定沒收銷燬。又被告蔡詠彬所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前總毛重12.32 公克,驗餘淨重不詳),雖已於本院98年度易字第666 號判決中宣告沒收銷燬(見本院卷三第26頁至第26頁反面),但並無證據證明上開毒品業已執行沒收銷燬完畢而不存在,自應依前開說明諭知沒收銷燬(包裝毒品之外包裝袋亦同)。

㈡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該條項並無如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明文,自屬相對沒收主義之立法。是其應沒收之物,應以屬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05 號判決意旨參照)。其次,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時,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僅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此與罰金刑應分別諭知、分別執行者不同(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925 號、94年度臺上字第7421號判決意旨參酌)。則:

⒈【被告乙○○之部分】

⑴被告乙○○所有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不含其內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不含其內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各1支及電子磅秤2 臺,均係供本案販賣毒品使用之工具(見本院卷一第127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86頁),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⑵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計50,000元和電腦1 臺均應依前揭規定沒收(其中7,000 元與電腦1 臺應與共犯林婉如連帶沒收,另1,000 元應與共犯林婉如及林本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其中7,000 元與電腦1 臺應與共犯林婉如之財產連帶抵償,另1,000 元應與共犯林婉如及林本源之財產連帶抵償)。

⑶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各1 枚,屬於門號申辦人即案外人廖泰焜、余政儒所有(見本院卷四第158 頁至第163 頁);被告乙○○所使用之LG廠牌行動電話(內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則為被告譚正義所有,被告乙○○雖持之販賣毒品,然被告乙○○與譚正義並不具共同正犯之關係,仍不應宣告沒收。

⑷扣案之搗研器1 組、吸食器1 組、注射針筒2 支(附橡皮管1 條)、夾鏈袋1 包、華南商業銀行存摺1 本(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廖泰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廖泰焜)、二崙鄉農會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泰焜)、金融卡4 張和行動電話3 支,無從證明與被告乙○○本件犯行有關;另扣案之白色粉末2 包,並未檢出毒品成分(見本院卷一第214 頁),非屬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⑸被告乙○○持有被查扣之疑似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經送鑑定之結果,證實含有大麻與愷他命成分(見本院卷一第166頁),但本於無主刑無從刑原則,不得於被告乙○○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應另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⑹應特別說明者為,扣案之黑色膠帶2 捆,乃被告乙○○平時持有海洛因之時用以包裝之用,以便掩人耳目,但其將海洛因賣出時不會使用黑色膠帶纏繞,已據被告乙○○供述甚詳(見本院卷一第129 頁、本院卷三第86頁),難認屬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自不予沒收。

⒉【被告林婉如之部分】

⑴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被告乙○○所有持以販賣毒品使用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不含其內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不含其內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各1 支及電子磅秤2臺,均應於被告林婉如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⑵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計7,000 元和電腦1 臺均沒收(其中6,000 元與電腦1 臺應與共犯乙○○連帶沒收,另1,000元應與共犯乙○○及林本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其中6,000 元與電腦1 臺應與共犯乙○○之財產連帶抵償,另1,000 元應與共犯乙○○及林本源之財產連帶抵償)。

⑶被告林婉如遭扣案之現金62,500元、華南商業銀行存摺1 本與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號),無從證明與被告林婉如本案犯罪有關,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⒊【被告譚正義之部分】

⑴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各1 支及電子磅秤1 臺,均為被告譚正義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譚正義供認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16 頁、本院卷三第97頁反面),另有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資料查詢單1 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四第163 頁),均應依前述規定沒收。

⑵扣案之全新夾鏈袋1 包,則為被告譚正義預備販賣毒品所用之物(見本院卷三第97頁反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予以沒收。

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25,800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其中1,000 元應與共犯黃麗珍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其中1,000 元應與共犯黃麗珍之財產連帶抵償)。

⑷門號0000000000號經本院查詢之結果,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見本院卷四第160 頁),則該門號之晶片卡顯非被告譚正義所有,雖被告譚正義持以販賣毒品,仍與上開規定不合,不得沒收之。

⑸其餘扣案已使用過之夾鏈袋6 只,與被告譚正義之犯罪無關,乃不予沒收。

⒋【被告陳春旗之部分】

⑴扣案之SONY ERICSSON 廠牌行動電話1 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為被告陳春旗所有供販賣毒品所用之聯絡工具,已據被告陳春旗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16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104 頁反面),應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⑵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計6,100 元應依上述規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⑶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辦人為案外人陳愛主(見本院卷四第157 頁),是該門號之晶片卡亦非被告陳春旗所有,爰不予沒收之。

⑷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與被告陳春旗本案犯罪無關,不為沒收之宣告。

⒌【被告蔡詠彬之部分】

⑴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屬被告蔡詠彬所有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品,為被告蔡詠彬所自承(見本院卷一第172 頁、本院卷三第109頁),應依上述規定沒收之。

⑵被告蔡詠彬所有持以供分裝毒品販賣使用之塑膠鏟管1 支,並未扣案(見本院卷三第113 頁反面),仍應依前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371號判決要旨可參)。

⑶扣案之全新夾鏈袋2 包,為被告蔡詠彬所有預備供販賣毒品使用之包裝袋(見本院卷第113 頁反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

⑷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合計17,500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其中6,500 元應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成」之成年男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其中6,500 元應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成」之成年男子之財產連帶抵償)。

⑸扣案之現金97,600元,被告蔡詠彬供稱並非販賣毒品所得(見本院卷三第113 頁反面);電子磅秤1 臺、塑膠鏟管1 支及吸食器1 組,被告蔡詠彬表示與本案犯行無關(見本院卷三第113頁反面),均不予宣告沒收。

⑹扣案之海洛因5 包,雖屬違禁物,但本於無主刑無從刑原則,不得於被告蔡詠彬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婉如基於販賣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與被告乙○○共同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與譚正義、蘇哲慶聯絡後,於事實欄㈥、㈦所記載之時地,以事實欄㈥、㈦所記載之金額,與被告乙○○共同販賣海洛因與譚正義和蘇哲慶。因認被告林婉如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為共同正犯構成要件之一。所謂共同實施,雖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限,要必分擔實施一部分,始得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1304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起訴檢察官認被告林婉如涉有前開犯嫌,無非以譚正義和蘇哲慶之指證為主要論據。被告林婉如則堅決否認有前述犯行,辯稱:(這2 次交易)我只是陪同被告乙○○前去約定地點,但我沒有參與等語。被告林婉如之辯護人則辯以:被告林婉如只是單純陪同被告乙○○去交易,並沒有參與「約定」、「收錢」、「交貨」等構成要件行為,主觀上也沒有與被告乙○○共同販賣毒品之認識等語。

肆、本院之判斷:

一、證據能力部分:同前述有罪部分之論述。

二、證明力部分:

㈠觀之譚正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證)詞可知(見偵一卷第104 頁、第132 頁),其僅提及被告林婉如於其2 人(被告乙○○、譚正義)交易毒品時在場(在被告乙○○之車上),並未參與毒品交易。譚正義復在審判中作證稱:我曾經於98年7 月4 日在西螺交流道附近向被告乙○○購買海洛因,是被告乙○○單獨與我交易(見本院卷三第80頁反面)。乙○○也在審判中作證稱:譚正義把錢交給我,毒品是我拿給譚正義的,被告林婉如只是坐在車上(見本院卷三第80頁)。彼此證詞互核一致,應屬真實。又本院當庭勘驗檢察官引為證據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之通話內容(98年7 月4 日23時52分、98年7 月5 日0 時12分、0 時29分、0 時41分),也只有出現被告乙○○與譚正義之對話(見勘驗筆錄,本院卷三第74頁至第75頁)。由上可知,被告林婉如僅陪同被告乙○○至西螺交流道與被告譚正義會面,並未參與被告乙○○販賣海洛因與被告譚正義之交易過程,亦即被告林婉如並未實施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或以外)行為,縱令被告林婉如在交易現場,依前開最高法院判例之闡釋,仍無法論以共同正犯。

㈡針對98年7 月31日之交易部分,蘇哲慶在警詢中指稱:我要向鱷魚(被告乙○○)買海洛因500 元,約北斗鎮全國電子前見面,這次交易有成功,我當場拿500 元給鱷魚,鱷魚將1 包海洛因拿給我(見偵三卷第192 頁)。後於檢察官面前證稱:約在北斗的全國電子是要跟他們(被告乙○○與林婉如)買毒品,以500 元買到1 小包,是鱷魚拿毒品給我的,我再把錢拿給他們2 個人其中1 人(見偵三卷第198 頁)。是蘇哲慶究將購毒之款項交與被告乙○○抑或林婉如?其證詞前後不一。則被告林婉如是否確有向蘇哲慶收取購毒之價金?顯非無疑。從而,被告林婉如辯稱其僅是單純陪同被告乙○○赴約等語,即非不能採信。起訴檢察官單憑被告林婉如陪同被告乙○○出現在交易地點之事實,遽認其同屬販賣毒品之共同正犯云云,尚嫌速斷。

伍、綜上所陳,本院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方法為調查後,尚不能獲得有罪之確信,檢察官所指被告林婉如涉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嫌,是否為真,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檢察官既然不能證明起訴書所載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存在,核諸前揭法條及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原應為被告林婉如無罪之諭知,但公訴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認定有罪之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見本院卷三第117 頁),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面前之偵訊筆錄(見98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㈠【下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本案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佩 如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王 紹 銘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 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乙○○所犯罪刑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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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 │          宣告刑之內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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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欄㈠│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扣案之NOKIA │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賴煥│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鏞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品罪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2 │事實欄㈡│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NOKIA廠 │
│    │所載販賣甲│制條例第4 │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與蔡青亨之│賣第二級毒│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犯行      │品罪      │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3 │事實欄㈢│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NOKIA廠 │
│    │所載販賣甲│制條例第4 │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基安非他命│條第2 項販│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與楊正義之│賣第二級毒│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犯行      │品罪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4 │事實欄㈣│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之MOTOROLA廠│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洛因與譚正│條第1 項販│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義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品罪      │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5 │事實欄㈤│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之MOTOROLA廠│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洛因與譚正│條第1 項販│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義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品罪      │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6 │事實欄㈥│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之電子磅秤貳│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洛因與譚正│條第1 項販│幣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義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品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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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事實欄㈦│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扣案之MOTORO│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
│    │洛因與蘇哲│條第1 項販│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
│    │慶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枚)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
│    │          │品罪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8 │事實欄㈧│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之NOKIA 廠│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洛因與廖文│條第1 項販│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明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品罪      │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9 │事實欄㈨│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洛因伍包(驗餘淨重共計參伍點伍肆公│
│    │洛因與綽號│條第1 項販│克)沒收銷燬。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
│    │「紅龜」之│賣第一級毒│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
│    │人之犯行  │品罪      │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及電子│
│    │          │          │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          │          │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事實欄㈩│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之NOKIA 廠│
│    │所載販賣甲│制條例第4 │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基安非他命│條第2 項販│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與丙○○之│賣第二級毒│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犯行      │品罪      │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事實欄│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    │所載販賣甲│制條例第4 │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共計拾陸點│
│    │基安非他命│條第2 項販│捌參陸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NOKIA │
│    │與丙○○之│賣第二級毒│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犯行      │品罪      │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          │          │)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事實欄㈠│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NOKIA廠 │
│    │所載共同販│制條例第4 │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賣甲基安非│條第2 項販│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他命與蔡青│賣第二級毒│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亨之犯行  │品罪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共犯林婉如│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共犯林婉如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事實欄㈡│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扣案之NOKIA │
│    │所載共同販│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賣海洛因與│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賴煥鏞之犯│賣第一級毒│)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行        │品罪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應與共犯林婉│
│    │          │          │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共犯林婉如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事實欄㈢│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扣案之NOKIA │
│    │所載共同販│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賣海洛因與│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賴煥鏞之犯│賣第一級毒│)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行        │品罪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應與共犯林婉│
│    │          │          │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共犯林婉如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事實欄㈣│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NOKIA廠 │
│    │所載共同販│制條例第4 │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賣甲基安非│條第2 項販│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他命與楊正│賣第二級毒│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義之犯行  │品罪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共犯林婉如│
│    │          │          │及林本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與共犯林婉如及林本源之│
│    │          │          │財產連帶抵償。                    │
├──┼─────┼─────┼─────────────────┤
│  │事實欄㈤│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柒月。扣案之MOTORO│
│    │所載共同販│制條例第4 │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
│    │賣海洛因與│條第1 項販│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
│    │蘇哲慶之犯│賣第一級毒│枚)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
│    │行        │品罪      │販賣毒品所得即電腦壹臺應與共犯林婉│
│    │          │          │如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共犯林婉如之財產連帶抵償。│
└──┴─────┴─────┴─────────────────┘
【附表二:被告林婉如所犯罪刑一覽表】
┌──┬─────┬─────┬─────────────────┐
│ 1 │事實欄㈡│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扣案之NOKIA │
│    │所載共同販│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賣海洛因與│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賴煥鏞之犯│賣第一級毒│)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行        │品罪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應與共犯陶明│
│    │          │          │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共犯乙○○之財產連帶抵償。│
├──┼─────┼─────┼─────────────────┤
│ 2 │事實欄㈢│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扣案之第一級│
│    │所載共同販│制條例第4 │毒品海洛因伍包(驗餘淨重共計參伍點│
│    │賣海洛因與│條第1 項販│伍肆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NOKIA 廠│
│    │賴煥鏞之犯│賣第一級毒│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行        │品罪      │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          │          │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應與共犯乙○○│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共犯乙○○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3 │事實欄㈣│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
│    │所載共同販│制條例第4 │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共計拾│
│    │賣甲基安非│條第2 項販│陸點捌參陸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NO│
│    │他命與楊正│賣第二級毒│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 │
│    │義之犯行  │品罪      │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
│    │          │          │壹枚)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
│    │          │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共犯│
│    │          │          │乙○○及林本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共犯乙○○及林│
│    │          │          │本源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4 │事實欄㈤│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之MOTORO│
│    │所載共同販│制條例第4 │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
│    │賣海洛因與│條第1 項販│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
│    │蘇哲慶之犯│賣第一級毒│枚)及電子磅秤貳臺均沒收。未扣案之│
│    │行        │品罪      │販賣毒品所得即電腦壹臺應與共犯陶明│
│    │          │          │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共犯乙○○之財產連帶抵償。│
└──┴─────┴─────┴─────────────────┘
【附表三:被告譚正義所犯罪刑一覽表】
┌──┬─────┬─────┬─────────────────┐
│ 1 │事實欄㈠│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許冬│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和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2 │事實欄㈡│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許冬│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和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3 │事實欄㈢│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許冬│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和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4 │事實欄㈣│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許冬│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和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5 │事實欄㈤│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LG廠牌行│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
│    │洛因與廖文│條第1 項販│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全新│
│    │鴻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未│
│    │          │品罪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                            │
├──┼─────┼─────┼─────────────────┤
│ 6 │事實欄㈥│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LG廠牌行│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
│    │洛因與廖文│條第1 項販│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全新│
│    │鴻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未│
│    │          │品罪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                            │
├──┼─────┼─────┼─────────────────┤
│ 7 │事實欄㈦│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LG廠牌行│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
│    │洛因與廖文│條第1 項販│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全新│
│    │鴻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未│
│    │          │品罪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財產抵償。                        │
├──┼─────┼─────┼─────────────────┤
│ 8 │事實欄㈧│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歐坤│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杰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9 │事實欄㈨│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歐坤│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杰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事實欄㈩│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歐坤│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杰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事實欄│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歐坤│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杰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事實欄│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合計參點玖參│
│    │洛因與歐坤│條第1 項販│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MOTOROLA廠牌│
│    │杰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          │品罪      │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          │          │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
│    │          │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事實欄│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蔡森│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明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事實欄│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蔡森│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明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事實欄│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蔡森│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明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事實欄│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賴炫│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甫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事實欄│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賴炫│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甫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事實欄│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賴炫│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甫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事實欄│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賴炫│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甫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事實欄│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賴炫│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甫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事實欄│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MOTOROLA│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洛因與賴炫│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甫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事實欄所│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MOTOROLA│
│    │載共同販賣│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海洛因與許│條第1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冬和之犯行│賣第一級毒│)、全新夾鏈袋壹包和電子磅秤壹臺均│
│    │          │品罪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應與共犯黃麗珍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共犯黃麗珍│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                  │
└──┴─────┴─────┴─────────────────┘
【附表四:被告陳春旗所犯罪刑一覽表】
┌──┬─────┬─────┬─────────────────┐
│ 1 │事實欄㈠│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SONYERIC│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SSON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
│    │洛因與莊仁│條第1 項販│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
│    │偉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壹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品罪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          │
├──┼─────┼─────┼─────────────────┤
│ 2 │事實欄㈡│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SONYERIC│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SSON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
│    │洛因與李潔│條第1 項販│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
│    │茹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壹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品罪      │臺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          │
├──┼─────┼─────┼─────────────────┤
│ 3 │事實欄㈢│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扣案之SONYER│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ICSSON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
│    │洛因與莊仁│條第1 項販│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
│    │偉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
│    │          │品罪      │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    │
├──┼─────┼─────┼─────────────────┤
│ 4 │事實欄㈣│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
│    │所載販賣海│制條例第4 │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肆肆公│
│    │洛因與莊仁│條第1 項販│克)沒收銷燬。扣案之SONY ERICSSON │
│    │偉之犯行  │賣第一級毒│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          │品罪      │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              │
└──┴─────┴─────┴─────────────────┘
【附表五:被告蔡詠彬所犯罪刑一覽表】
┌──┬─────┬─────┬─────────────────┐
│ 1 │事實欄㈠│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NOKIA 廠│
│    │所載販賣甲│制條例第4 │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基安非他命│條第2 項販│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與陳秋能之│品罪      │與全新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犯行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未│
│    │          │          │扣案之塑膠鏟管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
│    │          │          │抵償。                            │
├──┼─────┼─────┼─────────────────┤
│ 2 │事實欄㈡│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NOKIA 廠│
│    │所載共同販│制條例第4 │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賣甲基安非│條第2 項販│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他命與陳秋│品罪      │與全新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能犯行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應與真實姓名│
│    │          │          │、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成」之成年男│
│    │          │          │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    │          │          │「阿成」之成年男子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未扣案之塑膠鏟管壹支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
│    │          │          │產抵償。                          │
├──┼─────┼─────┼─────────────────┤
│ 3 │事實欄㈢│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NOKIA 廠│
│    │所載販賣甲│制條例第4 │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基安非他命│條第2 項販│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與陳秋能之│品罪      │與全新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犯行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未│
│    │          │          │扣案之塑膠鏟管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
│    │          │          │抵償。                            │
├──┼─────┼─────┼─────────────────┤
│ 4 │事實欄㈣│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NOKIA 廠│
│    │所載販賣甲│制條例第4 │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基安非他命│條第2 項販│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與塗國勇之│品罪      │與全新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犯行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未│
│    │          │          │扣案之塑膠鏟管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
│    │          │          │抵償。                            │
├──┼─────┼─────┼─────────────────┤
│ 5 │事實欄㈤│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NOKIA 廠│
│    │所載販賣甲│制條例第4 │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基安非他命│條第2 項販│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與塗國勇之│品罪      │與全新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犯行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未│
│    │          │          │扣案之塑膠鏟管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
│    │          │          │抵償。                            │
├──┼─────┼─────┼─────────────────┤
│ 6 │事實欄㈥│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NOKIA 廠│
│    │所載販賣甲│制條例第4 │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基安非他命│條第2 項販│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與塗國勇之│品罪      │與全新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
│    │犯行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未扣案之塑膠鏟管壹支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    │          │          │財產抵償。                        │
├──┼─────┼─────┼─────────────────┤
│ 7 │事實欄㈦│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扣案之NOKIA │
│    │所載販賣甲│制條例第4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
│    │基安非他命│條第2 項販│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與張茂銘之│品罪      │)與全新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扣案之│
│    │犯行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償。未扣案之塑膠鏟管壹支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
│    │          │          │其財產抵償。                      │
├──┼─────┼─────┼─────────────────┤
│ 8 │事實欄㈧│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扣案之甲基安│
│    │所載共同販│制條例第4 │非他命參包(驗前總毛重拾貳點參貳公│
│    │賣甲基安非│條第2 項販│克,驗餘淨重不詳)沒收銷燬。扣案之│
│    │他命與張茂│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
│    │銘之犯行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
│    │          │          │卡壹枚)與全新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
│    │          │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    │          │          │應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
│    │          │          │成」之成年男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真實姓名、年籍│
│    │          │          │均不詳,綽號「阿成」之成年男子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未扣案之塑膠鏟管壹支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9 │事實欄㈨│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NOKIA 廠│
│    │所載販賣甲│制條例第4 │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
│    │基安非他命│條第2 項販│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枚)│
│    │與張秉豐之│品罪      │與全新夾鏈袋貳包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犯行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未扣│
│    │          │          │案之塑膠鏟管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
│    │          │          │償。                              │
└──┴─────┴─────┴─────────────────┘
【附表六:本案通訊監察譯文一覽表】
┌──┬─────┬───────────────┬───────────┐
│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1 │98年8 月3 │A:0000-000000(乙○○)      │①佐證事實欄㈠。    │
│    │日12時58分│B:0000-000000(賴煥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2 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A:喂。                       │  第201之14至15頁。   │
│    │          │B:鱷魚、康仔。               │                      │
│    │          │A:你好。                     │                      │
│    │          │B:你有在我們這嗎。           │                      │
│    │          │A:有在火車站。               │                      │
│    │          │B:火車站。                   │                      │
│    │          │A:恩。                       │                      │
│    │          │B:安呢我現過去、3工人(毒品)│                      │
│    │          │   。                         │                      │
│    │          │A:好我知。                   │                      │
│    ├─────┼───────────────┤                      │
│    │98年8 月3 │A :0000-000000(乙○○)     │                      │
│    │日13時7 分│B :0000-000000(賴煥鏞)     │                      │
│    │58秒      ├───────────────┤                      │
│    │          │A:喂。                       │                      │
│    │          │B:你在那。                   │                      │
│    │          │A:你在那。                   │                      │
│    │          │B:我在三商這。               │                      │
│    │          │A:三商巧福你在那等我一下。   │                      │
│    │          │B:雙子星戲院在無。           │                      │
│    │          │A:三商巧福賣牛肉麵。         │                      │
│    │          │B:雙子星戲院在。             │                      │
│    │          │A:雙子星我不知道,我在日通這 │                      │
│    │          │B:日通那我過(交易毒品)。   │                      │
├──┼─────┼───────────────┼───────────┤
│ 2 │98年8 月10│A :0000-000000(乙○○)     │①佐證事實欄㈡。    │
│    │日23時6 分│B :0000-000000(蔡青亨)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24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你等一下多晚要來。         │  第50頁。            │
│    │          │A:剛剛你沒拿。               │                      │
│    │          │B:對阿。                     │                      │
│    │          │A:你剛沒處理嗎。             │                      │
│    │          │B:要叫你再跑一趟。           │                      │
│    │          │A:要再一次再一個。           │                      │
│    │          │B :對啦,不然還是要明天,隨便│                      │
│    │          │    你啦。                    │                      │
│    │          │B :我是覺得晚一點要去忠正那裡│                      │
│    │          │    再打電話給我。            │                      │
│    │          │A :沒有我現在竹山等一下要往回│                      │
│    │          │    走,我是不是過那邊再拿給你│                      │
│    │          │    就好。                    │                      │
├──┼─────┼───────────────┼───────────┤
│ 3 │98年8 月7 │A:0000-000000(乙○○)      │①佐證事實欄㈢。    │
│    │日1 時39分│B:0000-000000(楊正義)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45秒      ├───────────────┤  年度偵字第5194號卷第│
│    │          │A:喂。                       │  175頁至第176頁。    │
│    │          │B:你在哪裡。                 │                      │
│    │          │A:我要過去阿。               │                      │
│    │          │B:多久。                     │                      │
│    │          │A:半個小時。                 │                      │
│    │          │B:你回來打電話給我。(要買毒 │                      │
│    │          │   品)                       │                      │
│    │          │A:你又沒顯示號碼。           │                      │
│    │          │B:你不知道我電話號碼。       │                      │
│    │          │A:知道。                     │                      │
│    │          │B:在市場口那等就好了。       │                      │
│    │          │A:好OK。                     │                      │
│    ├─────┼───────────────┤                      │
│    │98年8 月7 │A:0000-000000(乙○○)      │                      │
│    │日2 時0 分│B:0000-000000(楊正義)      │                      │
│    │10秒      ├───────────────┤                      │
│    │          │A:喂。                       │                      │
│    │          │B:大哥你回來沒有。           │                      │
│    │          │A:到莿桐了。                 │                      │
│    │          │B:到莿桐好好。               │                      │
│    │          │A:你在那裡。                 │                      │
│    │          │B:我在我們這裡,我們到那市場 │                      │
│    │          │   口。                       │                      │
│    │          │A:到市場口我進去嗎,進去玩珠 │                      │
│    │          │   子臺。                     │                      │
│    │          │B:你到打給我,我就馬上到。   │                      │
│    │          │A:OK好。                     │                      │
│    ├─────┼───────────────┤                      │
│    │98年8 月7 │A:0000-000000(乙○○)      │                      │
│    │日2 時9 分│B:0000-000000(楊正義)      │                      │
│    │3 秒      ├───────────────┤                      │
│    │          │A:喂。                       │                      │
│    │          │B:到了。                     │                      │
│    │          │A:好(交易毒品)。           │                      │
│    ├─────┼───────────────┤                      │
│    │98年8 月7 │A:0000-000000(乙○○)      │                      │
│    │日2 時15分│B:0000-000000(楊正義)      │                      │
│    │30秒      ├───────────────┤                      │
│    │          │A:喂。                       │                      │
│    │          │B:大哥小聲一點,他走了沒,大 │                      │
│    │          │   哥他走了沒。               │                      │
│    │          │A:走了。                     │                      │
│    │          │B:我看他在旁邊,好了沒在你車 │                      │
│    │          │   這邊,還是怎樣。           │                      │
│    │          │A:在我車這邊。               │                      │
│    │          │B:好。                       │                      │
├──┼─────┼───────────────┼───────────┤
│ 4 │98年6 月24│A:0000-000000(乙○○)      │①佐證事實欄㈣。    │
│    │日21時35分│B:0000-000000(譚正義)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20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㈠│
│    │          │B:剛你打給我。               │  第101頁。           │
│    │          │A:嗯,你都沒接電話。         │                      │
│    │          │B:我在睡覺。我11點左右到斗六 │                      │
│    │          │   去。                       │                      │
│    │          │A:那麼晚。                   │                      │
│    │          │B:沒優質的喔。               │                      │
│    ├─────┼───────────────┤                      │
│    │98年6 月24│A:0000-000000(乙○○)      │                      │
│    │日22時33分│B:0000-000000(譚正義)      │                      │
│    │01秒      ├───────────────┤                      │
│    │          │A:你到那裡了。               │                      │
│    │          │B:過臺中了,差不多還要40分鍾 │                      │
│    │          │  (到斗六)。                │                      │
│    ├─────┼───────────────┤                      │
│    │98年6 月24│A:0000-000000(乙○○)      │                      │
│    │日23時11分│B:0000-000000(譚正義)      │                      │
│    │59秒      ├───────────────┤                      │
│    │          │B:到了。                     │                      │
│    │          │A:要在哪裡等。               │                      │
│    │          │B:菜公庄知道嗎?             │                      │
│    │          │A:OK過去了。                 │                      │
│    ├─────┼───────────────┤                      │
│    │98年6 月24│A:0000-000000(乙○○)      │                      │
│    │日23時32分│B:0000-000000(譚正義)      │                      │
│    │14秒      ├───────────────┤                      │
│    │          │B :(女)怎麼沒看到你。      │                      │
│    │          │A :我在廟這邊。我開過去。    │                      │
├──┼─────┼───────────────┼───────────┤
│ 5 │98年6 月27│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㈤。    │
│    │日23時37分│B:0000-000000(乙○○)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0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㈠│
│    │          │A:你在哪裡。                 │  第102頁至第103頁。  │
│    │          │B:在大吃市。                 │                      │
│    │          │A:我們這裡的大吃市。         │                      │
│    │          │B:嗯。                       │                      │
│    │          │A:那等我一下。               │                      │
│    ├─────┼───────────────┤                      │
│    │98年6 月27│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23時40分│B:0000-000000(乙○○)      │                      │
│    │30秒      ├───────────────┤                      │
│    │          │B:你在哪裡。                 │                      │
│    │          │A:我現在要過去了。           │                      │
│    │          │B:你到古坑那個東西向。       │                      │
│    │          │A:你跑到那邊去做什麼。       │                      │
│    │          │B:我女友要上廁所。           │                      │
│    │          │A:上個廁所也不用跑那麼遠。   │                      │
│    │          │B: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A:我快到中山路。             │                      │
│    │          │B:我現在在中山路旁有個全家。 │                      │
│    │          │A:你在全家那裡等我。         │                      │
│    ├─────┼───────────────┤                      │
│    │98年6 月27│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23時50分│B:0000-000000(乙○○)      │                      │
│    │09秒      ├───────────────┤                      │
│    │          │A:那剩下那些不是跟之前的一樣 │                      │
│    │          │   。                         │                      │
│    │          │B:不一樣。我是建議你加在一起 │                      │
│    │          │   會比較好。                 │                      │
│    │          │A:加在一起。                 │                      │
│    │          │B:那個是太白了,氣比較弱。你 │                      │
│    │          │   知道嗎。                   │                      │
│    │          │A:我懂。                     │                      │
│    │          │B:力量都會有。               │                      │
│    │          │A:像我用比1 的他們都說可以。 │                      │
│    │          │B:絕對可以的。如果加在一起比 │                      │
│    │          │   二沒問題。                 │                      │
│    │          │A:沒問題。                   │                      │
│    │          │B:我不知道,比一沒問題,不然 │                      │
│    │          │   你又找我算了。             │                      │
│    │          │A:好啦。                     │                      │
│    │          │B:知道了。                   │                      │
│    ├─────┼───────────────┤                      │
│    │98年6 月28│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00時02分│B:0000-000000(乙○○)      │                      │
│    │08秒      ├───────────────┤                      │
│    │          │A:含袋只有77而已。           │                      │
│    │          │B:下次多用些給你就OK了。二個 │                      │
│    │          │   加在一起沒辦法算重量。     │                      │
│    │          │A:哈。這樣差太多。           │                      │
│    │          │B:下次給你懂不懂。           │                      │
│    │          │A:這樣差多少了。             │                      │
│    │          │B:大顆的不要動。都是會照比例 │                      │
│    │          │   算來給你嗎?不夠再補給你。 │                      │
│    │          │A:這還可以補。               │                      │
│    │          │B:含袋77嗎?我下次知道怎麼補 │                      │
│    │          │   ?                         │                      │
│    │          │A:77不到5、4幾多而已。       │                      │
│    │          │B:大顆不要動,大顆02幾。     │                      │
│    │          │A:1.8 。                     │                      │
│    │          │B:1.8個鳥。                  │                      │
│    │          │A:我現在拿出來的秤的0.18 。  │                      │
│    │          │B:大顆的我弄給人家028 。     │                      │
│    │          │A:018 啦。                   │                      │
│    │          │B:大顆018少了0.1。           │                      │
│    │          │A:對啊。                     │                      │
│    │          │B:大顆我有秤好,我知道多少, │                      │
│    │          │   你了解嗎?不是018 ,吹吹風 │                      │
│    │          │   就028 了,我知道補多少給你 │                      │
│    │          │   。明天再補,不然就晚一點。 │                      │
│    │          │A:晚一點,好。               │                      │
├──┼─────┼───────────────┼───────────┤
│ 6 │98年7 月4 │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㈥。    │
│    │日23時52分│B:0000-000000(乙○○)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19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㈠│
│    │          │B:喂。12點半會到。           │  第72頁。            │
│    │          │A:你下來打給我。我從早上打到 │③本院勘驗筆錄:98年度│
│    │          │   現在。                     │  訴字第841 號卷㈢第74│
│    ├─────┼───────────────┤  頁至第75頁反面      │
│    │98年7 月5 │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0 時12分│B:0000-000000(乙○○)      │                      │
│    │26秒      ├───────────────┤                      │
│    │          │B:喂,交流道西螺。           │                      │
│    │          │A:西螺。                     │                      │
│    │          │B:走這邊下。我還沒到先給你預 │                      │
│    │          │   告。                       │                      │
│    │          │A:你多久會到。               │                      │
│    │          │B:兩邊應該差不多。數量。     │                      │
│    │          │A:一樣。                     │                      │
│    │          │B:細的。                     │                      │
│    ├─────┼───────────────┤                      │
│    │98年7 月5 │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0 時26分│B:0000-000000 (乙○○)     │                      │
│    │21秒      ├───────────────┤                      │
│    │          │A:你到了。                   │                      │
│    │          │B:還要10分鍾,你開那麼快。   │                      │
│    │          │A:你要西螺的方向。           │                      │
│    ├─────┼───────────────┤                      │
│    │98年7 月5 │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0 時41分│B:0000-000000 (乙○○)     │                      │
│    │10秒      ├───────────────┤                      │
│    │          │A:你還未下來。               │                      │
│    │          │B:還要三分鐘。               │                      │
│    │          │A:好。                       │                      │
├──┼─────┼───────────────┼───────────┤
│ 7 │98年7 月31│A:0000-000000(乙○○)      │①佐證事實欄㈦。    │
│    │日14時9 分│B:0000-000000(蘇哲慶)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40秒      ├───────────────┤  年度偵字第5194號卷第│
│    │          │A:喂。                       │  192頁。             │
│    │          │B:哥喔。                     │③本院勘驗筆錄:98年度│
│    │          │A:什麼事。                   │  訴字第841 號卷㈡第21│
│    │          │B:我要去那裡。               │  6 頁反面至第217頁   │
│    │          │A:你到埤頭加水站等(要購買毒 │                      │
│    │          │   品)。                     │                      │
│    │          │B:我現在過去嗎。             │                      │
│    │          │A:你現在過去要等我一下。     │                      │
│    │          │B:你幾點會到我到時再過去。   │                      │
│    │          │A:30-40分鍾會到。            │                      │
│    │          │B:那我現就過去30-40 分鍾差不 │                      │
│    │          │   多,大約3 點。             │                      │
│    │          │A:差不多好啦。               │                      │
│    ├─────┼───────────────┤                      │
│    │98年7 月31│A:0000-000000(乙○○)      │                      │
│    │日15時28分│B:00-0000000(蘇哲慶)       │                      │
│    │13秒      ├───────────────┤                      │
│    │          │A:喂。                       │                      │
│    │          │B:哥你到了嗎。               │                      │
│    │          │A:沒有你過來北斗你知道嗎。   │                      │
│    │          │B:知道。                     │                      │
│    │          │A:北斗中華路全國電子我在那邊 │                      │
│    │          │   等你(交易毒品)。         │                      │
│    │          │B:好。                       │                      │
├──┼─────┼───────────────┼───────────┤
│ 8 │98年8 月11│A:0000-000000(丙○○)      │①佐證事實欄㈧。    │
│    │日13時8分 │B:0000-000000(乙○○)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8分35秒   ├───────────────┤  年度偵字第5656號卷第│
│    │          │B:喂。                       │  第12頁至第14頁。    │
│    │          │A:老大,你昨天說要打電話給我 │                      │
│    │          │   都沒有打給我。             │                      │
│    │          │B:誰。                       │                      │
│    │          │A:我昨天要跟你見面那位。     │                      │
│    │          │B:喔,西螺喔,不好意思,睡著 │                      │
│    │          │   。                         │                      │
│    │          │A:你現在方便嗎。             │                      │
│    │          │B:你在哪裡。                 │                      │
│    │          │A:我在西螺。                 │                      │
│    │          │B:西螺,你有要出門嗎。       │                      │
│    │          │A:怎麼說,你人在哪裏。       │                      │
│    │          │B:我在古坑那這邊。           │                      │
│    │          │A:古坑喔。                   │                      │
│    │          │B:嗯。                       │                      │
│    │          │A:我沒有車,我想看看。       │                      │
│    │          │B:沒關係,我過去好了。       │                      │
│    │          │A:嗯,我用另一支打給你。     │                      │
│    ├─────┼───────────────┤                      │
│    │98年8 月11│A:0000-000000(丙○○)      │                      │
│    │日13時12分│B:0000-000000(乙○○)      │                      │
│    │47秒      ├───────────────┤                      │
│    │          │B:喂。                       │                      │
│    │          │A:老大,你多久會到西螺。     │                      │
│    │          │B:我洗一下臉,也要20幾分吧。 │                      │
│    │          │A:好阿,你到西螺再打給我。   │                      │
│    │          │B:OK、OK。                   │                      │
│    │          │A:好。                       │                      │
│    ├─────┼───────────────┤                      │
│    │98年8 月11│A:0000-000000(丙○○)      │                      │
│    │日13時54分│B:0000-000000(乙○○)      │                      │
│    │28秒      ├───────────────┤                      │
│    │          │B:喂。                       │                      │
│    │          │A:老大,你到哪裡了。         │                      │
│    │          │B:喔,我現在才出來,不好意思 │                      │
│    │          │A:現在才出發喔。             │                      │
│    │          │B:現在才出來。               │                      │
│    │          │A:哇。                       │                      │
│    │          │B:我開快一點,你西螺靠近那裡 │                      │
│    │          │A:我在3C順發這裡。           │                      │
│    │          │B:你在3C順發。               │                      │
│    │          │A:燦坤再回來不是有一間全家。 │                      │
│    │          │B:嗯,燦坤我知道。           │                      │
│    │          │A:再回來,不是有一間全家。   │                      │
│    │          │B:嗯,有有有。               │                      │
│    │          │A:再過來,有一間賣3C。       │                      │
│    │          │B:我到那裡再打給你。         │                      │
│    │          │A:你到全家再打給我,         │                      │
│    │          │B:好。                       │                      │
│    ├─────┼───────────────┤                      │
│    │98年8 月11│A:0000-000000(丙○○)      │                      │
│    │日14時28分│B:0000-000000(乙○○)      │                      │
│    │32秒      ├───────────────┤                      │
│    │          │A:喂。                       │                      │
│    │          │B:我到燦坤了。               │                      │
│    │          │A:我馬上到,好。             │                      │
│    ├─────┼───────────────┤                      │
│    │98年8 月11│A:0000-000000(丙○○)      │                      │
│    │日14時30分│B:0000-000000(乙○○)      │                      │
│    │03秒      ├───────────────┤                      │
│    │          │B:喂。                       │                      │
│    │          │A :嗯,老大,你停在路旁,你繞│                      │
│    │          │    回來十字路口這裡,我騎一台│                      │
│    │          │    機車,你繞回來,我一位朋友│                      │
│    │          │    住那裡。                  │                      │
│    │          │B:繞回去。                   │                      │
│    │          │A:繞回來一個紅綠燈。         │                      │
│    │          │B:嗯。                       │                      │
│    │          │A:嗯,你左轉,我騎機車到了, │                      │
│    │          │   等我綠燈。                 │                      │
│    │          │B:嗯,現在綠燈了。           │                      │
│    │          │A:綠燈,你過去了嗎,你開貨車 │                      │
│    │          │   。                         │                      │
│    │          │B:沒有,我在燦坤門口。       │                      │
│    │          │A:你在門口,我在停紅燈。     │                      │
│    │          │B:喔,怎麼沒有看到。         │                      │
│    │          │A:你繞回來了嗎。             │                      │
│    │          │B:我現在繞回去,往那裡走。   │                      │
│    │          │A:繞回來,紅綠燈左轉就好了。 │                      │
│    │          │B:怎麼沒有看到你。           │                      │
│    │          │A:你可能錯了,你可能在那邊。 │                      │
│    │          │B:好。                       │                      │
│    │          │A:你是不是從街上進去。       │                      │
│    │          │B:嗯啊。                     │                      │
│    │          │A:我看,你開白車嗯。         │                      │
│    │          │B:嗯。                       │                      │
│    │          │A:我這臺機車,嗯啊,你直走, │                      │
│    │          │   轉就有看到我。             │                      │
│    │          │B:直走。                     │                      │
│    │          │A:嗯,右轉。                 │                      │
│    │          │B:右轉。                     │                      │
│    │          │A:嗯啊,右轉就好了。         │                      │
│    │          │B:好。                       │                      │
│    │          │A:嗯啦,好啦,大仔,我騎機車 │                      │
│    │          │   。                         │                      │
│    │          │B:你騎機車喔。               │                      │
│    │          │A:嗯。                       │                      │
│    │          │B:跟你走。                   │                      │
├──┼─────┼───────────────┼───────────┤
│ 9 │98年8 月22│A:0000-000000(丙○○)      │①佐證事實欄㈨。    │
│    │日18時2 分│B:0000-000000(乙○○)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19秒      ├───────────────┤  年度偵字第5656號卷第│
│    │          │B:喂。                       │  18頁至第19頁。      │
│    │          │A:大哥你在那理,我到了。     │                      │
│    │          │B:要多少。                   │                      │
│    │          │A:那個「女生」「41」。       │                      │
│    │          │B:嗯。                       │                      │
│    │          │A:嗯。                       │                      │
│    │          │B:好。                       │                      │
│    │          │A:你在那裡。                 │                      │
│    │          │B:我馬上到。                 │                      │
│    │          │A:好,我在十字路口等你。     │                      │
│    │          │B:好。                       │                      │
│    ├─────┼───────────────┤                      │
│    │98年8 月22│A:0000-000000(丙○○)      │                      │
│    │日18時13分│B:0000-000000(乙○○)      │                      │
│    │7 秒      ├───────────────┤                      │
│    │          │B:喂。                       │                      │
│    │          │A:喂,老大,我趕時間,不好意 │                      │
│    │          │   思。                       │                      │
│    │          │B:跟你講,你是不是在燦坤。   │                      │
│    │          │A:對。                       │                      │
│    │          │B:燦坤是不是在工專路。       │                      │
│    │          │A:嗯,你講,在那裡。         │                      │
│    │          │B:在7-11。                   │                      │
│    │          │A:這裡哪裡有7-11,喔,我有看 │                      │
│    │          │   7-11。                     │                      │
│    │          │B:在外面。                   │                      │
│    │          │A:好。                       │                      │
├──┼─────┼───────────────┼───────────┤
│  │98年8 月14│A:0000-000000(丙○○)      │①佐證事實欄㈩。    │
│    │日20時36分│B:0000-000000(乙○○)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1秒       ├───────────────┤  年度偵字第5656號卷第│
│    │          │A:我啦,一樣啦。             │  第14頁至第16頁。    │
│    │          │B:一樣喔,OK。               │                      │
│    │          │A:好。                       │                      │
│    ├─────┼───────────────┤                      │
│    │98年8 月14│A:0000-000000(丙○○)      │                      │
│    │日21時17分│B:0000-000000(乙○○)      │                      │
│    │42秒      ├───────────────┤                      │
│    │          │A:喂。                       │                      │
│    │          │B:喂。                       │                      │
│    │          │A:嗯,是,你到了喔,喂。     │                      │
│    │          │B:到了。                     │                      │
│    │          │A:一樣嗯。                   │                      │
│    │          │B:嗯,一樣到那裡好了。       │                      │
│    │          │A:好                         │                      │
│    ├─────┼───────────────┤                      │
│    │98年8 月14│A:0000-000000(丙○○)      │                      │
│    │日21時20分│B:0000-000000(乙○○)      │                      │
│    │15秒      ├───────────────┤                      │
│    │          │B:喂。                       │                      │
│    │          │A:老大,你到了嗎。           │                      │
│    │          │B:還差一個、二個紅綠燈。     │                      │
│    │          │A:二個紅綠燈,你要轉全家這個 │                      │
│    │          │   來還是怎麼樣。             │                      │
│    │          │B:全家,我從大。             │                      │
│    │          │A:你從西螺過來。             │                      │
│    │          │B:我從莿桐過來,             │                      │
│    │          │A:喔,你從莿桐過來,你到農工 │                      │
│    │          │   裡了嗎。                   │                      │
│    │          │B:什麼農工。                 │                      │
│    │          │A:過農工了嗎。               │                      │
│    │          │B:過地中海那個叉路了。       │                      │
│    │          │A:什麼叉路,我聽不懂。       │                      │
│    │          │B:過加油站,加油站這裡了。   │                      │
│    │          │A:加油站彎過來,我在這條路了 │                      │
│    │          │   , 過加油站彎過來,你就有看│                      │
│    │          │   到我了。                   │                      │
│    │          │B:過加油站,過加油站看到你, │                      │
│    │          │   現在過了。                 │                      │
│    │          │A :喔,你過了喔,我可能是在你│                      │
│    │          │   後面,怎麼沒有看到你。     │                      │
│    │          │B:我開白色的。               │                      │
│    │          │A:阿。                       │                      │
│    │          │B:白色的,我現在在七彩,要到 │                      │
│    │          │   彩湖了。                   │                      │
│    │          │A:喔,七彩湖,哭么,你在七彩 │                      │
│    │          │   。                         │                      │
│    │          │B:嗯。                       │                      │
│    │          │A:那你還要過來,我在這邊。   │                      │
│    │          │B:嗯。                       │                      │
│    ├─────┼───────────────┤                      │
│    │98年8 月14│A:0000-000000(丙○○)      │                      │
│    │日21時22分│B:0000-000000(乙○○)      │                      │
│    │39秒      ├───────────────┤                      │
│    │          │B:喂。                       │                      │
│    │          │A:老大,你有右轉,你有左轉嗎 │                      │
│    │          │   。                         │                      │
│    │          │A :嗯,是,前面那個全家左轉,│                      │
│    │          │    我看到你了,左轉,我在路旁│                      │
│    │          │    。                        │                      │
│    ├─────┼───────────────┤                      │
│    │98年8 月14│A:0000-000000(丙○○)      │                      │
│    │日21時23分│B:0000-000000(乙○○)      │                      │
│    │35秒      ├───────────────┤                      │
│    │          │B:喂。                       │                      │
│    │          │A:你停起來,我看到你了,我騎 │                      │
│    │          │   去。                       │                      │
├──┼─────┼───────────────┼───────────┤
│  │98年8 月22│A:0000-000000(丙○○)      │①佐證事實欄。    │
│    │日14時53分│B:0000-000000(乙○○)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31秒      ├───────────────┤  年度偵字第5656號卷第│
│    │          │B:喂。                       │  17頁至第19頁。      │
│    │          │A:老大,在這裡嗎。           │                      │
│    │          │B:嗯,沒有喔,在市區。       │                      │
│    │          │A:要多久。                   │                      │
│    │          │B:很趕嗎。                   │                      │
│    │          │A:嗯,有一點。               │                      │
│    │          │B:半個小時左右。             │                      │
│    │          │A:好,謝謝你,再麻煩你。     │                      │
│    │          │B:好。                       │                      │
│    ├─────┼───────────────┤                      │
│    │98年8 月22│A:0000-000000(丙○○)      │                      │
│    │日15時38分│B:0000-000000(乙○○)      │                      │
│    │04秒      ├───────────────┤                      │
│    │          │B:喂,我晚點到。             │                      │
│    │          │A:什麼。                     │                      │
│    │          │B:我晚一點到。               │                      │
│    │          │A:OK,好好。                 │                      │
│    │          │B:再10幾分,不好意思。       │                      │
│    │          │A:好好好,不會。             │                      │
│    ├─────┼───────────────┤                      │
│    │98年8 月22│A:0000-000000(丙○○)      │                      │
│    │日16時02分│B:0000-000000(乙○○)      │                      │
│    │11秒      ├───────────────┤                      │
│    │          │B:喂。                       │                      │
│    │          │A:到了嗎。                   │                      │
│    │          │B:到莿桐了。                 │                      │
│    │          │A:謝謝。                     │                      │
│    ├─────┼───────────────┤                      │
│    │98年8 月22│A:0000-000000(丙○○)      │                      │
│    │日16時17分│B:0000-000000(乙○○)      │                      │
│    │42秒      ├───────────────┤                      │
│    │          │B:喂,不好意思,到了。       │                      │
│    │          │A:到那。                     │                      │
│    │          │B:要到那個天橋,陸橋這裡。   │                      │
│    │          │A:喔。                       │                      │
│    │          │B:再往前走就全家了。         │                      │
│    │          │A:喔,我在這邊了。           │                      │
│    │          │B:阿。                       │                      │
│    │          │A:我到了,我在這邊等你了。   │                      │
│    │          │B:OK,好。                   │                      │
│    ├─────┼───────────────┤                      │
│    │98年8 月22│A:0000-000000(丙○○)      │                      │
│    │日16時19分│B:0000-000000(乙○○)      │                      │
│    │02秒      ├───────────────┤                      │
│    │          │B:喂。                       │                      │
│    │          │A:對對對,不要迴轉,直走直走 │                      │
│    │          │   走。                       │                      │
├──┼─────┼───────────────┼───────────┤
│  │98年8 月10│A :0000000000(林婉如)      │①佐證事實欄㈠。    │
│    │日20時58分│B :0000000000(蔡青亨)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00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跑一趟。                   │  第49至50頁。        │
│    │          │A:你在那裡。                 │③本院勘驗筆錄:本院98│
│    │          │B:養狗。                     │  年度訴字第841 號卷㈢│
│    │          │A:養狗。                     │  第71頁反面至第73頁反│
│    │          │B:那個阿正也在找他。         │  面。                │
│    │          │A:忠正喔。                   │                      │
│    │          │B:對啊。                     │                      │
│    │          │A:他說晚一點也。             │                      │
│    │          │B:他說晚一點。               │                      │
│    │          │A:嗯。                       │                      │
│    │          │B:那我這邊會晚一點嗎。       │                      │
│    │          │A:不會。                     │                      │
│    │          │B:好啦。                     │                      │
│    │          │A:你是現在啊,你要晚一點喔。 │                      │
│    │          │B:沒有。                     │                      │
│    │          │A:好啦、他回來就過去了,一樣 │                      │
│    │          │   。                         │                      │
│    │          │B:是一樣沒錯有追加再說啦。   │                      │
│    │          │A:好。                       │                      │
│    ├─────┼───────────────┤                      │
│    │98年8 月10│A :0000000000(林婉如)      │                      │
│    │日21時49分│B :0000000000(蔡青亨)      │                      │
│    │23秒      ├───────────────┤                      │
│    │          │A:喂。                       │                      │
│    │          │B:怎麼那麼久。               │                      │
│    │          │A:他剛回來弄好弄一弄要出門了 │                      │
│    │          │B:還沒出門嗎。               │                      │
│    ├─────┼───────────────┤                      │
│    │98年8 月10│A :0000000000(林婉如)      │                      │
│    │日22時33分│B :0000000000(蔡青亨)      │                      │
│    │29秒      ├───────────────┤                      │
│    │          │A:喂快到了。                 │                      │
│    │          │B:打這麼多次。               │                      │
│    │          │A:在天橋這邊了。             │                      │
│    │          │B:好。                       │                      │
├──┼─────┼───────────────┼───────────┤
│  │98年8 月6 │A:0000-000000(林婉如)      │①佐證事實欄㈡。    │
│    │日14時58分│B:0000-000000(賴煥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29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A:喂。                       │  第201之15至16頁。   │
│    │          │B:你要下來了嗎。             │                      │
│    │          │A:在回去的路上。             │                      │
│    │          │B:嗯。                       │                      │
│    │          │A:到了打給你。               │                      │
│    │          │B:好。                       │                      │
│    ├─────┼───────────────┤                      │
│    │98年8 月6 │A:0000-000000(林婉如)      │                      │
│    │日20時1 分│B:0000-000000(賴煥鏞)      │                      │
│    │25秒      ├───────────────┤                      │
│    │          │A:喂。                       │                      │
│    │          │B:喂。                       │                      │
│    │          │A:到臺中了啦。               │                      │
│    │          │B:嗯(乙○○問誰林婉如回答康 │                      │
│    │          │   仔)。                     │                      │
│    │          │A:要到哪裡找你,林內。       │                      │
│    │          │B:新庄。                     │                      │
│    │          │A:下新庄隔壁,好。           │                      │
│    ├─────┼───────────────┤                      │
│    │98年8 月6 │A:0000-000000(林婉如)      │                      │
│    │日21時21分│B:0000-000000(賴煥鏞)      │                      │
│    │39秒      │C:0000-000000(乙○○)      │                      │
│    │          ├───────────────┤                      │
│    │          │B:喂。                       │                      │
│    │          │A:喂,你等一下。             │                      │
│    │          │C :喂,你在那,下新庄。      │                      │
│    │          │B:下新庄。                   │                      │
│    │          │C:下新庄那。                 │                      │
│    │          │B:你等會不是要來菜公庄那邊。 │                      │
│    │          │C:嗯。                       │                      │
│    │          │B:我現在這。                 │                      │
│    │          │C:菜公庄那裡。               │                      │
│    │          │B:我和他在一起。             │                      │
│    │          │C:明哥。                     │                      │
│    │          │B:不是。                     │                      │
│    │          │C:誰我知,加工兄(賴正信)。 │                      │
│    │          │B:嗯。                       │                      │
│    │          │C:你在他那(交易毒品)。     │                      │
│    │          │B:嗯。                       │                      │
├──┼─────┼───────────────┼───────────┤
│  │98年8 月10│A:0000-000000(林婉如)      │①佐證事實欄㈢。    │
│    │日15時49分│B:0000-000000(賴煥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A:喂。                       │  第201之17至18頁。   │
│    │          │B:喂你們有在這邊嗎。         │                      │
│    │          │A:有呀。                     │                      │
│    │          │B:在那。                     │                      │
│    │          │A:斗六。                     │                      │
│    │          │B:斗六那。                   │                      │
│    │          │A:斗六市。                   │                      │
│    │          │B:斗六市我知什麼所在。       │                      │
│    │          │A:什麼所在,後站火車站後站這 │                      │
│    │          │   裡。                       │                      │
│    │          │B:安呢,我要從那過去。       │                      │
│    │          │A:要從那過喔,我們現要去吃飯 │                      │
│    │          │  ,我看那那邊再打給你好不好。│                      │
│    │          │B:問題是我現在在斗六。       │                      │
│    │          │A:阿。                       │                      │
│    │          │B:我現在斗六。               │                      │
│    │          │A:對阿,我要去吃飯啦。       │                      │
│    │          │B:阿要去那吃。               │                      │
│    │          │A:等一下到那邊再打給你。     │                      │
│    │          │B:好我等會再打。             │                      │
│    │          │A:好。                       │                      │
│    ├─────┼───────────────┤                      │
│    │98年8 月10│A:0000-000000(林婉如)      │                      │
│    │日15時55分│B:0000-000000(賴煥鏞)      │                      │
│    │          │C:0000-000000(乙○○)      │                      │
│    │          ├───────────────┤                      │
│    │          │A:喂。                       │                      │
│    │          │B:在那。                     │                      │
│    │          │A:我們在榮譽路這邊。         │                      │
│    │          │B:榮譽路,阿無你說在後火車頭 │                      │
│    │          │   。                         │                      │
│    │          │A:你在後火車站那裡喔。       │                      │
│    │          │B:沒關係我轉過去。           │                      │
│    │          │A:到定點再打給你好不好。     │                      │
│    │          │B:定點,沒關係榮譽路我來榮譽 │                      │
│    │          │   路就好。                   │                      │
│    │          │A:因為我們也在開車。         │                      │
│    │          │C :我不知叫什麼路,就是黑松汽│                      │
│    │          │   水那條路。                 │                      │
│    │          │B:那裡。                     │                      │
│    │          │C:黑松汽水往車頭那條路。     │                      │
│    │          │B:嗯,                       │                      │
│    │          │C:那條叫什麼路。             │                      │
│    │          │B:那條叫大學路。             │                      │
│    │          │C:不是大學路,車頭那邊,直直 │                      │
│    │          │   一邊往林內。               │                      │
│    │          │B:直直那條往林內,那條叫文化 │                      │
│    │          │   路。                       │                      │
│    │          │C:我要去文化路。             │                      │
│    │          │B:我現在文化路這。           │                      │
│    │          │C:喔等一下。                 │                      │
│    │          │B:我在加油站這。             │                      │
│    │          │C:我現慢慢轉過去。           │                      │
│    │          │B:我在。                     │                      │
│    │          │C:我要去吃飯。               │                      │
│    │          │B:要去那吃。                 │                      │
│    │          │C:那有賣便當那。             │                      │
│    │          │B:那有賣便當。               │                      │
│    │          │C:嗯。                       │                      │
│    │          │B:那有。                     │                      │
│    │          │C:有。                       │                      │
│    │          │B:我陸橋下這有一個加油站。   │                      │
│    │          │C:那一邊靠榮譽路這邊。       │                      │
│    │          │B:文化路旁這不是有一個加油站 │                      │
│    │          │   。                         │                      │
│    │          │C:沒關係你等二分鐘我打電話過 │                      │
│    │          │   去。                       │                      │
│    │          │B:好。                       │                      │
├──┼─────┼───────────────┼───────────┤
│  │98年8 月10│A:0000-000000(乙○○、林婉如│①佐證事實欄㈣。    │
│    │日23時01分│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28秒      │B:0000-000000(楊正義)      │  年度偵字第5194號卷第│
│    │          ├───────────────┤  177至178頁。        │
│    │          │叫A過去自強大橋               │                      │
│    ├─────┼───────────────┤                      │
│    │98年8 月10│A:0000-000000(乙○○、林婉如│                      │
│    │日23時02分│   )                         │                      │
│    │42秒      │B:0000-000000(楊正義)      │                      │
│    │          ├───────────────┤                      │
│    │          │A:喂。                       │                      │
│    │          │B:我大哥我跟你講我要男生(安 │                      │
│    │          │   非他命)。                 │                      │
│    │          │A:好啦。                     │                      │
│    │          │B:跟那天一樣。               │                      │
│    │          │A:好啦。                     │                      │
│    ├─────┼───────────────┤                      │
│    │98年8 月10│A:0000-000000(林婉如)      │                      │
│    │日23時44分│B:0000-000000(楊正義)      │                      │
│    │40秒      │C:0000-000000(乙○○)      │                      │
│    │          ├───────────────┤                      │
│    │          │A:喂。                       │                      │
│    │          │B:你們還沒回來喔。           │                      │
│    │          │A:叫阿元送過去給你了。       │                      │
│    │          │B:叫誰。                     │                      │
│    │          │A:背骨元。                   │                      │
│    │          │B:我不認識。                 │                      │
│    │          │A:阿彬那個阿元你知道啦。     │                      │
│    │          │B:我不要跟他接觸,大哥沒跟你 │                      │
│    │          │   講。                       │                      │
│    │          │C:請講你說。                 │                      │
│    │          │B:叫阿彬喔。                 │                      │
│    │          │C:沒叫阿元啦。               │                      │
│    │          │B:阿他要在那等我。           │                      │
│    │          │C:他到那會打給我,自強大橋。 │                      │
│    │          │B:現人家在趕。               │                      │
│    │          │C:對啊,他比較知道路啦,我叫 │                      │
│    │          │   他打給你。                 │                      │
│    │          │B:多久要跟我講。             │                      │
│    │          │C:好OK。                     │                      │
├──┼─────┼───────────────┼───────────┤
│  │98年7 月30│A:0000-000000(林婉如)      │①佐證事實欄㈤。    │
│    │日14時00分│B:00-0000000(蘇哲慶)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          ├───────────────┤  年度偵字第5194號卷第│
│    │          │談要拿電腦給鱷魚              │  191頁。             │
│    ├─────┼───────────────┤③本院勘驗筆錄:98年度│
│    │98年7 月30│A:0000-000000(林婉如)      │  訴字第841 號卷㈢第76│
│    │日14時25分│B:00-0000000(蘇哲慶)       │  頁至第77頁          │
│    │          ├───────────────┤                      │
│    │          │西螺國中對面7-11見            │                      │
├──┼─────┼───────────────┼───────────┤
│  │98年6 月25│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㈠。    │
│    │日8 時11分│B:0000-000000(許冬和)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4 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 :咱昨天還有這幾天喝的茶葉並│  第14頁。            │
│    │          │    沒有那麼好。              │                      │
│    │          │A:那我反應一下。             │                      │
│    │          │B:我等一下會過去我們那裡。   │                      │
│    │          │A:好,                       │                      │
│    │          │B:講一下話。                 │                      │
│    │          │A:多久。                     │                      │
│    │          │B:我從庄里出門,差不多10分。 │                      │
│    │          │A:我現在在這裡,要進去了。   │                      │
│    │          │B:你從入口那裡。             │                      │
├──┼─────┼───────────────┼───────────┤
│  │98年6 月28│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㈡。    │
│    │日7 時11分│B:0000-000000(許冬和)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2 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我10分鍾到。               │  第15頁。            │
│    │          │A:我現在洗手臉。等一下到。   │                      │
│    ├─────┼───────────────┤                      │
│    │98年6 月28│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7 時26分│B:0000-000000(許冬和)      │                      │
│    │10秒      ├───────────────┤                      │
│    │          │A:你到了嗎?                 │                      │
│    │          │B:等一陣子了。               │                      │
│    │          │A:很抱歉,我在7-11這裡。     │                      │
├──┼─────┼───────────────┼───────────┤
│  │98年7 月18│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㈢。    │
│    │日8 時21分│B:0000-000000(許冬和)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59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喂41啊,你在那裡。         │  第16頁。            │
│    │          │A:菜公庄。                   │                      │
│    │          │B:二吉軒那裡。               │                      │
│    │          │A:好。                       │                      │
├──┼─────┼───────────────┼───────────┤
│  │98年7 月27│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㈣。    │
│    │日16時17分│B:0000-000000(許冬和)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25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在那。                     │  第16頁。            │
│    │          │A:同款啦,你多久會到。       │                      │
├──┼─────┼───────────────┼───────────┤
│  │98年5 月25│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㈤。    │
│    │日20時25分│B:0000-000000(廖文鴻)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01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A:喂。                       │  第25頁至第26頁。    │
│    │          │B:你有在外面嗎。             │                      │
│    │          │A:我人在外面。               │                      │
│    │          │B:你什麼時候回家。           │                      │
│    │          │A:我10分鍾吧。               │                      │
│    │          │B:安呢你轉到這邊過來。       │                      │
│    │          │A:現在不行我出來買東西我還沒 │                      │
│    │          │   吃為你們都還沒吃。         │                      │
│    │          │B:安呢。                     │                      │
│    │          │A:去找下牌便宜一點。         │                      │
│    │          │B:你那時會出來。             │                      │
│    │          │A:才10幾分。                 │                      │
│    │          │B:你吃飽再出來。             │                      │
│    │          │A:嗯。                       │                      │
│    │          │B:還是我去。                 │                      │
│    │          │A:你過來你10分鍾出發。       │                      │
│    │          │B:你幫我下02。               │                      │
│    │          │A:20還是02。                 │                      │
│    │          │B:20。                       │                      │
│    │          │A:嗯,要過來再打給我。       │                      │
│    │          │B:好。                       │                      │
│    ├─────┼───────────────┤                      │
│    │98年5 月25│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20時44分│B:0000-000000(廖文鴻)      │                      │
│    │01秒      ├───────────────┤                      │
│    │          │A:叫你10分鍾過來你沒過來。   │                      │
│    │          │B:有阿。                     │                      │
│    │          │A:之前那牌支的錢有要那要清。 │                      │
│    │          │B:還沒。                     │                      │
│    │          │A:好啦過來。                 │                      │
│    ├─────┼───────────────┤                      │
│    │98年5 月25│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20時48分│B:0000-000000(廖文鴻)      │                      │
│    │58秒      ├───────────────┤                      │
│    │          │A:喂。                       │                      │
│    │          │B:大也我再一分鐘到你拿一個那 │                      │
│    │          │   給我。                     │                      │
│    │          │A:好。                       │                      │
├──┼─────┼───────────────┼───────────┤
│  │98年5 月26│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㈥。    │
│    │日10時29分│B:0000-000000(廖文鴻)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30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A:喂。                       │  第26頁。            │
│    │          │B:大仔走一下到黑松那就好(斗 │                      │
│    │          │   六黑松汽水廠)。           │                      │
│    │          │A:好啦好啦。                 │                      │
│    │          │B:現在的先給你其他的下午收的 │                      │
│    │          │   再湊還給你。               │                      │
│    │          │A:夠下午。                   │                      │
│    │          │B:我現在的藥先給你,我現的先 │                      │
│    │          │   給你。                     │                      │
│    │          │A:我知你昨天說早上要湊給我。 │                      │
│    │          │B:我無說有賣有多就先給你。   │                      │
│    │          │A:阿我會會被魯死。           │                      │
│    │          │B:喔不會啦大仔。             │                      │
│    │          │A:好啦好啦我在路上了。       │                      │
│    │          │B:好啦跟昨天那輛車一樣。     │                      │
│    │          │A:我是沒辦法幫你準備那個喔。 │                      │
│    │          │B:喔好啦。                   │                      │
│    │          │A:我沒辦法常常幫你準備。     │                      │
│    │          │B:好啦。你有多帶嗎。         │                      │
│    │          │A:無啦,有帶一個預備的人剛牌 │                      │
│    │          │   支單下牌下完剩一張簽單順便 │                      │
│    │          │   寫寫。                     │                      │
│    │          │B:好啦。                     │                      │
│    ├─────┼───────────────┤                      │
│    │98年5 月26│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10時36分│B:0000-000000(廖文鴻)      │                      │
│    │51秒      ├───────────────┤                      │
│    │          │A:喂。                       │                      │
│    │          │B:喂大仔你很快就到了。       │                      │
│    │          │A:我到了。                   │                      │
│    │          │B:我剛出竹山。               │                      │
│    │          │A:你實在約過來林內。         │                      │
│    │          │B:好啦。                     │                      │
│    │          │A:林內你就一直開我也一直開。 │                      │
│    │          │B:剛入那個加油站。           │                      │
│    │          │A:鼎金什麼鼎。               │                      │
│    │          │B:那就好。                   │                      │
├──┼─────┼───────────────┼───────────┤
│  │98年5 月27│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㈦。    │
│    │日9 時3 分│B:0000-000000(廖文鴻)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45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你上來拿。                 │  第27頁。            │
│    │          │A:麥啦。                     │                      │
│    │          │B:不一人走一半。             │                      │
│    │          │A:好昨天逆向那。             │                      │
│    │          │B:你先跟嫂仔說先還一半給你晚 │                      │
│    │          │   一點有辦法清就跟你清。     │                      │
│    │          │A:現多少。                   │                      │
│    │          │B:現2500元之3000元吧等會在賣 │                      │
│    │          │   安呢我先跟人借二千元。     │                      │
│    │          │A:好啦好啦無啦你還沒要下來。 │                      │
│    │          │B:現9 點你9 點半打給我我再下 │                      │
│    │          │   去。                       │                      │
│    │          │A:好啦。                     │                      │
│    │          │B:你封我簽一支13啦你封我拿那 │                      │
│    │          │   個嘿拜託一下老大。         │                      │
│    │          │A:好啦。                     │                      │
│    ├─────┼───────────────┤                      │
│    │98年5 月27│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9 時21分│B:0000-000000(廖文鴻)      │                      │
│    │34秒      ├───────────────┤                      │
│    │          │B:嗯。                       │                      │
│    │          │A:要下13嗎。                 │                      │
│    │          │B:下怎樣。                   │                      │
│    │          │A:牌支要下怎樣一樣剛說的那樣 │                      │
│    │          │   。                         │                      │
│    │          │B:對對。                     │                      │
│    │          │A:好好。                     │                      │
│    │          │B:你到石榴打給我我下去剛好。 │                      │
│    │          │A:一起出發剛好啦。           │                      │
│    │          │B:現好啦。                   │                      │
├──┼─────┼───────────────┼───────────┤
│  │98年6 月24│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㈧。    │
│    │日21時15分│B:0000-000000(歐坤杰)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12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㈠│
│    │          │B:阿兄,我要下牌10。         │  第115頁。           │
│    │          │A:好,                       │                      │
│    │          │B:牌支可以下漂亮一點嗎?     │                      │
│    │          │A:好,要哪裡相等。           │                      │
│    │          │B:虎尾橋。                   │                      │
│    │          │A:虎尾橋。                   │                      │
│    │          │B:虎尾橋7-11。               │                      │
│    │          │A:好。                       │                      │
│    ├─────┼───────────────┤                      │
│    │98年6 月24│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21時34分│B:0000-000000(歐坤杰)      │                      │
│    │11秒      ├───────────────┤                      │
│    │          │B :阿兄,我過莿桐,到大埔尾了│                      │
│    │          │    。                        │                      │
│    │          │A:快啦。                     │                      │
│    │          │B:你到了,我盡量催。         │                      │
├──┼─────┼───────────────┼───────────┤
│  │98年7 月8 │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㈨。    │
│    │日16時48分│B:0000-000000(歐坤杰)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20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阿兄,我阿峰,你甘有要過來 │  第67頁。            │
│    │          │   。                         │                      │
│    │          │A:沒有啦,拼那麼遠。         │                      │
│    │          │B:沒人要理我,甘苦。         │                      │
│    │          │A:車子開一下就到了。         │                      │
│    │          │B:不然來虎尾溪。             │                      │
│    │          │A:好啦。你要下什牌。         │                      │
│    │          │B:那個20。                   │                      │
│    ├─────┼───────────────┤                      │
│    │98年7 月8 │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17時19分│B:0000-000000(歐坤杰)      │                      │
│    │14秒      ├───────────────┤                      │
│    │          │B:阿兄,到了沒。             │                      │
│    │          │A:你到了。                   │                      │
│    │          │B:你幫我準備在凸仔。         │                      │
│    │          │A:好啦。                     │                      │
│    │          │B:我到大埔尾了。             │                      │
├──┼─────┼───────────────┼───────────┤
│  │98年7 月12│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㈩。    │
│    │日21時33分│B:0000-000000(歐坤杰)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59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㈠│
│    │          │B:阿兄,我阿峰啦。           │  第117頁。           │
│    │          │A:嗯。                       │                      │
│    │          │B:下牌。81。                 │                      │
│    │          │A:嗯。                       │                      │
│    │          │B:阿兄,甘可以一人一半路來莿 │                      │
│    │          │   桐這。我肚子很痛。         │                      │
│    ├─────┼───────────────┤                      │
│    │98年7 月12│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21時50分│B:0000-000000(歐坤杰)      │                      │
│    │15秒      ├───────────────┤                      │
│    │          │B:阿兄,我在郵局這裡。       │                      │
│    │          │A:不然你再開過來。           │                      │
│    │          │B:我在郵局這裡領錢。麻煩一下 │                      │
│    │          │   。                         │                      │
│    │          │A:喔。                       │                      │
│    │          │B:我車子現在沒油,又開不快。 │                      │
│    │          │A:7-11。                     │                      │
│    ├─────┼───────────────┤                      │
│    │98年7 月12│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21時55分│B:0000-000000(歐坤杰)      │                      │
│    │25秒      ├───────────────┤                      │
│    │          │B:阿兄,我在加油站農會這裡加 │                      │
│    │          │   油。                       │                      │
│    │          │A:好。                       │                      │
├──┼─────┼───────────────┼───────────┤
│  │98年7 月16│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    │
│    │日12時18分│B:0000-000000(歐坤杰)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2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㈠│
│    │          │B:阿兄,下牌81,來大美這裡好 │  第118頁。           │
│    │          │   嗎,我現在要出發了。       │                      │
│    │          │A:你現在都不過來。           │                      │
│    │          │B:我就不敢過去那邊。         │                      │
│    │          │A:你過來虎尾溪。             │                      │
│    │          │B:好啦,我到虎尾溪打給你。   │                      │
│    ├─────┼───────────────┤                      │
│    │98年7 月16│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12時40分│B:0000-000000(歐坤杰)      │                      │
│    │10秒      ├───────────────┤                      │
│    │          │B:阿兄,我在莿桐,我在領錢。 │                      │
│    │          │   我剛才出來的時候忘記帶錢包 │                      │
│    │          │   又回去拿。                 │                      │
│    │          │A:好啦,大美。               │                      │
│    ├─────┼───────────────┤                      │
│    │98年7 月16│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12時48分│B:0000-000000(歐坤杰)      │                      │
│    │6秒       ├───────────────┤                      │
│    │          │A:我到農會了,怎麼沒有見到人 │                      │
│    │          │   。                         │                      │
│    │          │B:我再三分鐘就到。           │                      │
│    │          │A:什麼。                     │                      │
│    │          │B:我領錢排隊。               │                      │
│    │          │A:好啦。                     │                      │
├──┼─────┼───────────────┼───────────┤
│  │98年7 月29│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    │
│    │日8 時43分│B:0000-000000(歐坤杰)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49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㈠│
│    │          │B:阿兄,05好嗎?             │  第118至119頁。      │
│    │          │A:跟你講過了。               │                      │
│    │          │B:我打電話給阿達找不到人。   │                      │
│    ├─────┼───────────────┤                      │
│    │98年7 月29│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8 時51分│B:0000-000000(歐坤杰)      │                      │
│    │27秒      ├───────────────┤                      │
│    │          │B:拜托,最後一次。           │                      │
│    │          │A:你自己想辦法。             │                      │
│    │          │B:我就想辦法了。             │                      │
│    │          │A:你自己去籌。               │                      │
│    ├─────┼───────────────┤                      │
│    │98年7 月29│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8 時57分│B:0000-000000(歐坤杰)      │                      │
│    │14秒      ├───────────────┤                      │
│    │          │B:阿兄,我現在籌到800了。    │                      │
│    │          │A:你每次都這樣。             │                      │
│    ├─────┼───────────────┤                      │
│    │98年7 月29│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9 時26分│B:0000-000000(歐坤杰)      │                      │
│    │30秒      ├───────────────┤                      │
│    │          │B:喔,阿兄,有了籌到了。     │                      │
│    │          │A(女):喂,按那啦。         │                      │
│    │          │B:籌到了。                   │                      │
│    │          │A:好啦。                     │                      │
│    │          │B:一樣那裡,我到打給你。     │                      │
│    ├─────┼───────────────┤                      │
│    │98年7 月29│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9 時36分│B:0000-000000(歐坤杰)      │                      │
│    │11秒      ├───────────────┤                      │
│    │          │B :阿兄,改下牌15。我跟阿達啦│                      │
│    │          │    可以多用一些嗎。          │                      │
│    │          │A:電話中不要常常講那個。     │                      │
│    │          │B:我知。                     │                      │
│    ├─────┼───────────────┤                      │
│    │98年7 月29│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9 時53分│B:0000-000000(歐坤杰)      │                      │
│    │20秒      ├───────────────┤                      │
│    │          │B:文哥,到了。               │                      │
│    │          │A:到了。                     │                      │
│    │          │B:在總局這裡。               │                      │
│    │          │A:好。                       │                      │
├──┼─────┼───────────────┼───────────┤
│  │98年6 月27│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    │
│    │日10時45分│B:0000-000000(蔡森明)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20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喂,我在厝。               │  第165頁。           │
│    │          │A:甘好。                     │                      │
│    │          │B:沒關係,你到打給我,用好一 │                      │
│    │          │點。                          │                      │
│    ├─────┼───────────────┤                      │
│    │98年6 月27│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11時03分│B:0000-000000(蔡森明)      │                      │
│    │33秒      ├───────────────┤                      │
│    │          │B:你還沒到。                 │                      │
│    │          │A:紅燈過就到了。             │                      │
├──┼─────┼───────────────┼───────────┤
│  │98年6 月28│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    │
│    │日10時44分│B:0000-000000(蔡森明)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44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喂,一杯涼仔,人趕緊要。   │  第166頁。           │
│    │          │A:好。                       │                      │
│    ├─────┼───────────────┤                      │
│    │98年6 月28│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10時54分│B:0000-000000(蔡森明)      │                      │
│    │22秒      ├───────────────┤                      │
│    │          │B:到了沒。                   │                      │
│    │          │A :到了,在你們那條路了。    │                      │
├──┼─────┼───────────────┼───────────┤
│  │98年7 月17│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    │
│    │日21時39分│B:0000-000000(蔡森明)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35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喂,過來一下(訊號不佳掛斷 │  第167頁。           │
│    │          │   )                         │                      │
│    ├─────┼───────────────┤                      │
│    │98年7 月17│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21時40分│B:0000-000000(蔡森明)      │                      │
│    │09秒      ├───────────────┤                      │
│    │          │B:怎麼掛斷了,來厝泡一下茶。 │                      │
│    │          │A:好。                       │                      │
├──┼─────┼───────────────┼───────────┤
│  │98年6 月29│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    │
│    │日6 時26分│B:0000-000000(賴炫甫)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55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文董,我大CALL。           │  第195頁。           │
│    │          │A:嗯。                       │                      │
│    │          │B :我欠你一千元要還你,要在那│                      │
│    │          │    裡等你。                  │                      │
│    │          │A:夜市。                     │                      │
│    │          │B:那個夜市。                 │                      │
│    │          │A:拜六夜市。                 │                      │
│    │          │B:之前7-11那裡。             │                      │
│    │          │A:好。                       │                      │
│    │          │B :我到那裡打電話給你,讚仔。│                      │
│    │          │A:嗯。                       │                      │
│    ├─────┼───────────────┤                      │
│    │98年6 月29│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6 時32分│B:0000-000000(賴炫甫)      │                      │
│    │47秒      ├───────────────┤                      │
│    │          │B:受天宮五分鐘到有辦法嗎?   │                      │
│    │          │A:有。                       │                      │
│    ├─────┼───────────────┤                      │
│    │98年6 月29│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6 時37分│B:0000-000000(賴炫甫)      │                      │
│    │33秒      ├───────────────┤                      │
│    │          │B:你有出發了嗎?             │                      │
│    │          │A:出發了。                   │                      │
├──┼─────┼───────────────┼───────────┤
│  │98年7 月12│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    │
│    │日21時35分│B:0000-000000(賴炫甫)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02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阿文。                     │  第196頁。           │
│    │          │A:嗯。                       │                      │
│    │          │B:我大CALL。                 │                      │
│    │          │A:我知。                     │                      │
│    │          │B:我拿1000元要還你。         │                      │
│    │          │A:好,虎尾溪。               │                      │
│    │          │B:那麼遠,你在那裡。         │                      │
│    │          │A:我在榮譽路。               │                      │
│    │          │B:我也在榮譽路這裡。         │                      │
│    │          │A:我再打給你。               │                      │
│    ├─────┼───────────────┤                      │
│    │98年7 月12│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21時39分│B:0000-000000(賴炫甫)      │                      │
│    │57秒      ├───────────────┤                      │
│    │          │A:你在那裡。                 │                      │
│    │          │B:榮民之家。                 │                      │
│    │          │A:在榮民之家門口。           │                      │
│    │          │B:好。                       │                      │
├──┼─────┼───────────────┼───────────┤
│  │98年7 月13│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    │
│    │日1 時25分│B:0000-000000(賴炫甫)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16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文董。                     │  第197頁。           │
│    │          │A:我拿一千元還你。           │                      │
│    │          │B:好。在那裡相等。           │                      │
│    │          │A:同款。                     │                      │
├──┼─────┼───────────────┼───────────┤
│  │98年7 月14│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    │
│    │日1 時19分│B:0000-000000(賴炫甫)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38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我拿1000元要還你。         │  第198頁。           │
│    │          │A:同款。                     │                      │
│    │          │B:喔喔,我隨到。             │                      │
├──┼─────┼───────────────┼───────────┤
│  │98年7 月16│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    │
│    │日19時9 分│B:0000-000000(賴炫甫)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7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我拿1000元要還你,我在外面 │  第199頁。           │
│    │          │   。                         │                      │
│    │          │A:好。                       │                      │
├──┼─────┼───────────────┼───────────┤
│  │98年7 月18│A:0000-000000(譚正義)      │①佐證事實欄。    │
│    │日2 時20分│B:0000-000000(賴炫甫)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19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B:阿文,你拿2000出來,我2 分 │  第200頁。           │
│    │          │   鐘到。                     │                      │
│    │          │A:好啦。                     │                      │
│    ├─────┼───────────────┤                      │
│    │98年7 月18│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2 時26分│B:0000-000000(賴炫甫)      │                      │
│    │45秒      ├───────────────┤                      │
│    │          │B:1分鐘。                    │                      │
│    │          │A:喔,2分鐘。                │                      │
│    │          │B:1分鐘。                    │                      │
├──┼─────┼───────────────┼───────────┤
│  │98年7 月16│A:0000-000000(黃麗珍)      │①佐證事實欄。      │
│    │日19時47分│B:0000-000000(許冬和)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21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A:喂。                       │  第15頁。            │
│    │          │B:你還沒有去上班。           │                      │
│    │          │A:我上夜班,你在那裡?       │                      │
│    │          │B:我要去燦坤。我帶我女兒到燦 │                      │
│    │          │   坤,你們要過來嗎?         │                      │
│    │          │A:好。                       │                      │
│    │          │B:你們過來燦坤大門那裡。     │                      │
│    │          │A:好,一樣啦。               │                      │
│    ├─────┼───────────────┤                      │
│    │98年7 月16│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20時1 分│B:0000-000000(許冬和)      │                      │
│    │53秒      ├───────────────┤                      │
│    │          │B:你到那裡?                 │                      │
│    │          │A:我到全買了,馬上到。       │                      │
│    │          │B:好。                       │                      │
│    ├─────┼───────────────┤                      │
│    │98年7 月16│A:0000-000000(譚正義)      │                      │
│    │日20時3 分│B:0000-000000(許冬和)      │                      │
│    │34秒      ├───────────────┤                      │
│    │          │A:你在燦坤裡面?             │                      │
│    │          │B:沒有我在門口。             │                      │
│    │          │A:那一邊?                   │                      │
│    │          │B:民生南路。                 │                      │
│    │          │A:我轉過去就到了。           │                      │
├──┼─────┼───────────────┼───────────┤
│  │98年7 月30│A:0000-000000(莊仁偉)      │①佐證事實欄㈠。    │
│    │日6 時24分│B:0000-000000(陳春旗)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13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㈠│
│    │          │A:大ㄟ,你在睡喔,小弟阿偉啦 │  第224頁。           │
│    │          │   !                         │                      │
│    │          │B:嗯!                       │                      │
│    │          │A:一樣好嗎,一樣在那嗎?     │                      │
│    │          │B:多久會到?                 │                      │
│    │          │A:兩分鐘,我住你旁邊。       │                      │
│    │          │B:好!                       │                      │
├──┼─────┼───────────────┼───────────┤
│  │98年8 月1 │A:0000-000000(李潔茹)      │①佐證事實欄㈡。    │
│    │日8 時30分│B:0000-000000(陳春旗)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24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㈠│
│    │          │A:兄阿,我阿偉他老婆,我要一 │  第225頁。           │
│    │          │   個人過去。                 │                      │
│    │          │B:你在講什麼我聽不清楚。     │                      │
│    │          │A:我要一千的麻將。           │                      │
├──┼─────┼───────────────┼───────────┤
│  │98年8 月1 │A:0000-000000(李潔茹)      │①佐證事實欄㈢。    │
│    │日15時51分│B:0000-000000(陳春旗)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24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㈠│
│    │          │A:喂叔叔喔!我要81阿!別人的 │  第225頁。           │
│    │          │   你要弄卡水ㄟ(漂亮一點)給 │                      │
│    │          │   我喔!                     │                      │
│    │          │B:你拿多少?                 │                      │
│    │          │A:有人拿3500,有的4 千(問旁 │                      │
│    │          │   邊人)                     │                      │
│    │          │B:算你3500要有夠的。         │                      │
│    │          │A:有夠連昨天欠你的也要還你, │                      │
│    │          │   你要用漂亮一點喔!         │                      │
│    │          │B:好啦!電話別說那。         │                      │
├──┼─────┼───────────────┼───────────┤
│  │98年8 月1 │A:0000-000000(莊仁偉)      │①佐證事實欄㈣。    │
│    │日22時11分│B:0000-000000(陳春旗)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28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㈠│
│    │          │A:大ㄟ拿個八一給我。         │  第226頁。           │
│    │          │B:好啦!                     │                      │
│    │          │A:大ㄟ現在的東西不一樣重量也 │                      │
│    │          │   不夠。                     │                      │
│    │          │B:不會這樣。                 │                      │
│    │          │A:我到了。                   │                      │
├──┼─────┼───────────────┼───────────┤
│  │98年6 月22│A:0000-000000(蔡詠彬)      │①佐證事實欄㈠。    │
│    │日12時1 分│B:0000-000000(陳秋能)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9 秒      ├───────────────┤  年度偵字第5194號卷第│
│    │          │A:喂。                       │  63頁。              │
│    │          │B:你說斗六這。               │                      │
│    │          │A:不是第二個工業區這。       │                      │
│    │          │B:那天我們約那。             │                      │
│    │          │A:喂你停在前面那(交易毒品) │                      │
│    │          │   。                         │                      │
│    │          │B:好。                       │                      │
│    ├─────┼───────────────┤                      │
│    │98年6 月22│A:0000-000000(蔡詠彬)      │                      │
│    │日12時16分│B:0000-000000(陳秋能)      │                      │
│    │42秒      ├───────────────┤                      │
│    │          │A:喂。                       │                      │
│    │          │B:我再一分鐘到。             │                      │
│    │          │A:好啦。                     │                      │
├──┼─────┼───────────────┼───────────┤
│  │98年6 月23│A:0000-000000(蔡詠彬)      │①佐證事實欄㈡。    │
│    │日7 時55分│B:0000-000000(陳秋能)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13秒      ├───────────────┤  年度偵字第5194號卷第│
│    │          │A:喂。                       │  63頁。              │
│    │          │B:喂要叫你工作。             │                      │
│    │          │A:要等一下我在忙。           │                      │
│    │          │B:要那個。                   │                      │
│    │          │A:我現在忙。                 │                      │
│    │          │B:會很久嗎。                 │                      │
│    │          │A:不會啦。                   │                      │
│    ├─────┼───────────────┤                      │
│    │98年6 月23│A:0000-000000(蔡詠彬)      │                      │
│    │日8 時2 分│B:0000-000000(陳秋能)      │                      │
│    │17秒      ├───────────────┤                      │
│    │          │A:喂。                       │                      │
│    │          │B:他要3 個加1 個你知道嗎(指 │                      │
│    │          │   毒品重量)                 │                      │
│    │          │A:等一下。                   │                      │
│    │          │B:他在我家我在醫院我要叫他多 │                      │
│    │          │   久過來我這我在斗六醫院。   │                      │
│    │          │A:斗六。                     │                      │
│    │          │B:我在斗六。                 │                      │
│    │          │A:一小時好嗎我車卡住了在處理 │                      │
│    │          │   。                         │                      │
│    │          │B:好啦。                     │                      │
│    ├─────┼───────────────┤                      │
│    │98年6 月23│A:0000-000000(蔡詠彬)      │                      │
│    │日8 時52分│B:0000-000000(陳秋能)      │                      │
│    │34秒      ├───────────────┤                      │
│    │          │A:喂。                       │                      │
│    │          │B:車拖上來了嗎。             │                      │
│    │          │A:拖上來了。                 │                      │
│    │          │B:我跟你講的那個你知道嗎。   │                      │
│    │          │A:3 加1 (毒品重量)。       │                      │
│    │          │B:是安呢我叫我朋友來。       │                      │
│    │          │A:去你那嗎。                 │                      │
│    │          │B:我在醫院這。               │                      │
│    │          │A:好好你朋友到再打給我我在附 │                      │
│    │          │   近。                       │                      │
│    │          │B:好。                       │                      │
│    ├─────┼───────────────┤                      │
│    │98年6 月23│A:0000-000000(蔡詠彬)      │                      │
│    │日9 時7 分│B:0000-000000(陳秋能)      │                      │
│    │2 秒      ├───────────────┤                      │
│    │          │A:喂。                       │                      │
│    │          │B:安怎。                     │                      │
│    │          │A:你在那間醫院叫我朋友先送過 │                      │
│    │          │   。                         │                      │
│    │          │B:我的你記得用一個給我。     │                      │
│    │          │A:好啦你跟你朋友收多少錢35( │                      │
│    │          │   賣毒品3500元)。           │                      │
│    │          │B:3啦。                      │                      │
│    │          │A:這批要35。                 │                      │
│    │          │B:阿他3你就造他這樣。        │                      │
│    │          │A:阿我就3。                  │                      │
│    │          │B:好啦在建中的斜對面。       │                      │
│    │          │A:好我跟我朋友說。           │                      │
│    ├─────┼───────────────┤                      │
│    │98年6 月23│A:0000-000000(蔡詠彬)      │                      │
│    │日9 時16分│B:0000-000000(陳秋能)      │                      │
│    │47秒      ├───────────────┤                      │
│    │          │A:喂。                       │                      │
│    │          │B:到了嗎。                   │                      │
│    │          │A:你開一臺灰色你在外面等他。 │                      │
│    │          │B:好。                       │                      │
│    ├─────┼───────────────┤                      │
│    │98年6 月23│A:0000-000000(蔡詠彬)      │                      │
│    │日9 時21分│B:0000-000000(陳秋能)      │                      │
│    │7 秒      ├───────────────┤                      │
│    │          │A:喂。                       │                      │
│    │          │B:有了嗎。                   │                      │
│    │          │A:有了(指毒品交易成功)。   │                      │
│    │          │B:好啦。                     │                      │
├──┼─────┼───────────────┼───────────┤
│  │98年6 月24│A:0000-000000(蔡詠彬)      │①佐證事實欄㈢。    │
│    │日8 時27分│B:0000-000000(陳秋能)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10秒      ├───────────────┤  年度偵字第5194號卷第│
│    │          │A:喂。                       │  64至65頁。          │
│    │          │B:我早上跟你說的那個。       │                      │
│    │          │A:嗯。                       │                      │
│    │          │B:他說他有半天的錢給你半天明 │                      │
│    │          │   天或後天給你。             │                      │
│    │          │A:好但是我在斗六。           │                      │
│    │          │B:有過來打給我有過去打給你好 │                      │
│    │          │   嗎。                       │                      │
│    │          │A:好。                       │                      │
│    ├─────┼───────────────┤                      │
│    │98年6 月24│A:0000-000000(蔡詠彬)      │                      │
│    │日10時21分│B:0000-000000(陳秋能)      │                      │
│    │39秒      ├───────────────┤                      │
│    │          │A:喂。                       │                      │
│    │          │B:我那沒看見你。             │                      │
│    │          │A:我在裡面。                 │                      │
│    │          │B:要轉過去。                 │                      │
│    │          │A:我轉出去你就看到了要半天( │                      │
│    │          │   指毒品)是嗎。             │                      │
│    │          │B:我早上的那。               │                      │
│    │          │A:半天嗎。                   │                      │
│    │          │B:我這。                     │                      │
│    │          │A:哦我知我知我忘了。         │                      │
├──┼─────┼───────────────┼───────────┤
│  │98年6 月22│A:0000-000000(蔡詠彬)      │①佐證事實欄㈣。    │
│    │日14時00分│B:0000-000000(塗國勇)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47秒      ├───────────────┤  年度偵字第5194號卷第│
│    │          │A:喂。                       │  110頁。             │
│    │          │B:你有在剛說的那地方嗎,我快 │                      │
│    │          │   到了。                     │                      │
│    │          │A:你到那我在斗六。           │                      │
│    │          │B:斗六那。                   │                      │
│    │          │A:斗六夜市這。               │                      │
│    │          │B:那我過去(毒品交易)。     │                      │
│    │          │A:好啦。                     │                      │
│    ├─────┼───────────────┤                      │
│    │98年6 月22│A:0000-000000(蔡詠彬)      │                      │
│    │日14時06分│B:0000-000000(塗國勇)      │                      │
│    │24秒      ├───────────────┤                      │
│    │          │A:喂。                       │                      │
│    │          │B:朋友我在斗六夜市這。       │                      │
│    │          │A:我在這。                   │                      │
│    │          │B:我要在哪裡等你。           │                      │
│    │          │A:夜市口那。                 │                      │
│    │          │B:夜市這。                   │                      │
│    │          │A:你要處裡怎樣。             │                      │
│    │          │B:41就好。                   │                      │
│    │          │A:41。                       │                      │
│    │          │B:還有欠你不好再加上去,我請 │                      │
│    │          │   教你有一種作土木的紅外線東 │                      │
│    │          │   西要拿去哪賣,我拿斗南賣的 │                      │
│    │          │   他今天沒來。               │                      │
│    │          │A:嗯。                       │                      │
│    │          │B:那一臺說好幾萬。           │                      │
│    │          │A:不知道。                   │                      │
│    │          │B:小的一臺一萬多,我現在全聯 │                      │
│    │          │   福利中心這。               │                      │
│    │          │A:全聯好啦,我在大盤大這我轉 │                      │
│    │          │   過去。                     │                      │
├──┼─────┼───────────────┼───────────┤
│  │98年6 月27│A:0000-000000(蔡詠彬)      │①佐證事實欄㈤。    │
│    │日11時35分│B:0000-000000(塗國勇)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30秒      ├───────────────┤  年度偵字第5194號卷第│
│    │          │A:喂。                       │  114頁。             │
│    │          │B:朋友。                     │                      │
│    │          │A:你跟他說有鑽的。           │                      │
│    │          │B:我僅有4500元。             │                      │
│    │          │A:不要緊。                   │                      │
│    │          │B:去上次那裡。               │                      │
│    ├─────┼───────────────┤                      │
│    │98年6 月27│A:0000-000000(蔡詠彬)      │                      │
│    │日11時43分│B:0000-000000(塗國勇)      │                      │
│    │11秒      ├───────────────┤                      │
│    │          │B:你在租處那裡,看電腦。     │                      │
│    │          │A:改天。                     │                      │
│    │          │B:你要清的。                 │                      │
│    │          │A:對了。                     │                      │
│    │          │B:我要三張。                 │                      │
│    │          │A:好。                       │                      │
├──┼─────┼───────────────┼───────────┤
│  │98年6 月28│A:0000-000000(蔡詠彬)      │①佐證事實欄㈥。    │
│    │日23時3 分│B:0000-000000(塗國勇)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52秒      ├───────────────┤  年度偵字第5194號卷第│
│    │          │A:喂。                       │  115頁。             │
│    │          │B:朋友103。                  │                      │
│    │          │A:103安呢。                  │                      │
│    │          │B:8張啦。                    │                      │
│    │          │A:8仟喔。                    │                      │
│    │          │B:嗯你那多少。               │                      │
│    │          │A:沒那麼多。                 │                      │
│    │          │B:無多少。                   │                      │
│    │          │A:5、6千。說確定一下。       │                      │
│    │          │B:不要這樣我跟你講你先來你嘛 │                      │
│    │          │   沒辦法給我那麼多沒關係。   │                      │
│    │          │A:對啊。                     │                      │
│    │          │B:阿彬我嘛知你的困難你嘛知我 │                      │
│    │          │   的情形沒關係你勁你的力量。 │                      │
│    │          │A:都多少就處理多少好嗎。     │                      │
│    │          │B:彬阿人來再講103 。         │                      │
│    │          │A:103。                      │                      │
│    │          │B:對103。                    │                      │
│    ├─────┼───────────────┤                      │
│    │98年6 月28│A:喂。                       │                      │
│    │日23時58分│B:阿彬你拿給我是41喔。       │                      │
│    │55秒      │A:無啦。                     │                      │
│    │          │B:我是問一下不是計較好啦謝謝 │                      │
│    │          │   。                         │                      │
├──┼─────┼───────────────┼───────────┤
│  │98年6 月28│A:0000-000000(蔡詠彬)      │①佐證事實欄㈦。    │
│    │日22時14  │B:0000-000000(張茂銘)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分4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A:喂。                       │  第204頁。           │
│    │          │B:鬥陣要那找你。             │                      │
│    │          │A:你誰。                     │                      │
│    │          │B:我康仔。                   │                      │
│    │          │A:全國。                     │                      │
│    │          │B:好馬上到。                 │                      │
├──┼─────┼───────────────┼───────────┤
│  │98年6 月29│A:0000-000000(蔡詠彬)      │①佐證事實欄㈧。    │
│    │日15時49分│B:0000-000000(張茂銘)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11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A:喂。                       │  第205頁。           │
│    │          │B:去哪找你。                 │                      │
│    │          │A:一樣。                     │                      │
│    │          │B:好。                       │                      │
│    │          │A:阿安那。                   │                      │
│    │          │B:41。                       │                      │
│    │          │A:41什麼的。                 │                      │
│    │          │B:下去再講。                 │                      │
│    │          │A:男生女生。                 │                      │
│    │          │B:男生。                     │                      │
│    │          │A:好。                       │                      │
│    │          │B:好。                       │                      │
│    ├─────┼───────────────┤                      │
│    │98年6 月29│A:0000-000000(蔡詠彬)      │                      │
│    │日16時00分│B:0000-000000(張茂銘)      │                      │
│    │8秒       ├───────────────┤                      │
│    │          │A:嗯。                       │                      │
│    │          │B:到了。                     │                      │
│    │          │A:到了。                     │                      │
│    │          │B:嗯。                       │                      │
│    ├─────┼───────────────┤                      │
│    │98年6 月29│A:0000-000000(蔡詠彬)      │                      │
│    │日16時1 分│B:0000-000000(張茂銘)      │                      │
│    │00秒      ├───────────────┤                      │
│    │          │B:喂。                       │                      │
│    │          │A:你開什麼車。               │                      │
│    │          │B:昨天那臺。                 │                      │
│    │          │A:過百利天橋下。             │                      │
│    │          │B:好。                       │                      │
│    ├─────┼───────────────┤                      │
│    │98年6 月29│A:0000-000000(蔡詠彬)      │                      │
│    │日16時9 分│B:0000-000000(張茂銘)      │                      │
│    │35秒      ├───────────────┤                      │
│    │          │A:喂。                       │                      │
│    │          │B:怎麼那麼久。               │                      │
│    │          │A:還沒到嗎。                 │                      │
│    │          │B:沒有。                     │                      │
│    │          │A:也是昨天那個過。           │                      │
│    │          │B:沒見到。                   │                      │
│    │          │A:你停在那。                 │                      │
│    │          │B:你不是說百利。             │                      │
│    │          │A:百利天橋下。               │                      │
│    │          │B:對啊,我在百利門口。       │                      │
│    │          │A:天橋下你跑去門口。         │                      │
│    │          │B:天橋下。                   │                      │
│    │          │A:嗯。                       │                      │
├──┼─────┼───────────────┼───────────┤
│  │98年6 月29│A:0000-000000(蔡詠彬)      │①佐證事實欄㈨。    │
│    │日13時58分│B:0000-000000(張秉豐)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98│
│    │50秒      ├───────────────┤  年度偵字第4293號卷㈡│
│    │          │A:喂。                       │  第216頁。           │
│    │          │B:在那。                     │                      │
│    │          │A:在家。                     │                      │
│    │          │B:有效嗎。                   │                      │
│    │          │A:無效。                     │                      │
│    │          │B:安怎啦。                   │                      │
│    │          │A:這摻的。                   │                      │
│    │          │B:好啦要找你啦。             │                      │
│    │          │A:好。                       │                      │
│    ├─────┼───────────────┤                      │
│    │98年6 月29│A:0000-000000(蔡詠彬)      │                      │
│    │日14時12分│B:0000-000000(張秉豐)      │                      │
│    │31秒      ├───────────────┤                      │
│    │          │A:喂。                       │                      │
│    │          │B:芝麻開門啦,               │                      │
│    │          │A:喔。                       │                      │
│    ├─────┼───────────────┤                      │
│    │98年6 月29│A:0000-000000(蔡詠彬)      │                      │
│    │日14時13分│B:0000-000000(張秉豐)      │                      │
│    │21秒      ├───────────────┤                      │
│    │          │B:喂。                       │                      │
│    │          │A:我和我老婆在講事情你要處理 │                      │
│    │          │   我拿給你。                 │                      │
│    │          │B:好啦。                     │                      │
│    │          │A:你有昨天那個有處理掉嗎。   │                      │
│    │          │B:一樣你拿一個給我拿一個給你 │                      │
│    │          │   。                         │                      │
│    │          │A:好啦。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1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