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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41 則
函釋命中
保險業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貸款予其所投資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屬不動產投資性質 ,而非放款資產,免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請查照。
發文 104.12.10
公有土地提供他人通行使用及指定建築線收取之價金,倘屬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償金,而非屬基於租賃關係支付之租金,且無設定負擔或列入他人建築基地範圍之情形者,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發文 103.10.28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有關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又所稱「隸屬關係」,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
發文 103.08.22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4 月 27 日勞職外字第 0960503483 號令 釋意旨,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所定「5 年內再違反」,應係指違 反同一條款規定;而非第 1 次與第 2 次係分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及第 57 條第 1 款之不同規定
發文 103.03.18
有關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量之計算基準,應以該機構之廢棄物「處理總量」為準,而非廢棄物「收受總量」一案
發文 102.02.01
有關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量之計算基準,應以該機構之廢棄物「處 理總量」為準,而非廢棄物「收受總量」一案。
參照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應以求職 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做為人員進用考量,而非以限制年齡為要件, 又各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民間團體等招募人才及僱用均須依該規 定辦理
發文 97.09.19
廢/停 一、依本署91年10月30日公告「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定,因應緊急程序將原物料導入燃燒塔處理之年操作總時數應低於100小時,固定污染源常態下正常操作,製程所排放之廢氣,應導入防制設備作有效處理,廢氣燃燒塔係作為處理緊急排放廢氣之用,倘有廢氣導入廢氣燃燒塔處理,即可認定為緊急程序使用,固定污染源應將廢氣導入防制設備處理,而非將廢氣燃燒塔作為一般污染防制設備使用
發文 97.06.11
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其進用人員於進用 期間與用人單位間屬公法救助關係,而非屬一般勞雇關係,故無勞動基準 法之適用
發文 97.01.03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責任物係指物品或其包裝 、容器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者;營業量 係指製造業者之責任物之銷售量,而進口量係指輸入業者自國外輸入責任 物之量。若所輸入者為半成品,自非屬公告應回收之責任物,無須申報該 半成品之輸入數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俟製成照明光源成品銷售後, 再依規定申報繳費即可,應不致發生重複申報繳費之情形。倘以營業量申 報時,應以該責任物成品之銷售(重)量申報營業量,而非半成品重量。
發文 96.06.05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33 條,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歇業、休業或停業等 情事而離職,均係事業單位未能繼續營運,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者,得 認定其為非自願離職
發文 96.05.08
學員於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失業者或待業者職業訓練,甄選錄 訓前即應確認其失業者身分,經錄訓之受訓學員始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 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以受訓學員具有失業者 身分為認定依據,而非以是否具備學生身分為認定依據
發文 96.04.11
依本署95年5月3日環署廢字第0950033793號公告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事業,其中(七)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型態經營者之行業。本案函詢之便利商店,係為提供顧客所需之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非為以提供便利性速食品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為主之經營型態,故其非屬前述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
發文 96.03.03
產品如屬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有效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提供食品加工 業者在食品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 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 加營養、防止氧化等目的之用,而非一般販售予一般消費者直接食用者, 則其容器非屬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 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責任物,毋須 辦理有關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各項作業 。惟日後該類產品若經公告為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物,則其製造、輸 入業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
發文 94.11.15
一、本署94年9月23日環署空字第0940073711號函(諒達)業已說明,紅磚製品製造程序以木材...等為其燃料,倘其燃燒設備係附屬於該製程,且其產生之熱能係為製程所需,而非以焚化為目的者,則應以該製程申請許可,毋須另外申請廢棄物焚化程序之操作許可
發文 94.11.04
事業生產過程使用後之吸附設備,若該事業仍再使用該設備而非廢棄,即使由其他供應商(非原供應商)運回該吸附設備,其過程仍非屬廢棄物之清理,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規範
發文 94.07.12
廢/停 貴局所詢限制使用對象於營業場所販賣塑膠類免洗餐具及厚度未達○‧○六公釐之購物用塑膠袋,若其屬「包裝成商品形式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因其係屬「商品」而非屬前述「購物用塑膠袋」之定義,故本署不予限制;若屬散裝且不須拆封即可用於裝提所購商品者,則符合前述「購物用塑膠袋」之定義,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厚未達○‧○六公釐之購物用塑膠袋,無論其為有償提供或無償提供
發文 92.02.10
本案為公務機關因執行業務所需張貼「通告」而非「廣告」,得免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處罰
發文 90.07.02
徵收土地所稱之殘餘土地部分,係指殘餘土地之面積而非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發文 89.05.11
揮發性有機廢氣經熱解爐焚化處理,因無法完全燃燒破壞,其排氣中之揮發性有機物為未完全燃燒之殘留量,而非源自燃燒過程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故依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第十一條規定,其濃度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含氧量校正
發文 88.04.29
一、揮發性有機廢氣經觸煤焚化爐焚化處理,因無法完全燃燒破壞,其排氣中所剩之揮發性有機物為未完全燃燒殘留量,而非因源自燃燒過程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故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之規定,其濃度計算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以含氧量作校正
發文 8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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