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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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00025570 號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參照,該條「附條件同意」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在嗣後作成終局性行政處分前,其效力是否應遭廢止或自動被取代,該辦法未有規範,故其法律性質宜參酌該辦法及相關規定審認
- 法律字第 1000028223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1 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4 條等規定參照,環保機關得否執行開啟車門查詢車輛所有人,該辦法未明文規定,故宜洽主管機關交通部釐清
- 法律決字第 10100531670 號
如請撥金額中包括訴訟費用,該費用係屬賠償義務機關涉訟費用,不得併計國家賠償範圍內
- 法律字第 1000020570 號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所稱之「附條件同意」,係主管機關得於附加事業應立即停止參與聯合行為或協助主管機關進行調查等義務後,事先同意申請人免除或減輕其罰鍰,待主管機關調查程序終了後方作成終局性決定,故其性質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該辦法第 19 條規定所稱「撤回附條件同意」之性質為何,宜就同條項各款規定之內容,參酌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分別認定之
- 法律字第 1000003169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1 條參照,如解委員會仍在聲請調解階段,尚未進入調解程序,則與該條第 1 項所定「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情形有別
- 法律字第 1000062806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19、20、29 條等規定參照,宗教團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應符合上述規定,又為辦理冬令救濟、急難救助活動而蒐集個人資料與「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不同,不得免告知
- 法律決字第 10100027670 號
民法第 1113-1、1098 條等規定參照,有關遺產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時,非屬民法第 15-2 規定,自不需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人就此行為得有效為之,又因無利益相反情形,似不必選任特別代理人
-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13 號
按「行政執行處(按因組織調整,已於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分署,下同)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4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5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4 、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關於債務人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4、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獨資商號之經理人。」「前項各款之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之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報告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第 24 條第 4款、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3 項及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所謂限制住居,指限制住居於一定地域而言,包含限制出境在內(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點(3) 參照)。另按,公司解任之負責人,對於公司財產不負實際管理之責,於其解任後之公司財產狀況,自不能命其報告,惟其繼任者未必知悉當時之義務人公司財產狀況,為謀執行程序進行順利,並謀對公司之債權獲得清償,就其解任前所知義務人公司之財產狀況,仍負報告之義務(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4 年 9 月修訂版,第 267 頁參照)。從而,公司負責人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不能免責(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54 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按,公司登記具有公信力,是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公司法第 12 條亦規定甚明,故所稱公司之負責人,應依公司法第 8 條所定,且應以公司登記資料為認定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78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義務人乙○○公司(下稱義務人)於 92 年 7 月30 日成立,異議人即登記為董事,股東為丁○○,至 98 年 12 月 11 日始變更登記董事為丙○○;另依移送機關所檢附之裁處書所載,義務人 93年至 97 年漏報之銷售金額、營業收入等合計為新臺幣 1 億 0,322 萬1,845 元,而依移送機關所檢附之相關函所附之談話紀錄所載,移送機關承辦人員就戊○○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戊○○公司)是否有承攬大樓管理之服務及何以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服務費匯到戊○○公司等事,詢問戊○○公司之負責人即丁○○,丁○○略稱:戊○○公司並無承攬大樓管理之服務,因保全業法的關係,管理員為大樓自聘,又現場管理員需要領薪水,所以其配偶(即異議人)把管理員的薪水匯到戊○○公司戶頭,戊○○公司之存摺是由異議人所屬之義務人使用云云。故縱令異議人對於其卸任義務人公司董事(負責人)職務後之義務人資金流向不負報告之義務,惟對於其任義務人公司董事期間之營運情形、營收流向等,仍負報告之義務。準此,行政執行分署以本件義務人滯欠之稅款,係異議人為義務人之負責人時所發生,該分署為調查義務人於 92 年至 98 年度之營運情形、營收流向,通知異議人於 100 年 7 月 1 日到該分署陳報,異議人卻聲稱義務人於 93 年初即由丙○○實際負責經營,其完全不知云云,認異議人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之情形,限制異議人出境,尚無不合。
- 法律決字第 10000051120 號
信託法第 1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如自己仍保有實際支配及收益權利者,其移轉縱以信託為名,尚非信託法之信託
- 法律字第 1010001529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等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 法律決字第 10100011300 號
民法第 32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為公益性質財產集合體,其運作不得違反法令或逾越捐助章程,又主管機關得檢查法人財產保存、保管運用及財務狀況等,如財產處分損及法人業務運作或存續,亦為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範圍
- 法律字第 10100013560 號
行政罰法第 23 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行政處分與刑罰要件未必相同,且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原可各自認定事實,故行政處分作成並不受刑事事件認定事實拘束,惟認定事實當憑證據
- 法律字第 10103101400 號
關於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向廠商追繳押標金相關行政程序法適用釋疑
- 法律字第 1000004037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36、40、43 條、戶籍法第 7 條及民法第 1065、1066 條等規定參照,戶政現行實務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以前,生母否認對於認領登記效力等情事,涉及戶籍法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審認
- 臺會調字第 1010000390 號
公務員停職期間受休職懲戒處分,於休職期滿,繼續停職,嗣予以復職;就休職期滿,繼續停職至復職期間,可否補發薪俸,宜由主管俸給給與之權責機關核定
- 法律字第 10100013930 號
民法第 32 條、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4、9 點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基金會為業務需要擬質押基金存款借款,因屬財產運用,宜先查明章程是否有禁止規定
- 法律決字第 10100511530 號
祭祀公業條例第 2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辦理祭祀公業申報及變動等事項處理,主管權責是否產生競合、區公所與直轄市、市主管機關間就旨揭事項權責如何劃分等,宜由內政部參酌相關規定及立法意旨職權審認
- 法律字第 1000028852 號
民法第 50、56 條及監督寺廟條例第 8 條等規定參照,召開寺廟信徒大會與規定不符,當事人認有不當時,似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處理,又倘當事人間認有涉及私權爭執時,似應循司法爭訟程序處理
- 法律字第 1000025241 號
行政程序法第 92、150 條及地質法第 8 條等規定參照,公告性質可為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而「地質敏感區」公告性質上似屬法規命令,而非一般處分
-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14 號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因而停止。」「拍賣期日,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此項通知應予送達,並作成送達證書附卷。…」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第 63 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5點所明定。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本署各分署拍賣義務人之不動產,應通知移送機關及義務人等於拍賣期日到場,通知須以送達方法行之,並作成送達證書附卷,若有應通知而不通知,或通知未經合法送達者,均為違反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最高法院 57 年台上字第 312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定期拍賣義務人之不動產,囑請郵政機構將拍賣通知(下稱系爭通知)送達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義務人之住址,經郵政機構以招領逾期退件,另行政執行分署囑請郵政機構將系爭通知送達義務人之戶籍地址,郵政人員於 100 年 11 月 9 日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乃將系爭通知寄存於○○郵局以為送達,該寄存送達之日期已在拍賣期日之後。行政執行分署以系爭通知在拍賣期日之後始由郵政機構寄存送達,執行程序有瑕疵,而撤銷本件之拍定,尚無不合。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05004 號
各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除因法官員額不滿 10 人外,應成立專業法庭或專股。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而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區,則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辦理,另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也應設置家事法庭
- 臺會議字第 1010000309 號
聘任人員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是否有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請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 2986 號、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及相關之行政函釋辦理
- 法律字第 10000062270 號
行政罰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除其他法律另有明文排除該法第 8 條或其他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者外,不論據以處罰之法律係一定罰鍰金額、一定罰鍰倍數或罰鍰有上下限額度者,均有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10004781 號
法官受理案件時,如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與自己家人乃執業於同一家律師事務所,應向當事人告知並陳報院長。另不再適用有關法官承辦事(案)件之代理人(辯護人)與其配偶在同一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承辦法官宜自行迴避之行政函釋一則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01255 號
我國與大陸尚未對於遠距訊問事項訂有協議,故法院對大陸地區證人之訊問,仍應參照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 3 章第 8 條關於調查取證之規定辦理
- 法律字第 10100518090 號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等規定參照,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個人資料保護法自以違法行為發生於修正施行後者為限,個人資料外洩違法行為及所生損害結果均須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後,始有該法適用
- 法律字第 1010000984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9 條等規定參照,應受講習人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參加講習,警察機關即得依法處以怠金;又經處以怠金並再以書面限期履行仍不履行其義務者,警察機關本得連續處以怠金
- 院臺綜字第 1010007947 號
釋「文書處理手冊」第 9 點之公文程式條例、檔案法及其相關法規、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等
- 法律字第 10000052010 號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9 條參照,如對於前已登記為公有土地,倘經查證屬實認定申請人應視為所有人,則該公有土地除有正當法律上原因外,本應登記為「視為所有人」,又如何確認屬事實認定,宜由權責機關職權認定之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10001486 號
財團法人合併後應向法院登記。得否合併及其條件、程等,則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以規範,故財團法人因合併而涉及組織變更,得否依民法第6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仍應依個案具體情形衡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