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藥品製造業/製藥程序,係指以合成、抽取或醱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或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者,倘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暨第69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命提供有關資料
- 一、依本署公告第2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丙烯酸樹脂、聚氟碳樹脂、聚醯胺樹脂、酸醇樹脂、聚酯樹脂、尿素甲醛樹脂、三聚氰胺樹脂、環氧樹脂、聚?(PU)樹脂、壓克力樹脂、矽氧樹脂、離子交換樹脂、聚醋酸乙烯樹脂、聚丙烯醇樹脂、聚丁烯塑膠、聚丙二醇或其他塑膠、合成樹脂之生產者
- 依據「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執行機關得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
-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3條者,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 一、本署依法公告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並未對檢測儀器認證或委託相關儀器製作,本案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函中說明
- 一、查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係指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晶圓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等作業者,且其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氫氟酸等原物料年用量高於標準第3條規定之年用量者,則該項物質應符合該標準之規定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者,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等處分
- 廢/停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廢棄物清除機構係指接受委託清除廢棄物至境外或該委託者指定之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之機構
貴公司函詢事業廢棄物上網申報作業之疑問乙案,復請查照。
- 一、本署於95年4月6日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其中規定鋁二次冶煉與銅二次冶煉之固定污染源應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係考量前述二製程使用回收廢金屬為原料者,易混入含氯物質而產生戴奧辛
- 一、查本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酸製造程序(含有機酸及酸酐),係指從事從事甲酸、乙酸、己二酸、丁烯二酸、草酸、水楊酸、醋酸酐、丁烯二酸酐或其他有機酸、酸酐之生產者
- 一、有關「二次阻隔層」之定義,係指在儲槽或管線之周圍環境設置一個阻隔層,可有效將洩漏物控制於此阻隔範圍內,並利進行滲漏監測及防止洩漏物污染阻隔層外之土壤及地下水環境
- 廢/停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臭氣或厭惡性異味之排放標準包括排放管道標準及周界標準,其中排放管道臭氣濃度之檢測,係直接於排放管道中進行採樣;而周界檢測時之採樣點位置判定方式,則係依該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第1項規定:「未依第16條第2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1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0.5%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查加油站主要油氣逸散來源包括油灌車卸油作業、汽機車加油作業及加油機、呼吸閥、陰井及卸油口洩漏等
- 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刷電路板作業程序,係指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且具有黑氧化、電鍍、外層線路形成、防焊(綠)漆印刷或鍍(焊)錫等製造程序之一者,但僅從事裁切、鑽(鉆)孔加工或組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一、查營建工程業主未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於期限內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應加徵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處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執行機關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業者變賣回收物
- 查本署94年8月30日「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醫院」及「護理之家」皆為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之事業
- 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2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註記登記事宜
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2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註記登記事宜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臭氣或厭惡性異味之排放標準包括排放管道標準及周界標準,其中排放管道臭氣濃度之檢測,係直接於排放管道中進行採樣;而周界檢測時之採樣點位置判定方式,則係依該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 公告地價錯誤倘依「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更正公告,溯及原公告期日生效
公告地價錯誤倘依「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更正公告,溯及原公告期日生效
-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暨第64條規定,製造、進口、販賣或使用供交通工具用之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
-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係指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晶圓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等作業者
- 一、本署92年7月28日環署空字第0920049182號函釋內容係說明「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為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及設計處理量每小時未達10公噸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因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範疇,故倘係用以該種廢棄物之熱減容處理設備之焚化爐,毋須符合前揭標準規定,合先敘明
- 一、查本署第8批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一)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一千公噸/年以上者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物質之空氣污染行為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8條規定,新污染源之排放管道高度依該條所列公式計算,該公式為:排放管道出口之有效高度等於排放管道出口之實際高度與煙流上升高度之和(即he=h+△h),其中排放管道出口之煙流上升高度(△h)係包含排放管道出口排氣速度(Vs)等變數在內之函數
- 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第七批「橡膠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天然或合成橡膠或廢橡膠為原料,經素練或混練、壓延、模製成型及硫化等加工程序,從事橡膠製品之製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