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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15 次修法(104.07.0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412604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26、33、33-1 條條文;增訂第 12-2、61-1~61-4 條條文及第三編第三章之一

立法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07.03 修正)》 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名稱為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本標準),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發布。 為強化藥品收載品項管理作業,以及使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藥品價格之訂定更為合理、中藥藥品項目之收載及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價量協議之法源更為完備,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計修正四條、新增五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修中藥藥品項目收載及異動程序。(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健保收載藥品五年以上(含)無申報數量且有臨床替代藥品者,該品項不列入本標準。(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二) 三、增訂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之價格訂定方式,以及該等藥品不適用於第三十三條品質條件之核價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四、修正嚴重違反 GMP 藥品暫停或取消支付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一) 五、增訂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價量協議作業原則內容,明定列入價量協議之條件、執行方式、期限及中止條件等。(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二、第六十一條之三、第六十一條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