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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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105度署聲議字第 94 號
按「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為行政執行法第3 條所明定。又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自得對之請求為強制執行,不得由債務人任意以某特定財產供執行(最高法院 19 年度抗字第 813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異議人滯欠款項,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下稱臺北市稅捐處)先後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先以和緩之執行方式即以執行命令通知異議人限期繳納或提出財產資料並據實報告財產狀況,異議人並未依執行命令繳納款項。嗣行政執行分署再以執行命令扣押異議人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之存款債權,並以收取命令收取異議人於大眾銀行之存款,惟仍不足清償,另異議人所有之汽車 1 輛,亦經健保署、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因該車輛為 83 年出廠,車齡老舊而執行無實益。行政執行分署為實現公法債權之必要,乃囑託地政機關就不動產辦理查封登記,而異議人已將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140 萬元予大眾銀行,大眾銀行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函查復行政執行分署略以:該行對異議人所有之不動產有抵押權存在,異議人對該行仍有本金 950 萬元之債務未清償等語,則將來行政執行分署如就不動產拍賣,異議人尚須負擔鑑價費、拍賣公告登報費等必要費用;土地部分拍賣之價金尚需優先扣繳土地增值稅;另不動產之拍賣常因經濟景氣影響、市場供需關係等因素,有時須數次減價拍賣始能拍定之情形,而強制執行法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依法參與分配,將來得參與分配拍賣價金之債權人及債權額並不限於本件之移送機關,故本件健保署、臺北市稅捐處之債權將來是否得受清償,尚不明確。準此,異議人迄未繳納欠款,亦未提出其他足供強制執行之財產,尚難認行政執行分署就不動產強制執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
- 臺會文字第 1050000296 號
公懲法修正施行前後,不同行為,分別受降級處分,其處分應如何執行,經貴會函釋,後案應自前案執行完畢之翌日起執行之疑義
- 廳少家一字第 1050024561 號
法務部所屬各少年矯正機關網站,均已提供每日在院收容人數,可供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於辦理交付執行感化教育時參考
- 臺會文字第 1050000295 號
公懲法修正施行後,於留職停薪期間經判決降級處分,其處分應自何時執行?晉敘限制期間,應自何時起算疑義
- 法律字第 10503510620 號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意旨明確,子女姓氏選擇權雖為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範疇,仍僅能選擇從父姓或母姓,不得從第三姓,基於此原則,父母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此乃該條規定當然解釋
- 法律字第 10503511500 號
參照私立學校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條規定,私立學校係由學校財團法人申請設立,學校財團法人擬變更董事會組織時,涉及捐助章程變更,應經該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故有關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及捐助章程變更規定係民法特別規定,自應先經其主管機關核定
- 法律字第 1050351347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依法設置,具有一定編制,並於權限範圍內代表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之組織,又行政罰處罰,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而實施處罰構成要件行為之義務主體,自屬依法處罰對象
- 院臺規字第 1050176991 號
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依「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規定,就直轄市自治法規之適法性提出具體意見函報行政院院時,毋須副知直轄市政府或市議會
- 法律字第 10503513310 號
財團法人許可或監督之主管機關,係指主管法人業務目的事業之行政機關,又財團法人業務或目的事業為何,則應視該財團法人章程所定成立宗旨及業務內容而定
- 法律字第 10503513780 號
區政諮詢委員依地方制度法第 58-1 條第 4 項規定所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權利性質並非不得讓與,且相關法律既無禁止讓與或扣押明文規定,,似非不得作為行政執行之標的
- 法律字第 10503514560 號
戶政事務所蒐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如將金融機構自然人客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有無重複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業務使用,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
- 臺黨產調一字第 1050000237 號
核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7 條規定之保障及擔保範圍
- 檔應字第 1050013040 號
有關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檔案法之疑義一案
- 法律字第 10503514330 號
法務部就「國人於國外結婚,嗣後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裁罰疑義」之說明
- 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6580 號
- 法令字第 10504006540 號
令釋「監獄行刑法」第 24 條警棍槍械使用時機及所指「槍械」之規定
- 法律字第 10503513340 號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內涵,似宜探究 104 年修法目的是否欲放寬修正前該項所定「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宜由主管機關參酌立法資料,探求該條規定立法目的及規範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判斷
- 法制字第 10502515580 號
法務部就「藥事法」第 88 條修正草案之法制意見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50023743 號
法院向越南請求送達文書,請求送達之文書需備一式 2 份,或於影本上加蓋與原本相符字樣之章戳,以利作業
- 法律字第 10503513830 號
建議獎勵服務年資滿 30 年以上資深調解委員一案,因非法律保留事項,無須以法律規定,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即得為相關經費及行政作業動支依據,尚無須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或訂定授權命令之必要
- 法律字第 10503514210 號
日據時期,如關於臺灣人民間親屬事項依日據時期習慣及條理,並未發生收養關係,即無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1 條規定適用,而不能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發生民法所定效力,另依戶籍法收養雖應為戶籍登記,然此登記並非收養關係成立要件,僅有證明作用,仍應就個案事實認定
- 秘台人三字第 1050020774 號
公設辯護人對於刑事被告負有辯護之責,倘兼任地方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將因涉及醫療爭議調處、審定等事項,而可能進行司法爭訟,而與本職有相扞格之虞,故不宜兼任之
- 105度署聲議字第 91 號
按「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已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分署)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1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2 、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者。3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定有明文。又如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雖被管收,但另有其他人負擔其一家生計,或其他情形足認未影響其一家生計者,尚難認因其被管收而其一家生計難以維持,而得停止管收。查本件異議人與其母親丁○○、姊姊戊○○、配偶乙○○、子女己○○、庚○○、辛○○、壬○○同住一戶,異議人之子女除庚○○外,均已成年,有謀生能力,其中己○○獨資經營癸○○商行,辛○○任職於彰化縣鹿港鎮公所,又除異議人外,其全戶 104 年度所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7 萬餘元,投資與房地現值金額合計更高達 5,510 萬餘元。準此,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認為因異議人被管收,致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而有須停止管收之情形。
- 法律字第 10503511140 號
判斷非公務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法律字第 10503513280 號
榮服處或榮家於申復期間屆滿後重行審查申復相關資料,依審查結果是否符合就養規定作成決定通知申復人,縱然該決定屬「繼續就養」,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屬確認性質規制內容,自屬行政處分
- 法律字第 10503513460 號
自助洗衣坊就「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義務不履行,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採取「限制使用動產」直接強制方法,惟其所負義務內容尚不包括「停止營業、停工、歇業」在內,故仍不得依「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 法律字第 10503513800 號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後,同時課以任職期間相同薪資之「罰鍰」,是否屬於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與當選無效事由是否構成一事二罰等,涉及選舉事務及該法相關規定,宜由相關主管機關審酌判斷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50019335 號
關於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收據、登錄系統及得在場閱覽卷證人員事項之說明
- 法制字第 10502515010 號
條文如有準用規定,按「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範圍內類推適用,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規範
- 廳少家二字第 1050021857 號
裁定暫時處分之執行,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予以協助,故法院應得請內政部移民署禁止未成年人出國,但仍應視具體個案情況,由承辦法院進行判斷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