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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18 次修法(105.07.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512603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44、46 條條文;並增訂第 35-1、35-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07.21 修正)》 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名稱為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本標準),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發布。 為因應本標準已收載藥品發生不可抗力之短缺事件,建立國內外緊急調度及備援機制;以及為使藥品價量協議制度更符合實務作業及協議精神,經檢討後認為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共計新增二條、修正五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本標準已收載藥品發生不可抗力之短缺事件時,建立國內外緊急調度及備援機制之處理原則,並保障健保給付一定期間之優惠價格。(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 二、修訂有關藥品價量協議之列入條件、協議契約期限、價量協議方案及其處理原則等文字。(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