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授廉財字第 1030503144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9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參照,屬應申報財產項目「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中之「儲蓄型壽險」,指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保險契約,又「生存保險金」指被保險人在屆保險契約約定年限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約定所給付的保險金,亦即保險契約內容如含有「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條件之給付項目」,應認定為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另保險契約是否具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並不因保險公司依約給付後,保險契約是否因而終止有別
- 法制字第 10302521780 號
地方機關訂定行政規則時,宜先釐清其性質究屬行政規則或自治規則,以符行政程序法規範;如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機關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以行政規則為替代,否則即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法檢字第 10300634960 號
律師受當事人委任辦理法律事務,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如有民法第 537 條但書事由,律師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又該第三人雖不具律師資格,如經民事法院審判長許可,亦可代理律師出庭
- 法律字第 10303510290 號
法務部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範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出境管制方式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303510690 號
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行政程序法第7 條、等規定參照,第二類謄本如隱匿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並揭示完整住址是否符合物權公示原則,宜由主管機關衡酌「避免人格權(個人資料隱私權)受侵害」與「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維護交易安全)」、比例原則等規定,本於權責審酌
- 法律字第 10300164290 號
法務部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陳「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一案之意見
- 院臺綜字第 1030053854 號
公文程式條例第 2、3 條及文書處理手冊第 1 點所稱之機關,與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機關,其意涵及規範事項不同
- 法律字第 10303510380 號
法務部就「5 樓層以下建築物(公寓)於共有土地上增設昇降設備是否屬民法第 820 條所稱「共有物管理」疑義」之意見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24509 號
司法院一二審民刑審判系統建置「繳費資料維護及查詢專版」功能
- 法律字第 1030351039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8、15、16 條、教育基本法第 9 條、教育部組織法笫 2 條、教育部處務規程處務規程第 11 條等規定參照,教育部基於教育行政特定目的,得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所屬公立教師個人資料,並得免踐行告知義務,於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資料建置「全國教育人員資料彙整平臺」,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將所屬公立學校教師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部建置平臺,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屬原人事管理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情形,又平臺中僅有相關統計數據結果,無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資料,且為供教育政策等規劃或研議時參考,似亦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 法律字第 10303510570 號
行政罰法第 28 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34、36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起算,與主管機關何時知悉該情事無關;又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書均為公開資訊,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發動裁處程序,並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故主管機關主觀上未知悉相關判決確定結果情形,並非行政罰法第28 條第 1 項所定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情事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23483 號
巴西領事欲在我國執行巴西人民分居或離婚裁決職務,似與外國法院確定裁判不同;又縱該裁決係類似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判,或因該裁決而發生爭執,必須向我國法院聲請承認或裁判,亦應由受理法院判斷
- 法律字第 10303509910 號
民法第 1065 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參照,非婚生子女曾經生父撫育,已因視為認領取得婚生子女身分,又認領方式民法未設規定,以意思表示為之或有撫育事實為已足,而撫育不限於教養,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意思,而預為支付撫育費即可,因此,不問生父曾否與生母同居,只須有撫育事實,即應視為認領
- 法授廉利字第 10305030760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15 條、民法第 71、72、246 條規定參照,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交易行為效力,該法並未規範該等契約均歸於無效,應回歸民法認定;而該法為具體成文法,在法律制定過程中本應將抽象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納入立法政策考量,此時自不宜再以違反該條規定為由,復認為契約內容係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屬無效;又該條規定性質既為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則契約標的並無不能融通、讓與或實現情事,縱然違反尚不能認為該契約概屬無效
- 法律字第 10303510030 號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2 項修正係考量金控業可因取得客戶資料獲得經營利益,自應負擔較大義務倫理,對其規範不應低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標準,故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在修正前依法「蒐集」客戶個人資料,在修法施行後所為「利用」行為,自應依修正後規定,除姓名及地址外,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法律決字第 10300631830 號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各款規定所稱法定情形之一;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符合同法第 20 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除應符合個資法規定外,非公務機關可否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視有無其他法律規定為依據
- 法授廉財字第 10305030430 號
法務部就「申報義務人如於卸(離)職申報期間內,復代理應申報財產之新職務,可否免除原職之卸(離)職申報而僅辦理新職之代理申報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303510020 號
行政罰法第 27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行政罰鍰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仍未完全受償情形,倘依個案事實審認確無其他「視為不中斷之事由」或使「整個執行程序終結」事由者,不論是否核發執行憑證,其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應自「執行期間屆滿日」重行起算
- 法律字第 10303509890 號
民法第 30 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0 條規定參照,董事與財團法人間法律關係,性質上屬民法委任,第一屆董監事任期計算,應自法人設立登記完畢時起算,至於完成登記前,財團法人登記成立後第一屆董事任期起迄期間係於籌備期間即行起算者,並無不可,惟因既尚未完成登記,籌備期間縱以「董事」稱之,仍與財團法人完成登記後董事有別
- 法律字第 10303509850 號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地質法第 8 條規定參照,環評審查結論公告前,環評行政程序尚未終結,如道路計畫提出環境評審查時,因基地尚未公告為「地質敏感區」而免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惟在審查結論公告前,已公告該基地為「地質敏感區」,則地質法所定程序規定已有所變更,自應適用新法規,並無上述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適用
- 法律字第 1030350996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50、174-1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農場登記規則第 1、15、16 點規定參照,該規則並無法律授權訂定依據,非屬法規命令,又農場登記似屬主管機關輔導、鼓勵、獎勵農場經營管理措施之一,非經營農場必備條件,如規定事項並無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情事,亦無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原則上尚無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從而亦無上述行政程序法「逾期失效」問題
- 法制字第 10302520350 號
母法條文內規定認有即時處置必要時依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規定處理,如已將即時強制「緊急性」及「必要性」等要件納入規範時,子法如仍認有規定「即時強制」之必要,建請修正規定文字以符合即時強制規定
- 法律字第 10303507790 號
日據時期臺灣死後養子習慣,應係以傳宗繼嗣為主要目的,於此目的外死後收養則未見記載,是夫亡無子嗣由寡妻得為夫立嗣其收養效力及於亡夫;另養父或養母自行收養養子情形,日據時期「養親無男子」已非收養要件,與寡妻為無子嗣亡夫立嗣而收養不同,此種寡妻自行收養情形,其效力並不及於亡夫
- 法律字第 1030350959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有關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又所稱「隸屬關係」,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
- 法制字第 10302520190 號
地方政府就自治條例有關罰則規定,依法制體例係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另行政罰部分,應逐一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連續處罰宜請修正為按次處罰,而若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之裁罰性不利處分規定,則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所定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 院台廳民二字第 1030022270 號
司法院為利法院查詢強制執行之建物是否為海砂屋,函詢縣市政府就所轄建物有關海砂屋之建檔列管資料之說明
- 法律決字第 1030015274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又第 86 條及第 78 條第 1 項第3 款規定適用,係以知悉當事人於外國或境外之應為送達處所為前提
- 法律字第 1030350944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42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係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對待事實有關人、地、物實施勘驗,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實施強制檢查,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之;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係為加強管理農舍定期檢查機制,並非「強制檢查」規定,故主管機關於農舍所有人拒絕檢查時,亦不得逕以該規定強制實施檢查
- 檔徵字第 1030004082 號
公營事業機構改制民營後,其國營階段會計檔案管理作業疑義
- 法律字第 10303508630 號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4、5 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 條、國民年金法第4 條及中央信託局條例第 4 條等規定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某機關(構)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情形,臺灣銀行股份有很公司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即非屬受「立法指定」辦理;又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中央信託局公教人員保險業務,受主管機關銓敘部委託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自屬依法受中央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團體;另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銀行股份有很公司合併後,考試院、行政院會同指定其為公教人員保險承保機關,繼續辦理公保相關業務,故其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行政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