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41 次修法(115.06.2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15126031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5.06.24 修正)》 本次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本標準)之修正,為本(一百十五)年第一次修正。因應放射性藥品於臨床治療應用之發展,「治療用」放射性藥品與其他治療藥品(如標靶藥物、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等)同屬精準治療領域之一環,爰修正本標準第十三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3 條

  1. 含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相關費用不另支付之項目如下: 一、清潔劑、賦型劑、診斷用藥。 二、其他經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明列內含於相關費用,不另支付之項目。
  1. 含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相關費用不另支付之項目如下: 一、清潔劑、賦型劑、放射線製劑、診斷用藥。 二、其他經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明列內含於相關費用,不另支付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