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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5 次修法(111.10.0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六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1112603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65、66 條條文及第 63 條條文之附件一

立法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附件一修正總說明(111.10.06 修正)》 本次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本標準)之修正,為本(一百十一)年第三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為考量臨床實務所需,放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因事出緊急,特殊審查案件亦可適用緊急報備程序,爰修正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附件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合臨床實務,增訂屬特殊審查項目者,如因事出緊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依緊急報備程序,先行治療病人,惟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屬特殊專案審查或不適用緊急報備者除外。(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二、配合第六十五條之修正,增列特殊審查案件經緊急報備後未及經審查回復即施行者,亦應依專業審查核定結果辦理。(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 三、配合第六十五條之修正,修正附件一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及特殊材料事前審查申請書之內容。(修正規定第六十三條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