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27 次修法(109.01.0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812605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十一條之二修正總說明(109.01.02 修正)》 本次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本標準)之修正,為本(一百零九)年第一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配合本標準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將原條文之預估「販售量」或「銷售量」修正為「年使用量」。另針對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價量協議條件但未簽訂價量協議書者,增訂保險人應於一定期間通知廠商簽訂價量協議書,如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按一定比例調整支付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