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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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決字第 10403509110 號
現行信託受託人可由個人或公、民營機構擔任,如果以信託業者為受託人,其受到信託法、信託業法及政府主管機關規範與監督,對委託人及受益人而言,應較有保障,又目前信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沒有因信託財產種類、委託人身分或信託受益人不同,而有差異性規定
- 法檢字第 10404525620 號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緩起訴前」,解釋上應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前」,故變更法務部 96.07.02 法檢字第 0960802396 號法律問題研究意見,改採甲說
- 法律字第 10403508950 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欲在臺灣地區辦理離婚,應依臺灣地區法律規定辦理,須符合兩願離婚要件,又要件中涉及之兩願離婚登記,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外,應由當事人親自辦理,以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
- 發資字第 1041500855 號
為方便有效快速找到所需的政府開放資料,以達成跨機關各類資訊資源交換作業及資料加值應用,訂定「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規範」及「政府資料開放跨平臺介接規範」
- 法律字第 10403508890 號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另依法律明文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所稱「法律」係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法規命令,故公務機關如援引「行政規則」,自不得為辦理依據
- 法律字第 10403508050 號
菸酒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是否有意將菸酒管理明定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宜由主管機關先行確定;又地方政府如已合法將菸酒管理法中罰鍰處罰業務委任府財政局執行,則所為罰鍰處分,即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該等罰鍰處分訴願,應歸受委任機關「直接上級機關」地方政府管轄
- 法律字第 10403507120 號
如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時,受益人受領利益法律上原因失其效力,即應負返還所受領給付義務,又就該條第 2 款情形,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義務與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要件應分別視之,縱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能事,只要行為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即有該規定適用
- 法律字第 10403508210 號
離島建設條例第 12-1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如公費生在條例新法施行前已符合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要件且已提出介聘申請,依從新從優原則,得維持適用舊法 4 年規定,但如在新法施行前尚未符合申請介聘要件或尚未提出介聘申請,在新法施行後,其申請介聘要件自應適用新法 6 年規定,與行政契約簽訂於新法施行前或後無關
- 秘台人五字第 1040016174 號
法官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選擇調任上級審法院,自應於調任期間履行所任職務,不應選送國外進修半年以上或自行申請半年以上國外全時進修,致長時間無法接受上級審之歷練
- 104度署聲議字第 63 號
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是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應依法定程序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至於分署是否因必要情形,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執行,由分署就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次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自明。再按,依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第 1 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2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48 號判決行政執行分署之行政執行事件(下稱系爭行政執行事件)所作成之分配表應剔除次序 1-2 之分配金額即異議人受分配之新臺幣(下同)2,871 萬 8,710 元,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亦認異議人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雖異議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中高分院以 103 年度重再字第 9 號(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受理,惟其向臺中高分院聲請停止系爭行政執行事件執行部分,臺中高分院固以 104 年度聲字第 42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其為財團法人臺中市丙○○高級中學提供擔保 432 萬 3,762 元後,系爭行政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於系爭訴訟事件終結前暫予停止,異議人即令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然既未向行政執行分署證明其已依系爭裁定提供擔保,亦未提出其他依法律規定應停止執行或有停止執行必要之相關事證,行政執行分署爰認系爭行政執行事件不停止執行,於法亦無不合。
- 法律字第 104035071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公路法第 56 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3 條等規定參照,公路主管機關為執行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資格審查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向警察機關蒐集申請人犯罪前科紀錄,又警察機關提供該類資料予公路主管機關,固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惟係基於協助公路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資格目的,應可認屬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 104度署聲議字第 103 號
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1、土地所有權人。……」「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民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151 條、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政部中華民國 68 年 6 月 24 日台財稅字第 34348 號函釋:「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其應納稅捐,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查依地價稅繳款書記載之內容,被繼承人為乙○○,異議人及其他繼承人(下稱異議人等人)為納稅義務人,課稅土地應為異議人等人未繼承登記之財產,為渠等公同共有,移送機關除將地價稅繳款書送達義務人丙○○外,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異議人,因異議人等人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乃檢附移送書、地價稅繳款書、送達證書等文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異議人既為本件納稅義務人之一,對本件稅款應負連帶責任,則行政執行分署形式上審查移送機關檢附之文件,認符合移送執行要件,予以執行,與前揭規定及函釋意旨尚無不合。
- 法制字第 10402512510 號
法務部就「花蓮縣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自治條例草案」第3 條、第 8 條、第 9 條條文修正之意見
- 秘台人三字第 1040018534 號
說明候補及試署法官書類送審之相關規範,並檢送「適用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舊制)者,書類送審報送時點及區間說明表」、「適用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各類書類可回溯報送件數說明表」及「候補試署法官書類送審情形表」,以供辦理
- 法律字第 10403507470 號
宗教主管機關就非利害關係人申請,提供宗教團體成員名冊應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公益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提供管理章程、財產資料及財務收支應先以書面通知宗教團體,給予機會表示意見,但主管機關仍應依職權判斷並不當然受該意見拘束
- 法律字第 10403507130 號
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因違反該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執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等規定是否合理,宜由主管機關審認國家措施目的正當性、手段符合適合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等比例原則判斷及交通政策取捨
- 法律字第 10403507150 號
關於財團法人設置「獨立董事」適法性,宜先釐清設置的目的、職權與角色,如著重監督運作則,則職權與監察人是否生重疊之疑義,又如為著重董事權限或引入特定資格董事,似可於捐助章程內規定
- 法律字第 10403507710 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規定,曾犯刑法第 144 條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為刑法第 144條特別規定,違反時本質上亦犯刑法第 144 條規定,故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之罪且經判刑確定,仍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法矯字第 10404003180 號
- 法律字第 1040350765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4 條、檔案法第 1 條規定參照,如民眾擬申請公營事業機構改制前政府資訊,應得向承接或繼受原公權力業務機關申請,又如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資訊屬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因檔案法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
- 法制字第 10402511980 號
法務部就「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修正草案之第 4 條、第 6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20 條條文個別內容,及第 5 條、第 14條條文文字修正」之意見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40018181 號
為配合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支付命令效力規定之修正,修正「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流程表」第參點有關取回提存物之內容
- 法律字第 10403508090 號
參照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3 條規定,設立公益信託,如未設置諮詢委員會仍不妨害公益信託成立,因此勞動主管機關依法申請設立公益信託,就諮詢委員會設置及檢附資料等規定,如為參採上述辦法規定意旨,則該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應非強制性組織
- 法律字第 1040350716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等規定參照,交通主管機關是否指定郵政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訂定相關辦法,宜審酌郵政業規模、特性及保有個人資料性質與數量等因素決定
- 法律字第 1040010718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20、55、58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先行通知當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所謂利害關係人是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言,以「新保護規範理論」為界定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基準,又預備聽證通知對象宜與正式聽證相同;另預備聽證有釐清爭點、協商爭議功能,舉行聽證機關自可斟酌需要在正式聽證程序前,向有關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徵詢意見,以利整理事實、證據及相關爭點
- 法律字第 10403508120 號
法務部就「整合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及自然人憑證為單一晶片身分證,相關單位參酌其他發行國家之制度、經驗,建置防護配套辦法,以有效保障民眾權益乙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40350660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9、13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又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在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 104度署聲議字第 58 號
按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為達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應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如不動產未於地政機關登記者,執行機關得依納稅義務人、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公文書,為認定之依據(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101 年 8 月修訂版,第 102 頁至第 103 頁參照)。再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第 17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所明定。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應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最高法院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嘉義縣政府建設局中華民國(下同)84 年 8 月 8 日(84)年嘉建局管執字第 00256 號建造執照記載:起造人為異議人、基地座落嘉義縣○○市○○段○○小段 423 地號,惟該建造執照已於 90 年 7 月 18 日變更起造人為戊○○醫院即丁○○,另據併案債權人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原始建築人為戊○○醫院即丁○○、辛○○等語,並提出嘉義縣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及聯合放款合約節本影本。準此,行政執行分署形式上審查認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係因丁○○、被繼承人辛○○出資興建而原始取得所有權,據以執行,並無不合。異議人主張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其所有,行政執行分署予以執行顯有違誤云云,核為對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是否為其所有之實體爭議,異議人如認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等規定,依法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審認,尚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方法,尚有未合。
- 法律字第 10403506660 號
機關於執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關於受處分人消滅之效力,涉及行政執行法第 7、8 條等規定及公法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等事項處理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403507440 號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山地或原住民保留地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又該「移轉」是否包括因繼承之移轉,宜由主管機關就立法意旨先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