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條文所生疑義,所謂應作為而不作為,係指違規事證確鑒,上級主管機關已限期執行機關執行告發處分而執行機關未予告發處分者而言,此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之
關於南投縣環境保護局對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條文所生疑義, 所謂應作為而不作為,係指違規事證確鑿,上級主管機關已限期執行機關 執行告發處分而執行機關未予告發處分者而言,此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 之,請查照。
- 土地公告徵收前已種植於該土地上之農作改良物,於農作改良物公告徵收前,得繼續為原種植作物之正常農事
土地公告徵收前已種植於該土地上之農作改良物,於農作改良物公告徵收前,得繼續為原種植作物之正常農事
- 廢/停 鄉公所為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其清潔隊所轄機動工程班,為執行機關之成員,執行該法第十條所指法定任務,自應不屬「公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其成員從事職務上之廢棄物清理工作,亦應非為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指「公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成員。
- 一、河川地之砂石採集工程,因於採集、運送及堆置之過程會引起粒狀污染物逸散,故屬於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範圍,其應繳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應屬「其他建築工程」類,並按施工面積及工期計之
- 所提之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其工程項目係包括農路、排水路、構造物、擋土牆保護工及混凝土砌磈石保護工、路面工程等五項,其中農路及路面工程應按「道路工程」類計算應繳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其餘工程則依「其他建築工程」類計之
- 廢棄物清除機構轉投資貨運公司,若該車輛並未過戶至該清除機構,則仍不為該公司之設備
-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為限
- 來函所提之河道整理工程,期作業係包括七十五(曆)天之河道整地綠化工程,以及七十五(曆)天之植生養護工程;河道整地綠化工程部分,因有工期及面積,應按工期及面積計算應繳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至於植生養護工程部分,倘僅涉及澆水、施肥及清除雜草等作業,未製造空氣污染不屬營建工程空屋費徵收之範圍
- 灌溉排水改善工程因須配合農田灌溉,其施工工期並不確定,若以總工期乘以面積為費基計畫應徵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將無法確實反應其造成空氣污染所需之社會成本,故其空污費費基應按合約經費計算之
關於灌溉排水改善工程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依何項工程類別徵收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二二號解釋後,為執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關出、承租人之收益與生活費用之審核標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二二號解釋後,為執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關出、承租人之收益與生活費用之審核標準
- 一、事業領有排放許可證,其登記事項放流口有所變更,應依照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核發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事業若未能依限辦理登記事項變更,而排放廢水與原登記事項牴觸,可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至事業許可證之撤銷請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廢/停 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品質保證作業規範」五、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應每季進行乙次相對準確度測試
- 配電外線工程因涉及電桿設置挖孔作業,會引起粒狀污染物之污染,基於公平原則,仍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範圍,其工程類別屬於「其他營建工程」
- 所提之畜牧設施(含雞舍、鴨舍、豬舍)建築,倘須申請建築及使用執照者,則應繳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應以「營建(房屋)工程」類計算之;倘不須申請建築及使用執照者,則應繳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應以「其他營建工程」類計算
-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係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終處置之各種設施。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者,包括依下水道法及其相關規定,應建設專用下水道之新社區、工業區或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據此依「下水道法」及同法施行細則明定之「新開發工業區」,於現階段水污染防治法之管制,歸屬於「污水下水道系統」
- 一、依本署公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化妝品製造程序,係指「以香料、顏料、粉末原料或脂肪族有機化物等為原料,經溶解、分篩、混合、過濾或加壓成型等程序,從事粉劑、液劑、乳劑、油膏、眉筆化妝用品之製造者」
- 臺灣海岸像片地形圖收費標準調整為每張新臺幣550元
臺灣海岸像片地形圖收費標準調整為每張新臺幣550元
- 造船廠對其廠內所發生之空氣污染情事應負有管理之責任,倘船舶於造船廠內進行噴砂、磨鏽等工作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情事,因該行為之發生係於造船廠內,故其處罰對象應為造船廠
- 一、本署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各行業堆置場條件說明「粉粒狀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者」,其中粉粒狀物質已列舉為礦物或土石者屬之,貴處所提石灰採礦、大理石採礦及採石礦之堆置場,堆置物雖以粒(塊)狀物粒徑極大之物質為主,其中仍會夾雜粒徑大小不一之粉粒狀物,有造成污染之虞,故仍屬前述條件範圍
- 菲律賓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權利之規定
菲律賓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權利之規定
-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一定限度」之劃設參考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一定限度」之劃設參考
- 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調整參考指標
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調整參考指標
- 一、關於天然氣之生產、純化製程,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三款石化製程之定義,係屬石化程範圍,故其製程排放管道及設備元件均受該標準管制
-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所稱符合放流水標準,係指放流水中各項污染物均符合放流水標準所定限值
事業排放廢水不符放流水標準,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查驗放流水中任何 一項污染物不符放流水標準均應視為未完成改善,請查照。
- 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公告日後始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證明文件,但實際從事營運作業卻在公告日前者,倘其能檢具證明文件證明其污染源於公告日前已完成設立,經核屬實者,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逕行申請操作許可
- 一、電子管、半導體製造業及具從事晶片、晶圓製造、晶圓包裝、二極體、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積體電路或其他電子半導體之生產,係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為新設或變更者屬第二批公告範圍,其為已設立者則屬第三批公告範圍
- 來函所提之堤防修築工程,係將舊有堤頂提高,其實際施工面積不易估算,故應繳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費費額,應依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其他建築工程」類,按工程合約經費計之
- 一、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依法應辦法工廠登記者,為本署公告之「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審查其內容之真實性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審查其內容之真實性
-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具有金屬製成品之噴磨(噴砂)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含酸鹼洗)或表面塗裝作業等金屬品加工程序之新設、變更及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