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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19 次修法(105.12.0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51260701號令修正發布第 17-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十七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5.12.06 修正)》 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名稱為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本標準),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發布。 本次修正係為鼓勵具有臨床價值之新藥在我國進行研發、製造及上市,對於在我國為國際間第一個上市之新藥,不限於新成分新藥,擴大其適用範圍至新劑型、新給藥途徑及新療效複方等新藥,並明訂具臨床價值之範圍,包括增進療效、減少不良反應或降低抗藥性,爰修正本標準第十七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