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2 次修法(110.08.1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1012602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0.08.13 修正)》 本次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本標準)之修正,為本(一百十)年第二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配合本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已修訂無須列屬臨床常用中藥方劑基準方即可建議收載,爰修正第四條第四項,將中藥藥品項目之收載及異動,修正為由符合本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藥品許可證持有之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出建議,並刪除相關作業之時點,以加速中藥藥品品項之收載,提升醫師處方選擇性及民眾用藥之可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