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
-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1項及第31條之1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1項及第31條之1規定之令
- 有關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5條及第6條第1項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5條及第6條第1項規定之令
- 有關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之令
-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七一二○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七一二○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令
-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及第58條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及第58條規定之令
- 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及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檢定執行作業要點
一、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定機關)執行非連續累 計自動衡器及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以下簡稱自動衡器)檢定作業,特訂 定本要點。 二、申請自動衡器檢定時,申請人應檢附檢定申請書,連同檢定規費向檢定機 關申請,如委託他人代為
- 交通部 107.07.31. 交航(一)字第10798001501號公告
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 則」第14.1.3條及第 4條規定,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 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百分之零點五以下之低硫燃 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案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 則」第14.1.3條及第 4條規定,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 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百分之零點五以下之低硫燃 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案
- 電子郵件1070731
一、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主題曲的音樂放入自己的影片中,並上傳至Facebook供不特定人得自由點閱、聆聽,會涉及對「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行為,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說明如下:
- 有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因應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函報修正「保險公司對拒賠或續約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因應配套措施一案,已悉,並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查照辦理。
有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因應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函報修正「保險公司對拒賠或續約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因應配套措施一案,已悉,並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查照辦理。
- 1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之時限
1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之時限
- 2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2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 電子郵件1070730b
一、所詢自行購買樂高玩具拍成照片製成少量明信片販售是否會產生法律問題說明如下:
- 電子郵件1070730
來函所詢自行畫圖案製成馬克杯、娃娃等商品販賣涉及著作權及商標權問題,分述如下:
- 法制字第 10702517160 號
法務部就「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 有關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第 7 款第 3 目適用範圍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有關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第 7 款第 3 目適用範圍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廢/停 函詢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排氣檢驗時間調整疑義案
函詢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排氣檢驗時間調整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智著字第10700050210號
主旨:貴處函詢「室內地圖之創建系統」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 電子郵件1070727b
一、利用他人之音樂製作影片,並上傳到Youtube網站,可能會涉及對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而「重製」與「公開傳輸」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若無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
- 電子郵件1070727
一、來函所詢問題一、三、五複製函授課程內容(MP3)所涉及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 法律字第 10703503710 號
為戶政機關得確認我國未成年人結婚是否符合我國民法第 981 條規定,並予審認是否應予結婚登記,故依戶籍法第 26 條規定由駐外館處函轉辦理結婚登記者,仍應提憑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俾利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另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之立法方式與同法第 46 條不同,亦即其未區分離婚之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而明定應適用不同之準據法
- 法律字第 10703510150 號
法務部就「消費高手一起購(pure17go)、一訂 OK 網及 EZ 訂票網等三家業者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之處理意見
- 法律字第 10703510930 號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疑違法辦理三級古蹟陳悅記祖宅容積移轉案件」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11000 號
法務部就「稅法規定期間之計算,自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之逆算,該逆算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者,是否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以該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乙案」之說明
- 法檢字第 10700605230 號
律師受委託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因部分執行標的經原法院囑託他法院執行,律師至受託法院辦理執行程序,應可視其仍屬執行原囑託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故律師僅須加入原囑託法院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受託法院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
- 107年度署聲議字第 61 號
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分署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分署所得審究。次按,分署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應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毋庸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為義務人所有。蓋分署對動產所有權,並無實質調查權,故僅得依財產之外觀,就屬於義務人財產可能性甚高之外觀狀態,為認定之依據。此種外觀狀態,即義務人對於動產之占有。(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101 年 8 月修訂版,第 102 頁、第 247 頁參照)。再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及第 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應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即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污水處理設備等(下稱系爭動產)係放置於義務人丙○○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義務人)之工廠登記地(下稱系爭地址),由義務人占有,是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人員於 107 年 4 月 9 日下午 2 時 40 分至系爭地址,依形式外觀審查結果及移送機關代理人指封,對之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另依經濟部公司資料顯示,異議人公司所在地並非位於系爭地址;異議人雖主張於 104 年 3 月 12 日向義務人買受系爭動產,系爭動產為其所有,並提出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佐證;然形式審查系爭契約書,僅能認定異議人與義務人有簽訂買賣契約,而自系爭契約書第 2 條記載:「乙方(按即義務人)應於本機械買賣契約簽立之同時,將附表所示之買賣標的物以現狀點交於甲方(按即異議人)受領。但甲方同意關於廢水排放作業,委由乙方負責處理。……」所示,亦僅能形式認定異議人將廢水排放作業,委由義務人負責處理,至於買賣標的物是否已交付予異議人,由異議人取得所有權,未臻明確,況系爭契約書買賣標的為過濾機 5 台、電鍍槽體 1 式、研磨機 3 台、瓦斯輸送機 1 式,是否與查封之系爭動產相同,亦無從辨識。又移送機關代理人亦向行政執行分署略稱:依違規地點及違規行為人作成處分時,義務人並未提出系爭動產為異議人所有之相關主張,故依形式外觀原則,據此認系爭動產為義務人所有並聲請查封。再依異議人 104 年至 106 年度申報之資產負債表所示,並無任何機器設備等資產,亦可推知,系爭契約書之真實性存有疑義。準此,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人員由外觀形式認定系爭動產為義務人所有,予以查封,並無違誤。異議人主張系爭動產為其所有,行政執行分署應撤銷系爭動產之查封云云,核為系爭動產是否為其所有之實體爭議,本署及行政執行分署並無逕行審認判斷之權限;異議人如認系爭動產為其所有,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等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審認,尚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方法,尚有未合。
- 有關銀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貸款」,其中對重建計畫內之個人無擔保放款,得否排除「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簡稱 DBR22 倍)規範一案,請依說明二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有關銀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貸款」,其中對重建計畫內之個人無擔保放款,得否排除「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簡稱 DBR22 倍)規範一案,請依說明二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20753 號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時應注意及促請相關機關、團體及個人保護兒少隱私之相關事項
- 法制字第 10702516890 號
法務部就「臺北市公用天然氣用戶安全檢查自治條例」涉及之規定義務主體範圍,及第 5 條有關通知天然氣事業辦理管線遷移或變更,遷移或變更費用等規定,與條文涉及罰鍰之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罰責較輕者等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 107年度署聲議字第 62 號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左列之物不得查封:……2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5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明定。前揭規定係為保障自然人之最低生活而設,法人並不適用(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抗字第 1917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異議人為公司,係法人非自然人,並不適用上開規定,是異議人主張經行政執行分署查封之動產屬異議人於職業上所必需之器具及物品,依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2 款之規定為法定禁止查封之物,請求撤銷查封處分云云,難認有理由。