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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28 次修法(109.01.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91260006號令增訂發布第 52-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五十二條之四修正總說明(109.01.30 修正)》 本次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本標準)之修正。為本(一百零九)年第二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考量醫療科技進步及特殊材料日新月異,為增進自付差額特殊材料之給付效益,以及確保保險對象之權益,爰新增本標準第五十二條之四,針對自付差額特殊材料訂定相關費用之計算原則,如本保險給付上限,以及保險醫事機構收取付差額之上限等,並訂定排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